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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 价值链 风险分析
一、引言
2007年至2010年是中国房地产行业波澜壮阔的几年,房地产业先后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而后又一路率先反弹,房价持续高涨,成为国民经济复苏引擎机。持续走强的房地产市场固然值得我们期待,然而业界对房地产市场投资风险的识别与分析,对房地产投资的决策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大的欠缺,这不仅导致部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出现危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房价的上涨,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目前价值链理论在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已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将价值链理论应用于房地产风险管理实践中,
二、价值链理论
1.理论回顾
价值链理论是由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概念,他指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营销、交货以及对产品起辅助作用的各种活动的集合,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表示出来”。他认为“协调一致的价值链将支持企业在相关产业的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波特提出了每一个企业的价值链都是由以独特方式联结在一起的九种基本的活动类别构成的,“价值链将一个企业分解为战略性相关的许多活动,企业正是通过比其竞争对手更廉价或更出色地开展这些重要的战略活动来赢得竞争优势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值链分析也是以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为基石,国内房地产发企业的价值链构成依然遵循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基本结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诸多环节,将企业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前期、项目施工建设、项目营销、物业管理五个方面;企业价值链的辅助活动由企业基础设施管理、人力资源、技术开发、材料采购组合而成。这九项活动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值链,其核心就是充分运用项目全生命周期理论,通过企业的运作和管理,实现对开发项目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模式。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绘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值链图,如图1。
2.风险价值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链概念并未考虑风险的影响。事实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环节都潜藏着风险,它所进行的每一项活动都是与风险密不可分的。因此,有必要在价值链分析中增加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所谓风险价值链,就是在传统价值链的基础上,将风险影响注入其中,从风险角度考虑各项活动的价值创造和转移,探索企业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的整个过程。由于风险价值链突出了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因而这一概念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三、房地产投资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是一种通过预测未知的将来需求而进行的产品开发过程。因而,不确定性也就是房地产投资获取未来利益的风险性是整个房地产开发过程的根基,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过程通常也可以分为投资决策、建设前期、项目建设和项目营销4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存在着不同的风险。
(1)投资决策阶段。由于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而在房地产投资过程中,这一阶段的风险最大,直接影响着投资项目的成败。这一阶段主要的风险因素可大致分为政策风险,经济风险,区域社会环境风险和开发时机风险。(2)建设前期。这一时期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较多,仅次于投资决策阶段,融资风险和设计风险是这阶段的主要风险因素。(3)项目建设阶段。这一阶段的风险主要有成本控制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工期风险。(4)项目营销阶段。项目开发完毕后,开发商应尽快将商品房租售出去以实回收资金并获取利润;相反,已建好的商品房因种种原因不能租售出去,则会房屋滞销、资金积压,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售价风险和市场营销风险是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
房地产项目投资过程各阶段主要风险如图3所示。
四、房地产投资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确定这些风险可能的影响程度,客观的予以衡量,以便进一步对风险进行决策分析,正确的选择风险处理的方法和房地产开发的方案。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事件发生后果不止一种,几种都有可能出现,每种后果都有对应的发生概率。因此,可以将风险作为一种随机变量,引入概率分布来描述风险的变化规律。
风险作为一种随机变量,可以通过期望值、标准差以及风险度来描述其特性。
1.期望值
期望值E(X),也称均值,是指一个随机变量的几种可能后果以其各自概率进行加权平均所得到的平均数,它反映随机变量重复发生时结果的平均值。
期望值
式中: ―随机变量;
―随机变量的第 个取值;i =1,2,3,…,n
―随机变量取的概率。
从风险衡量的角度,某一风险事件的期望值反映事件的实际产出。实际产出与目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反映该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该偏离程度越大,说明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也越大。
2.标准差
标准差SD(Standard Deviation),也记作,是指随机变量各个可能后果与期望值的绝对偏差程度。它反映随机事件可能后果值与期望值之间的分散程度。
标准差 =
=
式中: ―随机变量的第个取值;=1,2,3,…,n
―随机变量取的概率。
标准差数值的大小,反映了随机变量在期望值附近的集中程度。一般来说,标准差数值越小,随机变量在期望值附近越集中,随机变量风险越小。标准差数值越大,随机变量在期望值离散程度越大,随机变量风险越大。
3.风险度的正态分布描述
期望值、标准差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方案的风险程度,单纯依靠期望值、标准差无法判断方案风险程度的高低。因此这里提出风险度的定义,以求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全面反映方案的风险程度。如果估计风险变量变化在任意一范围之间,均值出现的可能性最大,大于或小于均值的数值出现的机会均等,则可以采用正态分布来描述。
所以房地产开发的整体过程中的风险度也是可以用正态分布描述的。
正态分布的密度函数为: =
式中:都是常数,则称随机变量x服从参数为的正态分布,记作。随机变量x的数学期望,标准差 。
4.房地产投资风险的综合评价方法
对于房地产投资风险的综合分析,在实践工作中主要是应用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AHP,the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是将与决策总是有关的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决策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方法。尤其适合于对决策结果难于直接准确计量的场合。
五、结论
本文回顾并深入分析了价值链理论,对风险在价值链中的作用做了详细论述。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决策阶段、建设前期、项目建设期、营销阶段和物业管理阶段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本文通过风险价值链对其进行了识别并加以分析,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期望值、标准差和风险度三个指标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引入层次分析法作为房地产投资风险的综合评价方法。风险价值链管理是一种项目全过程整合的管理方式,它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决策者正确认识并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很好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华夏出版社,2003
[2]李宝山:管理经济学[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计量在近十几年一直是国际会计理论前沿一个极富挑战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把公允价值会计的争议推上一个新的。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非金融资产项目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问题格外引人注目。目前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从公允价值以及成本模式两种会计模式中任选其一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并将选定的会计模式一贯地应用于其全部投资性房地产。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列报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11年是我国会计准则在国际趋同方面的关键时期,至该年基本实现了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与国际接轨,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是财务会计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迅速发展,房地产价格亦持续上涨,对持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来说,资产实际价值远超账面价值,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比成本计量模式能更好地反映其真实价值,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更恰当、更相关。按预期上市公司应偏好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受到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应该如何解决呢?
