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4 09: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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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课的教学中,已经普遍接受并采用案例教学这种方式。但是,如何才能恰当、正确地利用案例,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效果呢?通过对法学专业问卷调查的分析和多年案例教学的实践,笔者认为,经济法案例教学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案例的积累、选取和编写
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基本工具,为了做好案例的积累、选取与编写,我们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形式来完成。
(一)教学案例的积累
经济法教学案例的积累,我们组织课题组的教师从以下三个渠道收集案例。
第一,相关的案例教学教材,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教学案例丛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将涉及经济法内容的案例摘取、引用,作为教学案例的素材。
第二,中央及各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如中央电视台1套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一些涉及法律案例较多的报刊杂志,如《法制与社会》《中国法制报》《中国剪报》《法制文萃报》等。
我们将与经济法课程内容联系较大的案例记录下来,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
第三,学生毕业实习及实践教学,教师给每位学生布置收集案例的任务,要求从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收集案例,从咨询服务、法制宣传以及周边团场收集案例。
(二)教学案例的选取
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
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此外,真实的案例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
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三是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典型案例的复杂性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
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便于学生集中精力进行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教学案例的浓缩性能使师生在剔除了无效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展开教学。讲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和浓缩性,有助于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逐步实现教学目标。
(三)教学案例的编写
按照教学案例的选取的要求,我们组织课题组对收集的经济法案例素材在选取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在编写中,依据统一体例、统一分析的方法、统一案例的评析、统一法条的适用,然后由课题组教师按自己专长的研究方向进行案例的编写。编写完后,进行交叉检查,最后再集中讨论定稿。
二、经济法案例的课堂讲授
为了验证编写的教学案例的可行性,我们在法学专业2011级、2012级、2013级进行了案例教学试验,经过案例教学的试验和总结,我们认为,在经济法案例的课堂讲授中应注意四个环节。
(一)案例导读
具体就是,将编写并印好的经济法案例在课前1、2天发给学生,教师提出一些要求,如相关教材内容、有关法条、达到的目的、存在的疑问等,使学生在阅读案例中,进入法官的角色,依法进行案例的判断与思考,以此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
(二)课堂研讨
在对学生引导和启发的基础上,进入课堂研讨。可以采用分小组讨论或者全班座谈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将各种不同的想法和观点阐述出来,大家在对这些想法和观点的比较和思考中,得到启发,最后达到解答案例的目的。
(三)理论升华
经过案例导读和课堂研讨,教师针对案例中反映出来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与讲解,并做系统的理论归纳。这样,通过实践说明理论,从而达到理论的升华。
(四)实践引申
在学生理解了案例、掌握了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依据理论解答类似的案例,或者自己编写案例,以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在学生把理论再运用于实践并引申的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在这四个环节中,第一、第二、第四个环节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重在引导,第三个环节,教师成为主体,学生变为客体。在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上,一方面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尽量少给学生提示,以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同时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深入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
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另一方面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不能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给付,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注意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不同的分析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
三、案例的课后评估总结
为了解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我们在课后进行了评估调查和总结。采取的形式有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学生个别谈话、教师讨论等。通过这些形式的调查,我们对调查的各种结果进行分析,得出了案例教学和课堂讲授教学的对比结果(见附表1)。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教学相对于课堂讲授教学,学生学习的兴趣浓厚了,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理解知识的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了,学生课外查阅资料、课堂主动参与的意识、创新精神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也增多了。
同时,回收的问卷也显示出,进行过案例教学,或者正在进行案例教学的班级中,有95%以上的学生喜欢案例教学这种形式,并且希望多采用或者一直采用下去。
另外,在评估调查中和调查问卷中,学生提出了一些相当好的建议,归纳起来有:(1)在案例导读时,可以让学生将自己编写的案例作为导读案例,由学生设问并主持。(2)在课堂案例教学时,引入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比如,用在全国或某地区典型的法律实例作为教学案例,由教师或学生主持设问。(3)经济法课的考核方式应进行改革,要把平时的案例教学纳入考核的内容。
一、教学案例的积累、选取和编写
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基本工具,为了做好案例的积累、选取与编写,我们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形式来完成。
(一)教学案例的积累
经济法教学案例的积累,我们组织课题组的教师从以下三个渠道收集案例。第一,相关的案例教学教材,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教学案例丛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案例分析。在此基础上,将涉及经济法内容的案例摘取、引用,作为教学案例的素材。第二,中央及各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如中央电视台1套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一些涉及法律案例较多的报刊杂志,如《法制与社会》《中国法制报》《中国剪报》《法制文萃报》等。我们将与经济法课程内容联系较大的案例记录下来,作为案例教学的素材。第三,学生毕业实习及实践教学,教师给每位学生布置收集案例的任务,要求从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收集案例,从咨询服务、法制宣传以及周边团场收集案例。
(二)教学案例的选取
教学案例的选取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此外,真实的案例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三是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典型案例的复杂性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便于学生集中精力进行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教学案例的浓缩性能使师生在剔除了无效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展开教学。讲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和浓缩性,有助于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逐步实现教学目标。
