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8: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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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
1993年12月3日,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广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中实企业(深圳)有限公司用其以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鹰德公司)的名义投资于第三人上海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简称泰陶公司)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广侨公司,作为其偿还所欠广侨公司2800万元人民币之保证。1994年2月26日,广侨公司与鹰德公司等在香港订立抵押合同,再次确认上述抵押。广侨公司将上述抵押情况传真给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并派人专程告知。1994年5月26日,鹰德公司又将其在泰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利乐公司),并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月28日,泰陶公司召开董事会,3位董事未到会,亦未委托他人出席。到会的6位董事一致通过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股并形成决议。1994年6月8日,泰陶公司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关于香港鹰德(国际)有限公司在泰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利乐东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并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转股协议已由转受让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一致通过形成决议,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6条的规定,遂于1994年6月27日作出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同意鹰德公司将其在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150万美元转让给利乐公司,同意泰陶公司上报附件即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
原告广侨公司得知该批复,于1995年7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广侨公司诉称:1993年12月3日,鹰德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将其在泰陶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进行抵押,作为其偿还所欠2800万元人民币债务的保证。1994年2月26日双方在香港签订抵押合同,再次予以确认。其向被告通报了有关抵押的情况。之后鹰德公司隐瞒其股权被抵押的事实,与利乐公司签订转股协议, 将其股权转让给利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该转股协议无效。其次,根据泰陶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泰陶公司由出席董事会的6名董事签名通过决议,同意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不符合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市外资委批复同意股权转让不合法,请求撤销市外资委的批复。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辩称:原告与鹰德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经泰陶公司董事会同意,应属无效。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24条、36条的规定。要求维持其所作批复。
第三人泰陶公司述称:鹰德公司将其股权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未经董事会通过,公司不予认可。鹰德公司向利乐公司转让股权已经市外资委批准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人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没有提出意见。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全部股权抵押给原告广侨公司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泰陶公司的申请未依法认真审查,仅依据泰陶公司董事会由三分之二到会董事通过的决议,同意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批复同意转让的依据不足,且违反泰陶公司的有关合同、章程,应予撤销。遂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第35条、第3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l目之规定,于1996年3月7日作出判决:撤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1994年6月27日沪外资委协字(94)第712号《关于同意泰山陶瓷有限公司有关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50元由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承担。
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不服该判决,于1996年3月29日提出上诉。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对泰陶公司报送的申请报告认真审查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错误;广侨公司不是合法抵押权人,无抵押之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为由接受广侨公司的起诉也是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其所作批复。同时,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异议,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认为抵押协议有效,上诉人批准转股违法,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被上诉人广侨公司与第三人泰陶公司对上诉人行使审批职权无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广侨公司已将其与第三人鹰德公司签订股权抵押一事告知上诉人上海市外资委,上诉人上诉中仍对此否认无依据。上诉人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证据不足。泰陶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董事到会一致通过鹰德公司的转股并形成决议,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但该实施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生效,审批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诉人未依该规定对泰陶公司董事会非全体董事通过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订的转股协议,是否符合泰陶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文件是否真实等情况认真审查,即认定泰陶公司申请符合条件,作出批准同意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泰陶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是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到会一致通过;董事未到会视为弃权;泰陶公司该次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第三人鹰德公司将其在第三人泰陶公司的股权抵押给被上诉人后,又与第三人利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认定,超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但尚不足以影响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l)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负担。
