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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股权质押风险点,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3年12月6日,乐视网(300104)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贾跃亭将其持有1580万股股份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加上此次已用于质押部分,贾跃亭累计共质押股份 22499万股,占其持股60.5%。类似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目前在国内比较普遍,2012年年底,超日太阳陷入债务危机,曾有媒体报道:“超日太阳外逃式减持、三信托跳入火坑”,并引发市场对股权质押融资的广泛关注。上市后不到两年时间,超日太阳大股东将其持股的99.95%都进行质押融资。
从法律角度来说,股权质押是一种正常融资担保行为,但其对资本市场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值得关注,尤其要警惕股权质押以后,控股股东所承担收益和风险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治理发生异化。股权质押的潜在风险,需要资本市场相关主体高度重视。
股权质押融资可能成为控股股东的套现手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通常都存在锁定期,譬如承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这种锁定期的制度安排,原本是希望公司上市之后,控股股东保持相对稳定,将控股股东与广大流通股股东利益绑定在一起,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上市高价套现,但通过股权质押融资,一手押出股票,一手拿到现钱,控股股东却可能变相套现或“曲线”实现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风险。如果用实物资产质押,质权人可以占有质押对象。但股权质押之后,公司控制权仍掌握在控股股东手里,控股股东可能会利用控制权去掏空公司资产,留下烂摊子给各类债权人,就好比房东将房产证押给债权人,但却把房子拆掉卖了然后跑路。
股权质押融资加大了经营决策的道德风险。控股股东将股权质押后,可能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因为如果冒险成功,高收益归公司股东;如果失败,可能将烂摊子留给债权人一走了之。从质押融资的资金融出方来说,所获取的潜在收益是有限的,承担风险却是无限的。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债务放大风险。假设某自然人A有1亿元资产,用该资产成立公司后,再以公司名义借款1亿,则公司总资产2亿元,负债1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50%;此时如果继续向银行申请借款1亿元,银行考虑到公司债务风险,可能拒绝增加授信。但如果A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融资1亿元,对公司资产负债率没有任何影响。而事实上,对A来说,控制资产达3亿元,负债2亿元,实际资产负债率已上升到66.7%,相当于A用1亿元资产借款两次,一次以资产形式抵押借款1亿元,另一次用股权质押形式借款1亿元,好比一只羊上剥了两张皮,这对债权人来说,潜在风险无疑非常大。以超日太阳为例,有分析师表示,“担保、股权质押、公司债等常用的融资方式,都被超日太阳用遍,甚至把应收款转为融资借款较为超前的融资方式都已用到,可见其对资金的渴求已经达到不正常的地步。”如果公司本身资不抵债或陷入困境,这时股权质押基本上起不到担保作用。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股权质押整体风险可控,通信、传媒、军工和计算机等行业质押风险较大。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押方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方融入资金,当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方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率是指股权质押融资资金和质押股权市值的比值,是质押融资时质押资产的折价率。
警戒线和平仓线的算法基于如下比例:(初始交易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的孳息-部分解除质押的证券市值)/(融资额+利息+其他费用)。一般来说,警戒线和平仓线分别为160%和140%(或者150%和130%)。
截至2017年5月12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股权质押市值为5.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7%。其中,流通股质押规模为3.25万亿元,限售股质押规模为2.17万亿元。从板块分布来看,主板2.76万亿元,中小板1.80万亿元,创业板0.86万亿元。
从行业分布上看,医药、地产、化工、传媒和机械设备等行业股权质押市值较大,当前市值分别为0.57万亿元、0.45万亿元、0.43万亿元、0.32万亿元、0.30万亿元,占行业市值比重分别为17.6%、19.9%、13.4%、18.1%、11.8%。
整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平均质押比例(质押股权数占A股总股本比重)为14.05%。其中,质押比例在0-10%的公司最多,公司数量达1653家,占比为52%。
从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数据来看,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截至5月12日,平均质押率为42.7%。其中流通股质押率(45.1%)比限售股质押率(40.3%)要高5个百分点左右。
动态来看,2015年股灾之后,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大幅下降,2015年9月平均质押率为30.2%,处于历史低点。2015年年底股市大涨,伴随着质押率的上升。2016年年初股市大跌,也同时伴随着质押率下降。目前股权质押的平均质押率在40%左右。
我们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明细数据(以公告为准)为基础,统计了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时的股权质押市值(以质押日当时价格计算)。截至2017年5月12日,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当时市值有5.29万亿元。如果按照40%的质押率来估算,通过目前未解押的股权质押共融出了2.12万亿元。
股权质押方主要有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和一般公司等机构,其中证券公司是主要的股权质押方,按质押日市值计算,股权质押市值的50%以上都以C券公司作为质押方。具体来说,证券公司为2.72万亿元、银行为0.99万亿元、一般公司为0.91万亿元、信托公司为0.66万亿元。
近期市场调整促使股权质押风险加大,但只要质押股票指数不出现快速大幅下挫,股权质押风险就整体可控。
截至2017年5月12日,未解押的股权质押中的股票市值已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相比于股权质押起始日,我们估算,目前股权质押整体市值下跌幅度为6.2%,离警戒线和平仓线有一定距离。
一、股权质押的概况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随着近年社会融资需求的加大,银行系统也加大了新融资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在这一发展背景下,国家于2007年推出《物权法》,以更好支持和推动融资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生存、发展赢得了更广阔的空间。国家工商总局正是依据《物权法》有关股权出质的规定,于2008年9月4日正式公布了《江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明确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
