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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探讨延续性护理干预对糖尿病患者居家胰岛素治疗安全性的影响。方法:将2011年5月~2012年5月我科出院的78例2型糖尿病患者随机等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对照组只在住院期间给予出院护理指导,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出院后给予延续性护理干预。结果:观察组患者的胰岛素注射依从性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的低血糖及局部皮肤病变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的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糖化血红蛋白也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延续护理干预使患者能提高自我注射胰岛素的正确率,提高胰岛素治疗的安全性和患者的遵医行为,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关键词 延续护理干预;糖尿病;胰岛素;依从性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9.080
糖尿病是一组由于胰岛素分泌缺陷及(或)其生物学作用障碍引起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1],其患病率正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而迅速增加。据调查显示,我国20岁以上糖尿病患病率已达9.7%[2]。糖尿病患者需要进行严格的血糖控制,胰岛素治疗是实现良好血糖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接受并自我注射胰岛素的糖尿病患者也越来越多,患者单纯依靠住院期间的治疗和护理,是很难达到长期控制血糖及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因此很多糖尿病患者都接受院外治疗,注射胰岛素的患者也根据医师的医嘱自行在家注射。但是,患者及家属并不是医务专业人员,对胰岛素治疗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因此,患者能否做到胰岛素的安全注射关系到患者治疗的安全及血糖的稳定。为了提高糖尿病患者居家胰岛素治疗的安全性,我院对出院后的糖尿病患者实施了延续性护理干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临床资料
选取2011年5月~2012年5月我院内分泌科出院的2型糖尿病患者78例为研究对象,男42例,女36例。年龄35~74岁,年龄(54.30±5.20)岁。文化程度均初中及以上文化。纳入标准:(1)符合2型糖尿病的诊断及使用胰岛素治疗指征。(2)住院时开始注射胰岛素,出院时继续应用。(3)患者意识清楚,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可以配合调查工作,无合并有严重心、脑、肾等疾病,能自行完成胰岛素注射。将患者随机等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文化程度等方面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2方法
2.1对照组在住院期间按医嘱给予患者相关的药物治疗及常规的糖尿病专科健康教育指导,出院前接受胰岛素注射技术的学习培训,出院时给予活动、休息、饮食、服药、监测、复查等方面常规出院指导。建立患者护理档案,内容包括患者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诊断、地址、联系电话),应用胰岛素的剂型、剂量及注射工具,病情及血糖控制情况、糖化血红蛋白值、随访时间和科室及延续护理人员的电话等。
2.2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出院后给予延续性护理干预3个月,具体如下:
2.2.1胰岛素知识胰岛素以作用时间的长短和起效的快慢可分为速效(超短效)、短效、中效和长效胰岛素;从氨基酸序列的不同可分为动物胰岛素、人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还有预混胰岛素(短效制剂和中效制剂进行不同比例的混合),指导患者及家属掌握所用胰岛素的名称、剂型及其特点[3]。如果使用中效或长效或预混胰岛素,注射前一定要摇匀,才能达到其胰岛素的效果。
2.2.2注射时间嘱患者及家属根据胰岛素的作用快慢,按医嘱严格执行注射时间。短效胰岛素(如诺和灵R、优泌林R、甘舒霖R等)和预混胰岛素(如诺和灵30 R、50 R,优泌林70/30等)应在餐前30 min注射。超短效胰岛素(如诺和锐、优泌乐等)起效快、达峰早,可在餐时或餐后注射,此类胰岛素对于饮食不佳的患者,可等进食后根据进食量再决定注射胰岛素的量,避免胰岛素量过大,引起低血糖。虽然注射与进餐之间有时间要求,而实践中也允许有数分钟的差异,但进餐则只宜提前,不宜推后,以防发生低血糖。而中效胰岛素在睡前(21∶00~22∶00)注射,注射后不需进食。
2.2.3注射部位的选择与轮换胰岛素采用皮下注射法,常选上臂三角肌下缘、大腿中外侧、腹部(避开腹部正中线及脐周5 cm内)等。对于不同种类的胰岛素,建议选择不同部位注射,短效与超短效类宜选腹部或上臂,中长效宜选大腿中外侧,但注射后需要运动,不宜注射于四肢,避免运动加速胰岛素的吸收。在注射时,患者应该遵循3个原则:轮替、相对固定和回避原则,轮替原则是两个相邻注射点相隔一横指(2 cm),1个月内不要在同一部位注射;相对固定原则:如早、中、晚注射固定于上臂、腹部或大腿,采用今天注射左侧,明天注射右侧的方试进行轮换。采用轮替、相对固定原则进行注射,可避免因为反复连续在同一部位注射导致局部脂肪组织增生或萎缩,而影响胰岛素的吸收,达不到治疗效果。回避原则就是皮肤出现皮疹、硬结或感染时应回避,应在5 cm以外部位注射,以免影响药物的吸收。
2.2.4皮肤消毒以注射点为中心,用酒精棉球或棉签向外呈圆形擦拭,两圈之间不可有空隙,如捏皮注射,应消毒手指。但要注意一定要让酒精自然干后方可注射,防止注射时针尖将酒精带入皮下组织引起疼痛。注意无菌操作,操作前要洗手,打开的无菌棉签和消毒液在有效期内使用,以免造成污染,达不到消毒的目的,细菌从注射点侵入,造成局部感染[4]。不能使用含有碘的消毒剂,胰岛素中的氨基酸遇到碘会发生变形,影响胰岛素的剂量和效果。
2.2.5进针角度成人使用的注射针头长度5~6 mm,可呈直角刺入,如针头长度长于8 mm或在四肢及皮下组织较少时,可捏皮后呈45°角进针,以免胰岛素注射到肌肉加快吸收,缩短胰岛素的半衰期引起低血糖的发生。推药后在原位停留10 s以上方可拔针 ,以防药液外渗。
2.2.6针头一次性使用针头使用后,针尖就会受损,出现毛刺、倒钩等,重复使用会增加局部组织损伤,增加注射时的疼痛,导致皮下出血、感染、硬结,甚至针头折断;针头使用后针头内有胰岛素的结晶,导致针头堵塞[5];并且如果重用针头,针头留在胰岛素笔上,胰岛素直接与外界相通,造成空气或污染物进入到胰岛素内,导致胰岛素受污染。因此应指导患者为减少注射时的疼痛,避免皮肤感染、硬结及胰岛素受到污染,针头只能是一次性使用[6]。
2.2.7胰岛素的存放嘱患者正在使用中的胰岛素,不用放入冰箱内保存,在室温(<28 ℃)下能保存28 d(不超过保质期);而未开封的胰岛素必须放在冰箱冷藏室(4~8 ℃)内保存,建议放在冰箱门处,因此处温度相对稳定,忌放入冰冻室。避免过冷、过热、震荡或太阳直射,避免胰岛素蛋白变性,影响效果。如果刚从冰箱内取出的胰岛素,必须放在室温下30 min复温后使用,以免冷刺激造成注射部位疼痛。
2.2.8饮食与运动嘱患者出院后仍要坚持控制饮食,根据患者年龄、性别、饮食习惯、体重、职业等帮患者制定饮食处方,并指导患者掌握食物之间的换算。让患者及家属知道饮食治疗的重要性。告知患者适当的运动可减轻体重,提高胰岛素的敏感性,患者可根据自己的病情选择适宜的运动,如散步、慢跑、骑自行车、做体操、打太极等,忌做剧烈运动,运动时随身携带保健卡及糖果、饼干等食物,以防低血糖的发生。
2.2.9自我监测督导指导患者正确定期监测血糖并记录,如血糖波动过大,立即告知随访护理人员,护理人员立即为患者找原因及对策。3个月左右到医院检测糖化血红蛋白,以了解近3个月的血糖控制情况。
2.2.10不良反应的处理低血糖是胰岛素治疗最严重的不良反应,是由于胰岛素注射后未能及时进餐;注射胰岛素后在等餐时间内加大运动量;进食量不够;胰岛素注射到肌肉,加快胰岛素的吸收等引起。低血糖最早出现的症状有:心悸、手抖、出冷汗、饥饿感、面色苍白、四肢冰冷、麻木、无力等,严重者可出现头痛、头晕,意识障碍,甚至昏迷[7]。所以要指导患者及家属掌握低血糖反应的判断和应对,如胰岛素注射后应按时进餐,进餐量一定要足够,注意监测血糖、不做剧烈运动,外出活动时最好有亲人陪伴,必需随身携带糖果等食物,一旦出现低血糖早期症状马上进食糖水、含糖饮料、饼干等,重者昏迷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进行抢救,以防低血糖造成的危害。如注射部位出现红肿疼痛、硬结、表皮凹陷等,指导患者用土豆切薄片外敷或热敷等[8],并强调轮换注射部位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强调针头的一次性使用,强调皮肤消毒的注意事项等。如出现注射部位感染,及时到医院处理。
2.2.11延续护理周期(1)每周进行1次电话跟踪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及遵医行为,发现问题立即给予纠正、指导。每次电话随访后做好记录。(2)每月开展1次糖尿病相关知识健康讲座,并解决电话追踪随访发现的问题。3个月后进行糖化血红蛋白的监测,查看最近3个月的血糖控制情况。
2.3效果评价两组患者出院3个月后回医院复诊:(1)采用问答卷调查对两组患者胰岛素注射依从性进行比较。问卷内容有:是否掌握自己使用胰岛素的剂型及注射时间、注射前是否洗手、皮肤消毒是否正确、是否正确选择或轮换注射部位、注射胰岛素后是否能按时进餐、是否出现低血糖及局部皮肤病变等。(2)对两组患者的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进行测定及比较。
2.4统计学处理采用PEMS 3.1统计学软件,计量资料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的t或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两独立样本的χ2或χ2c检验。检验水准α=0.05。
3结果
3.1两组患者注射依从性比较(表1)
3.2两组患者空腹及餐后2 h血糖和糖化血红蛋白比较(表2)
4讨论
许多糖尿病患者经口服药及饮食控制的效果较差,均需通过注射胰岛素来控制血糖,注射胰岛素成为其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患者出院后由于对糖尿病相关知识认知不足(单靠在住院期间接受的健康宣教是有限的)、无菌观念差、经济负担重等原因,造成患者自我注射胰岛素操作不规范:注射及进餐时间不正确,注射部位不轮换、消毒方法不正确,使用过期的消毒液及棉签,进针方法不正确,针头重复使用等,导致注射疼痛、局部皮肤红肿、感染、硬结、皮下脂肪萎缩、低血糖等不良反应。并且部分患者心存侥幸、轻信广告或偏方等,不坚持饮食、运动治疗或中断药物治疗,造成血糖控制不理想,长久会加快并发症的发生。而延续性护理为出院后的糖尿病患者提供不间断的护理,使患者得到连续性和完整性的健康教育,可以巩固和提高患者对糖尿病相关知识的认识,提高无菌观念,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患者的存在问题,使患者能正确自我注射胰岛素,提高胰岛素治疗的依从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本研究结果显示,采用延续性护理干预3个月后,观察组患者的胰岛素注射依从性高于对照组相关并发症发生情况低于对照组,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均低于对照组(P<0.05)。
总之,通过延续性护理干预,提高了患者胰岛素注射的依从性,在控制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糖化血红蛋白及胰岛素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并且电话随访方式简单、经济、容易执行且及时有效。每月的健康讲座,能解决电话随访不能解决的问题,并能为患者们提供一个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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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护理发展不均衡,管理制度不规范:我国大陆地区的居家护理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地市都处于对居家护理的探索状态,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家庭护理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目前大陆地区开展的居家护理服务主要有2种方式:①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护士为患者提供一般常见病的居家护理服务;②通过医院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的护理服务,包括饮食、运动、药物及专科护理指导,但惠及人群有限,患者仍需定期到医院[2]。中国港台地区的居家护理服务受国外影响,发展较为完善。中国台湾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居家护理,目前已形成由政府、非营利机构、营利机构和社区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善的多元化服务体系[8]。中国台湾的居家护理是由专业的医师及居家护师构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医疗服务团队,为个体提供合适与阶段性的居家护理。服务对象包括出院后仍需继续照顾的患者,长期患病需居家医疗的患者,病情稳定能在家中进行医疗措施者。在中国香港,有庞大的社工、义务团体作为后盾,保证医院延伸(居家)护理工作的顺利运作[2]。医疗保险体系不完善:我国尚未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居家护理的费用没有纳入社会保险报销范畴。出院后医保支付比例比住院时低,特别是一些慢性病患者需要的护理项目没有被覆盖,使得患者选择居家护理的意向降低。且三级医院尚无居家护理的规范收费项目。居家护理人才缺乏:居家护理要求护士不仅要掌握相关的医疗护理保健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我国,居家护理主要由社区护士承担。面对迅速增长的居家护理需求,护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社区护理人员大多未受过专门的居家护理培训,普遍存在知识老化、能力欠缺的问题。社会对社区护士的不信任:长期以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使得大多数人对社区护士的护理服务持怀疑态度,从而影响社区家庭护理工作的开展。
2在我国发展居家护理的必要性
我国人口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的态势。与此同时,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四二一”模式已经非常普遍,独生子女婚后要同时照顾老人和孩子,负担很重,导致家庭护理功能下降。三级医院虽然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但由于病房床位紧张和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很多老年慢性疾病患者不能很好地享受到有效和有限的医疗资源。加之医疗报销制度的改革和有些家庭因经济困难对医院住院的费用难以支付,有些老年病、慢性病患者希望能在家庭中得到治疗和护理。因此实施老年患者居家护理,为其提供安全而熟悉的环境,更有助于老年患者的身心健康,减轻其经济负担和家庭压力[2]。
3在我国发展居家护理的建议
3.1加大政府对于居家护理的政策支持:在英国和日本,政府在居家护理服务发挥着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居家护理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得居家护理队伍得以壮大,居家护理模式渐趋完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开展长期护理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长期居家护理服务体系。表明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居家护理的发展。
3.2建立健全我国的居家护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可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形成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护理需求和社会问题。建立居家护理服务相关的规范和相关法律政策。包括居家护理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人员配备与管理、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执业监管等,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保障护士安全,保证居家护理服务顺利进行[9]。