[评 析]
本案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之所以败诉,关键问题有二:
一、关于合资一方转股须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的审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赋予合营他方优先购买权。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此规定的,转让无效。因此,作为审批机关,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理应对此加以审查。但是,被告却简单地将鹰德公司与利乐公司所签转股协议取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董事同意视为取得合资他方同意,系将合资公司董事与合资他方两个不同主体的意思表示相混同。合资公司董事对转股协议的表态是基于其董事身份对合资公司的事项行使权力,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他不能直接代表合资他方,即使该董事是合资他方委派至合资公司的,也不能将其等同于合资他方。
二、关于对合资企业即本案第三人泰陶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审查。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合资企业“必须有三分之二董事到会才能召开董事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是泰陶公司的合同、章程作出了比该要求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合同、章程均经过审批机构批准而生效,且审批机构对该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故本案被告在审批股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合资企业有关合同、章程的规定,而不应简单地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作的一般要求。本案第三人泰陶公司董事会就转股协议所作决议,只由到会的6名董事一致通过,而没有取得董事会全体9名董事的一致通过,显然不符合泰陶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被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据此认为董事会决议合法而批复同意相应地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批复,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或其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投资天津危陋房屋改造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可按照本规定享受专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陋房屋改造,是指对市内六区成片的危陋房屋、市政和公用设施短缺的旧城区,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建设。
第四条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成片的危陋房屋区;
(2)三至五类房屋占70%以上。
第五条 外商来津投资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办理公司注册和规划用地、拆迁、计划等各项事宜,可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受理,也可直接到各主管部门办理。凡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办结。
第六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政策上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二)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见附件),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
第七条 进行危陋房屋改造,可采取各种可行方式进行筹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危陋房屋改造贷款可按国务院关于《〈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的批复》〔国函(1987)63号〕执行,其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息期、计息办法和国内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津人发(1993)10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用已投资并获得使用权的土地和房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设定抵押权。
受益住户承担房屋改善费,收费标准为合理增加居住面积建筑造价的50%。
第八条 在本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方便条件:
(一)项目计划优先审批;
(二)使用土地优先安排和审批;
(三)改造项目自主招标;
(四)材料物资优先保证;
(五)交通运输优先安排;
(六)基础设施配套优先统一办理。
第九条 对改造难度大、成本高的地块,在编制规划时可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规划设计充分适应危陋房屋改造的特点。
第十条 危陋房屋改造所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组织开发单位及配套专业部门共同编制配套方案,确定配套费用,并组织实施。其配套方案要向市建委备案。凡占地面积在十公顷以上的项目配套方案,要报市建委审定。
第十一条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危陋房屋改造总投资20%以后,其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即可转让。
第十二条 对介绍外商来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的经纪人或推荐人,由接受投资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佣金或奖金。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三条 内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危陋房屋改造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内六区之外的其他区县的城市危陋房屋改造工作,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减免收费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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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标准 | 危房改造收费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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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业性公建配套 |75元/平方米 |原标准 |
