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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消费金融行业市场,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他认为流通行业需要提升的是服务品质的升级,并不是大家说的经销商有90%在亏损。这是阴谋论,我们的行业是非常健康的,只不过到了一个转型升级期。
通过今天座无虚席的场面可以感受到,大家在这种汽车市场的转型期,对金融的关注度更高了。安亭国际汽车金融论坛不仅是国内一个高层次的论坛,也能办成一个国际高层次论坛。
刚才说了我们进入转型期,转型期的标志就是,以产品为导向的卖方市场已经过去了,我们进入了一个以消费为导向的买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中国汽车市场开始走向成熟。今天中国汽车市场已经体现了国际汽车市场的特征,就是新增加置换。
未来如何保证中国汽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要努力扩大消费、创新消费,靠消费去拉动。另一方面,我以为要靠我们创新技术革命,通过结构调整来保持汽车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这里要说到新能源汽车,回头看2008年,在那样的金融危机下,汽车业界提出了要弯道超车,但是当初的愿望没有实现。为什么?因为我们还没有准备好,当时仅仅停留在会议的研讨当中。
在这一轮经济的下行中可以看到,新能源汽车在发展和制造上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务院在新能源汽车方面从研发、制造、使用、消费方面出台了密集的一系列政策。
我也看到了,北京已经宣布对新能源汽车取消限号,这是一个重大利好。我也看到经销商在这一轮中也加入到新能源的发展中。
今天在座的从电动车的研发、生产、布桩、经营的企业人士都有,是我们这个行业的缩影,又重新在转型升级中显现了流通的作用。一方面帮助生产企业卖车,一方面帮助消费者解决用车的后顾之忧。我们的市场要靠消费,要靠新技术的革命推动它。
我们如何扩大消费?如何去引领消费?如何创造新的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国际市场差距非常大,这正是我们未来的成长空间,我刚才跟邵行长交流的时候说到,平安银行在过去十几年,在流通行业里做了大量工作,他们现在有8000多家经销店的合作。
对于经销商而言,在市场转型过程中,我们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要转型和提升。这个行业要深入融合,通过金融产品在经销店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来扩大消费,引领消费、创新消费,这是其一。
其二,如何让经销商做大做强?进入了新的转型期,这个行业也进入了深入的调整时期。2015年流通行业的兼并重组,很多事件成为这个行业的热点,而兼并重组的过程,一定离不开金融的作用,金融要助力行业调整,让行业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我觉得今天这个会议非常重要,也看到来了很多大的经销商,大家都非常关注。通过金融的助力,让行业做大做强。
【关键词】金融市场 金融消费者 弱势地位 权益保障
金融市场的主体毫无疑问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相对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反映出金融体系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多数消费者盲目购买金融产品。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均出台了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措施,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数量逊于美国,但是保护效果和保护力度并不落后于美国。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每个国家的金融市场都不可能完全独善其身,脱离于世界,如何保护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就显得格外重要,毕竟金融消费者才是市场的主体,对其权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反作用于金融市场。
一 “金融消费者”概念
1.“金融消费者”是特殊的“消费者”
目前,有很多的专家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无非是消费者的一种,仅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没有必要单独规定“金融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需要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业,金融相对人接受金融服务。不可否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但是金融消费者赖以交易的市场和接受特殊的服务导致产生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特性:一是交易对象的特定性。金融消费者的交易对象较明确,通常是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在金融创新大行其道的今天,可以贷款预支未来资金,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可以转让资金的使用权形成未来的现金流入等。三是金融消费的不确定性。这是与普通消费者最大的区别。金融市场的产品基本上都带着神秘的面纱,与这些产品紧密相关的信息是隐蔽的,需要消费者去判断。为维护市场稳定和保障相对人的权益,将金融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现实所需。
2.金融消费者主体范畴的界定
第一,金融消费者是否等于“金融客户”。根据消费模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消费者(Consumer)”和“金融客户(Customer)”相区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体目的是为了消费;“金融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是指与金融机构有不间断业务关系的对象,可以是企业投机家。所以,金融消费者的外延不等于金融客户。金融消费者包括现在与金融机构没有业务往来或者解除了相关金融业务,但是在金融机构留有个人基本信息和曾经相关业务资料的个体。虽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部分人是真实存在的,仍然应当保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而不能将他们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成为金融市场中的边缘人。
第二,金融消费者是否包括“投资者”。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提出了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或者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产品等特殊种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者。而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刘晓星认为金融消费者仅指与金融机构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自然人,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目的出发,是为保障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容易掉入金融市场陷阱的个体。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应当涵盖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一般都是各种法人投机家,他们在金融市场中与金融机构相比较并不必然处于劣势,只要他们不盲目贪婪地追逐利益,凭他们的实力和判断力,完全可以捍卫自身的利益,所以不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列。
通过上述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日常消费目的或者个人投资,而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附加特别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金融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又称资本市场。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显著增加,新兴借贷方式风靡,各种理财产品问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也频繁发生,金融领域的矛盾一触即发。笔者认为以下四点原因的出现,暗示着金融消费者紧迫需要附加特别保护:一是金融市场的风险性太高。金融市场不像普通实体市场,产品和服务可见,大部分的不可见市场对于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瞎子走迷宫”。二是大部分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匮乏。奥巴马政府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匮乏,无法识别形形金融产品背后隐藏的陷阱。一般理性的投资家能够区别适当时机,赚取差价,将亏损转嫁给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三是金融消费者“救济无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占绝对的主导地位,金融消费者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面对格式条款,不享有自主决定权和自由选择权。最可悲的是中国连一个明确承担和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的监管机构都没有。四是金融市场又可以成为信用市场,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导致金融市场信用和规则的崩溃。
三 国际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1.美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比较早,相对来说法律体系发展得较其他国家完善。20世纪60年开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法律体系和联邦监管体系。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提交国会的咨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69年开始,美国国会还颁布了一系列立法,如《城市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房地产披露法》等。总的来说,美国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绝大多数金融领域的服务活动,包括贷款、收费、房屋抵押、信用卡、按揭以及无担保信贷等。
目前,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等七家机构组成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美国联邦监管体系,其核心任务就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此完善的金融体制下,次贷危机还是发生了,这是因为监管漏洞不到位,因为实践中往往以金融稳定、秩序和创新为监管目标,而导致消费者保护沦为形式。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对保护消费者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欧盟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欧盟作为国家群,并没有出台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专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定,但是内容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却历史悠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共体就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指令。目前,欧盟基本上形成了以条约为基础法律、各业务领域的指令为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框架。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首次正式统一了欧盟国家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欧盟派生法中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例主要是《并购条例》和《对冲基金条例》,为落实到实践中,出台了相关的具体指令,更加细化、全面。在次金融危机后,欧盟正式开始采取并实施《存款担保计划指令》(DDGS)的最新修改意见,简化存款保护程序、快速赔付程序和改善担保计划融资,目的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随之,欧盟建立了宏观和微观层面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SRB)形成了宏观层面监管,欧洲银行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和欧洲证券和市场局(ESMA)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的监管局形成了微观层面监管。通过一系列改革使得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加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得到切实的保障。
