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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8篇

时间:2023-06-14 09:35:5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金融科技风险及其管理

篇1

关键词: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必要性

引言: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保障金融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业的经济发展效益,是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保障。在信息化和科技化的催化下,金融业科技风险不断累积和增加,必须充分发挥科技风险审计在控制金融科技风险中的作用。本文明确了在金融业发展中,科技风险审计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强化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提出有效策略。

一、科技风险及科技风险审计的基本理论

(一)科技风险含义及类型。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在金融行业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技术成果为金融业行业带来发展的同时,科技风险也不断加剧。我国银监会于2009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科技风险的含义,即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金融业的日常运行中,受自然意识、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法律、声誉和操作等风险[1]。可见,在金融风险的众多种类中,科技风险是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按照不同分类标准,金融科技风险可以分为IT环境风险,包括了物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外包风险等;IT运行风险,包括了网络欺诈风险、误操作风险和系统中断风险等;基于IT的金融产品风险。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及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金融科技风险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直接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网络、系统、设备、安全)和非技术风险(自然灾害、人为破坏、误操作、环境等);间接风险包括了传统业务风险和隐性风险。按照产生的后果,金融科技风险分为信息安全风险、外包风险、业务连续性风险等。

(二)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含义及面临的挑战。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是指由金融企业内部的信息科技审计部门对全行范围内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的资产保护、资源经济利用、数据完整和完成组织目标的情况,通过采用应用控制和一般控制等审计方式,开展综合的检查和评价,向企业的领导和信息科技部门提出咨询意见。随着我国各种银行数据数量的不断增加,银行各种技术风险也不断集中,因此,如何掌握银行数据大集中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是金融科技风险设计的一大挑战。同时,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变革和技术创新的速度不断增快,使得金融企业新业务和新技术推出的周期将会大大缩短,在这些推出之前,是否有合理的风险分析、安全检查和战略评估亦是一大挑战。

二、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必要性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科技风险作为金融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对金融业的发展作用日益突出。科技风险审计是金融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金融业系统正常运行的主要手段[2]。因此,在金融业的发展中,强化科学风险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一)科技风险审计满足了金融业信息系统高效运行的需求。随着计算机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广泛应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已经无法发展金融业的发展需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促进了金融系统的信息化发展。与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相比,信息化系统虽然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系统本身的复杂性和管理节点的复杂性使得金融信息化系统的科技风险日益突出,影响了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降低金融业中的科技风险,满足金融业信息系统高效运行的需求,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

(二)科技风险审计提高了金融业的整体效益。科技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对金融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要的影响。科技风险主要在金融的业务工作中形成,而金融业务直接关乎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一旦因科技风险而造成业务流失的话,将会大大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损坏企业形象,影响金融企业的社会效益。可见,做好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是提高金融业整理效益的必要手段。同时,在金融业中做好科技风险审计工作,能加强对金融业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有力控制金融业的整个管理体系,提高金融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风险审计降低了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科技风险审计是科技风险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做好科技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是要靠金融管理的有效性,金融管理风险严重降低了金融管理的工作有效性,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加之,金融业信息化系统在运行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漏洞,必须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才能降低金融信息系统风险。因此,开展科技风险审计,能降低风险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保障了金融业的有效运行。

(四)科技风险审计促进了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金融业的发展中,开展科技风险审计,能有效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提高了金融业的整体质量,科技风险审计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金融企业进行的科技风险审计,能提高内部职工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度,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此外,通过开展科技风险审计,能及时发现信息系统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强化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有效策略

(一)设计有效科学的科技风险审计方案。金融科技风险审计的有效方案设计可以从六方面着手,即审计立项、审计策划、现场审计、审计报告、审计跟踪、项目评价。审计立项是指有金融业相关审计机构根据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和有权人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提出项目,再由当地政府审计部门决定是否立项,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项目时,要明确审计的对象、目标、时间还有具体的审计事项。审计策划包括了成立专业审计组、收集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审计培训和通知。现场审计包括了开始会议、初步评估、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审计发现、审计评级和结束会议,现场审计一般是在业务部门现场进行的,必须对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记录,对业务部门管理层执行的控制进行评价。审计报告包括了起草审计报告、举行推行会谈、审定审计报告、宣布审计结果。审计跟踪包括审计跟踪、评估剩余、风险和报告跟踪。当项目报告通过并发表后,审计组组长要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效果、审计效率的运用,实施审计评价。

(二)强化科技风险管理,建立科技风险评估机制。金融企业要不断加强科技风险管理,在借助科技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重视因科技引发的风险,明确自身的责任,调整好自身的行为规则和战略计划,要谨慎开发高科技产品,与科技风险相关的信息要透明公开,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同时,面对现代科技带来的金融科技风险,金融企业必须构建健全的科技风险评估机制。对已经产生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进行科学、完整的评估,以便能及时准确的找出控制风险措施,提高科技风险审计质量。

结语:总之,在金融业发展中,必须坚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是符合金融业发展需求的,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下的必然趋势,能有效降低金融业的科技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丽水市;科技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引言

科技和金融是经济发展中的两大引擎。金融和科技结合,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确定的战略,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发展科技银行,不仅可以有效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而且可以为科技银行培育潜在的优质客户,同时也可以带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金融资源市场化。科技银行作为丽水市科技金融的先行者,研究其运营模式和存在问题,对于整个科技金融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而丽水作为浙江绿谷,研究其科技银行运营模式对于其他欠发达地区发展科技银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现行合作模式及其优点

