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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作倦怠;亚健康状态;护理人员
[中图分类号] R1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a)-223-03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health status and burnout among nurses
LIN Xiuju1, LI Huangyuan2, WU Siying3, ZHAO Bi4, LI Donglian5, LIN Rongjin3
(1.Cancer Surgery, Concord Hospital of the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1, China; 2.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Health and Vocation,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4, China; 3.Department of Epidemiology and Health Statistics,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Fujian Medic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4, China; 4.The Nursing Department of Fuzhou General Hospital, Fuzhou 354200, China; 5.Medical Section, the Third Hospital of Longyan, Longyan 364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escribe the sub-health status and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urnout and sub-health status among nurses. Methods: The sample consisted of 388 nurses from two hospitals in Fujian province by the method of stratified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The job burnout was measured by the Maslach Burnout Inventory-General Survey (MBI-GS) and the sub-health status was interviewed by the questionnaire made by ourselves. Results: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he scores of sub-health status among different age groups, working experience, per capita family income, marital status, education level and shift work groups (P
[Key words] Job burnout; Sub-health status; Nurse
亚健康状态是心身疾病的潜临床或病前状态[1]。近几年,护理人员的亚健康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极大关注。2001年的一项调查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和苏格兰5个国家的医院展开,发现医院中护理人员的亚健康现象非常严重。护理人员的亚健康状态对自身健康和护理质量的影响均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本研究对护理人员亚健康状态的流行现状进行描述,并进一步探讨亚健康状态与工作倦怠之间的相关关系,为预防亚健康状态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福州某医院的不同科室、不同职称、不同年龄的护理人员,共388名。年龄18~60岁,平均29.7岁;工龄2~34年,平均7.1年。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450份,有效问卷388份,有效率为86.2%。
1.2 方法
1.2.1 亚健康状态评价采用自制的亚健康状态评价量表。亚健康状态评价量表包括29个条目,3个维度,即生理亚健康、心理亚健康和社会亚健康。每一个条目按4个级别评分(即“几乎没有”、“偶尔如此”、“较多如此”和“经常如此”4个级别,分别赋予0、1、2、3分)。每个维度得分越高,表明其亚健康状态越明显[2]。
1.2.2 工作倦怠评定量表采用Maslach工作倦怠量表通用版(MBI-GS)。经过国内学者朱伟等翻译修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量表后使用。该量表包括3个维度,分别为情感衰竭(5个条目)、消极怠慢(5个条目)和专业低效能感(6个条目),采用7点记分。各维度得分为本维度所有条目分总和,其中专业低效能感为负向记分。各维度得分越高工作倦怠感越高[3]。
1.3 统计学分析
所得数据采用SPSS 15.0进行t检验、方差分析、Pearson相关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护理人员的一般人口学特征与亚健康状态分析
对不同人口学特征护理人员的亚健康状态评分进行分析,见表1。低年龄组护理人员的心理亚健康得分最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表 1 一般人口学特征与亚健康状态分析(n=388,分)
与其他组比较,**P
2.2 护理人员的工作倦怠现状分析
低年龄组(≤30岁组)护理人员的专业低效能感得分较其他组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护理人员工作倦怠与亚健康状态的相关分析
在控制年龄因素的作用后,衰竭和疏离与亚健康总分及其3个维度得分均呈正相关关系(P
2.4 护理人员亚健康状态的多因素分析
以亚健康状态的总分为因变量, 以年龄、工龄、经济收入(1:
表 3 影响护理人员亚健康状态的多元逐步回归分析
R-Sq=35.6%;R-Sq(adj)=35.3%
3 讨论
工作倦怠是由于长期处于工作压力状态下而出现的一种身心消耗过度、精力衰竭的综合症状,在充满竞争的现代社会,工作倦怠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很多职业的普遍现象[4]。研究表明,护理人员是工作倦怠的易感人群,国内护士职业倦怠感的发生率为55.1%~59.1%[5]。工作倦怠不仅影响职工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还能引起低工作满意度、高缺勤率以及低工作绩效等组织行为问题[6]。本研究结果显示,护理人员的工作倦怠与亚健康状态呈正相关关系,即护理人员的工作倦怠感越强,其亚健康状态越明显,多因素分析结果也提示工作倦怠是导致亚健康状态的重要危险因素。我们前期的研究结果显示[7],任务过重、责任感、任务不适和任务冲突等职业紧张因素与护士工作倦怠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是工作倦怠的主要预测变量。所以降低或保持适度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责任感、明确职工的工作要求以及在工作中的角色与职责,提高工作自主性是降低护理人员工作倦怠感、预防亚健康状态的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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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拳击 肘关节 康复中图分类号:R687.4 文献标识码:A
拳击是反映运动员综合技术和全面能力的对抗性项目,是体能、技能和智能的较量,拳击运动隶属技能主导类同场格斗类项目。对抗激烈,观赏性强,节奏快。现代拳击运动制胜因素中,“以快制胜”,“以快为主”、“击打有力”,在场上抢夺先机,随机应变,节奏控制,力量突出是拳击的发展趋势。战术是灵魂,技术是基础,良好的技战术能力是获得胜利的关键。但是在这么激烈的对抗中,往往会产生疲劳。尤其是当注意力不集中,或者对方产生极具威胁的动作产生反应慢时,往往造成损伤的出现。
本研究是通过对一例优秀拳击运动员左肘关节外侧撕脱性骨折、内侧副韧带断裂关节镜手术后的康复过程的实施、观察与分析,使运动员及时恢复比赛中需要的功能及身体素质,从而尽快回到赛场,并通过有效的功能训练降低其再次发生损伤的几率,为运动员和运动防护师伤后恢复训练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文以我国优秀女子拳击运动员李孜芯慷韵螅浠咀柿先绫?所示:
1.1.1损伤情况
左肘关节外侧撕脱性骨折、内侧副韧带断裂。2012年8月进行关节重建手术,外侧关节镜取小骨片,内侧用钉固定。
1.1.2症状和体征
(1)左侧肘关节有明显的肿胀。
