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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贸易自由主义,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2013年1月,青岛市委、市政府规划布局西海岸经济新区,将保税港区行政管辖范围扩大至65.73平方公里,实现了由单纯政策功能区向综合经济区的跨越转型,特殊功能政策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年时间的建设发展,青岛保税港区的管理水平国际接轨,经济质量不断提升,带动作用持续放大,已由昔日的盐碱荒滩演变成辐射环勃海、服务沿黄流域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外向型经济新区,成为山东省投资强度最密集的区域。累计吸引40多个国家和地区5000多家企业投资兴业,世界500强企业38家,被海关总署誉为“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一面旗帜”,为向自由贸易港区方向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青岛保税港区于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全国唯一一家按照“功能整合、政策叠加”要求,以现有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整合邻近港口转型升级形成的保税港区,规划面积9.72平方公里。
保税港区的成功获批来之不易,回顾保税港区的发展历程,可以从中一窥青岛保税港区在理论和实践上,厉兵秣马、创新发展的奋斗轨迹。
位卑未敢忘忧国
1992年11月19日,青岛保税区获批设立,规划面积2.5平方公里。创办初期,青岛保税区建设投资热情高涨,但后期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从1995年开始,逐步走上了发展的慢车道。到1999年底,已设立7年的青岛保税区各项经济指标落到全国15个保税区末位,被称为荒废了土地、荒废了功能、荒废了政策的“三荒区”,社会也戏称“保税区内长青草,牛羊吃得饱,厂房盖半边,企业往外跑”,面临被国家取缔摘牌的尴尬境地。
1999年底青岛市委、市政府做出重大决定:保税区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运作。面对七年徘徊停滞的土地,摆在保税区管委会面前的是一条从零开始的历程,一条荆棘密布却又必须前行的路。青岛保税区率先理顺体制、理顺关系、理顺思路、理顺情绪,确定“一年打基础、树形象,二年有突破,三年跨入全国先进保税区行列”的工作目标,自力更生,开拓奋进,用汗水、泪水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拉开了激情创业的序幕。
2001年,中国加入WT0,改革开放的进程开始迎接世界的脚步。这一年,青岛保税区也经历涅槃重获新生,主要经济指标和综合实力跨入全国保税区第六位、第五位。
面对国际口岸尤其是东北亚国家和地区口岸问的激烈竞争和由于政策功能不到位而导致的我国口岸巨大利益年复一年的流失,青岛保税区,一个面积只有2.5平方公里“弹丸之地”的特殊区域,在国家有关开放政策有着诸多空白和有待完善的情况下,不等不靠,义无反顾地走上了艰难而又充满风险的探索之路、创新之路,带头冲击“自由港区”理论的敏感地带。一个关于自由贸易港的梦想正在悄然觉醒。
2000年初,青岛保税区在全国保税区中率先提出“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建议,作为课题的发起者和推动者,青岛保税区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大量艰苦繁重的准备工作和卓有成效的实践与探索,转型的步伐铿锵有力。在全国保税区中第一个设立了“区港联动”办公室,集中研究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发展的成功经验,着重进行“区港一体化”的探索和功能开发,开创了国内保税区“区港对接”工作的先河,由此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1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设立应急课题,对保税区管理体制与管理机制进行了专题理论研究。同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也以青岛保税区为案例进行《保税区功能转型研究》,探讨向自由贸易港区过渡和试点的方案。
从保税区到自由贸易港,一个新的梦想蓝图,在青岛保税区人的视野里渐渐清晰。2003年,梦想的征程又向前迈进一大步,这一年,《青岛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功能转型试点方案》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制完成,同年底“中国保税区管理与发展研讨会暨工作会议”在青岛保税港区召开。
会议明确中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发展方向,确立了“三步走”的路径:实施区港联动一建设保税港区一向自由贸易港转型。
三步走的国家战略,恰恰正是青岛保税区人一直酝酿在心中的蓝图。
与此同时,青岛保税区把发展港口物流项目作为工作重点,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2003年12月10日,总投资超过5亿美元,集保税功能和码头港口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与前湾招商国际码头”项目的隆重奠基,标志着青岛保税区“区港联动”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事实证明,这一根据青岛西海岸口岸实际情况选择的突破口,不仅成为青岛“自由港区”建设的启动点,也为后来的以整合前湾港区资源为主要方式的“青岛保税港区”的规划申报,做了有力的基础准备。
试点“区港联动”
“区港联动”事关山东、青岛发展大局,青岛保税区积极做好“区港联动”试点申请工作。
2004年4月,国家首个“区港联动”试点——上海保税物流园区封关运行。6月4日,国务院联合调研考察组对青岛“区港联动”试点准备工作进行实地考察评估。8月16日,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区港联动”试点范围,青岛保税区凭借理论优势成为全国第二个“区港联动”试点区域。
作为实施“区港联动”的有效载体,“保税物流园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一新的探索性的园区,拥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成为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后,中国对外开放度最大的政策特区。
2005年3月29日,海关总署正式批准《青岛“区港联动”试点方案》。至此,青岛保税区“区港联动”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05年8月,青岛区港联动试点项目——青岛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并全面开工建设;11月11日,面积1平方公里的青岛保税物流园区正式通过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验收,开始封关运营,青岛口岸“区港联动”由此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青岛模式”的创新与示范
就在“区港联动”试点加快推进之际,自2005年起,国内以“保税港区”的形式,展开了“自由港区”规划、申报、建设的新一轮角逐。
2005年6月,上海洋山保税港区首先获批,标志着在经过青岛保税区四年多探索论证后,中国保税港区正式由理论走向实践。
青岛保税港区的申办之路并不平坦。2006年,青岛保税港区请示件上报国务院,由于规划面积过大、缺乏国家战略支持、国家土地政策调整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与本轮获批失之交臂。2007年,青岛保税区人带着遗憾、心怀不甘地踏上了新的申办之路。青岛保税区重新调整思路,不失时机地奔走、协调,成功地使国家各部委接受了“与日韩港口竞争的严峻现实迫切需要给最具条件的青岛港以相应政策支持”这一战略诉求。至此,青岛申办保税港区之路终于豁然开朗。
2008年,青岛保税区准确把握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方向以及保税区改革脉搏,审时度势,提出了走“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道路,并立即得到海关总署及各部委的一致认可。海关总署提出:保税区的转型发展对全面推进区域整合工作意义重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保税区已形成共识,对条件成熟的保税区可以按照整合的方式转型升级为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
青岛最终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自身实际和科学发展要求的保税港区建设之路,形成了特有的保税港区建设的“青岛模式”——将现有的青岛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整合邻近港口转型升级为保税港区,再次走在了全国保税区的前列。
守得云开见月明
2008年5月19日,青岛保税港区请示件上报省政府。8月21日,海关总署正式将青岛保税港区审批文件上报国务院,历时94天完成了国家11个部委征求意见和会签两轮关键程序,创造了全国保税港区申办工作的“青岛速度”。
9月7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同意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的批复》,批准设立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总体规划面积9.72平方公里。青岛保税区再一次站到了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为青岛乃至山东的对外开放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青岛保税港区的获批,标志着青岛在扩大开放、拥湾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方面抢占了政策的制高点,在环渤海经济圈“大(连)青(岛)天(津)”支撑发展的格局中赢得了先行先试的开放优势。
从保税区到保税港区,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而三步走的战略也从此迈出了坚实的第二步。
挺进“自由贸易港区”
2011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正式实施,作为中国海洋资源最丰富的区域之一,青岛保税港区探索建立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新模式、促进海陆统筹区域一体化发展,推动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打造环渤海经济圈对外开放统一平台。
青岛保税港区开始向建成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区转变。
封关运营实现新跨越。青岛保税港区积极优化封关区域通关环境,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优惠、进出境手续便捷、贸易管制宽松等功能政策优势,努力打造蓝色经济区核心政策功能区。2012年,青岛保税港区二期封关区域正式开关运营,运营面积位列全国前三。集装箱、杂货泊位全部享受保税港区政策,南港区、北港区的互联互通终于实现,推动青岛港由“单一装卸港”向“复合增值港”转型。封关运营以来,港口货物吞吐量大幅增长,通关时间大幅缩短,单个集装箱物流成本下降50%左右,有效吸引3000多家国内外高端物流商开展业务。2012年,实现生产总值110亿元,外贸进出口96亿元,完成各项税收51亿元,单位面积产出率位居全国同类园区前列。
着力开放带动。发挥特殊区域窗口示范作用,辐射带动腹地经济协调发展,青岛保税港区创新实施区区联动,通过园区启动、项目带动、信息互动、产业拉动等方式,积极搭建山东乃至沿黄流域内外联动、互利共赢的开放型经济平台。在全国率先提出构建以保税港区为龙头,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为枢纽,保税仓库、监管仓库为网点的保税物流网络体系,发展保税监管和加工贸易优化整合的保税经济,被海关总署誉为“山东模式”。近年来,先后为周边及山东中西部联动区域引荐项目投资总额超过20亿元,与周边地市建立了紧密程度不同、形式多样的协作关系。分别与潍坊、德州、临沂及青岛市内的胶州、平度等地合作建设保税港区功能区,实现开放园区与内陆腹地的资源共享、政策联动、双赢发展。同时,青岛保税港区与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多数港口建立了紧密程度不同、形式多样的协作关系,引导内陆腹地近千家企业利用“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政策开展业务,打造与青岛港口业务关联的“无水港”和“旱码头”,构筑港港联动的发展格局,促进港口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个中心”引领新飞跃。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贸易中心,集中建设一批国际贸易功能性项目和功能性平台,重点强化贸易总部营运与控制功能,形成区域性贸易订单中心、品牌营销中心、采购分销中心、转口贸易中心。建设东北亚重要的国际物流中心,推动传统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拓展高附加值物流服务,构建信息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物流链网体系。建设东北亚重要的临港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重点发展船舶交易、船舶检验及注册登记、航运保险金融等高附加值航运服务产业,形成临港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大宗原材料国际交易定价中心,积极发展期货和远期现货交易,建成全国最大的棉花、矿权交易市场,发展成为橡胶、棉花、黄金等大宗商品国际交易和定价中心,推进农产品、塑料、建材、燃料油、铁矿砂、纸浆等市场建设,成为国内各专业领域重要交易市场。
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新坐标。做足蓝色经济这篇文章,成为青岛保税港区谋求科学发展的最迫切愿望之一。
当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大多由外商投资所主导,2009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的贸易顺差高达2228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顺差的1.1倍,2010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9707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83.9%,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力量,形成对加工贸易的实际控制。事实上,外资主导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面临诸多隐忧,这些隐忧正逐渐成为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和制约。
隐忧一:丰产不丰收
