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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管理8篇

时间:2023-06-16 09:27: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合同签订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合同签订管理

篇1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前应重视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通用文本》和《专用条款》之分。《通用文本》的内容基本是固定的,涉及建设施工合同法的一些内容,因此调整的内容很少或者说基本不能调整。但合同《专用条款》是建设方和承包方根据特指工程签订的具有针对特指工程的专用合同条款。一个特指的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应当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工程质保期等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如何更好的签订《专用条款》,防止合同签订存在的漏洞,避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研读招标文件,全面掌握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发包人在工程招标书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工程付款方式(进度百分比付款、月度付款、完成一次性支付等)、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如何审计等)、违约责任、图纸、工期、以及投标保证金等事项。潜在投标人将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公司目前现状和发展情况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评估建设的风险和核算利润,然后做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决策。研读招标文件是是否投标或者投标成功的关键性因素。有些潜在投标人,往往忽视对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过程中的补遗文件的研读,只是简单的看看主要的条款,而不详细研读其他辅条款,造成投标失败或者中标后又发现工程风险太大,没有考虑的因素太多,这时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比如,招标人约定,施工用的临时供电由现场临时变压器供电,已经接到规划红线范围内,但是可能需要做高压供电线路的防护,该项目不单独列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潜在投标人如果不仔细研读招标文件,可能会造成报价遗漏。所以,仔细研读招标文件是成功参与投标的关键性一步。

(二)重点条款的理解与谈判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书中,指出“招标人和中标人可就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讨论、修改、明确或细化,从而确定工程承包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潜在投标人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如果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重要条款诸如付款方式、价格调整、工期、质量标准以及维修期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知道,在签订合同时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性会很小。原因是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条款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是公平公开的,所有潜在投标人是站在同一起跑上线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条款,依据公司资金和其它情况综合测算后,决策是否参与投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参与该项工程的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由于利益的驱动,幻想着在中标以后调整招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条款内容来弥补自己资金不足或者施工工期,冒险参与投标。一旦中标,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依据招标文约定的内容不予调整主要条款(这样也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公正性的体现),此时,中标人由于资金不足或者工期内完不成会造成重大的损失。

这里发包人也应当注意,如果招标文件已经约定了合同主要条款不予调整的限制性条款,那么在签订合同时,这些已经约定的条款将不能再行调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在中标人的请求下进行了调整,那将是无效的,也是对未中标的潜在投标的不公正的待遇。发包人也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合同签订的流程问题

在建设者的心目中,签订合同那是领导的事情或者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情,往往忽视了签订合同前一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有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程诸如电气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玻璃幕工程等,这样的工程与一般常见的土建工程往往存在一些特殊的差别。合同起订者应当根据工程性质,积极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让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工作;工程预算人员除了出具本工程预算投资情况外,还要协助公司领导知情合同中工程预算的作用及其他相关要求;法律部门也应当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综合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各专业部门意见后,进行合同的最后修订和整改,这样,避免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个别条款的不适应和错误条款等问题,也有利于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合同的流程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各自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定签订合同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合同签订流程图。形成规章制度后,由合同主管部门综合其他部门意见后,形成较为合理适用的工程合同。

二、合同的管理

发包方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应将签订后的合同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合同即可生效。发包人和本承包人作为合同的两个当事人,如何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在建筑市场上,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篇2

关键词:合同签订 合同履约 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分析

随着科技创新的迅速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施工领域,使得工程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样化。施工单位及专业越来越短。自然环境,现场条件及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没有不存在风险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项目存在履约周期长、涉及金额大,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构成了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种风险因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识别各种风险,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综合单价综合了工料消耗及费用报价,因其报价风险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业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对其进行风险分析。综合单价的报价将最终体现在合同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较大,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进行风险的总体分析和预测是十分重要的。

2.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风险管理

2.1业主风险种类与对策

业主风险很广泛,有环境要素风险、行为主体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等。也可以分为不可抗力的风险、人为风险、政治风险。

