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8:22:5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的利与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 合理避税 税法
合理避税包含避税行为,而避税行为是有危害性的。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的危害性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另一层则是避税在法律上带来的不利后果。以下笔者将分别进行阐述。
一、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
避税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税收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开支,在税前利润相同的情况下,避税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可能要远低于应纳税负,而未进行避税安排的纳税人的纳税额相比之下会高出许多,这样未避税纳税人的成本就增加了,在竞争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可见,税负的不公平导致了竞争的不公平,最终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
2.导致国家财政收入计划的落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收入被用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及其他财政支出中。避税行为满足纳税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使国家税收水平降低、税收实际数额减少。而且,国家财政计划是其他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运行调控。避税导致国家的财政税收计划不能顺利地实现,继而影响国家其他事业的发展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扰乱国家宏观调控
避税行为中的异常交易和经济安排使经济活动人为的扭曲,导致税收难以发挥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国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经济杠杆意欲达到的宏观调控目标落空。这样税收就不能实现对市场失灵的补救功能,进而在客观上有损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4.影响了社会的再分配
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避税行为使税收额减少,实际上把避税行为人所规避的税收负担不公平地转移给其他诚实守法的纳税人承担,这不但没有起到税收再分配的功能,反而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可见,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分配秩序,造成了经济和社会的不公平,进而妨碍税收社会功能的实现。
5.导致成本增加,经济效益降低
纳税人花费一定成本调整其经济事务,虽然有利于避税,却并不一定符合经济合理避税的相关规制研究要求。纳税人的所得,无论是留存企业还是上缴国库,都只是资源的转移,不发生资源的实际耗用。但是当纳税人仅仅出于避税的目的,而非商业利益上的考虑来安排事务时,资源被实际耗用了。如果将精力和财力浪费在避税方面,那么交易成本增加,价格必然也会增加。而对于国家来说,为了防止避税行为或避税行为带来的弊端而对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对避税行为的法律惩罚方面投入的成本也应该是巨大的。从这此来说,避税行为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效益增加有极大弊端。
二、避税行为在法律上的消极影响
1.违背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三个目标是税法的宗旨。纳税人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采取避税行为,虽然在实现自身利益时并没有违法,但是客观上的结果表现为减少了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扰乱了国家的收受宏观调控,这与税法的宗旨是根本相悖的。据上述避税行为的危害也可以肯定,避税行为违背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脱离了税法设置的初衷。从法律的角度看,避税行为已经不属于狭义的合法行为了。
税收法定原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和规范税收行为,而不是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原则本身并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只发挥其指导作用和本义的价值。所以,避税行为不但没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更是对这一原则根木的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原则是法的公平理念在税法中的贯彻和体现。对纳税人而言,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纳税人在税收方面只有义务而缺乏权利,这就更需要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税负,只有纳税人平等、公平的负担了税负,税收公平原则才得以体现,税收的正当性才有落实的基础。合理避税使应纳税人减轻或排除了税收负担,却使这部分不当税收利益转嫁给其他纳税人,显然加剧了税负的不公,从而使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实质的损害。
2.有损税法的地位
法律的重要特征是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的地位。避税行为使税法在指导税收、规范纳税行为方面处于了尴尬的境地。避税行为使税法无法在其面前确立权威,这使税法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而且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追随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税法不能规制避税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怀疑税法的效力,带来的必将是税法地位的动摇。
参考文献:
[1]韩丽娜:日本的反避税措施[J]了.海外之窗,2001,(12)
[2]王荃:西方国家反避税税制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0,(2)
[3]陶其高:加强反避税的法理思考[J].商业研究,2003,(21)
一、法律体系的方法和概念
法律理论体系是法律的理解基础,法律体系也是法律分析的方法性的概念,我们在一般条件下在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去理解法律,可能看到其他视角看不到的意义。广义上来说就是前进方向是已知或者未知的。方法与方向是互相联系的。选择不同的方法,那么就要调整方向,使其回到“正途”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将,法律体系的具有分析性。有些学者研究法律体系的目的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价值,过多的关注实践应用。现在法理有关理论研究上,研究的重点一直都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因为这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而有关法律体系的理解我们还是比较关注本体论的研究,就是法律体系研究的是什么,法律体系的不同分类是研究法律体系的基础,尤其是我国的法律理论,我国学者一直都在研究法理学中有关法律理论体系的研究模式,这是我国学者继承了法律体系的教条化的结果。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化思考,对于法律体系的实践意义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体系的认识论意义主要是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研究的误区。