2015年底,丽水市政府下发了《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由市政府、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杭州银行丽水分行共同设立资金风险池,以风险池的资金总额为限对丽水市级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承担贷款净损失赔补责任。市政府授权市科技局设立800万元风险池资金;杭州银行丽水分行按风险池资金(含银行不实际出资部分)1200万元放大10倍设立总额1.2亿元的贷款规模,对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开发区机器人企业进行定向融资支持;太平洋财险丽水中支作为第三方保证保险,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难题,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和贷款保险补助,使企业享受贷款基准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方案的主要优点有:一是扶持力度大,相比于其他贷款产品,合作贷款的建议执行利率为贷款利率,不足部分由政府贴息。相较于其他贷款方式,给企业减少了3%以上的年利息支出。二是专业,杭州银行国内最早尝试科技银行的商业银行之一。成立以来,在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医药服务等高新技术行业均发展了大量客户。其中,在科技型企业的筛选上,建立了一只具有专业知识的核心团队,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于企业来说,杭州银行的科技支行投贷联动贷款模式也可以最大程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杭州银行有多起成功案例,引入PE或VC,逐步帮助企业上市进行直接融资。三是灵活。《方案》规定,贷款银行对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经评估可以延长贷款期限。这种散而短的贷款方式既帮助银行降低了风险,又使得科技合作贷款的普惠面加大,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贷款。

三、现行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单个企业信贷风险控制能力欠缺。现行合作模式下,风险承担者主要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就是说一旦发生风险,风险的主要承担着还是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杭州银行的合作模式,实际发生损失时杭州银行仅承担风险的20%,而政府需要承担风险的40%。当小额贷款赔付率超过150%时,试点机构将终止新业务的开展。这种模式在运营时,存在“业务和风险相剥离”的现象。相较而言,国外一些科技银行,则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分担风险,比如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硅谷银行。二是金融服务不够到位。受制于丽水本身的金融环境,科技银行合作贷款业务目前来说还仅限于对企业的资金支持。早期创业的企业除了基本的资金需求之外,更需要市场咨询、信息管理、财务预算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来说,合作贷款方案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科技企业孵化方案和培育路径。如果可以参照硅谷银行的做法派遣专门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提升管理能力,会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三是区域系统性风险控制不足。受次贷危机影响,浙西南部分城市企业间存在担保链现象。而圈定扶持企业时,《方案》只限定了经营效益、资产规模、从事行业等指标,对于企业是否涉及担保链,是否存在隐性风险,并没有明确的限定,给放贷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可以让一些优势企业之间,进行优势互补,形成资源协同效益,能够有效减小区域系统性风险。

四、科技银行运作模式探究

陆岷峰(2011)提出了构建以科技银行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构建以金融制度、金融工具、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为一体的体系,可以多功能多层次系统安排,以实现科技和金融的真正结合。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科技银行需要丛运作机制、金融创新等多方面进行提高,才能发展成为真正帮助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实现帮助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一是可以尝试股权认证等方法来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银行盈利。杭州银行作为省内科技银行的先驱,应当主动求新求变,改变以往依靠政府来承担贷款风险的道路。科技银行应当探索以取得企业股权的方式来获得企业成长的收益,以弥补企业贷款上的风险。二是提供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种金融服务。科技银行针对不同的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法律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提供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多种金融产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大型企业,获取企业成长的丰厚收益。三是建立与发达地区创业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渠道,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作为欠发达地区,丽水本土的金融机构有限,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当积极走访发达地区的天使投资机构,引入有益于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更加了解如何评估企业帮助政府和银行减少风险,另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更高的行业认可度,有益于企业未来融资。

参考文献:

[1]陈岚.我国科技银行运营模式探讨[J].浙江金融,2013,12:28-32.

[2]谢林林.我国科技银行发展路径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01:79-81+117.

[3]朱鸿鸣,赵昌文,姚露,付剑峰.中美科技银行比较研究――兼论如何发展我国的科技银行[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0:84-90.

[4]陆岷峰,汪祖刚.关于发展科技金融的创新策略研究――基于我国科技金融特点、问题、对策的分析[J].西部金融,2012,05:20-25.

[5]李希义.我们需要发展什么样的科技银行――对国内科技银行运行模式的探索[J].中国科技论坛,2014,06:135-140.

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13(11):5~6.

[2]周茂清.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兴起原因及其风险应对.当代经济管理.2014(10):36.

[3]许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1)3.

[4]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5.35(2):14.

[5]胡晶.网络经济安全及其管理对策.学术交流.2014(4):5.

[6]王兴盛.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及治理.青海金融.2014(10):30~34.

篇4

[关键词]监管科技;监督科技;金融科技;

一、引言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服务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压力/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甚至都日趋保守[1]。监管和创新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规律不仅适用于金融行业,在诸多领域都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对监管机构而言,维护整体金融稳定,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监管要求会层出不穷,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持续修订,所有这些都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虽然在金融领域中,监管成本过高表现的并不明显,但是在税收等领域,诸多监管项目,由于成本过高[2],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并不鲜见。通俗而言,监管也是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时,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例如商业银行,则又不胜其烦,疲于应付频繁变化的监管规则。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单独设置“合规部”以应对监管,不仅如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要求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3]。这些要求反映了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合规工作的复杂性。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近期的诸多研究表明,监管科技应该是可行的途径之一[4],因为在整个的监管逻辑上,监管方从传统的“家长型监管”转移至“服务型监管”,被监管方则从“被动汇报”转到“主动披露”。这种转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就避免了监管双方的不同立场,使双方在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达成了统一,并努力实现金融风险的可预测性。

