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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履职8篇

时间:2023-06-18 09:57:2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廉政履职,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廉政履职

篇1

一、一年来履行职责的主要情况

(一)加强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狠抓全局队伍建设。

(3)抓从严治警。强化监督管理,增强民警的自律意识和自觉性。一是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以发生在身边的事例警醒民警,增强民警自律意识和自觉性;二是加强加强对日常的内务管理,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五条禁令”、“五个严禁”、“十条警规”,多次开展队伍建设的督导检查;四是加强作风建设,推进落实警务公开。

(4)抓教育培训。开展了“轮训轮值,战训合一”,着力提高民警素质。一是实行机关、派出所民警分批进行集中训练,参加城区治安巡逻,提高民警的实战能力,一年来已开展了6期轮训轮值,为强化“队伍建设年”活动,组织全局民警考试;二是加强信息化培训,向科技要警力、战斗力,组织民警提高网上办公能力,组织民警开展了信息化考试;三是组织开展处突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抓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一是推行了消防、交警、治安的便民利民措施,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民警工作能力,建立亲民公安队伍。同时,建立政工纪委执法监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及“大走访”活动为契机,组织全局民警为白沙乡捐款34100元帮扶困难群众和修建公路,同时组织民警为木引瞿少海家捐款;三是制定了《瓮安县公安局关于民警帮扶“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特别困难户”的通知》,要求每名中层以上干部负责帮扶3户(人),每名民警负责帮扶1户(人)。通过这些为民办实事好事的举措,切实拉近了警民和谐关系。

篇2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职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主动强化干部教育管理,自觉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职责,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成立了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分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奖惩。

2、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反腐倡廉工作做到了“常长”两字: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时时讲,处处讲,事事讲,逢会必讲,建立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了干部的整体素质。年初制定了《柠檬产业局内部管理制度》之《学习制度》,规定每周一下午为例行学习时间,组织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对《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党纪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党的作风建设和科学发展观集中开展业余自学,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干部职工党性修养和政治素质,营造了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打造了一支一生正气、两袖清风、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4、凝聚人心,强化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加强班子队伍责任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体系,以制度激励人和约束人,严格督查督办,成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既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层次分明,网络健全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形成整体合力,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发展作贡献。

1、严格管理,真抓实干。狠抓建章立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安排私人旅游。自开展建章立制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机关干部职工工作行为,增强了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能力。

2、召开民主生活会。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之间相互交心谈心,班子及成员认真查摆问题和书写对照检查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县委第九督导组、县纪委参加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全面深刻,剖析到位;班子之间相互批评既辛辣又坦诚,互评到位。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书写自查报告,进一步沟通了班子成员和干部之间的感情,深化了认识,增强了相互协作能力。

3、建章制度,规范行为。建立和完善了《柠檬产业局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了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用人唯贤机制。

三、正风肃纪,杜腐防变

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反腐倡廉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治理腐败滋生,从“权、钱、人”入手,抓好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干部任用和公共权力与市场经济行为紧密联系领域的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减少滋生腐败的条件。

2、严格党性教育,加强党性修养,管理和监督党员干部,促使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篇3

一、主要问题                 

(一).述责方面

1.是责任落实情况。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不够准;制定的条条框框多,但检查考核的少。落实主体责任仅仅满足参加会议、签订责任状,责任分解常照抄上级文件,集中交责也只是形式上开个会,不知道如何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责任追究不力,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2.加强教育监管情况。廉政教育的形势单一,监管落实不到位。对学校及个别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未能及时开展交心谈心、,未能及时提醒和纠正错误的苗头,总认为自己工作忙,头绪多,也认为个别同志是初犯,对一两次迟到早退和在会场交头接耳的现象可以理解,没有及时加以批评教育。

3.强化行业监管情况。对部分辞退代课教师和编外人员诉求未能及时解决。

4.推进作风建设情况。未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结对帮扶贫困户在生产生活和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未能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解决,

5.防控廉政风险情况。能定期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健全预防腐败制度。但检查防控制度多,落实少。

(二)述廉内容

1.个人从未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健身、宴请等活动的情况。

2.个人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会员卡及出入私人会所等方面情况,但偶尔有在微信圈里发发小红包和抢红包的现象。

3.个人没有利用职权职务打招呼、写条子,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4.个人无违规兼职、从事经营性活动、移居国(境)外等方面的情况。

5.配偶在家中待业,儿子在是教师,无违纪违规投资。

6.无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原因分析

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判不够准;制定的条条框框多,但检查考核的少。廉政教育的形势单一,监管落实不到位。存在的原因是学校老师少,个人花在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较多,个人在党风廉政方面理论学习时间较少。二是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学校小,老师少,在党风廉政方面不会出问题,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抓的时间就少。

