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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关系河道安全、防洪安全、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县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为使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活动自2013年7月至12月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赣江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积极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工作,保持打击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河道采砂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采砂权招标拍卖许可方案,采区现场监管工作;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监督管理职责。(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证书不全的采、运砂船只;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制定砂场码头规划;严格控制新建、私建砂场准入,扶持现有规划合理砂场合法经营;设置、管理采区标志;禁止采、运砂船只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停泊。监督砂场安全生产,维护砂场生产秩序;源头治理“滴撒漏”现象,保证干砂上路运输,对没有储砂能力、现采现卖、带水上车的小规模砂场予以整合或取缔。(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赣江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采砂场停止供电的工作(注:从源头治理非法采砂。今后,全县河道采砂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的,县供电公司应先具有县采砂办开据的《请求供电证明》后,才给予办理供电手续,否则,相应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9、渔业、环保、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活动,从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7月)。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月)。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12月)。对照专项整治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这次联合执法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位,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
一、工作重点
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两个月时间,在全县集中开展以滦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采砂活动坚持依法从快、从严查处。整治行动采取日常巡视、突击检查等方式,重点要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县水务部门要通过印发小册子、召开培训会议等形式,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河道防洪条例》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引导其依法进行河道采砂。二是保障行洪安全。河道采沙工作的开展要以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为前提,确保临岸丁坝等各类防洪设施设备不受采砂活动的毁损,发挥应有的防洪效益。三是严格禁采期管理。在禁采期内,各砂场要将主要采砂设备撤离采砂场,对大型设备无法搬运时可拆除其动力设备,除必要留守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同时,将采砂废料全部清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对违规采砂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怠,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直至申请吊销采砂许可证。为保证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预期效果,县水务、监察、公安、交通、安监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要在所有采砂场入口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宣传牌和必要的救护设备。对不按要求落实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其采砂许可证。五是强化环保意识。加强采砂现场及相关地段的环境保护,严禁在河道内堆放废弃物及生活垃圾,严禁采砂船漏油,严禁运砂车辆在夜晚居民区附近鸣笛扰民;采砂现场及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同时注意保护生产道路、桥梁、农田、树木,维护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19日)。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着手建立组织,通过广播、电视、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依法采砂。
2、自查自纠阶段(7月20至7月31日)。县水务部门及有关镇对辖区内河道采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3、联合执法重点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巡查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汛期执法检查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发挥联合执法的威力和作用,对存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导。
4、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有关镇及相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5日前上报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以县水务局为召集单位,县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安监局、县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等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河道采砂专项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行动方案,明确治理和督导重点。并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联席会议及督导组办公室均设在县水务局。各相关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辖区内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加密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并于每周三下午向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二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有关镇及相关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确保防汛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整治效果不明显、执法不力的单位或人员,由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非法采砂查处不力、专项治理走过场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严打舆论和社会氛围,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三是强化措施,兑现奖惩。要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禁采期间从事非法采砂、运砂的,要给予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所处罚金额20%--30%的奖励,并为其保密。通过奖惩措施的开展,促进河道采砂有序开展。
