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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8篇

时间:2023-06-11 08:22:5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

篇1

【关键词】 合并财务报表;调整;抵销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本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年初“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金额应与上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期末“所有者权益”对应项目的金额一致。因此,上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时涉及的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项目的,在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和抵销分录时均应用“股本――年初”、“资本公积――年初”和“盈余公积――年初”项目代替;对于上期编制调整和抵销分录时涉及利润表中的项目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分配利润”栏目的项目,在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时均应用“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代替。假定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时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一、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对各子公司进行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两类。

(一)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即不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反映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

(二)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调整分录如下:

1.合并当期的调整

(1)将购买日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由账面价值调整到公允价值

借:××资产

贷:资本公积

(2)调整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的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将购买日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由账面价值调整到公允价值

借:××资产

贷:资本公积――年初

(2)调整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本期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3)调整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的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

二、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调整。

(一)合并当期的调整

1. 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2.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调整成本法核算与权益法核算的差额,若成本法核算收到现金股利时确认了投资收益,则调整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 对于权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差额调整盈余公积

借: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本年

5. 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母公司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本年

(二)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 对于应享有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净利润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2.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份额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对于以前期间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长期股权投资

4.对于权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以前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差额调整盈余公积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盈余公积――年初

5. 对于子公司以前年度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母公司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年初

6. 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7. 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8. 对于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9. 对于权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差额调整盈余公积

借: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本年

10. 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母公司应享有或应承担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本年

三、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

作为企业集团整体,母公司不应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也不应存在所有者权益,因此应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抵销。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也要全部抵销,多抵销的所有者权益转到“少数股东权益”。抵销分录出现的借方差额为“商誉”,贷方差额合并当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后期间替换成“未分配利润――年初”。应说明的是,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是通过抵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完成的。因此,抵销分录中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都应分别“年初”和“本年”反映,但因影响“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的因素较多,所有将其单独编制一笔抵销分录。具体抵销分录如下:

借:股本――年初

--本年

资本公积――年初

--本年

盈余公积――年初

--本年

未分配利润――年末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股东投资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年初(合并当期为营业外收入)(贷方差额)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没有借贷方差额。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提取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未分配利润――年末

【例题】假设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7年12月31日,P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3 000万元,拥有S公司80%的股份。P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20×7年1月1日,P公司用银行存款3 000万元购得S公司80%的股份(假定P公司与S公司的企业合并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仅有一项,即A办公楼,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万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假定A办公楼用于S公司的总部管理。

20×7年1月1日,S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3 500万元,其中股本为2 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 5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0元。

20×7年,S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00万元,向P公司分派现金股利480万元(分派的股利属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向其他股东分派现金股利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S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00万元。

20×8年, S公司实现净利润1 2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20万元,S公司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转出20×7年确认的资本公积100万元,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l50万元。

P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对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调整

(1)20×7年12月31日

借:固定资产――原价 100

贷:资本公积――年初 100

借:管理费用 5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5

(2)20×8年12月31日

借:固定资产――原价 100

贷:资本公积――年初 10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5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5

借:管理费用 5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5

2.在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中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1) 20×7年12月31日

1)确认20×7年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796

贷:投资收益 796

2)20×7年分派现金股利由成本法调整到权益法

借:投资收益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80

3)调整20×7年盈余公积

借:提取盈余公积31.6

贷:盈余公积――本年 31.6

4)确认20×7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80

贷:资本公积――本年80

(2)20×8年12月31日

1)调整20×7年确认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796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796

2)调整20×7年分派现金股利由成本法调整到权益法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80

3)调整20×7年确认的盈余公积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31.6

贷:盈余公积――年初 31.6

4)确认20×7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80

贷:资本公积――年初80

5)调整20×8年确认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956[(1 200-5)×80%]

贷:投资收益 956

6)调整20×8年盈余公积

借:提取盈余公积95.6

贷:盈余公积――本年 95.6

7)确认20×8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150-100)×80%]

贷:资本公积――本年40

3. 抵销分录

(1)20×7年12月31日

借:股本――年初 2 000

――本年0

资本公积――年初 1 600

――本年 100

盈余公积――年初0

――本年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295(1 000

-480-120-100-5)