3.3规范居家护理管理,健全制度:所有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后持证上岗,以保证居家护理的服务质量,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健全居家护理各项制度,如访视制度、入户安全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与患者或家属)、消毒制度、护理文件书写制度、查房制度、考核评价制度等[10]。
3.4成立由医院与社区共同组成的居家服务互助指导小组:从大中型公立医院选拔具有5年以上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营养师、康复师和护士及社区医生、护士组成居家护理服务团队,为出院患者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并由大医院医护人员对社区医护人员进行关键技术指导。大中型公立医院与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建居家护理的优势在于可为社区居民提供延续性、便捷性、实效性的护理服务。既有利于医护人员及时了解出院患者的身体状况,及时调整护理方案。也使居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专业的护理服务,既节省了时间,节约了医疗费用,也减轻了家属的负担。同时还可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提高病床周转率,帮助患者监测疾病相关指标,提高患者出院后对治疗护理的依从性,减少疾病的复发,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提供高品质服务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节约国家医疗资源[11]。
3.5重视对居家护理人才的培养:各级护理院校应借鉴国外经验,开设居家护理、老年护理学等必修课程,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居家护理人才。政府还应通过提高社区居家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减轻其工作压力等措施,吸引更多的护理学生选择社区居家护理。同时要加强对现有护理人员的培训,通过正规、系统的护理培训,使居家护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精湛的技术,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使其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家护理服务。
3.6合理调整居家护理收费价格:合理的居家护理收费是保证“居家护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可借鉴德国的经验,根据每天需要护理的时间来划分护理的等级标准,根据护理等级确定护理费用。同时,为充分调动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积极性,可适当提高居家护理的收费价格。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居家护理的合理经济补偿机制,拉开居家护理与医疗机构护理的自费承担比例,让更多老人接受居家护理[12]。
3.7对居家护理效果进行监督评价:可通过电话随访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由居家护理人员和患者实行互评机制,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居家护理报酬的支付考核范围,以提高居家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和服务水平。
3.8加大居家护理宣传,增强人们对居家护理的认识: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介绍居家护理的优势,提高人们对居家护理的认识,转变人们的传统健康观念,提高人们的防病、保健意识,从而促进居家护理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老年化;居家护理服务;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3-0134-02
1 居家护理服务的意义
居家护理服务是为家庭或者是个人提供的一种健康服务和社会服务。这种健康服务是综合性健康服务系统的一部分。护理人员会针对患者个人或者是家庭在其住所内提供健康服务。居家护理的目的是对家庭或者个人的健康起到促进作用,有效减少患者因疾病产生的后遗症并促进其康复。
目前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社会生活的节奏明显加快,“空巢家庭”也随之增多。这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带来了影响。家庭式养老的退化必然使得社会养老方式有所进步与加强才能维持社会制度的平衡。居家护理服务发展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2 现状
目前,我国居家护理服务在老年健康服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他发达地区相比,我国在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方面还有许多不足。
2.1 其他国家老年患者居家服务现状
2.1.1 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欧美、德国的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拥有了完整的服务内容、保险制度以及操作模式。但也有地域差异性。美国的居家护理是从最初的“家庭医疗保险”发展成为“家庭医疗补助和社区服务计划”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预防疾病等,并为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的服务与医疗救助。德国现老龄化严重程度在世界的排名上位居第二(第一名为日本),因此德国政府一直都对老年患者的居家护理服务和社区护理很重视,将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提高,将长期护理保险的收益水平与待遇也做了相应的提高,对进行家庭护理的自配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根据老年人的日常行为能力和需求社区医护人员会进行分类分配,提供给他们不同的符合他们自身情况的医疗以及护理服务。
2.1.2 澳大利亚的居家护理服务主要由医生、社会工作者和老年护理咨询服务机构联合进行。澳大利亚的居家护理服务体系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来讲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它可以为慢性疾病的老年人提供与医院一样的医疗服务。护理人员的要求也比较严格,提供居家护理的护士都是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护理专家,使老年患者在家就享受医院一样高专业的照护。
2.1.3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现已基本解决了老年人经济和医疗保障的问题,并就快速增长的老年群体的日常生活护理问题建立了以年金、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治为核心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并特别关注老年人的心理护理。并不断对医护人员的居家护理的专业性进行加强。
2.2 我国老年患者居家护理的现状
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在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方面是比较成熟的。台湾自1994年起就开始推行居家护理的政策,保证老年人能独立生活。因为台湾很早就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所以在老年护理方面经验丰富。比如其服务的对象包括出院后需要进行延续治疗的患者,并进行很多医疗专业服务项目,其医疗服务团队进行的居家护理都是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而在香港则具有巨大的社工和义工团体来进行居家护理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医疗康复及教育,有些医院还对患者进行出院后的延续治疗,增强老年人自我照顾能力。
我国大部分地区现阶段在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方面还处在初级阶段,需要不断继续发展,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趋完善。我国目前有两种居家护理模式:一种是社区服务中心,另一种是医院延续性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为患者提供一些常见的疾病护理,无法提供高专业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医院的延续护理服务主要以电话访问和家访的形式进行护理指导,涉及人群范围不大,还需要患者定期到医院进行专业的检查与治疗。目前我国医疗条件和医疗资源有限,致使可以提供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的资源也是比较缺乏的,因此我国老年患者的居家护理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 如何改善我国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的现状
针对老年患者的居家护理服务模式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外老年人居家护理服务的优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
3.1 加强医院延伸治疗护理。建立形成从医院到社区再到家庭的一体结构,将医疗资源进行整合不仅可减少公共支出还能满足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加强发挥三甲医院在老年患者居家护理中的作用,利用其优厚的医疗资源为出院后的老年患者提供专业的居家护理,并加强与社区机构的联系,为其提供居家护理的专业指导。
3.2 需进一步完善长期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制度,对缓解老龄化危机有重要的作用。在借鉴外国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完善的长期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府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政策平台鼓励商业保险推进长期保险计划。
3.3 加强培老年患者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政府应该培养老年患者居家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护理的服务质量。首先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丰富专业的医疗、护理知识和临床经验,其次要注重老年患者的心理辅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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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筹资政策;给付政策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急剧攀升;而伴随少子化、空巢化,家庭照护功能逐步弱化,迫切需要社会化的长期护理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社会保险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解决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的重要选择。2016年6月27日,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选择青岛等15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早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自2012年起,青岛、东营、潍坊、聊城、济南、南通、日照、长春等8地已相继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本文拟通过对8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8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比较
本文基于Girblit社会福利分析架构,从保障政策、筹资政策、给付政策、服务输送政策四个维度,对我国8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一)保障政策
1.参保对象《指导意见》指出,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在这一点上,各地与《指导意见》基本符合,少数地区稍有差异。如表1所示,东营、潍坊、聊城、日照、济南的参保对象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长春和青岛的参保对象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南通(市区)则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如表2所示,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与《指导意见》的要求基本符合,南通兼顾医疗护理、生活照护,重点向生活护理倾斜,并明确规定长期护理费用包括床位费、照护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费;东营、潍坊、聊城、日照、济南、青岛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但没有明确界定;长春以医疗护理费用为主,包括床位费(不含医疗机构)、护工劳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舒缓治疗费。
(二)筹资政策
1.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指出,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如表3所示,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划转;潍坊、聊城、日照、济南还从福彩公益金划转,而聊城、日照、济南、南通的政府也给予一定补助;仅南通要求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缴费30元。2.筹资标准在筹资标准上,如表3所示,除东营外,各市均明确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办法与筹资标准。聊城、日照、济南、南通采取定额筹资,其中聊城、日照、南通为每人每年100元,济南为每人每年115元。青岛、潍坊采取比例筹资,从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划转,如潍坊以“缴费基数的0.2%+个人账户记入比例0.1%”从职工医疗统筹基金划转。长春采取定额筹资与比例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采取比例筹资,按“个人账户0.2%+统筹基金0.3%”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划转(住院统筹医疗从统筹基金划拨0.5%);居民医疗照护保险基金采取定额筹资,按每人每年30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
(三)服务输送政策
