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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8篇

时间:2023-06-06 0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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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篇1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南沙自贸区

一、分析框架

(一)发展优势(Strength)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

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设施日渐完善,有利于共享产业内的各种资源,有助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公益化和商业化的健康发展。我国已打造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1个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和47个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21个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42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67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5家专利工作交流站,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热线。再者,服务内容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扩大服务领域,为行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2.知识产权、信息、咨询、质押融资等服务快速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各行业分工链上的,各服务在产业链上分工协调,协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功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转化应用、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内容,行业内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融资机构、预警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企业快速发展,大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深入发展。

(二)发展劣势(Weakness)

1.规模小、体系不完善,缺乏国际竞争力

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法人主体;就整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以知识产权信息链为例,政府为地方专利信息网点提供的主要是整块的数据信息,在信息挖掘和利用方面还不系统和深入,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因专利信息资源开发不够、专业服务人员不足、提供深层次服务的能力有限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长效的集成共享机制,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2.服务层次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能力弱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单一的服务内容为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比较少。由于服务内容单一,进入门槛低,中介机构一哄而上,为争夺市场,竞相采取低价策略。低价竞争,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服务机构为了保本盈利,只好降低服务档次,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不集聚

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人才具有高度依赖性,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阻碍知识产权人才涌现的因素除了历史原因,主要表现在人才机制、人才结构和师资力量三个方面,三方面的欠缺、结构完善的不足都亟需加强。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y)

1.充分的政策支持

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方案》的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被进一步落实。另外由于在自贸区内政府相应职能的改变,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都会导致在自贸区内对于一些相关政策能够更好的实施。如广州市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在2012年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相信会在自贸区内得到更好的执行。

2.巨大的市场潜力

南沙自贸区的建立减少了国内关税壁垒以及进出口贸易摩擦,相对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加快建立总部经济以及新型贸易业态,这些都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消费市场。

3.人才的集聚效应

自贸区的建立,必然能为自贸区,为广州以及中国带来更大的红利与机遇。这都会吸引更多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人才进驻自贸区,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四)威胁分析(Threats)

1.国内外竞争加剧

自贸区的建立,放开了门槛,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企业进驻南沙自贸区,国外企业拥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会对国内企业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竞争态势。

2.开放程度的提高导致不可预测风险增加

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全新的尝试,开放程度提高,但我国尚缺乏相关经验,面对风险较难做出准确预测。

3.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商务成本的上升[5]

上海是一个自然资源稀缺的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约束和环境容量的限制日益明显。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的高房价对高素质人才具有挤出效应,土地价格高涨导致写字楼高租金、交通拥堵、生活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商务成本的大幅上升。

二、结论

1.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产业发展最基本的保障机制。当前,立法滞后仍然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经验,根据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不断深化南沙自贸区行政体制改革,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

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动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当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尤以高端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成为该产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为此迫切需要加快行业人才建设。重点培养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加快培养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能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3.大力发展市场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使其品牌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建议在南沙自由贸易区试行期间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融资、财税等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机构、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篇3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伴随世界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总量逐年增加,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收获了一些成果。然而,面对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面,处于发展中的我们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企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科研工作,每年我国的重大科研成果都在逐年增加。但科技成果研究出来以后,绝大部分企业只是急于将其投入生产,有意识为其申请专利的企业少之又少,导致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科学而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避免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等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保护和扶持国内知名品牌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少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立场不同及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很难彻底避免。但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少之又少,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起来大多十分被动,或者花重金聘请专业人士来处理,给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和压力。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当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当企业或个人有重大科研成果时,要树立及时申请专利意识,既是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又可以提升高科技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质的飞越。

(二)加大科研力度,树立品牌意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已经发生了由量向质的转变,企业的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为重要,品牌力量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需求。因此,树立品牌意识,创建一批“拿得出、叫得响、立得住”的民族品牌,并充分利用品牌战略,开展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的拓展和延伸,以品牌带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使民族品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得更稳,走得更远。

(三)建立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完善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健全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让企业和个人都能有法可依,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也能够得以公正、客观的解决。

(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维护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科技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国家和企业都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不仅要培养能够进行高科技产品研究的专业人才,更要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建设一支能力超强的知识产权队伍。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申请、权益受到侵犯等诸多问题时,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过程中走弯路,甚至丧失更多的利益和效益。

(五)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经之路。走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之路,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应从政策、资金扶持等多方面加大科研力度,同时,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以更加良好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并进行相关规定及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形成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企业的角度,要结合市场需求的导向,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升级技术和产品,并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和力度,成立专门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部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研究型人才,为企业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时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建立统一的标准才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沟通与交流,共同研讨和建立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去执行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建立世界命运共同体,维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平衡,共同发展。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和一致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政策,做到国内外有效衔接。这样既可以避免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推动国内企业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科研及生产活动。

三、重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保障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那么就必须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给我国本土的技术和成果以有力扶持,给外资投入以可靠保障,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及对外贸易朝着更加积极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保护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在某一领域获得一段时期的垄断,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经济竞争就是技术竞争,知识产权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恰是在提高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参与能力。在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今天,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利用知识产权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服务。注重培养人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参考文献:

[1]潘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J].现代经济信息,2018(3).