3.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现状
日本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采取的是“立法先行,逐步完善”的方式。日本一直非常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在1996年便开始研究制定金融法规,并逐步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消费者概念首次在2000年5月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金融消费者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一部分的法人主体。2008年次贷危机后,日本无论是在《金融商品销售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中都强调披露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标准,增加透明度;加大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刑期和罚金数额;此外,在一些事项中,日本政府采取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采取无过失责任。
四 立足国际经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探讨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的漏洞和不足之处。许多国家意识到金融消费者在这次危机中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在G20峰会上各国达成共识:建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正面临落实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案件屡发不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情况,监管机制又匮乏,所以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
1.法律规范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确立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俗话说“特别情况特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一般机构,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无口厚非是处于弱势地位。针对金融机构的绝对强势地位,法律的核心理念应当加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在某些方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范围等,通过这些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
第二,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可否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普通领域的消费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有必要延伸保护金融消费者,并且明确金融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修订和完善各类金融业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将其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银行消费者;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目标往往只注重保护银行业的稳定,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到监管目标中。
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全面的监管格局
第一,设立专门机构。虽然我国存在一行三会,但是从来都没有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任务授予给某个特定的机构。笔者设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专业领域,一般的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或者理解金融领域的操作流程和运行规则。当出现纠纷时,也无法辨别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所以有必要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权授予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扩大“一行三会”的职责。在我国,一行三会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一行三会应当明确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置于监管目标中,对违反该监管原则的机构处以相应的惩罚。实践中,当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其他目标相冲突时,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直接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第三,落实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5月,从银行业协会的工作章程、协会的各类文件以及银行业协会近些年的运作情况来看,都是偏重于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则没有过多规定和关注。作为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当贯彻落实其职责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所以其职责不仅仅限于保护行业的正常运行,还要重视行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使得行业经营者和行业消费者和谐相处,促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
3.增加金融消费者的救济途径
第一,构建新型、便利的诉讼救济模式。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诉讼成为了最具信服力、最有保护力度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不能仅将其作为简单的民事诉讼,需要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和境外消费者诉讼的特殊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要求很高,而且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适格原告等制度。但是我的金融机构就像铜墙铁壁一样坚不可摧,令人畏惧,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消费者组织的资格、在某些程序中举证责任倒置、确立消费者诉讼对同类产品的普遍约束力等制度,使得弱势的消费者可以对抗强大的金融机构。
第二,构建多元化的非诉讼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方式注重于追求社会效益,方便民众是其重要意图之一,所以其必须廉价便捷,易于双方协商,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但又具有专业性。诉讼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程序复杂,取证艰难,所以没必要事无巨细都采取诉讼方式,只要能够解决纠纷,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就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我国的非诉讼方式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免费投诉方式,解决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难题,最终落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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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一展.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若干思路—基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经验[J].消费经济,2011(2)
关键词:竞争政策;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82-03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一)金融消费者析解
2000 年,英国颁布《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法案中以立法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概念。①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则对“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虽然我国尚未有直接定义金融消费者的法案,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有明确规定。②因此,在现有法律规定范畴内,我们只能将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类型,使其借用消费者的概念,并在金融领域有所延伸。即消费目的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消费对象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消费主体为个人投资者这三个要素的自然人。
(二)现状与立法缺失
如上所述,我国当前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其核心保护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余相关规定散落在各部金融法案中,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由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这些法规在日趋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中,对金融消费者的规制与保护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不强。相较于发达国家出台单独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国内现有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制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关注,以至于权利受损时,其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一方面给现有法律适用带来问题,另一方面也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损。其次,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证券、保险等各个法案分别就监管做出规制,平级法案之间协调不足,上下位法之间甚有冲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法规相互重叠交叉,要么监管重复,要么监管真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均无所适从,监管机构往往也因为缺乏明确的执法依据而“无所作为”,严重影响了法规的权威性。再次,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操作性和指导性欠缺。最后,司法保护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最后救济手段,始终存在诉讼费用高、诉讼周期长、举证责任难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很难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
(一)竞争政策的消费者标准
