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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风险8篇

时间:2023-06-04 08:38:5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建筑业涉税风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建筑业涉税风险

篇1

关键词: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涉税风险;对策探讨

一、建筑企业的特点及其带来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一)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种类繁多,面对的客户也非常广泛

建筑企业面对的下游客户少则一百户,多则上千户,收到的专用发票也是来自各行各业,因此对下游客户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较为复杂,起来也比较不容易,每一个下游客户都各有自身的具体情况。

(二)付款节点比较集中

通常建筑企业的下游客户是在付款时才给开具发票,虽然平时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一般到这段时间财务人员都需要加班加点甚至熬通宵来做好付款工作,对于发票的合法性、合规性的检查就力不从心。

(三)建筑企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且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业在企业管理上、产品形式上、采购方式上较生产加工、货物进出口行业更具复杂性,且建筑行业大多采取承包经营体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风险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及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表现

一是增值税销项涉税风险的表现。要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的以开发票时间为准,未开发票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就显得特别重要,一般建筑企业选择以开发票时间为准,这样就滞后了税款的缴纳,未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交税,涉税风险较大。二是增值税进项税认证抵扣风险的表现。(1)因票面开具不规范导致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2)收到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对方未交税,建筑企业抵扣后,会接到税务局通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必须进项税额转出,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方面从高层领导到一般职员在思想层面上重视程度不够。建筑企业从高层领导到一般的业务人员对增值税涉税风险没有形成高压线,从思想上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我购买了货物拿到了发票就OK了,却不知里面的涉税风险很大。(2)发票开具不规范,导致发不能认证,或认证后也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筑企业收到进项发票主要有材料发票、劳务发票、分包发票、机械租赁发票等,不仅类别多、金额大,而且面对的供应商也非常多,收到的发票比较不规范,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分包发票备注没有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建筑企业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虚假发票花样层出不穷,比如购买的A货物,而收到的是B货物的发票;购货后开发票方是一个皮包公司,只开票不交税或有意识把发票作废,等你发现时对方已失联;没有遵循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则,例如货物是购买A公司的,提供的却是B公司的发票,或者是货物、发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却是B公司,以上情形对方都属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的一方,无论是善意接受或恶意接受,进项税额一律不准抵扣,已经抵扣的立即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还有可能引起刑事责任。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

(一)加强公司全员增值税涉税风险的思想认识

一个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财务工作人员的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企业高层领导到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报税人员、核算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对涉税风险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高度重视。尤其是作为企业总指挥的高层领导,他们的思想认识直接形成一个企业的灵魂,且一旦形成企业的决策,下属人员很难左右,因此,为便于财务涉税工作的顺利依法依规推进,财务人员必须密切地同公司领导交流沟通,在引起领导高度重视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财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的增值税专项知识和公司涉税风险的培训学习,形成涉税风险的高压线,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也为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税发票后规范检查的标准及图示演示。

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可以制定收到发票后应检查的事项,按照发票要素列示,及未检查到位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并配备图示演示,以便比较形象直观的加强理解。检查内容如下:(1)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2)密码区不得压线错格。(3)编码简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要与实际业务相符。(4)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的信息要准确无误。(5)备注栏要求:①成品油专用发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个字。②提供建筑服务的要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备注栏要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④销售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⑤出租不动产的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信息。⑥保险公司收取交强保险费要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的车船税、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⑦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要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⑧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要实名制,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强增值税涉税风险的内控措施

制定增值税内控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2)增值税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办法。(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6)管理规定中应特别重视的事项。①明确该发票的责任人: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并在发票的姓名处按手印。管理规定中明确出现虚开发票,由业务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这样可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②发票背面签字的监督要有专人管理,保证背面经办人的签字及按手印是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专管人员要签署承诺书一份,若因监督不到位,找不到责任人的由专管人员负主要责任。(7)签订采购合同时,添加相应增值税涉税条款。①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中明确单价、总价款和税金,以及相应增值税税率。②明确材料名称及规格型号。③明确哪方负责运输。④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假发票,供货方有义务换开真实的增值税发票;若本公司因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受到的损失由供货方双倍赔偿,并且因供货方不合法发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供货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条款,即使不慎取得虚假发票,也可以很好地证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属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调整补缴税款,而不涉及刑事责任,从而可以很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四)加强增值税内控制度的执行

