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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贸易安全标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餐饮业采购是一个高频高额的刚性需求,按传统方式每家餐馆都要投入人员、交通、时间成本,非常需要一个平台把各家的采购需求整合在一起,做科学的供应链管理。餐猫致力于打造中国餐饮采购B2B交易平台领军企业,通过科学系统的管理,打通餐饮业上中下游的高效流通。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餐猫有望重塑食品安全的新标准,真正做到“餐饮采购就上餐猫”。
进击餐饮业痛点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餐猫创始人杨光在信息系统方面颇有建树,此前还曾开创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到企业)模式的“易大厨”平台,通过线上的订货,线下配送的服务,帮助餐饮企业缩小中间的差价,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新鲜的食材和物流配送服务。
后来,杨光发现这样做只能解决下游餐饮行业中的一部分问题,仍有两个核心难题是无法解决的。首先就是食品安全的问题。只服务于下游企业的平台对上游没有掌控力,食品安全是无法保证的。其次,运作的整个过程中价格体系非常混乱,包括供应商之间、经销商之间,甚至是工厂之间窜货的现象非常严重。杨光开始意识到,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才能构建合理的、健康的餐饮供应链生态圈。于是,在去年餐猫完成了整个的商业论证、模式论证,也完成了天使轮的融资。此外,餐猫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也受到中国烹饪协会的认可。
餐猫方面告诉记者,目前餐饮供应链领域存在三方面的机会,给予餐猫发展的契机。一是国家实行“供给侧改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能力的提高,消费者更注重绿色、安全,在整个上游工厂的时候这部分高质量产能是缺乏的,势必就要进行调整,把产品质量低的产能逐步进行提升。二是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也是特别发达,国外食材进口的渠道越来越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餐饮企业或者是下游企业始终无法获得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此外,国家正在进行营改增的政策,这个过程也是对餐饮行业进行重新洗牌和重新归类的过程。餐猫的应运而生恰好抓住这一时机。
服务餐饮业上中下游
“餐猫作为纯粹的电商平台,它自己不开餐馆,也不建工厂,它最大的资源和能力就是资源整合,帮助打通餐饮产业链,做到信息共享,建设餐饮行业生态圈。”餐猫技术总监张坚如此表示。
据介绍,餐猫将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标准化食材通过整合一级商,联合采购通道撬动上游工厂,以取得价格优势,然后在平台架设爆品厂家直营通道;将最优质的食材以最优惠的价格呈现给餐饮企业。在这里经销商可以通过联合采购降低成本,餐饮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量买到最优惠的产品,厂家可以开辟自己的互联网渠道,产业上中下游都能在餐猫找到需求。此外,餐猫还可以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现在餐猫整合了很多专业的做餐饮供应链金融的机构,比如说与美食金融平台“筷来财”建立较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现在很多餐饮企业,尤其是大型的品牌餐饮企业进行门店扩张的时候,尤其担心的是,像冻品类的标准食材的配送。餐猫平台可以帮助它完成线下的配送资源整合,降低它整个库存的压力和运输的成本。”张坚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种面向B端的采购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家的痛点,提高了餐饮行业的运营效率。而餐猫的模式也受到业内认可,今年3月就完成了天使轮融资,许多知名的餐饮企业成为它的联合股东。
重塑食品安全新标准
《投资者报》记者采访的同时,杨光正带领团队走访各地,推进餐猫的城市合伙人方案。餐猫城市合伙人,是指共同发展线下业务,与餐猫商城共同联采形成采购量的合作伙伴。餐猫会成立一个服务中心,让附近的城市合伙人都加入进来,享受一定利益的条件下,为下游的餐饮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据介绍,餐猫已经在全国多个城市发展了众多城市合伙人,9月份将有大批县级市的城市可以运行起来。
此外,对于大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餐猫也有自家的“秘密武器”。餐饮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国家的食品安全法从颁布到现在已经很多年了,它的某些标准与实际情况并不能满足国人的需求。
据餐猫方面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希望中国烹饪协会能够承担起食材标准或者是整个产业标准制定的工作,中国烹饪协会希望餐猫可以承担起来。餐猫会找专业的食品检测机构,为某类食材或某类标准上定一些结果,要符合现在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所有进入餐猫平台的商品,必须都要达到这样的标准,我们才允许它在餐猫商城进行流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工作管理。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
(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机构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抽查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达标等级的建议。其中,二级企业评审机构负责的二级企业抽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报告省安监局。
3.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聘请评审专家,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数据库和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二级评审机构只报省安监局):
(1)《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2);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4.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承担省安监局和各地评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2.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3.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认真接受评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五、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外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评审办法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二)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以下统称“评定标准”,可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等级的企业,登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登录,以下简称“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料。
(2)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连同附件资料,按《填报说明》的要求,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经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登录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网上申请。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所在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评审申请在网上被受理后,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评审与报告
(1)受理。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材料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两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①根据企业申报的达标专业的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③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④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
⑤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应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报告。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的评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6个月后向原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审核与公告
评审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证书发放
经公告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七、达标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一律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不含应附的其它材料)和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审核等过程中的各类纸质文书,_律使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一)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采用闽安委办[2012]48号文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评审机构管理、达标企业审核、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组织管理;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管理。企业使用企业用户端进行申请和查询管理。
(二)用户注册
1.省安监局使用政府用户端,将二级评审机构注册为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二级评审单位。
2.各地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将本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注册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三级评审单位。
各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按照设区市评审主管部门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三级评审单位的用户名,按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如福州市安监局的用户名为3501,福州市评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机构以35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应将本单位以3501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单位。
(三)建立评审人员资料库。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含外聘)的评审专家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专家库;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评审员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员库。
