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8:22:5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股权激励的建议,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 会计处理
股票期权激励是公司高管四大激励制度的一种,指的是让公司的管理人员获得股权性质的选择权或者相关形式的权力。获得了股权的公司管理层能够以公司所有者的身份更加努力工作,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作出有利于股东的管理决策。在有效性比较高的资本市场上,被激励者为业绩付出的努力会很好的在公司的股价上得到体现,从而使他们获得股权的利益,这就是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的过程。他们与公司的股东们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能够解决管理理论界的委托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很大
股票期权的顺利行权与“股份支付”的费用化规定紧密相关。因此,一些企业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处理“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费用。如2011年万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10843.5万份期权,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862%,达到了证监会的规定上限。由于股票期权激励费用与期权数是正比的关系,与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式正比的关系,这样,在同等情况下,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越多,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相对也会越多,则股票期权的激励费用也会增多。
(二)关于公允价值和摊销期的不确定导致操纵利润
我国无论在《公允价值》准则、《股份支付》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中均未明确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准确计量,《股份支付》准则只要求企业表外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由此不同的估值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计算出来的结果可能相差上千万之多。另外,关于股票波动率,有些公司会特意选择波动率较小的历史期间来计算模型中的股票波动率参数。这些参数的微小差异,对于最终确认的公允价值都会产生影响,直接影响到企业各期费用、盈利,以及财务报告的质量。
另外,准则中只说明要在摊销期内摊销,并没有说明如何分配摊销比例,另外,没有明确摊销延长或缩短的限制,如果等待期延长,就意味着每个等待期内摊销的费用减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每年摊销比例和摊销的调整操纵利润。
(三)企业为满足行权条件进行盈余管理
如2011年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是本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20%,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为14%,这里的利润要考虑到本期确认的期权费用对利润的影响。以后年度行权条件愈加苛刻,所以有可能某个年度无法达到行权条件,当管理者意识到这个问题时,便会在准则范围内调节财务信息。
(四)人为操纵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
股票期权激励的费用与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和期权数成正比。那么当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时,改变可行权数量最佳估计数可以操纵期权费用,从而操纵利润。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和执行期权激励计划时比较随意,往往会改变股票期权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进而操纵利润。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上市公司要合理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其会计处,应当加大力度监管行权条件。在确认行权条件时,应考虑对相关财务指标尤其是利润的影响,最好有相关的财务报告列示,不应随意变更预先规定的行权条件。
(二)合理确定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摊销期计量,及时修订准则
前面说过由于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摊销期的计量问题使得企业随意确定自己的相关确认条件,进而进行利润及其他业绩的操纵。由于会计准则上的缺陷使得很多地方不够明确,应当及时修订相关准则,从源头上避免操纵利润。
(三)加强监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达到预先规定的行权条件,会对其进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作为管理层热衷的方式始终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因此应关注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措施,防止操纵利润和其他指标。
(四)加强股票期权激励的披露问题
现阶段我国处于股票期权发展初期,严格对股票期权激励进行披露可以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加强披露也可以给予大众一个监督的机会,监督的力度要做好,才能减轻相关的不适当地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淑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分析[J].内蒙古统计, 2010,(04)
[2]李丽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问题探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8,(03)
关键词:民营企业 股权激励
在摸索中前进和发展的民营企业,如何在资金雄厚的国有企业和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下取得自己的优势呢?中国政府有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的职能,但是他们主要进行经济指导的对象却不是民营企业。所以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必须靠自己摸索才能走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之路。股权激励制度是现在许多企业运用于企业经营的一种模式,但他最终如何实施才能将民营企业的效益最大化。这是我们许多经济学家和学者一直在热议的话题。
一、为什么民营企业要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现今的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发展必定离不开高学历、高能力和高素质人才。从当下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来看,民营企业在留住人才方面与国有企业相比的差距很大。毕竟国有企业有中国政府雄厚资金和政策来吸引人才。所以民营企业经营者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为企业留下有用之才。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是目前最好的方法。我国的民营企业是否能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占据一席之地。就要看企业经营者能否冲破重重阻碍将股权激励制度成功的实现。让企业员工的利益与企业效益紧紧的连接在一起。发挥核心凝聚力,将民营企业的发展推向另一个。
二、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实例