(1)增值税内控制度制定时要经集团高层领导签字认可,保证其可执行性。(2)集团高层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多次强调内控工作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将内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之中。(3)狠抓培训,不断增强执行内控人员的业务能力。(4)修订完善,不断增强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5)严格执行,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刚性运行,确保内控执行到位。

篇2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业主风险;管理

前言:风险常常是伴随着不确定性和损失出现的,水利工程与一般土建工程相比除了具有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长特点之外,还有工作条件复杂、受自然条件制约、施工难度大、效益大的特点,同时也对环境影响很大,失事后果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巨大。对于大型、复杂的水利建设工程 ,如果不从早期开始就进行风险管理的话,则很难保证其目标规划的合理性和计划的可行性。

一、水利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业主风险

1、对业主方的风险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及方面了解:首先,从物质损失的角度看,“不可抗力”风险,即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其次,技术风险:地质勘探、设计技术、生产工艺、应用设备、原材料等原因产生的风险;再者,人为风险: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和经验、承包商的资质和经验、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信用、供应商的信用和管理、外来破环、盗窃等产生的风险。最后,责任损失的角度看,尽管项目的施划由承包商完成的,一般讲,承包商在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第三者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在许多情况下建设项目业主往往会成为这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应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过程,通常可随项目的进展循环进行,应包括: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对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不断地进行检查,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效果;在工程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风险处理方案。除此之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的工程风险或者发现新的工程风险,也就是进入新一轮的风险识别,开始新一轮的风险管理过程。

二、水利工程建设业主风险处理方案

(一)风险回避

通常情况下,风险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面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采用风险回避这一对策时,有时需要做出一些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经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很多。例如,某投资项目业主因选址不慎 原决定在河谷建造某电站,而保险公司双不愿为其承担保险责任。当业主意识到河谷建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胁,且又无防范措施时,只好决定放弃该计划。虽然业主在建厂准备阶段耗费了不少投资,但与其厂房建成后被洪水冲毁,不如及早改弦易辙。

(二)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的因素。在水利工程实际建设中,即有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性的风险自留,也有因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因素造成的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2、风险自留的管理。针对别无选择,期望损失不严重,损失 可准确预测的风险,在业主有短期同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能力的情况下,若投资机会又很好,业主内部服务优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在风险自留过程中预防和控制是减少损失的不二法则。这就需要业主方面合理布置风险控制方案,尽量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 为依据,确保措施的针对性。

3、风险自留应注意的事项。在损失控制措施最终确定之前,需要综合考虑损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应的代价,注意间接和隐蔽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小空间中,通过合理措施将风险停留时间缩短,尽可能将其早日消除。同时制定最有效的预控方案,将风险化解。当风险可能演化成来重风险事件时,还需要事先编制好组目的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为现场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以及相应的应急计划。

(三)风险转移

当风险存在多方当事人和可市场化时,我们将考虑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此时常用的风险管理的方法为风险转移。通常情况下可分为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1、合同转移,能过签定合同折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例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以场地条件不承担责任;又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这样一是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如物价上涨、法规变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加;二是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如承包商相对于业主能更好地把握施工技术见险。

2、保险转移,业主通过购买保险将本应自己承担的工程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对于业主来说,某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即风险很大),但是以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风险的发生则趋近于客观概率,不确定性降低,即风险降低。建立健全风险保护条款、找到工程担保人让其成为工程合同履行担保者以及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等[3]。

三、风险处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管理人员在选择风险对策时,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并结合自身的环境和条件,从系统的观点出发,从整体上考虑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步骤,从而制定一个与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相一致的风险管理原则。这种原则需要指出风险管理各基本对策之间的联系,为风险管理人员进和风险对策提供参考。如:对于出险频率相对较高,但损失较小的,宜采用自留方式;而对出险频率相对较低,但损失较高甚至巨大的,宜采用转移方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比其他风险处理手段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而得到广泛运用。

结论: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政治、社会、经济、自然、技术等风险都会作用其中,风险管理的任务更为繁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业主方的风险处理办法,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指引,以便于水利工程建设业主在风险管控中使潜在损失最小,减少忧虑及相应的忧虑价值。

参考文献:

[1]赵S,景红霞,化俊莉. 浅谈水利工程业主风险管理[J]. 内蒙古水利,2011,05:122-123.

