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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语文;探究学习;意义;引导;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6)10-0112-01
提倡探究式学习是初中语文新课标的一大亮点,体现了现代语文教育的理念。探究性学习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为此,新的初中语文教材增加了许多可供学生进行探究学习的内容,增加了相关的练习设计。我们语文教师必须深刻理解其目的与意义,并要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积极有效的引导学生开展探究学习。
1.要正确理解探究式学习的重要意义
现代高素质人才必须具有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教学中精心培养,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就是一条重要的渠道。因此,教师必须努力创设探究性的语文教学课堂。引导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与,主动探究。
所谓探究性的课堂教学,就是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探究为主的教学。具体说,它是指教学过程是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学习和合作讨论为前提,以现行教材为基本探究内容,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充分自由表达、质疑、探索、讨论问题的机会,让学生通过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解难释疑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形式。探究式课堂教学特别重视开发学生的智力,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自学能力,力图通过自我探究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和掌握科学方法,为终身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2.科学设计探究的题目,努力激发学生的探究欲望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他们能否积极主动的投入学习是教学成败的关键。教学时应提出探究性问题,使学生在探究的乐趣中激发学习动机,积极主动的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来。例如,我教《死海不死》一课,提问学生:是否见过或听说过不会游泳的人可以在海里悠闲自得的游泳而不被淹死?在学生置疑时,又告诉学生确实有这样的事,那个地方叫"死海"(板书)。并提出问题:为什么这个海叫"死海"?为什么不会游泳的人在死海里淹不死呢?学生听到这一系列奇怪的事和需要探究的问题,就马上把精力投入到学习活动中了。
3.研究学生,找出特点,根据实际,选准题目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生是实施教学的对象,因此,学生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便是教学中的"彼"了。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任何教学方法效果的验证都是要通过学生才能够反映出来的。德国教育家第多斯惠说过:"教学必须符合人的天性及其发展的规律,这是任何教学的首要的、最高的规律。"这里的人的天性及其发展和规律即指学生的实际情况。所以,我们无论准备采用什么教学方法,都必须以学生为主要对象,以学生对教材的承受能力为主要根据,以发展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学习上的创造力为主要目的。而要真正做到这些,就必须先对学生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
学生情况包括其知识基础、思维感知基础、个好、生活学习习惯、家庭情况、班级环境情况(包括班级的大小、优差生分布、纪律情况、学习气氛、团结情况和情感趋向等)、前任教师的教学情况(括前任教师的施教方法及习惯,学习的适应程度和接受情况等),还有学生对外界影响的反映情况等,这些都是我们应该了解和必须了解的。一个合格或优秀的教师,应是在此基础上选择教法,形成自己的个性教学特色的。因为不同年龄段、甚至同一年龄段的学生,优等生和差等生,男生和女生,他们在心理、生理等方面是有差异的。他们的个性、爱好、兴趣、习惯、思维、感知、技能以及受影响的程度等方面都呈现着色彩纷呈的景象。我们要了解这些情况,要从中找出共性和个性的东西,寻找出他们共有的感知规律,以便为我们选择适宜灵活的教学方法做好准备。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些现象:许多在教学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教育名家,不管在什么地方作示范课时,虽然他们所面对的学生的具体情况是陌生的,但是,他们在上课时,开始总要对学生进行些适当的调查了解,然后再开始他们的课堂教学活动,这实际上是在为我们树立榜样。只有了解了学生情况,才能适宜地选择教学突破口,灵活运用教法,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教学大家们如魏书生、宁鸿彬、钱梦龙等人的个性教学特色的成功经验实际上给我们揭示这样一个道理:面对学生,研究学生,依靠学生因情而动地选择教学方法是教育教学的一个客观规律,尤其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特征。
