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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意义8篇

时间:2023-06-08 09:14:2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市场经济的意义,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市场经济的意义

篇1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管理;价值;建议

一、强化企业经济管理能力的现实价值

1.强化企业经济管理能力,有效确保企业发展契合我国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形势

为了适应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企业的管理方式需要改变同时管理水平需要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经济发展需要。近十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了经济管理方式革新的进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此可以看出,推进企业管理质量的提高能够短时高效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的经营管理体制能够保证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生产的效率,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长远稳健的发展。

2.强化企业经济管理能力,有效确保我国企业及时完整的实现预期经济效益

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经营能力是完成我国预计经济效益的必要前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短时间内承办两次亚太经合会议,这些发展国家经济的契机都必须有强有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后盾。我国各大中小型企业数量繁多,我国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生产力进行了革新实现了部分工作机械化运作。我们具有了强大的人力和物力,但是欠缺的是管理。如何有效的将这些资源进行科学的合理的配置进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这是实现企业完善预计经济发展计划的重要方法。良好的经济管理方式,能够在原有企业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从而保证其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参与全球经济的发展程度非常深,进出口贸易依赖于企业的生产水平,在劳动力资源和生产物资一定的前提下,优化管理模式,对两者进行优化配置是增加产量和提高效率以完成预计经济计划的重要举措。

3.强化企业经济管理能力,有效确保我国企业朝向知识型经济发展轨道迈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能够提高效率。要通过经济管理手段,促进企业发展的科学管理和技术知识化进程。提高企业文化危机意识,加强各个阶层工作人员的科学文化水平,提高劳动力的技术含量以实现生产力的深度革新。工业3.0时代,基本实现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个部门的信息化进程,因此电子计算机操作水平已经是现阶段劳动者的从业基础。我国与德国建立了中德实验室,生产正在向这工业4.0时代迈进,其数字化生产流程更需要科技知识为基础,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的经济管理能力,将科学文化知识纳入到管理的重要内容行列,以适应即将到来的知识型经济发展大环境。

二、强化企业经济管理能力的建议

1.形成完备系统经济管理体系

要有优质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才能针对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制定子目标,,来确保经济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在经济管理过程中,要完善经济管理体系,明确并完善各个部门的职能,避免出现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或冲突的局面,从而为经济管理赢得时间和效率。

2.重视企业人力资源建设

保护企业发展的智力能量光有完善的管理系统还不够,企业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各种制度的贯彻,国家政策的落实,管理工作的动态运行都需要人力资源的参与。因此,企业应格外重视人力资源建设。毕竟,人力资源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智能团。人力资源建设稳固,企业的执行力才能提升,企业的管理工作才不会有去无回,企业预期的管理效果才能呈现。

3.管理实现原则性与变通性的平衡

管理的有效性主要是有制度的实施程度来决定的,但是制度的制定是在历史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情况综合考虑确立的。但是事情是在发展变化的,制度却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在现实的管理中,时常会出现既有制度和现实的矛盾,这对管理是个挑战,既不能愚守制度失了人心,也不能放弃原则降低管理效力。所以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条件就是遵守原则规则,杜绝违法违纪犯罪现象。在处理细节问题上,要学会在不违法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变通。

4.全面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现阶段企业的发展中,员工的综合素质是重要的保障。与以往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相比,现在的企业正在朝着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方向发展。保证生产效果的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思想道德素质高,愿意为企业贡献所有力量,而是劳动者需要德技双馨,其技能水平对于工作效率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质量,其培训要有相关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还要对企业文化进行培训,让员工认同企业文化,信息企业发展,这样才能提高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以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结语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物资供应大体相同,竞争的核心是管理水平;并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企业经营面临着人才多样化的问题,而且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跨区域合作生生产问题,这就使得企业成为世界生产中的某一个重要组成环节,因此,当下企业管理能力强弱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发展前景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所以,明确经济管理的管理要点和意义以及作用是现阶段的重要课题。上文所述,仅供交流参考。

参考文献:

篇2

一、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理论基础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激发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态,基本原理作为社会主义根本指导理论地位的体现,也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坚持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等基本理论。

