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14: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设项目税收,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关键词:PPP项目公司;建设期;涉税问题
我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对于欧洲国家起源比较晚,从2013年开始进入全面发展阶段。PPP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金额大、项目周期比较长,因此存在的财税风险也很大,尤其我国存在部分PPP项目操作不规范、变相融资等现象存在,使PPP项目推动压力增大。目前我国PPP项目落地率达55%左右,处于建设期的项目居多,随着PPP项目规模的扩大,建设期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的差异也在显现,加之目前我国未建立完善的PPP项目税收管理办法,PPP项目的税收激励政策严重缺位,影响PPP项目的推动进程。PPP项目建设期如未能进行很好的税收筹划将影响PPP项目全流程财税问题,在此,我将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建设期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项目建设前期的税收问题
PPP项目多数为不动产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会直接影响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务成本。项目公司一般通过“招拍挂”、无偿划拨、购买陈旧建筑物、烂尾楼及其他构筑物方式取得与地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1.增值税方面:PPP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未形成收入,但会有大量的进项税产生,且进项税只抵不退的税收政策,从而占用建设期间的资金成本。2.印花税方面:PPP项目建设阶段的印花税负很大,会使项目公司产生很大的资金压力。PPP项目合同的签订也存在着一定的涉税风险。3.契税方面:在项目建设前期,拆迁补偿及土地出让金都会影响契税的计税基础,会产生多纳契税的风险。4.企业所得税方面: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费用的支付,直接影响项目公司成本确认,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产生的税收问题
1.增值税方面:项目公司成立后将进行组织项目建设施工,与承包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运营投资方和建设方,需要从项目周期全流程角度考虑增值税给PPP项目带来的影响。如存在项目公司拆迁补偿不能进项税抵扣,建设期融资所取得贷款利息不能进项抵扣,项目公司建设结束形成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前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留抵而造成资金压力等问题。2.关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并未产生应税收入,但会对项目运营期产生重大所得税影响,甲供工程直接影响项目公司采购成本,甲供的税收优惠尚未落到实处,施工方的人工费、地方料(如砂、土、石料等)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都直接影响了项目公司的所得税问题。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在前面对涉及的各税种进行涉税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的问题还是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方面。
(一)项目筹建阶段
1.关于增值税:在建设期间,会产生大量的进项税,如果项目公司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税收登记,而且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都会产生大量的税收负担。PPP项目公司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时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而此时平台公司往往只能出具往来票据,而无法取得拆迁办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如果拆迁补偿款是由项目公司支付给个人,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项目公司税负增加。2.关于印花税:因为大量的合同会在项目建设前期签署,印花税项目多,金额大,会占用资金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PPP项目的印花税优惠事项,会造成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的税收负担。3.关于契税:当前很多PPP项目都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情况,因为这部款项不能冲减当初合同约定的相关成本费用,造成契税计税依据得不到减少,多缴了契税。4.关于企业所得税:PPP项目公司一般都会涉及拆迁补偿问题,一般由政府支付给项目公司形成收入。但PPP项目支付的拆迁费用,如果前期已由政府垫付,项目公司而无法取得正规财政监制票据而导致此项支出不得进行税前列支。
(二)项目建造阶段
1.关于增值税:项目建造形成不同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相同,项目建造中涉及增值税问题比较多,增值税税务处理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之间的税务处理,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税务处理,三者之间有很密切的关联性,很难分开定论。建设期项目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构成是工程的外包,项目公司工程外包成本也就是总承包是建筑施工收入,总承包方往往是社会资本方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此看来,社会资本方,既作为项目投资者,又作为项目实际建造施工方,需要考虑全链条的成本税务问题。而项目公司需要综合考虑整个生命周期以及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整体税负。2.关于企业所得税:项目公司在采取外包建设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并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发包给其他方,因此项目公司不应该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应该视PPP项目合同内容规定,分别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另外,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招投标的发包方是BOT业务的项目公司,建筑企业一般将建筑发票开发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常以固定资产列示,未计入无形资产,将影响项目运营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税收影响。
三、问题的建议解决
结合上述原因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充分认识到PPP项目的重要意义和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的必然性,只有从上到下形成共识,才可能集中可能集中的全部力量来实施PPP项目,才可能发挥PPP项目功能,成为引领当前经济发展走出困局的良策。二是要出台相关法律、税收专项政策,支持PPP项目健康有序发展,那就是向国家呼吁尽快出PPP项目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防止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造成违法风险,比如操作不当会成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或融资手段。在税收方面,比如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优惠仅给到了公共基础设施方面,而对于公共服务的医院、学校等并没有此项优惠政策。