(三)教学案例的编写
按照教学案例的选取的要求,我们组织课题组对收集的经济法案例素材在选取的基础上进行编写。在编写中,依据统一体例、统一分析的方法、统一案例的评析、统一法条的适用,然后由课题组教师按自己专长的研究方向进行案例的编写。编写完后,进行交叉检查,最后再集中讨论定稿。
二、经济法案例的课堂讲授
为了验证编写的教学案例的可行性,我们在法学专业2011级、2012级、2013级进行了案例教学试验,经过案例教学的试验和总结,我们认为,在经济法案例的课堂讲授中应注意四个环节。
(一)案例导读
具体就是,将编写并印好的经济法案例在课前1、2天发给学生,教师提出一些要求,如相关教材内容、有关法条、达到的目的、存在的疑问等,使学生在阅读案例中,进入法官的角色,依法进行案例的判断与思考,以此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
(二)课堂研讨
在对学生引导和启发的基础上,进入课堂研讨。可以采用分小组讨论或者全班座谈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将各种不同的想法和观点阐述出来,大家在对这些想法和观点的比较和思考中,得到启发,最后达到解答案例的目的。
(三)理论升华
经过案例导读和课堂研讨,教师针对案例中反映出来的相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与讲解,并做系统的理论归纳。这样,通过实践说明理论,从而达到理论的升华。
(四)实践引申
在学生理解了案例、掌握了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依据理论解答类似的案例,或者自己编写案例,以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在学生把理论再运用于实践并引申的过程中,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在这四个环节中,第一、第二、第四个环节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重在引导,第三个环节,教师成为主体,学生变为客体。在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上,一方面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尽量少给学生提示,以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同时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深入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另一方面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不能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给付,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注意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对不同的分析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
三、案例的课后评估总结
一、《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案例库实践教学的系统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法案例库除了运用于课堂开展案例教学之外,还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社会实践基地、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等进行案例实践教学,训练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成为深化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环境保护法案例实践教学的作用,应强调案例库实践教学的系统化,在这些不同的实践教学过程中相互配合、综合性使用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加强实践教学体系内部协调,实现学校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和谐一体,才能更为有效地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案例库实践教学的层次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法案例库的实践教学包括实习基地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不同层次。“法学专业立体实践教学模式的核心是,根据法学教育特点和目标,针对学生不同年级的差异,设计具有层次性、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构建纵向实践教学体系与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相结合的立体型教学模式。”应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围绕着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挑选具有典型代表性、知名度较高、贴近社会生活的最新案例,环境保护法实践教学案例库内容的深度,应跟随着学生知识的积累、不断增强难度与强度,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三)案例库实践教学的特色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是一所以地球科学为特色,理、工、文、管、经、法、教协调发展的多学科大学。法学专业依托本校地质、勘探、石油和环境等优势学科,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特色方面进行了探索。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实践教学的展开,不但要加强学生环境保护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尤其要体现出土壤污染防治与土地资源保护、矿区环境与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保护等特色,真正培养学生处理和解决资源纠纷的能力。
二、《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建设的程序
(一)案例的选择
案例的选择对案例实践教学很重要,是案例实践教学的前提与关键。对案例的选取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专业性、时效性、疑难性、争议性、综合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法案例实践教学主要从如下渠道选取需用的案例:第一,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实现案例档案的共享机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着长期定点实习的合作关系,同时还与国土资源部共同搭建了法律实验室的合作平台,可以从中筛选,获得第一手的真实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并编辑成册,作为案例教学的参考案例。第二,参考国外环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第三,借鉴国内权威的环境法案例教材。案例教材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环境法事件与案件为线索,从厘清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入手,以案例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基础展开理性辨析,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的布置
进行案例教学都应当事先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围绕这个案例查找资料,分原告组、被告组和法官组各自准备资料,各组选小组长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召集组员做好分工和资料汇总,准备上课的发言。准备资料的要求是:第一,简要复述案情。第二,提出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提炼案例的焦点问题和理由(证据)。第四,分析案例典型意义和借鉴。第五,完善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的对策。
(三)案例的讨论和分析
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阶段。实施环境保护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的主导不再是教师,而是学生,学生按照之前准备的案例资料,开展讨论,充分自己提出的见解,进行讨论或辩论,教师加以引导,准确掌控案例讨论和分析的节奏,这样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在案例教学中配合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必定会更加显著。
(四)案例的点评和总结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适时进行总结点评,不仅对于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而且要对案例本身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学会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技巧,进而全面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基础原理和规则。
三、《环境保护法》案例库的具体实施
(一)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在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就需要强化实践性教学,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在课堂教学案例的运用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教师在案例库中精选案例,选择与授课内容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在课前予以布置,并提出案例思考要点和资料准备要求。加强学生对环境法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和互动的力度,将学生分组进行讨论,学生分为原告、被告和法官三组进行讨论,在案例分析的同时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教师在其中起到引导的作用,针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控或解决,在学生讨论完成后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以保证课堂案例教学的效果。
