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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例分析8篇

时间:2023-06-20 17:05: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实例分析,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实例分析

篇1

旅游规划过程是对旅游资源、游客市场、旅游商品和旅游人才进行综合研究,确定旅游区的发展主题,设计开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系列,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实现多种效益以及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产品设计以旅游区的主要旅游吸引物为对象,根据当地条件,进行适当的资金投入,运用技术手段,通过实地调查、旅游资源和开发条件评价、规划、建设和经营等,使得现实和潜在的旅游资源得到利用,并且尽可能拓展旅游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旅游产品设计作为旅游规划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旅游规划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旅游区的开发成败。

目前,旅游产品开发设计主要依据设计人员的经验操作,缺乏系统科学的方法。有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方法,主要分成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挖掘旅游区的地脉、文脉,并依此进行产品设计,对自然型主导的旅游区和文化型主导的旅游区都适用(刘福辉,2009)。第二类是以民俗学中的“生活相”、“生活常”为指导思想,将旅游产品恢复到生产生活当中去,主要是针对文化型主导旅游区或者旅游节庆活动(丰培奎,2009)。第三类是问卷调查,分为潜在或现实的游客调查、旅游区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人员的访谈(傅丽华,何燕子,2008;刘福辉,2009)。第四类是将以上几种方法结合起来同时使用(刘福辉,2009;蒋长春,2005)。

在定量分析中,对于问卷数据的处理目前可以分成几大类别。第一类是景观生态学中景观相容度联合菲什拜因-罗森伯格消费者决策模型,设计符合景观要求的旅游产品类型(傅丽华、何燕子,2008)。第二类是进行游客行为分析,根据问卷数据进行频数分析(蒋长春,2005)。第三类是模糊数学或者多目标线性加权和对潜在旅游产品进行评价(刘福辉,2009)。以上几种处理方法在旅游产品设计中的使用主要停留在宏观层面,而在微观层面如旅游产品的设计款式、形状、颜色等方面,则几乎失去了有效性。本文把西方营销研究领域里应用广泛的结合分析法引进旅游产品设计领域。这种方法不仅能够很好地处理旅游产品设计中旅游区主题等宏观层面问题,在旅游产品的具体款式、颜色等微观操作层面上也具有卓越的表现。

二、结合分析法

综合分析(conjointanalysis)又称权衡分析(tradeoffanalysis),是在已知受测者对某一受测体集合整体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经过分解的方法估计其偏好结构的一种方法。它是1964年由数理心理学家luce和统计学家Tukey首先提出,1971年由Green和Rao引入市场营销领域,成为描述消费者在多个属性的产品或服务中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结合分析法在许多领域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结合分析法不是一个完全标准化的程序,典型的结合分析包括一系列步骤和程序,主要用于确定哪些产品(或服务)的属性(attributes)和水平(levels)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其目的主要是测量消费者对产品属性的偏好。目前,其应用已经涵盖了新产品的概念筛选、开发、竞争分析、市场细分、广告、营销、品牌等领域(柯惠新、丁立宏,2000)。在旅游研究领域,孟威、苏勤(2009)使用结合分析法对历史城镇类旅游地居民的交往偏好进行分析,而在旅游产品开发中的运用,目前还没有相关研究涉及。

结合分析法应用于旅游产品开发设计,能够定量测量旅游地潜在或现实的游客对旅游产品某个属性和属性水平的偏好或效用,可以用来确定旅游产品最佳的属性水平组合。在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具体应用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是确定旅游产品的效用属性和相对重要性;二是确定潜在游客最喜爱的旅游产品组合。具体的操作步骤,首先,对预设计的旅游产品属性和属性水平进行识别;其次,根据旅游区的地脉、文脉并结合周边环境确定旅游产品的属性水平,其属性和属性水平的个数决定了分析过程中的参数个数;再次,利用属性和属性水平进行模拟组合并通过正交设计方法对旅游产品组合进行简化;最后,结合旅游地潜在和现实游客的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处理,确定最佳旅游产品组合。

三、结合分析法的应用

(一)旅游案例地选择

本文以广西来宾忻城土司风情水街旅游产品设计为例说明结合分析法的运用。忻城县位于广西中部,红水河下游,东经108°24′~109°07′,北纬23°40′~24°23′,东临来宾,西依都安,北连宜州,东北距柳州117km,东南距来宾市130km,南距南宁206km。旅游尚处于起步阶段,区内拥有浓厚的土司文化、壮族文化。规划区主于忻城县城区南部,以芝江为轴,从源头板合村内城屯至与都乐河交汇处,全长约8千米,规划总面积约为46公顷。

(二)数据获取

数据来源于广西来宾忻城土司风情水街项目规划组于2008年7月16日在柳州市进行的潜在游客市场调查。调查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共发放问卷200份,实际回收200份,有效问卷数量为198份,有效率为99%。

(三)调查数据分析

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潜在游客市场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从样本的基本信息来看,受调查人群中男性稍高于女性;年龄分布呈现正态分布,35~44岁年龄组比重最大,25~34岁年龄组次之,两个年龄组的被调查者合计占83.92%,从通常的经验来看这个群体是外出旅游和休闲消费的主力军,因此样本是有效的。学历分布比较均匀,职业分布中,学生、服务销售人员、工人居多,这与调查的地点在人口流动大的广场、公园有关。收入中等偏下,对土司文化和忻城的了解不多,对忻城的了解程度比土司的了解程度要深,了解的途径多样广泛。

感兴趣的忻城旅游资源调查中,风味小吃为34.17%,宗教旅游资源为14.57%,其余在二者之间,调查者选择比较均匀。感兴趣的土司文化中,土司民俗活动为36.68%,土司馆藏文物为17.59%,其余在二者之间。在期望体验的旅游活动当中,与休闲相关的观光旅游、体验乡村田园生活、度假排在前三位。