4.引导学生在探究中巩固知识,发展思维,体验成功的快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一)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需要意大利法学家米拉格利亚曾经说过:“道德与法律乃伦理学的两枝,是实现人类目标或伦理实体的两种方法。”道德强调自律,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道德弘扬“什么是好的”、“做什么能够得到社会的褒扬”,道德是柔性的“约束”。法律规定“你必须怎样做”、“你应该怎样做”、“你不应该怎样做”或者“不许你怎样做”、“什么做了要受惩罚”,法律是硬性的“底线”,主要体现他律。道德要求人们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为恶。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引导大学生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将法律的外在强制性约束自觉转化为内在道德修养,即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一方面,通过道德教育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引导大学生感受社会关系的脉动,确定自身生存发展与社会和自然的关系,增强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使其在美德指引下,自觉地扬善抑恶、明辨荣辱、选择高尚、弃绝卑下。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让大学生知法、尊法、守法、用法进而护法,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法”成为大学生的行动准则。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注重道德和法律的强制与自觉、有形与无形、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结合。
(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大学生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中每个个体要生存、发展、获得幸福,首要的前提是个体具有生活和创造生活的能力。就大学生这一群体来讲,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就总体而言,权利意识差,维权意识薄弱,适应社会能力方面不容乐观的。道德教育使大学生道德高尚,明礼诚信;法制教育使大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法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融合,对于增强大学生成长的动力、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优化大学生的成长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结合,一方面,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辨别力、判断力、选择力和创造力,引导大学生处理好理想与现实、权利与义务、个人与集体、竞争与合作、自由与纪律、友谊与爱情、学习与工作等关系。另一方面,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帮助大学生塑造新的行为方式,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拥有必要的用法、护法能力,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秩序化的要求。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大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体现着大学生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问题时所表现出的是非善恶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将会有助于大学生不断拓展个人发展空间,从而更大程度地实现自身价值。
二、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融合的实践把握
(一)以生活为本,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个体思想品质的形成并不取决于拥有书本知识的多少,它是在包括课堂生活在内的所有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在对生活的体验中形成的,是在对生活世界的感悟中形成的。以生活为本,就是以大学生现实生活为参照和源泉。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道德与法律存在于生活之中,是为了生活并通过生活而进行的。顺应现代人生命意识的凸现及个性张扬,道德法制教育必须回归生活。因为人的个性是体现在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的,道德法制教育是“人对人的理解”,是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彼此心灵撞击、沟通和升华。现实生活中大学生会面对诸多压力,如学习压力、生活压力、情感压力、就业压力等,道德和法制教育,要从引导大学生的成人成才高度、从大学生个性需求出发,关心他们的生活以及思想变化,将解决大学生思想问题与解决他们生活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避免缺乏生活情景性和生动性的空洞的“单向度”灌输式道德法制教育模式。坚持以生活为本,要注意结合大学生的时代特点,用身边的故事感染大学生、以大学校园的案件警示大学生,不断深化大学生对道德和法制教育的理解。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帮助他们解决在理想信念、人际关系,以及学习生活、社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道德困惑。同时,关注困扰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引导他们遵德守礼、知法守法、健康向上。一方面,重视道德教育,要“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以选择性激励帮助人们在为自己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付出物质利益代价和成本中学会遵守社会道德”。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规则意识,帮助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在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能够坚持法律之上,维护法律的权威。