商誉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3 396(3 000

+796-480+80)

少数股东权益819[(2 000

+1 600+100+100+295)×20%]

借:投资收益 796

少数股东损益199

未分配利润――年初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95

(2)20×8年12月31日

借:股本――年初2 000

――本年0

资本公积――年初 1 700

――本年50

盈余公积――年初 100

――本年 120

未分配利润――年末 1 370(295

+1 200-120-5)

商誉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4 392(3 396

+956+40)

少数股东权益1 068 [(2 000

+1 700+50+100+120+1 370)×20%]

借:投资收益 956

少数股东损益239

未分配利润――年初 295

贷:提取盈余公积 12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0

未分配利润――年末1 370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3-02

私募基金发展至今,在备受瞩目的同时也有过坎坷,凭自身的独特优势成为市场重要的生力军,但整体来看,与较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比起来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也就是说我国私募基金仍不成熟,缺乏一套有效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其健康发展。

1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

在法律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没有一个清晰的说法,综合学者们的研究本文认为: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指基金的管理者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现金流充裕的,相对较成熟的但尚未上市的企业,以非公开的方式,即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广告进行宣传而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此种投资也称Pre-IPO期间的私募股权投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但是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投资人权利保护、运作模式等都没有统一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基本是空白的,严重制约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2.1《公司法》

私募基金如果选择了“公司制”的存在实体,就必然受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制。2005年10月新修订《公司法》的“特定对象募集”体现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存在依据;“无审批化”体现了私募基金准入环节的宽松化与规范;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加强了股权流动性。

2.2《证券法》

作为投资证券市场的基金,必然要受到《证券法》的调整和规制。2005年年底《证券法》的修改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人数为累计超过200人,同时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是,立法上何谓“公开”均无明确而具体的内涵界定,对“累计不超过200人”如何计算?什么又是特定对象?以及是否存有资格限制等问题都没有予以规定。

2.3《合伙企业法》

2007年制定的新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条款,对合伙人以及合伙人责任的界定比较具体,同时允许法人合伙,为我国的私募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实体形式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使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地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拓宽新的渠道。

2.4《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该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明确定义;对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也有具体说明;其主要监管模式是以行业协会的事后监管;在募集方式上对“公募”与“私募”也做了理论区分等。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有效地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制度缺陷,实践中也确实如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遍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障碍大,监管方面的法制弱,退出机制的渠道不完善等现实问题。

3.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障碍大

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法律规制还非常不完善,在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金融机构投资等方面仍面临着较大的设立障碍。合伙企业法的引入了有限合伙制,目前合伙型是私募股权组织采用最多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在工商注册程序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进行登记也基本不能实现。首先投资人的认定没有严格的规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体人数限制不同,实践中为了规避限制往往会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采取隐名的方式,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隐名人的权利;其次投资者身份认定的限制也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投资主力主要是那些适合进行长期投资的社保基金等机构,在保险资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上还存在很多制约。

3.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规制弱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首先体现在监管的理念不明确,我国目前传统企业得到的资金支持增多,这和扶持创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监管理念是相冲突的,整个法制体系也没有严格统一的监管理念和原则遵守;其次监管责任不明确,这是因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种法律的规制都有一些但并不统一,因此涉及的部门就多从而导致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而法规政策本身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最后监管手段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投资法》,对投资的监管保护的政策法规没有,监管手段更多的是通过自身金融工具的创新手段,在其他方面的监管并不全面。

3.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公开发行上市退出、股权转让回购退出或者公司清算退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但是对投资者的限制使得一些投资活动无法正常享受市场退出通道,我国规定投资者必须具备法人地位才能申请开立账户,而现实中大量以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在退出渠道选择现实中也更加依赖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从而以实现资本退出,因为我国多渠道的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建立,且我国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及之外尚没有运作规范的其他市场,中小企业上市门槛高,导致一般的公司上市之路是个长期的不容易之路,加上产权交易的不活跃性等因素都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使得整个渠道建设的发展遇到了阻力。

4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制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是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经济的增长有着巨大作用,从我国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发展前景广阔,更待完善,因此必须要对私募股权投资业有足够的重视与扶持。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规范法律制度尚未建立,非常有必要制定出一部有前瞻性的完善的法律,首先从法律上更好的规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问题提出以下几条措施:

4.1通过法律的规制减小私募股权资金的准入障碍

首先,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界定标准可以从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投资渠道等几方面来统一确定;其次,完善合格自然人投资主体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最后,允许金融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4.2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制

首先,应该明确监管的主体,转变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和思路,通过制定立法、规则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其次,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以及管理费等方面适度监管,对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运作可以放松法律监管;最后,推行行业自律制度,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同时加强证券操纵等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

4.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退出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应该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建立电子报价系统的场外市场,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场外转让市场各层次市场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特征、水平等方面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服务于处于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

5结论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发展需要,但是,无论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建立还是市场的成熟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仍需要多方的努力配合,共同建立一个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制环境,使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武圣涛.中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制比较研究[J].经济论坛,2009(23).

篇3

1. 私募基金的概念辨析与投资范围

私募的概念与公募相反,是指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私募基金即指通过私募的形式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种投资基金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并不直接经营工商业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其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简而言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根本不同点为:前者帮助企业成长,通过资产增值实现财富的创造;后者则实现的是财富的转移。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投资范围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各个阶段(包括孵化期、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以及预IPO期等)的权益性投资,也包括对不良债权及不动产的投资。但按照投资阶段侧重点和风险偏好程度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创业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重振资本、预IPO资本(如过桥资金)、不良债权基金和不动产投资基金等。从上述分类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范畴(多数产业投资基金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风险投资基金则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畴。

2. 私募基金的组织结构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私募基金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公司不设经营团队,而整体委托给管理公司专业运营。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大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事会手中,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其优势是治理结构较为清晰,缺陷是面对双重征税处境,即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并以个人名义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私募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建立。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其优势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信息透明度较高,缺点是运作程序较为复杂。

有限合伙型是全球私募基金采取的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前两种类型基金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在这种架构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同时也对其管理的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5%,一旦出现损失,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弥补损失缺口;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其享受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上;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不承担管理责任,只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3. 私募基金的运作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大概包括三个步骤:一是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具体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投资方通常从管理层素质、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发展战略、预期回报和3-7年内上市可能性等多角度考察投资对象,通常私募基金只有在预期回报率不低于20%的情况下才会投资一家企业,且对新兴市场预期回报率有特殊要求。二是进行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和退出策略等方面的设计或改造事项。三是选择合适的渠道实现股份退出获利。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上市、股权出让或者管理者回购等方式。相对而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则相对简单,包括选择投资策略,构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组合等。

4. 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

与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投资方式更加灵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非上市成长性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以证券市场各种投资品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往往较为密切,且能够有效影响管理人的投资策略选择,因此在监管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手段更加丰富,变化也更多。而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限于监管和基金合同等契约的要求,操作往往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是与资本市场关系更加密切,资本市场是其实现退出的主要通道。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的退出形式往往较为简单,基金到期后自动清算。而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要通过所投资企业上市或者通过资本市场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本退出。

篇4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分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二)相关概念的辨析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四)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7238家,管理基金11763只,管理规模43535亿元。

参考文献:

[1]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3]雷滔,林四春,何小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概念解析[J].商业时代,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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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3种。这3种组织形式有着各自的特征。

1 私募股权基金的3种组织形式

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约型3种。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1.1 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1.2 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制虽然很普遍,但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但是,对注册资本的过高要求,可能产生虚假注资和抽逃注资等问题。这在大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这么大的注册资本,股东难免会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册上是两难的,而合伙制是承诺出资制,相对有优势。

1.3 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 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2 3种组织形式比较

2.1 出资及资产独立性

主要在出资人数、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比例要求、出资程序、财产独立性几方面有区别,详见图1。

