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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8篇

时间:2023-06-09 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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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监管现状

篇1

关键词:网络虚拟货币;性质;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

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网络虚拟支付能力的不断增强和支付功能的不断丰富。目前,虚拟货币不仅能够在网络世界中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还可以换取传统实物商品,并且能够和法币兑换。

1.国内外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国外网络虚拟货币从80年代产生至今,一直围绕着“网游”这一主题。1989年,《宝石传奇2》网络游戏中,一位玩家以2000美元买下游戏中的某个角色,标志着网络虚拟货币的初步产生。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网络游戏规模的扩大,网络虚拟货币发展迅猛。先后兴起了很多种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其中几种重要的虚拟货币形式有Beenz、Flooz、PP币、PayPal和林登币。

国内最早出现网络虚拟货币的是2000年中文利网(China )以积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国内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主要是为促进网民积极浏览网页、参与网络活动,与国外在网络游戏背景下的产生不同。国内网络虚拟货币虽然相对于国外来讲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当前,国内有十几种虚拟货币,腾讯QQ币、新浪U币、盛大点券、百度币等。

2.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网络虚拟货币的产生是时代的必然,发展迅猛。但是也面临很多的问题。其在发行、管制、回收和安全问题使得人们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产生担忧。现对网络虚拟货币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1面临的问题

1)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

按照上文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和分类,网络虚拟货币包括积分币、专用币和游戏币。虚拟货币的种类就不止10种,现在很多网络运营商都可以发放虚拟货币,不受任何监管,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商发行的虚拟货币要比实际需要的多,这是因为虚拟货币具有特殊的成本结构:高沉没成本,低边际成本。

2)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其一是虽然国家已经重视到网络虚拟货币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也在最近几年出台相关文件进行管制,如2009年6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定义,并指出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经营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交易,表示要严格监管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但是并未提出对违反此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3)网络虚拟货币的安全问题。

国内外网络虚拟货币都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国外信用卡的消费习惯,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通过盗取信用卡资料买入林登币。在林登公司没有调整信用卡消费额度之前,一个注册超过一个月的免费账号可以购买2500美元的林登币,相当于60多万林登币,而在鼎盛时期刷出的林登币甚至达上千万。黑卡又拒绝偿还美元,这笔损失就会转嫁到林登公司。2007年林登公司改善技术措施,但是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黑卡,只能降低消费额度。而消费者的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卡,信用卡消费额度的减少使得购买林登币的数量急剧减少。同时一些网络黑客通过外挂的形式,滥发虚拟货币,造成安全技术风险。

2.2相应的对策

1)规范虚拟货币发行准入制度

首先,发行虚拟货币需要向有关主管部分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发行主体的资金规模、资信等级、经营状况,管理是否完善,判断其是否具有能力发行虚拟货币。其次对其发行数量进行限制,根据运营商资产状况和运营能力确定其发行虚拟货币数量。最后,对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进行严格管制,统一使用具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发行,同时对发行对象要采用实名制,这样能够有效管制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渠道。

2)建立全面的法律监管体系

应建立关于积分币、专用币和游戏币这三种虚拟货币的法律文件,而不仅仅只针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严格禁止线下交易、打击“洗钱”、“外挂”、“私服”行为,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惩罚措施,规范发行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3)提升网民安全意识,加强网络技术改造

提升网民安全意识防范,普及网上支付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数据库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对网络安全性进行分析,加强技术改造。另外, 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数字签名, 保证该虚拟货币合法性。要保证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不被盗窃。

参考文献:

[1] Hiroshi Yamaguchi . An analysis of virtual currencies in online games.Available at SSRN:http:///abstract=54422,2004.

[2]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38-46.

[3]蔡则祥.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风险管理[J].管理世界,2008:174-175.

[4]李杨琴.“虚拟货币”:性质、影响和监管[J].昆明:时代金融,2007(8):67-68.

[5]孙宝文,王智慧,赵胤.虚拟货币的运行机理与性质研究[J].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10):52-59.

篇2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22-02

随着虚拟货币在市场上占据一定位置,利用虚拟货币制度漏洞洗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及监管体系,切实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现状

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储存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根据扬基集团分析师的估算,仅虚拟货币市场2012年就已经达475亿美元,在接下来的5年中该市场将持续增长15%,至2017年将达到554亿美元。而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源于其本质上是数字数据,而不是赖以存储的媒介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工具,在特定的虚拟领域可以以通货的形式,用来线上支付,购买产品。有些虚拟货币甚至可以避过法律约束,从线下直接与人民币对价。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钱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新手段。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不仅可以用于现实产品的购买,还可以转让虚拟资产,使部分投机者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形成回流,而这个回流才是真正滋生市场操纵和流通、进行洗钱等导致金融监控失效的中间层。且这个中间层,仍然不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下。

二、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原因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界定是近几年来才施行的,对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还在初级阶段,责任归属也比较模糊。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虚拟货币也并不了解。其次,我国现行没有相关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立法规定,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犯罪活动。最后,尽管倒卖虚拟货币在我国明令禁止,但仍有商家专门提供其买卖。由于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或辅犯罪大多数属于网络犯罪,而网络犯罪的法定刑罚往往要比洗钱犯罪轻很多,导致虚拟货币洗钱活动日益猖獗。

(二)存在系统安全漏洞

首先,虚拟货币市场不同于现实的货币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身份核实变成了监管的空白区域。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利用任何身份创建一个账号进入到虚拟货币市场。由此导致利用虚拟货币这一途径洗钱的不法分子激增。其次,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过程中,存在跨系统转账等交易流程手续费低廉,可以无限次转账等漏洞,更加助长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之风。最后,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平台防火墙不健全,没有所属标识的虚拟货币可以被随意盗取,并利用其洗钱,使虚拟货币的价值受到严重影响,且影响普通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市场的信心。