(一)访谈1.学生就业对口企业访谈。含生产型企业天津富奥电装空调有限公司和服务型企业天津红星美凯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了解目前企业对中职人才需求状况,为德育课程体系完善和制冷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目标参考,找准职业素质培养方向,准确进行人才培养定位。2.毕业生访谈。对本校制冷专业毕业生访谈,目的是为了解学生毕业后的职业发展轨迹与现状,通过企业的需求与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对比,找出差距,帮助德育教师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的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的了解学情、改进教学方法、突破教学重难点、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问卷调查对制冷专业在校生分年级进行问卷调查。目的是了解不同年级在校生的职业素质、人际交往能力、工作适应能力、遵守法律规章观念以及团队意识方面的差距,衡量《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结合企业访谈结果,发现德育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结果分析
(一)企业访谈结果显示目前中职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及精神状态一般,就业优势不明显,缺乏吃苦耐劳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解领悟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有待提高,法制意识比较好,中职生应进一步提高悟性、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踏实,提高自己的协作精神。
(二)毕业生访谈共涉及10名毕业生,访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显示被调查的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自己获得的提升与重视与在校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为相关;70%的学生认为目前中职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处于理解并会遵守的状态;对于了解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途径,70%的同学是通过课堂或教学讲座,30%通过父母长辈的教导;对于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80%的同学不会参加。第二部分工作状态的调研,除一名同学认为自己不会关注了解企业理念和要求,不会经常检讨工作,提出改进方法以外,其余9名同学都认为自己的工作状态是完美的,这与企业调研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两家企业对学生工作状态的评价都一般,这表明学生对良好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够,不能达到企业的要求。第三部分为学生目前职业发展现状的调研,其中有50%以上的学生工作后跳槽两次以上;仅有20%的学生在工作半年后就小有提升;30%的学生认为现在对工作满意,70%的学生和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非常融洽,无同事关系紧张和矛盾现象;10名学生无一例外的认为和单位同事发生矛盾会先协商后求助法律。综合三部分调查结果,得出如下分析结论:1.学生目前了解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获取来自课堂,但认为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不大,因此相关参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法律活动的动机不强。2.学生目前对于自身工作状态的认知度不高,且在就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水准表现往往比他们的自我认知要低很多。3.用人单位会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提升,但学生普遍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度不高,证明学生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不强,未能做到爱岗敬业。4.学生的法律意识强,侧重于运用法律途径而不会在道德层面考虑、解决问题。
(三)在校生问卷调查调查范围覆盖全校一年级、二年级制冷专业共计50名学生。其中一年级25名,二年级25名。问卷共发放50份,共收回46份,其中一年级21份,二年级25份,回收率92%,其中有效问卷100%。通过数据比较,两个年级的学生在是非认知上基本一致,学生的道德观念是正确的、积极的。这说明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减少对错好坏的阐述;二年级的同学相较于一年级思维方式更趋于成熟,他们对涉及道德评价的问题更趋于辩证,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式更为多样化,而在用道德知识以及道德所蕴含的礼仪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时候会有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的加强。
三、课程改革途径
通过调研,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一)教材改革根据《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文件中强调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依据文件精神,挖掘德育素材和德育资源,补充到教材中。1.补充历史文化知识。灿烂的中华文明中蕴含了无数礼仪与道德的闪光点,取博大的中华礼仪与道德精华补充到教材中,可以帮助学生温故而知新,通过历史与当代的对比,将礼仪、道德知识理解的更为透彻。2.补充学生身边的故事或案例。从道德情感方面,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更加贴近学生,激发学生爱生活、爱职业的热情。