(四)企业注册和申请。申请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企业用户端。企业应准确填报申报信息,按评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纸质资料,并使用企业用户端查询评审进展和相关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原评审机构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
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十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二、经国家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我省二级评审机构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专业评定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的其它工贸企业的评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08-0065-05
收稿日期:2010-03-15
食品安全标准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维护本国国民健康的手段。然而,由于各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有关信息沟通交流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这些标准对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形成了食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规范以食品安全为名的贸易壁垒措施的必要性。在WTO(GATT)的推动下,最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Barriers T0 Trade(WTO/TBT)》,简称TBT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0n the Application 0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从协议内容看,这两个协议互为补充,均肯定采用国际统一标准的重要性,以降低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贸易壁垒的可能性。尽管如此,各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作用仍存在争议,食品安全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领域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目前,国内外有很多学者尝试在国际贸易视角下研究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国外的研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注食品安全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作用。Spencer Henson和Steven Jaffee(2008)分析了食品贸易中食品安全标准究竟是作为催化剂还是作为壁垒存在,其结论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食品安全标准既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也可能成为其提高国际贸易中竞争地位的基础,这种作用因产品、国别、标准以及企业不同而不同。第二类是讨论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问题。如DonaldMacLaren(2002)指出确保食品安全是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壁垒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类是关于某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动态的介绍及研究,如欧盟官方网站上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等法规原文以及数据库提供的澳新标准等等,不再赘述。国内研究比较关注国外某项食品标准的动态以及食品标准的比较。如马爱进(2009)详细研究了欧、美、日与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标准体系。此外,也比较关注食品技术壁垒影响。如潘红青、贾晓川、安奉凯和王硕(2009)撰文论述了日美韩和欧盟等进口国采用各种食品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然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何以构成技术壁垒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对本国食品出口竞争力的影响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欧盟是中国主要的食品进出口贸易伙伴之一,然而,由于其食品安全标准的诸多特点,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壁垒,严重削弱了我国食品的出口竞争力。因此,对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特点及发展趋势给予关注非常必要。本文以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为研究对象,对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深刻揭示了食品安全标准构成我国食品进出口壁垒的原因,并就我国如何突破食品安全标准壁垒提高出口食品竞争力提出对策建议。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分析
(一)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两方面内容。关于欧盟有关食品立法的发展,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2007)的专著第一部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研究”中“欧盟食品安全立法的改革之路”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1997年的《食品安全绿皮书》标志着食品安全管理的思想初步形成,2000年正式对外《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根本性的改革计划,随后在2002年制定《Regulation(EC)N0 178/2002》法规,2004年4月,欧盟又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853/2004号、854/2004号、882/2004号法规。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机构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家标准两层体制。目前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指令在内的欧共体统一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都是通用的、最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为了防止成员具体技术标准差异过大,欧共体又把依照新方法指令要求指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被认为是符合欧共体指令,在各成员方市场可自由流通。CEN的欧洲食品标准包括CEN/TC174(水果和蔬菜汁)、CEN/TC 194(食品接触器具)、CEN/TC 275(食品分析的水平方法)、CEN/TC 302(奶及奶制品)、CEN/TC 307(油料作物种子、蔬菜、动物脂肪和油及其副产品)CEN/TC 327(动物食品系列)。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前者主要是对食品包装、标签、微生物指标、贮藏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后者是对食品安全中管理的职责、程序、依据、方法等做出的规定。我们以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为例来说明食品技术标准。
表2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具体标准的实例:
备注:以上标准在各国和地区的有关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中有体现,其中涉及的欧盟标准为表1中提到的三个指令;涉75.CAC部分的数据资料在《食品法典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 STAN192-1995》中,澳新标准在《STANDARD 1.3.1FOOD ADDITIVES》表1和表2中体现。
关于食品管理标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CCP体系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前者是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卫生预防体系,应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侧重于组织进行宏观控制。两者可以融合但不可以替代。
(二)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分析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双层体系形成了对成员生产商的保护。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2.拥有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和合格标准认定程序,有效限制别国食品出口。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欧盟指令、标准认证、以及进出口环节的检
验检疫措施等制度。别国食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就可能被禁止进口。
3.欧盟食品标准与其他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协调,推进了国际食品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0)等国际标准的协调,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从这点来看,它方便了其他国家食品向欧盟的出口。
4.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趋势。虽然欧盟食品安全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协调方面存在问题和欧盟成员标准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但随着欧盟一体化的推进,欧盟标准走向欧洲标准是大势所趋。人类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提高,未来欧盟食品新标准会更加严格,所以其食品标准修订时机的选择和内容的修订程度会对广大食品出口国乃至国际食品标准走势产生重大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的比较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概况
1964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除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标准,一般以法律或管理条例的形式。如《食品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原料及生产成品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轻工业部、商务部、农业部颁布了许多与食品有关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还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
以苹果为例分析。我国与水果有关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几经修改,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国家标准GB 2763-2005,该标准中对水果规定了7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关于苹果的产品标准,我国有关部门先后实施《苹果冷藏技术》(GB/T8559-1987)、《鲜苹果》(GB/T 10651-1989)、《苹果销售质量》(SB/T10064-1992)、《苹果、柑桔包装》(GB/T 13607-1992)、《绿色食品苹果》(NY/T 268-1995)、《苹果外观等级标准》(NY/T 439-2001)和《无公害食品苹果》(NY501 1-2001)等。CAC制定了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欧盟制定了《STANDARD FOR APPLES ANDPEARS》和苹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不难看出,不论是欧盟还是CAC,关于苹果的标准法规数量少,且具体标准相当明确,而我国食品标准的显著问题就是标准过多过滥,部分食品在我国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标准过多过滥给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以及食品相关企业都带来问题。此外,我国食品标准中部分具体标准也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三)我国食品出口欧盟的标准壁垒