(2)肌肉明显萎缩,尤其是肱三头肌、前臂屈肌。
(3)肘关节活动范围受限。屈曲90埃煺?45啊?
(4)肘关节内侧压痛。
1.2 研究方法
于术后第4周进行详细的评估以及康复训练。
1.2.1研究步骤
首先根据肘关节关节镜手术后康复的进程,针对运动员的项目特点,采用一对一的功能性康复训练,康复师对其康复训练制定方案和计划。其次记录康复过程中的可观察数据,如,肌肉围度、关节活动度、疼痛程度、踝关节力量等。最后对于整个康复训练结束后,对其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1.2.2测量方法
(1)围度的测量方法:肘关节围度:将软尺下缘紧贴鹰嘴,量出肘关节围度,读数。量三次取平均值。上臂围度:找出肱三头肌肌腹,将软尺下缘紧贴住标记线,量出上臂围度,读数。量三次取平均值。
(2)疼痛的测量方法:使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isual analogue scale,VAS)对疼痛进行评分。0分为无痛,10分为最剧烈的疼痛,患者可根据自己所感受的疼痛程度取分值,并给予记录。
(3)关节活动度测量方法:用关节角度尺测量肘关节主动,被动状态下屈曲和伸展的角度,测量三次取平均值,记录。
(4)肌力测量方法:徒手肌力测试,左右两边对比。
2康复治疗及训练
根据肘关节镜手术后康复的进程,针对运动员的项目特点,采用一对一的康复训练,并对其康复效果进行适时的评价以改进计划。
2.1第一阶段:术后第4-5周
训练目标:消除关节肿胀,减少关节内粘连;改善主动被动关节活动度,达到75%的正常活动度;减轻疼痛;逐渐恢复上肢肌肉力量。
训练计划:主要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和运动疗法。其中对于肘关节进行的物理治疗有超声波和超短波。第二:运动疗法。首先逐步增加关节活动度,方法:CPM持续被动运动,关节松动术,被动运动和牵拉。其次肌力练习,包括对于肱三头肌等长抗阻,手腕力量,屈伸侧屈的力量练习,前臂的旋转力量练习。
2.2第二阶段:术后第6-8周
训练目标:继续控制肿胀直至消失,改善活动度,尽量在全范围内没有疼痛。继续恢复上肢力量,恢复心肺耐力。无伤病部位的维持性体能训练及提高核心能力。
训练计划:物理治疗:冲击波,解除局部的肌肉紧张。超声波,减轻疼痛。热磁,增加血液循环。运动疗法:继续加强关节活动度,方法:长时间的牵拉,PNF牵拉,肘关节的关节松动。其次肌力练习,包括肱三头肌主动运动,肱二头肌主动运动,肩部肌肉力量练习,哑铃肩上推举,小负荷卧推,PNF上肢肌群协调发力练习。有氧耐力训练。
2.3第三阶段:术后第9-12周
训练目标:恢复全范围的关节活动度,并且无疼痛感。活动后不出现水肿。肌力训练,恢复肌力。进行功能性训练,尝试进行出拳等专项动作
训练计划:关节活动度:冲击波,按摩肱二头肌紧张的部位,关节松动术,PNF。肌力练习:肩袖肌群练习,卧推逐渐增加负荷,尝试引体向上练习,肱三头肌力量练习。空做出拳动作,逐渐增加负荷的出拳动作。
2.4康复结果
上肢围度基本相同,肱二头肌肌力明显增加,肱三头肌肌力增加不明显。疼痛减轻,vas:2分。关节活动度:伸展完全恢复,末端会有弹响。屈曲活动度少于健侧5度。被动活动完全正常。日常基本活动正常,功能活动:上肢灵活性差,控制能力不足,出拳后不能快速收回。
3分析与讨论
由于手术后经历了3周左右的制动,因此上肢前臂肌肉都有不同程度的萎缩,左右下肢的肌肉的围度相差在2cm以上会增加损伤风险。通过前面阶段肌肉力量训练效果的累积和经过一系列针对性的肌力练习,肌肉的围度能够有效恢复,说明康复训练中肌肉的力量训练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两侧肌肉围度得到了一定的平衡发展。
对于拳击运动员来讲,上肢的关节活动度非常重要。如何能够尽快地恢复上肢的关节活动度,是在术后康复阶段的关键。术后的关节制动会导致细胞基质和细胞外基质的丧失,尤其是软骨和韧带之间的摩擦和粘连,甚至会发生组织粘连、关节囊挛缩。在拳击比赛中,前手直拳的出拳次数是最高的。前手直拳也可以在比赛中作为试探、干扰、迷惑、防守和引导其他拳法进攻。前手直拳能快速的反击和起到自我保护等特点。前手直拳也可以作为测量与对手距离最好的工具。肘关节活动度不足,不仅仅影响拳击队员的日常生活质量,甚至影响比赛和训练。
出拳的爆发力,需要上肢肌肉的协调发力产生的。合理的肌肉激活顺序也可以减少运动损伤的发生。邹志明等研究表明关节的加速、减速和制动,需各关节原动肌群和拮抗肌群的协调快速用力。但是如果某一个上肢肌肉链破坏,会影响整个上肢肌肉的发力动作。在出拳中,三角肌前束、胸大肌带动肱三头肌,最后将力传递到手腕手掌。如果肱三头肌肌肉无力,就会对于肘关节的伸展造成很大的影响,整个上肢的出拳速度和力量会大打折扣。康复的目标也是使患者出现功能恢复,对于队员来说不仅仅是日常的功能活动,还有能够达到训练的强度。因此,关节活动度的练习、肌力的练习、上肢协调性的练习,都是在减少伤病对于训练的影响,促进上肢的稳定性以及增加本体感觉的输入,神经对于肌肉的控制。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经过为期12周的康复治疗及训练,患者肘关节肿胀消失,疼痛减轻或消失,肘关节关节活动度基本恢复,双侧上肢肌肉萎缩消失,肘关节周围肌肉力量加强。可以进行一些拳击出拳的一些基本练习。
4.2建议
康复训练要尽早进行,患者由于在手术后4周才开始进行康复训练,导致踝关节关节活动度康复方面耽误了较长时间,且其康复效果不是很理想。康复训练要遵循无痛的原则,但是所谓“无痛”并不是说完全感觉不到疼痛。由于初期康复师过于重视患者的疼痛问题,导致在康复训练进度开展的较慢。若康复初期康复师将患者的疼痛量表级别再提高1至2个,整体康复过程可能会更加有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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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放射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收集;利用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2-0488-02
众所周知,各种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过量的放射射线将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对于长期接触放射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更是有直接关联。为了维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非常注重,卫生部早在十几年前就专门颁布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 1997年6月),近年卫生部与环保部门又颁布了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敦促各相关单位落实执行,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故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是非常必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主要收集以下几方面材料并可用于实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放射工作人员名单
凡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相关的管理机构备案。各医疗机构要确定本单位放射工作的人员人数,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信息汇总表。本单位人事部门、保健部门可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按规定给予放射工作相应的待遇,如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放射补贴、放射假等。保健部门可根据名单对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放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名单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各种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保存历期参加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报名名单及培训资料,落实到个人,更好的对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这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最重要的资料。这类资料主要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了解和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保证适任性,积累健康资料。放射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都要接触射线,按规定必须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以监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另外,凡准备进入放射工作岗位长期从事放射工作和临时或参加短期放射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放射工作职业禁忌症,了解拟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同时为放射工作人员保留个人健康基线资料,以便职业性放射损伤的诊断或发生事故照射时作为参考比较的依据。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很重要的是收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历次体检资料归档。搜集好每个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在岗间定期体检及离岗前检查体检的结果报告,并终身保存。这类体检资料可以随时查看,前后对照,跟踪每个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健康监护。收集内容包括:
