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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脚步的不断加快以及在全国大范围内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渠道,养老的基本保障,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面临着“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困境。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首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再者针对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对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最后阐述完善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社会和谐稳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
一、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及生存养老的主要保障,失去土地的农民既没有办法再从土地上获得生存养老的保障,也无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低,经济损失严重
国家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仅仅是根据这块地的年产值进行评估测算,并不包括该土地的其他增值价值等方面,导致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给予的补偿较低,只能够维持失地农民当下的基本生活,但很难让他们维持和以前一样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等没有妥善安排,造成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严重。
2.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参保率低
失地农民由于知识能力有限,理财能力不足,而且各种观念相对落后,所以意识不到参保的重要性。而且生活来源被阻断,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不够也是未能参保的重要原因。而现存养老保险政策既没有对失地农民参保知识的普及教育,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参保优惠政策,导致他们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社会关注。
3.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保工作落实不到位
有些地区对于征地工作采用先征收土地再给予补助的方法,而在土地征收结束后,农民的补助无法及时得到,善后社保工作处理不到位,对于失地农民的一些基本要求也无法满足,因此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没有资金自己解决养老的问题。
二、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对策
1.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合理改革,提高农民的失地补贴
现存的补偿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被损害,他们既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无法得到等额补偿,所以才会出现各种养老问题,对此,国家应调整政策,把开发土地的巨额利益从开发商手里分出一部分补偿给农民,使其生活得到保障,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
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失地农民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对他们进行教育,提高自身的再就业能力,再加之国家补助,那养老自然不成问题。定期对失地农民提供教育机会,提高他们自身素质,政府也应积极提供就业机会以及一定的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实现失地农民的再就业。
3.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因为很多失地农民对于参保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进行理财,因此国家对于失地农民应强制进行普遍性参保,普及教育参保的重要性,并且根据失地农民的经济能力进行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用交纳,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除了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多制定相应的福利政策,使失地农民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对于养老问题没有后顾之忧。
4.国家对于征地需要应严格规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地不能动用征地权
征地权是具有强制性的,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而现在在我国很多地方存在征地权滥用的现象,政府应对此采取措施,对征地的目的和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对进行营利性的商业征地进行严格管制,对现有的耕地进行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保护农民的切实经济利益不受损。
三、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农民自身生活的稳定,给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
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其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该问题的有力解决能够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情况下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及经济保障,使得广大失地农民不用担心老年的养老问题,也会缓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2.有利于城市 化的更好推进,让全民共享城市化带来的美好成果
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将进入城市化的转型,而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然涵盖很多农村地区。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养老问题,是让众多农民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化带来美好成果的关键,所以,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更好的推进我国城市化的步伐。
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失地农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纠纷已经引起政府和国家的重视,为了缓和这种社会矛盾,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一定的具体措施,比如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健全,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因此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
四、结语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的。但国家和政府已经根据现存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成果。如果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不理不问,那么他们将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而这些问题必然会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发展。所以,我们应积极应对,制定相关政策战略,逐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分析及政策改进[J].中国行政管理,2012(5):75-76.
[2]何宏莲,王威武.农地规模经营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关联分析[J].商业研究,2011(12):207-211.
[3]潘诚,张鸿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再思考[J].城市管理,2005(1).
关键词:农民工;贫困;社会排斥
农民工作为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一个重要的劳动力人群, 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地位和福利情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城市的建设上,农民工对城市有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笔者对泰安市建筑工地农民工的深度访谈和其他职业农民工的部分调查问卷,来探讨一下当前农民工的贫困状况并分析致贫原因。
1 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
不同的指标对贫困的定义不同, 现在测量贫困的大部分的指标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如菜篮子法等。对贫困的定义也基本只包括这一方面。但实际上,对农民工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并不一定很差,但人们仍然把他们看作弱势群体,实际上他们仍然是贫困的人群。这说明,贫困并不仅仅是经济资源上的缺乏,还包括其他方面。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笔者对农民工的贫困这样界定:农民工贫困是指农民工个人、家庭和群体缺乏物质和能力资源以及因为受到社会歧视和排斥而缺少争取资源的途径而导致的一种缺乏状态和缺乏过程。[1,4]
2 农民工贫困的表现
如果以收入水平作为衡量是否贫困的指标,则农民工并不是贫困的一群,因为他们的工资水平无论是与农村其他劳动力相比还是与城市的享受低保的人群的工资收入相比,都比他们高出很多,但实际上,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没有比这些收入都不及他们的人群好,这是因为农民工的贫困表现在别的方面。[2]
根据上文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通过访谈和调查,笔者发现,农民工在以下几个方面处于贫困状态或陷入贫困中。
2.1 工资“收而不入”,大量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即使最后拿到也不是足额发放,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农民工都没有及时领取到工资。在访谈中,问到他们得工资时,基本都是每个月只发200-300块钱得生活费,而且是从工资里面扣除得,大部分得工资都是至少半年才发一次。就像下面两位农民工说得一样:“最大的困难,跟着一个老板,做到年底钱没拿到手,是最难的。我找到一个公司,他以前给那个公司做过活儿,人过年走了,江西人,我们一直等到他过第二个年,找到这个公司才找到他,我等到腊月二十四才找到他本人,后来把这个钱要到了,两年才要到这个钱。”
2.2 能力贫困。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农民工因为自身能力的原因使得就业机会大大减少,只能靠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一些脏累差的工作。他们从事的一般是建筑业、纺织业、餐饮业等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安全系数比较低的行业。这些工作岗位的待遇水平一般不高,但风险高,一旦出现意外极易陷入贫困。在问及他们有没有转到其他行业的期望时,他们很无奈的回答即使有那种想法,也因为能力的缺乏而无能为力。就像这位农民工ZHJ(陈)说:“(找其他行业的工作)是有点问题(困难),多识点字可以找到好一点的。现在字识的不多,初中现在没用,书读了一点点,现在有什么用呀。”
