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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规划8篇

时间:2023-06-04 0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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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规划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篇2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制定本规定是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个体拆除施工队挖掘机将穿越该地块的南京金陵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径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导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厂南侧迈尧路段的中华饭店明火后发生爆燃。事故最终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爆燃点周边近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制定本规定是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迫切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因此,为将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全过程,《规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管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要求。

三、准确理解《规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由于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内的管道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24小时有人在岗职守、巡检、管理与维护,管道事故隐患易于发现和处理,而厂区外公共区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点,公众易于接近,事故多发,且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面较大。因此,《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理。

《规定》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这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并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规定了管道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业自我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但企业是管道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是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规定》对管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管道单位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从规划源头上加强管理

《规定》第二章是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作出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从源头上加强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严把准入关

《规定》第九条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简称为安全审查)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未经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得建设或投入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安全审查、严格把关,是实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强化运行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管道与有关场所、建(构)筑物的距离要求,是为保护管道防腐层、保护管道使其免受近距离施工作业影响和损伤而规定的。这是考虑到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有关距离的规定,本《规定》作出了明确要求。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时,这些要求得到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认可。

(六)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

对于管道单位报告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衔接作出了规定,即《规定》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道单位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提交的有关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协调、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七)明确了违法处罚机关,提高违法成本

《规定》第六章明确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如,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的管道单位及相关人员,《规定》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高额的罚款处罚,而且还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加大了对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如,《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篇3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059

管理是以服务于管理者的意志为目标,诱导人的意志行为。规范化管理既是公正、公开、公平执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对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又是执法机构强素质树形象的重要体现。规范化管理要求是一套完整的价值观念体系,通过建立在科学的人性理论基础上统一管理人们的行为和标准,使所制定的目标和行为标准不再是孤立的、破碎的制度规范。通过规范化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推动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发展,促进农民经济的增长。

1 农机安全监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机监理体制不健全。政府不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纳入考核范围,使地方政府不重视。法律不健全,农机监理执法对象是农机机械及其操作着等特定的条件,使监理机构难以有效的执法。配套不完善,农机监理机构无法监理没有办理登记注册、年度检查的农机生产工程,使生产存在严重隐患;农机监理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由于农机生产主要集中在乡镇,而农机监理机构没有设置在乡镇,这就表示无法全面监管乡村的农机生产。农机队伍不稳定,乡(镇)农机管理人员不固定、不专职,给农村的农机安全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机装备落后。大多数农机监理机构办公条件落后,缺乏事故处理设备,致使效率低;农机监理安全隐患多。违法驾驶,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考试,生产机械也没有经过合格的检查。擅自改装改型,为了满足需求,许多驾驶员会改装农机车辆,以用于各方面,这样不仅影响美观还存在安全隐患。非法载客,为了方便,驾驶员会让承坐人员坐在轮胎上的叶子板上或联合机上等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地方。违法超载,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许多驾驶员会擅自增加载重,降低农机稳定性[1]。

2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1 农业机械驾驶人员管理

一般情况,在复杂的路况和恶劣的环境下,容易发生农机安全事故,这是由于农机驾驶人员没有学习必要的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因此,需要驾驶员学习专业的驾驶技能。农机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而发生伤亡事故,这是因为在购买农机后,驾驶员只学习其操作技能,不关注使用技能,作用在使用农机之前应系统的学习其操作技能、使用技能,注意使用范围。

2.2 农机监理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 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部加强了对监理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确立了全国农机监理业务联网的目标。通过建设农机监理规范化,可以更加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农机监理能力;加大政府投入,为有序开展农机监理工作,提升农机安全水平,应加大财政投入,以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理;规范建设农机监理机构,为抓住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机监理执法体制,这就要求加强监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农机监理队伍规范化,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通过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档案管理员、信息管理员等各种各种的培训,以提升其自身政治素质、法律知识;规范化建设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其监理装备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机监理用车、农机监理标志服、农机检测、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办公通讯、计算机网络管理及办证设备、驾驶人考试设施等;规范建设农机监理业务,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要求执法,同时设立违法违规投诉电话,并向大众公开,以便群众监督执法人员;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可以通过学习农机法律法规、业务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服务水平,进行军事化训练,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建设农机监理行风,加强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执法人员服务态度,树立良好的社会现象;规范执法程序,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需做到“四不准”、“四个一样”[3],四不准主要是:不准私自罚款、不准不礼貌检查、不准喝酒检查,四个一样是:领导在与不在一样、熟悉与不熟悉一样、本地与外地一样、工作忙与不忙一样。