|建设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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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管理费 |中标造价的3‰ |中标造价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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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安工程造价的 |建安工程造价的 |
|管理费 |3‰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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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要求采取新
4|墙改基金 |8元/平方米 |4元/平方米 |型墙体材料
| |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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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占道费 |0.20元/平方米 |0.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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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道路、管线
| |建筑工程为设计 | |及其他工程
6|规划管理费 |概算总额1-3‰ |原标准的50% |设施为设计
| | | |概算总额的
| | |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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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办测绘费 |见文件 |免收 |
--|---------|----------|----------|--------
8|自来水增容费 |见文件 |住宅减收20-30%|
| | |非住宅按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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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标准 | 危房改造收费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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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宅气源发展基金 |见文件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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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供热管理费 |0.02元/采暖期?|免收 |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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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电贴费 |见文件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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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树木砍伐及绿地占 |见文件 |原标准 |
|用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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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消防审查工本费 |2元/套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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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程合同鉴证手续费|0.3-3‰ |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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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外汇投资方式除了定期储蓄外,主要分为三大类:外汇买卖、期权型存款和外汇理财产品。
外汇买卖俗称“外汇宝”,是通过低买高卖外汇来实现获利的一种外汇投资方式。“外汇宝”推出时间早,是市场上相当流行的投资方式,但风险较大,本金并不保障,盲目进入很容易被“套”。
外汇理财产品恰恰相反,最适合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这类产品通常本金完全保障,投资者在承担了有限的风险后,即可获得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不过外汇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一般不可提前支取本金,由此必然将牺牲一定的资金灵活性。
而期权型存款则介于二者之间,它的投资期较短,通常为1到3个月。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除了定期存款利息之外,还附加了较高的期权收益。但是这种外汇投资方式本金也不保障,到期时银行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将本金和利息用另一种事先约定的货币支付。
从近期外汇市场走势来看,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美元利率稳步走高;二、美元汇率低位区间震荡。随着美联储从去年6月起连续8次升息,国际市场美元短期利率已经脱离46年来的低点,开始恢复到比较“中性”的水平。目前市场的重要利率参考指标―美元6个月LIBOR在3.4%左右。根据一系列因素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美元利率可能还将保持稳定上升的趋势。相反,美元汇率在到达了去年底的低谷后出现了一定的反弹,虽然美国的双赤字问题等因素依然使美元汇率承受很大压力,但利率的提高和美国稳定的经济增长给美元带来了相当利好的影响。两方面因素导致美元汇率陷入一个区间震荡的局面,很难再出现去年大幅下滑走势。
因此,根据近期汇市特点来判断,目前开展外汇理财产品和期权类存款投资较为理想,而外汇宝的操作难度则有所增加,具体如下:
外汇理财产品:相对国际市场利率,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仍然很低,但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却能跟随国际市场利率稳定上升。另外,如今的外汇理财产品大都期限较短,收益率又能保持较高水平,投资者在稳定获利的同时还能拥有一定的资金流动性。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与一般的内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由于其涉及到外资,因此会比照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存在对不同行业的投资限制。实践操作中,由于投资行业和投资方式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受诸多监管限制。结合实践情况,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部分问题作如下分析。
主体资格条件
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及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再执行上述限制性规定。
行业资格条件限制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在同一领域的,应无过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与其自身经营范围不同的领域,则会存在限制,一般要求其具有相关行业直接或间接经验,在某些特殊领域尤其如此。