2.3 社会福利贫困。现在社会福利的水平在提高、覆盖面在扩大,但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却因为其身份的特殊而处在了福利的中空地带。在农村,现在有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有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等福利制度,但农民工却是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特殊人群,因为户口的限制,没有城市低保的资格;虽然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地理原因,几乎没法享受这种福利。所以,他们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被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在外的他们一旦发生变故,就陷入贫困之中。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最基本的四大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他们的大部分情况是没有参加,甚至没有听说过。
2.4 话语权贫困。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极易受到其他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但在受到不平等待遇后却难有寻求帮助解决的途径,这使得他们很难摆脱困境。在调查和访谈中,当问及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是否会求助社会及有关部门,他们都表示了不满,他们坦言,开始的时候也寻求过一些社会帮助,但基本都没有效果,所以,现在他们倾向于用一种他们自己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而其中有些方式是很危险的,对社会和农民工本身都不好。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上、保障上、能力上的贫困,他们是农村中比较活跃的一群,可以说是底层精英,但他们却没有很好的机会和途径向社会上层流动。他们的贫困较少有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这些底层精英提供更多的机会。
3 农民工贫困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说,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通过对农民工的访谈和结合当今一些对农民工的政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了他们的贫困。
3.1 就业机会的排斥。中国城市的农民工在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被就业制度排斥了。他们没有被纳入正规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他们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
3.1.1 缺少正规的就业信息。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农民仅仅束缚于农村,对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不了解,仅有的信息,比如外面有没有工作机会,工资收入有多少等等,只是通过在外打工的同乡的只言片语中了解到的。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就业信息缺乏,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类似于建筑工人等危险性高、不被社会重视的职业。此外,近年来农民工在面对与城市越来越多的下岗、失业工人的竞争时,进一步排斥和剥夺就业机会的现象,有些受访者曾误解政府又要将他们排挤出城市。
3.1.2 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市场上的就业培训费用过高,成为农村青年就业的一道门槛。以技工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发展滞后,政府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不足,对民间培训指导不力,培训费用高、时间短,导致有些培训流于形式,对青年实际技能的提高没有帮助。
3.1.3 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绝大部分用人单位看到农民工对自身基本权益的不了解,没有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没有办法得到劳动就业部门的保护。目前农民工在处理劳动纠纷和工资拖欠问题时大多采用私了的方式,拖欠的工资如果数额较少也不去追究了。另外,农民工也受到来自用工单位在工资待遇、职业福利等方面不平等的待遇。
关键词:合作 农民合作
Abstract: Division of labor is the basic prerequisite of cooperation,but it cann’t cause efficient cooperation certainly.The key is the construction of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produced by cooperation.Tt’s difficult to cooperate for Chinese peasants.This is a true topic as well as a false one.To study from economic aspect,the priority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 lies in circulation field.Other organizations must be the main means and governments must be the main promoting forces for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achieve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traditional cooperative means that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to new means based on contract is one miss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 construction.And it’s accords with socialized mass production demands.Legalization is the essential system conditions to promote peasants cooperation;Both culture cre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can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To enhence the credit system of Chinesn peasants is also a important way to resolve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ese peasants cooperation;In addition to these,it’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strengthen allocation system of benefits.
Key words cooperation. Peasants cooperation
“合作”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意是指成员之间的共同行动或协作行动的意思。我国辞海解释“合”字,有融洽、协同、共同、合办等意思;辞源解释“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创造的意思。英文中“合作”(Cooperation)一词是协作、共同行动的意思。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人类要生存,要与自然做斗争,就需要合作,正如吕氏春秋所言:“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欲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暑湿燥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耶?群之可聚也,相与之利也。”
合作的范围是广泛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合作是人类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经济合作构成了合作研究最主要的内容。
合作的收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合作会增加物质性的收益。主要表现是:其一,合作增大了规模,有助于产生规模效应。其二,合作使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等作用,从而有助于实现聚集效应。另一方面,合作会增进精神性的收益。其一,合作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前提条件。人的自我价值只有在团队中,或者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全社会只由一个人构成,这时,价值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二,合作有助于消除人类精神上的某种不确定性和匮乏性。团队使人具有了某种归属感和安全感。人在团队中,一是增加了信息的来源和渠道,从而有助于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二是增加了自身发散信息的渠道,从而有助于自身需求的更好满足;三是人在团队中,通过组织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流,使个人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安慰。
合作是人类自组织的均衡,是人类理性的必然选择。由于合作能明显增加合作各方的收益,所以,具有发达理性的人类选择合作也就成了必然。对于要求合作的各方而言,都存在着一种推动合作的理性动力。时间的演进和合作各方的不断磨合会使合作制度越来越有效;同时,人们之间合作的意识也会越来越浓。
分工是产生合作的基本前提。分工有不同领域的分工。经济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经济合作的前提;社会领域内的分工是产生社会合作的前提;知识领域内的分工是导致知识专家们合作的前提;等等。不同类型的分工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合作;不同水平的分工也会导致不同水平的合作。人类的合作水平最终取决于分工的水平。社会化大合作的前提是社会化大分工。
由于分工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之源,所以,选择合作是人类理性的最终体现。一方面,人类会面临分工的不断深化;另一方面,人类应不断推进合作。分工和合作共同构成了人类演进的两大动力。
但分工并不必然会导致合作或有效合作的产生,这里关键取决于合作收益的分配制度建设。约翰·泰勒指出:“认为分工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充分原因则是社会理论最深的错误观念之一。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需要契约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人并不会因此就会一起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利。”约翰·泰勒所强调的是:要实现合作,不仅要求能够通过合作增加合作者们的总收益,而且能够保证在收益的分配上使所有合作者都能受益。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其一,共同体内部应充分认可成员之间的相关关系;其二,应充分尊重成员间的相互需求。
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是保证合作有效的基本内容。在合作组织内部,公平与效率二者是有机统一的。这里的公平不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本质是不公平。在合作组织内部,最大的公平就是要体现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同时,可考虑给弱者以适当的倾斜。只有实现了公平,才能最大限度调动每一合作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就促进了效率目标的实现。这里效率不仅体现了合作成员的个人效率,也体现了合作组织的整体效率。因为公平原则使个人效率与组织效率得到了有机统一。
合作具有历史传承性。马林诺夫斯基说:“一切组织和一切协调行为都是传统的绵续性的结果,并且在每个文化中,都有其不同的形式。”①苏珊·温认为:“建立社会组织所根据的概念构成任何一群人的认识遗产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个遗产代表关于如何组织生产的好几代人的知识,因此是任何一个国家所有的、用来追求经济发展的‘资本’的最有价值的形式之一。”②
合作的难度与成员个数成正比例。奥尔森指出:“组织成本是集团中个人数量的一个单调递增函数”。③诺思和托马斯也指出:组织“费用多寡往往直接与必须参加协议的人数有关”。④