股权质押贷款扩宽了企业抵押品的范围,将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权释放出来,提高企业的贷款能力,为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融资开通了一个新渠道,客观上降低企业融资准入门槛,拓宽资金获得渠道,响应了国家加大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导向。
二、股权质押目前开展情况
(一)重点城市股权质押开展情况
1995-2008年间,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群体,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少有涉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共有1391家上市公司,其中有股权质押股权质押行为的公司有443家,占比为31.8%,业务开展相对较少,但自08年国家出台《物权法》及《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指导文件后,股权质押的融资贷款模式得到了大力推广,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企业的数量和融资额度较前几年有较大增长。
2008年以来,在包括《物权法》实施、中央政策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企业需求旺盛等因素的影响下,股权质押贷款制度创新在各地迅猛发展。部分城市,如广州、浙江、山东等地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迅猛,尤其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3月底,该省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出质数额达131.7亿元(股),融资金额241.8亿元。其中,杭州、浙江省本级和衢州三地股权出质登记户数最多,分别达到150户、121户和96户,占该省的68.5%;浙江省本级、杭州和宁波三地股权出质数和融资金额居前,分别占该省的63.8%和80.7%。股权出质登记户数、出质股权数额、融资金额三项均为全国前列。山东省截止2009年2月全省银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超过200亿元(含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
(二)目前我省股权质押开展情况
国家推出股权可质押贷款后,各省市均积极推广了这一新的资金融通担保方式,根据实际调研情况,我省自08年4季度也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我部门开展了股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但进行相关登记备案的主要金融机构是融资担保公司,其业务目的是作为担保融资的反担保措施,银行金融系统直接作为贷款担保方式进行备案登记的基本还未出现。
(三)昆明市目前股权质押情况落实
根据本人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研情况反馈:我市的股权登记备案制是自08年10月开始实施的,同年省级及部分州县也开始的股权质押工商备案登记的工作。截止09年7月在昆明市工商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共有30多家企业,其中大部分质权人都是融资担保公司,股权质押的目的主要作为对贷款申请人向银行借款的反担保措施,银行直接涉及该业务的很少,仅有建设银行于08年底办了一笔质押登记,且该笔股权质押的背景是由于银行放贷后,企业还款不积极,已展期3次,为了加强担保抵押物价值而追加的担保方式。因此针对整个昆明乃至云南市场,所谓银行已开始实际操作该模式的说法并不确切,具体业务的开展应审慎决定。
三、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渠道,拓宽企业抵押范围
股权质押贷款在上市公司早有实践,但2008年以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和保障非上市公司少有涉及。08年后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国家各部位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个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介入,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大大提高,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股权质押贷款拓宽了企业抵押品的范围,将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权释放出来,提高企业的贷款能力。
(二)降低企业授信准入门槛
目前国内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如房产、土地及其他有价值的不动产),因此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股权质押推出后,其质押的有效性有政策的保证,在操作上也有了标准流程,因此利于扩大信贷客户规模。
(三)增加和丰富银行产品和业务,有利于银行银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现国内银行业近年发展势头迅猛,但在业务创新及差异化产品设计方面相对发展缓慢,目前多数银行仍在开展传统信贷业务,仍采取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为主的授信产品,导致产品同质性明显,目标客户单一且集中,同业竞争愈加激烈,造成信贷资金过分集中,也存在一定得系统风险,新模式的创新也为银行业的存量资金开通了一个新的释放空间,既有利于市场的实际资金需求供给也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发展股权质押贷款,为银行提供了一条新的、相对安全的放贷渠道。目前,国内经济发达省市多家银行都已试水股权质押贷款。此外,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对于实物质押资产一般要通过拆分来处理,而对股权质押资产可通过整理转让的方式处理,后者的处理方式更简便,清偿率更高。
(四)风险投资可能获得一条现实的融资渠道
目前国内还鲜少有风险投资企业拿所投企业的股权申请质押贷款。但是,从各方利益角度来看,风险投资企业在业务运行中也需要多渠道的资金融通和借贷,如其自身持有的投资股权可作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担保物,将极大的提高该行业的发展速度,充实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风司所持股份均是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后投资取得的优质资产,因此从银行的角度看,风险投资所持有股权是相对优质且保障系数较高的资产。股权质押的进一步实施使银行及风司在业务开展与合作上具备了~定的可操作性,未来有较大的开拓和想像空间。
(五)可以刺激产权市场发展
股权质押、股权出资等制度创新的出现,丰富了“股权”的经济
内涵和法律内涵,对股权的流通转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产权市场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
从国内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包括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内的各地产权交易市场都十分关注这一发展前景,只是目前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对该业务的具体开展和实施大多还在研究和探讨阶段,相关的标准和执行规范尚未真正建立,一旦相关交易机制完善,使质押股权的二手交易和转让更为便捷和可行,确保了银行的进入和退出的机制的完备性,必将是该项业务得到长足发展。
四、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
股权抵押贷款实质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它放大了货币乘数,相应的风险也加大了,并且这里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一)股权价值难以确定
在我国由于相关监管的缺失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假注资及抽逃资金现象,容易出现资产评估价值虚高的问题。同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有风险集中在股权价值评估上,非上市公司不存在所谓市值,所以更多的只能依靠计算和评估,这就存在溢价评估的可能,再加上长官意志的推动(急于给中小企业融资),很容易扩大风险。