3 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我国的农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样的发展不仅是农业速度上的发展,还是农业规模上的发展。但是,由于农机操作不当造成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也不少,因此农机安全作为农机生产中的首要问题,也得到了各界的关注。这时就需要充分提高广大群众对农机安全生产的人数,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永强.新形势下岳阳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探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

篇4

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形势如何?面临哪些难点?又该怎么解决?

现状:大环境趋好 监管风险趋大

自新规施行以来,我国港口危货管理的现状如何?“总体上看,我国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大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安全与应急中心总工谢天生告诉记者。

他介绍,在新规执行的这两年,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初步建立了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了落实,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状况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监管工作可以掉以轻心。”谢天生说,“随着危险货物水上运输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监管职责的移交,我国港口危货监管风险也在加大。”据《全国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汇编》数据显示,从2003年―2014年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从4.55亿吨增长到9.48亿吨,增长一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0%。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谢天生预测,我国港口液体散货吞吐量还将保持适度增长,但增速将会趋缓。

此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移交了大量储罐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些储罐多分布在大连、天津、宁波、东莞、张家港等地,储运设施布置集中,紧临城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难点: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 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新规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职责,增大了其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内容,增加了港口安全监管的风险和难度。原有的管理机制已不再适应新的监管要求,面对大量增加的储运设施,以及监管的内容、方式的较大变化,除了危险品码头、库区的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专项验收等新内容外,增强企业主体意识、人才培养以及进一步完善立法等成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面临的新课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存在部分储罐陈旧、安全设施配备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重大危险源管理较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谢天生说,“其根本原因就是经营企业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的主体责任。比如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也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但是主观重视程度不够,并没有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

监管内容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风险,对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知识要求。“企业对责任意识、职业道德、安全文化的培育重视不够,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深入,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实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都是制约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的瓶颈,也加大了安全监管的难度。”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环保与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耿红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耿红认为,目前我国港口危货管理已有关于港口作业、船舶载运方面的规章,但缺乏一个综合性的,既能衔接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可以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安全监管的规定。

此外,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能力还需加强。

方向:加强顶层设计 建立长效机制

采访中,耿红和谢天生都认为加强顶层设计、形成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法规建设和顶层设计,特别是针对修正后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要求,加快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耿红说。对此,谢天生表示认同,“从安全规划入手,可以建立新的安全监管机制和安全长效机制。”

例如在规章方面,建议制定出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综合性规定,全面规范和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界限,进一步加强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散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以及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加油站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应急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修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配套规定等。

从区域或流域的高度,开展区域和流域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分期实施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应急能力。

篇5

 

一、建立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情况

(一)机构建设。滑县农机监理站是隶属滑县农机管理局管理、规格为股级的全供事业单位,办公面积80㎡,配备有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按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2号令及其配套规范要求,建设了1500㎡考试场地,购置了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考试用车,按照考试科目设置,科学合理施划了交通标线,逐步实现考试标准化。

配备了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依照农机实地检验办法,制定更加科学、简便易行的检测项目,提高检验效率。按照新规定的要求,下一步将按照注册登记日期实行每月检验。

存在的问题:滑县缺乏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以及相应的制式服装、录音录像、扩音通信、事故勘察等仪器设备。

(二)人员管理。全站共有人员11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专业技术人员2人。具有监理证和行政执法证的9人,其中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各5人,均按期进行了检审验。岗位设置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兼任、有交叉,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等工作至少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

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理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部分还是高中毕业,对新生事物接受较慢。二是驾龄偏短,部分还不够两年。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工作

自6玥1日以来,我站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2018年新部令执行,按照省站要求及时购置电脑、双面激光打印机、证件打印机、高拍仪、电子签名版等办公设备,认真组织监理员进行新规定新规范和新系统等的学习培训,合理设置业务岗位,要求每个人都要熟练掌握办理流程,对发现的问题实时与省站和系统软件开发商联系解决,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不让群众跑第二趟。

