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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交易8篇

时间:2023-06-13 09:25:0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互联网金融交易,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互联网金融交易

篇1

厘清“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个基本概念并进行比较分析,不仅能回答上述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争论,而且还能帮助我们处理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并思谋二者未来的发展,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内涵各不相同

其实,目前国际上尚无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做出权威统一的定义,国内研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以谢平教授(2012)提出的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代表,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在这个模式设想里,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它试图改变的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和形式。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目前最好的角度就是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来理解。所谓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电商等非金融机构依托于支付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和手段,介入金融领域,从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主要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基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众筹、网络保险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而金融互联网(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化),则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自我革新和自我变革,从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其参与形式表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的处理,采用电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的交易渠道、开办电子商务等。前者是互联网公司从事创新型金融业务,而后者则是传统金融机构将自身业务互联网化(见表1)。在这种区分界定下,二者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

表1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

(一)衍生的背景不同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传统银行业务逐渐不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为特征的新兴金融业态;金融互联网固然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但促其发展更直接的动因则是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互联网金融强势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金融脱媒的压力,通过进军互联网,以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与增值化。

(二)现实定位不同

互联网金融定位于“平台金融”、“平台经济”,在平台经济理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搭建、开放网络金融平台,可以使客户通过平台实现在线融资、现金管理和跨行支付等功能;而金融互联网的定位则是“渠道”,目前金融互联网的步伐多是开设网上银行、产品上线、进行数据处理和开办电子商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只是渠道的作用,最终不过是延伸或增加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渠道。

(三)资源配置特点不同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源配置的特点是去中介化,即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信息更加对称,市场更充分有效,从而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而金融互联网模式中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发力互联网技术,但始终无法改变其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中介组织的特定身份。

(四)创新内容不同

由于国内金融监管的要求和金融产品创新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基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很难做到金融产品上的创新。而在金融互联网进程中,一直以来作为金融创新的主体的传统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更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大有用武空间。

(五)监管要求不同

在监管要求和力度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远未在同一层面之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一方面由于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另一方面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缺乏现成的行业法规,导致目前在风险控制、技术安全隐患等方面监管缺位,风险隐忧值得关注。而传统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互联网的主体,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在贷款业务、支付结算等方面有多个明文法规和一系列明确要求,监管相对成熟。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各有竞争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

1.庞大的网络用户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为5.64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时隔半年,截止到2013年6月底,该中心公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数据短期内的快速增长,显示出人们对互联网越来越依赖,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经济潜力巨大。(见图1)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7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

2.开放的资源平台。互联网金融搭建的资源平台是开放的,一方面是资源的开放,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是对参与主体的开放,运算力强大的电子系统可以 将客户拓展的边际成本削减至几乎为零,“二八定律”成立的前提也随之消失,因而,以往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甚至所排斥的80%的中小客户可以进入平台,真正参与金融活动,这一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具有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的意义。

3.海量的信息和数据。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进而构建起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可以识别中小客户的信用情况,消除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例如,阿里巴巴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形成的数据,可以解决用户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问题,再通过阿里金融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商家发放贷款。未来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依托海量的信息,利用云计算将消费者的财产状况、消费习惯等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商业价值,智能满足用户需求。

4.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尊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体验为主导,一切都是为了使客户能够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完成交易;同时,智能搜索引擎通过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有针对性地自动匹配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在这种方式下,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大幅度提升了服务的效率。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雄厚的资金实力。互联网是真正“烧钱”的领域,为了争夺市场、积累客户、开发后台技术,前期往往需要大量的投入,很多互联网企业就是因为投入难以为继而不知所终。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是银行等传统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融机构,在其业务互联网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还是开发电子商务,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都足以支撑各项投入,这一点互联网企业是难以匹敌的。

2.良好的信用品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运营,积累了极高的公信力,在用户心中的地位根深蒂固,相比较近年互联网金融企业频繁发生的“卷款跑路”现象,传统金融机构的诚信品牌无疑可以为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吸引更丰富更稳定的客户资源。

3.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构成了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传统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各项风险控制规章制度,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难以企及的风险防控优势。