在表2中可以看到,性别与基本情况中的收入、感兴趣的旅游资源中的制度历史和饮食文化之间的相关性强,与期望的各旅游产品之间相关性不明显,在后面的旅游产品细分市场分析中性别不构成细分市场的标准;年龄与基本情况中的职业和月收入、期望的旅游产品中的建筑形式(土司建筑)和体验活动(体验土司文化、购买土特产)之间相关性强,与感兴趣的各旅游资源之间相关性不明显,年龄可以作为后面旅游产品市场细分标准之一;学历与感兴趣的旅游资源(土司民俗活动、土司建筑艺术、壮族民俗活动、土司文化、红水河风光、田园风光、翠屏山风光、忻城土特产、宗教旅游资源)和期望的旅游产品(体验壮族民俗活动、品尝壮族特色美食、建筑形式、建筑材料和建筑主体色彩)相关性强,是主要旅游产品市场细分标准;职业与月收入在旅游资源偏好和旅游活动选择上基本一致,但相关性不强,可作为市场细分标准的考虑范畴。对忻城的了解途径和了解程度与期望旅游产品相关性强,尤其体现在对建筑形式和建筑主体颜色的选择上。

在SPSS16.0中采用多变量进行潜在客源市场细分和潜在旅游产品市场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对5个基本情况因子进行分类,利用SPSS16.0进行因子分析。进行效度分析得KMO系数值为0.602,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为自由度为10,显著性为0.000,系数为121,由此可知适合做因子分析。经过因子分析,3个被提取的主成分因子贡献率为92.267%,职业和月收入合成一个提取因子“经济状况”,其他3个因子依次为“性别”、“年龄”、“学历”。

2.对生成的4个新的基本情况因子进行正交设计,得出81个细分市场,与前面5个基本情况因子生成的细分市场一致。将81个细分市场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如下。

(1)15~24岁无收入的中专技校、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学生是最大的市场群体,占总体的18.18%,占总体的比重分别为5.05%、7.07%、6.06%。他们时间比较多但经济能力有限,有强烈的好奇心,喜欢体验新奇的民俗活动,品尝各色美食以及观光旅游,分别占这3个旅游产品市场的28%、27.14%、18.12%;消费额度主要集中在100~300元之间,占总体样本的34.54%。

(2)24~34岁的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占市场总体的7.34%,学历集中在高中和大专,月工资收入在1000~3000元之间,旅游产品主要集中在度假和观光游览。虽然他们的收入水平不高,但由于家庭负担和社会负担轻,比其他的消费群体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和可自由支配收入。57.56%的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高于其他的细分市场。在所期望的旅游产品中,崇尚度假和观光旅游,约占度假市场和观光市场的1/5,是不可忽视的消费群体。

(3)35~44岁,月收入2001元以上,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人群,其消费潜能和职业紧密相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文教科技人员和军人有较稳定的休闲制度和经济收入。同时旅游休假中存在公费旅游,消费额度集中在300元以上(占46.14%),这个细分市场占总体的7.58%,旅游产品项目的选择上倾向于度假。

(4)虽然35~44岁,月收入在1001~2000元之间的男销售人员占总体比重最大(32.41%),但由于受职业、收入和社会负担的影响,该细分市场外出休闲的几率比较小,在期望的旅游产品选择上以观光旅游和体验壮族民俗风情为主。

(5)45~64岁,以工人为主(17.84%),消费额度集中在300~500元,以观光旅游为主。

(6)65岁以上的消费对象是农民、离退休人员,其消费水平在300~500元之间,期待的旅游产品是体验乡村的田园生活,占该旅游产品市场的1/8左右。

3.对期望的旅游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得到旅游产品效度和所占比重(表3)。因子平均比重表示潜在游客对忻城水街旅游产品的关心程度。从表3可以看出,潜在游客最重视期望的旅游活动形式,比重平均为34.87%;其次是建筑式样,比重平均为23.59%;再次为建筑的主体色调,比重平均为23.22%;最小的为建筑的外装饰材料,平均比重为20.44%。

特性水平值效度表示该水平值对潜在游客前来忻城水街旅游时的效度。效度值越高,表示该因子越受潜在游客市场的欢迎。从表3可以看出,体验土司文化比其他的期望旅游产品形式更受欢迎,土司建筑比其他的建筑式样受欢迎,青砖比其他的建筑材料受欢迎,灰色比其他的建筑主体颜色受欢迎。

4.潜在游客对旅游产品的选择。对因子属性特性水平值进行随机组合,自由组合以后形成的产品数为5×4×4=80种,提取前10的旅游产品依次为:

(1)建筑组合的效度。

效度(1)=U(土司建筑+青砖+灰色)=0.762

效度(2)=U(土司建筑+青砖+暗红色)=0.745

效度(3)=U(土司建筑+青砖+白色)=0.7432

效度(4)=U(土司建筑+木板+灰色)=0.7216

效度(5)=U(土司建筑+木板+暗红)=0.7046

效度(6)U(土司建筑+木板+白色)=0.7028

效度(7)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青砖+灰色)=0.6689

效度(8)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青砖+暗红色)=0.6519

效度(9)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青砖+白色)=0.6501

效度(8)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木板+暗红色)=0.6285

效度(10)=U(壮族传统建筑建筑+木板+白色)=0.6115

(2)其他旅游产品效度。

效度(11)=U(体验土司文化+度假)=0.5914

效度(12)=U(体验壮族传统文化+品尝壮族传统美食+购买壮族土特产)=0.515

效度(13)=U(观光旅游+品尝壮族特色美食+购买忻城土特产)=0.5141

效度(14)=U(体验土司文化+观光旅游)=0.4921

效度(15)=U(体验乡村田园生活+度假)=0.3928

(四)数据分析结论

通过对忻城潜在客源市场和旅游产品市场分析,得出的结论如下。

以0.601的KMO系数、0.000的显著性进行了因子分析,对潜在消费市场进行分析,得出81种潜在客源市场。将这些市场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游客量最大的是学生市场,消费实力最强的是24~34岁的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