法律整体包括构成法律整体部分和要素,这本身就是对法律认识的途径,而且对这个部分和要素的认识就相当于对法律整体的认识。如果将二者整合起来并使之系统化就可以对法律整体的认识提高到有一个层次。
事实上,也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本体或者概念进行研究,这个概念是一个分析方法,具有分析的功能。就是说法律体系的概念是具有分析方法功能的。法律体系概念的分析功能是靠概念本身而存在的,假设将法律体系单纯的作为法律体系的本体或概念进行研究,那么有关法律体系的概念研究就真的概念化了。
二、法律体系的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
研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体系与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区别是是否把法律体系作为逻辑存在和客观实体来研究。这主要源于他的认识论。法律体系是一种思维方式的体现,一般是对法律体系化的思考的强调,是属于观念性的,这就表明法律体系不但是客观存在的还是具有主观思考性的。也就是说同样的法律,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实都是对同一客观存在的不同解释,都表明了法律的性质和结构。研究我国的律体系,可以看出一般都是讨论法律体系的客观实体性,这可以从法律体系的客观性上看出。法律体系的客观性主要是说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法律体系的客观性,针对的是是法律体系调整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因为二者具有客观性。如果一个法律在一定的区域内可以存在并且运行,那么它的条件就必须存在于此区域可以寻求到的法律体系,要不然一个单独的法律是没有办法发挥它应该具有的作用,所以就一定存在由这种法律和其他法律共同配合和协调的法律体系。社会关系和现象的错综复杂,各种不同社会现象和关系的互相制约和联系,所以调整这种社会现象和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之间也存在着交织和渗透,所有的社会关系和现象都存在与社会中间。因此在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和现象的法律法规和法律部门都是存在联系的。
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同一性
同一性是判断一个法律或者法律规范的归属问题,也是讨论法律体系是哪些法律规范的构成问题。不管是法律对规范的直接授权还是间接授权的制定,都是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同一性本身就是法律自身的特性同时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一般强调统一性,法律存在形式要以体系化的状态,而不是非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之间是互相配合和支持的,所以法律体系的系统化也是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的,这也是系统化特征的必然要求。法律体系的要素之间也存在一定能够的矛盾和冲突,这是法律体系无法满足的社会需求,这也根本不能实现人们对法律体系的前期目标。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各部门法当中具有贯穿性和具有共同的法律精神、指导思想。低层次的法律效力与高层次的法律效力相对应,具有制度化和具体化的指导思想。法律规范的特点是等级层次性,也就是等级从属关系。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制约会导致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违反了规定就会导致法律的制裁。法律统一性可以在立法技术、标准、名称和规格的一致以及调整目标和任务的一致性上表现出来。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在一定的区域法律文化的内还有有统一性的。从这个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法学研究法律体系的具有统一性,这个统一性不包括法律自身的特性,外在因素可以确立法律体系的统一现象,调整目标和调整对象都是以法律体系为存在基础和条件的。
【关键词】民俗;经济;文化;旅游
在以往看来,保留着鲜明特色的民俗文化一般是存在于较偏远的地方,不易为大家所了解。所以,其中的很多民俗文化很难被大众所熟知。继续表现与发展其特色的多只有当地人,久而久知,很多的民俗文化便逐渐减少,甚或是消失。另一方面,很多民俗特色鲜明的地方,与外界交流很少,经济不很发达,多比较落后、贫困。针对这些问题,当地政府与国家都想到了一个解决的方法――发展旅游业。
民俗地区发展旅游业靠的是民俗旅游资源。民俗旅游资源是能吸引旅游者、具有一定的旅游功能和旅游价值的民族民间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习俗;民俗旅游资源是指那些突出每个民族特点,及其居住地特征的因素[1]。从内容上来说,它既包括物质性的也包括非物质性的。其表现形式有服饰、民居、饮食、礼仪礼节、婚丧嫁娶、传统节日等。
当前国内外民族文化旅游现状备受关注,大家都知道,发展旅游业,能带动当地其他服务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交通、住宿等,从而增加当地的经济收入。不仅给当地旅游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善当地落后的交通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同时,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旅游是一种文化交流活动,通过旅游区的开发,可以促进地区间文化的交流和当地民俗文化的复兴。游客的游玩,可以带动民俗文化的传播,将其带到更广泛的地域,使更多的人能了解民俗文化。文化的交流和相互借鉴可以促进文化的发展和地区间的相互了解;另外发展民俗旅游可以增强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和凝聚力、强化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促进历史遗迹的保护和传统文化的传承。这样,既发展了当地的经济,又能发扬其特色的民俗文化,尤其是后者,更是民俗旅游区的一大特色。
以民俗资源为特色的旅游区,环境优美,消费不高,对于一般大众是不错的选择。因此,以民俗文化为中心的旅游区得到迅速发展,国家与当地政府的预想都达到了,科学合理地开发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在带动旅游地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让旅游者及当地少数民族居民更加重视保护民俗文化遗产。
但这并非百利而无一害,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有很多。不合理的旅游开发对旅游地的环境与民族文化带来消极影响。
选择民俗文化区旅游的人多以中层阶级为主,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并不强,到达旅游区常会带去相应的环境破坏,比如常见的乱扔垃圾、在树上乱写乱画等。而且,这种民俗区通常是一个较小的环境,其接纳力是有限的,但民俗文化旅游区为了发展经济,常常并不考虑这一问题,使得环境的承载力超出范围,破坏了环境。加上当地的居民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会开些小的食店等,他们在处理这些食物或餐具时,往往采取就近原则,用附近的河水清洗,这无疑也对环境造成了大的影响。
对民俗文化的消极影响则更明显。随着旅游区游客的增加,很多民俗旅游区的民俗活动也带上了浓厚的商业化色彩,例如穿上民族服饰照相收多少钱,进行什么民俗活动收多少钱,对当地民俗特色进行讲解又收多少钱等。诚然,这确实是他们合理买卖的一种方式,这样做,也的确可以为当地居民增加不少的收入,但换个角度想,以往很多民俗活动,不需要什么回报,只是他们自己生活的一种方式,是为了自己或自己的族群而进行的表演。现在,却需要游客拿钱才能观看、参加,而很多的游客是不愿意花上这笔钱的,所以,从某方面来看,让更多的人了解自然、真实的民俗文化这一效果是没有达到的。而且,从长远角度来考虑,如果当地居民养成了有钱才表演民俗文化这一习惯,当有一天,没人再付钱时,会怎样,他们是否还能像以往一样,只为自己或其族群而表演,只为继续发扬自己的民俗文化而展现。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商家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有意或无意地添加、编造一些当地根本不存在的民俗文化,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产生误解,导致民俗文化的异化。