在所有的风险中,产生于社会风险和自然条件的风险部是业主的最主要风险,而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对业主的威胁最大。

业主的合同风险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2.1.1管理措施。包括给起草招标文件、评标留足够的时间,起草责任明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确责任和风险分配,设置严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责任体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备的合同,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风险责任:在合同中设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对承包商的责任和加强对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种保函、保留金、对承包商设备和材料进场后所有权的定义等。

2.2承包商合同风险与对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而决定的。常见的风险由以下几类:业主的信用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承包商对合同风险应在对工程承包文本进行审查的同时进行,针对具体的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在合同谈判中就要减少或避免风险。对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2.2.1清单报价中。承包商应对风险不同的分项工程采取不同的报价,对于风险大的分项工程要充分考虑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报价工业主选择,还要充分考虑承包商自身的承担风险能力。

2.2.2重视合同谈判。谈判阶段是个很重要的阶段,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和弱势的现状,目前还难以改变,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合同谈判时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

2.2.3审查发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否者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的履约信用差,经常拖欠工程款,将会影响到以后的工程进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无利可图。

2.2.4通过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降低工程风险。这是一项很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将使得在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意外风险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签订中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视,更要有明确的约定。二对于施工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的约定,价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实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应加强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下施工合同的签订

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类型,最主要的有两类形式,及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对其风险进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着手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力,进行对等谈判,充分协商。但对于承包商而言,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3.1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商应认真地、全面地进行合同审查和风险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完不成合同责任的法律后果,对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都应该清楚了解。

常见的合同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会出现如下合同问题:(1)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款,但双方已签字盖章,难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补充。(2)在合同实施中发现,合同规定含混,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条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估计和具体规定。有些合同条款都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条款的理解大相径庭,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激烈的争执。双方在签约前未就合同条款的理解进么沟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甚至中了对方有意设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结果导致整个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

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没有合适的利,即使丧失工程承包资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责权利不公平、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这应座位基本原则。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常常会犯以下这些错误:

3.2.1由于长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签订合同;

3.2.2初到一个地方,急于打开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签订合同;

3.2.3由于竞争激烈,怕丧失承包资格而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这些情况很少有不失败的。所以,座位承包商应该确立宁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签订不理与自己、明显导致亏损的合同。“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尽可能使用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

现在,无论在国际工程中还是在国内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标准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标准的合同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关系明确。而且比较平衡;风险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个合理的工作条件。

(2)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

合同法和其他经济法规赋予合同双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应与自付给对方的代价平衡。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这个地位和权利还需承包商自己争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弃这个权利,盲目地、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受到损失,常常法律对他难以提供帮助和保护。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

分析国内外承包工程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许多施工合同失误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视合同的法律性质,没有合同意识造成。

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规范,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厉害相关,合同签订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也不能用他们来束缚自己。这里要注意如下几点:

①一切问题,必须事先商定好,用合同来约束。对各种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规定,不能有侥幸心理。

尽管从取得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很短,承包商也应将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图纸、规范等弄清楚,斌详细地了解合同签订前的环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签订后再做这些工作,不能为将来合同实施留下麻烦和“后遗症”。这方面的失误由承包商自己负责。

②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要写入合同,或双方文字签署才算确定,不要相信“一诺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对在标签会议上和合同签订的澄清会议上的说明、允诺、解释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应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如签署附加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写入合同中。这些书面文件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常可以作为索赔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约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即是完成整个合同中规定任务的过程,也即从工程准备、施工、竣工、试运行直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这个过程有时时间很长,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后尽快开工。承包商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4.1.1组织项目经理部,落实施工队伍主要工作有:(1)挑选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2)选择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2)落实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4)建立项目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4.1.2施工准备主要工作有:(1)接收现场、办理现场交接手续;(2)领取有关文件(如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表等);(3)建立现场生活和生产基地;(4)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人员进场、各项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5)编制付款计划表;(6)提交现场管理机构及名单;(7)采购机械设备;(8)材料定货采购;(9)办理人员进场的有关手续等。