在旅游产品的选择中,学历是区分不同消费群体的主要标志,基本情况与感兴趣的旅游资源、期望的旅游产品之间相关性表有所体现,学历与文化底蕴深的旅游产品之间的相关性强,对忻城的了解途径与忻城土司风情水街应该采用的建筑主体式样相关性强,而对忻城以及土司文化的了解程度对忻城土司风情水街的建筑形式和主体建筑色彩的选择强相关,对忻城和土司文化了解程度深的调查者选择的是以暗红色为主调的青砖土司建筑。

对旅游产品进行综合分析得到的比重中,旅游产品形式的比重最大(34.87%),建筑材料的比重最小(20.44%)。同时将特性效度的水平值进行随机组合,得建筑的前10组合和旅游产品式样组合的前5位,建筑首位的是灰色的青砖土司建筑,旅游产品组合效度最大的是体验土司文化的度假,旅游产品单体效度最大的是体验土司文化,综合考虑可以将灰色的青砖土司建筑作为首选,融合壮族传统建筑的元素,以体验土司文化为主,其他旅游产品为辅的产品性质。而在旅游产品式样选择上,则建议5种旅游产品式样综合运用。

四、结论与讨论

篇2

 

关键词:  护士 法律与服务意识 护理纠纷

    1  认清形势,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1  强化服务意识  现在的护患纠纷往往是非技术方面的,而是产生于服务态度。临床护士每天都要与患者打交道,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引起护患关系的矛盾焦点。对于新上岗、年资低的护理人员,缺乏与病人以及家属的沟通技巧,应由工作经验丰富、处理护患关系有技巧的老护士带教,以自己亲身工作体验,讲解良好的服务态度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言传身教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技巧,使他们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再通过角色转换的教育,使护士能够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体会病人及其家属就诊时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诊治的心情,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自觉地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1.2  强化风险意识  医疗行为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年龄不一的各种疾病人群,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而医疗行为又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高科技行为的组合活动,具有高风险性[3]。对医疗活动中承担着这种高风险的义务,应使每一位护士有明确认识。同时对一些高风险的护理活动,加强风险管理,制订相应措施,如对危重卧床者,预防褥疮管理、安全的管理,对躁动病人约束时肢体安全的管理等。使全体护士强化风险意识,自觉做好每个环节工作,将医疗护理活动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3  强化法制意识  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因此,在实践中,护士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4],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这就要求护理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条文保护病人及自我保护。为此,我们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护士管理办法》。参加了院内举办的防范医疗纠纷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通过学习,使大家增强了法律意识,丰富了法律知识,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确保护理安全。

    1.4  服务措施到位  病人就医过程是由多环节组成,而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病人最终得到治疗目的的重要手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也是易引起纠纷的因素之一。目前来就医者中,大多数病人及家属对分级护理比以前要求更高,认为交了等级护理费用,就应享有相应的护理措施,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变化时,往往会引起护理纠纷。在护理措施落实的过程中,按规范操作,特别是一些常规的基础的操作不能疏忽。我们在工作中要求各岗护士严格按照医院下达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要求护士时刻以病人家属的身份陪伴病人,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使病人消除紧张情绪,达到积极配合治疗护理的目的。

    1.5  管理工作到位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在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纠纷产生的原因,追究其根源,制定可行性的防范对策。并以纠纷实例及时教育全科护士,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这对防止类似纠纷的再发生很有益处。同时,严格护士执业注册资格,杜绝无证上岗。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班次,避免超负荷工作。

    2  提高工作能力,防范护理纠纷

    2.1  改善服务方式  针对科内住院病人来势急、愈后不良、病人及家属心理准备不够、易产生护患矛盾的特点,护士必须要有主动与病人沟通的意识,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在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中发现,很多时候是因为病人缺少有关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的,如脑出血病人住院3天出现发热,家属指责是因为护理人员翻身造成的。针对类似的现象,我们除了强调主动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外,还强调了做耐心细致解释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做每一项治疗、护理操作前,都应给病人讲清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病人对自己疾病治疗、护理过程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有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服务方法,不仅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理解,并能使之产生安全与依赖感。

    2.2  加强急救物品器材管理  急救物品器材每日应处于备用状态,随时可用。但在日常急救器材使用中,因管理不当,也可酿成医疗纠纷。如抢救病人时,吸引器压力不足、氧气装置漏气,均能耽误抢救时间造成纠纷。为了保证急救器材随时处于备用状态,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到“四定一保持”,即定位放置:专柜放置,标签明显;定人保管:护士班班清点药品器材、天天清洁、充电仪器;定期消毒;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对损坏的器材及时报修,及时补充消耗的药品以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篇3

一、法律事实的结构

(一)事实与法律事实

1.事实。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上位概念。民事事实是指在民事关系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的客观情况。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断扩大调整范围,使人们很难找出不受民法管辖的事情。例如婚内关系、家庭关系,随着法律的日益健全现已成为民法问题。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的事实,也就是受民法管辖、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江平认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169

(二)事件和行为

1.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和当事人以外的人为原因所发生的客观情况。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有人认为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事件中的人为事件并非和人的意志无关,它可能是由单个人所为,例如纵火;也可能是由群体所为,例如罢工;还可能是由国家所为,例如战争。有学者把事件称为自然事实,这并不合理,例如战争并非自然现象。所以,人为事件的本质在于它不是由当事人所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行为出于当事人的意志和力量,应该叫做“当事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与情事。按照影响程度,在事件中又可划分出不可抗力。由于情更概念的出现,应该在事件中再加一类,就是能引起民事关系变更的重大事件,即情事。情事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互利有重大影响,由此可以变更民事关系的客观情况。这样事件就可分为不可抗力、情事和普通事件。