截止目前,总体情况尚属正常,新系统还算稳定,暂未出现根本性问题。滑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初次申领业务正常开展,牌证订制工作仍然采用的是人工报制,系统上暂未操作。

三、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

滑县未接到过农机事故报案,也未处理过农机事故,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始终按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四、农机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

(一)建章立制明责任。出台了《滑县农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明确了农机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目标和局党组及其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了具体工作任务,组建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制定了有关工作制度,为认真履职提供了抓手。成立5各专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组,压实各自的责任,由党组成员带队分乡包片,在关键作业季节和重点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厉兵秣马保安全。为确保“三夏”生产安全,农机局全岗动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注册登记和驾驶员考试关,对无发票等来源不明的车辆不予登记,对驾驶人按照申请条件严格审核,从源头加以预防。认真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格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签章。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发证。安全生产月期间,印制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利用农村集会广泛发放,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三)服务上门惠民众。“三夏”作业前期,农机销售迅速增长、入户挂牌及安全检验工作量骤然增大,为应对机手群众对服务质效的新预期,滑县农机局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深入开展了“送牌送检送安全”三下乡活动。对销售量较大、辐射范围广、位置较偏远、车辆较集中的乡镇或农机经销企业,实行预约上门挂牌和检验,现场审核、现场挂牌,现场检验、现场签章。

(四)关口前移抓预防。在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试时与农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告知书,明确告知农机手应履行的安全责任、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和自觉排查安全隐患的义务。发放《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使其知晓农机安全操作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知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五)重心下沉夯基础。督促引导农机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经营、服务过程中,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建机构、定制度、配人员、拨经费,确保产前对购机对象或农机手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产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产后进行生产全程安全评估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实现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引导农机合作社开展“平安农机”和示范合作社创建,2017年度全县成功创建示范合作社一个,平安农机创建先进单位两个。

(六)专项整治优环境。协调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了“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通过拖拉机登记信息核查和道路执法现场核查,滑县已领取号牌的在册拖拉机中未发现“变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信息,道路执法检查中也未发现“变型拖拉机”。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上级要求,继续严格管控“变型拖拉机”,发现一个,治理一个。

滑县农机监理站

2018年8月1日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自查总结二

根据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开展全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检查交流的通知》(农机监〔2018〕6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我省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自检自查工作,勐腊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规范化建设检查总结如下:

一、监理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情况

(一)机构建设

根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情况要求,勐腊县农机监理站结合网格化监管条例要求,建立了网格化监管体系,并严格规范机构管理建设,将机构职责,机构工作要求,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情况公示,并将各项机构体系要求传达至各站所,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对州县上级负责,对辖区下属镇乡监管督促的管理体系。

(二)人员管理

根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勐腊县农机监理站现岗位设置编制14人,截止2018年7月20日在编在职6人,公益岗1人,已申请招考在编人员2人未就岗。目前勐腊县农机监理站岗位情况为,会计1人、出纳1人,农机业务办理及检查人员4人,其中站长1人,无副站长任职,公益岗人员1人。已在人事局报备监理人员档案,并且已完善个人情况信息档案建立。

目前勐腊县农机监理站机构建设和人员管理情况仍存在缺失,因工作人员缺少,且人员调动频繁,在机构建设中无副站长职位,业务办理等角色设置不合理,存在一人身兼数职情况和所在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情况,其中缺少办公室、执法检查、业务办理等岗位人员,我站将继续申报人员编制,同时勐腊县农机监理站将尽力克服人员不足情况,合理分配人员,能基本保障岗位职责工作贯彻落实。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工作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字〔2017〕3号)对变型拖拉机的定性,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7〕8号)及新规章制度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求,把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及牌证核发、驾驶员初期培训管理考核工作做为我县农机监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继续强化整治措施,加强减量化动态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在前期全面完成档案数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农机安全监理网络办公系统,对全县变型拖拉机在册、注销、报废等情况进行实时跟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变型拖拉机实施管理。二是加强同我县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攻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联勤联动,全面开展我县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三是主动作为,继续推动联合我县相关部门有效解决拖拉机生产销售环节监管缺失、拖拉机牌证制假贩假滋生等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推进我县变型拖拉机整治及管理取得实效,联合农机学校共同做好驾驶员培训教育。四是不断学习新农机管理系统,派送骨干人员专项学习,形成专职专岗的业务办理体系,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三、事故处理与统计工作