附:*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监管,保障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二是抓好禁采区、禁采期的监督管理;三是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四是组织好专项整治月的宣传报道,向采砂和运砂船主、沿江群众、采区业主广泛宣传采砂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整治重点
市境内信江河道的非法采砂(包括无证采砂、超范围采砂)以及因采砂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取水口附近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域的违法采砂。
四、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月活动自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整治范围为全市水域。
五、整治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制定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方案,并在市电视台、电台、日报等媒体广泛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日-6月25日)
整治月期间,各县(市、区)至少要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行动要制订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必胜,提高行动效果。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在县(市、区)行动的基础上,加大整治力度,对在偷采现场查获的采砂船和运砂船只一律先依法扣押,再按规定进行处理,不接受处罚的拆除采砂机具;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擅自离开集中依靠点的采砂船,一律按非法移动处罚;对不按执法人员要求驶向集中依靠点和拒不接受处罚的采砂船拆除采砂机具。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以及治安处罚等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
对采砂纠纷能够现场调解或裁决的,就现场调解或裁决,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待调查后调处。
(三)巩固成果阶段(6月26日-6月30日)
对前一阶段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对已经停止非法采砂行为的要加强督促,防止死灰复燃,对已经复燃的要坚决进行扑灭,完善和巩固整治成果。
六、成立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为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月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有关部门责任。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非法采砂的整治和采砂纠纷调处工作,涉及边界跨境非法采砂和采砂纠纷报市政府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与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江中下游及湖采砂专项管理领导小组的汇报、沟通,并将县(市、区)政府整治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汇报。
市公安局(市水上公安分局):负责整治治安秩序的维护,依法对干扰阻拦整治、寻衅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负责水上治安秩序的整顿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停止水上非法运砂船只的通行与查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采砂上岸点占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手续。
日报社、市文广新局:负责整治月活动的宣传及跟踪报道。
供电公司:负责切断非法采砂的供电电源,并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1.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月活动,认真落实防汛抗洪工作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做好专项整治月活动。各部门要各尽其职,认真履责,各县(市、区)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
2.本次整治月活动要与市区信江河道采砂新上岸点建设工作相结合。认真贯彻年5月9日市长办公会议(52次)精神,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年5月10日印发的《信江段河道采砂新上岸点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府办字号)以及年5月28日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河道采砂新上岸点建设工作调度会议要求,务必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新上岸点建设工作,确保年7月15日前搬迁到位。
3.整治期间要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营造有利于保障防汛抗旱和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氛围,震慑违法采砂者的气焰。
一、整治范围
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旅游景观规划和优化城市环境的要求,此次整治重点是铁路桥至大坝之间(含和小清河河段)所有的采砂船及砂石场等。包括两个采区,共有采砂船29艘,砂石场70家,其中:铁路桥至入口46家、村一组(黄砂老)至20家(含段2家)、4家。
二、处置意见
对整治范围内现有的采砂船、砂石场等实施整体迁移或依法取缔。具体意见是:
(一)对没有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法证照的采砂船及砂石场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过合法证照的采砂船和砂石场,按照要求进行整体迁移到采区双沟赵寨砂石场和三合采区三合砂石场。
(三)对拒不迁移和拆除的采砂船、砂石场、砖场依法强制迁移和拆除。
三、实施步骤
此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25日至8月15日)
1、调查摸底。对整治范围内的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摸底。重点调查每一个砂场业主的采砂船数量、从业人员、资产状况、土地租用、社会关系等情况。同时验证采砂业主相关证照,锁定非法船舶。
2、勘察定点及测算。对新建砂场“两通一平”(路通、电通及场地平)进行实地勘察、规划,并对砂场迁移成本和修建“两通一平”所需经费进行测算。
3、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在调查测算基础上,制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8月18日至8月29日)
区政府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及张湾、东津、双沟镇政府(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专项整治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的通告》,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及各有关采砂业主整治通告,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适时开展非法采砂船舶的执法行动。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30日至10月30日)
整治范围内的大坝以上张湾、东津采区(上起铁路桥,下止大坝,含段和小清河)已成禁采区,自2012年8月30日起实行全面封闭,期间此范围内的所有采砂船、砂石场等必须停止一切采砂作业和生产经营行为,采砂(石)船舶不得开采,砂石场、运输船不得起运;采砂(石)船舶、砂石场迁移至新开辟的东津镇三合采区及三合砂石场、双沟镇赵寨砂石场。10月30日前全部拆除、迁移完毕。凡是在上述规定时限内自行迁移、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逾期拒不迁移和拆除的,依法强制迁移和拆除。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两通一平”建设,全面规范采砂作业架、砂料及建筑物的设置等相关工作,保证堤防和行洪安全。在整治的同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采砂行政许可,确保合法采砂、有序采砂;对于迁移后的砂石场要恢复堤防原貌,并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禁止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构)筑物。