4.1.3办理保险、保函(若合同有规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2)选择保险机构,办理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4.1.4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与支出情况;(2)编制现金周围计划;(3)估算工程流动资金需要量;(4)多渠道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如公司内部垫资、银行贷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研究合同文件;(2)建设现场合同管理机构,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及职责;(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职责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了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虽然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合同中加以规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应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绍在施工合同履行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职责:4.2.1业主的职责(1)选定业主代表、任命监理工程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时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并按合同规定完成通水、电、所、现场内道路等准备工作;(3)办理施工所需的种准建手续;(4)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对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给予批复;(5)按时向承包商支付各种款项;(6)及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7)对承包商的信函及时给予答复;(8)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9)主持解决合同变更和纠纷处理;(10)批准监理工程师上报的有关报告等。4.2.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根据业主的授权,监理工程师可部分或全部履行业主代表的职责,主要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协调工作。4.2.3承包商的职责(1)制订工程施工实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2)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管理人员和劳动力;(3)按合同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4)严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的施工;(6)制订施工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办法;(7)按合同要求负责设备的采购、运输、检查、安装、高度及试运行;(8)按合同要求负责工程有关的设计工作,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9)接受或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有关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风险来源及对策,包括来自业主、承包商自身及编制清单主体单位的风险,因为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会明确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说清单计价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额计价下要求更规范。比如工程量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可以直接根据单价,初步估算价差,这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另外本文还中电提出了针对承包方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尤其在中国“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下,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签订及履约阶段的风险问题研究,必须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分析制度。

总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证工程项目在整个实施过城中顺利进行,减少索赔,保护买卖双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签订必须公正、严谨,合同的履约务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施工合同 签订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绩效评定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But, from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the point of the effect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the largely restricted the project whole management level. Therefo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 should performance analysis, so as to make a building engineering enterprise managers to evaluate the situa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tract have enough clear understanding of, and find out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contract management, explore the way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level. So, this paper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analysis and research.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tract manage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相对较强的经济活动,并且合同管理涉及到多个学科,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不仅能够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而且还能提高建筑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绩效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双方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能够有效的维护建筑工程企业的合法权益,双方也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了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所以,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是对建筑工程企业权利的管理。其次,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有效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合同具有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合同履行的长期性特点,从而决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业主资信风险,外部环境的风险以及工程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对每项工作都能够稳妥安排,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风险。所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风险的管理。第三,建筑工程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对企业经济效益的管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纽带,并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始终,因此,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定,对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目标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目标制主要是实现多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该达到的最终目标。由于建筑工程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因此对建筑工施工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首先,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例如,做好市场预测工作、资信调查与资信决策工作以及合同签订之前的行为管理。其次,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阶段,表明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起了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应该认真、严谨的拟定合同内容,从而做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第三,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重视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的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该从整体利益出发,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根据合同中具体条款,通过有效的法律依据合理的解决纠纷。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主要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结果和行为绩效进行科学的评定,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结果绩效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编制全面的详细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不断的优化工程项目的评标方法,能够合理的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与此同时,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对外部环境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建筑工程企业应该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确保计划的可行性,能够及时审批和支付建筑工项目进度款,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且,建筑工程企业还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的进行沟通和交流,处理好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行为绩效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组织制度、组织文化以及信息管理。首先组织结构主要是合理的划分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便于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组织好各项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查以及报批等。其次,组织制度。组织制度主要是组织的基本规范,能够明确各个岗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建筑工程企业建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能够促进部门间的配合和交流,调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三,组织文化。建筑工程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并且以此为中心形成了企业的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以及风险意识等。建筑工程企业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应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履行施工合同赋予权利和义务。第四,信息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应该重视对重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使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及时的掌握准确信息,从而促进合同管理人员顺利的开展工作,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四、总结: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绩效评定的分析和研究,从中深刻的认识到建筑工程企业加强对合同管理的作用,了解合同管理的地位,明确了合同管理目标制,对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定,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达到对整个工程项目有效的管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彪,陈志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研究.[J].基建优化.2006.