4.得天独厚的政策保护。表现在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行业准入门槛高。譬如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从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获取银行牌照的难度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合与共生的商业生态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金融通过发挥“鲶鱼效应”,在理念和观念上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激发金融互联网的崛起和发展;金融互联网则打通了银行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双向互转,为互联网金融搭建的支付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业务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着力在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盲区小微企业和个体贷款方面,与金融互联网布局高端客户形成错位营销,共同发展的态势。

同时,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各自的跨界实践或者说竞争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毋庸赘述,第三方支付、微型贷款、金融产品代销、余额宝等都已经有很成型的产品;金融互联网方面包括手机银行、微信支付、远程理财等创新也不少,特别是网上商城,譬如建行的融通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民生的民生电商等都做得风生水起。应当看到,不论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还是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领域,谋求的都是协同效应,而非简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不是简单取代和颠覆的关系,更多的则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二)基于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共生共赢

从长期看,资本短缺、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整合与分析的能力的严重欠缺则是金融互联网发展中的瓶颈,未来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打造合作互惠的模式,才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突破局限、共生共赢的发展之路。

1.共享数据资源与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电子商务、网络支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交易信息;金融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与交通业、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双方可以有条件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交叉销售。

2.联合做大做强贷款业务。首先,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其需求量巨大,与大企业信贷相比,能带来更高的利差收益,成为时下亟待开发的信贷市场。其次,是消费信贷业务,未来10年我国个人或家庭贷款购房、买车、婚庆、游学仍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借助互联网金融积累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的海量信用交易数据和客户评价、快速的市场应变能力,可以有效发掘新客户群,拓展信贷业务;同时充分发挥金融互联网雄厚的资本实力、监管赋予的吸收存款的能力和零售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强强联合,可以实现共赢。

3.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在目前线上支付、包括传统银行线下支付相对饱和情况下,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合作的又一个切入点。包括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筛选服务,线下交易支付)等,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通过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使支付更加人性化,为客户提供超一流支付服务,这方面前景广阔。

4.共同开拓大众理财市场。目前银行重点布局高净值客户,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仅限于“屌丝”阶层,而国内广大的中产阶级特别是他们的财富管理和投资理财需求则属于银行和互联网能力都不能顾及的真空地段。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将互联 网金融大数据信息、支付渠道与金融互联网的专业能力和产品相结合,在大众理财市场会有非常广阔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梁璋,沈凡.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J].新金融,2013(07):47-51.

[3]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08):44-50.

[4]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04):14-16.

[5]曹少雄.商业银行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索与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13(05):54-58.

[6]姜黎华.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玄机各不同[EB/OL].中国证券网,(2013-08-20).http://cnstock.com/v_news/sns_jd/201308/ 2706162.htm.

篇2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庞大的生态系统,它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的技术对金融行业的渗透、重塑,它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最后,它也会推动政府监管规则的改变,从而改变社会。

互联网金融发展基于

一系列技术创新及应用

云计算。云金融是云计算在金融领域的运用。目前,IBM、微软和亚马逊网络服务等知名品牌已经拥有大量成熟的专家云和数据中心托管运营商,可以为任何人提供低价而高度复杂的、拥有大容量处理能力的云数据中心和云服务。目前,云计算在金融行业的运用主要是SaaS(软件即服务)及BpaS(业务流程作为服务)两种形式。据Gartner估计,2013年全世界公共云的市场规模为1310亿美元,业务流程作为服务市场总价值为90亿美元。此外,云金融的运用还包括私有云服务(如)、云计算资源服务(如Luna Cloud)、云安全解决方案(如Mobile Iron)、云托管服务(如Interxion),以及提供会计服务(如Xero)、电子票据服务(如Tradeshift)、差旅服务(如Concur)、资本市场交易策略(如Quant Connect)、市场分析工具(如Derivitec)、合规检查服务(如Fund Apps)等流程服务。

大数据。该领域的创新来源于运用非SQL数据库来处理海量数据,并能实时为各个机构提供隐藏在系统内的有效的数据集。软件供应商们正致力于从重要事项监测到完整数据分析的飞跃,从而实现高性能分析、数据的可视化和可预测性。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风险管理、信用评估、消费者市场、行为分析、动态定价等领域。例如,已有37家金融机构利用红帽公司(Linux的开发者)的开源软件为交易和核心银行业务提供解决方案的案例。类似的案例还有气候公司利用历史气候数据确定美国农民的天气险的保费及索赔发放,第一资本公司利用大数据成为美国发放信用卡最多的公司,Lendup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来做250美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前进保险公司利用用户驾驶行为模型来做保险定价等等。