诚信是保证合作有效性的重要条件。诚信的维持在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自律靠灵魂的自觉,而灵魂的自觉又需要灵魂的恐惧感来维持。他律靠法律制度,社会的法治化是提高诚信度的有效途径。人治的随机性本质上是破坏诚信的,而法治才是诚信建设的根本。
合作的目的不是合作本身,而是合作成员的个体利益。任何为了单纯合作而损害合作成员个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其最终结果只会导致合作的解体。
合作的路径有:血缘、地缘、业缘,其中血缘是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径。血缘合作是人类最早期和最初级的合作形式。血缘合作可以渗透到地缘合作和业缘合作中。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血缘合作方式也会不断得到改进。但基于地缘和业缘的合作将会更加广泛化。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合作形式。家庭的产生根源于男女在社会和经济分工方面的不同作用。家庭最主要的功能是经济,经济也是决定家庭形式的最深层原因。从历史过程来看,家庭的产生不仅使家庭成员获益无限,而且也使社会获益无限。所以,家庭的出现实是人类合作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家庭的演变趋势看,随着家庭功能的逐步社会化,家庭形式肯定会发生各种变化,会取得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种新形式。未来家庭形式的存在应当更加满足个人化、人性化、理性化、效率化等特征。道德产生的深层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所以,未来的家庭道德将会具有新的内涵。
企业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是合作形式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企业是最主要和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决定企业组织形式变革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成本。在未来社会,人类的企业合作形式会更加多元化。
合作的最根本决定因素是生产力,但合作本身又是总体性原因的结果。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将综合影响合作本身的演进形式。经济是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度和体制是合作的保证条件,文化是合作的灵魂和实质。
中国农民合作难,既是一个真命题,也是一个假命题。有的同志认为中国农民合作难,有的同志却认为相反。其实,这里只说对了问题的一半。合作有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合作。中国农民合作的难易取决于是什么类型和性质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真命题的理由是:首先,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天然缺乏社会化的大分工,社会化分工的缺乏必然导致相应社会化合作的缺乏;其次,乡村熟人社会的特征和相应人治的传统并不能使契约关系得到普遍发达,从而弱化了分配的激励功能;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所体现的现世主义风格使人的精神趋向一种短期情结,从而也不利于合作的长期化和陌生人之间的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难是假命题的理由是:首先,虽然小农经济天然缺乏社会化大分工,但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趋势;其次,乡村熟人社会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具家庭化特征;再次,儒家伦理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
中国农民的合作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个层面是生产者自身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教育。一个层面是生产工具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技术创新。一个层面是生产组织的现代化,其解决的主要手段是合作化。
另外,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的根本手段,所以,合作会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从而最终会使社会结构向更加均衡化方向发展。
从经济层面看,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重点应在流通领域。目前,中国农民的生产结构仍是以小农经济生产形式为主。这种生产形式的最大特点是规模小,分散和生产结构的同构,类似于分散的细胞。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就必须改造这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形式。但在中国,这种小农经济结构的改造仍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所以,中国农民要建立现代化的生产合作形式也就更为困难和缺乏经济基础,这也就客观决定了应将流通领域内的合作成为合作建设的重点。另外,从目前中国“三农”的现状看, “小生产”和“大市场”如何对接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所以,一方面,顺畅的流通系统会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最终会使社会各方受益;另一方面,流通又直接刺激生产,促使生产形式的变革和发展。
他组织应成为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合作建设有两条路径:自组织和他组织。自组织是指合作自发生成,由内生的因素决定。他组织是指合作靠外部力量推动,由外生的因素的生成。一般来说,组织成本越小,合作越倾向于自组织。其中确定性是影响组织成本的重要变量。因为确定性是形成预期稳定的关键,而预期的稳定性又直接影响着合作的有效性。生产和流通相比,生产的确定性要高于流通,所以生产的合作更倾向于自组织,而流通的合作更倾向于他组织。由于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合作重点只能在流通领域,这也就客观上决定了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只能是他组织。
政府应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的主要力量。一般来说,他组织主体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社会服务组织、优秀的个人。从中国目前发展的现状看,三种他组织主体,只有政府相对具有较大的规模优势,同时,又具有先进的手段;所以,政府应成为农民合作化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同时应辅之以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在将来,随着合作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的他组织主体地位可逐渐让位于社会服务组织和优秀的个人组织者。
中国农民合作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转向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发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但传统又具有遗传性和惯性,同时,任何传统的改造又不能脱离现实的生产力基础。对此,目前中国农民的合作,一方面应充分利用传统以血缘为主的合作的优势,并努力使之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促进传统合作形式向现代合作形式转变,并且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
农民的法治化是推动农民合作建设的必要制度条件。法治化导致规则化和有序化,规则的有序导致合作预期确定化,而预期的确定化又是合作成功的重要保证条件。人治只导致不稳定和随机,其后果只能是合作走向短期化和家庭化(血缘化)。
以文化创新推动中国农民的合作化建设。中国传统文化对合作的作用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合作。一是中国政治的礼治传统。他们认为法治建立在人与人相持之势上,而礼治建立在人与人相系之情上。而相持就是不合作、或有条件的合作,相系就是合作,或无条件的合作。二是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儒家社会哲学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利,教人相容不要相违,不用法律规定人际关系,不拿刑罚做事后消极制裁。三是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类似的合作的组织。戴蔼庐在谈到历史合会组织时,指出:其起久行远,行之数千百年而不弊,此类组织无南北,咸甚发达。至合会之制,则具勤俭储蓄之性质者有之,相互保险之性质者有之,扶危济困之性质者有之。其信用之稳定,组织之密,计算之巧妙,今日合作制度未敢多让。而其名目则因地而异殊为繁多:如集合、邀会、聚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王宗培认为:合会制度肇始于中产阶级,并由其推广至无产阶级,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通行的合作方法。基于上述情况,法国人戈蒙(Jean Gaumant)甚至认为“各国合作组织所代表的合作思想,与孔圣人的教训是一致的,仁义礼智信,也就是世界合作的道德。”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合作运动。梁漱溟指出:“可是就中国人的性情说,他有一个缺点,就是没有团体生活习惯,缺乏组织能力,不会商量办事。所以对合作社不甚合适。中国人顶爱关门过日子,所谓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是中国人顶现想的社会;这就与合作不合了。”⑥ 任子正等人则认为中国农村的民风和劳力者治于人的传统也对普及合作动动产生负面影响。这里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只有利于中国农民的传统合作,即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各种合作,而不利于以契约为主的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对熟人是诚信,对陌生人是机会主义。所以,中国要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要引导农民走向现代合作形式,就有一个文化适应问题。经济、政治、文化三者是一份有机的“套餐”,三者只有相互适应,才能和谐发展,才能使社会在均衡中演进。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应大力吸收有利于农民合作的西方文化。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改造传统文化,使之取得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清高,应当充分吸收一切先进的文化成果,以推进中国农民的合作建设和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在文化创新上,应坚持:一要解放思想,要敢于大胆放弃一切不利于中国发展的陈旧观念和落后传统;二要实事求是,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而不是其它;四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这既是中国问题的出发点,也是中国问题的归宿。
以民主化推进合作化。合作的前提是平等,同时,合作本身又体现着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约定和分成。所以,民主化是合作的重要条件。这里的民主化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建立和健全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化管理制度;二是应为合作组织的成长提供一个民主化的环境;三是应完善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管理程序。