我站从1月1日开始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共执法检查22次,联合执法1次,出动检查人员79人次及派出检查车辆24辆。同时加大路查力度,对轻微违章行为进行当场纠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共检查农业机械225辆,通过上半年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理整改的有效措施,使我县境内的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得到遏制,无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现象的发生,杜绝了事故隐患,为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和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农机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情况

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到乡村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手谈话,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农机相关咨询。工作人员不仅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而且还深入农机合作社等主要场所开展宣传教育,达到监督检查效果。以“农机安全示范村”作为示范点,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加大农机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提升农机监理形象,提高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

上半年共出动宣传车辆24次,宣传人员85人次,粘贴宣传标语11,悬挂宣传横幅15条,发放宣传材料2868份,报纸刊物宣传注销车辆信息1次,媒体宣传1次,影片播放宣传教育1次,“五进”活动共29次,举办安全知识讲座4次,与机手签订责任书113份。通过展板和讲座,让广大农户、农机驾驶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有效减少了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

勐腊县农机监理站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一是强化日常安全宣传。对前来办理业务的机主、驾驶操作人员面对面地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避险处险知识和提醒警示,并签订责任书,提升安全责任意识。二是做好重点时段的安全宣传。以农机“安全日”、“七进”、“六个一”、“六月安全月活动”等为载体,把握好农村集市、主要乡村道路、农机集中作业现场等主要农机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宣传手册、宣传专栏、宣传展板和警示标语等方式,到村、到户、到家,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引起广大农机手及农民群众对农机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帮助其提高农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自觉性。三是举办农机安全生产集中教育培训班。结合拖拉机集中检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农机操作手培训等机主、农机驾驶员较为集中的时机,开展现场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五、其他

(一)突出重点,严抓农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严抓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

违规发放牌证、 驾驶人员违规考核、满报谎报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农机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行为进行严打严查,严肃处理。

(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

一是抓好各乡镇及我县前期工作总结。突出亮点、着眼特色、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总结下半年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把好的经验、管用的方法、有效的措施找准,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基础。二是持续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保持严查严管的思想不松、工作力度不减,始终坚持“三个结合”,严格执行“四个一律”,认真落实“五个一批”,继续抓实抓细大检查工作,全力查风险、找问题、补短板、堵漏洞、除隐患。三是在2018年要强化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对前期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加强跟踪检查,加大整改力度;对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逐级挂牌督办,严格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积极推进我站农机工作保障。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和内容,争取政府支持,强化组织保障,落实惠农政策,抓实措施,完善我县监管措施,加强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增加资金队伍工作保障力度,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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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基层消防部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官兵责任心不强。部分基层官兵没有把心思用在部 队经常性管理工作上,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一些干部认为 现在兵难带,责任大,任务重,无实惠,而不愿意在基层工 作,图安逸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在 工作中便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求不出事,不 求上台阶。有的不深入训练场,不走入战士的生活、思想, 工作就是开开会或发号施令,工作不深,不细,不实,把不 发

生问题当作一年工作的唯一目标,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 硬,得过且过;有部分战士缺乏远大理想和抱负,总是谋求 在服役期间内得到什么,不讲奉献,只求实惠。有的战士对 日常工作、执勤训练,只当应付差事,不求进取,但求平安 混两年;服役兵龄稍长的士官,有的已婚,有的已在驻地找 对象,这些都严重分散了自身的精力,对工作没有了热情, 慢慢地就有了混日子的心理。 2、部分干部不会管理。当前基层干部普遍较年轻,大 学生干部较多,部队管理经验极度缺乏,业务能力相对较弱, 在面对部队千头万绪的工作时存在忙乱的现象。尤其是对新 业务、新技术、新装备的学习掌握不够;在业务操作上,基 层干部队伍管理单一,不求上进,想法单纯,不能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导致纸上谈兵的现象严重;在个人问题上,起点 低、标准不高,自身形象逊,工作不进取,业绩一般。 3、学习氛围不浓,工作缺少务实精神。当前,基层部 队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大多数官兵都在忙于完成各项工作, 真正学习的时间很少。再加上一些枯燥的学习方式,广大官 兵对学习没有浓厚的兴趣,学习效果也随之大打折扣。部分 干部和班长骨干在抓工作落实时,不会在精细上下功夫,对 于一些经常性、重复性的工作,特别是对见效慢落实困难的 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容易反复的问题,缺少持之以恒的韧劲; 在抓部队全面工作时只看到表面,看不到细节。 4、部队训练和灭火