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的实质是以保护促进开发,用开发强化保护。其精神内涵是以传承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目的,保持少数民族文化的原始性和原生态性为主导,将科学的保护性开发模式,运用到推动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的方向上去,以便更好的保护少数民族优秀的濒临灭绝的民俗文化资源,同时带动他们经济的发展[2]。
所以,在宣传一个民族地区的民俗旅游区时,应先建立好一个初步的发展模式,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做指导。
当地政府或开发商应重视当地居民的利益,例如政府如果强制村民迁出,应当给他们足够的补偿。如果当地居民能从当地旅游开发中获得较大的利益,他们会对发展旅游业的发展持支持态度,会表现出对旅游开发的配合、对游客的热情与欢迎,从而大大提高了旅游开发效果,对保护传统文化也有一定动力。同时,如果能当地少数民族居民在资金上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上给予较大的帮助,那旅游开发在解决就业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就会很大。
我希望,我们在看到民俗旅游区蓬勃发展的同时,不要忽视了存在的问题,应该处理好其带来的弊,从来更好地扩大其利。而且,我们应处理民族文化与民族居民的共同发展,而不是某一个的进步阻碍了另一个的前进。
【参考文献】
[1]、陈艳,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几点思考,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6)
[2]张海霞,张旭亮.文化生态脆弱区的生态旅游区开发探析―图瓦人村寨开发的启示(R〕.产业观察,2005.
[3]王书会,卑扶东.反思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J].经济改革,2006,(11).
关键词: 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 就业压力 就业对策
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文科高职院校的热门专业,甚至有的工科类高职院校也开设了法律专业,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逐年增加。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形势并不容乐观。如何改变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学校培养的学生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由于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教育起步较晚,缺乏教学经验,培养方向并不明确。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专业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缺陷,法律专业的设置也比较单一,与社会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没有充分体现出高职法律专业教育的目标特色。高职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专业实用性人才,即培养低层次的司法人才和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所谓低层次的“司法人才”,是指能够适应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以及律师助理,企业法律秘书,银行法务人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员,法警等职业岗位工作需要的人才。所谓低层次的“治国人才”,是指能够从国家和社会的高度看待所从事的工作,适应现代社会政治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的工作的人才。低层次的“治国人才”的具体工作岗位有:党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的工作人员,如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概括起来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重点是“实用性”和“职业性”。但是很多高职院校都只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严重脱节的。
2.毕业生心态失衡,定位不准,就业的期望值过高。
就业期望值过高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因素之一。个别学生不愿意从事与自己专业不对口的工作;不愿到基层、中小型企业从事基础工作;不愿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工作。另外,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月薪期望明显偏高,他们对就业后的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也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摆正自己的就业心态,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造成理想与现实的错位,加大了择业困惑,增大了就业难度。
二、缓解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对策
1.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由于高职法律专业的生源质量不太理想,招进来的学生,一般文化基础都不是很好,对法律课的学习感到枯燥乏味,学习中他们感到压力很大。因此,要努力改变传统的法律专业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比较注重知识的系统传授,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专业的课程实践性很强,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例如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技能。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要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如去法院旁听、去律师事务所见习等。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直接目击庭审的全过程,学习、观摩法官、检察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技巧,了解庭审的程序,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
2.加强学生择业观念教育。
学生就业过程是从职业理想走向社会现实的过程,随着就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学生择业心理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影响他们顺利走向社会。所以要加强择业心理的指导,使学生增强心理承受能力,以有利于他们尽快适应职业,完成角色转换,实现人生价值。要教育学生树立“适合”的择业观念。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是现代社会人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择业的标准上,不一定说留在大城市、进入大单位、赚钱最多、级别能够更高就是最好的,而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适合自己,也就是说最适合自己的性格、兴趣、价值观、能力。要适当确定自己的期望值,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能盲目攀比、盲目跟风。教育学生在考虑就业问题的时候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的发展结合起来,真正找到适合自己兴趣和能力,既是社会需要又有利于自己长远发展的岗位。