大力加强中国农民的诚信建设,这是解决中国农民合作难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农民具有天然的机会主义情结。从历史传统来看,首先,落后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使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农业中人与自然的博弈不同一起人与人的博弈,缺乏反向的互动制约,从而间接有利于产生一种“抢收抢种”的机会意识,并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机会主义心态;另外,严酷的生产环境和落后的生产条件也容易诱发农民的机会主义心态。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也是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再次,中国文化的现世主义风格又进一步强化了机会主义行为。从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看,我们正处在一个转型阶段,转型本身就是一个秩序的重造过程,所以转型也就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而混乱和无序又会更进一步加剧机会主义。机会主义是诚信的死敌,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中国农民合作化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是一项总体性和系统性的浩大工程。
公正观对农民的合作有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利益。从总体上看,中国农民应是理性的利益追求者。所以,合作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建立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贺雪峰在谈到中国农民合作问题时,讲到如下一个例子:在荆门调查农田水利的时候,遇到一个村民小组因为有农户不出亩产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产减产20%(有的田块减产更是超过50%)。对此,他得到的结论是:“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总是会有极端自利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的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⑦对此,笔者认为,农户不愿出抽水钱可能与上述贺雪峰所说的公正观有关,但这样的公正观又确实让人想不通,实在是一种非常愚笨的表现。所以,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能与农民社会的低信任度有关,把钱交给别人是不放心的,“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二是可能有些农民不是不想获利,而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缺乏理性的计算和判断;三是还要看反映情况的人的有关背景,是否存在有意扭曲信息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排除的;四是具体组织者是否存在腐败,如有则会引发农户的抵触情绪;五是可能也与收益的分配制度不健全有关;六是上述事例只能代表特殊情况,并不能据此得出一般结论,现实中也有许多与此相反的事例。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利益是一切问题的核心,观念是为利益而服务的。观念对行为有一定的反作用,但观念本身又是行为追求利益的工具。公正观对利益的追求有影响,但利益本身才是农民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农民,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利益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观念则次之。而解决利益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利益分配制度。
未来中国乡村合作模式的选择应立足于社区自治。这里重点应解决好乡镇问题。目前,乡镇问题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不均衡,所以,笔者认为,解决乡镇问题的出路,既不在于取消、虚化或实化乡镇,也不在于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实行有限的乡镇自治,而是在于转化,即应重新配置乡镇权力体系,形成一个均衡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体系,这里关键是要重新调整“条”“块”关系,实行“条”执行、“块”监督。具体设想如下:1、将现有乡镇的所有职能进行归类细分,并将具体面对农民的执行职能全部“条条”化,实行“条”管理。涉及到乡镇的有关机构完全变成全国或省或县的派出机构,人员调配、干部升迁、物资配置完全统一管理。2、在上述基础上,将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改为只设党代会和人代会两个机构,并设相应常委会,是为“块”,乡政府完全自治化。3、乡党代会或人代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即监督“条”在具体执行和运作过程中是否有不称职现象。4、对原有乡镇遗留问题如乡镇负债等问题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1)转移到相关的“条”系统内,由“条”自行消化一部分;(2)国家补贴一部分;(3)发动本地群众集资解决一部分;(4)实在不能解决的,可采取先挂账,以后再想办法解决。实行“条”执行、“块”监督的好处有:(1)有利于“条”的高效率动作。(2)有利于发挥“块”的积极性。(3)形成了一个相互制衡的均衡权力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根子就在于没有理顺“条块”关系。通过“条”执行、“块”监督可改变这种局面,放也不会乱,收也不会死。(4)宏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5)由于“条”的有关经费全部来自本系统或国家,“块”的运行成本又很低,这样,也就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也不会产生乡镇负债问题。(6)有利于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7)为最终消除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经济结构提供了一个基础和平台。
注释:
①[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90页,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②[美]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15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③[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38页,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5。
④[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⑤吴藻溪:《近代合作思想史》,第120页,棠棣出版社1950年版。
关键词:广东农民工对策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5954(2011)12-66-03
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和外省农民工聚集的地区,农民工问题备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的高度关注。正确认识和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一个重大课题。为全面了解广东农民工的数量、分布、结构文化素质、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等情况,本文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以及相关的专项调查资料,对广东省农民工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一、农民工总体规模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测算,2010年广东省农民工总量为2635.89万人,分别占全国农民工总量和广东省常住人口的10.9%和25.3%。与2000年末相比,广东省农民工增加961.83万人,增长57.5%,十年间,广东农民工增幅比广东省常住人口增幅高了约36.8个百分点。在广东农民工总量中,外省农民工为1710.03万人,省内农民工为925.86万人,分别比2000年末增加584.88 万人和376.95 万人,增长了52.0 %和68.7%,省内农民工的增速比省外农民工高16.7个百分点。从农民工结构上看,省内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比重由2000年的32.8%上升到2010年的35.1%,上升2.3个百分点;外省农民工所占的比重则由67.2%下降为64.9%。这是广东大力推进“双转移”战略所取得的成果。
十年间,广东常住人口增加1788.31万人,其中外省人口增加643.39万人,且90.9%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始,广东流动人口及其中农民工总量均居全国首位。
二、农民工结构
(一)性别、年龄结构
分性别看,2010年广东农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农民工中男性占57.3%,女性占42.7%,其中:外省农民工中男性占57.0%,女性占43.0%;省内农民工中男性占58.0%,女性占42.0%。农民工性别比与广东目前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广东是制造业大省,近年来,产业结构有所重型化,对男性劳动力需求量增加,农民工中男性比重略高于女性的现状,与广东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从年龄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新生代农民工占49.5%。在农民工中,16~20岁占8.1%,20~30岁占41.4%,30~40岁占28.1%,40~50岁占17.4%,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5.0%。显然,大量外省农民工在广东就业,拉高了广东劳动力年龄段人口比重,从而使广东目前还处于“人口红利”期,同时也缓延了人口老龄化的进程。
(二)文化素质构成
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占0.4%,小学文化程度占11.0%,初中文化程度占67.8%,高中文化程度占17.5%,大专文化程度占2.6%,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占0.7%,可见,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20.8%,这一比重与2000年同比,十年间仅提高0.4个百分点。
从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农民工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27.1%,其中:21~25岁年龄组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0.4%。
外省农民工的文化程度略高于省内农民工,主要表现为:外省农民工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较低,初中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均较高,接受大专和本科教育的比重也较高。
(三)来源地构成
2010年,流入广东的农民工数量居前10名的省份为湖南、广西、四川、湖北、河南、江西、贵州、重庆、陕西、安徽,这10个省份流入广东的农民工多达1583.94万人,占广东外省农民工总量的92.6%。其中处于前三位的是湖南、广西、四川三个省,流入农民工数量分别为369.00万人、301.88万人和214.42万人,合计占广东外省农民工的51.8%,三省流入农民工均在200万人以上。流入农民工规模在100~200万人的是湖北、河南和江西。
省内外出农民工主要来自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2010年,粤东四市、粤西三市、粤北五市外出从业的农民工分别为115.88万人、256.09万人和354.66万人,占省内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81.5 %。粤北地区外出农民工占广东省外出农民工的比重最高,高达39.8%.
(四)地域分布
2010年,珠三角九市共有外省农民工1621.24万人,占全部外省农民工的94.8%,与2000年“五普”比,外省农民工增加了552.35万人,增长51.7%,所占的比重变化不大,仅下降0.2个百分点。此外,在珠三角就业的还有省内农民工803.53万人,占省内农民工的90.1%。据此计算,珠三角九市共聚集农民工2424.77万人,占广东省农民工的92%。
据国家统计局2009、201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09年在珠三角务工的农民工比重比2008年下降7.6个百分点;2010年这一比重又比2009年下降0.5个百分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料,粤东西北地区新增吸纳本省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由2008年末的66.8%上升至2010年末的76.9%;珠三角地区相应由33.2%下降至23.1%。
从农民工地域分布情况看,近年来,广东农民工在珠三角所占比重下降,在粤东西北所占比重上升,表明了广东推进的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以及产业升级的效应开始显现。