虽然从数据上看,我国外贸顺差基本来自于加工贸易,但正如日本经济学家关志雄所形容的中国加工制造业是“丰收的贫困”,也就是说,中国加工贸易巨额顺差却没有带来丰厚的利润,处于“贫困化增长”状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态,原因是:第一,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在中国所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出口值算在中国头上,而创造的利润却归外商所有,中国的实际收益微乎其微。数据显示,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6003.1亿美元,占全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3.8%。同时,加工贸易主要是外资企业顺差,如从2000年开始到2009年,外资企业占加工贸易顺差比重从64%提升到84%。因此,巨额顺差计在中国头上,而实惠却由西方发达国家所获。
第二,内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为外商做代工,为争取订单大打“价格战”。加工贸易企业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加工使进口料件增值,从中赚取加工费,因此加工增值含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状况。尤其在当前用工成本上升、原材料涨价的情况下,大多加工贸易企业仅仅在微利状态下运转,陷入了丰产不丰收的状态,据统计,目前代工企业的毛利润率一般在5%左右。据权威市场调查机构iSupply的报告显示,“一款售价499美元的iPad,其平均成本为260美元左右。其中苹果开发的A4处理芯片每个26.8美元,16G的存储芯片为29.5美元。最贵的元件是9.7英寸的触摸显示屏,由韩国LG公司制造,每个95美元。其中与中国有关的,仅仅是每台11.2美元的组装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代工巨头台资企业富士康也不过如此,更别说国内众多的中小加工企业了。
第三,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使很多企业即使亏损也要生产。目前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加工贸易生产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这使得加工贸易企业有了降价的资本,很多企业一再压低加工费,甚至靠出口退税过日子,而把真正的利润让给了外商,也就是说,我们用中国人的钱补贴了外国人的腰包。
隐忧二:转型升级步履维艰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内涵,其一是指加工贸易主体由以外资企业为主向以本土企业为主的转型,其二是指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转型,其三是指向最关键的上游技术研发和下游销售渠道转型升级。这是因为只有更多的本土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配套、加工、生产,才能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延长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将更多的利润留在中国,只有本土企业从事更多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制造,才能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附加值,只有本土企业具有了自主品牌和研发基地,在市场上才能够取得主动权和竞争优势。
目前,虽然我国加工贸易结构优化升级的趋势正在逐渐形成,但这种转型升级依然表现出一定的微弱性和不确定性,外商投资企业依然是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力量,并控制着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主要从事来料加工贸易,收取加工费,在研发和市场销售两大环节上,严重依赖跨国公司,在进料加工中,仅有8%的贸易额是由内资企业控制。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外资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主体,外资主要是利用我们低廉的劳动力资源来进行劳动密集型生产谋取利润,并不把供货渠道、技术开发、产品营销等经营环节带到我国,而是牢牢把握在跨国公司内部。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大多是在为洋品牌做贴牌生产,无须进行研发,也没有自己的品牌和销售渠道,产品销售完全依赖外资企业,因此转型又谈何容易?
另外,国内加工贸易企业走的是以“多快好省”为主要手段的代工之路,这种模式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也存在利润过低、易受外部变化影响、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而自主研发和创立品牌是需要大量时间、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的“慢工出细活”之路,在当前加工企业极低的利润率之下,要想迅速转型首当其冲的遇到了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瓶颈。因而中小型内资加工企业无力转型,即使是一些有能力进行研发和市场销售的大企业也由于对成本和风险的考虑而不愿转型,毕竟“隔夜的金不如到手的铜”。以上诸多现实原因导致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步履维艰。
隐忧三:环境成本外部化与能源消耗
发展加工贸易之初,为解决我国技术、资本极度缺乏的状况,国家制定了包括低价使用土地、水、电力等资源的一系列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其价格并未反映由于使用环境资源而造成环境资源减少的环境成本。一些外资正是基于我国的环境偏好低,环境标准相对宽松等方面考虑,倾向于选择劳动密集度高、技术含量较低、占用土地多、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重等产业转移至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中属污染型的占30%左右,在污染型企业中严重污染企业占40%以上。中国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着“产品出口了、污染留国内”的问题。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公布了第一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共涉及6个行业的141种“双高”产品。
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10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报告》显示,2010年,四大海区中,东海近岸海域海水为重度污染。9个重要海湾中,渤海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和珠江口为重度污染。全国酸雨集中分布于长江以南的浙江、福建、及长江、珠江三角洲等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另外,加工贸易重点聚集地区环境污染状况堪忧。我国加工贸易最为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广东省98%的加工贸易业务集中在这里,其环境污染尤为突出。2010年2月公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珠三角佛山、深圳、东莞、广州和中山五市工业污染源占全省比例为65.2%。《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自2001年起已经连续7年将该地区列为“严重污染区域”。
工业在中国所有产业中能源消耗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均为最高,其中又以制造业为高。2006-2009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3202亿美元,其中55.5%投向了制造业。2010年,我国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机电产品5906亿美元,增长26.6%,占同期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79.8%。另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家具,玩具和箱包等6大类商品637.2亿美元,增长12.7%。这里面都包含着大量能源消耗,可以这样说,随着大量“中国制造”走向世界,中国等于是直接或间接地出口了大量能源。这种大量的能源消耗以及环境污染,没有全部或者没有计入商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来补偿,而是大量地被外部化,透支了未来的发展空间。
隐忧四:国际分工中固化在全球产业链底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跨国公司往往是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转入我国,导致我国加工贸易企业被置于全球产业链的底端,根据隆国强的研究,中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仍然从事着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加工贸易的增值率一直在50%上下徘徊。而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的发展非但对我国其他企业和地区的辐射作用不大,很难带动我国相关工业的发展及实现产业结构的改善和升级,反而使国内的粗放型经济模式有进一步固化的危险,使我国的工业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资,产业结构严重依赖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路径下,即使已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无非是“世界加工厂”而已,整体经济被固化在全球产业链的底端。
另外,自1992年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引资战略下,各地政府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很少予以考虑,乃至出现了“引进、过时,再引进、再过时”的现象,而即便外资带来了先进技术,其关键技术也是由外商牢牢掌控,严格保密,很少掌握在中国人的手上,导致了今天“市场让出去了,技术却没有换来”的尴尬局面,同时也阻碍技术型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步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报告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的三资企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39个工业行业中,“三资”企业在19个行业的销售额超过30%以上,超过了20%的国际警戒线,影响我国的独立经济决策,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当今国际分工主导权被跨国公司掌握的情况下,我国不过是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条上的“打工者”,外资主导的加工贸易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优化的影响力大打折扣,增加了我国摆脱在国际分工中被低端“锁定”和被困低附加值陷阱的难度。
隐忧五 :加剧贸易摩擦和争端
以外资为主导的加工贸易在中国的发展,在给中国带来巨额贸易顺差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使中国出口资源和环境受到污染,甚至威胁人民健康,这也给一些国家采取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政策提供了借口。从1995年-2009年,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国家集团排行榜上,中国已经连续15年名列第一。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显示,2010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受6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71.4亿美元,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已经从单一产品向某一产业领域乃至整个产业链延伸。2010年全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发起58起337调查,其中有19起调查被诉方涉及中国企业,调查总数及涉华案件总数均达历史新高。
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双边贸易不平衡,而我国的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据统计局公报显示,我国2010年全年货物出口15779亿美元,货物进口13948亿美元,顺差1831亿美元。全年一般贸易存在逆差,而加工贸易出口7403亿美元,进口4174亿美元,顺差3229亿美元,比全国外贸顺差高出1398亿美元。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双边贸易不平衡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的大额顺差,但由于外资企业是加工贸易的最大经营主体,外资才是顺差的主要获利者,我国实际仅赚取了少量加工费。所以,加工贸易的迅速增长,实际上已成为导致我国遭受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诱因。
尽管外资主导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面临以上隐忧,我们却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该谋求突破困境之良策。针对以上隐忧,笔者以为我们应在以下方面下工夫: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进料加工贸易,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改变当前以外资为主导的格局;改善加工贸易的收益现状,鼓励具有足够实力的国内企业进行核心技术自主研发、自创品牌、开拓国外市场,占据微笑曲线高增值的两端,鼓励没有相应实力的企业为有实力的国内企业进行配套、贴牌加工,即为国内品牌企业代工生产,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如能抱团打天下,共谋发展,将会创造巨大的利润空间,将利润留在国内,使肥水不流外人田;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国际合作,打造具有竞争实力的中国跨国公司;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严格界定外资准入的行业及规模,限制高污染、高耗能加工贸易的发展,适当抑制加工贸易顺差,了解WTO规则和贸易投资壁垒的相关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应对贸易摩擦和争端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1] 郑晓舟.苹果与“伟大”渐行渐远[N].上海证券报,2010-05-28.