(二)企业经营、治理风险
由于股权质押仅是公司于申请人股东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的融资,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仍在公司经营班子手中,银行无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无法真实有效的防范该类风险。
治理风险则体现为企业透明度低、投资人与注册出资人不一致、公司治理不完善,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股权属无形资产类型,其资产价值缺乏实体资产的稳定性
对于银行来说,股权质押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质押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当殷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债权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有的债务人除了股票之外,没有其他像样的财产可供抵债,贷款人即使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还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四)股权处置风险
如果企业失去还贷能力,银行不得不处置这批用于质押的股权,目前各地虽已成立产权交易中心,但对于股权的交易活动大多还停留在研讨和试行阶段,对银行授信的退出能否顺利实现目前看来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唯其如此,工商银行同志认为,产权市场的活跃是股权质押贷款大规模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五、开展股权质押的完善条件和相关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股权价值认定的评估工作
除上市公司股份有市场价值及每股净资产做价值参考外,其余公司的股权价值认定均存在价值难以核定的问题,虽有评估公司进行价值估算,但难以排除较大的人为操作和估算误差的问题存在,因此各支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除采用评估价值外,自身也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股权进行一定的核估。
(二)严控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并严格控制授信期限
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授信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应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对于股权质押率严格按照总行的相关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则最好控制在6~12个月内,以免企业经营面发生变化后影响其股权价值。
(三)考虑拟出质股权指向公司的行业属性
对于银行授信对象来说,要关注出质股权指向企业本身是否足具规模、所处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对该企业的依存度是否较高等。从行业来看,与国家政策鼓励方向一致的行业如交通、能源的相对风险较小,而“两高一资”行业的风险就较高,对于以该行业公司股权做质押的应提高风险意识
(四)加强贷前调查,贷后检查的范围、方式和力度
鉴于股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中除对出质人进行常规贷后检查外,对出质股权指向的公司也应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重点关注是否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抽空企业的违法行为,其次还应关注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以核定出质的股权是否保值增值,因此该业务的操作将加大支行贷前、贷后的各项工作,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
(五)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
如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强查询及警示功能,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变化情况并与银行实现信息同步共享,帮助银行准确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
产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强化股权交易制度及操作流程,提供权威、规范的交易平台以刺激相关市场的活跃性和有效性。产权市场的活跃与规范是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
股市委靡不振,不少上市企业纷纷将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以融资。股权质押信托产品正在成为继银信产品、房地产信托之后崛起的又一股力量。
“老树迎春”是近来媒体形容股权质押类信托用的最多的词,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当前资本市场如此热衷股权质押信托产品,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相关企业的资金需求非常旺盛,另一方面是这类产品往往设计成固定收益率产品,操作简单,且安全性极佳。投资者也比较认可股权质押的信托产品。
上市公司估值近底
股权质押类信托不是新产品, 简言之就是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或将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来融资,此类业务标的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限售股,甚至包含了未上市的金融机构。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在于质押的股权出现贬值的情况,上市公司的股权还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比如股价是100元,下跌了60%即目前只有40元,股价达到平仓线时,信托公司若没有及时或者无法及时执行平仓,导致股价低于抵押价格,投资者本金就会出现亏损
那么,眼下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如何,是否会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呢?
2月15日,中国证监会郭树清在出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成立大会时再次“喊话”,称“沪深300等蓝筹股的静态市盈率不足13倍,动态市盈率为11.2倍,显示出罕见的投资价值,投资年收益率平均可达8%左右”。目前,A股市场整体估值处于低位,大盘蓝筹股估值则可以用底位来形容,沪深300成份股近10倍的动态市盈率,放在历史上的任何时间点都显示出极高的投资吸引力。据统计,沪深A股整体动态市盈率为13.68倍,而沪深300指数动态市盈率仅10.69倍,比1664点时的12.66倍估值还要低1.97,目前该指数的静态市盈率为13倍。其中,有155只300成份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20倍,占比51.67%。
近两成大盘蓝筹股估值低于10倍。数据显示,沪深300成份股中,有53只个股的市盈率低于10倍,占成份股总数的17.66%。其中,交通银行等15只个股的估值低于7倍。
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大盘股目前的投资机会是罕见的,目前的回暖完全没有达到大盘股应有的价值水平, 因估值触底而显现的投资价值虽难代表真正的投资机会,却足以证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具备较高的安全边际。
质押率大打折扣
既然上市公司整体市值已经处在相较安全的区域,那么购买股权质押类信托就需要考虑其质押率是否合理了。
在股权质押产品中,质押率是重要的产品安全性考量指标。