(一)项目筹建阶段
1.建设期增值税考虑:项目公司因为是履行受托责任,取得的用于拆迁补偿的费用,不作为自己的收入,不交增值税,或者仅就劳务所得部分缴纳增值税。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从流转税看,主要指增值税及其附加费。自实行了“营改增”,项目公司要享受增值税税收待遇,首先,需要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取得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身份;其次,在开展自营工程或分包工程时,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后,充分了解并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在承建城市污水处理时,可以享受现行规定中的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以及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由于相关的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应地,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予以免征。建议项目公司同样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拆迁补偿款的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差额扣除的办法减轻增值税税负。2.印花税方面考虑:建议修订并出台有关PPP项目印花税优惠政策,如延长印花税的纳税时间,在合同完成的时间内分段履行,而不是在合同升效之日起执行;调整印花税税率,以减轻项目建设期的资金压力;对所得税减免范围同样适用于印花税。建议出台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明确PPP项目合同免税的优惠政策。3.契税方面考虑:在PPP项目实践中,基于实际上最终的拆迁补偿款由政府承担这一事实,对这部分补偿费较为合理的办法就是,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不提及拆迁补偿费问题,而另外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明确拆迁补偿费由政府负责,项目公司仅受托代为履行,以减少契税基数。同时也减少项目运营期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产生的影响。4.所得税方面考虑:拆迁发生的支出不作为本公司费用,收到拆迁补偿费用时,也不做为本公司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及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业务,陆续推出了各种形式的“以奖代补”政策。这种奖励是否属于项目公司的应税所得,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因此,项目公司需要按照以上条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时应单设账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从而可以享受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的免税。
(二)项目建设施工阶段
1.增值税进项税角度考虑:PPP项目在建设期一般没有营业收入产生,建议采用先退后抵的原则给予政策导向支持,或者在运营期间以政府补助的形式进行差额结算,以减轻当地财政压力。建设期间可以考虑采取甲供、清包工的方式并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以降低税负成本。财务人员要基于投资方与施工方为同一集团公司这一条件,以降低整体税负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无法提供完整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投资项目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混凝土、物流等子公司的建设,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便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的发票从而进行项目进项税的抵扣。此外项目公司选择施工合作对象时,要尽可能挑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施工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公司等等,从而达到进项税额的最大限度抵扣,降低施工方的增值税缴纳额。2.企业所得税方面考虑:在建设阶段项目公司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若施工方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形,则更应加强关注。在项目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金额较大,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首先,建议项目公司成立之初要及时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其次,在项目公司成立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用,如果在此期间并未按简易征收申报纳税,则项目公司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关键词】水土保持设施;分析;存在问题;建设企业
前言
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问题,主要是为了完善水土保持实验报告和总结实施方案,可以保证建设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通过分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按照实际的地理位置和防护措施的实行,合理的评价设施的使用价值。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情况等给出一些建议。分析验收所存在的问题,是行政验收的核心技术,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1 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林草覆盖率不合格
在政府没有制定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之前,由于大多数水土保持编制企业对其主要中心要点不明确。一直追求认为高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合理的,导致林草覆盖率指标与实际相差很大。比如:火电厂企业所设计林草覆盖率为45%以上、码头目标值为60%以上。除外,由于建设后期过程中生产方案的调整以及平面建设,导致了可绿化面积减少。引起设计的林草覆盖率指标远远高于实际的林草覆盖率。
1.2 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
在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534―2008)中,规定直接影响区的定义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目标位置以外造成危害的地理环境。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由于直接影响区无法被选定,故很多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有不同看法。比如:有的将界定为零,有的则与原来的方案值一样。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并不能用任何方法测定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建设项目会破坏周边的环境以及会引起水土流失。