[2] 唐涛等.加工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今年全国“两会”以来,收入分配不公的话题成为各方热议的一大焦点,专家献计献策,有关部门也陆续配合出台诸如上调最低收入工资标准等相关政策,并有消息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可能年底出台。
要改变扭曲的收入分配现状,无疑是好消息。
但就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而言,基本都围绕职工工资做文章,这是远远不够的。工资问题只是收入分配中的一个微小方面,学术一点说,它是初次分配的重要体现。
工资问题是市场层面的问题。首先,政府明令涨工资无疑有干预市场之嫌;再者,涨工资不是说涨就能涨的。
我们看看哪些人能在“涨工资”的一纸令下享受到实惠。公务员可以涨、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涨、国企员工可以涨,概括说,就是处于垄断性质单位的员工可以涨。
但是,一般的民营企业则不然。正常市场环境下,员工收入与公司盈利成正比。不排除有部分经营效益不错的企业,有给员工加薪的可能。但总体而言,当下的不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谓是负重前行。税负本就很重,再强行让他们涨工资,就太强人所难了。如若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背负的重压得不到缓解,给员工涨工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对这些中小企业的员工而言,收入“倍增”就只能是“被增”。
简单操作,容易引发恶劣后果。要求涨工资的结果只能是:工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更大的不公。
涨工资固然重要,但它不是收入分配不公的全部,甚至说,它只是很小的一块。说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却将矛头指向“涨工资”,这种做法有偷换概念之嫌,其掩盖了真实的社会矛盾,也掩盖了政府不作为。拿涨工资说事,将社会矛盾转化为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矛盾,规避了问题的实质。
我们不可被这样的言论遮住眼。我们希望通过理清纷纷扰扰的现象,探求到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本质,并邀请专家支招,探讨解决之道,这是我们做本期选题的核心所在。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多个层面。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进行综合性改革。
要调整收入分配不公,当首先明辨收入分配不公的本质,抓主要矛盾、从根本入手,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否则,做表面文章,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很可能转移了矛盾,贻误了改革良机,致使问题越积越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越发突出。
一、阻碍作用
(一)非贸易利益的获取
Perroni and Whalley(2000)认为那些包括大国和小国的非对称FTA或CU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小国会向大国支付一部分利益,从而使得大国从FTA或CU中获得的利益高于其成本,这部分利益主要是非贸易领域的,例如,NAFTA中加拿大作出的保护外国制药厂商(主要是美国)专利的承诺和墨西哥作出的加大环境保护和强化国内政策改革的承诺,以及能源价格等。欧盟也是如此。这种小国的让步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形的,但是做出让步的主要都是小国。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小国的谈判能力和国际贸易中的报复能力比较低(详细分析见Johnson,1954;Syropoulos,2002),为了能够进入大的市场和防范贸易战的损失,小国通过非贸易领域等的让步和大国建立贸易协议来获得一种保险。全球贸易冲突风险越大,则大国的价值越大,而大国则会利用这一点不断以区域贸易协议的方式来从小国获得“保险费”,从而比传统的对称性或互惠型区域贸易协议更有可能破坏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稳定性。
Limao(2007)同样认为EU和美国提供贸易特惠的核心动力是从PTA伙伴国那里获得非贸易领域的让步,主要包括劳工标准、人权、知识产权保护、移民控制和禁毒等,甚至包括在反恐上的合作。与Perroni和Whalley(2000)不同,他将其中的有些非贸易问题一般化为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一个区域内,一个大国和一个PTA合作国,存在会发生外溢的区域公共产品,合作国由于权重问题,导致提供的公共产品低于大国的要求,而大国可以使用关税来抑制合作国的出口,它们便可以通过PTA来内部化这些效应。如果大国稍微增加PTA产品的多边关税水平,由于贸易条件因素,并不会导致额外成本增加,并可以为合作国提供特惠,使其增加公共产品,并从中获益,但对于非PTA产品,则不存在这种效应。Karacaovali and Limbo(2008)以EU为例分析了这种非贸易利益对多边自由化的影响途径:如果EU通过特惠协议给某个国家提供某些产品的免关税市场进入的特惠,则该国在这些产品(称为PTA产品)上会比其他竞争者有关税上的优势,如果EU取消这些产品的多边关税,则会消除PTA对该国的价值,所以该国会一直反对EU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而EU为了获得该国在非贸易领域的让步,也会在这些产品上放慢多边自由化的步伐。他们还指出如果PTA可以实现完全进人(即EU扩大成员国),则不会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因为EU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对特惠伙伴国的直接现金转移来抵消由于多边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特惠边际的减少。在他们的模型中,PTA对多边自由化的影响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特惠关税是零,不能够继续降低,因此他们建议:在禁止PTA不可行的今天,为了最小化这种影响,应该放松对特惠关税的非负性限制,允许进口补贴,通过特惠授予国、接受国和非参与国之间合作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第三国的外部激励效应
Ornelas(2005a)认为考虑到外部国家的激励和反应,FTA依然可能会损害多边自由贸易,其基本机理是:(1)FTA外部关税降低到某个程度会提高非参与国对FTA的市场进入。却不需要减少自己的贸易壁垒,而这是多边贸易自由化必须要求的,这表明FTA的建立减少了非参与国从多边自由化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从而降低了非参与国对多边自由化的支持;(2)如果FTA的参与国政府更偏向于某些特殊利益,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外部关税,加强了贸易创造效应,强化了上面的机制,而非参与国在政治上偏向生产商的话,便会加剧减少非参与国对多边自由化的支持;(3)如果FTA的潜在国预期到这种效应,希望通过推迟FTA的建立来促使非参与国加人多边贸易协议来提高自己的利益,而非参与国则可能希望推迟多边贸易协议来促使FTA的建立,这样便形成了“消耗战”博弈,每个国家设定非合作的关税来彼此施加压力,除非非参与国作出让步,否则会一直阻碍多边自由贸易。
(三)“意大利面碗”和WTO规则的变动
该术语最早是由巴格瓦蒂在国际贸易领域内使用的,它一般指的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不统一会给自由贸易带来损害,也是巴格瓦蒂反对区域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来的学者研究对巴格瓦蒂的分析进行了扩展。Estevadeordal等人(2007)认为“意大利面碗”的核心是原产地规则,并最早对“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定量研究,他们调查了58个RTA的原
产地规则,结果发现,虽然原产地规则呈现出区域性收敛,但是在许多产品上还是存在广泛的差异,平均起来只有1/3的RTA会在某个给定产品上具有相同的原产地规则。
这种规则的不统一不仅仅体现在“原产地规则”上,还包括WTO规则和RTA规则的差异。Pauwelyn(2006)做了一个实例研究,他分析了美国和加拿大的软木及与墨西哥的甜料争端,是NAFTA和WTO在贸易争端处理上的规则之间的冲突,他认为这种WTO国际法和区域贸易协议章程之间的差异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等法律问题。尽管作者并没有分析这种差异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但是规则的冲突和重叠无疑会影响贸易的自由化。
有些学者从WTO规则的变动分析了RTA的阻碍作用。Lloyd and MacLaren(2004)认为由于RTA中许多超越GATT/WTO的内容和规则也被纳入其中,例如乌拉圭回合中的有关服务、知识产权的规则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最初都是在RTA中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尤其是EU和美一加FTA,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EU和美国利用RTA的网络来形成联盟,并将它们的观点逐渐转化为WTO的新规则。这有可能会加强发达国家的力量并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使WTO的规则不利于合理的多边贸易。Davis(2006)同样指出:PTA的存在会把一些贸易争端处理从多边转向双边,交给RTA的组织机构,使得大国有更多的选择,减少了小国的谈判力量,在争端处理上可能会不利于小国,这是由于WTO的争端处理机制更透明,并且容易和具有共同看法的国家形成联盟,以平衡大国的力量。
二、促进作用
(一)多米诺效应
Baldwin(1994)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决定加入区域集团是由“反加入”和“亲加入”两种力量的平衡决定的,“亲加入”力量主要是向该集团出口的企业,“反加入”力量主要是进口竞争型企业以及非经济目标。由于集团区域一体化的深化,会对非成员国企业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会面临更多的歧视,另一方面无法进入一个更大市场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增大,因而鼓励出口商利益集团加强对政府的游说等政治活动来推动加入区域集团,而“反加入”的力量也会上升,只要出口部门的产出高于进口部门的产出。由于政治力量与部门规模相关,从而打破原先的力量平衡,使国家加入到集团中。随着集团的扩大,非成员国的成本劣势不断上升,引发新一轮的非成员国内的“亲加入”政治活动,从而导致集团的进一步扩大,产生“多米诺”效应。Baldwin与Rich-ard(2006)进一步详细分析了打破这种力量平衡,从而加强“多米诺效应”的三个方面:一是Olson式的游说不对称性。他利用Melitz(2003)和Eaton等人(2004)发展的新新贸易理论,指出最大的和最有效率的企业出口,而小企业只在国内销售产品。互惠贸易自由化增加了大的出口企业的利润,同时,由于国内市场的竞争加强,减少了同类行业中只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小企业的利润,导致一部分企业退出,减少了该类企业的规模,而大企业会从外国市场获益来抵消国内市场竞争的加剧,此外,国内小企业的部分退出也会带来收益。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分散、从关税削减中损失较小等原因,不如大企业那样更容易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而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和扩大正是影响这些具有游说优势的出口企业的利益,最终形成Olson式的”部门内特殊利益政治”的不对称性。二是母市场效应。在贸易成本很高的情况下,一国加人一个区域贸易集团,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市场,产生对产品的更大的需求,根据克鲁格曼的“母市场效应”理论,会使得企业的数量增加程度超过市场需求扩大的程度,为了满足一个更大的需求和规避关税等贸易成本,其他国家的企业会转移到该区域内,从而形成投资转移和企业区位转移,对未加入的国家产生压力。即使在关税等贸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区域贸易集团的建立和扩大必然会恶化未加入国家企业的市场进入,也会导致企业的区位转移。三是不可逆投资。虽然McLaren(2002)和Freund(2000)认为不可逆投资与沉没成本会阻碍一个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选择,但是,Baldwin则认为当一个区域集团外国家的企业在区域集团内的一国的不可逆投资已经变成沉没成本,并且构成企业的准租金,此时,区域集团一体化的深化会破坏准租金,因为一体化的深化意味着对非成员国投资的新的歧视,推动跨国企业游说本国加入区域集团,强化“多米诺”效应。
Egger and Larch(2008)利用1955年-2005年的面板数据对Baldwin的理论进行了经验分析,结果支持了“多米诺”效应的存在,还发现过去的PTA形成会明显引发新的PTA的建立,但同“多米诺效应”相比要小一些,已有的PTA或新建立的PTA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效应随着贸易成本增大而减小,证明了贸易转移效应是导致这种影响的重要因素。
(二)“轮轴与辐条”式扩张
虽然Baldwin认为“多米诺效应”会最终实现全球自由贸易,但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其他国家可以自由加入贸易集团的假设之上,Yi(1996)和Goto and Hamada(1999)认为贸易集团的扩张由于已有参加国的反对可能会停止吸收新的成员国,从而构成了“多米诺效应”理论的挑战。Hiroshi Muku,nok和Kentaro Tachi(2006)则从“轮轴与辐条”型FTA这个角度分析了FTA是否会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他们构建了一个线性需求函数和古诺垄断竞争的三国对称模型,使用序贯扩张博弈方法,结果表明:通过新成员加入的方式无法达到多边自由贸易,但是通过“轮轴与辐条”型FTA的方式,多边自由贸易是惟一的马尔科夫完美均衡解,基本的逻辑是:如果集团已有的成员国不欢迎外部某个国家的加入,集团中的一国A会和该国签订双边贸易协议,从而使A国成为“轮轴”,其他国家成为“辐条”,由于轴心地位使得本国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并能够自由进入新的合作国的市场,从而抵消本国市场上厂商利润减少带来的负效应,而辐条国的总福利则明显下降,甚至有可能会低于没有区域贸易协议情况下的福利,所以会刺激辐条国签订“辐条一辐条”型协议,尽管轮轴国会预期到这种可能对自己不利的结果,但是短期利益依然会促使其成为轴心,此外每个国家也会签订新的贸易协议来避免成为辐条,这样增加了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他们据此还指出FTA在达到多边贸易自由化方面要优于CU。
(三)“战略效应”和“分配效应”
