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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前途,因此就业指导工作越来越被国家和高校重视,各个高校都在着手建立一支完整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不断完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而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在校期间最直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就业指导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整个就业指导体系能否顺利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我国就业指导工作的总体情况
目前我们很多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更倾向的是管理和服务而并不是指导,缺乏针对性,这显然跟不上严峻的就业形势。随着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新的就业机制的不断完善,学生和社会对就业指导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越来越细化,而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的就业指导工作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不断增加的服务需求。同时参与就业指导的部门和人员虽然很多但是大多不专业,方法单一,也没有形成完整的就业指导体系,在参与过程中缺乏很好的连续性、协调性。
二、辅导员在就业指导工作中的独特优势
1.辅导员自身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就业指导工作开展的便利。辅导员是与学生接触最直接的工作人员,与学生在大学期间相处时间较长,对学生的情况更了解,能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有利于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
2.辅导员把就业指导融入日常的管理工作和学生活动中比较容易让学生接受。辅导员能够贯穿整个大学生活根据学生不同时期的需要开展活动,进行职业生涯教育,帮助学生建立生涯规划,实现自我管理;还可以针对不同个人问题进行辅导,提高就业指导工作的效率。
3.信息和反馈及时。辅导员能够在第一时间把学校的各项政策和用人信息及时的给学生,让学生在第一时间利用有效信息向用人单位推销自己;也能及时把学生所想所需收集整理反馈给学校和用人单位。
三、辅导员在就业指导工作中的具体作用
辅导员的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工作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德育教育。根据有关调查资料的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呈现出“六强六弱”的特征:历史使命感强,具体责任意识弱;政治上进心强,辨析问题能力弱;人生进取精神强,集体主义观念弱;成才立业愿望强,抗挫折意识弱;社会道德认同感强,基础文明素质弱;自立自足意识强,自律自强能力弱。他们崇尚竞争,但又以自我为中心,不遗余力地个人奋斗;他们懂得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但过分强调个人价值、个人实惠。因此,辅导员在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的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社会贡献力量同时实现自我价值的正确观念。
2.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作为生涯规划的一部分应及早开展,在我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还不普及,特别是大学之前的教育更是空白。辅导员应在入学教育时就融入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内容,为今后大学的学习生活合理安排做好铺垫。然后辅导员凭借几年的大学生活对学生的了解全程化、全方位的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3.心理健康教育在就业指导中的应用。大学生处在心理成熟的转型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激烈的就业市场,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由于专业素质、自身实际和心理素质的差异与不足,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如焦虑心理、急躁心理、自卑心理、攀比心理、从众心理等等。如果不及时对大学生心理进行调试,就会妨碍正常就业,甚至会产生心理障碍,严重影响择业和今后发展。这时辅导员就应该心理辅导与就业指导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摆正心态,积极勇敢正确的面对就业压力。
4.就业指导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大学生就业就像高校推销自己生产的产品,而大学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就像生产线,辅导员要在这每一个过程中对产品进行加工。所以要把就业指导与日常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也可以说是全程化的就业指导。在每一个过程中都要开展相应的活动,以保证就业指导不陷入枯燥乏味的尴尬境地。
四、探讨以辅导员为核心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的建立
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高校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同时也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不是在几个人或者单一的某个部门就能够完成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多人力统筹协调、系统分工、全校支持下才能够做到。
1.要建立一个制度完善、机构健全的就业指导体系,形成由主管校领导、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辅导员和专业教师等组成的一支有热情、干劲足的全方位、专业化就业指导队伍。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地开展工作,在不同阶段或不同分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2.就业指导人员要接受过专门、专业的培训,既懂理论又会实践,既了解学生又紧跟形势,熟悉政策法规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学校应鼓励和出台相关规定,划拨经费定期让就业指导人员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使其成为在就业指导领域的专家和教授。
3.因为在高校涉及学生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辅导员去传达、布置、组织。辅导员有着独特的自身优势,在就业指导的多个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部门就业指导人员通过辅导员开展工作,辅导员密切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就业指导工作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所以要确立辅导员在就业指导体系中核心地位。
科学地建立高校就业工作指导体系,是高校目前开展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同时高校辅导员要不断提高专业化程度,加强理论学习,例如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知识。也要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念,以学生为本。这样才能在就业指导工作体系中起到核心作用。
参考文献:
[1]丁颖.加强辅导员就业指导专业化建
设,促进大学生就业[ J ]. 新课程学习 ,
2009,(7).