1. 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照射接触史;
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体检报告;
3.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时历次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与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记录、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4. 职业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资料;
5.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6. 受到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应急健康检查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以及相关资料
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应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与《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两本上岗资格证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上述二证后方可上岗。
放射工作是特种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凡从事放射诊疗的医、技、护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辐射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环保辐射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放射卫生防护、辐射安全与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参加卫生辐射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参加环保辐射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通过上述培训,使放射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辐射安全与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了解射线设备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注重放射安全防护,保护个人健康。这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来讲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关系到个人的职业健康,所以必须收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件以及相关培训资料归档。再者,这类证书、资料可以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上岗的合法性,是放射工作检查必查的项目。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社区医院中实施新型护理管理模式,针对社区医院所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提高社区医院护理管理水平。
1.1完善护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该提出完善的护理管理制度,明确社区医院中护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交接班制度以及护理文书书写规范等。更好的完善社区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护理工作人员进行护理工作的评定,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保证社区医院护理质量。根据社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医院实际的制度。建立的制度需要根据护理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量等,完善制度的草案,使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2加强对护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服务意识提高基层医院护理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和加强护理工作人员进行再学习和进修。定期对社区医院的护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使得护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得到提高。同时加强对护理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使得其工作的责任心提高,建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从而提高社区医院护理质量。通过对护理工作人员的再培训,使得护理工作人员能够有较强的责任心,规范护理操作,使患者以及社区居民能够得到良好的社区医疗服务。
1.3加强沟通护理管理者要加强与社区护理工作人员的沟通,提高管理效率。在沟通过程中,了解护理工作人员实际工作难点,制定相关合理的管理制度。除帮助护理工作人员缓解工作压力外,还可使相关的规范制度具有良好的实行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加强护理管理者与护理基层工作人员的沟通,能够使得护理工作人员感到管理层对护理工作的了解和人文关怀,这对于减少护理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具有一定的帮助。
2结果
社区医院在开展新型护理管理模式前后,将社区患者及居民对于社区医疗工作的满意度、护理纠纷的发生率、医院感染发生率以及通过问卷形式调查护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进行比较,结果见表1。由表1可见,采用新型管理模式后,社区居民对于社区医院的治疗护理满意度显著提高,两者前后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护理纠纷和医院感染病例,在新型护理管理实施后明显减少,两者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另外护理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明显提高,两者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讨论
一、监测目的
通过在哨点监测单位开展放射工作场所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人员健康状况和放射性疾病发病情况调查,分析放射工作人员剂量分布与健康危害效应的关系,建立放射职业危害因素预警监测网络,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职业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监测对象