一直以来,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市场竞争,其手段并不是通过限制竞争,相反是通过建立有序竞争来实现市场秩序。在经济学范畴内,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在国家的各种经济政策中占有基础的、首要的地位,它被定义为所有那些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制定的法规条例和设立的监察实施机构的总和。竞争政策是以维护竞争机制的路径最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为宗旨。因此,竞争政策的消费者标准是以消费者福利为评判标准,即其购买垄断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对其(将)产生的后果为基础建立的,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群体性伤害这一标准是竞争政策制定、执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政策的相互关系
1.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现竞争政策目标的层次性
从竞争政策的目标程度来看可分为终极或直接目标。通过竞争政策使市场内大多数行业形成有效竞争,是竞争政策的直接目标。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把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定位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和实现消费者利益上。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必须在直接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而其间消费者福利更是所有目标的真正落脚点。从操作性来看,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比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更加现实。消费者既是“转嫁竞争损失的终端”,也是竞争政策的最终受益者。
2.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现竞争政策目标的阶段性
从竞争政策目标的阶段性来看,以实施竞争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在长远和近期阶段相区别,不同阶段目标在消费者群体和企业群体之间的政策倚重有所不同。从长远看,消费者群体从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是竞争政策的终极目标,也是其长远目标;而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发展必须得到重视,相应的,从近期来说,企业要在特定时期内从社会整体福利的分配中占据较多的部分。待到整体经济实力有了显著提升,竞争机制得到了体制、文化等多个层面的确立之后,竞争政策目标就会相应地进入新的阶段,社会福利的分配则应当更倾向于消费者群体,消费者也将成为市场竞争最大的受益者。
3.金融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金融竞争政策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金融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本国合法权益,在拓展金融市场的同时,保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进一步增强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和世界影响力。中国金融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必须具备强大的自主性和实力,这与国内建设具有吸引力、执行力和创新力的金融竞争生态环境不可分割。良好的金融环境会在积极推动金融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因此,金融竞争政策的健全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引入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主体,向金融市场注入新的竞争元素,激活市场竞争潜力是促进本国金融市场与时俱进,实现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此外,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法律制度体系也要不断完善,以实现规制金融垄断行为,优化金融竞争环境,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制度目标。
三、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一)金融市场妨碍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金融市场中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不利于有效的金融资源配置。以一直被诟病的金融业霸王行为为例,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显而易见。金融垄断助长了权力寻租、贪污腐化,并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滥用市场优势,新增多项收费,引起公众强烈不满;①此外,金融机构滥用主导地位,在交易过程中强制使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二)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导向
1.控制金融集团化及内部限制竞争协议
提供多元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是金融综合经营和跨业经营即产融混合合并的产物。其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集团内部各个法律实体形成利益共同体。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或现实威胁。金融集团往往通过限制竞争协议尤其是集团内部的限制竞争协议,以安排达到逃避竞争的目的。金融集团内部限制竞争协议具有隐蔽性,监管难度极大,根据“企业内部共谋理论”,有必要对金融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必要的规制。②
2.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终结
传统的银行业“太大不能倒”原则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挑战。“太大不能倒”原则最初是建立在银行系统重要性与公共性基础上的,从社会稳定角度上有其合理性。但该原则的适用同时带来道德风险、破坏竞争、财政负担等巨大负外部性。美国在《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强调了大型银行清算程序,作为美国金融市场放弃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标志,并反映出美国银行监管的由“系统风险优先”向“公共利益与系统风险并重”的价值取向转变,然而这种转变实质上体现的是消费者利益优先的价值取向。
3.现有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导向
无论是控制金融集团化、破除金融行业内部限制竞争协议,还是银行“太大不能倒”原则的终结,这些竞争政策都说明了现有竞争政策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持有正面的、积极的导向。也就是说,现阶段金融业发展已经到达一定规模,整体实力也有所提升,对于已经从经济发展过程中谋取了福利的金融机构来说,促进建成金融业合理竞争秩序,一方面是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竞争政策对消费者福利的体现。
四、竞争政策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影响
(一)通过竞争政策协调效率与利益的关系
竞争政策的目标在于保护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些利益通常是趋于一致的,然而在不同的时期可能存在冲突。一旦出现冲突,其法律实施则必须依照原则的引导和解释。例如,当提高效率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发生冲突时,在多大程度上将获得的经济效率转移给消费者,就需要在增强或减弱经营者提高效率的动机问题上进行权衡;当金融行业提高效率、促进发展,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就需要对国家的竞争政策及其阶段性目标进行明确定位。
目前金融市场中存在行业之间与行业内部的竞争,前者如证券、银行、保险业甚至民间融资机构之间的竞争,后者则如国有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良好的竞争能避免垄断带来的信息不透明、共谋、恶意定价、搭售等现象,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使得金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达到竞争的效果,最终实现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标。然而,过度的竞争也易带来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合理竞价使得金融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场的运行,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我国执法体制的特殊性,存在着竞争执法与行业监管协调、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等现象。这就尤其需要在竞争政策的统一影响下,协调金融市场效率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
现阶段的竞争政策在整个金融市场中也需要区别规范,一些成熟的行业或业务,如银行的常规业务,应该加强竞争,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终极目标,而证券、融资担保等则首先以行业成熟为主。这并不是说这样的领域需要金融消费者保护,而是说保护的力度和广度应该是在竞争政策的导向之下,由竞争政策先来协调清楚效率与利益的关系之后,才是保护的具体措施制定。
(二)通过竞争政策影响具体保护标准和制度的确定
金融消费者有群体性的特点,区别于一般的个体消费者,而且关键在于其损失与加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难以证明,因此在保护措施方面应该区别于一般的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发散性正当利益,与一般消费者的指向性正当利益有所不同。所谓指向性正当利益,即某一消费者个体不受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利益,其本质是消费者个体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私益。所谓发散性正当利益,即是某一范围或地区或一定范畴内的消费者组成的集体不受相关经营者个体(或其联合)发散性地实施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利益,其本质是由带有某种身份归属(行业、地区等)标签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所组成的集体即“群”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公益。金融消费者利益与竞争政策所保护的消费者利益两者属性存在内在同一性,即“群”的特点,因此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政策的导向。
在金融市场竞争政策的导向下,金融消费者利益基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特殊性,保护过程中应该要注重“群”的利益,途径就是建立集体维权机制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消费者利益,比如引入集体诉讼的制度。此外,由于群体越大,群体内部越难做到信息共享以及相互协调,因此与利益侵害方谈判的成本也越大,所以可以在竞争政策的指导下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
(三)通过竞争政策约束行政性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
关键词:金融危机;房地产行业;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业与房地产行业的关系
从次贷危机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房地产与金融之间日益密切的联系,房地产行业与金融业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从某种意义上是对孪生兄弟,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兴衰成败直接影响到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的波动风险会直接演变为金融风险;同样世界金融危机也会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中国,而房地产行业无疑会受到显著的影响。