(二)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的运用
首先,要在案例庫中选好案例,应选择紧扣我国自然资源领域重要理论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如针对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复杂不易证成的案例,或者农民出卖自家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引发纠纷的案例。其次,模拟法庭的情景应真实,现场应与真实法庭相仿,审判场所、国徽、人员服装、多媒体投影的现场使用,让学生置身于真情实感中。学生依据案情分为原告组、被告组和法官组,围绕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在具体庭审的过程中,要应用到哪些法律法规和哪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也要心中有数,案例在哪几个地方存在着争议焦点也应当清楚,注重运用证据和法学理论,依法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既巩固了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又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再次,教师的指导是关键,教师的指导一定要到位,要根据需要对准备阶段、预演阶段、庭审阶段给予充分的指导,要能从程序上实体上提出意见,要对学生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纠正,以保证模拟法庭较高的质量。教师如能邀请一些法官、检察官、资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到课堂嵌入式教学,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将更好地提升学生参与模拟的积极性,产生良好教学效果。
(三)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在法律诊所教学中的运用
环境保护法案例库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了案例基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法律诊所教育突出自然资源法学特色,充分利用学校优势、法律资源和师生力量,使学生既拥有一般法律实务的能力,又具有环境资源法律实务方面的能力。学生通过咨询及讨论,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提高运作法律的技能,推进法律教育改革。具有自然资源法理论与实务特长的教师,创造条件引入诊所,为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和具体参与实践工作提供基础。
(四)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在法学实践基地教学中的运用
由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实践性,环境资源法学特色实践基地教学既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科发展的需要,也能满足社会需要。运用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在法学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应结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科发展的规划和设计,围绕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环境资源纠纷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需求搭建实践平台。一方面,可以以地质资源、勘探、工程、资源型企事业单位为主,积极开拓实习基地,学生参与或见习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过程中结合案例库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带着问题进行实习,寻求解决方案。结合学校资源环境优势学科,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开展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主要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安排学生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司法服务单位,接触实际案件、特别是自然资源法案例,参与或见习司法体系运作过程,在解决实际案例涉及问题时参照案例库中相关典型案例的做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五)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在法学实验室教学中的运用
在法学实验室教学中,应遵循学生实践认识的一般规律,建立层次递进,目标分明的实验教学体系,最终完成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以实验项目为核心的实验教学必须设计项目的具体形式,并加以强制性的实施。完成实验项目的相关实验教材和讲义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案例库的作用。例如,涉及国土资源法律纠纷性质;实践中国土资源法律纠纷的现状;国土资源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和面临的问题;国土资源类违法现象的归类与原因解析;国土资源法律纠纷解决之法律选择与政策选择等方面的案例,要求实验室与地方法院共建法学教学基地的数量与运行效果,使学生能够在基地审理真实案件,到实验室进行庭审观摩,保障有稳定模拟实验的环境。学生成为实验项目的主角,通过自觉主动的实验过程,运用己知探究未知。在整个实验过程中,教师只起到实验项目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
參考文献:
\[1\]董邦俊,杨光庆.多元、立体性动态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及其实施手段研究\[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06):26.
第22届世界 法律 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
(一)基本案情
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Www.133229.cOM根据a国和b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 旅游 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臭氧是烟雾的主要成分。
尽管一国的空气污染会造成其他国家尤其是几千英里以外的国家的空气污染这一观念已经受到质疑,但是用于监测漂浮于海洋上的污染物的最新空中和地面探测结果以及卫星搜集的最新证据证明了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从一个洲飘移到另一个洲。
d国最近采取了非常昂贵的措施使得空气变得更加安全,水质变得清洁。但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阻碍了d国的这一系列措施的效果。如果a国关闭了这些煤粉发电厂,它的 经济 增长速度将受到严重影响。另外,它也无法继续向b国供应电力。b国也将不得不支付昂贵费用以购买电力。b国告知a国如果a国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b国将要求a国支付电费的差价。
d国无法劝服a国关闭这些煤粉发电厂,也无法继续支付净化空气的费用,将该案件起诉到国际法院。d国要求法院:
1、a国必须关闭它的煤粉发电厂;
2、a国必须向d国赔偿净化空气的费用。
b国害怕d国的诉讼会引起a国关闭其煤粉发电厂,也向国际法院提起对a国的诉讼。b国称,如果a国关闭发电厂,即违反了a国和b国达成的协议,a国应向b国赔偿从其他渠道购买电力需支付的差价。
a国辩称,国际法院没有命令它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否认它对d国负有义务,也否认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被迫关闭其煤粉发电厂,而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都同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模拟法庭将就下列事宜进行讨论:
1、国际法院是否享有命令a国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
2、a国是否应向d国支付净化空气的部分费用?
3、如果a国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因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关闭其煤粉发电厂,a国是否应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要旨
经过合议,合议庭七位法官作出了全部一致的判决,驳回原告d国要求关闭被告a国煤粉发电厂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颁发禁止令,但要求a国治理本国的煤粉发电厂逐步减少污染排放,使邻国免受危害。在过渡期内,d国有义务向a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解决问题。合议庭建议诉讼各方和解解决纠纷,即共同寻求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与 发展 问题。因此,这实际上是一份“建议”,而建议内容也正是诉讼各方在法庭上所表示愿意接受的,即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1]
二、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国际法院是否享有命令a国关闭煤粉发电厂的管辖权?