3.当事人的行为。民法学有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没有一个很好的概念可以较为准确地概括当事人的行为。一些人主张应改造民事行为,把它作为所有行为的总概括。〔2〕江平则创立了一个概念,即“民法上的行为”,它“是指民法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1〕176但这一概念仍有缺陷,即它和人为事件区分不开。笔者认为,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这一概念更为恰当,因为当事人是参加特定民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的行为即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民事主体意志和力量之内的行为。

(三)民事和民事活动

1.民事。民即普通公民或者以普通公民身份做事的人,包括法人。民事是指以民的身份所做的事。《通则》没有独立使用“民事”概念,江平把它作为独立概念,定义为私人事务。〔1〕30民事包括民的生产和生活,以客体为标准,可分为财产和人身两类。

2.民事活动。《通则》中有13次或处使用“民事活动”作为独立概念,但没解释。如此重要的概念在学术中却没有踪影。民事活动和“民事”、“民法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含义相同,依据是《通则》中的用法。首先,民事活动是民法的调整对象。《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这是从静态上讲的。从动态上讲,就是民事或民事活动。民事关系在根源上都因民事活动而发生。其次,《通则》中的所有基本原则都以民事活动作为调整对象,表述上都以它为主语。可见,民事活动必须具有最宽泛的含义,可以概括民法所调整的所有行为。

二、当事人行为的分类和法律行为的含义

(一)当事人行为的分类

1.按照思想与行动的区别,当事人行为可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表意行为把思想和意志向外表达,是行为的思想阶段或方面。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是思想和意志的实现,它使民事客体———利益得以实际地产生或损害,使民事关系具有物质形式。以典型的合同关系为例,签约是表意行为,履约是事实行为。这一区分在所有行为中都有意义,例如个人孤立的行为,可分为计划和执行两个方面。侵权行为也包括犯意和实施两方面,犯意即是表意。

2.按照民事主体与他人的关系,当事人行为可分为自给、交往和冲突。自给行为即孤立的民事活动,和他人不发生交往也不发生冲突。它在物理上不与他人发生关系,但在法律上产生民事关系。主体在自给中享有绝对权,他人有义务尊重其自由。民事交往是指与他人合作或交换。民事冲突是指在自给和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的冲突,最为典型的就是民事侵权。例如耕田织布,如果自产自用,就是自给;如果与外人合作或交换,就是交往;如果出售产品,当发生假冒伪劣时,就成了冲突。

(二)交往过程与法律行为

1.民事交往是指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建立并贯彻民事关系。根据其运动过程,即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民事交往可分为思想和行动两个阶段或方面,即民事关系的制定与履行。在典型的民事交往中两个阶段截然分开,例如典型的合同关系分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两个阶段,先订立合同,即民事关系的制定;订好合同后,双方按照规定去做,即民事关系的履行。

2.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制定民事关系的阶段和方面,也就是民事关系在思想中的存在。法律行为是高度抽象的概念,要想透彻理解,必须说明它指称的具体事物。如契约和遗嘱属于具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其进一步抽象和概括,就可称之为“法律行为”。由于具体法律行为限于当事人之间,所以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之间的立法行为。

篇4

股利分配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财务决策内容之一。上市公司的胜利分配受多种因素的限制,诸如法律性限制、契约性限制。企业内部因素以及股东意愿的限制等,其中法律性限制的强制性最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性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法规的有关内容中:《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中关于送配股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按10%的比例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当该公积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5、按5%一10%的比例计提公益金;6、计提任意盈余公积;7、向股东支付股利。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对公司股本扩张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动用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少于股本的50%;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平均不低于10%,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当年配股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股本总额的30%;因送转增加的股本额与同一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超过上一个财务年度截止日期的股本额。

二、现行股利政策导致的问题

《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无疑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些规定主要规范了上市公司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向股东支付股利,缺少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向股东发放股利、以何种方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发放股利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尽管对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比例(最高为10比10)和配股比例进行了限制,对配股资格的取得划定了一条资格线,但未规定如何确定配股价格。诚然,采取何种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内部的理财问题,应由企业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各种内外部因素综合平衡考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做出选择。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有近2/3为不能参与市场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资产委托关系的不健全使公司治理结构远不能胜任市场经济的要求,难以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利润分配机制,体现在胜利分配中就是上市公司的非理较多。如呈逐年上升趋势的暂不分配现象,据统计1994-1998年5年中,不分配公司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9.28%、20.12%、32.08%、50.13%、56.61%,该比例上升速度之快令人瞠目,而对于不分配的原因,许多公司未作出具体解释。

又如上市公司股本扩张欲望十分强烈,除了利用送红股进行股本扩张之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配股这些特殊的股利分配方式的运用也愈来愈普遍。自1995年9家公司(占当时推出分红方案公司的3.19%)推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1996年在年度分配方案中采用该形式的公司迅速增加到116家(占当时推出分红方案公司的44.94%),1997年和1998年分别有118家和132家将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分别占当时推出分红方案公司总数的31.81%和34.65%(该比例之所以较1996年有所下降,是因为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作了限制性规定,除股本溢价外,其它原因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外币折算差额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不得用于转增股本;待实现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常用的另一种股本扩张方式。在原配股资格线是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不低于10%”的几年中,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通过操纵利润形成的10%净资产收益年成为证券市场一道引人注目的“景观”,受到市场各方的普遍质询。纵览近几年来的配股方案,几乎所有公司的配股比例都达到了证监会规定的配股上限:10比3.1998年,配股公司数量已超过新上市公司的数量,年终时更是有突击配股之风刮起,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所筹资金数额已超过新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筹资金数额。与此同时,配股价更是一年高过一年,以往配股价仅3-5元,配股以后,很快填权,中小股东均能从中得到实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确实是利好;现今呢,配股价是芝麻开花节节高,一些公司推出的配股价令中小股东左右为难(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往往因为配股价远远高于他们所持股份的成本而放弃配股);认配吧,市场价与配股价相差无几,没有什么油水,甚至还有被套的可能;不配吧,配股基准日要除权,市场价一旦高于配股价就要吃亏,真是令人食之不甘,弃之不舍。高高在上的配股价给承销商也带来了较大经营风险,使其不经意间成为公司的大股东。