[2]张伟聪.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
就业指导相结合的实效性研究[J].中国
科教创新导刊,2010,(4).
一、鼓励从事非公有制经济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七、梳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管理的政策规定
患者女,56岁,以发作性晕厥1天从县医院转入我院本科。患者15天前因受凉后开始出现发作性晕厥,当地县医院查心电图提示:间断性室速,用利多卡因及补钾治疗,未见好转,入院后查体:T:36.6℃,P:103次/分,R:22次/分,BP:140/80mmhg,抬入病房。心电监护示:间歇性室速,发作间隔30-40分钟,持续3-5分钟或更长,同时有间歇发作,立即给予利多卡因100mg静脉推注,用1:1浓度维持,同时给与直流电复律,一个小时后再次出现室速,短阵室颤,给予几次电复律,给予20%硫酸镁针40ml静点,普罗帕酮140mg静点并维持,经多次电复律用药无法维持窦性心律,间歇室速的QRS波群振幅波峰呈现周期性改变为尖端扭转,Q-T间期为0.66秒,并出现预激,故治疗上给予硫酸镁针2.0g静推并20mg/min速度维持,同时另一通道以利多卡因1∶1浓度维持,观察15分钟后恢复窦性心率,24小时后停用利多卡因,室速又复发一次,在重新维持,并开始减量,改用口服盐酸美西律维持(150mgTID口服),硫酸镁减量缓慢停用,用药期间患者出现嗜睡、视物模糊、反应迟钝,而无明显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当时辅助检查:血常规、离子系列、肝功、肾功、心肌酶谱、血气分析、心脏B超、头颅CT均未见明显异常。
2讨论
利多卡因及硫酸镁是临床上最常用的抗心律失常药,主要用于各种类型室性心律失常的治疗,本例根据本院条例常规单独用药,治疗效果不佳,联合用药得到优异的效果,没用出现严重并发症,笔者认为该两药有抗心律失常作用,以下简述看法:
镁是机体细胞内重要的阳离子之一,在细胞膜的结构中起关键作用,细胞膜的通透性,电解质穿透膜流动等都受镁的调节,镁是各种离子通道电子流动的调节剂,通过这些调节维持心肌细胞膜相对稳定性,使异位节律点的兴奋性、自律性有所下降,传导加快,还通过钙化胆碱作用,慢反应自律细胞
4相钙离子内流减弱促使钾离子外流而抑制自律性,利多卡因促使动作电位3、4相钾离子外流最大舒张电位负值增大,阈电位之距增大,自律性降低,传导性增强,而这两药起到相互协同作用,同时有抗心律失常作用。
细胞外镁离子可促使钾内流,可能抑制3相钾外流,延长复极过程,延长动作电位时程及不应期,这可能与利多卡因的缩短动作电位时程,轻度缩短不应期,不应期在动作电位时间内所占的时间相对延长的作用相互起取长补短的作用。
镁是Na、K+、ATP酶激活剂,在动作电位4相通过激活Na、K+、ATP酶进一步促使外出的K+离子向内转运,细胞内的Na离子向外转运这与利多卡因抑制0相Na离子内流促使3相K+离子外流的作用起协同作用。
镁通过扩血管改善局部血液循环,提高氧、营养物的供应通过扩血管降低心脏前后负荷,减少心肌细胞的耗氧重构及损伤,利多卡因也扩血管起协同作用,镁是细胞内多种酶的活性成分,参与能量的传递、储存和利用,在细胞核内参与DNA、RNA的合成过程及mRNA与核糖体的接触,这些作用利于改善心肌细胞的能量代谢及损伤细胞的修复。
现将《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调控工资增长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加强工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定期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正,确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适度增长,使工资指导线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作用。
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
我市从1997年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向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后,我们定期对年度和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预警通知,提醒企业合理调整工资增长速度,保证全年实发平均工资不超过预警线。
通过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结合对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的监控等其它措施,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度,初步实现了政府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正确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目的,为逐步实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
一、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一)根据统计资料:199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778元,同比增长12.2%,略高于当年指导线的基准线(1999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1907元,同比增长8.3%,低于基准线水平(9%),实际工资增长7.7%,略高于我市“九五”计划中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增长3~5%的水平;地方企业中,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967元,同比增长6.1%,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摆脱了上年负增长的状况(-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5.5%,基本符合我市“九五”计划的要求。反映出政府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的工作以及实行行业扭亏的措施取得进展,使大部分企业具备了一定增资条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999年第3季度对上半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已经超过上线(预警线)14%的393户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了预警通知,引起了大部分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大部分被预警企业也能够认真对待,结合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控制工资发放水平,保持年度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上线规定的幅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上年停产、半停产并且工资水平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工资水平增速较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经济效益增幅较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而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要经过报批。多数单位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工作非常重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1999年第四季度及时提出了申请,我们认真审核上报企业的综合情况,对17个单位的79户企业给予了批复。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的少数企业,未提出申请,从全年情况看,全市仍有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上线(预警线),其中你单位有企业××户,(名单附后)。