1.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民营企业的成功案例。于1987成立的华为公司从1990年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制度。1994年,华为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台。华为员工以每股一元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从那时候起,华为公司的股权认购权限就比较宽松。不仅仅华为员工有资格认购股份,就连公司旗下的合资企业的员工也拥有此权限。1997年进行一次改革,改变现有的控股比例。在时隔四年后,华为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计划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现在来回顾一下华为公司在2003年中的那场官司纠纷。华为能够在这场官司中胜诉的主要原因是他们之前签订的《参股协议书》中已经标明公司员工在各方面原因丧失拥有股权资格的时候,股权应以原有的价值退回公司。
从以上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华为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分红手段,而并非员工掌握公司股权。这在许多方面保证了公司的利益。这就是华为企业将股权激励制度实施成功的重要原因。
2.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民营企业的失败案例。同为科技公司的中兴通讯,于2007年3月正式提出股权激励制度。在2013年月15日中兴通讯的股票停牌。中兴公司长期以来用出售股票收益来填补业绩下滑的漏洞。但公司收益主要还是靠业绩说话的。这样的情况是很难长久维持下去的,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初衷没有办法实现,这一切都只能宣告中兴通讯的股权激励制度暂时的失败。
近日,有消息称中兴通讯即将重新展开股权激励制度。相信有了前一次的经验,他们这一次会做得更好。
三、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制度中的不足之处
1.企业成本的控制问题。由于我们对股票交易方面的沉重赋税,导致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使企业成本加大。这一措施会减少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国家对企业股票交易的规定,无法保证员工的经济利益。这会导致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就好比纸上谈兵,达不到原有的效益。
2.企业员工思想上的落后。许多员工不明白何为股票激励,这导致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的难度增大。也有许多员工认为这些虚股不如实实在在的工资来得踏实。这些员工心理会导致即使这项制度顺利实施了。也无法达到原有的激励目的。
3.高收益也就等同于高风险。当企业经营者将资产投入股票市场,那么经营者的收益就主要依靠于股票行情。但由于多方因素的影响,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经营者便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4.缺乏应有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根据民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股权激励的指导文件比较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对民营企业无法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所以民营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时候只能是瞎子过河,全靠自己的摸索了。
5.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初衷无法实现。公司股票的价格与公司的业绩并不相关,这就无法达到公司就股票赠予员工,希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了。
6.公司制度的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经营者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家致富的。那个年代,决定了他们无法接受良好的知识教育,对于商业管理知识更是匮乏。企业的管理高层无法制定正确的实施方案。这会导致这项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难以预料的问题。达不到企业期许的结果。
四、对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建议
1.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向企业员工说明股权激励到底是什么?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他能为员工所创造的福利,还有他们所要承担的风险。需要给他们讲明这是企业让利于员工的措施。他们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利。
2.解决企业的成本控制问题。股票交易的重重赋税导致最终到达员工手里的效益大幅度缩水。所以,在企业员工分得的期权红利这一项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予以免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自身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有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3.完善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规条文。所以民营企业自身的自我约束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民营企业本来就是自由经营的产物,所以他自身的灵活性较大。民营企业具备的特性正好也可以弥补国家缺乏指导性的不足。
4.让企业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挂钩,相对减少股票市场的不确定性。中国的股票市场制度不够完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无法在股票市场上反映出来。中国的股民就是依靠股票的涨幅来牟取利益,但由于股票价格无法显示出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各个方面的经济专家和学者都说中国的股票市场就是一场赌博游戏,输赢与否全在运气。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将企业的经营状况通过股票反映出来,这样才能够真正达到股票激励制度的目的。
5.对股权激励制度的改进。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之前制定完备的实施计划,而不是毫无章法的进行。企业可以适时的放宽激励规模,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方面可以适度的予以改正。
6.发挥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而是一场持久战。为了节省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企业应该设立专门实施本套方案的部门。加强企业对股权激励制度的约束力。让它朝着正确的方向平稳发展,实现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最大化。
7.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的配套设施。现有的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方面存在着许多细节化的问题,为了减少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使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有条不紊的执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相关配套设施。改进股权激励制度的流程。
五、结语
民营经济在历史发展大潮中顽强的生存了下来,创造出了非凡的成就。但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民营企业在招纳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并没有优势。所以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正是在替企业经营者规避风险之上弥补的又一不足。股权激励制度作为目前民营企业最佳的奖励制度,只有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完善。才能保证企业和员工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股权激励 业绩评价 制造行业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70-02
