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8:32:1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流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余额宝;基金;信托合同
一、 问题的提出
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与天弘货币基金联合推出的一项投资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于2013年6月13日正式上线的存款业务。截止11月底,余额宝的规模已接近2000亿元,达1800亿元!但是,对于余额宝的定性问题上,目前仍在讨论的过程中。出于对这个问题的疑虑,笔者做出了自己的思考。
二、 什么是余额宝
(一)余额宝的概念
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 支持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储蓄卡快捷支付(含卡通)的资金转入余额宝中,可获得一定的收益。通过余额宝,用户存留在支付宝的资金不仅能拿到利息,而且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相比收益更高。余额宝具有以下特征:1.操作流程简单。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选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2.收益高,使用灵活。跟一般“钱生钱”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同时,转入支付宝余额宝中的资金可随时转出至支付宝余额,实时到帐无手续费,也可直接提现到银行卡。
(二) 储蓄的概念
储蓄,是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又称储蓄存款。储蓄具有以下特征:1.储蓄行为的自主性。储蓄行为的自主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储蓄对象是私有的,就是储蓄者所要储蓄的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归储户所有,储户自己有权支配,这是储蓄具有自主性的根本保证;二是储户进行储蓄是自我需要的结果。2.储蓄价值的保值性和收益性。储蓄是一种信用行为,信用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储蓄的还本付息特征使它具有明显的保值性和收益性。储储蓄的保值性是储户进行储蓄的最低要求,也是储蓄的基本特征;此外,储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等储蓄机构,经过一段时间,不但要取回本金,还要带来利息,这是信用行为的基本要求。
(三) 基金的概念
根据募集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墓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在我国,私募基金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公墓基金,是指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允许这项合伙投资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的投资活动。[1]这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集合投资。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他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2.分散风险 。基金可以实现资产组合多样化,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通过多元化经营,一方面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综上,可以发现:余额宝兼具了储蓄和基金的部分特征,那么其到底是以上任一种类别,还是独立的、第三种类别呢?笔者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前,首先需要了解所谓的“余额宝”模式。
三、余额宝模式
按基金销售渠道的不同,基金销售可分为两类:基金直销和基金代销。[2]基金直销,是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没有费,所以费率优惠。
基金代销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投资业务,称为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该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销售开放式基金,受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申请,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虽然支付宝官方宣传声称,天弘基金是通过支付宝直销基金,但是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取得基金支付牌照,而没有取得基金销售牌照。那么支付宝的基金销售行为,难道不是违规销售吗?然而,有人认为:对比目前取得基金第三方代销牌照的机构,支付宝没有建立自己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系统,也没有起到基金产品投资顾问的推介角色,盈利模式也并非佣金分成。因此,谈不上基金代销,在基金产品的品种上也仅限于低风险类别。但是也打了个球,在没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情况下,支付宝利用余额宝绕了个弯,实现了向用户销售基金。对此,笔者以为这里仅是一种基金销售模式――基金网上直销。理由如下:1.基金网上直销在此前的惯例中,均由基金公司与银行之间搭建起桥梁。因此,基于商事自由原则,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间搭起平台,让支付宝用户按意愿选择将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剩余的资金继续留在支付宝账户或转到余额宝,进行投资。2.余额宝作为理财工具,针对的只是用户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而且对从支付宝账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有限制。体现了网络金融的中立原则。[3]3.支付宝在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中,扮演的是支付转账的角色。因为用户购买与否,都是用户的意思自治的表现,而且对比目前取得基金第三方代销牌照的机构,支付宝没有建立自己的基金清算、风控等后台系统,也没有起到基金产品投资顾问的推介角色,盈利模式也并非佣金分成,甚至其涉及的基金产品品种仅限于低风险类别。因此,要说支付宝在在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中,存在基金代销的行为,是否于法无据呢?
四、 理论分析
综上,我们形成了余额宝的模式实则为基金投资[4]。接着,笔者将阐述有关投资基金的法理基础,为进一步论述这一模式的合法合理性。
首先,从基金合同入手,以“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为例,该说明书对持有人规定:“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可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只是将契约内容先于拟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自然加入基金合同,成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另外,该说明书还约定:“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5]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存在一个信托合同。
五、结语
根据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笔者以为余额宝的基金网上直销是有法理基础的。因为这其中是,支付宝用户与余额宝平台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信托合同。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在网上直销其货币基金的网上平台,而支付宝在其中也仅仅是扮演支付转账的角色。不过,交易中巨额资金流的安全保障、如何应对重大时点的流动性冲击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则仍存在问题。(作者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赵庆国主编,《证券投资基金》[M],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齐爱民等著,《网络金融法原理与国际规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范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现在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四十余项。虽然有关私募股权的法律很多,但是对私募股权发行和豁免制度的法律还不够完善。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形态基金纳入规范范围,而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我国《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现阶段我国以及我区私募股权立法偏重于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而在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方面的偏少。并且新《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份限制较多,使通过回购方式来退出私募股权投资难度加大。而且现有法规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二)企业缺少正规的私募股权
融资渠道和退出渠道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初生阶段,没有统一的私募股权交流渠道,没有专属的行业协会,大多投资靠本地区企业个人间的交流来达成,少部分融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来实现。大多投资的形式不正规,产权不明确。我区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在引导民间资金和我区金融机构资金投资方面还有待加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理论上来说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通过企业上市来退出,但是我区的中小企业上市前景并不明朗,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很高,我区中小企业要达到这个要求需要积累很长时间的资本,期间的风险也非常大。
(三)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高
我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我区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质量也不高。企业规模小,资金基础薄弱,风险承受能力差。有些中小企业虽然连续3到4年盈利,但是只要有一年投资失误就有可能使企业破产,使投资者血本无归。高风险使中小企业很难找到投资者,除非是通过私人朋友间的相互购买。另外一个被投资者所青睐的投资热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尚处于发展阶段,企业数量很少,给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更少。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私募股权市场十分火爆的网络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也基本没有。所以就现阶段我区实际情况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还不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们的首要投资目标。
二、解决内蒙古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1.加快私募股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私下募集以及私下投资的特点,所以没有证券法律在私募发行豁免条件的支持是不行的,并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般投资的特性。因此,未来应考虑通过修改《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作为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制的法律基础。应在《证券法》等法律中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豁免条款,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以豁免监管为原则的私募股权监管模式。破产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是在所难免的,修改《企业破产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者资金的退出办法,减少资金退出流程的繁琐性。使投资者可以尽快回收资金,减少企业破产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损害。企业回购股权在我区中小企业上市困难的情况下也是资金退出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而现行《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权的限制很严,如果投资者想通过回购方式退出十分困难。所以,希望可以修改《企业法》,放宽企业收购自身股权的条件。现在不只是在我区,全国的很多地方私募股权投资方式都在向主流投资方式发展,修改《企业法》才能适应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2.针对日益发展的私募集资方式
尽快成立相应政府管理部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作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自治区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各项私募投资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成立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3.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投资者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区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还可以在某些经济较发达盟市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试点,给予地区性政策支持。
(二)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
1.中小企业完善自身股权管理
完善股权结构将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是使中小企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经营权与所有权不相分离,投资者就无法有效地投资企业,因为如果投资者对一个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就会希望企业盈利,从而收回投资,所以投资者就会对所投资企业提出种种改善经营提高收益的改革建议,或者提供其他各方面的信息支持,再或者直接干预企业生产。这样一来就与很多中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重合的情况发生了矛盾,如果企业不放权将很难吸收到大规模高规格的投资。明确企业自身的产权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产权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后续发展是很不利的,解决了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明确了这个企业谁做主才能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引资计划,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注意。