(二)教法、学法改革在教法上通过体验式教学,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即加强道德知识外化成道德行为的知识运用;通过任务驱动教学,指导学生了解什么样的工作状态是完美工作状态,以及其与职业道德的关系。培养学生对职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在学法上,通过学法的指导,让学生从“学会”向“会学”、“会做”转变,成为真正的学习的主人。掌握浸入式学习法,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使学生浸入到任务的模拟情景中,让自己在任务的进行过程中,学习知识,体验成果;掌握团队协同学习法,和小组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并在活动过程中找到自己在小组中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作用;掌握分析归纳法,能从活动中,总结归纳出活动蕴含的相关道德知识、法律知识,提升自己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哲学思维能力。
开放包容是参与式课堂教学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教学中,教师是组织者,是引导者,也是参与者,教师将自己置于与学生平等的地位,成为集体讨论中的一员,引导学生进行思考,随时欢迎学生提问,在与学生的共同探讨中让学生掌握知识,不断进步。
二、参与式教学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中的应用
自广西从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以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率都远未达到理想,2012年下半年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为10.81%,2013年上半年通过率为16.46%,《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的通过率比平均通过率稍低一点。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科目特点以及传统的教学方法严重阻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了学生的考试通过率,因而针对目前的教学状况,可以采用参与式教学法进行教学。
(一)转变教师角色,教师成为参与者
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中心,教师是课堂的主人,上课就像作报告,学生就像听报告,这一做法造成的结果就是培养了学生的惰性,学生只是被动的听课,缺少学习的主动性,因而课堂效率低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转变师生观念,教师要更多的做好引导者、组织者、参与者的角色,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而教师要作为与学生平等的一员,参与其中,这样一来,学生就获得了受尊重的感觉,有了学习的内在需求,敢于、乐于在课堂上展现自我。
(二)鼓励参与,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
传统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课堂气氛沉闷,究其原因,是缘于学生参与的缺失。因而,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的全程参与,对于课堂效果的提升将大有帮助。这一参与可以从备课开始,让学生参与备课过程,充分了解学生的真正需要。在课堂上,则鼓励学生质疑,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课后,也还要鼓励学生参与各种活动,以刺激学生的思维,强化学习能力。
(三)采用激励机制,激发学生兴趣
激励机制是人们产生动力的原因之一,对于学生更是如此。激励机制的实施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课堂上,可以通过分组竞赛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激励,而在课外,还可以通过举办财经法规知识抢答赛等方式进行。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激励,有了自我实现的感觉,满足了他们的精神需要,必将激发他们学习兴趣,从而积极主动的投身到学习中去。
(四)提倡合作型学习,促进互相帮助
由于学生个体拥有不同的家庭背景、学习背景以及不同的智力因素,导致了学生学习情况上的差异。因而,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提倡合作型学习,让学生组成学习团体,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抓差补缺,共同参与学习,以促进学生的共同进步。
(五)学生参与评价,激发学习动力
传统的学业评价在评价主体上往往采用教师一元评价,评价主体单一,不能客观的看到学生的短期进步,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解决的方法之一是可以让学生参与学业评价,由于学生来自于同一团体,他们更能了解彼此的情况,因而更能关注到学生的点滴进步,将能使学生获得更大的激励,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三、结语
【关键词】中职舞蹈;教学;情感教育;方式分析
在中职学校中,舞蹈作为一种美学教育,必须要有情感的渗透,有了情感的舞蹈才会更具魅力,情感便是舞蹈的灵魂。舞蹈教师必须要根据实际教学的情况,创新和丰富情感教学的方式,来进一步强化中职舞蹈教学的效果,全面提升学生的舞蹈功底和表现能力。以下是我结合自己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就当前比较重要的几种情感教学的方式方法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中职舞蹈教学中,影响情感教育的因素分析
