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8:53:0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根据《向阳街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方案》的要求, 9月23日至26日,向阳街道班子全体成员在街道党工委书记易志斌的带领下,对我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从基层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工作措施、困难问题、建议意见等方面,听取了街道5个社区、3个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与村居“两委”班子、部分驻区单位负责人、“四员”巡查员、村民代表等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1、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在省、市、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召开后,向阳街道高度重视,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当务之急,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对向阳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制定下发了《向阳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表》,将禁烧秸秆、油烟净化、扬尘管控等具体工作任务分解到5个社区和3各村,明确了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夯实了工作责任。
2、建立巡查队伍,开展值班巡查。街道5个社区的巡查队伍由街区干部和“四员”组成,主要对辖区工地、小餐饮、烧烤店、露天焚烧等进行网格化巡查和管控。西林村、双塔村、刘家塘村的巡查队伍由村干部、小组长和聘用的大气污染防治专职巡查人员组成,每天的下午3点至凌晨2点对全村范围内焚烧秸秆、火粪行为进行巡查和管控。巡查工作开展至今,共劝阻、制止、扑灭焚烧纸钱48起,烧秸秆(火粪)26处,督促工地防尘网覆盖作业32次(起),督促餐饮店安装油烟净化装置46家。
3、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和农户签订禁烧秸秆、火粪责任书、流动宣传车、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小组长敲锣等宣传形式,确保每位村民知晓、了解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自觉做到不烧秸秆和火粪。同时,联合出口加工区学校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小手牵大手”活动,由学校给每位学生发放“小手拉大手,禁烧秸秆火粪,争做环保卫士”的倡议书带回家给父母共同签字。仅双塔、西林村就与村民签订禁止焚烧秸秆、火粪责任书716份,发放“小手牵大手”倡议书300多份,形成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一个班级带动一个村庄,一所学校带动一个街道的浓厚氛围。
4、联合执法部门,形成管罚合力。在巡查中发现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及时和公安执法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对焚烧秸秆、火粪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对确实生活困难的对象进行义务敲锣宣传15天的处罚。截至目前,共处罚2家违规焚烧秸秆行为,分别给予义务敲锣宣传10天和罚款500元的处罚。通过对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处罚问责,向阳街道刘家塘、双塔和西林3个村焚烧秸秆的情况得到了明显的好转,大多数村民认识到焚烧秸秆、火粪对大气质量的严重危害,逐步形成了不能烧,不敢烧的思想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
1、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村(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停留在制定防治方案,开展常规检查上,没有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当前最突出的环保问题和民生工程来抓,对防治工作研究不够,办法不多,措施不实。部分建筑施工单位、餐饮经营户、个体户等对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够,缺乏落实治理措施的主动性,存在等待观望、应付检查的现象。
2、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防治工作十分艰巨。各基层组织虽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由于大气污染源种类多、涉及面广,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千百年来农民形成的利用火粪、大粪作为有机肥的耕作方法难以一时完全转变,街道3个村属丘陵地带,农忙后产生的秸秆、田间地头的杂草,不像平原地带好收集、处理,且目前无任何处理设备,村民只能采取常用的焚烧方法处理,既能除草杀菌,又能转化为有机肥料,因此也增加了禁烧秸秆、火粪的管控难度。
3、联防联控效果不够明显,部门配合需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餐饮企业、粉料堆场、渣土运输等监管涉及多家职能部门,街道、村(居)虽有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缺乏处罚措施,治理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措施还不完善,对扬尘面源污染的治理主要采取人工现场检查的办法进行监督,日常检查跟不上,一些建筑工地施工、粉料堆场装卸和渣土运输过程中湿法作业、遮挡覆盖等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现象时有发生。
4、专项经费的缺乏制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期持久的开展。目前,向阳街道3个村除了村干部、小组长义务参加大气污染防治巡查外,还专门聘用了12名村民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专职巡查员,每人每月工资800—1000元不等,都从街道工作经费中拨付,长此以往必将给街道的经费开支造成一定经济压力。5个社区的巡查队伍由社区干部和“四员”组成,节假期和晚间都是义务巡查,不适当发放加班补贴,这种义务巡查难于长期持续的开展。
三、意见和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感。街道、村(居)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秉着对环境质量、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强化措施方法,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整治力度。全力推进餐饮油烟净化器安装和加强工地、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围挡、湿法作业、车辆出入冲洗等施工要求,加大建筑物拆除、砂石场、煤场等降尘措施的日常检查力度,加强渣土车、物料运输车辆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着力降低城区扬尘污染。
关键词:大气污染;治理形式;问题对策
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的速度十分迅速,工业发展的现状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的作用就是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持续稳定的增长,而消极的作用则表现在对环境方面,特别是对大气造成了较大的污染。所以我国在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的时候,其防治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开始越来越多,但是分析目前在大气防治工作当中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能够有效的促进我国大气污染的治理,这对于大气污染的治理进行不断的深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大气污染治理的形势和问题分析