如在医疗行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要求中外双方均应具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设立中资医疗机构,则无该要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应需比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外方投资者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若无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则较难以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特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条件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为专门从事投资的企业,其设立和投资均适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目前,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对其设立及投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尚未颁布全国性的规定,仅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地方出台了部分地方性规定。
投资领域限制
禁止类
《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进行确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4月1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前正处于修订中。
限制类
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限制类领域的,需向商务部门申请审批;且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会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某些领域的问题,一般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该等领域的,是否需参照该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如在医疗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限于合资、合作,并未规定股权比例限制。但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只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对于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否需符合《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目前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暂行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医疗机构,需经商务部门审批,且商务部门会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会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不仅需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践操作中,仍需参照该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鼓励类和允许类
根据《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再投资,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即可,而不需商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
实践中,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于该等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可能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于该等领域是否需参照适用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亦无法在鼓励类和允许类领域任意进行投资。
如在广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求外方需具有经营广告业务的经验等条件;但设立中资广告企业,则无该等要求。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由于广告企业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应只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即可,而不需行业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但实践中,如不需参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则将存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方式规避上述监管要求的情形。
资金来源
对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以下简称“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资金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需慎重考虑其资金状况。对于人民币资本金或人民币利润不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再投资存在投资资金限制。
对特殊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影响
总体而言,上述外汇资金本结汇用途限制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投资存在较大障碍,但在某些方面和区域,也有相对放开的趋势。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
[2008]125号),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lO年12月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通[2010]38号),获准在上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据报道,目前北京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本结汇问题,也已获得与上海相当的结汇额度,可在经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利用外汇资金本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
商务部于2011年10月12日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该规定突破了目前外国投资者只能以外币进行投资的法律限制;根据该规定及上述142号文,若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直接在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则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再投资应无上述资金来源的限制。
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问题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同时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方式规避上述要求。因此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要求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6号)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之一,根据其投资行业的情况需经商务部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1家庭投资理财的方式