如果某一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出现了管辖权争议,国际法院首先要对此进行裁决。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至于对事管辖权,依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当事国各方同意由其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国同意向国际法院提交的一切案件;2. 联合国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案件;3.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1)条约之解释;(2)国际法之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此外,1993年,国际法院为提高解决环境事务争端的效率,成立了由7名法官组成的环境事项分庭。国际法院要求如将争端提交该庭解决,须得各方当事国同意。
本案中的a国、b国和d国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它们没有将争端提交环境事项分庭,而是提交给国际法院全体法官裁判,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的a国、b国和d国就都必须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明确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之后就要分析其是否有权命令a国关闭煤粉发电厂。该问题涉及到了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自己违反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即国家责任。损害责任又称“国际赔偿责任”或“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2]本案中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发电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并未违反国际义务,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当为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跨国界环境损害。所谓“跨界损害”,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提交的《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第2条,指的是在除起源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所引起的损害,不论有关国家是否拥有共同边界。[3]
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1938年和1941年的特雷尔(trail)冶炼厂仲裁案首次确认了“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案由是位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家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烟雾对美国华盛顿州的财产造成了损害,仲裁庭裁定加拿大对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声明:“任何国家无权如此使用或允许如此使用其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或其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如果这种情况产生的后果严重且其损害被确凿的证据所证实。”[4]此案是国际法 历史 上第一起跨境损害环境责任案件,也是迄今惟一的关于跨国空气污染的国家责任案件。此后,1949年“科孚海峡案”、1957年“拉努湖仲裁案”和1974年“核试验案”等都体现了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的原则,它也得到国际法院1996年“关于世界卫生组织提请的威胁适用或适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的承认。这一原则被后来很多国际环境文件所采纳,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21、22首次在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确立了这一原则:“按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他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2、13也对此进行了重申。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国际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国际法的内涵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1,国际条约或公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5,公允及善良原则。因此,上述“原则”或“习惯法”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此外,当跨界环境污染行为产生时,通常行为实施国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也不能排除适用其他方式的可能。如《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第5条规定,对由该草案第1 条所指活动引起的重大跨界损害需负责任并应予以赔偿或其他救济。从上述分析来看,国际法院是有权发出关闭发电厂的禁止令的。但是,在国际环境法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可持续发展原则”,含义是在不损害未来人类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的前提下满足本代人类的需求。对于发展
(三)如果a国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因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关闭其煤粉发电厂,a国是否应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
本问题成立的前提是a国因为国际法院的裁定或因为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关闭其煤粉发电厂。如前文分析,国际法院不会裁定关闭其煤粉发电厂。但是,在假设的情况下,分析a国如果关闭了发电厂是否应对b国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很有意义的。
我们知道,a国与b国已经签订了长期双边协议,b国享有协议上的权利,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之间在自愿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由于国际社会并没有国内社会那种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与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 法律 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能否善意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都非常强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重要性,该原则的基本精神也在一系列国际法案例与文件中反复得到确认和重申。如《联合国》第 2 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所担负之义务。”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 条也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但是,一个有效的条约也可能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而导致终止,对当事国丧失约束力。在本案中,如果法庭签署判决发出禁止令,由于继续履行协议将带来对环境的损害,a国必须终止与b国的协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1条第1款,倘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即条约嗣后履行不可能,当事国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又根据第64条,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 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即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在本案中,由于嗣后出现了国际法院的判决(新强行法规则),发电厂被迫被关闭,导致履约不能,双方的协议就因此无效而终止。