2.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扩大资产规模增强
自身盈利能力是中小企业能否获得投资的关键。只有能赚钱,盈利大,资产规模庞大的企业才能吸引到充足的资本。所以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强与弱,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融资规模。为了使企业尽快成长,需要政府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给中小企业制定税收政策支持,对从事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和再生能源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的补助,为旅游业的产业化经营制定大规划。给企业提供一个沟通良好的网络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商机。还需要经营者有敏锐的目光把握机遇,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规模下滑的情况下找准盈利项目,发展新兴产业聚集核心竞争力明确企业经营方向。
(三)加快私募股权基金建设
1.筹划建立政策性母基金
我区政府应该筹划建立一支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性母基金。由我区私募股权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我区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吸引东部地区和国外资金,扩大引导资金规模,带动本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母基金对于引进大型优秀项目,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分散民间投融资风险,拓宽项目投融资渠道有重要意义。由政府出面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也有助于使我区活跃的民间信贷从非正规的地下交易向正规的方向引导,有利于集中民间富裕资金进行正规投资。并且现阶段我区经济正在从资源型向新兴能源综合利用型转变,很多新兴高技术中小企业需要资本的注入,由政府筹划建立的母基金可以很好的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植有上市潜力的企业。
2.吸引或培养更多私募股权方面
专业人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基金管理人,缺少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是我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重大障碍。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初期,可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区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区内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对于引进基金管理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或企业,可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3.增加内蒙古本地区资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我区民间资本充裕,如若政府可以有效引导绝对会成为我区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力。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初期,由于本地区经验有限,不可能不与其他地区或者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合作。但是其他地区的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注入我区企业获得这些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是对我区经济长远发展不利的,而且我区现在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大都是从事能源综合利用或旅游景区开发的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将来我区经济的主力军,如若被外资所控制将会对我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控制外资对关键行业的注入,发挥本地区资本的作用十分有必要。
4.建立多样化的资金退出机制
【摘要】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来,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的发展如雨后春笋,目前规模可观,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文主要论述固定收益证券之一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最后系统性地论述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证券
1.固定收益证券基本概述
1.1 固定收益证券
2.2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其属于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即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同时,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2.3 历史发展过程
上世纪70年代,资产支持证券在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美国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体接受和采用。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又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对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美国和欧洲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较大,其他地区相对较小。我国则刚刚起步,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最初采用的基础资产为住房抵押贷款,随着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目前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设备租赁费、厂房抵押贷款(manufacturing housing)、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保费收入、中小企业贷款支撑、知识产权等。
2.4 相关法律体系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
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
2.5 发行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卡服务商、汽车金融公司、抵押贷款公司、储蓄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实现有关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双边报价、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2.6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特殊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第7到第10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3.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展过程和现状
根据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2008年1季度末,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含mbs,下同)余额为9.88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余额的32.34%,是第一大债券品种;欧洲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21万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
、荷兰、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美国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95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债券发行总额的47.58%;欧洲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4537亿欧元。2007年,资产支持证券中标准化程度最高的美国机构mbs(agency mbs)的日均交易额约为3201亿美元,远低于国债的日均交易额5671亿美元,换手率相对较低。
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我国共发行各类资产支持证券531.18亿元,7月末余额为434.4亿元,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优质信贷资产以及不良贷款等。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和质押式回购,截至2008年7月底累计成交158.65亿元。
截止2012年3月末,资产支持证券托管量为86.17亿元(银行间托管量为81.04亿元,其他托管量为5.13亿元),其中待偿期限为一年的有14.39亿元,10年以上的为71.77亿元。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银行托管的有4只,非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有7只。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笔数很小,截止2012年3月末,本年共交易2笔,2011年全年交易7笔。
4.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优势
4.1 资产支持证券是公司债的升级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公司债的替代选择,它将公司的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作为融资抵押资产,而非以公司整体名义来融资,由于选择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的风险通常要低于公司整体,因此公司可以获得较低的利率,减少融资成本,也可限制偿债风险。
4.2 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丰富
abs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要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准备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将这些资产或现金流放到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中,再以spv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abs证券。目前国内abs尝试还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剥离资产领域。abs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是,可以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品种,满足不同风险/回报需求。
4.3 资产支持证券能帮助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支撑证券化的思想和技术,对我国进行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化解、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4.4 其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从信用角度看,资产支持型证券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其他债务工具类似,它们也是在其按期偿还本利息与本金能力的基础之上进行价值评估与评级的。但与大多数公司债券不同的是,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担保物品的保护,并由其内在结构特征通过外部保护措施使其得到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债务责任得到实现。大多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从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最高信用评级——3a级。
4.5 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
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
4.6 资产证券化有助化解地方债风险
按照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5.结语
综述所述,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我国相关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以此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合理有序的投资环境,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各监督管理部门未来的努力方向。相信未来的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其在固定收益证券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将会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m].2005,7.
[2]苏罡.上交所与银行间国债市场的新券效应及比较[j].金融论坛,2007(6):9-12.
[3]蒋立峰.浅析短期融资券现状及对企业债发展的启示[m].世界经济情况,2007(08):55-58.
一、超常规发展基金战略与机构投资者结构失衡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加上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制度建设很不完善,至今仍未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制度平台。不断发展演化的制度因素,对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交易成本和绩效等不断施加着影响。与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的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博弈仍是影响市场状况的主要力量,政府在市场的制度建设方面仍起着主导作用,从而对市场施加着重要影响。