引导学生先就业,再择业,鼓励学生创业。先就业:就是不要只盯住那些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岗位,一旦有岗位录用就要珍惜机会,先解决就业问题,通过在相应工作岗位的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下一步选择比较理想的职业岗位创造条件。再择业:经过几年的实践锻炼,学生自身积累了实践经验,技能提高了,熟练程度增强了,这时候,就可以进一步选择比较满意的职业岗位。鼓励学生创业:对有一定潜能的学生,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他们,在自身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如创立律师事务所等。
3.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指导工作是高职院校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提高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开展职业指导应着重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职业指导要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新生入学时,主要解决学生对专业的认识、认同问题,针对新生入学时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大的特点,教师应着重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学生学业中期阶段,主要解决专业技能和个人综合素质问题,这一时期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主要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认知态度等教育为主。学生经过在校学习的培养,已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水平、伦理道德及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道德认知水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通过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可以使学生及早认识择业与就业的关系,在择业就业时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考虑专业特长,考虑兴趣爱好。教育学生不求直接选择理想职业,但至少可以明确自己的所爱所想,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向着自己的理想职业一步步迈进,逐渐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学生毕业前夕,着重进行创业意识、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教育学生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阶段人事制度改革的变化。指导学生掌握收集、处理、利用招聘信息的方法;学会向社会积极推销自己的技巧;做好面试的充分准备等,通过职业指导提高学生的就业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胃癌;发病率;年龄;病理学特征
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增大,导致胃癌的发病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同年龄阶段胃癌患者的病理学特征是否存在着差异,年龄和胃癌的发病率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为对不同年龄阶段胃癌的病理学特征以及发病率与年龄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我院针对2010年到2014年在我院接受手术治疗的260例胃癌患者展开研究,现在将研究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基本资料
本次研究对象为我院2010年到2014年收治的260例胃癌患者,其中男性患者有138例,女性患者有112例。患者年龄最下的为16岁,最大的为92岁,平均年龄为58.4岁。其中40岁以下的青年患者有33例,40岁以上的患者有218例。所有患者均在我院接受手术治疗,并且所有患者均没有其他的系统性疾病。
1.2研究方法
将所有的患者按照10岁一个年龄阶段将患者进行划分,研究不同年龄阶段患者的分布情况。同时,为了对患者的病例学特征进行简单的研究,将所有的患者按照岁,41-70岁,岁3个组别。
1.3统计学处理
对获得数据资料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8.0进行处理和分析,以P
2结果
2.1不同年龄阶段患者的分布状况
手术之后的病例学检查结果显示早期胃癌患者有13例,占5%,进展期胃癌患者有247例,占95%,不同分期胃癌患者的诊断均满足《实用内科学》的诊断标准。不同年龄阶段胃癌患者的分布情况具体如下表1所示。
表1 不同年龄阶段胃癌患者的分布状况
年龄(岁) 病例数(例) 百分比(%)
11-20 1 0.39
21-30 5 1.92
31-40 27 10.39
41-50 41 15.77
51-60 75 28.85
61-70 82 31.54
71-80 25 9.62
81-90 3 1.15
90-100 1 0.39
合计 260 1
对上表进行分析可以得到51岁到70岁患者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龄阶段患者的数量,并且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同时,可以得到70岁以前随着年龄的增长胃癌的发病率上升。
2.2不同年龄阶段患者的病理学特征
不同年龄阶段患者的病例学特征具体如下表2所示。
表2不同年龄阶段患者的病例学特征n(%)
年龄(岁) 高分化 中分化 低分化 未分化 印戒细胞癌 粘液腺癌 淋巴结 远处转移
0(0.00) 5(15.15) 18(54.55) 2(6.06) 8(24.24) 1(3.03) 12(36.36) 1(3.03)
41-70 2(1.01) 62(31.31) 78(39.39) 10(5.05) 46(23.23) 11(55.56) 78(39.39) 9(45.45)
0(0.00) 10(34.48) 11(55.56) 2(6.90) 7(24.14) 1(3.45) 11(37.93) 1(3.45)
合计 2(0.77) 77(29.62) 107(41.15) 14(5.39) 61(23.46) 12(4.62) 101(38.85) 11(4.23)
对上边进行分析可以得到40岁以下患者的病理组织学类型大多都是分化比较差的低、未分化腺癌或者是印戒癌细胞,40岁以上患者中分化腺癌的比例的不断的增大。
3讨论
3.1年龄与胃癌发病率之间的关系
胃癌是目前临床上常见的一种恶性肿瘤,其给患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给患者的生命带来严重的威胁。本次研究可以得到随着年龄的增长胃癌发病人数呈现上升的趋势,并且发病最高的阶段为51岁到70岁之间。这就充分的说明了胃癌的发病率与患者的年龄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
3.2年龄与胃癌的病例学特征之间的关系
本次研究可以得到40岁以下患者的胃癌类型大多都是低分化、未分化以及印戒细胞癌,淋巴细胞几乎没有发生远处转移。41-70岁患者胃癌的类型大多都是中分化以及黏液腺癌,其淋巴细胞远处转移的比例明显的升高。71以上患者的胃癌类型大多都是中低分化的,其淋巴细胞转移的比例下降了。综合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患者癌细胞的分化程度升高,并且淋巴细胞的远处转移概率上升。
综上可以得到胃癌的发病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大,并且在51-70岁的时候达到峰值,癌症的病例学特征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低分化和印戒细胞癌向中分化、黏液腺癌的方法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云林.薛战雄.何建华2007全国早期胃癌研讨会纪要[期刊论文]-胃肠病学和肝病学杂志2008,17(3).
[2] 曹燕平.李建生.Cao Yanping.Li Jiansheng 1 380例胃癌的胃镜检查统计分析[期刊论文]-肿瘤基础与临床2010,23(3).