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1条第2款的规定,条约因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而失效终止后,首先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其次,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但嗣后此等权利、义务或情势之保持仅以与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不相抵触者为限。所以,a国关闭其煤粉发电厂是终止与b国间的协议,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应该看到,合议庭虽然对上述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了裁决,但它实际上建议诉讼各方和解解决纠纷,即共同寻求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与 发展 问题。这是因为采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环境纠纷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国际环境纠纷一般都需要尽快解决,繁琐的法律解决程序会使环境损害后果愈发严重,治理成本更高;国际环境纠纷一般涉及领土主权等敏感事项,国与国之间的 历史 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国际环境损害的致害原因具有多重性与复杂性,一般很难把损害确定的归因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行为,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如本案中d国对a国的指控,由于两国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较大的距离,d国空气受到污染的结果就很难证明污染源自a国。只是由于两国间是海洋,且用于监测漂浮于海洋上的污染物的最新空中和地面探测结果以及卫星搜集的最新证据证明了含有污染物的云层可从一个洲飘移到另一个洲,所以推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现有的国际环境法主要是“软法”和框架公约,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不难想象,虽然在本案中当事国自愿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但实际上真正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解决的国际环境纠纷,是很少的。[5]
关键词:螺杆泵 抽油泵 潜油电泵 撞击
一、前言
下井泵类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螺杆泵、抽油泵、潜油电泵。由于受横向狭窄的局限,为了适应井下结构的需要,下井泵类都呈细长型:其特点是结构紧凑,单薄,内部部件间隙小,技术含量高,一旦遭到严重撞击,很容易破坏其内部部件的间隙与结构,影响封闭性,令泵效降低,并缩短泵的使用寿命。
二、运用动量守恒定律对撞击力的解释
物体在运动过程中,其动量等于质量乘以速度,即(mv);在发生撞击时,在撞击的瞬间物体会接受到的撞击力(ft)恰好与动量互相抵消,而形成的物理公式如下:
mv=ft
式中: m - 撞击物体质量
v -碰撞速度
f-撞击力
t - 撞击时间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所得出来的物体遭撞击时的物理公式显示,下面就下井泵类遭到撞击后各物理量的受力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三、对泵管柱遭到撞击时各物理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1.首先对泵管柱遭到撞击时各物理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总体分析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f=mv/t公式显示:碰撞物体的质量(m)和碰撞速度(v)都与撞击力(f)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撞击时间(t)一定的时,质量越大,碰撞速度越快,撞击力就越大;由于质量与碰撞速度是乘积的关系,随着质量与碰撞速度的不断增加,撞击力就会成倍的增加;同时,由于碰撞速度的加快,撞击时间必然缩短,而撞击时间越短撞击力就会越大。下面对泵管柱遭到撞击时速度、质量、撞击时间与撞击力之间的关系逐一进行分析与总结。
2.对碰撞速度与碰撞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总结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得出的f=mv/t公式显示:撞击速度与撞击力成正比关系,速度越快,撞击里就越大,这样看来,管柱下落的速度过快,泵与井下硬组织相撞击,就极容易遭到破坏,因此,泵管柱下放过程中速度一定要慢。
3.对碰撞物体的质量与碰撞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总结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得出的f=mv/t公式显示:质量越大,撞击力也就越大。由于在下泵过程中,管柱的重量随着油管的增加而在不断的增加,因此,下泵管柱理应随着质量的增加而不断的减速,以减缓撞击力。因此,得出一个全心的结论:不分轻重,一个速度下放泵管柱,是不科学的行为,一定要加以纠正。
4.对碰撞物体的撞击时间与碰撞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总结
根据动量守恒定律得出的f=mv/t公式显示:由于撞击时间与撞击力成反比关系,因此,撞击时间愈长,就可以减少撞击力,就可减轻对泵的伤害。那么,在撞击物体的质量与速度不变的情况下来延长撞击时间是否可能呢?
增加撞击时间的方法
下面就玻璃杯掉在水泥地上容易碎,而掉在海绵上不容易碎的道理来进行分析,找到延长撞击时间的方法。
玻璃杯掉在水泥地上与掉在海绵上所产生的结果不同,实际上是比较在同种条件下,玻璃杯掉在水泥地上和掉在海绵上哪一种情况受到的撞击力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妨假设玻璃杯是从同一高度自由下落的,而且,撞击后速度都为零。因而,两种情况下玻璃杯在撞击前后的动量变化可看成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两种情况下玻璃杯在撞击过程中受到的冲量大小是相同的。由于在撞击时玻璃杯与海绵作用时间要比与坚硬的水泥地作用时间要长得多,所以玻璃杯掉在海绵要比掉在水泥地上产生出的撞击力要小得多,当然也就不容易碎了。
由于胶皮与海绵在减缓撞击力方面,其作用相类似,为了延长下泵管柱上遭撞击的时间,我们不妨将有一定厚度的胶皮固定在泵容易遭到撞击的地方,也就是泵的最下部,泵一旦与井下硬组织发生撞击,便可增加了撞击时间,减少了撞击力,可以有效的保护泵的安全。
四、对泵管柱通过套管多变形区域的探讨
在钻井和采油过程中,套管起着保护井眼、加固井壁、隔绝井中的油、气、水层及封固各种复杂地层的作用。然而随着生产时间的不断延长,开发方案的不断调整和实施,以及不同的地质、工程和管理条件,令大量的油水井套管发生了损坏,给井下作业造成了严重后果,影响了油田的稳产和高产。目前,我国套损严重的地区有大庆油田、吉林油田、中原油田、胜利油田和冀东油田。其中冀东油田累计发现套损井数占投产井数的16%以上。
油田套管损坏的区域绝大多数发生在泥岩层,泥岩浸水是套管损坏的主要原因。因此,管柱在通过泥岩层区域时,下放速度必须格外放慢,否则,一旦发生撞击,不可避免地破坏泵的质量。一般规定油管下到设计深度的最后几根油管时,下放速度不得超过5m/min;当下大直径工具在通过射孔井段时,下放速度不得超过5m/min。5m/min的速度,相当于汽车0.3公里的时速,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轻提轻放的速度,几乎没有冲击力。因此,下泵管柱在通过套管变形区域时,建议采用下放速度不得超过5m/min的规定。
一、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
1、明确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的首要环节
档案资源的数字化是当前数字化档案建设工作的基础、关键,而档案数字化数据来源以馆藏档案、电子文件为主。馆藏档案数字化就是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将纸质、声像、缩微胶片等传统介质档案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具有序结构的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库的工作。如果无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库,数字化档案馆建设就没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没有档案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后期档案信息的网上传递就无从谈起,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至于档案的智能化服务则形同虚设,纸上谈兵。