二、当前金融危机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世界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中国,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显著影响。无论是居民的消费能力还是消费意愿,在金融危机中都出现大幅度下降,我国房地产业受到宏观调控政策积累效应和金融危机波及效应的双重打击。
(一)经济调整将危机传导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中市场预期很重要,在经济上升期,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会带来明显的财富效应,人们手中的资产都会显著升值,购买力和变现能力都很强。在乐观的预期下,房地产价格和成交量都处于稳步上升阶段。然而当宏观经济增长减缓甚至停滞时,人们的消费预期不足,资产价格萎缩,财富缩水。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成交量不足是最大的问题。
(二)外资撤离中国楼市直接影响房地产行业景气。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华尔街大批投资银行或者倒闭,或者被托管,很多与此相关的外资机构也在2008年9月份前后开始抛售上海高档物业。外资出售在中国的房产物业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金融危机使这些外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流动性出现问题,需要从亚太等区域回收资金;二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销量明显下降,部分区域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下跌,各方对后市分歧严重;三是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步子放缓。
(三)失业和减薪降低住房消费能力。宏观经济受世界金融危机影响出现了较大的减速,这必然导致失业率上升、职工收入下降和居民消费意愿减弱。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南方沿海地区大量规模以上企业倒闭,其中有很多用工规模达到几千人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国家统计局的社会需求指数和社会收入指数显示,2008年这两个指标出现大幅度下滑,其中收入指数下滑更加严重,已经接近1992年以来的最低点。
三、房价稳定于合理价位的意义
近三年来国家实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最直接的目的是稳定房价,在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形势下,推动市场房价回归理性以保持房价稳定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而房地产市场要得以发展,重点还在于让房地产市场由投资为主导的市场向以消费为主导的市场转移,而在这个转移过程中,房地产价格回归理性是根本所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房地产内需扩大才能够产生效果。
(二)有利于重建购房者的信心。2008年,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浓烈,而调控只是一个手段,是否能唤醒低迷的房地产市场,最主要的还是要看调控是否能让一直处于观望的购房者,重新建立起购房的信心。
总而言之,高房价是不能救中国经济的,保经济增长不是保高房价。中国高房价的理性回归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房地产对中国经济的拉动必须建立在广大老百姓、尤其是占权重最大的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有效需求的基础之上。只有房价理性回归,稳定在合理价位,才能给购房者乃至整个行业、整个国家带来较多利益。
四、金融危机下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应对策略
金融危机下,中国房地产行业如何走出困境呢?我国政府、房地产企业纷纷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呢?
(一)政府:提升市场信心是关键。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具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政府应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下阶段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方向仍然是提升市场信心问题,而提升房产市场信心可采取“组合拳形式”的政策来调控。1.连续降息。在全球经济发展放慢的环境下,如果政府要保证经济平稳发展,就要对房地产信贷资金捆绑放松,从而刺激资本市场信心。2.二套住房限制的松绑。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二)房地产企业:提高危机意识,适时调整。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光有政府的政策和行动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房地产企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1.适应市场需求开发房地产,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结构优化。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突出。在发展中国家,正常的商品房市场应呈“金字塔”型,即底部是广大老百姓消费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间是有较高要求的白领阶层,最顶端是能消费高档豪华房的小部分人,而我国是倒“金字塔”式发展。为了改善我国现阶段房地产的供求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适应百姓的需求,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促进我国房地产结构的优化。2.提高危机意识。金融危机下,尽管很多房地产企业采取降价销售,但目前仍有人高喊房价还要上涨,所谓“物极必反”,房价短期的快速上涨,终将对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房地产开发商应提高危机意识,考虑购房者的疾苦,不应一味追求房价高升。房地产企业应认清市场规律意识到“保增长不是保高房价”。3.密切关注国家政策,适时作出调整。当前,配合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适度降价是房地产商应对市场变动的首选策略。
参考文献:
[1]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疯狂、惊恐和崩溃:金融危机史,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论文关键词 金融法 金融消费者 法律保护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改革开放深化应当坚守的一个基本方向。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问题凸显,金融企业客户的保护不仅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成为影响各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焦点。
一、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客户是否是消费者,金融企业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称谓是否能够成立?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所面对的一个提前问题,目前在金融界和法学界还存在争议。 根据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应当纳入到消费者保护的范围之内,将金融企业的客户纳入消费者范围也是现代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者所具备的特征应包括:(1)主体须是自然人;(2)行为构成上属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目的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与我国消费者主体具有很大的契合性,即“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 。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自然人当无异议;其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实质是消费者购买金融类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过程。现代社会,许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重要转变,倾向于以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进行交易。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除了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外,还要办理商业保险或者抵押等业务。最后,从目的来看,自然人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各界正在接受金融消费是生活消费组成部分的观念,社会公众进行存款、购买保险、基金以及股票都已成为在金融市场消费的一部分, “个人金融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出现的” 。将其视为为生活需要之目的也顺理成章。综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行为,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个人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应属于金融消费者。
在金融服务领域中,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信息优势,而消费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个体势力的单薄而处于弱者地位,应同样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各国规定看,扩大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保护对象,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
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缺失也会造成消费者受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侵权。在我国正式加入WTO后,根据我国入世的特定承诺,允许国外资金进入金融领域行业。在我国对金融业规定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国外金融机构从法律健全的国家进入到缺失金融立法的中国,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在进行金融服务的时候不排除双重标准的产生。
三、金融消费者容易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源于现代社会产生的消费者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强大经济势力的大企业,大财团等经济组织,控制着各种商品服务的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处在生产链条中阶段完全不同的两个主题,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上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天然倾向。基于以下原因,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容易受到侵害。
(一)金融服务具有专业性
从金融消费的特点看,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市场买卖关系,金融消费者很难以直接的感观来判断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以及专业化的业务术语,也使得作为普通公众的消费者难以理解交易的程序及所发生的风险。另外,由于金融领域内的信用依赖性,金融服务关系持续很久,当消费者发现金融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时,往往已经经过了比较长的期间。
(二)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
从金融消费者角度看,其所获得的信息,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及时性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单个的消费者,他们散落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缺乏信息来源渠道。由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性,更难具备准确判断市场行情变化及预测金融风险的能力。为避免金融机构对相关信息有意隐瞒或过于简略地公开,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公开信息并做详细阐述的义务。“金融消费者获得信息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安定。”