1.服务项目如表4所示,各地将医疗专护和机构医疗护理作为重点发展的服务项目。除长春外,其他城市还提供居家医疗护理,青岛、日照还提供社区巡护。无论是医疗专护、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还是社区巡护,由于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基本仅限于医疗护理费用,因此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仍是基本医疗护理服务,不包括生活照料、康复保健等长期护理服务。2.服务供给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上,如表4所示,各地参考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模式,通过对服务机构定点资格认定,以定点机构的形式供给服务。同时各地明确规定了各类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类型。例如医疗专护由医疗机构提供,青岛、东营、聊城还限定只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才能提供医疗专护;对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医疗护理,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例如长春规定机构医疗护理必须由养老或护理机构提供,日照规定居家医疗护理既可以由医疗护理机构提供也可以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青岛规定村卫生室仅限承担社区巡护服务,而南通规定符合标准的企业可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四)给付政策
1.给付条件各地明确规定了给付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表5所示,各地长期照护保险给付对象主要是重度失能老人,多数地区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低于60分作为衡量标准,济南以评分小于等于50分、长春以评分小于等于40分作为衡量标准。另外长春还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意见(试行)》、体力状况评分标准(卡氏评分KPS)作为给付待遇的标准。除此之外,一些城市还限定必须卧床不起或预期卧床不起达一定时间才可申请给付待遇,如青岛、济南、南通规定卧床不起或预期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才可申请给付待遇。2.给付标准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标准,明确了具体的报销办法和比例。如表5所示,具体报销办法有三种,一是聊城、济南采取统一报销办法,护理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自负10%。二是青岛、长春采取“身份”区别给付的办法,青岛参保职工报销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80%,二档缴费报销40%(限社区巡护);长春参保职工报销90%,参保居民报销80%。三是东营、潍坊、日照、南通采取按服务机构类型报销的办法,东营在机构、居家报销95%,二级医院报销90%,三级医院报销85%。此外日照、南通还对部分服务项目有限额规定,日照规定社区巡护每人每月限额150元,南通规定居家照护每人每月限额1200元。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践的主要争议
(一)保障政策中的争议
1.参保对象: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除长春、青岛和南通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纳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外,其它地方仅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因此,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应覆盖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仍存在争议。实际上,无论是覆盖城镇职工还是城乡居民,目前我国仍将长期医疗保险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而不像德国、日本、韩国那样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这样的定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在保障范围、资金筹集、待遇给付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限制。2.保障范围:医疗护理还是生活照护?目前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均以重度失能人员为保障对象,在保障范围上还存在争议:医疗护理还是生活照护?目前仅南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兼顾了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重点向生活护理倾斜,其他城市仅将医疗护理纳入保障范围,诸如生活照料、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长期护理费用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而且各地对长期护理费用的界定也存在争议,仅长春、南通明确界定了长期护理费用。未来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应覆盖医疗护理还是生活照护,或者重点向哪一方面倾斜,长期护理费用该如何界定,这些都将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二)筹资政策中的争议
1.筹资渠道:医保基金划拨还是独立筹资?我国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均主要依托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少数城市还从福利彩票划拨和进行财政补贴,仅南通要求参保人缴费。主要依托医疗保险基金划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质属于基本医保基金,这决定了长期护理保险仍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短期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确实存在一定结余,依托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具有一定可行性。但从长期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医疗费用上涨,基本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越来越大,研究显示,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将在2017年普遍出现赤字。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迫切需要加快探索社会化、多渠道筹资。未来长期护理保险是继续坚持以基本医保基金为主体,通过财政补贴、慈善捐助等方式扩展筹资渠道,还是建立以财政专项补贴和个人缴费为基础的独立筹资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2.筹资标准:定额筹资还是比例筹资?当前我国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长期护理需求不同,因而基金筹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而筹资标准差异的背后更值得关注的是筹资标准的确定方式:采用定额筹资还是比例筹资?聊城、日照、济南、南通采取定额筹资,青岛、潍坊采取比例筹资,而长春采用了定额筹资与比例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一般而言,定额筹资的资金来源相对稳定,比例筹资有利于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能随着基本医保基金的变动适时调整。但无论是定额筹资还是比例筹资,在当前依托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为主的筹资渠道下,都可能面临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问题。
(三)服务输送政策中的争议
1.服务项目:居家社区导向还是机构医院导向?各地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布局的背后,存在价值理念之争:居家社区导向还是机构医院导向?各地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均包括医院医疗专护和机构医疗护理,除长春外,其他城市还提供居家医疗照护,青岛、日照还提供社区巡护服务。但实际上,各地长期护理服务项目仍然更加注重机构医疗护理和医院医疗专护的发展,忽视居家和社区护理的基础性作用,与我国近年来大力倡导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理念相悖。而且各地机构医院导向的服务项目,可能还会加重社会性入院问题,从而导致医疗保险资源和长期护理保险资源的浪费。2.服务供给:谁来提供服务?虽然各地规定医院、养老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提供相应的长期护理服务,但由于各地推行机构医院导向的服务项目,因而各地长期护理服务供给的主体仍是医院和养老护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中所起作用十分有限。未来,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是坚持医院与机构为主,还是通过整合居家社区资源,依托社区平台来供给,值得我们思考。除南通规定企业可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外,各地未对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做出明确规定。
(四)给付政策中的争议
1.给付条件:评判标准确定的争议?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了长期照护保险给付待遇的条件,但是采取何种评判标准仍存在争议。大多数城市将《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作为主要标准,仅长春还参考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意见(试行)》和体力状况评分标准(卡氏评分KPS)。在具体评分标准上也存在差异,如多数地区以评分低于60分作为给付条件,而济南和青岛分别以评分低于50和40分作为给付条件。此外,各地均未采取德国、日本、韩国那样的分级给付办法———将需求者分为若干个等级,按评判的需求等级给付保险待遇。2.给付标准:统一标准、“身份”区别还是按服务项目?当前各地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报销比例最高是潍坊的居家照护,达96%;报销比例最低是青岛二档缴费的社区巡护,仅40%。更为明显的是,各地给付标准确定方式的差异:采用统一标准、“身份”区别,还是按服务项目?聊城、济南采取统一给付标准,不同项目不同人群均采取统一的报销比例;青岛、长春采取“身份”区别给付的办法,根据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等各类“身份”及不同缴费档次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东营、潍坊、日照、南通则按服务项目给付,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采取不同的报销。此外,日照、南通还有限额规定,日照规定社区巡护每人每月限额150元,南通规定居家照护每人每月限额1200元。
三、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的思考
(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应首先确保其政策的公平性价值取向,即通过这一政策缓解居民高额长期护理费用负担,缩小贫富差距,化解长期护理后顾之忧。那么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有必要基于可持续发展视角,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做出判断。一是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各地长期护理保险仍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这样的定位既可能影响基金来源的可持续性,又限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医疗护理给付,忽视了生活照护需要。未来我国医疗和长期护理需求均会快速攀升,对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需逐步从医疗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减轻居民高额长期护理费用负担,化解长期护理后顾之忧。二是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与保障范围。目前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职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医疗照护费用,诸如生活照料、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长期护理费用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可见,当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范围还很小,保障能力十分有限,需要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和保障范围,最终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长期护理费用逐步纳入报销范围,提高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建立多渠道独立筹资机制
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缺乏独立的筹资机制,是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普遍问题。医疗保险属于短期支出项目,而长期护理保险属于长期支出项目,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形势下,需要探索多渠道的筹资机制,以保障制度本身的独立性。在制度设立初期,缺乏相应的资金来源,利用资金划转的方式来填充基金空白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随着制度的发展,应逐步从医疗保险体系中独立出来,建立相对独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多渠道筹资,需要明确各方筹资责任,特别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增强费用意识。相关研究表明,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偏重,社会保险缴费率偏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会对其造成较大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在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时不应再强调企业的缴费责任,而是以全民参保的形式,参保人员每年缴纳固定保险费,政府财政给予补贴,但需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承担比例。此外还可参考各地现行做法,通过福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措资金。
(三)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输送体系