固定收益信托合同中所规定的股权质押,其质押率一般在50%―60%之间,即个股质押融得的资金相当于当前该股票市场价的5折到6折。若是限售股,质押率会更低。
近期,受股市低迷的影响,信托公司设计股票质押融资类产品时大大降低了质押率指标。目前限售股的质押率约为20%-30%,流通股的质押率也不过35%-50%;超过50%质押率的产品已经少之又少。业内人士分析,选择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时,还要注意其补仓措施的设定。仅仅依靠一定的折扣率,保障本金安全及收益实现的效果是有限的。当然,股权质押往往只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仅在第一还款失效或者不能完全偿付时,才予以启动。虽然拥有高达40%以上的折扣措施,但股票在极端情况下巨大的波动性,也使得其保障的产品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安全。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选择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时,要注意其补仓措施的设定,仅依靠一定的折扣率来保障本金安全及收益实现的效果是有限的。由于股票下跌幅度超过40%,若在下跌过程中没有补仓措施,或无法保障安全。为了防止在极端情况下,股票巨大的跌幅造成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失效,信托产品在设计时,一般都设有警戒线。即股价跌破一定程度(如融资金额的1.5倍),融资方需要追加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股票的数量。警戒线的设置,成为该类信托产品重要安全保障。
当然,股权质押往往只是信托产品的第二还款来源,仅在第一还款失效或不能完全偿付时,才予以启动。
稳健受益攻防合一
进入2012年以来,鉴于欧债危机的冲击波似乎有所减弱,国内对中国2012年经济走势的乐观情绪开始抬头。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政治经济周期,地方政府会否出现新一轮的投资冲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担心。相反,对中国经济在外部环境制约下有可能继续走低的风险意识则相对较低。在此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月6日的最新报告中对中国经济的预警就显得尤为必要。
每一次全球经济的系统性风险伴随而来,往往是一次财富转移。尤其对于大资金来说,资产取得稳健受益成为在巨大不确定性面前的最好选择。因此,股权质押类信托将受到市场的追捧,持续火热。
据了解,在售的信托产品中,目前设置该类产品的成本多为年息12%,其中信托产品投资者获得的收益约为8%―10%,剩下的收益由信托公司与渠道方分享。例如,中融信托在售的一款股权质押信托贷款产品,期限为一年,固定收益率为8.9%,用益信托有关人士评价说,该产品收益率在近期同期限同类型产品中处中等水平。该信托公司在售的另一款股票质押贷款信托产品期限为2年,收益率则视投资金额不同分别为8%和8.5%。
这个收益水平在信托产品中并不算很高。但是,因为这类产品都是固定收益率,安全性比较好,所以也受到一些厌恶风险的投资者的欢迎。
除了这种股权质押信托贷款类产品外,很多股权收益类信托产品也涉及到股权质押。在这类产品中,融资方通过质押所持股票的股权收益权,融入信托资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到期溢价回购股票。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选择股权质押类信托产品时,要注意其补仓措施的设定,仅依靠一定的折扣率来保障本金安全及收益实现的效果是有限的。
Tips: 如何识别金融机构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
首先,确定质押的股权是否上市和是否为流通股,这决定了最坏的情况下投资者能不能拿到本息。一般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随时变现,而且设有警戒线和补仓线,此类信托的收益率较低,标的的质押率较高。
若质押物为上市限售股,则抵押率一般低于50%,具体要视股票自身的质地和限售期的长短而浮动。蓝筹股一般在40%左右,而中小型股票一般在30%左右。如果标的是非上市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股权,一般采取收益权转让的形式,融资方到期回购。由于还未上市,估值主要参考市净率。市净率一般在0.8倍到3倍之间,视商业银行资质而有所不同。要确定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委托人资格及信托财产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是否是标的金融企业股权的财产持有人或者财产受益人;信托财产是否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是否具有合法公开转让股权的资格等。并且到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
股权质押融资在当前的市场上,渐渐成为掘金资金的一门好生意。尽管眼下信托频频曝出兑付风险事件,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托融资却不曾止步。
质押下的非理性
“2012年实体经济恶化,不少上市地产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很多大股东选择了抵押手中的公司股权进行融资。”北京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董秘表示,房地产企业在信托融资时,以土地抵押的房地产信托成本要高一些,并且受到一定的限制。房地产企业更偏向用上市公司股权来质押,这样融资速度更快,而且成本也会低一些。
新时代证券公司分析师王翀炜向本刊记者介绍:“2012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总额近万亿元,由于A股上市公司普遍面临融资难问题,因此股权质押已成为上市公司普遍采取的融资手段。中小企业公司往往更倾向于股权质押,银行贷款的审批流程相对复杂,且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审查较为严格,即使中小企业能够拿到贷款,一方面可能已经过了资金紧张时期,另一方面可能贷款额度相对较小,因此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已成为中小企业目前主流的融资手段之一。信托的成本是融资总额的12%~15%,私募等其他融资成本更高,大概在25%左右。
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较深,低于警戒线,质押股权的公司就需要不断追加质押股份或资金,满足合同约定,在资金非常紧缺和激进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本刊获悉,超日太阳大股东倪开禄正是因此陷入“跑路门”。2011、2012年,倪开禄父女进行了17次股东股权质押,6次解除股权质押,2次解除股权质押并同时宣布再质押。就在倪氏父女将自身股权抵押殆尽后,2012年12月20日,超日太阳开始停牌,坊间传出倪开禄已经“跑路”的消息。
此后超日太阳方面澄清倪开禄此行实际上是去海外收账。回来后的倪开禄坦诚的对媒体讲道:“不是我想全部抵押的。以前只抵押了60%。因为股价跌下来,就一直补仓,我也不知道市场这么差。”
2011-2012年由于不断触底A股使很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遭到了腰斩,很多大股东不得不多次追加质押股或资金。有数字显示,2012年,A股市场中,有668家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共计1815次,较上年同期上涨37%。其中,668家上市公司中,股权被质押10次以上的16家,其中最多为新湖中宝,共有32次,共计被质押29.42亿股;其次是上海莱士,共26次质押公告,涉及股权数量达1.37亿股。阳光城、超日太阳、桑德环境分别被质押20次、18次及16次,质押股数分别为3.2亿股、2.28亿股和1.36亿股。
此外,15家公司被质押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0%,其中,中茵股份被质押2.4亿股,占总股本的74.33%,其次是万泽股份和海润光伏,分别被质押3.5亿股和6.97亿股,各占总股本的71.33%和67.25%。房地产上市公司是质押的常客,质押笔数为233次,
从行业来看,股权被质押次数最多的是房地产上市公司,不到一年就出现了233笔股权质押情况,占质押总数近13%;其次是医药制药业,股权被质押132次;排在第三位的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被质押107次。
银行信托竟成“大股东”?