Ornelas(2005b)认为两个方面会使产生导致外部关税下降的力量:一是“战略性效应”。由于两国签订FTA协议,一国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到另一国市场中,也会获得由于该国高关税带来的保护效应,而原先这些保护只是给本国企业的,这种贸易保护的“转移”会削弱FTA参与国增加外部关
税的刺激。二是“分配效应”。假定政府容易受到要求增加贸易保护的国内厂商力量的游说,效用采取GH形式,政府使用关税作为一种分配手段,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给生产商,由于FTA的签订,另一国厂商自由进入本国,增加了在本国市场上的份额,所以政府将消费者剩余转给本国厂商的能力下降,还会将其部分转给FTA合作国的厂商,从而可能会导致政府降低外部关税,提高消费者剩余,从而增加政府总效应。在其构建的寡头垄断竞争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中,假定成本和需求函数线性条件下,由于外部关税导致的贸易创造效应会高于贸易转移效应,会同时促进和FTA伙伴国与第三国的贸易量,从而FTA对所有方都是有利的。
(四)国外利益集团的游说
传统的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集中于对国内利益集团或投票者的分析,但Hansen and Mitchell(2000)指出外国企业对政府的游说强度和游说支出和本国企业基本相似,Gawande等人(2006)进一步指出,外国企业的游说也会影响政府的贸易政策,尤其是行业的关税结构。从某种意义来说,外国游说也可以看作是国内贸易保护力量的一种表现形态。Stoyanov(2009)第一个分析了FTA条件下,外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对FTA参与国外部贸易壁垒的影响。他认为FTA伙伴国的利益集团在FTA建立之后,会像本国利益集团一样对政府进行贸易保护游说,会抵消甚至会大于Ornelas(2005b)所认为的效应,从而产生更高的FTA外部关税的压力。由于大部分的国家至少是一个特惠贸易协议的成员,所以贸易协议伙伴国的游说会增强FTA的贸易保护倾向并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即使WTO限制FTA设立后的外部关税提高,外国利益集团的游说可能会影响未来的关税减少,并有可能促使政府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法来加强贸易保护,而这种阻碍作用在一个大国和小国的FTA中的小国表现最为明显。
三、不确定
(一)时间动态性
Bagwell and Staiger(1997a)分析了自由贸易区的“转换期”(即一个区域贸易协议谈判到正式执行的时期)对多边关税合作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会导致暂时性的多边自由贸易政策的倒退,在转换期内,由于非参与国预计到区域贸易协议实施以后的贸易转移作用,参与国对多边贸易伙伴的依赖程度降低,而在转换期内贸易类型由于时滞没有改变,使得之前的形成的合作博弈均衡的平衡被打破,所以多边关税水平将上升,但是当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贸易的影响已经定型以后,初始的均衡将重新出现,多边自由贸易政策将恢复,关税水平甚至有可能低于初始水平。BagwelI and Staiger(1997b)使用相似的方法,分析了关税同盟的市场力量效应对多边关税合作的影响,并得出相反的结论:在转换期内,关税同盟的预期会对多边自由贸易政策产生“蜜月”效应,多边关税水平降低,但是转换期结束后,关税水平会恢复到原先。这是由于关税同盟提升了参与国的市场力量,参与国发现采取更高的关税将有利,这是对非参与国不敢采取对峙或发动贸易战的威慑,而在转换期内贸易类型由于时滞还没有改变,从而降低多边关税,但关税同盟实施后,市场力量已经发生作用,新的关税合作均衡将形成,多边关税将提高,并可能超过初始水平。他们同时指出,导致这种不同效应的原因在于,对非参与国来说,自由贸易区只有贸易转移效应,而关税同盟还包括市场力量效应。如果同时考虑两种效应,结果将比较模糊,取决于两种力量的大小。
Bond等人(2001)分析了一个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入对贸易集团与第三国之间的多边贸易协议的稳定性的影响,这样便剔除了贸易谈判中市场力量的作用。构建了一个三国三产品的对称的关税同盟模型,所有的消费者具有不变替代弹性,贸易自由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同盟与第三国的多边协议由一个无限重复博弈过程来决定。随着集团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导致贸易转移,从而减少了第三国保持原先多边协议的吸引力并提高了违反协议的动力,为了阻止多边协议的崩溃,关税同盟必须降低其外部关税。他们指出芷Cobb-Dou出s偏好形式、初始多边协议是激励相容的等条,牛下,伴随着Kemp-Wan关税调整的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将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是激励相容的,没有国家有动力来违反初始的多边协议,即不会阻碍原先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在他们的模型中,决定这种激励相容性的关键因素是关税同盟内产品和第三国产品之间的消费替代弹性σ,而关税同盟的禀赋结构和相对规模则没有影响,如果σ≤1则是激励相容的,否则Kemp-Wan关税调整是不可维持的。而使用欧盟1986年数据,估计出σ为0.85,表明欧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可以通过对外部关税的Kemp-Wan调整来保持多边协议的激励相容。此时,关税同盟内部自由化的深化不会影响原先的多边贸易协议,反而会降低关税同盟的外部关税,从而促进多边自由化。此外,他们按照Grossman and Heloman(1994)的框架将同盟的共同关税由特殊利益集团的游说内生决定对模型进行了扩展,在游说对称性(如同盟内各国进口竞争部门的游说是对称的、同盟内各国出口部门游说的力量是相等的、第三国内不同进口竞争部门游说的组织是相等的)的假定下,发现要保持这种激励相容可能要求同盟对外部关税作出的调整不等于Kemp-Wan关税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游说部门的相对组织程度、比较优势大小和关税同盟的相对规模来决定。此时,关税同盟的深化有可能增加多边关税水平,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为了获得和提高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条件收益会有“战略性”动力来限制成员加入,即最大的CU的规模会有一个上限。此时,CU的建立会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使用相似的模型,Yi Sang-Seung(2000)分析了FTA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分析表明:无论在哪一种规则下,全球自由贸易并不一定是惟一的均衡解,是否会导致和维持一个全球FTA,严重依赖于产品替代程度和国家数目,究其原因,在“开放型区域主义”规则下,他认为是由于FTA建立中潜在的“搭便车”问题:假设一开始有一个全球FTA,其中一个国家偏离自由贸易,并对未偏离的国家征收福利最大化关税,当N很大时。这种偏离的收益会大于其他国家对该国征收的关税所带来的福利损失,每个未偏离国都想搭其他国家来制裁偏离行为的便车,从而使得全球自由贸易不稳定,但是当N值较小时,偏离行为的收益较小,所以没有国家会偏离自由贸易;在“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规则下,他认为原因是:虽然单个国家可能没有动力偏离自由贸易,但是存在几个国家联合构建FTA以最大化其福利,从而偏离全球自由贸易的动力,由于其他国家无法加入到该FTA中去,也可能会自己组建新的FTA,从而形成几个FTA共存的局面。
四、实证研究
(一)支持性的经验研究
关于“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影响的最早的实证研究是Foroutan(1998)所做的,她发现乌拉圭回合之后参与PTA的拉美国家有更低的平均多边关税水平。但由于:一方面,她没有控制其他变量,另一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拉美放弃进口替代战略,实施了相当程度的单边贸易自由化,所以一般认为,她的发现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Mag,ee and Lee(200i)利用1968和1983年51个行业平均外部关税变化的51个观测值,认为EEC(European EconomicCommunity)的成立使得成员国降低了外部关税。近期比较有影响的支持性的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一是Bohara等人(2004)利用1991年一1996年阿根廷的贸易和关税数据,分析在Mercosur贸易协议下,巴西(较大的FTA伙伴)的进口渗透和贸易转移对阿根廷外部关税的影响;二是Estevadeor-daI等人(2008)研究了1990年-2001年10个拉美国家的情况,发现FTA的形成促进了外部关税的减少,一国在某个部门给伙伴国的关税优惠越大,该国越可能在这个部门减少外部关税,但关税同盟的这种“关税互补”效应很小甚至没有。
(二)反对性的经验研究
Limao(2006)使用美国贸易数据发现,美国从PTA进口的产品的关税减少小于那些只从非PTA进口的相似产品的关税减少,他认为美国PTA的一个直接效应是导致PTA产品的MFN(most-favored-nation)关税高于不存在PTA时所做的合理的反事实模拟值,平均起来,一个非美国PTA国的出口商向美国出口一个PTA产品与出口相似的非PTA产品只能获得52%的利益(以价格增加来衡量),当某种产品全部是从PTA进口的或者该产品在PTA伙伴国向美国的出口中的比重很大时,这种作用更加明显。美国通过PTA还会产生间接效应,指的是美国由于PTA没有降低MFN关税,而GATT多边谈判的基石是互惠性,所以美国的多边贸易谈
Bond,Riezman and Syropoulos(2004)用类似的方法分析了FTA动态变化的影响,并强调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他们构造了一个三国模型,两个对称、相同的国家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假设外部关税由每个国家在一个单期非合作的博弈条件下最大化各自国家福利来内生决定,结果发现当未参加国保持关税不变时,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会导致成员国的外部关税低于Kemp-Wan关税水平,使第三国贸易条件改善,并提高了第三国的福利。当第三国采取最优化行动时。FTA参与国外部关税的下降会提高第三国的关税,即FTA的外部关税与第三国关税是战略替代的,这是由于FTA的外部关税的增加会减少对第三国产品的需求,降低了其出口的市场力量并提高需求的价格弹性,但是FTA内部关税和第三国的关税是战略互补的,随着FTA内部关税逐渐降低,第三国的关税将逐渐降低,所以第三国关税的变化取决于FTA是否处于“转换期”。
(二)贸易集团形成规则的差异性
Yi Sang-Seung(1996)区分了“开放型区域主义”和“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前者指只要外部某个国家遵守同盟的规则都可以自由加人该同盟,包括两种具体形式:同步行动博弈和有限期界序贯行动博弈,后者指某个国家要加入某个贸易集团必须征得所有成员国的同意。通过构建包括N个对称国家的世界模型,消费者消费一个基准品和一组差异化产品,并采用拟线性效用函数,首先,他发现一个效用最大化的CU的建立会使非参与国福利恶化,并且一个CU参与国的福利与CU的大小正相关,然后,他证明了,在“开放型区域主义”规则下,全球自由贸易是同步行动博弈的惟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同时当CU的规模不对称时,也是序贯行动博弈的惟一子博弈完美均衡解,这是由于一国会不断脱离小的CU来加入大的CU,最后形成一个全球CU,此时,CU会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在“一致同意型区域主义”规则下,全球CU则并不是一个稳定解,这是由于大的CU的成员判国对来自于美国的产品提供更少的关税减免,而那些出口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也会面临该国的更高的MFN关税,从而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Karacaova|i and Limbo(2008)使用东京回合与乌拉圭回合之间的产品水平上的关税数据,发现EU的PTA阻碍了其多边贸易自由化,具体来说,EU对那些不受PTA影响的产品的平均多边关税减少的估计值是PTA产品的两倍,而EU在上世纪80年代和1995年的扩大没有明显影响其多边贸易自由化。对于样本的PTA产品集来说,没有特惠条件下反事实估计出的关税应该是1.4%,而现实则是4.7%。Limao(2007)研究了通过实证数据,研究了美国通过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CBI)和Andean TradePreference Act(ATPA)两个贸易协议向加勒比地区和安第斯地区的国家提供一系列产品的单边优惠,以获取在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和禁毒合作等非贸易目标上的收益,对美国相应产品的MFN关税的影响,获得了类似的结论。
Stoyanov(2009)利用加拿大加入NAFTA前后的数据实证研究了外国游说对加拿大多边关税的影响,结果表明,美国企业在加拿大加入NAFTA之前游说加拿大政府削减贸易壁垒,而在加入NAFTA之后则相反,平均来说,美国企业游说会增加关税0.21%,非关税壁垒1.87%,保护份额4.26%,虽然比不上加拿大国内企业的1.33%,7.31%和7.81%,但是NAFTA的建立无疑会通过外国游说影响了多边贸易自由化。
Estevadeordal等(2008)分析了为什么他们的研究和Li-mao(2006)以及Karacaovali and Limao(2005)的研究结果相反,认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前者研究的是发展中国家,后者研究的是发达国家,由于前者关税较高,贸易转移的成本以及对自由化的动力要远大于后者。另一个原因在于后者分析的是由多边贸易回合导致的外部自由化,而前者分析的是单边的外部自由化。最后的原因在于特惠的目的,发达国家经常利用特惠来获得非贸易领域的让步,而发展中国家的特惠一般是相互的,主要以贸易为目标。
五、评论与启示
可以看到,在“区域主义”影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问题上,从克鲁格曼、巴格瓦蒂的论文直到现在,争议一直不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答案依然和Winters(1996)所说的那样:我们并不知道。但是经济学家们在某些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共识,如评判“区域主义”的影响需要综和多种力量的影响、国内政治力量的变化是影响多边自由化的重要渠道、发展中国家的RTA的作用偏重于促进而发达国家的RTA(尤其是PTA)则偏重于阻碍,区域主义是否促进和阻碍多边主义的判断严重依赖于模型的假设前提等。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许会有更多的共识产生。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有关 “逐步自由化”这一国际法规在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存疑之处,从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上诉机构在wt/ds363案中所采用的“与时俱进”的当代含义解释方法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问题,而这将不仅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