二、监管科技的概念

与金融科技必须以“金融”作为关注点不同,实际上,监管科技并没有这么强的行业属性,可以应用到各种监管情境中。监管科技不应该是简单的“监管+科技”或者“科技+监管”,也没有必要深究到底应该偏重监管的科技属性,还是科技的监管属性。重点在于,监管科技所体现的,是在新的金融业态下,整体监管逻辑的方向性转变。

首先,被监管方采纳监管科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更应该是主动的接受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自愿性披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主要由于靠传统的信息不对称获得不当盈利,在互联网背景下已经很难实现,与其这样,还不如主动接受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从规则治理,过度到原则治理阶段,在原则性监管的模式下,每个企业有权决定其最佳适用原则的方式,以确保符合性,这导致企业的诚实变得很重要[4]。于是,对于被监管方而言,主动接受监管已经成为提升信誉的途径之一。

最后,站在监管角度而言,即监督科技(SupTech)的视角,监管已经从“防止违规”转移至“预测风险”。在这个角度讲,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监管不再是传统的“猫鼠游戏”,而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一种服务。或者说,“监管即服务”是改变传统监管逻辑弊端的最好途径。

综上所述,监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义为简化和改进监管流程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监管科技的兴起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监督科技词汇都是近几年以流行语的形式出现,但是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出现的比较早,该词汇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将银行的专业知识与现代管理科技以及计算机相结合”。从当前的表达语境来看,金融科技也已经有了新的含义,也可以认为是新词汇,而且绝大部分文献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现的[6]。

部分文献认为,RegTech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7],实际上,在文献[7]之前,英国的政府科学办公室(GOS)所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该词汇[8]。当然,监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经出现,只是没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献[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构建监管机构工具包,只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该词汇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续诸多文献中都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监管科技虽然不是因为大数据的兴起而出现,但确是因为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诸多学者认为,目前已经发展至监管科技3.0,可能正是这样的划分,才佐证了上述结论,即实际的监管科技由来已久,但是之前并没有这样概念化的词汇。图1在文献[11]的基础上给出了这个过程以及其中相应的重要概念。

四、监管科技1.0及其成因

从整个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长期处于“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种社会建构,这导致新情况层出不穷。例如,对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随着人的认识在改变,但是金融犯罪改变的不仅是认识,更是金融业态。因此,在金融监管领域,很难出现足够完善的规则。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随着金融全球化,随之带来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和债务危机,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巴塞尔协议Ⅱ》,这也陆续构成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微观审慎监管的作用无须赘述,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是微观层面的监管,解决不了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换句话说,单个金融机构即使都符合审慎理性行为,“合成谬误”依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中[4],叠加起来,在宏观层面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所带来的合规成本较高,显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审慎监管的本质是通过事前的约束来降低事后风险的概率,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这些原则,例如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随之提高了运营成本。

上述缺点1促使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虽然与之联系紧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是新生词汇。缺点2则使得监管科技的出现成为必然。

监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所推动,尤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导致的制度落差。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复杂性,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相应的副作用,例如,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过度自信。监管科技1.0的标志是大型金融机构将技术应用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流程中。

五、监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尔协议Ⅱ》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规成本。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不仅是大型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复杂性问题,中小金融机构还时刻面临“出局”的市场风险[12]。在这个阶段,传统手段很难保证全面合规。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满足要求。具体表现为:(1)如何保障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风险,而是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风险会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现出来,如果监管的技术落后于金融机构的技术,在识别风险方面就失去效力;(2)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监管场外交易等行为[13]。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场内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场外交易则更多取决于双方的私下约定,这导致交易行为并不透明,场外交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3)关于监管成本问题,如果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就失去了意义。

于是,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应用从1.0时代过渡到2.0时代,合规监管在监管机构的应用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方向,即监督科技。监管科技2.0主要体现为各种新技术在满足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合规监督效力方面的应用。

六、监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监管科技3.0被定义为未来的应用框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信息化/数字化的过程已经基本完整,监管科技2.0最主要的体现和应对都是针对这一浪潮。未来更严峻的问题在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整体的金融业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区块链技术带来的货币数字化。

无论是由于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位置,还是由于其复杂的监管环境,普遍认为,金融行业是拒绝改变,漠视创新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监管方和银行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取而盈利的借贷业务,可能随着信息平台的发展逐步失去存在意义,而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的风险管理模型,后续可能会转变为数据之间的竞争。

篇5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对风险投资及其特征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也产生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不过,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能否引入风险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能否多元化发展等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以至于人们对风险投资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风险投资模式可以变革,风险投资流程可以分阶段运行,风险投资还可以前移至企业研发阶段。同时,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还应当引入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外资及技术创新基金等多元化的资本来激活企业。

二、风险投资及其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风险投资是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因此,风险投资又称为创业投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将风险投资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则更为宽泛,即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

(二)风险投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风险投资是一个以中小科技企业为平台、以高增长和潜在竞争力的科技项目为载体的投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风险投资者给企业输入资本,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同时,风险投资者以资本换取企业股权,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即以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自身和被投资企业双方利益的共赢。在这一过程中,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投资者不仅要参与企业的经营,而且还要参与企业的管理,甚至是决策。风险投资者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资本在起作用。也正是“因为资本这种固有的利己动机、高逐利性特性,催生和刺激了风险资本的出现和迅速繁衍,并与中小科技企业对接”。同时,中小科技企业因其科技创新能力、结构简单、机制灵活、反映迅捷、前景可观,被风险资本家普遍认为是创新之源、机会之源和财智之源。风险资本的金融价值就是寄生在科技企业的创业风险上,它通过承担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高风险以及提供增值服务来获得高收益。从该层面看,风险资本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缺,对中小科技企业创业最为本源的融资支持。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面临的困局

