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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8年1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对外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决定》的顺利实施,海关总署有关人士不久前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统一规范保税加工业务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原《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在充分考量现行外发加工监管现状和问题的情况下,结合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进度,本着“有效监管、高效运作”的原则,海关总署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1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了《决定》。《决定》的出台是以海关管理的转型升级适应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受到了基层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的广泛好评和普遍欢迎。
问:《决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从宏观运行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外发加工在国家相关产业的梯度转移以及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实施中的优势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二是从微观操作层面看,《决定》的出台既有利于海关监管,有利于企业运营,也符合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改革理念。
问:《决定》出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答:《决定》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加贴近海关监管和企业经营实际,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标准;在简化外发加工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更加方便企业操作,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外发加工进行了重新定义,更明确、更规范;二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更合理,更具操作性;三是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更简便、更切实。总体而言,对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有利。
问:《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答:《决定》与原《办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税加工货物外发加工管理制度,包括:重新定义外发加工、实行对经营企业的单边管理、取消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条件、明确外发加工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等。
问:《决定》为何要对外发加工业务管理进行重新明确?
答:主要是由于原有的外发加工管理模式既不利于海关监管和执法,也比较容易使企业运营处于被动。由于外发加工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原有的管理模式下,企业若要开展外发加工,必须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审批。而海关审批同意与否的主要标准之一就是外发加工的环节是否为主要工序。实践证明,这一做法一方面会导致海关执法不明确,由于加工贸易行业面广、产品复杂,难以界定什么是加工的“主要工序”,轻则影响执法效率,重则造成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公正执法;另一方面,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办事效率,而且由于主要工序的难以界定,难免造成企业的困扰。实际上,由于企业加工能力和特点的差异以及市场细分的趋势,在不同企业间进行工序上的转移,既是加工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延长产业链、提高保税加工增值水平的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基于以上原因,《决定》重新明确了外发加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的限制性规定。
问:《决定》修改了原《办法》的哪些内容?
答:《决定》涉及对原《办法》五条七款内容的修改,具体如下:
一是修改了原《办法》中关于外发加工的定义。原《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新《办法》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对外发加工定义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除了生产工序限制外,现实中更多是因企业生产能力不能满足国际市场旺季需求,或者因订单数量多和单票订单无法拆分而需要外发加工,对此海关如果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企业为维持市场和追逐利润,往往采取擅自外发加工方式。为此,新《办法》除生产工序限制外,对于企业出现紧急履约等情况的,经海关批准企业也可外发加工。
二是调整了外发加工的适用条件和管理方式。由于加工贸易行业繁多,产品加工工序复杂多样,尤其在现代联合生产的情况下,对于生产链条比较长的行业,工序的主次只是相对而言的,同时,在对“主要工序”标准的认定上,企业与海关存在较大差异,海关又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导致现场海关难以统一规范执行。基于上述情况,《决定》取消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主要工序”的限制,以适应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的表述,确保海关仍能有效监管。
三是明确了外发加工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的原则。对于外发加工环节产生的大量毫无价值的边角料或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如果企业仍需将这些货物运回,不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环境成本,也增加了海关监管的难度,因此,为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决定》将原先“应当运回”的表述修改为:“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是为与相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完善了核查、行政处罚等相关条款。其一,为与《保税货物核查管理办法》相衔接,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十二)项有关核查的定义。其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衔接,修改了原《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表述。
问:为确保《决定》的落实做了哪些配套工作?
答:为配合《决定》的实施,海关总署将同步制发执行通知和对外公告,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的流程、收发货管理、税收保全以及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外发加工的监管。目前,海关总署已完成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并在广东省内部分海关进行试点。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推广使用后,外发加工业务统一使用该系统进行管理。H2000外发加工管理子系统的使用,将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对外发加工货物从申请到收发货的全过程管理,并提供对外发加工货物延伸核查的手段。
海关总署有关人士解读复议和解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这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的一项新的行政复议制度,也是行政复议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结合海关实际对海关行政复议和解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问:复议和解与传统复议程序有何区别?
答:行政复议和解与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传统的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撤销、变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和解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将和解协议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批准――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也就是说,申请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接受最后的复议决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和解,也可以应海关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并在和解协商中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理由,争取一个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
通过行政复议和解,可以促进行政相对人与海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缓和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彻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直接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和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无需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履行执法程序(如调查、告知、听证等)等一系列烦琐的过程,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得到保护,也可以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问:复议和解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适用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都可以用和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可以和解的范围仅限于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海关是否具有自由裁量权,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恪守行政法定原则,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分明,合法性问题不存在和解的空间。而裁量性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赋予了海关在合法范围内一定的酌情处置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或者变更,以更多体现合理行政的原则。对于这一类行为,海关在裁量过程中拥有酌处权,在行政复议阶段也可以在裁量范围内重新综合考量和审视,并予以调整和变更,从而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比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了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规定走私货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都属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和解;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针对一些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规定的诸如“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则属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存在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不相当,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适当等情况的,可以进行复议和解。再如,海关适用合理方法估价时对于多种合理估价方法的选择适用、涉及自由裁量的海关行政许可等,如果是属于自由裁量行为,而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羁束性、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的,就都可以适用行政复议和解。
原则
复议和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解中,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申请人的海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强迫、威胁或者欺骗对方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协议才能获得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和解协商并就和解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作为双方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书面凭证。和解协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和号码、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主要理由;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结果;
(六)履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七)协议签署日期。
和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就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关键词】 贸易企业; 订货会;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会务费、会议费和差旅费具体扣除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只要有合法凭证及证明其为真实的证据都可以据实扣除,但是与此类似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就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一、订货会中餐费的筹划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召开订货会,通常会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同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发票。作为企业来讲,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核算。但根据税务检查经验来看,如果将会议费与餐费、住宿费分开开具发票,则餐费一般会认定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无法全额在税前抵扣,同时税务检查对列支会议费的要求比较严格,会议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表、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影像资料等。因此,企业在召开订货会时,应严格把握各种费用的开支,并保存好相关的凭证,避免无形中增大业务招待费,减少税前扣除金额。
二、订货会中会务费的筹划
在召开订货会时,主办单位通常会向参会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务费,由主办单位自行开具收据收取,财务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按营业税中“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妥。其一,容易引起税务检查分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这里收取的参会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存在分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定义比较含糊,收取参会费是否可以看做价外费用存在分歧。其二,企业召开订货会需支付大量的会议费,而收取的参会费很少,远不足以弥补支付的金额,同时财务还需按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多缴纳相关税费。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建议企业与租用的酒店协议由酒店直接收取参会费,并由酒店直接开具会议费发票给付参会单位。这样做的好处有四:一是企业可抵减需支付酒店的费用,降低在“管理费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会议费”中的列支;二是不收取参会费,主办单位财务核算则不需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也不产生相关税费,无形中可比原来的账务处理多增加一部分利润,即相关税费金额;三是参会单位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作为财务报销处理依据;四是可以避免今后税务检查歧义,降低税务风险。
三、订货会中合同签订的筹划
订货会中,主办单位除了与相关链接企业沟通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增进企业间的了解外,最主要的是要签订下一年度的供需合同,为企业有计划安排生产、申请运力、稳定客户、增加收入、货款回收及资金需求提供参考意见。而签订供需合同则涉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由于订货会上合同签订金额较大,以100亿元销售或采购合同为例,企业需当月缴纳印花税300万元,无形中增加企业当月的现金流出,而且由于市场供需情况变化、铁路计划无法实现或运力不足,无法完成原订合同的目标,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需重新签订新的销售或采购合同,则需再一次缴纳印花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即原已缴纳的印花税无法退回,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在订货会中签订合同时,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只签订供需数量,但不签订供需价格;另一份从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考虑,签订一份联动价格,但不签订供需数量。随后根据每月实际供需情况,再签订一份补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这样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对双方形成一定约束,以促使双方遵守合同,诚信经营。
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税务筹划是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事先设计与安排的,即纳税是可以设计的,通过对企业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事前筹划使税负最小化。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或多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或多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纳税筹划避免多缴税款和提前交税的情况。在对交易事项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交易事项法律性质的变化必须满足“形式与交易实质的统一”和“有真实的商业交易目的”的基本原则,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恶意避税而遭到调查和否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0.