一、前言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产生的法律问题是近两年来专利法和竞争法及反垄断法领域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互联互通”的通信领域,技术与标准高度融合,标准必要专利有其特殊的价值。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由于在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上会产生支配地位,常常与标准实施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的谈判中发生争议,要求比正常实施专利更高的许可费率或许可条件,出现所谓“专利劫持”的现象;另一方面,标准实施人也可能利用其谈判筹码获得比正常许可费较低的许可费率或许可条件,出现所谓“专利反向劫持”的现象。随着华为公司与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两案的审理,我国产业界、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标准必要专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关注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2016年年初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许可条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然而,司法解释规范的内容毕竟有限,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本文拟从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作为起点,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做出分析思考。
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解决和未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条解决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解决了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可以判令停止侵权的问题,即否定了明示标准专利存在默示许可问题。本款系归纳总结自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季强、刘辉与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的请示一案所作出的[2008]民三他字第4号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25号张晶廷案民事判决两案的精髓,确定了权利人明确对外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的,被诉侵权人实施了所述标准必要专利,则权利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专利实施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至于明示的判断标准,民法上有明确的含义,根据标准必要专利实务操作的现状,应当是指以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通过书面或网络页面等方式直接、明确公示了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其效果应足以导致标准实施人阅读后即知晓所涉必要专利的基本信息。反之,如果某项专利技术不涉及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或者未明示,则不能视为标准必要专利,即不适用本条。
本款隐含着这样一层含义,即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条件谈判中履行了其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简称FRAND)义务,则可以对抗标准实施人提出的不能颁发禁令的主张。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颁发禁令的条件,即在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中专利权人存在明显过错和标准实施人(被控侵权人)无明显过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本款应当隐含着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解决纠纷的导向。换言之,如果专利权人未经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即标准实施人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或者立案后中止诉讼,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谈判达成许可条件,经任何一方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恢复案件审理。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许可条件时具体考量的因素。当出现“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的情况,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 不予支持,但商业活动出现失灵甚至出现危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最后的守门人”,应当事人的请求,有权确定符合FRAND原则精神的实施许可条件。实际上,该款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双方通过谈判无法达成许可协议后,如何适用FRAND原则确定许可条件的参考因素,即由人民法院根据其理解的FRAND原则精神确定合适的许可条件。本款规定也为此类许可条件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确定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由于司法裁判是双方争议的最后解决手段,本款规定也为双方当事人提高收集证据的意识尽可能获得对其有利的结果指引了方向。同时,本款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之诉中许可条件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条第四款系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优先适用的指引条款。
(二)本条未解决的问题
1.未涉及“反向劫持”的禁令问题
“反向劫持”是相对于专利劫持而言。所谓反向劫持,通常是指被许可人利用其谈判筹码获取低于 FRAND 水平的许可费率和许可条款。专利反向劫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许可人最后达成的许可费率,低于应该按照 FRAND承诺进行许可的费率;二是被许可人拒绝接受专利权人的FRAND许可,但是同时却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三是被许可人用各种方法推迟与专利权人的许可谈判。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显然是针对专利权人的劫持行为而规定不颁发禁令,但没有涉及当出现反向劫持时的处理。特别是,当专利权人以FRAND原则与大多数标准实施人达成许可条件后,个别标准实施人故意“反向劫持”专利权人,例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导致专利许可条件谈判延宕甚至破裂,对于这种反向劫持的行为是否颁发禁令,司法解释做了留白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出现此类案件,还需要受诉法院不断探索。
笔者认为,基于专利权的排他性原则,针对“反向劫持”,禁令救济的“威慑效应”是最终促使标准实施人回到谈判桌前与专利权人在FRAND原则下达成许可条件,有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机制”解决纷争。
2.未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2013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该规定所称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是指“免费许可”和“收费许可”。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涉及药品(特别是仿制药)的专利侵权纠纷,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当某药厂生产某种仿制药时,为了达到药品标准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地实施专利,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对象不涉及强制性标准。《暂行规定》给出的是个案处理的做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下,笔者认为,药品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主要是药厂作为标准提出人,为了满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单方面向国家药监部门提出,并由国家药监部门审查批准,其目的是加强药品管理,保障用药安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专利信息披露程序,更没有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药厂与标准审批部门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涉及药品标准的必要专利,应不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仍按一般专利侵权纠纷来审理,即在侵权成立之下,应当支持权利人的停止侵权的主张。