在微信圈里发小红包和抢红包有时是出于好奇,或者是出于礼貌,觉得抢了人家的红包就要发出去,不能只抢不发。

三、整改措施

一是增强主体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首先要解决好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工作,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一要强化担当意识。通过媒体宣传、集中学习等形式,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的责任意识,学校尽管人少,还要明确专人负责主体责任的分解、部署、考核、报告等具体事务,切实解决纪监“代做”的问题。二要细化主体责任。要根据学校党小组成员分工,进一步细化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弄明白哪些是主体责任、哪些是第一责任、哪些是分管责任。同时,要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让其知道怎样履行责任。

二是完善教育监管机制,推进工作落实。一是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校教育方式,二要探索廉政质询制度。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人要采取倒查。三要开展问责行动。开展领导班子向群众述职述责报告,接受群众质询评议,作出整改承诺。对承诺的问题跟踪督办,凡践诺不到位的严格问责。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担责尽责。一要细化考核指标。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任务分解,制订《甘溪小学落实党组主体责任量化考核工作方案》,细化考核分值和具体要求,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谈心谈话、廉政风险点排查、两会三述等工作措施,与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一并细化量化,强化实绩导向,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二要完善考核办法。将实行日常检查考核与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全过程把握,对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下发提醒督办函。三要加强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四要把控问题导向,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辞退代课教师和编外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政策宣讲,及时主动向上级反映,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篇4

关键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卡特尔,反垄断法,法律规制

虽然竞争是推动经济及整个社会发展的巨大力量,但是人们对于竞争的态度往往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得到他人之间的竞争带给自己的机会和实惠,而另一方面又力图逃避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竞争带来的压力和风险,因此竞争中的企业往往有一种限制竞争的倾向。其中,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默契来协调自己的市场行为,共同限制竞争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正如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中所言:“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①]这里描述的正是属于反垄断法中的联合限制竞争的情形。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基本实体制度的三根支柱之一。这种制度不需要市场结构的要素,属于完全的行为规制。[②]由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因此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一般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本文拟结合200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以下简称“草拟稿”)的相关部分,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构成

“草拟稿”第二章以“禁止垄断协议”为标题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串通投标;(三)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四)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五)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六)联合抵制交易;(七)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这是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实体方面进行的基本规制。这种规定在以往的“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改进,在总体上是比较全面、可行的,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如何从立法上确认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构成问题。以下,结合对相关国家做法的比较借鉴对此进行评析。

所谓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相对于垄断状态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结合等结构性垄断行为而言,联合限制竞争属于非结构性垄断行为;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多数情况下由单个企业所实施,联合限制竞争则总是由双方或多方所实施,因此它又被称为共同行为或联合行为。

由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明显,因此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均将禁止联合限制竞争方面的规范置于其条文中的突出位置,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规制。例如,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就主要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欧共体反垄断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的第81条和第82条[③],其中第81条就是禁止各种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具有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目的或者效果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协同一致的行为;尤其禁止下列事项:直接或者间接地限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者任何其他贸易条件;限制或者控制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或者投资;瓜分市场或者供应来源;对与其他贸易方的相同交易施以不同的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在性质或者商业惯例上与合同涉及的项目无关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中,第一章的标题就是“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决议及联合一致的行为”,第1条就明令禁止卡特尔,即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具有阻碍、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目的或者效果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协同一致的行为。[④]第二章的标题是“纵向协议”,禁止通过协议进行价格和非价格约束。日本《禁止垄断法》第3条明确禁止不当交易限制,而依该法第2条第6款,不当交易限制是事业者以契约、协议或其他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者提高价格,对数量、技术、产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但是,“日本的不当交易限制只包括卡特尔,而不包括垂直限制竞争,因此范围较美国的贸易限制行为窄。在日本,不当交易限制和卡特尔是通用的。”[⑤]韩国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也规定,原则上禁止企业间以不正当手段,共同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14条也规定事业原则上不得为联合行为,依该法第7条,“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首先要求主体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无法形成协议或者实施联合一致的行为。但是,以团体形式出现的市场主体的联合组织为媒介很容易产生行为人的一致意见。因此,在许多国家,行业协会和股东会的决定视为企业间的协议。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但其成员一般是竞争性、营利性的,企业很可能通过行业协会或公会进行通谋以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瓜分市场等,所以要对其加以控制。德国和欧共体禁止企业联合组织限制竞争的决议,日本禁止限制竞争的事业者团体的活动。在美国,不仅禁止工业或商业性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还禁止律师、会计、工程和医疗等职业协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限制竞争。[⑥]

共谋作为联合限制竞争的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关于限制它们活动的有意思联络,并基于这种意思联络而形成的一致性行动,也就是各方基于共同的意思,实施了共同的行为。按照不同的表现形式,共谋可以分为协议型和默契型。前者是以比较明确的协议形式进行的,这种协议既可以表现为正式的书面合同,也可以表现为口头约定,还可以表现为有关联合组织的决议(决定);后者则没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而是以各方心照不宣的某种默示协调行动。在这里,共同的意思是共同的行为的前提,这种共同的意思若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可以直接证明当然比较容易认定,但在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由于缺少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共同的意思往往难以认定。考虑到这种实际困难,“为了认定意志联络,只要有一点人为的因素就够了,不一定有事前联络交涉的事实,即使必须有这种事实,也可以从作为结果的行动一致性这种间接证据来认定这种事实。”[⑦]欧洲法院在审理“燃料案”时指出:“联合一致行为是指企业间的一种协调形式,它虽未达成正式协议,然而在实践中有关企业却有意识地以实际合作来代替竞争的危险。”[⑧]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的推定制度。例如,韩国的反垄断法第19条第5款就将以下情况也推定为不正当共同行为,即二个以上企业,在一定的交易领域作出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在这种行为不存在任何约定进行共同行为的明示合意。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堵塞法律上的漏洞,防止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

