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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引言
竣工结算阶段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最后阶段,它是建设方全面考核投资效果好坏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投资的最终、关键环节。在此阶段,要严格把关,依据各项合同的规定,及时开展分阶段竣工结算。现从建设方造价管理者的角度,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总承包竣工结算审核的工作思路。
二、竣工结算审核的前期工作
(一)收集竣工结算的合约资料
收集结算的合约资料包括:总承包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分包合同、材料采购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与总包合同对应的报价资料(软件电子版)等最终版。
(二)收集竣工结算的图纸资料
收集结算的图纸资料包括:招标图、三方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修改或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单,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等原始记录、现场签证单、材料认价单等,这些图纸资料均需各方签字版。
(三)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送审竣工结算资料包括:首页必须有完成所有工程、可结算的建设方签字结算通知书;工程结算书(含汇总表、结算价及调整、洽商变更、现场签证单、认价材料调整、其他价格调整等部分;同时,结算书应当具备完整性与时效性――在实际竣工结算审核中,送审资料不完整、签认不全,甚至边审核、边补资料、边追加费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为此,确定送审资料的签认权限、资料报送“关门”期限,必须在结算审核前期双方明确约定。
三、竣工结算审核的中期工作
(一)核对合同施工范围,初步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前提,结合实地考察,依据招标文件、总、分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的总承包施工范围相关条款,核查总承包工程施工结算范围。认真核查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商、隐蔽签证及现场签证,仔细分析竣工结算资料,核实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已报送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对于未完工程或未施项目在结算时应予扣除。其次,严格审核变更、洽商、认价的真实、有效性。例如,设计变更是否连续编号、有无缺号;现场签证前后是否有重复;现场认价是否标注材料规格、材质、型号、价格组成,有无加盖公章;竣工图除加盖竣工图章外是否有建设方签认等。
(二)核对合同条款,全面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理、准确性
首先,建设方审核者应在熟悉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吃透总承包施工合同,熟悉送审工程合同形式、计价方式、结算原则、价差调整方式,在明确施工范围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价格审核。已招标项目可参照项目中标工程量清单就工程量、综合单价、费率、价格调整、分包项目等重点审核。工程量方面:固定总价形式的需对工程量进行重点抽查审核法,在超出合同约定调整范围之外双方协商调整图差或量差。固定单价形式需对工程量全面审核,审查量是否有漏算、重算、错算,注意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综合单价方面:熟悉各清单项目包括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套用的一个或几个定额,注意定额本身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率方面:主要审查费率是否区分土建、装饰、安装、修缮等;费率与工程类别、有关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是否相符;是否合理,取费基数是否正确,计费基数和造价计算程序是否正确。价格方面:由于建筑材料具有多样性且价格有随时间尤其季节变化的特性,这要求审核者除了掌握建筑材料的新变化、新动态、新趋势外,还要深入了解材料市场价。在依据合同材料调价原则、已有认价单的前提下,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调整暂估价价差,是否按合同规定计算材料差价,是否存在施工方将建设方委托购买的材料列入工程结算。分包方面:依据总分包合同,将分包项目造价按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项分别按整项或分项原则从已报结算价中扣除;施工方计取的总包管理或配合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计价基数是否与已分段结算的分包价格一致。
其次,审查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除了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甄别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之外,亦采取与合同结算价格类似的项、量、价、费的全面审核法。同时,还要注意各个洽商变更、签证是否已含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畴内,其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变更计价原则,是否只计算增项金额,未计算减项费用,增项费用是否需从原合同金额中扣除等。
四、竣工结算审核的后期工作
在以上审核后,可对结算资料进行算术性审核。对小数点输入性错误、单位换算错误、遗漏优惠费率等可在审核结算文件中纠偏;同时,对于结算前、中期缺乏依据的结算资料可采取现场考察、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或核减;还要明确变更、洽商、签证费用的费用性质:是否为纯技术洽商变更不涉及经济费用等;责任归属:是否由其他施工方引发、是否涉及总承包与其他施工方责任扣款等。最后,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分几期建设或能够收集到工程用途、结构形式、建筑标准等相近、相似的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可在总结、分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整理单方造价指标进行重点项目对比分析审核。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结算;金额;资料;概算
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投入到市政工程建设中的人力和物力也大大提高,其中也包括对市政给排水工程的建设。市政给排水工程基本是在市区内部进行工程项目,工程结算问题成为了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通过多年的工程实践得知,有很多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的结算。由于我国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已全面市场化,项目投标竞争日益激烈,致使项目实施的利润空间减小,造价超预算风险增大,因此,需要结合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研究和探讨项目实施过程中结算控制要点,争取在给排水施工中合理利用资金, 达到更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注意签定好经济合同
因为合同是以经济的办法管理经济和正确处理制约双方关系的一次重要措施, 故在签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规定建设工期, 建设规模, 质量要求,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服务结算办法, 并及时到有关部门签证, 为工程结束后顺利进行工程结算打下良好基础。
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机构复杂,受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例如:管线顶管施工工艺的变化,顶管坑支护措施的调整都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工程造价。而地质条件、交通导改等因素往往会影响施工进度和难度。这就要求有关各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严密,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
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金额所对应的施工方案,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在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如何对结算金额和工期进行调整。如果不从签署合同时就明确调整办法,就很难保证工程结算能顺利、快速的完成。
尽可能细化价格调整条款内容。对于工期较长的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容易遭受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给承包商造成较大损失,而价格调整条款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这类风险损失。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可以确定价格调整条款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价格是否应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细节。