一、公允价值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中的应用现状
基于对我国国情和与国际接轨需求的双重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CAS3)允许企业有条件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CAS3实施已五年有余,其效果如何呢?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于2010年7月的《我国上市公司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2007年至2009年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分别为630家、690家和772家,绝大部分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极少,三年分别是18家、20家和25家,所占比例分别仅为2.86%、2.9%、3.24%。具体如表1、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虽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企业数量以及所占全部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比例都在逐渐增加,但总体来看变化不大,很多企业仍持观望态度,与准则的预期相去甚远。
尽管我国市场成熟度不高,但房地产市场近几年来一直比较活跃,加之受我国土地制度国情影响,上市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绝大部分都位于大中城市,一般而言都是满足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只有如此少的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呢?根据2009年、2010年披露的年报和2011年公告,许多房地产企业拥有众多投资性房地产,商业地产资源丰富,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投资性房地产仍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
更令人深思的是,发行外资股的上市公司,需按照境外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即便在国内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也需要在境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将公允价值模式规定为基准模式),因此对于这些“A+H公司”或“A+B公司”,采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显得更为合理。但事实上,除深发展、中国银行外,大多企业仍采用了成本计量模式,如浦东金桥(A+B)、北辰实业(A+H)就是在境内外分别采用了两种计量模式,在境内仍坚持成本模式计量,这样多此一举的行为,令人困惑。
二、投资性房地产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因素
公允价值的应用是CAS3的一大亮点,与成本模式相比,公允价值模式更能反映拥有大量投资性物业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有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经过前面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偏好与预期相去甚远,绝大多数都对公允价值计量持回避态度,下面我们就对其原因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投资性房地产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受企业外部因素影响分析
1.市场条件
众所周知,公允价值来源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因此,建立一个有序的、理性的、公平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体系是实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公允价值的运用只有具备活跃的市场,即市场必须是有序的、理性的、公平的,才能够为公允价值提供计量依据。如果市场不活跃,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机制,势必会影响投资性房地产合理价值的判断。在我国城市特别是一些大中型城市,房地产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初步具备公允价值计量运用的“土壤”,促使CAS3引入公允价值;同时除北京、上海等少数一线城市外,大部分城市尚未建立成熟的房地产二级市场,说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和规范。充分考虑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比较谨慎地运用。据此可以看出,市场条件和资本市场成熟度制约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的应用。
2.准则限制条件与市场监管层态度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应用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是按公允价值对其期末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存在减值的问题。
一、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及确认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专门的定义,而将其包括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中[1]。
2.成本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以下规定确定:(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3)投资者投入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分别以下情况确定: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的基础。②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并加减相关补价后的金额确定其成本。(5)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照所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6)企业合并所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分别以下情况处理:①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被合并方账面价值确定其成本。②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购买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涉及投资性房地产,其相关成本的确定按照固定资产成本确定方法确定[2]。
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的条件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场所;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取得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似、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似的建筑物。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企业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予以确定[3]。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和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计量取得时的成本和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按照初始取得的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自行建造取得或开发完成的投资性房地产
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且企业管理当局正式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行建造或开发产品用于经营出租、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企业管理当局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企业自行建造取得或开发完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科目[4]。
3.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将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该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5]。
4.由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当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时,按照转换日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原已经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原来确认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核算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当期的损益,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期末,应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四、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
1.后续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选择采用不同的后续计量方法:(1)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按照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2)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获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于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涉及投资性房地产,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于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即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减;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增[6]。
2.减值的处理
(1)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所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增。
3.应用案例
2011年8月20日,G银行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权,购买价款为18000000元,支付相关手续费300000元,款项全部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支付。企业购买后用于对外出租。G银行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2011年取得租金收入为800000元,已存入银行,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经复核,该投资性房地产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9000000元。2012年2月,G银行出售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取得价款22000000元。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五、结论
“投资性房地产”账户也可以用以核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和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记入借方;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和处置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结存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参考文献:
[1]李俚.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分析[J].科技致富向导,2008(22).