所谓家庭投资理财,就是针对风险进行有效投资,从而达到家庭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当前,各种新兴的投资理财工具层出不穷,投资理财品种越来越多样化。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主要的投资理财方式有以下几种:
储蓄。银行存款是最传统、最常用的的投资方式。与其它投资方式比较,存款最大的好处在于增值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操作的简单性。储蓄是适用于所有的家庭的理财方式。
国债。国债收益介于储蓄和股票之间,风险小于股票。适合于理财态度比较保守的家庭。
股票。在所有的投资工具中,特别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看,股票可以说是收益率最高的投资工具之一。但是投资股票,伴随着高收益的是高风险。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可以用于投资股票的资金数量不足以降低股市的非系统风险。所以,股票投资适用于那些能够承担风险,并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家庭。
基金。基金将众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资产组合原则进行分散投资,取得收益后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与其它投资工具相比,投资基金的优势是专家管理、规模优势、分散风险、收益可观。家庭购买投资基金风险小,省时省事,是缺少时间和专业知识的家庭合适的投资工具。
房地产。购置房地产是每个家庭十分重大的投资,投资房地产应该做好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同时,房地产可以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投资房地产不仅能够保值,若用于抵押贷款,还能获得一大笔流动资金。
保险。保险是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它不仅是一种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补救手段,也是一种投资行为。一旦灾害事故发生或保障需要,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经济补偿。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是很必要的。
期货。期货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投资期货风险高,收益大,需要足够的专业知识。家庭投资期货要谨慎行事。
实物投资。如黄金、艺术品等。黄金在通货膨胀时是最稳定的资产保值手段。艺术品投资方式具有风险小,保值功能强,收益率高的优点,但是缺乏流动性,其鉴别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不具有鉴定能力的家庭慎重投资艺术品。
2通胀下家庭投资理财的策略
当面临通货膨胀时,投资理财的主要目标,就是对抗通胀,即在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同时,尽可能的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在通胀下若要保持生活水平不下降,就需要更多的现金,这就要求家庭必须留有机动资金;从保值增值的角度来看,黄金、房产、外汇和股票,这些资产的保证增值能力要强于传统的储蓄和国债等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从分散风险的角度看,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组合投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因此,通胀下家庭的投资理财方式是:持有部分现金,组合投资黄金、房产、外汇和股票。
2.1投资黄金的可行性分析
黄金的商品与货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品,也是民众对抗通胀的有力武器。通货膨胀时,投资黄金是家庭最稳定的资产保值手段。美元的持续走软和全球性通货膨胀更激发了人们投资黄金的热情。目前来看,国际金价已接近历史高位,但一系列经济数据及官方机构的预测皆显示,本次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结束,如果美国经济疲软,那么弱势美元必将推动进金价上涨。
当然,黄金投资在我国也面临着不少风险和挑战。首先,黄金市场不完善。由于中国黄金投资市场经历了长达50年的严格管制期,长期的市场封闭状态使国内黄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为薄弱环节,而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又缺乏市场化运作的历史经验。黄金的存储、运输、检验、交割等环节非常繁琐,缺乏一个可执行的完整体系和标准。其次,人们对黄金投资的认识不足。直到1982年,中国老百姓才被允许合法持有黄金。目前黄金主要作为消费品在市场上流通,黄金投资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才刚刚开始,流通渠道还很有限,这大大削弱了黄金作为一个投资工具的角色,使得普通家庭投资黄金的知识技巧缺乏。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实物黄金和纸黄金外,家庭投资黄金期货时需要谨慎。由于目前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到期黄金合约的实物交割,而移仓又会损失一些手续费,参与者主要是对黄金价格波动进行投机交易,这需要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很高的投资技巧,因此,投资黄金期货并不适用于所有家庭。
2.2房地产、股票、外汇投资组合方式及具体操作
组合投资能够降低风险,除了购买黄金之外,家庭还可以购买一些其他资产,如房产、外汇和股票。不同的投资品种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尽相同,投资方法也很难完全掌握,每一个家庭要根据可以根据经济能力、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组合和调整。
目前来说,家庭需要重点关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房地产市场的变动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得股市、外汇市场等产生震荡,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果房价下跌,就会出现投机者平仓,跟风者套牢,银行产生大量坏账,地方财政破产,导致经济紧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增加放贷,政府收买银行坏账,央行通过增发货币的方式,补贴地方财政。这些措施必然导致流通中的货币增加,极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可以预测的有两点:第一,政府会用行政和金融手段努力支撑楼市,楼市一旦,地方财政极有可能面临危险,随后的挽救计划,又可能会刺激通货膨胀。第二,国内热钱的外逃很难控制。如果外汇储备迅速减少,那么人民币的下跌的风险极大。家庭在做组合投资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房地产是每个家庭的刚性重大投资,购置房地产时,应该做好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
对于已经有住房,但是现金不太多的家庭来说,如果理财态度比较稳健的话,适当的时候换取一些外汇。投资的具体时间的选择和币种的选择,可以相机而行。当房地产价格下跌时购入外汇,看具体汇率选择合适的币种,欧元或美元都是不错的选择。如果选择激进的投资方式,那么可以增加股票投资。但是股票投资的风险很大。假如国家继续保持较高的贷款和财政开支,通货膨胀以后,楼市以及股价均会上升,中央会压制楼市多余的资金进入股市。这个情况下,投资股票的的收益率会非常惊人。但是假如国家为了压制通胀而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会对股市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投资股市可能损失惨重。
对于没有自住房的家庭来说,可以考虑买一套房子作为房产投资。户型最好选择比较小的,首付尽可能少,贷款竟可能多贷,贷款期限尽量长。家庭中留有相对丰裕的资金。例如两套房子中,一套的价值是100元,另一套价值为200万元,那么,尽量选择价格100万。假设家庭和个人的可支配资金为40万元,可以拿出其中的20万元来支付首付20万即可,而不要把大部分甚至所有的资金用来缴纳首付款,剩下的房款全部向银行贷款贷款,并且尽可能选择较长的贷款期限。比如说能贷款30年,决不贷款20年。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还款。第一种情况,经济面临严重的通货紧缩,银行利率会迅速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提前还款是合理的还款方式。第二种情况,经济严重的通货膨胀,如果收入的上涨速度没有跟上通胀的速度(实际上大多数人工资上涨速度都跟不上通胀的速度),那么当时购房支付首付后,剩下的20万可支配资金就能够用于补贴生活,以防万一。另一方面手中的这一部分机动资金,还可以伺机收购便宜的资产。如果人民币下跌,这部分资金立刻用于购买美元或者欧元等合适的外汇资产。