四、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成立襄州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区长王军任组长,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局长雷丹,区政府副区长许俐任副组长,区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水利、、交通、监察、国土、规划、安监、供电、工商等部门以及张湾街道办事处,双沟镇,东津镇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江付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邵安旭、韩顺家、董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职责分工
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在专项整治活动行动中分别承担以下任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督
办落实。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法律及政策指导,处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
作。
区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的事件进行处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整个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及前期调查、新建砂石场勘察、规划和测算工作,做好采砂业主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迁移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负责协调、组织警力,依法配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冻结整治范围内岸线船只、码头及货港营运等许可工作,将港口经营许可地点调整至新建砂石场。清理取缔无证和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及运输船;负责提供整治行动所需水上交通工具。
区工商局负责对整治范围内无营业执照的砂场经营户依法调整和变更整治范围内采砂经营场所。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对采砂船、砂石场设备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督促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新建砂石场设备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市规划局襄州分局负责为新建砂石场提供规划指导。
襄州供电公司负责为新建砂石场的供电设备提供政策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负责对新建砂石场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开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问责。
张湾街道办事处、东津镇、双沟镇负责对辖区内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办、社会稳定、环境营造等相关工作进行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相关镇(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优化襄州城市环境的高度,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要亲自指挥,亲自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确保依法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整治和规范长江段采运砂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堵疏结合、严厉打击、确保安全的原则,采取日常巡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运砂和非法滩涂造船行为,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通航及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
长江水域(长江鄂赣边界重点河段)。
三、整治时间
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2月28日。
四、整治重点
1、以整治自主划定违规采砂作业范围、自行号定违规采砂作业船舶、强买强卖、强占市场为重点,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彻底清除以转运江砂为主业的过驳吊机,将滞留在本市水域的外港采运砂船劝其离港,不留死角。
3、以整治违规采砂船舶及其它工程船舶近堤作业为重点,打击损毁水利工程行为,维护堤防安全。
4、以整治违规采砂船舶及其它工程船舶占用航道作业为重点,打击阻航碍航行为,维护通航安全。
5、以梁公堤沿线和火焰山水道为重点水域,严厉打击违规采砂、近堤作业和占用航道作业行为。
五、整治要求
1、整治期间,日常巡查由市河道采砂局和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组成的专门队伍负责与鄂赣边界执法大队、武穴海事处等部门、单位联合执法,坚决打击。
2、整治期间,根据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要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员的安全保证,确保动则必胜,提高行动效果。
3、整治期间,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到寓宣传于整治,以整治促宣传。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力,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积极营造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震慑违法违规采砂者的气焰。
4、通过整治,对已登记造册的船舶集中停靠,对违法违规采砂船只依法扣押,依法处理;对非法采砂、运砂行为严厉打击。
六、职责分工
1、市河道采砂局:
(1)认真宣传《防洪法》、《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长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合理利用长江河道矿产资源的认识。
(2)负责做好长江水域采砂船只的集中停放工作。
(3)依法查处本港采砂船只的非法移动;配合长江委鄂赣执法大队打击在禁采区、禁采期以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2、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1)负责打击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禁采秩序的违法行为。
(2)参与制订长江河道禁采整顿行动方案、打击非法采砂船只偷采砂行为。
3、海事部门:协助水利、公安部门打击违规采运砂船只的偷采运行为,严历查处危害航道安全的行为。
4、码头镇人民政府:
(1)禁止村组干部参与非法采砂或变相参与采砂,禁止非法船只下河,三联公司暂时歇业。
(2)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协调工作;参与采砂秩序整顿工作,及时化解长江河道采砂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3)配合公安、水利等部门打击非法采砂、危害堤防、影响行洪安全和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七、纪律要求
1、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2、依法办事,不徇私情;
3、廉洁奉公,严守机密;
4、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一、整治工作重点
1.整治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行为。
2.拆除沿河非法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整治无证采砂(石)和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石)行为。
4.整治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渣违法排放、填埋等行为。
5.整治电鱼、炸鱼、药鱼行为。
6.整治其他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