(05).

[2]王燕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应用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10).

[3]吕立山.合同管理理念与方法.[J].21世纪商业评论.2006.(01).

篇5

【关键词】合同 市场经济 管理

一、合同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是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的,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内容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规范的合同,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企业经营和运行中合同运用日益增多,合同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依法签定合同及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开展企业诚信活动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还能体现出一个企业的诚信度,因此在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氛围,是培育和树立良好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依法签订合同,能确保企业经济利益的实现

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对企业而言,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认真执行合同,能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是合同履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经营人员和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履行状况实施跟踪管理,督促其按合同要求按质按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解决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可以确保企业收益实现,避免潜在的经营风险、避免企业重大损失的发生。

笔者在食品公司从事业务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在公司系统建立了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合同的签订进行严格审核,始终坚持依法签约和依法履行的原则,并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仅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而且在社会上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已连续十多年荣获运城市商贸流通先进企业和守信企业称号。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格和资信

在洽谈合同阶段,要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这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有效防止合同欺诈的重要措施。首先,要求对方出示企业营业执照,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并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比如:是屠宰企业的要有屠宰许可证;药品经营的,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等。否则,就会给企业留下不必要的隐患。其次,对于重大合同,应该在签订前组建考察团到对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对方提供的各类证件和证明、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证。有必要时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担保或查封情况等等。

(二)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有的在签订合同时签的一方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怎样处理的条款。这样另一方就可能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因此在审理合同时要慎重再慎重。

(三)注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些标的是多类商品,而在合同中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具体确定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因此合同中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标的物数量、质量要求及执行标准、单价、总价都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四)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注明明确的金额,这样,就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法院也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

合同中不同的约定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履行地点,约定在对方,那么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加大,从对方交货地,就开始转移到己方,一旦发生纠纷,就意味着有可能要到对方法院去诉讼,异地诉讼,地方保护主义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带来诉讼风险。因此,不论哪一方,都要争取在己方交货,从而最大的降低交易风险。有些合同履行期限不明,造成合同一方长期承担合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会使得卖方长期承担仓储、质量保证等义务,也增加了合同期内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六)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发生争议,这个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诉讼强调的是原告以就被告原则。当前,在我国还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所以,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把管辖地点争取在本企业所在地。仲裁相对诉讼程序简单,但是一裁定终局,对于重大案件就没有回旋余地,所以风险太大,一般都不建议使用仲裁这种方式。

(七)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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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主体;自然人;法人;合同效力

在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教育及组织优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建筑企业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具体特征、要求、管理控制手段、工作侧重点等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统一管理施工队伍的合同,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不同建筑企业因其管理资源状况,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工作都具有其特色,即使是以同一标准为蓝本,在最终工程合同文本中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

第一条 合同制定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总部和各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规范和条款,以便顺利实现经济目的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合同管理采用谈判权、评审权和批准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谈判人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评审人对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经济合理性负责,批准人对合同的风险性和经济收益负责。

(二)法定代表人批准和授权委托相结合的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原则。有些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亲自批准。

(三)招标原则

下述各类经济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必须经过竞争性招标选择合作对方、确定合同金额、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工程发包、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2、勘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服务合同;

3、市场调研合同;

4、前期可研评估、面积测绘合同;

5、其他采购、咨询顾问等各种经济合同。

合同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经济合同,可以采用议标谈判的方式。有关招标、议标的具体规定详见我司有关业务的《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的适用范围

XXX公司就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而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均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对合同的定义

(一)经济合同

是公司为开展业务,与社会上法人或自然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

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类型:

1、土地(项目)转让合同;

2、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3、资金借贷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4、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发包和材料设备购合同;

5、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服务合同、市场调研合同、前期可研评估、面积测绘合同、其他采购合同、咨询顾问合同等。

(三)法定代表人

本管理办法中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合同的授权委托方式

签订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采用长效委托和短效委托结合的方式,由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七条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