在证券市场中,为了快速实现赶超式发展战略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选择成本最小的便捷方式就是以国家信用代替市场信用,来保证证券市场的跨越式的发展。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的运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国家形式为证券市场发展提供担保。虽然这种担保并没有采用明确的契约方式,而是体现在政府对证券市场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市场管制中,通过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理性预期和利益偏好(如对证券市场赶超式发展的偏好、对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的偏好、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制歧视等),来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这种影响实际上就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一种“控制”,而此时市场的均衡就是政府干预下的“控制均衡”。这种“控制均衡”是一种低水平的均衡,它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是十分必要的,是推动市场主体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完成从传统信用条件下银行主导型融资方式向现代证券市场融资方式转变的有力的助推器。但是,与此同时,这种控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效应,即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与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导致了严重的制度缺陷。在这种有缺陷的制度安排下,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相重叠,有可能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为了达到干预证券市场的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一般采用行政手段来控制上市规模和发行速度;甚至通过制度规则的修订来引导市场主体结构或者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近两年来,通过调整市场投资者结构来干预市场的运行已经成为政府干预市场的一个主要手段。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仅是政府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必要之举,更主要的是为了达到有效干预市场的目的。
人们普遍认为,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证券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
政府大力发展投资基金不仅是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得出的结论,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成立十几年来,存在很多问题,其中过度投机是主要的问题之一。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主要表现为:市场换手率过高、股票指数波动幅度过大、股票价格暴涨暴跌、市盈率偏高。这使得证券市场的价格很难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反映资源配置效率及资源的稀缺程度;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机会成本和风险都相当高。
面对市场的过度投机现象,学术界和政府都进行了深刻反省,做了多方面的分析。人们似乎达成了一个共识:分散的投资者太多,从事长期投资的人太少,市场缺乏稳定市场的重要力量——机构投资者。国内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内在“稳定器”,它的发展将导致“投机的终结”,它在“熨乎资本市场波动”中将发挥重要作用等等。作为政府观点的现实反应,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设立基金的主要宗旨。而且,在投资基金的发展初期,为了促进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成长壮大,政府管理层给予了基金许多政策优惠。如2001年以前,基金在股票申购上有着优先配售和保证金申购等一系列优惠,这使得基金从一开始就处在管理层的呵护下。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也极大地促进了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已经发行了48只开放式基金,募集资金1734.36亿元,超过了前5年基金募集资金的总额。目前,中国的基金资产已有3200亿元,基金所持A股市场流通股市值的13%。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许多西方成熟市场的比例,而仅次于美国市场的水平。并且,政府仍希望稳步扩大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努力实现基金募集规模有较大的发展,基金持股占流通市值的比例进一步提高。
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基金迅猛发展的是证券市场上其他机构投资者队伍的迅速萎缩。在2003年之前,券商的投资和私募基金机构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其投资曾经主宰了证券市场。但是,随着近年来大势转入“熊途漫漫”,券商和私募基金都陷入了泥潭而无法自拔。
在有关制度安排下,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基金“一股独大”、其他机构投资者萎缩的不均衡发展,其结果就是在现阶段投资者同质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投资者同质化与投资者投资决策与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是市场发展的关键,它是指市场在尽可能不变动价格的情况下迅速买卖证券的能力。流动性大的市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提高证券价值和降低筹资成本。流动性的两个方面—一即时交易和不变动价格的能力——都与相应的微观结构密切关联。交易的速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交易者人数和交易机制。对于给定的交易机制来说,交易者越多,一个交易者的订单与其他交易者的订单配对的概率越大。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主体,其数量和买卖双方的恰当比例影响着市场的流动性。这是因为足够数量和“异质”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流动性。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者行为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决定是否进入市场;二是选择交易对象。投资者的第一个选择,是决定证券市场的交易者数量,进而决定交易规模的重要因素;即市场规模的大小是决定市场流动性,进而决定市场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从这点上说,市场只有“做大”才能真正“做活”。投资者的第二个选择,涉及其在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决定投资者数量和结构的一个重要基础。因为,他们不同的风险偏好程度和投资策略,不同的信息反应模式和操作手法,会导致投资者在同一市场对同样的信息做出不同的反应,进而产生出不同的买卖需求和不同的交易对手。正是由于众多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异质性”,才使证券市场的高流动性成为可能。这样,需求和供给就可能互相抵消,市场高流动性和价格相对稳定才可能实现。相应地,市场投资者的同质化即由投资者的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的同质化引致的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的趋同将影响市场的流动性。
阿罗(Arrow,1965)认为信息是根据条件概率原则能有效地改变后验概率的任何可观察结果,即任何改变原有概率分布的事件都可以看作是信息。金融经济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助于揭示预期变量真实状态的可传递、可交换的知识和消息都是有用的信息。信息一般是指新出现的增量信息,信息服务指的是提供增量形式的信息服务。而信息按照拥有者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其中私人信息是指为某个体所了解的信息;而公共信息则是指被所有人所了解的信息。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就是所掌握信息状况。所以,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是投资决策的基础,收集和加工的信息质量决定了投资的投资决策质量。提供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使得市场分工得到了细分,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投资基金对于证券中介的服务有很强的依赖性,因为一般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人员是有限的。加之每个基金公司的运作模式都是研究驱动投资,所以绝大部分公司采取了将相当部分的研究实施外包。现阶段基金公司的研究基础就是各个券商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报告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讲,基金的信息来源的差异是很小的。基金的信息来源在很大程度上的趋同化是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一大特点。
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中,决策个体虽然不能具体计算出状态空间的客观概率分布,但是可以给出在每一种状态下的发生的概率范围的主观估计,这种主观估计就称为信念。实际上信念是指市场中交易者对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主观猜测。在证券市场中,交易者时时面对各种不确定性,在进行各种投资决策之前都会形成一定的主观信念,然后以自己的信念为基础进行决策。信念在决策过程的这种作用是个体理性意识的充分体现,并通过预期作用于行动。相对于一般经济理论中的预期,信念所具有的涵义可能更加丰富。经济学意义上的预期一般都是以数学期望形式出现的。期望指的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其他结果的主观判断,而且期望往往是利用“信念”计算出来的。在人们的主观意识起着重要作用的活动当中,信念的使用更加强调了人的主观意识在决策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信念有先验信念和后验信念之分。先验信念对应于概率中的先验分布,是人们的“世界观”;后验信念则对应着概率中的后验分布,是直接运用于决策中的主观条件概率。由先验信念到后验信念的更新过程是在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贝叶斯法则进行的,这种信念更新显示了决策个体的贝叶斯理性;同时,也使概率中的先验分布和后验分布有着显著的“行为”内涵。信念的先验性和后验性是相对于个体得到信息前或者拥有信息后而言的。
开放式基金的自由申购赎回制度是其灵魂。这种制度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了独特的契约特征和委托关系特色,透明的资产净值披露和采用相对业绩评估决定了其投资策略必须将风险控制作为重要目标之一。虽然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方面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但是基本上都会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契约约束条件下的投资分散化等投资管理原则;而且都有着基本相似的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与控制程序、流程(例如有着相似的投资管理程序——其投资管理作业流程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战略、信息管理、资产配置、资产选择、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等),基本上都采取了研究驱动投资管理的模式;而在制定基金资产投资战略时采用了相似的理论基础。这些特征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的“世界观”——先验信念。而且,由于前述的基金信息来源的同质化现象,使得基金的后验信念也具有一定的趋同。
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通常可以分为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喜好等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是决定投资者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基金个体的风险偏好各异,但是在证券市场中,由于上述原因,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而言,基金的风险偏好也有一定的相似性。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趋同对于市场流动性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个体收到新的私人信息的那一时刻,风险偏好和先验信念是对人性特质的描述:信息是个体掌握的关于自然状态的“客观知识”;先验信念是个体的“世界观”;而风险偏好体现的是个体的“爱好”特性。理性的个体在拥有某一信息之后,根据先验信念并按一定的规则更新自己的信念,形成后验信念。在既定的后验信念和风险偏好下,理性的个体形成自己的期望效用;然后,在财富预算约束下使期望效用最大化,由此得到决策个体的证券投资需求函数;最后,众多的个体需求在一定的交易制度下汇总为证券市场上的证券供求关系,从而决定证券的市场均衡价格。在这种逻辑关系中,决策个体的信息、信念和风险偏好就成了决定证券交易的关键因素。三者的变动和相互之间互动就会引起证券交易的变动,而这些变动又为交易个体提供了新的信息,从而引发新一轮的信念更新和证券交易过程。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主要有套利、对冲和投机。现阶段,由于可交易的衍生产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我国投资者主要采取了投机的交易策略(投机和投资在本质上一致)(王艳茜,2004)。投机交易有两种类型:博弈型和配置型的投机交易。决定这两种投机类型的因素是交易者具有不同的“先验信念”。相对前者而言,证券的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而且是受市场心理的影响支配的。只要其他交易者对市场前景持乐观态度,证券价格就会上涨,而资产定价并不重要。对于后者而言,其交易的依据是证券的基本价值,在这一类交易者的先验信念中市场是有效的,因为,只有在有效市场中,证券的价格才会较为稳定地围绕着其基本价值波动。当证券价格高估(证券价格高于其基本价值)或者低估(证券价格低于其基本价值)时,交易者就会做出高卖低买的投资策略。如果市场是无效的,这类的投机就无法进行。所以,这种类型的交易者对市场有效性具有较高的主观相信程度。另外,交易者的先验信念还影响到其对证券基本价值的判断的客观性。因为当交易者对决定证券的基本价值的有关因素具有共同的确定性认识(即具有同质性共同信念)时,证券的基本价值就具有了共同知识意义上的“客观性”;如果交易者之间存在信念上的相互猜测,就将会导致交易者之间难以形成共同的确定性认识,此时,交易者只能根据自己的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独自对证券的基本价值作出独立的后验判断(估值),由此得出的证券的基本价值就是“主观性”的。所以,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因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的“异质性”而导致对相同的证券的基本价值所作的“估值”的“客观性”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是维持证券交易活跃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整个市场而言,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因先验信念和私人信息的差异而导致的“估值”差异是维系证券较为活跃的成交和流动性的重要因素。单一的交易者结构将会使得市场的先验信念趋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估值”趋同的可能性陡增,从而使得市场的流动性出现一定的问题,在股市中就表现为股票的股性粘滞,股市的即时成交和不变动价格的能力大大下降。