篇3

1、风险因素与后果

1.1、设计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从立项到实施,一般要经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历时时间较长。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后,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工程设计失误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注重工程设计与整体工程的协调,而忽略了设计与工程沿线环境的协调,没有很好的全面考虑工程整体与环境、工程个体与环境的协调,导致有些设计不适应具体的环境条件。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后,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实地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在渠道工程规划时,渠道截断相邻较近的两条道路而只对其中一条道路规划了桥梁,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难以接受,要求增加桥梁,否则阻挠施工。不但影响了工程进度,而且最终还要再新建一座桥梁。同时,桥梁与渠道垂直交叉,设计的桥梁建造完成后与原道路现状存在角度、高差较大的情况等。这样,就必须重新调整原规划,重新设计渠系建筑物的型式。

1.1.2、工程设计漏项

在工程建设规划时,存在建设内容漏项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程沿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如部分渠段渠堤外未设计排水沟,不能恢复原有的排水系统,暴雨季节排水不畅,造成农田或果园受淹,引发同当地群众的矛盾,成为阻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因素。为化解矛盾,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理顺当地排水系统,只能变更设计,增加排水沟。

1.1.3、工程结构的变更

工程结构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和衬砌工程中。基础工程由于地质勘探范围的局限,实际地质条件与地质勘探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地质勘探报告上为土基,实际上持力层为岩基,有必要对原来的基础设计进行变更,反之亦然。如在衬砌工程中,由于地质勘探与工程建设实施时间的差异,受气象、环境条件的影响,地下水位发生了变化,有的区域地下水位高于勘探时水位,排水困难。为了保证衬砌质量和衬砌结构的安全,不得不对施工图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增设内排水系统。

设计变更对业主来说,承担的最大风险是增加工程建设投资和延迟工程建设进度。

1.2、工程监理方面

工程监理是按照监理合同、建设合同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落实“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职能。对业主而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是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表面看来承担的风险不大,实际上面临的隐患较多。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理职责,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合伙蒙蔽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就不能有效地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进度控制问题。如此,业主单位承担的巨大风险是工程建设过程失去控制,不但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建设质量也很难保证。

1.3、工程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方面的风险,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是业主方风险管理的重中之中。现阶段,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采用招投标制,实施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向应该放在质量风险、进度风险、安全风险管理上。

1.3.1、质量风险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管理赋有重要的责任。这样,并不能否认业主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参与建设程序管理、工序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指导思想,规避质量风险。

1.3.1.1更换原材料

根据规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委托检测,只有合格的原材料才能应用于工程建设。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以次充好,而监理单位对材料报验把关不严,缺少现场检测手段 ,一检管终身,往往出现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设计要求、委托检测报告的质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混凝土拌制中使用的碎石,配合比试验中采用的是16~31.5mm级配,实际拌制中采用的是0~20mm级配。更换原材料导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难度,工程建设质量标准难以达到设计要求,质量评定时也难以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极易产生不合格工程。

1.3.1.2偷工减料

偷工减料顾名思义就是减少作业时间和减少材料用量。有些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施工工序上减少作业时间,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比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入仓、平仓、振捣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实际操作时,入仓时不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下落高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采用自由下落的方式,极易造成混凝土离析;平仓时不采用人工平仓,不按照设计的层厚平仓,而利用振捣器以振代平,容易造成混凝土的离析和混凝土过振;振捣时,振捣间距、振捣时间不一致,容易造成振捣不实和漏振。减料就是减少工序施工中的材料用量,不按照设计要求、规范规定配置。比如在钢筋工程施工中,有些单位仅凭借施工经验,将起辅作用的钢筋用量减少,钢筋的搭接长度缩短等,是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有些已经成了某些管理人员见怪不怪的习惯,甚至标榜为经验。这种现象的存在,对质量风险管理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1.3.1.3不履行建设程序