在当前环境下,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存在有一些特别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是资金方面存在不足情况、能源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情况和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首先是资金不足的情况。大气的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所以它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投入,以此来作为防治的根本保证依据。而当前环境下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表现出的问题就是投入资金的明显不足。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就是没有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相关规范制度加以构建,它会导致这项工作无据可依。另外,在进行环境保护的时候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也无法使其购置这项工作的相关设备和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的作用产生了弱化;
其次,从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性来看。当前环境下我国工业的能源消费结构所表现的不合理的问题和发达国家比起来,因为能源利用率方面不足我国的平均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对于煤炭消费方面存在有极度浪费的情况,因为煤炭消费的不合理情况较为严重,使得煤炭消费量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这样会导致大气污染程度进一步加大,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产生一定的困难和影响。
再者,就是经管管理力度不足。为了保证大气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强化,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现在情况下,我国大气防治工作却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就是监督管理手段十分单一,相关技术无法做到与时俱进,没有形成有效的监测实例,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在处理的时候也会表现出一定的薄弱情况,对于相关的决策也无法做到规范性和科学性的处理。
二、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分析
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其发源地主要是工业生产。基于此,为了有效地做好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必须要做好对于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做到较好的节能减排,合理的对煤炭的工业的所需品的排放量进行控制,才能较好地实现这一工作。在这种背景之下,需要做好清洁的相关工作增强清洁工人的环保意识,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作业条件,除清洁生产的工作效益。
(一)从主观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
要在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当中,投入较为充足的资金进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购置充足的,能够满足相关防治工作的设施和设备,满足上述条件之后进行相关的资金投入,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投入资金支持,保证大机房这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还需要重点对工业污染进行防治,需要做好工业污染的重点防治工作,尽量能够做到节能减排合理的对于煤炭等工业所需品的排放量进行控制。与此同时进行相关清洁的管理工作,强化清洁工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有效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并且进一步的发挥出清洁生产工作的模式做。不断地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能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的质量。所以需要针对城市的现状和特点,有效开展区域性的污染防治工作,并且不断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指标进行规范,制定相关的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保证大型企业的排放量实现最大的限度的降低。在此基础之上,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面的建设工作,要保证我国大气环境的质量。
(二)从客观方面做好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
从客观方面来讲,需要不断地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到有据可依的支持。在当前环境之下,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力度方面还不够充足。所以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大气污染的防治监督检查工作,要全方面的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得相关管理人员能够从整体上认识到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的重要性,并且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大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当中。对于全过程进行相关的控制,做好对大气污染的检测,这样能够使区域的大气环境的总量得以有效的平衡。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简单针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形式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探究,并且提到了一些策略和建议。笔者认为,对于现如今的大气污染情况该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进行解决,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为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要求,我局主要承担乡镇餐饮业油烟净化设备安装和燃煤散烧管控,为切实履行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县食药监局结合我县餐饮业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全县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明显。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了由局长陈玉星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材料信息、法律保障、技术验收四个小组,分别由班子领导兼任小组组长;实行局分管领导包所、乡所所长包街道、执法人员包店的网格化责任监管体系;抽调局李渌君局长和杜钧成立督查小组,对全县各乡镇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落实乡镇所治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同奖同罚。
(二)摸底排查,建立清单。
