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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求真务实贯彻落实到残疾人工作中,就必须紧紧围绕残疾人事业的具体内容,见诸行动,取得成效。
做好残疾人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把立足点放到真抓实干上。提高公众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以全国助残日为切入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使人性化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树立起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驻马店市是中部地区一个欠发达的农业大市,2003年,全市组织人力、物力对本市残疾人状况进行了重新普查,摸清了残疾人基本情况,全市共有各类残疾人38万,约占总人口的4.7%。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使残疾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一是稳步开展就业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法令,把就业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对就业工作和保障金收取实行量化管理,责任到人,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为今后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严格年检制度,将就业保障金纳入当地财政代扣、地税代收序列。二是积极进行康复工作。要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模式。创办康复训练机构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三是落实扶贫解困政策,力争使一、二、三级农村残疾人享受农业税全部减免,使城市贫困残疾人纳入城市低保。协调农行等金融部门,加大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与督促。四是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尽快落实资金、建设用地。五是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督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服务机构要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提供无偿、优质的法律援助。市、县要指定或委托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六是建立残疾人工作的评价考核、奖惩体系。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不断拓展残疾人依法维权途径,建立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使全区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组织设置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属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络机构,业务上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主要负责区困难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区残联。
残疾人法律维权岗由区司法局与区残联联合建立,指定专人担任法律维权岗联络员,负责维权岗与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联络工作。残疾人法律维权岗采取固定值班与机动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每周四(可调整)由律师定期坐班,其他时间按照实际需求随时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维权岗制定律师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律师电话,保证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三、主要职责
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
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接待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三是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及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反馈信息;四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五是参与基层残联的调解指导工作。
残疾人法律维权岗的主要职责:
1、为残疾人提供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依法引导化解涉法矛盾纠纷;
3、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4、指导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5、畅通信息动态渠道;
6、上报分类服务统计数据;
7、重大、敏感事项请示报告。
四、服务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的;
2、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争议和经济补偿金的;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4、除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人员与案件范围外,其他确实需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维权岗提供帮助的事项。
一是强化领导,夯实组织基础 为切实加强领导,区残联成立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残联理事长任组长,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积极下发市级通知,并认真做好前期宣传工作,为确保项目进度,实行了分包责任制,理事长亲自督导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深入调查,扎实推进项目开展 区残联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调查摸底,经过层层推选,民主评议后确定改造对象,通知各社区、居委会以张榜形式,向群众公示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公示无异议后,区残联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填报有关表格并上报市残联,再由市残联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做出初步评估预算后按审批项目内容实施改造,严格审查上报程序,区残联每年完成15户残疾人家庭为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三是以人为本,确保项目取得良好效果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设计时坚持以人为本、因人而异。根据不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不同居家条件为残疾人贴身打造,灵活变通,建造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无障碍设施,重点对卫生间、厨房、进门通道等部位设置轮椅坡道、U型及L型扶手、沐浴椅等无障碍设施。施工时更加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予以适当改造,尽最大程度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需要,设身处地为残疾人着想,真正使无障碍设施落到实处。多方位的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体现出服务的多元化,为今后继续开展好此项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区残联还将一如既往地做好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为营造完善的无障碍居家环境和残疾人居家康复、提高自理能力、融入社会生活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是国家燃油税改革后,针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是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民生、维护残疾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____区残联高度重视,各乡、街道办积极配合,从2009年至今,我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顺利发放到位,没有发生一例因为残疾人燃油补贴发放引发的、上访。2015年区残联为全区110名残疾人发放了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每人每年按260元的补助标准。
一是精心组织,扎实落实 根据省、市残联的相关文件精神,区残联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一是成立____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残联理事长任组长,残联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并邀请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区残联专门印制了200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小册子,发放给各村、社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使广大残疾人了解燃油补贴的政策、标准、原则、对象、发放时间和发放形式等具体事项;三是深入调查摸底。区残联组织动员各村、社区残疾专委开展入户调查,摸清底数,搞好统计,确保不漏一人。
二是有效监督,规范管理 区残联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始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及时领到燃油补贴;同时请区财政局介入,有效监管,最大限度保证了燃油补贴工作的公开、透明;区残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所有符合补贴标准的残疾人档案信息录入系统,并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
三是及时回访,效果明显 区残联对残疾人燃油发放工作建立回访制度,利用全国助残日的契机,随机抽取20名残疾人随时进行回访,听取残疾人对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从回访效果来看,领到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残疾人对此项工作一致表示认可,政府发放的260元燃油补贴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方便了他们出行,为他们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同时也让广大残疾人感受到政府和残联的关心和关爱。