(一)成本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核心部门,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两个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各相关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利用合同成本管理软件共享合同管理信息。

(二)合同管理部负责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法性、经济合理性。

财务管理部负责合同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筹措资金、合同文件的盖章、保管、分发、牵头建立并运用合同管理软件。

(三)经办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真实性,组织合同履约。

对合同实施状况进行跟踪,必须强化履约意识。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约行为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即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

第八条合同管理的流程

谈判流程

首先,由经办合同管理部提出合同的起因,起草合同文件、组织合同谈判,经过谈判的合同文件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并且每次谈判参加谈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评审流程

其次,由合同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对合同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流程需要经过合同管理部的合约主管(或造价工程师)、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管理部经理)四个程序。

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还需要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业务部门和总部财务管理部评审,由经办部门向评审人提交合同的简要说明,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谈判过程等。

评审人对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经济合理性负责:即评审人必须检查合同文件是否严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评审人是成本管理部的合约主管、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管理部经理)。

批准流程

经过评审的合同,由经办合同管理部门把《合同评审表》和合同文件一并送交总经理。一般的经济合同由总经理批准。

批准人对合同的风险性和经济收益负责:即批准人在参考评审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综合判断是否可以签订合同文件。

第九条合同起因的提出

(一)与产品研究有关的合同

包括: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有关的咨询顾问合同等,由设计管理部提出。

(二)与工程建造有关的合同

包括:勘查合同、工程发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社会监理合同、有关的咨询顾问合同等,由工程管理部提出。

(三)造价咨询顾问合同

包括:造价咨询合同、招标合同、委托结算合同、有关的咨询估算合同等,由成本管理部提出。

(四)其他合同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合同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条合同文件的起草和谈判

(一)合同文件的文本或起草

根据合同业务内容的不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起草常用合同的格式文本,无格式文本的由公司经办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或行业内公认具有较高水准的格式文本。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合同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文件起草完毕后,要征求法律顾问和其他相关项目部的意见。

(二)谈判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经办合同管理部门是合同谈判的主要责任人。

(三)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

重大或重要的经济合同,随着谈判进展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合同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项目部、法律顾问要参加合同谈判。

(四)谈判过程中的情况通报

如果谈判过程比较复杂或谈判时间较长经办合同管理部门要把谈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给公司和其他相关项目部。

(五)合同文件起草、谈判的责任部门

1、与工程建造有关的合同

由合同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共同起草合同文件并组织谈判。在合同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工程管理部仅负责起草工期、质量标准等技术要求的内容,由成本管理部统合合同文件。

与造价咨询顾问有关的合同

由成本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组织谈判。

3、与资金财务有关的合同

签约对方是国有银行等企业的,可以采用其编制的合同文件格式文本,由财务管理部谈判并争取适当增加补充条款约定;签约对方是普通企业的,由财务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组织谈判。

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合同

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合同文件并谈判。

(六)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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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概述;环卫系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其他建议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现了我国会计制度的创新,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环卫系统的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制度,探索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框架基础上制定环卫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环卫系统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对环卫系统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环卫系统基本情况概述

环卫部门负责城市街道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理、公厕管理、河道保洁等环卫专业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卫行业规程与技术标准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环卫系统的资产规模不断壮大。为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城市规划及环卫专项规划,进一步完善了环卫基础设施。以湖南省汝城县为例,继成功创建了湖南省园林卫生文明县城后,又在申报创建国家园林卫生文明城市,对环卫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成为环卫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环卫部门的资金规模逐年扩大,部门预算资金从2011年的428.51万元递增到2016年的1633.23万元,增长率达281.14%;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固定资产从2011年的208.67万元增长到2016年底的8793.82万元,增长额达8585.15万元,其中环卫作业车辆从3台增加到35台,新增建设垃圾收集站及公厕11座,新增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个;环卫从业人员逐年增多,从2011的178人增长到2016年的356人,增长翻倍。