建立监管台账,消除安全隐患。结合全县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我局开展了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的主体大普查工作,按照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查”的原则,对全县餐饮环节大气污染防治存在问题进行排查与监管,及时存在问题。对全县餐饮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起乡镇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经营户档案,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租赁宣传车,对餐饮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集中宣传,并沿主要街道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餐饮经营户告知书》,扩大影响力。截止目前,我局共出动宣传车64台次,悬挂宣传条200余幅,发放《餐饮经营户告知书》3500余份。
(四)定期通报,强化追究。
工作开展情况实行日报制度,每周一、三、五晚上7点定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乡镇(办事处)食药所负责人工作汇报,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进行通报,并对工作进展慢的乡镇(办事处)食药所、稽查中队通报批评,结果纳入县局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五)集中整治,提升改造。
按照“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原则,通过强化监管、集中整治,对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户,一方面正常营业,另一方面对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前提条件,在办证前操作间及油烟净化装置按照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对无证经营户下达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三日内完善手续及油烟净化装置安装,三日内仍未安装的下达停业整顿通知,7日仍达不到餐饮业标准的坚决给予取缔。
截止目前,共下达责令整改2100余份,停业整顿992户,全县已完成餐饮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存在问题
1、部分乡镇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时间长清洗不及时,没有清洗记录。
2、部分乡镇小餐饮户经营性小煤炉仍存在暗自使用现象。
关键词:大气污染;煤炭污染;尾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排放到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质超过了大气的自净能力,从而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的现象。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PM2.5,PM10,NO2,SO2,产生这些污染物的主要因素是燃煤为主的资源结构带来的危害。近些年来,郑州市政府逐渐的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重视,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市民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加,政府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制约,郑州市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任务依旧相当严峻。
1 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分析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郑州市2014年-2016年PM2.5,PM10,NO2,SO2的变化来分析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
从表中可以看出四类污染物质的变化具有相同的规律,在11月-3月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数值都是一年中最高的,说明一年中11月-3月污染最为严重,接下来我们以污染最为严重的1月份进行分析,2016年1月PM2.5指数相比2.14年1月PM2.5指数增加了27.86%,PM10指数增加了24.47%,NO2含量增加了10.93%。SO2含量下降了41.67%,从数据上可以发现在集中供暖的月份,煤炭使用量巨大,郑州市在冬季的大气污染比较严重。但是从整体数据上,2014年全年郑州市达到优良的天数为144天,达标率44.7%,2016年全年郑州市到达优良的天数为191天,达标率52.3%,这表明郑州市在大气污染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应付由于城市供暖带来的燃煤量大增二导致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到大气中的治理力度不明显,使得郑州市整个冬季的空气质量很差
2 郑州市大气污染源及影响因素
(1)地理因素和气象条件的影响
郑州市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全年比较干燥,容易出现逆温天气,在正常情况下,温度随着高度的升高而降低,此时便会形成自下向上的风,使得大气污染物可以飘散到空中,借助高空风力作用完成自净化,一旦出现逆温天气,就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出现温度随着高度的升高而升高,大气层结稳定使得污染气体很难扩散,堆积在城市的上空达到一定浓度便形成了雾霾天。加上郑州市是个人口密度十分大的城市,城市建筑物密度大,不利于城市风的流动,更加堵塞了污染气体的扩散,加剧大气污染。
(2)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带来的影响
郑州市的能源主要是以煤为主的化石燃料,占整个能源消耗量的73%,2011年-2016年郑州市每年的煤炭消耗量均在3000万吨以上,与此相比整个北京市的燃煤量在200万吨左右,可见郑州市对煤炭使用依赖之大。在郑州市的每年燃烧的煤炭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
为了自身利益使用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劣质煤,导致更多的废气排入到大气中,给大气环境造成危害。煤炭中含有众多的碳氢化合物、硫化物、氮氧化物,这些物质大多数是有毒有害的气体,所以倡导能源结构的转换,以新能源代替化石能源可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3)汽车尾气带来的影响
随着郑州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也快速的增加起来,截止到2016年郑州市汽车保有量达到268万辆,其汽车保有量在我国排第八位。汽车尾气张含有上百种不同的化合物,其中的污染物有固体悬浮微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及硫氧化合物等。在燃料不能与氧气充分接触是,燃烧不完全,汽车尾气中必然会含有大量的碳氢化合物和粉尘微粒,对空气造成了巨大的污染。
3 应对措施
(1)加强对空气污染的治理
政府应该积极倡导使用新能源,倡导各工业企业的能源转型,对新能源产业增加扶持力度,加大煤质量的控制,控制汽油的质量,淘汰劣质煤和不合格的汽油,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严查排放不达标的黄标车,老旧车,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此外政府还应做好城市的规划工作,摒弃摊大饼的布局模式,限制工业企业在居民区聚集的中心地带的发展,将重污染企业搬离至人口密度较少的城市郊区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同时要抓好现有企业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工业园区的优化升级。
(2)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为应对现在严峻的空气质量问题,必须强化相应的法律法规,抓紧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发起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对主要的污染企业进行时时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排放标准排放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与整顿来警戒其他企业,并对努力发展新能源,无污染的企业予以表彰。此外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全市企业和公民对空气污染严重性的认识。