第一,劳动价值论。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明确指出商品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抽象劳动。这一理论观点为货币、资本、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等财富形式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明确提出劳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必须高度重视。这同样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改革攻坚阶段重要的理论指导,必须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筑牢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

第二,货币理论。货币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货币流通量由待交换商品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决定,进入资本主义后,纸币成为货币的主要形式,其流通量流通中所需的贵金属货币的价值决定。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

第三,剩余劳动理论。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为任何社会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劳动力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商品,其超出自身价格的劳动成为剩余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通过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等形式体现和存在。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为社会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剩余劳动存在,形成以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税收等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及其产生的剩余价值不再是资本家的个人利益所得,而是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之一。

第四,再生产理论。认为,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物质资料再生产的目的在于按照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理论上可以通过货币在市场竞争中的中介作用实现比例的平衡;但实践上,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比例周期性失衡的矛盾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由此产生。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具有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的制度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自发和盲目性,通过增加国内消费的比例,来形成与生产资料的平衡发展,有效解决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法克服的矛盾。

第五,世界市场理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伴随着国际贸易及拓展,以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争夺世界市场的历史。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商品和资本的输出,在为本国经济发展积累财富和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还有效的缓解了国内的阶级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接受和肯定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世界性。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断开放,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参入国际竞争,最终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凭借社会主义自身的制度优势,对内扩大内需,对外谋求合作共赢,使我国的经济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理论对我国规避市场经济弊端具有实践价值

市场经济理论对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务必要高度重视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指出的市场经济弊端。做好市场经济顶层的制度设计,抓好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在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将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相结合,弱化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更快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l展。当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利益作为经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执行的落脚点,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消除损害经济发展的行为,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创新,促进协调发展,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供给侧改革,通过科学划分分配比例,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购买力,强化社会救助帮困机制的建设,增强国内的消费需求,使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基本比例处于动态平衡状态。

三、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理论共同服务于我国的市场经济

篇3

提要:本文从“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出发,论证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同样具有竞争优势,并指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要承担比非公有制经济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更重的税收负担。因而,提出对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需分开监管,并需要加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改革税收征管制度等建议,试图让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

本文为安徽社科规划项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课题(课题编号:AHSKF03-04D03);国家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子课题(课题编号:07AJL011)

一、引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学术界对“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尤其激烈。一些人认为,自2004年以来,我国“国进民退”的趋势正在加剧,“国进民退”是政府主导下的新一轮国有经济大举扩张,是改革的倒退。典型的案例有中粮入驻蒙牛、山东钢铁并购日照钢铁、山西煤炭的重组事件、央企纷纷进入房地产市场、政府四万亿注资大部分被国企分享。针对这些案例,有些人对“国进民退”目前的发展趋势表示担忧,认为当前国有企业不仅仅在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行业拥有绝对垄断地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也正在挤出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二、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和作用

这次“国进民退”争论背后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如何定义的呢?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对国有经济改革做出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优势

理论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国有经济只能存在于一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而不能够在竞争性领域有所发展。事实上,国有经济除了在石油石化、铁路交通运输、电网电力以及公共服务等行业具有垄断优势以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如汽车、金融业、装备制造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国有企业同样具有竞争力。2009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从2003年的6家增加到30家。

四、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地位现状考察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在大规模经营领域,无论是创新激励机制还是资源配置,国有经济都具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与非公有制经济实力大体相当。因此,国有经济完全有资格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但是,由于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实现形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公有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自由度缩小,导致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不合理的税收负担,造成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上的不平等。

(一)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国资委的《2009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的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履行国家责任,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国有企业的内生目标。

(二)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现代经济庞大的公共开支是由财政预算支付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国有经济是国家税收的纳税大户,国有企业交纳的税款在逐年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全国国有经济上缴税金突破2万亿大关。其中2002~2009年,中央企业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年均增长21.62%,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国有企业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国有企业的税负却比非公有制经济重很多。

第一,国有经济与其他非公经济相比税负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研究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得出如下结论:2003~2008年,国有企业的税负大大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国有企业税负6年均值达到27.7%,是私有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16%)的5.29倍,是其他企业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税负平均值的2倍。因此,我国还需要深化财税改革,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二,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纳税管理也有显著差别。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上缴税赋是国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偷税漏税的动机较小,并且国有企业核算正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工作一般比较容易执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则比较普遍。民营企业的私有性质决定了这些企业主观上存在偷税漏税的动机,并且由于我国的民营经济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核算不正规,客观上存在征收管理上的难度。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税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也给了民营企业可乘之机。

