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 09:28:0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法规类别,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是面向中央国家机关的立法决策部门和执法部门而建设的一个法律法规数据整合化、精细化、专业化信息系统。在数据来源方面,系统基于图书馆及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全面、宏大的法律法规馆藏资料,对国内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政府公告文件等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和内容结构化处理,并对外提供服务,从数据来源上保证了系统的权威性。在应用服务方面,系统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基于法律法规元数据、全文内容数据、法条内容数据等多层次的检索、分类、展现、全文原版原貌查看、原文回溯查看等服务,实现针对整部法律及至法律法规中一个具体条款的历史沿革、关联法律、关联法条推荐等服务,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立法决策的参考辅助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科研人员提供方便、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数据管理和维护等功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从整体上考虑,平台需要构建为一个集法律法规数据加工、数据管理、数据和利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以“知识本体”的理念深层挖掘与揭示法律法规内在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全面、立体的信息服务网络,从而帮助立法工作人员快速、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法律信息。
2系统功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采用先进的系统构建方法、智能化及人性化的信息服务与检索方式。其设计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准确、及时、全面的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并且整个系统在总体设计上遵循开放、可扩展、安全的原则,从而使整个系统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易于扩展,既能满足当前的业务要求,又符合长期发展的需要。在应用功能层,主要设计了项目所需的各个应用系统或功能模块,包括数据加工系统、信息系统、资源服务系统等,各系统的技术实现如下。1)信息采集与加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公告文件、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历史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国外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些文件基本都是以纸质文件形式进行保存,因此必须首先对这些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数字化加工主要包括纸本文件的扫描、OCR识别和生成PDF文件。此外,系统要求提供细化到具体条款级的内容服务。因此,在完成法律法规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后,还需对数字化内容进行结构化加工,即根据法律法规的内容结构规范(元数据规范),通过软件工具对全文内容进行结构化分析、标引、抽取和保存。工具需要支持智能分析、智能标引和快速人工标引,支持可视化的加工内容编辑与审核,支持加工方案(包括标引字段、识别规则与输出方式)的自定义以及多种方式的加工数据输出。实现专业、准确的法律法规文件结构化加工的同时,尽可能的减少人工参与,提高加工效率,确保识别准确度。2)数据与管理。为确保系统的数据权威性,在每一条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对外提供服务前,都需要有严格的数据审核机制和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管理。同时,为了更准确地提供法条内容关联服务,需要人工对关联内容进行审核与维护。这些工作都需要通过系统的管理端实现。系统管理端为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与原始数据的同屏比对、数据修改、关联内容选择与自定义等功能。数据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正式库中进行。通过此系统,提高法律法规数据管理流程的工作效率,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权威性。3)资源利用与服务。在对外服务方面,系统提供全文检索、分类导航、全文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内容回溯、法条关联、法律法规知识词网等应用服务。其中,检索范围包括法律元数据信息以及法条内容;分类导航可以依据适用范围、类型、年代、地区(国家)、主题词等进行法律法规的分类浏览;全文原版原貌展现要求以原始文件的排版格式进行展现;对于检索到的一条法条,可以快速调用原始文件,并直接定位所在页面进行查看;针对整部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提供相关的内容推荐,包括立法背景、历史沿革、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案例等信息,使用户可以全方位了解该部法律或该项条款的相关知识;提供基于关键词的法律法规知识词网,实现相关关键词之间递进延伸的关联网络,为用户揭示相关法律、相关法条、相关案例、相关参考资料等信息。总之,在资源利用服务方面,需要为立法人员和科研用户提供从搜索、关联到词网的全方位、立体化法律法规知识网络。
3系统设计
法律法规信息服务系统从软件设计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数据结构化加工、元数据仓储、全文检索定位、站点等子系统。从项目实施过程来看,还包括了法律法规文件的分类梳理以及数字化加工两方面内容。平台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1)数据结构化加工。首先对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分类梳理,对于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纸质文件按照分类进行数据字化加工,并转换成双层PDF。对于PDF文件,通过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进行内容的结构化加工,根据确定的数据结构提取出对应的结构化字段文本内容。数据结构化加工平台支持加工方案的自定义,实现对PDF内容的自动分析、智能标引以及人工划框标引,加工结果可以保存为PCI文件以备审核校对。加工后的数据可以导出为XML文件或直接同步到数据库中。数据管理平台可以为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审核、维护,支持原始文件(PDF)的同屏显示与人工比对,可以提高数据审核效率。同时,还可以为每条数据提供关联内容查看、选择、删除等功能,允许用户自定义添加关联内容,并默认优化显示。审核通过后的数据,才会保存到元数据仓储中待。2)元数据仓储。元数据仓储是本系统的核心组件,它提供了不同法律法规类型的元数据库,用以存储相应的结构化数据。同时,利用全文检索引擎,对于存储数据的文本内容进行索引,建立全文索引仓储。此外,所有数字化加工后的PDF文件都按分类保存在文件目录,通过元数据仓储可以调用全文查看,并定位法条所在页面进行原文回溯查看。3)全文检索定位。全文检索引擎可以实现对法律法规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分析引擎和规则引擎可以实现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导航与法条关联。WordNet组件可以实现基于关键词的词与词间关联查看以及与法律、法条、案例、参考资料等的内容关联。原版原貌组件可以实现法律法规全文原始样式的在线查看。元数据仓储管理平台实现对元数据仓储的数据维护和接口配置。PDF阅读工具可以嵌入到平台上,提供PDF文件的在线浏览与页面定位。4)站点。通过系统站点,向立法决策用户提供信息搜索、分类导航、原版原貌展现、原文回溯查看、法条关联、关联词网等应用服务,并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个性化页面,采用可视化编辑模块,方便用户制作符合个人阅读习惯的站点模块。
4对系统提升的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效能优化是顺应当前国内发展趋势的需要。十报告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要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在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同时,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手段,要统筹规划、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从而给自然环境留下尽量多的修复空间;
第二,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节约集约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改变,加快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的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三,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同时加快水利建设,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四,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把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评办法和奖惩机制。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条策略,无不体现出对政府效能的要求,以往的政府效能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优化政府效能,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域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