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是工程建设参与方履行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工程建设参与方加强质量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质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既不能有效地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也容易让施工单位产生管理不严格的错误认识,导致施工中的蛮干行为,质量控制措施处在失控的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认为,按照建设程序来控制工程质量,比较繁琐、麻烦,影响下道工序的及时实施,影响施工的进度,而有意识地放弃建设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后,工序质量管理在施工单位“三检制”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担负着工序质量的抽检职责。现实中,有些责任心不强的监理工程师,放松了对工序质量的控制,没有落实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为整体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业主方的质量风险,主要承担因工程质量较差,导致的后期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及工程运行不安全,甚至接受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

1.3.2、进度延迟风险

施工进度控制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对工程建设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实效性。产生进度风险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编制不是按照工程量与资源的配置情况,经过合理的计算编制的,而是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凭借经验编制的。这种进度计划在编制时,就失去了控制的价值,施工进度只能靠现场的实际调度来控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进度提前或延迟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往往是以进度的延迟作为结局。二是施工单位从资源配置、施工能力方面,制定了比较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但是未能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环境因素对进度计划的影响,缺少应急措施,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在某一影响因素下,不能正常实施,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迟。尤其是环境因素的影响,对落实进度计划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也是比较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是施工单位制定了比较详细、完善、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由于前期工程进展比较顺利,逐渐放松了进度计划的控制,出现一些小的偏差不在意、不纠偏。当出现较大偏差时,仅依靠原来的进度计划已不能达到纠偏的目的,只能重新编制新的进度计划、落实新的控制措施。当采用新的进度计划时,必须衡量成本与工期,往往是以工期的延迟为结局。

施工进度的延迟是工程建设中重点防范的风险。工程进度延迟带来的风险,容易增加业主的投资,延迟工程交付、投入运行的时间,影响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1.3.3、安全风险

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始终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业主来说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员的生命安全,二是工程实体的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建设合同的约定,安全管理由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能,业主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不能排除业主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是可以用钱来评价的,有可能是长久和深远的。在此类风险中,业主方可能要承担赔偿金,关键的是业主的声誉会受到重创。

工程实体的安全与工程质量的好坏紧密相连,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落实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最好的保障。

1.4、工程移民与迁占方面

在工程建设中,移民与迁占工作受地域经济发展、文化差异、民风民俗的影响,移民迁占工作受环境影响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和建设进度,如地方政府和群众要求变更规划、提高规划标准、增设建筑物、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等现象,甚至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屡见不鲜。轻则业主增加工程投资及时化解,重则不仅业主增加工程投资,而且延误了工程建设的进度,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对工程建设者的信心是比较严重的打击。

2、风险对策

在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对风险进行辨析,分析风险事件的后果是否可以承担,就能比较客观的确定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直接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对。在工程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减轻风险后果。

2.1加强施工图设计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该对工程现场的情况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较准确的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工程沿线的环境实况,基本做到工程设计与实际相符;优化初步设计的相关设计指标,在满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工程设计与环境的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少这种影响。

2.2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

加强合同管理,是约束工程建设主体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认真执行合同约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转移,规避因对方履行合同不利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可避免的产生索赔与反索赔。当索赔不成时,极有可能以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或者以拖延工期为手段,使业主做出让步;当反索赔不成时,业主可能会接受一项不合格的工程。因此,工程建设的主体只有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协商的问题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时,应该尽快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规范双方的行为。

篇4

关键词:公路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纳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公路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施工项目期限较长,金额较大而且大部分业务不在机构所在地。一般按项目单独分类,由财务人员驻工地进行会计核算。

一、施工企业有关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1.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相关税法规定和操作中的纳税风险