从上述两方面的要件来看,虽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企业之间的协议为典型形式,但是“草拟稿”第二章的标题拟定为“禁止垄断协议”却并不是很恰当。因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仅限于“协议”,还包括“默契”;既包括企业之间的协议,也包括有关联合组织的决定。实际上,“草拟稿”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中除了包括“协议”外,也都明确包括了“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因此,第二章的标题宜改为“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共谋行为”或“禁止不正当的共同行为”等。同时,虽然“草拟稿”有附则第五十五条“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适用本法”的笼统规定,但是在本章如果借鉴前述有关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和股东会的决定视为企业间的协议”,这会更加有利于对共谋行为的规制。

此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使得参加企业之间原来的竞争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参加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交易受到限制。这种对竞争的限制性既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也是它的构成要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处于同一经济阶段有着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处于不同经济阶段而有着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⑨],但都表现为各方共同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地区、对象等进行限制,从而阻碍、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与企业合并不同,企业之间的联合或共同行为通常形成于在相关市场占有相当份额的企业之间,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内容都会对企业之间的竞争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约束、限制也正是各种协议的精髓,因此共同行为限制竞争属于一般情况,而不限制竞争则属例外情形。基于此,韩国反垄断法在1999年2月的第7次修订中将判断共同行为违法性的标准,从“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修订为“不正当限制竞争”,这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联合或共同行为对竞争的限制是普遍的,而它要能构成违法则还必须有“不正当”的条件。因此,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除少数(如固定价格)属于本身违法的情形外,大多数还需要不正当限制的条件,也就是实行合理原则。前述“草拟稿”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中没有类似的限定条件,将来在进一步修改时可以考虑加上这样的限定条件。

二、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中的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其中,从参与联合限制竞争的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参与联合限制竞争的企业的意思表达形式来看,它可以分为协议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默契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联合限制竞争的内容来看,它可以分为价格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非价格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从有关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情况看,第一种分类是最基本的。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之间的横向限制一般又可称为卡特尔(Cartel)。关于卡特尔,它是一个可以在不同意义上加以使用的术语。它既可以指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行为,也可以指通过这种联合行为建立起来的垄断组织,还可以指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决议。[⑩]但卡特尔在被用来指代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时,也存在不同的使用情况。有时仅指横向的联合限制竞争,例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一编“限制竞争行为”之下,第一章就是“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决议及联合一致的行为”,第二章则为“纵向协议”。但在一些论著中往往也有使用“纵向卡特尔”或“垂直卡特尔”的术语的。这时的卡特尔实际上就是指代整个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不仅限于横向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仅如此,有时卡特尔这一术语还有进一步泛化的情况,被用来指代所有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典型的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又通常被称为“卡特尔法”,其反垄断机构称为卡特尔局。因此,卡特尔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本文还是将其限定于横向限制的意义上加以使用。

作为横向限制,卡特尔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其主要类型有: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价格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区域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产量卡特尔)和分配利润的卡特尔(份额卡特尔)等。参加协议的企业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各自在法律上、生产上和财务上保持独立性;在经营上,除协议规定的部分受契约限制外,其余部分仍可自主经营。卡特尔维持了分散的、表面上看来似乎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但由于众多分散的企业采取协调或统一行动,因此其社会经济效果实际相当于特定市场上的行业垄断。而行业垄断的结果必然导致产量下降,价格上升,技术进步较慢,消费者整体利益受损,资源配置无效益。同时,多个企业的卡特尔行为或联合行为与单个企业的垄断不同,它一般不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创新等积极效应。因此,这种行为常常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管制。在美国,对这类行为中的多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认定通谋或协同行为的存在,根本无须实际考察其对竞争的危害,即可予以禁止和处罚。在欧盟,对这类行为一般是不予豁免的。从前述“草拟稿”第二章的规定(尤其是第8条第1款的列举)来看,其对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了比较具体、细致的规定,后面相应的制裁措施也是比较严格的。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主要类型有维持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以及其他限制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与横向限制不同,纵向限制不是发生在直接竞争者之间,它一般是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于生产的社会化、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企业声誉以及消费者安全,消除免费搭车现象,促进售后服务,增强不同品牌的同类商品间的竞争等,它对竞争的危害相对于横向限制来说较小,因而它在各国受到的管制程度也较小,往往要区分不同的类型而分别对待。一般说来,对大多数纵向限制是采取合理性的具体分析方法的,它们获得豁免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但是,其中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则受到较多的关注,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对其一般还适用本身违法的分析方法。虽然《欧共体条约》的第81条第1款并没有明确区分横向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在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了区分,尤其是在有关集体豁免的规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而前述“草拟稿”第二章对于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则完全没有规定。尽管“草拟稿”在第三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中也可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但是它与本章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规定的角度是不同的,而且经营者要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门槛。因此,我国反垄断立法似应对限制转售价格这种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在向批发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时协商限制该商品的转售价格。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可借鉴韩国的规定,将就特定的图书或者具备特别要件的商品所维持的转售价格行为除外。