2.2 资本变动

3种组织形式的增、减资程序和出资人出质或转让要求也不完全相同,详见图2。

2.3 内部治理结构

3种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结构异同点详见附图。

2.4 税收

2.4.1 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缴纳税费详见附表1。

2.4.2 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需缴纳税费详见附表2。

2.4.3 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须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实务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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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分类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65-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了创业浪潮,“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始诞生。后来,又出现了“企业并购重组基金”等其他形式。这时候,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出现。在2005年之前,中国没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当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国内PE基金行业逐渐壮大,许多企业的成功都离不开PE基金的支持。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辨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后,其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复杂。下面依据各国的惯例,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国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看法不一。在欧洲大陆和英国,PE基金与风险资本(VC)基本等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认为:“凡是对未上市交易股权的投资”都可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显然这是广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包括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基金和夹层融资基金等。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条例》对其的定义主要有五大要素:“非直接经营主体;投资对象限于公司股权、资产、所有者权益;投资期限是将来必须以出售、清算等方式处置,投资年限最长十五年;任何公司或股东持股不得超于25%。”

国内学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阐述也存在一定差异性。盛立军(2003)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退出获利。他将私募股权基金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概念是指对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各个时期的非上市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资的基金;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对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非上市的成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雷滔(2013)认为,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应该是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他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

从国内外的观点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二是采用权益类方式投资;三是整个运作过程表现为融资―筛选项目―投资―退出。投资过程中,基金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但对企业仍有一定的控制权。在投资后通过合适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股权,实现价值增值。

(二)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与证券投资基金。通常认为,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者从投资对象、投资目标、投资管理模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的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基金按照各自既定的投资策略,有效地选择投资品种,获得交易性的投资机会,从而将获利按持有人比例进行分配。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通过长期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随着投资的标的公司逐渐发展壮大,使股权逐渐增值,从而获利。

2.与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二十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发改委金融司曹文炼在2006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对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发表过他的意见。“在我国,直接投资基金又被流行称为产业投资基金。这是因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实践,最早是从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开始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可见,“产业投资基金”是个具有历史背景的名称。随着投资基金更规范化的发展,我们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仅仅只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大类,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国内学者有的是根据投资领域进行划分,有的是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划分。本文为了以后着重研究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依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划分为外资、中外合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四大类。

(一)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海外注册,从境外以外币(如美元等)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基金形式。最初,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整个股权投资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主要的机构有凯雷、KKR、黑石、华平创投、橡树资本、蓝山资本等。这类基金的特点一般有:一是外资机构运作的大部分是美元基金。所有的美元基金都在海外向非中国投资者募集,并且这些基金的退出也在海外完成,从而将自身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二是这类基金的投资规模通常会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是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因此当基金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必须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获得批准才能运作。三是外资基金来华开展业务较早,拥有出色的业绩和强大的品牌优势,有丰富的基金运作经验、规范的投资流程等。四是由于是外资机构,因此这类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一些行业是不允许涉及的,如电信、航空、军工等。

(二)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外合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本土投资机构与外资投资机构联合行动,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优势和行业经验,进行共同投资的基金形式。其中,较为活跃的有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等。这类混合型基金由外资和中资共同所有,发行美元基金和人民币基金。混合型基金兼有外资和中资基金的优势,但劣势在于其两类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三)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本国注册并且是以本国货币筹集资金,通常由中资机构来进行运作的人民币基金。由于是人民币基金,因此可以更自由地投资,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有限合伙人等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本土的合伙人通常没有长远眼光,有些急功近利,不能理性地筛选投资标的,投资过程也缺乏耐心。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又可划分为国有资金主导的基金和民间资金主导的基金。

国有资金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规模较大,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投资决策程序,主要为推动区域经济和助力国家经济战略的发展服务,如深圳创新投和中科招商等具有国资背景的基金。

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一部分民营创司和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更倾向于投资国内早期的有良好前景的民营企业,并涉及一些后期的投资,比较著名和成功的民间资金为主的基金有联想投资有限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四)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政府设立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政府机构。其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类是国家财富基金,由中央政府设立,如中司等;第二类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类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等;第四类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各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地区的产业或者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分别设立了这种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

从1985开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在这期间,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等重大变革。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也从探索阶段,慢慢走向成熟。随着新三板等新的退出途径的增加,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7月底,国内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 7 238家,管理基金11 763只,管理规模43 535亿元。

参考文献:

[1] 刘玉霞,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及其相关概念比较分析[J].北方金融,2015,(9).

