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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06-18 09:57:0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

篇1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化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六五”普法教育,宣传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工作措施,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结合工作,加强宣传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一项落在实处、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工作,也是一项面向群众宣传的工作。因此,我们要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

1、机关要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百日安全生产”等活动,在县城街心花园开展宣传教育,散发编印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咨询。同时,还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利用法律“六进”活动,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送到农村、送到机关、送到企业、送到学校、送到社区、让更多的人都能增强安全意识。

3、要利用个案在群众中、学生中开展好法律宣传教育,做到以案说法,以案育人,各司法所干警在学校为学生上法制课时,一定要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法制课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广大的青少年学生都能做到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篇2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

篇3

一、适用范围

*区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场所和个人。

二、整治时间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辖区内各单位、部门、街道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和防火常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发现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

(三)*区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市政建设、国土房管、经贸、城管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按职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的;

2.营业性场所未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导致安全隐患的;

4.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小作坊、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仓库、厂房、废品收购站或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用火、用电、用气现象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6.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为在高处、临边、悬崖、陡坡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的;

7.违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装卸、经营、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

9.违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其他违法建设,导致安全隐患的;

篇4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通过开展地方发电企业专项执法监察,摸清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全面了解我市地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不含中央发电企业及鲁能发展集团公司所属电厂)。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灰渣库安全评价和许可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七)防范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从8月6日开始至9月5日结束。

(二)阶段划分:

1、动员部署阶段(8月6日至11日)

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对辖区内地方发电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执法监察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动员,指导企业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好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8月11日前,将《全市地方发电企业专项执法监察联系表》(见附件2)和《全市地方发电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夏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监察支队联系人:田军,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2、企业自查阶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发电企业按照方案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并向当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3、检查整改阶段(8月18日至24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项执法监察组织,在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整改要求。同时按照省安监局要求,认真填写《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县(市、区)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工作总结和《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请于8月22日前分别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并将《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的原件报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4、验收讲评阶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监局现场检查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并对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进行总结讲评。做好迎接省安监局督查准备。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活动开展目标。各县(市、区)要以此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发电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通过执法监察,教育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帮助企业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篇5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通过开展地方发电企业专项执法监察,摸清企业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全面了解我市地方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不含中央发电企业及鲁能发展集团公司所属电厂)。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灰渣库安全评价和许可情况;

(六)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七)防范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从8月6日开始至9月5日结束。

(二)阶段划分:

1、动员部署阶段(8月6日至11日)

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对辖区内地方发电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执法监察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动员,指导企业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保障,认真开展好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

请各县(市、区)安监局于8月11日前,将《全市地方发电企业专项执法监察联系表》(见附件2)和《全市地方发电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分别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2、企业自查阶段(8月12日至17日)

地方发电企业按照方案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并向当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3、检查整改阶段(8月18日至24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项执法监察组织,在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整改要求。同时按照省安监局要求,认真填写《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各县(市、区)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工作总结和《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请于8月22日前分别报市安监局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并将《对地方发电企业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的原件报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4、验收讲评阶段(8月25日9月5日)

市安监局现场检查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并对这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进行总结讲评。做好迎接省安监局督查准备。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活动开展目标。各县(市、区)要以此次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发电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通过执法监察,教育企业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帮助企业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篇6

1、在完善法律法规中,建设好整个法律体系

1.1 为保证有法可依,要进一步做好采矿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中,虽然有了很大的成就,比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建设的专门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有关于矿山安全的行政方面的法律和条文,比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等。即使这样,其中还是有很多不足,比如一些法规已经落后,亟待修订,很多矿山安全的法规的整个标准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另外,在目前,已经建设的法律法规中,有些矿山安全的条文中有关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还没有很好的明确责任。所以,开采矿产的法制建设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1.2 对一些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在我国现有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条文中,整体来说还有一些杂乱。很多法律法规中,还是存在很多冲突和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有些条款中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有一些内容又是交叉重叠的,更为关注的不少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法规,它们之间也存在互相抵触的现象。所以,对梳理矿山管理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是很需要的。目前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的作用都没有很好的发挥,这其中的原因就和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之间的模糊不清有关,也在很大程度上合一些法规本事就有矛盾有关。所以,梳理所有矿山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应当是重要的任务之一,从而使矿山安全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