(四)根据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年报数据,结合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报表,发现部分企业报表数据存在严重的错漏报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经审批,实发平均工资增长率突破上线(预警线)的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根据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精神,进行通报。对其中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较快、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果较差的企业,将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大检点抽查单位,抽查工作另行部署。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认真学习、理解掌握。注意在裁判文书中不要直接引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正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引述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三个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只有在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才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之合理时间将有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3、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在审理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正确区分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在此类案件中,一般存在两份合同书,即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和买受人、担保权人及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书。在后一份合同书中,一般存在三个法律关系,即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买受人与担保权人之间的以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担保权人之间以保证或回购等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保证合同关系。
5、在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借款合同不因此而无效。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因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或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发生的纠纷,一般不应通知担保权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买受人以逾期付款是因为担保权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追加担保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卖人或买受人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担保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若担保权人就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将该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借款合同也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将买受人所欠担保权人借款本息直接支付给担保权人,其余款项支付给买受人。
若担保权人不参加诉讼的,法院仅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和向担保权人所借款项)本息返还买受人,违约责任按双方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出卖人与买受人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代替买受人清偿其所欠担保权人全部债务,其余款项则返还给买受人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买受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担保权人以执行回购条款为由请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买受人所欠贷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出卖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为骗取借款而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担保权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合同行使撤销权。
借款合同被撤销后,由买受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担保权人与买受人、出卖人签订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未办理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备案登记或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预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合同关系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11、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时和何种原因,亦不论何人过失,均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条款,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请求时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抵押房产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12、对于因建设工程“烂尾”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后,担保权人要求买受人返还款项时,买受人以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违反《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而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担保权人同时是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人民法院应对买受人的主张一并审理;如果担保权人不是出卖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开户银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买受人另行起诉。
13、对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关于买受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出租、转让的条款,人民法院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由,认定该条款无效。
14、买受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将抵押房产出租的,可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但担保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