女教师慌忙报警。警方破案后才知,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2009年4月,“首都机场遇险”诈骗案的5个骗子被遣送农场进行2年到13年的劳动改造。
网上征婚,陷入香港
富商的温柔陷阱
50岁的张芸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名大学老师,尽管学术上成绩卓然,但因为性格要强而迷失了自己的婚姻,41岁时与丈夫黯然分手后,她把全部精力放在了事业上,无暇触及感情生活。每天下班后独守空房,不免黯然神伤。
2008年1月,在好友的催促下,张芸终于下定决心寻找“老来伴”,她在国内知名的婚介网站“世纪佳缘”网站注册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条件要求对方年龄50岁以上,有正式工作单位,有自己的独立住房,经济条件也不能太差,毕竟张芸的身份是大学老师。
2008年2月底的一天,张芸的QQ上有一个自称叫廖凡宇的人主动和她说话,廖凡宇称,看到张芸的个人资料,感觉非常有缘,希望能交个朋友。
很快,廖凡宇主动自我介绍他自己52岁,祖籍辽宁沈阳,小时候在东北长大,19岁时独自到广东闯荡,在深圳专做电子产品贸易。为了生意便利加入了港籍,现拥有三家贸易公司。廖凡宇同时告诉张芸,他经历过一次婚姻,妻子贤惠能干,女儿活泼可爱,只是妻子不幸得了乳腺癌,由于发现较晚,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于2002年去世。廖凡宇在聊天时明确表示,他对妻子的去世一直难以释怀,虽然很多人介绍过女朋友,却都被廖凡宇一一谢绝。只是最近女儿到美国留学,主动提出要廖凡宇找个老伴照顾自己的生活,并希望过年回国时能够一家三口共享天伦之乐,为此廖凡宇才上网寻觅一个志同道合的人共度晚年。最后,廖凡宇很坦诚地告诉张芸,虽然事业有成,但他没有上过大学,所以希望能够找一个大学老师来圆自己的梦想,而张芸正是自己的意中人。
张芸看到廖凡宇的自我介绍,不禁心头一动。对方学历虽然不高,但是从穷小子一跃成为香港富商,说明他有能力,有魄力;他妻子去世6年一直未娶,独自抚养女儿说明有情有义,可托付终身。
在网上聊了几次后,廖凡宇提出打字太慢,跟不上张芸的速度,希望能够电话聊天。张芸便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了廖凡宇。自此之后,廖凡宇每天好几个电话嘘寒问暖,耐心陪她聊天。张芸很享受这样的生活,每天晚上九点,电话铃声就会准时响起,两人聊工作,聊生活,聊对未来生活的憧憬。
经过半个月的了解,张芸对廖凡宇的表现非常满意,感觉他说话非常沉稳,而且还是一个有阅历的人,懂得体贴别人。最让张芸满意的是廖凡宇的港商身份,廖凡宇曾在电话中说,希望她退休后到香港居住,这对张芸而言实在是太诱人了。自同和丈夫离婚后,前夫很快又再婚,这对她打击很大,一直要下定决心找个更好的给前夫看看,出口恶气,廖凡宇的出现让张芸感到仿佛天上掉下一块金子,恰巧砸在了自己头上。
张芸仿佛找到了初恋的感觉,这种感觉犹如老房子着火一样救都救不得,双方感情迅速升温。不久之后,廖凡宇开始称张芸为老婆,在短信上还不时用甜言蜜语来哄她开心,张芸也称廖凡宇为老公。廖凡宇的关心和体贴使张芸每天都处在幸福的漩涡中,对廖凡宇的思念也越来越强烈,迫切希望见到廖凡宇。廖凡宇则告诉她,自己忙完手头上的一单大生意,马上就飞到上海转道苏州去看她。
机场惊魂,定情信物
玉如意竟是文物
2008年3月12日,张芸在电话中不无埋怨地催问廖凡宇:“你到底什么时候来看我啊。”廖凡宇回答说:“亲爱的,我们真是心有灵犀,我现在正在北京收账,正准备明天去看你呢。对方公司共欠款190万元,给了110万的现金支票和一对玉如意,用来抵剩余的80万元现金,我已经找北京文物所的专家鉴定过了,这对玉如意是明朝嘉靖时期的文物,市场价值七八十万,我准备作为咱两人的定情信物,咱们一人一个。我已经预定了明天的电子飞机票,本来是想给你一个惊喜的,没想到你也等不及了,呵呵。”听到廖凡宇的回答,张芸不禁心跳加速,看来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凡宇,路上一定小心啊,一定拿好咱们的玉如意。”张芸叮嘱道。“放心吧,老婆,我保证人在玉在。”廖凡宇开心地说。通完话后,张芸激动得一夜未睡,想到自己明天不仅要见到爱人,更能得到一个珍贵的玉如意,这是原来想都不敢想的宝贝啊。
3月13日早上8点,张芸就迫不及待地给廖凡宇发短信:“凡宇,你现在出发了吗?”对方立即回来短信:“刚从酒店出来,准备打车去首都机场,我是中午11点的飞机,放心吧,下午就能见面了。”张芸真恨不得肋生双翅,飞到上海虹桥机场接机。
上午9点,张芸的手机突然响了,是廖凡宇的电话:“老婆,我已经到了首都机场,刚下出租车,可是我的钱包落在出租车上了,不过玉如意还在我手上,出租车已经走了,我也没有记下车牌号码,我现在身上没有现金,没办法取票啊,你打010-6089****这个首都机场的电话问问,能否异地汇款把我的飞机票取出来。”听到玉如意没有丢,张芸略感宽心,她连忙说:“别着急,我这就打电话。”
张芸拨通电话后,传来电话提示音说:“您好,欢迎致电首都机场,国际购票请拨打801,国内购票请拨打802,安检处请拨打803。”听到提示后,张芸就将电话转到了802,马上一个机场工作人员接听了电话,张芸急切地将发生的情况叙述了一遍,询问能否异地交款取票。接线员说可以,并给了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说向这个账户里充值1870元后,廖凡宇就可以到5号售票窗口取票了。询问完毕后,张芸立即赶往最近的工商银行,向账号里面汇款1870元。
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张芸收到廖凡宇的短信:“老婆,机票已经取出,放心吧,一会就可以登机了,我真想马上见到你,钱包丢了破财消灾,说明我们俩今后一定会很幸福的。”张芸打趣道:“没事的,今后一定要小心啊,你这么丢三落四的,万一将来把我丢了怎么办。”
过了20多分钟后,张芸的电话又响了,又是廖凡宇打来的:“老婆,我正在登机安检……”话筒中传来周围嘈杂的声音和机场安检的提示音,突然一个人在大声喊:“靠边,别围观了,没见过文物啊。”张芸马上问道:“老廖,又怎么了啊?”