据研究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有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比例只占28%左右,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不到1%。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其销售收入的2%,企业才能基本生存,当达到5%以上时,才具有竞争力。由此判断,研发投入严重不足是制约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实践中,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几个阶段: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阶段时不仅对被投资企业的开发项目要经过一系列的筛选和考察,而且还要考虑到各种阶段进入所带来的收益率和风险度。”在种子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一般不会进入。因此,中小型科技企业缺乏研发资金及其来源渠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和缺乏资金表面上看是近几年出现的问题,但实质上融资难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有必要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其原因是:第一,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研发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据研究,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20倍。[5]对于如此高的投入,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研发活动很难进行下去。而研发投入不足或研发活动停滞就意味着企业没有了创新,企业一旦没有了创新,就等于丧失了竞争力。因而,不难理解和想象,对于一些仅靠内部融资或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中小科技企业,为什么研发投入不足,为什么研发活动经常处于停滞状态。第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程序多,且时间长。企业从事生产开展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融资,融资首选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是,对于中小科技企业,尤其是还处于研发阶段的小科技企业,考虑到风险因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都拒绝发放贷款。即使有机会能给提供贷款,也需要企业提供担保,且在这种渠道下,手续繁琐,程序较多,时间较长。第三,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有的中小科技企业会选择传统的方式,即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但成本很高。中小科技企业本身经济实力有限,研发产出一旦出现风险,借贷双方都会陷入很大的困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引导和规范,近几年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很多,风险也很大。综上所述,基于中小科技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研发的特殊性,依靠传统方式无法解决研发所需资金问题。引入风险投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资金难题,还能使风险资本家从研发阶段介入,帮助中小科技企业改善研发管理,提高研发创新水平和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想获取竞争优势,在其研发阶段有必要引入风险投资。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风险投资既是一般的经营活动,又是特殊的投资活动。作为一般的经营活动,风险投资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利益;作为特殊的投资活动,风险投资必须规避风险,并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有鉴于此,投资者选择风险投资的方式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投资方式,就是说,风险投资者如果把风险投资分阶段进行投资和运营,风险投资本身的投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分阶段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采取分段资本注入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并不将全额资本一次性投向风险企业,而是在企业发展的若干个阶段分批投入资本,并保留在任何一个阶段放弃投资和进行清算的权利。有学者为了研究风险投资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投资的时机选择,构建了实物期权模型,并对分阶段投资和一次性投资两种策略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分阶段投资比一次性投资的成本及风险低。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能把风险投资作进一步的细化,传统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进行变革。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SWOT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下面运用SWOT作一简要分析。SWOT即Strengths(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ies(机会)、Threats(威胁)。优势分析:优势一,“项目加资金”。风险资本进入后,解决了资金的困境,突破了瓶颈的制约。有了资金的支持,研发投入有了保障,研发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这一环节实质性地解决了中小科技企业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为中小科技企业奠定了竞争的基础和比较优势。优势二,“研发加管理”。风险资本进入后,中小科技企业不但在资金上有了保证,而且在研发管理甚至整个企业管理方面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和提升。因为,风险资本进入的同时,也把相关的技术开发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起带入,即一个整体的技术开发和管理团队。这个团队进入后,研发效率会得以提高,研发周期必将缩短,研发管理也更加规范,由此可以促进企业总体管理水平提升一个档次,这一方面是很多中小科技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三,“人才加经验”。一般来说,中小科技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雄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缺乏的现象。风险资本及其团队的进入,既能给企业培养人才,又能使企业原有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得到锻炼并增加经验。优势四,“成果转化加回报”。一般来说,风险资本看准的研发项目,其成果转化率较高,往往回报率也较高,即投入产出比匹配性较好。优势五,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把原有的风险最小化。劣势分析:风险资本进入后,由于风险资本本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中小科技企业原有的发展计划往往被暂时打乱,原有的管理方式会受到影响,原有的管理结构也会被加以调整。尤其是企业研发阶段的决策权会被弱化。机会分析:企业获得风险资本后得到快速成长。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或运用并购方式等,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即风险资本实现其金融价值,企业获得收益和新生的机会并迅速壮大,进入成长和扩展期。威胁分析:风险资本的进入,是因为看到企业研发项目的增值性和企业的高增长性,对于中小科技企业来说,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几乎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威胁。从以上分析看,中小科技企业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优势多于劣势,机会远大于威胁。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对策

从目前看,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外资本等都可以作为风险资本进行投资,而且这些多元化的资本应当是中小科技企业走出研发困境较理想的资金来源。民间资本需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应当允许进入投资;国外资本,应当继续鼓励进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当积极发挥其投资的支撑作用。

(一)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民营企业主自有资金不断积累,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已经形成了民间资本集聚区。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民间积累的大量资本没有稳定的投资渠道。在科技研究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对中小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也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现阶段中国的风险基金除了外资以外几乎都是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建立的,民间私人资本几乎没有。这种状况与国内投资需求旺盛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是一对较大的矛盾。因此,为民间资本寻找稳定的投资渠道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在现行政策和投资环境下,民间资本可以作为风险资本引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进行投资。这样不仅能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资金的难题、助推中小科技企业的转型和创新,还可以使民间资本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国内风险资本,如果没有民间资本的进入,资金规模将非常有限,投资主体也无法多元化。因此,只要政府和市场适当地和适时地引导并加以规范,民间资本在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方面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来说,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投资:一是通过地方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专项投资;二是运用目前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投资;三是自然人资金直接注入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地方银行成立以来,以传统的贷款方式为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科技和金融密切联系的形势下,以地方银行为投资主体,按照风险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专项投资,应当也是一种服务地方和提供支持的形式,可以使地方银行和中小科技企业做到“双赢”。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成立和目前正在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项目为载体,同样以风险投资模式运作,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联合投资。此外,自然人可以以新增股东身份出资,也可以按照风险投资模式以直接的投资人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投资。总之,只要是有利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民间资本都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投资。