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到银行、信托公司等,都参与了大股东的质押融资大戏。由于交易结构相对简单,风险比较明确等因素,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也是他们比较青睐的信托品种。然而,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可能会发现信托公司出人意料地成为了它们的大股东。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2年上市公司半年报显示,共有37家信托公司现身122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其中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山东信托、重庆信托持股最多,37家信托公司中,同时参股控股5家及以上上市公司的信托公司有9家。
2011年5月25日首发上市的银禧科技,其第5大股东——东莞市联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当年便将持有的全部750万股分3次抵押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
不过,王翀炜告诉记者,如果出质人资金链断裂,不论是无股追加股权质押,还是被金融机构强制平仓,不意味银行或信托公司将成为公司大股东。首先金融机构只是出借资金的金融机构,他们无意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并对公司生产经营做出决策。其次,一旦所接收的质押股权跌至平仓线,金融机构未防范资产减值风险,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抛售变现,这样上市公司股权将面临分散化。
当前,部分公司的股权质押风险日益凸显,据悉,倪氏父女抵押融资所选择的信托公司,涉及国元信托、联华信托(后改名兴业信托)、中融信托、厦门国际信托、五矿信托、山东国托、苏州信托等。目前除兴业信托外,其余公司无法全身而退。信托公司确实如坐针毡。
不过,随着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产品风险的暴露,信托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也愈发谨慎。一位信托界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ST股和某些创业板公司很难融到资金,给个3-4折很正常。”目前信托产品对于股权质押率的要求是主板5折以下、中小板4折以下、创业板3折以下,并要求有相应的资金和股权补仓。在新的信托产品中,甚至出现了2折左右的质押率。据悉,质押率是指融资额度和相应股权市值的比值。
有券商这样表示,“这些原始股东持有股票的成本可能1块钱都没有,有的是成本甚至负的。对他们来说,真缺钱的时候,3折、4折套现不稀奇,卖了就卖了。像浙江世宝,港股价格是2.66港元,A股是17.12元,A股就是打个3折,还有5块多。如果大股东急需用钱的话,就是打三折也赚啊。”
大股东的资本游戏
行话很地剑指资本市场深浑之水,而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大额资金人士则开始自己操刀进入这一市场。独立投资机构负责人老陈去年从大额投资中抽离来到这一市场。
“我们主要做主板的流通股股权质押项目,一般都是一年期,质押率不超过4.5折,同时设置股票市值下跌到本项目投资金额1.5倍的警戒线,1.4倍时强制平仓线,基本是零风险,一年期收益一般在11个点左右”老陈说,“因为使用了会员自己公司的信托通道,一般0.5%就能搞定,而一般信托要收取1到2个点。银行那边收取的渠道认购费,一般都是2个点左右。不仅给会员省下了一大笔钱,更重要的是自带信托自己做尽职调查,对项目的风险能更好控制。很多会员都在主动咨询我们近期会有什么新产品。”
老陈说,做流通股股权技术含量不高,现在大家抢得很火爆,最近很多信托公司因此出事。目前正在考虑进入票据承兑市场,虽然操作更复杂了点,但竞争没那么激烈。
频繁质押融资的背后,往往是大股东对资金的渴望。
大盘跌穿3000点之后,令上万亿规模的股权质押市场接受第二次考验。不少投资者关心股权质押是否触及平仓线,从而出现负反馈导致股市进一步下跌。
股权质押再引关注
近期,深交所一条“关注函”,再度引起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关注。
3月23日,深交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监管函显示,截至2016 年3月23日,大康牧业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2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8%,占鹏欣集团所持有大康牧业股份的比例为99.96%。根据公告,鹏欣集团主要是为融资而进行股份担保。
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深交所称,请公司确保在业务、财务及资产等各方面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的发生。另外,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请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3月14日晚间大康牧业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
消息一出,股民惊呼:停牌,原来如此。
其实,早在去年6月开始的暴跌行情中,股权质押业务就一度被视为系统风险点之一,甚至还被理解为是“千股停牌”的幕后“真凶”。而在今年行情逐渐平缓后,股权质押业务也丝毫没有冷却的迹象。
股权质押运用普遍
记者了解到,股权质押的快速兴起受益于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行情。数据显示,去年以来一共1397只个股合计发生了6944次股权质押,涉及1869.79亿股,涉及参考市值达到3.34万亿元。截至目前数据,仍有1356家上市公司合计1580.80亿股未解除质押,涉及参考市值达2.81万亿元。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但通常来说,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一般都要打折,即有质押率。目前,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主板为50%到60%,小盘股或优质创业板股票为30%到40%。在实际交易中,一般而言,警戒线和平仓线主要由资金方自行确定,从综合股权质押主要的资金方信托、银行和券商的标准来看,一般质押警戒线设定为160%,平仓线设定为140%。
假设股价为1元,质押率为4折,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则预警价=1×0.4×1.5=0.6元;平仓价=1×0.4×1.3=0.52元。当股价跌至低于平仓价时,质押方有权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当然,在股价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后,融资人如果不愿意被平仓,通常有三种选择:追加抵押证券、追加抵押现金和赎回质押股权;除此之外的第四个非正式“捷径”,就是停牌,毕竟当账面价值不再下降时,补仓压力也会随之暂缓。
股权质押与停牌是否关联?
如此说来,在此前“千股停牌”的大戏中,尽管上市公司的理由各有不同,但股权质押一度被视为是主因之一,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开的秘密”,也不无道理。
资料显示,去年7月7日当天一共有786家上市公司停牌,占A股上市公司近三分之一,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在当年内涉及了股权质押。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在股价快速下行时,股权质押客户会频繁接到追加抵押品的通知,如客户面临资金紧缺和已经大比例质押股权,这无疑是种巨大压力。他表示,不排除有客户会选择对上市公司施加影响、让股票暂停交易,毕竟这样可以让股价停止下滑,以避免触及警戒线,减轻追加抵押品的压力,不论对客户还是券商都是好事。
对股价影响几何?
那么,对于股民最为关心的股价涨跌,股权质押影响如何?