“别提了,我给你带的玉如意被机场安检处扣掉了,说这是国家三级文物,根据规定携带文物登机是
不合法的,要扣掉,你给安检处打电话问一下吧。”张芸一听非常着急,这么贵重的东西要是被没收损失可就大了,她马上打通了廖凡宇提供的首都机场电话,并转到了安检处。
一个自称安检处刘处长的人接听了电话,刘处长说:“张芸同志,你爱人携带的玉如意是国家三级文物,如果要携带登机,应当补交文物许可税金和罚款,根据上级规定,税金和罚款需要33000元,如果能交上就可以放行,如果交不上就予以暂扣,人可以走,东西得留下。”
张芸很快将这个情况告诉廖凡字,廖凡宇听后恳求道:“老婆,你想办法把钱汇给他们吧,如果玉如意放在他们手上,我怕会夜长梦多,那可是咱们的定情信物啊。”廖凡宇说的很有道理,可是33000元也不是小数目,张芸不禁左右为难,但一想到廖凡宇能够把玉如意带回来给自己一个,并且也关系到今后两人的幸福,张芸决定将钱汇给刘处长。打定主意后,张芸向刘处长索要了一个银行账户,并将钱打了过去。
张芸本以为这下廖凡宇可以顺利登机了,然而,事情并不像她想象的那样简单。半小时后张芸再打廖凡宇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了心头。张芸马上拿起电话打给了首都机场安检处,询问刘处长处理情况。刘处长说:“张芸同志,汇款我们已经收到了,但是现在这个事情有点麻烦了,我们到北京市文物局办理手续时,发现廖凡宇携带的玉如意是河南信阳一起盗窃文物案件里面的赃物,廖凡宇已经被扣押了,不能接听电话,如果放人,总共需要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你已经缴纳了33000元,再缴纳67000元我们就可以放人,随同玉如意带走,如果不缴纳,我们就交给机场公安局处理。”
为了一个玉如意却要警方处理情郎,张芸马上提出要和廖凡宇通话,电话接通后廖凡宇也着急地说:“老婆,我不想让公司的人知道,更不想让公安局的介入,否则麻烦就大了,这点钱对我来说不算什么,只要我回去,我马上就能还给你,你一定相信我。”张芸放下电话后,没有犹豫,决定马上汇钱,赶紧将廖凡宇保释出来。
危险升级,一掷30万豪赌半生幸福
67000元很快就按照刘处长提供的账号汇过去了,张芸的心感觉越来越沉重,不知道还会出现什么问题。果然祸不单行,下午一点多刘处长电话又打了过来:“张芸同志,现在这个事情又出问题了,由于我们在扣押玉如意的时候机场有很多人在围观,不知道谁捅到机场公安那边去了,现在公安局已经介入,现在机场公安的王队长具体负责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疑问让王队长给你说吧”。
电话那边传来一个粗重的声音:“张芸同志,我是机场公安的王队长,现在你爱人廖凡宇涉嫌偷窃文物已经被我们暂予拘留,你可以聘请律师,如果要将廖凡宇保释的话,需要缴纳15万元的保释金,廖凡宇说让我和你联系,你也可以直接同廖凡宇进行对话。”张芸感到一下子懵了,赶紧回答:“我要和廖凡宇通话。”
“凡宇,你现在怎么样啊,他们没有打你吧?”张芸关切地问。
“没有,我很好,我是港商,他们对我还是比较客气,你一定要冷静,现在他们虽然说要缴纳15万元保释金,但如果进入法律程序,就成为污点商人,老婆,你想办法帮我把这笔钱交上,见面后我会让公司的会计把钱汇过来,加倍还给你,好吗?”
随后王队长也催促张芸:“你赶快想办法筹钱吧,现在我们可以帮你们捂着,如果让我们局长知道了,可就麻烦了,你也不希望自己的老公成为污点商人吧?”
张芸放下电话,愁上心来,自己的10万元积蓄几经全汇给他们了,想到今后自己的幸福,她一咬牙马上找到自己的母亲借钱。张芸的母亲手里有20多万元养老金,由于事情紧迫,张芸也没有说借钱的用途,从母亲那里拿到了15万元汇到了王队长指定的账户。
下午6点,廖凡宇打来电话说:“老婆,钱他们已经收到了,我已经释放了,但是玉如意返还的手续由于下班了办不了,只能等到明天,我明天就能回去,我已经给我们单位会计打电话了,明天准备40万直接打到你的卡上。你一定要等我啊。”
张芸一夜无眠,一直在担心廖凡宇的安全。第二天上午9点,廖凡宇终于打来了电话,话音里带着兴奋:“老婆,告诉你一个好消息,王队长他们找到了给我玉如意那家公司的负责人,证实不是我的责任,他们说缴纳的25万元要退给我,让我在这里等着办手续,钱明天就能拿到了,我顺便给你带回来。放心吧,我爱你,你是我的幸运星啊。”张芸顿时感到一天来的苦闷一扫而光。
下午一点钟,廖凡宇又打来电话说:“老婆,我在公安局已经做完笔录了,机场的刘处长和公安的王队长都帮了很多忙,我觉得应该感谢一下他们,我准备请他们吃顿饭,再给他们包两个红包,这也是人之常情,不过现在我身上没有现金了,退还的钱明天才能拿到,你看能否再给我汇5万块钱救急啊。”这下,张芸有点犹豫了,自己还没有见过廖凡宇呢,已经给他汇过去25万了,他还要5万,不会在骗我吧?想到这里,张芸不禁打了一个寒颤。
廖凡宇在电话中也感到张芸有点犹豫,马上说:“老婆,我知道让你为难了,我身上还有100多万的汇票呢,公司一年缴税就上百万,你帮人帮到底,我一定加倍偿还给你,明天咱们就能见面了,老婆,我求你了。”张芸一下子心软了,想到自己20多万都已经给他了,也不在乎这5万了,况且廖凡宇是个富商,不会骗这点钱的,想到这里,张芸马上找同事借了5万元,按照廖凡宇提供的账号汇了过去。
3月14日,廖凡宇给张芸打电话说:“我改签的飞机票是明天上午11点的飞机,你到上海虹桥机场接机吧。”
2008年3月15日,张芸一大早就赶到虹桥机场,但等待很久都没见到廖凡宇,直到向机场查询后才得知根本没有廖凡宇所说的那趟班机。再打廖凡宇电话已经关机,张芸马上想到了报警。
谜底揭开,一场耐人寻味
的征婚电话骗局
张芸的猜测很快被警方证实了,她受骗了,而且受骗的不止是她一个人。张芸报案后,经过北京、深圳和苏州警方的通力合作,很快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破获了以刘宇为首的网络征婚诈骗团伙。这个团伙通过网络征婚,以带玉如意在机场安检受阻的诈骗形式诈骗5名受害人,共诈骗数额948310元,其中有3个北京人,1个苏州人,1个张家港人,受害的5人均被刘宇等以同一犯罪手法所骗,实施诈骗的时间前后不足2个月。
令人诧异的是,这个犯罪团伙共8人,只有一人年龄39岁,其他人年龄均在28岁至23岁之间,大多是初高中文化。而5名被害人均为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其中2人是政府官员,3人是教师,平均年龄50岁,都是离异的高知女性。
这是一场在智力和阅历上不成比例的较量,但较量的结果却让人
大跌眼镜。究竟是什么让这些高知女性接二连三地栽在这帮毛头小子的手里呢?