[2]徐琼,高云朝.试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08).
[3]王艳,张晗.我国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现状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1(02).
[4]王晶晶.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09).
【关键词】 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SWOT分析法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持有目的等方面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有显著区别,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资产单独计量,并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据《我国上市公司2010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4月30日,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833家上市公司中,27家上市公司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占比3.24%。说明新准则实行五年来,我国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仍然保持谨慎态度。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成本模式相比有怎样的差异,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处于怎样的运行环境,企业应采取什么对策做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工作,本文应用SWOT方法对以上问题作简要分析,期望对准则制定者、监管机构和企业完善会计政策有所裨益。
SWOT分析方法是一种发展战略分析方法,它最初用于企业战略分析,包括分析企业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威胁(Threats),然后用系统的思想将这些似乎独立的因素相互匹配起来进行综合评价,使得企业战略计划的制定更加科学全面。SWOT方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平衡系统分析体系,它自形成以来,被广泛应用于企业战略研究与竞争分析,成为战略管理和竞争情报的重要分析工具。现在,SWOT分析以其显著的结构化和系统性的特征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本文选用SWOT分析法分析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优劣势分析主要着眼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自身的特点及其与成本模式的比较,而机会和威胁分析将注意力放在外部环境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带来的影响上,最后将内部分析和外部分析结合起来,提出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优势S(Strengths)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能够客观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现时资产状况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它直接面向需求市场,具有投资额大、投资回报周期长和投资风险大的特点。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以及时反映其资产状况和盈利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指标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前,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照资产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前期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予以转销。一方面,由于我国房价总体趋势为在波动中上涨,多数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和企业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不确认业务成本,即使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当期利润总额也会增加;若是投资性房地产价格上涨,由于公允价值上升,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使利润总额上涨幅度扩大。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能够改善企业经营业绩,润色财务报表。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劣势W(Weaknesses)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条件严格并存在一定的执行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准则还规定,同一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因此,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才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不同,并非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达到准则要求;又由于企业财会部门的资源有限,一般需要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参与公允价值评估,这就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负担。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计处理过程相对复杂
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折旧可以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财会人员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调整利润总额,确认递延所得税,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加剧企业利润总额的波动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两者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对利润总额产生影响。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频繁,变化幅度较大,那么企业利润总额将随之波动,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甚至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不利的投资决策。
(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发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
净利润是基于企业权责发生制会计处理基础产生的,而权责发生制导致了净利润与现金流的相互背离。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引起利润总额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前仅仅反映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变动,所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加剧了利润与现金流的背离,增加了利润分配的难度。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当前的发展机会O(Opportunities)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国外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已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正是借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的是提高我国会计信息与国外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加我国财务报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认可度。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公允价值可靠性有待提高,为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出现,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制定了与我国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后续计量模式,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发展做了正确的引导。
(二)目前我国经济形势良好,多数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价值实现了保值增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通胀压力日益增强,土地资源稀缺性使得房地产不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生产要素,而是成为企业的一种投资项目,也成为了企业贮藏财富的一种手段。当前物价水平稳步上涨,货币购买力有所下降,多数投资性房地产通过收取租金或高价出售实现了资本保值增值,增强了扩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面临的环境威胁T(Threats)
(一)为挤出房地产泡沫,政府出台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十条),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2010年国十条开始执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希望能够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挤出房地产泡沫。政府的宏观调控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波动的担忧。为了防止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下跌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谨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遏制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大多数企业依然选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可根据其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自行选择后续计量模式,而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同选择降低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截至2011年4月30日,96.76%的上市公司依然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没有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为了维持与同行业同地区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成本计量模式占主导地位的环境制约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发展。
(三)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价格。通常在确定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需要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房地产交易仍处于自发状态,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这就给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造成了困难,也降低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阻碍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普遍应用。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SWOT分析结论详见表1。
五、完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SO策略——加强监督和指导