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目标,一是解决传统档案的存储问题,二是档案馆创建自身网络平台,使有效意义的动态链接成为可能,三是提高信息传递速度,提供更大范围内的利用。所以说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的实质是信息记录方式和载体形式的变换,为其后网上资源共享打下坚实有效的物质基础。扬子石化公司档案馆在档案信息数字化方面,目前所做到的仅是导向数据,即以档案题名、检索目录形式为主的模式,而非全面意义上的数字化,在记录方式、载体形式上没有实质上的改进。
2、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必须具有“三性”
第一、科学性。我们所说的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决不是单纯的档案信息导向数据,即以档案题名、检索目录形式为主的模式,而是目录检索数字化与档案全文数字化之和。这就提出在规模庞大的档案资源中,对数字化是全部数字化还是有选择、区分的数字化。如选前者,对于继承和保护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肯定是最完美的,但也有美中不足。由于档案鉴定工作长期滞后,使馆藏中存在大量未经鉴定或鉴定后并未销毁的档案。再者,各档案馆往往具有共性意义的档案资源,如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普发性文件等。如果将它们全部数字化,不仅会加重馆藏负荷,也会增加管理和维护的负担,更是资金的浪费。因此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应具科学性。从实际出发,通过对档案的分析、筛选,确定数字化范围。对档案分轻重缓急,分阶段,分层次有步骤的进行。优先对具有本馆特色、专业特色、地方特色的档案,用户急需或利用率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对此,扬子石化公司档案馆的管理类文件就做到了档案与资料的区分;石化系统文件与非石化系统文件的区分;本企业文件与普发性文件的区分等等。
第二、系统性。在进行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时,只有系统地、连续地将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才能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效用。无论是对档案的来源,还是档案内容的内在逻辑,又或不同档案的关联性等等,都应保持档案信息外在的连贯、完整与内在的有机联系。另外,还包括保持数字化软硬件的系统性。即软硬件的配置、数据库标准等在数字化阶段保持一致性,保证数字化技术、软硬件的可继承性,从而确保数字化系统内在的可持续发展性。
第三、特色性。当每个档案馆数字化建设完成,进入网络后,它只是网络中的一个数据库,一个节点。为了避免信息的重复,各档案馆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必须各具特色。特色也是档案馆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生命。选择本馆独有的、具有资源优势的课题或项目加以攻关,进行开发、研究,最终建设具有本馆特色的数字化档案信息数据库。如同一个有差别的市场,有利于竞争,同样有利于产生优势,避免重复建设,为实现网上档案信息资源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开辟道路。
二、数字化档案馆建设要高科技化
数字化档案馆建设在工作条件上必须有高新技术的支持。数字化档案不是在传统档案系统内部产生的。它的显著特点是对技术的依赖性。如果没有相关技术设备的支持,数字化档案馆建设将成为海市蜃楼。由此可见它是完全依赖现代通讯网络基础进行管理与工作,从而实现档案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数据存储海量化、信息资源共享化,服务快捷智能化。
1、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技术支持
主要依靠模数转化技术,即使用数字模拟整合技术将各种档案信息数字化,这有赖于计算机、数码照相机、扫描仪、语音输入等技术将档案原件进行数字化处理,运用多媒体技术对不同载体形式与记录方式的档案信息进行处理并再次显示。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之所以能够解决档案存储的问题,那是有赖于海量存储系统,因而海量存储技术在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主要是光盘与缩微手段。数据库技术在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也有重要意义,它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核心,是数字档案信息保存和利用的重要技术。它能进行资源的有效组织使之有序化便于人们的利用。
2、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化
数字化档案馆建设还必须依赖一系列的信息基础设施来实现信息的传递。这一环节要靠网络技术与通讯技术的有效支持,以宽带网为传输通道,在高速网络化的基础上,使档案信息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为用户服务。因此,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不仅是数字化档案馆建设的必须条件,也是档案信息实现信息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扬子石化公司的内部局域网平台为我馆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创造了可行性的前提。鉴于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信息具有自身的特色,因此所建设的数字化档案馆在高速发达的网络上只不过是一个节点,单独的数据库,未必能满足所有用户的信息需求,所以要借助网络的升级,使来自各地的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3、数字档案的安全
为了保障档案信息的原始性、保密性及网络的安全,同样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密技术确保档案的非公开性或分等级公开;身份验证技术确保用户为网上合法用户;签署技术是证实该文确实出自作者,且内容未被他人改动;防写技术确保用户只能读取信息,而不能做任何改动;防火墙技术使本机构网络与外界之间设置障碍,是保护层,阻止外界对本机构的非法访问,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法律纠纷。
三、数字化档案馆管理的知识化
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难以适应高科技支持下的数字化档案馆,需要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来取代。知识管理则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引入知识管理理念,将给数字档案馆建设以重要的启迪作用。
1、从管理的发展趋势看,知识管理是档案信息管理的新发展
人们对档案的管理从档案的实体管理到档案的信息管理,即侧重档案内容的开发利用,解决档案信息的传播,再到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侧重对档案信息内容及其支持工具的管理。前两种管理方法早已不能满足管理要求,就目前现状,我们要完成的就是从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向知识管理的转变。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收集整理、检索分类、存贮、传播和使用,但它忽略了人力资源及其主观知识的管理,而知识管理不仅涵盖档案信息资源管理内容,更注重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深化了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对档案信息的处理转变为对知识的识别、挖掘和重组。知识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知识挖掘和知识重组,实现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
2、知识管理为用户提供更完善的知识服务
知识管理的基本过程是知识的创造、存贮、分配、应用。知识组织、知识应用是知识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最终体现知识价值和服务价值。数字化档案馆实现了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档案信息传递的网络化,档案信息利用的共享化。因而此时用户不再担忧信息传递的方便、快捷程度,而是如何从繁杂的档案信息资源中迅速提取自身所需的知识。知识管理要求的知识组织与应用,正是在档案信息基础上,通过对知识的进一步挖掘、精简、提取并发现隐含在档案信息中的潜在知识,最终对它们分析、归纳、整合并形象的予以表达,完成知识挖掘。这正好解决用户面临的新问题,所以数字档案馆不仅要注重知识的组织与开发,同样要重视知识需求与应用,以便提供更完善的知识服务。