从理财的角度来说,手中持有流动资金是非常重要的。从上面的购房决策来看,尽管向银行多贷款,会增加利息的负担。但是,作为灵活机动资金的这20万,想用同样的代价是无法从银行获得的。换一个角度来看,购买较大的住房,除了支付更多的货币及成本,从而造成家庭或个人资金链紧张之外,未来还会有一个很大的隐患,就可能会出台的物业税。当物价上涨,而工资水平保持不变,利率上升,加上物业税,购买大房子的家庭必然会面临沉重的财政压力。
3通胀下家庭投资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一,保留灵活机动资金。面临通货膨胀时,家庭的收入水平可能赶不上通胀速度,这个时候,手边留有机动资金,就能补贴生活,备不时之需。或者相机而动,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
刚开始的时候,西蒙斯的投资方法和许多人类似:通过对宏观基本面的分析来判断外汇和商品的价格走势,然后进行相应的买卖。但是投资开始还没过两年,西蒙斯就决定完全离开校园,全职进行投资活动。1978年,他离开石溪大学,成了专业投资人。他成立了一个叫林姆若伊的基金,专门从事各种投资,其中主要是外汇交易,但是也包括投资各种小公司的现在统称创投基金的投资活动。10年间,林姆若伊基金的投资回报是25倍,相当于每年增长38%左右,这和后来西蒙斯管理的大奖章基金的回报差不多。那时候西蒙斯还是花很多时间来关注宏观经济事件,比如美联储什么时候加息啦、加息之后美国债券的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都分别会有什么变化啦之类的东西。他当年的投资方法是判断型的,直到10年以后的1988年,大奖章基金鸣锣开张,西蒙斯的投资方法才完全转型,从判断型转到量化型。
这里我们要岔开话题,说说投资方法都有哪些类型。其实分起来也很容易,按照投资决策的方式,可以分成判断型和量化型两类。判断型投资者根据各种信息以及个人过去的经验来确定买卖什么、买卖多少、什么价位执行、交易如何退场(止损、止盈)等,这里面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正是西蒙斯在纽约的邻居索罗斯。股神巴菲特也应该算是判断型的投资者。
投资行业一般把量化型的投资称做“黑箱”。简单来说,量化投资者不依靠大脑的判断,而是靠数学公式来投资。比如:量化投资者把最新的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输入到他的秘密公式里,公式得出的结果说买中石化,量化投资者就出去买中石化。过了一段时间,一天或者个把月,也可能是几秒之后,量化投资者又把最新的信息输入他的秘密公式,公式的结果说卖中石化,量化投资者就卖了。量化投资者和判断型投资者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用判断,而是完全依照公式。公式的好处是它的一致性:同样的信息输入同样的公式,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跟输入的人是谁没有关系。西蒙斯正是量化型投资者的代表。量化型的投资方法还很年轻,它的发展壮大也不过是最近30年的事情。
投资方法还可以根据投资决策所凭借的信息类别来分,分成基本面型和技术型两类。基本面型的投资方法按照宏观经济或者公司盈利的各类指标来进行投资决策,而技术型的投资方法则一般是按照过去的价格走势来判断的。也有许多投资方法既不靠基本面,也不靠过去的价格走势,为了定义的严谨,我们把任何使用非宏观经济指标和公司营运指标来分析投资的方法都归入技术型投资之中。
据2007年的统计,全球70%的钱都是凭借基本面型的投资方法来操作的,30年之前,这个比率应该超过90%。技术型、量化型的投资虽说可以溯源到20世纪初,但是它们的发展和壮大是近30多年的事情,尤其是使用数学工具和电脑的量化投资方法。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很多投资行业受到影响,但是量化投资(包括指数投资)仍然是基金管理里面增长最快的一个部类。
综合上面两组分类方法,投资方法可以细分为基本面判断法、基本面量化法、技术判断法和技术量化法。索罗斯和巴菲特都应该属于基本面判断法,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判断西蒙斯属于技术量化法。技术判断法的追随者很多,它有另外一个名字:技术分析法,或者图线法。人们对技术分析这个行当的态度其实也类似于对金庸小说的态度:有人说好得不得了,有人则不屑一顾,认为这和占星术没什么不同。其实这类投资方法和西蒙斯的大奖章基金有很多相似之处,西蒙斯的林姆若伊基金在1978~1988年之间的投资方法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于技术判断方法,后来的大奖章基金也可以说继续走技术型投资的道路。
关键词:外汇储备;走出去;外储内用;资产负债率;注资
一、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及其应用
截至2009年末,中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23992亿美元,同比增长23.28%。2009年,全年国家外汇储备共增加4531亿美元,其中第四季度新增1266亿美元,前三季的增量分别为77亿美元、1779亿美元和1510亿美元。中国目前持有的外汇储备位居世界第一,已占全球外汇储备总量的1/3,相当于七国集团外储总量的1.93倍。我国庞大的外汇储备保障了我国的进出口外汇需求和金融安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投资渠道与方向、购买外汇储备所投放的人民币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等等。
中国的外汇储备主要由人民银行的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和中国投资公司(中投)两家机构在管理。外管局是管理我国外汇储备的主要机构,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而中投是在2007年9月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从人民银行购买外汇储备2000亿美元后注资成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此前频频利用外汇储备注资国有金融机构的中央汇金公司也划入中投旗下。中投的职能是基于经济和财务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从目前看,外管局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美国国债、高评级金融债券和股票、少量基金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股权投资等。例如,美国财政部2010年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国持有美国国债余额8890亿美元。而中投管理的外汇储备主要投资方向是金融机构和产业机构的股权投资。例如,30亿美元参股美国黑石投资公司,50亿美元参股美国摩根士丹利,利用旗下SPV公司投资哈萨克石油企业的股份等等。
从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上看,过分集中在美元资产上。这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我国的外汇储备对美元的稳定性依赖较大,同时资产收益比较低。以近期美国国债利率为例,2年期国债收益率报1.051%;10年期收益率报3.855%;30年期国债收益率报4.747%,而长期国债在扣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后其收益也大大低于名义收益率。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在2009年度观察家年会上披露:我国的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国债只有零点几的年回报,回报率较低。而美元的贬值更是我国的外汇储备“不可承受之重”,以外汇储备中有60%的美元资产估算,美元每1%的贬值就会带来近千亿人民币的损失。由于我国是美元资产的最大外国持有者,事实上处于一种“被美元绑架”的地位,所以在2009年,美国的弱美元政策引起了温总理的极大担心,提出美国应保障中国持有的美元资产安全。而进一步的问题则是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大举借债给美国这样的富国是否明智?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是否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如何使我国的外汇投资尽量减少美元贬值和通货膨胀的侵蚀?