会计政策选择给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也不例外。目前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试图依靠公允价值的优势抓住外部机会,一方面出于企业长足发展的考虑,另一方面可能立足于企业当前的盈余管理动机。为了促进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监管层应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践的监督和指导。首先,要结合理论和实践研究,从准则层面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虽然我国在引入公允价值时保持了谨慎态度,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制定了严谨的操作规范,但是政策漏洞依然存在,例如投资性房地产与非投资性房地产之间的转换条件较为宽松,企业可通过资产项目的转换实现计量模式的转换,违背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的规定,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准则。其次,要强制企业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包括介绍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状况,论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合理性,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信息来源和估值技术等相关信息,增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的可信度。最后,要加强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审计。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公允价值审计也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审计人员需要特别注重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增加审计资源的投入,加强与各个相关方面的沟通,搜集充分证据后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作出客观评价。
(二)ST策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优势和它面临的环境威胁来看,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自身的优势难以发挥,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尽快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要建立一个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平台,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管理,改变当前的混乱秩序,增加房地产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构建房地产价值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充分披露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动态发展,为企业获取准确有效的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提供有利条件。
(三)WO策略——提高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
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应用环境,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要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克服其应用障碍,也就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首先,要帮助会计人员从思想上树立公允价值观念。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间尚短,企业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还很陌生,存在一定畏难情绪,因此,要提高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认知和认可,树立正确的公允价值计量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的技术指导,出台技术规范条例,增加相关技术培训,帮助会计人员克服评估技术难题。再次,要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利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会计人员职业行为,以提高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WT策略——披露两种模式的计量结果
要想弱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劣势和避免外部环境的威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同时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成本计量模式的计量结果。披露两种财务报表,方便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自身对公允价值的判断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只能选用一种后续计量模式计量企业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并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能转为成本模式,而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因素较多,实现准则要求难度较大。虽然披露两种计量结果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可以突破准则限制,也可以弱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本身的缺陷。
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公允价值,也给我国实现双轨披露提供了借鉴。因此,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发展的初期,采用双轨披露制度,或许能够有效推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应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方面要从公允价值模式本身出发,完善会计准则规范;另一方面要从公允价值模式应用外部环境出发,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同时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水平。只有这样,才可趋利避害、扬长避短。随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在实践中的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相信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在相关各方的努力下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并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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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多因素
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加之最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引入令一些地区的房地产价格可以更加可靠地计量。由于房地产的现时价值经常高出其初始投资成本而获得大幅增值空间,这就使得投资用的房地产与一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很大差异。如果企业仍将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依据历史成本入账,期末以扣除折旧、摊销及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作为账面价值,那么就无法在表内体现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值部分,这样不能与现代房地产市场价格发展趋同。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应用将对企业利润、净资产以及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同时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接轨。本文将从多因素角度对公允价值计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
一、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提出的背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提出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并单独核算和反映,其目的是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根据规定,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因此,当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二)房价的大幅波动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规模总量不断扩大,加之土地开发成本上升、市场需求扩大、房地产金融的支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房地产的价格出现了普遍上升和波动的局面(见图1)。
如果企业的不动产价值仍然只能按原账面价值来反映,会计报表揭示的信息是以不变的历史成本计量的结果,也就不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成本计量模式的局限性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计量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这与以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量仍然没有太大差别,反应不出新会计准则改革的目的。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业务模式不断趋向于多样化,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内在需求日益增长,实际上有些企业早已经在会计处理中变相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某上市公司因股价操纵而震惊全国,该公司的股价不断上涨,原因是该公司对其将要投资用的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了重估,并按评估值进行了调账,相应调增了资本公积,然后再将该部分资本公积按1:1的比例转增股本,即每10股送10股。虽然当时该公司受到了证监会的严厉处罚,但也反映了中国早期的企业对引入公允价值的强烈愿望。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我国推行的有利因素
(一)公允价值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随时间变化的真实价值
公允价值是客观且动态的计量属性体系,具体表现为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计量属性,与历史成本价值的静态计量相比,更具动态性。投资性房地产不同于其他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允价值的使用使得企业信息更为透明,有利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利益者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以为投资和再投资打好基础。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产”科目,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进行专门计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 而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作相反分录,从产出的角度强调现在和未来的价值量,从而使企业的利润与净资产价值更加准确地得到计量与披露。
(二)提高了企业融资能力