社交网络。目前主要通过Facebook Graph API、Twitter API、LinkedIn、Google+、Four Square、YouTube、Tumblr、Blogger等渠道直接获得信息。也可以通过Datasift、GNIP、Topsy、Thomson Reuters、道琼斯RavenPack以及Bloomberg等渠道购买所需的信息。还有一些专门从事数据分析的公司,把非结构化的信息变成有用的信息。此外,各种公告板、评论、帖子也是众包的信息来源。主要的商业运用是利用社交网络捕捉市场喜怒哀乐的情绪,从而判断市场走向,并确定交易策略。汤姆森路透(Thomson Reuters)、道琼斯Ravenspack以及纳斯达克媒体情报(NASDAQMedia Intelligence)是主要的商业资讯的提供者。此外,Dataminr、Repknight、Viral Heat、Hootsuite、Sysomos则是一些专业社交媒体监测网站。它们通过捕捉社交网络的某些事件、情绪、传闻、行为,作为指导高频交易的指标。

虚拟货币。主要有移动货币和电子货币两种形式。2012年,英国大约有7300万用户通过智能手机访问银行账户,成为手机银行使用率最高的国家。根据世界支付报告的数据,2013年全球电子交易的规模为314亿美元,其中有38亿美元未经过银行系统,占总量的12.10%;移动交易的规模为170亿美元,其中17亿美元经过银行系统,占10%。此外,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大量电子货币正游走于各国法律的监管之外,据统计,欧洲影子规模高达2.2万亿美元,占欧洲经济总值的20%。

众融。主要有捐赠型、回报型、债权型、股权型等类别。据Massolution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球有众融平台536个。2012年其全球融资规模为27亿美元,其中,北美和欧洲两地的金额分别占全球的59%和39%。如果按众融类别分,回报型占43%,捐赠型占29%,股权型占15%,债权型最少仅占13%。就增长速度而言,2012年回报型众融增长最快,达524%;捐赠型增长率为43%,增长较慢。就融资项目类别而言,2012年的众融主要集中于社会活动、商业活动、电影、音乐、能源与环境等类别,其中社会活动所占比例最大。

互联网金融发展离不开

政府的监管创新和战略支持

云计算。一些国家就云金融发展制定了专门政策。例如,英国政府强制规定,在默认情况下,任何新的计算机系统都必须是云系统。英国政府还出台了国家云战略,对数字战略和数字服务标准进行界定。法国政府为了保障其云计算数据的安全,整合法国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打造了法国具有性质的云计算项目,作为法国“未来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数据。由于大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及安全问题,对于金融服务创新而言,可用数据的广度和深度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不得不考虑各国政府对数据开放和运用的态度。在数据开放和运用方面,英国政府走在世界前沿。它建立了一个开放数据机构(Open Data Institute)机制,实现了英国政府及所属机构的数据开放。同时,英国还通过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自愿合作协定,使企业对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使用不超越法律的边界。

社交网络。美国是世界上社交网络最发达的国家。这固然与美国鼓励创新不无关系,更重要的是,美国法律体系在骨子里对于言论自由的包容和保护。当然,美国是各种社会组织和社区高度发达的社会,人们基于现实的社会网络形成虚拟的网络社会就不足为怪。此外,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也是支持美国社交网络发展的内核之一。

虚拟货币。到目前为止,各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各不相同。以比特币为例,美国是第一个有比特币判例的国家,美国法官认为比特币是真实的货币,具有真实货币的购买力。欧盟目前尚未出台任何指向比特币的法律。德国政府将比特币视为一种特殊的资产,但不是货币。在德国销售比特币需要政府的允许。英国对比特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借以鼓励其发展。