(二)允许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对于国有大企业能否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有的学者赞同,有的反对。实践中,多数地方国资委不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有的地方规定不允许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然而,国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方式不拘一格,有直接投资方式,有间接投资方式,也有通过结为战略合作伙伴或战略联盟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实际上,本文所说的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是指那些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资金实力,有较好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且发展稳健的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具有合作的基础和需求。基于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各自的比较优势,大企业在试验性研发以及跟踪技术研发前沿,需要与中小科技企业联合,或者直接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这样的合作是以大促小,联合发展,应当予以支持。从未来风险投资发展的趋势看,大企业也应当是风险投资的积极参与者。当然,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条件下,国有大企业要参与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风险投资,还需要进行试验性推进和实施。比较稳妥的的方式是,成立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和国有资产一样对待,总体上要保值增值,但要允许该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投资。不过,国有大企业要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如果风险防控得当,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风险投资的风险应当是可控的。

(三)鼓励国外资本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03年我国就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允许和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等多个部委2005年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办法》出台后,国外资本进入我国开展了风险投资业务,投资额不断增加,可见,中国风险投资市场有巨大的潜力。而美欧国家风险投资行业起步较早,发展基础较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有丰富的风险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并且国外风险资本家近年来也在全球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吸引国外资本。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吸引外资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绝非一厢情愿的事情,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需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继续转变管理作风和服务态度。此外,外商投资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不仅看重研发项目本身的的发展潜力,还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及其政策透明度。因此,对于允许外商投资的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要及时公开信息,以便外商和中小科技企业及时对接。

(四)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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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金融 模式 市场主导型

1 对科技金融的理解

科技金融在我国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讨论十分盛行,而国外的相关文献中则较少关于科技金融独立而系统的理论研究。

科技金融是什么,仍需阐释。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以下界定尽管宽泛,却在一定程度上阐释了科技金融的本质: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金融是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是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

2 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分析及经验借鉴

结合国内外情况,科技金融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是政府机制在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从整体情况看,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就是这种模式。该模式下的政府融资支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贷款贴息、信用担保和直接提供融资。尤其表现为特定行业(比如国防)科技创新的支持;R&D活动中的基础研究投入;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市场发展早期等。其存在的主要原因就是市场失灵。

主流模式市场主导型模式又可分为资本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资本市场主导型认为,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还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采取该模式的国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证券市场发展成熟,具有较高流动性;有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板市场;创业风险投资活跃。银行主导型认为,主要的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机制是银行机构。采取银行主导型模式的国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银行是企业融资主要来源,间接融资占据企业融资主体地位;银行可以持有企业一定比例股份,处于公司治理核心地位,银企关系紧密。

银行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在实践中是值得一提的科技银行模式,比如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和杭州科技银行模式。科技银行最早发源于美国硅谷银行,而当前全球有超过1.1万家受到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和创新科技公司是硅谷银行的客户。硅谷银行在投入上模糊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界限,在客户选择上联手风险投资机构,构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络平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专业团队,掌握高科技行业商业模式和产业周期,有效规避风险。杭州科技银行借鉴硅谷银行模式,进行本土化创新,建立起“银行+担保+额外风险收益补偿机制”商业可持续业务发展模式,他们采用了专家联合贷审机制、单独信贷审批制度、科技企业价值发现机制等,都开创了国内先河。

印度的班加罗尔被评为全球十大高科技城市之一,被誉为印度的“硅谷”,是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印度政府将针对于该地区的风险投资的投资收益免税,并建立不同层次和性质的风险基金,包括国家风险基金、联邦风险基金和私营风险基金,为风险资本设立10亿卢比的基金。

社会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是社会机制在科技金融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在这种模式下,通过亲朋好友和业务关系形成的社交网络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有着重要影响。该模式也称社会关系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主要采取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的方式。台湾的科技金融模式便是典型的社会主导型,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民间标会、质押借款等。据统计,台湾民营企业大约有36%的资金来自民间借贷市场。该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速度快、节省时间。

3 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扶持力度和财政投入强度不断加强,但仍存在弊端 近年来为促进科技投入、强化科技管理、激励企业创新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发展的配套政策,比如《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的科技进步。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科技金融制度和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制度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此外,在税收方面,2009年出台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近年来,河北省财政科技支出绝对规模呈不断上升趋势,相对规模比较平稳。表1列示了2006年~2010年河北省财政科技支出规模情况:

科技活动的核心是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活动。表2列示了2008年~2010年间河北省的R&D经费内部支出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河北省近三年R&D内部支出总体规模水平呈逐年上涨的趋势,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财政资金规模呈下降的趋势,财政资金占总支出的比重亦呈下降趋势。河北省的财政科技支出的绝对规模和财政资金对R&D的支持都是偏低的,而相对规模的全国排名也是出于中下游水平。