在当前的市场下,部分大中型城市房地产存在资本的增值,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提升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溢价将在账面中充分体现。以陆家嘴为首的一些投资性房地产数量庞大的公司,其资产数倍于账面的溢价巨额利润将在账面浮现,这将大幅提升企业价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借贷交易也会随之增多,有助于企业提升融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链紧张的局面。在当前有利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新的会计模式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重要发展机遇。
(三)更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在币值不变这一潜在假设前提下而提出的。但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以及2007、2008年以来我国物价动荡不定的大环境中,这种计量的缺陷凸显出来。而相对于历史成本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可以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较好地吻合,更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新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对会计核算的传统思维是一次全面挑战。
(四)避免一些房地产企业操纵利润
以前,历史成本原则对于遏制企业恶意操纵利润,提高企业盈利质量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已不能适应当今的市场环境。资产计量从历史成本价值转为公允价值时,净利润的波动会加大,特别是拥有较多投资性房产的企业,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都将大幅上升。为避免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新准则操纵利润,新准则明确规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由历史成本计量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时的收益,这样避免了因计量模式的变换来控制利润的浮动。
(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计量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时要利用公允价值计量。由于国外很多国家已经有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成熟的专业评估市场和技术,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使用奠定了很有利的基础。我国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虽然不完全具备成熟的市场环境,但将会促进我国不断加快完善各类市场的建立和专业评估能力的加强,这一点将有利于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并且这种趋同将更加方便以后投资者对比国内、国外企业资产的价值做出分析决策,更加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推行过程中的难题
(一)公允价值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高成本和差异性
中国现阶段的市场不完善、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变化幅度大可能会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并且原有历史成本计量仍存在可行性,给推广新方法带来不便。由于房地产的价格变化迅速,若要做到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势必会经常性进行评估,使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成本增加,直接影响企业损益。另外,公允价值究竟应该是多少,不同的评估方式、不同机构的鉴定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和误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差额,新准则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这项规定在我国一些地区公允价值不够公允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提供良好的机会。
(二)影响股价的评估
公允价值波动计入当年损益,公司的利润将会巨幅波动,股价将有巨大波动。即便公允价值仅出现5%左右的小幅波动,意味着损益可能出现成倍的变化。每股收益的极不稳定,使投资性地产股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以前一贯采用的PE市盈率估值法的参考价值大大降低,使分析预测面临较大难题。所以,我们必须寻找更加有效可行的估值方法与之配合。
(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很多企业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主要原因是不少企业认为按这种方法入账,会大幅提高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从税法遵从收付实现制的角度来分析,所得税税负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和摊销,还是会相应减少费用摊销,增加企业的所得税。目前,房产税有两种征收标准:一是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另一种按投资性房地产原值的80%征收1.2%的房产税。那么新准则执行后,对于适用第二种征收标准的房地产来说,按原账面价值征收,则对房产税没有影响,但若相应改变按公允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影响程度将会大幅上升。那么,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为了避免增加成本,在方法的选择上也会谨慎,也会对推广有一定影响。
四、公允价值计量推行的前景
(一)在大中型城市推广
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满足: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大部分的大中型城市而言,各类市场已日趋完善。大中型城市由于存在许多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和比较成熟的评估机构,使得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并且可使用状况相近的土地也可以得到相应评估机构的计量。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表明,2007年7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销售价格上涨7.6%,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上涨8.2%,二手住宅价格上涨7.4%;房产租赁价格上涨2.6%。由此可见,大中型城市存在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价格披露机制,是推广的首选对象。目前,全国70个大中型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可以分别得到可靠计量,下图为选取的35个城市2008年1月以来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同比变化(见图2)。
(二)在上市公司中大力推行
上市公司的各项会计信息需要公允地披露,以供各利益相关者的使用,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最能准确反映企业资产情况,并且有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中同行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比较分析。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和损失,可利用重估净资产法(RNAV)与市盈率估值(PE)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估价,避免了每股收益变化过来带来的评估不准确的弊端。
(三)政府所做的努力
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推广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在2007年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协调的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征求意见稿),暂定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导致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这样免除了一些可行此法企业的后顾之忧。其实,房地产价值增值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起初变化幅度最大,鉴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价格浮动的日趋平缓,使得以后各期变化会相对减弱。另一方面,政府也应下大力量培育更多更专业的评估机构,统一测量口径,与日趋完善的市场环境相协调,使投资性房地产的价格更加公允有效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情况。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具有客观需要和实施的必要性,在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在我国大中城市及上市公司中的推行是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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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成本计价模式,公允价值模式,客观因素,自利
1.引言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建立与国际财务报告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于2006年初构建起了一套包含39项会计准则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同时鼓励其他形式企业执行。在此次准则体系修改中,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允许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对部分资产选择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中《第三号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行被认为将对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理由是由于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因而过去形成的由成本计价而被低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可实现价值的快速回归,从而可实现企业业绩大幅攀升[1-3] 。
此次准则体系修改中,对企业影响重大的修改之一是允许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对部分资产选择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中《第三号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的实行被认为将对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理由是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会迅速将其过去采用的成本计价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价模式,这样可以对因使用成本计价而被低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实现价值的快速回归,从而实现企业业绩大幅攀升[1-3] 。
但直到2009年10月,上市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显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企业数量仍很少,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计价的准则变动对上市企业的整体影响很小[4, 5] 。针对此现象学者们展开了积极地探讨,主要从客观角度总结了许多影响企业选择公允价 值计价的因素[6, 7] 。
本文认为客观因素制约影响了小部分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选择,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上市企业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做出了不变更计价模式的选择。后文将对此观点进行论证,并对管理层如何进行计价变更决策展开具体分析自利,对为何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数量很少的现象给出解释。