(三)缺乏有效监管体系

首先,日益增多的洗钱犯罪通过缺乏监管的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账户的匿名性导致所进行的线上洗钱活动难以追查到责任人,使监管受到制约,给反洗钱带来难度。其次,虚拟货币市场上交易的性质及内容都不被重视,甚至于即使发现了洗钱相关的虚拟货币账户,也并不能意识到其重要性,白白放跑了有力证据,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活动更加随意且金额庞大。最后,打击洗钱活动,通常需要借助国际合作,而由于调查过程通常需要漫长而繁杂的程序与手续,极其耗费时间,导致合作面临较大挑战。

三、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加强法律宣传

首先,各地政府要在网吧、虚拟货币转换点、售卖处等贴上关于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横幅及标语。聘请打击虚拟货币洗钱方面的专门公安民警,举办普法讲座等活动,增加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禁止的网外宣传。其次,加大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网络宣传,与各大网站协商在一定期限或时间段内滚动播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广播条,举办虚拟货币法律知识调查问卷,或将相关法律知识做成广告贴在网站的公益广告处,让网民们充分了解虚拟货币反洗钱相关法律。最后,对于公司企业等机构,应加强其自律性,并使其积极接受反洗钱监管。

2.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应尽快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虚拟货币反洗钱法》,细化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规定,要体现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特点,对虚拟货币发行方及服务方应承担的反洗钱的义务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归属。其次,加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当今应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或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现实社会的价值体系来切实解决根本问题。最后,确定执法机构,不定时审查相应虚拟货币发行方主体及服务商,使相关企业不能逃避法律管制。

3.严惩违法行为

严惩违法参与洗钱的人或机构相当于敲响整个虚拟货币市场的警钟。对于追查到的网络虚拟货币洗钱犯罪行为,一般是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有权以决定提讼或继续或者改以其他罪名。因此,在使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过程中,检察官应该对于洗钱犯罪的潜在及现存的证据有所认识,以防止破坏接下来的,防止出现替代性判决(如网络犯罪判决)。而网络洗钱犯罪应与现实中洗钱处予同量刑。依据《反洗钱法》第32条: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据《刑法》第191条:自然人明知的情况下参与洗钱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弥补安全体系漏洞

1.严格核实交易者资格

一方面,国内虚拟货币平台账户实名制的推行必不可少,应严格禁止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使得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必须运用到信用卡、银行卡等与个人真实身份相关联的支付工具。从事相关虚拟货币发行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个人交易的监控。对于已发生的洗钱行为,警方也应迅速追查相关账户注册的IP地址等,从网络追踪到个人,从而增加抓捕到洗钱者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后台制作一份“黑名单”对有前科的人实行终身禁止交易制度,一旦发现该身份相关的信息立即封掉其账号。各个不同网络的后台应该共享一份“黑名单”,将国内国外,各个区域的可能犯罪者全面监控起来,打击跨国洗钱。

2.完善跨系统交易流程

打击虚拟货币洗钱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应该增加跨系统转账流程过程中的比例费用,增加洗钱的成本,而随着洗钱成本的增加,会使洗钱的犯罪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跨系统转账过程中,超过跨系统转账的规定次数和金额上限,应设定一个交易核实到账时限,在该时限内,对该笔交易进行验证。另一方面,对交易服务方及发行方要重点排查。为避免有发行方参与其中,应对其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的总数有一个限额,例如对每个账户的最高限额控制在10%。加强其自律性,使整个流程中最主要的当事方配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

3.加强系统防火墙

首先,应定期升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防火墙系统,设立专门人员轮班监控,将黑客利用漏洞攻击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应经常提醒虚拟货币用户所在交易环境是否安全,加强用户的防木马意识,提醒其在每次交易之前进行木马查杀,将虚拟货币被盗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虚拟货币大多数采用“分布式记账”,鼓励用户为自身和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验证,切实有效保护交易的安全。

(三)建立有效监管体系

1.对系统交易的监控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对案件的追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化,对于大多数的交易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的,因此,应采取辅手段,加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系统与其他商业世界的交界口的监控。同时,在禁止了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必定会经过实名注册的信用卡或现实存在的银行账户等,警方可通过对服务器或银行遗留下的信息进行追查、监控。

2.加强对洗钱案件的敏感度

虚拟货币洗钱由于其线上化匿名性,大多数追查为现实生活中对犯罪分子进行的追查。而由于我国虚拟货币宣传不到位,一般警方在搜查中即使发现了电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电子钱包或转账票据等,也不能认识到其重要性。应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等的重视,在追查洗钱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了犯罪分子可能持有虚拟货币,应立即控制所有智能电子设备以保持电子数据的完整,联系相关专业侦查人员并请求帮助。

3.加强国际组织合作

首先,对于贷款资金流入我国的账户要保存其交易档案,而对还款的资金来源要严格核实,确保其合法性。一旦发现洗钱行为,他国可以根据所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从我国取得补偿,我国会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在其过程中,国际组织积极配合。其次,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调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相关的国际合作规则,以免因为认识理解不全面造成障碍,保障反洗钱活动跨国的时效性。最后,国内与国外跨系统交易要遵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除了实名之外,还要签署法律文件,注明交易来源及明细,如果是公司集团或机构应注明法人代表,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师秀霞.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防控策略[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李新安.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J].武汉金融,2015(10):42-44.

[3]廖云帅,何跃,沈栋文.我国虚拟货币现状、影响及管理探究[J].中国商界,2009(5).

[4]陈东海.我国虚拟货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浙江金融,2007(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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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立霞.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入罪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5.