明确措施费调整方法。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清单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当发生施工工艺的变更、工期延误、窝工事件时,应该在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相关费用的调整。
约定费率调整方法。项目投标报价时,一般实行量价分离,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合同相关条款中应事先明确费率的调整条件及办法。
明确项目工期和工期延长处理办法。例如对于市政管道工程,会有很多不可遇见的情况,工期的不确定性较大,合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项目准备情况、季节和施工环境等条件洽商适当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并根据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变动所产生的影响来商定工期延长的处理办法。
2.注意基础技术资料的存档
我们应在施工过程中, 注意基础技术资料的留存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的供应方式、价格、质量运距以及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随时记录,避免工程结束后结算时发生遗漏现象, 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前提保证。基础技术结算资料具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保证资料质量。如资料的清晰度、装订和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的完整性。送审的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会审纪要以及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等,审核人员应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缺送、漏送现象。
资料的真实性。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有确认章,施工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洽商纪录、会议纪要等资料会签手续是否完善,材料证明文件、票据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如果发现送审资料存在问题,应通知送审单位尽快完善,资料合格后,应对送审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便全面了解工程情况,为结算审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注意编预决算的质量
现在建设单位都派懂工程技术的人员就质量进行监理,我们应注意提高编制预结算人员的素质,结算人员必须熟悉市政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施工图和标准图集,并具有一定的施工技术知识,才能做好标准预算。再者,结算人员必须经常学习,在熟悉定额内容及项目所包含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掌握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价格信息中心,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及时测算价格,完善价格信息,加强信息引导,及时编制新材料和新工艺的补充定额。
结算人员还必须熟悉工程合同及预算相关的协议,并熟悉造价部门预结算规章制度。结算人员要提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预算编制代表企业的形象, 把国家的政策、结算文件,定额要研究透, 同时做到编制人员深入现象, 随时了解发生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注意材料价格
给排水工程材料费占整个工程的50~70%, 如何使用正确合理的市场材料价格调整, 审定概预算及工程施工结算,这对控制工程投资加强造价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主要材料的材料费因为占到工程很大的资金比重,所以考核主材消耗量时一定要按照材料实际超概算消耗量,查清是在哪一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并查明超额消耗的原因。次要材料调价可按当地定额站公布的的系数进行调整。主要材料是指形成工程主体的材料,涉及排水工程方面的主要包括:管材、水泥、砂、石屑、井身、井盖等。其审核要注意它的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算,材料市场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许多地方定额站都按期公布材料价格信息,这可作为材料价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也可让当地材料供应商提供现行价格,许多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往往把发票价格作为结算价格,本人认为这种方法欠妥当,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竞争使得发票管理相当混乱,票据价格有时根本不能反映材料的真实价格,因此不能完全作为结算依据。
5.重视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工作非常繁重,而工程造价的确定要花费的时间最长,直接影响到结算工作的准确性,所以要准确的核实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就要认真核实工程变动情况,及单项工程造价,将竣工资料与原设计图纸进行查对、核实,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实地测量,确认实际变更情况,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概(预)算进行增减调整,重新核定工程造价。由于从事预决算工程的预算员,对某单位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而一些较为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能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除了熟悉图纸,还要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面收集各种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在工程量的审核中做到准确和无误。在审查工程量时,首先要求注意工程结算所报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其次是检查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再次要注意计算单位是否一致,因为工程量计算时,计算单位是“m”“m2”,但定额的计算单位大都是 “10m”“10m2”,稍有疏忽则把单项工程的定额基价扩大了10倍。如果预算基价较高,则对投标价格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投标效果。
6.注意到具有权威法律性部门进行审核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为造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对某些极个别建设单位应将预决算送到建行工程价审查中心送行审核, 审核后的造价作为双言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若发生纠纷具有法律效果, 执行部门将依据建行审定的造价判决,同时明确建行双方经办人的责任, 抵制了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的产生。 [科]
【参考文献】
[1]王秀册.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 合同价格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
【中图分类号】 TU715 【文献标识码】 D【文章编号】 1727-5123(2010)01-062-03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使合同初始状态发生变化,导致承包人完成原合同内容的成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需要对原合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合同顺利履行。本文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进行分析。
1什么是合同价格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有关合同价格有如下表述[1]:
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中对合同价格的定义为[2]:
1.4“合同价格”的系指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款”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承包商与业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属于在实施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对于原合同价格的调整。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合同价格的定义则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价及其后的调整。因此合同价格可认为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成交价格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所作的调整。
