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 09:27:2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服务种类,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在线法律服务;维权护法;服务农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公民的法制意识也随之增强,法律服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7亿多农民,市场经济中农村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日渐增多,农民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与帮助,但是对于农村普通老百姓来说,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便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我们希望利用在线法律服务这种新模式,开拓农村法律服务的大市场。
一、 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市场开始逐步形成,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但是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相对于城市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发展较为缓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村民角度出发
农村群众作为法律服务的接受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水平。农村群众与城市居民相比其法律意识存在较大差距,当纠纷发生时,农村群众通常会选择私力救济而城市居民则大多会选择走法律途径。农村村民受传统思想束缚,通常不希望将矛盾公开,甚至认为打官司是很丢脸面的事情。
农村群众间发生的纠纷通常案件标的较小,并且村民不清楚请律师、打官司的收费标准,因此村民通常会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请律师打官司会花费大量金钱与精力,所以遇到纠纷村民会先私力救济,解决不了就找政府,而不是去找律师解决。
另外农村一般距离城市路途较远,而律师事务所又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因此遇到纠纷时城市居民可以很方便的找律师寻求法律服务,而农村群众却因为路途较远,不愿车马劳顿而很少找律师寻求帮助。
(二)从法律服务提供者出发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人口较多的城市,对于地广人稀的农村,案件数量难以保证,案件标的又数额较小,这使得律师事务所很难在农村地区发展下去。因此对于律师而言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仅仅停留在义务普法宣传阶段,多数律师是将其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去做。
二、 本项目提供的服务类型及项目竞争优势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的服务种类分为两大板块,一是有偿法律服务,二是公益普法教育。有偿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文书的解读;2.法律文书的撰写;3.法律咨询服务;4.律师订购服务。公益普法教育包括:1.定期邀请法学院专业教师开展网上普法课堂;2.利用寒暑假期间开展走进农村法律大讲堂活动,邀请律师走进农村与老百姓面对面交流;3.实时更新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4.经典案例解读,让百姓通过案例更直观的理解法律;5.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解读;6.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普及,通过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每日更新。
(二) 项目竞争优势
1.针对性。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专门为农村普通群众设计的,服务针对农村低端法律服务市场,本着“维权护法,服务农民”的服务宗旨,旨在让农村普通群众也可以随时随地享受到高效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2.先进性。我们团队大胆尝试,将当下流行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微信平台,飞信等与传统的法律服务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更好的聚合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标准化法律服务产品,实现法律服务价格和内容透明化,法律服务资源的多样化,用便捷低价的法律服务为农村普通群众保驾护航。
3.保障性。项目依靠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资源优势和软件学院的技术支撑。公司在前期发展阶段法学院会为公司定期安排在校任职的双实性教师指导公司业务,软件学院会安排老师指导在线平台建设工作。此外,法学院还会安排在社会各界任职的有经验的兼职教授指导公司的日常法律服务、经营等问题。这种优势能够使企业比竞争对手更及时地、准确地满足顾客的需求。
4.便捷性。方便快捷价格低廉。对于农村老百姓,他们遇到法律问题常常不知所措,高昂的律师费用让他们对找律师望而却步,复杂的诉讼程序让他们感到尤为无助。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传统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途径,让农村普通百姓可以足不出户便可得到法律服务,并且价格低廉,真正让农村老百姓享受到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三、项目意义及发展前景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法律服务模式,将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方便高效可操作性强,项目本身也蕴含了重大意义。
1.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是辽宁省首个大学生创业专门维护农村普通群众利益的法律服务平台。
2.将传统的法律服务与互联网,微信平台,飞信等相结合,实现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化,开拓了法律服务行业新的商机和领域。
3.缓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压力,当今社会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因为司法考试这座严格的独木桥,无奈只能放弃本专业从事其他行业,这导致了大量法律人才的流失。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打破了传统服务模式,让更多法律人得到就业,惠及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村老百姓。
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在经营初期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我们通过社会调研及义务的普法宣传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客户,在线法律服务平台作为一种新的行业服务模式,其高效便捷的服务方式,低廉的收费,将会得到越来越多村民的认可,在今后必定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通过维农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这个项目,我们希望利用在线法律服务这种新的行业模式,可以逐渐满足农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进而开拓出农村法律服务的大市场。(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部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1992]096号