1.3 对其中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所谓法律的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当前,我管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法规不健全之外,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些很已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并不高。法律法范的位阶高低可以直接影响法律在执行中最大效能的发挥,并且在法律责任的实际追究过程中,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和那些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高低有关。所以,要想充分发挥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作用,还需要对矿业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进行提高。

1.4 加强矿产安全法制建设的监管

在实际的矿山安全管理中,即使有了法律如果监管不到位,也会使已经成立的法规所产生的约束力将会被大大降低。国家在最近几年先后出台的一些政策,并对事件的发生处理也较为严厉,不过一些重大矿难事故还是不断发生。从国家政府职责来说,最主要还是在于责任追究还是是停留较低层面,责任问责的落实不是很到位。针对监管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还有对矿业经营者的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是目前我国对事故常常采取的责任追究形式,很多时候监督管理者并没有很多的责任承担,实际上,监督管理者在矿山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视的。虽然针对监督管理人员的问责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是目前,对于还没有明确详细具体规定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其责任只是笼统含糊的进行了规定。问责主体缺位、客体不清、力度不强、范围太窄等都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不健全现象,这都会带来很多的不良后果,这都会影响法律法规在矿山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实施。在很多事故中,政府官员和主要的监督管理更多的是被追究的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等一些轻微处分,虽然这也是因失职而被问责,但风头过后照样启用,不疼不痒的处分会带来更大的隐患。要想很好的做好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应该明确规定督管理者的责任和在具体情况负多大的责任,事后必究。

2、监督管理行政法律问责机制进一步健全

2.1 法律问责的基本原则

当前,对于矿山开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行政法律责任内容还是比较散乱,这些现状对行政法律责任的问责,特别是对监管者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所以,法律问责需要对监管人员和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定位追究原则,还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责任判断标准。并且最好建立适用监督管理主体的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明确对适用监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一些过错责任。

2.1.1 对监督管理主体来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可以说监督管理主体有着比被监管人强势很多的地位,所以,适用归责原则首先要体现出特殊性,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普通的过错原则。原因就是,归责既要体现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职能,整个过程通过技术性方面解决了操作上的事情,监督管理主体充分体现好从严要求的法治理念。另外,还需要对于其主观恶性的关注,重视过错本身,法律的惩恶扬善的基本功能被体现,并且不能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从而,法律的道德评价被体现。所以,监督管理主体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就是要将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作为基础原则。

2.1.2 对监督管理人员来说,归责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以过错责任

明确其自身所负担的道德义务是监管人员自愿加入监督管理主体的前提,比如,维护国家的利益,遵守好法律和宪法的规定,同时注重公务员和政府的形象维护,有这较强的责任意识。“诚心诚意完成我的公务员职责”是德国在公务员法对其公务员所要求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等”等在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样是对监督管理者责任的一种体现。这些条文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正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基础,也是公务员承担道德义务的法律基础。为此归责原则可以很好的增强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2.2 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可以说,隐患是大多数的矿难发生前都存在的,最主要是的怎么正视这些隐患,矿难最终的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对这些隐患的漠视。我们需要很好的重视对深思这些在矿山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一些有关的责任主体起到警示效果,从而杜绝不作为的行使职权,这样能够很好的防患于未然。当然,矿难发生后对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问责,也能是一种法律执行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在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主要问题,还是事故发生前对一些行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仍比较薄弱。原因之一是,一些保障机制的相对缺乏,违法乱用职权现象仍然出现,很多矿山企业在不达标安全条件的便投入生产和市场。常常是等事故发生以后,才开始探究开采单位投入生产的相关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也是常常在重大问题出现了之后,才会追究许许可机关和可申请人在申办矿山生产手续中的违法行为和程序。所以,事前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审批机关应严格审查许可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现在常常出现的中介评估机构和许可申请人串通作假的行为,一定要严厉惩处,使上级主管机关与权力监督许可机关行政审批权切实得到落实,同时对那些违法审批的工作人员,追究其失责行为。