三、结论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有实力和影响力的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和市场理念的引导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客观讲,基金的蓬勃发展和其他机构的萎缩造成了目前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结构单一,这使得市场处于一种“生态环境失衡”的状态:机构投资者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他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机构投资者可能对盈利预警或证券中介的建议等相同的外部信息做出相似的反应(Froot,Scharfstein,Stein,1992)。加之我国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不完善,这些因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阿罗。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2]王艳茜。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与市场质量[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3]何德旭。中国投资基金制度变迁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随着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以下简称PE)的快速发展,PE规模与相对落后管理水平间的矛盾日益突出,PE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较难了解到基金的真实价值,这给投资者本身的风险管控和投资评价带来困难。本文拟结合现有PE的估值方法,探讨在实务中采用何种操作方式可让估值方法更具合理性及公信力。
二、PE估值的现实意义
PE是以非上市公司股权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与公开募集的基金相比具有投资者数量有限的特点,因此在现行的相关投资基金法规中并未对PE价值评估方法有明确的规范,但PE估值对投资者和管理者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对PE投资者而言
由于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基金,由于它们本身需要对其资金提供者的收益和风险负责,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若PE管理人能定期披露其所管理的基金价值及价值变动情况,投资者则可以以此来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判。如果其投资收益和风险指标低于预期,投资者将对管理人失去信心,可能考虑撤销后续的投资额度,改为安排其他投资;若收益和风险指标高于预期,投资者也可尽早调整投资策略,向管理人争取更大的后续投资份额。另外,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必须以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和计量标准,投资者需要真实的公允价值以计量投资。
(二)对PE管理者而言
随着PE规模的扩大,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按目前PE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投资者数量的上限可达50人。PE管理者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价值能提高其金融服务的水平,提高投资者对PE管理团队胜任能力的认可程度、信任度以及PE管理团队在业内的知名度,为PE的后期发行做良好的铺垫。同时,PE的价值主要由所投项目的价值组成,经过合理评估后的基金价值可成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业绩的依据之一。
三、PE估值方法的合理性
(一)现有主流基金评估方法及分析
目前对PE主要的估值方法是先根据行业评估准则评估基金投资项目池中已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而后将这些单个项目的价值进行加总计算出PE的价值,这种方法也被称为“自下而上”①的估值技术,与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基金所用的估值方法类似。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评估方法: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主要通过分析可比公司的交易和营运统计数据得到该公司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的隐含价值,主要使用的可比指标包括:市盈率(股价/每股利润)、市净率(股价/每股净资产)、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企业价值/用户数等。可比公司法的优点在于基于市场公开的价值信息,易于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缺点在于可比公司难以寻找且其市场价值易受政策面的影响而不准确。
2.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主要通过预测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现金流,并用恰当的贴现率和终值计算方法计算这些现金流和终值的贴现值,以此计算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现金流折现法的优点是理论最完善且反映了对项目未来的预测,受市场短期变化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少;缺点是折现率、增长率等假设条件难以准确预计。使用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各有优缺点,在实务操作中可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但在加总各项单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后,尚不能全面反映私募股权基金价值,因为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来看,PE秉持的是一种购买并持有的投资理念,价值应涵盖投资持有到期并计划退出的时间点。因而,简单将项目价值加总不能为有限合伙人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的经济价值。基金的整体价值除了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还应包括拟投资部分预期产生的价值。
(二)理想的基金评估方式探讨
根据以上论述,基金的整体价值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已投资项目价值和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两部分内容。
1.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
对于已投资项目,评估其价值可将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相结合,使得两种方法的优势互补。若在一个有效市场中能找到一家或一批与所投资项目的行业、产品周期、生产规模、客户群体相似度很高的上市公司,则可以采用可比公司法;若相似度不高,则可以分行业性质按可比公司法和现金流折现法进行评估。如:新能源、新材料等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使用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EBITDA、企业价值/收入等可比公司法;传统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可使用现金流折现法;或者两种方法同时使用,取其算术平均值。
2.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评估
PE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不仅从已投资的项目中产生,而且还从即将进行的投资中产生。由于PE基金经理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会选择最佳的时机进入,投资总是分批进行的,因此截至定期评估的时点,仍会存有部分未投放的资金。在评估拟投资项目的预期价值时,可将这些未投放的资金以项目池中尚未投资部分所需资金量大小为权重摊分至其中,再按上述已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计算出还未投资部分的预期价值。
3.局限性
以上对基金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基于既定项目池中的投资项目来预测的,而现行基金发展过程中,PE的管理人有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才确定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因投资项目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样就导致了所投和拟投的项目不会总是固定不变。所以当项目变化,就会使基金价值失去可比性。
四、PE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从1999年实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开始,就不断地通过各类法律法规规范公募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审核流程,提高基金估值方法及结果的公信力,但对于PE基金的估值规范却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方法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
(一)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审核由于PE募集的对象大都是特定投资者,因此目前PE管理人主要采用与现有投资者共同探讨并认定的估值方法来对基金价值进行评估。但此做法缺乏第三方的审核,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对基金后续进入者缺乏说服力。
1.选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
由于目前PE基金广泛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而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其设计基金估值方法并披露基金价值存在公信力不足。基金管理人可与投资人共同设计基金估值的方法,并让具有公信力的投资人审核估值方法及过程,并按期披露基金价值。例如,PE基金的投资人中含有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就可让信托公司审核该基金的估值方法并按期披露价值,因为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具有第三方监管资质,这样处理可提高基金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2.由托管银行审核目前PE的托管银行与公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所起的作用差别较大,PE的托管银行只起到资金存储并保障资金安全的作用,无法起到审核估值方法并对外披露的作用,这
也与PE基金有关估值的相关法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但为了提高PE基金估值的公信力,PE管理人可与托管银行商议在托管协议中增加托管银行审核估值方法、估值过程及按期披露的职能,使得PE托管银行起到与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相同的作用,从而增加估值方法的公信力。
(二)保持估值方法的连贯性
由于股权投资的收益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变动相对证券投资缓慢,PE基金无需做到像公募基金那样频繁披露基金价值。但为了保证各披露期基金价值的可比性,确保后续进入者的公正性,需要PE管理者在初始确定基金评估方法之后,应保持基金价值评估方法在整个存续期内一致。
关键词:基金公司 内部治理 控制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一般是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一是组织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建立可以使控制简单有效;二是操作层面,一个流畅的操作运行流程可以进行有效地内部控制。
一、管理制度层面
合理组织结构的建立通过明确部门和人员之间关系模式,来帮助管理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公司的组织框架应该根据公司本身的运营特征、运营规模等特点完成对制度运作的战略决策、执行、控制、督察等内容的覆盖。管理制度的设立一般需要在三个方面有清晰界定:是否各司其职,每人都有事可做;是否能充分授权于行为者;行为结果由谁承担。所以一个管理制度的设计过程中要明确权力是否完全释放和此行为造成的后果谁来负责以及向谁汇报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层方面权力分配合理,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下属各部门的职责体现,承担各自部门的责任,并在相互之间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对公司的制度管制
当下,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此类公司的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不同于其他部门,他们直接接受董事会领导,管理层的决策无法影响这该部门的常规运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着巨大的权力,任何基金的管理都要先接受他们的审核。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着PE工作(即私募股权投资),采用信托制:将资金交给有限合伙人( LP) ,普通合伙人( GP)从事基金公司的管理。虽然LP不直接参与投资工作,但应对资金去向,投资方向有知情权。所以一个合理的投委会组织成员里应该有LP、GP和观察员。这样才能行使好自身的权力,理清基金的具体动向,做出正确决策。在这当中,LP可以对基金的去向提出建议,这又确保了他们的权利。第三、建立督察长制度。证监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之日开始实施。作为督察长行使职责的保障,《规定》赋予督察长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报告权。这种机制导致督察长可以定期向董事会递交督察报告。
(二)有效制度下公司运作层面上的主要业务是基金的融投管退,其中的主要部分是对基金的运行管理
因此在设立基金管制部、 市场开发部以外,还设置了能够充分保障基金可以正常运行的辅助机构,如法务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更应设置独立于其他部门的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稽核,形成一整套反馈机制。
二、合理的控制流程
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利用募集资金对还没来得及上市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然后在后续的退出机制出售所持得股票来取得利益。投资基金一般要经过资金募集、投资方向的选择、资金和项目的进入还有退出这四个阶段。其中由于投资方向的选择和投资以后的管理具有较大风险而成为内部控制主要的运作点。
(一)投资信息的收集
