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08:32:1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税务登记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税务登记管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户籍管理。一般包括开业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管理、停复业登记管理、注销登记管理、非正常户管理和外出经营报验管理等。个体私营经济的税务登记管理也同样包括这些内容。从目前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开业登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二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常经营的业户逾期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措施跟不上,按临商户征点税款完事;三是关系户、钉子户长期经营不办证、不缴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解决、得过且过;四是偏僻的街道、胡同,偏远的农村村屯总存在着一些无人管理的业户;五是税收管理员包养黑户,谋取私利。
(二)变更登记管理是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盲区。个体私营业户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如改变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当一部分业户不能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处罚力度不够。
(三)利用假停业的手段偷逃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假停业的大量存在是停复业登记管理弊端较多的一个直接反映。一是由于停业检查的时效性强,具有过期无法补查的特点,致使一些个体私营业户存在侥幸心理,查到假停业就交税,查不到假停业就少缴一个月税;二是停复业登记管理的制度存在缺陷。现行征管工作规程规定,定期定额征收户可于每月的10日前办理停业手续,这就让一些业户有机可乘。要是10日来办停业手续,已营业了10天,一个月过去了三分之一。一般停业检查一月一次,大多在15号左右进行,15号左右停业两、三天,一个月的税就省了;三是一些关系户在办停业手续时,大多都与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打过招呼。管理的不管,检查的不查;四是税收管理员在个体私营业户处谋取私利后,帮助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停业手续,帮助打通检查关节,蒙骗过关。
(四)假注销是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个新情况。个体私营业户办理假注销手续一般是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由明转暗,从税务机关的户籍帐上消失,脱离税务机关的微机控管。由机内户转为机外户,达到长期不缴税的目的;二是可以通过注销再开业的手段达到偷逃至少两个月的税款和降低纳税定额的目的。个体私营业户办理注销手续时,当月纳税信息从微机上删除,次月不用纳税了。次月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时,一般要隔月纳税,这样又少纳一个月的税。注销后,上边要是查得不紧,不知多久才能再办开业登记,这样偷逃的税款就更多了。之所以要使用注销再开业这一手段,是因为个体私营业户的经营状况没有特殊的变化,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无理由上报调减业户的纳税定额。而对新开业户,税收管理员则有权提出核定定额的意见,故通过这一迂回方式,业户的定额可调减下来。
(五)非正常户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简化,税务登记证滥发,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一些人为了套购发票,为了套骗银行贷款,虚拟经营业务,仅凭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无论真假)到税务机关即可办出税务登记证。这些人办出税务登记证后,有的交一笔税款(很少)取得完税凭证后,就可以到银行办理经营贷款。有的再买一本发票购买簿,就可购买发票。然后,这些新开业登记户有的便下落不明,产生了非正常户;二是个体私营业户经营终结前,很少有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自生自息现象较为普遍,又由于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管理滞后(下户时间少,不掌握所辖业户的经营状况),造成注销户的注销手续无法收回。本是注销户,都转为非正常户;三是税收管理员将征收老大难户,滞纳税款征收不上来的户通过“非正常户”的形式,从微机的户籍中转出,进而增加了非正常户的数量。
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个体私营业户的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从个体私营业户来看,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缺少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基本常识。一些个体私营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知道得先办工商执照,再办税务登记证。更多的是不清楚什么时候办证,怎么办证;二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经商活动之中,其中不乏经验缺乏者,资金不足者。这些人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来讲经营期较短,自生自息现象较普遍,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三是为了维持生计,一些下岗职工及长期待业人员也加入到小本经营行列。由于经营规模小,利润低,各项税费如按实缴纳,生意无法维持下去,故对税务机关的办证、交税产生抵触情绪。拒不办证,拒不交税的事例也时有发生;四是少数个体私营业户法制观念淡薄,公然以身试法,与税务机关对抗;五是受利益的趋动,多数个体私营业户或多或少的都想在税收上打点主意。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造成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懒于下户,对所辖区域的户籍情况掌握不全不细,致使户籍管理工作存在死角。还有的税收管理员视税法为儿戏,,包养黑户,或为业户出谋划策,以假停业、假注销、假非正常的手段偷逃税款;二是税务登记管理的制度不健全,登记各环节的程序不当,职责不清。如停复业登记管理中的10日前办停业手续的设定,纳税户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方能转为非正常户的规定等;三是税务登记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简化手续的问题。如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无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是否合法经营),无房产证明(证明在哪里经营)、无区域管理人员的调查(证明经营什么),仅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如办理注销手续不经过注销稽查环节,直接即给办理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个体、私营经济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建立一套囊括税务登记管理各方面内容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严密的制度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行为。要保留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好的制度和办法,剔除不适宜的登记管理的条条框框。明确工作程序、职责,特别要增加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严厉处罚的规定。尽量减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上的漏洞。
(二)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有关程序、手续的公开、宣传力度,使广大个体私营业户都能够深入了解,如发生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应如何办理。
一是无任何经营资料、场所却要求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起征点以下个体户不愿办证;三是来办证税务登记时间滞后,在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时,往往业主将工商执照带到工商部门作废或变更,以逃避税务部门的依法处罚(变更工商执照后税务部门无法进行处罚);四是相同登记地点却要求办理几户税务登记证(同一房号竟然能够办理几个营业执照)。