救援中的安全问题。随着新《消防 法》的颁布实施,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空前繁重、艰 巨。但是,有些单位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安全防护工作等 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一些基层单 位基础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六熟悉”工作 不够扎实,灭火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实战性,灭火演练不 落实,车辆装备操作应用不够熟练,内攻近战能力不强,官 兵安全意识差,安全防护培训力度不大,应急避险技能不高, 防护设施不到位等等。 5、管理基础不牢固,管理工作时紧时松。俗话说,部 队的管理工作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通过调研发现,部分 单位的管理工作,是出了事就抓一阵子,不出事就放松下来; 上级领导检查就抓紧一阵,上级不要求,不强调时,就把管 理工作放在一边,或者就放松管理,长此以往,一些官兵摸 清了部队管理的规律,钻管理的空子,致使部队管理松懈, 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导致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二、加强消防部队管理工作的基本对策 1、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学习。首先,要结合单 位自身情况,从日常工作的管理到官兵的言行举止,健全一 套完整的制度,使官兵无论干什么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要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要利用一切学 习的机会,加深对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牢记于 心。

最后,在部队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中,要做到严格执行 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凭个人 感情来武断工作。 2、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素质。领导干部是整个队伍的核 心,加强干部素质建设是关健。一是强化责任心和事业心。 基层干部心里要时常想着部队、装着部队,经常思考工作要 干什么、怎么干,积极探索并把握其中的规律和特点,努力 解决不爱兵、不知兵,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二是以身作 则做好示范。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要求战士、下级做到 的,自己必须做到;条令条例、部队规章制度不允许做的, 必须带头不做,只有这样,干部管理才有说服力,才会不断 树立和提高管理者的威信。

三是工作作风要务实。要经常检 查督促到位,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要对各项工作任务 多过问,扎扎实实抓落实。四是提高工作能力。要经常加强 业务和部队管理能力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建设。 不仅自己要能干、会干,更重要的是会带、会教、会帮,进 而带动和提高整个队伍的工作水平,提升部队正规化建设质 量。 3、突出人员管理,强化安全训练。俗话说的好,玉不 琢,不成器,就是这个道理。从部队其他单位发生的事故案 件情况看,一些单位之所以事故案件迭出,其中一条重要的 教训就是对部队带倾向性的问题抓得不紧、管控不力,教育 训练工作不扎实,造成安全工作出现了死角和盲区。在安全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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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建筑;安全管理;考核

前言:

随着各级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规范,特别是2008年5月13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对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人数、备案、考核等相继出台管理办法,大部分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已明显感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数量的不足。为满足各地开工备案的需要,企业内部展开了安全员“C”证培训的热潮,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不论公司还是项目部,不论什么岗位,甚至连门卫、司机等只要能去考都欢迎。此办法获得的“C”类人员证书在数量上的确满足了一时的需求,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实质性需求,更是违背了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备案、考核管理的初衷。于是越来越注重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各地安监部门对注册备案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次例行检查中均要求到岗,给企业在“C”类证书的使用备案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其实,大多数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在刚开始实施安全三类人员管理时,参加“C”类人员考试的都是实实在在获得安全员上岗证,并有一定管理经验的项目部在职安全员,经过几年的培训、考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总体数量上还是基本满足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管理需求的。但就我企业而言,前几年老一批60多名以本企业名义获取的“C”证人员,现在仍在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已不占多数,在我企业项目部服务的专职安全员不下百人,持外单位“C”证的居多,其他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为此,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应从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角度出发,采取以下措施,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企业规范化管理。

一、企业“C”证人员的组成

1、与持有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C”类证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正式职工编制,由企业统一缴纳五险(个人部分自理)。

2、外单位“C”类证书的人员,在本企业项目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愿意转入本企业的,只要原单位同意转出,经企业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录用条件的,转入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证书职工编制。