(三)分业监管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权壁垒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照金融业市场理念,在市场领域内,尽管具体的金融业务类别存在差异,但存在应遵守普遍认可的一些交易规则。在我国由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每个行业都制定了自身领域内的交易规则。这样不仅会造成金融立法的重复、冲突,而且会模糊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我国金融机构缺乏市场主体意识
从中国金融业特殊性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金融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民营金融企业很难进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这种垄断性金融市场结构必然导致现有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单一,竞争观念缺乏,服务水平不高,更难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这种服务理念中受损似乎不可避免。虽然改革开放将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向市场,通过提供金融服务立足于市场,但在定位上和服务理念上还残存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者的思想,缺乏向消费者服务的基本市场意识。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路径还在于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具有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口号宣传或者零散出台的金融政策是不行的,必须将政策之治转变为法律之治,以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明确制约。为此,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者之间的关系,明确金融服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惟如此,方能落实金融领域保护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合法利权益的立法目的。
四、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转轨期,这一时期极其特殊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被打上了明显 “国家主义”的烙印,中国金融系统仍属于公有制经济控制的范围之内,政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初始条件使的金融体制的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特征——中央政府许多政治功能赋予金融系统,国家也就特别偏重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甚至牺牲的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一)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转变角色定位,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采取措施打破金融领域垄断经营的局面,不断加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放开民间资本的进入端口,使金融业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让金融机构在不断争取客户、争夺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增强和改进自身的服务意识,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重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我国征信系统建设
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系统建设,征信系统的信息具有真实性、权威性、查询的便利性等特征。征信系统的建设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成立征信服务机构定期核查并如实记录该企业的征信信息,不仅能够保证金融消费者在消费金融服务产品时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金融机构自身竞争力的提高、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监管领域的协调
我国目前实行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制度,分业监管适用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完全可以分开,并且在领域上不存在交叉重叠的可能。但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金融服务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品种,每一种产品都涉及到不同的金融领域,每个领域内对金融消者权利的保护原则及具体做法都作出了不同规定。在目前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的现行制度下,应加强领域内不同行业间的政策协调,逐步实现对不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
(四)注重金融消费者的社会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应负担起的共同责任。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也不可缺少消费者保护组织、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
1.消费者自我教育意识的培养
在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消费服务中,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不足,金融维权意识弱,同样是消费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所以,作为投资者的社会公众也应该不断增加自身的金融知识与维权意识,保护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违约、欺诈行为等信用缺失现象频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您对此有何看法?
王银成: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客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都是以契约和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愈发达,对信誉和声誉的要求越高、依赖性越强,这是市场经济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种种信用缺失现象,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对声誉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声誉问题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行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声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和维系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正如前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哈佛大学演讲时说道:“如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引擎,那么声誉就是使之运行的燃料”。对于企业而言,声誉是一个企业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是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的集中体现。声誉对企业的影响可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从社会网络理论来看,社会网络不仅能够带来社会资本,而且能够节省交易成本,在各种社会网络参与者中的声誉是形成稳定网络的黏合剂,其中任何一个参与者如果由于某种事件使得自身声誉受损,他与其他参与者的稳定网络便会断裂,之前所获得的社会资本、资源共享、信息传递等节约交易成本的网络关系优势便不复存在。从博弈论角度看,良好声誉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是经营者获取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只有经过无数次博弈拥有良好声誉的企业,才能吸引各种资源,产生持久的磁场效应,这种效应不仅给企业带来利益相关者的吸附效应,而且产生了吸引高质量利益相关者的筛选效应和自我加强效应。纵观现代企业的兴衰沉浮,那些在竞争中被淘汰的公司,十有八九是因为企业声誉和信用受到了质疑或否定所导致的。
《》:声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和维系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良好声誉是企业和行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对于金融业来说,声誉又有哪些特殊的意义和影响?
王银成:金融是发达市场经济的核心,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是以信用和声誉作为其生存的基础和准则。失去信用,不仅损害了金融业的声誉,更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正是因为这样,人们把金融称为信用制度。从美国次贷危机到全球金融海啸的爆发,与其说是经济的危机,不如说是信用危机,归根结底是信用环境恶化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金融业来说,信用和声誉是可持续发展的命脉,良好的声誉是指引我们尽快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重振金融信心的关键。
以保险业为例,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保险业的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源,声誉更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命脉。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采取的是一种以多帮少的经营方式,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必定是少数人才能获得赔付,享受到保险利益。这种情况是由保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也是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业态能够长久存续的必要条件。对于没有获得赔付的客户,我们应该做好宣传引导,使消费者能够了解保险的基本属性,正确对待保险消费。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保险的完整性只有通过理赔才能体现出来,没有理赔过程,消费者就难以深切感受到保险的价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需要切实关注消费者的诉求,全面做好理赔服务,更好地履行保险合同,完成赔付责任和义务,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感到物有所值,才能体现保险价值,使行业获得良好的声誉。此外,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客户的分类管理,对接细分客户的需求,对于没有出险的客户,提供差异化、人性化的增值服务和客户关怀,以此来提升行业声誉。
概括而言,声誉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声誉风险是保险业最大的风险。当保险企业或从业人员从眼前利益出发,误导消费者或者不守信用的时候,它所破坏的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形象,更是整个保险业的秩序和声誉,这种损害比其他风险造成的破坏危害更大、影响更持久。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评价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未来前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功能是否正常发挥,其依据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数目、保费总量,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声誉。
《》:当前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对金融业声誉建设又会产生哪些影响?