其次,优化政府效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十二五”伊始,我国就多次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措施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效能转化的目的在于形成真切实际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日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优化政府效能是建立改善环境标杆的需要。依据经济学相关原理,要实现地域经济的长足发展,首先要依据地域经济特色,打造地域经济的增长极,并依托这个增长极使产业集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效益,这样才能实现地域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第四,政府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传导器。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要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法规要依靠政府来执行。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效能优化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府部门成员的综合素养学习,不仅是为了提高政府成员的专业素养,满足不同时期对人才的不同需求,更是为了提高政府成员综合素养。综合素养包括专业素养、思想素养等方面的内容。学习有助于政府成员清正廉洁习惯的形成,同时能够激发成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归属感等。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将我国尽快建设成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生态文明型社会主义社会。
(二)无纸化运作,减少政府部门资源的浪费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机构,首先需要从减少自身资源消耗以及杜绝资源浪费着手。无纸化运作在国外已经提出很多年,并在一些发达国家逐步实施,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杆,政府部门工作的无纸化运作是一种可行战略。笔者所论述的无纸化运作并不是指政府的所有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的下达都采用无纸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将政府工作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级,依据这些等级的实际情况,先对无纸化运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满足可行性要求,对于这种类别的工作就采取无纸化运作的方式,无纸化运作的工具主要集中体现在电子产品、网络之中,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需要后期的学者对政府工作进行更加详细的研究。
(三)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生态文明建设的阻碍之一在于缺乏应有的监督考核机制,政府的监督机制主要采用的内部监督以及结果监督,缺乏外部监督以及对事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并且现有的监督机制缺乏应有的问责制度。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的监督机制以及考核机制的完善需要从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得益彰,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问责制采用首问责任制与分层责任制这两种形式,实行双管齐下的策略;第三,考核机制中必须加入对事件过程的考核,不仅要注重事件处理的数量,更要注重事件处理的质量。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互联网金融是在全球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始于银行金融业务的网络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银行的网络金融在全球范围内迅速铺开。2013年中国网银交易规模为1287.8万亿元,大部分银行的电子银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数量已达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规模达1064.1亿元,环比增长64.7%;截至2013年末,国内P2P行业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贷款存量为268亿元,出借人数超过20万,较2012年200亿元左右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与此同时,挑战传统证券业务的众筹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入驻,并受到投资者青睐。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上线最早同时也是规模最大的众筹平台,截至2013年7月该平台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称“互联网金融元年”,自此互联网金融不仅创新层出不穷,而且竞争日趋激烈。首先,电商巨头纷纷涉足金融行业,如阿里巴巴开放信用贷款和理财业务,腾讯与中国平安成立保险金融服务系统,苏宁小贷进入供应链金融领域等;其次,银行系电商也竞相上线,如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招行的“非常e购”等;再次,互联网金融开始蔓延理财、保险业等行业,如余额宝、人寿联合快钱共推保险网销,“三马”联合卖财险等,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创新与竞争开始愈演愈烈。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及其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活动表现为货币和数字化信息在网络间的传达与调拨,交易双方互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这种依附于高科技和虚拟性的特性,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具有金融属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活动面临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性、声誉等一切常规金融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载体是互联网,互联网本身附有的虚拟性、技术性以及创新性特点会给互联网金融附加很多系统性的隐性风险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强烈竞争态势下,互联网金融也频繁发生风险案件,显性风险突出。例如,银行网站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P2P网络借贷行业早期由于基本处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而多次发生“跑路”事件,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等情况。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行业交叉属性,目前对其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可完全适用的法律约束,其发展还蕴藏着“隐性”风险。例如,由于监管的欠缺,不乏有企业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进行网络洗钱,违规经营发行理财产品,暗箱操作线下业务等,不断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风险底线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全面结合和创新的产物,其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有:
(1)对信息技术装备的依赖,即互联网金融的一切活动都依托于信息技术的软硬件装备,一旦技术出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
(2)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支付结算等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交易者身份认证难以确认,容易导致信用风险;
(3)金融的跨界经营,如金融“触电”、电商“淘金”等的发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经营已成趋势,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
(4)法律与监管的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为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单纯的行业自律会积累大量隐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类别及特点
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一切依托互联网展开的金融活动,包括了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实体机构、平台中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从商业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六类。综合而言,互联网与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所形成的各种模式类别,不仅传承了互联网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多元化、用户行为价值化等优点,同时也更加创新性地细化了我国金融市场业务,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普惠发展”。但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环境下,各种模式类别发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联网金融风险在我国更具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结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源和商业模式特点,与我国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风险类别中。