3.未解决未被“采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化制定与管理中,可以采用“拿来主义”,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即把国际标准直接转化成国家标准。
对于通信标准而言,其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在全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问题。随着通信技术进入5G时代,通信领域不断推出、采纳新的技术标准,不断涌现出更多的SEP,但我国的标准制定组织难以及时将这些新的通信标准进行消化吸收并等同采用过来。由于产业分工的全球化,对于未被“采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所涉及的专利纠纷,也有可能在我国出现。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涉及未被“采标”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可以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以及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
顾名思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了使工业产品符合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技术。但标准必要专利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具体体现在通信技术领域中,一项标准中,可以分布着很多专利,且标准本身为了互联互通的目的,往往规定出所达到的技术要求,而专利的本质是一项具体的技术方案;标准也可能给出建议的算法,但专利必须将算法体现为技术方案,在满足标准要求下,可能会有不同的专利技术可以满足标准的要求。因此,在遇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纠纷中,存在着三个关系:标准与专利文件的“对应一致性”关系、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一致性”关系、被控侵权产品与标准的“对应一致性”关系;而且,在向标准制定组织(SSO)作出FRAND承诺时,标准尚处在制定的过程中,而专利申请也许没有提出,承诺人所称的专利,只能是一种“可能的专利申请”,或者是不断申请的多个“可能的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实质审查,最终得以批准的专利,也会与的标准之间,其对应性相差较远,此外,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会出现多个标准提出者及多个标准提案,这些提案经过反复审查,最后胜出的提案与之前提出的方案可能相差较远,还有,供标准制定组织审议的提案通常会以适当的形式公布,这些提案公布后,也会给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造成不少的障碍,所以说,搞清楚标准中涉及哪些必要专利,即便是对标准制定组织而言,也绝非易事。标准制定组织都制定出相应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我国《暂行标准》第五条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第六条规定“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下表是ITU、IEEE及VITA三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对比表。
(二)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FRAND承诺,是指专利权人根据标准制定组织(SSO)的特定知识产权政策(或规章)自愿作出的一种不可撤消的承诺,承诺将纳入标准的专利以 FRAND条件进行对标准制定组织的成员专利许可。不同 SSO 的知识产权政策存在很大不同。许多 SSO 要求参与方自愿以书面方式同意以FRAND条款许可SEP;而在其他SSO中, 根据其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FRAND承诺的默示许可,且通常对不愿意作出 FRAND承诺的专利权人规定有“排除”条款。在上述两种情形下,是由专利权人来考量是否要做出FRAND承诺;同样,由SSO衡量是否将不作出FRAND承诺的专利排除出所制定的标准。
美国法院认为FRAND承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承诺:一是向SSO作出的以FRAND条款进行专利许可的承诺,构成了SEP权利人、SSO与SSO成员之间的有约束力的合同;二是标准的潜在实施人(第三方)是FRAND承诺的受益方。笔者认为,FRAND承诺可理解是民法中的单方法律行为,即权利人为自己的权利附加义务的行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权利人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将其专利权上升为技术标准,作为对价,令其作出FRAND承诺,以防止其垄断或不当利用优势地位。因此,当标准实施人不存在明显过错时,专利权人请求颁发禁令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当专利权人及标准实施人均无明显过错时,可寻求采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解决许可条件问题,不应当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
当专利权人及标准实施人均存在明显过错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个案判断谁的过错更大从而区分责任,引导双方回到谈判桌上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支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
四、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请求颁发禁令的前提条件
保证互联互通是通信行业得以成长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通信技术标准对于促进行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通信行业是制定标准,后有产品。因此,通信技术标准是一种满足社会发展的公共产品,具有“公法”属性。专利权是私权利,属于私法范畴的财产权。通信技术标准中一旦纳入专利技术,就不再面临竞争,原本可避免使用的专利因此变为标准必要专利而不可避免地要被实施,因为标准必要专利没有替代产品,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能够利用因标准化而获得市场支配力。换言之,如果不被纳入标准,该专利面临其他可替代技术竞争,其专利价值被其他专利技术摊薄,而纳入标准后市场规模被放大,足以使其获得比纳入标准前高出许多的收益。FRAND 承诺就是为调整公共产品与私权利的紧张关系,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保证不利用因其专利被纳入标准而产生的市场支配力,促使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承诺将其许可费的标准限定在其本应收取的正常水平。这样一来,FRAND 承诺的应有之义就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有义务向“任何感兴趣的第三方提供专利许可”(欧盟委员会在谷歌/摩托罗拉案中的观点),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通常不能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是业内的主流观点。但在满足何种条件下,法院可以支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颁发禁令的请求,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这类案例。欧洲法院(ECJ)对在华为诉中兴通讯案的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十分值得我国司法实务界借鉴。