2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关于“价格调整”定义为:“如果预计合同期超过十八个月,应在合同中包括一个价格调整条款以针对国外和/或当地的通货膨胀对报酬进行调整……”。这是狭义上的合同价格调整概念。根据前文合同价格的定义,所有能引起最后结算价格变化,并且要追加到合同价格里的款项,都应该是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
据此,根据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的实践情况,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3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3.1一般方法。根据事件发生后的解决途径及难易程度合同价格调整可以分为四类:
3.1.1合同约定调整方式。最典型的就是物价风险的调整和因法律法规的调整。如FIDIC对此有详细而明确的调价公式,一旦事件发生就可以按照调价公式获得调整。再如有关工期、质量的奖罚(延期违约金、质量违约罚金)、事先约定好费率结算时按时调整的管理配合费等。
3.1.2通过工程变更获得调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或造成损失,一般合同都规定由业主负责,变更各方也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和计量的具体项目。合同价格调整因素非常多,但是其中大部分因素的直接成本确定都可以参照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3.1.3通过索赔取得合同价格调整。通常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由于索赔的一些项目很难计量,如效率的索赔,延误影响索赔等,还有相当一部分索赔是因为无法通过工程变更方式解决才演变为索赔的,通常索赔时各方矛盾尖锐,难以达成一致,很多索赔需要仲裁或法院介入,由此也会发生与工程成本无关的费用。因此索赔容易引起业主反感,一般很难达成所愿。
3.1.4以争议方式解决。当价格调整通过索赔得不到批准,就有可能发生争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争议是经常发生的,它会影响工程目标,浪费双方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
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各种因素中,市场因素和工程变更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因素,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实践中经常需要对此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进行估算。因此,以下将重点对这两类价格调整的方法进行介绍。
3.2市场风险下的价格调整。物价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有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公式法。
3.2.1实际价格调整法。承包商可凭发票或者业主的核价单按实计算材料差价。这种调价方法在操作上要求有原始的价格和可靠的文件证据,因此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这一类费用无法调整。材料规格成千上百,采用此种方法要对有关文件(票据)一一核实,其管理工作相当繁重。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因此该法不合适大量使用。为了制约该法的缺点,可以在合同中应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供应商资格须经工程师审查,一但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工程师。
3.2.2调价文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业主按当时的预算价格发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这种方法是我国目前采用最广的物价风险调整方法(一般称为材差调整)。
目前,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此模式下,一些地方对材料价格调差的方法进行了调整,例如苏州工业园区某政府投资项目土建工程合同的做法如下:标底价(也称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拦标价等)根据计价规范、预算定额(计价表)、各地方的建筑材料指导价等进行编制;投标价由投标人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施工组织设计、地方材料指导价等进行编制。
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当钢筋和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按实际耗用期间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平均指导价计算。除以上两种材料外的其他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发包人对差价不再调整。
该种方法实际上就是以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的指导价为基准,对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进行调整。上述案例中的材料价格在最终结算时一次调整,计算较为简单,但材料价格的调整与实际波动情况及材料的耗用情况符合性较差。另外一些项目在操作过程每月对已完合格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按指导价(计算期与投标基准期的差价)进行调差,较上述方法更能反映材料价格的波动趋势,并且考虑了每期材料所耗用的数量,更为科学一些,但计算工作量较大。
3.2.3调价公式法。FIDIC和NEC都采用这个方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事实上,绝大多数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这一调价公式,并以此作为物价风险调整的计算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整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机械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价公式一般为[2]: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α-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α1、α2、α3、α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α+α1+α2+α3+α4…=1;A0、B0、C0、D0――基准日期与α1、α2、α3、α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α1、α2、α3、α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公式法调价可以对调价因子进行选择,所以调价的精度是可控的,调价因子越多,调价精度越高。由于调价公式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只需收集相关价格指数,根据公式计算调价系数,就可对工程进度款进行调整。因此在操作上,调价公式法是最简单的。
目前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领域,调价公式法的应用比较少。目前各地方对设备、材料、工资、机械台班等资源价格指数信息系统还尚未全面建立起来,应用指数法的信息基础还不够。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于工程造价信息的日益重视,预计建设工程领域推行调价公式法来调整物价风险引起的价格变化是一个趋势。
3.3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根据FIDIC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有以下类似的调整原则[1][2]: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综合单价成为变更调价的重要依据。以下根据工程变更的几种形式分别讨论调价的方法:
3.3.1工程量自动变更。只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变更称为工程量自动变更。此类变更可以直接应用原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这种办法能有效地发挥合同价格的作用,尽量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