据化名廖凡宇诈骗张芸的王帅供述,他们几人分工协作,其中有人专门到世纪佳缘、百合网等国内著名的婚恋网站搜寻诈骗对象,他专门寻找年龄在50岁左右的具有固定职业的离异女性作为诈骗对象,这个年龄的女性有一定积蓄,能够拿出足够的钱来。更为重要的是,50多岁的离异女性正处于更年期,在事业稳定时更渴望一份稳定的感情生活,离异女性大多是丈夫有了第三者才离婚的,对前夫痛恨促使她们想找个比前任丈夫更为强大、更为富有的老公,既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更能一雪前耻,而香港富商身份无疑正迎合了这一需求。
王帅交待,他假冒香港富商和张芸聊了一个月后,感觉张芸急于见面,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可以“起活”了。在他们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一栋暂住楼房里,一场精心布置的骗局开始了。
王帅谎称自己到北京收款,并收到了一对玉如意,作为双方的定情信物。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他们足不出户,全部在租住的房间里完成。张芸接听电话时听到机场的声音,是他们提前在深圳机场录好后,通过电脑放出来,假造王帅在机场的假象。而王帅给张芸的电话号码其实是一个小灵通号码,通过一个电话交换器后变成北京的号码,让张芸误认为是首都机场的号码,而里面的语音提示也是设置好的。在王帅给张芸打电话说玉如意被暂扣的时候,张天雷冒充机场工作人员大喊:“别围观了,没有见过文物啊。”是他们精心设计的,目的是让张芸相信王帅在机场。机场安检处的刘处长、王队长分别由不同的人扮演,由于预先将每个人台词准备好,在同张芸接打电话时没有露出任何破绽,整个行骗过程一气呵成,直到最后张芸也有察觉出来。
摘要:本文将贸易结构定义为服务贸易额与货物贸易额之比,运用30个主要服务贸易经济体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对于服务贸易顺差国家来说,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存在着明显的正向关联性;对于服务贸易逆差国来说,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因此,在对贸易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要注意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例,特别是进出口中服务贸易的比例。
关键词:贸易结构;经济增长;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6-06-15
作者简介:赵若锦(1989-),女,山西运城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服务贸易。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回顾
对一国对外贸易结构的分析实质上是对一国对外贸易模式的分析,关于对外贸易模式,很多学派做出过研究。古典的绝对优势论认为贸易展开的前提是成本的绝对优势,但比较优势论对此做出改进,认为一国应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对于贸易结构问题,里昂剔夫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验证美国的贸易结构是否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过程中,他提出了“里昂剔夫之谜”。自此激发了更多学者关于贸易模式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随后出现的要素禀赋论、人力资本论乃至包括需求偏好论、规模竞争论在内的新贸易理论都对贸易模式做出了进一步地阐释。但是这时期对贸易模式的研究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范围内,所涉及贸易结构也指的是货物贸易的进出口结构。
由于长期以来贸易与经济增长的问题都仅限于货物贸易的范围,对于服务贸易长期忽视,因此在理论分析或者贸易统计中,贸易几乎等同于货物贸易,贸易结构等同于货物贸易的进出口结构。贸易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贸易结构是一国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构成状况,而狭义的贸易结构是指一国一定时期内货物贸易进出口状况。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综述发现,现存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多是从贸易结构的狭义角度去展开研究。对于广义上的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问题,至今未有系统的理论性阐述。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相较于已有200多年发展历史的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理论起步较晚,发展至今也不过30余年,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性质、内涵、贸易理论的适用性、贸易自由化的收益等都是重要的研究方向,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对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进行深入而理性的探讨。第二,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研究缺乏基础的统计数据,使得横向和纵向上对跨国面板数据的比较无法展开,更无法进行假设的实证检验,进而影响到贸易结构理论的研究和创新。第三,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对于贸易结构定义的混乱使得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清晰。学界关于贸易结构,有从贸易量的角度出发,也有从贸易开放度的角度出发,这种无统一标准的定义使得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解释五花八门,得出的结论也不统一。
自1994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签署,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一国对外贸易已经超越了货物贸易的范围,还包括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服务贸易。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本文拟从贸易结构的广义角度出发展开论述。虽然对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文献很少,但是现存文献中有很多对于服务业、服务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的研究。服务业与服务贸易是“原像”与“镜像”的关系,服务贸易正是服务业的国际化过程,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而服务贸易是一国服务业比较优势的体现[1]。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服务业已经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助推器,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催化剂和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牵引力[2]。经济的发展和服务业的深化发展使得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通常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服务业越发达[3]。George Verikios(2001)使用19个国家的面板数据,采用一般均衡模型验证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收益大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收益[4]。
至于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Sohu(2006)等在综合考虑了赫克歇尔模型、产品异质性模型的基础上,对66个国家1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通过设定贸易结构为一国要素禀赋含量的资本品和初级产品进出口比,证实了贸易结构变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5]。Rajakal(2007)等发现在研究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主要的关注点在于贸易量和开放水平的测度,于是另辟蹊径对进行贸易国家的贸易伙伴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作出研究,发现一国经济增长与贸易伙伴紧密相关,贸易伙伴的数量、贸易伙伴集中度都和经济增长有密切关系,但这篇文章所指贸易结构主要是说贸易伙伴结构[6]。裴长洪(2013)在经济增长趋势性改变的基础上,将货物贸易进口结构以及服务贸易进口结构进行细分,结合经济增长规律,使用国际数据分析得出进口贸易结构的变化会对经济产生正向促进作用。因此,为了实现预期经济增长,就需要对贸易结构进行优化,尤其在进口贸易结构的调整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优化进口中资本品的数量与结构[7]。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增长。货物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已经是国际贸易领域的定论,但是在一国对外贸易中,贸易结构或者说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比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探讨。
基于以上分析,本着为经济发展寻求新“动力”的旨意,本文以贸易结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和全面FGLS回归从实证的角度对经济增长和贸易结构的关系做出分析。
二、现状描述
综合近年来世界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数据及世界占比状况,选取美国、中国、德国、英国、法国、日本、荷兰、印度、爱尔兰、澳大利亚、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南非、新加坡、比利时、韩国、瑞士、西班牙、加拿大、卢森堡、瑞典、丹麦、巴西、奥地利、中国香港、马来西亚、阿联酋、土耳其、泰国等30个代表性国家(地区),对其1980-2014年的经济增长做出研究。
1.GDP变化趋势
1980-2014年间,主要贸易国GDP整体都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这30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大致可分为两种:稳步增长型和交替增长型,其中美国、中国、泰国、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马来西亚属于稳定增长型,其他国家属于交替增长型。偶有年份出现负增长,表现在图1中就是GDP趋势线的回落,其中又以日本的发展最具代表性,趋势线呈明显的波峰波谷型。
2.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
使用1980-2014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据作为考察对象,用服务贸易额/货物贸易额来表示对外贸易结构变化。
对于GDP与贸易结构变化趋势,从整体上来看回归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说明GDP与贸易结构正相关;但是如果允许每个国家的回归线有自己的斜率的话,有些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正相关,而有些国家与贸易结构负相关,表现在图2中就是单个回归线的向右上方和左下方倾斜。
三、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
本文选取GDP作为被解释变量,使用外商投资fdi、个人收入水平income、开放度open、贸易结构ssvg作为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Comtrade数据库,囿于数据的不完整,在进行实证分析时仅采用2000-2014年的数据;使用的计量软件为stata140,为了消除可能出现的多重共线性,对于所选取的数据做对数化处理,建立模型为:
lngdp=á+β1lnssvg+β2lnopen+β3lnfdi+βdlnincome
其中贸易ssvg=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
对于这3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得lngdp=-1862+0301lnssvg+0593lnopen+00836lnfdi+1793lnincome,贸易结构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贸易结构的系数为正,这也与上图中回归线斜率相符合。