该案涉及了华为公司的一项LTE标准所“必要”的欧洲专利。华为承诺会基于FRAND条款授权给第三方。双方经过谈判没能达成FRAND授权协议,随后华为公司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对中兴通讯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寻求法院禁止中兴通讯的任何后续侵权行为。中兴通讯认为既然其已经表示愿意成为被授权方,任何法院禁令都会造成华为公司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对于原告是否存在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的问题,涉及如何理解适用欧盟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规定的问题,于是,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将这个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负责对欧盟法律)。
欧盟法院判决认为: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已经同意对第三方根据FRAND条款授权,该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以及请求法院办法禁令请求不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但是必需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在提出诉讼前,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已经警告过被诉人侵权;其二,在被诉侵权人明确表明了愿意达成基于FRAND条款的授权协议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必须提出具体的、书面的授权协议要约。
尽管这个判决是从是否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视角做出的,但实际上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被诉侵权人(被许可方)在进行许可谈判中各自的义务。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根据该判决,要求其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向被诉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并说明专利侵权的具体方式,当被诉侵权人表达了愿意基于FRAND条款达成许可协议后,向被诉侵权人提供一份具体的书面许可要约,并对许可费率及计算方法进行说明。相应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的实施方),其负有“积极回应”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提出的要约的义务,要“依据行业内公认的商业惯例及诚实信用”,及时回应 FRAND 许可条款提出具体的书面反要约。
【关键词】《基础》课;多媒体教学;利弊
多媒体作为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被大量应用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中,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教学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但,多媒体在课堂教学实际中也表现出一些弊端,削弱了多媒体的优势。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媒体课堂教学的经验教训,从而合理的运用这种教学手段,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优势。
一、《基础》课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基础》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基础》课必须打造成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真心喜爱,重点得解决好《基础》课内容入脑、入心问题;终身受益,重点得使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升华。这就决定了在《基础》课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教学的独到优势。“老师+黑板+教科书+学生”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单调,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难让学生进入情境。多媒体教学能够将多种形式的感性材料转换成生动的画面,使抽象、静态的理论知识变得直观、形象,学生在不断变化的教学过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同时,多媒体教学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再现真实场景,使学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生不再是旁观者,而是实际的参与者,其通过参与有了一定的情感体验,原本抽象的理论、政策因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而潜入学生的脑海。
2、实现多种资源的有机结合,增大教学的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多媒体教学充分地运用声、像、图、文为学生创设一个立体的信息源体,并根据预先的安排或现场反馈把这些资源逐步呈现给学生,使《基础》课“费时较多,收效较低”的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3、多媒体课件有利于交流与共享。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化教育创造了条件。将多媒体课件资源网上共享,有利于教师之间学习、研讨、交流,共同探讨学科发展的动向,获取学科最新动态,达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减少单个教师负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也方便学生自主学习,答疑解惑,而将课堂延伸。
二、《基础》课中多媒体教学的缺陷分析
多媒体教学对传统的教育观念、教学模式、教师角色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在目前的《基础》课多媒体教学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1、忽视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师生关系淡化。课堂教学的精髓是师生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影响。《基础》课教学不仅要注重以理服人,而且要强调以情动人、以情感人。其课堂教学过程,不仅是知识传授的过程,更是情感的体悟、师生间思想交流的过程;不仅是注重学生获取知识与方法的培养过程,更是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过程。然而,在多媒体教学实践中,常常出现:教师静坐计算机前、满堂课全放课件、师生间很少对话交流、教师忽视学生表情反应的场面。结果使多媒体教学成了讲稿演示,教师成了多媒体的播放者,学生成了观赏者。教师的主导性得不到很好的发挥。而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在被动接受知识,无法进行教学互动,师生双方缺少真情实感的交流。
2、盲目追求多媒体的时尚化和多样化,冲淡教学主题。多媒体教学是调动多种媒体为教学服务的一种教学手段,但其永远只是教学的辅助手段。如果涉及媒体太时尚太多样,就容易分散学生注意力,冲淡教学主题。在多媒体教学中,有的教师片面追求课件漂亮的外观、动感的媒体表现形式和过多地使用不必要的视频、音频材料,使学生忙于欣赏课件的画面和音响效果,而不能集中精力到重点教学内容上,造成喧宾夺主。这样的一堂课好比看一部没有主题的娱乐片,感到有趣,却没学到该学的东西。
3、抛弃传统教学模式,忽视教学艺术。多媒体教学具有形象生动、图文并茂、课堂信息量大、交互性强等优势。鉴于多媒体教学诸多优点,有教师认为,粉笔、黑板等传统教学工具可以消失了,他们把投影屏幕当作黑板、鼠标代替粉笔,备课时将全部的教学材料、问题和答案及图片都输入计算机,课堂上点点鼠标,通过大屏幕一一展示。众所周知,课堂应该是教生双向互动的过程,教学中有许多不能直接预见的情形,不可能完全按照预先安排好的计划进行。多媒体虽然也能呈现板书,但只能按提前准备好的演示,使教学缺乏灵活性,更无法体现《基础》课本身的艺术性,运用不当难于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基础》课多媒体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多媒体教学在《基础》课中的运用,对推动、深化《基础》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意识到其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在《基础》课教学中要充分体现出优势,还须注意:
1、注重师生的情感交流,避免将师生关系转化为人机关系。多媒体教学确有诸多优点,但其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在课堂上不能喧宾夺主,上课的过程应该是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的交流学习过程。用多媒体展示的材料只是把文中情景和有声语言展示给学生,它无法取代学生在教师创设的情景中进行交流,更无法取代学生的思维训练。所以,在教学中,教师应使学生明确听或看的目的,使他们有心理准备,及时调节他们的注意力。同时,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多媒体教学仅仅是辅助教学手段中的一种,它只能起到为教学服务的作用,不可能完全替代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活动,更不能替代学生的学习活动,所以教师应该在“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的语言等互动活动,增加师生交流,不可一味地依赖多媒体,这样才能避免将师生关系转换为人机关系。