[7]邱玉飞.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J].上海金融,2002(9).

篇3

关键词:网络货币 现状 发展策略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虚拟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为了提高网络虚拟交易的效率,网络货币应运而生。相对安全、便捷、灵活的网络货币成为了消费者进行网络支付的理想选择,深受广大网民的欢迎。通常网络货币以三种形式存在:游戏币、通讯工具服务商或门户网站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内服务的专用货币、数字现金。虽然“网络货币”具有一定的货币职能,但是没有获得国家信用的保障,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货币的发展现状

目前,腾讯、搜狐、新浪、网易等拥有自己的网络货币,推出网络货币是为了增加销售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性,网民首先购买网络货币,然后再使用网络货币进行支付。在我国,网络货币形式的解释基础是流通比较广的网易币、Q币。这些形式的“货币”的流通范围、发行公司的信用和规模,都得到了大部分网民的认可。但是,网易币、Q币等形式的“货币”无法完全弥补网络货币的缺点。目前的网络货币市场与中国古代的钱庄非常类似,每个钱庄的钱票只能在本钱庄使用,各个钱庄之间有进入壁垒。所以,网络货币提供的服务越多,流动性就越广,就越能获得更多的用户。网络货币采用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传递,通过网络系统实现支付、流通、储藏等功能。这种新型货币的支付手段与交易媒介是数字。网络货币通常是以规模较大的门户网站公司或通讯工具服务商为主体,在市场规律和网络公司的规章制度下,发行的网络币。网络货币的流通范围与发行规模受到了门户网站公司或通讯工具服务商的发行目的与规模的限制,这种形式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银行实体和国家金融部门的监控。目前,互联网上流通的网络货币种类较多,例如,Q币、U币、百度币、POPO币、盛大元宝币、MM币等,这些网络货币可以使用纸币进行兑换。网络货币能够支付网上服务收费项目,支付手机费,甚至是购买网上实物商品,随着相关技术与法规的不断完善,网络货币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

二、我国网络货币带来的问题

近年来,网络货币的普及度越来越高,逐渐被人们认可、采用,然而现行的网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首先,网络货币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货币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发行主体的信用决定了货币符号的信用等级。国家是纸币的发行主体,除非发生政治危机或严重的通货膨胀,国家的信用通常高于私人部门的信用。网络货币的信用基础是网络公司承诺的等价虚拟商品兑换,或是实物兑换。然而处于市场竞争中的网络公司,其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市场对其产品的需求是网络公司发行“货币”的重要基础。在理论上,网络货币可以无限发行,但是消费者对特定的网络货币需求有着较大的价格弹性,容易导致网络公司错误判断产品需求情况,过量发行“网络货币”,导致网络货币信用贬值,出现网络风险。其次,网络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对央行造成冲击。网络货币的发行冲击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货币发行是央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是央行最重要的业务特权。而网络货币是由门户网站公司或通讯工具服务商根据增值服务和网络产品的需求进行发行的,缺乏统一的网络货币形式,网络货币会显著影响基础货币、货币乘数、传统货币政策,缺乏监管的多头发行势必会导致货币流通混乱,不利于央行执行货币政策,调整货币量。第三,有效管理的缺乏。目前,网络货币的资金充值、兑换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管,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网络货币难以统一汇率。第四,网络货币将会对经济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网络货币是导致通货膨胀的潜在威胁,网络货币的兑换可能会引发套利行为,网络货币还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

三、我国网络货币的发展策略

为了适应网络虚拟经济的发展,规范网络货币的运用,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为网络货币的发展保驾护航。首先,建立、完善网络货币的法律法规。目前,网络货币交易的规范性与合法性还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执法部门难以有效地监管网络货币及其交易行为。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网络货币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网络货币的范畴,运行机制,监管部门与监管机制,各方权利义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其次,完善网络货币的监管机制。我国网络货币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货币的使用范围虽然局限于互联网虚拟世界,但是也必须有相应的现实基础。只有在现实社会中建立有效的网络货币监管机制,才能促进网络货币在虚拟环境中良好的实现职能。第三,严格规范网络货币的发行、使用、回兑。建立网络货币发行准入机制,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资信等级、经营状况、资本规模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其网络货币发行的资格,并严格规定使用范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具有流通方便、隐匿性好、便于小额虚拟交易等特点的网络货币,得到了越来越多网民的认可。网络货币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因此,应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货币监管,严格规范网络货币的发行、使用、兑换,促进网络货币和网络虚拟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良友.网络货币发展对策研究[J].江苏商论.2009(03)

篇4

关键词:电子货币;政府监管;现金准备

中图分类号:F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10-0065-04

一、问题的提出

1888年,美国作家爱德华-贝拉米(EdwardBellamy,1850-1898年)写了一本名叫《回顾》(Looking Backward 2000―1887)的政治乌托邦小说,小说描写主人公被催眠醒来后来到了113年后的世界,即公元2000年9月10日。此时美国发展成了一个乌托邦社会:人人平等,社会文明有序,没有犯罪、监狱和军队,纸币和硬币不再流通,人们普遍使用储存了一定价值美元的卡片实现购买。购物时只需从卡片中扣减所需支付的价值即可实现支付。到了2010年,电子货币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代现金,称为货币的主流。在美国和欧洲,信用卡、转账卡和储值卡等电子支付工具逐渐取代传统支票,美国号称“无现金消费”,支票使用率平均每年降幅约3%左右;欧洲电子支付已占所有非现金交易支付的比例达77%。