欧盟以食品标准形式存在的贸易壁垒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了众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有52.53%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接损失达154.55亿美元。这些食品壁垒使我国食品出口市场范围缩小,市场空白被别国占领。另一方面,为了达到欧盟的食品新标准和新规定,我国食品相关企业不仅要改善生产和经营条件来达到规定标准,有关标准检测单位也不得不更新设备和技术以满足检测需要,直接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和出口成本的上升和费用的增加。此外,欧盟新的食品标准也容易被世界上其他食品进口国所效仿,从而使我国食品出口遭受更大损失。
从标准角度讲,目前欧盟食品标准对我国出口影响之所以巨大,从欧盟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1.欧盟用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来保证标准执行的强制性,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口。欧盟很多标准直接体现在其相关法规指令条文中或其附件中,所以即便别国食品出口企业对其标准存在异议也很难通过司法途径有效解决。
2.和其他国际和国外标准相比,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于严格。严格的标准忽略了别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实际情况,违反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欧盟严格食品标准效仿,也导致食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受阻。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设置了进口关卡。别国食品在本国检验检疫达到标准,但也可能被欧盟成员严格的检验检疫技术和制度认定为不符合标准,从而被禁止进口。
三、我国食品标准壁垒存在的内在因素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后于欧盟国家。欧盟早在1997年就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强调对整个食物链采用法规管理的必要性。2000年又《白皮书》进一步完善其“从农田到餐桌(fromthe farm t0 the park)”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措施。过去,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2009年才出台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所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与意识与欧洲差距明显。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漠,国内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配料等,忽视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卫生环境,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缺乏有效质量控制,导致食品不达标出口受阻。
其次,国内食品安全相关检测技术存在问题。检测部门依据现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来检测食品是否达标,而我国许多食品标准都存在几十年了均没有修订,还有少量标准,在不同的文件中同一成分标准界限值不一致,导致检测时采用的参照标准不同,结论也不同。另有一些国外先进标准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成份等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和手段落后存在无法检出的情况。
第三,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CAC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对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变化不能有效把握。许多学者在做国外食品标准信息的研究和引进工作,许多官方(如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和非官方网站也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服务,这方便了我国食品企业查询。考虑到食品企业应变需要时间,标准的新变化往往会影响我国食品出口。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我国食品出口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对食品标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突破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壁垒
(一)掌握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动向
目前,国内关于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查询的网站和出版物比较多,但如何保证标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值得商榷。今后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和体系的研究和介绍引进工作,规范食品法规和标准的查询渠道,尽可能让食品相关企业获得及时准确的标准信息。此外,为了进一步把握国际食品标准动态,还需与国际机构或组织开展食品标准研究合作工作。2004年8月-2008年7月期间开展的SELAMAT*:就是以亚欧会议为平台,促进欧盟和亚欧会议参会方关于食品安全培训和研究的合作机制。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建设与引进
针对欧盟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转向整个食品供应链管理,即通过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来保证食品安全。我国应加强食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引进和研究。目前世界公认的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最有效的办法是HACCP体系。该体系在我国食品相关企业的实施和应用仍不够深入,现在大约有80%的出口食品企业建立了该体系。为促进我国食品出口欧盟和美国等市场,在整个食品供应链推行HAccP体系势在必行。
(三)调整和统一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缩小国内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差距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安全因素被日益重视。穿戴在身上的皮革产品在穿戴过程中是否含有不安全因素难以判别,如甲醛超标、危险重金属及过敏物增加等。按照实施的SN/T2191-2008《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安全技术规程》、GB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以及欧盟的指令及REACH法规,将规定的进出口皮革毛皮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用于在我国出口销售的皮革与毛皮产品[1]。虽然,皮革与毛皮制品的性质和检测规则适用于监督抽检的第三方检验,但是产品来自于皮革与毛皮制造企业,企业作为起点,应该根据自己产品检测把关。监督抽查只是对产品验收合格的一种复验,其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质量水平,而在于发现不合格产品。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皮革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生产企业和商家可以依据企业的检测结果或委托经国家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证明产品合格。因此,皮革毛皮生产企业只要对生产产品的面料辅料合格工艺把关,选择不含有禁用化学品的主辅材料。商品加工企业只要对各种来料进行控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就可以获得合格的商品。皮革毛皮制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需要从最基本的安全性能入手,对有可能影响健康的有害物质加以限制,保证人体健康。我国的皮革毛皮安全标准制定与国外标志产品的要求不同,原则是充分考虑我国技术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因素,既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目的,又能将成本控制在较低水平。皮革毛皮制品的安全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推荐性标准(SN/T2191-2008),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在产品进出口贸易时,国外有关皮革毛皮及纺织品的标准采取的要求更严格。近年来,因为“绿色壁垒”和“REACH”法规执行,都在不同方面(检测上、索赔上)减少了皮革毛皮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然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种种标准和法规要求,都是针对皮革毛皮在商品形成前或形成后的贸易期间的执行短暂时间域内。事实上,皮革毛皮制品并非只有短暂的生命周期。这些在制品或商品在存放、运输、使用,甚至销毁前都会出现变化。这些变化在表观上的显现(如色变、破损、硬化)或及时被检出不合格,将直接导致商品交易的终止或使用的废弃。如果这些变化是隐性的、缓慢的,即无法用消费者直接感官感受或及时检测发现,往往就被忽略。经过大量化工材料加工获得的皮革毛皮商品中一些化学指标无论是否影响健康,都必然存在一种“保质期”,这种保质期限几乎由产品存放或使用的环境决定。通过光、热、湿、汗、物理力等作用引起的游离基及pH变化,导致偶氮染料的、高分子材料降解碎片的产生,甚至游离甲醛、有机酚、六价铬的出现或增加。因此,在商品贸易中,标准检测往往只是一个“录用前的体检”。尽管在现行标准中有5项老化标准检测(参照NF、EN、DIN、BS、ISO标准),但全部指向了颜色的变化,SN/T2191-2008、GB20400-2006主要也是对皮革毛皮商品使用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2]。近些年来,出口或国内的皮革毛皮制品在存放及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生腐蚀、接触过敏等报道导致赔偿也是不足为奇的。可见,如何建立使用过程品质指标的标准(本文中称安全标准),以保证皮革毛皮商品具有使用期安全是一个有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皮革毛皮安全标准是企业与市场的需要
皮革与毛皮一直被视为具有自然、便利、卫生、良好感官的上乘商品。对皮革工业及其使用者来说,使用前对成革安全测试可以达标,但使用过程中是否安全并不知晓。无论是制造者还是消费者都希望它们是一种耐用的材料,能长期抵御温度、光、湿、汗及机械负荷等多变的环境,能符合高安全、耐用的商品。实际上,皮革及毛皮在加工,贮存及其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而引起皮革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性质的逐步变坏,表现为折裂、硬化、变色、发霉等,最后丧失使用价值。实际中对制成的商品,要表明材料使用过程中安全性能的变化是不易的,也不现实的,制造者也无法提出保证。目前国内国外都还没有相关法规判断这一问题。因此,对现有的在制品及商品中所含的材料受环境影响可能发生的后果进行研究,使制造者与消费者都有安全的说明,才能真正地获得双赢。今天我国出口轻工产品能承受“绿色壁垒”和“REACH”法规的影响,而明天是否能承受更严格的法规还难以确定。国内外消费者对自己的健康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自己消费的产品有使用安全的知情权也是合法的。在购买时要求制造者的使用安全承诺将会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因此,产品使用安全性能已经不仅是简单用技术经济考量,在国内可能将是企业品牌的挑战,在国际市场中也就成了对国家或企业的信任度的问题了。建立皮革毛皮安全标准,也是保障我国皮革工业顺利发展和提高国际贸易准入的一种重要的技术储备。