3.2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但作用仍不突出 近年,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河北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2009年,河北省成立了创业引导基金,其初始规模为1亿元,以其为“母基金”,按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方式投入资金,转变了政府投入方式,杠杆效应明显。2011年由该引导基金代表省政府出资的“河北汉明达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河北国创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建方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复,成功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与组建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国家对每只基金参股5000万元,省引导基金代表省政府对两只基金各匹配5000万元,其余为社会出资。省引导基金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企业中,已上市1家,拟上市6家。此外,省引导基金还积极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计划出资3000万元与转化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和重大成果转化。相关资料表明,到2011年年底,累计在河北省发改委备案的风险投资企业共有21家,其中有4家为国有独资企业,7家为国有合资企业,其他为民营企业。

但河北省风险投资起步晚,多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回报率不高,资本规模和数量与创业风险投资特点地区相比相差较大。资金来源单一,且回报率不高,失去对其他资金投入的吸引力,没能形成完整的风险投资网络,从而无法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3.3 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壮大,但仍不健全 河北省信用担保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基本形成了一个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各类各级担保机构已达数百家,其中民营和县级担保机构数量众多,担保资金总额达到近百亿元。但由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缺失,银行资信封闭,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且其担保品种单一,导致银行对其信用不认同,同时担保机构也难从金融部门了解到担保需求方企业资信状况。此外,由于担保行业自身以及各级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担保行业内外部补偿机制不健全,且由于其缺乏专业人才,很多业务开展不及时,大量资金闲置,盈利较差,风险巨大,无法充分发挥其对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持。

3.4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缓慢 首先,银行鲜有创新。为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科技企业的贷款窗口的政策,但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也较少有商业银行有针对科技企业的整套金融服务方案。其原因在于科技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银行安全性经营原则不一致,使其融资很难和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对接。其次,科技保险不受重视,保险机构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科技企业的保险需求。且由于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定价,使得科技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取得融资难以顺利进行。

4 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的路径选择

针对上述科技金融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河北省科技金融未来发展模式应为: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大力发展以银行和风险投资为主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优化科技企业融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制定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总体规划,健全与科技型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着力改善民营科技企业在取得担保、创业基金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待遇。协助重点科技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并为其提供专业的融资辅导等。第二,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近年来河北省的GDP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借着打造经济强省的东风,经济发展,科技先行,财政科技投入应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的先进经验,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并不断提高其占比,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于全社会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第三,加强银行和其他机构合作,不断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度,解决企业担保抵押品缺乏、融资信用不足的困难。建立科技创新信用担保体系,搭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信用担保桥梁。推进建立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估价。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在积极创造适宜环境的基础上,设立专门为中小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银行,着力进行本土化的科技金融创新,比如专家审贷、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第四,重点发展风险投资。拓展风险资金的来源渠道,充分吸引来自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外资本等各类资金,加大对风险投资的补贴,引导风险投资积极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企业,并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形成完整强大的投资网络。第五,积极推动科技投入的多元化。积极推动租赁融资模式以及民间互助模式等多元化方式加大科技投入,以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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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金融;风险救助;高新技术产业;技术研发

基金项目:2016年广东省科技厅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专题项目:“科技金融政策推动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创新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6ZC024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1日

一、科技金融的概念及特征

现有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含义揭示了科技发展与金融活动的相互促进关系,它从宏观上阐述了科技金融的本质。它认为,科技金融作为一种“技术――经济范式”,是一个“科学技术资本化的过程”,即金融资本助长了现代科技转化为创造财富的工具;与此同时,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

狭义上的科技金融含义,强调了金融活动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这层含义把科技金融视为知识经济背景下金融创新的结果。有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是“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现代金融系统里的一部分,它“借助财政、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实现科技创新,实现科技资产财富化”。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子系统,它以系列化的金融工具、金融制度与金融服务,促进高新科技的研发以及成果转化。为了研究需要,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从狭义层面上来研究科技金融的,本文也不例外。

科技金融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是现代金融与高科技产业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的创新,它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它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紧密结合。科技金融实现了技术创新与金融服务的融合。高新科技产业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其研发与孵化都需要一大笔资金,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尤其需要金融产业的大力支持。所以,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主要表现为金融部门解决研发资金的需求问题。

(二)它以高新技术产业的需求为导向。目前,科技金融被视为是一种金融创新活动,是对传统金融活动的继承和发展,它的服务对象是当今的高新技术产业,而不是其他的实体经济部门,它以高新产业的融资需求为导向,提供金融服务。

(三)科技金融提供综合。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科技金融的服务除了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外,作为产业金融的一种形式,它能根据高新科技研发的特征、技术生命周期和产业集群来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从而推动技术的不断革新。

二、科技金融风险法律分类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认为商业银行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种。由于科技金融产业是高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相融合的结果,它既有传统金融活动的信用风险,也有高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风险。此外,它还有管理系统中的L险以及法律环节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是合约的一方未能履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主要的风险。债务人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价格波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偿还本息,不能履行债务而产生的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的资金需求量大,抗市场风险的力量弱,这些都增加了银行发放贷款中的风险。

(二)科技风险。科技风险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技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研发创新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它受到实验条件、研发人员素质、资金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研发能否取得成果,不能排除各种意外情况,成果能否转化成规模效益等,也是不确定的。

(三)操作管理风险。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高新技术产业具有专业性强、国际竞争力大、发展速度快等特点,而这些企业中小规模企业较多,它们管理机制不完善,组织结构单一,产品市场波动性大,这些特点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容易造成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风险。

(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作协议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部分条款在法律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与此相关的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完善,因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三、国外科技金融运行法律模式

(一)市场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金融体系以资本市场为主,其科技金融产业在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的双重主导下,整合了科技产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等多个机制。

1、在立法上,美国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健全的法律环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等。此外,美国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履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