人们以塑料及其电子芯片为币材,在卡片里储存客户的资金信息,并承载了流通、支付、贮存和世界货币等功能,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货币――电子货币(Electronic Cash)。根据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8月的《电子货币报告》,电子货币被定义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储存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设计银行账户。而随着网络的兴起,虚拟货币(又称数字货币或E-货币)成为了电子货币的新形式:虚拟货币以网络空间中的字节为币材,货币单位、货币种类、对不同种类货币的支付能力的规定等通通储存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其流通、支付、贮存和世界货币等职能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正因为互联网是无形的、虚拟的,因此,人们把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电子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比,从币材、货币单位、发行机构和支付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的货币有所不同,而这些特征使电子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或多或少会冲击一国甚至全世界的传统货币理论以及传统货币制度。

二、电子货币发行的现状及其对传统货币监管制度的冲击

200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在出席最新一期中欧陆家嘴金融家沙龙时指出,我国已经进入非现金支付时代,央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正在遭遇挑战,且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已经对我国货币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是货币政策制定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欧阳卫民表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20年时间里,整个社会的支付量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然而社会流通当中的现钞量几乎没有增加,一直稳定在3万亿元左右。2008年,全国的支付量是1 130万亿元,其中,700万亿元是大额支付系统完成的电子支付。300万亿元是各大银行完成的交易,也是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完成的。127万元亿是中国银联的银行卡系统完成,剩下3万亿元是现钞,占支付总量不足1%,电子货币对中国国家货币的影响特别深远。

电子货币的大量出现也给监管当局带来了难题。电子货币与传统的纸币相比,具有截然不同的特征:其币材是塑料的或虚拟的而非纸制的,其防伪技术是数字的而非实体的;电子支付的数额庞大,突破了货币单位的限制而某些虚拟货币则以上网时间作为货币单位;某些虚拟货币由游戏或网站运营商发行而非国家和银行发行;虚拟货币只能进行网上支付。这些特征使电子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或多或少会冲击一国甚至全世界的传统货币理论以及传统货币制度。

1 币材

我们在选用币材时,往往遵循普遍接受性、价值稳定性、价值均质可分性、轻便易携带四个特征来考虑。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电子货币的币材与纸币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电子货币的“电子性质”不是政策制订者们所要担心的问题。使用数字技术还是实体的形式来防伪只是一种技术上的选择,只要使用得当,并不影响货币的防伪性。同样道理,政府选用纸还是塑料做原材料印刷钞票并不影响钞票的公信力(2007年7月9日,香港政府发行了香港第一张塑料钞票――10元港币,成为全球第25个发行塑料币的地区),那么选用电子技术和数字技术发行电子的虚拟的货币也并非货币制度的实质性改变了。因此,从监管的角度来讲,电子货币材质的改变并非监管者需要更多考虑的问题。

2 货币单位

电子货币的货币单位与传统的纸币有所不同。一方面,由于数字具有非常大的弹性,从理论上讲,电子支付的数额既可以是最小的辅币单位分,也可以是无限大。这就突破了原来在传统的纸币制度下对于货币面值的界定: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0元还是500元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数字可以是无穷大的。另一方面,某些虚拟货币则以上网时间作为货币单位,这些都是对纸币面额制度的挑战。从本质上讲,货币单位的改变并未改变货币本身的购买力,只不过使交易变得更顺畅、更方便罢了,作为监管当局应当欢迎这种改变而非反对这一改变。

3 支付方式

传统的纸币可以用于“手手相传”(有形的)的交易和支付,但是电子货币只能用于转账和网络支付。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防止电子支付形式带来的风险?实际上,无论是“手手相传”的支付方式还是转账和网络支付,都有风险问题。传统的纸币方式与电子货币支付方式相比,无疑带有不安全、难于携带等缺陷。试想一下,当我们携带着100万元人民币去购买一辆豪华轿车或一批原材料时,有多大的风险。而电子货币也有其问题,例如如何防止客户的电子信息在网上被盗、被篡改等,但是这可以通过先进的科技来解决这个问题。从目前电子货币使用的现状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风险并没有人们原来想象的那么大,作为监管者,需要警惕这种风险,但不是最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4 发行机构

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问题,各国政府有不同的做法。在欧洲,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各类机构的电子货币被视为存款,只有银行才可以发行。在美国,只有实体企业而不是储蓄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众多的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成为了货币的发行方,而央行则被“挤出”了电子货币市场。据统计,目前中国银行卡的发卡机构为196家,其中消费和转账金额达到61.45万亿元。有100多家非金融

机构也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包括支付宝、上海环迅等企业,2008年交易金额是263.9万亿元,其中非金融机构不到0.3万亿元。此外,还有各类电子货币发行机构306家,主要是非金融机构包括公交卡发行机构等。电子货币的私人发行行为给政府带来了监管的难题。例如,多种电子货币并存、价值不同、欺诈发行和违约风险增大。鉴于此,政策制订者关心的是私人发行可能有一天会降低货币存量的品质,损害到货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统一性。

从安全的角度上来说,众多发行机构的存在难以避免地给监管带来难题:发行电子货币有没有市场准入?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如何监管?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面临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时如何整治?都是政府需要思考的问题。

币值的稳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如何发行与货币需求相匹配的货币供应就是一个难题。在电子货币时代,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人众多,政府很难控制货币的发行数量,在众多发行人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他会选择增大货币供应量,从而带来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问题。其次,传统经济学按照变现能力,将货币分为几种如M0、M1和M2等层次。在电子货币时代,在电子支付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条件下,使货币层次的划分变得模糊了,原本认为不容易变现的资产,转眼就可以变为现金,从而影响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货币乘数的改变,都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监管当局的货币政策也应该相应进行改变以适应这一变化。

从统一的角度,多种电子货币并存的情况下政府是否需要统一货币发行权?如果不能统一货币发行权能否制定一些统一的标准来对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的电子货币进行界定和监管?这是政府需要考虑的技术性问题。