公路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合同总分包,在这方面会涉及一个计税依据为总承包金额扣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按这个余额来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可以按扣除后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具体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企业在施工前就应把这些总分包业务纳税办理流程咨询清楚,严格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去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否则因一个小程序不合规,税务机关就会让企业全额纳税,分包方在开发票时再重复纳税,最终还得由企业自己买单,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施工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前,把总分包相关备案登记手续都办好,配合好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实现自已总分包抵缴的目的。

2.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涉税处理

要正确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合同价款一般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作业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然而公路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有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购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后者就是合同约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应和认可材料设备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质量。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然而有关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业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分析这些条款目的为了区分甲供材和甲控材,从而分清材料税金由谁负担。关键要看材料的发票开具给甲乙哪一方。这关系到材料负担的税金由谁承担问题。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虽然这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在公路施工企业中不是普遍存在,但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也要注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3.预收账款的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预先收取的款项,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偿付。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公路施工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与其他建筑业一样,公路施工作业同样具有劳务时间跨度长的特点,而这种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因此税法对建筑业有许多特殊的规定,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涉税会计方面的特殊处理。

预收账款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应在一个营业周期或一年内转为收入,不允许长期挂账,否则将面临税法的惩罚。在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在转为收入时才会涉及有关税费,而建筑业则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以企业在收到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时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款,以防日后因核算时间差异,不知税法的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罚款和罚缴滞纳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风险

公路施工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公路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并在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所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公路施工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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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规范操作;涉税风险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影响较大,建筑企业应准备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上,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白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3)自来水;(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业工程项目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资质的社会劳务包工队伍(包工头)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的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率,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队伍作为微利群体,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不得不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另外包工头、零星农民工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成本。

动产租赁业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产生的租赁收入将承担17%高额的增值税销项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多而杂,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验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建筑行业内部经营方式上,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设备、材料基本没有正式的发票,对下游业务环节,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较少,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应较多,工程项目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7%-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大大超过工程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会对联营合作承包经营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冲击,甚至退出建筑行业舞台。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希望引起建筑施工行业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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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 税务改革 影响因素 应对措施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对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税率以及实际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成本下降的影响。在营业后随手去期间,建筑也无法对材料和设备的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导致材料和设备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通过增值税的进项税消除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重复征税,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虽说建筑业向劳务公司进行公认的聘请能够抵扣一定的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劳动公司也是增值税的缴纳单位,且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无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业“营改增”对纳税地点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具置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进行纳税。但是在“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业进行纳税时除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是在机构所在地进纳税,也就是说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进行了统一,这也就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对企业的税收支出进行更加统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业的财务统计。

(3)建筑业“营改增”对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业采取的是一种通过对建筑工程中标之后将其建筑任务下放给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环节多且复杂,给建筑业税收的征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且在“营改增”之后,这种业务模式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大大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势必会对其业务模式及经营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4)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建筑的对外销售而产生的增值利润,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近下降十个百分点,且企业要根据增值额度缴纳一定的费用,再加之建筑业本身就是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行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利润收入相对来说会呈现减少的趋势,对建筑业的财务指标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建筑业“营改增”对现金流的影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都是在工程款项收入之后代开营业税发票时进行缴纳,不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转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在完成工程计量后就进行税款的缴纳,也就意味着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业就需要支出一大笔税务资金,这也就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影响。

(6)建筑业“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收取较之营业税的收取来说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方式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税务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需要用专门的发票进行征管,并且需要专门的人员管理,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支出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对财务核算方面来说,建筑业中的许多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问题,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企业的财务核算也就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调整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根据前文提到的建筑业的传统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与“营改增”政策的不适应的情况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减少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就应当对其业务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地来说就是应当首先业务模式的简化,尽量减少业务转手环节,加少税务的流转次数,以保障税务管理更好地实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价原则和方法。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在税务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建筑企业要想保障自身的营利和收入,就应当对建筑的售出价格进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现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础上不会出现亏损,保障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进行建筑项目资金规划。“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税务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业的工程款项没有收入而需要进行大额的税款支出的时候更加明显。因此为了避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资金运转问题,企业应当对增值税税款进行提前规划,以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

(4)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就增值税收取过程较营业税收取复杂这一点而言,建筑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后实现自身的发展就需要对自身的税务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调整,以保障税务的支出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一来可以评估税款指出情况,二来可以实现涉税风险的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总结

总的来说,建筑业要想实现在“营改增”环境下的发展就应当积极解决“营改增”对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并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顺应政策趋势,以实现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琳,杨月芬,罗超.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6,(27).