三、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规定

各国反垄断法都有关于适用除外或豁免[11]的规定,即反垄断法中不仅有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垄断,而且还有得到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这是由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非惟一性所决定的,因为维护竞争的目标是非常重要的,但还必须同时考虑到一个国家或地区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限制竞争可能对整体经济或公共利益更有利。适用除外或豁免的规定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它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是法律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在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中,针对特定行为的豁免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就规定,在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两个“积极条件”和两个“消极条件”)时,有关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就可获得豁免: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有利于促进技术或者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能够从由此获得的利益中分享公平的份额;不对有关企业施加并非为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缺少的限制;不向有关企业提供在所涉及产品的相当范围的领域内消除竞争的机会。获得这些豁免有两种方式,一是个案申报,一是集体豁免。

德国1998年第六次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虽然取消了对折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和进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对条件卡特尔、标准和型号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等的豁免,还规定了联邦经济部长的特许卡特尔。当然,同时都限制了它们的适用条件,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此外,还规定了纵向协议的豁免情况。

根据韩国反垄断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共同行为为的是产业合理化,克服不景气,研究技术和开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交易条件的合理化而形成,并经公平交易委员会批准,则被例外认可。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14条在规定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的同时,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为降低成本、改良品质或增进效率,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型式者;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率,而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市场者;为促进事业合理经营,而分别作专业发展者;为确保或促进输出,而专就国外市场之竞争予以约定者;为加强贸易效能,而就国外商品之输入采取共同行为者;经济不景气期间,商品市场价格低于平均生产成本,致该行业之事业,难以继续维持或生产过剩,为有计划适应需求而限制产销数量、设备或价格之共同行为者;为增进中小企业之经营效率,或加强其竞争能力所为之共同行为者。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对原来规定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范围进行了限制。例如,德国1998年第六次修订《反限制竞争法》时取消了对折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和进口卡特尔的豁免规定;日本在1999年废止了在经济不景气时期适用的、被称为日本典型的豁免制度的不景气卡特尔制度。这体现了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管制的严格化趋势,与当今各国放宽对企业结合(核心是企业合并)行为管制的趋势形成鲜明的对比。

“草拟稿”第8条第2款也规定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情况,即垄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三)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照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这里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尤其是其第四项关于兜底的规定很有必要,这为在明确列举的情形之外豁免有关行为留下了必要的空间。但是,考虑到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的特殊意义,在限定豁免的条件时除了现在规定的“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借鉴欧盟的规定,即明确规定消费者能够从中获得好处,至少是消费者的利益不因这种对竞争的限制而受到损害。同时,也可以考虑将那些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共同行为明确作为豁免的对象,但以该共同行为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技术、经济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并因此能改善需求的满足为限。

此外,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还应当注意协调好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关系。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对各国的反垄断法进行有效协调、并且这种情况在短期内也难以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需要规定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某些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这既是为了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增强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也是作为对多数贸易伙伴国这种做法的回应,可以说是在目前的国际条件下以垄断对付垄断的一种策略。当然,这种豁免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并且在有关反垄断法的国际协调、尤其是在WTO框架下的协调取得进展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制度

对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各国也是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发展出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就是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凡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也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抗辩。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而需要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做出判断,并予认定。在美国的判例法上,属于典型的本身违法行为的有横向限制中的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以及纵向限制中的维持转售价格等,其他的则一般适用合理原则。许多其他国家在实际上也大致这样对待,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情况也不会完全相同。在适用合理原则方面,《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1款所禁止的是“与共同市场不相容的”、“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具有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目的或者效果的”行为,欧洲法院则一般要根据其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财务资源、产品范围、贸易量、进入壁垒、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衡量。由于“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不是有关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而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它不必体现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条款中,但值得将来在法律适用时借鉴。

程序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反垄断法乃至经济法的综合性特点所决定的。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来说,程序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种程序制度一般是围绕有关共同行为的豁免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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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双核处理器占现今智能手机处理器销量的20%,而且大多被用于高端手机。联发科技最新推出的MT6577解决方案高度整合双核处理器和3G/HSPA Modem,可将高端智能机的效能与用户体验带进快速成长的平价手机市场,预估该市场的销量将从 2012年的不足两亿台大幅增加至2016年的5亿多台。

移动互联网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智能终端?面对移动互联网大潮,中低端手机有市场吗?互联网公司进军千元智能手机市场是搅局还是主流趋势?《计算机世界》报独家专访了联发科技中国区总经理吕向正。他认为,两大因素阻碍着中国移动互联网向前发展:其一,手机用户上网资费偏高;其二,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续电时间太短。