举个例子,假设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亿股,A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20%的股份,也就是1亿股。市场上质押率为40%,预警线160%,平仓线140%。
A股东要融资,想把自己的股份质押出2000万股换取流动资金。可现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只有8元钱,按照40%的质押率,只能换到2000万元×8×40%=6400万元。如果股价是10元钱,就能换到8000万元,多了1600万元。
于是,A股东想了各种办法,把公司股价从8元“管理”到10元,顺利完成了质押,换了8000万元流动资金。
可惜,好景不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开始连续暴跌,A股东心里有点着急,在心里默默算了笔账:预警价格=10×40%×160%=6.4元;平仓价格=10×40%×140%=5.6元。
某一日,上市公司股价跌至7元,离预警价格很近了,金融机构通知A股东补仓。A股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按照质押市值不变的原则,又给了金融机构857万股上市公司股票。
可是,市场依然不见好转,上市公司股价仍然在下跌,A股东只能一次次地补仓,很是被动。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A股东决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阻止股价下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停牌,阻止股价下跌;在停牌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复牌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拉升股价。
最后,A股东坚定的护盘决心给市场注入了信心,终于抑制了股价下跌,A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前,大股东为了以相当的股份获得更多的贷款,可能会拉升股价,进行市值管理;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采取停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停牌是把双刃剑,虽然短期可以抑制股价下跌,但也使公司股票失去了流动性,不能频繁使用;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市场管理手段来保护股价,股民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判断股价的走向;而如果股价跌至平仓线以下,大股东没办法补仓,又没钱偿还贷款,所质押股票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金融机构抛售时,是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类股需注意潜在风险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数据,截至1月28日,证券公司开展的场内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融资余额为7000余亿元,整体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约249%,股权质押强制平仓线,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余额为200余亿元,多数借款人通过追加担保物等措施消除了平仓风险。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违约处置一般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司法过户等方式进行,对市场影响有限。虽然此项业务目前总体风险不大,但也要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控制可能的业务风险。
市场人士认为,每逢出现大幅下跌,股权质押的堰塞湖都是悬在A股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剑,为防止后续质押股权“地雷”爆发,投资者可以时时关注上市公司对于质押情况的公告,未来是停牌、补充抵押物还是增持、回购等方式稳定股价或是其他方式处理,都可以作为买入或回避的参考。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股权质押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比较低,但短期仍需要注意以下三类股票潜在风险:
一是质押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较大的个股。因为此类股票一旦被强平,会有巨量股票被抛售,容易引发资金踩踏。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在全流通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银行政策层面、证券政策层面和企业层面分析了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可行性,提出了解决企业融资担保的新设想。
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传统信贷业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要有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如果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诚信体系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则往往需要客户提供额外的保证来提升银行的信心。目前,在我国,由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的时候,很少发放纯信用的贷款,一般均需要企业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如抵押、质押、担保等。因此研究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体系,探索更多的保证途径一直是银行和企业追求的共同目标。2005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了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权全流通终于由一种设想成为现实,这次改革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不仅在证券市场上,而且在银行融资层面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就是全流通使得拥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股权按市值质押成为可能,股权质押将成为企业到银行融资的新途径。
一、当前银行信贷保证体系的缺陷
当前,我国银行的融资体系是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由于信贷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我国的银行业曾经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此背景下,银行系统为了提高资产质量,减少损失,对企业的信贷门槛不断增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保证措施。在经历了近十年的磨合以后,目前,我国的信贷保证体系基本上是以担保为主、抵押为辅,信用融资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从实际操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这种常用融资保证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缺陷:
1.企业可抵押资产偏少。目前企业在抵押形式的融资中遇到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可抵押资产偏少,这一现象在一些三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尤其显得明显。三产企业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偏少,流动资产较多;高科技企业往往是无形资产较多,固定资产则专业性很强,抵押率很低;许多中小企业往往以租赁厂房设备等办法起家,几无可抵押资产。对于银行的抵押政策来讲,往往是占地面积越大、厂房或营业用房越大者较容易获得信贷支持,这一政策无论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还是我国经济政策的设计初衷(低投入多产出)是不相符的。就无锡市来讲,至2006年末,无锡市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仅为1617亿元,按对折计算,在正态分布的情况下,理论上仅能为810亿元银行信贷提供抵押。由于企业的不平衡性,最终可用于抵押的560亿也不到,这对于近3200亿银行融资规模的无锡市来讲,依靠固定资产的抵押来解决的信贷融资的保证是不现实的。
2.内部关联担保的政策壁垒。在抵押不足的情况下,担保是解决银行信贷融资的无奈之举,由于担保作为一种或有负债随时会转变为真实债务,因此外部企业一般均不愿意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或家族内部的关联担保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这种手续方便的担保在一定时期曾得到企业和部分银行的一致“欢迎”。但由于目前社会财务监督机制并不健全,这种内部关联担保往往只能起到形式上的担保,对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并不大。因此,银监会在2005年联合证监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银行向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信贷融资,同时,银监会对于非上市公司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并要求各商业银行限期清理。这一政策基本上堵住了企业通过关联担保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途径。
3.外部相互担保的风险。在内部关联担保存在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单个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在内部关联担保被禁止之后,集团企业、家族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比重也在逐步增加。从单笔业务来看,外部担保的风险比内部关联担保要小一些,但从金融稳定的角度看,一旦某个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如果仅仅是内部关联担保,那么问题往往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如果是外部相互担保,通过担保链的传导,象多米诺骨牌一样,财务危机会迅速扩大,由点到面,影响更多的企业,对于整个银行系统来讲,受到的损失往往还大于内部关联担保,对于地方经济而言,更是不言而喻。2005年以来,江阴市少数集团企业因突发财务危机而引发的担保企业倒闭破产风波就是最好的例证。
4.金融创新杯水车薪。在抵押和担保难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出新的金融信贷产品则成为新的途径,如近几年各银行推出的保理业务、仓单质押、担保公司等。但这些业务的开展也由于受到各种情况的制约,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总的业务量占全部信贷业务比重的10%还不到,所起的补充作用有限。保理业务受制于债务人的资质,银行的选择面并不多;仓单质押受制于质押物的品种、公共仓库和第三方监管等,不仅选择面不多,而且企业成本增加;而担保公司模式仅仅是银行风险和收益的同步转移,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风险把控条件和费率的高要求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难以满足的。在对融资企业风险产生与发展潜质的衡量上,担保公司更多地看重风险的产生,而非企业的潜在生命力,这是与我国担保公司现有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整个市场发育不成熟有密切关系的。