五、国有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仍存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国有经济是具有竞争优势的,能够创造出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由于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承担了不对等的社会责任和税收负担,竞争力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消除这种不对等竞争现状。

第一,建立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分开管理的监管模式。国有资本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决定了对国有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必须分开管理。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命脉的公用事业和军事工业等自然垄断领域行业,国有资本在这类企业中不具备完整的资本性质,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政府参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国有股份形式。这类企业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独立法人性质,政府应该放手,按市场规律办事,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第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和法律建设。制定垄断领域和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因为其自身兼备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因而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它必须在可承受的亏损范围内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对于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想保持与非公有制经济同样的竞争实力,就不应当年复一年的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它应当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履行同样标准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的履行也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需要通过修改所得税法来进一步充实和扩大其享有税负减免的实体权利,还要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信贷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来为这些企业享受权利提供程序上的方便。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主要采取宣传教育手段使这些企业认识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意义,倡导企业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但如果企业有诸如越轨运作、违规违法、拖欠工资、偷工减料、欺骗顾客、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则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第三,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深化财税改革,完善我国税法建设。首先,加快“费改税”的改革进程。将国有企业的一些强制性收费项目转化为特殊的税种,如环境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税外负担;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切实为国有企业减负;再次,政府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暗负”问题;最后,税收征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加强纳税知识宣传,提高民营企业纳税意识。

第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决定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企业诚信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而且关系到市场体系的正常秩序和运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2009年回顾.国资委网站,2010.4.

篇4

提要:本文从“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出发,论证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同样具有竞争优势,并指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国有企业要承担比非公有制经济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更重的税收负担。因而,提出对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需分开监管,并需要加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改革税收征管制度等建议,试图让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

一、引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学术界对“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讨论尤其激烈。一些人认为,自2004年以来,我国“国进民退”的趋势正在加剧,“国进民退”是政府主导下的新一轮国有经济大举扩张,是改革的倒退。典型的案例有中粮入驻蒙牛、山东钢铁并购日照钢铁、山西煤炭的重组事件、央企纷纷进入房地产市场、政府四万亿注资大部分被国企分享。针对这些案例,有些人对“国进民退”目前的发展趋势表示担忧,认为当前国有企业不仅仅在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自然垄断行业拥有绝对垄断地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也正在挤出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二、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和作用

这次“国进民退”争论背后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对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存在较大分歧。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是如何定义的呢?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对国有经济改革做出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优势

理论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国有经济只能存在于一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而不能够在竞争性领域有所发展。事实上,国有经济除了在石油石化、铁路交通运输、电网电力以及公共服务等行业具有垄断优势以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如汽车、金融业、装备制造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国有企业同样具有竞争力。2009年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从2003年的6家增加到30家。

四、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竞争地位现状考察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在大规模经营领域,无论是创新激励机制还是资源配置,国有经济都具有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与非公有制经济实力大体相当。因此,国有经济完全有资格与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但是,由于采取了公有资本的实现形式,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使公有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自由度缩小,导致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不合理的税收负担,造成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义务上的不平等。

(一)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根据国资委的《2009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的定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道德和商业伦理,自愿在运营全过程中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履行国家责任,切实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是国有企业的内生目标。

(二)国有经济要比非公经济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现代经济庞大的公共开支是由财政预算支付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国有经济是国家税收的纳税大户,国有企业交纳的税款在逐年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全国国有经济上缴税金突破2万亿大关。其中2002~2009年,中央企业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年均增长21.62%,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完成向社保基金转持国有股55.3亿股,对应的市值为429.68亿元。国有企业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国有企业的税负却比非公有制经济重很多。