在全市选择10家放射性职业病哨点监测单位,包括4所医院、2家工业探伤机应用企业、2家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企业和2家X线检测仪应用企业。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分别为大学附属医院20人、市中医院9人、区人民医院5人、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人、化工受压容器检测站4人、市东方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人、木业有限公司2人、化学品有限公司3人、金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人、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2人(具体见附件10)。
(二)监测内容
1.开展监测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调查。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场所情况包括射线类型、防护设施、自主管理情况等,工作人员情况包括工作岗位、接触射线的年限、接触射线类型及强度。
2.开展放射工作场所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各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职业危害事件,保障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建立场所档案。
3.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任务监测和应急监测。分析剂量资料的行业分布、岗位分布情况,尤其关注介入放射学、核医学诊断治疗人员的剂量分布,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与规范,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常规监测和医学随访情况。包括就业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在岗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离岗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
5.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监测,掌握年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申请例数、诊断例数。
在检测基础上形成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健康状况监测、放射性疾病监测等年度报告,并对有条件的项目实施网上直报。
三、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方案
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是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哨点开展主动性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建立放射职业危害因素预警监测网络,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一)法规及标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检测规范制订。
(二)监测对象
根据《2014年度省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4所医院、2家工业探伤应用企业、2家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企业和2家X线检测仪应用企业,共计10家单位作为哨点监测单位,详见表1。(三)监测内容
1.基本情况调查
开展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哨点检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填写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哨点检测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工作场所监测
开展项目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各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职业危害事件。
(1)医院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透视机(含DSA)、摄片机和CT监测项目及方法分别依据表2、表3、表4中规定执行。(2)工业探伤工作场所
工业探伤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5内容执行。(3)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工作场所
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6内容执行。(4)X射线衍射仪或检测仪
X射线衍射仪或检测仪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7规定执行。(四)质量控制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测质量。检测使用的设备相关参数要满足相应检测规范要求。设备经过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取得检定证书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每项指标有3个检测数据,取平均值经检定系数修正后报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保持3位内(含3位)有效数字。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目的是通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实际受照剂量,并对受照剂量进行评价,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危害效应评价提供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一)法规及标准
本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及《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制订。
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工作依据的主要标准及检测检验规范主要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207-2008)等。
(二)监测对象
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涉及的职业类别包括诊断放射学(28人)、介入放射学(7人)、工业探伤(6人)、工业其他应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线检测仪4人)。
(三)监测程序
1.监测方法
原则上针对单一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线,或弱贯穿辐射(如β射线和低能X射线)不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只监测Hp(10)。
2.监测仪器
市疾控中心目前所使用的检测仪为RDG-3A型热释光个人剂量仪,具有能覆盖监测范围的宽量程(0.01uSv~9999mSv)、足够高的灵敏度、足够低的探测下限、能量响应和角响应误差不大于30%。
使用的探测器具有具有良好的组织等效性、稳定性和重复性。热释光剂量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热释光剂量仪每两次检定之间应至少做一次期间核查,利用检定后保存的元件检查仪器稳定性。
3.监测周期
每1~3个月为一个监测周期,监测周期不超过3个月。每个监测单位在各监测周期开始时应随元件发放随样本底,监测周期结束后随元件一起收回,用于测读时扣除本底。
4.数据处理
原始记录应详细记载监测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包括单位信息、受理号、监测起止日期、仪器状态、测量人及测量日期等。
对每个监测周期测量结果超过mSv时,对其受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原始记录中。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异常数据剔除等其它因故得不到监测数据时,尽量确定其名义剂量。
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系统最低探测水平(MDL)时,记录为1/2MDL。(MDL应至少每年核准一次)
5.数据上报