篇3

传统银行业面临冲击

信息技术具有“工具”性,人们需要利用这种工具性来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本身就不是单一的,技术应用有着天然的“跨界”效应,同时这种应用的过程往往是自下而上的。当互联网成为信息技术的里程碑,跨界零售、传播成为了被征服的一块块的处女地。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更是信息技术创新金融,效率资源匹配的一个必然结果。它替代了传统银行的“中介”角色,以更低的价格、更效率的信息撮合完成信贷供给双方的直接交易,对传统银行体系产生冲击。

天然跨界,冲击已成必然。互联网金融在信息处理上具有强大的优势,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使得非金融机构拥有了人工智能替代人工决策的可能。传统银行体系引以为豪的风控技能在人工智能的较量中越来越处于劣势。同时,信息产业突破了时空限制且注重客户体验,稀释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动摇了国有大银行的垄断地位。

最近开展的杭州、温州两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居民问卷调查显示:35%的受访者已经购买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已投资的人群中,青年用户的参与度明显高于中老年,35岁以下受访者中45.3%已购买;36-50岁的受访者中29.4%已购买;而50岁以上,只有27.3%已购买。

跨界引发竞争的“扩大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往往涉及跨界的诸多领域,是金融、电子、信息等多种产业的复合。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已不再是金融业务单一模式下的闭环竞争,而是相关产业链直接的资源抢夺、主导权控制和服务对象的争抢,竞争愈发复杂、影响作用范围广。

冲击有限,但增长快。就目前的市场数据而言,银行业总资产2013年初就已突破130万亿元。单从规模上讲,2013年前100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营业收入也只有2000亿元左右,互联网金融的体量有限。传统银行体系市场份额依然庞大,再加上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大信贷扩张能力,化解流动性陷阱的固有制度,完备的结算、清算和信贷IT架构、庞大的物理网点等优势,短时期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冲击有限。但互联网金融每年的增长都是翻倍的,未来不容小视。

商业银行“倒逼”下的互联网实践

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本质是“存、贷、汇”,银行的“触网”实践就是业务部分到全部迁移至网络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存、贷、汇”外延与参与方的变化。与互联网最初的接触是以电子金融的方式出现,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始利用官方网站建立各自的网上银行系统。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7×24地实现个人账户的查询、支付、汇款等功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降低成本,这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主动变革。招商银行是最早实践的代表之一,1999年招商银行推出了“一网通”,建立了包含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在内的互联网服务体系。2012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线“善融商务”,开始依托商业银行自建的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电商企业开展小额贷款。同年,交通银行也推出了自己的网络商城“交博汇”,将商品营销通过银行的支付功能形成绑定,提供一站式服务粘合消费者。之后又同阿里巴巴集团在淘宝网推出了“交通银行淘宝旗舰店”,完成了“存”业务的外延。利用淘宝网大量的客户群提供交通银行的各类产品及服务,包括贵金属、基金、保险、个人理财等,以理财产品销售、资产管理业务广义了“储蓄”。2013年民生银行的“小区金融”战略,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家庭金融服务,这个阶段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利用互联网建立信用中介平台提供融资服务――“贷”。与此同时,“触网”的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移动端逐渐替代PC端形成主流,各类APP移动应用场景成为银行业务的提供载体。2012年招商银行联合联通首推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2013年,招商银行、工行相继推出了“微信银行”。

随着非金融机构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的“触网”升级为直销银行,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推出此类服务,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来直接面对客户。但直销银行本身并不独立、无法人资格,仅作为商业银行内部的二级部门定位于“线上获取新客户”。有别于传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它们是商业银行将传统业务拓展至线上,通过线上服务“本行客户”。直销银行成为商业银行获取新用户的抓手,并非向其提供金融服务。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是从直销银行入口,在电子银行或线下银行获得满足。从当前市场情况看,直销银行带动了商业银行全行零售市场规模的提升,所以直销银行的角色更多定位与传统业务部门“协同发展”。

2014年12月28日,深圳前海的微众银行官网上线标志着网络银行的全面创新。贷款流程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多个场景中对贷款客户进行信息搜索,多重征信查询形成量化分值决定贷款。整个业务流程全部线上处理,采取主动邀请制,对客户进行主动授信。