[2] 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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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公司真正开展本源业务是从2002年第五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开始的,时间不超过5年,从发展时间和成熟度来看,我国信托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我国信托公司普遍存在实力较弱的现状,不过从行业内来看,强弱分化的格局已经开始显现,经过重新定位和组合,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托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迅速做大做强。目前信托公司的发展机会在哪?

机会一:产品创新

证券投资信托产品。2006年以来,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形成燎原之势,虽然这个品种出现的时间较早,但仍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而且该产品也在不断创新:从投资标的看,该产品由最初的仅投向股票二级市场,发展到新股IPO的网上、网下申购,进而发展到仅针对一只新股IPO申购的超短品种;从投资人结构看,逐渐演化出结构性产品,区分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从投资管理人看,有的由信托公司自己承担,有的由证券公司承担,而有的则由私募基金承担。

目前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理财产品主要是基金、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型产品,以及没有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基金公司追求的是规模和相对收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规模受到监管层的严格控制,而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的投资比例受到限制,对于偏好高风险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私募基金是较为合适的选择。据估计,当前私募基金的规模有数千亿元,但这种私募方式并不能给投资者财产以合法保护,于是出现了以信托方式发行的所谓“阳光化”的私募基金产品。目前监管层正考虑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而以信托产品方式发行是非常好的一个选择。假设未来5年有60%的私募基金逐步转化成信托产品,则每年将新增1000亿以上的信托资产规模。

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股市被排除在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外。为了给其理财业务客户提供高收益产品,银行往往采取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对接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参与股市投资。2007年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的数量占比达到24.58%,规模接近2000亿元。目前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是参与打新股,未来随着发行制度的改革,打新股的收益率会下降,预计打新股的产品将会减少。不过随着股市金融工具的丰富,未来参与股市套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有望增加,如股票与股指期货间的套利、指标股与ETF之间的套利。

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是银监会支持换发新牌照的信托公司开展的创新业务之一。从国际市场看,私人股权投资方式大有替代传统资本市场上融资手段和形式的趋势,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巨大。相对于中国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目前的投资规模远远不够,巨大的市场容量为信托公司介入该领域提供了广阔空间。

目前可以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或基金)、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上,信托公司相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优势在于税收的优惠(目前我国相关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出台),相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在于财产权的确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相对于证券公司的优势在于资格和规模的限制较少;一些风险偏好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虽然看好私募股权投资,却难以凭一己之力介入,此时,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正好可以满足其要求。目前提供私募股权投资的金融工具很少,因此这类信托产品的需求很大。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业务的最大困难在于通过IPO退出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证监会规定,以IPO上市的企业其股东持有的股票必须有明确的所有权界定,以避免关联交易,这就给信托公司持有的企业实现IPO带来了困难。为了规避这一政策,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成立合伙公司,再以合伙公司的身份投资拟IPO的企业,而不再用信托计划的名义持有股权。

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证券化(Asset Backed-Securitization)通常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可预计且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再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的信用加强,把这些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实现资金的融通和资产的流动。

目前在美国的广义信托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仅次于年金计划和共同基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但由于我国信托产品无法实现单位分割和凭证化,因此信托公司还不能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现阶段信托公司已经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信贷资产受让产品,收益率不高,且规模较低。从短期来看,由于银行有降低贷款规模从而规避监管的需要,信贷资产受让产品的规模将获得较快增长;从长期来看,随着信托业制度环境的改善,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有巨大的增长空间。

目前,国外开展资产证券化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两种形式。但在我国,SPC和现行《公司法》差别过大,SPT方式一直被认为是相对更优的选择。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理。虽然目前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也正在积极准备开展这项业务,但监管机构的态度并不明朗。信托公司有望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抢占优势地位。

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和实业资产的证券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贷资产受让产品,就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机构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比较强烈。通过信托公司受让信贷资产,可以实现信贷资产的表外化,减少银行的信贷规模,降低银行的存贷比。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实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不大,基本上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其实一切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实业资产,都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房地产信托实质上也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一种,实业资产证券化的开拓空间非常大。长期来看,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制度的健全,资产证券化将是信托公司最为重要的业务开拓方向。