3安全标准涉及安全使用与舒适性
参照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及欧盟指令(2002,2003)、REACH法规等,将皮革毛皮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有害芳香胺染料、游离甲醛、pH值、六价铬、壬基苯酚(NP)、C10-13短链氯化石蜡、丙烯酰胺)以及干湿擦色牢度、异味、Ts、柔软度、透气透水汽性列为可变性指标,组合形成一个影响安全使用和舒适性能的指标体系。这个体系需要对皮革毛皮商品进行必要处理,进行处理前后商品的物理及化学特征区别的研究。将一些关于安全使用和舒适性能指标进行系统化评价,最终获得皮革毛皮的安全标准。据资料查阅和行业报道,迄今为止,国内外还没有研究皮革毛皮产品使用安全的质量标准检测和相关方法。由于皮革毛皮的使用时间长,使用过程的变质导致部分使用性能下降实属难免。然而,这种变质是否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且值得深思。近30年来,我国皮革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世界皮革工业发展支柱。提升我国皮革毛皮产品品质与贸易准入,建立皮革毛皮的品质特色的标准势在必行。以毛皮的使用安全性能为基础,研究一套与使用安全与舒适性相关、受环境老化可变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征及化学指标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延伸或强化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的使用,同时可以关注皮革毛皮通过环境老化后的有毒有害物质、物理性能的变化,也为皮革毛皮制品建立新的使用安全标准体系与检测方法提供依据。通过探索这种安全性、舒适与环境条件的关系,有望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品质标准化创建的突破。为产品品牌高端化与预防绿色壁垒做准备。
4国内外安全标准有待于发展
皮革毛皮制品中含有多种化学物质。目前国内外现行皮革毛皮及制品的老化检测方法标准有13项左右(包括参照GB、DIN、BS、EN、ISO、NF、ASTM在内),纺织的有10项左右。尽管我国对于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技术指标标准目前有SN/T2191-2008、GB20400-2006标准,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有关皮革毛皮及制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制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比较有较大差距[3]。但是,所有的标准是对产品的基材使用前初始状态下进行。这些老化检测目均为产品品质的表征,如物理强度、色牢变化。同样《皮革物理性和化学性取样测试标准》中所有的采样都是对产品的基材使用前初始状态下进行。对于皮革毛皮产品标准的化学分析有百余项,如甲醛的各种标准就有多项《皮革.甲醛含量的化学法测定》,在测试方法上有分光光度法或液相色谱法。但是对于使用过程的化学指标的检测在国内外几乎没见提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并与国际标准发展相适应。我国在对皮革毛皮及制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进行了新的标准化研究(SN/T2191-2008、GB20400-2006),其中参照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指令和技术标准以及HJ507-200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技术标准,同时也结合我国目前皮革毛皮及制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严重危害的项目,提出适合我国皮革毛皮及制品中应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指标。确定的皮革毛皮及制品中应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项目为: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30mg/kg)、五氯苯酚(PCP)与2,3,5,6-四氯苯酚(TCP)(<5mg/kg)、六价铬Cr(VI)(<3mg/kg)、游离甲醛(婴幼儿<20mg/kg,直接接触皮肤<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150mg/kg)、富马酸二甲酯(<0.1mg/kg)和全氟辛烷磺酸盐<1μg/m2)。众所周知,在皮革毛皮制造中,部分指标直接源于化学品的使用。而另一些指标,如一些氨基树脂的使用或含甲醛物质的使用,在没有经过环境的“考验”测定与经过考验后的测试结果是不同的。随着物质文化丰富,出口贸易增加,国外对皮革毛皮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品质要求检测将会不断层出。将目前国内外已经认定的物质限量及品质指标进行分析,列出了一些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变化的物质和感官指标,参照GB、DIN、BS、EN、ISO、NF、ASTM标准中检测方法进行环境老化后的考察,探索一个真正可靠的产品使用特征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5结语
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部主任樊永祥介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标准制定的程序、原则、框架方面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标准与国际接轨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标准。各国应当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参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国家标准。
针对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落后的质疑,樊永祥解释说:“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研究员介绍说,我国目前有食品标准5000余项,但标准数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交叉和矛盾,二是过度管理。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会对标准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仅让生产者无法找到应当遵循的标准,还会在监管中出现“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还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出现市场上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据介绍,来自多部门、多领域的148名专家组成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食品检测方法、卫生规范等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性的内容进行梳理、认定。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在内设机构上有何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相关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何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进展
加快食品标准清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项指标。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以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为重点,加快工作进程,将分批分类公开征求标准清理结果的意见。2013年底将完成对现行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同时,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指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能力水平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处置风险监测评估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09年以来,共监测29类44万余份食品,获得监测数据400多万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立为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依法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加快国家和地方技术机构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年度优先风险评估项目,同时启动全国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等基线调查,增强评估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水平。
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队”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任务。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国家队”,科学研判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针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释惑,消除公众认知误区;依托实验室的科研力量,针对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世界各国都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强制性要求,大部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发达国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各国公认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什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均参与Codex标准的制定。
WTO/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作为协调国际食品、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贸易的3个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法典标准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政府在制定严于法典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各成员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法典标准工作的原因所在。归纳起来,法典标准在科学性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争端中作为衡量一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观依据;二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没有能力建立本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极不发达国家逐步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单纯地将某一国家的食品标准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4类: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8个步骤。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针对近几年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对相关食品企业、食品监管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食品研究人员的调查,收集各方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订积累基础数据。