(五)行业分布
分行业看,在粤农民工就业以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为主,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达65.8%,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占12.2%,住宿和餐饮业占5.3%,建筑业占4.6%。与2000年相比,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3个百分点,建筑业下降0.4个百分点,但属于第三产业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比重均有所上升。
从广东省劳动就业人口看,2010年普查时点广东省在业人口6102.48万人,其中在二、三产业的4806.26万就业人口中,农民工就占了54.8%。显然,农民工已成为广东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农民工收入情况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农民工监测调查显示,广东农民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2010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月均工资为1440元,同比提高10.9%。其中:月均工资在800元以下的占0.8%,同比下降4.3个百分点;800~1200元的占32.2%,同比下降14.4个百分点;1200~1600元的占39.2%,同比提高7.1个百分点;1600~2400元的占21.2%,同比提高9.1个百分点;2400元以上的占6.6%,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
四、存在问题
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建立了农民工工作长效机制,尤其是2008年以来,作出了“双转移”重大战略决策,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并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使广东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工的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当前,广东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农民工工作各种矛盾集中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产业分布与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不适应
从受教育程度看,2010年广东农民工中,接受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育的占96.3%,而接受过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的仅占3.3%。这一情况说明广东绝大多数农民工只是接受基础文化知识教育的普通劳动力,仅能满足工业化初级阶段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这与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的形势很不协调。
从农民工的产业分布上看,2010年,广东从事第一(指跨乡镇到农业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数量分别为62.83万人、1864.29万人和708.77 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4 %、70.7%、26.9%。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民工数量远远多于第三产业。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不稳定
受城市公共服务资源有限、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不高、企业薪酬待遇较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不强,就业不稳定,局部地区出现农村劳动力输出多、回流也多的现象。据人社部门反映,个别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年流失率高达40%,制约了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的提高。
(三)农民工劳动强度较大
根据普查结果显示,2010年广东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个小时,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以五天工作制计算,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偏大。平均工作时间最长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为50.9小时。
(四)工资收入偏低导致农民工幸福感下降
广东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但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实际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2010年,广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均从业总收入为15108元,比同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58元)低25250元,比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22633元)低7525元。
五、对策建议
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意义重大,广东应紧密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作。对此建议:
(一)促进农民工就业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结合,夯实农民工幸福生活的基础
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是就业问题。当前,广东正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把稳定和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使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过程成为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一是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二要注重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三要继续推进“双转移”战略,增加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的数量,形成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就业增加促进经济更快发展的良性循环。四要注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二)提升农民工素质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增强农民工创造幸福的能力
农民工实现就业、获取幸福必须提高就业能力,而素质和技能培训是增强就业能力的重要一环。一要优化就业培训的投入机制。二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与产业转型升级的衔接机制,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注重职业观、价值观的教育。四是完善就业培训的激励机制。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强化农民工长久幸福的保障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和谐劳动关系是幸福广东、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一是维护农民工薪酬权益。二是维护农民工社保权益。三是维护农民工职业卫生和生产安全权益。
(四)创新农民工管理体制与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相结合,营造农民工共享幸福的环境
加强农民工管理体制建设,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各种公共服务待遇,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幸福生活的环境,是提高幸福感的关键。一是在完善基础建设上下工夫。二要建立各方面互联、共享的农民工信息调查系统。三要深入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的户口登记制度。四要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五要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将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陈柳钦,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困境与应对之策,《广东经济》2011年3月。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5-0120-04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其总量已经达到2.53亿人。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农民工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也是收入来源不稳定、长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城市身份的边缘化现象不利于四化的统筹发展,以及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对当前学术界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新阶段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概述
国内对农民工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工数量的迅速增加,农民工问题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学者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等不同学科拓展和深入研究了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生存环境、收入待遇、权益保护、医疗保险、教育文化、社会关系等问题,产生了大量著作和论文等形式的学术成果。早期研究农民工的著作集中分析了农民工的城乡流动问题,如,李培林的《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与社会地位》、李强的《中国大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辜胜阻和刘传江的《人口流动与农村城镇化战略管理》、蔡昉的《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等。进人21世纪以后,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角度开始多元化。如,李培林主编的《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简新华等的《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制度分析》、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蔡昉等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来自珠江三角洲的研究》、刘传江等的《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王小章等的《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等等,从多个方面对农民工问题展开研究。而以论文形式对农民工问题进行的研究更加广泛,如农民工流动与城镇化发展问题和社会分层问题、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工与政府和市民的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国内对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流动的致因和规模、流出方式、具体分布、内部分化及群体特征等问题。