本来进行股本扩张意味着上市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项目,会给股东带来更丰厚的投资回报,但我国上市公司高涨的股本扩张欲望下面潜伏着资金投向的巨大盲目性。一些公司为了使股本扩张所得资金迅速产生效益,将其大多投向购买资产和股权的资产重组及新建项目方面,以求得多元化经营和股本扩张所带来的短期效应,一段时间后(特别是财务年度末),其效益呈下降趋势时,又将这部分资产卖掉。一项据1997年报和1998年报披露的配股项目进行的统计表明,90家已配股公司真正产生效益的仅(15家)16.67%,不足1/5,部分产生效益的为(43家)47.78%,未产生效益的有(32家)35.55%,占总数的1/3强。由此可见,配股多半未能形成公司利润新的增长点,不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上市公司股本扩张速度远远超过其效益增长速度,引起每股收益的大幅度下降,有损于公司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打击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股利分配政策的理性化改进

股利分配的理性化从根本上说有待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利润分配机制,真正从企业发展的战略角度制定胜利分配政策。与此同时,采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引导上市公司胜利分配向理性化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规范:

1、扼制不分配现象。对于那些有累积盈利而又不分配的公司,必须强制其披露不分配的具体理由,而不能简单地以“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之类的话推脱了之。限制公司通过过分保留盈余进行内部筹资,当公司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国家将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负,从而促使企业积极利用其他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资金成本对企业的约束力。在配股资格的取得上附加历年分红比例应达到一个合理水平,配股比例与分配比例直接挂钩,这样既促进了企业尽可能利用好募股资金和提高分配意识,也使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得到了保障。

2、适当降低股本扩张的最高比例。应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送红股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20%,即最高比例为10送2.这是因为考虑到一般上市公司的年度利润增长率多在20%左右,以10送2的上限送股有利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的稳定增长;即使公司来年业绩平平,也不至于使每股收益稀释很多。与此同时,应考虑将公司通过送配转进行股本扩张的最高比例降为10比5.上文提到的将配股比例与分红比例挂钩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股本扩张速度。对于那些确实因业绩突出、成长性良好而股价较高的公司,可允许其通过股票分割来增加发行在外股票数量,降低股票市价,增强股票的流动性。笔者认为目前应由证监会对公司的股票分割方案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待将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后,由公司自主决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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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利率互换价格发现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引言

2006年2月9日,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了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从观望过渡到积极参与,互换市场日趋活跃。2009年全年成交量达4271.41亿元,利率互换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为机构对冲利率风险、丰富投资组合、把握市场预期做出了重要贡献,是投研人员等重点关注的对象。

二、利率互换的价格先行作用

进入2009年8月,互换利率在大多数时间低于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但高于国债收益率。进入2010年,受到监管政策、商业银行超额备付下降、市场融资计划刺激紧缩预期、外汇占款增速下降、货币阀门适当收紧多方面影响,银行间市场资金呈偏紧趋势,货币市场短期利率有所上扬。受此带动,互换利率率先出现小幅上升,领先于随后上涨的债市行情,体现出互换利率对市场利率的先行作用。

三、 互换利率对市场利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1. 实证研究思路

(1) 研究方法说明

本文选取国债收益率作为基准利率。如果利率互换具有价格先行功能,那今天或前一刻的互换利率就可以作为未来的国债收益率,这一关系将使套利者、避险者和投资者能够利用互换利率的成交价格来分析国债收益率的变动。因此可以通过对互换利率和国债收益率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来验证两个序列是否存在领先落后关系。

(2)数据的搜集整理说明

选取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时间段以银行间7天回购定盘利率FR007为基准利率的一年利率互换合约和一年期国债收益率的日数据。

2.互换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关系的实证结论

互换利率和国债收益率在2010年5月中旬前呈现平稳趋势,后期有缓慢上升趋势,整体波动幅度不大。这一时间段内共有271个交易日,国债收益率有254个有效值,互换利率有205个有效值。

(1)数据的平稳性检验

对序列国债收益率和互换利率应用单位根检验,设定的方程包括截距项。

检验结果:

由于ADF值在临界值外,拒绝原假设,即序列是平稳的。其中国债收益率和互换利率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平稳。

(2) 格兰杰因果检验:

序列变量国债收益率和互换利率是平稳的,可以对原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如下:对于互换利率不是国债收益率的格兰杰成因的原假设,p值为0.0204,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拒绝原假设,因此认为互换利率是国债收益率的格兰杰成因。对于国债收益率不是互换利率的成因,p值为0.7820,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原假设,因此可以认为国债收益率不是互换利率的格兰杰成因。

检验结果:

结论:2009年7月1日―2010年7月14日,互换利率是国债收益率的格兰杰成因,因此互换利率的变化会先于国债收益率的变化,对基准利率具有价格发现的作用。

四、综述

利率互换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互换,因此影响利率互换交易价格的最主要因素便是交易双方对参考利率未来走势的判断。

选取交投最为活跃的以FR007为参考利率的一年期互换成交价格为代表,将其走势与央行一年定存基准利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对比后可以发现:利率互换走势领先于基准利率变动并受到后者调整的影响;互换利率作为市场对未来二级市场回购利率的平均预期值,走势受到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的影响较大。

历史数据显示国债市场收益率的走势滞后于互换利率,当互换利率下降至最低点时,国债收益率还会继续下降,当互换利率上升至峰值时,国债收益率还会继续上升;并且互换利率和短期国债收益率的波动幅度并不会差别很大。所以利用互换交易可以体现对收益曲线及互换息差未来走势的看法。