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构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在食品标准清理阶段,现行标准都还有效吗?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时间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构建并完善标准清理数据库,分类梳理各类别标准;2013年1~6月,各清理技术组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拟清理工作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014~2015年,根据清理报告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展开整合工作。
食品标准清理目前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
国内外机械安全标准化的现状
国外机械安全标准化起步较早,近年来,其标准化发展更是迅速,尤其是欧美地区。上世纪80年代,欧盟便相继出台系列地标准化政策和相关技术立法类文件。尤其是其中《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决议,自1985年实施后就对当时及后来的机械生产事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该决议规定对于满足产品投放市场的技术基本标准,委托欧盟内部的标准化机构欧洲电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欧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制定相关的“协调标准”;对于欧共体的相关技术立法文件,只可以规定关于产品投放市场要求的基本条件。该规定使得欧盟的技术标准成为了推动技术立法,减少贸易中相关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于此,自上世纪80年代末之后,欧盟陆续成立了多个与安全标准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多涉及声学、电气、爆炸等行业领域,其中的TC14和CEN则负责有关于机械安全中A、B类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至今,CEN已经完成计划项目中的A、B类和C类标准分别达到了150多项、600多项,其中,更有与TC114多次、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达到数十项之多。这些技术标准多在协调标准的目录内,并每两年一次公告。
此外,作为著名国际化标准组织ISO则认为国际标准的首先目标将是促进消除技术相关的壁垒,进而实现国际贸易与相关业务的发展。与此同时,ISO更是在“标准化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了这一目标追求。总之,通过了解、认识国际中关于机械产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与发展,可以实现对于各国当前对于该问题所遵循守则的深化学习与吸收,同时可以促进我们对其的运用。现阶段,我国的机械安全标准主要分为A类、B类、C类即分别是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专业机械安全标准。机械安全基础标准主要适用于所有机械,属于基础设计概念通则中的标准。机械安全通用标准则是适用于某些装置、机器或者涉及某一种安全特征的技术安全标准。专业机械安全标准则又是另一种针对某一组机器或者某一种特定的机器的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的机械安全标准化工作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上都较为落后,不少产品的安全标准技术指标还非常滞后,甚至缺乏安全标准,很多机械安全标准只对在机械标准之后的机械设备产生作用,使得企业生产的部分设备很难达到安全标准的生产要求,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规程的研究,加强对工人与企业主之间安全责任的规范性要求,保证在使用生产设备时的安全保障,实现企业的生产安全。
我国机械安全标准化的发展趋势
立足国内实际,跟进国际化进程,推进国内最佳标准的制定将会是我国机械安全标准化的主要趋势之一,也是我国机械安全标准化发展的重要方向。近年来,国际安全标准化发展迅速,各国或者地区则掀起了向国际标准或者欧洲标准看齐的大潮,世界安全标准一体化趋势大大推进。至今,在机械安全的行业领域,100多个国家已经纷纷采取了国际标准或欧洲标准,不仅开启了世界机械安全标准化的大门,而且也大大提升了国际标准在协调各国或者地区间机械安全标准的能力,巩固了其全球化的国际地位。于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技术标准竞争的优势,以欧美为首的各国更是积极参与到国际或者区域性的安全技术标准的起草、修订中来。我国更应顺应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参与到国际趋势中去,当然,需要立足于国内实际情况,进而基于国际标准,制定出属于我国的最佳机械标准。
关键词:SPS措施;SPS壁垒;评判标准;遵从成本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1-0001-09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已经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技术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SPS壁垒”等也在不断影响和冲击着中国制造。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卫生与植物检疫,SPS)协定是WTO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一项旨在规范各成员方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使用和促进国际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发展,要求成员方共同遵从的一套规则。近年来,SPS正在深入地影响着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贸易,“动物源产品案”、“禽肉案”、“茶叶案”、“蜂蜜案”、“宠物饲料案”、“毒水饺案”等贸易纠纷频频爆发,据商务部统计,2006年SPS影响了我国9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已经成为我国农产品和食品贸易的主要障碍。痛定思痛,如何应对已成为政府、企业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必须根据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贸易伙伴的SPS措施客观评判,一旦确定为“壁垒”,则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流程进行“申诉”,以期公平裁定。如果判断是正常的贸易措施,则必须积极主动“遵从”,当然遵从成本和遵从能力又是重要变量。
对于SPS是否壁垒,学术界普遍采取回避的态度,能看到的文献则归纳为壁垒,如Beghinand Bureau(2001)在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报告中将SPS措施划为非关税壁垒的一个亚类;Mattoo(2001)和Dragan(2005)也认为SPS措施导致国外生产者退出,国内生产者垄断市场,影响了贸易发展,因而属于贸易壁垒;黄卫平等(2001)认为,SPS措施会产生关税效应,即增加成本、降低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甚至产生贸易禁止效应,是贸易壁垒;张亚斌等(2003)认为: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是发达国家受益多,发展中国家受损大,各种技术性标准是名副其实的贸易壁垒。其实,壁垒和措施存在本质区别,本文旨在根据现有的WTO规则,提出评判正当SPS措施的标准,以便为政府和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SPS提供理论依据。
一、SPS措施的内涵界定
SPS措施是指一国为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而设立降低风险的标准、法规和要求,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产品或食品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动植物检疫处理;卫生和植物检疫的统计学方法、取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SPS措施是乌拉圭回合以来在食品和农产品贸易中唯一合法的非关税贸易措施。
从理论上讲,政府用标准、法规措施干预市场的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有许多可供选择的用于弥补市场失灵的政策选择,包括事前措施和事后措施,对于与风险相关的市场失灵,事前措施则可以防患于未然。SPS措施被用来降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根据政策目标的不同可以将SPS措施划分为3类:进口禁止、技术性规定和信息补偿(见表1)。“进口禁止”是SPS措施导致贸易争端的结果;“技术性规定”是用来提高私人边际成本,促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达到社会理想的安全水平,用来弥补由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其具体又可以分为生产过程标准、最终产品标准和产品包装标准;“信息补偿”则是用来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实施货币选择,主要包括标签要求和一些自愿控制的要求。
Robert将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定义为:统治产品上市销售的法规和标准,以克服缘于产品生产、分发和销售过程中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低效率。这一定义被世界银行、WTO、OECD等国际组织广泛引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是致力于动植物健康、防止商业欺诈、食品质量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法规和标准,SPS是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技术性措施,属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保护环境、动物福利和保护消费者健康之外的利益不属于SPS的范畴,但可能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畴(TBT)。也就是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产品质量特性、包装要求、标签规则、广告和销售主张;还可包括产品在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健康、劳工或其他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具体涉及到质量条款、营养要求、标签、包装和产品内容以及分析方法。SPS措施则明确地集中在食品安全事务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疫病上,而且受到科学依据的约束。SPS措施与技术性贸易措施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于:若以肉类为例,肉品的生产和检验方法、肉品卫生法典法规、与肉品直接相连的包装、污染物,杀虫剂残留、兽药残留和污染物的法典标准都属于SPS的范畴;而具体肉类生产规格的法规标准和质量规格(如畜禽年龄,脂肪百分比、肉品颜色、肉品种类)则属于TBT条款。当一国希望保护国内食品工业时,可以根据保护环境、食品生产和加工方法方面的道德要求而成功地使用TBT协议,然而这种理由在SPS协议下是不可能成立的。
绿色贸易措施(壁垒)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而被频频使用,基本内涵是各国为了保护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贸易措施,以弥补由于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环境资源的破坏。这一概念在我国被频繁使用,而在国外较少出现。绿色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卫生检疫、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补贴。可见,绿色贸易措施与SPS都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子集,但与SPS措施也有交叉之处,交叉处是那些保护环境免受外来物种影响与破坏的措施既属于SPS措施,也属于绿色贸易措施。除此之外,绿色贸易措施还包括其他与风险无关的环境保护措施(见表2)。SPS与绿色贸易措施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针对农产品和食品,而后者主要针对工业品和植物产品。若以转基因产品为例,SPS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而绿色贸易措施关注的是转基因产品是否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危害。