除此之外,包商银行于2014年6月上线了互联网综合性智能理财平台――小马bank。小马bank凭借互联网方式实现传统银行“去中介化”的金融转型,融合了“直销银行”+“智能理财”+众筹等主流互联网金融模式。平台产品以宝宝类的货币基金产品和债权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主,其中债权类互联网众筹产品实现了商业银行从事P2P网络信贷的范例。在银行系的P2P网络信贷平台中,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凭借借贷规模和服务人数在该行业中独占鳌头,之后又建立了针对机构投资人和企业融资的资产交易服务平台――Lfex。通常银行系范围内,P2P信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多是合作关系,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风控经验与能力,利用商业银行支付对接或托管平台的客户资金实现平台自有资金的隔离,同时也变相利用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为平台营销“背书”。

商业银行最初以电子银行“触网”,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上部分业务推至网端,满足消费者网上的查询和支付,通常是官网登录进入。随着移动终端智能化、多样化,网络制式由2G升级到3G,电子银行也有PC端迁至移动端推出各自的APP应用,进一步便捷了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这些都是商业银行的主动进步。但随着大量有实力的互联网公司主动“粘金”,金融领域开始出现了“野蛮人”的身影,竞争开始加剧,消费者也逐渐感受了金融互联网化的实惠。商业银行面临“倒逼式”发展,在注重自身网络平台生态重建的基础上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和共赢”成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主要变革方式,电子钱包、微信银行随之出现。相较于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虽然成立时间短、网点数量少,却能够依托地缘优势、客户资源和先验知识稳步追随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涉足更为深入。微众银行等纯网络银行的出现是我国银行业的一次伟大尝试,在利率市场化、存保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加剧竞争是国家建立有效融资渠道的必由之路。网络银行的成功上线也成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模式、杂项丛生,未来发展道路的探索,意义重大。

监管对银行业新变化的监管逸动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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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商平台;核心;互联网金融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0.076

[中图分类号]F830;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110-02

1电商互联网金融概述

1.1电商平台的定义

电商平台是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它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一个供企业或个人商务活动的虚拟空间,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网上交易活动的及时进行,对交易过程的信息整合、资金运转、商品流通起到关键的作用。电商平台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负责资金、信息安全传递的第三方平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持。电商平台的建设以提升企业的交易业务为宗旨,把现实社会的交易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上来,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首先,电商平台具有电子商务所具备的所有优点,即不受时空限制、交易便捷、省时省力,这种跨时间、跨空间的交易模式能为企业带来更深远的发展前景;其次,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能很好地减少人工和交易成本,在该平台进行交易时,中间环节被省去,大大节省了因商品流通给企业带来的成本。电商平台为我国企业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它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是一种虚拟的交易环境。

1.2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融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它使用现达的通信技术手段,实现资金交付流通、信息传递等业务。这种全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体现了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金融的融合精神,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又是截然不同的,不仅体现在企业交易媒介上,还体现在交易思想上,互联网金融具有更高的交易协同性、各方参与及交易的透明性,有效地为企业节省了中间成本。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利用互联网平台交易能够极大地提升市场竞争力。

2电商金融的要素与模式分析

2.1电商金融的四大要素

电商金融融入了四大要素,保证其顺利进行,即大数据、资金需求方、资金提供方及电商平台。(1)大数据。大数据,是电商平台最重要的数据,是交易过程中所有有效数据的汇总,包括风险控制过程中应用的电力、税务、海关的数据和资金需求方申请贷款时填写的各类单据。(2)资金需求方。资金需求方一般由3部分组成:产品供应商、消费者、第三方网店。(3)资金提供方。资金提供方的来源很多,一般包括电商平台自身、电商平台以大数据为基础向银行做担保、电商信贷市场。(4)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支撑着电商金融的稳定运行,它可以对资金流进行监管,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对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服务。

2.2电商金融的模式分析

电商平台有消费者信贷和中小微企业信贷两种不同的应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信贷又分为信用贷款与应收账款融资两个类型。2.2.1消费者信贷电商平台在消费者信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支付服务,其依据是对消费者的消费数据进行精准的整合处理。消费者利用此种信用支付服务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消费,使用流程与银行信用卡类似,只需要资金提供方进行消费款的提前预付,消费者按期还款即可。2.2.2中小微企业信贷第一,信用贷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可以进行信用贷款,在电商平台上获得足够的信用度,由电商平台提供担保。信用贷款的类型主要分为3种,分别为:上游供货商信用贷款、企业信用贷款及销售信用贷款,主要区别在于参与的对象不同。第二,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同样需要电商平台的信用度,与信用贷款不同点在于需要抵押,资金需求方才可以进行贷款。在这种信贷形式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第三方网店的形式进行的订单贷款和供应链贷款。