第一,国有经济与其他非公经济相比税负是不公平的。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研究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得出如下结论:2003~2008年,国有企业的税负大大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国有企业税负6年均值达到27.7%,是私有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5.16%)的5.29倍,是其他企业税负最高的股份公司税负平均值的2倍。因此,我国还需要深化财税改革,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第二,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纳税管理也有显著差别。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上缴税赋是国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有企业偷税漏税的动机较小,并且国有企业核算正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工作一般比较容易执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问题则比较普遍。民营企业的私有性质决定了这些企业主观上存在偷税漏税的动机,并且由于我国的民营经济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核算不正规,客观上存在征收管理上的难度。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税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也给了民营企业可乘之机。

五、国有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仍存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国有经济是具有竞争优势的,能够创造出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我们看到由于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承担了不对等的社会责任和税收负担,竞争力受到限制。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努力消除这种不对等竞争现状。

第一,建立垄断国企与竞争国企分开管理的监管模式。国有资本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决定了对国有企业不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必须分开管理。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命脉的公用事业和军事工业等自然垄断领域行业,国有资本在这类企业中不具备完整的资本性质,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政府参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国有股份形式。这类企业满足《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独立法人性质,政府应该放手,按市场规律办事,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真正意义上的分离。

第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和法律建设。制定垄断领域和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因为其自身兼备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因而需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它必须在可承受的亏损范围内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对于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想保持与非公有制经济同样的竞争实力,就不应当年复一年的承担过重的社会责任,它应当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履行同样标准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的履行也需要有法律的约束。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需要通过修改所得税法来进一步充实和扩大其享有税负减免的实体权利,还要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信贷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来为这些企业享受权利提供程序上的方便。对于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主要采取宣传教育手段使这些企业认识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意义,倡导企业建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但如果企业有诸如越轨运作、违规违法、拖欠工资、偷工减料、欺骗顾客、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则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第三,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深化财税改革,完善我国税法建设。首先,加快“费改税”的改革进程。将国有企业的一些强制性收费项目转化为特殊的税种,如环境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税外负担;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切实为国有企业减负;再次,政府需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而减轻国有企业的“暗负”问题;最后,税收征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加强纳税知识宣传,提高民营企业纳税意识。

第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决定了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企业诚信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生存发展,而且关系到市场体系的正常秩序和运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务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2009年回顾.国资委网站,2010.4.

篇5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篇6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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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民法;人文精神;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现代民法当中的人文精神主要为对人类理性的人文精神的一种集成及矫正,随着民法的发展而发展。民法的人文精神通过关心人的需要,特别是精神方面的需要,尊重人的价值,尤其是以人作为精神存在的价值为着眼点。民法中的人文精神不仅体现了私法自治,更体现了私权神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中的人文精神重视对人性的关怀及自由、平等的价值,这点同市场经济核心要求具有很大的契合点。

一、概论人文精神

(一)简单分析人文精神的主要思想

人文精神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思潮,发起于对宗教及神学的反抗,人文精神的核心就是关心人的需要,弘扬人的理性。倡导人文精神的人通常都会站在俗世追求精神,反对相应宗教利用美好而虚幻的天国生活对世俗中的人们进行限制和压抑。人文精神具有多层次思想内涵,首先就体现在对人性的关怀上。人文精神倡导者相信人们具有人格尊严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体现了广义范围上的人道主义,对人所为人的价值追求,核心为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二者间的相互包容,对人性关怀的重点体现为人自身的全面价值。其次体现为对真理的思考。人们时时都在追求真理,这是一种广义上的科学态度及精神。最后,体现为超越性,人们重视在追寻生存意义,寻觅生存的含义。

(二)人文精神的内容

1.人本观念。人类的存在是对社会选择进行衡量的一把尺度。从传统的“君本位”转为“人本位”,历史文明实现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一种飞跃。从洛克学说体系方面可以看出,“人本位”是洛克所发现的人类社会规律的一个重要成果。一方面,科学为人文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理性武器;另一方面,人文又指导科学应恩泽人类。

2.从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这个内容体现了对个人思维理念的尊重及认可,它的靶标是君本位。纵观国际古今历史,所有的君主都凭借国家和天下的名义进行专制的,而专制的反面就是个人观念。个人观念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具有反对所有形式的专制主义的行为及倾向。在这种背景下,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的权利则是后来人民所赋予的。从实质上看,个人观念体现了民本思想,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是否会受到合法保护则曾为衡量社会、资质、政府等行为的一把标尺。