王银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消费意识、生活态度的变化,当今市场已经逐步从以企业为主导的消费步入到由责任消费引领的新消费时代。责任消费时代,简单来说,就是消费者拥有更多话语权的时代,它开启的是一种新的顾客与企业间的消费互动方式。在责任消费时代,消费者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责任理性和社会关怀,他们在选择企业的时候,不仅仅关注企业的产品本身,而且更关注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很少会去选择与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合作,从而使自己陷入社会舆论的旋涡中。
与此同时,企业与消费者的互动方式也从过去单一的企业主导,逐渐演变为消费者与企业共同参与,消费者不再是单方面的市场习惯接受者,而企业也不再能简单地支配市场运行,消费者与企业将成为商品交易中平等的参与者。特别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网络应用的深化,企业经营更加“透明”,企业的行为往往成为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在责任消费的新时代,对于依赖消费者选择而生存的企业来说,良好声誉对企业持续发展有着巨大的经济意义。一是良好的声誉可以增强产品的市场号召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面对的是生产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市场,企业的声誉、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好坏是由消费者做出评价的。只有赢得顾客,才能占领市场。二是良好的声誉可以提升企业有形资产的价值。企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总是相辅相成的。对企业而言,声誉的丧失不仅意味着作为声誉投资的沉淀成本失去了,而且与此相匹配的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会大大受损。三是良好的声誉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在时间和空间的跨越,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的时间、精力和人力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对于金融业来说,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和声誉依赖性更强、期望也越高。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体系面临着重塑信誉、重振信心的问题,声誉建设成为金融业摆脱危机的最有效的良方。从保险业发展看,新消费时代的消费需求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中国保险市场带来新的深刻的变化,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一个更加开放、透明、智能化的市场,社会的保险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更加对称,沟通更加顺畅。在此背景下,保险业的竞争将不再局限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和服务竞争,声誉的竞争将成为行业竞争的新趋势。良好的声誉不仅给予客户重复购买和质量保证的信心,从而促进客户忠诚度的建立,更是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实现企业新的成长的有效途径。声誉将在未来的消费市场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良好的声誉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那么,您认为良好的行业声誉又从何而来?
王银成:良好的声誉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共同利益,更关系到行业的长远发展。建立行业良好的声誉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积累过程,需要全行业的共同参与和行动。
一是金融行业和企业首先要牢固树立诚信文化、合规文化,诚信立业,规范经营,因为诚实守信和规范经营是建立信誉的基础,没有规范经营,公司经营就不可持续,声誉也必然受损。
二是金融业应着力提升服务能力,把客户作为公司经营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以高品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口碑和行业声誉。
三是金融行业应该倍加珍惜行业声誉,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合作,在行业内倡导按规律办事。市场主体是行业声誉建设的主导力量。从保险业发展看,声誉风险产生于保险主体的不正当行为,需要从主体自身的角度去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金融企业应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将声誉管理作为董事会的最高决策内容。增强声誉管理意识,把声誉管理纳入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严格自律,规范经营,主动解决消费者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同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行业自律组织约束和惩戒力度,确保自律规则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是监管机构应着力加强有效监管。监管机构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建立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和社会评价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企业声誉风险意识,持续改善公共关系,不断引导全行业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行业声誉,营造公平透明的经营氛围。从保险业发展看,自中国保监会成立之日起,不断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初步构建起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市场行为等为三支柱的现代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减少了行业非理性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行业的形象明显改善,行业声誉不断提升。要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管理,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市场主体合规自觉性。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公众沟通的信息平台及时接纳并反馈群众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和谐有序的发展氛围。
五是金融业应着力加强宣传沟通,培育行业良好的声誉。有效的宣传和沟通是塑造行业良好声誉的有效途径。金融业要主动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及时沟通,澄清事实,可以尽可能确保对正面形象的关注,进行客观报道,正确的引导舆论。特别是在声誉事件发生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及时挽回声誉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乃至整个行业的负面影响。
《》:作为国有保险骨干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树立企业声誉,维护行业形象和利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面对经济社会和保险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人保财险又将采取哪些新的举措?