(3)提高公民的意识,人人注重环境保护
倡导公民少使用私家车,多乘坐公共交通,在日常生活中多使用清洁能源,除了对自身生活做到注重环保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监督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的执行力度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的危害大气质量,影响人们生活的生产过程,只有人人都注重空气的保护,才能重新的Q回我们的蓝天!
4 结语
郑州市作为一个新发展起来的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引起巨大的能源消耗,短时间内也根本无法完成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转向以新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会一直增加,尾气排放也会增加,这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我们在看到大气污染物增加的同时,也看到了政府、企业、人民对空气问题的重视,看见了要治理空气的决心,所以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时间郑州市的空气治理工作的效果会显著提高,让我们为了这个目标而一起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龚琳.陈瑜.浅析郑州市雾霾产生原因及整治措施
[2]王丽.郑州低空逆温特征及其对雾霾的影响分析
[3]赵铭.城市大气污染现状_原因及对策研究
[4]王多龙.大气污染原因分析及治理办法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精神,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治理扬尘、燃烧污染、机动车尾气、油烟等问题为重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努力建设洁净城区,美丽。
组织领导
调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邹犇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区城管局局长刘文舫同志、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同志、区环保局局长彭跃辉同志、区环卫局局长李文同志任副组长。经开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办),由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正科级督办员聂荣华同志、区环保局副局长刘佩良同志、区环卫局副局长赖庆龙同志、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季正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其中从环保、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抽调的同志长期驻点办公,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联防联控办设在区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内。
目标任务
2013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
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逐步将暂未验收的市政道路纳入环卫日常作业;继续实行石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推广空心砖块砌筑围墙,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杜绝带泥上路现象;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并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加强对未硬化社会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对未硬化的社会路口进行动态摸底并及时硬化;对的土堆进行覆盖、种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渣土的车辆要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继续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禁止外来渣土车辆进出该路段;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进一步加大油烟污染防治力度
重点整治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餐饮门店、单位食堂的油烟和燃煤污染;规范管理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取缔违法违规的餐饮经营门店。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喷涂废气的治理,重点实施三环以内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土灶清洁能源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焚烧污染整治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建立区街联动、街道为主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和奖惩机制,成立联防联控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确保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协助淘汰黄标车3004辆;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强香樟路与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环桔园立交桥、劳动东路树木岭段、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香樟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拥堵的疏导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分工
1.区联防联控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渣土扬尘、餐饮油烟、燃煤(柴)炉灶、机动车尾气、垃圾污染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巡查、督查、考核、讲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督查巡查通报和空气质量月报等。
2.经开区:严把项目引进关,不引进废气难以治理、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督促园区内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现有涉气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要求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
3.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和场内扬尘控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覆盖、种草等措施控制场内渣土的扬尘污染,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行为,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协调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特别是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7.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子站及全区各降尘点的检测、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气、粉尘及燃煤(柴)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区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执行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负责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尾气治理和标志发放;牵头开展监测子站核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的治理。