终端须普及

此前,美国市场研究公司Canalys预计,到2015年,售价低于200美元的智能机将占据中国智能机市场40%的份额。目前,这个份额约为25%。

中国约有2.5亿智能手机用户,约占手机用户总数的1/4。由于价格较高,运营商补贴范围小,消费者较难接受预付费模式等问题,多数人不愿选购中高端智能机。

“此前,智能手机的主要购买力来自中等以上收入人群。自去年联发科技推出MT6573后,便掀起了千元智能手机风潮。现在1500元以下的智能手机约占中国智能机市场半数以上。”吕向正表示,中国市场对移动互联网的需求刚起步,中国2012年Q1成为全世界最大智能手机市场,但是,除了3G智能手机,还有一些是EDGE(一种从GSM到3G的过渡技术)智能手机。

吕向正表示联发科技的愿景是“提升及丰富大众生活”。而以苹果公司为代表的智能终端厂商,推出的iPad、iPhone等产品价格昂贵,国内一些工薪族要花好几个月的薪水才能买到。

“联发科技利用量产规模,降低科技产品价格,让大部分人都可以买得起智能手机,渐渐影响品牌手机,使它们越来越便宜,从而让中国变成人手一部手机,甚至每人拥有很多部手机。”吕向正说,今后运营商的大多数补贴政策会偏向高端手机,试图提高ARPU(即每用户平均收入,目前用于衡量电信运营商业务收入的指标)值。

资费要降低

“美国和日韩已经进入移动互联时代。”吕向正说,在这些国家运营商推行4G网络,没有多少阻力。因为消费者已经在使用移动互联网了,应用种类多了之后,3G网络的带宽自然不够用,所以用户对4G的需求很强烈,运营商在推广上就会很方便迅速。三星、宏达电推出的带LTE和4G功能的手机,在美国卖得都很好。

“而还有很多国家连3G网络都没有,怎么上移动互联网呢?最多在家上Wi-Fi或者接个一般网络。我认为内地或台湾省的情况介于上述两种之间。”吕向正称,中国市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仍然面临两大难题。

“电池的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取得突破。”吕向正分析,手机开着GPS、Wi-Fi或是3G网络非常耗电。更有甚者,强调手机的轻薄短小,譬如,本来9.8mm的手机,现在薄到6.65mm,导致电池相应缩小,如果手机应用都打开,手机顶不了一上午就没电了,根本无法实现移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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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治联系 融资效率

一、引言

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外宏观环境受到危机的冲击持续动荡,我国的经济也受到很大的影响,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这些不确定因素也不断影响我国市场上的资金流向,在我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下,政府的行政权力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随着我国公司治理逐渐的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型,不仅具有天然政府联系的国有企业在融资方面会受到政府的影响,民营企业也希望能够通过积极努力的建立政府联系来寻求保护和扶持。特别是在企业融资资源紧缺的时候,行政权力对资源分配的影响对企业融资产生的作用就更为重要,而政府联系作为企业在融资方面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的一种特殊手段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面对由此便利而取得的融资,企业能否使在刀刃上,能否有效地利用来产生价值,这将对完善我国经济转型期时期,资源配置和完善市场体制提供一些方向。纵观国内外,目前学术界对融资效率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阶段,至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国外对融资效率的研究比较少,而国内学者对于企业融资效率的研究也是没有一个共同认知的模式,大都围绕着企业融资效率的定义及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

二、西方国家政治联系与企业的融资效率研究综述

( 一 )政治联系的界定以及刻画 国外较多使用Faccio(2006)的定义。Roberts(1990)把与参议员Henry Jacson存在的利益关系视为政治联系。Bertrand、Kramarz、Schoar和Thesma(2004)认为CEO从精英学校毕业并且曾经或正在政治部门服务就存在政治联系。Faccio(2006)对政治联系的定义是,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是国会议员、部长、州或地区的首领或者和高层政治人物有着“密切关系”。Goldman、Rocholl和So(2006)和Claessens、Feijen 和Laeven(2008)提到的政治联系则是公司通过选举捐款而形成的与当选者之间的关系。Ferguson和Voth(2008)将企业主管或董事会成员与执政党之间的密切关系视为政治联系。在目前国外关于公司政治联系的研究中,通常不区分公司政治联系的方式:Faccio (2002)对42个国家进行研究,以公司高管的政治背景来界定企业的政治联系,把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是否为国会成员或者政治官员作为衡量企业高管的政治背景或者政治关系的变量,之后在其2006年的研究中认为高管担任“议员、部长”和“与政治有密切联系”是同等的。Goldman,Rocholl,So(2006)以S&P500通过手动收集了样本,并依据它们与不同党派之间政治联系进行了分类。