但是采用这种办法是有条件的,即单价应公平合理,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由于某些原因变得不合理时,应重新确定单价或作调整。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是单价本身不合理,主要指的是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防范方法有完善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明确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编制标底,评标时加强审核,另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承包人报价表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发包人有权按市场价格计算变更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工程量改变过大造成单价不合理。工程量调整过多,导致直接成本增加非常大,如果仍然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对承包商是有利的。管理费对于一个工程是相对固定的,不和净成本成正比关系。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规定[3]:“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1999版FIDIC第12.3款“估价”规定[2]:“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取新的费率或价格:①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②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③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3.3.2新增项目计价。对于新增项目,可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确定价格。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对此提出了以下规定[3]:“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其中,对于规范4.7.3第(2)条,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①按资源的市场价格、原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计算综合单价;②按资源指导价,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在此基础上按中标下浮率让利。中标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所有暂定部分造价-预留金造价),人工、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时相关文件指导价格计算。
对于清单计价规范4.7.3中第(3)条的情况,承包商通常采用实际费用法,把一些本该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全部推给业主。因此工程师审核时应全面考虑,既要保证对承包商的合理补偿又要兼顾业主的利益。原则上,工程变更价格应根据投标书、工程变更具体内容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确定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进而再取合适的管理费和利润。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常规的可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消耗量定额,非常规项目以现场实测为准,而有关资源价格应当采用变更工程当月或当季的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是引起变更争议的主要原因,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取费,或者在合同别增加可补偿管理费、利润的百分比协议,规定它适用于重新确定单价的项目。
3.3.3零星工程签证。对于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以点工的形式补偿承包的成本。因此,在招标时,应当提供点工的暂定数量,要求投标人对点工进行报价,便于签证工程的价格计算。
4总结
合同价格调整因素众多,涉及组织、技术、环境、合同等各方面,调整方法也多种多样。其中市场风险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最为常见,应当在招标阶段,在合同条款中就明确相应的调整办法,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调价依据,减少争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关键词】清单计价;工程造价;建筑工程
清淡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具体项目以及相应的明细清单,而企业则需要根据清单内容进行自主报价,在市场竞争的调控下,合理控制中标价格的科学性。建筑企业要不断调整自身的造价管理模式,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这就对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清单计价的概念
清单计价是指让具有工程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单位,根据《计价规范》以及设计方案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拟定的工程项目清单;投标人则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清单以及施工现场环境,编制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根据企业定额或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定额,并结合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由各建筑企业自主提出投标价格。通过投标价格之间的竞争而出现的清单计价,作为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支付工程款项、调整工程量以及索赔事件造成的项目价格的变动,以及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二、清单计价的优势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清单计价具有以下优势:①平等竞争:由于所有建筑企业都是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清单进行造价拟定,在工程项目相同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包括市场价格变动及相关风险因素,这就使得报价水平凸显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招标人在定标是往往将工程造价作为主要评价因素,因此工程造价成为建筑企业能否中标的主要因素。在企业规模水平、设备技术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只有报出相对较低的造价,才有可能中标。②风险共担:清单计价的本质就是量价分离,招标人提出工程量,而价格则是由投标人制定,这就使得双方共同承担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具有建设时间长、投入资金大、施工环境复杂且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因此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投标人只用对自己提出的报价负责,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则是由招标者自己承受,这种计价方式能够体现风险共同承担且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清单计价所反映的是个别建筑企业的建设成本,而非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因此投标人在竞标过程中,需要对单位建设成本、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规划,选择科学的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人工、建筑材料及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具体参数,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有助于提升投标价的科W性。这就对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不断优化施工技术,注重市场价格的采集和施工方案的优化,从而实现中标这一目的。并且由于工程量是招标人提供的,减小了建筑企业需要承担的风险,而增加其在其他方面花费的功夫。④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清单计价主要是根据招标者提供的工程量来确定工程造价,这就可以避免投标者计算工程量所花费的时间,能够有效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以及由于计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工程量不一的现象发生,能够节约造价计算时间和定标时间,缩短了招标时间,有助于尽早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三、实行清单计价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对策
(一)项目设计中的造价管理
工程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编制,对工程造价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施工设计中存在的错误、漏洞以及矛盾都会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造成验证影响,导致工程清单有误或项目内容缺失,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而设计深度不够、细部缺乏示意图等项目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提升设计质量,可以通过寻找优秀的设计者,并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设计缺陷责任的赔偿措施,并加强设计监督,可以让设计单位对自身的工作结果投保。通过这些措施保障施工方案的准确性,为工程造价控制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施工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此过程中,工程项目招标需要根据有关程序、规范,编制相应的工程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委托合同等,这些与工程造价控制都有直接联系,需要做好分析工作,保障各条款之间、文件之间的衔接相对应,避免委托文件出现漏洞。例如有关图纸外增加工程的结算问题,若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或是说的比较模糊,在结算时很可能出现争议。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该阶段是造价控制的重要阶段,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管理智能,业主可以通过选择信誉好、综合实力强且专业素质高的施工队伍,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并加强监督管理。施工后,监管单位要做好施工监管,重点在于工程施工、设计变更以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于清单计价所签订的合同约束,工程造价变化主要集中在工程量的变更中,因此监管单位需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四)竣工结算的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是基于施工单位已经完成合同中所有的工程且已验收合格。在清单计价的模式下,工程结算价格应当与投标价格一致。若出现工程变更,则需要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价格调整的具体费用。调整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距越小,说造价控制效果越好。