8.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整治、社区环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爱国卫生运动,控制扬尘、垃圾乱倾乱倒及社区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
9.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尾气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按要求淘汰管辖行业内的黄标车。
10.区工务局:负责重点工程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工地的围档、道路硬化、降尘、洗车及渣土处置措施,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进行全覆盖。
11.区环卫局:负责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开展渣土日常联合执法行动,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渣土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强化道路的日常保洁,特别对监测子站及降尘监测点周边的芙蓉路、劳动东路、万家丽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环路、井塘路的冲洗降尘,要视情况加密作业次数,确保降尘效果;管理好渣土禁运区,切实控制核心区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2.区园林局:对负责的园林工程项目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增加吸废降尘树(苗)木品种,强化对日常作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管辖区域的干净整洁,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渣土、垃圾丢弃到道路或水体内;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3.区市政局:负责对破损道路特别是渗黄泥道路进行及时修补;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4.区公安分局:协助万家丽路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开展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大气污染整治行动。
16.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协助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强监测子站周边5个交通拥堵点的交通疏导,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行为;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业的油烟、燃煤炉(灶)进行日常整治,重点开展三环线内餐饮行业的清洁能源改烧和规范整治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加大对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的查处力度,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18.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安全与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卸土场的管理,制止辖区内非法填土行为,减少渣土车辆进出和倾倒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辖区内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的硬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裸土进行覆盖或种草;督促社区(社区筹委会)加强对村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园做好场内硬化和日常洒水降尘;协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的禁烧工作,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及时跟踪,加强调度
当空气质量连续超标两天时,区联防联控办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持续超标。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落实责任,竭尽全力攻坚克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对各部门、街道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占其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计划、经济、财政、工商、规划、城建、园林、交通、地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建管、环卫、拆迁、供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大气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支持和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和城市燃气,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许可证件可的总量控制指标和国家及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第十二条各类污染物防治设施、监测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发挥其应有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排污设施的使用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根据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使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大气环境的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锅炉、窑炉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一类区标准,其他区域不得超过二类区标准。
第十七条在市区二环路范围内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姚家镇、党家庄镇、段店镇、华山镇、王舍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建燃用煤炭、重油和渣油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容量IO吨/时以下的锅炉,已经建成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限期淘汰;
(二)原有或者新建、更新容量10吨/时(含)以上燃用煤炭的锅炉,必须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
(三)禁止建筑工地的茶水炉、炊事灶燃用煤炭和木柴。
在市区二环路范围内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用散煤的民用炉灶。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内,应当规定燃用煤炭的硫份和灰份的指标,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购买硫份和灰份超过规定指标的煤炭。
第二十条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依法限期治理,鼓励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或者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