三、政府对电子货币监管的路径选择

经济史上私人货币的发行与流通经验表明政府应该对之加以管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政府发行货币过多,根治通货膨胀的惟一出路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控制货币增长。而货币是如此重要(导致萧条,刺激经济增长),以至于只能交给中央银行。当然,我们现在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弗里德曼时代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发行货币的门槛,也使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变得几乎不可能,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电子货币进行合理、高效的监管。

1 政府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准入条件实施管理

政府选择哪些人可以进入电子货币发行市场?是限定于中央银行还是扩大到私人公司?是限定于银行还是限定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

如果完全从安全角度考虑而不兼顾效率的话,禁止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货币发行权完全由中央银行垄断则是惟一选择。当然,由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有诸多优点,例如可以更精确地控制货币供应量,更容易实施政府的货币政策,货币体系更为简单、稳定等等。但是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理由有二:一是它的可操作性较低――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降低了发行货币的门槛,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变得几乎不可能。二是它会剥夺社会对电子货币产品的多样性、创新性和效率性的获得机会,而多元化、有创意和更富效率的电子货币产品只有通过众多私人货币发行机构之间的竞争才可能创造。

与货币发行权完全归于中央银行相对的是允许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这种宽松的准入政策要求对这些发行电子货币的私人公司进行合理高效的监督和管理。内生货币理论认为,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具有被动性,货币的数量是由经济过程内生决定的;金融创新的发展缩小了银行和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职能。因此,如果允许私人公司发行电子货币,则意味着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因为电子货币这一金融创新而进一步弱化,这将是监管机构面临的首要难题。

2 政府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营运实施现金准备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营运活动实施管理,从而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政府可以对电子货币发行商的营运实施现金准备制度。政府可以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从电子货币余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交由监管托管,以便在电子货币不断普及的今天,切实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在金属货币时代,货币的币值与其所含金属的价值相匹配,货币可以自由铸造,使铸币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保持一致,也可以自发地调节货币流通量。在纸币时代,货币的发行不受黄金准备限制,通过发达的信用制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和统一的国内市场流通,若流通中的货币量超过实际需要量就会引起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而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既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网络公司和电子游戏公司。他们的资质参差不齐,拥有的资本金的数量和资产差别很大,某些网络公司甚至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只有少量的注册资本和低值易耗品。也就是说,这些电子货币发行商在发行货币时是没有黄金准备的。同时他们也不具备纸币制度下中央银行的政府强力机构背景来支撑其发行货币的信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商从电子货币余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交由监管部门托管,即要求其有与其货币发行量匹配的现金准备,以确保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币值稳定,同时也可以通过这个制度约束其过量发行电子货币的倾向。而当这些公司的财务发生问题甚至倒闭时,这部分交由监管机构托管的货币可以成为对其电子货币持有者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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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货币;金融市场;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5日

绪论

虚拟货币的主要发行者就是进行网络经济运行的个体经营者,比如游戏公司会开发属于自己公司的虚拟货币,即游戏币,用来满足消费者购买与游戏有关的商品需求,该类的虚拟货币只能用于本公司,在其他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并不能奏效,因此可以看到,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范围局限性,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增加,现在很多虚拟货币已经扩展到更多的领域,得到了网络经济的认可,人们可以运用虚拟货币购买一些线上的实物商品,以替代现实货币。但是,从虚拟货币的使用现状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虚拟货币的独有特征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也可以看到,虚拟货币也对金融市场带来了很多的影响,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一、虚拟货币相关理论研究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而互联网的发展引起了网络的革命,随着网络交易的规模逐渐扩大,很多新兴产业逐渐成熟与壮大,虚拟货币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也应运而生。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由网络类型的企业发行的,以满足消费者对本公司所生产的虚拟产品以及服务进行购买的欲望和需求,虚拟货币尽管属于交易的媒介,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一般等价物,仅仅属于一种使用工具,虚拟货币只是在网络中方可使用,在现实市场交易中运用的并不是很广泛。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非金融机构进行发行。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货币一般是现实货币,而虚拟货币一般不需要金融机构发行,虚拟货币尽管是通过现实货币进行提前的储存并且替换成虚拟货币,但是虚拟货币的发行商一般为网络公司,而网络公司主要是经营无形的游戏、网络服务等盈利性市场经济单位,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非金融机构发行属于虚拟货币的一个主要特点。

2、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与现实货币不同,虚拟货币必须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离开了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拟货币便失去了存在的可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和土壤,虚拟货币仅仅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表现,通过特定的程序、编码等技术性措施进行显示和交易,因此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是虚拟货币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虚拟货币造成的潜在金融风险

(一)虚拟货币对央行造成的风险

1、铸币风险。铸币风险是指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减少基础货币量,进而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降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如果中央银行的收入降低,则会影响银行的运营管理,这对于中央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随着虚拟货币数量增加,便捷的支付方式使得人们更加容易接受虚拟货币,尤其是电子商务观念的普及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准的提高,更加重了中央银行的铸币风险。

2、调控风险。调控风险是虚拟货币发行导致货币供应量出现波动,进而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完全按照原用的估算方法进行宏观调控,必须重建新的估算方法。如果虚拟货币数量增加,那么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就有所下降,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现实货币数量急剧下降,数量的下降则会导致中央银行的现实货币供给不足,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中央银行就会改变原有的计算方法,进而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调控风险。

(二)虚拟货币对消费者造成的风险

1、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主要是消费者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消费时产生的支付安全风险。在购买货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操作不当或者盲目听信虚假信息使得自身的资产受到了损害,或者电子交易系统的漏洞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