[2]赵春明.中美贸易利益分配探究:基于的分析视角[J].国际贸易,2018(11).

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1]姜雪来.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4).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4]马玉珍,张国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问题的研究[J].商业研究,2006(4).

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1]姜雪来.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价值平衡[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4).

[2]施卫娟.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2.

[3]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4]马玉珍,张国华.知识产权价值管理问题的研究[J].商业研究,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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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篇7

关键词:全球化;服务贸易;国际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102-01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各国的服务贸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日益体现出来。但是国际间,服务贸易的不均衡发展是个事实,主要表现为区域差异化。美国一直是占全球服务贸易比重最大的国家,而中国的服务贸易近些年来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水平从整体上来讲仍然很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值很是有限。

1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所谓国际服务贸易指的是国际间输出与输入的一种服务贸易形式。对他人的服务进行购买的一方被称作服务输入或服务进口,由贸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服务并取得一定收入的过程被称作服务输出或服务出口。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为国际货物服务的,传统的保险、运输、旅游以及金融等无形的贸易形式。而从广义上来讲,也包括近展起来的,除货物贸易外的新贸易形式。

由于服务贸易内容相当广泛,且各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竞争能力不同,因此不同的组织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时,往往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定义,包括的范围也不尽相同。简单的说,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是指跨国界的服务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所下的定义代表多数专家的意见,该协定从贸易方式的角度,确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是指涉及下列范围的交易活动: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结构的中心开始向服务业发生转移,在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的比重呈现出高速的增长势头。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总的服务贸易额约为700亿美元,而只通过短短十年的发展,就迅速增长到约4000亿美元,增长了大约5倍之多。从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际服务贸易快速的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的总服务贸易额已经达到了约5万亿美元,达到了7倍速度的增长。由此可以看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大势所趋,而国际间服务贸易的竞争必将越来越激烈。

2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比较

我们以中美两国的服务贸易相关信息作为比较主体:

(1)服务贸易的发展比较。

①整体的服务贸易水平。从2008年一年来看,美国的进口服务贸易额约为3300亿美元,出口额约为3400亿美元,处于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的首位,而中国的进口服务贸易额约为900亿美元,出口额约为600亿美元,其总量只占到美国总量的20%,差距十分明显。

②服务贸易差额。从1975年发展至今,美国的服务贸易始终保持着顺差发展,而中国自1992年出现逆差至今,一直是向逆差方向发展的趋势。

③服务贸易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值。2008年中国的服务贸易值占GDP的比例约为40%,而美国所占的GDP比例已经接近81%,差距十分明显。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比较。

在美国,相关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准则具有更强的攻击性,鼓励出口,为促进国外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拓为目标;而中国的市场准入准则则更倾向于贸易的进口,以改善国内服务贸易的内部结构为关注的重点。

(3)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比较。

①法律体系的构成存在差异。中国的服务贸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为立法的核心,由国家进行颁布的外资发法为其重要组成,辅以相关各部门的具体规定。而在美国,关于服务贸易的立法主要是联邦政府的行政命令和国会立法,并包括各服务部门相关的立法条款、某些行业专门规定的市场准入、综合对外贸易法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以及相关的限制法令和条件。

②服务贸易的立法同WT0规定的一致性存在差异。在国际上,美国曾长时间在关贸协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作为主要的开放服务贸易倡导国,美国同一些发达国家一起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施压,最终导致GATS的形成,形成了国际服务贸易再优化的大趋势,美国的立法与WTO的规则是一致的,便于对WTO的准则进行利用来实现其服务出口的进一步扩大。然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在透明度、国民待遇等原则上与WTO的规则仍有很大差异。

③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存在差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中国属于单一制的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很大一部分是对大陆传统国际贸易体系的吸收,进而形成的有文法规定的立法体系。中国在国际贸易商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上关于服务贸易的规章组成。此外,有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服务贸易的应用进行解释。中国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其中行政法规中对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海关知识产权条例、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等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地方上的服务贸易内容在于规定了地方性的服务贸易规章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检查员也随之进行与服务贸易相应的知识产权进行司法解释。然而,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龙头“大哥”其采用的是联邦制,其法律体系被归类为普通法系,其立法的体例传统中主要采用判断法;并且在整个服务贸易的立法古城中,随着成文法规相关规定的逐渐增多,进而形成了成文法作为主体,判例法进行补充的局面。美