1.3 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
当今社会,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企业。让其全权负责。然而,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于水土保持不太关心。也不按照政府及企业所规定的要求去做,随意选取废土场址。导致土场变更比例较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找到明确的土石堆放位置。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方便,将废土导致最近地点,忽略了水土保持方案。从而使水土保持工程无法从根本得以解决。以上这两种问题导致了废土场地的位置变更速度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难以实施。
1.4 临时措施验收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企业注重工程措施的设计。对于临时措施并不注意,因此,临时措施的设计也非常不贴实际。因为部分工程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工作投入比较晚,再由于取消了临时措施的验收工作,所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工作质量差。调出以前的视屏录像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临时措施出现了许多问题。
1.5 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
在施工企业动工之前,必须选取一个合理的临建土地。临建设施占地主要是施工地点、堆场、便道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利用金,多数已经缴纳,也明确要求了场地的恢复责任。但是,地方的政府部门却不愿意接受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难以恢复,成为影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此外,规定要求,在临时场地用完之后,马上对其进行自然植被的回复工作。然而,大多数施工单位将场地改为了建设用地,一些单位将其改为耕作地,严重的影响了植被的恢复工作,从而导致场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合理。
1.6 变更备案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再加上企业管理工作的松弛,导致了对方案的变更不合理。根据我国发行的水土保持法中第三条规定:当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时,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且让评估单位做出判断。当需要做出重大的改变时,应当交由原单位进行审批。当前,主要出现的问题时水土保持方案改变和变更备案等等。且没有交给相关评估单位进行审批。
2 分析过程中重点问题的处理方法
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对于林草覆盖率不合格问题,专家建议,在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工作中,如果实际的林草覆盖率不合理时,可以按照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中的规定去做。假若,确实达不到这个标准时,合理分析,验证是不是由于一些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达到指标。只需要我们早后来的估测报告中,给出合理的原因即可。第二,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有专家认为,对于一些以前没有检测过水土保持的项目,应该根据实际的项目建设情况来确定直接影响区。如果项目的所有数据与原来所批准的方案一样,则可以采用原来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有检测资料的工程,则按照原报告来计列。采用以上的方案,说明了原批复方案的价值性,同时也告诉我们水土保持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三,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专家认为,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过程中,选用正确的地理位置。那么就应该准确分析当地的地理条件。并且考虑废土场地的限制因素。一些废土唱对于选址并没有要求,那么施工企业就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比如对于现场措施的完善。评估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一般来说,大多数地方将废土回收利用,然后出售。由于要加工成碎石,所以应该对于周边的栏杆、护坡等控制性措施严抓,以此有效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并且让施工单位与政府人员达成水土流失协议,以确保水土流失工作的合理进行。第四,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由于建设企业同地方对于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工作都不愿承认,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于临建土地的管理工作。对于临时占地的利用问题,应该注重一下几个原则:对于已经改造的临时用地,在没有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应该以责任文件形式交由相关单位,并说明后续责任;当政府有相关的利用措施时,应当由工程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如果对于临时用地没有明确的后续利用措施,那么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措施来进行管理。第五,临时措施验收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建设企业对于这些细节并不重视,所以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就不到位。对于有过水土保持检测的项目,应该按照以前的监测资料。可以直接使用监测报告里面的数据进行评价;对于那些实际发生的却没有临时措施的资料,应该按照主体的计量支付;若所有的方式都没法查询到临时措施,则不需要在查询。只需在生产建设中说明没有做好的原因。
3 结语
目前,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行政验收工作中的核心要点。就目前我国的技术而言,仅仅参考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很不合理。因此,首先建设单位应该有好的水土保持规定,每个都有保护环境的意识。那样一来,就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要点,并且按照企业所明确规定的,合理开展水土防止工作。其次,编制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制定一个有实用价值、可利用的水土流失保护方案,以此来为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作做一个基础。然后,确保施工的每一个过程都没有差错,这就要求监督每一个环节。以此来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能合理的完成。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J].水保函,2010.