在当前的中职舞蹈情感教学的过程当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认知状况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一个完整的课堂教学活动,必须要有三个基本的构成要素,分别是教学的主体、教学的对象以及教学环境。在实际的情况下,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是具备充沛情感的主体,而舞蹈就是搭建他们情感桥梁的重要基石,因此,教师必须要积极主动地与学生进行交流与沟通,拉近彼此之间的关系,渐渐将彼此的情感交融为一体。
二、如何创新与优化中职舞蹈教学中的情感教育
(一)舞蹈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教学的方向
随着社会各界对于教育行业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舞蹈教师必须要认识到自己肩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必须要确保自己的舞蹈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生理特点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要不断创先传统单一的教学方式,逐渐树立起多维度的舞蹈教学观念,不仅仅要关注学生的生理素质,更要关注到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需求。在实际的教学过程当中,要留给学生足够的自我表达和展现的空间,鼓励学生们表达自己的想法,激发学生的情感力量,为学生们营造出一份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与学习氛围。
(二)借助情感教学,树立榜样形象
对于一名中职学生而言,他们学习的最重要对象就是自己的舞蹈老师,所以,舞蹈老师必须要为学生们树立起榜样,充分发挥出榜样的力量。通常情况下,进入到中职学校学习舞蹈的学生,一般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舞蹈功底,面对这样的学生群体,舞蹈教师必须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标准与更严的要求,确保课前准备的充足性与课上表达的精确性,让学生们真正感受到,原来自己与教师的水平差距非常大,让学生感受到教师身上有他们需要努力学习的东西,这对于学生来说会是一种非常鼓舞和振奋人心的力量。
(三)情感教学的具体措施分析
1.尊重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提高互动频率。作为一名舞蹈教师,要明白自己的教学对象就是学生,学生在舞蹈课上才是真正的学习主体。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一定要谨记这一点,尊重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时时刻刻以学生的学习和感受为主,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来制定学习方案。2.充分发挥情感的催化剂作用。情感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但是,其中却包含着非常强大的潜在力量,舞蹈教师必须要学会如何应用情感这一学习的催化剂,将其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充分调动起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全面提高舞蹈课堂的教学效率。在此之外,舞蹈教师必须要转变自己的教学理念,正视学生在学习舞蹈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始终保持一种积极面对的勇敢态度。3.充分发挥眼神与语言的作用。第一,眼神。俗语有云,眼睛是心灵的窗户,眼睛所传递出来的感情是最真挚,也是最不可替代的,舞蹈教师必须要充分发挥眼神的作用,与学生进行互动。在这里,我要提的一点是,在教学的过程中,舞蹈教师必须要学会适时适当地使用消极的眼神,一旦学生犯了错或者出现了问题,教师必须要学会用眼神进行示意,让学生们自行去认识自己的错误,进而在无形中去改正,这种方式要比直言不讳的批评教育,效果更加理想。第二,语言。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语言是舞蹈教师必须要借助的一项教学工具,舞蹈教师需要努力做到的是,对语言、语音、语气以及语调的准确拿捏,要学会应用最科学最有力量的语言来进行教学,让学生更加容易接受。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舞蹈既是情感的载体,更是情感的诠释方式,舞蹈是对人体动作的美化与加工,其与舞者的情感浑然一体,一段成功的舞蹈,其不仅仅有着精湛的舞蹈技巧,同时也能够真正展现出人类的丰富且多元化的情感,中职学校作为培养优秀舞者的沃土,必须要高质量地完成好这份教学重任。
参考文献:
[1]关宇.运用情感教育法,中职舞蹈教学充盈活力[J].教育艺术,2016,(10):45.
[2]赵雪荣.对学前教育专业舞蹈课教学中情感教育的初探[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19(4):150-151.
[3]彭莲军.融入情感,让中职舞蹈教学活力四射[J].中华少年,2016(25).
【关键词】儿童思维发展新论 小学语文教学措施
【中图分类号】G6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6-0021-01
在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更加成为学生学习其他学科的重要工具和基础知识,新课改中教育素质的实施为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带来了整体的变革,其中,儿童思维发展新论指导新型小学语文教学模式也逐渐的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虽然小学语文教学不断的进行改革和探索,但是还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也非常重要。
1.目前小学语文教学的现状
1.1不注重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目前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低年级的语文教学中更为明显。在这一阶段,教师通常习惯对小学生进行认字、写字等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阅读和写作能力的训练,这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和培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出现这种情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教师对于学生学习能力认识不足,认为儿童只有初步逻辑思维,并不具有命题假设的抽象逻辑思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在对小学低年级阶段的学生教育时并不进行逻辑思维能力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1.2忽视了学生原有的学习基础