二、SPS措施或SPS壁垒的评判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措施和壁垒有着严格的界定,SPS措施是随着经济发展、人类进步而产生的,目的性明确,用意良好。这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很好避免动物疾病、植物虫害的传播,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福利,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但是,当某些国家为了达到贸易竞争与控制市场目的来实施卫生检疫、技术安全标准的时候,人们就会深深体会到从“真理到谬误只差一步”的真理性(黄卫平等,2001):只要将制定的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标准超出正常安全需要的水平,甚至于达到其他国家无法执行的地步,原本服务于人类幸福的游戏规则,就会变成巨大的、无法逾越的SPS壁垒。
SPS措施不同于SPS壁垒,根本区别在于该措施是否合法、正当。本文结合WTO的《SPS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SPS争议案中强调的原则,提出以下评判标准:
1、基于科学依据且为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 SPS协议2.2条在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如已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的实验数据等,而且这些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生命及环境等必须的减低风险的措施,属于表1所列的事前预防措施。也就是说,科学依据是证明一国措施正当化的唯一理由,也是挑战他国措施的依据。欧盟-美国荷尔蒙牛肉案经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后,宣布欧盟败诉,欧盟受到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经济制裁,但是始终没有修改其荷尔蒙标准,时至今日,欧盟还在积极寻找权威的科学成果和试验数据支撑其标准的正确性。同时,SPS协议也强调,成员方所采纳的SPS措施必须是保护消费者、动植物生命安全所必须,强调必要性,否则就演变为贸易壁垒。也就是说,颁布的措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而不是产业或贸易保护目的,否则就不成为SPS的管辖范畴。1998年欧盟调整黄曲霉素标准,远高于国际标准,世界银行的研究发现:这一调整如果付诸实施,将使欧盟9国的每10亿人口的死亡率降低了一点四个,但却使非洲15个出口国花生出口比执行国际标准时下降64%,贸易损失达670亿美元,这显然不是为保护消费者必须采取的措施,而是保护其国内产业。这一评估迫使欧盟不得不将其残留控制量降低了一半。显然,判断成员方的SPS措施是否“必须”或“必要”不能从主观出发,而必须是从客观标准出发。客观标准就是风险评估结果和保护成本,即保护成本与保护收益之间的均衡。因此,这一标准其实就是强调了任何SPS措施必须是科学依据支撑下且在适度风险水平上的保护,而零风险保护则易成为贸易壁垒。
2、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 SPS协议的最大特点就是:确立了科学依据和科学风险评估是正当SPS措施的基本原则,也是挑战他国SPS措施的依据,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相关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的影响,这样就将世界各国放到一个平等的地位。一般而言,风险评估包括3个步骤,即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SPS协议5.1条在风险评估的定义中还将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与病虫害风险评估相区别,并在荷尔蒙牛肉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中分别进一步澄清。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识别,二是评估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品、饮料、饲料成分中的病原体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而病虫害的风险评估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指明病害及其影响;估计这种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评价采取措施后病害进入境内的可能性。SPS协议不但适用于1995协议生效后的所有SPS措施,而且对SPS协议生效前制定的但仍在实施的措施同样有效。这样各国必须将其正在应用的所有的SPS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贸易伙伴也可以用科学的依据或科学的风险评估挑战别国正在实施的SPS措施。其结果是:一国能否保卫自己正在实施的SPS措施或者挑战别国的SPS壁垒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科学和技术水平。SPS协议关于风险评估的规定也存在着缺陷:一是没有规定使用科学程序进行风险评估的指导原则与具体程序,这就使协议方对协议的具体解释与执行有很大空间。二是风险评估结果主要取决于其具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在这一点上进口国与出口国专家常有着不同的看法。三是即使风险评估者以科学依据为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但政策制定者经常出于谨慎考虑采取较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检疫政策。四是由于SPS协议中允许成员方在暂无科学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临时采纳卫生检疫措施,这更为一些国家使用SPS紧急限制进口提供了合法保护。
3、符合国际标准 SPS协议3.1条一致性条款强调,成员方的SPS措施应该建立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基础上,如果希望较高层次的保护,则必须提供科学依据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或者成员方的保护水平低于国际标准,也必须提供科学依据。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只要能提供科学依据,他们所设立的标准可以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就是由SPS协议中指定的国际机构制定的标准,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动物流行病办公室(OIE)所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所制定的植物健康标准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并经SPS委员会认可的标准。WTO争端上诉机构在处理荷尔蒙牛肉案中对这一点又进行了强调,并指出以国际安全标准为依据,并不意味着成员方的SPS措施必须与国际标准相符合,完全一致。这无意扩大了国际标准的使用范围,使名义上推荐的、非强制的、自愿采纳的国际标准,事实上成为“强制标准”,深深影响各国的食品、农产品产业、检验检疫和进出口贸易。
4、对国内产业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 非歧视性原则是WTO信奉的基本原则,SPS协议为了防止各国在SPS措施实施中对外国企业的歧视待遇,规定所有标准必须是内外一视同仁,不应构成任意的、歧视性的贸易限制,任何外国企业都可以举报SPS措施中的歧视行为。这样规定在于预防SPS措施成为贸易壁垒,并保证SPS措施对所有进口产品适用,最大限度地防止某个国家遭到贸易歧视的可能性。SPS歧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制定不同标准,二是执行标准时的歧视,即对国内外的同类产品采取不同的检测方法和抽检比例。那么,同类产品的认定就显得相当重要。在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一海豚”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同类产品就是功能和物理性质相同的产品,而不论其生产方法。因此,现实中,各国在制定标准时,往往针对本国的进口产品制定较高的标准,而对本国主产的类似产品却采用另一套标准。这并未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组织也不认可其行为为贸易歧视。如在美国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自然存在的荷尔蒙与添加荷尔蒙在肉类和其他食品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意欧共体区分荷尔蒙牛肉禁令与生长激素在猪肉中使用是武断的,但并不认为导致贸易歧视,也就不认为是贸易壁垒了。这样的结果是,进口与主产产品的标准可能相差甚大,如日本对于本国主产萝卜和白菜的“毒死蜱”标准比从中国进口的菠菜的同一标准分别低300倍和100倍。
5、与同类可供选择的措施相比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最小 自由贸易原则是WTO一贯奉行和努力维护的原则。根据SPS协议,成员方在科学依据或科学风险评估基础上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决定是否制定一项新的SPS措施,如果一方对“可接受风险”的容忍程度低,他就面临着要选择一项新SPS措施,选择的原则是对贸易的影响最小化。根据WTO处理的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鲑鱼”案,如果存在一项替代性措施,这项措施:(1)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可以合理获得;(2)能达到成员方适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3)对贸易的限制明显少于争议的措施。那么就证明有关的SPS措施超过了其适当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必要限度,从而构成对S P S协议的违反。但是,可供选择措施往往由举证方提供,是否被认可也是难以确定的。这就为壁垒的认定增加了障碍。
6、使用规定和检验方法透明并对所有进口商信息均等 这既是SPS协议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也是SPS协议透明度原则的要求。SPS协议要求成员方必须通知其新设立的或者变动的可能影响贸易的SPS措施(至少应用法语、英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一种),为其他国家留出足够的评论时间(60天评议期),必须设立问讯窗口回答成员方关于新措施或者现有SPS措施的咨询和质疑,还必须公开审查那些保护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健康的法规。如果SPS设立国不向进口商提供检验方法,进口商必然陷入盲目状态,SPS措施则演变为贸易壁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故意将通知评议期缩短、检测方法迟迟不公开、只按本国语言通知等给贸易伙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或造成事实上的壁垒。
7、通知与执行有“合理”间隔并对发展中国家留有较长时间 这一点标准是SPS协议第7条透明度原则和第10条特殊和区别待遇原则的综合。SPS协议为防止SPS措施作为贸易壁垒使用的可能,规定任何一项SPS措施从通知到执行,必须留出一个“合理”期限(新措施的评议期为60天且从新规则的到执行至少6个月),以便出口国能够调整进而适应。并且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时间”应该更长些。在美国诉日本农产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在1995年SPS协议后,“合理时间”的长度应该在事件基础上确定,但没有给予清楚的规定。由于对“合理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在通知和执行之间所留时间极短,往往使贸易伙伴措手不及。由于SPS措施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措施,SPS协议的区别对待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空间非常有限。“合理时间”的模糊规定以及语言上的障碍都可能对新措施的评估带来障碍,也极有可能使SPS措施演变为SPS壁垒或者成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客观SPS壁垒”。因此,在未来必须对SPS措施的透明度原则进一步诠释,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对待落在实处。