二、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环卫系统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长期存在的弊端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旧制度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财务管理的需要,不能满足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以分期付款购置资产不确认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导致单位资产账实不符,环卫系统在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时,供应商收到预付款之后会将资产予以配送,旧制度下因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确认固定资产,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导致单位会计报表反映不出该类资产。二是旧制度不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办法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存量价值。环卫系统的固定资产价值较大,环卫机械的工作强度高,价值损耗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总量的虚增。三是旧制度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核算处理规定缺乏资本化计量原则,我国环卫系统每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环卫车辆和垃圾收集站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不分青红皂白地直接费用化,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列支,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也不利于单位的预算管理。四是旧制度基建项目长期游离于单位大账违背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环卫系统每年均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旧制度下基本建设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只在基建账套中反映,基建账数据长期游离会计大账,不利于单位全面核算的开展,造成单位资产与核算资产不一致,会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造成对固定资产监管的缺失。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了环卫系统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

(一)突出和强化了固定资产计量和入账管理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环卫系统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在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情形下,发生长期应付款时,确认资产等相关科目,同时确认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在支付款项时,因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在确认事业支出、增加财政补助收入或者减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同时,冲销长期应付款,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避免了出现账外资产的情形,解决了固定资产的账实不符问题,能够真实全面反映环卫系统固定资产的信息。

(二)虚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制度创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现了对环卫系统固定资产存量信息核算的创新,对固定资产采用虚提折旧方式,通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少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同时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实现了固定资产与净资产的匹配,既有利于环卫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也体现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价值的消耗,保证了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完善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原则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的计量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双分录,在确认事业支出的同时,确认资产和净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等后续支出,直接费用化,计入事业支出。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使得环卫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支出性质和用途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资产的价值状况能够得以真实反映,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四)基建并账的会计核算规定体现了会计核算完整性原则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于基建投资,在按照基建会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按月并入单位大账“在建工程”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环卫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另一方面能加强环卫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管理,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有效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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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证券公司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安全。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A股票价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买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半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买价格,甲仍未予售出;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该笔股票缩水约150万元。甲遂以乙证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证券公司赔偿该笔150万元的损失。法院认为,该笔150万元的损失,系因操作密码未及时更换,证券公司误操作在甲的帐户上买入A股票、而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误虽有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原因,而乙证券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甲乙对该笔资金损失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尽管甲乙对于无权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担50%却无疑失之于粗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人的义务。

在无权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被人在已经知道无权行为时的沉默应被认定为对合同的默示追认。该条规定在合同实务中适用时殊显单薄,难以涵盖无权行为发生的复杂情势;《合同法》第48条关于相对人撤销权和催告权的规定,表露了立法者对于本人的沉默可能使他人对其意思的理解产生歧义的担心。因此,在具体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在特定情形被人有义务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传达其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或部分标的已经为被人所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买方),或被人之货物已经由无权行为人交付而为相对人占有时(合同中被人为卖方),对合同的否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人对于无权行为是否明知,是判断其默示是否构成追认意思表示的关键。在当事人已经履约、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已经转移时,应可推定被人对无权行为的明知,此时的沉默,当属《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视为同意”的追认,其欲否认合同当然须以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了解到行为人的行为乃无权而尚未履约时,被人对于合同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送达对方,而不应消极等待。亦即被人如果追求合同履行的效果,即应明确通知相对人,或以其他明示方式(如作为卖方实际交货)对合同予以追认,否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利将合同撤销。问题在于,如果相对人既未以明示方式行使撤销权,被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保持沉默,此时,若相对人不履约,被人可否援引《民法通则》第66条,主张其沉默应被理解为对合同的追认,而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不可。相对人既已知悉合同为无权行为的产物,即为明知被人并无订约的意思,只有在被人明示追认合同之后,在相对人与被人之间才形成实质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否则,相对人可以合理地推定被人的沉默为未作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无权合同关系中,善意相对人与被人一样是无辜的,依据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原则,后者既可在合同实际履行之后,以默示方式追认合同,前者亦当可以在未履约时默示撤销。因此,相对人应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约、不通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不希望履约而担心被人追认时,则应在对方追认合同之前将其撤销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相对人以明示方式通知撤销合同的效果是阻却了被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应视合同是否履行,确定被人的“默示”所表达的意思。《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被人的“默示”只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人的沉默可被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