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按照省疾控中心的要求,市疾控中心于10月20日之前,将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3)、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监测人数分布表(附件4)、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年集体剂量分布表(附件5)及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汇总表(附件6)报至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五)质量控制
1.市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应具备省卫生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资质。
2.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开展个人剂量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测质量。
3.参加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的个人剂量比对,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危害监测方案
开展全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放射性疾病申请诊断情况监测,目的是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资料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包括不同工种、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分析,并结合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行业分布、剂量分布与健康危害效应的关系,探求降低辐射危害效应的方法,建立辐射健康效应监测预警网络,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保障提供依据。
(一)监测对象
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涉及的职业类别包括诊断放射学(28人)、介入放射学(7人)、工业探伤(6人)、工业其他应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线检测仪4人)。
(二)监测内容
哨点监测包括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调查、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放射性疾病申请诊断情况等。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调查
市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等,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登记表(附件7)。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市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全市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常规监测情况,包括就业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在岗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离岗监测人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发放数,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登记表(附件7)。
分析监测人群中样本分布情况,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内容参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监测项目与规范,主要包括眼晶体、指甲皮肤、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染色体等指标,并结合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的射线类型与强度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其他资料,评定射线对健康效应的影响程度,同时填写哨点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汇总表(附件8)。
3.职业性放射病监测
(1)统计全市所有放射工作人员中,年度职业性放射病的申请例数、诊断例数。
(2)放射病报告由诊断机构填写职业性放射病报告卡(附件9)报送省疾控中心。急性放射病在诊断后六小时内报告,慢性放射病在诊断后10天内报告。
(三)监测方法
1.现场调查。采用现场调查的形式统计全市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和年度内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常规监测情况。
2.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检查。
3.监测数据录入。对哨点监测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填写相关监测报表,并将监测数据汇总后递交至省疾控中心,经复核合格后统一录入数据库。
4.资料汇总与上报。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市疾控中心负责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登记表、哨点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汇总表、年度放射性疾病监测报表汇总后报至省疾控中心,同时上报相关文字资料,包括哨点监测工作方案、各类调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资格证明材料、工作总结等。
六、进度安排
1.1~10月,开展各哨点监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与健康监护资料收集;
2.10月中下旬,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3.10月底,完成资料汇总并上报。
七、相关事项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2.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及各监测点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相应的放射性疾病监测任务及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省疾控中心报告监测数据,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验室。
【关键词】放射诊疗;监管水平;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R3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113-02
1 引言
随着医疗机构拥有的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逐年增加,接受放射诊治的人数快速增长,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放射事件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电离辐射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由于电离辐射对于人体的损伤作用,也给我们带来直接的或者潜在的危害。做好放射诊疗的防护工作和对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是放射性安全的重要保证。
2 放射诊疗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电离辐射属于高度危害的致职业病因素。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的限值,是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安全的最重要的电离辐射基本标准之一。我国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限值为连续5年平均受照剂量小于20mSv/a。