( 二 )政治联系对融资的影响 目前各国研究都表明政治联系对公司融资存在普遍的影响。Backman(1999)描述了印尼总统苏哈托的儿子是如何在其父亲的介入下为其公司轻松获得债务融资的。Friedman(2002)对捷克、匈牙利和波兰的研究表明,银行对具有政治背景的企业往往存在金融软约束,这种软约束不仅表现在事前的签约,还体现在事中的监督与控制以及事后的契约执行。Petersen和 Rajan(1994)对小规模企业研究发现,尽管银行对小规模企业融资有种种限制与约束,但具有政治背景的企业,会具有更密切的银企关系,从而大大提高小规模企业获得贷款的成功率。虽然研究不断深入,但近几年很多研究政治联系对融资的影响都集中在债权融资方面,特别是以长期贷款作为重点:Khwaja and Mian(2005)以巴基斯坦90000多家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数据为样本,来研究这个不发达国家中,公司高管的政治背景对银行长期贷款的影响。研究中政治关系涵义是以“公司的董事是否参加过政权或政治竞选”作为是否具有政治背景的标准的,主要是考察银行贷款作为一种“寻租”提供的政治行为,检测其对企业的影响性质、程度和引起的经济成本。Wiwattankantang,Kali和Charumilind(2003)认为导致1999年至2002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预算软约束的存在,使得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有联系的企业将更容易得到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而这些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有联系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政治有关联。Porta,Silanes和Zamarripa(2003)对莫斯科市企业“关系借贷”的情况进行研究,发现有政治联系的贷款额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20%以上,而且借款条件要比在正常的贷款情形下更加优惠。而且通过政治联系得到的贷款更容易违约,并且违约发生时呆账收回的几率通常小很多。Faccio(2002)用实证的方法对多种企业,多个国家更大的样本量研究证明了有政治背景的公司会享有更多的融资机会、更低的税收和更可观的市场占有率。特别是从制度的方面进行研究,得出了腐败猖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薄弱、政治干预较强、民主程度较差的国家,政企联系对公司融资机会作用显现得更加突出。Faccio,Masulis、Meeonnell(2006)进一步对1997年至2002年35个国家450家有政治联系的企业和非政治联系的配对企业进行了实证检验后发现,有政治联系的企业比对照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它们在遇到经济困难时也更有机会获得由本国政治引荐的贷款援助。

( 三 )国外对融资效率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融资效率的研究比较少,几乎不存在企业融资效率概念。西方国家财产组织的分散化、社会化、市场化和产权制度的私人特征使得企业融资可能天然具有效率。因此,他们对融资效率的研究基本上都集中于研究市场整体的配置效率。很多研究都转向了研究政治联系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三、我国政治联系与企业的融资效率研究综述

( 一 )政治联系的界定以及刻画 我国关于政治联系的研究则大多使用Fan、Wong和Zhang(2007)的定义,他们将CEO现在或曾经在政治机关(中央政治或者地方政治)或军队任职视为一种政治联系。陈冬华(2003)以董事会成员中有政治背景的董事比例作为企业政治联系的有效替代。肖建彬(2005)认为,政治联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吴文峰等(2008 )认为民营企业高管具有政治背景一般是政治工作人员“下海经商”形成的,比如政治官员到下属企业任职、政治官员自主创业或到民营企业“高级打工”等。此类政治联系的高管本身是政治官员,他们自主、被指派或被邀请到民营公司任职。第二类是民营公司高管进人人大或政协,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本文称之为“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邓建平和曾勇(2009 )认为高管“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资格”和“具有曾(现)在政治工作背景”是同等的,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制度背景,政治联系的方式要更为多层次和复杂化,我国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司高管现在或曾经担任政治官员,即“政治官员类政治联系”。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这些作为民营经济代表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的身份是民营企业家,自身有迫切地参与人大或政协的愿望。因此,“政治官员类政治联系”和“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这两类政治联系的高管身份和动机有明显不同,所起的作用可能也存在差异。李维安,邱艾超(2010)认为在中国不能单纯以是否存在政治联系进行研究,应该基于不同治理层级的特性构建政治联系指数,他们的研究改变了以往对政治联系的虚拟变量的单一刻画,构建了政治联系指数(PC指数),这对注重关系背景的中国来讲是一种更合理的刻画,考虑了形式上的复杂性以及关联的强弱性。

( 二 )政治联系对融资的影响 我国的许多学者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同国际上类似,主要都集中在研究债权融资的方面,很多集中在描述债券融资的特征,如长期借款比例、债务期限结构。孙铮、刘凤委、李增强(2005)发现,由于“政治关系”可以降低贷款人对借款人事后违约的预期成本,因此该关系会对企业的债务期限结构产生影响。实证分析表明,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程度越高,政治关系更薄弱,长期借款占总借款的比重越低。余明桂、潘红波(2008)从制度影响的角度对政治关系是否有利于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进行研究,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比无政治关系的企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而且金融发展越落后、法治水平越低和政治侵害产权越严重的地区,政治关系的这种贷款效应越显著。但是数据均基于2005年以前,且对政治联系的研究仅限于有无。袁淳、荆新、廖冠民(2010)从信用贷款视角研究我国国有公司是否以及缘何具有信贷优惠。以2003年至200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检验样本进行研究,发现国有公司的信用贷款比例显著高于民营公司,特别是若公司的高管具有在政治部门任职的经历时,两者的差异更小;但是文章的重心主要集中在我国国有公司的信贷优惠方面,研究政治对银行信贷决策的干预,可以作为本文的一个佐证。