通过对30个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进行回归,按其系数β1的符号对上述国家进行分类。其中正相关组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爱尔兰、芬兰、新加坡、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卢森堡、瑞典、丹麦、巴西、中国香港、泰国;负相关组包括日本、中国、荷兰、印度、澳大利亚、意大利、俄罗斯、南非、韩国、瑞士、奥地利、马来西亚、阿联酋、土耳其。
2.正相关组
对于正相关组的面板数据进行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
固定效应回归的聚类稳健标准误系数与固定效应回归系数相差不大,随机效应回归的聚类稳健标准误与随机效应回归系数相同。无论是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lnssvg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而且系数都为正。
对于究竟是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要通过豪斯曼检验进行判断(表2)。豪斯曼检验的p值为000000,故强烈拒绝不相关的原假设,认为应该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
在使用固定效应回归时,同时考虑时间效应,加入时间虚拟变量,并使用2000年作为基期。回归结果显示,时间效应的系数都为负,但是有些年份虚拟变量显著,而有些年份虚拟变量则不显著。对年份虚拟变量的联合显著性进行检验,由于F(14,15)=2104,而Prob>F=00000,因而强烈拒绝“无时间效应”的原假设,认为在模型估计中应包含时间效应。因此在估计时应考虑时间效应,采取双向固定效应方法。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结果中对于lngdp、lnssvg显著性降低,但是相关系数变化不大。
第一组数据回归的结果显示为lngdp=-2142+052lnssvg+011lnopen+0048lnfdi+223lnincome,说明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呈正相关关系。
3负相关组
负相关组是一组长面板数据。对于长面板数据,由于n相对于T较小,对于可能存在的时间效应,可以通过增加时间趋势项或者平方项来控制;对于可能存在的固定效应,只需要加入个体虚拟变量,采用LSDV方法即可。为了控制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分别生成“国家虚拟变量”和“时间趋势变量”,使用LSDV法估计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结果显示时间效应很显著,p值为0,而国家虚拟变量中,有些变量很显著,可以认为存在固定效应,应该在模型中允许每个国家拥有自己的截距项。
对该组面板数据分别进行沃尔德组间异方差检验、组内自相关检验、组间同期相关检验,p值均为0,认为该面板数据存在组间异方差、组内一阶自相关以及组间同期相关。对于面板数据的处理共有“同时处理组内自相关、组间同期相关的FGLS”和“仅解决组内自相关的FGLS”两种方法。如果要同时考虑组内自相关、组间异方差、组间同期相关的话,应该使用全面FGLS估计。
表3中AR1代表各组的自回归系数相同,而 PSAR1则允许各组自回归系数不同。可以看到AR1和PSAR1的估计值比较接近。但是由于时间维度并不比横截面维度大很多,时间维度T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来分别估计每个面板自己的回归系数,所以使用AR1估计,约束每个个体的自回归系数均相等。使用AR1估计下,lnssvg的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方程的回归结果为lngdp=-0093lnssvg-0323lnopen+002lnfdi+036lnincome,方程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对于这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
四、贸易结构影响经济增长的机制分析
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毋庸置疑,那为什么对于服务贸易大国,有些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正相关,而有些国家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这是一种短期经济波动的影响呢,还是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
本文选取贸易结构的宏观定义作为研究对象,贸易结构越大,说明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越高;贸易结构越小,说明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比越低。通过对经济规模与贸易结构的趋势线进行分析,发现对于第一组国家来说,经济增长趋势线与贸易结构趋势线趋于相交,而且两条趋势线之间的垂直距离越来越小;而对于第二组国家,经济增长趋势线与贸易结构短暂相交后,两条趋势线间的垂直距离越来越大。
分析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的国家,发现这些国家多为服务贸易逆差国,服务贸易发展很快,但是长期以来服务贸易进口大于出口,服务贸易不具有国际竞争优势,根据贸易竞争指数计算公式,日本、中国等都只具有微弱的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这也与比较优势理论相适应。正是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贸易部门的发展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比较劣势的贸易部门的发展在短期内不仅不会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还可能造成国家对外收支的失衡现象。
至于贸易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主要是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问题的进一步阐释。由于对于服务贸易的限制不仅是针对外国厂商,还包括本国新厂商的进入,这使得服务贸易自由化收益远远大于货物贸易收益[8],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活力,同时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还能解决就业,扩大内需,促进知识和科学技术在国家间的传播,这种传播提高了资本生产率,同时也提高了人力资本的效率。而这种内生经济增长因素生产率的提高可以进一步刺激R&D投入和扩张,以及“干中学”效应的发生,促进资本积累和技术的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说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关系也反映出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贸易结构的优化实质上是产业结构优化的表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本质上是生产要素由产业链的低端环节向高端环节导入的过程。具体而言,产业结构的优化是资本、技术、土地及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低附加值的“两高两低”的生产部门退出,再进入到高附加值、高效率、低污染、低消耗的“新两高两低”生产部门的过程。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反映在贸易结构方面就是服务贸易占比越来越高,贸易结构越来越大,和经济增长的互动性越来越强。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分析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探讨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值是否会影响经济增长,分析的本质在于探索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引致作用,或者说一国贸易的比较优势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证分析发现:对于一般国家,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对于服务贸易逆差国,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具体而言:
第一,贸易结构是国家比较优势的体现。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如果国家在货物贸易方面存在优势,货物贸易相对服务贸易更具有国际竞争力,那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负相关;而如果在对外贸易中,服务贸易占有优势,货物贸易处于劣势,那经济增长与贸易结构正相关。
第二,贸易结构是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许多国家正处在一种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对外贸易仍以货物贸易为主;而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贸易处于长期顺差状况,而且在对外贸易中的占比很高;另外即使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服务经济时代的国家来说,由于政策扭曲或者开放度差异等问题,使得对外贸易结构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产业优势。
第三,贸易结构背后是产业结构机制的作用。贸易结构是产业结构的反映,长期依靠制造业为主的国家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始终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环节,而且以“两高两低”的生产方式为主的产业发展模式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因此,国家在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当:
第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贸易结构的优化。要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宏观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出口,促进贸易结构优化。在服务贸易主导的经济时代,只有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提高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首先要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缩小服务贸易逆差,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利用服务贸易促进货物贸易的技术升级和转型,促成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互补发展;最后不断优化贸易结构,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三,实施一致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外需,还要重视内需,因此在制定政策时要兼顾内部需求和外部需求,实施一致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避免出现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背离。同时加大服务贸易开放力度,放宽贸易管制,借鉴已经发展成熟的货物贸易政策来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出口,缩小贸易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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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Structure and Economic Growth: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Transnational Panel Data
ZHAO Ruo-jin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2488, China)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以货物为标的的买卖协议。要约的有效性对合同能否成立至关重要。各国普遍重视对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要约的有效性问题都有其国内法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公约”) 作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多边国际条约,对于要约的有效性也有相应的规定。