如果买受人在出租抵押房产时,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买受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买受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因实现抵押权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一、进一步开放非公有资本进入领域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平等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制定《南京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破除一切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企业在准入标准、地位待遇和政策扶持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准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积极探索一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降低创业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在南京市举办各类企业。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商贩免予工商登记。
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对进入园区、楼宇等场所创业的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场地使用证明可由有关管理机构出具。
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允许以股权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股权等出资额,经专门机构评估和认定后,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集团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不受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对外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的100%;对其他一般企业的对外投资限额,放宽到其净资产额的70%。
三、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支持
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可采取贴息、补助和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非公有科技型、外向型、下岗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投资高新技术的,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财政扶持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和国有企业同等享受公用事业费附加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与国有企业一样可享受财政补助。
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市政府对专利申请实审费用予以部分资助。对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符合《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资助。
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提高担保额,扩大覆盖面,增加透明度。继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等财政支持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以及招商活动的,其公共布展和整体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展位费酌情给予一定补贴。积极组织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和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贷款贴息资金”。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上市和再融资的,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改在南京市办理税务登记证,且能够实际增加南京市可用财力的,在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
四、积极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积极创造公平税收环境,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凡未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一视同仁。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咨询业、信息业、软件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非公有制企业兴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各类服务性非公有制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批发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劳动力、军队复转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吸纳军队复转人员达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双密集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等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的税费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非公有制企业因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管理环节改进的需要,从海外引进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短期项目合作,可获得市财政引智专项经费支持。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的,其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环节所收取的产权交易费,与国有企业相同。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获得上享有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或承包乡镇企业的,可以保留原方式供地。
六、不断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完善银企合作制度,不断扩大“融资项目推介”、“银企协作签约”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覆盖面。引导各商业银行在全年信贷增量计划中单独设立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增长额度,每年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增量应占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份额。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优化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以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市场摊位使用权、仓储货单、存单、原材料、出租车营运证等方式的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贷款及联保协议贷款、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法定代表人抵押贷款等各类新型贷款形式。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积极争取创办地区性股份制民营银行。