为了改变当前被动、不利的局面,笔者建议:
一是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利用社会有关的资源,为税法宣传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切实提高经营户依法办证的责任意识。
二是 加强对税务部门内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依法办证重要性及意义的认识。坚持普遍登记的原则,建立税源档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 加强部门配合,共筑防漏墙。一方面,税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联系,互通信息,加强登记资料比对,找出差距,制定措施,加以整改。丰富登记岗位职责内容,以便适应新形势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做好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沟通、比对,使得国、地税两单位资料互补,相互借鉴,互为完善。
四是 加快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工商、国税、地税三单位相关信息联网,使有限的登记资源能够共享,互为利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便提高行政效能。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1、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税务登记变更表》;
(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7)其他有关资料。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税务登记变更表》;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种变更的);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税务登记管理岗位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 1、对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漏缺项目。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及主体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包括国、地税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歇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施主体:一般为同级国、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和西安市相关区(县)国税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市征收处和相关市的区(县)国家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应和西安等相关市的区(县)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因国、地税机构设置不统一,管户划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其共同的上级国、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确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施主体。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
一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顺畅、便捷的服务。
二是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不断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是一户一证、一次收费的原则。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只由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发放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取一次费用,对方税务机关不再发证和收取费用。
四是信息多元交换的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信息的传递和交换,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对暂不能实行网络交换的,采取软盘、移动硬盘、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交换,各类方式都同时交换纸质材料。
五是稳步推进原则。省国、地税局将积极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强化协作,统筹规划,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稳步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应明确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发证和收费的管辖范围划分问题
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凡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费。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后,对不属于自己发证管辖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讲明情况,先到有发证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办证。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启动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编制应统一规范:
1、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采用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税务机关所在的现行行政区划代码,其中各级直属税务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0,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7,高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局)第5、6位识别码为98,农业产业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5、6位识别码为99。对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各地新成立的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税务机关,应联合请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省国、地税局统一赋予第5、6位识别码。
2、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纳税人所在地区机动车牌代码+数字1、2、3……。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的编制问题
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字轨统一为:陕税联字………号。对纯国、地税管户,税务登记证件字轨按原规则编制。
(四)关于印章加盖的问题
税务登记专用章规格统一为:直径3.8公分的圆形印章,结构分为三个部分,上部分为“***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弧形),中间为带有指纹防伪底纹的“五星”,下部为“税务登记专用章”,字体为“宋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必须加盖国、地税双方税务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未加盖印章的一方税务机关可按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五)关于变更税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变更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如果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只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应内容,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内容的同时,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联合办证前的纳税人,应统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联合办证规定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分别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