3、每年根据实际招聘一批大、中专应届毕业生,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新生力量,通过项目部经验丰富的安全员的帮带,尽快实现独立上岗能力,并获取“C”证,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二、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

1、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五险、补贴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按规定向项目部提取,并由企业统一发放。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结合本人的工作经验与业绩,双方协商确定。

3、签约后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指定部门实施考核管理,出台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待遇挂钩。

三、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

作为一支由企业直接领导、管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日常的沟通交流非常重要,应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平台,定期组织交流、学习。企业主管部门在对项目部实施检查的同时,有目的地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掌握项目部对他们的评价。最关键的是帮助安排工作,使他们不再为寻找下一站工作而花费心思。

四、提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要想成为一个称职的专职安全员,一定要熟知国家、行业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规章制度,除了要懂得安全管理的知识、方法外,还要知道各类工作业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技术,否则工作中会出现一些差错,或者偏离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所以要求专职安全员做好以下事情:

1、安全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保证安全生产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因此,作为一个安全员就必须建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进度的关系,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严守安全生产“三条底线”,千方百计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保证可靠供电,勇当企业安全稳步发展的坚强卫士。

2、做强自己。一是要深刻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把安全生产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高度来看。二是要充实自身的知识宝库,掌握国家、行业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并能合理地应用,一定要在合理上下功夫。三是一定要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不断学习和积累安全监督的业务技能,着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到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四是安全监督讲究方式方法,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应当说明违反的规章制度,并提出纠正的意见或措施,以理服人。不要把自己与员工形成对立面,否则员工一看到安全人员就躲开,安全监督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效果。

3、提高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就应当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一是要充分体现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二是要做良好的表率,正人先正己,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三是视野宽阔,思维得体,展现管控能力。

4、更多地关注安监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安全生产重在结果,安全监督关键在过程。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四级安全网”,认真监督每一个环节,控制风险,制止违章,引导员工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把传统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提高安全监督的质量和效率,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与项目承包责任人的沟通,得到他们的支持

项目承包责任人是否支持企业的相关规定是推行专职安全员规范化管理的关键,从经济角度分析,企业向项目部提取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费用相对比较高,高出的部分主要是缴金的费用,以及考虑人员可能闲置的风险。但从法律角度分析,规范用工是企业生存的基本要求,企业要从制度上作出要求,同时必须多做工作,以得到项目上的支持。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是有好处的,特别是项目部急需用人的时候就能靠企业的强大资源给予充实,也避免了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而不计成本到处找备案的安全员到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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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培训基地确定后,由基地进行招生宣传,发放招生简章,按照就地就近方便农民培训的原则,以公示的形式,将通过严格审核确定的培训单位、培训计划、收费标准及资金补助等情况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公布阳光工程办公室监督电话和培训基地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认真实行“三堂课”制度 各基地在开班前一周,必须将学时计划和课时计划报市阳光办,由市阳光办派员到培训现场讲“第一堂课”,让受训农民了解阳光工程培训的意义、目的等相关政策;培训中间抽查一堂课,与培训农民座谈,核实培训人数及培训实效;培训结束时检查验收一堂课,市阳光办和各个培训基地必须存留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后,由市阳光办验收人员出具“三堂课”报告单,并有参检人员签字确认。

3.严格执行验收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市阳光办在上好“三堂课”的基础上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培训班次进行逐班检查验收。主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核实培训台账、走访或电话访问培训学员等方式进行,其中走访或电话访问的人数比例超过了参训学员总数的20%。验收合格后,由市阳光办出具阳光工程培训检查验收报告单,参检人员签字确认。

4.强化系统监管制度 为认真落实 “阳光工程”学员管理透明化的要求,要明确专职监管系统管理人员,对各培训机构学员上网逐一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监管功能,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管理网络化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督导监管制度 定期深入培训基地,检查核实项目落实情况,召开培训工作督导会,总结、交流培训中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培训单位网上监管系统情况,按要求及时把培训农民上网登记;检查培训单位是否按照培训档案规范建档。

6.规范培训档案 2010年9月18日组织培训基地的信息员、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了为期3天的档案管理培训。通过有效的培训,规范了培训档案。在年终检查验收时还组织了各个培训基地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培训档案进行了逐一的相互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从新整理,直到完全符合规定的档案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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