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工业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各类非公有制优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加速构建以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抓紧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的合作机制。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加速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重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高新技术品牌。支持非公有资本并购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教育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和合作等形式兴办演艺、娱乐、文艺中介、广告和影视制作发行等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或投资入股,同时按照贡献参与利润分配。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重组。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研究制定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股份制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兴办数量和办医类别不作限制,同时放宽其设置区域限制。
八、不断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按照《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实现人员、财务和机构“三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调整、规范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实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或发起设立各类行业协会。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进入现代市场中介领域,完善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大力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和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成信息、人才、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多元组合服务,提高吸纳创业的能力,扩大创业覆盖面。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完善孵化基地建设,提高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面向同业企业的公共技术研发、测试、推广和信息等服务中心。鼓励国有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优化人事人才服务。人事部门要在人才引进、需求规划、专家选拔、培养资助、职称评定、人事和诚信评价等项目上,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可免费享受海外技术项目、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推荐等信息。
长约3.8公里的巴川河,蜿蜒流过巴川镇主城区,把巴川镇建设成为山水园林城市,是政府届期工作目标,如果没有巴川河,或是没有一条洁净的巴川河,巴川镇将失去一半的美,甚至更多。现实中的巴川河的状况不容乐观:藏污纳垢,难见鱼虾踪迹;防洪能力较差,稍遇洪水就有部分城区被淹。市民就此反映强烈。市委副书记、市人大主任王云龙同志到我县视察时,曾严肃指出:巴川河必须治理,否则,将变成一条死河、臭河。巴川河的现状,现已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开始着手治理,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为了更彻底的治理巴川河,还巴川河靓丽的景观,经调查,我们认为,治理巴川河,必须防洪治污,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综合治理。为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防洪建议
巴川河防洪能力差,已让我们尝到苦头。今年6月23日的大雨,就使巴川镇南桥桥面过水,县实验小学操场及校门等被淹,洪水淹没时间达5个小时之久,给人们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不便。究其原因,除大雨因素(高滩河汇流地区27平方公里地区降雨量236毫米,超过89年“7.10”洪灾218毫米雨量)外,制约也是其重要原因:一是近年来高滩河豹边桥一带的西环路建设和龙都客运中心的建设,改变了地面高程,使原来泄洪能力大为减弱。二是豹边桥至周家河坝河道宽度太窄,如实验小学河段宽度有的仅5米,南桥过水断面仅为16.4平方米。周家河坝处新建河堤堡坎占了原河道近5米,导至水位增高。三是原有河岸太低,如南桥桥面高程仅为264.70米,实验小学操场,大门地面高程265.4米,这都低于94年防洪指挥部制定的防洪保证高程266米。防洪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上述情况,建议:
1、南桥改建时,应按防洪标准实施,路面高程不宜低于266.3米,其周边道路及实验小学地面应增高。
2、高滩河从西环路到周家河坝,河道要扩宽至8—10米。增加泄洪能力;南桥、实验小学地段要相应升高河堤,达到防洪标准。
3、在高滩河与巴川河汇合处,建一楔形套墙,改两河对撞汇流为楔形切入并流,避免因两河对撞汇流提高水位。
二、治污建议
如果说洪水对市民的影响从某种角度讲是短时的话,那么,巴川河的污染对人们的危害却是长期的。据了解,全年除洪水丰水期巴川河污染对人们危害稍缓外,其余大半年的枯水期巴川河对人们的危害是严重的,治理巴川河的严重污染,必须在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加强巴川河的管理上下功夫,在治本上花力气,做到治与管、治与建的有机结合,除现已实施的修堡坎、绿化、新房强制推行污水处理新装置,改造沼气池,定期清淘污水装置之外,建议:
1、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管理。
人们环保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巴川河治理的成败。要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的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巴川河、人人参与治理巴川河的良好氛围。同时,制定管理规章,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管理力度,“严管重罚”,制止污染巴川河的情况发生,组织市民定期清淘巴川河,打捞漂浮物,使巴川河的治理规范化、制度化。
2、适时置换巴川河水
巴川河道窄、流域短,自身净化能力差。要巴川河成为一条水清优美的城市风景线,还得在枯水期时补充清洁的水,置换原有污水。以前,西郭水库的水主要用于居民饮用水,使巴川河无水置换。随着第三水源的实施和自来水价逐步到位,可调整用水调度方案,利用西郭水库的水。在枯水期置换巴川河水。以前巴川镇自来水提水方案为,先用西郭水库的水,再用双寨水库之水,使西郭水库水位下降,甚至抽干。这样,双寨水库即使有水,也不能满足巴川镇每天大约1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双寨水库提水能力每天5000立方米)。建议自来水提水方案调整为先用双寨的水,限用西郭水库之水,不足则用琼江的水补足。即:双寨水库提水设备满负荷运转,每天抽取5000立方米,西郭水库的取水每天限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全年约180万立方米),不足则抽取琼江的水。
巴川河长约4公里,按水均深2米,河道均宽10米计算,在枯水期中(11月—次年4月),每半月置换一次巴川河水约需要8万立方米,共需96万立方米(加上自来水,全年提水量,全年约280万立方米)。西郭水库集雨面积7.95平方公里,正常库容560万立方米。巴川镇平均降雨每年1000毫米,除蒸发、渗透外,按50入西郭水库,水量应为400万立方米,仅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多年平均来水量282万立方米计算,用新提水调度方案也能利用西郭水库之水置换巴川河水。
当然,如果以后小北海水库工程建成后,也可用小北海水库之水置换巴川河水。
3、蓄水净水