(六)关于注销税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注销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税务机关应首先将纳税人注销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由对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在本机关的注销手续。发证税务机关根据对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及其他注销手续办理本部门注销手续,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原发证机关负责保管。有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注销检查。
(七)关于停歇业和复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停、歇业的,应该向原发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国地税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符合条件的,办理停歇业手续,原发证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交换的,国、地税机关应每日适时查询导入停歇业和复业信息。纳税人办理复业手续的,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有关证件及发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
(八)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管理中有关问题
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发证机关将验证和换证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信息传递的期限由国、地税局根据验换证具体情况确定。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证税务机关,原发证税务机关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实现网上交换的,国、地税局应适时从网上查询导入。并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九)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按照扣缴的税种分别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十)关于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的有关问题
税务登记违法处理实行“首控介入”制度,即:谁发现,谁处理,一事不二罚。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信息于两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对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方案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方案、办法,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信息传递共享的责任部门,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共享的实效性和及时性。
(二)历史数据的清理交换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对20*年3月底前各自税务登记数据进行交换对比,一次性将数据交换给对方税务机关,认真比对整理。通过登记信息比对发现的国、地税共管户中,一方办理而另一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对方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督促补办税务登记,并将补办后的全部信息作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数据。
(三)组织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宣传工作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进行公告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内容和作用,取得理解和支持。
(四)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从20*年5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各地国、地税局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实际,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户籍清查工作,彻底清查漏管户,并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五)组织检查
省国、地税局将组织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在全省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认识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户籍监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手段,对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领导,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便于国、地税之间的协作与联系,协调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国、地税机关应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为了加强对全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恒、姜锋
副组长:雷炳毅、贡献
成员: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相关工作人员
(三)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健全联系会议制度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定期交换意见,不断密切和加强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协作事项可通过召开协调会或例会,由国税局、地税局分管局长轮流主持,通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本级领导小组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不得无故搁置,各自处理。同时,要加强研究,不断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后续工作,在我省范围内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体系
(四)明确职责,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传递方式,明确双方工作责任,逐步实现由人为协调向制度规范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转变。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受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登记岗位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及时、完整传递资料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对未按规定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做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上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领导小组将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同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加强宣传,取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统一制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宣传材料,在办税服务厅内发放,并通过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告知纳税人。同时,国税、地税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加强配合,相互提供需向纳税人宣传的材料,由双方在办税服务厅内向纳税人发放。