【日期】1992.10.06【实施日期】1992.1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发至各乡镇法律服务所使用,街道法
律服务所参照执行。
附件:
一、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
二、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附件一: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年(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经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乙方自_____年___月起至_____年___月止,指派法律工作者________同志担任
甲方的_______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
三、双方约定,法律顾问按如下办法开展工作:
四、在顾问工作中,甲方及法律顾问分别有以下权利义务:
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聘金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
六、双方应自觉共同遵守本合同,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否则,须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自________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法律顾问聘请书
兹聘请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同志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关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皆
委托其办理。
聘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委托合同
年(代)字第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经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委托,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________同志为甲方的_________人。
二、甲方委托的事项是:
三、人有以下权限:
四、为做好工作,双方约定如下权利义务:
五、双方同意,费和办理委托事项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按下述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至_______终止。双方应自觉共同遵守,不得违反或单方终止,否则,
将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专用文书格式是为贯彻实施司法部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而采取的一项配套措施。其目的是在实施《细则》过程中统一和规范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各种专用文书
格式,以提高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文书质量和业务水平。
二、这批文书格式是专供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使用的各类专用文书格式。主要包括:办理各项业务的收结登记和工作记录,在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中与委托(聘请)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和授权委托手续,调解和见证业务所用的各种文书,出庭和对外调查所需的证明函件,以及各种笔录用纸和卷宗格式等。不包括办理各项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各种专用法律事务文书,如各种经济合同、协
议和章程格式,各种诉状等司法文书格式。
三、这批专用文书格式的范围、种类和具体内容,主要以《细则》规定的各项业务和办理程序为依据,在各种文书的形式、内容、项目和繁简程度方面力求既准确、规范,又便于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掌握
使用。
四、各种专用文书和表格应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和格式所列项目、要求填写制作。其中格式2《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和格式7《委托合同》,考虑到实践中具体情况差别很大,未制定具体的统一条款。各地在使用时,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聘请(委托)方的实际需要,参照《细则》的有关规定,由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制作;《细则》无具体规定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五、文书制作后,应与其他有关业务文件材料一起,按司法部制定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或装订成册。其中各项业务登记表(格式1、5、6、9、11、12、13、14)不附卷,
而应单独分类装订,每年一册。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以及非诉讼、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人。我国《专利条例》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和商标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人和商标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人和商标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永昌,《论加入WTO后国际法律服务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与对策》,载于《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管理发展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两年来,该场领导多方想办法,排除困难,请示县委、县政府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国家补贴项目,着重做了两件大事:一、搞好水利建设,新打机井5个并安装整套灌溉设备,切实解决种畜场农工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改善了农工生活条件和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特别对抗旱保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二、经请示县政府同意报请大庆市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对全场的草原逐步实行改良,将改良前的草产量每亩150斤左右,改良后提高到了每亩800—1000斤左右。同时改变了草的种类,改良前的草是杂草,改良后的草是紫花苜蓿,而且大大的提高了草本身的营养成分和质量并且还大大提高了草的价格,增加了农工的收入。现已实际改良面积为21000亩,并对改革农户给予争取了每亩48元的草种子国家补贴款。另外记者还了解到,这个场到年龄的农工全都是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和实现了老有所养,解决了农工的后顾之忧。
这个场领导班子在武场长的带领下,工作一贯求实务实,他们正在着手规划和争取资金开展新农村建设,将种畜场的奶牛养殖小区和农工居住区实行分离,提高农工居住环境。
林甸县运输管理站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访齐齐哈尔农垦司法局巨浪司法分局
宋长山
近年来,巨浪司法分局在齐齐哈尔农垦司法局的领导下,在牧场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该局被省农垦总局和齐齐哈尔管理局授予先进单位,并荣立总局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三等功。