3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我国互联网的使用程度,统计显示,我国网民数量每年都以高比例的速度增长,这就为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但是,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安全问题难以根治

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客户信息、资金转移方面的安全问题最为企业关注,首先,对企业自身而言,如果自身网络遭受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导致客户资料的外泄,这属于网络系统出现的安全问题;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在交易的网页上出现病毒,那么整个支付过程就会出现问题,从而导致资金转移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安全问题是一大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大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在其交易中的安全防护力度。

3.2我国互联网的普及情况不均衡

互联网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基础,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发展程度依赖于互联网的发展程度,因此,我国互联网的覆盖面积和密集程度是电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必要保证。但是,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科学发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互联网系统并没有全面覆盖各个地区。在该情况下,我国的部分地区由于缺少互联网系统的支持,电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

3.3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群体比较单一

目前,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群体趋于年轻化,大多数集中在18至30岁之间,尤其集中在大学生群体中,这就使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群体过于单一。电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单一化导致其交易收入不能满足我国电商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

3.4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用户遇到过很多纠纷,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交易责任方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准确来说,我国只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中互联网金融这部分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因此,在网上交易的过程发生纠纷,不能有效寻求法律的保护。

4促进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措施

本文针对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4.1加强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建设,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基础设施的完善,基础建设越完善、质量越高,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就会越安全,从而吸引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因此,加强互联网基础建设非常必要。首先,要加大互联网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交易系统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交易的安全性,能否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是进行电商互联网金融基础建设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政策和网站建设,此方面的完善可以更大程度上吸引企业和消费者。在进行基础建设过程中,了解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尤为重要,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对网上订单进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来实现。

4.2建立完善的电商互联网交易客户关系数据库

客户是一切经营活动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亦是如此。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客户、创造商机是保证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发展的重要途径。首先,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数据库,来全面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其次,客户需求情况的变化是企业需要掌握的另一指标,可以通过分析网页的点击时间、点击次数、客户偏好来实现。

4.3明确企业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目标

只有明确企业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目标,才能打造具有企业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企业要想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方案。然后,以客户的意见和兴趣为导向,分析客户的实际需求。

5结语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极其迅猛,企业在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应该扬长避短,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客户关系数据库等,克服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够安全和消费群体单一等问题,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平台。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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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参与者众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如台风过境一般席卷全国。如今,互联网消费已经开辟出专属的领域,这个全新领域是以全新的金融业务作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其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作用。互联网和金融业两者之间结合在一起很大程度上的增加了金融业的风险,由于其复杂多变的特性,导致了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一、互联网主要的金融风险类型

(一)法律政策

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一项全新定制的业务,并没有根据市场、资金、交易者、电子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交易。现阶段,网络金融行业在进行交易支付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电子支付的形式进行交易,还有由交易双方针对交易情况进行拟订的书面合同。这是一种风险保障手段,可是因为其并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这就导致了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协议中提到的责任、承担等情况不能正常的执行。虽然《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应是承认的,但是针对合同签名这一项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

(二)业务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进行交易过程中风险规避么问题不够重视,对于造成风险的源头的管理松懈。网贷公司不设立风险准备金,理财产品只是强调高利率并没有针对风险问题给出相应的解释。有的支付平台对于客户身份核实简单,涉及到大额资金交易的时候没做使用U盾,筹资、资金中介通常只是具有担保职能,在担保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相关的资金约束。这很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一旦发生什么问题,网贷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可能直接选择跑路。

(三)网络技术

计算机通讯系统互联网金融业务得以发展的载体,因此,一但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了什么问题,将会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新风险的出现。网络通讯、密钥、加密系统、IP协议等方面的安全性较差,一旦计算机系统遭遇电脑病毒或者是黑客的攻击,将会直接造成资金的大量损失。互联网金融业对于网络技术的选择失误也会直接的引发金融风险,通常表现为系统和客户端不兼容,引发的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问题。