四、结束语
建筑企业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策略,转变工程造价管理的控制模式,从而适应这一政策,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培琳.造价咨询单位在清单计价的招标过程中怎样发挥顾问作用[J].价值工程,2013,32(13):70-71
[2]齐宝库,王洪涛,白庶等.清单计价下的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2):198-201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条款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坚持平等互利好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认真分析订立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技术问题和相关合同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方面条款的理解难以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合同条文的某些疏漏与含义不清,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产生合同纠纷。此外,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规范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仅草签一个协议,忽视合同的周密性与严肃性,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责任不清,为日后因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而导致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进而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因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多的环节。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原因,这类合同中条款订立不规范、不严密、不细致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条款不明确,使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计依据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现明显分歧,因而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比较多。下面列举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1、工程造价下浮系数问题
一般说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标往往只是对土建部分进行了招标,在签订合同时,对水电、附属配套工程部分造价是否与土建部分造价一样参与下浮未予明确。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是同一个单位工程,理所当然都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只是土建部分进行投标,其它部分没有参与投标,不应下浮,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
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均齐全,造价下浮系数执行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然而合同没有明确甲供材是否执行下浮系数,发包人认为既然下浮系数采用了投标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甲供材就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既然材料由发包人供应,不应参与执行下浮系数,如下浮则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价问题上蒙受损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对甲供材价款下浮,不合理,因此双方因甲供材料是否执行下浮系数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带来的结算问题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是淡薄,发承包人往往对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造价进行价款结算没有明确订立,或是合同条款未写清楚。当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由于没有写清楚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承包人则看结算时对其是否有利,因为按实结算,有些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额会与中标价有误差,因此承包人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选择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方法结算,若结算时对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选择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发包人处于被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长,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含糊不清,这就给结算留下了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招投标时人工单价文件未到执行时间,而签订施工合同时,文件调整时间已到。介于这种情况,双方均考虑原有的经济效益,就会各执一词,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留下隐患。还有除合同没约定政策性可以调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划分执行有困难。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规定调整,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按规定,人工是调整文件执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应执行新的人工单价。
4、材料结算价格调整问题
由于目前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门隔一定的时间就有关材料的信息价格作为结算时的参照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双发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结算价格如何调整未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行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标时执行的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且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没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或者如何进行调整,则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纠纷。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设计变更签证内容多、量大,对于变更、签证结算时是否参照原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进行调整,将产生分歧,不难想象,出现经济纠纷就在所难免。
5、材料、设备、采购中的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是建设项目中常常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由于新材料、新设备大量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其中有许多没有定额标准可执行,而发、承包人双方缺乏规范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相应条款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费以及采购时限等加以明确,因而个别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单价和和虚增数量,或是不提供采购票据,或是虚开票据,还有现在工程中主材多数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显然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建议及措施