[2]张玲.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6,(20).

[3]张德芬.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品牌(下半月),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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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影响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税率与抵扣项金额。营业税时代,税务局重点监管的主要是营业收入是否缴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而支出环节的税款流失却很难监控。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体系中,所有流通环节都需要对购销抵扣后的增值额纳税。从理论上讲,虽然“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由于每个环节只对增值额纳税,税负将降低。但是,实际操作中因复杂因素使许多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一)税负增减方面的具体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总承包建筑企业来讲,E部分,即设计部分,增值部分要缴纳6%的增值税,虽然设计部分增值率较高,但是由于体量小,这部分税负比“营改增”前较轻。

对于P部分,即采购部分,对于增值部分要缴纳17%增值税,但因部分采购进项税税率为13%,考虑到有部分无法抵扣,综合税负与原来基本持平。

对于C部分,即施工部分,对人工成本的抵扣会带来较大影响。就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人工成本支出不能进项税收抵扣,此项成本要计算在纳税的增值额内。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建筑成本支出比例进行分析发现,人工成本费占到总成本的30%左右。除了人工成本外包差额纳税部分可以抵扣外,其人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不存在进项税支出,这部分销项税11%部分金额需全额上缴税务机关,与之前的3%营业税相比,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另外,施工部分中的砂石料、填土和青苗补偿等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即使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随即对方将增加价格而增加成本。

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经营模式和合同模式,会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嫌疑,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将更加加重税负。

(二)在投标报价中的具体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通过计算工程量和定额单价来确定投标价格,而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上游的材料采购以及下游的收入,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由于企业在施工中无法精准的计算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建筑工程要上交的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报价中测算的增值税低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对纳税义务具体时点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实行预付款项制度,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工程款的预估。由于建筑工程不仅生产经营环节导致成本变动,其设计环节的精准度也会实现价格的差异,而设计环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和施工条件,要做出针对性的设计,造价有很大差别。施工过程也不会按照设计环节的设计原封不动的进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响,这也加剧了工程预估的难度。加之建筑工程在开展计量工作的过程中,通常会引入专门的审计机构,其审计程序众多、冗杂。另外,建筑类企业上下游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现象,“营改增”后,增值税增加,这对纳税时间确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响。

(四)建筑业“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动情况

从理论上讲,建筑类企业在“营改增”后,应该是达到企业税负减少,利润增加的效果。但是,理论和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完全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和环境测算,“营改增”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对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2016年所有项目因“营改增”进行的效益测算看,对原预算收入规模150亿元,利润规模8.5亿元的企业,“营改增”后收入将减少3亿元,利润减少5,000万元,分别减少2%和5.88%。如果不考虑老项目给予的征收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收入和利润减少幅度会更大。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一)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偏高

影响实际税负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税率与抵扣项。首先,先前实行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增加了8%,虽然计税基数发生了改变,这仍是造成建筑类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其次,高达88%的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和环节都很多,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尽相同,但是现有税法规定对建筑类企业不同劳务和生产环节按相同增值税税率收取,并没有做到不同环节不同税率。虽然可以将EPC总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拆分或分开核算,启用不同的税率,但是,因存在很大部分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二)取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存在困难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

生产资料成本占建筑类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往往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因此建筑类企业常常出于成本的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点。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提供税率3%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建筑企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障碍。

2.生产环节复杂导致进行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不确定性”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横跨时间较长,容易影响委托方支付企业材料款的及时性,导致材料供应方不能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企业,导致影响企业进行增值税抵减,企业提前多交增值税,使后面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3.固定资产购买的增值税抵扣具有局限性

建筑施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使用较长时间和用于多项目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因此企业在短期内不会有大规模购买固定资产的需求。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在两年内扣除,第一年60%,第二年40%,这就造成了建筑业各会计期间税额抵减的不平衡。