【关键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
就当前是企业注销清算工作来看,普遍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在清算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存在。所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注销行为是很有必要的。而如今最紧急的任务就是对企业注销清算税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并促使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1.非正常户无法进行正常的注销手续,欠缺跟踪监管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起了注销税务登记事项,一旦纳税人有将税务登记注销的需要,对纳税义务依法终止的时候,纳税人提出了申请之后,才可以启动注销程序,对于有关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税务机关就不能做出注销行为。纳税人虽然有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出现,然而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注销税务登记未曾申报,没有对纳税义务进行终止,一些企业就出现了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基层税务部门出于应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考虑,对非正常户管理程序进行启动,长此以往就有很多的非正常户出现。针对走逃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追究手段还比较欠缺,更不要说主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了。部分企业已经被认定是非正常户,但之后继续经营,因为欠缺跟踪监管,就会有税务监控的盲区存在。
2.企业对于税务注销清算程序没有履行
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注销清算需要履行的程序,然而因为我国目前行政机关之间欠缺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的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市场规则等,部分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来对注销清算的相关手续执行。表现主要有:有些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资格的取消,因而解散、经营活动终止,所以便忽视了清算程序的履行;部分企业虽然执行了清算程序,然而清算前由于未曾告知税务部门,进而被其排除在外,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的时候也未曾给出清算报告等。这些行为都是很不规范的,都可能导致企业出现逃税、恶意隐匿或转移资产等行为。
3.税务部门未能有效地监管税务注销清算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执行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基本上是税收管理员,但是这些人员的日常工作量很大,业务素质水平不一等方面的因素,造成部分税收管理员基本不会去对注销企业的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只是凭借企业的书面说明与账面财务数据就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提供出来。在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通常未曾主动先介入到清算工作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未能对企业清算应缴税款予以重视。
4.国税注销对处理地税注销涉税的问题造成了限制
纳税人在进行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一定要将国税部门的注销通知书提供出来,但是国税部门在进行注销检查的时候,通常只针对增值税进行了结算,却没有重视清算其他地方税种,以及对处理各项企业资产的忽视,导致地税部门在执行注销检查的时候非常的被动。
二、完善企业清算行为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制度
第一,是要和工商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以便工商部门在将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有税务登记注销的相应证明。第二,将注销企业管理台账建立起来,对注销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为后面管理中的查询提供方便,这样违规者就逃脱不掉。第三,对非正常户的认定、注销程序进行规范,针对注销登记将相关条件和要求明确下来。将户籍巡查和督查制度建立起来,不断促进户籍管理质量的提升;对企业定期走访,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企业的动态进行及时掌握,促使非正常户认定率得以不断降低。
2.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注销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对注销管理的办法进行统一的规范。基于现有的税法,尽快将一致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建立起来,对注销中的所有细节问题进行明确,将政策上的空缺填补上,从而促使科学、完整的注销管理体系得以形成。二是对注销税务登记文书进行规范。税务机关不仅要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相关税务证件进行收缴,还需要求企业给出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等证明资料。应该进行积极的实地核查,从而使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真实性得到保证。
3.建议尝试国地税联合开展注销核查
在处理一些现实业务时,国税的注销是地税的前置条件,地税清算是国税的注销条件。企业经营牵涉的税收都是彼此关联的,不同的税种计税根据统一而又存在区别,尤其是自2002年之后新注册的企业,由国税征收所得税,国税注销时确认企业的留存收益,个人所得税由留存收益征收,而地税有征收权,地税补税通常是依据国税的稽查结论,这是很好的参考,可以很好的处理地税检查中的涉税问题。此外,可借助信息交换平台,国税作为发起人来对企业注销申请进行受理。将国地税联合注销核查工作机制建立起来,不但使企业往返国地税的负担减轻,还可以就国地税进行很好的业务沟通,将涉税问题共同处理好。
4.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调
为了将企业注销清算做好,必然少不了职能部门的协作。第一,对企业加强宣传,以便纳税人员对清算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了解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企业明确自身应根据法律规定来执行清算工作。第二,针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建立相应的股东追查制度,针对有恶意逃避清算趋势的企业,就要通过一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来处理。第三,将注销公告制度建立起来。对注销手续严格履行,针对很长时间还没有申报的非正常户要定期进行公告,之后再对相关注销制度进行履行;企业按规定办理注销的,税务部门就无需办理新税务登记。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面对企业税务注销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有效应对措施,对企业注销清算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从而促使企业税务注销清算工作得以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刘会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及其成本的分析与决策[J].民营科技,2013(09)
[2]曹登j,曾怡.企业税务、财务信息协调管理探讨[J].经营管理者,2009(17)
为了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区局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我市从20__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此项工作在区局的正确指导下,经过全市税干的共同努力,已经圆满完成,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总结呈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对此非常重视,将这项工作做为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并将其列为年初党组确定的“创新管理年”的工作日程,专门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亲自挂帅、各业务科室科长组成的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收管理科,直接负责换发税务登记工作。