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大大的增加了传统金融风险复杂的特性。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一般都是法律、业务、网络技术上存在的风险,当然还有网上存在的非法洗钱等犯罪行为,都可能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交易用制定法律,从安全性方面思考,通过各方面的考察,从而制定保证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性。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犯罪中违规现象进行严肃的处理,加大惩罚惩力度。针对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对于用户的个人资料、合同签名、电子凭证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活动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各方面的监管,就必须要将逐渐表露出来的互联网金融业特征进行深入的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对金融业分业、混合的两种主要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现情况,以便于做出更好的管理。通过对发展初期业务的深入调研,实现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对资产负债的流动管理和交易客户信息安全性的保护并用的局面。想要做好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国内和国际间互联网金融业管理的交流,在与国外金融业监管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自身。

(三)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

在实现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说是一项突破性的创举,它的普及与发展为金融业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在对互联网金融做出的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的同时,也要针对发展过程中社会现象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用其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针对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产业的的管理,从物流业、移动互联网等的方面进行思考,全面分析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税收、人才培训,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结束语

对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做出相关的提示,努力创建一个交易、信息、投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交易环境。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更重涉及到的责任、义务落实到位,明确相关的机构的监管目的,在引导消费者风险识别、预防能力增强的同时,更好的保证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通过对风险、交易资金、客户信息方面进行约束,使得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一定的防范和维护意识,从而实现全方面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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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特殊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进行结合后出现的产物,有着金融行业的固有特点,又有着互联网技术的特点,既有金融行业的本身的风险,互联网的风险,又有着两者结合之后出现的新风险。

(一)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相关的程序和软件来进行操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性取决于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有序运行,计算机网络技术一旦出现故障、被黑客攻击或者中病毒,都会是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全面的瘫痪。

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是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秘钥在传输数据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攻击,系统终端也可能受到攻击,互联网金融存在众多隐患。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这种协议在进行传输时过于追求高效,传输的信息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从而带来资金损失。病毒是计算机的一大威胁,感染病毒的计算机的所有交易都可能受到病毒威胁。

(二)包含计算机系统和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交易主体进行自主操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和交易主体的操作合理性都对互联网金融安全运行有着重大影响。互联网金融在使用过程对账户进行授权、系统存在的漏洞等都会造成资金风险。互联网金融有利于打破实体营业网点的限制,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自助办理业务,地域开放性拓宽了市场范围,同时也增加了风险,金融风险会产生放大效应,甚至会对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网络运行和结算造成影响。

互联网服务有着明显的虚拟性,交易常常是在虚拟的实际中进行的,因此交易者信用、身份有着比较高的不确定性。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客户会做出隐蔽部分信息的举措,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无法进行鉴别。

同时,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出现“柠檬市场”。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企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高质量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被劣质低价服务者挤出市场。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立法落后,很多金融相关法律不是依照互联网金融制定的,因此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此外,存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不遵守权利义务规定。最近几年来,我国对电子签名、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等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缺乏针对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交易身份等都缺少完善的法律保护。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造成交易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模糊,在进行交易时,增加了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互联网金融让经济活动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同时伴随着风险的传播速度加快和波及范围增大。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交易对象缺乏透明度,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困难。同时,风险防范和管理困难较大。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等途径进行风险防范。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环境涉及到硬件方法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在进行网络访问中,要实现网络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需要对身份进行验证并进行分级授权,允许有权用户进行登录。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需要对金融交易数据进行管理,利用数字证书等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重视开发由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使用互联网加密技术、秘钥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通过完善的内部管理办法,提前防范风险,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风险防范技术队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通过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收集各种金融和非银行机构的信用信息,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我国依法治国,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互联网金融进行立法,可以规范市场交易,减少违反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技术和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违法分子具有震慑作用。现有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实体金融制定,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有着诸多不适应性,因此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明确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加大对违法犯罪的量刑力度,对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赵春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风险及法律防范制度构建[J].社会科学战线,2015,10:224-231.

[2]胡亚敏,赵贺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对策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21:265-266.