第二十一条集中配煤厂和型煤加工厂配制和加工的低硫份、低灰份的煤炭,其硫份、灰份及固硫率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某一集中配煤厂、煤炭加工厂的煤炭。
第二十二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供热锅炉;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加入集中供热,或者采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对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改用电、燃气或者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优惠,具体优惠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新建、更换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窑炉和容量1吨/时及以上的锅炉。
(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茶水炉、炊事灶及容量不足1吨/时的锅炉。
(三)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
第二十五条劳动部门培训锅炉、窑炉的操作人员时,应当有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内容。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锅炉除尘器收集的烟尘,应当以密闭、袋装或湿式等方式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七条经销烟气净化环保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销售。
第四章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单位和个人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国家和省确定并公布的污染重、耗能高、低效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工艺中连续无组织排放废气和粉尘的,应当采取封闭措施收集和处理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土法炼制砷、汞、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
第三十二条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区及其周围,不得生产橡胶、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区域内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在风景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两侧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区域内,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对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异味设置净化装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水泥厂;对已经建成水泥厂的粉尘污染,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石灰、石子、砖瓦的生产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城市市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已经建成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
第三十八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道路保洁应当防治扬尘污染,对本市中心城区的主要干道应当逐步实行机械清扫、洒水降尘。逐步建设可水冲式人行道。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占有绿地面积,采取措拖,减少市区地面,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第五章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驻济部队车辆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第四十三条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并逐步采用燃气、优质燃料油和其他高清洁能源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确保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十四条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四十六条生产、进口、销售的车用汽油,必须符合国家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新建燃煤、重油、渣油供热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防治废气、恶臭、尘污染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二)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关键词:慈溪 酸雨 现状 措施
中图分类号:X5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4(a)-0132-03
慈溪位于杭州湾喇叭口南岸,是一个位于经济金三角地带的新兴城市。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及车辆的急剧增多,大气污染中酸雨已逐渐成为当今大气污染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人们对酸雨的危害认识也随之加深。为了了解及更好地控制酸雨污染,慈溪市区2003年布设了一个降水点位,现统计了2006―2015年的酸雨常规监测数据,分析慈溪市近十年来的酸雨污染现状及其变化情况,为今后提出酸雨治理方案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1 数据统计与分析
1.1 pH值方面分析
慈溪城区酸雨情况近10年总体来看,“十一五”期间酸雨率虽有下降趋势,但好转趋势并不非常明显,酸雨等级一直是Ⅳ级,5年里慈溪一直属于重酸雨区,而从pH值角度看,pH值呈起伏状态,也没有呈现下降趋势。酸雨状况在“十二五”期间呈好转趋势,特别是2015年,酸雨率明显下降,酸雨等级跳到了Ⅱ级状态,pH值也上升明显,慈溪终于跳出了重酸雨区的行列,具体数据等详见表1、图1。
1.2 从降水化学成份分析
该市降水的化学成份中,硫酸根、硝酸根占很大比例,而酸雨的强度、pH值的大小主要由降水中的硫酸根与硝酸根的浓度所决定,从图2看出硫酸根浓度、硝酸根浓度在“十一五”期间呈上下起伏状态,进入“十二五”期间硫酸根浓度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而硝酸根起伏明显变小,趋于稳定状态。
该市酸雨的污染类型基本一直处于硫酸与硝酸混合型,且硫酸根影响占优势地位,特别在“十一五”期间,硫酸根浓度远远大于硝酸根浓度,两者比值较大。进入“十二五”期间,硫酸根与硝酸根浓度比值总体处于变小且趋于平衡状态,详表2、表3。
2 慈溪酸雨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酸雨的主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分析其主要来源于人类工业废气排放及机动车的尾气。
“十一五”期间原煤及燃料油为主要能源,二氧化硫排放量比较大,二氧化氮排放量从2009年开始统计。据统计2006―2010年全市工业总用煤量分别约为90.42万 t、82.97万 t、92.56万 t、57.9万 t、53.6万 t,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达6 361.34 t、4 519.24 t、5 266.68 t、4 119.84 t、4 875.79 t,2009年开始统计的氮氧化物排放量达3 902.94 t,2010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达3 946.81 t。“十一五”期间用煤总量达377.45万 t,二氧化硫总量达2 5142.89 t。较大的工业用煤量及相应巨大的二氧化硫气体排放量,使该市在“十一五”期间一直处于重酸雨区。详见图3、图4。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工业总用煤量分别约为40.67万 t、37.49万 t、29.81万t、29.40万 t、22.98万 t,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达4 929.59 t、4 700.79 t、4 350.23 t、4 273.88 t、4039.42 t,相应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达1 702.27 t、1 660.39t、1 557.46 t、1 731.09 t、 1 998.50 t。“十二五”期间用煤总量达160.35万t,二氧化硫总量达22 293.92 t。详见图3、图4。