由此,现有的银行信贷保证体系所面临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开辟新的融资保证途径已经成为各银行和企业新的共同的愿望,而全流通背景下的股权质押则成为一种全新的选择。
二、股权质押的定义及作用表现
股权从经济意义上讲是一个统称,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包括股份公司的股权或者股票。而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力质押的一种,从法律上讲,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流行的MBO(管理层收购)或者反收购时得到了充分运用,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得企业的控股地位,通过向金融机构质押所拥有企业股权的方法来购进股权,这种模式在西方创造了大量总经理变成董事长的成功案例。在我国,股权质押几乎同时出现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和企业的MBO领域,但做成这些案例的往往是一些有着外资背景的投资公司,国内银行参与的比例非常低。受政策限制,这些股权质押绝大部分是以股权对应企业的净资产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融资额度,其发挥的作用有限。
在香港,股权质押曾经创造了许多经典的经营案例,如荣智健收购中信泰富、包玉刚收购九龙仓等,这些收购过程中,收购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通过股权质押的办法得到了银行的大力支持,但与目前大陆实行的以净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不同,这些股权质押额度却是以企业的股价为基础来进行测算的,其融资额远远大于前者。
三、可流通法人股权质押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广大上市公司的股东企业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机会,但在全流通条件下这些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法律和政策层面是否存在障碍,银行是否接受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论证。
1.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定义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并不影响股权质押业务的开展。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担保法》没有明确股份或股票出质的主体,但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的习惯表述,我们可以确认,只有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才会使用“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所以,虽然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担保法》并没有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企业均已把《担保法》的条款认可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从法律上讲,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2.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允许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相关规定目前已经比较清晰。《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42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
而《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由此,结合《担保法》可以确定,商业银行是可以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监会公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0章仅仅对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涉及其他类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质押贷款,由此基本可以确认商业银行开办其他类型企业的股权或股票质押贷款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3.证券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目前,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对股权质押的规定只要集中在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专门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对其他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规定不是很明确,目前仅仅依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但相关规定中均没有明确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非证券公司企业是否允许或者不允许质押其所持有的股票。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八节第3项第13款规定较明确“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为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对外披露。
由此可以认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被质押,证券管理层面持认可态度。
由此可以确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条文对股权质押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可以确认,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质押从银行获取融资这一行为,在法律或者业务管理上并不存在障碍。
四、可流通法人股权质押的优缺点
对于拥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而言,股权质押相对传统的抵押而言有着较强的优势。即便在全流通之前,虽然只能按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进行抵押,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资产中往往流动资产大于固定资产。所以企业即便按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抵押得到的融资额度,也远大于按固定资产抵押获得的融资额度。但由于当时的法人股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也很困难,银行即便取得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也无法迅速变现,因此,银行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兴趣不是很大。在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母公司持有的股票逐步取消了限售限制,这一最大的障碍解除后,银行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把质押的法人股迅速变现,因此,全流通为企业融资保证创造出了全新的途径,其优点是很明显的:
对银行来讲,该担保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强。相对于固定资产抵押和外部担保,可流通的法人股权质押一旦需要,企业或者银行均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一定的股票来获得现金流,虽然涉及到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和对外披露,但相对处置固定资产或者向外部担保主张权利来讲,这种方式要容易很多。
对企业来讲,该担保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放大了融资额度。相对于原来按净资产计算的质押方式,按股价计算的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按2007年前上证A股中报平均市净率5.85倍计算,假设原来按净资产计算时融资额为净资产的70%,按股价计算时融资额为股价的30%-50%,融资额也能放大为原来的2.5倍—4倍,如与固定资产抵押的融资额度相比,则将放大7-15倍,按现在企业融资中固定资产抵押不到30%计算,股权质押融资基本可以替代原有的外部担保融资方式。以无锡辖内的江阴板块为例,仅仅A股市场14家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按其市值计算达600多亿,如果被用来作为股权质押,即便按30%计算,200亿的保证额度基本可以解决这些股东公司的全部银行融资,其作用将相当明显。
对金融稳定来讲,该融资方式最大的好处就是切断了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链,有效防范了企业财务风险引发的相互担保危机,避免了一个企业出问题而引发一堆企业出问题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且,在证券市场的外部市场监督下,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不仅有利于银行加强对企业监控,能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心,即便出了问题,单一企业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起来比多个企业方便的多。
当然,股权质押也存在一个明显的缺点,作为质押物,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而不断变化的。即便在质押融资时按30%—50%计算,一旦遇到股市的巨变其质押的股票价格迅速贬值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而且,股市的价格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各种外部因素甚至简单的谣传也能导致股价的异动,届时,企业要么增加更多的抵质押物,要么降低融资额度,而一旦到了需要抛售股票来归还银行融资的地步,很容易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如果要推行股票质押,无论是对银行来讲还是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讲,都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五、股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基本条件