国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的形成文法主要包括各州会议制定的法律和联邦会议制定的服务贸易相关知识产权规定。其中联邦议会进行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贸易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各州也大多采用对商标、版权法律的制定。美国法院在对该原则进行适用时,首先考虑的是范围空间,其中法院的判决知识专门针对本院以及本法管辖内的下级法院来构成先例。此外,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严格的区分,对适用于联邦法律的,最高联邦法院的判决应对联邦全部法院以及州法院均构成先例;在联邦法院适用于州法律时,则遵守州法院已确立的先例,并且其已经创立的判例只能在适用于洲范围内。

3 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启示

(1)进一步发展国内服务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国应对现行经营方式和服务理念进行充分的利用,并以自身的服务比较优势为基础,逐步对低端服务市场的密集型劳动劳务输出、密集型的旅游服务业以及人造卫星服务等传统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关注。与此同时,也要积极的开拓知识、技术高含量的服务贸易产业,尤其是对民意测验服务、税务服务、信用查询服务以及安全调查服务等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竞争能力的提高。

(2)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产品结构,促进其与国内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

在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服务业将朝着高附加值、高科技的方向迅速发展,从而实现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用料更加的环保和节省。因此,服务贸易中产品设计、市场研究、运输流通等信赖度和需求度会进一步加大。因此,调整国际货物贸易的产品结构,能够促进与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

(3)抓住WTO契机,实现国内服务贸易的新增长。

WTO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和新鲜的元素,主要表现在电信、金融、文化、旅游、教育等服务行业的发展上,进行适当竞争的引入,来打破以往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实现现代化服务贸易的双向驱动,从而带动整个国际贸易的新突破。

(4)充分利用国际法,对出口服务进行保护。

WTO利用国际法对于争端的解决大致有几个步骤,比如在某一方的利益被损害的时候,WTO的争端解决方法就是受损害成员方向损害其利益方提出磋商,但是磋商的时间要控制在两个月以内,否则的话就会自动进入下个程序,下个程序就是DSB(争端解决机构)建立专家组,专家组按照一些规定的程序进行争端各方的调停和协议阶段,并且召开第三方会议;而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半年内要提交一些相关报告,实证性的给予大家一些交代和解释,但是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那么专家组应该在其成立的3个月内向各方提交专家组报告;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还是没有达成协议,或是争端还是在持续的话,DSB将在全面执行前授权进行报复。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在提讼之前强行的磋商以及随时可以开始的斡旋、调解和调停,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要求,甚至可以在专家小组程序进行期间继续进行。

参考文献

[1]尹翔硕.APEC的服务贸易发展[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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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业在对外开放和参与世界竞争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截至2005年底,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公司已申请专利保护100余项,实现15亿美元产值,成功挺进49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个码头,占据世界市场50%以上份额,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机械出口国。

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的问题

尽管如此,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是: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恶意手段进行规制和打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进出口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细节仍然有待完善。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侵权赔偿标准确定、司法鉴定认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加之部分涉嫌侵权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恶意行使权利,致使被侵权企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者。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外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外贸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对外贸易实际运作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无法及时沟通信息,及早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企业实力弱,创新能力不足,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虽然我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另外,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我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006年3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和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做好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制定并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

深入实施国家在财税、金融,进出口保险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予以扶持,把对外贸易发展中的自主创新作为推进贸易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体系、制度和规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情况,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改进现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遏制没有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滥竽充数。继续研究并合理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研究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案件的立法可行性。地方政府应该完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促进政策。对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严格完善的立法促进公平竞争,予以防范和抵制,应尽快研究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依据《外贸法》,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行为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

加大海关打击力度,建立多双边海关合作交流机制

在打击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犯罪、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方面,海关合作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和使命,对促进多双边贸易,保持良好、有序,守法的贸易环境,维护正常的贸易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关应继续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海关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和会晤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与技术合作,联手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威胁,保障多双边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减轻和改善国内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负担和担保责任。

加强能力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引进稀缺、急需技术的同时,加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注意技术交易和技术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自身利益的争取,积极主动向有关机构咨询和检索,了解和熟悉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防范在对外贸易业务尤其是加工贸易业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还应该转变经营思维,建立企业的品牌战略,树立长远的品牌意识,注重品牌的内涵,不断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把民族品牌做强做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进行战略性思维转变

依法打击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商标和专有技术不被恶意收购、抢注和滥用。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磋商、谈判的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存在一种误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焦点主要是国外知名品牌和进口技术等,忽略了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误导了国内消费者和企业,也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品牌战略”,还要通过法律、外交、行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手段,加大政府引导、扶持、交涉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对外贸易,对国外企业侵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坚决打击,依法捍卫我自主知识产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往往覆盖了一个行业、产业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面维护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接触实际情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咨询、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平台作用。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协会处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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