在本案,乙证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时为甲买入了A股票,合同已经履行,A股票已经存在于甲的账户为其占有。此时甲以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是为妥当。

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 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行为人将被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付之后,若被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人知悉无权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无权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行为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确定被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人知悉及其知悉时间的举证责任。

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行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因此,被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的情况下,若被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人在知道无权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是行情特殊。

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的,被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期限。例如,某副食商场的商未经授权即为该商场购进一批新鲜蜜桃,于5月15日运抵商场。商场于6月10日致电供货商和商,称此批蜜桃购销合同为无权的合同,不予追认,要求将货物运回。该商场作为被人对合同的明示否认虽于一个月之内做出,但新鲜水果应属时令性商品,商场在该种商品品质保鲜时期过去之后方才对合同表示否认,使相对人难以对货物做出有效及时的处理。此时的明示否认应该认定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而无效,不能否认合同对商场的效力。

在本案,证券买卖当属行情特殊的交易,甲发现乙证券公司的无权交易之后,立即提出交涉,亦为及时。

义务之三:相对人履约后,被人占有合同标的物时的止损义务。在相对人为卖方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时,被人即实际占有了合同标的物。被人对合同予以否认的,则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此时可能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被人将合同标的物交还相对人或无权人;一是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其接受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人赔偿(应该注意,此时并非被人履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而是其与无权人就处理合同标的和赔偿损失问题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在第一种方式,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仍属于相对人或无权人(无权人代被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有。此时,被人即应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在其与相对人或无权人之间形成了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之间所有物返还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有义务以处理自己事务同等程度的注意,照看其所占有的他人之物;必要时应采取可能的措施,使标的物免遭毁损灭失。否则,占有人须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方式,被人与无权人达成谅解、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示,其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后者承担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前者则有义务对标的物善加维护,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双方尚未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合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占有标的物的被人亦承担着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如上例,副食商场即使在合理期限内对合同及时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意思表示,若其要求供货商或商运回蜜桃,其亦有义务在蜜桃运回之前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其变质降低价值。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其当然有权要求供货商或无权人支付。或者,其以第二种方式处理,即时出售蜜桃,尽量减少损失,对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商赔偿。在一般情况下,判断占有人采取的措施适当与否,原则上以善意为限,即占有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自己的努力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措施适当的客观标准是,其不会损害占有人自身的利益,且措施的成本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其采取了适当措施之后,即使未能阻止损失的扩大,也应当认为占有人尽了照看义务。

在本案,甲发现了乙证券公司为其账户购买A股票的无权行为之后,虽然及时表示了异议,向乙证券公司提出交涉,但在交涉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超过了购买价格。从甲帐户的股票价值看,乙证券公司无权行为的后果已经由亏损转为盈利。此时,甲既已停止向乙证券公司交涉,亦未将A股票售出以回笼资金。若对甲的行为做出判断,似可认为既然无权行为不仅没有给甲造成损失,相反实际上已经给甲带来了盈利,因此从甲不再与乙证券公司交涉赔偿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已经默示对无权行为予以追认,其愿意接受该行为的有利后果。但是,笔者认为合同履行的后果对被人有利并非其默示追认合同的充要条件,甲既已明示表示对合同予以否认在前,因行情上涨而推定其默示追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况且,证券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标的,行情涨跌无常,颇难把握,股价上涨之后的盈利状况与此前的亏损状况一样只有在股票售出后方才固定,在股票未售出、甲账户的资金未回笼的时候,不能认定合同履行对甲有利或不利,除非确定一个时间点,根据此时的股票价值(价格)确定合同履行后果。因此,甲仍有权利主张已经明示否认合同、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在占有股票期间,A股票价格上涨,其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甚至在可能挽回损失的时候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不仅失去了赢利机会,反而使损失急剧扩大,是为重大过失。据此,损失的计算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认定甲发现无权行为时A股票贬值的5万元为无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此后行情上涨又急剧下跌,甲未履行及时出售股票的止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了的损失,其不得向乙证券公司要求赔偿。这种计算损失的方式是以甲 发现无权行为的日期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后果的时间点。一种是以股票价格上涨至消除亏损的水平之日为时间点,认定无权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笔者倾向于后者。甲作为实际控制股票的占有人,有充分的便利以最低的成本弥补损失并获得赢利。但其既持股观望希冀行情继续上涨以获得暴利归于己,又存侥幸之心在股价下跌产生亏损时诿于人,完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止损义务不仅包括了积极地防止标的物价值的减损,还包括不得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能够获得的利益既可冲抵损失,那么在可得利益额大于或等于损失额的情况下,即可认为损失已经得到补偿而不复存在。因此,甲不履行止损义务是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重大过错,构成本案150万元的损失的直接原因,甲要求乙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