要约的有效性主要是指要约的构成要素均具备法律效力的特性。一个有效的要约需具备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约内容的有效性和要约效力的约束性,还应注意影响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如要约主体和要约形式。本文讨论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亦从以上几点分析。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概念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一项要约,不仅受当事人国内法调整,如果营业地所在国是CISG的缔约国时,也应结合CISG公约进行判断。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都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概念,但二者存在很大区别。
(一) 我国《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定义,要约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要约是由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承而受约束的效力。该规定较为简约,虽对意思表示作了具体的限定,但仍较为模糊,将受要约人表述为“他人”一词不够准确,“他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并未明确,无法明晰“他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他人”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也无从得知。同时该定义没有能明确“内容具体确定”的标准或具体要求,怎样表述是“具体确定”无从判断。
CISG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了要约的定义,它将要约归属于一种“建议”,表明要约人需具备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内容应十分确定并且具备约束力,并且明确了受要约人原则上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第二款又提出如果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该建议不是要约邀请的意向,那么向不特定人提出的建议构成要约,这里对第一款“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作了例外规定,综合二者的规定,可以得出CISG公约以受要约人是特定人为原则,例外表明了不特定人作为受要约人构成要约的条件。
(二)《合同法》和CISG公约的对比
《合同法》将受要约人简单表述为“他人”,“他人”一词被普遍理解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如果具备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判定其构成要约,这就表明我国立法认可公众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立法明确承认了商业广告一类的公众要约,若采“特定人”的表述,有前后矛盾之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采“他人”一词无疑是合适的。但“他人”是非法律术语,其语义具有模糊性。CISG公约原则上采用“特定人”的表述,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国际货物贸易往往标的额大,风险较高,因此要约人往往会对潜在的客户进行充分的考察后再发出要约,合同相对人的特定化更有利于要约人选择合适的对方当事人。《合同法》没有明确何谓要约内容“具体确定”,CISG条约对该问题的处理则十分清晰,即具备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条款视为“十分确定”。笔者认为,CISG公约的立法规定更为合理,要约的内容关系到要约双方对合同条件的认同与否,明确要约内容有利于尽快促进双方达成一致。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有效性要件
(一)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指要约人应具有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且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特性。订立合同的意图应由要约人通过要约充分的表达出来,可以借助于要约使用的文字,不能是“考虑”、“打算”订约。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求要约的客观含义与要约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相符,我国《合同法》第125条采用了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应从当事人的外在表示为准,考虑合同使用的词句、条款、目的、交易习惯等。CISG公约第8条对解释方法作了说明,公约对判断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的真实性作了十分全面的规定,其采用了折衷主义观点,主要从客观含义推定解释,并考虑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使当事人的要约更贴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受要约人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要约人意旨时按要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此种解释对国际货物贸易作出了十分充分的保护,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有很大的优越性。
(二)要约内容的有效性
要约内容的有效性要求要约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合同法》对于何谓“内容具体确定”未作进一步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要约中包含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即为“具体确定”,但应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总之,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要约内容“具体明确”的含义。
CISG公约规定要约具备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内容,以下作具体分析。货物名称,不同规格和品质的货物其价格差别很大,在要约中最好写明货物的种类、规格和品质等。数量,要约中应明确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国际货物贸易中,常常不能在要约之时确定货物的数量,当事人约定数量确定的方法则更符合双方的意愿。价格,既可以直接明确货物的价格也可以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发出要约与收到货物之间有较大的时间差,鉴于国际货物市场的交易价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事人无法判断交货时货物的价格是否有利于生产销售,因此很多情况下,要约人在要约时并不直接约定货物的价格而是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由于合同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即可成立,很多合同条款不尽完备,实务中合同内容也不仅仅是这三项内容,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再协商确定其他事项作为补充协议,如果双方在合同成立后没有进行其他条款的协商,则可根据CISG公约的有关规定确定。可以看出,CISG公约从促进交易达成的角度尽量简化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否认受该要约的约束,则不能称其为要约。《合同法》中规定要约需具备对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一经受要约人有效承诺即受相应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是一项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商业广告的判定需要分两种情况,当符合要约规定时,为一项要约即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商业广告作为一项要约邀请时,往往会带有“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的字样,尤其是房地产行业,为避免受到约束,常常在广告中明确标明“此广告为要约邀请”或“此广告不构成要约”。CISG公约中有关要约效力的约束性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基本一致。在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要约表述为“实盘”。如何判断一项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通常表现在文书中,虚盘一般具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者“以我货未售出为准”等字样。 一项发盘一旦具有以上文字,则表明该发盘没有约束力,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无法导致合同的成立,发盘人不受此约束。由于“虚盘”不具有要约效力的约束性,因此不构成要约。总之,无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CISG公约都要求要约具有约束性。
三、 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有效性的其他要素
(一)要约主体的有效性
要约主体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以当事人国内法的规定为准。我国《合同法》并无对国际贸易中要约主体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以我国《对外贸易法》 进行具体分析。一个有效的要约主体应是该国法律认可的有外贸自主权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一般主体,国际货物贸易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主体如公司集团和跨国公司等特殊主体。
1.一般主体:
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首次确认了本国自然人对外贸易经营的主体资格,从此,中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就法人、其他组织而言,其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注册登记、注销程序等。《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将许可制改为登记制,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特殊主体: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统一管理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的作为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法律关系由各关联公司自行规定,各关联公司相互独立,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公司集团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发出要约,而只能以各关联公司的名义。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参股型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 当跨国公司作为要约主体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子公司作为单独的要约主体,独立承担要约后果;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受总公司的管理,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作为要约主体时,要约后果归属于总公司。
(二)国际货物贸易中要约形式的有效性
要约人作出要约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形式并无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比如信件、数据电文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CISG公约并没有从直接规定要约的有效形式,但从相关条文可以推出,要约可以采用信件、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话和其他即时通讯方式的口头形式,至于是否可以采用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CISG公约未置可否。