2、在财政税收上,美国采取优惠措施,激励企业开展尖端研发。美国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经济复兴税法》给予创业投资以低税率优惠,对设备折旧给予减税优惠政策;根据《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还可以获得政府财政补贴等。

(二)银行主导型模式。与美国相比较,日本、德国等国家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风险投资行业也不够发达,它们属于银行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在科技金融产业中起到关键作用,银行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间接融资是主要的融资方式。例如,日本采取一系列政策,推动科技园区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研发孵化基地,同时利用其发达的商业银行体系,构建以银行为主导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德国依照《反对限制竞争法》,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德国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财政支持。

(三)政府主导型模式。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模式,它尤其适用于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像中国、印度等这些国家,高新技术市场的早期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研发阶段的前期投入很大。这种模式要求政府在科技金融产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政府直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全过程,通过设立种子基金或者风险投资基金,向科技型企业注入大量资金,为创业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及时的融资服务。

四、国外金融风险救助的法律实践

金融救助要求相关机构在危机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或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并降低损失,恢复市场信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认为金融服务也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

(一)救助主体。金融风险与防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众多的救助主体,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救,也包括它救。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救助是由政府、保险机构、监管机构等部门来完成的。

1、金融机构自救。金融机构加强风险防范,表现为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在国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规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监管活动等方面,在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这些都构成了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方案的指导原则。

2、行业协会救助。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各类商业银行都有它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可以发挥监管与协调作用,很多协会内部还具有存款保险机构,对风险预警与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3、政府实施救助。当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利用它的政治资源对金融危机中的银行加以援助。由于政府是以国家信用作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政府救助能迅速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安定人心。在金融救助的早期,国际上奉行的“大则不倒”原则,从某些方面就反映出政府对关键金融机构的保护,而不是任凭它在危机中倒下去。

4、保险理赔救助。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分散措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过程中承担了风险,根据存款保险制度,它可以按照再保险的形式,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在危机发生后可以进行保险救助。

(二)救助措施

1、央行救助制度。在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行使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运行加强宏观调控,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金融救助过程中,央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利用存款准备率可以调节货币流量,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在某些国家,例如英国,它的中央银行在特定环境下甚至可以接管问题严重的商业银行。另外,在救助过程中,中央银行还可以提供信息、人员、技术上的支持。

2、存款保险机构救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金融保障制度,它以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当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项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向存款人提供直接赔付,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例如,日本在《小企业贷款保险法》的指导精神,制定了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

3、政府财政救助制度。政府财政援助是最直接的救助形式。财政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宏观手段,它有方式直接、见效快的特点。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的需要,在金融风险发生后,直接提供公共资金援助。

五、国际经验对我国科技金融风险防范的借鉴

为了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中国产业调研网2015年市场调研的报告,目前我国区域科技金融发展势头良好,杭州、苏州、深圳、武汉等主要城市已建立起区域性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也出现了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发展模式。例如,苏州市借鉴以色列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开创了独特的“苏州模式”,就具有代表性。它以银行为中心,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基础,整合了投机构、保险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科技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但是,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相对较迟,且还仅仅局限于少数几个大城市,辐射能力有限,范围相对较窄,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金融产业比较,国内科技金融在融资规模、对科技的促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促进我国科技金融产业的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政府加强引导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宏观政策支持、引导科技创新活动。各级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专项研发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加以扶持;成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银行的借贷损失,降低银行的风险。政府还可以采用税收政策,降低投资所得税率、税收减免等,减少科技投入的成本,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投入。美国根据《经济增长和税款减免的和解法案》、《创造就业机会和帮助工人法案》,降低高技术企业的税赋成本,这值得借鉴。

(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为了促进我国科技金融产业的发展,要从立法上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科技金融的规章制度,行业协会要有效监督,优化政府、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为科技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可以在《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增加关于高科技企业创新金融的内容。

(三)提升银行金融创新水平。目前,我国科技部出台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银监会也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等,以促进我国的金融创新,但是它们只是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而不是立法体系。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要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研发出更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为产业经济服务。

(四)完善监管,防范风险。美国在2012年制定了对金融科技加强监管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而我国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都是高风险性的活动,需要面对研发环节、金融市场上的诸多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在事前能及时识别风险,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促进资金快速周转,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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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祥兵,林巍.科技金融投入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32.

[3]房汉廷.创新视角下的科技金融本质[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

[4]徐家力.科技金融立法问题简析[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6.3.

[5]刘澄,黄翔,杨成毅.欧洲金融救助机制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6.

[6]白婧,刘澄,王大鹏.问题金融机构救助的国际经验[J].现代管理科学,2008.9.

[7]韩冰.科技金融的模式研究――以中关村科技园为例[D].暨南大学,2015.6.

[8]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

[9]赵轶.北京市科技金融的现状及其发展[J].中国国情国力,2016.6.