一、律师的样态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3]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105页。
一、律师的样态
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是律师的分工定位、生存手段和职业道德。然而,律师还应当规训当事人,成为司法过滤或筛选或屏蔽因负气、寻仇、听人教唆等无效诉讼的一道设置,负有实现沟通审判者与诉讼人以保障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要求和社会责任。 [1]
这是对律师的理想道德期待,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并肩携手开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而在法律服务市场的战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竞争非常激烈,在有些乡村法律服务中,律师败下阵来,只是保留着刑事自诉这类案件的垄断权。因此,在乡村社会中,人身伤害纠纷一旦咨询了律师,这个案件的性质往往从民事侵权变为刑事犯罪,这两种性质不同案件收费差价巨大,而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常常会因犯罪嫌疑人缺席而被中止,如果当事人诉民事侵权就可以缺席审理。
律师的特征在于法律规定熟悉、专项业务熟练、法言法语擅长、服务费用较高和空间距离较远。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最低层级在县城,因此律师离纠纷发生地相对较远,尤其是律师来自所设立层级越高就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越陌生,无论从时间、空间和精力上都不会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起到“听话的”法律工作者的作用,而来自层级高的律师对法官智识的挑战也会使法官“捉襟见肘”;精通法律、业务熟练和收费较高就决定了律师一定要满足当事人找其服务的要求,一般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只会要求律师代为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因此,律师不会有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动力,但不排除在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改变服务要求的可能;法言法语擅长,这是在能动司法环境下,基层司法予以重点批判的现象,而这恰恰可以作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者的特征,从而形成自己的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但当事人听不懂就会去找审判员求解释,“语义和语用转化”的活落在了法庭头上而律师却坐享其成。
总之,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律师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纠纷解决中向人民法庭“卸责”的多样性和随时性,对于案件的判决律师的作用很大,但判决恰恰不是当前司法终结实体的积极追求和主要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样态
在我国乡村,存在着两种法律工作者,一种是乡镇的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员,另一种是只向县司法局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私人执业者。由于司法助理员需要在乡镇承担繁重的综治维稳工作而无瑕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财政经费的不足和激励机制的缺乏也使其丧失了提供法律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以薄利多销为生存策略的私人法律工作者依循市场运行原理在农村地域开辟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他们的出现表明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职业分化或进行着社会分工深化。
在大多数乡村司法中,这种主体及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体现为回应某些新的社会需求,而且在作为公共物品的国家处理纠纷的制度和民间通过自行解决纠纷而形成或维系秩序的努力之间,起到了某种沟通连接的作用。 [2]但是,由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制的断裂,基层法律工作者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路径,然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学毕业生正在不断进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中国律师业“后备军”的训练基地。 [3]
法律工作者的来源很杂,如从公检法司退休或离岗人员、也有因司法行政机关改革而剥离出来的人、还有各乡村文化程度高的自学法律业务者,总之,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地的风俗情况,但法律知识没有律师那么丰富,因为乡村司法中的案件类型有限,而知识从来都是在使用中记忆的,这也注定了他们在中级以上法院缺少对他们提品的消费主体。他们与纠纷发生地近,就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社会结构很熟悉,加上法庭调解率的硬性限制和潜在激励,他们知道配合审判员向当事人做工作,当然审判员也会向他们透露案件处理的可能情况,法律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分析换取当事人同审判员的合作,而合作的预期结果的实现又增强了他们在乡村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地位和特有优势。
因此,不少法律工作者与法院的良好关系主要建立在法官通过诉讼过程中的交往逐渐觉得此人“办事认真踏实”、“不乱来”、“真懂法律”和“能够帮助做当事人工作”等等感觉上。 [4]尤其是当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认识不一致时,对法律规定的“语义转换”就由法律工作者自觉承担起来,当事人一般会信任自己花钱请的法律工作者,这为审判员适用法律减轻很大的阻力。总之,法律工作者是靠同审判员在法律诉讼实践中(尤其是调解)建立起一种交换共生的关系,这种关系常常是互惠性的。
三、黑律师的样态
“黑律师”指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反复从事有偿诉讼的人,其应当归属于有偿的公民人之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公民人可以是经人民法院许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由于公民人的主体之广、特征之多和关系之杂决定了很难对有偿的公民人进行合理的类型区分,只是“黑律师”的唯利特性决定了其较其他有偿的公民人更市场化和经济性。
“黑律师”所占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很小,这可能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有关,也有可能和“黑律师”的社会关系、营销策略、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决定了“黑律师”既可能与审判员有互利或者互惠的交换和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因为熟悉业务、“听话”、“不乱来”而被法院许可成为人。
在法律服务市场的边疆,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稀少的案源和低廉的收费形成了一个“无需律师的社会秩序”。正式和非正式法律职业与政府管理机关之间的制度性分化非常低,职业层级系统的日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就被来自县、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所塑造,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职业者需要共同来开发乡村的法律服务市场。 [5]