____区残联始终坚持以维护残疾人切身利益为工作的前提,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出发点,尽心尽力为残疾人办好事、解难事,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在接待残疾人来访工作中,我们对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登记、有解答、有处理,同时,依托司法和法律服务网络,将残疾人日常法律服务纳入相关部门相关日程,千方
百计化解残疾人纠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一是完善服务体系,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区残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受援助人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我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接待来访咨询,还是法律专线的接听,要求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遵循文明守则,提供文明服务,对每一位来访者和受援助人负责,使法律援助工作真正成为百姓的法律窗口,努力营造人性化的咨询氛围;在不断创新,围绕亮点开展法律服务的同时,为群众提供主动、长效和完善的法律服务,法援工作中许多项目是常规工作,如热线接答、来信来访接待、每月巡回咨询等,这些工作重在质量,贵在坚持。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自身维权能力 为引导残疾人学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去年,区残联借助第二十四次“全国助残日”,与____区司法局在人民办事处人民社居委和华中办事处光荣社居委开展法制宣传周活动,活动现场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发放宣传材料400多份,9个司法所和____区律师事务所还在现场开展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群众咨询150多例,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残疾人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水平 从主动下访、排查讲评、办结反馈三个方面入手,狠抓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全区残疾人工作机制。
抓好主动下访工作机制。区残联每季度开展一次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由理事长亲自带队走村入户,“零距离”接触有诉求的残疾人,通过主动深入走访残疾人家庭,了解到残疾人需求,特别是为有上访诉求的残疾人解决具体困难,此举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残疾人维稳工作,增强了残联干部主动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抓好“定期排查、及时讲评”工作机制。为了把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区残联建立健全了定期排查和及时讲评机制。及时召开维稳工作交流会、讲评会,对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进行总结,抓好办结反馈工作机制创新。对上级残联转办、区领导交办的件及本级认为重大的件,逐一对各交办,并要求在1个月内办结。如果没有办结的,由专人持续跟踪,反复督促,直至问题最终解决,基层残联及时向区残联和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建设,逐步解决残疾人生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残疾人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全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有350万残疾人,是残疾人口大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残疾人生活能力差和竞争实力弱的问题进一步凸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省定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有86万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奔小康的任务非常艰巨。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残疾人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和全体人民一道奔小康,是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人权保障,弘扬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做好残疾人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围绕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基本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解决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困难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围绕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多项康复工程。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康复工作网络,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者的职称评定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特殊教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发展和管理特殊教育。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协调解决特教师资培养机构层次较低、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缺乏特殊教育常识等问题,力争在“*”期间将特殊教育常识列为各普通师范院校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不断充实和加强特教学校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通过办特教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等形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要切实把各项优惠、资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并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活动,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资助。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机制。坚持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进一步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法,不断研究制定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应遵循先征缴后返还的原则。本省区域内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拓宽培训门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竞争实力。要建立规范残疾人就业咨询、失业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要以低保制度、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为基础,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社会帮扶为补充,形成救助主题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推动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低保、临时救助、包户扶持等项工作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要优先考虑、重点照顾。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采取个人自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6.7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要创造条件为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加大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力度,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县级以上扶贫、财政部门要把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村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群众文化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机制。
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社会体育资源应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市,可依托现有的体育设施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期间,省、市、县(市、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体育、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坚持常年训练,保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后继有人。各级体育院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和其他技术人员队伍。参照全省运动会的做法,省残运会每4年举办1届。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表彰奖励和保险等问题。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六)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有扶助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不能纳入综合政策体系,又事关残疾人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要制定实施专项扶助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做好残疾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工作并形成制度。