8、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并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 残留限量毒性分析方法符合国际规定是希望成员方的SPS措施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检测方法,使其他成员方的遵从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困难。国际惯例的方法包括国际组织CAC、OIE和IPPC推荐的检测方法和一些国家有科学依据的方法,这一点其实是为了防止有些国家利用检测方法设置壁垒。如茶叶是用来饮用的,其检测方法应该是“汤茶法”,而目前欧盟、日本纷纷调整检测方法为“干茶法”,两种检测方法的结果相差几十倍,无形中增加了其他国家的遵从难度。同时,SPS协议还考虑到由于科技、资金和人员的匮乏,SPS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第9条提出,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执行新的SPS措施,这种帮助包括培训检验人员,提供检验仪器和方法,提供必要的资金等。如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加小农户适用全球化市场”项目就是加拿大向中国提供的SPS援助项目,在此项目下,先后共培训了187名技术人员,共向中国提供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费用1970万加元。但是,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还出于发达国家的自愿,并不是他们的义务,所以愿不愿意援助和援助的力度都完全依赖于发达国家的意愿,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都无能为力。
尽管以上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些潜在问题,但是在现存的国际贸易规制下,符合以上8条原则(前三条选择其一)的SPS措施就是正当的,合理的。笔者认为,不能把国际技术性安全标准,或由发达国家提出但有科学依据的技术性贸易标准、法规和措施认为是歧视性贸易壁垒。这类技术安全标准、SPS标准规定或制定的国际标准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他们可能暂时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造成障碍,但对于提升这些国家出口产品质量有积极意义。只有规定严格但又超过正常必要水平的超高技术标准、超高SPS贸易标准,且这类超高标准在设立国国内都未全部执行,而是专门用来限制别国出口贸易,保护本国市场和企业的行为,则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本文称为歧视性SPS壁垒,但总体来看发生这类情况并不是很多见。据统计,在近十几年的国际贸易中,出现了8000多种由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检验标准构成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的调查、审议后,最后被确定为具有歧视性、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仅有50件,而真正被取消的只有12件。这说明近十几年来出现的绝大多数技术贸易措施符合WTO的“游戏规则”,是合理的。
现行的国际规制强调科学依据是各国设立SPS措施的唯一理由,并且排除了经济因素对于科学依据的影响,这就使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相同的竞技标准,这样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意味着下列挑战:第一,即使发展中国家不同的SPS措施达到与发达国家或者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同的保护水平,但常因技术限制难以提供科学依据和进行相关的等效性风险评估,产品不能正常贸易;第二,SPS协议对正在实施的所有SPS措施有效,因此当发展中国家的SPS措施受到别国挑战时常因技术水平限制而无法提供有力的抗辩。众所周知,二战后绝大多数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为发达国家所掌握;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方法和科技人员的严重匮乏,根本无法从事相关的风险评估。第三,发达国家的很多超过国际标准的SPS措施常常没有正当化,但搜集证据的责任落在出口方身上,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因技术限制无法挑战发达国家的高标准。第四,经济、技术水平使各国客观存在着标准差,排除经济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超越国力的技术标准。第五,SPS协议中,国际标准成为贸易纠纷中发展中国家成本最低的抗辩理由,但是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受制度、财力和技术专家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如CAC、OIE、IPPC)的谈判活动,不能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更难将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反映在国际安全标准中,从而为发展中国家遵从安全标准带来巨大困难。他们只能成为国际贸易“规制”这种游戏规则的被动接受国。
三、SPS措施/SPS壁垒的应对策略
正当SPS措施与SPS壁垒有着本质的不同,故其应对策略也必然不同。
1、积极遵从合理正当的SPS措施 正当合理SPS措施的实施,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国际贸易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并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并客观提高各国的SPS水平。但是SPS措施像其他任何措施一样,会带来遵从成本,这种成本与各国的科技水平成负相关关系,这就激励科技落后的国家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科技水平,从而减低遵从成本。有研究认为:倘若实际执行国际标准的国家越多,遵从成本就会显著降低,贸易歧视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给予发展中国家较长的遵从期限,让最不发达国家免费参与这种标准制定机构的活动,这样才有可能帮助发展中国家降低遵从成本,降低贸易制度本身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当国外的SPS不构成壁垒而又无法改变外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时,及早、积极、主动地遵从无疑是明智的选择,当然,发展中国家必须研究自身的遵从成本,根据遵从成本决定目标市场。
2、运用法律和谈判手段解决SPS壁垒 成员方必须熟悉SPS协议的规则和要求,积极识别国际贸易中的SPS壁垒,对于国际贸易争端,成员方可以采取谈判和法律手段解决。政府或民间组织的谈判是一种和平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成本相对较低,是出现贸易争端时的首选,与此同时,各国必须积极搜集证据,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SPS协议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中也遇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原告和被告。从1995~2007年底,共有31件SPS措施争议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占全部369项争端案的8.4%。其中,共有17件涉及到发展中国家当事人,9件是被告,8件是原告,尤其是2000年以来的15件争端案中,10件涉及发展中国家当事人,3件是被告,7件是原告,这说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还没有SPS的诉讼,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SPS贸易纠纷,而是因为我国还缺乏熟悉国际法的高级人才,同时我国企业用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意识还相当淡薄。最后,贸易报复也是解决贸易壁垒的一种方法。在谈判无果时,面对国外的SPS壁垒,为了避免贸易损失的扩大,贸易报复也能迫使对方取消壁垒,给进口产品以国民待遇,如当2003年韩国对我国农产品实施歧视时,我国对从韩国进口的工业品也采取报复措施,迫使对方取消了歧视措施。
3、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客观“SPS壁垒” 所谓的客观“SPS壁垒”是指对于标准设立国来说,并非主观上的壁垒,而对于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来说,却容易成为现实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由于各国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形成一条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发达国家的各种技术性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成为名副其实的“技术壁垒”。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1)缺乏遵从国际安全标准的资源。包括信息资源(技术安全标准本身)、人力资源(科技专家,熟练劳动力)、物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力资源(公共财政),从国外引进这些遵从资源则会极大地增加遵从成本,这种高额遵从成本对于中小企业很可能是禁止性的;(2)存在技术上的限制,如无法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一致性评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风险评估的方法还处在发展中并且经常变动,他们缺乏风险评估专家和风险评估所必要的数据库;二是,尽管国内的SPS措施是正当和合理的,但当另一国提出质疑时,他们发现由于资源和数据缺乏而无法提供清楚的论辩材料;(3)遵从技术安全标准的制度性限制,如国内检验机构无法满足检验检测的高标准要求,而不得不在进口国的边界口岸接受检验,这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4)各国同种产品的生产方法和供应链明显不同,使遵从不可行或遵从成本增大。这是因为目前国内过长而又分散的供应链对于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和产品质量保证系统造成困难,而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和新的供应链则意味着巨大投资;(5)政府对安全标准的反应和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决定了遵从的期限和损益。
监管职责分工情况的汇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市食安委办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何谓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释放风险确保品质安全的原则,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国家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合,它既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2、食品标准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当时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年颁布了gb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世纪90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和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这些工作,对食品标准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归结起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从属性方面看,又分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四个类型。这些标准总计4700余项。因为标准制定的立足点不同,客观上造成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规定各异,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品种,各部门似乎都视而不见,迄今没有标准问世,留下空白和盲区,导致生产经营或执法监督无据可依。此外,一些标准数十年不作修订,与形势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老化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安全标准,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 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情况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一的制定和机构。近两年来,卫生部颁发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并颁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统计,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食品添加剂“严打”行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从法律角度讲,今后,在食品构成中,除食品工艺配方核定的主料、辅料外,凡是发现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品种目录(总计2314种)之内的任何成分,均可视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凡是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特定限制,超范围、超量使用目录中的添加剂的,均可视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中,如何处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但是在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在处置此类问题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的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三是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符合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备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法过程中也可作为参照。