参考文献:

[1] 吴凤丹:互换价值的计量及定价[J]. 中国货币市场,2006

[2] 杨辉 韩冬:互换利差特征与影响因素[J]. 中国货币市场,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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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护士;法律意识;护理安全

作者单位:519000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泌尿外科

通讯作者:李怀富1现状分析

1.1护理人力资源短缺由于经济的复苏,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健康的要求也倍加重视。随着医院患者量不断增加,而各家医院护士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更加突现,患者的增加、护理工作量的加大、教条式的管理检查过多,报酬分配又不合理,护士连续的夜班,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护士社会地位的不公平,直接影响了护士工作的积极性,导致护士的离职率不断攀升,护理质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证,潜藏了护理不安全的因素。

1.2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危机意识长期以来,我国各层护理教育中,对护理人员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不够,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1],致护士在进行护理过程中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问题,在护理工作中只从为患者解决问题出发,很少考虑到为患者服务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未经医嘱给药和非抢救情况下执行口头医嘱超越了执业权限:医嘱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治疗、护理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没有权利更改、拖延或拒绝执行医嘱,更没有权利擅自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2]。

1.3违反操作规程部分护士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不熟悉,对护理核心制度重视不足,特别是在工作忙的时候,很容易就出现了问题;或错误执行医嘱,或工作中马虎大意,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操作规程执行各项操作等等。

1.4专业知识缺乏护理措施不到位专业知识面欠缺,责任心不强,缺乏“慎独”修养。为了节省时间省略了一些看似不重要的步骤,结果造成或大或小的差错事故。

1.5护理记录不规范未及时、真实、动态地记录自己为患者做了什么观察到了什么为患者采取了什么护理的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护理记录没有体现和突出专科的特点,未真正懂得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些字迹潦草,逻辑混乱,叙述不清,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

1.6服务意识差,患者期望值过高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患者及家属应用法律来衡量护理行为及后果的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在就医过程中需要被认识、被重视、被理解,需要安全感,并希望早日康复,这是患者和家属的权利。而护士因工作繁锁,加之人力资源的不足,往往忽略了患者的基本需要,基础护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患者和家属的不满意。

2对策

2.1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同工同酬,提高护士待遇,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减少护士离职率。

2.2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护士法律意识由于护士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加强护理安全管理过程中,将法律知识教育作为重点教育。教育护理人员认真学法、重点领会患者有哪些法律权利,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患者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权利以及侵害这些权利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用法律来保护自己。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防护的关键,更是预防差错事故不可缺少的。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每一个环节都应坚持认真负责,消除不安因素,保证护理工作正常运行。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介绍医院和科室的各种制度、诊疗信息,讲解与所患疾病的相关知识,随机地进行健康教育,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使患者及家属来院后对我们产生信赖感,如果护理人员对她们的需要不了解、不能及时满足,务必会造成误解而诱发医疗纠纷。

2.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医疗纠纷中大多数是因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主要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因此,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特别是“三查七对”制度,是杜绝护理过失,防范护理差错事故的关键。

2.4保证据护理措施落实到位《护理操作常规》是护士进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前人的经验和一系列血的教训的总结。《护理操作常规》既是预防、判定差错事故的守则,也是解决护理纠纷的准则,故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分级护理原则为患者服务,把护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患者的合法权利。因此,每一项护理行为都要遵循操作常规,遵守三查七对、交接班等护理核心制度,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5法律意识与专业知识的有机结合仅有法律意识是不够的,因为好的护理质量必然建立在优秀的专业素养之上。如果没有这个基础,那一切都是空谈。所以强化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学习,掌握相当的专业知识是前提。

2.6规范护理文件书写由于护理工作技术性、服务性、重复性要求较强,而护理操作很多时候是一对一服务性质,容易产生误解及观察失当等问题。因为护理记录是一份完整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方举证的重要资料,只有及时、真实、全面地填写,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有明白了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才能改过去被动的“要我写”为“我要写”。在书写各类文书时,要避免出现字迹潦草,难以辨认,逻辑混乱,词不达意,概念不准,叙述不清,前后不符,记录不全,标点不分,事后重抄等等现象。以免不同人从各自角度理解产生歧义。完整的病案资料是具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它是医疗行为有无错误的最有力的证据,而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则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发生护理差错事故或医疗纠纷时,都要将原始病案记录作为原始资料加以判断。因此,认真仔细地书写护理文件,做到准确、及时以及与医疗文件的同步性,是临床护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2.7加强护士的语言修养护士的语言不仅给患者带来喜、怒、哀、乐,而且对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现代医学模式不仅要求护士要掌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因此,护理人员应更新服务观念,改变服务意识,必须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充分使用保护性语言,切忌使用刺激性语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这是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修养。

3结论

作为一名护士,应具备超前意识,不忘护理工作的严肃性,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法律意识贯穿在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从患者入院至出院的全过程,在护理工作的每一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因此在护理工作中作到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切不可草率、粗疏,要以相关法律约束自己,加强自律,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患者权益意识,减少护患纠纷。

参考文献

[1]周荣慧.对护理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教育的探讨.中华护理杂志,2001,36(1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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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小曹经学校安排到某五星级酒店顶岗实习,从事客房服务工作。进入夏季,酒店业务增加,遂要求学生加班并承诺按酒店员工待遇给付加班费。但到实习结束时,加班费仍未支付,后经校方协调半年后才取得加班费。案例2:小徐在实习酒店的一次退房检查中发现了客人遗忘的墨镜,但未通告前台,而是自己留了下来。

事后,失主寻回酒店,酒店调查之后,让小徐退回墨镜,并由经理向失主道歉,才得以原谅。因为此事酒店给小徐的实习考核成绩计了差并责令其提前返校。案例3:小刘在顶岗实习的酒店负责传菜工作,一日由于地滑,不慎摔倒致小腿粉碎性骨折,前后治疗共花费近2万元,而酒店只愿承担其中的一半,双方遂起纠纷。