二是对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基本权利、公共服务及政府作为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对农民工户籍制度及其相关衍生制度的研究,如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教育制度和住房制度等。这些研究为我国新阶段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定居在城市,并逐渐成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这个过程会伴随着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行为的变化。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在某一个时段上,它是一种过程,在某一个时点上,它是一种结果;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伴随着文化的交融和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刘传江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包括职业地位和身份地位的改变以及自身文化道德素质、社会待遇的提高等多个方面。郑杭生认为,农民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生存能力、取得市民基本资格、逐渐融入城市、具备城市居民基本素质的过程。赵立新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逐步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是从农民身份转化为城市居民身份。它包括:户口的变动,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地域的转换,由居住在农村转向居住在城市;产业的转换,由从事农业生产变为非农业生产;文化的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发生变化。胡杰成认为,农民工市民化首先是制度市民化,农民工由农民身份转为市民身份;其次是经济市民化,农民工在城镇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收入足够支撑家庭在城镇的基本生活,有稳定、舒适的住所,家庭团聚;第三是社会与文化市民化,农民工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从以上界定可以发现,学者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共识。如,学者们都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地位的提升、获得城市市民的身份和权利、意味着文化素养的提高及与城市的社会融合等。
三、农民工市民化现状研究
现有研究普遍表明,农民工还没有顺利实现市民化,他们的城市适应水平较低,是一种“半城市化”和“虚城市化”,其在城市社会中普遍处于边缘化或底层地位。如,李强研究发现,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地位,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大部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社会之外。刘传江认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和自我空间领域里“沉淀”为“外来边缘人口”,而且这种边缘性还存在代际传递现象。王春光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缺乏市民待遇,导致他们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并产生了社会隔离和边缘化问题。陈丰认为,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但事实上,从享受城市文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各种不同层次需求来看,他们不仅缺少制度性接纳,还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农民工只是城市边缘群体,他们处于一种“虚城市化”状态,而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的关键。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受综合因素影响的过程,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其面临的障碍。根据现有文献,现存一些制度、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政府作为和农民工自身思想文化素质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第一,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程亮和郭剑雄认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较多,而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户籍制度直接影响农民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制度以及社会地位,而农民工的农业户口阻碍了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王春光认为,“农民工”是一种制度性身份。也可以说,是基于户籍制度而设计的一整套制度导致了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向上社会流动产生了消极影响。总之,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首先面临着制度性排斥,户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医疗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是农民工无法真正实现市民化的根源。这些制度产生的各种障碍,导致农民工在经济基础、政治权利、社会生活、文化和心理等方面无法顺利实现市民化。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各种摩擦和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从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身份上的严重不平等、对各种资源的占有和争夺以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差异合法性的怀疑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蔡昉等学者提出了“既得利益论”,认为城市里的居民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从而形成排斥农民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人为分割劳动力市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钱正武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交往只限于业缘关系,在心理上存在着“社群隔离”现象。各种制度和体制导致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农民工无法平等地与城市居民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使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而城市市民与农民工两大群体的隔离不利于培养农民工的市民意识。王桂新等认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并不只是农民工单方面的问题,而是由农民工“融入方”和城市居民“受纳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即使农民工单方面想融入迁居城市,但迁居城市居民“受纳方”的抵制态度也会影响其市民化进程。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受制于迁居城市的特质和居民态度。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双向互动的过程,是两个群体之间逐渐融合的社会整合过程;不仅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的过程,也是城市居民主动理解和积极接纳农民工的过程。因此,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现在存在的各种摩擦、各种形式的冲突和群体间的隔离,已经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障碍。
第三,社会资本不足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在研究深圳平江村个案时发现,平江人到深圳去务工和发展,依靠的是充足的社会资本,而不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因此,社会资本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依仗。曹子玮认为,农民工在城市中构建的社会网规模越大,获取的资源数量就越多,越有利于其实现市民化。反之,则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刘传江和周玲认为,农民工实际占有社会资本的情况与农民工出现的边缘性特征高度相关,农民工是否融入城市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其社会资本由传统关系型向以业缘为主的现代型转变。
第四,人力资本欠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张杨衍认为,受教育程度、是否受过职业培训和当前工作的持续时间等个人资本情况影响着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和张春泥认为,人力资本不仅影响农民工的就业、职业稳定性以及收入,还影响着农民工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程度。张新岭认为,从根本上说,农民工面临长时间加班、收入低下、保障层次低、职业选择受限、就业空间狭小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文化程度总体低下且缺乏正常的劳动职业技能。因此,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不足是阻碍其实现市民化的重要障碍。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社会制度和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欠缺。
此外,还有学者从各个主体认识上的误区,如城市居民、企业主体的短视行为等,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还有的从城市化进程、工会组织不完善、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和能力、农民工心理等角度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因素。如,钱正武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精神生活空虚、心理矛盾与冲突情绪严重、不愿参与政治、难以融入城市文明等。郑月琴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心理和社会文化环境两方面,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需要调整农民工矛盾心态和建设城市文化。