3.自由的观念。一个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选民的承认和认可的基础上,它的出发点及落脚点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如果政府没有能力保护人民的自由,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政府。在所有的人权当中,自由是最高贵的,因而只有进行民主管理的政府才可能对人民的自由进行保护,才是人民需要的政府。每个公民都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可是如果相应的法律存在优点或者缺点,公民必须有权发表自己见解。

对社会的治理依靠的是政府和人民可以进行相互制约的制度,而这种制度离不开人类的理性。人们通过理性创造了相应的规则,也创造出了各种法律,所有规则的标尺都是保护人类自由,这是现代法治及法制中必须坚持的理念,相应规则的作用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由。规则意识则成为当代各国公民的一种基础素质。真正的自由主义并不是配出人们之间所有关系的独立,不是恣意妄为、无法无天的。

二、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和市场经济

(一)什么是民法当中的人文精神

所谓的民法精神指民法文明深层、内在的一种内核和精髓,是相应民法文明的终极关怀及价值追求,是民法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个人本位是公民自由主义及个人主义思想在相应民法方面的充分体现。因为有了个人本位思想作为支撑,民法才因为独有的个人性、私人性被称作“权利法”,通过明发,公民具有同国家抗衡的能力,从而可以享受个人自由,追求个人财富。民法的另一个重要的精神层面就是自治。民法或者司法实现的过程就是对人文精神慢慢实现并进行矫正和发展的一个过程。

1.私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所谓的私权神圣主要指民事权利系统具有开放性、民事权利为公民一项当然及自然的权利、私权神圣的关键是人格权的神圣性及所有权的神圣性。我国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人类的一种本性,通过在法律上确认这种利益,那么就是所谓的权利。民法的目标则是为公民确定缔结公民的社会财产的关系同人身权利的一种权利预期,利用设置并保护权利实现维护公民的社会关系的顺畅及有序目的。因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出初衷及目的都是权利。从这点来看,民法对相应权利的认可,体现的是民法对个人价值的一种认可,对市场制度的一种信念,更包含了对于特权、权利的理性界定及警惕的内涵。正像之前所说的,人文精神最关心的就是自由观念及个人观念,因而民法的核心概念就是权利概念及权利意识,这正是民法呈现出一个巨大的权利体系的根本原因,充分体现了古代先哲们的权利本位的意识。

2.司法自治的内容。所谓的私法自治就是“各个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现代的民法体系当中,私法自治已经是一种不可撼动的基础及准则。该观念充分保障并支持了个人根据自身意愿去参与相应的市场交易,从而促使当事人可以在相应的交易当中形成比较合理的预期,尊重任何人的自由选择,该点充分体现了契约精神。

可就是如果相应的私法自治原则在行使过程当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正义,国家及政府就一定要进行经常性的、有规则的干预。法律则逐渐加大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保护任务。上个世纪,法律理论界把社会控制这项理论引进到民法体系当中,对私法自治进行了较好的约束及矫正。不可否认,现代民法重视的是在社会控制下的他律同自律的有机结合形势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比较理性的认识应该是更注意传统模式的私法自治同中国民法中自愿原则的共性的法律底蕴,而不是纠结于二者在历史上具有的法学语言或者观念方面的差异,从而促进我国民法和民法文化的逐步成熟及进步。

(二)人文精神同市场经济的契合

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就是进行等价交换,尊重市场参与人员间经过平等协商所形成的一直,重视对私法的维护。市场把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有机的联系,形成一体,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各个细胞所要求的都是权利、公平、自由。所有详实的专权或者高压,都缺乏可行基础,民主是唯一的选择,所以没有市场化就没有民主化,市场化运作促使了民主及私法自治的落实,从而让各个主体都自由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从本质上看,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权利经济。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的人非常多,因而各个“私权”就必须牺牲掉自己的部分权利一构成公共的权利,这是个体进行生存的一种必然手段,因而市场经济需要严格规范各个市场参与人员的行为,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各个组织管理制度,都必须细致、可行。