房地产信托(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公司将房地产销售和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给股东。REITS和证券投资基金很相似,同属于投资基金的一种类型,最大的不同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投向证券,而REITs投向房地产及其相关权利。REITS在美国、日本、香港等地发展非常迅猛(见表1),虽然开展时间较晚,但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其他信托产品。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发行了类似REITS的信托产品,但规模仍然较小,影响这类产品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配套制度的缺乏以及国家行业政策的限制。监管层正在对REITS的开展进行积极研究,未来发展REITS的方向是明确的,且发展空间是巨大的。

房地产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REITS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融资渠道,而且方式灵活多样。随着国内物业存量的急剧增加,REITS的项目标的非常丰富。而REITS的出现,也为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享受租金收益的高回报提供了机会。因此,从REITS的供需来看,存在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国外开展REITS业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信托方式、投资公司方式和有限合伙方式。目前看来,后两种方式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广泛开展,因此信托公司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具有较好的先发优势。

近年来我国部分信托公司推出了房地产信托产品,不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REITS:首先,运作方式上主要以抵押贷款为主,并非投资于权益;其次,以私募方式发行,不能实现上市交易,缺乏流动性;再次,没有信息披露的机制,运作上不透明;另外,并非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增加了产品的风险。虽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REITS,但该品种仍然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资金供需双方的需求。在短期内房地产信托还不具备快速发展的条件,但长期来看,房地产信托将成为重要的信托产品之一。

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第一,由于制度的限制,不能公募发行,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产品发行规模有限;第二,近期房地产行业投资规模过大,风险不断积聚,在政府严格控制房地产融资规模的情况下,有可能限制房地产信托的发展速度。

机会二:专业理财机构

银信整合。银行参股和控股信托公司,通过股权的联结实现业务上的合作,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从美国和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来看,都是在信托业和银行业实现兼营后,开始出现稳定的盈利和发展模式,而后随着制度的放松和创新产品的开拓,信托业务取得快速发展,信托规模开始大幅增长(见表2、表3)。

我国银行和信托公司存在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一方面,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因此,在项目争夺上存在竞争关系;另一方面,在较为严格的制度管制下,银行和信托公司都需要通过与对方的合作,来开拓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在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关系中,银行处于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由于规模、实力和制度约束等原因,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信托公司与银行通过股权合作来加强业务合作,对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银行有入股信托公司的动力。我国商业银行过分依赖存贷款业务,使得银行风险过于集中于信贷资产。为改变这种情况,银行力图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以低风险资产替代高风险资产。为达到这一目的,银行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表外化;二是发展理财业务,扩大中间业务规模。银行采取这两个方式,都需要信托公司的参与。另外,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平台,为其高端客户提供私人理财业务,通过广泛的投资渠道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因此,对于银行来说,银行有动力通过参股和控股信托公司,来实现自身业务的转型。

信托公司也有寻求银行支持的要求。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的客户限制在高端私募的范围内,使得信托公司很多原有客户流失,而开拓新客户的努力难以在短期内见效,因此,寻求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对接,成为信托公司最为现实的选择。目前信托公司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争夺较为激烈,与银行有股权关系的信托公司,则具有非常好的排他性优势。另外,银行自身积累的项目非常多,有的项目如果通过信托形式来做,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

银信整合的局面已经打开,未来可能成为信托业重要的重组模式。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银行入股其他金融机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2007年6月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是表明监管层态度的重要信号,监管机构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等实力金融机构股东,增强信托公司的实力,优化股东结构,提升业务能力。银信整合的案例将不断上升,银信合作将是近期信托业取得业绩突破的重要途径。

金融控股平台下的专业理财公司。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途径,除了原有的几个金融控股集团外,许多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纷纷着手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见表4)。信托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广泛的投资范围和灵活的产品设计功能,信托公司可以成为金融集团中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国外金融集团的发展情况来看,信托公司发挥的就是为集团各类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作用。作为金融集团下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望改变目前在金融价值链中的弱势地位,有利于自身价值的提高;金融集团的品牌、资本实力、资源优势,可以有效地提升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影响力;金融控股平台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客户,都可能成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客户来源,资产管理规模的增长将受益于整个集团的客户资产的增长;集团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几大业务领域,这让信托公司的产品设计可以比其他信托公司更加灵活,而且由于集团在经济领域的渗透更加深入,也为信托公司积累项目资源提供了丰富的来源。