(一)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例如,由于网络及计算机自身缺陷或技术不成熟造成的停机、堵塞、出错及故障等,以通过病毒、黑客等人为破坏手段构成的网络软硬件瘫痪、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截留或被盗。同时,互联网支付密钥的技术管理以及TCP/IP协议的安全性,对承担金融活动中资金主体的资金安全性来说也面临考验。因为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交易信息完全通过网络传输,在这过程中存在非法盗取、篡改以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据《2012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钓鱼网站等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到4.56亿人次。此外,在技术支撑上,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往往通过购买外部技术支撑来解决内部技术和管理问题,而在互联网技术设备上我国又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国外进口的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存在的隐患也不得忽视。
(二)虚拟性风险一方面,互联网的开放性给社交活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分享平台,但其“虚拟性”特点也给海量交易者身份、传递信息的真伪判断带来明显弊端,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服务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大都会根据行业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购买价格,可能会出现“低质量”金融服务机构驱逐“高质量”金融服务机构的现象;同时,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可能会利用自身信息的隐蔽性,做出像网络洗钱、网络欺诈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金融活动中很多承担着资金周转功能,如第三方支付、电商系金融等,相比传统金融的线下严格审查,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虚拟性”特点,很难对在资金周转过程中的沉淀资金实施有效的担保和监管,信用风险指数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或引发支付风险。
(三)操作性风险相对传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大数据的经营、操作主体的变换、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操作流程设计对网络系统的依赖,以及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方面。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对数据的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台数据获取主要是基于业务的交易数据,形成维度单一,再加上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风险“有偏”隐患;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操作主体大都是客户在自有计算机上实现,如不熟悉具体的操作规范与要求,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互联网交易系统的设计缺陷、安全性以及运行的稳定性等,也可能引发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可能会存在由于没有树立良好的信誉而导致的各项业务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有序展开而面临风险;互联网由于时效性和快捷性特点,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过失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如金融机构的“乌龙指”事件),而且互联网通过媒介对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风险会很快进而导致声誉风险。
(四)法律法规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与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冲突造成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猛,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需求。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律的运用风险,即现有法律运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难以适用,容易导致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不明确,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对某些金融行为(如虚拟货币)本身的违法与不违法难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风险,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车”风险集聚,而互联网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领域的交叉属性,使得其立法过程很复杂,难度超过传统金融,如实名制和客户隐私保护两难问题的解决等,更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
(五)监管覆盖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经营,如电商系金融领域,这对我国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界限及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监管机构约束外,仅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受央行支付结算司监管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约束。而像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虽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类归口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但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任重道远,短期内监管的灰色地带仍会存在。其次,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交叉属性,与传统金融相比风险诱发的因素多样化,加上其虚拟性、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导致监管的全面跟踪难以识别,这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频繁的互联网金融跨国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这种趋势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四、互联网金融特殊性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策略
(一)从互联网技术层面构筑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安全体系是电子金融与电子商务活动安全的基础,技术层面的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操作系统安全稳定、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技术、入侵检测技术以及金融信息、数据的安全防范技术等。互联网金融运行安全体系的构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联网运行的安全环境,应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研发投入,增强互联网系统的抵御和防攻击能力。同时,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的信息安全上,应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这是网络金融和商务活动的支付体系和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的发展基础。
(二)从金融属性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是金融属性,在业务层面,不论是有金融牌照的企业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借贷公司,都应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金融信息化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审慎管理信用、流动性等其他风险。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交叉性和金融属性,其风险管控不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评估、管理、预警的机制,还要在严格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管理、资金流动性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制度。如,对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应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两个层面进行标准化管理;对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对多”、“资金池”、“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风险隐患应尽早进行规范;对互联网借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及无抵押品问题带来的风险隐患应设计出相应制度等。
(三)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立法力度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的方式是对仍然适用的法律继续沿用,对不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相关新法规以补充覆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欧美逐步建立起了涵盖交易规则、交易保护、制度标准等内容的互联网金融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三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如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等;二是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如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三是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如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安全法规等。