对于股东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流程,目前各方面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综合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向银行提出股权质押申请——银行通过审批——引入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监管——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对外股权质押公告。当然在上述流程框架内,银行在许多地方还可以进行创新,例如股权质押期内融资品种、额度和次数的设计等,整个流程的核心是股东大会的批准、银行的审批以及质押融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无法实现股权在资本市场的迅速变现和流通,很难实现股权质押,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是没有可能。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首先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能确保对企业的股权及其对应的净资产进行真实性评估,其次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第三方股权登记和交易机构,一个有形的产权登记和交易市场。在上述几个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银行根据企业股权的净资产情况,接受其股权质押是有可能的。而在当前的条件下,非上市公司实现股权质押的可能途径是以其股权质押给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以此来获得对方的融资担保,但担保公司对质押股权的再融资效能必须具备足够的评估能力,并能在相关法律框架内有效处分所质押的股权。因此,加快我国股权融资立法和建立股权融资的多元化平台是很重要的,也是大势所趋。
全流通条件下的股权(股票)质押,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一种常规的融资方式,而在我国还是一项在探索中的全新的融资保证方式,它对于我们国家有效化解现代企业制度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无疑是一条新的有效途径。当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不可能一帆风顺,但只要各方共同努力,这种新的融资保证方式必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出特有而积极的作用。
股权质押作为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被越来越普遍的用来融资,我国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上市公司超过三分之一。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出去,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一般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缩水、现金流趋紧的情况下,大股东若将股权质押融资,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但是,大股东的股权质押的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二、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是指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所以股权质押的实质是股东(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的拥有者)将股权及相关的经济权利作为质押物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贷款,如果到期后股东无力归还,该股权及其相关经济权利将归债权人所有。因为股权具有价值,兼具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个基本条件,所以它才能被用来担保,成为质押关系中适合的标的物,股权价值的大小最终决定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由于股权质押后仅仅是限制了这部分股权的自由转让,并不视为出售,所以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后,其他相关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减少。大股东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受到影响,其大股东地位也并未发生变化。
三、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动因
1、资金需求
(l)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开辟融资渠道。第一,股权质押简单快捷。股权价值的评估一般以股票市场价值为准,不像动产、不动产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相对简单,企业和银行都比较容易操作,较之不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的手续更简便快捷。第二,《公司法》股份转让的限制使其无法通过出售股票取得资金。第三,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相对比较严格。中小企业资产较少、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将会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大增加它们的融资机会。
(2)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增加企业的融资额度。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其产权比率一般为1.2,也就是说如果以公司的资产抵押或是质押,其获得的最高借款不超过净资产的2.2倍,再打个7折,大股东可获得约1.5倍净资产的贷款,而按股价计算的股权质押融资方式能较大地放大融资额度。
2、维持或增加控制权
大股东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维持或增加其对公司控制权是由股权质押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后,出质股东仍然保留持股公司的控制权。面对好的赚钱机会,投资者都会义无反顾参与其中,大股东会选择在二级市场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变现,以获得发展所需资金。但如果该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获得投资资金而处置该股票就不亚于割肉了。若大股东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不仅可以获得充裕现金,还可以降低因公司股权减少导致丧失对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风险。有些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可能会面临着恶性收购的情况,为增加控制权,大股东必须取得资金进入股市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将增持股份抛出偿还贷款,大股东就可以在不动用自有资金、不影响自身经营的情况下化威胁于无形。
3、风险转移
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题而相互担保或是进行关联担保,形成的关联就是担保链和互保网,它在我国广泛存在。一旦担保链或互保网上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该网上其他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倒塌。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可以减少或有负债,从而降低担保链和互保网引发的风险。
股权质押赋予股东一个选择权:还款赎回股权,或不还款将股权变相转让给受质人,而最终选择取决于这两个选项给大股东带来的收益对比。当公司股价上升时,股权价值大于借款,大股东选择还款取得股权是理性的;当公司股价下降时,大股东是否还款则要看股价下跌程度,一旦跌破借款金额,大股东就会放弃股权。这意味着大股东一方面将控制权保留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却将与股权相关联的风险悉数转移给受质人。
4、利益侵占
大股东在股价高位将股权进行质押,不仅可以套现获得现金,还可以不丧失控制权,致使现金权和控制权分离。大股东以承担持股比例部分的损失换来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这大大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大股东掏空成本几乎为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已经贬值股权,将其转让给债权人。这会加深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偏离程度,进一步降低掏空成本,从而加剧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四、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后果
1、大股东股权质押中可能蕴含着掏空行为
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将股权套现获得现金,还能够保留控制权,即股东可得到全部的控制权收益,而仅仅承担现金流权部分的成本。这就是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它降低了大股东的掏空成本。当股权价值下降到低于质押融资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时,他会选择放弃此部分股权,将已经贬值的股权转让给债权银行,此时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掏空成本将进一步降低,几乎为零,从而加剧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股权质押使得大股东在不增加掏空成本的同时提高掏空收益,给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2、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着公司价值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能传递出公司状况的信号;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目标公司内部人员能获得的目标公司信息往往比外部投资者多,所以是否值得投资要将二者结合判断。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成员,大股东得到的企业未来获利能力信息比外部投资者更完整。如果大股东连续且大量质押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表示大股东对企业前景不看好,在变相套现或者是把融得资金转移投资方向。因此,投资者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中接收到的是消极信号,企业未来的发展与获利能力不好。由于大股东股权质押这一行为的信号传递效应,必然使得投资者丧失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引发资本市场上的纷纷抛售,造成公司股价的不稳定甚至是严重下跌,损害公司价值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价在公告大股东股权质押后的连续几日内,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
大股东取得质押贷款后必须有效运作,提高经营效率,解决财务危机,否则公司就会在未来的资金周转和营运发展上出现问题,造成违约,导致公司股权被冻结、拍卖,引起控制权的转移。大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大股东地位稳定是上市公司战略稳定、经营有序的基本保证。大股东的变更不可避免地带来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企业文化和主营业务更改,影响公司战略、经营策略、管理策划等方面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公司经营不连贯,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降低公司整体业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控制权的非正常变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大伤害,其负面影响要远远高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