着社会的发展,经营权与所有权不断分离,引起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其经营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产生了委托问题。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股权激励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实施至今,在美国已有80%的公司普遍采取了股权激励的方式。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新型的激励办法,有效地缓解了委托问题,使得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目标趋同,降低了委托成本,同时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方式,也使得管理者更加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避免短视行为,有效地增强了被激励对象对于公司的忠诚度和调动了其工作积极性。
一、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现状
我国证监会2006年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随后财政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的股权激励政策。截至2015年1月1日,历经十余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597家公司采用股权激励。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部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于公司的业绩和财务指标有了明显的提升,同时降低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流失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公司所处行业管制程度以及公司采取股权激励的动机不同等原因,使得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存在偏福利型的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制造行业中已有不少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造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证监会公布的涉及股权激励的12个行业中制造行业的比重最大。同时制造行业由于其自身行业特点的原因,也更加适合实施股权激励。
二、制造行业股权激励业绩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激励有效期短
部分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股权激励的有效期过短。在美国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股权激励的有效期规定是在10年以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效期也为10年以下。而在我国70%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在5年以下,根据吕长江等学者的研究认为,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时,有效期在5年及5年以上10年以下方可为恰当的股权激励有效期。否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可能存在明显的为公司管理人员输送利益的情况,也违背了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没有区分企业发展所处阶段
在制造行业中实施股权激励并没有区分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对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的实施方案应该不一样。对于成熟企业来说,企业的发展规模和产品的品种基本定型,而对于一个处在成长阶段的企业来说,企业的产品数量和企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因此,对于不同阶段的企业在股权激励业绩指标的选择上应该予以区别,进行合理选择。
(三)缺乏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在能够挽留企业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研发投入的考核,一方面是企业创新和长远发展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立足于未来,做长远规划。但是在我国制造行业的股权激励中并没有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考核。
(四)没有考虑非财务指标
在我国制造行业中,虽然有不少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但是股权激励的业绩指标都以财务指标为主,并没有考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财务因素。这些财务指标也没有考虑使用权益资本所带来的成本问题。
(五)财务指标单一
在制造行业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业绩指标体系过于单一。企业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以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之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体系过于单一。单一的业绩评价指标造成实施过程中要求相对较低,使管理者很容易达到这个行权标准,不可避免地让人怀疑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也存在自利行为。
三、对制造行业股权激励业绩评价改进的建议
(一)以5年为有效期
根据吕长江等学者的研究,认为在我国实施股权激励有效期应该为5年以上10年以下,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中规定是10年以下。较长的有效期可以对管理者有一定的约束力,避免为高管谋取福利现象的产生。但是过长的有效期使得股权激励的对象可能失去信心和兴趣去长久的坚持。因此本文在改进制造行业股权激励业绩评价体系时建议有效期以5年为准。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骨科医院事件教训深刻值得深思
医者怀父母之心,悬壶济世,本为世所称赞,然而医疗安全事故的出现,却让医患对立,引发医疗纠纷,让医院声誉毁于一旦。2005年12月24日xx骨科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再一次敲响了医疗事故猛于虎的警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一事件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
骨科医院发生的事件虽然未发生在我院,但教训极为深刻。2005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学习讨论了此事件。马红梅主任首先宣读了事件经过及张院长的指示。大家踊跃发言,深刻分析我们自己,针对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大家表示应从我们身边每件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爱岗敬业,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确保病人的安全,坚决杜绝一切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经过充分讨论,全体医护人员一致认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应采取综合治理,即:要以加强医疗管理为中心,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转变传统观念为内容,以阻塞各种漏洞为方法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第一,规范医疗活动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求人人持证上岗。经常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加强医疗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中心环节。科室一定要加强医疗技术管理,要加强医疗护理质量指标。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使科室的医疗工作有条不紊的惯性运行。