(四)从监管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做到有保有压。目前,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在监管模式上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特性,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并有效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再次,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国活动,监管部门需联合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加强联动实施统一监管。
1 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有助于降低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
降低造价,可以减少项目中的资金投入。招投标把竞争机制引进到项目中,从而变压力为动力促使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所有这些,既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因,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一个方面。
1.2 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1.3 模板化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招投标风险
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很大,不仅存在合作风险,还存在众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威胁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及后续履约的正常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降低和控制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的首要途径便是加强招投标工作中合作伙伴的资质审查及能力评估,同时加强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和环节控制。由此可见,将招投标工作流程及工作项目作为模板管理的依据、切实建立起一套招投标工作资质能力审查与评估体系,是提升招投标工作质量、提升合作伙伴水平的关键途径,也是有效降低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的根本。模板化管理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作用尤其显现在项目复杂、技术要求高、环节多的招投标项目之中。
1.4 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通过模板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1.5 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革新
在招标和投标模板化管理过程中,企业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和合作,相互之间的资源得到了共享,因而其他企业的先进技术可以被学习,从而实现企业自身技术能力的提升,促进企业技术的进步和革新。
2 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模板化管理措施
2.1 把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
为促进我国企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其他一些实施条例,正确应用这些法律法规作为企业招投标的基本依据,可以使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实现模板化管理,提升管理实效和招投标工作的实效,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
2.2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模板的建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标前准备阶段。可设置的模板有项目审批备案登记模板、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招标公告模板、投标文件接收登记、开标会议议程、开标记录模板等。第二,招标阶段。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办法作为评标依据。根据评审结果,依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定标。可设置的模板有开标会议议程、开标记录模板;评标澄清记录、废标记录、评标报告模板等。第三,合同签订阶段。该阶段主要逐项明确合同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约束性规范:一是必须根据中标结果签订经济合同,保持合同与中标结果的一致性,如厂家一致性,价款、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二是禁止招标后再与对方谈判。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内部规定应履行手续或禁止性规范。
2.3 根据招投标项目确定工作模板
企业招投标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及服务三个方面。根据企业生产运营实际,对企业招投标工作项目进行细化和分类,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招投标工作实施模板,对其中的机械设备、技术指标、物资供应及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范围及工作进行界定和规划,同时划分不同环节及不同项目中的工作侧重点,着重对不同环节与不同项目中的技术指标进行细化整理。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公开透明为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手段,以监督制约为保障,通过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使权力行使行为规范、过程公正、结果公正、效率提高、监督有力,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2)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3)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4)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方面监督权利的实现。
三、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彻底地清理,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作程序规范、执行有序、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全面公开权力运行过程,逐步建立科学严密、合法规范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制。
四、工作内容
1、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权;(2)行政执法权;(3)行政处罚权;(4)行政事业性收费权;(5)重大项目、资金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权;(6)非行政许可审批权;(7)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8)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清理工作经过“三个步骤”:(1)梳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方式进行清理。一方面,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单位的各项行政权力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照工作人员实际职责,自下而上进行梳理。(2)初审。初步清理结果经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3)审核。清理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编制职权目录。职权目录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等(参考表格见附件一)。凡未按要求经过清理列入职权目录,或未经市核准的权力,不得再予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除外)。对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度,制作《不宜公开权力目录》,逐项列出项目名称、类别、不公开理由等(参考表格见附件二),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目录涉及内容变更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
3、制作流程图。一是制作“类别流程图”。对应职权目录,按照权力类别,分别制作行政许可类、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类、以及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类等流程图。“类别流程图”要能够明确显示该类别行政权力的基本运行程序。二是制作“项目流程图”。对行政权力逐项明确工作流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流程图;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程序的,要依工作程序逐项标明具体的承办岗位、办理制度、办理时限、责职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权力行政各环节工作时限,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在流程图中标明,原则上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缩短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突破已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时限。流程图要简单明了,方便群众知情办事。上述内容发生变更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流程图。