2.3 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的进一步健全

在世界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发生都是一次灾难性事件,严肃追究事故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是制止灾难发生的重要举措。世界各国在事故问责中也有着许多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加以借鉴,来逐步完善中国矿山事故责任的追究制。

2.3.1 问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严格的程序是所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具备的,随意的人治与严格的法治的基本区别也是有程序决定的。近些年来,中国的人大这一主要问责主体在矿山事故发生后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该的作用,所以,首先要重视完善人大问责的程序,发挥人大监督政府的权力和作用。人大问责政府官员的问询、质询、罢免等问责形式是由宪法赋予的,人大问责程序的完善,需要通过规范程序加以保证,使这些问责的形式具有可操作性。

2.3.2 承担责任方式进一步明确

现在,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行政责任一般是行政问责制承担责任的主要四种内容。但是,通常实际情况是,问责的官员追究何种责任是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多数官员和监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都抱着侥幸心理,很少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和主动检讨。而一些官员便是引咎辞职而不了了之,因为引咎辞职可以当作逃避责任的方法,即使是很大的责任都能逃避。所以,应该使责任的追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担责任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具体。

2.3.3 行政问责的理念进一步转变

当前,我国还存在发生轻微事故或者没有事故就不需要问责的现状,问责似乎也仅仅局限于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中。这种问责的现状对事故频发的矿山生产事故的减少是很不好的。管理人员肩负和自己的责任这是问责制的最终目的,行政问责制既要对具体问题的过错进行问责,还要对行政主体的责任进行追究。我们应该应改变官本位观念,树立以民为本的政治道德,体现民主问责的精神,建立现代行政追究责任的理念。“管理人员应随时随地接受来自媒体、人大、司法、上级、民众的监督。”由此,行政问责的理念的改变,需要行政问责制逐步向民主问责制转变,需要权力问责制逐步向制度问责制转变。

3、结语

思考最近几年频频发生在中国的矿山安全事故事情,可以看出矿山事故的发生不仅使人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受到无情践踏,也让受害矿工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救的伤害,还给国家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好影响。追究屡屡发生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当然可能会不只是一两个原因造成的,它们多事很多因素交织综合的后果,但大都数矿山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行为要不是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要么就是违法行为来自于被监管者。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深入探究,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从法律层面上健全矿山安全生产体制和监督管理的体制,将能够很好的对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约束,能够很好的对被监管者的监管,这样,将会从法律上为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梁冬梅.关于完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律责任的思考[J].《黄金》,2011.1.

篇7

本文从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1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

人作为有思维的生物,其思想意识决定行为。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人的失误占有很大比重。据有关事故案例统计,80%以上事故的发生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不安全行为的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大多是一些不安全的思想意识。对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淡薄,使得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隐患,以及在平常的事故中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造成许多不应有的损害。

2.2生产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和技术力量薄弱

生产中,完善的安全设施是保障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但大部分矿山所处地域自然条件恶劣,对安全设施和开采技术的要求都较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此外,已进入深部探矿作业的企业,大多效益不好,缺乏资金和技术,最终导致矿山开采的安全设备落后以及安全设施不到位,这无疑是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以至于造成冒顶片帮、物体打击、坍塌等事故。以2010年非煤矿山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为例,冒顶片帮、物体打击、坍塌、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等6类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8.6%。

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矿山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现在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并且本身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体系,造成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款与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此外,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程序也迫切需要修订和补充,行业部门内部规定现有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明显滞后,已跟不上现代矿山企业管理的要求。

2.4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不完善的安全监督体系也是造成矿山安全生产被动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一方面来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难解地方保护瓶颈,使得安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安全监管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安全监管力度不够,缺失责任心,同时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管工作中没有标准化,造成一定的管理难度,以及安全生产缺乏长效持久的保障机制。