一个团队在投资方向确定方面为了克服信息的错误,基金管理人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设立不同方式的信息来源渠道,并且经过严格筛选,以取得有效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与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接触并了解到相关合作意愿后,应当与其达成一定的保密共识;项目进行筛选时,团队领队在主持小组成员会议过程中,应对项目所属类别、所持有公司的背景进行调查,结合编制投资初步调研报告;投资经理对经过筛选的项目填写《立项评估报告》,然后和商业计划书和保密协议等文件一起上交IC审批;IC经过会议讨论具体实行哪个投资项目,并对通过筛选脱颖而出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估,制定相应计划交给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项目的预算结果需要重新交予IC投票是否通过,没有通过的方案应当归档。
(二)资金投向和策略控制
立项审查过后,团队领队应根据项目做出战略策略,领导项目调研团队对被投资公司资信信息开展全面调研并实行实地考察,在全面调查期间应遵守客观、标准、公平的准则,记载全面调研工作底稿,形成工作汇报;团队领队还应依据工作汇报编写《投资评估报告》上报给IC审查;IC审查后,团队领队和项目公司就投资价格、股权分配、资金转入方式、退出方式这些内容进行商业谈判,并拟定详细的资金转入策略和《投资建议书》;IC依据RMC对投资建议书研究后,提出的风险评估报告做出评断,并召开战略决策会议。依次经受RMC和IC的评估,并能最终中标的项目,其项目方将与管理团队签署一系列的后续协议,而没有中标的工程将接受入库管理。
(三)管理、约束资金的流动
项目组在资金流向项目的同时,应该对投向资金的项目开展后续的追踪管理。例如:保持对项目公司的实时监管;长期收集项目公司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预算估计。一旦有所偏差或者风险应立即向RMC汇报。前往项目所在公司的特派人员必须实行轮班制度。如果项目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刻汇报公司董事会。对于每一个项目而言,管理公司都应该计划一个周全的方案进行策划管理。正规化的资金投向流程可以有效降低控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是风险控制理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1]郭赞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及其风险管理[J].现代商业.2012.15:86-87
现年42岁的彭晨此前为齐鲁证券员工,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14年金融从业经验,曾供职于外企、银行和证券公司。自2014年年初向齐鲁证券提出辞呈后,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任职期间经手的产品,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身陷囹圄。
4月22日晚上9点多,上海警方出现在徐敏的家里,问她是否能联系得上彭晨,徐敏回答:“可以,彭晨好像因刚离完婚去昆明散心了。”上海警方让徐敏拨通了彭晨的电话,上海警方跟彭晨通话称:“有相关案件的事情,需要你配合调查,什么时候能回来?”彭晨说:“我一定积极配合调查,并尽快订火车票回上海。”25日,彭晨到达上海南站后即被警方带走。
4月26日,徐敏收到了山东银山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来电称,彭晨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让徐敏尽快联系律师。
彭晨在回上海的火车上,接受了《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的独家采访。彭晨告诉记者,在齐鲁证券工作期间同上海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财富”)和上海银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善投资”)合作理财业务。
目前,由于警方刚介入调查,尚无法确认彭晨具体涉案缘由及金额。但彭晨此前在与《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联系过程中曾提及同首善财富和银善投资合作的产品总计金额高达8.7亿元,其中齐鲁证券客户资金高达2亿元,现在出现了理财产品不能兑付的麻烦。
彭晨表示,4月24日是有节1号、2号两个产品的兑付日,并称,“我不能不在,否则就要背黑锅,因此我要积极配合警方回到上海。”彭晨向记者表示,齐鲁证券同上海两家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有人要让自己背黑锅。记者试图同彭晨见面,但他一下火车就被警方带走。《证券市场周刊》通过大量的材料还原了这一离奇大案。
与历史上的中富证券、天一证券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同的是,前者多是以委托理财名义涉案,而彭晨则可能是因为私募基金借道证券公司通道而涉案。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律师和袁军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称,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案件在频频发生的同时,呈现出的一个新动向就是,非法集资不断向新行业、新领域延伸。比如,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可能出现因违法经营而涉嫌非法集资。彭晨案无疑就是现阶段的一个典型案例,这种新动向的出现使得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认定更加难以把握。
手续不全已销售
多次协商完善手续
4月23日凌晨,《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收到了彭晨发来的微信,此时的彭晨已经身在K182列车上,记者在与彭晨语音通话时,可以听到火车上嘈杂的声音。
随着彭晨的描述,整个事件徐徐拉开了大幕。
2012年5月2日,彭晨入职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职位是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财富管理部的创新业务,其岗位职责是:负责公司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管理、支持与拓展,同时分管支持中心、IB业务、投资顾问管理和金融产品管理。该部门总经理钟金龙与常务副总经理韩亭德是其上级领导。
彭晨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牵头发起的私募产品中,有节1号和有节2号已于2014年4月24日到期。其中,有节1号总产品规模为7877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000万元;有节2号总产品规模为7739万元,齐鲁证券客户募集规模2698万元。
无论是跟首善财富还是银善投资合作,彭晨一直都与一个叫王健的人进行直接接洽。彭晨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对记者称:“齐鲁证券与王健的合作一直没有签协议,都是由王健口头承诺给齐鲁证券并确保有限合伙人的这个优先收益。而且齐鲁证券只做一只产品中部分销售,其他部分的资金由王健销售给其他券商或由银行的资金池提供。2013年1月到5月,齐鲁证券一共销售了约2亿元,王健那边也提供了一些,资金池一共是8.7亿元。”
记者从齐鲁证券内部另一位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彭晨同王健的合作从2012年10月就开始了,当时王健还在首善财富做副总裁,发行了系列的首善财富产品,产品直到2013年2月销售完毕。当时发生了华夏银行理财案,监管机构开始规范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首善财富系列产品的成立期一直到2013年5月后才陆续成立。产品在未成立之前的收益结算问题一直成为合作双方争论的焦点。
齐鲁证券同首善财富系列产品中有节1、2号产品成为争论的典型代表,齐鲁证券与投顾在一年的时间内多次开会讨论了相关问题。
根据2013年5月24日的会议纪要显示,参会人员有韩亭德、彭晨、周峰、段少波、迟法泉及王健。其中,周峰为彭晨的下属,迟法泉为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这是次会议讨论的内容是进一步完善首善财富系列产品手续及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代销首善财富产品退出方案。经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善财富提品出资证明、产品份额性质以及产品如期兑付的承诺和保证措施。
会议还要求,首善财富负责将此前与齐鲁证券合作销售的产品华宸未来-远航1号、长安基金-首善铃钰1号、长安基金-有节1-3号、工银瑞信睿尊-首善多策略1号的资金证明在5个工作日提供给齐鲁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企业汇款回单,银行收款(对账)单,基金公司出具的包括有限合伙人明细的产品认购证明书。其次,首善财富负责取得有限合伙人持有产品份额性质的证明,并提供给齐鲁证券。再次,首善财富系列产品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为准,成立日作为付息日,首善财富保证按期兑付,并提供承诺及保证措施。最后,由首善财富负责威海分公司供销产品的退出,保证10个工作日内本金及应付利息到位。
2013年7月1日,彭晨、周峰、段少波、迟法泉及王健再次开会讨论进一步完善首善财富系列产品手续等。经过讨论一致同意,由首善财富负责提供远航1号、首善玲钰1号、有节1-3号、节节高1号、首善多策略1号的书面证明。首善财富保证产品按期兑付本金及收益,并提供书面承诺及保证措施。鉴于首善财富承诺履行上述事项,威海分公司不再要求退出上述产品。
本刊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在齐鲁证券《大私募机构合作备忘录》中记录,有节1号、2号产品,部分是由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募集销售的。
此备忘录中还写明,王健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出具客户出资证明,直接寄往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明确产品的起息日等;由于产品成立时间较晚,威海分公司提出补偿要求,王健同意按照年化6%补偿延期利息。根据多次会议的协商结果与执行情况,威海分公司与王健约定对威海客户按季支付利息:一季度按期支付利息;在银行冻结私募机构保证金的情况下,王健垫付威海二季度应付利息。
在齐鲁证券同首善财富合作期间,一直出任首善财富副总裁的王健突然同公司老板分道扬镳,王健自己成立银善投资。王健在此后同齐鲁证券打交道的过程中,均以银善投资总裁的身份出现,不过针对遗留的首善财富系列产品问题,还是由王健同彭晨进行对接。
2013年11月22日,银善投资给齐鲁证券等多家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函中称,“要求所有已在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券商资管托管的集合类账户,以证监会或银监部门备案的法定托管清算日为准,进行合法清算,严禁私下提前置换变相清算,严禁续发集合产品承接等变相提前清算,立即清算所有未在托管行实行资金托管的非法集合类账户,已经出现的群体上访事件要立即平息处理,严防继续出现群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接到此工作函后,齐鲁证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于2013年11月25日对《工作联络函》进行反馈,“经与银行渠道和部分客户沟通后,客户倍感紧张和不安,特别是2012年华夏银行事件和近期网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事件,让客户更加担忧我们的产品,该两款有限合伙产品成立以后,虽然转入基金专户时间滞后,但销售时多方、多次沟通后的口径是按有限合伙产品成立日期为准。现产品将要到期,客户强烈要求按照当初约定清算,从技术上讲基金专户也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威海东城路营业部的函中称,“作为总部发行的产品,客户一直觉得手续不完善,看不到齐鲁证券官方的产品情况,之前针对客户不断的质疑,营业部也多次反馈总部要求完善产品手续,加强风控,希望能得到相关产品的手续资料。”
银行方面及客户咨询多家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是可以提前终止的。例如,2012年威海东城路证券营业部发行的国联安基金专户优先级,由于产品跌破预警线,产品运作半年就提前终止清算。客户认购产品是优先级的,保本保收益,如果跌破预警平仓线就必须提前终止,而不是函中所说的要以证监会备案的法定托管清算日为准。
威海东城路营业部的函件中最后称,“从目前情况看,客户认为该《工作联络函》是借用昌九生化股票大跌的相关风险提示,与我部产品毫无关系,客户不接受产品延期。一年来营业部倍感煎熬,也尽了最大努力的沟通,安抚客户。希望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处理,解决产品按时兑付问题,化解危机。如有问题,希望总部能成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保平稳,妥善解决问题。”
2013年11月26日,银善投资回函给齐鲁证券公司的各位领导称,基于威海分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应如下——
首先,基金专户产品提前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产品跌破预警平仓线;B.投顾及劣后不同意追加亏损资金;C.多于51%的认购份额同意。我们目前所有产品均不满足上述并行条件,因此不具备提前清算的条件。
其次,在齐鲁证券系列化产品合作过程中,银善投资与威海分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磨合。应威海分公司的单独需求,银善投资正常按季度支付了与威海分公司合作的所有优先级产品的约定收益。银善投资与齐鲁证券相关领导钟金龙、韩亭德、段少波、彭晨、迟法泉等进行了多次交流,根据威海分公司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积极配合齐鲁证券相关领导的要求, 对产品的结构性质、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做了充分说明和执行。最终威海分公司亲自确认保留该系列产品。
据此,银善投资希望威海分公司以诚信求实的态度,积极履行第二份会议纪要中达成的约定,做好客户安抚工作,配合各方合作金融机构,确保产品按照正常程序顺利清算。
因齐鲁证券威海分公司客户的闹事,最后闹到了总部。为了平息此次事件,王健最终还是完成与齐鲁证券合作的另一产品的3500万元的兑付。但此事为王健和齐鲁证券在2014年的合作埋下了一颗炸弹。而这次兑付风波也是彭晨所称的所有矛盾爆发的导火索。
认购超过报备
到底该谁来兑付
2014年1月9日,齐鲁证券与首善财富召开济南、上海视频会议,参会人有王健、钟金龙、韩亭德、刘洪松、彭晨、顾捷等人。这是彭晨在齐鲁证券参加的最后一次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由钟金龙主持。围绕齐鲁证券与首善财富战略合作的推进以及瑞显1号、2号的产品尽调,评估送审,系统部署测试,相关费用落实等事项,钟金龙做出了指示。
1月12日,首善财富副总裁彭祥云在这份会议纪要中写下,“2014年1月8日与钟总电话沟通得到钟总确认,首善财富及相关平台所有产品由齐鲁证券零售业务总部分管领导牵头解决。”
1月14日,彭晨写给齐鲁证券领导的休假信中称,“自2012年10月在韩总的指引下和威海分公司和威海东路营业部进行试点产品合作开始,一转眼已一年有余,在2013年全年本人分管的产品发展部完成公司下达的10亿元私募产品规模指标,完成零售业务总部下达的20亿元产品指标,这都要感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也要感谢钟总、韩总的领导。2013年我部牵头发起产品规模近11亿元。元其中结构化产品规模共8.7亿元,各位领导所在分支机构销售超1.53亿元,尤其工银瑞信首善多策略产品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完成募集5700万元,这要感谢钟总和韩总的支持,并制定了较好的激励政策。”一个月后,彭晨正式提出辞职,但一直未获批准。
2月27日,王健再次发函给齐鲁证券各位领导称:银善投资与齐鲁证券合作的相关产品目前已陆续进入收官阶段。我们于本周一(2月24日)惊悉彭总已向公司提请辞职,在此背景下,我们希望尽可能降低彭总离职带来的影响,在彭总离职期间,银善投资希望能与齐鲁证券各位领导,钟总、韩总、顾总等随时保持良好的互动沟通,继续推进双方合作。
2014年3月12日,王健与齐鲁证券的钟金龙、韩亭德、迟法泉和顾捷等,就双方合作的产品相关事宜再次开会进行讨论。
本刊记者获得的此次会议录音显示,王健称,“现在我们从法律上来说,律师也在,玲钰1号,有节1号、2号、3号,全部移交给首善了,包括合伙企业的变更,协议都已经签完了,现在就是合伙企业的变更。”
王健还称,“因为是首善一直都不同意去签这个投顾协议,首善很明显,我(首善)做了赚了我(首善)就变更了我就签了,做了不赚就不签了,亏了我(首善)就给你(银善王健)。”
那么王健为何要把自己所做的产品交给首善呢?到期未兑付的有节1号、2号的投顾到底是谁呢?