王银成:作为国有保险骨干企业,中国人保财险始终牢记“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企业宗旨,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
关键词:三角关系;分析工具;金融消费者保护;综合性法律机制
目前,全球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理论与实践都已经趋于成熟。理论上,研究者运用经济学理论、法学理论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分析;实践上,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已采取诸如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进行金融消费者立法等保护举措。但是这些理论和实践一般过于分散,从某个侧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阐释,没有从用系统化的全息视角梳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片面化、碎片化。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以主体为基准,金融消费者、金融提供者、金融监管者天然构成一个三角结构模型,这个模型有其自身的逻辑平衡。金融消费者为政府监管提供政治支持与援助;政府监管又必须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并限制金融供给者的不当行为;金融提供者必须遵守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并保有自身的声誉。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体三角平衡
(一)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工具分析: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是有限的,是不完全信息。因此其决策和行为都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金融消费领域来看,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的有限性和金融机构垄断性地位导致金融供给者的信息优势明显。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就可能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从而实现掠夺性的金融交易。信息搜寻是解决金融消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但由于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使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过高。为了解决金融消费者为信息买单的问题,需要引入必要的政府监督机制,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从委托-理论工具分析:委托理论研究委托人如何使人努力工作以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激励问题是委托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当签订合约后,人面临着道德风险,需有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包括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显性激励机制是让人与委托人承担部分风险,将风险与收益挂钩。在金融消费市场,金融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签订的金融合约中要包括金融机构收益获取和其服务质量应挂钩,达到奖勤罚懒。隐性激励机制认为,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人也会积极工作,因为人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在金融市场当中,金融机构一旦知道其声誉受损将带来严重的损失,就会努力维护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这样,金融服务供给者在显性和隐性的激励机制下有可能重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信守与消费者之间承诺。
(三)以父爱主义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工具分析:个人或家庭在金融消费市场通过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自由主义的体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和外部性等因素制约了市场效率的实现。父爱主义理论是指采取阻止自我损害,增进利益来提升当事人的福利、需要和利益。这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监管政策来对金融消费市场进行规制。同时,公共选择理论为金融监管者进行规制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理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金融消费者作为理所当然的选民,其必然要用选票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政策法规制定机关,保障自己的救济方式和救济程序。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供给、需求、监管
(一)金融需求方作用:在金融消费市场,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是信息和知识。金融消费者作为单个个体,其信息不对称几乎不可避免,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组织建立可以消减个人的弱势地位,同时良好的救济机制同样必不可少。
(二)金融供给方作用:金融机构在只考虑短期利益下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来增加自身利益。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为金融消费者的侵权提供了动力,一些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形成一种代售关系,代售行为的薪酬结构与佣金模式激励金融中介机构给予消费者不恰当的购买方式。金融机构的创新对金融消费者构成威胁,过分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加剧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但是,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利益相关者,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实现金融行业的长久发展,金融行业的自律对保证行业发展必不可少。
(三)金融监管方作用:自从泰勒提出“双峰理论”,政府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扮演重要角色已基本为各国监管当局认可。政府通过管制和干预,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要适可而止,复杂的监管体系会让金融消费者无所适从,造成监管困境。
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分析
(一)行业自律:自律监管的好处在于自律的灵活性可以弥补执法和司法对抗产生的缺陷:僵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成立诸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加强自身的行业规则制定,更多考虑到消费者的保护和行业的长远利益而不是单家机构的短期利益。内部控制也是金融主体行业自律的一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机制可以减少不法行为的产生。
(二)消费者自治与救济: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有效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救济方面,国外金融ADR制度是非诉救济方式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设计,非诉讼救济比诉讼救济具有廉价省时的特性。诉讼救济方式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文本,然后有保障程序实施司法手段。
(三)政府监管:金融交易结构日益复杂,金融产品日益创新,如何创设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法律监管机制有赖于金融监管理念转变。金融监管要保持平衡,要适当监管,消除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金融垄断等市场失灵功能,同时避免监管乱用。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要构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机制。
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从主体、供需、保护路径来看,呈现三角金字塔结构。三角结构中的三角关系是动态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割裂三者之间关系的做法和行为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断裂。(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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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汽车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汽车产业链上经销商对资金的部分需求和汽车消费信贷,但是汽车产业链很长,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资金的拉动,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了切入的机会,而且例如融资租赁这种新模式,除了资金能力以外,还需要有行业经验,这就将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平台放到了同一起跑线,从零开始进行人才储备。
同时,由于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成立相对较晚,这些公司对于互联网的接受程度高,普遍开设网站,有网络获客的渠道,所以传统汽车金融公司与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的区别并不明显,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发达,线上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很快,促进了汽车金融零售信贷的互联网化。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消费金融、P2P 网贷、众筹和互联网保险四种。
如果以汽车产业链作为划分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场景,可以看出,目前在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覆盖较多,而在上游汽车生产环节还鲜有涉及,但是存在业务开展的可能性。
首先,在汽车销售环节,对于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经销商的流动资金周转和扩建融资、进口车融资等多个方面,都有互联网金融业态切入,如P2P网贷、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其次,在汽车售后环节,互联网保险大放异彩。2013年11月,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随后,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获批成立。目前,众安保险和平安保险已经联合了国内首款专业互联网车险品牌――“保T车险”。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使得UBI(根据使用付费)、“一人一车一价”的先进保险理念得以成型,反过来也提高了人们对信用的价值认同,促进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另外,在车商贷款、二手车众筹等诸多汽车售后市场领域,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最后,在汽车生产环节,互联网汽车金融的业务不多。一方面是汽车生产需要大量资金,一般会从传统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来借款,如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另一方面,现阶段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的资金成本要更低,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客户。
不过,以P2P网贷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在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上有了尝试,其发展更多的是对传统汽车金融的补充。但是,正如先进生产力将引导行业的变革,所谓的传统汽车金融放贷机构也已经意识到了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的价值,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下,汽车金融服务有望在更广阔的场景下得到应用。