要构建科学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服务体系与保障制度二者不可缺一。保障制度可以先行,但服务体系建设也要及时跟进,并通过需求评估机制促进服务能力与支付能力之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合理匹配,构建起高效便捷的服务输送体系。一是完善居家社区导向服务项目体系。基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理念,扭转目前各地机构医院导向服务项目布局,构建起以居家社区为导向的服务项目体系,发挥居家和社区护理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应推动新型社区护理机构的发展,如发展24小时的居家看护服务、日间照护中心、小规模多机能居家照护中心等,同时推进护理型养老院的小型化与社区化,充分发展机构的支撑作用。二是推动长期护理服务的多元供给。要逐步引导民营资本流向居家社区服务领域,弥补我国居家服务与社区服务的不足。除民营资本外,政府还应鼓励医院、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参与服务供给,鼓励社区发展“互助”团体,并对照顾家属提供专业培训、心理慰藉等,从而形成一个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志愿组织的多元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建立水平适度的补偿机制
一是完善需求评估机制,建立分级给付机制。目前各地长期护理保险实践采取不同的评估手段和认定标准,混乱的评估标准与认定等级不利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特别会影响待遇的给付。因此有必要加快发展评估手段,发展统一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认证标准。同时还要根据需求评估机制将长期护理需求科学划分为若干等级,实行不同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差别给付,设置不同等级服务给付类型和给付限额。二是按服务项目付费,合理确定补偿水平。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目标是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又鉴于长期护理服务涉及内容复杂,以服务项目为基础,以实际长期护理费用为支付标准,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更能体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性,也更具可操作性。同时还需明确费用控制手段,例如为每位认证者制定照护计划,按计划提供服务;逐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长期护理救助、商业长期保险的衔接政策,实现多层次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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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随着新医改的深入,高校医院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成必然选择,为高校社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医疗服务,是拓展医院业务,促进医院发展,更是高校医院的职责所在。其次,因为高校医院就近、方便及专业性,长期为高校老年教职工及社区老年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医患关系,方便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特别近些年国家重点针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极大地提高了高校医院医务人员的全科意识和综合服务能力。此外,高校医院隶属于高校管理,能同时得到卫生部门和高校政策、资金、人员等的各种支持,如高校强大的教学科研力量及设施,有的高校还设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健全的基层组织机构,如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学生会等,将为校医院管理、开展志愿者和社工工作、全科医护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因此,高校医院开展高校社区居家养老人群医疗服务优势可谓得天独厚。
二、高校居家养老人群医疗服务模式思考
采用多样化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形式,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社区医疗服务需求:①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高校医院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形式,特点是政府通过为居家养老居民购买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券、健康保险或居家护理险(如长期护理保险、临终护理险)等确保居家养老人群享有健康服务。我国尚不富裕,由政府全部承担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并不实际,但可通过发放政府购买的部分医疗项目免费服务券、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报销比例、提供专项补贴鼓励老年人购买健康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保险产品、针对弱势老年人开展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保障社区医疗服务等等,以体现尊重生命,人人享有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②按生活自理程度分类服务形式: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把居家养老老年人分为生活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3种人群,针对不同人群提供不同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特点是有限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各取所需。有研究提出对生活能够自理者主要开展健康教育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组织适宜的体育锻炼康复训练等活动,与居民订立契约式健康保健合同;半自理及不能自理老年人应开设家庭病床,定期上门巡诊,为照护者提供护理常识和技能培训,外出就医时提供上门接送等特殊服务。③按病症种类服务形式:根据老人所患病症种类,提供专项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特点是有很强的针对性,方便同类患者一起管理,提高效率,针对病症不同阶段的健康问题由医疗服务团队修订实施健康促进计划、健康目标、评价效果等。如美国有专门为社区老年痴呆症患者提供的特别护理服务。研究表明通过实施多因素干预措施可降低社区老人跌倒发生率,居家医疗服务可强化城镇高血压患者依从性,促进血压的有效控制,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多层次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①预防服务:老年人是疾病及突发事件的高发人群,重视预防,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内容有传染病预防(包括社区的一级病因预防、二级“五早预防”和三级预后康复预防)、非传染病预防(包括一级危险因素预防、二级早期疾病干预、三级防残预防)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如食物中毒、传染病爆发等)。应制定针对居家养老人群群体和个体的短期及长远预防服务计划,同时需结合考虑环境、季节、人员等诸多影响因素。②医疗服务:主要是对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控制,对危重病例的救治及转诊,高校医院应引入现代老年医学观念,开设老年科,提供个体化综合医疗服务,为社区居家养老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网络化管理,建立高校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建议开展家庭治疗、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可先由家属或老人到医院相关部门填表申请,经老年健康评估小组评估后,按等级收取医疗服务费用,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的支付项目范围,政府可参考等级给予相应补助。③康复服务:高校医院应设康复室,备有基本的康复训练器材,为各种慢性病老年病所致功能障碍者进行康复治疗,开设家庭康复病床,定期派康复工作者到患者家中进行康复咨询、治疗和转诊服务,进行医院、社区和家庭康复工作,由健康评估小组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康复计划。服务费用应列入医疗保险的支付项目范围。④保健服务:居家养老老人常患有多种不可治愈的慢性病,连续性日常保健至关重要。可设立家庭医生责任制,使老年人拥有相对固定的家庭保健医生,进行网络化管理,针对老人的体质状况及患病情况,提供个性化保健计划建议,并进行有计划的药物管理、心身管理和行为管理,为社区设施及家庭环境改造提参考意见,开展一些保健性质的服务项目,如养生保健、中医养生、足疗、心理辅导、健康锻炼等。⑤健康教育服务:针对居家养老人群开展有计划的、系统的健康教育服务。特别要开展老年性多发病、常见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制定针对群体和个体的短期及长远健康教育服务计划,建立专家-高校医院专业人员-家庭医生-居民等多级健康教育服务体系,统一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内容,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服务,设立健康教育效果评价体系,不断完善健康教育服务。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居家养老服务;护理保险制度;护理人才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3)04-0060-07
日韩两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在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不断弱化,而单纯的机构养老由于运行成本高等因素难以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多方面的养老需求的情况之下,日韩两国大力发展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日韩两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背景
日韩两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人口迅猛增加,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激增。目前,在两国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非常受欢迎。居家养老服务带有综合的养老服务功能,它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就餐、洗衣、医疗、保健、休闲、娱乐、学习等各种服务,同时对行动不便和有特殊需求的社区老年人开展上门服务。日韩两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背景呈现出相同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 养老护理服务趋长期化、多样化
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和人口发展的一般趋势。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进程最快、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1970年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12年版的《高龄社会白皮书》显示,截至2011年10月1日,日本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975万人,占总人口的23.3%①,继续居世界首位。根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的推测,2055年,日本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40.5%②。与此同时,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口数量也不断增加。根据2010年的调查,在日本接受护理的人当中,65岁及以上的人占96.6%,其中70%是老年女性。这与女性的寿命比男性寿命长有着密切的关系③。由于老年空巢家庭的增多和女性就业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家庭难以承受对老年人的养老护理负担。
韩国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人口转变的国家。2000年韩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韩国比日本晚3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则快于日本。2010年韩国65岁及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为11%,并且其高龄化不断加速。2005年,韩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率为1.4%,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1.3%;而到2050年其比率将增加到14.5%,超过世界平均水平9.4%①。与此同时,需要护理的老年人数量也不断增加。2003年患有老年痴呆、中风的长期患者大约有83万人,2010年增加到110万人,预计2020年将增加为158万人。70%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养老护理服务②。
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平均寿命也得到延长。日本是世界最大的长寿国。2007年,日本男性的平均寿命为79.19岁,女性的平均寿命为85.99岁,预计到2055年,男性的平均寿命为83.67岁,女性的平均寿命为90.34岁。随着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接受护理的时间也在延长。据厚生科学审议会的报告,日本男性接受护理的平均时间为9.22年,女性为12.77年,对老年人的护理逐渐成为10年以上的持久战。1970年韩国男性的平均寿命为58.7岁、女性为65.6岁,2009年已分别增加到77岁和83岁,超过了OECD的平均值③。
平均寿命的延长,尤其是85岁以上超老龄人口的增加,使得老年人需要护理的期限也不断延长,对以疗养为主的医疗服务、社会服务等的需求也将急剧增加。
2. 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功能的弱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化,家庭养老功能急剧弱化,而且机构养老发展不足,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女性就业者激增,使家庭的扶养功能进一步降低,使得一向依赖儿媳妇、女儿照顾老年人的传统逐渐动摇,对老年人的护理不得不求助于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与孩子同住的家庭减少,单身老年人及老年夫妇单独生活的家庭增加。并且失业率的激增也严重影响到年轻人的经济收入,贫困阶层增加。日本的失业人口数量从2008年10月的255万人增加到2009年9月的363万人,失业率达到了5.5%④。而社会护理机构的欠缺使许多老年患者在结束治疗后仍长期住在医院,导致老年医疗费剧增。日本政府为了有效利用有限的护理费用,尽量抑制资金投入相对大的设施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韩国家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比例不断下降。随着女性参与工作人数和工作机会的增加,她们越来越不能也不愿意在家庭中充当业余老年护工这一传统角色。机构养老设施,一方面存在数量有限、服务跟不上等问题,另一方面,每月150~250万韩元的高额费用,普通的公司职员很难承担。国家对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未能及时摆脱陈旧简陋的局面。养老院和养老床位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3. 社会保障制度上的欠缺