根据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长安有节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初始销售期间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22日,资产管理人是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计划认购总金额7739.37万元,客户人数52人,单一客户最低认购金额101万元,最高认购金额1100万元。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编号:B000972。
上海银善投资于2013年5月29日提供的《长安有节2号认购金额对账确认书》中,认购人共计90人,全部为自然人,认购金额多数为10万元、20万元,认购金额总计2698万元。上海银善投资备注称,实际长安基金收款金额为2700万元整。金额与银行划款凭证及长安基金收款收据符合一致。
有节2号的认购人超出了报备的52人,实际认购人为90人。有节2号的投资顾问上海银善给齐鲁证券发了《认购金额对账确认书》,那么有节2号又是怎么跟首善财富扯上关系了呢?王健为何说有节2号的兑付应该由首善财富来完成呢?
录音显示,齐鲁证券与王健在2013年合作的几只产品是由彭祥云牵线搭桥的,但在2013年年底,与王健合作的产品到期兑付,因威海客户闹事,王健称,“迫于无奈,为了解决那3500万元产品的兑付,首善财富提出的条件不管是合理不合理,我必须去服从。”最后由首善财富拿出3500万元兑付了王健到期的产品,齐鲁证券解决了当时兑付的危机。王健称,“首善愿意出这3500万元,是我要把与齐鲁证券合作的这4只产品要交给首善做。”
录音中,王健称,“我先是把银善的投顾作废了以后,首善才把那3500万拿出来,首善它也耍我,我把合同变更了,就是不签新的投顾协议。后来我也告诉它(首善),如果首善不签的话,首善垫付的3500万元就没了,3500万元的资金在我这儿,(首善)要钱要到我这里来拿。”
4月24日,彭晨收到了转发来的一条信息,“彭记错了,首善多策略今天到期,王健不肯兑付,正式违约。另外首善下周一王健,还未最后确定罪名。” 彭晨对记者称,“到期的是有节1号、2号两个产品的兑付,我不能不在,否则就要背黑锅,因此我要积极配合警方回到上海。”
从这些对话中我们不难看出,4月24日有节产品到期时,王健拒绝兑付,因为在他看来首善才是兑付这些产品的投顾。但至于王健是否真的在银行作废了原有的投顾协议,而首善最终是否签了新的投顾协议,截至发稿记者还没有拿到确切的资料。到期的产品应该由谁来兑付呢?下一步还应该由警方调查后来揭开谜底。
危急42小时
曾与领导结怨
对于即将接受上海警方调查一事,彭晨称,“所有矛盾起源于2013年底威海客户闹事,之后又到齐鲁证券总部要求解决首善财富纠纷,后期我才明白,因为产品销售是齐鲁证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迟法泉,通过中国银行威海威城支行引荐销售出去的。因此,产品矛盾2013年都集中在威海,因为担心违规代销,所以迟法泉一次次跑上海求王健按有限合伙合作季度收益要求兑付,我为客户也一次次说服王健支付。”
彭晨提供的2014年3月12日会议的录音显示,王健称,“因为齐鲁证券总是逼我兑付收益,而其他合作营业部都按照基金专户不是有限合伙,一年支付一次固定收益,根本原因是迟总(迟法泉)销售的不是终端客户。”
在这段录音中,王健多次提到希望与齐鲁证券钟总、韩总继续合作,在发展中解决前期遗留问题。但钟总、韩总则在对话中否认前期产品的合作事宜,并否认有会议纪要的存在,同时也避而不谈继续合作的事宜。
彭晨称,“在齐鲁证券工作期间的所有创新产品都要写报告审批,这些产品的报告和文件都在我任职期间的下属李菁那里。但齐鲁证券OA系统中,对这些创新产品领导们的签字都被技术处理掉了,我曾和李菁查过OA系统。包括让我出事的产品原来都在公司OA系统上挂着,有明确的根据是王健提供,我山东下属周峰、任健军整理后,由零售业务部常务副总韩亭德过目才上挂OA系统。”
彭晨对记者称,“因为我们的合作产品,必须开通基金交易席位,开通的主要部门是营销管理部,他们负责公募基金代销和齐鲁证券公司所有产品推广,因为我们的产品虽然是私募基金,但借公募基金专户通道,所以合作产品的发售,齐鲁证券公司领导和相关合作平台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我一人打包非法募集,而他们说都不清楚。在3月12日的会议上,在和私募谈判会议录音中,齐鲁证券的相关人员否认有前期的会议纪要,否认他们知情合作产品。顾捷、王健、韩亭德、我(彭晨)、彭祥云都知道。韩亭德开始也否认,但我(彭晨)离职后,钟金龙把所有责任推给韩亭德,而且最开始合作由韩亭德带着我(彭晨)推广创新产品业务,所以后来他也就不出声了。”
彭晨称,“我离职后,公司高层对下面和分支机构统一口径,这堆产品仅是我弄的,领导们不知情。”
彭晨还对记者称,他在齐鲁证券除了负责私募这块财富管理业务的产品业务以外,还是公司投融资产品评估的负责人。
2014年彭晨离职之前,公司总部营销管理部刘洪松报过来一个产品,是成都大源房地产项目融资产品,彭晨认为在评估房价时有很多问题。因此,评估组没有批准此产品。
据彭晨称,没过几天,他这边的一些产品,被他的上级钟金龙一直卡着,而在这期间,刘洪松因产品的事给彭晨打了电话。彭晨称,当时自己情绪不太好,与刘洪松在电话中吵了一架。没过几小时,晚上大概11点多,刘洪松又再次给彭晨打电话称,“这单产品因为是钟总弟弟的项目,希望我能够关照一下。”
彭晨当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不久后就辞职了,期间成都大源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产品评估并未在他那里通过。据彭晨讲述,这单产品在评估组以上的金融产品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都签字通过,只有他没有通过。彭晨的评议是最终请评估组组长按照这个决议来决定,最后这单产品也就不了了之。
彭晨发来的文件截图显示,“根据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估细则,华辰未来-合能成都大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得分为2.8分,对应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彭晨最后称,“因为4月26日一个产品到期,所以我必须回去,否则脏水都泼在我身上。”因此,我们看到了文章中的第一幕,刚到火车站的彭晨被上海警方带走。
祸起创新项目
引进私募产品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得的资料中显示,彭晨在2013年工作总结中写道,“今年1-10月份,产品发展部以私募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为主线,不断丰富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完善理财产品线。截至10月31日,由我部发起设立的产品10只,规模9.5亿元,协助分支机构成立的产品有14只,规模10.4亿元。截至10月底,由我部牵头发起设立的产品,已实现销售收入199.6万元,净佣金收入297.9万元,股基交易量139.7亿元,营业利润398.6万元。预计全年将实现销售收入316.6万元,净佣金收入380.8万元,合计697.4万元。”
齐鲁证券在2012年大力扩展证券业务规模,在开展公募业务的同时,还考虑如何利用证券公司有牌照的业务资格,对接私募资金,发展业务规模。通俗的说法就是,券商要利用通道开发私募基金业务。
与此同时,社会上各种私募基金也需要有一个融资的阳光通道。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借助公募基金或证券公司的通道,私募基金就可以向社会集资了。银善投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与齐鲁证券开展合作的。
在提供交易通道的基础上,为阳光私募提供一揽子的产品服务中,资产托管业务尤为重要。产品通道、交易通道、托管服务(含互换形式)的全业务链条除了能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服务之外,还可以留住市场的稀缺资源——优秀投顾,并获取全业务链条的利润,有效抵御价格竞争的负面影响。
上述业务合作似乎都行走在法律的轨道上,只要把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度、基金公司的基金业务规则、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实现对接,即可以让私募基金华丽转身。
齐鲁证券的一份名为《私募理财产品合作模式分析(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下称“私募产品分析”)的资料中,用比较生动的文字和图解、例证讲述了他们的业务创新原理。然而,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也是从这个业务模型中诞生的。
彭晨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下称“产品”)共有10只。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
产品参与各方的作用及角色定位分述如下,客户:客户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入伙资金起点可以设置在10万-100万元之间;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提品通道,并以名义管理人的身份执行风控措施;托管银行:对托管银行而言,除了提供资金的托管服务、产品净值的计算等服务以外,往往为此类产品提供“资金池”或发行渠道;证券(或期货)公司:券商或期货公司提品的交易通道,并通过基金专户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私募机构(投顾):对私募机构(投顾)而言,可以借助基金公司通道,实现理财业务的阳光化。
对销售专户产品交易结构说明如下:
A系列:首先,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即A系列产品。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份额,其中交易执行人出资100万元和劣后客户出资1500万元投资普通合伙人份额,齐鲁证券销售1500万元有限合伙人份额,A系列产品总份额为1600万+1500万=3100万元。在A系列中,普通合伙人为劣后,有限合伙人为优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杠杆比为≥1,合伙总人数不超过50人。