五、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应当加快剔除农民工市民化的诸多障碍,使农民工顺利融入城市、成为新市民。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推动政策、制度和机制等的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换代,通过产业调整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并完善城镇化建设,增强城镇功能,加快我国城镇化的步伐;加快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流转改革步伐,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何晓红认为,为了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必须要克服制度障碍、思想障碍、组织障碍、农民工自身素质障碍等的制约,通过加快法制进程、强化宏观调控、消除制度阻隔、重视教育培训、倡导人文关怀、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等来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朱信凯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农民工市民化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城镇化为方向,加快土地、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谢建社基于社会分层理论,认为农民工市民化要根据农民工群体的不同特征渐进、分期、分批加以实现。林永博认为,为了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应在六个方面下工夫,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缩小其与城市市民的差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管理制度;建立形式多样的廉租房制度;将农民工真正纳入城市的社会救助体系。欧阳慧认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应当分区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过渡性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的住房安排纳入城市住房制度;建立城镇和工业征用农地与农民工转为市民的指标挂钩制度;为退出土地、举家落户城镇的农户建立专项扶持基金;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教育制度;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认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整体性政策框架与思路包括: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合理稳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其参保比例和保障水平;推进农民工行使民利;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的实现机制,保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以城市群为主体,增加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和服务能力;建立福利和户籍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此外,还有学者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心理状态、农民工市民化与城市化战略的关系、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善等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李竞成(1990-),男,土家族,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生,会计学理论与实务。
李镭(1989-),女,汉族,在读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分析。
罗夏(1990-),女,汉族,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理论与实务。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在中国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可耕土地逐年减少,产生了失地农民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群体。本文在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设想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一方面,失地农民规模不断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而且还在以每年 200 万人的速度递增。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我国农村的养老一直是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模式。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也是农民的养老保障。然而,土地被征用,传统的土地养老模式已失去。加之失地农民处于城市与农村的边界,被彻底边缘化。处于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失地农民成为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因此,探索出一条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务之急。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普遍实行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失地农民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很好的考虑到一旦当失地农民花完这些补偿费,尤其是当这些人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因此,货币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自1990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采取了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养老账户这一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的模式。到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 万人。据2000年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一次性抽样调查,只有 1.5% 的农村老人享受了社会保险养老金。
直到现在国家没有统一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执行办法,各省会城市及部分地级市已纷纷根据其失地农民及地方财政情况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初步建立起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政策设计上的缺陷是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1、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2、个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二三百元,有的地区不到一百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保险层次单一,满足不了失地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目前,各地养老保险大都缺乏层次性,致使部分失地农民因保险层次过低不愿投保,部分失地农民又因缴费负担过高无力投保。
(二)实施过程中的不足降低了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
1、宣传不到位,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调查显示,有高达 43.3% 的失地农民不了解当地的养老保险政策,54.2% 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仅有 2.4% 表示非常了解。
2、养老金不能足额、准时发放,影响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调查表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 32.7% 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40.5% 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
3、实施过程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缺失,使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因为对养老保险制度不放心而拒绝参加的占受访人数的25.7%,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政府又未能很好地宣传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作中,失地农民被剥夺了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导致失地农民对这一制度不放心。
三、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经济、安定一方、致富农民的历史使命,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过程中,确保被征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要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倾斜。
(二)保险经办机构牵头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市场潜力很大,在为失地农民解决养老问题的同时,也为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政府解难,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新途径。
(三)相关部门配合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土地、财政、银行、镇、村及保险等相关部门应做好材料传递、资金收缴及存储等工作的衔接。将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交由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农民支付保险金。
(四)解决好保险转移管理工作
主要有 3 个方面:一是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市区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失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应当改革现有农民土地征用制度,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占用土地要严格履行审批权限,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
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失地农民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文章简要评析了在美国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农民工就业形势所受到的影响。肯定了目前政府所取得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从农民工技能水平、职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等诸多就业影响因素角度,提出了农民工就业难题解决的创新性建议。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在我国沿海地区的出口导向型企业,部分出现了农民工的就业难题,按农业部统计,约有2000万人失去工作岗位,提前返乡。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采取了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返乡农民工培训力度、强化就业中介服务等系列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从劳动经济学观点看,这些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好的,但应该看到,由于牵涉到的农民工群体人数众多,地域广大,又由于户籍政策的灵活性欠缺,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不一等问题,在实际运转中一些措施可能存在执行的偏差。
本文意图在这些措施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政策设想。
一、农民工就业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已超过1.3亿人。自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综合影响,部分城市、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一些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对农民工就业造成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年底进行的“就业情况快速调查”监测分析称,考虑到部分返乡农民工暂时失去工作,加上农村部分新成长劳动力,节后需要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2000万人以上。