《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站在被人和善意相对人的立场上,充分考虑了他们的要求和利益。在无权行为法律关系中,被人和善意相对人是可能的受害者,法律规定做如此倾向性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无权行为人作为引起了整个无权关系的产生重要当事人,担负着法定的承担行为后果的责任,从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出发,亦不能不考虑无权行为人的相关权利问题。

一般说来,无权行为人的过错导致了不稳定合同的产生,可能给被人或相对人造成损失,将其置于被动地位承受责任固属当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权行为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时候被人自身亦有过错(如本案),此时,将无权行为人完全置于被动地位不甚公平。特别是,无权行为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对被人、或对相对人不利,其履行的后果亦可能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利益。但在交易场上,合同履行的利益或不利益随时可能发生转化,而履行结果的盈亏决定于时机的掌握。在无权行为发生之后,被人既可行使权利追认或否认合同,善意相对人亦可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无权行为人却注定要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合同履行或不履行造成损失的话。基于这样的利益格局,对合同履行盈亏时机最为关心的是无权行为人,至少,其关心程度决不低于被人或相对人。然而,后者尽可以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追认或否认或撤销合同,或催告对方及时表态使合同关系确定化;而终将承担不利后果从而对合同履行时机最为关心的无权行为人却只能被动而无助地消极等待,这是不甚公正的。无权行为人作为与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

无权行为人的权利应与相对人相似。合同在被人尚未追认、相对人亦未撤销的时候,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人最关心的是,合同或在最佳时机、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得到履行,或在损失相对最小时及时得到撤销。因此,无权行为人的主要权利应为催告被人对合同表示态度,使合同关系及时得到稳定。但其既非合同当事人,即不应享有撤销权:合同尚未履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被人或无权人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无权行为人须承担相应后果。法律没有就无权行为人的催告权作出规定,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缺乏诚实信用态度的被人,可能利用法律规定的阙漏,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置他人特别是无权行为人的利益于不顾,本案即是最好的例证。

本案股票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若甲不追认合同,乙证券公司须承担合同履行的后果。在甲交涉赔偿期间,A股票行情上涨,甲即停止了交涉,但既未表示不再要求乙证券公司承担责任,也未明示保持今后继续要求赔偿的权利。乙证券公司认为既然行情上涨,损失当然不复存在,甲又停止赔偿交涉,应可认为甲已追认合同,同意承担合同后果。乙证券公司遂认为事情已经解决,无须也无法做进一步的行为,以至酿成后来的讼争。甲作为被人既已明示否认合同在先,认定其停止交涉赔偿即是对合同的默示追认,缺乏根据;此后的损失计算更极易产生歧义。因此,若无权行为人被赋予了催告权,乙证券公司即可在股价上涨时行使权利,敦促甲就是否追认合同做明示意思表示。若此,合同关系会及时稳定,甲之诿损失与他人的侥幸之心既去,抑或不会产生损失,此后诉讼的更无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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