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中,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日益市场化、高涨化,法律服务动向日益城市化、扎堆化,法律服务内容日益程序化、技术化;法律工作者又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团体的规范依据,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自生自灭”,如果不是其拥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那么,他们就等于一群有偿的公民人。因此,有偿的公民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地域性、阶段性和公益性,是低收入的诉讼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法律助手,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和职业监管体系内对其进行合法的规范和合理的引导,使其成为遵守法律规定和内化职业操守的法律服务者。
【注释】
[1]苏力:《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2]王亚新:《农村法律服务问题实证研究(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3期。
[3]刘思达著:《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04-105页。
Abstract:New York takes one of world-famou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s, its development cannot leave the American law service industry highly developed. But take attorney's high special coverage and the professionalism, time attorney the charge system as well as the Law office accurate market development localization and so on as profession characteristic's American attorney industry th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is specially without doubt the Shanghai law service industry development has importantly to our country profits from the significance.
关键词:美国 法律服务业 经验
key word:American law service industry experience
作者简介:黎明琳:男,1974年生,江西南康人,现任上海市黄浦区行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社会学。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石是安全有效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与机构体系、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等方面进行全面协调的推进。其中,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既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推进的重要保障,而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服务则是良好金融法制环境中的重要保证。国外的经验证明,金融中心也一定是法律服务中心。因此,加快发展金融法律服务业,支持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拓展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大力提升金融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以美国法律服务业发展为研究对象,通过介绍美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经验,以期对上海法律服务业发展有所借鉴。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是一个成熟而纯粹的法治社会,一切由法律说了算。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法律服务业主流是律师,而获得该职业资格的考试称为“律考”(BAR EXAM)。在美国,律所的种类和中国律所的种类有一致性,主要是无限责任合伙制和独资制(个人所)。当然也存在中国律师法刚刚借鉴的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律所的所有人之间成为合伙人,彼此不对对方的过失负责,也无须对律所的过失负责(除非其个人在该过失中负有法律责任,如和损失有因果关系的个人失职等)。有限责任合伙制是近20年来兴起的一种律所经营模式,因为它本质上继承了现代公司制,又为律所所有人规避了责任风险,它将是律所经营发展主体模式和大势所趋。考察美国律师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和规模化
美国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全所的业务集中在某个法律领域。位于RiverSide市的Knobb,Martens,Olson&Bear,LLP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以知识产权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美拥有2000多名律师。其律师事务所仅从事与商标、专利、著作权、其他科技领域及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业务。每个律师都仅服务于某一个细分的知识产权领城。该所将知识产权领城分为几个大项(部门):诉讼、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国际知识产权。美国也大量存在专业细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加州河边市的Reid&Hellyer律师事务所是一所历史悠久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由15名律师组成,提供金融、房地产、破产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但每个律师“术业有专攻”,对其他专业“不敢越雷池半步”。
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特点十分明显。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光合伙人就有 800多个,律师有2000多个。一个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500人左右。如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它是一家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各地30个金融商业中心均设有代表处。现有2,300多位律师,其中欧洲有400名,亚洲有 175名,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一个律师事务所拥有一幢办公楼也不鲜见。
(二)服务的计时收费制
美国律师收费以计时收费为主。美国律师收费的具体程序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针对某一案件形成一个具体的案号,此后,所有律师的工作即都由此案号下的客户付费。费率是提前通知客户的,依律师的资历、能力、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大概在200美元/小时到800美元/小时之间。律师受合伙人指派完成某项工作,需在当天记录工作时间,如果合伙人认为律师申报的工作时间不实可酌情减少,通常在15%以内。律师费通常按月结算,每月的结算日合伙人将审核后的帐单发给客户,客户无异议即付费至律师事务所,下月即开始又一个循环。计时收费基于客户对律师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合理的收费方式。对于诉讼业务,律师通常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因为律师认为庭审程序由法官控制,律师工作时间无法控制,所以律师不接受在中国通常的固定收费的方式。