一、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制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问题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得以迅速蓬勃地发展。时至今日,国际服务贸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比例逐步攀升,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尤为如此,这主要由于“像美国这些早已在制造业失去优势的国家,已经把知识型服务当成扳回贸易平衡的工具。”①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具有服务贸易优势的国家日益迫切地需要并谋求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巩固和提升自身的优势。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有所反对,但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极力主张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因而国际服务贸易于gatt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被列为重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在该回合谈判结束时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有学者强调“gats可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最重要的一个协定。这不仅仅是因为服务业在全球总体贸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还因为服务的提供方式能帮助提高经济效益,巩固政治主权和提高当地的文化意识。尽管如此,一方面,gats毕竟只是一个框架性协定,与经过近半个世纪谈判才形成的《gatt1994》等货物贸易谈判成果相比,gats充其量只够得上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初步成果,各具体服务部门还需要进行更为艰辛和漫长的实质性谈判;另一方面,gats第三部分所规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非自动地适用于各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相应的谈判由各成员自主决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因此,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有效规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并非随着gats的产生而毕其功于一役,其后的逐步谈判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乌拉圭回合既定议程,服务贸易谈判从2000年3月开始,2001年启动多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以来,服务贸易的谈判被并入了新一轮谈判中。与多哈回合谈判的艰难的整体进程相对应,服务贸易的相关谈判同样也是举步维艰②。而这一艰难局面背后的根本原因无疑主要存在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冲突。发达成员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调服务贸易应经过谈判尽快地实现更高程度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则强调在推动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过程中应秉持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并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从某种意义而言,服务贸易显著地区别于货物贸易,因为“在不存在关税保护的服务贸易中,如果要求各成员遵守绝对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无异于要求各成员实行完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这是包括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wto成员所无法接受的。”③故而经由发展中国家积极争取而明文规定于gats法律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对于在wto制度体系中占大多数的发展中成员(包括最不发达成员)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均有同样的约束力,但gats并不强迫任何成员就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作出何种程度的承诺,因此,这两项原则在多大程度上约束成员方,完全取决于该成员方的自愿承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逐步自由化这一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甚至可被视为发展中成员的一道保护性屏障,它可以避免发达成员不正当地单方面主张某种程度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
二、wt/ds363案审理中专家组的解释与中方的上诉观点
细读gats的序言与相关具体条款中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内容,不难察知,逐步自由化原则乃是当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与博弈后形成的彼此妥协的产物,而且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各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应予以严格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但这一国际法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存疑之处而致使相关成员各持己见,并因此而引发成员间的贸易争端,随之难免就需要在具体个案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相关争议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从而力求做出一项令争端双方都满意或最起码都能接受的裁决。这里以“wt/ds363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娱乐用音像制品贸易权及分销服务措施案”中的相关情况为例进行相应的研析。
(一)wt/ds363案中相关情况概要
该案中若干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上诉机构报告最后部分以25页篇幅所着重阐析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而该范围的认定则直接地涉及到当事方在wto服务贸易领域内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与平衡的权威确认,因而在利益攸关的情况下中美对此问题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不仅如此,对于该问题的法律解释还从深层次上与gats的“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休戚相关。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经过对该问题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解释后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中国随即就该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通过对所采纳的条约解释的审查最终对专家组就该问题做出的裁决从总体上予以肯定并做了进一步阐发。因此,从程序意义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问题已获得最终解决。尽管如此,由于该问题涉及的方面较多,除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本身的理论与实践的多方面问题外,还深入地涉及到wto争端解决与国际法院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方法的异同等多方面情况,因而这些方面无疑增加了恰当地做出合理的条约解释以公正地解决争端的难度。
(二)中国在上诉中的立场与观点
在专家组报告做出之后,中国对专家组就该问题所做之解释提出异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中国认为专家组在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解释时,将“通常含义”、“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割裂开来考虑,且未能分析各种要素之间的互相影响。
2.中国认为专家组对“录音制品”和“分销”这两个关键词的通常含义的字典解释选择和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因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其所作的解释是确定的。在中国看来,因为各种字典定义有不确定性,专家组本应在相关上下文中并且按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对每个可能的意义进行仔细地考察。
3.专家组未能恰当地确认中国主张的条约目的和宗旨。尤其是专家组未能考虑本应在其解释中提供指导的重要原则,即遵循肯定性清单原则、达成让步的平衡和逐步
自由化原则。中国认为这些要素要求专家组认真考察:(1)wto成员有决定其服务市场自由化进度和程度的主权;(2)在《服务贸易减让表》没有明确提及的特殊承诺,那么一项特殊服务不应受制于任何承诺;(3) gats前言明确表明逐步自由化应通过“在给予国家政策目标应有尊重的同时……通过连续回合的多边谈判,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以当事方利益”来达到。中国认为,在“没有足够决定性证据说明中国意图对这一特殊服务承诺”的情况下,④ 这些要素本应指引专家组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词语的解释中更加尊重中国的意见。
4.专家组采用“渐进”⑤的方法解释条约,在这个范围内以当代的含义为基础来解释中国的gats承诺。中国认为,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不允许每个wto成员义务的范围在“当前语言的动态变化”⑥的基础上扩展。
5.中国指出专家组本应认定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遗留的问题中有中国在gats中对“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承诺是否包括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方式,这些问题“大部分是非决定性的”。⑦遇到这高度模糊度的问题,专家组本应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in dubio mitius)原则,并且停止采用最不利于中国的解释。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词语的意义是含糊的,应采取承担义务的一方义务更少的意义,或者对一方干涉最少的意义,或者包含对各方一般限制较少的含义。⑧中国认为,本案对专家组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呈现了一个清晰的理由。专家组没有采取这个原则,未能恰当地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性规则,并且此举不符合dsu第3.2条。
综上,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在多方面均未得到中国的认同。的确,中国的各项质疑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合理性,尤其是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综合考虑等方面。
三、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忽视ds363案的特殊化
(一)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专家组就该问题的解释和裁定获得了上诉机构的全面肯定,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若干方面:
1.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定义时并未无视中国提出的定义,且认为专家组并未在分析gats相关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之前,仅基于字典含义就过早地得出“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通常含义”。总之,认定专家组在分析“录音”和“分销”的字典定义时无误。
2.上诉机构认可专家组在解释《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中“分销”的含义时的相关上下文,并同意gats第28(b)条支持了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相关条目中“分销”包括有形和无形产品分销的观点。
3. 上诉机构认为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使用的术语(“录音”和“分销”)是足够通用(generic)的,其适用对象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4.上诉机构不接受中国主张其认为专家组本应在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分析后裁定“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含义时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尽管“遇有疑义,从轻解释”的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是有价值的,但在本案中其没有适用的余地。
上诉机构在分析的过程中还援引了国际法院案例(costa rica v. nicaragua,2009年7月13日)中的法律解释方法以论证其解释的合理性⑨。但这一解释方法的援引甚至是移植是否完全恰当呢?