二、“走出去”战略与中央国有企业增资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在近年来原材料和资源类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我国对外经济依存度的不断加大的大环境下,去海外进行资源类投资和采购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明显符合国家战略利益。从投资的专业性、成功率和实际控制运营效果来看,合适的海外投资主体应该是对应行业的产业企业。而从我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国有企业因其实力、人才、海外业务经验等优势更适合充当“走出去”的主力,近年来央企频频海外大笔投资和收购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资产负债率较高。据国资委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1-11月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比上升的达65家,负债增长高于资产增长的达69家,有44家资产负债率高于75%。电力行业和钢铁领域资产负债率普遍很高。电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在60%-70%,五大集团中已有三家超过了80%。走出去的企业中以中国中冶为例,这个在2008年底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的我国最大的工程建设综合企业集团,由于频频在全球多个矿产项目进行大手笔投资,资产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为此不得不发放高额企业债并吸引战略投资者以缓解资金压力。中国中冶的负债率高达94%,且旗下公司的大量承包工程和海外矿产资源收购项目都急需资金。截至2009年6月30日,中国中冶的总资产1869亿元,负债合计1759亿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0.3元。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两家公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分别为0.65元和0.62元,中国建筑的每股净资产为0.71元,均低于1元净资产。而这些高负债企业多数也具有大量的海外业务。
高负债使得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和稀释股权再融资,加大了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降低了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同时也阻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部分有价值海外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高负债国有企业注资是必要的。例如,2009年初,国资委对南方航空、东方航空进行注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对南方航空注资3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83.26%降低到80.66%;而对东方航空注资70亿元,使其资产负债率由此前的98.49%下降了8.36个百分点。目前国资委对所辖企业的增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2009年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为873.6亿元人民币,其中,有600亿用于电信重组改革。而根据财政部25日公布的《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2010年预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合计421亿元,同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440亿元,其中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52.5亿元、对实施联合重组的中央企业补充国有资本130.5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国资委能动用的资金和央企的注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外汇储备注资国企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方向较为集中,而且作为投资主体的外管局或中司都并非产业机构,所投资产品侧重于金融产品和公司股权,况且即便是收购了公司股权也会因为缺乏管理经营能力而丧失实际控制力。因此这种单纯的财务投资并不能切实保障和扩大我国的战略利益,而且还会因为高度集中在金融和股权领域而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连锁性冲击,一旦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会造成投资回旋余地狭小甚至连保本都很困难。所以,积极利用我国的外汇储备进行符合国家战略的多元化投资势在必行,而利用外汇储备注资有国际采购或海外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是由中央政府机构(国资委或人民银行)再成立一家类似汇金的公司(汇金2号),由这家公司充当投资平台,从央企或大型国企的海外投资计划中筛选合适的项目,在央企或大型国企负债率较高或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将外汇储备作为资本金注入从而获得股权,而该笔外汇形式注入的资本金必须定向投入到海外投资项目中去,不允许在国内结汇。操作流程可以是由汇金2号公司成立项目审核小组来筛选国企的海外投资项目,国资委可以推荐,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具有经济效益且通过审核的项目就可以投资。接受投资的企业通过定向募集资金协议和修改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汇金2号入股资金的优先保全、发行优先股或原价回购承诺来为汇金2号投资资金增加信用保障。汇金2号不会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该国企必须也配比相应资金以降低投资风险,一旦项目出现损失将优先以该国企的配比资金进行弥亏,而且项目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汇金2号将可以选择行使权利要求该国企原价回购所投资金。汇金2号不干预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甚至有些情况下可以委托国资委或大股东代行除收益外的其他股东权利。汇金2号在合适的时候(例如上市、重组)可以转让出售或者划拨所持企业的股份,从而完成投资退出的全过程。