篇8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金融是推动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杠杆,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可以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提高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发展科技金融可以转变地区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向节约型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和轻资产的特点,较难满足金融支持的要求和条件,从而导致科技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发展资金明显不足,制约了其发展壮大。因此,探索和研究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金融主体提供保障,帮助科技企业走出这一困境,便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科技金融及其风险分担机制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是将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从金融体系这个整体的角度和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作用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将企业发展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并根据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划分出每个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表1所示。

 

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风险大小不同,其融资方式选择也就不同,从而使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出现不同。国外相关文献描述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前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选取其中成功概率较大的项目并给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其不同阶段资金需求状况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二是政府、银行和企业在应对不可消除的系统性风险过程中不断进行博弈,通过把风险转移到其他两者身上来规避自身面临的风险,以免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博弈最终会导致风险在这三者之间进行互相转移和分散。三是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科技企业创新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科技型企业在种子阶段和初创阶段风险较高,融资较难,然而其收益也较高,创业风险投资追求高收益,可以为其种子阶段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其成长和不断壮大。

 

国内直接涉及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相关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科技金融内涵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是将科技创新活动与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融合的结果,科技金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外延,不但具有市场性,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关于科技保险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创新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担和保障,没有与科技创新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这是造成其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三是关于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式的研究。认为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将风险在政府、银行、保险等科技金融重要参与者之间进行有效分担,从而降低每一个参与者独自承担的风险。

 

二、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构成

 

近年来,陕西省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相应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其在风险分担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主体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政府部门

 

陕西省的科技与金融结合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基本思路是在省政府的引导下,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发挥着总体设计和引导协调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提高各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分担科技金融风险的积极性。陕西省政府通过对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走访,了解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掌握全省科技金融发展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基金形式,即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来自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关注,形成了向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的平台。“资金池”的形成,可以汇集有风险投资意愿的所有资金,避免了单个基金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科技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前两个阶段的融资需求。“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基金的成立,分散了科技金融的风险,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降低了科技金融及科技企业发展与创新的前期过程中面临着的较大风险。

 

此外,陕西省政府还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目的是建立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融资的企业群体,通过扶植这些融资群体的发展,加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力度,解决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匮乏、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科技银行

 

陕西省为推动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更加有效地分担科技金融的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全国首部《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西北首家科技支行——长安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挂牌运行。之后,全省又设立了11家科技支行。截至2015年6月末,陕西辖内银行业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 401亿元,户数1887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10.3 亿元。依托长安银行,成立了陕西省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引导在陕金融机构,研究开发各类符合各阶段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如过桥贷、高企信用贷、集合贷等金融产品。研发中心不仅研发产品,同时也是科技金融业务直营中心,对试点产品进行孵化进而投放至科技支行批量化营销。

 

在陕西省政府、省科技厅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银行尤其是科技银行不断加强与政府机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的协作,为科技企业融资和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搭建了一个多方合作的平台。科技银行的业务主要是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要。鉴于此,陕西省各银行机构对其科技支行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容忍政策、业务协同政策、专项拨备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使科技支行能够更好地发挥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作用。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各银行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比如工行陕西省分行推出了“瞪羚计划”科技金融品牌融资服务方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推出了“投联贷”产品,长安银行结合企业销售情况推出了“订单贷”产品等,全力助力中小科技型企业。截至2015年6月末,全省 22家银行业机构开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占比逾60%,并覆盖了几乎所有银行业机构类别;全省10个地市中,有7个地市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开办该业务,占比70%。

 

(三)创业投资基金

 

2011年,陕西省政府、科技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陕西省成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政策导向性,能够吸引社会各类投资资金参与其中,扩大了基金的规模,更好地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社会资金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企业初创期的科技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额收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根据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阶段进行参股;另一种则是跟进投资方式。这两种形式不仅分担了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且也为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截至2015年6月,陕西省财政已投入引导资金5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形成了总规模40亿元的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群。财政资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初步与15家投资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第一支天使投资子基金已经设立,并自主投资了系列科技成果。

 

三、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形成系统

 

科技金融体系不仅包括政府、银行机构、科技企业,还有保险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追求的利益回报也不同,造成了相关主体关系的复杂性。陕西省目前出台的有关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政策措施,往往只涉及两三个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导致所有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政策的不平衡和风险分担效果的降低。

 

(二)科技银行运作模式需要继续创新

 

目前,陕西省虽然成立了不少科技银行,但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与普通银行相比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和创新,科技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自主性还有待进一步延伸。同时,各科技银行与普通银行相比,还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较高的放贷风险,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需要继续探索和创新实践。

 

(三)科技保险产品与科技企业需求不匹配

 

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为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提供保险保障。但目前,陕西省的科技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保险产品覆盖,只能为特定行业的特定环节提供保险保障,难以满足科技企业的多方位需求。

 

(四)未利用资本市场分担科技金融风险

 

陕西省虽然在科技企业初创期通过多种办法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分担问题,但随着企业的成熟和发展,没有相关的政策跟进,支持企业进行上市融资,使得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担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融资难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瓶颈,科技金融则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发展科技金融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结合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经验和不足,特提出以下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科技金融体系殊的参与主体,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中的整体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首先,政府必须从整体上进行政策制定和机制设计,明确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科技金融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可以选择较好的科技企业或项目进行领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第三,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自身不仅要设立担保机构,还要对商业性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从而吸引和鼓励其他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或企业加入到这一体系,再通过发展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金融体系层面

 

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涉及的风险分担主体较多,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一是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是科技金融重要的参与主体,银行科技贷款风险较大,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使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不良贷款的风险。二是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提高科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可考虑实施和推广科技保险,并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推动企业投保,降低企业风险。三是大力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担优势。风险投资是科技企业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的主要融资渠道,科技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担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并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三)资本市场层面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不仅能满足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融资需要,同时也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还有利于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三板、创业板和主板等市场上市融资。同时为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有关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改制和上市进行辅导,帮助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获得发展资金和平台,分散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

 

(四)科技企业层面

 

一是加强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工作,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打造科技企业诚信形象,使科技企业信用成为优先获得项目立项支持和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重要依据,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企业获取财政资金和项目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加强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科技型企业与传统的企业相比,专业技术性较强,研发失败的风险较大,通过与同类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将技术创新风险在不同科技企业之间进行分担,进而降低单个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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