(三)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精神
美国律师一般每年的计时收费时间都在2000到3000多个小时,也就是他们为客户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有2000到3000多个小时,由此可见他们的工作强度之大。与其光鲜的外表和享有的声誉程度相比,一个律师的艰苦付出是与其成正比的。美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竟争十分激烈,如果缺乏专业精神,不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一个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很快就会在激烈的竟争中被淘汰。正是相当激烈的业务竞争和专业需求,推动着美国律师能不辞辛苦地进行着高强度的工作。
美国律师非常注重职业形象。即使在外面高达摄氏40度的酷夏,律师也是西装革履,衣着得体、谈吐文雅。在办公室,男士即使不穿西装,也一定是整洁的衬衫加领带。美国律师的衬衣口袋往往插着非常精美的钢笔,极少有用一次性廉价笔的。律师事务所的装设也处处体现出律所文化,高雅、庄重、大气,显得非常有品位,处处体现律师职业的专业形象和特色。
二、对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几点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律师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比,发展的总体状况还令人堪忧。因此,我们从美国律师业发展的经验中可以获取许多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律师事务所要朝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一是要朝规模化发展。没有规模就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以2009年的统计数据看,941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192名,平均每个所10.8名律师。就算是上海排名前10名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外地所上海分所),平均也不过69.5名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仍然沿用小作坊式的发展模式。而国内律师业发展前茅的北京,近年来则呈现规模化、公司化、品牌化发展的迅猛势头,已经出现了像盈科律师事务所总人数超过1200人的“旗舰”型律所,其上海分所仅一年时间员工总人数就已达200余人,加盟律师173人。要通过联合、整合、兼并等措施,壮大上海律所规模。
二是要朝专业化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是指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多个法律服务专业领域拥有专业知识精通、业务经验娴熟的律师或律师团队,能够在这些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化是法律服务也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上海法律服务业将来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大展身手的必然选择。要建设更多的在金融、证券、保险、投资等领域有专业特长的律师事务所,从而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服务基础。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成专业团队才会更有利于竞争,每个所都有自己不同的发展道路,应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来决定自己的专业方向。
三是要注重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发展。在现代经营理念中,品牌意识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美国律师事务所无论大小都十分注重自己的品牌发展。然而,我国律师事务所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浓烈的品牌意识。律师业中事务所品牌在法律服务业中也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同样需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培养自己的知名度,信誉度。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在将来的市场中的争胜之道。而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信誉度同样取决于律师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对自己的品牌的树立和维护,并最终取决于律师素质。但是光有好的律师而没有品牌意识也不会形成好的品牌。因此,上海的律师事务所要改变传统观念,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加大品牌的宣传和维护。
(二)要培养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精神
律师服务业的成长、竞争力的增强、律师事务所好的品牌的树立以及律师业在社会中独立性的维护,归根到底取决于律师素质。因此,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必然要求律师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技能和职业精神。
一是律师要朝专业化发展,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律师的专业化是指律师不仅要具备律师的基本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具有相当的熟悉和把握,并能用这些知识熟练的为客户提供这一领域深度的法律服务。目前上海几乎看到的律师都是样样精通,这在发达地区和国家是很难看到,律师们没有自己专业的领域,样样案件都能做,从婚姻到房地产到金融,行行通。这在未来的竞争中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面对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大举进入中国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上海律师应该未雨绸缪,选择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找准定位,专心致志于某一法律服务领域,成为这一领域的专家。
二是律师要形成自己的职业精神。首先律师要信仰法律。律师作为法律文化的主要承载者、捍卫者、传播者,对法律应该有着比普通人群更坚定的信仰,我们能够共同被称为律师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信仰。因而,法律至上的信仰精神应是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最重要的内容。其次律师要不畏强权,不为利益所驱动。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是律师永恒的使命因为,没有律师的抗争,不仅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律师自身的权利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同时律师应不为利益所驱使,不唯利是图,不损害律师的诚信精神。第三律师要注意外在形象,珍视声誉,品行高洁。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律师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律师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品行高洁、举止得体,是律师品行修养的核心,是律师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将对中国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产业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当然,我们在借鉴美国律师业发展经验和模式的同时,应该注重我们的国情和上海的实际,使之有机结合起来。毫无疑问的是,上海律师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发展,律师业良好的声誉和职业形象等,不仅包括律师事务、律师在内的律师业本身要付出艰巨的努力,律师行业协会和律师主管部门更应担当起这个重要的历史使命和责任,