2、贬值风险。现实货币可以贬值,但是虚拟货币也可以带来贬值的危险,随着经济的波动,货物的本身价值变化就会导致虚拟货币产生贬值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贬值使得消费者的支出增加,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虚拟货币对发行者造成的风险

1、挤兑风险。所谓的挤兑风险,就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虚拟货币转变成现实货币,但是如果回兑的虚拟货币很多的情况下,则会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者无法承担这样的数额,就会致使虚拟货币的持有者挤兑虚拟货币发行者的行为,进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

2、安全风险。所谓的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信息系统遭到一定的破坏或者偶然的安全问题,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与消费者、商家带来的风险,虽然这类风险产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也应该给予重视。

(四)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

1、对第三方商家造成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带来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当交易进行时,由于商家的个人素质以及理念不同,导致对消费者的服务等不能达到预期的质变,就会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了信用风险。

2、对第三方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虚拟货币对于第三方平台所产生的风险比较大,有另有图谋的人员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暗地操纵,进而获取利润,使得对虚拟货币的市场流通体系造成了冲击,进而产生了一定的风险。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信息问题,也会给第三方交易平台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处理不善则会导致一定损失。

三、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相关法律和制度缺失,无法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安全问题。虚拟财产也是财产,早已得到法律界的广泛认同。“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内现行法律在个人财产保护方面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缺乏硬性规定,存在一定的“盲区”,往往造成用户的“网财”失窃被盗,执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样就直接导致很多用户在丢失“网财”后处于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2、运营商对虚拟货币安全的保护态度消极。运营商对保护虚拟货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充值账户性质的货币,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此外,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利用虚造收入洗钱。因此,国家应尽快明确虚拟货币的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针对虚拟货币目前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尽快制定出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办法。

(二)发行和使用缺乏规范,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1、对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在起初虚拟货币运行期间,仅仅能够购买而不能出售,出售虚拟币是非法的行为,但是虚拟货币在市场环境下逐渐发展,使得虚拟货币已经走出了官方的局限,脱离了法律的范围,在单向的市场体系框架之外,形成可以进行兑换的市场体系,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的网站,在很多电子商务网站中都经营着虚拟货币交易的专区,在这里能够实现虚拟货币和现实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并且这种兑换价格很低,促进了其快速发展,如果对这样的状况不能够进行遏制,就可以成为独立于传统货币的第二货币,这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进行约束,否则对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会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2、对虚拟货币使用者的管理不严。除了发行者的约束不够,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也缺乏一定的影响,现在的消费者可以很容易地获取虚拟货币,并且享受着虚拟货币带来的利益,其带来的影响与发行者乱发虚拟货币是一样的,如果没有使用者,发行再多也没用,因此也必须对使用者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进行管理。首先,虚拟货币的使用量增加,很容易产生使用者之间不合理现象的发生,使用者之间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规范来制约,甚至产生纠纷,而且不好处理。

(三)为“洗钱”等诸多金融犯罪行为提供了土壤

1、对虚拟货币的审查力度不强。一般情况下,在网络中注册一个账号,不需要进行身份的识别和详细的信息录入,而是很容易地就能获取账号,进而进行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换,而且转换的过程很简单,只需双方得到认可,就能够实现交换。这说明了虚拟货币在网络中的审查力度不够。同时,对于当今阶段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拥有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对个人的财产审查仅仅局限于对传统的现实货币的审查,这样的状况为投资分子畸形金融犯罪创造了很大的机会,比如说网络赌博,人们可以将现实的传统货币转变成虚拟货币,然后进行赌博游戏,可以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减来兑换现实传统货币,增值部分即可兑换人民币,而增值部分使用后就可以消失,并没有交易记录的查询。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造成个人财产不容易被检查出来,而且增加了金融犯罪的机会。

2、在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存在缺陷。由于审查力度不大,导致很多的赌博、洗钱、偷盗等行为,但在问题出现之后,对这些现象的监管力度也不是很大,进而导致了这些现象的不断升级和固化。一是由于监管人员并不是很懂,因此很多时候都采取了忽略的态度;二是在发现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人员的能力有限,并不能及时地对其M行解决,这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由于虚拟货币可计划比较强,隐蔽性足够高,也很难对其进行调查,尤其匿名的管理,更加使得不法行为肆意,甚至扩大。这种现象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必须加以遏制。

四、虚拟货币市场规范政策建议

(一)运用法律手段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第一,颁布相关法律规范虚拟货币的市场行为,不论是虚拟的网络经济还是现实的市场经济,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约束与监管,有效的法律措施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了规范,减少了不良现象的发生,尽量避免虚拟货币监管不善导致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和通货膨胀现象的产生;第二,立法部门应该实施和管理虚拟货币的办法,比如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和发行方式进行申报、审批,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核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和使用,通过设置准入的标准,对虚拟货币进行约束,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审查,梳理发行商的资源以及实力,对其资产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不能让发行货币的运行商随意地发行虚拟货币,如果这样会导致虚拟货币市场的混乱。同时,加强对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以及流量进行统计,设计监督管理部门和统计认证部门,在与现实货币的交换条件上进行约束,不能让虚拟货币的发行数量泛滥成灾,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强技术防范措施和宣传培训意识。首先是技术上的支持,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应该在技术上进行改进,通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从本质上进行解决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国家应该投入资金研发相应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线上交易进行监督与实时跟踪,对于不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交易行为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内容进行详细的统计与数据的保存,为可能引起的问题做好准备。同时,研发定位系统和实名认证制度,确保不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准确的找到相关的责任人,以避免找不到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合法利益受到保护;其次是加强对培训方面的规则的制定,对于互联网的知识以及线上交易的知识进行灌输和普及,让消费者更深刻地了解什么是虚拟经济,什么是互联网经济,什么是虚拟货币,什么是网络经济,线上的虚拟交易有什么样的好处,会带来哪些危害,需要什么样的防御措施进行管理,怎么样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不受到损害,如果出现了不良现象,如何应对和管理。