2.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特点及公允价值计价效应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并规定为如下范围: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在新准则中被认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单独划分投资性房地产是基于房地产实务对固定资产区分的需要而提出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的披露,提高会计的相关性。旧准则里投资性房地产被当作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的资产看待,也采用相应的估计使用年限对其提取折旧。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发现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而采用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往往不能反映此类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基于此,业界和学术界认为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处理不合适。因此,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原有的固定资产中划分出来,作为单独一类确定会计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由此应运而生。
2.1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计价特点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在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上有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1)归入的资产性质变化
在旧的会计准则中,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内容分散在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三个部分,由于各个部分的资产性质不同,因而会计处理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作为企业存货,按存货准则规范处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和企业的一般性固定资产一样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准则规范处理;对外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持有并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准则的规范来进行处理。而在新准则中,这些不同用途的房地产统一归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同样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2.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变化
旧准则中,归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价的房地产主要以成本模式计价,归入存货资产的房地产则以成本与市价熟低法原则计价,在房地产市场价格节节攀升的情况下,成本价格要远低于市场价格,由此会计账目价值与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额。而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公允价值(fair value)意指“公平合理之价值”。
3.后续计量变化
在旧会计准则中,归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房地产分别按照该类资产的后续计价规定进行计量。
新会计准则下的房地产后续计量则规定:原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但是一旦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允许再变更为成本模式计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自利,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2公允价值计价效应
我国上市企业已普遍设立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在已实施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变更决策为实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1)极大地提升企业利润,改善企业以往较差的经营业绩,甚至力挽狂澜帮助企业避免被退市。2)改善企业报表中如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等会计指标,增强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信心,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融资以获得发展。例如ST百花通过计价模式的变更获得了巨大的价值。作为一家以餐饮为主的上市企业,ST百花2004、2005连续两年亏损,而且2006年也了预亏的报告,但最后在年报中公司通过对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公允价值计价模式实现了净利润,从而避免了被退市的厄运。
虽然具有可观的公允价值计价效应,然而直到2009年10月,上市企业的相关财务报告显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企业数量仍很少。表1是我国设有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上市企业有关计量模式的统计表,说明了上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积极性不高,可看出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的上市企业数量呈现出逐渐增多趋势。上市企业仍较普遍地实施成本计价模式,与新会计准则推出前预测上市企业将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大相径庭。
表1 我国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计量模式情况表
年 度
2006
2007
2008
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上市公司
619家
657家
690家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上市公司
10家
【关键词】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一、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特点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涉足房地产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2006年我国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全面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之际,新增《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要求对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单独确认。该准则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很多地方体现中国特色,特别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方面表现得十分谨慎。
首先是有条件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优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同,我国准则侧重于采用成本模式。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具备两个条件:a.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相关信息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会计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确定后,不能再变更为成本模式。
其次涉及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相关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差额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准则的特点是对同一资产价值发生增减不同方向变化产生的差额区别对待。规定如果转换当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大于账面价值,应当将差额在己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此方法处理,而存货及自建投资性房地产则无论价值增加或减少其差额都计入当期损益。
最后在披露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成本模式下仍应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我国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企业要披露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与方法,而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并不要求披露公允价值。
二、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现状
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所具有的谨慎特点不仅在准则制定时表露无遗,而且还能得到上市公司准则应用时统计数据的充分证明。总体上看,07、08、09三年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分别为630家、690家和772家,分别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0%、42%、45%。其中绝大部分采用成本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极少,笔者结合有关统计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公开资料查阅相关上市公司报表,确认三年分别为17家、20家和25家(见附表),分别约占2.70%、2.90%、3.24%,可见企业对公允价值模式的运用普遍相当谨慎,远低于此前市场普遍预期。2010年由于房价继续高涨,物业税呼之欲出,很多企业由此担心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负担,没有新增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因此2010年仍然保持为25家。下面就其具体应用情况作些描述:
(一)从涉及行业来看,以房地产类公司居多
25家中,房地产公司9家,占36%,它们分别是:津滨发展、卧龙地产、正和股份、金融街、金宇车城、中航地产、泛海建设、世茂股份、武汉控股(该公司2010年房地产行业收入超过60%,实现向房地产行业转型)。另外银行业4家,占16%,分别是: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及宁波银行。其他12家分别涉及商业零售业、纺织业、化工业、酿酒业、航空业等等。这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类公司资产中投资性房地产相对其他行业来说较多,特别是一些拥有商业地产的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更能发挥其反映资产真实价值的优势,对公司和投资者而言更有意义。这种现象在2007年刚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时并不明显,在近两年,特别是2009年随着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公允价值计量受到更多房地产公司青睐。
(二)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对公司影响看,多数公司影响不大