有研究指出,儿童思维发展在学龄前母语的口头语言方面已经具备了很坚实、很强大的思维基础,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但是在现实的语文教学中,很多教师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导致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语文教学时更加注重拼音、认读、拼读、书写等方面的教学,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生思维的训练,单纯的教导学生借助刚学的拼音和注音、朗读和阅读一些诗歌,不仅使学生感到拼音学习枯燥无味,还浪费了很多时间。
1.3在课堂上不能合理把握提问和朗读的技巧
新课改倡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对学生进行提问,以启发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自身的思考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朗读能力和语感,增强学生的语言逻辑能力。很多教师为了实行新课改的理念和要求,经常对学生进行提问,加强对学生朗读训练的要求。问题的设置和朗读训练如具有启发性和引导到位,将会对学生学习语文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教师对教学目标通常把握不够准确,并不能抓住课文的关键所在,这样进行提问,只会使学生产生畏惧,甚至对语文课程产生反感,产生相反的结果。所以,教师在语文教学中的提问要有效,防止失去提问应有的作用。
2.儿童思维发展新论指导下实现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应该采取的举措
2.1教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儿童思维发展新论的理念和要求
教师对儿童思维发展新论要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和理解,这是能够实践好儿童思维发展新论指导理念的有效措施,所以,教师在进行语文教育时首先要高度重视理念的学习,并真正的认识到儿童学习语言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情感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始终要保持“以语言运用为中心”的原则来进行教学活动的开展。
2.2利用多种语言实践活动和游戏来开展拼音教学
教师在进行拼音教学的过程中,要学会合理的分配和利用课堂时间,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重点和难点的讲解上,尤其是对一些相对容易混淆的拼音要更加的重视,并加强学习指导,如对于b和p字母的学习,要让学生利用各种方法加强对这两个字母的学习和记忆,可以运用多媒体,让学生进行拼读。除此之外,教师还要进行实践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实践活动,对学生思维能力在拼音教学中的加强具有重要的作用。
2.3创设多种与汉字有关的活动来开展识字教学
学生的汉字学习不能只依靠反复的书写和背诵来完成,教师还要尽可能的开展各种与汉字相关的活动来对学生学习生字的兴趣和积极性进行激发,可以让学生进行猜字谜和编故事的游戏,或加一笔、减一笔、换位置等的方式对学生思维进行加强训练,例如教师在进行训练时可以以“旦”为例,运用加一笔的方式就是“一个日加一横就是?”,可以出一个谜面让学生猜,如“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等,鼓励学生们猜出答案,这样不仅能够激发学生们的好奇心和积极性,还对学生的思维扩散具有一定的帮助,达到最佳的记忆效果。
2.4采取有效的阅读策略加强对学生思维的训练,提高其阅读能力
在进行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采用重点语句示范朗读和评价,并进行语句品析,可以运用这样的方法来提高教学阅读的质量。同时,还要把课文阅读和实际生活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例如,在学习《永生的眼睛》这篇课文时,小学生可能会无法理解无私奉献的精神,所以,这种对于小学生来说理解比较抽象的问题,教师课前要搜集一些相关资料来解释永生的意思。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还能取得比较好的阅读效果。
3.总结
综上所述,要想在儿童思维发展新论的指导下实现小学语文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教师在小学教育期间进行长期而艰苦的努力,要加强对实践的研究和不断探索,为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做出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器官移植;供体;人格保障;来源;分配;知情同意权
【中图分类号】R541.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4-0366-01
据全球移植中心名录统计,目前全球已有70余万身患绝症者通过器官移植获得了第二次生命。在我国,目前器官移植已超过2.5万例。其中肾移植46002例次,我国肾移植数量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但我国器官移植规模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我国目前每年进行肾移植约3000余例,而需求者达30余万人。在全国500万盲人中,有近3万人可通过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因供体缺乏每年只有不到1200个病人能接受角膜移植。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肝硬化,而肝的供给比肾还紧俏。到底是什么制约了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呢?下面将从供体的人格保障,供体的来源,器官的分配,供方和受方的知情同意权以及特殊器官移植五个方面简要阐述现今器官移植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供体的人格保障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人均是其身体及各部分的所有者,应能自由地以自己意思处分,从现代思想出发,人的自己决定权是意思自治理念在人格权领域的具体体现,所以对于人在生存中,做出承诺从自己身体上分离一部分(如器官)的行为,自然应被视为该人行使其人身自决权的一种体现。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2供体的来源问题