人口结构高龄化、长寿化导致医疗费用的高涨。日本的医疗赤字由来已久,除了有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患病率高、治疗时间长等因素之外,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日本自1973年根据《老年福利法》开始推行老人医疗免费制度。政府推行该政策目的是让老年人在晚年得到良好的待遇,但却助长了老年人经常光顾医院、出现了医院的大部分床位被老年人占用的情况(60%以上为老人病床)[1]147。制度的设计偏重于医疗,而忽视预防、保健,出现了严重财政问题。许多老年人以入住医院代替入住养老院,带来了社会性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82年日本政府实施了《老人保健法》,提出了40岁保健、70岁医疗的原则。该保健法主要强调老人疾病的预防保健应从中年开始,并且规定凡年满40岁以上的国民都可免费享受疾病的预防诊断、检查、保健治疗等体检服务,使疾病早发现、早治疗。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则以医疗为主,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之外,原则上享受免费医疗,实现了医疗和保健的相对分割。但是,70岁以上老年人看病,无论实际花费多少,个人每次只交530日元,而且在一个月内如果缴纳过4次,之后无论看几次病都可以免费[1]147。仅此一项,国家就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用。
韩国在严峻的老龄化面前非常重视老龄立法工作。韩国1981年就颁布了《老年福利法》,1988年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并在1995年和1999年分别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险对象,实现了国民年金制。国民年金属于韩国基础层次的公共养老金。韩国相关法律规定18~60岁的韩国公民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体系。2005年制定了《老年社会基本法》,成为21世纪韩国应对老龄社会的一个根本大法。但是,韩国的医疗保险对老年人没有特殊的优惠措施。
老年人医药费用的不断上升也促使韩国政府实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09年,65岁以上老年人所使用的医药费占全体医药费的30.5%。而1999年这一比例仅为17.0%,10年间增长了13.5%①。韩国医疗费用的高涨很严重。而且公共医保包括医院提供的服务,却不包括长期护理机构的服务,因此韩国老人经常病愈后还要想方设法住在医院,由此所致的医疗费用的上涨问题日趋严重。
可以看出,日韩两国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养老功能和机构养老功能减弱的情况下,才积极推行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与公共机构养老相比,在保障资金相同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相对更高一些。居家养老对保持代际交换和代际互助,以及保持家庭稳定和谐与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护理保险支持下的日韩居家养老服务
日韩两国在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老年福利支出多、社会负担加重以及地区之间、各阶层之间经济情况存在差异等诸多不利因素的情况下,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发展,积极采取有关对策。两国分别在2000年4月和2008年7月实施了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以此建立和完善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
1. 日韩《护理保险制度》及居家养老服务
日本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以1997年《护理保险法》为基础的《护理保险制度》,这是在世界上首推的养老护理保险制度,成为养老、医疗、失业等传统保险制度之外的一项专门应对超老龄社会的一大举措。韩国借鉴日本的经验,于2007年4月通过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该法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韩国的养老模式将实现由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变。韩国成为继日本、新加坡之后,通过立法形式引进长期护理制度的第三个亚洲国家。
日本的护理保险是以市町村为主进行运作、全社会共同承担与互助的保险制度。“脱离医院,让老人回归社区,回归家庭”是这项保险的目的[2]。该制度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国民每年缴纳一定的保险金额就可以在65岁以后享受这项保险提供的服务,卧床不起无法自理或者患有痴呆的老年人可以在家接受护理。目前,以护理保险制度为支柱的居家养老支援中心等机构已经遍布日本全国各地,这意味着日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从机会均等向结果均等的过渡。日本《护理保险制度》实行10年来,惠及人群非常大,护理业市场迅速扩张。2000年,其市场规模大约为3.7万亿日元,2010年增加至7.5万亿日元②。接受护理保险服务的人也从2000年4月的149万人增加至2010年4月的403万人③,2012年已达到500万人,其中97%的受护理人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平均年龄82.5岁④。《护理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所需费用由税金和保险金两部分组成,各占一半。其中税金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等三级政府按比例支付,保险金由政府固定财政基金和个人从养老金或额外缴付的保险金支付⑤。使用者负担其护理服务总费用的10%,剩余部分由公费和保险费各负担50%。日本《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的服务按两个系列进行,一个是对居家老人的服务;另一个是对养老院老人的服务。居家服务指的是加入保险的老年人大部分时间可以住在自己家里接受各种服务。这一制度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减轻家庭负担,强化家庭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身体和精神上的服务。能够提高福利和医疗是日本护理保险的主要特征。
老年人需要《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的服务时,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服务。市町村接到被保险者申请后,派调查人员上门对其进行全国统一的护理认定调查。调查涉及直接生活护理、间接生活护理、问题行为、机能训练相关行为、医疗相关行为等5个领域的79个项目[3]。护理认定审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主治医生诊断意见判定护理等级。具体费用根据护理保险的规定,按护理程度的7个等级所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护理认定的标准全国统一,而且是客观执行。
韩国启动讨论护理保险之际,与2000年日本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时有着类似的社会背景。其实,韩国从1999年已经开始议论护理保险制度问题,此时韩国的老龄化比率为6.8%。而日本开始议论护理保险制度是老龄化比率已达到14%的1994年①。韩国是老龄化率相对低的时候已经开始议论护理保险制度的问题。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较短,老年福利制度尚未成熟,政府希望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来解决老年护理所需的资金,推进护理服务体系建设,这也是韩国在老龄化程度较低阶段强力推行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因。
韩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主要采用长期护理保险与国民医疗保险相捆绑的形式,即国民医疗保险的投保人自然是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按照法规,韩国的全体国民都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全体国民都能享受老人长期护理保险,但是未满65岁的人只有患有老年性疾病的时候才能得到护理服务。目的在于让更多人享受护理保险服务。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财政的来源主要包括保险金(60%)、国家和自治体(20%)、自负(20%)等。在养老护理保障制度上,韩国设立强制性公共养老保障计划,强调养老护理保险的社会属性和公平原则,建立社会安全网,以此缓解老年人的贫困问题。
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认定程序与日本相似。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由市町村掌管,而韩国的地方自治还未成熟,所以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被保险人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提出申请,具备社会福利师或者护理师资格证的公团人员对其需要护理的情况进行调查。当需要接受长期护理服务时,先向保险机构提出赔付申请,公团工作人员直接访问每户家庭,对身体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需要长期护理状态及需要何种护理进行认定,并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写出“调查结果报告书”。得到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认定后,最终选择权在于使用者本人或家庭成员。韩国不像日本那样完全依赖制度,而是优先考虑减轻家庭护理负担或支援居家养老。
韩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虽然实现了老年人护理从家庭向社会的转移,74.8%的人表示满意②,但一些低收入家庭仍难以负担个人所承担的金额。一些独居老人因身体原因很难自己去进行等级认定手续,容易错过接受护理的机会。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仍在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之中。
总之,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和韩国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是一种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分担老人养老护理重任的制度,在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覆盖面高,给付对象范围广,国家的财政负担相对较高;而韩国护理保险制度主要表现为参保对象扩大到全体国民,给付对象限定在65岁以上并且护理等级在中度以上的人。这与日本相比,国家财政负担和个人缴费水平相对较低。但是,韩国是后发展该制度,也具有一些优势。韩国通过吸收其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其教训,避免了养老金制度改革陷入泥沼的情况。
比起日本,韩国政府干预养老护理问题的力度更大。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是基层自治体的市町村来运营,而韩国首先是保健福利部为中心,中央政府强有力的影响之下,由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来运营。护理保险金额是根据“老人长期疗养委员会”的审议,并作为“总统令”而规定。韩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比日本晚30年,护理保险制度在护理问题还未成为社会问题时就已开始议论,具有很大的前瞻性,属于未雨绸缪。
2. 日韩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
日韩两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文化、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内容,其种类比较多。日韩又积极培养养老护理人才,保障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日本的护理给付分为预防给付和护理给付。护理服务的种类为居家养老服务和设施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种类多,比较细致。其服务种类大致有:上门护理(家庭服务员)、上门洗浴护理、上门帮助康复训练、日托护理、居家疗养指导、短期入住生活护理、痴呆老人生活护理以及福利用具的租借和住宅改建等13种服务。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日本非常重视发挥社区的作用。2006年,日本建立了“社区贴紧型服务”,即夜间应对型上门护理、痴呆症应对型日托护理、小规模多功能型居家护理等6种立足于社区的服务。主要打造“30分钟养老护理社区”,即在距离大概30分钟车程为半径的社区内,建设配备小型养老护理服务设施的新型服务社区,推行小规模多功能型自家养老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如果调查发现某个地区有许多的老年痴呆症患者,日本便在该地区建一个针对老年痴呆症的社区服务体系。
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不仅重视生活照顾,同时重视心理呵护。一些城市的“老龄福利课”为了排解老年人的寂寞,设立了“友爱访问员派遣制度”。友爱访问员一般都是社区内的志愿者,每人平均负责一位老年人,每周去老年人家里三次。而这些志愿访问员本人平均年龄往往超过了70岁,而受访者大都是80岁左右的老年人[4]。这种让健康老人与比自己年长的老人交流的方式,给他们带去心理上的安慰,也使高龄者的友爱访问员们体会到了自身的价值。日本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心理呵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日益严重的老年人“孤独死”现象。
日本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一方面扮演福利资金主要供给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扮演规制与监督者的角色。日本政府不断地修订各种有关居家养老的制度。2011年3月,内阁会议通过了日本前首相菅直人内阁面向2012年的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的《护理保险法》修改案①。主要是为了给居家老年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并抑制保险费的增加,各级政府全面启动24小时居家访问的新服务。该项服务的对象是需要重度护理的居家老人,服务内容有护士和护理员定期巡回访问、夜间紧急时的通报等。另外,按照旧的《护理保险法》规定,“引痰”和“外管营养摄取”属于医疗行为,只有医师和护士可以从事这个行为。但新修正的《护理保险法》指出只要护理员接受研修,就可以实施操作。
韩国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由于受传统孝道的影响,韩国人普遍不希望自己的父母在养老设施养老终身。为了鼓励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居家养老服务”,帮助家庭减轻养老负担,韩国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优惠税制政策。比如,抚养老人5年以上的三代同居家庭,减少财产继承税;对抚养65岁以上老年人的纳税者,减少其所得税。韩国政府又从2000年设立了日间护理机构、短期护理机构、家庭护理员派遣机构等,提供各种有利于居家养老的服务。