在巴川河道中,保持一定水位,有助于净水,克服因水浅、水温高引起的藻类、细菌等繁殖出现臭味。建议在巴川河龙门堤等适当位置修建拦水闸坝,蓄水1.5—2米深。枯水期闭闸蓄水;洪水期开闸放低水位,腾空河道,利于排洪,同时,在巴川河中种植水生植物,放养鱼类,借助动植物的力量净水。
4、搞好绿化美化
【关键词】河道;施工,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我国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推动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在发展的同时,工业经济对河道的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同时自然灾害对河道的冲刷,也造成了河道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因此,不断提高河道施工技术,加强河道治理以及施工质量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在进行河道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河道施工的管理,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创新技术思路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找出具体的措施,才能够不断推进河道施工技术的改善,提高河道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
一、河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防涝能力低
在我国河道建设中,很多河道都是修一次管很长时间,这样导致河道总体防洪能力低。很多河道水利工程都遭受到不同程度损毁,整体防洪防灾能力比较差,一旦出现险情,就威胁到城市居民的人身安全。所以在河道施工与治理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地段进行不同的施工与治理。
(二)砂石开采管理不到位
河道治理不仅要加强施工技术的提高,而且要不断加强非法开采河道里面的砂石。因为河道中的砂石本来是可以对防洪有一定的效果,保持河势的稳定,也可以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过渡的开采就会影响到河道的安全,由于一些非法份子在利益的诱惑下,不管国家的法律法规,过渡开采砂石,严重影响了河道的安全运行。加强我国水利过程管理人员本身就比较少,使河道管理力不从心。
(三)河道堵塞严重
首先,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倾倒在河道中的现象非常严重,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河道的正常运行,而且,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紧张,很多单位或者个人挤占河道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如果出现连续的降水,就严重影响河道泄洪的能力,而且随着河道长期没有维护与修理,也导致了河床变浅,严重影响到河道的泄洪。
(四)河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
生态环境的治理在河道治理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开采砂石的情况越来越多,使原有的河床遭到了破坏,而且城市工业污水也相继流入河道,导致河道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要注重河道的生态环境建设,把生态文明与河道治理相互结合起来,达到工程质量与美化环境的双重效果。
二、加强河道施工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开挖土方
河道施工就必须要进行堤体填筑工程,这是河道施工过程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要先开采一定的土方,要按照施工技术和要求进行施工,而且要按照不同的地段进行不同的施工,而且在施工的过程中对混凝土的质量要进行仔细的研究和检验,比如含水量、压缩系数、天然容量等。同时,要根据地形和施工的性质,采取平面开挖还是立体开挖,这样能够为施工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在开挖的过程中对河道周围的杂物进行彻底的清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土方开挖的顺利进行,这是提高河道施工效率的前提。
(二)加强土方填筑技术
河道施工的过程还要加强土方的填筑工作,这是加强河道施工或者维修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进行填筑施工之前要铺设一层50cm的细石料层,而且数量和质量都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参数,每层填筑都要把上面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样,层层之间就能够紧密的结合。而且,在填筑的过程中要采取大面积填筑,这样就不会产生缝隙,能够保证良好的结构。在填筑的过程中,要维护整体建筑物的完整性,避免对其它部分造成损害,这也是河道施工过程中重要原则。而且对施工中的填料水分以及质量要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河道施工的要求。在填筑土方之前,要把河道的泄洪管道或者排污管道铺设好,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管道一般选择水泥管道与聚乙烯排水管,加设PE排水管道基础设施。在埋设河底管线时,五级以上航道,在规划河底标高2m以下处埋设河底管线,六级以下航道,河底管线埋设位置在河底标高1m以下位置。
(三)加强河道疏通
河道疏通技术在河道维修以及泄洪能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要认真对河道的深度进行探测,对浅滩部分要进行开挖,这样能够提高河道的泄洪和防洪能力。目前,在我国的河道疏通中有很多成熟的技术,如挖深疏通、爆破疏通等多种疏通方式。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疏通技术在河道疏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也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在疏通之前,要认真估算河道的水流速度以及过水能力,小于设计断面70%的河道深度被定为淤积河道,河道的淤积量必须在疏通前进行计算。加强河道的疏通主要是因为人为或者自然沉积使河道变小或变浅,影响河道正常功能的发挥,所以要加强河道的疏通,确保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在河道施工过程中,技术虽然比较重要,但是加强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在通航的河道建设过程中,更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做好检测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必要时,要通知航道管理部门参与河道的监督管理,这样既能保证施工质量的提高,也能够加强河道的管理。在加强施工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河道水土的监督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因为河道的水土流失也会对河道的治理与监管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要对水土流失的情况进行实时的监测,对情况及时的分析。
结语:
河道施工管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因此,在加强河道治理与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提高施工水平,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施工,不断加强施工过程在技术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标准的建设,使施工过程不断规范化、合理化以及标准化,而且加强河道的管理和建设可以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以及我国水利事业的进步,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同战.关于我国水利工程管理的思考[J].现代农业,2011(8).
[2]杨书峰.浅谈河道管理的方法改进[J].工程技术,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