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虽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发、承包人双方在订立有关合同时,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诸如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及单价确定、供应方式和进出场期限、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事件、交工验收办法、工程质量书、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应逐条分析,认真订立,严格拟定合同条款,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合同纠纷。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签订、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洽商逐条订立合同条款,实行合同公证制度,完善并促进合同签订法制化规范化。
3、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招、投标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的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也是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订立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认识到合同签订的严肃性,明确所承担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施工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细节问题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细节,要认真订立,逐条推敲,尤其使对涉及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的确定、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明确具体,对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地方更不能含含糊糊,不能只是订立大的条款,细节部分也要明确具体,要尽可能地减少差错,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周密性和严肃性,尤其应当明确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和规范合同的签订,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完全履行合同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经济;价格形式;市场
对于外商而言,我国建设市场吸引力巨大,按照市场准入原则,在我国建设市场中将会引进大量的国外资本,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市场,进一步推动以市场为导向改革进程的加快。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市场因素是决定性因素,因此需要合理改变国内建筑定价模式和工程价格,从而使建筑价格根据价格规律进行确定。
1.建筑经济价格的概述
所谓的建筑经济价格,一般是指建筑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结算价格从而促进建筑产品的达成。在我国,建筑产品法定利润以及预算成本构成了建筑价格。在建筑产品价格计算中,预算成本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独立费用,另一种是直接费用,再一种间接费用。其中,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各项费用为直接费,它包括有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和人工所产生的费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管理费用为间接费,它主要是指在施工期间为了便于组织和管理施工企业所支付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以及员工福利等各种费用;为了使施工所需得到满足,在工程间接费和直接费以外产生的额外费用被称为独立费用,该费用包括施工机构的迁移费、生活所用或施工现场生产所用的临时单价产生的费用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行业的各个领域早已和国际惯例接轨,建筑经济亦是如此。
2.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工程的价格形式
2.1预算包干的价格形式
建筑工程中,在工程施工图纸预算价格的基础上,对包干费用进行适量添加所形成的封闭式工程价格被称之为预算包干价格。相比于施工图预算包干价格而言,工程预算包干的价格要相对高一些,在施工过程中,高出的部分一般用作隐蔽工程的增加、难以预见建设费用的补偿、设计变更以及材料代用方面增加的费用。在建筑工程的包干价格确定以后一般会一次性包死,同时不允许有工程价格调整等特殊情况出现在施工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包干工程最终价格以预算包干的价格为准,概预算加签证与预算包干的价格形式对比极其鲜明,虽然两种形式均属于国家计划的价格形式,不过在实际工程价格计算中,建筑企业只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预算包干的价格形式中,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所规定的包干标准、计算方法以及系数计算得出的价格就是包干额。在工程施工期间,采用一次包死的方式避免出现费用变动的方式就是预算包干价格,这样能够使工程价格的管理水平得到促进。在我国家建筑经济市场中,建筑工程的预算包干价格成为最为主要的价格形式,但是通过对其实质进行了解能够发现,它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具有较差的市场竞争力,但是它能够使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为今后的价格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2.2招投标的价格形式
2.2.1招投标的相关内容。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实体产生的费用,在工程总成本中,工程实体费所占的比例较大,在工程实体中,工机料消耗所占比例为总成本的55%-75%。其中,施工的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以及生产能力因建筑施工企业的不同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工机料上工程实体消耗与费用也各不相同,这部分的构成通过企业内部定额就能够得到体现。现如今,我国把工程实体费当作是非竞争性费用,但是并非能够体现出征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只有在实际施工中,企业的生产能力才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实体费用;二是施工措施费用,在工程实体构成中,施工措施费通常指一些零件设施、脚手架费用、赶工费以及垂直运输机使用费用等;三是施工现场的管理费用,它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施工人员的奖金和劳保以及现场办公的多方面的支出等,一般工期的长短会直接影响到现场管理费用的支出多少;四是其它直接费用,其中包括有试验费、工程的现场清理费和施工增加费以及工程检验费和定位复测费。总之,随着工程量的不断增大,直接费也会逐渐增多,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相比相对比较固定。所谓的间接费,一般是指施工过程中企业为了组织与管理所产生的支出,该部分的支出一般比较固定。而企业单位间接成本会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降低,使一定规模的经济效益得以实现,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2.2招投标的形成过程。所谓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价格,一般是指在工程商品招投标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工程价格,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标底价格形成、投标报价形成、中标价格形成和结算r格。一是标底价格的形成阶段,工程的标底价格可以通过招标者或者受招标者委托专门的单位制定,将这个价格作为基础价格进行工程项目评标;二是投标报价的形成阶段,在招标文件拿到以后,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对承包价格进行制定时有效结合自身的经济技术条件;三是中标价格的形成阶段,招标单位进行评标和定标的过程中,必须对投标文件内容作一个综合比较,最终选出有资质的、有实力、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中标单位。在中标单位确定以后,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以标价格为主。另外,想要适当修改中标价格,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来完成,随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写入修正的中标价格,最终确定工程的合同价格;四是结算价格的形成阶段,在工程项目完成招标工作以后,相关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在对工程的结算价格进行确定时,需要与工程合同价格与奖惩措施有效结合,对合同价格条款里面规定的各种材料价格的变动计算方法进行全面考虑。在工程商品里,最终实际价格一般是工程的结算价格。