*
三、参与整治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县*局:负责打击处理阻挠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3.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相关厂矿、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污染数据,配合城管局开展执法工作。
4.县水务局:负责提供采砂船舶的办证情况,配合城管部门执法工作。
5.县规划局:负责对沿河两岸违规建设的建筑物进行审查和鉴定,配合城管局对违规建筑进行。
6.县城管局:负责河道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7.*镇*乡:负责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群众参与河道清理,自觉维护河道环境卫生。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初)
对县城河道两岸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召开沿河两岸各机关单位、社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参与整治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印发整治工作通告和宣传资料,制作重点地段永久性宣传警示牌。
(三)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10月31日)
(1)组织县城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县城河道垃圾清理活动。
(2)依法现场查处向河道乱丢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3)依法沿河搭建的违章建筑。
(4)对县城河道内的所有采砂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缔无证采砂和在禁采区内采砂的行为,平整疏通县城河道。
(5)对向县城河道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渣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6)严厉打击电鱼、炸鱼、药鱼行为。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现状,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违法占地的采砂场所,实现砂石资源开采依法管理、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
县水务、国土等部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涉水法律法规,宣传国家、省、州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宣传加强采砂管理对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确保河堤稳定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树立依法采砂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
县水务、国土等部门会同各乡镇对县境内采砂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并逐一登记、汇总造册,有针对性的制定联合整治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
组织县水务、国土、公安、环保、住建、交通、安监、工商、地税、供电等部门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目标和范围,对县内所有采砂场所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对无证(照)、伪证(照)违法采砂(石)的,对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不在采砂规划区域内的采砂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拆除设施设备。
二是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采砂金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严重影响州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对机关干部非法参与砂石资源开采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7月11日—7月30日)。
按照《县大渡河流域采砂规划》和《县大渡河流域2014年采砂实施方案》对符合采砂规划要求的采砂点(砂石场)进行公开拍卖。原合法开采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采砂场所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逐一登记,汇总造册。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采砂场所的清理整治(含新城);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清查沿河所有采砂场所的用地手续,对无用地手续和证件过期的非法砂场进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类砂石开采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用品的开采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储存的管理;负责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对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砂场、采砂船非法排污等环保案件进行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使用合法砂石开采企业提供的砂石,杜绝使用非法开采场所提供的砂石原料。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开采点及砂石堆放点对交通、公路影响行为的处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检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载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无证采砂、运砂船只进行处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砂石开采企业的经营期限、项目、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期限过期、超范围经营的依法处理。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负责砂石开采的舆论监督和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
县地税局:按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在全县河道采砂治理整治工作会议召开后,我乡迅速召开党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并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许松任组长,全体科级干部及派出所长任副组长的河道采砂治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7月24日上午,又召开了由全体驻村乡干部、村支部书记、乡直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乡党委书记马俊刚亲自动员部署,提出严肃要求。
(二)加大宣传,全面排查
在沿河各村及乡主要街道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公告,对砂场、采砂船主反复进行面对面宣传,宣传公告,向船民印发告知书。通过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形成一个声音、一种强势、一种震慑。在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我乡对全乡所有砂场展开全面排查摸底。通过细致调查,全乡共有7个砂场,其中办证砂场3个,非法砂场4个,分布在贾庙、王脑、三村,对于这些管理对象,逐一建档造册,有针对性加强管控。
(三)部门联动,通力协作
在工作之初,我乡就充分考虑到工作难度,从相关单位抽调有实战经验、责任意识强、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组组,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单位的负责同志,不推不靠,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都冲到工作第一线,形成了强大震慑,凝聚了强大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