(三)优化对货币交易的管理流程。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很多时候会出现非法的诈骗和洗钱等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进行实名登记制,对于账号、资金流动、交易行为都必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的输入以及具体详细地址的录入,这可以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个人用户信息的管理要做到严格的保护,不能使得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很容易、很随便地被人盗取,威胁到消费者个人的资金安全。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存在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比如对央行铸币和调控造成的风险,对消费者的资产贬值以及安全造成的风险,对发行行的挤兑、回兑、安全和破产产生的风险,对第三方商家以及交易平台造成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都是对金融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本文最后对这些影响和风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比如颁布相关的法规、制定相关的制度稳定金融市场和加强对货币交易进行管理,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彻底的根除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但是多多少少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这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减少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有很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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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科峰.虚拟货币及其金融监管[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3]樊玲.虚拟货币法律规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2012.

[4]杨丽.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影响的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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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网络虚拟货币是以Internet为基础,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手段,将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以电子信息形式进行传送,并最终实现货币的流通和支付功能。世界上最早流行的网络虚拟货币是由Flooz.com在1998年推出的Flooz币,我国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货币是由中文利网(China Bounz.com)在2000年推出的积分式虚拟货币。随后,国内各大网站纷纷推出了各自的网络虚拟货币,如腾讯的Q币、网易的POPO币、百度的百度币以及新浪的U币等。 

二、网络虚拟货币分类 

网络虚拟货币,在本质上是利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和交易的媒介物。具体而言,是借用现行实体货币的名义,模拟其发行和流通机理,在网络虚拟世界里进行计量和单向流通的一种“代金券”或“提货凭证”,是商家进行营销的一种手段和策略。网络虚拟货币是虚拟世界里的计量单位,不具备法偿货币资格,因此只能在虚拟世界里流通。目前网络虚拟货币有数十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游戏币。是由网络游戏商家开发的,游戏玩家用其提供的游戏币购买游戏所用的道具和各类装备,以便更容易地通过游戏关卡。由于网络游戏时间的不确定性,加之网络转账支付时产生的银行系统服务时间受限问题,以及现金支付需网民去指定地点支付且网络商家需24h提供服务等情况所带来的不便,游戏币也因此而产生,它是一种虚拟货币,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游戏币,便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随时在线支付。不同游戏币对应不同的游戏,不能跨游戏使用,也不能将游戏币兑换回现金。 

2.积分、消费式虚拟货币。是网站为了吸引网民而推出的一种营销手段,也是一种“奖励措施”,其不直接与现实的货币发生兑换关系。网站根据网民们的在线时长而奖励对应的虚拟货币,网民可以用这些虚拟货币进行网络消费,包括购买各种虚拟产品和虚拟服务等,这是网站用于扩大用户和增加人气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 

3.交换式虚拟货币。是网络虚拟货币中数量最多的一种,也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交换式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存在着固定的交换比例(例如1Q币相当于1RMB),用户通过网上支付等手段将法定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并存在自己的虚拟账户中,之后就可以利用虚拟账户中的虚拟货币,体验该网站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和消费虚拟物品。 

三、网络虚拟货币流通风险 

虽然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是单向流通的,还未实现双向循环流通,但是这并不表示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是没有任何风险、可以任意发展的。深入分析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性,对于促进我国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影响 

事实上网络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冲击风险是非常小的,但是若忽视不管这种小的冲击风险,其有可能会转化为更大的冲击风险,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现实货币体系。其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挤兑风险;二是洗钱风险。尤其是在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下,有些网民或企业会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然后将其兑换为人民币,这种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的挤兑问题,会直接影响实体货币系统的正常运转。 

2.网络虚拟货币对网络经济的影响 

网络虚拟货币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流通的,属于网络经济的一部分,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虚拟货币的风险问题必定会影响网络经济的正常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理论上商家是可以无限量发行虚拟货币的,而网民则是通过现实的货币来购买虚拟货币,因此可能导致网络商家用换得的人民币进行长期投资等现象,而投资的失败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网站倒闭,进而影响了网络经济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假币现象,以及用户的虚拟货币被盗现象,会大大降低用户对某些网站的信任,进而严重影响了网络经济的健康营运。 

四、如何应对虚拟货币风险问题 

在网络技术方面,虚拟货币被盗现象的频频发生,大大降低了网民们对网站的信任,也严重影响了网站的正常运转,因此,加快网络技术革新,切实提高网民们虚拟账户的安全性,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健康有序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在法规政策方面,国家应制定相关措施,明确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合法性,监管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严格监管网络虚拟货币市场。一方面要控制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规模,规范网络商家的发行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网上交易透明度,深入调查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市场及其对现实经济体系的影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网上央行”,从而有效监督虚拟货币发行商,避免虚拟货币的不当交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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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状况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提供支付渠道,完成从付款方到收款方的货币资金转移、查询统计等一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从事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

在电子商务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第三方担保支付服务,构建诚信的交易、支付机制;二是通过与多家银行的业务合作与系统对接,降低客户交易资金汇划成本;三是打破各行银行卡交易壁垒,提高交易效率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历程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于1999年,当年3月我国首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首信易支付”公司正式开始运营。2004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创立“担保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任缺失问题,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市场迅速崛起。

根据艾瑞、易观国际等咨询公司的有关数据,200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规模不到10亿元,2004年达到74亿元,2009年达到5808亿元,2010年上半年达到4546亿元,预计未来三年内仍会以年均7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市场主体