2.2.3招投标计价模式的评价。一般情况下,市场价格的因素都普遍存在于工程项目招投标价格中,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被带动,同时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得到有力推动。但是,在进行实际招投标时一般会用传统的工程价格计算模式对报价与标底进行确定,等同于把定额作为基础,定额计算根据工程量进行,而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对定额单价的套用来计算工程量,随后将总造价通过计费程序计算出来。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实际生产力水平能力以及社会必要成本很难得到真实的反映,所以造成了建筑工程产品价格本身具有的调节、市场信号传递以及核算功能很难充分得到发挥,导致难以发挥出来市场自动条件作用,最终无法有效的配置资源。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区别;方法;问题;对策
从工程审核角度来看,目前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已经看得很重,花重金聘请专业人员控制造价、控制施工期材料定价、控制现场签证等,保持投资不突破概算,加强各管理环节的协作,又委托社会审计公司竣工结算审核。这些都致使施工企业举步维艰。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基本建设是经济建设重要出路,每年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在20%以上,施工企业可以更好地释放能量,发展壮大企业。由此,还需要扩展思路,不要局限在国内,走出去,更进一步站稳国际建筑市场,愿景能更美好地实现。本文从工程结算审核的实践出发,对工程结算审核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1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与方法
工程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审核、比对、查证,对送审工程结算中不符合施工合同或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错以及其它人为的高估冒算予以纠正,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为达到以上目的,审核人员需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核:
(1)对照招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核对合同条款,核对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合同条件、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该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发包人与承包人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3)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该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通过现场实地踏勘,确认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同竣工图一致。
(5)认真核实单价。结算单价应按现行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确定,不得违背。
(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
(7)防止各项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或人为高估冒算,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的现象发生。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分析审核法等。
2如何提高工程计算审核质量
为了确保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除了要求审核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业务能力,相当的审核经验以及多方面的综合素质以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扎实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审核人员在接到送审工程结算及相关材料后应充分了解工程概况、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工程施工的大致过程与主要施工方法,施工合同中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条款,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施工签证、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以上这些是审核工程结算的基础和依据。只有扎实做好上述调查工作,才能形成正确的审核思路,制订出具体的审核方案和计划。
(2)审核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一般来说,在送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基本上可据此全面审核。不过,为了确保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通知业主和施工方到场,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可以增加审核人员对工程整体的感性认识,还可对一些变更、签证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可以核对施工现场实际作品、施工材料设备等是否与竣工图一致,实地查证是否有项目核减后未如实办理变更、签证手续的现象存在,这样可以防止审核人员被送审的书面资料所蒙蔽,有效避免一些巧立名目的虚增项目,甚至是子虚乌有的工程蒙混通过结算审核,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虚高。
(3)理性沟通,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审核人员为独立第三方,而且是在为别人服务,因此在遇到争议时要真诚地与施工方进行理性沟通,切忌盛气凌人,自以为是。被审核方也不要认为自己与业主方、监理方关系好而咄咄逼人。其实,审核和被审核双方都应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平等沟通。对于存在的分歧,应以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充分的、坦诚的探讨、协商。仍达不成共识的,可以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或给出明确答复,直到依据合同约定至人民法院。有效的沟通有利于审核人员与施工方监理融洽的工作关系,也有利于审核人员能尽快尽可能地全面了解事情经过,实事求是地处理一些造假建议,特别是有利于对较大争议的圆满解决。
3工程结算审核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受业主直接委托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权限不够充分
工程结算审核应主要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办价格参数、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施工合同为基础,结合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签证情况,做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而且审核人员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确认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因此,一旦遇到上述问题而施工方又坚持要求按所送审的结算资料确定工程结算价格时,审核人员就显得力量单薄,有时还十分尴尬(业主、监理方都明确同意给付),有时极个别的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还是业主(或监理)直接参与、共同策划的。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只能通过严格审查相关合同条款,使施工合同合法、严密、完备和准确,对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应坚决予以更正,或建议重新签订。完善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项目管理责任制,并使之落到实处,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从而减少此类违法违规的事件发生。
3.2工程施工合同中与结算相关的专用条款需要细化明确
根据以往实际情况,施工合同出现的问题纠纷绝大部分是造价方面的问题。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判定。合同中与造价相关的条款,如工、料、机价格调整、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实物工程量变化引起的项目措施费变化的调整方法,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及结算办法等,必须细化明确,做到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不能笼统地“按实调整”。另外,为避免发生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工程结算价款按审计机关审定的造价作为结算款。