韩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法》的给付内容包括居家服务、设施服务和特别现金给付等三个部分。居家服务包括上门护理、上门看护、上门洗浴、昼夜护理、 短期护理、租赁福利用具等6种服务。设施服务包括老年人疗养设施和小规模形态之老年人疗养共同生活设施。特别现金给付包含着家庭疗养费、特例疗养费及疗养医院护理费。农村边远地区或没有疗养设施的地方,因设施极度欠缺和自然条件限制,不得不依靠亲友提供护理。按照护理保险制度,对这些群体实行现金给付,以鼓励承担家庭护理的人。这是与日本不同之处(日本的护理给付只限定现物给付),只是现金给付的金额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额度相比非常低。与日本不同的是,韩国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局限于洗衣、扫除、陪聊、信件等日常生活服务,缺少医疗护理方面的内容,其护理人员也缺乏专业性。
在韩国,对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主要机构有老年福利馆和社会福利馆。这种设施的一部分是由政府直接运营,但大部分是由基督教、佛教等宗教团体或民间的非盈利团体来营运,这些部门主要受政府的委托从事福利事业。
可以看出,日韩两国的养老制度非常重视家庭的作用,家庭成员的关爱和赡养是日韩居家养老的重要内容。从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水平来看,与韩国相比,日本给付的服务种类比较多、给付标准高,且给付对象范围广。在日本,病情严重的老年人也能得到相应的护理,主要针对失能、痴呆老年人及高龄老年人。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财政负担及个人缴费水平也相对较高。面对护理保险费用的持续增长,日本将制度转向预防重视型,这一改革不仅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起到了抑制护理费用增长的作用。日本护理预防的经验值得各国借鉴。
3. 日韩两国积极培养护理人才
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关键。日本政府为了确保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制定了严格的护理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制度,需先取得资格后才能上岗。日本从事老年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福利护理员,第二类称为访问护理员。福利护理员需要进行两年的正规学习,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上岗资格,他们一般在护理设施内就职,从事技术性较强的护理服务。“福利护理师”资格是1987年制定的《护理福利师及社会福利师法》中规定的国家资格,而获得该资格的条件较高。访问护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等3个级别,分别从事管理、护理、家政等工作。
日本社会护理人员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日本为了解决护理人员短缺问题,准备接受更多的外国人来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但是,让国外护理人员照顾老年人,在语言、文化、宗教、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非常不方便。但日本政府目前已与菲律宾、印尼等国家签订协议,将从这些国家引进一些护理人员,前提是要通过日文的“介护考试”,从实际情况看,其通过率非常低①。
韩国大力培养养老护理人员。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中规定,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是给不同福利设施分配不同人数和等级的护理人员。根据该标准,老人养老设施给每2.5名患者分配1名护理人员,共同生活家庭给每3名患者分配1名护理人员。经营老年福利设施的人有义务在老年福利设施内配置能够履行专业职能的养老护理师,为老年人的身体运动和家务活动提供服务。韩国的护理人员通过理论学习和实习最终得到认证书,认证书分为两个等级,持有一级认证书证明的护理人员可以给老人提供身体活动方面的服务,持有二级认证书证明的护理人员可以提供日常生活活动方面的服务。在考取护理人员证书方面,没有学历和年龄的限制。
韩国教育科学部,2014年开始在庆南信息大学、庆北专门大学、东亚人才大学、首尔女子护理大学、 永镇专门大学、忠北保健大学校等6所大学设立4年制护理系,以此积极促进高素质护理人才的培养②。
三、日韩居家养老服务的启示
日韩两国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在内容、形式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其服务趋于立体化、多元化。进入21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5]。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将占全国总人口的1/3,这是所有发达国家老龄人口的总和。另一个更加严峻的事实是,中国失能老年人口的规模将持续增长,2011年全国约有1695万,2030年则将达到3322万[6],妥善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成为中国目前面临的紧迫而严峻的课题。研究日韩两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对中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1)日韩两国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立了由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等多种养老模式构成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老年养老服务体系。
日韩两国又积极培育民间组织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并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政府部门发挥政策性主导作用,主要负责向生活困难的老人群体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承担起大部分的老年服务,加强养老服务的协调发展制度也使低收入阶层享受到应有的待遇,避免了机会不均等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政府,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投入不足和投入效率不高情况。从长远来看,在养老问题上完全依赖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行不通。借鉴日韩养老服务的经验,向市场和社会转移,推动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2)建立完善的养老护理保险制度是使居家养老服务得以顺利推行的关键。日韩两国居家养老服务的费用大部分由护理保险支付,这对需要相应服务的老年人形成了极大的支持。日韩两国规定所有国民都应该加入国民年金,采用相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待遇方面没有城乡和地区的差异。韩国主要参考日本的护理制度,并在老龄化程度还未严重时已经开始探讨养老护理保险制度,这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中国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还未建立与护理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开始进入老年,他们的养老问题更是当前迫切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有关养老护理的保险制度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国的老龄化程度将在5年后超过10%,这已经是韩国推行护理保险制度时的老龄化水平①。中国可以从日韩护理保险中吸取经验,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护理保险制度。
(3) 加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是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涉及到护理、医疗、预防、康复、心理及伦理等多学科内容,专业性较强。日韩两国的护理工作人员一般经过专业化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之后,才能从事护理服务工作。而中国目前严重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的护理人员,这已成为发展老年护理服务事业的一大瓶颈[7]。现有养老护理员大都是农民工或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而且文化水平低,持证上岗率也比较低,缺乏护理方面的专门知识,很难对老年人进行专业化服务。而且养老护理人员收入水平偏低、社会认可度不高、发展空间不大等原因,使得护理员跳槽频繁,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中国应借鉴日韩的经验,加强在岗职业培训,尽快实现老年护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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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and Hint of Elderly Caring Service in Japan and Korea
DING Ying-shun
(Japan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007)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全民社保;收入保障;服务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6;F840.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1.024
一、人口老龄化与社区居家养老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状况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底,全国总人口已达到13.7亿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亿人,占8.87%[1]。已远远超过联合国公布的老龄化社会标准[2],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
从老年人口抚养比[3]来看,2009年我国已达到11.6%,比1990年上升了3.3个百分点,这就意味着如今9个劳动人口要抚养1个老年人口。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从2010年开始,我国老年抚养比加速上升,20多年后将是3个劳动人口对应1个老年人口,40年后将是2个劳动人口对应1个老年人口[4]。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现代化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步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因此,在应对老龄化危机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老年人口规模庞大,老龄化发展迅速,劳动人口赡养负担沉重,以及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
(二)社区居家养老的使命与困境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传统养老方式在人口老龄化危机加剧的情况下困难重重。一方面,家庭结构的小型化、核心化,以及大批青壮年离乡进城的人口流动趋势,使得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逐渐衰弱。另一方面,机构养老发展滞后也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截止2009年底,我国养老机构的总床位数是266万张,平均每100位老人拥有1.5张的床位[5],这与发达国家每100位老人拥有5~7张的标准相比,是比较低的。在此背景下,以“星光计划”为开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它不仅承担着应付老龄化危机的重任,更肩负着实现健康老龄化的历史使命。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将西方“社区照顾”理念与我国老年人福利相融合的一种制度创新。它整合了社会和家庭的养老功能,即劳务养老由社会承担,精神生活养老由家庭承担,物质方面养老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6]。社区通过整合社区资源,联系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家庭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为社区内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系列养老服务。
随着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一些新的问题迅速涌现,其中资金和服务已成为制约该模式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首先,社区居家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全覆盖,许多独居、孤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来源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谈去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另外,社区资金来源有限(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的供给质量。其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滞后。目前服务项目偏重于日常生活护理和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设施较少,精神慰藉服务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7]。
二、全民社保体系的构建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
随着我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加快,全民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成型,这为需要依托广泛社会资源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一)社会保障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关系