4、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科学民主、高效便捷的要求,从决策、执行、结果等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在决策方面,建立健全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和决策公开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方便社会知情监督;在执行方面,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向当事人告知与行使行政权力或办理事项有关的全部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在结果方面,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建立权力行使动态公开运行制度,每项权力行使后,及时填写《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参考表格见附件三),每周汇总一次报本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
5、确定公开的范围和时间。(1)公开范围。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2)公开时间。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知悉。
6、确定公开载体。充分利用各种载体,扩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宣传覆盖面,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1)发挥传统公开载体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公开栏、*政报、*信息、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服务窗口、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公开承诺书、业务咨询电话、《计生情况》等载体。(2)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探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闻会等载体进行信息公开的有益形式。(3)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人口计生政务公开网页的建设,按要求在网上信息,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办证、咨询、交费、查询、投诉等政务服务建设。
五、工作步骤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分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月——20*年2月)。
传达实施意见精神,明确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召开本单位动员会,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3月——20*年6月)。
进行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制度,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进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试运行。
一、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减少“三违”现象的主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街镇安监中队、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安全培训工作力度,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安全培训机构要规范运行
(一)师资要充足。培训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好、配强师资队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人数、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人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降低要求,不得突破底线。要根据学员的意见和要求,结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落实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二)课程要优化。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培训内容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学历水平、人员类别等实际情况,本着与时俱进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及时调整培训的课程,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管理要严格。培训过程中要严肃课堂纪律,做好考勤工作,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学时规定,不缺课时、不超课时,做到从严管理、热情服务,保证教学效果。
(四)收费要规范。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根据市安监局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收费时要向参加培训人员开具符合规定的正式发票。
(五)档案要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和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安全培训人员档案和培训台帐,做好跟踪服务,不断加强培训工作力度,在严谨、细致、学得好、用得上和服务到位上动脑筋、下功夫、求实效。
三、街镇安监中队要依法履职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街镇安监中队本着服务大众,方便企业的思路,按照“分层培训,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不持证,不上岗”的原则,采取印发明白纸、下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手册、办班宣贯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提升安全水平。
关键词:环境影响 生态敏感区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X8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b)-0247-01
中图分类号:X8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c)-0000-00
1 生态敏感区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2011)对生态敏感区分为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并进行了定义。特殊生态敏感区: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合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2 识别生态敏感区
目前识别环境敏感区一般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走访和网络信息收集两种方式。长期项目工作的积累,建立环境敏感区地理信息系统和方便的检索系统是我们正在计划的第三种环境敏感区识别方法。此外,正确判别各类环境敏感区的归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有效收集信息的基础,表1列出了该信息。
3 各类环境敏感区的限制内容和级别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环境敏感区内开展建设项目建设的约束主要分两个级别,一是禁止建设;二是限制建设。
禁止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公路项目选址于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公路项目。限制建设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和范围如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公路项目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公路须获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公路项目须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建设意见;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公路项目须编制《项目穿越地质公园影响报告》,并报相关管理机构审批;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公路项目,须征得相应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公路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公路项目占用、征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路项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 各类敏感区的环保法律程序
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新建项目的环境敏感区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必须建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重新选线,避开环境敏感区。为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文《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要求“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一些建设项目确因自然因素不可避免地必须占用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等法律禁止进入的区域,必须履行相关环境敏感区范围或功能区划调整的审批手续,前提是要进行科学论证,确保环境敏感区范围调整及项目建设不会对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负面影响。为此,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上述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对因开发建设项目而对需要进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对于限制建设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建设公路项目,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方必须取得项目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的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