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护理8篇

时间:2023-05-26 08:53:27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非全日制护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非全日制护理

篇1

发达国家如美、英、法、德等14个国家,1991-1997年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除美国和挪威略有下降外,其他国家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德国上升速度最快。1997年上述国家的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在就业总人数中的比重约为7.9-29%。其中,荷兰最高,达到29.1%。

经济转型国家如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非全日制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1997年为3.3%-14.7%。其中,罗马尼亚最高,为14.7%;匈牙利的发展速度最快,由1992年的2.7%上升到1997年的5.3%。

发展中国家如伯里兹、墨西哥1996年非全日制就业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分别为26%和14.8%。

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作业等。非全日制就业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欧盟15国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83.2%在第三产业,其中荷兰为77.9%,英国为90.4%。临时就业分布很广。以欧盟国家的派遣就业为例,秘书和蓝领工人所占比重分别为29%和26%,其他依次为工程技术人员10.3%,医务护理人员8%,司机7%,计算机工作人员6.4%,招待人员3%,财务人员2%和专业管理人员1.4%;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多是农民、渔民、建筑工人和导游。兼职就业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性行业以及公共管理行业中专业性要求高的岗位。尤其是以大学老师、公司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远程就业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关的信息技术行业。独立就业在二、三产业均有分布,集中在高技能、高要求的职业中。美国独立就业的人员中,占比例最高的4类职业分别是:经理和管理人、精密仪表制造者、手工艺及修理人员、专业人员、销售人员。自营就业主要分布旅馆餐饮业、商品零售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从业者大多靠手艺和技能,以养家糊口为主要目的。家庭就业主要从事密集型工作,分布在传统行业如:服装、皮革、玩具、制鞋、工艺品加工等。

对灵活就业的态度

政府:各国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修改相关法律,保护灵活就业者与全时就业者享有平等的权利,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市场需求变化的不确定,要求企业在人员配置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雇佣方式,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劳动者:发展中国家灵活就业由于是就业门槛低,为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提供的是维持生存、养家糊口,而在发达的高福利国家,灵活就业形式则更多表现为,为劳动者提供一种“更高境界的生活方式”:兼顾工作与家庭,拓展不同领域的职业病生涯、提高生活质量。

工会:对灵活就业的态度从抵制到促进,一方面由于工会组织在吸收会员方面遇到了历史的低潮期,另一方面由于工会组织逐渐意识到灵活的劳动时间和灵活的劳动合同本身并不会对工人的权益造成损害,问题的关键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者给予足够的法律保护。

国际劳工组织:1996年第83届国际劳工大会就业政策委员会重申“自由选择的就业”的重要意义,为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各国政府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方面修改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灵活就业者与传统就业形式的就业者享有平等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大体上有8项:

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工资、工时和社会福利;

2、不得随意延长临时雇佣合同,规定临时雇佣合同的最长期限,超过最长期限可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小时计算最低工资,灵活就业者与全时工作者享有同样的权利;

4、灵活就业者有权享有带薪休假(按工作时间总量等比计算);

5、灵活就业者享有社会保障(按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

6、灵活就业者有权参加职业培训;

7、规定最长的适用期为2个月;

8、禁止随意解雇灵活就业者(不得随意解雇1年以上的短期就业劳动者)。

外国政府鼓励企业雇主灵活用工的措施,主要是提供财政补助和减免社会保险费。

高龄就业者在退休年龄前转为非全时就业,将其工作让给其他求职者,德国联邦就业厅提供的补贴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20%;美国将一个全日制工作分给两个以上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给予奖励性补助;法国对缩短工时安排失业人员和增加雇员的企业,达到政府要求的,减免其为安置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的30-40%;西班牙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45岁以上的人员从事临时性作。

篇2

  01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择优录取

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择优录取

  01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择优录取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择优录取

  01

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供试点学校选考,满分为150分。择优录取

除去很多学校有招生名额,或者是专业设置方向较多,大家有选择的空间。但是985,211名校的竞争比较激烈,考生除了满足国家标准分数线以外,还要满足院校的招生分数线。如果一个热门专业招生10人,有可能是1000人里面录取这10个,竞争还是非常强烈。提前复习,看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更好的学校。

篇3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从2017年开始,双证在职研究生(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统招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同学科、类别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据培养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统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所以,报考双证在职研究生是参加一月份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考试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报考时间:

   

每年10月份网上报名,11月中旬现场确认,12月底参加统考,3月中旬公布国家线,4-5月复试调剂,9月开学。

 

报名官网: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简称研招网

 

招生专业:

   