【关键词】 开发建设 水保设施验收
中图分类号:U416.0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尚基本处于起步阶段。自2002年12月水利部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以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的道路。随后,2007年国家水利部颁布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政策依据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方法等。由于开发建设项目类型多样且复杂程度不同,尽管有关规范已详细规定了现实中的诸多问题,但在技术评估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去加以探讨。
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政策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分为白查初验、技术评估、行政验收3个阶段,对验收合格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报告编制提出了细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还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范围、验收合格条件、技术评估机构等首次进行了明确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申请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政策的主要工作
评估工作开展,首要任务是了解水土保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熟悉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专项设计资料,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等进行全面评价。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评估,主要包括对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实际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及其分区详细说明,并就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临时借地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别进行说明。就现场存在的问题、需要补充完善的措施及意见、现场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求、等予以说明,安排好技术评估工作相衔接的各项工作。待工程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补充完成相关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后,评估单位应及时复查补充措施的质量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评价
评估工作需了解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其布局,在实际过程中调整变化情况。包括调整具体部位,调整后的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调整后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是否合理等几个方面。关于核实工程建设期问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可能会引起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尤其是工程防护、排水设施的调整,需要了解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满足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要求,是否做过专项设计、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工作。
3.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情况评价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主要从施工监理的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和评估单位现场核查两方面入手。施工监理对工程的质量验评,根据各行业不同要求,从项目划分、中间材料试验、主要工序验收等各个环节,对于水土保持措施质量评价。从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工程等三部分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6项指标对水土保持效果进行评估。
4.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调查公众满意程度
评估工作开展前,评估单位应向项目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了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工程建设期问的水土流失问题、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技术评估工作的意见等。可从工程建设过程中植树种草活动、工程施工期问对农事活动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
四.开发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的技术问题分析
技术评估报告是水行政卞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技术评估报告中要有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的内容,并与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的工程量对照,评估其完成情况。技术评估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质量评定。评估时首先依据《质量评定规程》对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划分,其次依据《验收技术规程》规定的查勘比例进行核查。在实际评估过程中,一方面由于项目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或水土保持监理实施不到位,致使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定基础资料缺失,造成我们无法准确、全面地进行质量评估;另一方面由于《质量评定规程》关于工程项目的划分标准与主体工程不一致,主体工程监理签发的有关质量评定资料无法应用,同时《验收技术规程》也没有详细的文字阐述应如何进行衔接。因此,我们无法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查,也就无法客观地给出质量评定结果。
目前,造成技术评估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差别较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方案编制单位来说,在主体工程调研阶段就要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很多东西都确定不了。如线性工程在主体工程可研阶段主要是研究选线的问题,在土石方量和取弃土场的设置方面均未做详细的论证,导致在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设计的措施和工程量与实际严重脱节。
就质量检验细则,《质量评定规程》中并没有详细的阐述,仅仅提到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名称、数量和检验方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评定也存在与其他标准衔接的问题。一个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从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和检查方法,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检验方法。建议在参考各行业评定标准的基础上详细制定出适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的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为以后的技术评估工作提供质量保证。
五.结束语
开发建设项目水保验收技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中承担着承接作用。影响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因素包括设计落实和政策处理两方面。此外“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作为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积极做好沟通工作对促进验收工作有重要作用。积极遵守有关行政验收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技术评估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完善水土保持质量评定标准的划定。在涉及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处理时,注重总结、加强评估单位之间的相互沟通,才能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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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in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which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well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practice.
关键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Key words: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6-0093-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越来越重视生态保持工作,在竣工验收时需要对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评估水土保持设施的进度、质量、数量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复核水土保持设施项目方案,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进行评价,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中对水土保持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但是水土保持设施项目方案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可能有所变化,所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在强调原则性和科学性的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有必要通过研究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
1 验收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
①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单位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评价。②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在方式中的实施情况,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施工变更。③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单位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遵守情况,分析评价施工单位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及水土保持效果。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⑤判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各指标是否达到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防治目标。⑥检查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根据维护内容和责任,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情况。⑦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评估中,根据水土保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评估水土保持工程质量等级。⑧分析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投资在实践中完成的情况。⑨根据公众调查,了解公众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⑩提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①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通知,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②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预备会,听取生产建设项目法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③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大会。宣布会议议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生产建设项目法人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进行质疑与解答。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程现场。查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区域的水土保持设施环境状况、设施建成情况。⑤召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相关各方代表及专家发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协调处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同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中如有小的遗留问题,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会应责成生产建设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内容进行事后核查。⑥召开大会。宣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委员在验收委员会成员表上签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主持单位小结。⑦印发验收合格文件。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机关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正式向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印发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方法