但根据走访调研,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仍然有招工计划,不同的是岗位数量、招聘需求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
1.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生产计划缩减,空港数量有所减少,招聘时间略有延后。但一些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创新所需,追加了一些新岗位的招聘需求。
2.企业对新录员工的文化和技能水平要求提升。按照人保部的调研结果看,企业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工以上技能的比重,在历年持续提高的基础上,又分别上升了2个百分点和2.6个百分点。
综合上述情况可知,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数量整体有所下降,招工时间推后,技能要求提高。
因此,农民工就业供求矛盾在一段时期内将比较突出,引导有序流动就业和就地就近安排就业的任务繁重。
二、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因素
要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不能不系统梳理农民工的就业影响因素。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相关因素大致如下:
(一)行业及企业外贸关联度及应对危机的能力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或企业与出口外贸关联度越大,受到的冲击就越大。又因为这些企业多属于来料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位于整个产业链的末端,故而在这些企业中工作大量农民工群体,首当其冲地受到危机冲击。而在这些企业中,中小型企业受冲击程度最大。
但即便在这些企业中,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也有区别。一些企业在危机中及时调整对策,推出了产业升级战略,努力往产业链的上端靠拢,这就为其下一步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另有一些企业以退为进,暂时捂紧荷包,缩减薪酬等开支,和员工一起过苦日子。等到外商有新的订单调整,立即“反扑”,重新开工,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希望所在。
(二)区域经济对就业的吸纳能力
整体看,越是区域经济活力比较强,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地方,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就越强。众所周知,在此次危机中,由于对外开放程度高,沿海比内地受冲击程度严重,在订单减少、推迟或接不到订单的情况,企业开工不足或部分企业倒闭,带来了企业减员或岗位消失问题,使得在这些地区从业的农民工不得不提前返乡。
而农民工返回的家乡多是重庆、成都、河南等内地城市。根据笔者观察,在成都重庆这两个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活力释放,这些地区对于返乡农民工的安置和扶持力度更好,也有可能有更多的就业岗位给予返乡农民工就近安置。下一步,需要对这些地方解决就业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政策扶持。
(三)农民工自身文化技能水平
根据前述有关部门对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分析看,目前对高中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工的农民工需求比重在增加。这与目前正在推进的产业结构升级,对人才技能要求提升有关,也与劳动力市场更激烈的竞争有直接关联。
(四)政府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水平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中介人才机构中介服务,诸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供需见面会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或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学历的外籍农民工群体,其就业指导问题一直被忽略。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在户籍制度上给予更灵活的处理,并出台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人事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激励措施。
三、现有就业对策分析
基于上述就业影响因素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推出的一系列就业解决对策,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存在以下几方面局限:
(一)产业升级通盘考虑不足
由上述分析可知,就业的影响因素与宏观产业经济环境、区域经济活力密切相关,也与企业规模有所关联。
但当前国家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还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民生投资比重较少;在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除物流业规划中,这些投资多集中在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考虑较少。相应地,支持他们进行科研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资金自然就少。
由此,一些原本就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外需缩减,产能减少,内部用工成本依然不减的压力下,很难尽快走出困境。
尽管目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及时安排了200亿技改专项资金,拟通过中央财政贴息方式,并带动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一年撬动4000多亿的技术改造项目。但整体效果还有待观察,力度有待加强。
(二)培训的瞄准性差
由于文化技能水平对农民工“再就业”的影响因素明显,目前的多项中央和地方政策,都将加大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水平,把其放在突出位置。
但由于现行就业失业率统计口径,只统计城镇户籍人员,对于大量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农民工并未涵盖其中。尽管当前各地也紧急部署了对这些农民工的就业监测,但由于这些农民工多地往返流动的特点,统计难度很大,对部分人群的掌握并不全面,因而培训目标人群的确定就比较难。这也是当前众多劳动力输入大省普遍存在的难题。
而在中西部等劳动力输出大省,虽然比较容易统计出返乡农民工数量,但囿于财政经费不足等原因,就地对农民工的培训也不现实,并且在培训后,与企业需求对接方面,也会存在一定问题。
(三)发动社会力量不够
目前,有关部门密集推出了关爱农民工就业的多项行动,其中作为值得嘉许,但在广泛发动各种民间力量,包括企业、媒体等一起来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难题上,还有待加强。
由于涉及的就业人群庞大,单靠政府下属的各地人才中介机构,提供所有的人才中介服务,并不现实,下一步需要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就业问题上下工夫,这当中就包括各种民间培训机构、各行业中小企业,及时提供信息的各种媒体。
但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需要注意严格对社会职介机构的监管,严惩非法职介公司“黑中介”等非法行为。四、进一步就业政策探讨
(一)就业与产业升级、企业创新相结合
笔者建议集合各区域经济特色及企业需求,由当地宏观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等,对各地现有产业及企业进行梳理,尽快明确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兴行业领域,并对这些行业所需岗位信息细化梳理,及时推出对应的员工技能提高课程,从宏观上改善农民工技能素质结构。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解决上,救活企业特别重要。只有政府或社会资金及时给企业输血,企业复活了,才有新岗位可用,人才供需市场才会繁荣。
笔者建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协调,给予企业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专项补贴,补贴额度建议与其解决就业的人数、工资水平等直接挂钩,对于不裁员者给予奖励。
对于在困难时期进行技术创新和岗位改造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创新培训费用机制
由国家有关部门主导,在劳动力输出大省与劳动力输入大省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及时共享农民工供需信息,并将岗前培训和企业需求结合起来,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以适应企业需要。
由于培训必然涉及经费,靠沿海地区几个劳动力输入大省,来解决众多非本地农民工的培训问题,显然不现实;同时,劳动力输出大省在培训方面也很乏力,这些省份多是财政困难大省,单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单靠地方财政都不现实。因而,笔者建议将大量结余沉淀在劳动力输入大省的养老保险金等利用起来。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分割,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转出社会保险关系时,对于自己的养老保险部分只能推出个人缴费那部分,企业缴费部分作为养老统筹基金,则沉淀在当地政府社保部门。
笔者建议将将这部分养老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统一转入劳动力输出省份的社保机构,由这些社保机构统一组织,对于大量返乡农民工进行集体就业培训。一旦劳动力输入大省经济回暖,企业重新招工,就及时将农民工输送过去,由此既避开了培训方面户籍的樊篱,又减轻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资源负担,避免农民工盲目找工作的低效。
(三)健全人才中介服务平台
建议各地进一步健全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企业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的强制报送,将岗位需求信息统一梳理至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供择业农民工参考。
对于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要统一由政府出资搭建临时性的招聘平台,供供需双方双向选择。
此外,还可以通过媒体爱心热线,为提供岗位信息的信息人,给予物质奖励。
(四)打破户籍樊篱
在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等政策上,应当把政策对象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就业对象,形成一体化的城乡就业政策,消除对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歧视。
笔者建议将农村劳动者纳入了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就业政策范围,改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建立了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参考文献
[1]蔡昉,王德文.化解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就业冲击[R].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工作论文.
[2]申剑丽.200亿中央技改资金或将撬动4000亿项目[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3-24(6).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
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要想获得永续的社会保障就离不开自身的就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民由于缺乏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较低,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市场中竞争力差,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增强失地农民的竞争力,政府对失地农民应采取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