二、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工资待遇。酒店与高职院校合作让学生到企业内部顶替正式员工实习工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学生的工资较低,可以为企业减少开支。经调查,大部分酒店实习生的工资是以所在地区最低工资为标准的,而且个别酒店在给付工资时,还会无故拖欠与克扣。

(二)意外伤害。在实习中由于学生安全意识薄弱、操作技能有限、经验严重不足会导致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学生主张应由酒店全部承担,因为受伤时是为酒店工作且与酒店正式员工工作内容相同,应属工伤。同时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学校也应负有连带责任。酒店认为学生与酒店未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酒店无义务承担全部费用。校方认为自己只是学生与企业的桥梁,只负有帮助协商处理的义务,无须与酒店共同承担责任。

(三)违法行为。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酒店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侵权行为、侵占行为与盗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如实习生在上菜时不慎将客人烫伤,花费医药费若干。侵占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服务时常与客人的财物接触,个别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素质不高,抵挡不住物质诱惑,一时冲动做出了盗窃行为。

三、解决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的方法及几点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酒店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工资给付、意外伤害损失承担等问题可依照双方的合同,通过协商方式来处理。如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解决。而违法行为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侵权行为属工作中发生的,应由酒店承担责任,事后对有过错的实习生有权追偿。相反如侵权行为是非工作中产生的则应由学生自己承担。侵占行为如经调查属实应将财物返还,对于损失企业应先行垫付,后向实习生追偿。盗窃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应由顶岗实习学生自己承担。

(一)健全顶岗实习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调整实习中各主体之间关系,改变这一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国家应该加快对《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步伐,制定详细的规定,规范企业、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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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拉土车 治理措施 治理效果

2011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西安市相继发生三起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俗话说的“拉土车”或“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全年因此死亡人数已达51人,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疯狂拉土车成了屡治无效的夺命车,让行人唯恐避之不及。近年来西安为治理拉土车先后出台了给拉土车安装GPS,路上设置检查点,安装阻车器,拦截闯关拉土车,加装了标有车号的警灯等措施,2010年专门成立建筑渣土清运市场整治办公室,另外还有“每月5次以上违法者一月之内不能上路运营”、“每周违章排第一位的车队停运3天”、“渣土车发生恶性事故的车队将被取消资质”等规定。但是,如此多措施却仍然管不住拉土车飞奔的车轮。一辆拉土车上究竟系着怎样的利害关系,导致年年治理不见成效?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现状分析

城市快速发展体现在随处可见的建筑工地,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带来的是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城市面貌的焕然一新。但拆旧建新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建筑垃圾的处理,所以拉土车给市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成了紧随城市日新月异出现的诸多问题之一。

1.主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是拉土车管理混乱的根源所在

关于拉土车的治理归口部门,在2005年之前,由市容园林局对渣土车直接管理,2007年时市容园林局成立“渣土办”,主要管理建筑垃圾清运有关的业务。随着城管执法局的成立,园林局对渣土车的管理权限划归到了城管执法局下,渣土车高尖装载、沿途抛撒等问题由城管统一管理。至于渣土车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则由交警支队管理,市容园林局只是作为拉土车管理的牵头单位,但并没有实际的执法权。鉴于加强拉土车管理的需要,2010年3月西安市政府下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9号),专门成立“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拉土车整治办”),负责协调市容园林局、交警支队、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办公,负责对拉土车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及整治任务的抽查、督促和指导。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记者的采访,文件中注明的“整治办”办公地点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办公地点里无人值班负责。拉土车管理的混乱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城市发展离不开拉土车,在渣土清运、上路行驶、渣土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到的各部门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但在拉土车运营中真正出现问题后,各部门纷纷推托不归自己管,应该找其他部门;真正现场查出问题,并不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只是简单开具罚单;平时管理缺乏长效措施,对拉土车放松监控,等拉土车闯出大祸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时,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查严打一段时间。

这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消极应对、以罚代管、一阵风式的管理作风,甚至借管理权力牟取私人利益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对拉土车的管理效果。致使严管时拉土车还能稍微规矩几天,风声过后一切照旧。而且罚款只会被摊作运营成本而进一步加速拉土车的疯狂,导致拉土车越疯狂罚款越重,罚款越重拉土车越疯狂,最后造成拉土车运营和管理的恶性循环,恶果却只能由无辜路人买单。

2.拉土车所有人和司机对利益的追求是拉土车频繁肇事的直接原因

拉土车超载、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抛洒、随意倾倒是历年来常见的问题,为此主管部门曾出台了车厢加盖、加装顶灯和反光条、放大号牌、加装GPS装置等措施。虽然沿途抛撒有所缓解,但超速、闯红灯、随意倾倒的现象并未彻底根治,本地媒体也一再报道,但拉土车主和司机以各种手段规避管理逃避惩罚的行为屡禁不止。

拉土车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与主管部门的混乱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一辆拉土车购置成本大多在30万左右,加上挂牌、喷发光条、加装放大号牌、GPS等费用又是10万左右,也就是说一辆拉土车要正常上路得先投入40万元左右的成本。另外,拉土车要营运必须挂靠在有拉土车营运资质的车队下,司机工资、违章罚款及交通肇事赔偿都由车主承担,各个环节的成本迫使车主、司机只能通过多拉快跑来尽快收回成本赚取利润。从2008年至今,因为拉土车闯祸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后,政府部门曾先后六次出台“严厉”的管理措施,但六次严管依然未能管住疯狂的拉土车。因此可以说,拉土车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极大的漏洞,监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制度漏洞的负面效应,再加上营运人追求利润的本性,拉土车的治理难以奏效、恶性违规甚至犯罪的事件频发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现有管理手段的不合理性分析