多方参与竞争格局
汽车与P2P网贷
目前,P2P 网贷平台提供的汽车金融产品,主要面向车主(企业或个人)和车商,包含新车和二手车的金融服务,借款用途包括资金周转、购车垫资款、购车分期贷款等等,多数以车辆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作为风控措施。可以说汽车金融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同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上升,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盈灿咨询数据统计发现,车贷业务在大多数平台的业务发展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这主要由于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以车辆抵押贷款为首的抵押贷款发展更为容易、风控把握相对简单,占据着P2P网贷行业发展的重要地位。
汽车与消费金融
汽车消费金融主要存在于销售环节中,为方便消费者提前购车提供贷款服务。除了银行传统车贷业务和新型信用卡分期之外,在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层面,包括了汽车金融公司线上分期贷款、互联网金融公司汽车消费分期贷款、二手车电商金融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等。这种互联网分期模式具有速度快,手续办理简单等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可。当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也加入了其中,促进了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多样化。
此外,汽车后市场争夺战日趋激烈,靠免费洗车、上门保养、发红包等引流方式已经不再吸引用户,汽车后市场服务平台逐渐开始融合金融产品,让车主在生活场景中享受消费折扣、理财、增值等金融服务,达到优化车主资金安排,让车主享受更便捷的服务体验。
汽车与众筹
目前,汽车众筹市场份额95%以上为二手车众筹,在开展业务方面所实施的经营模式:众筹平台会与二手车商合作,二手车商在平台发起众筹,由平台审核车辆信息,再由投资人自行判断项目车辆的价值,并据此决定是否出资,成功募集到目标金额的资金后,二手车的所有权由平台代为持有,接着平台会根据意向客户的报价由所有投资人投票通过后将其销售出去,赚取到的差价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的投资人也兼有合伙人的角色。最后再将本金和收益返回给投资者。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汽车众筹平台已累计成功筹资30.32亿元;汽车众筹行业累计投资人数达19.54万人,人均投资额达1.55万元。
风险和投资是相随相生的,针对二手车众筹项目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道德风险、二手车筛选及销售风险,以及由于监管方面没有对众筹行业的信息披露有具体规定,因此可能存在的平台信息披露风险。
汽车与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的快速便捷性、自由开放性和以APP为主的应用服务的互动共享性大大提升了保险的无纸化和智能化运作,突破了营业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有效的加快了受理速度和理赔过程。因此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开辟了保险的移动互联渠道,通过借助第三方平台或自身开发线上直销、移动APP应用等多途径试水移动互联网保险,这就推动了汽车与互联网保险的结合,在汽车市场上的玩家们开始从各个切入口尝试进入传统车险行业。
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已超过60家,有以下几种业务类型:1、车险智能推荐、比价;2、协助理赔服务;3、自主定制类车险服务; 4、UBI 车险服务;5、其他业务服务,如交强险比价和车险消费分期、保养美容、理赔、违章、年审上门代办等增值服务。
现实中的不完美
随着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迅速发展,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不断的涌现,但互联网汽车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仍然处于摸索的阶段,在发展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汽车产业链金融服务开拓不足,服务模式单一。我国汽车产业链较长,因此汽车金融领域也比较广泛。从汽车生产阶段开始,到汽车的流通销售、消费和使用、维修养护、二手车交易和租赁等环节,都有大量金融服务需求。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对汽车零售市场以及汽车后市场的金融服务拓展速度较慢。虽然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模式日益丰富多样,但大部分的业务都是围绕汽车销售环节开展,如汽车消费借款、汽车分期消费、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模式较为单一。有些业务模式仅仅是将传统的汽车金融服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但其本质没有发生变化。互联网汽车金融市场拓展领域以及业务模式的雷同,也导致目前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
其次,监管不完善,存在政策风险。现阶段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于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的相关监管政策,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项监管办法也并没有涉及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目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仅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业态中P2P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参与者,P2P 网贷、互联网保险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监管细则,但是众筹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没有出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
再次,我国征信体系并不完善。我国征信机构从事企业征信服务的较多,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较少,并且服务机构的规模偏小,提供的信用服务也比较单一。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多以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银行房贷、车贷等信息为主,对于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尚没有达成,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对自己掌握的信息采用垄断保护,个人征信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困难。同国外相比,中国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的发展尚未完善,可能导致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借款人的真正信用水平,贷款用途以及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判断,从而导致信贷坏账率的提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不利于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信用消费业务的开展。
最后,行业面临来自金融和互联网的双重风险。相对于传统的汽车金融行业,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本身不但面临汽车金融领域的风险,还面临来自互联网的风险。互联网相关的密钥管理、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等技术都直接关系到用户资金的安全,互联网开放式的特点更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的攻击。互联网汽车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因此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服机构还要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风险。例如,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者是无力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汽车抵押业务来说,如果抵押物无法及时变现,则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的冲击。
竞争与成长相伴相生
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增速放缓,市场参与者纷纷布局二手车金融市场、融资租赁市场、汽车金融保险市场等利润较高的汽车金融产业。随着互联网和汽车金融的不断融合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完善,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生态将日益丰富,竞争也会更加的激烈。
首先,互联网汽车金融将成为未来汽车产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金融的渗透率较低,相比成熟的汽车金融市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上升空间很大。目前80后、90后已经成为新的汽车消费主体,他们更能接受汽车金融的消费理念,对互联网的依赖度也更高,汽车金融的互联网化不但迎合了他们的消费习惯,对加快汽车产业转型以及刺激汽车消费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盈灿咨询测算,到2018年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85万亿元,其中互联网汽车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高达1.2万亿元,未来互联网汽车金融行业前景广阔。
与此同时,我国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消费增速仍然以中高速增长,未来后市场规模仍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对汽车维修、美容,二手车金融等需求将增多,后市场服务提供商也将增多,为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涵盖了消费者买车后所需要的一切金融服务,包括为二手车金融、融资租赁、汽车保险、汽车维修及零配件、汽车装潢美容、汽车运动等产业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对汽车后市场金融服务领域的渗透并不高,金融服务主要集中在二手车市场以及融资租赁市场。汽车后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正处于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市场集中度比较分散,但整体发展速度较快。
此外,随着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三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现显著的提高。2015年以来,财政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不断出台,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在银监会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我国农村汽车金融市场比较广阔,未来可能是互联网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占领的新高地。农村市场汽车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最大蓝海。
再加上市场进入者增多,跨界合作将成为常态。除了互联网公司、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保险公司外,汽车电商平台、租车公司等汽车相关业态也开始涉足互联网汽车金融领域。厂商、经销商等传统的汽车企业凭借其原有的业务优势,与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新进入者合作将形成优势互补。汽车厂商可以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消费者在厂商的官网上就可以申请贷款。租车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用户提供在线保险服务。众筹平台可以与二手车电商平台合作,为用户提供理财服务。采用跨界合作的方式进入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不但能防范金融、技术、市场等风险,还能更好的开拓市场,因此未来市场参与者之间跨界合作将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