4.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成本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30%左右,而这一部分的人工成本实行劳务分包或者用自制的工资支付凭证记录,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三)纳税时点与资金收取时点不匹配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建筑类企业多为预收款形式,然后先施工后收工程款,有的还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成本投入分布在冗长繁杂的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各环节中,这就造成投入成本与收入时间不匹配的现象。因此,建筑类企业纳税,在初期,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而后,企业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等到中后期,销项税额又大于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的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要设立“营改增”专业机构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需要企业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有更合适的会计、税务核算制度,要有更灵活的经营和合同模式。企业可以成立“营改增”专业小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增值税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措施,调整组织架构、完善业务模式、变更报价体系、梳理采购要求、更新制度流程,协调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和税务核算工作。

(二)改变原有的合同模式和会计核算模式

为了避免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情况发生,要改变原有的EPC总包合同模式,对设计、采购和施工试运等业务分开签订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条件拆开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分开核算分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减少不必要的从高征税。

(三)完善专用发票的获取和管理工作

1.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应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

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

2.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

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是建筑企业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机械技术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人工成本;二是国家可以考虑减少对固定资产的抵扣限制,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年限由2年扩展到更长期限。

(四)规范纳税时点和资金收取的匹配

为解决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头重脚轻”的问题,消除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的现象,企业合理筹划纳税时间,企业要在收到销售款项或业主同意付款时再申请完工签证或开具发票,此举将有可能避免企业预交税,或缩短预交税与收到税之间的时间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签署。需要企业全员配合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进销项不匹配条件下税款对资金的占用,从而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五)解决好过渡期的涉税风险

“营改增”的过渡期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管理要求高、稽查力度大。②老项目欠税风险。由于老项目清理不彻底,存在营业税欠税的风险。③企业合同风险。由于合同没有拆分或核算不分开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风险。④货、钱、票的三不统一风险。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和所得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要针对上述四大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和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洪利.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影响及改善措施[J].中国经贸,2015(13).

[2]陈欢.试论“营改增”改革对建筑业管理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0).

[3]郑坚.基于税负角度的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J].新经济,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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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理论上,由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营改增”有利于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导致的税负过重的问题,降低企业税负。此外,建筑业“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社会专业分工,优化业务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业有如下特征,可能导致其涉税风险升高。

1.涉及的税费复杂,税负相对较低:建筑业往往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自产自销业务于一身。

2.异地经营管理不规范,税源日常监控缺位:建筑企业多是异地承包工程,涉及的地域较为广泛。建筑企业规划立项手续不完整,缺乏税务管理意识,未能为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造成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水源监控缺位。

3.对各类发票的使用不规范,只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提现“以票管税”: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涉及的款项未能按照税务征纳管理的规定管理,如凭票收款、凭票付款,广泛的存在以各种购买、自制的收据或开白条方式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

4.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款拖欠现象严重:因建筑企业经常存在挂靠营现象,建筑劳务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现象和异地施工情况,造成了企业经营信息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源监控难度大,建筑税款流失、纳税不及时的现象明显。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务风险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点:纳税人应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也可以6个月内向原注册地申报缴纳税款。就会造成难于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风险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通过甲供材料或者扩大精装房占开发面积的占比,增加自行采购材料比重,然后通过与建材批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虚增购进金额。

(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风险点: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转移到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税收流失风险。

(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风险点:销售额的计算要扣除分包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了扣除更多的分包款,将项目分包给更多的建筑商。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点:营改增前已经在地税就申报缴纳营业税预收款,但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在国家税务局开票,导致国税局管理难度加大,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税务执法风险增加。

三、针对风险点的政策建议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将条款中的“应”改为“必须”,避免纳税人延迟申报交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核查。此时对于案例中的建筑公司1-6月的收入,都会及时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将“或者部分”去掉,避免概念模糊。部分可以指1%也可以指代99%,而这其中千差万别。从而会导致纳税的金额也不一样。

(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全部工程同时都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只能全部工程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从而避免纳税人用简易计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般的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分包款的规定应该细化,加大对分包工程数目的审查。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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