(二)上诉机构的相应条约解释的特殊性
通过上述机构的解释逻辑与其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判决中的解释逻辑的对比,不难察知实际上上诉机构在该案中进行条约解释的基本逻辑几乎是移植了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中的解释逻辑,甚至在具体措辞上也几乎完全一样,譬如一方面强调术语是“通用的”(generic),另一方面说明这类术语的含义会有所变化,对此国际法院法官的用词为“演进”(evolve),而上诉机构的用词为“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change over time)。
毋庸置疑,两起案件中的某些情形的确非常相似,均涉及到条约术语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而且均在此基础上进行条约解释时采取了“一种不容易落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范围内的解释技术即所谓的‘与时俱进’的解释方式。此种方式不仅已经在著名的‘海虾—海龟捕捞方法争端案’中有所提及,而且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也有所提及。”⑩ 这种条约解释方法确实已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已久并在多起案件中被采用进行相应的条约解释。但即便这种解释方法在以往有些成案中能够恰如其分且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但具体到wt/ds363案而言,这种解释方法的适用就一定会概莫能外地无懈可击吗?事实并非如此。在中国入世时的2001年,互联网在中国尚不普及,而在国际经贸实务中基于互联网的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模式在中国也正处于发展的萌芽期,因此在中国入世前有关服务贸易的谈判中对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条目的范围确定不可能将这种中国入世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分销模式囊括其中。因此,上诉机构仅仅依据“分销”一词是“通用的”且因此其含义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而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特殊性,就认定采用所援引的国际法院审理的该案中的相同的条约解释逻辑加以解释是合理的,这似乎有舍本逐末之嫌。
诚然,两起案件的共性无疑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更应审慎处理的则应是各自的特殊性。对于涉及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内承诺范围的ds363案而言,其最显著的特殊性即从本质上植根于gats本身的特殊性,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即为明确规定于gats文本中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而确保该原则得意有效落实的最主要途径则是通过进行有建设性地谈判以不断推进“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因而无可否认的是,中国在上诉中根据此特殊性而提出的观点总体上是客观与正确的,将之与上诉机构的解释加以对照,显然上诉机构通过援引国际法院案件条约解释以强化自己所做解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但却忽略了这一关键的特殊性。除却这一关键的特殊性之外,本案与国际法院该案中的相关解释的核心逻辑几乎相同,但却正是这一至关重要的特殊性决定着最终解释结果的不同。
本案中,上诉机构通过上述条约解释即把本应通过谈判加以确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互联网电子分销模式囊括到中国的承诺范围内。而究其实质,这无异于剥夺了中国的相应的后续谈判权。由于通过谈判一方面承担了新的义务而另一方面又可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一谈判权的被剥夺意味着中国只能根据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而承担新义务却无法相应地享有新的权利。因此,这样的无视gats的逐步自由化这一重要原则的条约解释很难令人心悦诚服,这不仅对中国造成了不公正的结果,也给上诉机构终局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
进而言之,上诉机构的这一解释不仅会对本案的当事方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今后若不及时加以调整,则很可能会在后续的类似案件中继续造成失当的局面,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gats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造成越俎代庖的不良结果。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机构凭借自己在wto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把经过自己精心裁
定的案件作为可遵从的先例,乃至自己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反复引用与诠释以求达到更完美更合理的境界,累积形成解释wto条款的‘后续惯例’,是件好事,应予肯定。”?輥?輯?訛然而,如果任由此种基本上不考虑gats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逐步自由化原则的解释逻辑继续存在和加强的话,则显然未必是件好事,众所周知,虽然dsu并未明文规定wto争端解决中“遵循先例”的原则,但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依赖于先例”的做法在现在非常普遍。如果在援用该方法时不同时结合涉及gats的具体个案实体层面的特殊性而加以综合考虑的话,则可能会出现裁决失当的局面。这不仅将影响涉案当事方利益的公正和公平地分配,而且从长远意义上而言,还可能会对上诉机构乃至dsb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越俎代庖地“解决”了本应由gats所明文规定的后续谈判才能加以解决的问题。显然,这类本应由后续谈判予以解决的问题还是应由成员们通过谈判加以解决为妥。所以dsb、其他相关机构和各成员对此均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注释:
① 【澳】克里斯托弗·阿勒普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协定在法律全球化中的作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②有关国内外学者就gats谈判所进行的相应研究(1995-2008)的综述,参见沈大勇 金孝柏主编:《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文献综述》,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3页。
③李国安主编:《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④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68段。
⑤ 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0段。
⑥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73段。
⑦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3段。
⑧中国回顾了“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裁定“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适用于条约解释,适用于尊重国家主权。[中国上诉方材料,第195段(援引了上诉机构报告,欧共体——荷尔蒙案,第165段脚注154)]。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自主;竞争力
一、贸易自由化下中国汽车行业国际竞争力背景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形成,世界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推动全球经济化将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和民族都被卷入它的潮流。全球化的经济就在我们生活的周围,时刻存在着,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而贸易自由化使得我国各行业都面对各式各样的压力,一些企业倒闭,新的企业又诞生,竞争非常大。中国加入WTO预示着中国经济已经真正融入世界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份子,必不可少。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员,中国在享受其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在新经济环境下,我国汽车市场全面开放,中国汽车产业面临巨大的国际挑战。2008年由最开始美国引起的经济危机蔓延到全世界,世界经济受到强烈的打击。那时中国的对外贸易量迅速下降。在这样状况下,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汽车行业要与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汽车行业进行竞争,由此给中国汽车行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当2010年国际经济开始复苏,中国汽车行业也跟着升温了。
二、贸易自由化下分析中国汽车行业国际竞争力意义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经济政策30年的“快跑” ,汽车行业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但与国际上那些发达国家汽车企业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分析中国汽车行业国际竞争力对眼前我国汽车行业具有重大意义,这对中国车市进入全球经济市场并迅速有效的夺得一席之地有很大的帮助。首先,国际竞争力对企业、公司进入不同的市场有帮助,它会成为企业、公司扩大经营的能力基础。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公司,它比其他同类企业、公司更有优势,更能快速有效的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利润最大化,扩大企业规模,扩大企业经营能力。中国汽车行业国际竞争力的贡献是实现消费者最为在乎的、核心的、根本的利益,而不再只是一些普通的、短暂的好处。我们只有牢牢套住消费者的爱好以及实现价格才能挤进世界经济市场。外貌可以复制和模仿,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是难以被竞争对手复制和模仿的。竞争对手无法生产公司的产品,这才能使企业长时期处于领先地位,立于不败之城。
三、贸易自由化下中国汽车行业国际竞争力现状
1.国际竞争力含义及其衡量
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意义看,一个国家要对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要逐步减少,并且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待遇。但是,纵观历史,在金融危机下,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并非存在,每一个国家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措施来限制贸易自由化。因此我们只能在现有贸易条件下分析研究汽车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那么什么又是国际竞争力呢?目前美国官方所采用的是一个国家能够经得起国际市场考验的产品和服务,并同时保证国民的生活水准不断提高的能力。它是指一个国家长期的竞争能力,包括该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以及该国经济结构及出口结构能够随国际市场需求不断变革的能力。
2.中国汽车国际竞争力现状
2010年我国汽车销量继续稳居全世界第一,达到1900万辆,比去年增长34.37%;汽车产量为1856.47万辆,增长了33.44%。中国继续成为世界第一汽车销售大国。其中,乘用车产量为1420.71万辆,增长了35.83%;而销量为1377.78万辆,增长34.17%。商用车产量为439.76万辆,同比增长29.19%;销量435.41万辆,同比增长30.9%。中国汽车协会预测,2011年我国汽车产销增速将达10%-15%。中国汽车销售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事实却实如此。并且很多顾客要提前一个月到半年不等的时间预付款订货。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无论是汽车销售量绝对值还是增长速度,中国均遥遥领先。
四、贸易自由化下中国汽车国际竞争力存在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在汽车行业取得了飞速的进步。但是相对于国外的汽车产业的竞争还是处于一定的劣势,在技术以及附加产业值等方面要明显落后于外资车,导致这种状况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的原因。
1.技术研发能力薄弱
在最近的几年中我国自主轿车不论是从技术还是从产量都相对于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其总体上还和国外的汽车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我国在汽车研发这方面的积累的经验较少,其次我国在这方面研发的人才以及力量都比较大的薄弱。相对于汽车制造我国在汽车研发上与国外汽车之间的差距要明显大于制造业之间的差距。这是目前我国汽车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导导致这种难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造成这种情况最为主要的原因是对汽车研发重视不足造成的,并且我国在该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比较晚,基础相对较差,很多企业只顾及眼前的利益而采用引进国外汽车的战略而忽视了自主研发能力的培养。另外我国很多的汽车产业在该方面的投入也不足,这是导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水平不高的另一个主要的原因。这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层面在汽车研发这一方面投入的资金不足,使得我国汽车整个研发的水平始终处于较低的位置。一般来讲我国汽车企业的规模都比较下所以难以承担高额的研发的费用所以这也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此外国家层面缺乏相应的对于汽车研发的鼓励的政策也使得我国的汽车研发技术迟迟没有取得较大的进步。
2.总体竞争力不强
我国自主汽车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弱不仅体现在市场份额上的不稳定而且还体现在汽车整体的科技水平以及工业设计等水平和国外汽车明显的差距,既没有相对的价格的优势也没用品牌的影响力,这是我国汽车行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最为切实际的体现。
3.产品的附加值低
另外我国汽车产品的附加值处于较低的水平包括智力方面的附加值以及加工和设备制造等等多个方面的附加值,这些附加值的部分不仅包括制造环节而且包括汽车的流通环节等。我国的汽车制造业仅仅局限在对于国外的零件进行组装的水平上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与附加值。而对于汽车生产过程中各种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各种零件以及模块却没有能力进行研发这也是导致我国汽车行业长期处于一个低附加值生产的过程。
4.汽车零部件工业发展滞后
我国生产汽车零部件的水平以及规模都处于较低的水平上。在分工以及零件生产的技术上都处于较低的水平仅能够生产一些附加值较低没有多少智慧附加值的产品。造成这种情况具有我国汽车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而我国在该方面的言语权也是影响我国汽车零部件水平较低一个重要的因素。由于整个汽车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的弱势,使其直接制约了我国汽车零部件的发展,汽车零部件产业的相对滞后又进一步影响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5.售后服务相对比较弱
与国外汽车所提供的服务相比我国的汽车服务业和售后和国外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不仅体现在服务的网点较少,甚至很多的县市都没有相应的保修点,如果汽车出现了问题那么就要将车运输到较大的城市去维修。维修的周期有时候拖得很长甚至达到几个月。在很多时候维修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很多时候抱着希望去修车换来的结果却是令车主失望的。并且及时出现问题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也显得比较困难。
五、提高中国汽车国际竞争力的策略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我国汽车领域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本文根据上述的问题,提出了应对上述问题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一些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思路。
1.加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