(1)无偿捐献问题——捐献的范围。首先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器官捐赠这种纯粹使提供者负担肉体的不利益场合,无论如何也不得由法定人行使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器官处分权。其次是遗体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2)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扩大供体来源,以缓解现在供受严重不平衡的局面。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可满足患者对人体器官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满足了死刑犯悔罪的愿望,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死刑犯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意志立遗嘱的能力和权利。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犯也并没有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
(3)严禁买卖器官。与“无偿捐赠”相比,市场操作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体组织提供者的利益分享,能有效的解决人体组织和器官的供需矛盾问题,但是将会带来人的商品化,医疗关系和研究关系的扭曲,影响供给源的纯净,甚至会危及当事人“知情”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与我国的利他主义观念也严重不协调。综上,我们有绝对的理由禁止器官的买卖。
3器官的分配问题
因为来源有限,供给紧张,怎样分配供体也是个棘手问题。美国的分配标准包含了社会标准和医学标准。美国议员伦理委员会曾制定合理分配器官资源的若干原则,大致是:回顾性原则,即照顾病人过去的社会贡献;前瞻性原则,即考虑病人未来对社会的作用;家庭角色原则,即家庭中的地位;余年寿命原则,即考虑病人的年龄状况;科研价值原则,即有科研价值者优先于一般病人。此外,还有一个广为采用的原则,即排队原则。韩国器官分配网是集中分配器官的组织,对受体选择的优先机制有:①病人是否捐献过器官;②年轻人先得;③先来先得。我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同时规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制度以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制度。相比之下《条例》的规定很模糊,没有具体如何操作的原则,这也就是《条例》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在此增加相关具体的操作标准。
4建立知情同意制度
器官移植术是具有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医疗技术,三方当事人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称,医方具有相关的丰富专业知识,而捐赠人或接受人甚至对医学术语一窍不通,因此他们实质上并没有处于平等地位。故而,器官移植立法应贯彻利益权衡的民法理念,对信息弱势者予以特别保护,寻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知情同意制度就是要求在器官摘取或器官植入前,必须由专业医生对捐赠人或接受人进行器官移植术相关信息的充分说明,使之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真实意志做出拒绝或同意接受器官移植术的意思表示。
5特殊器官的移植——生殖器官及脑移植中涉及的问题
1978年美国silbe首先进行了人体移植,对一例先天性无睾症患者采用孪生兄弟同质移植。术后第8日受体中出现活动,2个月后数与活率达到正常人水平。2年后该受者的妻子分娩一健康男婴。在我国,湖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1984年首先进行了一例双侧外伤性无睾症患者采用父亲供睾进行同种移植术,获得成功。同时卵巢、子宫移植也在一些大医院展开并获成功。生殖器官的移植中身份权的认定成了争论焦点,现在大多数倾向于依传统的血缘、婚姻为基础确定身份关系,而不是以受者子女的基因信息来确定亲子关系,即无论供者与受者是什么关系,受者都是其生育的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脑组织移植是择取供体脑组织一定的神经元或特定区域的细胞群植入宿主脑内,使其存活、生长分化,并与宿主脑组织整合,以替代受到损害或变性的神经元进而重建其神经环路,并产生神经递质等物质,达到调控神经功能、改善症状的目的,并不会使受者丧失原来的意识继而被供者的意识取代,即生物学上的受者成为社会学上的供者,因而也不会带来继承、债务等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变更。
在医学领域中不断寻求更新、更好的挽救患者生命方法的同时,医学法律与伦理的研究也要跟上医学的发展步伐,只有这样,才可为拯救人类之伟大事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善国.移植的伦理难题[J].政治与法律,2002,(5)
[2]汤晖.器官移植的立法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2,(5)
[3]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J].中外法学,1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