第二,我们应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操作。首先,坚持首诊医生负责制。下级医生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一定要请示上级医生。同时进行医患双方的及时沟通交流,签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等。协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检验及辅助检查。诊断依据要确凿,其次,护士应严密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交作好记录。严格等级护理制度,勤巡病房,发现病人病情发生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并协助处理,在治疗操作中严格三查八对,严格无菌技术。妇产科是一个高风险的科室,医疗安全是重中之重。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关键词】 ACL ELITE 血凝仪;结构原理;故障检修
我院于2011年引进的ELITE血凝仪是美国贝克曼库尔特公司近年推出的全自动血凝仪。该血凝仪通过FDA国际认证,具有超大的存储容量,可存30000以上标本数据,最高可达350个测试/小时,能够满足我院检验科大标本量的需求。
1 血凝仪组成结构
1.1 样品盘 ACL自动加样系统包括一个旋转样品盘。包括:40个样品杯和试管位置;10个附件位置,包括内径测量器,稀释液、试剂瓶等。样品盘内安装光学传感器,能够准确判断样品盘是否正确安装,并检测样品杯、试管、瓶等是否存在。
1.2 试剂区 ACL Elite的试剂区有8个试剂槽储存试剂,标号为R1-R8。R1-R4位置的试剂位配备一个搅拌装置。R5-R8位置的试剂位用来存放温度要求为室温的试剂,无搅拌功能。R1-R6试剂位的试剂由内侧试剂针吸入,R7、R8位的试剂则由外侧样品针吸入。
1.3 洗液/废液区 ACL的洗液/废液收集系统包括一个放置在R4、R5之间的可拆卸的冲洗杯槽,一个连接杯槽的塑料管,用以从杯槽中引出废液,和一个仪器外部的废液收集桶。
1.4 加样/分配系统 加样/分配系统由清洗-参比液瓶、加样/分配机械臂、传感器等组成。
清洗-参比液瓶是容量为1000ml塑料瓶,瓶内溶液作为清洗液,并且作为浊度测量通道的光学参考。瓶底处安装一个传感器,当液体量低于正常使用范围值时,传感器会报警。
加样/分配机械臂由两个步进电机互相配合,控制机械臂末端的样品针(外侧)和试剂针(内侧),完成样品和试剂的各自吸入、分别注入转盘里的反应比色皿内外格、清洗样品针和试剂针的工作。
与吸样针相连有两个液面传感器,系统通过该传感器监测样品盘中的液体(如标准品、不足量的血浆、稀释液等)量与试剂仓的试剂量。当针低于液面时,加样臂停止,使针吸入程序设定的液体量。如果有异常,会在显示器上报告传感器错误信息。
1.5 光学检测系统 光学分析系统有两个通道:浊度和吸光度。
浊度通道:这个通道的光源为发光二极管,提供波长为660nm的红光,该光照射反应比色杯内混合物,其散射光经90度直角后被转盘支架下的固态探测器接收。吸光度通道:光源为卤钨灯,波长为405nm的光束经过石英光纤和聚集系统,直接射入反应比色皿。
1.6 微处理器与电子元件 ACL血凝仪分析处理单元由三个电脑微处理器组成。这些微处理器控制着整个分析仪的动作:机械动作,样品、液体的吸样和分配,数据的获取和处理,操作界面的输入和结果输出。
1.7 输入输出设备及附件 血凝仪的输入输出设备有键盘、显示器、条码阅读/扫描仪、外置打印机等
2 血凝仪常见故障检修方法
2.1 常见故障及排查检修方法
“基金”已是当下最时髦的金融名词之一。各类“基金”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和获取利益的工具,其触角更是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也开始介入基金市场,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资平台,推动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特定经济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基金运营管理的风险仍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探讨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劣分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从法律规定与实践运作经验角度分析,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具备较完整的公司框架、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普遍运营比较规范;二是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护,因而投资比较放心。不足之处:一是投资者筹资压力较大且可能闲置。因按《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其余必须在5年内募足,且在5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投资者必须按时筹资。而在无合适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可能成为闲置资金。二是存在双重税赋问题。公司制基金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基金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股息或财产转让所得时,基金公司首先要缴纳最高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部分所得在股东分红或股东再转让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股权时,还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股东是企业,还可能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PE基金一项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体缴纳两次所得税。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制度,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的积极性。
(二)信托制。即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签订协议组织一个信托计划,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筹集的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信托公司专营。同时,信托公司一般不负责基金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该类基金的优点在于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受到较严格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程度相对较高。不足之处: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资者行使投资者权利,从而徒增一层法律关系与一个中介费用;二是信托产品只能一次性募集,会出现暂时的资金闲置。
(三)契约制。即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处于一种“暗箱操作”的状态。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投资决策的效率一般较高。投资者只是希望委托专家理财,一般对基金运营及重要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受托管理机构集基金资产经营权、所有权和处置权于一身,可自行决策投资产品;二是基金运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议”,具有节税效果。不足之处:投资者只能主要依据发起人事先拟定的契约来约束受托管理机构,基金本身无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但是契约关系不够稳定。容易滋生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认识不一,可能会被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因此,此类基金在实践中有逐渐萎缩之势。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该类基金的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具体负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该类基金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待遇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自动享有。投资者只需按照应分得的投资收益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二是资金募集灵活方便,可避免资金闲置。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般不需一次性缴纳出资。国外此类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经常采用call capital机制,即基金在决定投资项目之后,给投资人一个拨付资金的时限,投资者只要约定的时限内,向基金拨付资金即可。