( 三 )政治联系对融资效率的研究 国内在政治联系对融资效率影响方面的研究非常少,但是有许多对融资效率方面的研究都很有启发性。(1)融资效率的内涵。曾康霖(1993被公认为较早研究融资效率的学者之一。他认为融资形式要着眼于融资的效率和成本,并分析了影响融资效率和成本的七个因素但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之后其他的国内学者则陆续给出了企业融资效率的不同解释。大致分为三种:第一,从融资能力、融资成本、融资风险等方面来定义融资效率。叶望春(1999)在分析金融效率时,将企业融资效率是指企业筹资成本、筹资风险以及筹资的方便程度。高西有(2000)指出企业融资效率主要是指企业融资大小及融资成本高低。方芳、曾辉(2005)认为企业融资效率是指某种融资方式以最高收益―成本比率和最低风险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能力。第二,从成本、收益以及融资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来定义融资效率。宋文兵(1997)认为经济学中的效率概念指的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融资方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包括两个方面:交易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成本为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肖劲、马亚军(2004),高学哲(2005)认为企业融资效率就是能够创造企业价值的融资能力,包括是否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融通到所需要的资金;企业所融通的资金能否得到有效的利用;要从比较的和动态的观点来看待企业融资效率。聂新兰、黄莲琴(2007)对企业融资效率定义为利用融入的金融资源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从成本和收益出发,融资效率包括了交易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第三,从微观与宏观方面来定义企业融资效率。卢福财(2001)他把企业融资效率定义为企业某种融资方式或融资制度在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力与功效,并以此为基础构造了企业融资效率的分析体系。高有才(2003)认为企业融资效率属于经济效率范围,在本质上和经济效率是一致的,但由于企业融资效率并不单纯是一个微观金融行为,也涉及到宏观经济问题。(2)融资效率的研究方法。关于对企业融资效率的评价方法对企业融资效率评价方法的主要文献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理论分析方法;另一类属于实证研究方法。理论分析方法理论分析文献基本都从影响因素入手,分析比较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效率,得出各种融资方式融资效率的排序,为企业提供融资方式选择的依据。实证又分为两大类:一类主要针对上述理论分析中的两种不同观点进行论证。很多使用线性回归和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朱冰心(2005)用此方法对各种融资方式的综合效率进行评价的同时,还融合线形回归的方法,以净资产收益率为衡量指标,方芳、曾辉(2005)亦运用线形回归的方法得出同样的结论。而肖科、谢婷(2006)运用模糊综合评判的方法,建立了企业融资效率评价的数学模型,进行单因素比较分析。另一类是运用理论分析中的影响融资的因素,构建评价融资效率的体系,评价某种融资方式或整体融资效率的高低,并在评价过程中针对效率低下寻找解决的途径,主要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和采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宋增基、张宗益(2003)根据目前较一致的观点,企业融资效率应包括筹资效率和配置效率,运用线形回归分析法,建立筹资效率与配置效率的检验模型。刘力昌、冯根福等(2004)将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应用到了股权融资效率的评价体系中,但其未对规模报酬效率进行分析,而王颖、钟佩聪(2006)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对2004年内在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进行了综合评价,并针对规模报酬效率进行了分析。曾江洪、陈迪宇(2008)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债务融资效率进行了评价,而且是从债务融资成本的节约和融入资金的使用两个方面来评价样本中各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并尝试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上述融资效率的理论评价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就目前的研究来看,理论分析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中的模糊综合评价法需要确定各指标的优先权重,而权重的确定,往往很难避免主观性,不同的评价对象指标之间的重要性差异可能导致评价的非公正性,所以导致相同的研究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的主要原因。而且通过分析比较融资效率,得出融资方式的最佳排序,思路固然新颖,但是关于这种融资方式的最佳排序,西方理论界早已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例如西方融资优序论。实证研究方法中的数据包络分析法虽然可以实现定量分析,避免了主观方面的影响,但是对股权融资效率进行评价时,其评价的实际是股权融入资金的有效利用程度,而忽略了融资成本等因素,所以其结论难免有失偏颇。对债务融资效率进行评价时,虽然融资成本等因素都已包含在评价模型中,但是指标及模型过于复杂,分析起来也过于冗杂,以至于其得出的结论比较混乱。李维安、邱艾超(2010)对2003年至2007年的234家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研究发现,政治联系程度对公司业绩具有的“双重”影响,他们主要对两大观点进行实证研究,第一是治理转型,第二是政治联系的收益和风险。发现政治联系程度对企业运转效率(资产利用效率)具有负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公司层面的政治联系增加民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从而部分损害企业的运转效率。虽然有涉及到对资产利用率的研究。但文章主要还是在制度层面上研究政治联系的诱因。