B系列:在基金公司设立专户产品,即B系列产品。专户产品杠杆为3:A,即银行资金4500万元为优先,有限合伙公司(A系列)资金3100万元(1600万元+1500万元)为劣后。专户产品净值预警线0.96元,平仓线0.92元。如果把A系列放入优先或夹层部分,则无法保证普通合伙人收益,因此放入劣后部分。
C系列:如B产品收益率低于9%,为确保普通合伙人收益与风险匹配,将进入C系列。最后C系列产品依然为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专户产品杠杆为(3+B):1:1。所有B系列资金全部成为C系列优先份额,增加1份夹层1份劣后作为收益保障。C系列净值预警线为0.98元,净值平仓线为0.96元。
有限合伙企业财务的操作,一般账户是合伙企业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是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齐鲁证券只能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户作为募集账户。在募集优先级资金和转账基金公司等阶段,合伙企业的印章、印鉴卡和密码器由齐鲁证券保管。其他时期,一般户的财务人员专用章由齐鲁证券保管。
合伙企业资金的募集期和转账期,有限合伙企业一般账户印鉴卡对应的印章及密码器由齐鲁证券负责保管。转账时齐鲁证券(建议由主导销售营业部负责)和投资顾问各派一名代表在场,转账时印鉴卡上对应的印章必须齐全。每次资金划转,银行会进行印鉴扫描核对,只有印章与留印吻合才能进行转账,否则不能转账。
募集结束后,齐鲁证券与投资顾问核对客户入伙资金,确保营业部统计的客户资金与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到账资金是一致的,待客户转账资金核实无误后方可转账基金公司。转账基金公司结束后,齐鲁证券与投资顾问核对客户资金入伙和转账基金公司的相关凭证,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转账、完成账户核对后,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交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企业纳税、企业年检、账户休眠等操作。齐鲁证券保留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账户的财务人员章,防止他人在未经齐鲁证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相关账户转账。另外,齐鲁证券可以通过账户查询等方式确保账户安全,没有异常资金流转等。
募集资金的保管。为保证有限合伙企业对接基金专户的合法性,基金公司发行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证监会进行报备,按照证监会统一版本制作产品投资说明。待验资完成,获得证监会下发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后产品才能成立并运行。
有限合伙阶段,证券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募集优先级份额时,客户资金汇入合伙企业账户,由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指定银行保管箱保管账户密码器、合伙企业财务个人章等并在第三方见证下双方开锁才能领取,避免客户资金被他人划走。由证券公司将合伙企业账户资金转入基金公司定金账户或基金专户银行托管账户。
基金专户阶段,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订立保管协议,明确保管人在基金专户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等相关事宜的职责等,保证基金专户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基金专户资金保管,合伙企业资金进入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后,由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专户资金进行保管、归集、划转、会计核算、清算交收等,从而确保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公司担任风控专员,风控专员职责主要有:监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对于无效建议要监督投资顾问进行修正;监督投资经理在限定条件下接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监督投资顾问在产品届满前5个工作日变现所有的资产,对于因证券停牌等原因未能全部变现的,监督投资顾问在可变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变现;监督预警线和平仓线规则的执行,当合伙企业财产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监督投资经理变现全部合伙企业财产;当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被特殊处理等导致投资不符合投资限制时,监督投资经理发出交易指令使合伙企业财产投资符合规定。
产品资金投向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资金使用基金专户、信托专户等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投资。并制定严格的投资限制,不得进行贷款或对外担保。不得进行不正当证券交易等活动等。投顾顾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投资建议,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公司风控专员作为合伙企业风控执行专人人负责按照相关约定对资金投向进行监督。
产品开发流程
资金如何流转
齐鲁证券的产品需求调查主要通过营业部收集,上报客户需求,或为单一客户定制产品完成。引入产品各方,投资顾问、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其资金池规模和投资范围的限制;二是其公私募产品的发行档期;三是产品审批的速度,并参考其他因素确定合作意向。在上述工作进行的同时,以投资顾问或第三方客户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完成注册成立工作。
产品的报备。由基金公司向证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备案主要包括托管银行账户开立、验资、报备及取得B表、证券账户开立等几个阶段。
交易通道。一般情况下,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券商租赁专用交易单元。签订租赁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完成在交易所的席位变更手续,整个过程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
采取直接开立资金账户的基金专户产品,其交易通道一般由产品销售量较大的证券营业部提供,并负责三方协议的审核签署工作。需要申请专线和交易网关的费用预算约10万-15万元,系统部署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交易通道的部署应该以产品取得备案许可(B表)的时间为最后时限倒排工期,避免出现交易通道没有到位影响产品运行的情况。
如果涉及投顾进行程序开发的情况,还需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交易通道的进度安排中,进行联调联测。
募集资金的流转。齐鲁证券客户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将入伙资金划入合伙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确认客户汇出资金与合伙企业账户汇入资金一致后,通过两种方式汇入基金公司直销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转账到另一合伙企业进行汇总,汇总后汇入基金公司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直接转账基金公司账户。转账结束后,通过与投资顾问、银行、基金公司核对,确保客户资金全部进入基金公司。
2013年,与齐鲁证券合作过的投资顾问分别以上海剑风、上海玲钰和上海联钰这三个合伙企业募集670万元、719万元和4356万元,合计为574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认购工银瑞信睿尊-首善多策略1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工银瑞信基金已出具相关收据,表明基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联钰转账的5745万元。
产品还本付息。基金专户产品还本付息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进行结算,按照基金专户合同支付。
有限合伙企业层面的还本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支付。齐鲁证券客户以有限合伙人名义入伙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资金,获得年化6%的约定收益,按季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将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当产品到期时,由托管银行直接将本金和收益(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支付的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
以上是彭晨所在的创新业务部完成一个产品的流程,如果这堆产品仅是由彭晨个人操作的,齐鲁证券的领导们并不知情。而这么复杂的一个产品流程,从成立到报备到卖出,实在难以想象彭晨一个人能玩转多家机构和齐鲁证券公司的多个部门。
涉刑还无定论
违规证监会管不管
关于彭晨案,袁军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就本案而言,核心争议问题可能会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合法融资如何区分?二是如果存在犯罪事实,究竟是齐鲁证券单位犯罪还是彭晨的个人犯罪?”