这可从两个比重进行分析。一是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比例。25家公司中12家的占比只有1%左右,应该说投资性房地产少的公司,无论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对公司影响都不大。与之相对的是10家比重接近或超过10%,有1家投资性房地产占总资产比重甚至快达到90%。但总的来看,并没有象通常所料想的那样,表现出投资性房地产较多的公司偏好公允价值计量的现象。二是房地产租金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根据2010年财务报表分析,有14家公司在营业收入中没有单独列出房地产租金收入,可见比例相当低,有单独列出的9家超过1%,1家不足1%,另外1家房地产公司没有单列租金收入,全部包括在房地产行业收入中披露。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依据与方法各异,大多数公司有披露
根据2010年年报,有10家根据独立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确定,但有2家并未列出具体评估公司名称,10家参考同市场同类房地产价格由公司自行确定,有3家根据第三方调查报告确定,另外有2家没有说明确定依据。无论是评估给出还是自行确定,大多数只是较笼统地说明按市场法确定公允价值,具体方法不明。
(四)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大多数公司还是空白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是为保证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合法有效取得及其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而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25家公司中,只有昆百大、金融街、中航地产、世茂股份4家公布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管理办法,其他21家公司虽然按照证监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运行效果由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鉴证,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很多方面与投资性房地产有一定关联,但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方法、原则等方面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内部管理制度。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应用现状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公司选用公允价值是以反映公司资产真实价值,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为目的的,他们为公允价值计量作了十分有益的尝试。但由此也可发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
与成本模式相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用计提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摊销,可以降低当期费用,提高公司利润,同时在近两年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还可以提高资产总额,降低资产负债率,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利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使存在使公司业绩不稳定、降低折旧税盾作用、增加资产评估成本等因素,但两相比较,公允价值计量的种种优势为避免上市公司“披星戴帽”或做到账面扭亏为盈或粉饰财务状况以满足融资要求等等还是具有显而易见的良好效果,因而为一些公司所利用。以ST华侨(600759)为例,其2007年年报显示,2007年度新增13.181亿元投资性房地产,当年因公允价值上升增加资产580万元,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收益580万元相比,因无需计提折旧而增加的利润5270万元(按取得成本13.181亿元和折旧年限25年估计)更为可观。再如,深方大(000055)2007年度非经常性收益总额是利润总额的2倍多,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为4232万元,占非经常性收益5701万元的74.23%,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62万元。可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该公司当年实现账面盈利的主要因素。
(二)公允价值确定存在较大的可操纵空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规定有确凿证据公允价值可持续可靠取得条件下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并要求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依据予以披露,但究竟具体使用什么方法与依据仍由公司自主确定,这无疑给上市公司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可以说,公允价值计量运用关键在其确定依据与方法上,然而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允价值确定方法与依据的分析可知,实际上很多公司是参照市场价自行确定计算公允价值的,也没有说明计算方法与程序,有的虽然说明依据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但并没有披露具体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报告书,还有的根本没披露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确定方法与程序的说明也较笼统,有的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幅度远远超过当年同类市场正常增长幅度,这不能不使报表使用者对其价值真实性客观性产生怀疑。另外,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司很少,有的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多数公司仍缺乏这种自我约束机制,使公允价值确定更加主观随意。
(三)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不够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披露较少。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三部分。近些年很多公司因地址搬迁或扩建需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较普遍。但从25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司报表分析,投资性房地产涉及范围几乎都是房屋建筑物,很少涉及土地使用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似乎全部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了,还在每年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年限摊销成本,这种做法显然无法反映一些上市公司囤地的投资目的与实际收益,没有让报表使用者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完整信息。新华社2010年10月的报道曾披露,泛海建设(000046)在北京繁华地带购置的4块土地闲置6年,其间5次调整建设规划。据估算,在这6年期间开发商仅靠坐收土地和房地产自然升值的利润就超过200亿元。可是在公司报表投资性房地产或无形资产附注中却找不到有关这些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信息。第二,25家公司中有13家没有投资性房地产具体项目名称,只有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与公允价值变动分类数据资料,报表阅读者无法了解公司主要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单位价格,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无法根据会计报告判断上市公司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
四、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规范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大背景下,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符合财务会计未来发展方向。针对上市公司在应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建议从以下四方面进一步予以规范:
(一)完善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相关会计准则,加强政府监管
第一是加快制定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11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共同了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最新规定,以实现公允价值项目趋同。制定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显得更加紧迫。以此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导性文件,保证公允价值取得、评估和变动的准确性。第二是完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与公允价值确定的一些相关因素,如具体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等。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估价作法,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独立评估,并要求披露评估报告,不能企业自己评估或聘请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非专业评估机构,避免人为操纵企业利润。第三是规范土地使用权归类标准,以确保以投资为目的而持有的土地归入投资性房地产,完整披露相关信息。
(二)完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公允价值计量创造条件
第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活跃的市场是公允价值运用的基本前提,但是我国目前房地产缺乏完善的市场,价格及相关信息不健全。为了增强公允价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建立良好的交易环境、推行适当的优惠政策等,培育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加快推行包括《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在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与公信力。
(三)建立健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步伐加快,公司面临的的风险越来越大,为此我国监管部门不断提高对上市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与内部控制整体要求相一致,有必要要求上市公司就公允价值订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审议程序,用以明确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计量依据、计量程序与计量原则,并严格、有效地将其执行,有助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操作,降低随意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教育与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的引入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内容,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鼓励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有关公允价值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国会计人员整体职业判断水平。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中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为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方便,这就要求我们加强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主观上消除利润操纵的动机。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3]相关上市公司2007年――2011年公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4]张鸣.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选择的影响研究[J].财会学习,2010,2.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动态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7-0142-02