国际货物贸易中,当事人为了快捷高效地订立合同可能会采取要约的口头方式。但由于口头方式不容易确定要约的内容,发生纠纷后也不易取证,当事人往往会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确认书,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应当注意,要约人一旦说明“约定合同内容以最后签订的合同确认书为准”,那么在此之前双方的洽谈协商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承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关键词]大数据;对外货物贸易;统计;海关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101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各届对外贸数据非常关注,作用日益明显;另一方面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屡屡遭受社会的质疑,自上而下给外贸统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处于蓬勃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对外货物贸易统计管理部门既要面对大数据的理念和数据需求对传统工作模式的冲击,又在大数据时代带来的统计改革和统计创新中充满机遇,如何应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提升对外货物贸易统计能力,提高对外货物贸易统计工作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
1对外货物贸易统计
对外贸易活动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对外贸易活动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对外贸易包括货物和服务的进出口,狭义的对外贸易仅指货物的进出口。[1]本课题论述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对外货物贸易统计。
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全面地反映我国货物进出口和对外贸易运行状况,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同时也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自1981年开始,我国对外公布进出口贸易情况正式使用海关统计数据,海关统计从此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官方统计。《海关统计条例》规定: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因此,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2大数据时代对外货物贸易统计面临的挑战
21大数据的内涵和特点
对于大数据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来讲,大数据有“4V”的特征:首先,体量浩大(Volume),数据集合的规模已从GB 到TB 再到PB 级,甚至开始以EB 和ZB 来计数;其次,模态繁多(Variety),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再次,生成快速(Velocity),大数据往往以数据流的形式动态、快速地产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最后,价值巨大但利用密度低(Value),大数据中蕴含高价值的信息,但其价值利用率往往较低。[1]
大数据的“大”并不仅仅在于数据量的多少,还是一种“以数据为大”的方法论。通过对个体行为的数据挖掘,使用关系分析、文本挖掘等方法来寻找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能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客观事物。
22新时代对外货物贸易统计面临的挑战
(1)准确性遭到质疑。在数据类型多样化、数据源多元化的时代,政府统计受到的是全民解读的高规格待遇,越来越可能遭受到准确性的质疑。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具有准确、及时、国际可比的特征,但2012年以来的一段时期,港台的贸易数字显现,来自中国大陆的进出口额低增长甚至负增长,而我们对港台的外贸数字显示的却是高增长。两者数据的巨大差异必然遭受公众的疑虑。海关统计数据往往局限于单一的总体数字,而缺少统计方法、中间指标、相关误差、适用范围的统计性阐述。在部分进出口货物使用去向不明,被作为“套利”道具情况下就难以避免数据准确性的质疑。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甚至无须进行数据的比较,仅仅从有关部门、行业或民众的自身感受也可以对数据提出疑虑,网络相传、口耳相传,最后就有可能演变成海关统计的公关性危机。
(2)实效性较为滞后。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响应都是分秒必争,海关统计的反应速度显然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及时性需求。目前海关各项统计工作基本以月为周期,海关统计需要经过人工审核、实际查问、数据汇总的过程,生产周期偏长,外贸进出口数据也在每月的9日才能正式。虽然理论上报关单日报数据电子化可以使得统计数据生产时限缩短到1~2日,但由于作业方式的传统和对精确性的要求,海关统计数据的周期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除了旬报数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外,更需要发挥统计数据的时效效益。
(3)应用性较为局限。海关统计将相当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准确地采集数据,在数据应用方面着力较少。统计数据的最终目的是使用,没有使用前途的数据也没有生命前途。从广义上说,统计数据质量也包括数据使用效益。如果数据本身准确性、时效性再好,但使用效益不高,数据生产的成本远远高于效益,这样的统计数据也难言具有高质量。目前的海关统计数据,除执法评估和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外,往往以总体性数字(或商品、或区域、或全体)的展示为主要目标,适用性较低,只能对宏观的总体状态起到提示作用,甚至定性判断或结构分析有时也难以
做到。这一方面是准确性和统计意义阐述不足;另一方面也是适用性不好,海关统计数据的应用效益总体上差强人意也就不难理解。
3构建新型对外货物贸易统计体系的对策建议
(1)开拓外部数据来源,打通外贸各流程的数据回路。“大数据”时代,数据来源多样化,海关统计需要充分利用好互联网、社会传媒和移动设备的作用,果断将大数据作为海关统计的重要数据来源。一方面对内建好“数据统一采集上报平台”,目前海关的数据统计经常出现“数出多门”的现象,基于业务运行网及管理网的数据经常被重复提取、重复统计,从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数据标准、严格数据口径等方面考虑,构建海关内部统一的数据上报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对外建好“数据及交换平台”,容纳所有采集到的数据信息,将历史和现有原始数据文件整理归集到系统中,使海关进出口动态数据能够及时被需要的企业与行业机构所掌握,同时加快与工商、税务、外管、国检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从而有利于这些数据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并转变为具有价值的信息,为社会及广大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
(2)强化数据挖掘,更好服务宏观决策和经济管理。在数据的采集和获取途径畅通之后,数据的挖掘和处理将成为重中之重。目前海关统计中的统计分析仅将分析对象特点呈现,但是对现象产生的根源缺乏深入剖析,更缺乏科学的预测,分析功能比较单一,因此,对数据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十分必要,选择合适先进的软件,结合海关管理、国际贸易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等开展专项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更好地为国家宏观决策和海关管理服务,更好地发挥海关统计的监督、服务和辅助决策作用。首先是充分利用自有的专业的技术力量和成果,对巨量原始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其次是善于运用专业的分析机构,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数据应用问题主要还是掌握在本领域的专家手中,海关起到整合资源和提供平台作用;最后逐步提高数据开放能力,为大数据敞开大门,为上级决策服务、海关监管、打击走私服务以及为社会经济服务。
(3)注重人才储备和培养,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数据对数据的储存、挖掘、分析和使用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涉及海量的数据挖掘和纷繁复杂的模型建立和处理,行业专家将逐渐被技术、数据处理人才所取代,就像被誉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的舍恩伯格所说的那样“大数据时代使得行业专家的重要性下降,集统计学家、软件程序员、图形设计师、作家于一身的数据科学家成为最为迫切需求的人才”。目前的海关统计系统不乏大量的行业专家、统计专家和数据分析能手,但是懂得各种数据存储、处理、挖掘技术专才和计量统计方面的专才依然短缺,应根据大数据发展趋势加强对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建立一支专业的数据处理、挖掘、应用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115-03
1 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定量分析
国际竞争力这一概念是在国内竞争力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概念,它是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直接产物。目前普遍接受的国际竞争力的定义来自WEF,它将国际竞争力的概念定义为“一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均衡地生产出比其竞争对手更多财富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出口数额是能够代表一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
从产业的角度看,产品的出口额X是国外收入Y*、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Pm/P*)以及替代品的相对价格(Pm/Ps)的函数1。我们假设出口服务产品的替代品的相对价格和国外收入均保持不变,那么根据需求规律,出口额则是出口产品与其竞争性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单调递减函数。根据市场竞争理论,本国服务出口产品的价格是由成本(C)和利润加成比率(U)决定的,产品的成本(C)主要是由劳动投入成本(w)和人力资本投入成本(r)构成,利润加成比率(U),主要是由市场需求弹性(e)、企业的声誉的无形资产的贴现值(t)和市场竞争结构决定,因此,国内价格的函数表达式为:P=C (w , r) × {1 + U (e , t , n)}2。
2 各个因素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的相关性分析
假设:现阶段,我国的人力资本、国内生产总值,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额、第三产业的发展对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1)以金融、通信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产业对专业知识、技术的要求更加显著,人力资本对服务业竞争力的影响越来越大;(2)国内生产总值代表着一国国民收入的多少,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需求空间和基础环境,一国国民收入高,则对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都会相对提高;(3)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也得以改善我国资本质量不高和知识、管理要素缺乏的现状,有利于外资企业提高我国服务产品供给水平和出口能力以及增加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更长远和更根本的方面还在于外资企业通过示范、人员培训和产业前后向相关联等途径实现的“技术外溢”效应,从而可以带动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4)国内外很多学者的研究已经验证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其中尤其是货物贸易对生产贸易具有直接的显著促进作用。李静萍(2003)在《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宏观因素》一文中选取商品出口和商品进口等指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了货物的进出口对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拉动效应;(5)国内服务业的发展为服务业的出口提供了产业支持,当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发达国家主宰其原因之一就是发达国家有着领先的国内服务业的支持。
依据原则:
(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确定、数据的选取、计算与合成必须以公认的科学理论(如统计理论、经济理论等)为依据,应当以较少的综合性指标,规范、准确地反映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2)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是一个可操作性强的方案,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统计数据,指标的经济含义要明确,口径要一致,核算和综合方法要统一,以达到动态可比,保证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
计算方法:
首先利用SPSS12.0版软件计算得出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的相关程度,结果如表二所示:
从软件的计算结果来看,各指标与服务贸易出口额的相关系数均在接近1的水平上,统计相关性显著。其中,货物贸易进出口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最强,其值高达0.994,这表明我国的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相互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货物贸易的发展带动了服务贸易发展,服务贸易反过来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的提升。产业增加值代表着产业本身的发展速度和潜力,第三产业增加值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83,表明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基石,有效的推动服务贸易的出口。在以上各指标中,仅有外商投资额与服务贸易出口的相关系数为0.877,相对其它值来看较低,但也大于0.85的临界值,通过检验。由此可以得出,人力资本、收入水平、国内服务业发展状况、外商直接投资、货物贸易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之间存在着正向相关关系,这也从统计的角度验证了有关服务贸易出口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接着,对各个变量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如下数学模型:
EXT=b + B1 (SNU)+B2(FDI)+B3(TAV)+B4(TIV)+B5(GTV)+B6(GDP)+ūt
ū=pūt-1+εt
其中EX表示我国历年来服务贸易出口额,SNU表示在校大学生人数, 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资额,TAV表示第三产业增加值,TIV表示第三产业投资额,GTV表示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GDP表示国民生产总值, εt 表示残差部分,将历年来的数据回归的结果如表3所列:
回归方程为:
EXT=(-8.416)+0.071+(SNU)+0.054(FDI)+0.003(TAV)-0.008(TIV)+0.004(GTV)+0.001(GDP)各个变量的t值均很小,方程的方差值为0.998,杜宾检验值为2.188,表明序列的自相关性并不显著,通过检验,且拟合优度较好。
由此,我们得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受到其自身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诸多经济要素的多重作用,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的外在表现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近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本的积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量涌入以及货物贸易的长足发展都对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本文从以上六个方面对我国各地区的服务贸易竞争潜力进行测算排名。
3 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根据上述的相关性分析,采用在校大学生人数、外商投资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投资额、货物贸易总额以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变量,选取2003年我国各省市的相应数据,对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测算排名。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进行排名。由于不同的经济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有的指标值数量级上也有很大差异,在应用主成分分析时先对所选数据做标准化处理。利用主成分分析时提取三个主成分1、2、3。同时,为取得更好的效果采用了6次因子旋转。
由表4可以看出,三个主成分对原始数据的解释度已达到96.069%,因此所选取的三个成分能够充分的反映原始变量的信息,三个主成分的解释能力均相当:第一主成分为33.296%,具有最强的解释力;第二主成分为32.977%;第三主成分略次,为29.795%。
表5中列明了所有主成分的构成:第一主成分包括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投资额,本文将其归结于相关产业支持因素;第二主成分包括省内货物贸易额、省内吸引外资额;第三主成分包含了在校大学生人数以及省内生产总值这两个指标。
分析我国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各省发展差距很大,东部地区的竞争力指数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8个少数民族省区都属于竞争力较弱地区。
根据各省市指数将全国各省市划分为强竞争力地区(Ft≥0.40),次强竞争力地区(0≤Ft
东中西三地区之间存在显著的竞争力差距的同时,各地区内部竞争力水平也极不相同,一些省市由于在某项指标上突出,其竞争力指数也就远远高于该地区其他省份。
从综合指数上看,江苏、广东两省的指数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成为全国发展服务贸易最具潜力的地区。这两个省份处于前列的主要原因是各项指标的排名均靠前列,如江苏省,全国在校大学生总量以及吸引外资总额均位居全国第一,货物贸易额仅次于广东省位居第二位,省内生产总值排名第三位,第三产业投资额和增加值也均位居前列。
4 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原因分析
形成个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因素是多个方面的,也极为复杂。
第一,经济发展原因。一个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的状况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首先,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业的发展为基础的,服务业的发展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人民收入水平较高,对于服务的需求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这种高需求促进了当地服务业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其次,一个地区经济总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于第三产业的投资的数量,相关性分析表明第三产业投资额与服务贸易之间有着较强的相关性,经济总量大为政府加大对第三产业投资奠定了基础。计算结果表明服务贸易与GDP总量以第三产业投资额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8和0.974。例如,四川省与陕西省的在校大学生人数、吸引外资额、货物贸易额以及第三产业增加值四个方面排名差距不是很大,但由于两省在省内生产总值以及第三产业投资额两项上差距较大,分别为12位和7位,因而造成两省的竞争力指数排名相差4位。
第二,人力资本原因。服务贸易的发展离不开知识要素,交易产品以知识型软产品为主体是服务贸易的一个显著特点,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以及保险为代表的现代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的提升更加依赖于知识要素的应用。人力资本作为知识要素的载体和直接应用者更成为服务贸易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本直接影响着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发挥。由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人力资本的储备量与服务贸易竞争力之间呈高度相关性。在对各省市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例如天津市和陕西省,天津市在人力资本上远远的落后与陕西省,其排名在全国各省市中仅位居二十二位,陕西省虽然在其他指标上落后于天津,但其在校大学生人数上远远领先,位居十二位,其综合排名也先于天津,位居十七位,天津位居十九位。
第三,货物贸易原因。货物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服务贸易的巨大机会。 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货物贸易进出口的增加直接带动一国运输业尤其是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此外,随着现代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谈判和结算越来越多的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促进了一国通讯以及计算机服务贸易的发展。从统计结果中也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相关性最强,其值高达0.98。如福建和湖南两省,湖南省在人力资本、产业支持方面的指数均遥遥领先于福建省,但湖南省的货物贸易出口额排名仅为二十一位,其服务贸易竞争力排名为第十二位,而福建省的货物出口额位居第八位,服务贸易竞争力位居十三位。福建省货物贸易的发展将其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至与湖南省相近的水平。
5 缩小各地区服务贸易竞争力差距的战略
服务贸易是推动一国境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此,各省市地方政府应当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中:
确立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目标。各地区政府应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好本地现有资源,推动本地区服务贸易的发展。如在各类服务贸易行业中,西部省市地区的旅游资源丰富,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优势,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宣传力度,积极开发本地旅游资源,发挥民族特色,促进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开发的同时注重保护资源环境,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江苏、广东等西部沿海省份的各项服务业的基础较好。
积极培育新的优势。从总体上说,我国各省市的服务贸易以旅游、运输为主。但是,从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来看,这些传统的服务贸易类型的附加值将越来越低,取而代之的将是以金融、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主的知识贸易。因此,从长远角度讲,发展此类服务贸易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在各个方面都具备大力发展此类服务的基础。西部某些省份如陕西、四川两省在人力资源尤其是科研人力资源上具有较强的优势,因此,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给予政策扶植。
促进更多的主体参与。政府作为提升本省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推动者,一方面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对本省省服务贸易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必须注重推动本省服务贸易相关产品的供给。这种推动并不是要求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强制参与,而是必须通过开放的方法,利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领域全面开放的机遇,以及市场化的机制,吸收公民个人、国内民间部门和国外组织的参与,更好地保证本省服务产品的提供。
参考文献
[1]谢康,陈燕,黄林军. 美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政策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