四、结论

企业融资效率的定义应从融资定义入手,把与融资相联系的多方面都体现在其中,综合归纳出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也不可把定义下的太宽泛,从分析融资效率的角度来讲,由微观入手来定义融资效率比较合适。卢福财(2001)指出融资微观效率主要包括企业资金融入效率、企业法人治理效率、企业资金融出效率三个方面。据此本文认为企业融资效率可以指在企业不同治理结构模式的基础上,以最低成本和风险为企业融入资金并运用融入资金为企业带来最高收益的能力。在探索中可以考虑建立政治联系的企业样本中联系程度对公司融资效率的不同效应,并利用经济学的基本研究范式来进行推导,建立更加全面的模型,而且政治联系的复杂动机也是可以作为后续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袁淳、荆新、廖冠民:《国有公司的信贷优惠:信贷干预还是隐性担保?――基于信用贷款的实证检验》,《会计研究》2010年第8期。

[2]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

[3]李维安、邱艾超:《民营企业治理转型、政治联系与公司业绩》,《管理科学》2010年第4期。

[4]余明桂、潘红波:《政治关系、制度环境与民营企业银行贷款》,《管理世界》2008年第8期。

[5]吴文锋、吴冲锋、刘晓薇:《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政治背景与公司价值》,《经济研究》2008年第7期。

[6]孙铮、刘凤委、李增泉:《市场化程度、政治干预与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7]胡竹枝、李明月:《中小企业融资效率评价》,《华东经济管理》2005年第2期。

[8]卢福财:《企业融资效率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9]宋文兵:《关于融资方式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金融研究》1998年第1期。

[10]夏立军、方轶强:《政治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

[11]曾康霖:《怎样看待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金融研究》1993年第10期。

[12]Faccio,M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6.

[13]AI Khwaja,and A Mian Do Lenders Favor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Rent Provision in an Emerging Financial Marke The QuarterlyJournal of Economics 2005 .

[14]Claessens,S ,Feijen,E ,and Laeven,L 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Preferential Access to Finance:the Role of Campaign Contribu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8.M Faccio,RW Masulis,JJ Mcconnel Political Connections and Corporate Bailouts Journal of Financ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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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职责情况

第一,紧扣经济发展,抓推进。

5、强势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乡建设。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大框架下,组织完善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实施第八轮城建十大重点工程。全年城市建设总投资达到40亿元,城市东扩西进、旧城改造、美化亮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把交通工程建设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来抓,不断完善“七纵五横”骨干公路网络,基本实现了每个乡镇有2个对外通道、半小时以内到达高速公路出口的目标。高度重视环保工程建设,逐年增加对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完成了黑液塘治理任务,建成了朱家垃圾填埋场,城镇规划区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河流水质稳定,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6、强势推进民生工程。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群众关心的上学、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热点、难点问题。积极调整教育布局,加快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办学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统筹,全市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认真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大力推进五大保险,努力扩大社保覆盖面,重视劳动保障基础建设,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大力实施健康工程,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提高参合率,扩大受益面。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城乡特困人群全部进入低保。全年用于民政事业的各项资金达5367万元。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新建经济适用房3万平方米以上,并通过廉租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等形式,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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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问题

对照《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每一条每一款,认真查找问题主要有几点:

⑴工作作风不扎实,业务上不钻研

对于已教过的初三知识,从不深挖有哪些问题和不足,授课过程中对于一些解决不太好的问题就放过去了,也不主动与老教师讨论交流,不能把工作做实、细.经常图个省事.照搬照抄,只是想只要完成应付了就算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琐、复杂的事情,有时会采取逃避的态度.缺乏一种刻苦钻研的精神.

⑵满足于现状,学习不够积极主动

对于一个党员来说,我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于取得的一点成绩,沾沾自喜,且不知自己乃井底之蛙,更是不知深浅的觉得自己现有知识和业务能力足以应付学生.对于业务学习,政治学习不够而且经常拖沓,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对于一些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也是一知半解,在新型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论知识学习不够,钻研不深.尤其是学习笔记上字迹潦草,质量和数量都不能保证.

⑶工作上缺乏耐心和技巧,方法单一

学习不够加之性格急噪常常在处理学生问题、整顿班风纪律、鼓动激励学生,与家长沟通上缺乏耐心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教育效果不好,经常事倍功半。

⑷创新意识不够,固步自封

工作上满足现状,热情不很浓,创造性的思路不宽、不多,不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常是"穿新鞋走老路"尤其体现在备课和教法上,常是老一套对待新学生。

二、分析原因

(1)思想态度上

思想上松懈导致态度上不端正,上进心不是很强,得过且过.

(2)行为习惯上

我平时工作习惯和纪律上较为散漫,不能及时完成作业和任务是我常年形成的一个坏习惯,爱拖拖拉拉,丢三落四.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

无论是业务还是政治方面都要认真学习,用理论来指导实践.更应在学识方面提高素养,作为一名语文老师需要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不能满足现状,不断充电,与时俱进以求适应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

(2)改变习惯

多年形成的坏习惯意识到就要下决心改正以后对工作绝不拖拉,绝不应付,认真及时,保质保量

(3)提高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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