(二)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证件,除在各办税大厅的显著位置张贴换证公告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目的和意义,在电视台连续七天播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公告。同时,通过__地税内部、外部网站及税收管理期刊换证公告,并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时间、地点、程序、违章处理和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咨询台,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并辅导纳税人办理换证事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积极开展培训、密切部门配合。
我们以全区综合税收征管系统软件培训会议在__召开为契机,通过视频对全市税收管理系列的人员就综合软件税收管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调拨、换证录入打证等进行了系统培训。
工作中积极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国税局取得联系,掌握各部门有关办证信息,与国税局在统一代码方面达成一致。我们还将换发税务登记软件数据与数据大集中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和管户情况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及时换发税务登记,对未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传递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制定工作制度、建立记载台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__市地方税务局20__年换发税务登记证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区局数据大集中软件办理税务登记物料入库、出库、工本费收据打印,并按照《__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通地税字20__)55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换发(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帐簿,即:《20__年1月至20__年8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__年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台帐》、《20__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收缴工本费明细帐》、《20__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领用存明细帐》。
(五)深入基层调研,及时解决问题。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期间,我们积极开展调研,及时解决换证工作遇到的问题。例如:
各征管局普遍反映由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跨度过长,大多数纳税户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丢失或破损,导致税务登记证件不便于保管和在经营场所悬挂,为了解决此项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各征收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期间购买一台塑封机,对没有外框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换发时进行免费塑封,共为17,707户纳税人塑封了税务登记正本皮,此举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我市于20__年成立了税务登记管理中心,本次由其负责科尔沁区行政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办理)工作,并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办理,由于受该大厅办公场所、机器设备人员的限制,换证初期出现了换证拥挤、速度缓慢现象,为了解决此问题市局决定由科尔沁区域内管户专管员直接进行信息采集,并收集换证资料,同时抽调骨干力量,集中到市局五楼电教室进行统一打证。
为了加快换证进度,我市在换证工作上还采取以下办法:
一是由专管员按户采集信息,集中分片受理打证的办法;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采取专人负责发表、收表、审核、录机、 统计的一条龙换证办法,对换证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同时,采取电话通知、逐片、逐户上门清理等多种形式督促纳税人主动换证。对无固定门点的零星分散的纳税户的简易登记工作,采取边清理、边发表、边登记、边发证的方法帮助纳税人及时更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方便了纳税人。
三是将换证权限下放到基层所由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基层所将换发税务登记底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科已便查;
四是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换证效率。在换证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改善服务态度,在坚持原则,坚持政策对纳税人换证的同时,优化服务态度,尽可能把工作做到细而又细、准而又准,在办税大厅设立换证窗口,在征收期派专人在征收大厅设点换证,为“老、病、残”、下岗再就业人员等纳税人提供快捷服务,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提高了换证的效率。
五是及时了解掌握换证进度,通报换证进度,并将换证进度情况及时以税收管理快讯形式上报区局。
二、取得的成效。
全市20__年底税务登记户数32921户;截至20__年10月8日税务登记户数36989户;新核税务登记证33769户数(其中:临时税务登记482户);国有企业481户、集体企业户312、股份合作企业17户、联营企业2户、有限责任公司2770户、股份有限公司190户、私营企业452户、其他企业123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9户、外商投资企业47户、个体工商业28070户、非企业单位31户、其他778户;已换发税务登记达到91.59%;未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3220户(其中:非正常户数2542户、注销592户、社保信息86户);清理漏征漏管户1194户、清理出税款4000元、加收滞纳金100元、罚款50元。
全市共收取工本费128,588元,已上缴工本费20,000元,未上缴工本费元,未上缴工本费主要原因是:一些登记证件已换发完毕,没有送到纳税人手里、有些纳税人未及时取走证件,区局财装处来电话通知年底结帐,年底前暂时停止汇款,明年1月份开始汇款,所以有部分工本费未能上缴。
三、存在问题。
由于换证工作时间紧,在换证期间难免有些户数信息采集录入不全;还有一些纳税人尽管经过多次告知,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未能按期到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还有一些户信息资料已经录入微机还未进行打证;未换证户数大多数是失踪和非正常户,这些户数有待于进一步核查。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虽然换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在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回头看,对信息录入进一步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及时采集信息补录数据,使数据真实可靠,进行资料归档,规范户籍管理,为加强税收管理提供一手资料。
(二)对多次告知不按期换证的纳税人要求及时换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三)以此次换证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市清理漏征漏管户专项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拉网式检查,彻底清理失踪和非正常户数,摸清管户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