3.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数量验收评估方法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生产建设项目工程标段、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数量。
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的验收评估方法 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验收,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抽查和检验,分析研究后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变更的验收评估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允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方案经批准后进行设计变更,但不得低于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防护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变更的验收评估要从科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水土保持功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
3.4 生产建设项目取料场、弃渣场设计变更与移交的验收评估方法 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料场、弃渣场设计变更,需要报批或备案,作为重大设计变更。生产建设项目取料场、弃渣场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后才能正式移交给地方。
3.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验收评估方法 评估范围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生产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为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实际征占和管理的土地范围,所以需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核定实际变化范围,如有新增的征地或使用土地时应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予以核增。
3.6 生产建设项目关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验收评估方法 需要呈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3.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验收评估方法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决算、审计的文件,以及项目合同、监理和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核算。
3.8 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验收评估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闲置期限不能超过1年。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无明确安排用途,要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场地明确安排用途的,可以暂不开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
4 结束语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是综合性和复杂性的工作,既要根据原方案进行评估,又要考虑现实情况的变化,所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难度较大。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要做好调查及设计工作,方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及验收。要帮助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单位提高生态环境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觉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力执行。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有效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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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非税局集中缴纳。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坚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资金统一收缴的原则。
第二章缴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市非税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收取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办证过程中,应缴纳的下列非税收入:
1、市住建局负责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
2、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3、市房管局负责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房屋登记费、白蚁预防费;
4、市地震局负责收取的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
5、市工信局负责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市发改局负责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
7、市文物局负责收取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
8、市城管局负责收取的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
9、市财政局负责收取的防洪保安基金;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和常德、市本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其中1—9项收费项目的依据发生变更或者废止的,相应的收费项目应当同时变更或者废止。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服务性收费,由缴费单位与收费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章缴费和减免程序及缴费把关监管
第七条市非税局应建立基本建设项目信息网络,与执收单位的审批、办证系统对接,实现非税收入的把关征收、收费监控、信息共享。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本建设项目报建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见附件),经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对相关内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交市非税局收费窗口,由市非税局将该基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网,并自动生成该基建项目所涉及相关规费的应缴项目、金额等数据,打印缴款通知书;
2、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到市非税局的银行窗口一次性缴清全部规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
3、建设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和市非税局开具的分类收费缴费凭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批准文件的审批机关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规费或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市非税局应将基本建设项目缴费情况,快速、准确地反馈给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在审批、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不得办理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审批、发证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涉及非税收入征收的把关部门,其中:人防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费、防雷设施确认费、白蚁预防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发掘费共8项非税收入由市规划局把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绿化补偿费、防洪保安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廉租住房配套建设资金、建筑施工清扫保洁费等非税收入由市住建局把关;市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进行总把关。
超建面积在报建面积3%(含3%)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再补缴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超建面积达3%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超建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含土地出让金),按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对待,分别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把关。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按相关程序办理减、缓、免的审批手续:
1、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2、市本级有关会议纪要有优惠条件规定的。
减、缓、免范围仅限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应由建设方缴纳的各项规费,施工方应缴纳的各项规费不得减、缓、免。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征收的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巧立名目和使用其他票据收取基本建设项目规费。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规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收资金由市非税局集中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收入总额的60%拨付给执收单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每月按相关规定与各执收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履责情况分年度考核,各按照全市全年基本建设项目征收非税收入总额的1%给予工作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收费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向监察、财政等部门举报。
监察、财政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因责任单位履职不力原因造成规费漏缴、少缴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公用经费中等额扣回。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代征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三)辐射延伸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
农业建设类、基础设施类、公共建筑建设类等九类不同类型的重大建设项目为圆心向外辐射、延伸评估,做到“四个延伸”,即:一是由单纯项目评估延伸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双向评估;二是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评估当年的同时对其以往关联年度追溯评估;三是由对重大项目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重点评估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同步评估;四是由发票、税款的比对分析向“甲方供料”、工程转分包等征管难点的延伸评估。比如,在对一中学办公楼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经过比对建筑安装合同、开具发票以及扣缴税款等资料,发现办公楼外墙装饰用大理石为“甲方供料”,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6万元。在对艺苑小区、教育路小区十区等重大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相关项目均由一个房地产企业开发,且多个项目均属跨年度开发,为此,采取对所有项目“一揽子”评估思路,并将评估时限追溯到项目开工年度,对所有项目涉及到的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承建单位自行申报情况逐年、逐项评估核实,并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同步评估,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各项地方税款320万元。三、取得的成效
(一)增加了税收收入。本次评估共选取重大建设项目 25个,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 13个。通过比对分析,发现有纳税疑点的项目19 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类11 个,经过案头分析评估和实地交叉派工核实,目前共补征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地方税收916万元,有效巩固扩大了税基管理,缓解了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的压力,为局党组掌控情况、科学决策、部署落实、全面完成一季度收入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进一步派工核实,用数据反映工作,用数据发现问题,用数据分析原因,用数据考核工作,找出内在的规律和特点,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责令征收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相关重大项目补充完善档案资料,修订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按月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源控管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减少了税收管理的人为因素和随意性,加大了税源监控力度,提升了项目控管质效,使重大项目管理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