我国当前有第三方支付企业40余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托于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非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旗下)、百付宝(百度旗下)等;二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Chinapay(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快钱、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根据艾瑞咨询公司调查数据,按照交易规模计算,2010年一季度支付宝拥有47%的市场份额。财付通和Chinapay分别以20%和7.1%的市场份额分列二、三位。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蕴含的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法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客户资金独立性缺少保障

从资金性质来看,交易资金应属于交易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应确保资金独立并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资金划拨。但目前全部客户的交易资金都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无法确保资金独立。此外,不论是资金自主管理模式或账户监管模式都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规避司法冻结风险。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破产清算或者法院要求冻结某一交易客户的资金,可能影响到全体交易客户资金安全。

(二)资金挪用风险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引入资金托管机制,采用的是自主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潜在的资金挪用风险较大。只有部分自律性强且规范经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动与银行合作对资金进行了托管,但这类托管极不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没有全部归集到托管银行。为了方便资金划转和平衡各家银行存款利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往往在各家银行都开立账户并摆放一定量的资金。以上情况造成了托管银行只能对开设在本行系统内的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无法及时获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他行开立的托管账户、资金的信息,无法计量在途资金,难以保证对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因此不能保障客户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是托管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手段有限。目前托管银行只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余额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虚拟账户余额之和进行核对,无法监控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虚拟账户信息,不能监控到客户的虚拟账户资金是否被动用。

三是缺乏公允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托管银行可以从独立的登记结算公司获取客观、公正的交易、结算数据,确保了托管工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托管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数据、结算数据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存在数据被第三方支付机构篡改的风险,给资金安全性也带来隐患。

(三)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

一是大量的在途资金不付利息,侵犯了“储户”利益。目前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这部分利息应该归属交易客户所有,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对客户支付利息,且在利益驱动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挪用数额可观的利息资金,侵害客户利益。

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存、贷、汇”的类银行体系,对银行业务甚至支付清算平台有一定的替代效应。理论上看,客户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存入资金,获得积分(类似于银行利息),可以免费向他人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入资金,他人也可以免费从账户中转出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多家银行都开有账户,在内部资金运转时可以通过轧差的方式进行,其实是对商业银行异地汇款业务和人民银行小额支付清算体系的一个替代。另外,一些支付平台的母公司已经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是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成为“准银行”,或者说开展银行业务的各类要素已经齐备。

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为洗钱带来便利。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要实名制就允许客户完成交易,同时国内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没有防止恶意交易的相关措施,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其内部资金流向难以跟踪。以上情况造成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难以监控资金流向,给犯罪份子从事洗钱活动带来可乘之机。

(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场所,可能扰乱货币供应

从理论上讲,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购

物券”、“网络货币”等各类虚拟货币提供了重要的交易场所,在实际运作中也有所体现,例如,2009年6月,某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宣布推出近千万元的网络购物券,支持百余家合作商户的上万种商品,客户用积分换取网络购物券后,在付款时可用购物券直接抵用现金。如果这种虚拟货币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将会对我国的货币供给和传导机制产生影响。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法规现状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下简称《办法》),正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办法》一是明确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及服务的范畴;二是建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牌照发放制度,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三是提出客户备付金存管等一系列监管要求和相关罚则。

《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畴、准入标准、资金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办法》所提出的客户备付金存管要求,也为银行开展相关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办法》没有规定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则、存管银行资质,也没有在反洗钱、规范虚拟货币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接下来将制定、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四、完善监管政策法规的相关建议

为了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该行业潜在的种种风险,对完善监管法规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

沉淀资金监管是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规范运作的基金模式,建议在现行《办法》提出的存管要求基础上,规定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领域必须引入托管机制、规定托管机构的准入标准、托管业务的具体规范。同时,可以组建独立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全国各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结算、向托管银行发送规范的、准确的交易结算数据,构建第三方支付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银行三位一体的规范托管模式。

(二)明确交易资金的独立性

为了防范司法冻结、资金挪用等风险,监管法规应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账户中存放的客户交易资金的归属,交易资金应独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赋予该类资金破产隔离功能。同时各个客户的交易资金应相互独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托管银行都应为每个客户建立子账户,做到明细核算。

(三)加强交易环节的监控

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实行实名交易,需对交易的真实性(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内容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并能够记录保存交易内容和与交易相关的一些技术信息,便于交易分析和事后追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分析系统,对可能存在的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进行禁止,并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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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金融危机中的虚拟货币消费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金融危机对虚拟货币风险防范的启示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下,虚拟货币不能被全额交换,这样就出现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所谓的“汇率”,普通的虚拟货币消费者就要承担全部的流动性风险。但是,由于虚拟币交易双方的信息量严重不均衡,信息量占优势者倒卖虚拟币从中获取价差而牟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虽然国家已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并加价出售”所获得的收入列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然而虚拟币及其交易形式的不可见性加大了监管难度,也不能从本质上分担虚拟币普通消费者的流动性风险。

健全赎回体制,及时消除已然风险。次贷危机产生后,为了避免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变现相关资产导致更大的损失,个别基金甚至停止对基金净值估值并拒绝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对未来预期不乐观,投资信心低落,产生了空前高涨的市场风险规避倾向,从而由次级按揭问题引发了市场信贷危机直至发展为整体的经济危机。

建立虚拟货币的赎回体制,统一规定其赎回价格和赎回单位(网络公司)不但能完成虚拟货币“发行——流通——赎回”的标准生命周期,使其运行过程更科学化,也可以规范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有效地消除挤兑风险,降低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对法定货币流通体制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吴怀琴.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分析[J].商业时代,2007(10)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3.尚文静等.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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