投资策略

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有望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自身盈利水平。由于操作简单,贷款类信托产品一直是多数信托公司的主打产品。随着投资者预期收益率的提高,信托产品的发行成本提高,贷款类信托的价格优势下降。目前信贷类产品基本上是在银行贷款业务的夹缝中求生存,信托手续费率比较低。

为摆脱过分依赖贷款类产品的局面,一些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开始开发新产品,一方面拓宽本源业务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收入。2004年开始发展的证券投资类信托、2005年开始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房地产信托、2006年后蓬勃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逐渐成为信托公司拓展本源业务的主力品种。2007年股市出现的投资机会使得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出现数倍的涨幅,2008年证券投资类产品的规模增速将有所下降。

随着创业板的推出,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将结束试点进入常规发行,2008年信托业的机会在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所具备的增长潜力,而产品创新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将处于有利地位。

股东背景为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托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将受到股东的有力支持;银信对接的方式有利于信托公司摆脱高端私募的限制,也使得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限制被突破。2008年政府将抑制通货膨胀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因而,银行仍将面临信贷规模的硬性约束。为实现业务优化,规避政策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银行将中间业务的开拓作为发展重点,增加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另外,为满足优质客户随时提出的贷款需求,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存量信贷规模,从而达到新发贷款的目的。因此,银行将在资金供给、项目资源等方面支持信托公司本源业务的发展。

篇8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对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方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通常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少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会投资已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三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一种是合伙企业制;一种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1、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

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

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问题

1、私募基金的存在缺乏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产生,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也没有把私募基金纳入立法范围,只在附则中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2、引资手段的违法性

由于私募基金不能公开募集资金,所以在壮大过程中,对其宣传往往带有欺骗的性质。如介绍管理者曾有近似神话的成功案例,推出没有任何风险,如“保底条款”等。其欺骗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者曾经有过成功案例,其实只能说明他过去成功,不代表以后也同样成功;二是资本市场本身是高风险市场,不能做到绝对获利,一旦投资失败,保底条款将无法兑现;三是无论私募基金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保底条款都是《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并不保护此类保底条款的实现。

3、治理结构及运作不规范

目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大部分是依照现有的《民法》、《合同法》的委托原则构建当事人关系,而不是依照信托原理来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无法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监管权的相互制衡机制。

由于法律和行业管理空白而带来的经营上的风险,造成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基金的合约设计和运作没有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也没有外部的监督约束,一旦市场大势不好,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问题。

三、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管理模式的问题

目前国内由于在理念、管理工具和手段等方面落后,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管理模式认识不足,制度缺失,专业人才匮乏,在实践中难以建立有效完整的运作机制。

1、产业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缺位,利益与责任脱节,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在实际中,因为投资资本流动性较差、不确定性大、责任和利益不明确,所以无法分清是政府干预导致的投资决策失误,还是产业投资基金经营不善。如果产业投资基金成功,投资收益一般属于管理方及其管理运作者;如果投资失败,责任则完全由国家承担。

2、在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者往往缺乏与投资收益挂钩的激励政策

当前政府主导的如产业投资基金的高管们更容易接受政府的行政干涉,用非市场化运营机制管理公司。成功经营的管理人员收入和其付出不对称,将有可能会影响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最终导致较大的风险。

3、缺乏高水准的管理团队

一些较成功的市场化私募股权基金虽然有众多成功运作的案例,且有如美国等老牌资本运作市场运作的经验可参考,但整个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且有具体国情需要考虑,其内部组织管理模式也较混乱,尚未形成体系,实际运作中经常出现只依靠个别精英型或经验型管理人才的突出表现而获得成功。目前,我国还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缺乏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同时在基金管理的诚信建设、消除内部人控制等方面,都亟待提高。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问题

1、运作不规范

很多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较低,内部运作管理仍处于原始状态。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均具有政府背景,有时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营利性及资金的退出缺乏细致考虑,弱化了市场辨别的作用。政府参与PE,为其带来更多资源和机会的同时,也不利于风险投资行业的结构调整。