3.3项目实施过程中抓好变更管理,进行合理论证
工程造价的控制,关键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的控制,而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工程变更是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现代市场条件下,大部分项目都实行了低价中标的招标方法,而施工单位往往为了中标也有意采取低报价高变更的方式,在投标时就对那些预计会发生变更的项目单价,进行不平衡报价,利用变更来实现盈利。比如某工程项目原设计挡土墙为C30混凝土挡土墙,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C30混凝土挡土墙报价较低,为了利用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部位部分结算价款计算的漏洞,来达到提高结算造价,挽回低价中标带来的损失,施工单位要求将C30混凝土挡土墙变更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对于类似这样的现象,仅仅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远远不够,还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在施工过程中熟悉合同和计价条款,实施部门及技术部门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把设计变更关,进行合理论证,以期更好地降低造价,控制投资。
4 结束语
总之,工程计算审核难度很大,问题有时也比较复杂,必须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方能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随着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的工程结算工作也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竣工结算含义及解释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经发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查(无审查能力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同意,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形成结算价。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竣工结算书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施工内容进行结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变更签证、联系单等。
施工工程必须是合格工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有质量缺陷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补、加固等。
二、分析影响工程竣工结算的各种因素:
(一)、对施工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1、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特别是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在实际工程审核过程中发现,许多发、承包方对合同价确定方式概念不清楚,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和签订合同不一致,在结算审核时无法统一认识。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明确,往往因市场材料变化较大或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结算价格较大变化,也可能形成经济纠纷。
3、对工程变更、签证结算方式应明确,如单价合同结算时,无类似综合单价的一般是按现行定额及相关文件执行,但对让利系数的约定不清楚,当工程量减少时承包方不同意,因为投标竞价时都有一定额度让利行,按照定额进行扣减,就意味着多减工程造价;反之,对发包方不利。
(二)、承包方编制意识及水平影响
首先在送审的结算中,经常会有工程结算多报的现象产生。究其原因,大致有三种:第一、承包人顾虑结算在审计时能少不多;第二、部分的结算编制人员业务水平不过关,以致计算“失真”出现丢项、落项;第三、发包人在发包合同及现场签证中措词不严谨而导致结算的增减。竣工结算是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发包人的主观愿望是核减核增的额度来支付业务费,这自然形成承包人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三)、工程实施及结算编制、审核过程中影响因素
1、工程联系单盲目签证,事后补签,签证表述不清、准确度不够、时间性不强以及征得签证。 2、工程量计算方面:主要包括在定额中子目录重复计算、计算单位不一致而造成工程量的小数点错位。 3、套用定额方面:对定额中的缺项套用子目或换算的理解有出入、忽略定额综合解释,不换算系数、高套定额 、定额重复套用。4、材料价格方面:主材的型号、材质在设计中不明确;除省规定的材料价格外,还有大部分采用的是市场价,这也影响了结算的造价。5、费用计算方面:不按合同要求套用费用定额,根据工程类别划分取高类别套用,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文明施工程度却按约定计算文明施工增加费,县级工程的税金的套用取市区高价等。
6、造价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只能是从我们的工程造价人员自身出发,严以律已,恪守职业道德,对工程造价不低、不漏、不少、不高依据事实,做出真实可靠的、能反映工程现实价值的造价,否则它也会对结算造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三、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我认为应该作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合同管理,掌握《合同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知识,特别是提高对合同内容理解。
1、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2)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4、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二)、做好竣工结算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1、施工合同、实施方案、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主材的合格证,单价等一切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要搜集齐全,并进行编号归档,作为竣工结算直接证据。
2、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样图,对于工程变化不大的,可在施工图上变更处分别标明,不用重新绘制;对于工程变化较大的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对结构件和门窗重新编号。竣工图绘制后要请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是其它竣式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工程实况。
3、各种签证资料,签证,它会涉及到工程的工期及质量奖罚;设计变更联系单要如实反映施工变更情况。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由现场监理人员发出的不影响结构案例和造型美观的室内外局部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发包人工地负责人的签字并还要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主体工程中隐蔽工程签证;暂不计入但说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项目工程量签证以及一些预算外的用工、用料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是在施工的同时,画好隐蔽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这些签证最好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交建设单位审核认可,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
4、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签证: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的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先产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特别是一些高级装饰材料,如是一些特殊材料或是建设单位指定产品,建施双方一定要共同考察,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价格必须要认证。对于一些涉及复杂的工程或较长工期的工程,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必须分期多批对主要建材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格签证。签证是决算的计算依据,它必须数据准确。 (三)、提高结算编制、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作为一个优秀的工程造价人员一定要深入工程实地掌握实际情况,还要深入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中有数,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