这样操作的好处是:一是促进国家战略利益。国家外汇储备注资可以促进帮助国有企业“走出去”争取符合国家战略利益的海外项目,而且通过注资的国企进行海外采购和投资,既回避了财富基金直接投资的敏感,还因为接受注资国企的专业性加强了对项目的控制和利用,从而增大了争取海外项目的成功率及促进了国家战略利益。二是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和效益。外汇储备多元化投资于诸如能源、原材料、矿山、港口经营、加工制造、高新技术等各个产业领域,多样化的投资有效的分散了风险和扩大了获益的机率,而且就算单个投资项目失败了汇金2号手里还持有相关国企的优先股权、回购承诺和溢价转让的机会,所以该种形式外汇储备投资的安全等级较高,收益也应该超过单纯的美国国债利率。三是增加国企实力和资本市场价值。依据优质的海外项目对高负债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就意味着降低其资金压力、收购优良资产、杠杆提升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和融资能力、提高其实力和信用等级、增加上市溢价。在这个方面,中央汇金公司注资几大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有了成功的先例,虽然性质和业务领域不完全一样,但是也可以作为借鉴。四是外储内用,海外投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外汇储备最终投向海外而没有因注资国企在国内二次投放基础货币,所以此种外储内用会减少对通胀的压力,而且也缓解了“穷国借钱给富国搞发展”的困境。目前国内的投资机会在减少,外贸环境日趋紧张,海外投资可以起到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缓和国际环境、增加转口贸易、增加劳务输出和劳动力就业、保障国内资源供应、引进高新技术等功效。
鉴于以上所述,考虑到目前外汇储备投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目前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目标及高负债的现状,我国应尽快开展多元化利用外汇储备的进一步研究,积极通过外汇投资新平台和众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提高外汇储备使用效率,争取扩大“外储内用”增加国家战略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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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汇理财产品?
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是专门为个人投资者推出的投资品种。该产品的销售对象为普通外币存款大众,多为保本型产品。投资方式与普通储蓄存款相似,不同的是投资者需要与银行签订格式化合同,约定投资币种、投资方式、最高投资期限、收益率、可赎回条款以及其他附加条款,一般为可终止型产品。该产品的实质是投资者投资衍生产品市场从而获得高于普通外币储蓄存款的收益。
1.中国银行:“汇聚宝”系列
中国银行是最早开展外汇理财业务的银行,在产品种类上和投资经验上有着很大的优势。下面以汇聚宝0806J-澳视群雄之五谷丰登为例,本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期限为1年,认购起点金额不得低于8000澳元(合计人民币约5万元),以大米、白糖、大豆期货价格为挂钩指标。根据所有挂钩指标到期平均表现,收益率保底在4%,绝对收益率封顶在18%。
优点:相对来说收益较高。
缺点:产品投资款起点较高,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不具有主动申请该产品赎回权利。
2.农业银行:“汇利丰”系列
“汇利丰”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是农业银行在个人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与汇率、利率、商品价格、股票指数或信用体的信用状况等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产品。农行推出的美元6个月利率固定型“汇利丰”产品,最短期限为3个月,最长为6个月,客户在第三个月末有提前终止权。选择提前终止,则理财期限为3个月,享受收益率2.15%;如客户选择持有到期,则理财期限为6个月,收益率达2.30%。该产品本金安全,在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银行将返还100%本金和当期收益,起始投资金额为1000美元(合计人民币约7000元左右)。
优点:该产品具有期限短、起点低的特点,办理方便,适合投资人做短期投资。
缺点:收益较低。
3.建设银行:“汇得盈”系列
“汇得盈”是建设银行系列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的品牌名称,是外汇汇率或利率期权与外汇存款相结合的个人外汇理财产品。以“汇得盈”2008年第08期外币理财产品――6个月欧元为例,对这一系列外汇理财产品做一说明。该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结构型,本金及收益币种均为欧元,投资起始金额5000欧元(合计人民币约5.3万元左右)。中国建设银行提供保本承诺,产品保本率为100%,预期收益率为5.2%。
优点:该产品风险极低,银行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而且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非常适合保守型短期投资者。
缺点:投资款的起点较高。
小贴士
外汇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比如说把这些钱存在银行中肯定是能享受固定的利率,而外汇理财产品却有零收益的可能性。购买外汇理财产品投资者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各国间的汇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即使是投资专家也不能永远确保自己的策略一定不会失误,所以投资者投资之前也要做好面对风险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