三、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残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人大和政协监督的残疾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使残疾人真正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机制、工作载体,努力使残疾人工作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残联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残联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在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残联组织建设。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努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完善功能,使残联组织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
(三)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要重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
(四)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设区的市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
一.基层组织建设:
全县28处乡镇、办事处经过县残联领导多方协调残疾人基层组织已初步建立,已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职责已经上墙、标牌也已悬挂,档案已经标准化,各种人事制度已经健全。主要是一些细节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大家去摸索完善,在这里主要讲一下村(社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这也是大家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希望大家根据《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协助村(社区)建立起自己的残疾人基层组织。根据要求:
每一个行政村(社区)都应当成立残疾人协会,选举产生
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村(社区)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建立本村志愿者联络站,开展各种形式的爱残助残的帮扶活动。
村残协组成人员和志愿者联络站的/!/志愿者人数、助残方式等要定期报县残联,以备年底考核。
二.工作:
认真处理好残疾人的来信、来访,是残疾人工作者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在处理来信来访活动中我们要注意以下细节。
1.的原则:
(1)坚持依法原则。在接访过程中严格遵守《条例》,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禁止随意开口子、轻易许诺。对过程中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坚决维护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一些残疾人与社会接入的少、不能及时的了解政府关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靠一些道途听说、小道消息去上访,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既要向他们讲明政府的现有政策还要对他们批评教育,对一些无理取闹者坚决依法处理。
(2)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上,既注意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又注重合理运用政策的灵活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照顾群众利益。要做到: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必须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推拖扯皮;对要求不合理但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群众;要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决不能坐视不理,袖手旁观。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要面对关于残疾人的各种各样的事情,千头万绪,处理起来也很令人头疼,在这个时候只要我们抛开偏见、个人好恶,不以貌对事、不一个人情感去处理事情、抛开各种关系的干扰,以事情的本来面目来思考解决的办法,答案很快就会出现在你的面前。许多情况下本来很好解决的事情就是我们考虑的太多,照顾的情感太多,使事情久拖不决,造成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2.用语:
规范化的文明用语能拉近上访人员的距离,使上访人员感到亲切,能平静的向你反映问题、认真倾听你的解释。大家在以后的接访中严禁使用“还没上班,谁叫你来这么早!”,“墙上贴着呢,你不会自己看?”,“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不清楚,以后不要再来了”、“不懂就别问”、“去去去,没看正忙着吗等用语。必须使用“欢迎、您好、请坐”“有什么不明白的,请再来”“不客气、走好”等文明接待用语,让来访群众感觉亲切,。避免因接访工作不规范,接访人员方式方法简单,语言粗暴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
3.接访记录:
对待广大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我们不能一听了之,要把他们反映的问题详细的记录在案,在这些记录中包括:上访人员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残疾类别、所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经过,最后填上日期。这样记录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上级的检查指导工作。二是便于总结经验,三是方便解决问题,比如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协调和需要向领导回报争取支持的,这样才能完整的说明事情的经过不至于遗忘。
4.突发事件的处理:
在现实中许多突发事情超出我们的想象和处理能力,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呢?首先,我们要及时介入避免问题的扩大,并及时向领导汇,然后再协调矛盾的双方、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只要我们本着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灵活运用政策一定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残疾人维权: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必须依法 进行。由于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加上沿袭下不良习惯,往往不依靠组织、不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集几个、几十个残疾人以违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损害了广大残疾人队伍的声誉,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多宣传,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让残疾人知道只有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残疾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我们要协助他们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残疾人适用法律上有许多优惠政策。下面的法律援助就是国家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帮助残疾人以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定案件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县残联协调有关单位与年在司法局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办事处)也已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室,固定专门司法人员和律师来为残疾人服务。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和程序。
1.法律援助对象
(1)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本人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这一条主要是在民法范围内保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2)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3、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
(3).民事、行政诉讼;
(4).非诉讼法律事物;就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予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如。法律培训、代拟法律诉讼书、见证遗嘱等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的残疾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残疾类别和残疾标准:
作为一名残疾人工作者不了解残疾类别和残疾标准是不行的。残联所管理的这部分残疾人和军残、工伤残在定残、评残上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下面讲各类残疾人时给大家讲一下。
我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普查把残疾人分为七个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除多重残疾外每类残疾都有四个等级。在这里我给大家分别简单介绍一下,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残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残疾人。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这里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双眼,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许多人认为年龄大啦看不见或看不清不是视力残疾,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以上几点就是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是必须是双耳发生听力障碍,一个耳朵正常另一个无论障碍多大都不是听力残疾。