6、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因而贸易争端也不断出现。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技术壁垒措施。好在sps(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cac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且wto规定了cac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进行制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贸易对方国标准严于cac规定的标准,可以要求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自身国家的合法贸易权益。这对相关贸易国设立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对策。因此,我国充分利用sps和tbt协定的规定,积极应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开始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规划在-对本行业标准制、修订。但根据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食品标准的不断加严、更新及我国出口食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要站高望远,加快步伐,以尽快与cac标准接轨,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情况
(一)分工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一般分三大类,有多部门体系的、单部门体系的、综合型体系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分阶段管理的一个现实,就是生产经营分了若干阶段,现在我们按照这个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无缝呢?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杜绝的实践中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12月29日,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对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堵塞了监管漏洞。意见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委发〔〕4号)。为切实加强学生营养餐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4月27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委发[]4号),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营养餐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奶牛养殖、生鲜奶收购及饲料、兽药和养鸡场的监管工作。在省级有关部门未指定鸡蛋供应企业之前,由农业部门对学生营养餐所用鸡蛋供应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对外公布。负责对鸡蛋供应企业所用饲料、防疫用药及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定期公示;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审查学生营养餐所用奶品的配方,对乳品生产企业的乳品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检测结论。协助相关部门对奶品中标企业所设置的配送机构及商进行日常监控,对配送机构及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最小包装规格、再次灌装、分拆等行为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奶品、蛋品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中标企业商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配送机构、中转站及商仓储及物流配送质量安全规范,对配送机构及商供应的奶品、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示检验结论;卫生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含饮用水)进入学校之后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对蛋奶等品种储藏、加工、食用及食用反应监测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奶品、蛋品及饮用水等品种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结果。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对直接接触蛋奶等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总供销合同项下所涉品种定期取样送检,对怀疑品种随时送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确保学生营养餐安全运行的基本制度,并监督执行。结合地域及学生分布情况,逐校或按片区配备学生营养餐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员,并组织专业培训。负责督促各实施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按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的要求,新增设施设备,改进储藏、加工、分发食用的环境和条件;监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级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依法依纪追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财政、商务、供销、民族宗教事务、审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能及市政府指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二)我市食品链条各环节监管职责分工情况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疫及其监督。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战略。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市场及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在屠宰环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入市,净化肉品市场监管。在有关县区,此项职责由经贸局承担。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市卫生局目前仍然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机改方案及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学校、机关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将有卫生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划转工作已启动,预计本月底可完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 ,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组织制定、审批、食品地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市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药监局要根据省、市编办划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监管体制创新,尽快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意见,并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小作坊监管的范围界定为: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数量多、分布隐蔽、生产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生产环境普遍较差等问题,个监管部门在对小作坊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对小作坊的监管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我市在小作坊监管上探索了一些有益的方法。
对主体和特征都很明显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本着对小作坊“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实施许可管理。市质监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7项要求,共计44条(具体内容详见gb/t23734-)。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需向县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区质监部门对其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县区质监部门在小作坊申请书上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意见。小作坊业主持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县区质监部门为其出具开业生产登记证明。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总砷、铅、铝等重金属指标每年委托检验一次。在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下,县区质监部门对食品小作坊每年进行全项目的监督抽检不少于2次。
对存在交叉,不易界定范围的小作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分两种情形处置: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指区域规划、场所公共卫生、摊点布局等)
3、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的食品监管。这几类场所均有较明确的“四至”边界,环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着便民高效、责任唯一的原则,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等场所内的所有食品从业行为,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4、对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活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按照《意见》的精神,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酒、饮料等非自产及预包装食品的,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而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