这样意味着如没有选好投资项目,可暂行不出资,因而能够较好地避免资金闲置问题。三是激励机制比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机制,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润,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这样能够有效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实现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尽心尽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资者权益保护较为妥善。有限合伙协议一般都设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及投资者随时查阅会计账簿权利等内容,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多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投资决策,避免了投资决策草率和独断;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强化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合伙制被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选择。
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私募股本市场或产业投资基金,各地政府也纷纷参与主导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北京市在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生物医药、
新能源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业等领域,探索设立或正筹划设立“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设立或正筹设多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入约13亿元,筹集社会投资约110多亿元的基金规模,积极扶持相关产业、领域的大发展。当然政府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额利润,而在于实现特定的经济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参与社会投资主体的商务谈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行政风险的角度,政府在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设立程序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十个部委共同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备案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拥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资设立基金在组织形式,原则上可以选择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从上述对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分析看,建议可以将有限合伙制作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首选模式。
(二)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确定。
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设置是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设立产业投资股权基金虽然不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但是也应当设定合理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因为投资期固定能够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时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率,同时可以限制基金投资者所承担的出资责任。投资期和回收期是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础,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财政资金吸引其他社会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问题。从国外经验看,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基数,在投资期通常是基金投资者认缴的资金总额,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资者实际出资总额。因此,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当考虑是否设置基金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及具体时限。如以基金存续期10年为例,投资期可设为7年,回收期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机制的确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关系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又关系到对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因此通常是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谈判的重点问题之一。按照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关绩效分成。对于政府引导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因政府为实现推动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特定经济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资,但是可以将有关投资收益作为平衡其他社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调节器,激励基金管理人努力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与基金管理人约定,当基金收益高于预期目标(一般可设定为10%)以上时,政府投资应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动产业发展“资金池”,这些资金既可以持续地跟进对基金后期的滚动投资,也可设定奖励基金,以此作为定期考核、评估基金绩效时对基金管理人的奖励基数。当基金收益低于预期目标时,政府可不提取投资收益,适当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选择。
“退出决定进入”是PE投资行业奉行的最高“法则”。PE投资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实现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其中退出是实现资本循环流动的关键环节,这也是政府投资设立PE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动因之一。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私募基金提供持续的流动性和发展性,更好地实现投资者出资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资决策前就应当充分考虑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导设立基金之初时就应当根据退出渠道设定合理的基金存续期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四种退出方式。在政府设立PE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政府虽然对基金投资决策有一定话语权,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资者,基金运作的风险对政府来说实际上难以控制,因此,建议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机制,以此激励基金管理人运用适当的退出渠道来实现相应的投资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