扬子档案馆从创建开始历经几代管理层的交替变更,在管理模式上也有不断地探讨和实践,从最早的实体管理到信息管理再到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管理方式不断简化,档案的服务利用功能也达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建筑生产;安全管理;经济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课题“建筑行业高级技工培养障碍性因素及路径研究”(2013Z017)
引言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快速的发展建设时期,建筑业从业人员比例较大,因此建筑安全问题成为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我国现阶段实施强制性建筑安全管理体制,采用主管部门监管的被动安全管理模式,重点对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存在失控盲区。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各责任主体。有些设计单位忽视安全标准和规范,设计存在安全缺陷,有些监理单位不完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些施工单位安全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对分包审查不严格,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管理投入较少,没有积极性与主动性,安全管理往往按照强制性要求处于最低水平。另外,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在建筑从业人员中的人数比例迅速扩大,很多人没有经过正规的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培训流于形式,没有岗位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我国目前对安全问题的法律监管和规范制定已成熟完善,但缺乏经济手段的监管力度,安全不能与建筑企业关注的利益方面结合,导致安全管理停留在表面,不能落到企业领导与员工的意识深处。
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建筑安全水平,实现长期稳定的建筑安全管理,提高自我安全管理意识和社会责任,设计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非常必要。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设计过程中,建筑企业运用管理学与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设定适当的奖励和惩罚形式,通过经济手段来引导个体和组织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构建基于经济激励理论的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保证个体、组织、环境及社会的安全,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互促进,构建建筑安全管理调整和控制的模式。
二、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构建
1、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目标
目标是个人和组织前进的动力和方向,建筑安全管理必须从各个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目标要有针对性、关联性,并且能细化分解,用于测定和考核,同时要有监督保障措施。
(1)政府安全经济激励目标
政府建筑安全经济激励目标应致力于营造一种经济激励的氛围和环境,增加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制定相关约束标准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促进建筑企业不断完善改进安全管理制度,主动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增加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从内部主动化解建筑安全的损失。同时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使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手段处于合法地位,并逐步具有权威性,设立监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政策的运行进行监控,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监测实施效果,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2)建筑企业安全经济激励目标
建筑企业的经济激励目标是建立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努力增加自身的安全管理投入,减小建筑安全事故产生的损失成本。建筑企业是经济激励政策的实施贯彻者,因为是独
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基于经济利益的选择,建筑企业会权衡安全事故损失成本和安全投入之间的差值,构建内部安全经济激励目标,当建筑企业安全损失承担成本少于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则不会采取改进措施,激励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当安全损失承担成本多于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则会加大安全投入用以消除不安全因素,此时经济激励政策效果呈现。
(3)从业人员安全经济激励目标
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是完成施工任务的直接操作者,也是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受害者,安全经济激励机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操作规范,保证每个人的人身安全,这是构建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最高目标。建筑从业人员是安全经济激励政策的受益者和实施效果反馈者,同时个体又有可能是隐患的带来者,应重视对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完善发挥机制激励效果。
2、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内容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内容应重点制定目标,寻求有效经济激励途径,从各个角度构建安全激励的环境氛围,建筑企业提高政策执行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形成自我安全约束的方法及制度。实现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
(1)建筑安全经济激励的机制主体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涉及范围较广,关联到项目建设实施的各个部门,例如:财政、税收、、投资、教育等部门,应着眼于宏观调控及微观层面,确立建筑安全经济激励的机制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和运行框架。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主体对象从上到下分为政府监管部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三个层次。所有建筑安全管理主体对象相互联系,互为整体,是对内、对外实施的一种安全管理。如图1:
图1建筑安全经济激励三层次关系图
(2)建筑安全经济激励的机制运行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的运行,在没有形成主动行和积极性的初期阶段需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需要建立各种安全经济激励的机制和措施。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是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外部要加强实施建筑安全的监管工作,内部要鼓励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自我管理约束。例如:构建合理的税收体系,如提高建筑安全事故伤亡标准、建筑安全风险等,多方引导,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的力度;建立安全抵押金制度,抵押金的金额与企业的安全业绩直接挂钩,安全管理较差的单位必须提交较大额度的押金,促使施工企业重视安全管理,同时要有安全抵押金退还制度;给予一定的财务优惠措施,对积极主动实施安全管理的企业,以补贴的形式进行支持,如金融贷款优惠、财政贴息、现金补助等,引导建筑企业形成安全管理经济激励的良性循环,同时必须做到激励的到位性和公平性;投标综合评分优先政策,设置安全管理加分措施,增加安全管理权重,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提高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积极性。