袁军律师称,基金按照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同时,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比公募基金低的多,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
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的隐蔽性、运作方式的相对灵活为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违法操作提供了可能,原本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的私募产品直接或变相地向社会公众发售,有些甚至利用公募基金的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正常的融资方式在不经意间滑向了非法集资的泥潭。如何区分私募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袁军律师称,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我们不难看出,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袁军律师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该两条的规定,是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私募基金必须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如果齐鲁证券借公募销售渠道销售私募产品,而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一般均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销售,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中国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
在彭晨被拘一案中,是否存在私募产品借公募发售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的事实可能成为一个焦点。如果存在,即意味着存在私募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可能,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项目 风险 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是金融领域发展的一个分支,美国私募股权可追溯到19世纪末期,现代意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始于二战后,在中国从萌芽到逐渐被人们接受经过了20年的时间。本文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进行简要的剖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及其项目风险管理界定
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集合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了多种投资模式,如风险投资基金、直投、杠杆收购、并购基金、Pre-IPO资本等。本文所指的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以上市、转让或管理层回购等恰当方式出售股权获利为目的的行为,通常以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的形式来体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就是投资人、基金经理、被投资企业投入相关资源,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运用系统的管理方法来计划、组织和实现各自的项目目标的一个过程。
根据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划分为私募股权成立、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管理投资企业、退出投资企业等四个子项目。在实际项目运作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划分阶段并不明显,也有可能先有目标项目再进行私募筹资,而且各子项目有可能由同一项目团队管理也有可能根据阶段由不同的项目团队负责。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其项目管理也有自己的特色。一是周期长、流动性差,由于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因此从项目筛选、资金募集到投资、退出通常要经历3年以上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二是风险高、收益高,风险高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投资项目在产业发展、企业运作等方面的本身高风险,另外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流程长、环节多,存在多重委托关系;三是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充分发挥了金融领域的专业分工,通过专业化中介进行投资。
正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管理的上述特点,其运作风险也较高。Can Kut等人将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分为5种,即投资前评估风险、委托―风险、被投资企业内部风险、投资组合风险、宏观风险等。Gompers认为三种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委托风险:一是融资契约;二是辛迪加投资;三是分阶段融资。这三种方式实际上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运作过程的前三个阶段私募股权成立、通过项目筛选购买公司股权、管理控制投资企业而相应的应对策略。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了研究,汪波等将私募股权投资风险分为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两类。内在风险包括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外在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执行风险和退出风险。王慧彦等也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包含诸多潜在的风险,包括过高的杠杆融资比例、市场操纵、利益冲突、市场不透明、非法融资等。还有一些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进行了研究。王开良等将PE投资中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按PE投资的三个阶段即选择、管理和退出来分析风险控制。另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进行了研究,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其风险管理进行研究的论述尚不多见。风险管理作为全面项目管理的一部分,着眼于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并制定出适宜的行动计划以防可能给项目带来不利影响的潜在事件。一般风险管理是指处理风险的行为或实践活动,包括风险计划、评估、提出应对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及对风险的监控。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识别,不同的投资阶段其风险表现有所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设立阶段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和委托风险。私募股权设立阶段是投资人为了实现投资目的而委托基金公司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法律风险体现在我国尚未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之中,因此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委托风险则是因为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双方是典型的委托关系,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则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不容易监管,这增大了投资者对管理者的监管难度,也增大了委托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筛选阶段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筛选阶段是指通过项目筛选购买目标公司股权的行为,包括项目初选、审慎调查和价值评估,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进行投资方案设计等。投资者需要从产业发展、行业和企业规模、成长性、管理团队、预期回报等角度考察投资对象,因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都存在,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产业风险、法律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包括技术风险、企业发展风险等方面。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阶段涉及的风险主要是委托风险,该阶段是指私募基金按照股权投资比例参与公司治理、推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导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公司价值等。这个阶段最容易发生企业家的道德风险问题。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大都为非上市企业,企业家在内部信息方面掌握绝对优势,如果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恶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通过捏造和虚报的手段获得投资者青睐,将造成优秀企业因融不到资而逐渐退出市场,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项目退出阶段涉及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及基金管理者的专业素质等方面,该阶段是指实现预期目标或满足一定条件下,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的过程。投资退出的方式通常有IPO、并购、次级销售、回购、清算等多种方式。投资收益的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产权交易政策、退出时机、退出程度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退出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政策风险、资本市场风险、基金经理人的专业管理风险等方面,比如基金经理专业素质不够,不能设计最好的退出路径,或者由于资本市场交易和波动以及政策审批等影响,都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潜在的收益。
总之,私募股权投资周期长、风险点多,仅仅依靠财务杠杆、现金流分析已不能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因此不仅需要有不同阶段的风险规划,而且需要有控制整个项目周期的动态管理。
三、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评价及分析
目前,用于项目风险评价的方法主要的有定性和定量两类,定性评价最典型的是专家判断法,定量评价包括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灰色评价方法、蒙特卡罗分析法等。另外,还有如人工神经网络法等介于定性和定量之间的方法。每种评价理论和方法都有各自的假设条件和前提,都有本身的侧重点及优缺点。重要的是根据市场的规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评价的方法,以尽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不同的评价方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不同的阶段。设立阶段主要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的谈判博弈过程,涉及的法律及政策风险较多,可以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的方法进行分析,也可以使用德尔菲法或集合意见法等定性评价方法。项目选择筛选阶段既涉及宏观经济环境、又涉及中观产业政策、还涉及微观企业发展,因此对不同产业和企业的不同方面都可以使用不同的风险评价方法。比如,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可用于不同产业的企业核心竞争力分析,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多个评价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抓住复杂问题中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蒙特卡罗分析则常被应用于技术领域评价。灰色评价方法可以用于企业人力资源价值的评价,模糊评价法可用于企业财务风险的评估。投资管理阶段,风险主要存在于所投资企业内部的委托问题上,这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单一的评价方法难以揭示整体投资风险,因此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评价,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不同的方法相互补充,以取得更加客观的评价结果。作为最后一个环节,投资退出时,更多的是对财务收益的计算,因此以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之间建立联系为专长的模糊评价法和以善于从原始数据中提取主要信息的主成分分析法比较适用。
四、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主要指以降低风险至理想程度为目标的计划和执行过程,包括用特定的方法和技术处理已知的风险,识别风险事件责任人,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并估计因降低风险所产生的成本及影响。风险应对通常有四种方法:风险自留、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应对通常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风险应由最能控制和影响风险后果的一方承担;第二,风险承担一方付出的成本应是最低的。
在私募股权设立阶段,投资者以货币资金投入,基金管理者以人力资本或加一定数量的现金投入,彼此投资数额与获取收益比例的划分是委托关系的焦点。因此其风险应对的措施主要是风险转移,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在各自的目标下,通过谈判和博弈,确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私募股权的设立通常有三种方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及契约制等形式。有限合伙型作为全球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的创立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以及中介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双重委托关系所产生的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有限合伙制以特殊的规则促使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价值取向实现统一,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并降低投资者在投资失败后需要承受的损失。合伙契约的具体规定构成对基金经理人的各种约束机制:第一,责任约束机制,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利益约束机制,基金经理投资一定比例,当发生错误或市场发生不利变动时,首先以基金经理的资金和财产弥补损失,可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基金经理的利益约束;第三,信息披露约束机制,基金经理通常被要求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风险投资运营和财务状况等有关信息;第四,“无过离婚”和市场信誉约束机制,有限合伙协议通常规定,有限合伙人在承受一定注资比例的损失的情况下,若对基金经理丧失信心,就有权放弃继续投资或提前撤资,有效的基金经理信誉评价体系也会减少逆向选择问题。这就促使基金经理人不得不约束不良行为,选择对投资者效用最大化的运作,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提高自己的市场信誉。另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适用合伙制的税收规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基金投资盈利并分配时,合伙人只需按分配的投资收益承担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避免了公司制的“双重纳税”问题。
在投资筛选阶段,投资资金尚未进入企业,因此应使用风险规避的应对防范。首先,应在对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准确把握的前提下,对不同产业进行对比分析,择优选择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并对所进入的产业领域进行深刻的洞悉和了解,这可以通过聘请行业专家以及召开专家研讨会的形式来实现。选准了产业领域,就要对产业中的相关企业进行梳理,并选择目标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最后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分析制定投资方案。鉴于这些是投资前的工作,因此风险相对可控,可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风险:一是相关调查研究工作要彻底、仔细,通过不同专长的人才配备确保投资科学;二是可以采取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策略,在科学计算和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对所投资的产业和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组合,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标。
Sahlman 在其研究中指出,在项目投资管理阶段,通常采取四种方式来应对风险:一是分阶段投资;二是为企业主及员工提供股权激励计划;三是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四是在投资协议中设计相应的条款以保证投资的可赎回性,如PEF所持股份的强制回售权、使用可转换优先股的投资形式等。在这四种方式中,分阶段投资是最重要也是现实运作中采用最多的方式。所谓分阶段投资,是指并非一次性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而是视项目进展分多次投入。通过分阶段投资,基金经理对项目不断进行评估,当项目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有不利因素时,基金经理可以及时终止后续投资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分阶段投资也为基金经理建立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提供了可能,基金经理可以根据项目的经营情况计算期权价值,从而确定投资数额和风险承受的匹配程度,并通过后期不继续投资来设立一个可置信的威胁来减轻企业经营者委托中的道德风险。投资管理阶段另一个风险应对措施是设立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又称 “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所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这也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未来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如摩根士丹利与蒙牛的对赌、与上海永乐电器的对赌都是对赌协议的经典,也实现了双方的共赢。从对赌协议条款来看,大多以财务绩效为“赌注”,即约定未来需要实现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若不能实现,则丧失一定比例的股权等。如昌盛中国地产有限公司2006年与高盛旗下的创投基金GSSIA签订协议,以20%股权作抵押,发行可转换债券,若上市受阻,则可转债到期无法偿还,只能出售项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期权形式。利用对赌协议,投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益并锁定自身的投资风险。在投资管理阶段,投资者重要的是进行风险控制。
从私募股权投资实践看,国内私募股权在搜寻项目和筛选项目阶段是花费心思较多的,认为选对了项目则投资成功了一半;而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则在投资管理和退出阶段付出努力较多,他们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所投企业的价值,并通过资本市场的成功运作来获利退出。退出时机、退出程度和退出策略直接决定了投资收益。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中,IPO因回报率高、分散企业控制权等因素,是私募股权基金理想的退出渠道,但其能否实现还取决于资本市场是否完善。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与所投企业签订可转换证券协议,或广泛搜集新的投资者信息,或将自己的财务投资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以规避无法退出的风险。另外政府也应提供活跃的资本交易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拓宽渠道。吴晓灵(在2007年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认为,国内很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原因是国内退出渠道有限。对此,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多层级的场内市场;二是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三是尝试制定鼓励中资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
五、结论
本文将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划分为设立、项目筛选、投资管理、退出四个子项目,并针对每个子项目进行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应对的研究。应该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各个子项目的风险并不是孤立的,往往随着项目经理采取的行动而相互影响,需要项目经理在子项目的基础上对整个项目的风险进行整体管理和控制。
【参考文献】
[1] Can Kut, Bengt Pramborg and Jan Smolarski. Managing financial risk and uncertainty: the case of venture capital and buy-out funds[J].Global business and organizational excellence,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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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汪波、马海静、李小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与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5).
[5] 王慧彦、陈薇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与风险[J].商业时代,2009(16).
[6] 王开良、梁昆.PE投资风险的分析与控制[J].财会月刊,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