3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的措施

3.1做好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在传统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运用新的劳动保护技术和管理方法,尽快地与现代生产技术的发展相适应。现代安全管理是以全面安全管理为主体,运用近代科学中的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加以利用,以期达到系统化、数量化、信息化的管理。在实际矿山生产过程中,在保证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安全管理,首先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对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而有效地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大矿山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对设备及安全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严格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此外,应用科学合理的生产技术,采取合理的开采方法、通风措施等,对采空区、尾矿库进行严密的安全监管,技术管理上也按规范制定并实施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生产控制分析化验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法,减少或避免在矿山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切实做好以人为本,有效地防止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矿山可持续发展。

3.2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监管体系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方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增加,根据国家安监局统计,在2002~2010年间,就煤矿安全生产而言,先后就有6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并制定部门规章近30部、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400余项,对于非煤矿山相对较少,也有一些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弥补了一些缺陷,但还是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不断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矿山企业的不同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应通过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立法制度,形成健全和完善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规程体系。健全和完善提高安全监管体系,首先对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安监部门将直接按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安全监管执法,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其次,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适当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其认识安全隐患的危险性,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评价系统,从危险因素、安全评价指标及权重、安全评价结构模型、隶属函数、综合评价方法等方面出发,以掌握矿山矿井系统的安全状态,为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的整改提供依据,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使事故防范于未然。另外,可通过网络建设,使安监部门随时可以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减少了安监人员的工作量,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长效保障机制。在实际中,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的客观需要出发,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改革,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3.3对矿山实施信息化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利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矿山实行信息化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趋势,各种高新技术将逐步地运用在矿山生产中。例如,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Reality)是近十几年来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高新技术,它是以多媒体计算机系统为基础,结合实时计算机图像生成、数据库、人工智能和物理模拟等手段可以构造出逼真的矿山工程三维空间环境,操作人员可以通过人机交互参与其间的活动。应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矿山生产环境的风险评价、进行事故调查、进行矿井火灾和瓦斯爆炸的研究等,用智能化的计算机代替人来工作,减少实际工作人员检测的安全性,增加监测的时效性,以便于及时做出应对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必将成为矿业的安全管理、危险性评价、人员培训及指导妥善处理灾变情况的有效手段。

4结语

篇8

目前,由于在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宣传工作开展不到位,很多地方在宣传工作上所使用的方式过于传统,宣传对象过于单一,并且很多时候都是应付了事的走过场,致使农机使用者缺少必要的知识与技能,从而使农机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为农机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

2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途径

2.1完善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要求做到以下3点: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是要掌握农机使用的基本信息。这就要求要根据当前农机使用的数量进行统计并分类,根据安全隐患的轻重进行划分,从而完善相关的法规;做好相关的控制措施,根据安全隐患的发展特点严格把关国家在生产农机时的质量与性能,以确保从根源上杜绝隐患的发生;要确保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范围与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私有农机的管理。

2.2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2.2.1要进一步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力度由于我国在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开展较晚,致使遗留问题与新问题并存。因此,这就需要不断的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确保抓住安全隐患问题的重点,找到管理工作中的弱点,从而不断地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2.2要做好农机生产安全的防范工作这就要求要建立农机安全预防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做到有备无患,将安全隐患及时扼杀在萌芽中;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做好关于农机生产安全隐患的应急预案,从而确保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强化管理力度[2]。

2.3完善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只有完善当前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才能确保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从而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这就要求当地政府要根据当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以农民的利益为根本,以保障农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为己任,不断的强化自身的管理能力与管理水平,并在加大对农民安全教育的同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根本上规范农机生产秩序,确保农机生产的安全。

2.4加大相关方面的宣传力度

针对当前农民文化素质不足与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的显现,需要不断的加大相关方面的宣传工作,使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提高农民生产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这就要求要针对从事农机生产的人员,加大对其的培训力度,从而提高操作者的知识与技能,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性。与此同时,要在加大培训工作的基础上,严格管理农机设备,如加大对年检、挂牌以及驾证等方面的管理,并做到从严治理,确保培训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出作用[3]。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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