(3)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保障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内容比较复杂,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确保其有效实施。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经济激励的权限,加大政府监管和监督工作的力度,通过法律的权威确保经济激励相关手段和措施的实施。
建筑安全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从上到下跨度较大,必须有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从政府层面、地方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建设企业均应成立一个专项的安全经济激励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安全经济激励的政策,有效监管和保障建筑安全经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对经济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和反馈。
三、结语
建设经济安全激励机制涉及多个层面,各相关主体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优化设计经济安全激励机制的内容,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各级保障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建筑安全经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逐步改变安全管理的被动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力争.中国的建筑安全管理及对策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J].林业劳动安全,
2006(3).
[2] 张欣然 解辉.关于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思考[J]山西建筑,2007(29).
[3]蒋青泉 欧浪坚.建立安全激励、约束机制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14).
我国经济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对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西安高科(集团)公司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房地产至关重要的两项资源:土地和资金的获取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例如:国家将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审批暂停半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由20%调至35%;银行进一步加强了对贷款的风险管理。凡此种种,无疑对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增加了不少困难。而西安高科(集团)公司是最早与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独特机制下一起成长起来的大型国有企业,是靠“政策扶持,货款起步,负债经营,滚动发展”起家的。它对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时至今年初,资产负债率仍高达70%以上,每年的利息支付高达1.8―2亿元,今年上半年仅实现利润620万元,严重影响了还贷能力,可谓不堪重负。现在又面临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道路,真是荆棘丛生。安建利先生在这种时刻出任西安高科(集团)公司总经理,真可谓临危受命。
我们注意到:4月26日安建利上任后,首先深入基层进行调研;5月18日邀请在陕15家金融机构负责人召开了银企座谈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5月22日召开了西安高科集团高层务虚会,广泛听取了意见;接着又邀请了专家召开了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研讨会;通过调研和论证,形成了《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发展纲要及运营模式框架》;8月5日,通过媒体了“责任为重,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科学管理,做令人尊敬的现代企业集团”的经营理念和发展目标。
5个多月来,安建利总经理的施政思路已清晰可见,经过几个月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例如:在金融政策紧缩的情况下,3个月内集中还贷9亿元,没有拖欠银行一分钱利息,主要经营指标二季度比一季度有了显著改善,销售收入由一季度的5.9亿元增长到8.4亿元;实收货款由一季度8.29亿元增长到二季度的10.37亿元;利润总额由一季度的亏损975万元变成二季度赢利1595万元,相抵后上半年总体仍是赢利620万元。
虽然西安高科(集团)公司上半年已经初战告捷,但从长远看,西安高科(集团)公司深层次的矛盾,并未完全解决,未来发展的前景仍不能乐观。首先,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还不够明晰;体制上的矛盾仍未完全解决,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还很繁重,产权结构有待优化;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产品的科技含量需要大大提高,科研开发和产品设计工作需要大大加强;管理工作仍需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团公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高科集团总体经济效益仍需要不断提高。总之,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地雷阵”。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提出几点粗浅看法,供决策者和高科集团总经理安建利先生参考:
首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的制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凡事预则立,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是打造“令人尊重的现代企业集团”所绝对必须的。发展战略的制定决不能限于目标指标的制定,而要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和业内外的发展前景、世界科技发展趋势、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居民收入增长的预测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的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实现战略目标的步骤和措施。
第二,勇闯改革难关,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理顺产权关系,加快改革步伐,处理好与管委会和市政府的关系,以及与下属公司之间的关系,要弱化行政纽带,强化资金纽带,从靠政府找资源转变为靠市场找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引进资金,实现股权多元化,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避免改制不转机制的现象。
第三,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业重点和产品结构。为此,必须加强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工作。
第四,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一个大型企业要有发展后劲,必须在新产品开发方面走在前面。为此,必须建立拥有一流科技人员的强大研发队伍,注入充足的资金,不断开发出新一代产品。房地产业也绝不能满足于按图施工、建房卖房,作为大型房地产企业必须有自己的研发部门和设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