2、投资性强

当前的PE投资性较强并缺少优质项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监管的逐步到位,PE投资即将上市项目的盈利神化将会破灭。成功的投资机构不仅能提供资金,更要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战略规划等增值服务,高额利润应该立足于提供增资服务,而不全是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套利。很多券商直投子公司及其参股的产业基金均采取直投加保荐模式,这种上市前突击入股的现象催生了监管要求。

3、缺乏优质项目

私募股权信息提供商清科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6月,共有15家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创造了29笔IPO退出,平均账面投资回报率仅3.73倍,为近1年来IPO退出回报最低值。2011年上半年,共有167家中国企业在境内三个市场上市,环比减少5家,同比减少8家,融资额达264.76亿美元,为2009年境内IPO重启以来的历史最低。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的对策

1、推进私募基金合法化,使私募基金有法可依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还是市场影响力来讲都已经成为了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只有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尽快确立其法律地位,让私募基金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首先,应制定相应的私募基金实施细则。现有的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虽然现在看来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私募基金法,但应针对其可能选择的各种法律形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更适宜私募基金发展的法律平台。其次,应大力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这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比较理想的发展形式,它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应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给予其开户资格,促进其健康发展。

2、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化监管

与私募基金合法化密切相关的就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根据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事中监管指对私募基金运行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事后监管指当市场主体发生危机时,监管当局为了避免这种危害扩散到金融或经济的其他领域而采取的措施,如破产、救济等。根据我国国情,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监管体系。

(1)完善私募基金的法律环境。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私募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可接受特定对象资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即私募基金有望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但是,在一些具体条款中,没有就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规定出一个明确的框架。针对中国私募基金业的现状,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做出特殊规定。

(2)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在我国,一些私募基金也具有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性质,而我国信托业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从监管的便利、及时出发,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为证监会更为恰当。同时,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数量较多,监管部门也可以授权全国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一定的权限,要求各私募基金向基金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构建起证监会统一监管、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基金自我监管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3)设置私募基金的准入条件。在西方发达国家,私募基金是不需要准入监管的,即无需履行注册核准程序,这显然是不合我国国情的。在准入问题上,可以采取登记备案制。私募资金在募集资金后,把投资于它的投资者名册及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以便相关的监管部门对其投资者是否合格进行监督。在一定的期限内,监管部门做出答复。经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4)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虽然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高,但是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仍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每月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和资产状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一旦出现问题的苗头,可以预先加以控制。

(5)对发行和募集方式的限定。限制公开做广告,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或以开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向社会有关招募广告。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限制私募基金风险扩散范围,通过禁止私募基金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小投资者吸纳资金,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在制定监管制度时,首先区分具有不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仅允许私募基金为那部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同时,通过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避免私募基金风险扩大化、普及化和公众化。将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数量,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

3、加大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结构的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来自资金来源方面潜在的风险和资金结构方面潜在的风险。针对资金来源方面的风险可以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投放的管理,控制信贷投放的领域和额度,银行要对自己所投放的资金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同时,银行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防止多家银行向同一私募基金过度放贷。针对资金来源结构方面的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让投资者投入到私募基金中的资金不能够随意赎回,但是基金份额可以转让。这就有效保证了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受资金变动的影响,也能够倡导私募基金并行价值投资减少投机,这样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4、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虽然无法避免,但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将道德风险最小化,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首先,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提高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私募基金经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次,要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就能够对自己的投资做出合理的选择。同时,有动力和能力监督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这也能够有效地减少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促使私募基金管理者尽可能地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再次,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道德教育体系,其实很多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个人的自我约束基础上的,因此私募基金的有效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我道德规范的约束。

5、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目前,由于信用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状况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在私募基金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私募基金经理为了追逐更多的个人利益,常常会让自己所管理的资金承受更大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私募基金经理如果违约,就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同时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投资者的利益经常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对于私募基金这样的信用风险其管理方法则主要采取现场检查,保证充足的担保和保证金,同时可以使用模型化的方法进行管理。另外,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得到完善,私募基金信用风险才能够降低到最低,同时各参与方的利益也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寇宇、臧维: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管理模式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8,27(11).

[2] 李理:齐鲁证券李玮:PE投资存问题盈利神话将破灭[N].香港文汇报,201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