参考文献:
[1]《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 王远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摘要:目前由于没有律师事务所的统一核算办法,各事务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特点准确、合理的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计量;核算
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出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虽然并不复杂,但由于存在许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色经济业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的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根据业务的突出特点对其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核算,真实公允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对合伙人关系的稳定及事务所的和谐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律师事务所收入的特点
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指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由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是随当事人需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案件的性质,所处程序阶段,情节的不同等随机而定的,所以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1)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务在后。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随机,不连续,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合伙人合作办案的法律服务方式普遍存在。
(4)收入不均衡,律师的收费高低由执业技术水平和影响力决定。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无论现在对律师事务所的定位是否为企业,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还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一)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法律服务收入的确认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在法律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委托合同总金额。
(二)法律服务跨期收入的确认
1.如法律服务业务跨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法律服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委托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额确定。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事务所应及时与委托方调整合同总收入。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法律服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 (3)法律服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法律服务的完成程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完工作的合理估计; ②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占应提供法律服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成本包括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法律服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法律服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并随着法律服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估计的成本进行修订。
2.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事务所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法律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将已经发生的法律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不确认收入。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核算的范围和内容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入,应按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凡合同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收取或转付的款项,以及专项支出的报销费用,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收入款项应全部作为收入处理。对于既提供服务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等不同服务项目的,应根据委托合同内容在各项明细间合理分配核算。
2.科目设置
律师事务所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法律服务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服务费或按委托合同规定应当确认服务收入实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收费在先,提供法律服在后的情况,应在收到委托方预付的法律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按照委托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按案件进程收费的,应在案件进入相应的诉讼时期时,借“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业务协作费和退费
律师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协作而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支付业务协作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支付的业务协作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事务所向委托人退还律师费用时,应当冲减当期的收入。在退款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伙人的创收是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也应当成为计算个人收入的主要依据。一个律师事务所要规模化、规范化地长期发展,必须要拥有一个稳定、团结、的合伙人队伍;收入和利润是合伙人最关心的会计信息。规范、准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