[3]郭纹廷,王文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基于相关利益主体的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5,02:92-96.

[4]陈燕燕.浅析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审计风险防范[J].现代商业,2015,12:179-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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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众筹融资、P2P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成为了人们热门讨论的话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融入大众生活的脚步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了解互联网金融,并与自己的生活联系起来,那么有学者认为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业逐渐呈现出边缘化趋势,那么互联网金融真的有如此大的冲击力?传统金融如何应对?二者博弈结果如何?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了一个平台

互联网通过资金供需信息,那么供需双方在网上不需要见面,就可以寻找适合自己的金融理财产品,从而顺利实现了资金的对接和交易。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平台一下,可以较为方便的搜集企业交易的数据信息,从而为小企业信用融资建立可评估的基础信用模式,使得小企业顺利实现融资贷款。

(二)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

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为主,他们所需的贷款额度小,手续简便方便,风险相对较低,贷款额度小。互联网金融交易手续简单,操作快捷,单笔交易数额小可频繁交易以及拥有较高的收益率。但是相比较于传统金融服务行业,其,花费的时间较长,成本较高,所需手续繁琐,那么互联网金融恰恰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多样化

截至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种类较为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众筹、大数据金融、网络信贷、网络信贷平台、P2P和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指客户在拥有保障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上进行支付,其所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极大的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P2P网络贷款指的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借贷双方提供相关借贷信息,需要借款的客户可以寻找有相关条件和能力并愿意借出的人群,贷款人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也可以自己的贷款条件,以便于寻找合适的贷款对象。

二、目前传统金融业的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的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发展的空白,其发展势头强劲对传统金融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那么传统金融业已充分意识到自身的危机,创新和改变已刻不容缓。那么向来具有特殊地位和优势的金融银行业将采取何种措施来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金融模式创新的冲击呢?从我国目前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来看,一方面,银行业内人士从法律法规层面,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较大,急需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另一方面银行业纷纷效仿余额宝提出了各种“宝”,在2014年4月,中银活期宝的收益率提升到了第一位,提供了较高的存款利率以抢占市场。比如工商银行的薪金宝,中国银行的活期宝等。此类种种措施无不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下面从本人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了以银行业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服务业在对待互联网金融冲击时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传统金融服务业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假设前提

1.假设金融市场上只存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这两个参与者。

2.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均是以个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的两个理性经济人,并时刻是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最优决策。

3.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措施有不合作和合作两种策略,即选择集合为(不合作,合作)。互联网金融可采取的措施有不合作和合作两种策略,即选择集合为(不合作,合作)。

4.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互联网金融能够及时了解商业银行的信息及优势所在。同时商业银行也能够清楚地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方式及其操作特点,后者能够了解前者行动信息,前者能够知晓后者的计划于安排。

(二)博弈过程

如图1所示,首先,商业银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的冲击之后,可以从策略集中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两种行为模式,若选择不合作,则整个博弈过程结束,在选择不合作之后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各自发展,互联网机构以其方便高效低成本的特点维持客户群体,而商业银行也以其银行公信力、落地优势以及网点优势维持他的客户群体;相反,若商业银行选择合作模式,那么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两种模式,当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二者可以,优势互补,相互借鉴,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若选择不合作的时候,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和公信力增强来大力发展自身,但商业银行此时并不难获得经济利益。

图1 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博弈过程

那么从上图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的时候会有更好的发展机会,若不合作,那么商业银行就很可能会被互联网金融机构抢占市场。若互联网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时,则商业银行会牺牲自身固有发展优势,逐步被互联网金融发展边缘化。

四、结论

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这场竞争中,二者只有在相互合作和取长补短的过程当中得到很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与商业银行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重视商品的客户体验,借鉴互联网金融的组织模式和技术,创新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突破自身发展的瓶颈,实现传统业务和传统理念的持续健康发展,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也需借鉴商业银行的发展经验和优势,以谋求和商业银行合作,进一步提升自身效率和能力。二者只有相互合作,才能节约成本、取长补短、扩展客户、共同发展。这是一场传统金融模式和现代金融模式的博弈,那么只有合作才是二者最佳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艳梅.基于博弈论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之窗,2013(8):69-70.

[2]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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