社区居家养老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为宗旨。老年人的需求可概括为两个层次和三大板块,即物质层面的需求和精神层面的需求,经济保障(主要是收入保障)、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三大板块[8]。社区居家养老通过收入流、服务流和精神流的输出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在精神流方面,家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居家养老的地点和方式;在收入流和服务流方面,既有政府正式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家庭、市场、社会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作为坚强后盾,向全体公民提供的以应对年老、疾病、失业等各种社会风险,免除人们生活后顾之忧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通常包涵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政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强调风险分担与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侧重为某一类特殊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精神病人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制度。其中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是社区居家养老的收入保障计划,各种养老保险计划是大多数老年人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社区居家养老收入流的主体。老年人福利是服务流的一个主要源流,作为强制性实物转移计划的医疗保险则是服务流的另一个主要源流。因此,从收入保障和生活照顾两个方面来看,社会保障是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社会保障的产生是工业化背景下家庭保障功能衰退的结果,社会保障的发展又进一步削弱了家庭保障的功能。但社会保障毕竟难以取代传统的家庭保障,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而实际的保障功能却丧失殆尽。因而回归家庭,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此背景下,社会保障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的重要资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国家-单位保障制”到“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全面而深刻的制度变革[9],逐渐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二)全民社保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撑
作为一种长期项目,养老是一项对资源(资金和服务)依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想维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持续而有效的运行,稳定的资金保障和服务供给至关重要。而这些资源的获取,仅仅靠社区或志愿者的努力是难以为继的,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我国目前正致力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为社区居家养老的持续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制度保证和物质支撑。
在资金支持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经济生活来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省级统筹,覆盖范围扩至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能够跨省转移接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09年推行以来,全国已有838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大部分区县纳入国家试点,12个省份的298个县自费开展试点,已有3 500多万农村老年人领取待遇,2010年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亿人[10]。对于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11]。社会救助各项制度逐步完善,供养和补助标准持续提高,救助惠民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1 141.8万户2 347.7万城市居民,2 290.6万户4 759.3万农村低保对象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27.8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为165元,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00.8元,月人均补助为64元[10]。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落实,供养水平也随物价上涨而相应提高。临时救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部分农村人口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亦能得到政府给予的临时救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筑牢了城乡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的经济基础,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服务,享受医疗保健提供了可能。
老与病相生,医与养相连。我国日臻完善的医疗保健制度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了费用与服务上的双重支撑。首先,医疗保险水平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200元。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截止2010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超过4亿人[12],加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8.36亿人(参保率为96%),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已超过12亿人。其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帮助本没有能力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健。截至2009年底,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417.2万人次,全年累计支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35.3亿元;农村医疗救助共救助688.4万人次,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3 689.8万人次,全年累计支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58.6亿元[13]。最后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在新医改推进的过程中,医疗卫生服务下沉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国家计划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为农村基层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医学毕业生,同时做好1.5万名基层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力争到2012年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上,国家自新医改以来便加大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才、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进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设,这就为老年人在社区即可享有便捷和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创造了条件。
(三)社区居家养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全民社保只是一项制度,一种资源,对社区居家养老起必要的支撑作用,但它不能也不可能替代或囊括其他制度和资源,而需要同其他制度和资源一道共同支撑社区居家养老。而且全民社保本身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我国全民社保体系正处于构建阶段,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全民社保不是明确的责任主体,它只是社区居家养老所必需的一种资源。社区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主要的责任主体,其动员、组织、协调和利用资源,提供服务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民社保为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养老方式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收入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社会救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老年津贴的补助水平偏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功能有限。近年来,虽然城市低保对象的绝对收入在提高,但其相对收入(即救助金标准相对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不断下降[14]。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仅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1%①,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3.48%②,保障标准均较低。2005年至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虽已连续6年进行上调,但养老金的替代率却在持续下降,目前已降至50%以下[15]。这就意味着,退休人员的生活较退休前会有较大退步③。老年津贴制度虽已在多个省份试点推行,但无论是覆盖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并且受益对象多倾向于高龄老人,因而它对于支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照顾是远远不够的。
第二,制度衔接有问题。
全民社保是一个内容庞杂且碎片化的体系,并通过收入保障与服务支持两方面嵌入到社区居家养老的内容之中来提供支撑,因而各项制度间的整合衔接将是推动社区居家养老资源有效配置和发挥养老保障之最大功效的关键。目前,医疗救助通过对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在个人缴费方面进行补助,资助其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在促进城乡贫困老年人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有资格享有基本老年收入保障上起到联动作用。然而,制度间的有效衔接对相关配套设施提出了一定挑战,对各项保障制度在经办管理、结算方法、人员信息、就医信息、费用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共享与平台管理的要求。
第三,城乡社区发展不平衡。
其一,政策、法规明显向城镇社区倾斜。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就为城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而国家层面上的关于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的综合法规,至今仍然缺失。其二,城乡社保在资源配置和保障水平上的差距也会加剧城乡社区发展的不平衡。这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疾病预防、健康保健以及社区服务提供是农村基层卫生的薄弱环节,发展远滞后于城市社区。另外,城乡老年人在收入保障方面的差距也会影响到他们在社区享有的居家养老的服务水平。 第四,社区服务功能有限。
首先,在支撑整个社区服务正常运作的经费方面,存在经费来源单一和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其次,从服务设施上看,许多社区没有专门的社区托老中心,没有老年公寓;从服务内容上看,社区服务多集中于简单的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而涉及到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文化娱乐、老年人社会参与、法律维权、全面康复等更高层次的需要却缺乏相应的服务。再次,志愿者队伍发展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志愿者人数少,对志愿者缺乏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导致志愿者服务无法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
第五,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
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既包括健康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更包括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我国全民社保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老年人长期护理的内容,但老年人长期护理的需求却非常巨大。根据2011年全国老龄办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大约为3 30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0%。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 080万,占总体老年人口6.23%。到2015年,即“十二五”期末,我国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将达4 00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0万人,占总体老年人口的19.5%,失能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进一步提高[15]。不同于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对医疗保健的一般需求,这部分庞大的老年失能群体对长期性专业护理,如专业人士的上门护理,居家康复疗养,痴呆性老年人生活护理,提出了迫切需求。在全民社保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个与专业护理服务提供相关联的新险种“长期护理保险”呼之欲出。如何整合现有制度资源,实现对社区失能老人的有效照料,是社区居家养老面临的巨大挑战。
三、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可持续发展之路径
全民社保体系的建设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责任分担的理念建构
社区居家养老作为老年福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政府)、家庭(个人)、社会等多元的责任主体。因而养老保障责任在各主体间的合理分担是社区居家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动力。
政府作为社会福利事业的规划者,其责任应定位于宏观政策的制定、配套制度的支持及协调城乡社区的统筹发展上。政府应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其次,应继续完善全民社保体系的构建,做好收入保障与服务支持制度内部的有效衔接,适时探索建立新的护理保险制度,以共同配套支撑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还应坚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老年人在享有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差距。城镇社区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要遵循相同的制度理念,采用协调的制度标准,保证城乡社区服务软件和硬件的均衡投入,确保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的公平性。