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能源,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以及经济危机所导致的人们的消费理性的增加,使得人们的消费更加的理性希望买到更加经济省油的车,操控性较好的较小的紧凑车型成为了人们的首选。随着石油能源的进一步的减少,新能源汽车会成为未来汽车的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方面比亚迪汽车生产了电动的汽车,这种新型能源的汽车不仅降低了汽车污染而且对于日益短缺的能源也是一种代替。虽然该车还没有达到一个较好的销售业绩。但是可以遇见的是虽然石油资源的日益的枯竭,未来这种新能源的汽车一定会在汽车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
2.政府应积极出台各种政策和加大购车补贴
(1)加快新能源汽车战略的顶层设计,抢占国际竞争力的制高点
制定国家层面的能源发展的新战略,确定发展的技术路线,将以新能源和清洁发动机为核心的技术作为发展的目标以及阶段性的任务,然后通过国家层面的组织使得政府层面提供支持、企业方面自主的研发,高校方面介入研究等方式。
(2)通过减税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种手段来促进汽车相关技术的研发以及应用的产业化
政府不仅要在引进国外的汽车方面努力最为重要的是在引进国外的汽车技术方面努力,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手段来鼓励企业的研发。推进汽车的技术创新,可以从国外引进相关的技术,将这种技术国产化然后国家可以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与资金的补贴。
(3)大力推进汽车产业战略重组,提升产业集群水平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多以横向的粗放式的形式发展,主要是通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并购来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在国家层面来讲应该采取一定的政策来对兼并以及企业的重组等方式进行鼓励;同时鼓励社会各个行业的资本进入到汽车行业来对汽车行业进行注资以及重组等;在制度上甚至允许民营产业参与汽车产业的股份并允许其控股;对目前常见的国有企业通过不断的减持自身的股份来实现股权的优化配置;然而对于知名企业或者是国企之间的并购合作国家层面要严格对其进行审核避免垄断情况的出现。在进行产业组合的时候还要考虑到汽车产业如何退出的机制。不仅要对汽车产业进行重组还要大力发展汽车产业的集群式发展。
3.提升中国汽车的外观设计
由于目前我国相对缺乏汽车产业相对的核心技术,所以国内的汽车行业如果要想有所建树,外部的工业设计以及内部的实在的技术上的提升都是至关重要的。根据目前的一项某个知名调查公司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车的外观也就是车的整体的工业设计是影响汽车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很关键的一个因素。调查的时间在2009年调查的对象是具有购车意向的购车者参与调查的人数有5000人。通过调查分析与统计大约有25%的汽车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的时候会将外观作为第一考虑的因素。
4.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塑造自主品牌
我国汽车行业的民族自主品牌正在不断的发展,其中发展较为优秀的包括奇瑞以及长城的哈佛系列等等,但是这些自主品牌相对于一些知名品牌如奔驰、奥迪、宝马、甚至是日本的丰田等系系列车型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汽车知名的品牌首先较少其次相对也缺乏竞争力。由于研发的相对滞后使得无法做出一款较好的产品。所以如果要塑造自主的品牌在很大程度上要加强自主研发的能力,如果要实现自主汽车品牌的崛起就需要在研发上投入大量的人力以及物力,国家层面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对这种自主研发进行鼓励,以促进我国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
5.加快零部件等配套产业的发展,优化汽车产业供应链
我国汽车对于国外汽车零部件的依赖性非常强,一般国内的生产某合资或者知名品牌的汽车都是从国外来进口零配件然后在国内的汽车制造企业进行组装,而国内的汽车制造企业就获得不了任何的零部件加工后的附加值。更为突出的是很多购买进口车的车主苦于汽车某个零部件坏掉之后需要将汽车返回到国外进行返厂维修或者是要从国外来进口汽车零部件等待维修,这种情在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来看是非常普遍的。所以针对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增强我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实力:大力提高我国在汽车零部件行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国家层面要鼓励汽车自主生产研发汽车的零部件而不是过分的依赖于进口,只有将进口转化为自主研发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成本这种运输以及关税层面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主研发的成本。而且国家要对这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给予资金以及政策上的扶持,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以及国家层面的支持来提高汽车零部件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研发的能力。
六、结论
1.亚当·斯密之前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在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体系创立之前就存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重商主义最早提出贸易保护的观点,尽管不够系统,但其理论的基本点:“鼓励输出、限制输入,发展经济,实现国家财富积累”已经被当时各国政府所采纳。一些贸易保护的手段诸如行政管制、高额关税、退还税款、发放奖金和补助金、特许证等被政府广泛使用。
16世纪后期的英国,重商主义的发展达到。从17世纪开始,一些商人、政府官员、学者先后提出自由贸易的观点,并且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发生了两场着名论战:一是关于放宽与法国贸易的限制是否对英国有利。主张自由贸易的和主张贸易保护的两大派别分别创办了各自的杂志来宣扬自己的观点。尽管两派在理论上各不相让,但政府还是执行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而主张放宽英法贸易的条款未能得到批准。二是英、法、德等国的学者围绕国际经济是否存在内在平衡机制所进行的论战。以休谟为代表的学者从货币数量论出发,认为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和调节机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国际经济会自然的保持平衡,因此,他们主张贸易自由;以斯图亚特为代表的学者则反对休谟的货币数量论,否定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机制,主张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这场争论在理论上也是难分胜负,但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包括当时比较先进的英国)仍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2.亚当·斯密之后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理论界一直把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的出版视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创立的标志。作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斯密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鼎力主张对内实现自由放任、对外实行自由贸易,主张降低关税和取消出口补贴和奖励金,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即“绝对成本说”。大卫·李嘉图对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更为现实的“比较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构成了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
然而,斯密《国富论》的出版并没有对英国和其他西方各国的政策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在斯密和李嘉图完善自由贸易体系的同时,和其观点相对立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始终倡导贸易保护,为此双方不断展开理论较量。1860年英法两国签定了《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随后,英国又和其他国家签署了降低关税的商贸条约,从而使西欧各国走上自由贸易道路。《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的签定,标志自由主义政策在英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这距离1776年斯密《国富论》的问世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由此可见,开辟贸易自由主义政策的道路是多么艰难。
3.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
尽管自由主义理论从提出到付诸实践需要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但不能否认,自斯密创立自由主义体系以后,尽管也出现过李斯特和凯里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但一直到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产生,在170年的历史中贸易自由主义始终占据了理论上风。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人物马歇尔时期,虽然现实中各种贸易保护的政策不断被实施,垄断也不断出现,但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仍然是宣扬自由主义,在稍后出版的《工业和贸易》一书中虽然涉及到垄断问题,但他认为垄断和竞争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无本质区别。只有到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提出,才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现实却非如此,真正贸易自由的历史却非常短暂。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获胜的同时就开始遇到挑战,因为从19世纪60、70年代开始各种垄断组织不断出现,并在各国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进而为国家垄断奠定了基础。同时,李斯特和凯里的贸易保护理论对德国、美国的政策产生了影响。德国率先实行贸易保护,法国和美国分别于1881和1890年重新设立了关税法,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也相继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存在生产过剩的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各国互相用高关税封闭本国市场,互相用货币贬值及降低工资等方法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使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
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的各垄断资本主义集团均遭重创,美国对欧洲、日本具备了无可匹敌的竞争优势,美国此时开始倡导自由贸易,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德国的经济逐渐恢复并日益强大,大量美元外流,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动摇,1969年尼克松政府以保卫美元为由提出,为了保持对外军事支出,维护冷战盟主地位,美国的贸易收支经常保持盈余是必要的,为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上述历史表明,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自由主义政策实施不久,保护主义的政策则开始陆续在各国出现,到20世纪开始逐渐加强,在二战以后,尽管日益强大起来的美国开始宣扬贸易保护,但60年代以后随着日、德等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又重新举起了贸易保护的旗帜。
4.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两次石油危机使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都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新的保护主义和传统的贸易保护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限制进口来保护国内工业,其手段是构筑高关税壁垒,跟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的贸易保护更侧重非关税壁垒。具体包括进口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动出口限制、报关手续干扰、技术和卫生标准等。一些非关税壁垒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干预外贸、限制进出口的主要政策措施。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有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有些技术标准要求严格,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一些发达国家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始使用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保护。
(2)集团化和区域化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种各样的经济贸易同盟,集团化和区域化趋势加强。集团和区域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对外推行贸易限制政策。很多集团和区域组织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对付外来竞争,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因此,集团和区域化组织具有天然的排外性和贸易保护性。以欧盟为例,从1958年来欧盟不断排斥成员外的贸易,导致内部相互进口的比重不断上升:1958年为33.8%,1971年为51.0%,1985年为57.0%,1992年为58.9%,1998年为63.2%,2000年为79.2%。
(3)在自由化掩盖下的贸易保护
为了实现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各国政府纷纷借助于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名义来实现贸易保护,更有甚者高举自由化的旗帜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例如,近几年欧盟各国借环保为名而频繁使用的绿色壁垒,一些国家借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实现的各种保护措施等等。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开放,各种贸易组织如GATT和WTO一轮一轮谈判不断地降低关税,东京回合后,欧共体平均关税为6.0%,日本为5.4%,美国为4.9%,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又进一步降到4%,但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到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壁垒已达2700多种,并且借助于GATT的免除条款、利用公平贸易的借口,逐步走向双边和歧视性贸易,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保护制度和机制,限制的范围已扩展到劳务和高技术领域,出现了许多经济集团搞集体贸易保护政策的情况。在自由化的旗帜掩盖下的各种贸易保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矛盾性和欺骗性,因此也被称谓“超级保护主义”。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举双手赞成贸易自由化和积极参与GATT和WTO的谈判,同时又不断地带头实施各种贸易保护。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与关税法案》,而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也有着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近年来保护主义议案不断增加。美国的所谓'301'、超级'301'等条款,都是贸易保护的典型代表。
二、贸易保护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
1.贸易保护的规律性