临床医学属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在工作中要对放射性药物进行淋洗、分装、给药与注射等操作,淋洗、分装、核素治疗时近距离操作防护困难是造成工作场所污染致使临床核医学工作人员外照射剂量居高不下的主因。同时医学病人注射或口服放射性药物后就成为流动性的放射源,注射、治疗后的患者管理不善,医生过多接触用药后患者,患者对医生产生交叉照射;工作人员自身不注意防护或违规操作,造成场所、工作台面及手、工作服等污染。
2.2 放射治疗监测情况。放射治疗装置是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且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做到“三同时”)。因此放射治疗机房不管从防护性能还是防护设施配置方面,基本上都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关于放射治疗设备的应用质量检测方面,由于放射治疗属省级监管的项目,因此只能由省级放射防护部门来检测,然而由于缺乏部分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检测仪器,如扫描剂量仪和光野重合性检测板等等,现已无法开展放射治疗设备应用质量项目检测。
2.3 放射防护管理。部分医院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护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医院对放射诊疗的管理认识不够,对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不够重视,或者一些制度也是形如虚设,如档案管理的落实情况,一些医院对档案管理松泄,造成在需要做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由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出现问题而与医疗机构产生纠纷及责任追究中,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重要依据。
因此,对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原来的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修改为终生保存。
3 改善放射诊疗监管水平的策略
3.1 提高放射卫生监测的技术服务水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放射诊疗医疗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为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辐射防护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控制与评价辐射危害,为辐射防护管理提供依据,也可为医学诊断提供参考资料。
对于辐射防护日常性监测的含义:一是测量,主要是指对各个开展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的可能受照剂量进行监测;二是评价,主要是指根据测量的结果,与国家放射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的相应数值进行比较,对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对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产生影响。
而建设项目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对辐射源利用可能对工作人员健康造成影响进行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则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为验证放射防护设施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预评价报告要求而进行的评价。
3.2 加强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放射诊疗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是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的重要措施。
医学监护的基本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其预期任务的适任和继续适任的程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普通健康体检与职业体检冲突时,优先满足健康体检的要求,兼顾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必须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体检,发现放射工作禁忌症和不适应症者应从严掌握,并提出其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处理意见。
3.3 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知识培训与宣传。一个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做的好与坏,重视不重视,与该单位领导和辐射管理人员对放射防护的认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只有领导认识到对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或患者防护的必要性,才能够安排一定的物力、人力、财力去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购买防护用品,改善放射防护设施,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或进修学习。
因此,要加强放射诊疗单位领导与辐射管理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教育,让他们也能够了解一些放射防护知识并认识放射防护的必要性,懂得一些辐射防护的技术与方法;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有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贯,让他们知法、守法,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安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有力保障。
4 总结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社会对健康意识日益加强,公众对辐射的认知、患者对辐射危害的了解也逐步提高。电离辐射医疗应用中的放射事故因此,为了促进放射诊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及其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从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参考文献
[1] 苏瑞.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探讨[J].现代预防医学,2008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
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
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
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0一87)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8281-87)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九条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六章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ν,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3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第二十二条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第七章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
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