家庭对于老年人来说,承载着他们毕生的经历与回忆,是个人情感的重要寄托。特别是在有着“养儿防老”传统文化观念的中国,家庭往往能给人们带来真切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就其在养老保障中的功能而言,家庭作为非正式照顾的主要形式,在老年人的情感交流、精神慰藉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社区作为联系政府、家庭与老人和各种社会资源的纽带,是社区居家养老的核心。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应凸显社区的主体责任。
(二)凸显社区的主体责任
西方学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对社区功能进行了定位。Litwak和Meyer基于适当的社会控制与社会目标的达成,认为正规组织与初级群体(非正式组织)这两种常见的社会形式需要沟通与结合,而维持二者的平衡需要一种沟通协调机制。社区基层组织无疑就在其中充当了倡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协调社区与正规组织间关系的重要角色。具体到老年福利领域,服务老年人的社区工作从强调潜能,激发主动性,鼓励社区参与,促进社会意识等方面,全面增强服务老年人的能力。可见,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社区的地位举足轻重。
第一要整合各种制度资源。
社区应抓住全民社保构建的有利契机,发挥其在落实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津贴以及基层卫生服务中的平台作用,真正做到从收入保障与服务提供两方面支撑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探索在社区建立以护理救助制度为兜底,以社会护理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护理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满足失能、半失能及高龄老年人就近的专业化照顾的需要。另外,社区还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让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广泛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的资金筹集、产业建设和监督管理中来。对于依靠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向所有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的,又与其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上门服务和护理。
第二要加强社区自身建设。
人员队伍与基础设施是社区功能发挥的重要保障。一方面,社区亟需打造一支技术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专业服务队伍。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具备信息化、人性化功能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的网络化信息平台、社区网络呼叫、电话求助等人性化服务系统。
第三要支持家庭养老功能。
“社区居家养老”的落脚点在“居家”,体现了对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视。社区可通过开展针对老年人家属的“一对一”的专业咨询、培训讲座、免费上门服务等公益项目,提高社区居家养老的质量和水平,使老年人在健康养老的过程中找到幸福感与归属感。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应抓住普惠型全民社保体系构建的机遇,充分利用制度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各种资源优势,在责任合理分担的基础上凸显社区的主体作用,最大程度地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最终实现我国的健康老龄化。
注释:
① 这一数据是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提供的“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227.75元/人/月”相关数据,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10》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 175元/人/年”计算而得。
② 这一数据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提供的“2009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4元/人/月”,以及《中国统计年鉴2010》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153元/人/年”计算而得。
③ 根据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在60%~70%之间,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低于50%,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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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l of Home-based Caring in Community for the Elderly
ZHANG Qi-lin1,ZHAO Qing2
(1.Research Centre for Social Security,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2.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
1现有老年护理模式
目前我国城市老年护理大致有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3种模式。
1.1居家护理
居家护理主要是在老年人的家里由专业的护理人员、亲人或者志愿者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和日常生活照料。居家护理的优点是符合我国老年人传统的生活习惯;缺点是起步晚,发展速度慢,覆盖的人群少,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不符合专业护理人员的护理习惯,居家护理缺少专业能力,医疗服务也无法得到保障。随着中国“4+2+1”家庭的逐渐增加,社会竞争激烈化程度的提高,子女的负担越来越重,独居老人增多,单一的家庭护理无法满足老年护理的需要。
1.2社区护理
社区护理是在居家护理的基础上,以老人所居住的社区为服务实施主体,向老年人提供专业护理和精神文化需要。社区护理是以健康为中心,以社区人群为对象,以促进和维护社区人群健康为目标。社区护理的优点是既尊重老年人的传统习惯,又能合理利用各方资源,符合老年人、政府、子女等方面的需要。缺点是社区老年护理医疗及护理专业人员缺少、服务素养不高;大部分针对孤寡老人养护,服务辐射面积小;老年护理资金缺乏,缺少老年人需要的场所、环境、设施等硬件条件。
1.3机构护理
机构护理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出资建设的养老院、护理院、敬老院等集中养老机构提供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护理的优点是在硬件设置、人员配套、服务项目等方面有较高的优势。缺点向两极化发展,由政府投资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往往存在低端化状态,尽管人员和设施较为全面,但多数仅仅处于保障性层面。由各类资本投资的私营机构,大多数处于高端消费层面,人员、环境、设施齐全,但收费较高。而且多数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意居住在护理机构中,机构护理无法满足普遍的老年护理需求。
2现有老年护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没有形成整体老年护理体系
居家、社区、机构这3种老年护理模式在现阶段基本处于相对独立状态,尽管目前居家和社区护理有相互补充的发展趋势,但实际上社区的护理补充还是存在服务面狭窄、医疗和护理服务无法与老年人实际状态完全对接的缺点。目前老年护理模式的关键缺陷在于,3种护理模式没有在根本上形成顶层设计、相互补充、资源共享、信息共有的养老体系。最合理的老年护理体系应该是呈金字塔状:底部为接受上门关心照料的大部分老年人,中部为享受日托服务的中等数量老年人,顶部为进入养老机构的少数老年人。
2.2养-护-医缺少有效衔接
养-护-医“三位一体”的老年护理机制没有有效建立,目前的护理模式的重点基本还在“养”的层面。居家护理的老年人缺少专业护理,医疗基本靠自己去医院;社区的护理医疗水平和设施有限,不能满足老人的需要;机构护理中老年医疗护理专业人员不能够满足需求。社区和机构在老年人护理时,不能很好地掌握老年人的患病史,护理没有有效针对性。老年人在家、在社区、在护理机构的医疗和护理没有一个有效的桥梁进行衔接。
2.3受限于行政体制及制度
目前养老和医疗服务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对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形式、模式、制度等都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整体的护理体制和制度。在整体老年护理事业上牵扯到诸多相关行政部门,由于各自的职权和利益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老年护理中存在的协调问题,医疗和护理不能有效地衔接到老年护理中去。缺少卫生和医保系统的参与,老年护理事业不能得到深入发展。
二医疗集团老年护理体系
组建医疗集团是新医改中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模式之一,医疗集团是将医疗机构进行整合,实施集团化运作。主旨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化医疗服务体系的重构,是新医改的有效载体。目前主要的医疗集团模式是“3+2+1”模式,即三级医院为龙头,纵向联合二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集团化运作中,医疗集团推进管理一体化、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资源共享、学科合作、信息联网等。在医疗集团模式下,主要从包括护理服务的提供者、护理服务的层次、护理服务的提供方式、护理服务的接受者和护理服务内容5个方面来构建老年护理体系,从而建立起一个无缝衔接、资源共享、方便快捷的老年护理体系。
1护理服务提供者的多元化
医疗集团的老年护理服务由集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来完成,包括了公益性的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还有家庭、个人和各类组织。多元化的老年护理服务提供,体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分工,在保证公平的时候能够体现提供服务的效率。
2护理服务的分层次
医疗集团根据老年护理不同阶段的特点可分为社区、急性、中期、长期和临终5个层级。医疗集团结合老年护理的不同阶段特点,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实现老年护理的分级护理,分工协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慢性病、康复期的老年人护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上门为家里患慢性病和康复期的老人,提供康复护理指导,包括营养指导、健康咨询等和基础护理技术支持,如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等可在家庭实施的护理技术服务。二级医疗机构利用自身特色开展特色老年护理。三级医疗机构负责老年人的急诊急救、老年综合征、多脏器功能损害,急性期护理,以及心血管、神经系统、内分泌等慢性病的治疗效果的评价与指导。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个性化老年护理,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老年人的需求开展个性化的服务。
3护理服务内容的多样化
医疗集团的老年护理不仅是针对有生理问题的老年人护理,还开展健康教育与咨询、心理疏导等预防和指导性护理。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条件,选择不同的护理服务内容和护理方式。
4护理服务提供方式的可选择性
老年护理不一定在医疗机构内,也可以在家和在社区进行,还可以通过网络和电话进行咨询。医疗集团的居家护理主要是通过“3+X”健康团队来完成,实现网格化管理。机构护理主要是老年人在护理机构、养老院和医院的老年科来完成。
5护理服务接收者全覆盖
医疗机构的老年护理基本上实现了集团内的全覆盖,在集团内只要是有护理需要的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自己所需要的老年护理服务。对行动不便又不愿意离开家的由志愿者团队来护理,对想要个性化老年护理的,有老年护理院来满足需要。
三完善医疗集团老年护理体系的建议
1健全老年护理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构建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建立长效的老年护理服务机制。首先,要完善老年护理法律法规,老年护理服务的健康运行需要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支持,要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与老年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老年护理有序开展。其次,要增加老年护理的财政预算,建立起老年护理的整体预算制度,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机构运行经费补贴、困难老人服务补贴等。第三,要坚持老年护理公益性的发展方向,由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大力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项目。
2建立老年护理资源整合体系
以科学配置、合理共享、有效流动的原则对现有的老年护理体系进行资源整合。针对不同区域的卫生服务中心现状,在集团内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第一,统筹医疗设施资源的配置及共享,在医疗集团化运作下,在集团区域内实现医疗设施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过剩设备资源实现平行或下行释放。第二,人力资源共享,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护理人员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的状况,三级医院及二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提供人力资源共享。将医疗专家及护理人员进社区制度化。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家坐诊;推进健康服务进家庭,让医生护士参与到社区服务团队中;推进集团内会诊制度,建立会诊中心。这些措施极大地推动了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使社区老年护理服务向优质化发展。第三,实行分级服务、双向流动,根据老年人护理及医疗需求的不同程度,在医疗集团内实行分级服务。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及社区提供阶梯化服务,同时针对老年人不同阶段的身体状况,实现向下及向上的服务转移,保证老年人能得到最适合的医疗护理服务。
3扩充专业人力资源队伍
推动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弥补我国老年护理人才的缺口,必须重视当前养老机构从业人才队伍的挖掘和培养。培养一批专业的老年护理服务队伍。由医疗集团选派老年病医护专业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进行相关培训。除了专业培训外,强化继续教育,促使从业人员更具专业化。同时,加大向社会进行老年护理人员招聘力度,按集团内人事聘任办法给予相应编制及待遇,充实到老年护理工作中去。
4构建老年护理信息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