市场经济优势一种法制经济,充分尊重权利本文、个人的独立、平等自由、个人的尊严等等人文精神。而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或者谁要求则是人们开始自觉并积极的利用相应的“物”证明自身的存在、体现自己的价值。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看就是解放市场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尊重私权,民法通过相应系统制度体系进行确认,让市场主体成为真正的经济运行主体,实现了私权的自治。实现了人们关系的“物化”之后,就实现了商品所有人的尊严及自由,因而法制社会当中必须将人当成核心,处处渗透人文关怀。

三、结论

法制社会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高级阶段,通过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的有序运行及发展。人文精神具有悠久的历史,对人类的影响更是深刻而广泛。民法中的人文精神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权利、自由等方面的尊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则更需处处体现人文精神,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李磊.近现代民法理念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伦略[J].法制与社会,2012(18).

[2]孟庆吉.论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与市场经济[J].前沿,2012(01).

[3]刘.探析我国民法模式确立的进路——以近现代法模式为基础[J].知识经济,2011(14).

[4]庞洁.论拆迁中的“房票”赠与——从拆迁问题中看我国近现代民法价值取向对比[J].知识经济,2011(14).

[5]蒋赛静.从契约到身份——论现代民法中身份的复归[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6]陈景.我国近现代民法发展道路启示[J].魅力中国,2011(14).

[7]田园.现代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市民与社会与国家之博弈[J].法制与社会,2011(06).

篇8

1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来形成和维持的。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企业在这种制约下不仅要在国家法律的限度内行使自主经营权,而且要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即企业要建立依法管理的内部运行机制,唯有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才可能正常进行,并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都无一不伴随着法制的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调节经济活动,通过强制性措施,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完备的法制规范作为保障,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还是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有着共同特点,就是在完善的法制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在当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横向联系也就越来越广泛密切,如果企业不依法处理各种复杂环境下的关系,就不可能具有良好的改革和发展环境,在我国加入WTO后和世界经济融为一体,这种客观必然性就尤为突出。

企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所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作用于它,企业经营管理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因此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坚定信念,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用法律的手段科学管理生产经营活动,防范和化解风险,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壮大发展,形成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2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民事法律和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和较为全面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主要方面都具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市场经济立法在立法工作中一直是重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如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行为法律制度、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和处理市场纠纷法律制度等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而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通。任何一个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反之将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更谈不上发展,这已是毋庸质疑的了。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但是竞争必须公平、合法竞争,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否则市场机制就无法运转。企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转变,要以独立的经营主体到市场中去参与竞争,必须要加强企业的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经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远航。企业加强依法经营管理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依法经营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必然要求。现代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关系中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涉及众多与法律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的设立、兼并、联营的决策,承包、租赁、参股、拍卖的决策;技术与设备的引进、转让、对外贸易的决策等诸多方面。这些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说到底就是一些法律关系,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处理好这些法律关系,对企业经营决策就显得尤为关键。

2.2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强化实施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人作为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不断转换,特别是《劳动法》的实施,企业与职工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住房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统筹不断完善的今天,职工不再是企业的附属,企业对职工的制约力都明显下降,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就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各项管理制度都应有法可依,否则企业管理就无法从严,甚至可能触犯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妨碍企业的健康发展。

2.3 依法经营管理是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同政府、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发生各种经济关系也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具有强制性、时效性。据有关部门统计有15%的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例如: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等都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是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所以企业只有建立依法经营管理的运行机制,才会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上占据主动权,有效提高经济效益。

2.4 依法经营管理是保证企业全面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仅要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企业法人法律规定约束,同时我国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修改后刑法中条文最多的一章,规定了92条罪,都是针对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践中出现的破坏经济秩序的新问题做出的。2012年4月“毒胶囊”事件曝光,涉及企业包括海外制药、四川蜀中、修正药业、通化金马等家喻户晓的名企,一时全民哗然。事实上,不管是毒牛奶毒馒头毒胶囊,还是社会其他各行业的各种假冒伪劣产品,都事关全民的切身利益,政府主管部门都将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严惩,从而保护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

2.5 依法经营管理是建立良好社会经营环境,树立企业形象的必然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一个基本的法律准则,也是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承认的原则,它贯穿于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始终。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不讲诚信、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合同履约率低等种种原因都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不仅损害了企业形象,更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只有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努力创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企业才能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消费者、合作者及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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