由此看出,“十二五”期间比“十一五”期间用煤量大幅度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的也相应减少,该市的酸雨现状得到相应的好转。
另外,2006―2015年期间机动车辆成倍增加,致使城区车流量增加,据统计至2015年年底,慈溪机动车保有量超过50万辆,也成为了产生酸雨前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
3 酸雨治理措施与成效
该市“十一五”期间一直处于重酸雨区,“十二五”期间,该市以解决重点区域、行业的环境污染为工作重心,以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为重要抓手,主要措施如下。
3.1 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全面实施集污纳管、中水回用、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重点减排工程,落实总量控制制度管理,分批推进刷卡排污系统建设,全面实行A类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双重控制,有效控制全市主要污染源排放总量。
3.2 全面开展涉气重污染行业整治
“十二五”时期,开展橡胶再生利用、电镀、废塑料行业以及包括印染、造纸、化工、化纤、金属表面酸洗、有色金属熔炼等六大行业的整治。
3.3 做好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出台了《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及《慈溪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体系,成立大气重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工作。
建设了中心城区“禁燃区”,建成投用2家机动车尾气监测站,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现全市50余家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与监督管理体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行黄标车全域限行。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至2015年底,该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远远低于“十一五”期间总量,详见图4。在2013年时,该市终于从重酸雨区转为中酸雨区,并保持到2014年,2015年降水的pH值为5.07、酸雨率为48.5%,是2005年以来酸雨程度最轻,酸雨率最低,成为轻酸雨区,该市终于彻底摘掉了十多年来的重酸雨区“帽子”。
4 未来酸雨控制对策
(1)改变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针对该市的能源来源仍是煤炭的现状,持续加强能源管理,限值、淘汰煤耗高、污染重等的工业设备,积极开发替代燃煤的清洁能源,推进清洁能源的使用,从而控制酸雨前体物的排放量总量得到控制。
(2)持续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3)继续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加强尾气检测机构管理,严格环保标志发放,配合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执法体系。
(4)建立健全大气环境应急响应制度,根据宁波监测中心环境空气预报系统建设进程,联合气象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工作,继续实行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提高空气质量预测能力,适时启动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
参考文献
一、工作目标
2015年5月底前,县城建成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宾馆、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全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步骤
1、调查阶段(2014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业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业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组织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3、验收阶段(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务要求
(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
1、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3、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4、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5、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责令停业。
6、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依法实施取缔。
7、禁止在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8、依法整治或取缔产生油烟污染的户外占道经营餐饮摊点。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9、餐饮业单位全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10、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治标准
11、所有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与本单位排烟量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的油烟需通过烟气排放管道达标排放,营业期间必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12、在餐饮业单位建筑物内有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油烟需通过预设管道的排放,无预设专用烟气排放管道的,需按标准安装专用烟气排放通道。油烟净化器、风机及专用烟气排放通道的安装使用需对周边居民无影响,并对城市景观环境无影响。
13、所有餐营业单位油烟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必须建立清洁保养台账,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四、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加强新、改、扩建的餐饮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负责对已办理环评手续或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油烟污染防治未达到要求的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责令停止排污,并予以处罚。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无照餐饮摊点的监督管理。对油烟污染严重的室外无照餐饮摊点和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依法予以取缔。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管职能,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