这次因为四天连出三次恶性事故,西安市拉土车整治办、交警、市容园林、城管等部门紧急出台多项措施,包括:一、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停业整顿三天,召集全市拉土车驾驶员和22家有资质企业的负责人集中学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二、严格落实“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清运车辆驶出的出土工地一律关停;三、暂停清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准入审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不再新增车辆和人员;四、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日6时至22时30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不得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上通行。对连续两次恶意闯红灯的车辆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对司机进行治安拘留。后来又提出发动群众上街抓拍拉土车违章行为,并以物质奖励作为激励市民监督拉土车违法行为的手段。仔细分析这些整顿措施会发现,这种管理办法明显带有应急性质,根本不具有长期可行性。

1.多头治理,无人负责或难以落实责任人

一辆拉土车的管理涉及市容园林、城管、交警、整治办等多个部门,虽然各部门都有一定分工,但管理人员存在脱岗漏岗现象,多头管理的结果就是无人负责。建筑垃圾清运承包及离开工地时车身是否整洁由市容园林部门负责,但实践中承包建筑垃圾清运的程序不完善,拉土车离开工地检查不规范;上路行驶是否规范、标志是否清晰可辨由交警部门负责,但遮挡标志号牌、逆行、闯红灯、超速现象严重;超载、抛洒、随意倾倒归城管部门负责,城管不能及时发现或有意;整治办牵头负责,但无人值守。要么是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要么是发现问题后一味开具罚单,甚至借机牟私利,没有真正落实吊销资质、驾驶资格等措施,使得拉土车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

2.株连工地不合理

新的整治措施要求落实“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拉土车驶出的出土工地一律关停,这让人想到了株连。现代法治社会采取株连措施的合法性在哪儿?何况拉土车驶离工地后是否违法违规应该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追究,工地有什么权利监督拉土车是如何运营的?拉土车违法违规运营屡禁不止是监管人员的失职,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工地岂不是在变相地回避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职责?

3.暂停资格准入,有加速垄断之嫌,并可能促使拉土车更疯狂

全西安市有22家有资质的拉土车运营企业,合法的营运拉土车有4000余辆,另有黑车约2000辆。按照这次新出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车辆和人员。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可能远远大于其积极效果。为加强拉土车管理而采取公司化经营,但实际上全市22家企业中有20家都采取挂靠方式,这种模式下车主自负所有风险费用,车队通过垄断营运资格牟取高额利润。拉土车的疯狂与这种垄断格局不无关系。因为建筑工程需要不会减少,如果不再审批新的车辆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同样的工作量而从业人员和从业车辆逐步减少,可能加速拉土车的垄断,为了更多利润拉土车的疯狂只会有增无减。

4.限制拉土车运营时间和范围并不合理

要求拉土车在限制时间(6:00~22:30)、空间(三环内)内不得上路营运,但并未明确这一措施的有效期。那么工地上每天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减少的情况下,让拉土车在夜晚几个小时之内进行营运,是否能满足工地施工需要?造成工程延误如何确定责任?在规定时间空间范围之外的肇事又该如何处理?就在这些措施出台的当天晚上,今年第51位命丧拉土车的人就是凌晨一点在三环外的长安区遇难的。这一措施的不合理性在第51位遇害者身上得到最好的体现。

这些措施因其出台的草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拉土车管理的混乱之源。对拉土车车主和司机来说,疯狂的根源就在于对利润的追求和对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不满。因此,这次出台的第一条措施要求对拉土车司机、车主和车队负责人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培训,也就自然得不到司机车主的理解配合了。从培训当天媒体采访培训现场的报道来看,培训中司机、车主们谈笑风生,一脸不屑满不在乎,就是对主管部门治理措施不合理的最好注解。

从根本解决拉土车的治理措施

加强拉土车治理需要从技术环节上下工夫,更需要改善拉土车运营制度,而行政主管部门也需切实负起责任。

1.技术措施

拉土车加装GPS、反光条、顶灯、放大号虽早已实行,但车主、司机破坏、污损、遮盖、改装的大有人在。有市民建议在渣土车经常路过的路口设置减速带,改装拉土车发动机以降低其功率等措施,达到降低拉土车车速的目的。这些措施主管部门不妨参考。

2.实行拉土车自由竞争,保护车主、司机利益,落实处罚措施

拉土车一味实行公司化并限制竞争,最终只会导致公司受益,车主为了尽快回收和降低成本,想方设法躲避检查、并要求司机多拉快跑的恶性竞争局面。要保护车主、司机利益,应该将拉土车运营成本和风险由公司承担,考核方式多元化,并放开经营权,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严惩违法营运者和公司的做法,以保证营运人的经济收益,并进而达到保证拉土车的合法安全运营,保护市民出行安全的目的。

3.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大巡查

如上所言,破坏改装主管部门加装的监控设施的大有人在,这种破坏行为之所以盛行,就是因为破坏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足够的惩罚。落实主管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市容部门在工地门口检查拉土车车身是否整洁、是否超载、顶灯放大号GPS是否正常,交警部门在路上加强执法监督拉土车是否超速、闯红灯,城管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拉土车是否故意污损车身号牌反光条、随意倾倒等,坚决查处渎职的主管人员,打击借拉土车牟取个人利益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将治理不力的责任加诸于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远比一味出台限制拉土车车主或司机利益、加重其法律责任要管用得多。

技术再发达完善,还需人来操作,监管法规再完备,需要人来执行。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所有的监控措施都会落空。只有在保护车主司机利益的前提下严格监管,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于京玄.出渣土前须落实消纳地点和路线[N].西安日报,2010-7-2.

[2]三顾拉土车整治办:男子躲记者上厕所两小时.西部网,xian.省略/a/20111122/000240.htm

[3]李安平,濮力.渣土车GPS管理系统[J].信息与电脑,2010-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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