(2)老年性耳聋只要符合听力残疾的标准就是听力残疾,具体的标准需要医生借助专业的设备来确定。
3.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
(2)幼儿由于个体不同在三岁以前不评此类残疾。
(3)容易被忽视的是中风不语和口吃。
在这次换发残疾人证中许多乡镇干部问半身不遂造成的不能说话是不是言语残疾,重度口吃算残疾人,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达到一定程度的中风不语是残疾人;另外重度口吃是残疾人,达到什么程度是重度口吃?只有语言清晰度超不过65%才是残疾人。也就是说一百个字让人听不懂35个字以上的。
4。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在这里我给大家主要介绍最轻的几种肢体残疾。
(1)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2)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3)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4)脊柱强(僵)直;
(5)单侧拇指全缺失或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5.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傻。对于智商低到什么程度才算呢?这就需要专业的医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去测评。在这里我就不讲啦。
6.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也是要求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短暂的精神和情感障碍不是精神残疾。(可以讲解区分智力残疾)
7.多重残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六.残疾人证的办理:
1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二代)、户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和相关病历资料。
2办证程序:
(1)申请:残疾人本人,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向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县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3)残疾评定: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评定,填写评定表,和残疾等级。
(4)初审并有县残联理事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6)市残联终审。
(7)打印残疾人证。
(8)市残联加盖钢印。
(9)残疾人证发放。
注:新办证和换证所需资料相同、程序相同。
七.大概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了解。
八.各种上报表格的填写。本股室有关的报表:
1月报表。
2优秀残疾人、特长残疾人的上报。
3基层组织建设村(社区)报表。
注:1是月报表必须有解决结果
一.基层组织建设:
全县28处乡镇、办事处经过县残联领导多方协调残疾人基层组织已初步建立,已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建立,职责已经上墙、标牌也已悬挂,档案已经标准化,各种人事制度已经健全。主要是一些细节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大家去摸索完善,在这里主要讲一下村(社区)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这也是大家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希望大家根据《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协助村(社区)建立起自己的残疾人基层组织。根据要求:
每一个行政村(社区)都应当成立残疾人协会,选举产生
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村(社区)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列表上墙;各项为残疾人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建立本村志愿者联络站,开展各种形式的爱残助残的帮扶活动。
村残协组成人员和志愿者联络站的志愿者人数、助残方式等要定期报县残联,以备年底考核。
二.工作:
认真处理好残疾人的来信、来访,是残疾人工作者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认真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在处理来信来访活动中我们要注意以下细节。
1.的原则:
(1)坚持依法原则。在接访过程中严格遵守《条例》,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禁止随意开口子、轻易许诺。对过程中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坚决维护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现实中,一些残疾人与社会接入的少、不能及时的了解政府关于残疾人的优惠政策,靠一些道途听说、小道消息去上访,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既要向他们讲明政府的现有政策还要对他们批评教育,对一些无理取闹者坚决依法处理。
(2)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上,既注意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又注重合理运用政策的灵活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照顾群众利益。要做到: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必须予以解决,决不允许推拖扯皮;对要求不合理但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群众;要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决不能坐视不理,袖手旁观。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要面对关于残疾人的各种各样的事情,千头万绪,处理起来也很令人头疼,在这个时候只要我们抛开偏见、个人好恶,不以貌对事、不一个人情感去处理事情、抛开各种关系的干扰,以事情的本来面目来思考解决的办法,答案很快就会出现在你的面前。许多情况下本来很好解决的事情就是我们考虑的太多,照顾的情感太多,使事情久拖不决,造成上访人员越级上访。
2.用语:
规范化的文明用语能拉近上访人员的距离,使上访人员感到亲切,能平静的向你反映问题、认真倾听你的解释。大家在以后的接访中严禁使用“还没上班,谁叫你来这么早!”,“墙上贴着呢,你不会自己看?”,“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不清楚,以后不要再来了”、“不懂就别问”、“去去去,没看正忙着吗等用语。必须使用“欢迎、您好、请坐”“有什么不明白的,请再来”“不客气、走好”等文明接待用语,让来访群众感觉亲切,。避免因接访工作不规范,接访人员方式方法简单,语(来源:文秘站 )言粗暴使问题复杂化、扩大化。
3.接访记录:
对待广大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我们不能一听了之,要把他们反映的问题详细的记录在案,在这些记录中包括:上访人员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残疾类别、所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经过,最后填上日期。这样记录的主要目的一是便于上级的检查指导工作。二是便于总结经验,三是方便解决问题,比如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协调和需要向领导回报争取支持的,这样才能完整的说明事情的经过不至于遗忘。
4.突发事件的处理:
在现实中许多突发事情超出我们的想象和处理能力,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呢?首先,我们要及时介入避免问题的扩大,并及时向领导汇,然后再协调矛盾的双方、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只要我们本着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灵活运用政策一定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残疾人维权: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进行。由于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加上沿袭下不良习 惯,往往不依靠组织、不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集几个、几十个残疾人以违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损害了广大残疾人队伍的声誉,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多宣传,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让残疾人知道只有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残疾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去维护,我们要协助他们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残疾人适用法律上有许多优惠政策。下面的法律援助就是国家通过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帮助残疾人以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
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为经济困难或特定案件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县残联协调有关单位与年在司法局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各乡镇(办事处)也已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联络室,固定专门司法人员和律师来为残疾人服务。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和程序。
1.法律援助对象
(1)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本人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这一条主要是在民法范围内保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利。
(2)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3、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
(3).民事、行政诉讼;
(4).非诉讼法律事物;就是当事人委托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予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如。法律培训、代拟法律诉讼书、见证遗嘱等
(5).公证证明;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的残疾人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残疾类别和残疾标准:
作为一名残疾人工作者不了解残疾类别和残疾标准是不行的。残联所管理的这部分残疾人和军残、工伤残在定残、评残上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下面讲各类残疾人时给大家讲一下。
我国关于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普查把残疾人分为七个类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除多重残疾外每类残疾都有四个等级。在这里我给大家分别简单介绍一下,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残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残疾人。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这里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双眼,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许多人认为年龄大啦看不见或看不清不是视力残疾,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以上几点就是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是必须是双耳发生听力障碍,一个耳朵正常另一个无论障碍多大都不是听力残疾。
(2)老年性耳聋只要符合听力残疾的标准就是听力残疾,具体的标准需要医生借助专业的设备来确定。
3.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
(2)幼儿由于个体不同在三岁以前不评此类残疾。
(3)容易被忽视的是中风不语和口吃。
在这次换发残疾人证中许多乡镇干部问半身不遂造成的不能说话是不是言语残疾,重度口吃算残疾人,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达到一定程度的中风不语是残疾人;另外重度口吃是残疾人,达到什么程度是重度口吃?只有语言清晰度超不过65%才是残疾人。也就是说一百个字让人听不懂35个字以上的。
4。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在这里我给大家主要介绍最轻的几种肢体残疾。
(1)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2)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3)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4)脊柱强(僵)直;
(5)单侧拇指全缺失或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 全缺失。
5.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傻。对于智商低到什么程度才算呢?这就需要专业的医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去测评。在这里我就不讲啦。
6.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这里也是要求连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的,短暂的精神和情感障碍不是精神残疾。(可以讲解区分智力残疾)
7.多重残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六.残疾人证的办理:
1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二代)、户口簿、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和相关病历资料。
2办证程序:
(1)申请:残疾人本人,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5张向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2)受理:县残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3)残疾评定: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医院评定,填写评定表,和残疾等级。
(4)初审并有县残联理事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6)市残联终审。
(7)打印残疾人证。
(8)市残联加盖钢印。
(9)残疾人证发放。
注:新办证和换证所需资料相同、程序相同。
七.大概的残疾人优惠政策了解。
八.各种上报表格的填写。本股室有关的报表:
1月报表。
2优秀残疾人、特长残疾人的上报。
3基层组织建设村(社区)报表。
注:1是月报表必须有解决结果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分配的康复任务。
第六条 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护理治疗和功能训练。
第八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网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械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条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残疾人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合作统筹医疗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递增。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应当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残疾人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半收取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包括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2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可继续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学校)、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部、点)的教师纳入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与残疾人教育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和按摩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残疾人自行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的,工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等(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将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对象给予特别扶持,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救济、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或者供养。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或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和环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给予优待,减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逐步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形式。
第二十五条 为了配合“全国助残日”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活动。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幸福。残疾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他们解决分居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提出的“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部署要求,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办案尤其是残疾人维权案件的质量与服务水平,为聋哑残疾人群提供人性化特色服务,经研究决定,成立区聋哑人法律援助服务团。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主题,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整合和优化律师整体资源,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维权案件办案质量,逐步实现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群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与职责
从全区律师事务所中挑选公益性事业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执业律师组成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
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主要职责:
(1)开展涉及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接受残疾人来信来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3)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民事、刑事等诉讼;
(4)为残疾人提供代书、调解等非诉讼服务;
(5)依法引导化解涉法矛盾纠纷;
(6)指导残疾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三、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在区司法局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未经受援助当事人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有关案件及的具体情况,保护受援人个人隐私;
(四)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涉嫌利益冲突的,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成员应主动退出该项法律援助服务;
(五)除区司法局书面同意外,不得以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的名义组织活动。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自身学习,规范服务行为。“听障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成员要加强学习,尤其是对服务内容、服务重点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办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