2、科学合理的设计制作多媒体课件,增强《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如果说多媒体设备是硬件,那么教学课件则是多媒体教学的软件部分。”[1] 《基础》课教学目的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知行统一。多媒体作为辅助教学手段,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目的。为此,在多媒体课件的设计与制作过程中,应走出以追求课件的美观,音乐视频的数量和效果的误区。笔者认为,课件的设计,首先要体现学科本位,因此教师在制作多媒体时应首先考虑教学内容、找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再考虑如何选择恰当的教学素材,有目的地设计多媒体课件。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多媒体课件与教材的关系,选择合适的媒体来展示相应的知识点,如,文字、图片、动画,使之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再次,课件必须充分展现教师的教学风格。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已经形成了自身固有的,为学生所适应的教学风格。所以在设计课件脚本的过程中,教师应该亲自创作,把自身的风格融入到课件中,体现自己的教育思想,如果为了省事照搬照抄别人的课件,上课时就会被课件牵着鼻子走。
总之,多媒体教学给《基础》课注入了新活力,新影响。《基础》课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时,应扬长避短,合理、恰当地运用多媒体教学,在教学中融合各种教学方法和技巧,使多媒体成为服务教学的有效手段,才能达到将多媒体技术引入教学的真正目的。
关键词:生态旅游;土特产;漾濞核桃;开发;研究
一、研究背景
生态旅游(ecological tourism)是在20世纪末大众旅游迅速发展背景下,为解决既要大力发展旅游业,又不允许破坏和污染自然、文化及环境,使两者都得到应有的发展和平衡这一可持续发展问题而提出的,于1983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Ceballos Lascurain首次提出,并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探讨了生态旅游发展模式[1]。近年来,生态旅游以其对环境的关注,对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多重维护得到了广大认同,被看作是实现可持续旅游的最佳形式。随着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更加珍惜和爱护生态环境,对生态旅游产品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生态旅游产品有助于提高人们回归自然、体验自然、欣赏自然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提高和丰富生态知识,生态旅游产品从开发到投入市场一直遵循着保护环境、突出本土特点、表现文化内涵的原则,从包装到实物直接承担了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任务[2]。由此可见,生态旅游产品是生态旅游的主要基础,只有大量对生态旅游产品进行开发,才能更好的满足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不断推动生态旅游发展的广度和深度。
二、近年来漾濞核桃开发状况
(一)漾濞核桃产量
随着国家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各地投入大量资金兴办以核桃为主的绿色企业,核桃嫁接苗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2001年至今核桃加工及深加工获得长足发展,相继成立了核桃仁、核桃休闲食品、核桃乳等一系列的核桃深加工企业,且随着核桃产品需求的日益增加,县内建立了大规模的核桃基地,核桃种植实现规模化,核桃产业链初步形成。尤其是2002年,核桃嫁接苗滞销和偷采滥购核桃枝条得到遏制,是核桃价格的最高时期,核桃产量也大幅度增加。
(二)漾濞核桃资源及分布状况
漾濞核桃经济价值高且产量稳定,是种植面积最广的核桃品种。漾濞县核桃树龄结构是盛果树和衰老树所占比例小,初果树和幼树所占比例大。即盛果树和衰老树少,初果树和幼树多。由于近几年的积极发展,大面积的荒山的开发与利用,使得幼苗的种植数量直线增加。是近几年来漾濞县积极发展核桃产业的结果。
全县核桃种植面积达82万亩,产量2.7万吨,核桃种植面积、产量分别为1979年的14.9倍和17.8倍。全县9个乡镇65个村委会都有核桃种植,种植核桃的村民小组有607个,占全县村民小组的95.4%,种植核桃农户18270户,占全县农户数的84.6%,农民人均有核桃近7亩。核桃收入15万元以上的农户有10户,10―15万元的有34户,5―10万的有120户,1―5万的有12000户以上。核桃已经成为山区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支柱,一些农户率先进入了小康行列。
(三)漾濞核桃开发状况
漾濞县的核桃生产大多是个体作坊的初加工户。漾濞县进行核桃深加工年产值5O万元以上的企业有7家,其中产值最大的是大理漾濞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植物核桃蛋白饮料、核桃乳和核桃油。该公司生产的 “漾宝” 牌核桃乳,荣获国家级2项金奖、1项银奖和1个推荐奖。随着该公司3 O00吨脱脂核桃乳、3 O00吨低脂无糖核桃乳、500吨核桃胶囊的开发投产,2009年产值达1亿元;核桃工艺品加工企业预计到2010年加工铁核桃果500吨以上。工艺品7万件以上。实现产值1千万元以上。漾濞核桃目前主要是以加工核桃仁销售为主。目前,全县核桃初级加工企业已发展到45户,年加工5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5户。100-5O0吨的10户,100吨以下的30户。全县年加工干果7000吨以上,其中除加工本县自产的核桃外,还加工来自楚雄、保山、思茅、临沧等地州的,以及来自州内宾川、云龙、永平、巍山等县的核桃。漾濞已成为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核桃加工贸易集散地。仅核桃仁加工一项,每年就解决了近1万人4个月左右的就I问题,使全县城乡居民劳务收入增加1600多万元。为解决闲散剩余劳力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保持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苍山西镇下街村328户村民经营核桃加工,占全村农户的57%。该镇上街村有条闻名大理州的农民街,街上74户居民户户从事核桃加工。全县核桃精加工企业6户,初加工企业达55户,年加工、销售核桃7000吨,全县通过核桃加工每年实现产值近亿元,每年解决1万多人近4个月的劳动力就业,全县城乡居民每年可通过核桃初加工获取劳务费4000多万元……”。
三、总结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严峻,人们对生态旅游产品产生了强烈的需求。生态旅游产品在开发过程中,一方面注意旅游资源的环境保护,实现旅游的无污染或低污染策略,努力做到旅游的可持续开发;另外一方面,开发出的旅游产品有助于人的身体健康,又具有旅游纪念意义的功能,可以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因此,发展前景广阔。而云南省漾濞县核桃种植业历史悠久,境内核桃遍布四野,规模宏大,品质优良,是著名的“核桃之乡”。漾濞核桃以其果大、壳薄、仁白、味香和出仁率高而誉满中外,是具有较大开发潜力的生态旅游产品。本文在调查研究和查阅大量的资料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当前漾濞在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中所存在的优势与劣势,开发机遇与挑战,对生态旅游产品的品牌的建设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对漾濞核桃的开发提出一些可行的策略,为本县开发生态旅游产品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这种具开发潜力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为本县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划开发能够使本县的农民真正受益,实现农民脱贫致富的目标,解决好长期困扰农民的“卖难”、“卖亏”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建立起不同程度的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打开市场,走上国际化道路。
【参考文献】
[1]张建萍.生态旅游[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8.
[2]高峻.生态旅游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杨麒钰.漾濞核桃全国第一[N].云南经济日报,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