(1)它经常出现在这些时候:当一国经济比较落后或面临经济危机的时候;当一国原有的优势面临威胁或即将失去的时候;爆发战争期间。(2)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基本是交替进行的,而且自由主义的历史非常短暂。19世纪40年代之前西方工业国都在实行贸易保护措施,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到19世纪70年代各国主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19世纪70年代各国又开始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二战以后至60年代末实施自由贸易;70年代以后新的贸易主义政策又被各国逐渐采用。(3)谁变成强国谁就率先打破贸易保护而提出自由贸易。19世纪40年代的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的强国英国率先提出和实施;20世纪40年代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强大的美国率先提出和实施。(4)世界经济处于增长和繁荣阶段易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世界经济面临或处于萧条阶段易实施贸易保护措施。(5)理论上自由主义占据霸主的地位时间较长,在现实中真正的贸易自由发生却很短暂。自由主义更多时候是宣传的口号,可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达:自由贸易只是高高举起的旗帜,但在这面旗帜下没有更多的国家跟从。
2.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金融危机 新自由主义 破产
从表面来看,金融危机是由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混乱、美元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导致的。但根本上来说,这是美欧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实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自然结果,是过度自由化的集中后果,金融危机标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破产。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基本观点
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新自由主义虽然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流派,但它们在维护个人自由反对国家干预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具体来说,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基本观点包括:
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先性。自利理性的个人被视为社会的唯一来源,社会只是为了保护个人自由的产物,它本身并没有构成与个人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新自由主义坚信,主要被阐释为消极而非积极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能以功利为借口牺牲个人自由,权力也不能侵犯权利。正如哈耶克指出的,“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唯此,个体才会自主实现利益最大化,经济活动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社会公共利益才会自发实现。个人优先于社会、自由优先于功利、权利优先于权力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逻辑起点与归宿。
推崇自由竞争市场的作用。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选择是经济和政治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个体包括企业集团应当自由地拥有私人财产,可以自由交易、消费和就业,自由选择的程度越高,经济、政治活动的效率越高。它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最优越和最完善的机制,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实现自发秩序。
尽力限制政府作用。它认为国家干预首先会破坏经济自由,抑制“经济人”的积极性;而且会带来经济的低效率。弗里德曼指出:“为了经济稳定和增长,我们迫切需要的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政府的干预。”其次,国家干预必然会带来国家职能的扩大与权力的集中,后者会进一步威胁到个人自由。再者,国家的再分配非但不能实现社会公平,也变相地侵犯了某些有才华的人权利。
强权与意识形态的全球化。通过在里根与撒切尔的政治实践,在“华盛顿共识”中表述的新自由主义力图把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理念推向全球,鼓吹资本流动、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但新自由主义并不是一般地鼓吹经济全球化,而是着力强调要推行以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全球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为国际垄断资本进行全球扩张、控制全球经济扫清制度上的障碍,使垄断资本在国外的“自由空间”急剧扩大。
二、金融危机是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自然结果
从表面来看,金融危机是由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混乱、美元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导致的。但根本上来说,这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自然结果。
1.政府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使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日益脱钩,造成金融市场混乱。解除管制特别是金融管制是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主张,但没有国家有效监管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1980年~1982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两个法案,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管制。1999年,美国政府正式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的金融管制法,从而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出现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此后,金融机构就可以自由地追逐最大利润,投机性业务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诸如次级贷款和由按揭所支撑的证券以及其他所谓“创新”不断增加。
而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虚拟资本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但虚拟资本市场更是缺乏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概念也成了虚拟资本投机的工具,一度转化为纳斯达克网络泡沫的推动力量。2002年网络泡沫破灭,美国虚拟经济进入了危机动荡期。美联储于是降息至二战以后最低水平1%,造成了超级低廉的信贷成本。逃离的网络资本重新开始投机,随即制造了房地产泡沫,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也开始泛滥。根据美国财政部对美国次贷担保债务凭证市场的统计:2005年次贷市场总值为1510亿美元,2006年为3100亿美元,2007年仅第一季度就达2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华尔街的精英们甚至发明出了次贷的平方、立方、N次方等新产品。金融衍生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以致面对次贷引发的金融危机,连布什总统都自嘲华尔街喝醉了,老是推出一些莫名其妙的金融投资工具。
由于缺乏对宏观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监管,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实现自由市场的秩序与稳定,反而是在利欲投机下导致的混乱与动荡。
2.对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的倡导,使得国家日益减少了公共服务职能,加剧了消费需求不足与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新自由主义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GDP增长的绝大部分都进入了少数富有阶层的口袋。2005年,美国最富有的1%和1‰的人所拥有的财富都达到了1928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最富有的1‰的人口只有30万,他们的收入与最穷的50%的人口的总收入相当。从1980年到2005年,最富有的1‰的人口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份额翻了翻。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在新自由主义条件下,工人和工会在与资本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缺乏为工人提供援助的相应政策和计划,导致利润不断上涨,工资不升反降。进入21世纪以来,工薪家庭的收入水平或者停滞或者下降,他们不得不把房屋作为抵押进行借贷以保持超前消费的生活水平。到2006年,美国家庭部门的欠债越来越多,超过了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90%和美国家庭部门可支配收入的130%。这种脆弱的经济状况给这次危机的爆发和急剧发展奠定了基础。
3.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全球化,加剧了金融体系的混乱与不均衡发展。长期以来以美国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为主的新自由主义倡导者致力于在全球领域强制推行自由化政策,即要求世界各国不论发展阶段与国情都要解除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制,允许资本自由流动、外汇自由兑换,要求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完全对国外资本开放。但是,这种全球化首先就成了垄断资本掠夺发展中国家财富并搅乱其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亚洲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拉美金融危机与俄罗斯的危机都是这种证明。其次,在新自由主义不断构筑的全球性自由化金融市场当中,缺乏有效监管的国际资本和金融机构更热衷于以股票和外汇为对象的获利丰厚的短期投机和炒作。这就使得国际资本对外汇的投机行为经常引发货币体系的混乱,而这无疑成为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与经济的全面衰退的诱因。而在此次危机中受损的美国金融机构和资本利用自由化的金融体系迅速转嫁风险和损失,更是加剧了世界金融市场的危机与混乱。
三、金融危机标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破产
新自由主义虽然是微观经济行为的有效论证,但它试图把微观经济逻辑无限制地推广到宏观层面与全球层面,它的这种核心理念在这次危机中遭到了完全的失败,这次危机也标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的破产:
1.个人并不是社会的惟一逻辑起点。个人主义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的充分条件:人是有限理性的;个人选择并不能自发实现社会集体抉择的最优化;个人也不能是社会唯一的价值关怀,社群、国家的利益在不同时刻都具备超越个人的重要性。这次金融危机再次证明: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至上主张并不是带来稳定、秩序与繁荣的最佳保障。
2.自由竞争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对新自由主义者来说,市场和竞争就像上帝一样,“看不见的手”会带来美好生活而不是罪恶。不幸的是,近30年来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由于新自由主义政策,所有的国家都看到了不平等的增长:贫富差距拉大,个人生存选择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3.其经济全球化实际内含着垄断资本与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强权逻辑与双重标准。英美等国向来标榜自己是自由贸易的楷模,美国学者保罗・贝罗奇就戳穿了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贸易神话的虚伪性:“在历史上,自由贸易属于例外,而贸易保护才是常规。”西方国家经常指责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多,但它们不仅没有放弃国家干预,甚至还把国家干预这个看得见的拳头挥向它国。它们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大搞贸易保护主义,却总是要求别国搞贸易自由主义。而新自由主义在向其他国家推广后出现的历次危机早已被人怀疑:它不过是垄断资本与国家资本为更自由地扰乱其他国家经济与社会秩序、更广阔控制世界经济活动、更大程度上攫取超额利润的意识形态,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强权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支持下进行的意识形态输出。它反映的只能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而这种理念不是普世的,也不是合理发展的唯一选择。
四、启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应对金融危机
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金融危机与中国近三十年来的稳定发展再次证明了,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地处理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把政府宏观调节与市场微观配置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种体制能有效地处理好中国的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当前,只有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体系,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好西方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政府通过计划、协调、货币、税收等手段有力地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经济体制的改革,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目前的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调控方法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机制比较有效。当然,我国也存在干预水平有待提高、干预会失误等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学习、总结而不断提高。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金融与货币的虚拟化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严重脱钩就会在加剧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同时,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金融创新中处理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全球化中的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抵御新自由主义的危害。新自由主义已经成功地作为资本的阶级工具,发达国家今天要求发展中国家开放门户,实行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行政府非调控化,解除金融管制,实行市场化和私有化,正是为了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和获取高额利润的需要。要求要求别国自由化。因此,必须对比分析新自由主义公开宣称的目的和它实际所做的一切,识破它的真正目的;对外更要控制金融开放的业务范围和节奏,设置适当的“防火墙”,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本国金融体系的传染。维持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确保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 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3]大卫・科茨: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新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J].红旗文稿,2008,(13)
[4]朱安东:长波理论视野中的美国金融危机[J].与现实,2008,(4)
[5]刘勇智:新自由主义与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J].当代世界,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