1引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就是一个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支付的费用的总和,因此,从广义上说,工程造价管理也可理解为项目成本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工程管理中对工程造价的计算与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项目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与经济活动,也是工程管理工作中一个独特的、相对独立的领域。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我国提出了全过程造价管理( wholeprocess cost managent -WPCM )的思想和观念,它的主要思想就是要求工程造价的计算与控制必须从项目立项开始直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按照这一理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就是从项目前期工作抓起,在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的基础上,对建设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全过程的一等系列过程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体评价,以保证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本文从工程经济的角度出发,就房地产投资项目在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方面,阐述在建筑项目运作过程中,如何运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与办法,做好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对造价形成过程的一切费用进行科学的分析与测算,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
房地产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工作重点主要应放在如下三个阶段,即决策阶段、规划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
2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建筑项目各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
最高,达到80%~90%。因此,决策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阶段,直接影响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是否科学合理。
在具体建筑工程实践中,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2.1项目选址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基础
1)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
2)项目要有准确的市场预测与市场定位;
3)要编制科学的环境评价报告;
4)应做好地质初勘工作,因为地质情况对住宅项目造价影响甚大。
2.2应编制项目成本投资估算控制表
根据工程造价具有建设各阶段计价的层次性特点,决策阶段主要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投资估算。按照工程造价理论,投资估算的内容应包含: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基本预备费;
5)涨价预备费;
6) 建设期货款利息;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结合建筑项目的特点,在项目选址已定,市场分析已完成的基础上,应该在项目决策阶段编制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指导意义更大的估算――项目成本投资估算控制表。在实际工作中,可结合财务成本核算科目为基础,以房地产投资为例,部分项工作为内容编制项目成本投资估算控制表,详见表1。
根据表1,应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应用工程造价的层次性计价特点,结合成本分析,按照前者指导后者的原则,指导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计价控制工作,可有效避免不合理的“三超”现象,取得良好的控制效果。
3规划设计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措施
设计阶段是体现投资估算的实施阶段,是项目决策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全面详尽的体现,是项目计划的具体化,如果说决策阶段投资估概算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静态控制的话,那么规划设计阶段可以说就是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动态控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特点,该阶段主要可在总平面规划设计、单体施工图设计及环境设计三个环节对工程造价进行重点控制。
3.1总平面规划设计
1)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在“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上体现最合理的土地成本;
2)结合城市基础设施资源情况,对水、电、气、讯、路、下排进行合理的综合管线设计,其中重点应对水、电容量做科学的、一定前瞻性的预留,污水系统应结合现有城市资源进行近期、长期的设计。
3.2单体施工图设计阶段
该阶段应采用限额设计的办法,将重点放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上,通过施工图预算,将设计控制在原概算范围内。重点围绕桩基、结构设计二个方面:
1)桩基设计方面:在多层住宅中,据测算,桩基部份的工程造价比重占整个单体建安造价的8%~20%之间。其差别就在于桩型的选择,以本市某项目多层住宅工程常用的两种桩型进行对比,其结果见表2 。
2)结构设计:应重点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对钢筋取值及用量、板厚、不合理的错层设计等方面进行审核,以避免造成看不见的工程造价增加,处理好安全可靠与经济适用的关系。
4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
按照工程造价理论,该阶段是工程造价形成的主要阶段。它主要通过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施工中的动态控制,确定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及工程竣工时的结算价,是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
4.1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把好投标人资格预审关。应从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资信等资质方面进行评估,目的是筛选出优秀的投标人,以降低工程承包风险。
2)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合理的投标条件
① 根据住宅工程的特点,其工期短,工程总投资相对规模不大,应采取工程量清单、固定合同价格的方式,以降低房地产企业因建筑、建材市场变化等因素带来的市场风险。
② 对设计中含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项目,无定额项目无单价、信息价可参照的,应重点说明,让投标人明确在投标时以综合价报价,以避免结算纠纷。
③ 确定合理、科学的评标原则:对有标底的,可在评标前确定合理的中标降低率,在综合考虑投标人响应质量、工期等投标条件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的前提下,采取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从中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资信可靠且报价合理的承建单位。
3)严格依照工程招投标有关文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注意合同的结构及合同价,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风险因素承担等重要条款,应以专用条款或补充合同的方式加以约束。
4.2加强工程施工事中控制
1)严格控制施工中设计变更,经论证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力求减少变更费用,可制定设计变更的程序加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
2)加强现场鉴证工作。施工中往往有各种不可预见的现场因素,导致标外工程量项目增加现象,如基础土方量、井点降水等,现场工程师应在合理安排施工组织、加强技术措施的前提下,按实签证、审核,以真实反映实际工程造价。
3)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款支付。
4)及时掌握国家工程造价调价动态。
5)对可能存在的工程造价目标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5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综合措施
工程造价控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应当从多方面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
1)建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体系,从组织、技术、经济与合同四个方面人手,构建工程造价控制机制:
① 组织手段:就是应明确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同时确定其工作考核标准;
② 技术手段:主要是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核比较,对其适用性进行论证,从而寻求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技术措施。
③ 经济手段:就是收集、加工、整理工程经济信息的数据,对造价控制目标进行资质、经济、财务诸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如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成本变化动态分析、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工程款支付审查等。
④ 合同手段:就是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等的建设行为,都要以签定合同的方式加以约束,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其工作。
2)充分发挥社会化监理服务功能,建立监理单位、政府质检等各方面、各层次组成的项目管理监控体系
3)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充分利用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造价控制水平。具体做法是:将控制表中各分部分项工程指标依照ISO质量管理总手册相应条款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以此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在IS0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及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如表3。
6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投资项目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是在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的系统活动,其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概括而言,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就是以决策阶段的估算为静态控制,以设计、施工等实施阶段的动态管理组成的,因此,宜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措施,将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估、预算或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工程造价“三超”现象的发生,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 张允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投标报价[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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