金融、应用心理、口腔医学、应用统计、翻译、公共卫生、税务、新闻与传播、护理、国际商务、出版、药学、保险、文物与博物馆、中药学、资产评估、建筑学、军事、审计、工程、工商管理、法律、城市规划、公共管理、社会工作、农业推广、会计、警务、兽医、旅游管理、教育、风景园林、图书情报、体育、林业、工程管理、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艺术、中医等。

 

报考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三年或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以毕业到入学的时间计)。

 

2.大专毕业后有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有研究生毕业学历或已获硕士学位并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参加单独考试需要满足:

 

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四年,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并且是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

 

考试科目:

   

英语、政治、数学或专业课一、专业课二;

 

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审计专业硕士的考生,考试科目是: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和英语二。

篇4

关键词:研究生;MPH教学;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50-0133-02

MPH(公共卫生硕士)是200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设置的一个专业学位,其目的是培养疾病预防应用型和高层次卫生管理人才。在2010年前主要是非全日制教育,报考条件要求考生大学本科毕业后(一般应为医药卫生类专业且获得学士学位)工作满3年。随着SARS、禽流感等疾病的爆发和蔓延,国家对应用型公共卫生人才需求增加。与此同时,正伴随着国家学位制度改革,自2009年开始从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全日制学习考生,且在全国范围已成为规模发展。为突出培养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组织管理才能,MPH教学多实行三段式培养模式,即理论学习、社会实践和课题研究[1,2]。鉴于MPH人才的培养目标,在教学上特别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然而,目前国内MPH的理论教学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学术型研究生没有太大区别,甚至多数是合班上课。与培养目标和学生的期望值均有较大差异。

案例教学是一种将现实生活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强调学生自主研习、自主探究,从而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被应用于高校教育始自19世纪70年代的哈佛大学法学院[3,4]。百余年来,该种教学方法几经完善,现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高校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特征是采用归纳性逻辑思维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注重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学生要充分阅读教师筛选案例,并就案例形成自己个人的看法和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同学和教师之间就案例反映出的重要教学知识点和难点问题展开讨论,由此体现案例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技巧等。通过师生的共同研讨,把复杂的学习任务加以分解,便于学生进入问题情景和学习情景,逐步形成学科知识的“点-线-面”立体网状结构,达到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在全日制MPH专业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无疑是在校园与社会公共卫生需求间搭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一、现况调查分析

案例教学法在为受众传授知识、培养其分析能力、提高人际交往技巧等方面具有颇佳的综合效果,已成为各高校全日制MPH教学推荐方法之一。采用问卷调查和人员访谈的方法,本研究调查和分析了武汉市某综合性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11―2013级52位全日制MPH学员对所接受案例教学的评价。从表1结果可见,仅48%的学生对课程安排满意;约58%的学生认为硕士课程与专业关系紧密,但反映课程中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仅占35%的调查学员;全部学员都认为案例教学重要或非常重要,超过70%的学生希望案例教学比重能占总课程比例一半以上,但目前实际比例远远不足;对现有开设案例教学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人数占调查学员的60%;认为影响案例教学效果最主要的因素依次是教师点评、学生准备、案例质量和课题组织。接近60%的同学认为案例教学对后期研究课题的开题思路有帮助。从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MPH学生对案例教学方法的认可度高,同时对案例教学课时安排和教学组织均提出了希望和建议。

二、问题与对策

1.缺少公共卫生领域成熟的案例范例。案例教学虽然作为一种实用性极强的教学方法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教学中还需要进一步渗透。在目前的MPH教学过程中,缺少公共卫生领域成熟的案例范例。教学案例不同于实例,需要同时兼备代表性和深度。代表性即案例中包含教学要求的重要知识点和目标,力求实现解剖麻雀式的教学效果;要求深度是由于硕士研究生学习是高层次的学习,针对MPH的案例应该注重对于案例背后深层次理论知识的挖掘和研讨。

为完善和更新案例库建设,MPH教学团队应定期邀请公共卫生网络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共同选择和编写案例,知识点除满足案例教学的代表性和深度外,还要关注时效性。案例的角色、情景、数据等真实、翔实,并获得相关部门许可使用和传播。

2.学员缺少对实际案例情景的感受。全日制学生多直接从预防医学本科毕业就读MPH,其中还有部分本科专业为卫生事业管理、护理学甚或经济类专业,均没有企事业实际工作经验。现有案例多偏向于以预防医学知识为基础,以现场流行病学为主要研究方法,贯穿案情的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由于案例教学安排在社会实践阶段之前,也由于原学科知识结构的特点,尤其是非预防医学本科专业生源学生在案例阅读、理解、分析和讨论过程常常不够积极主动。难以达到MPH案例教学应该注重的是知识“生成的过程”而非知识“掌握的结果”[3]。鉴于全日制MPH学员实际情况,建议培养方案中通开课和基础课安排在第一阶段的前段学习,而后是案例教学与社会实践交叉进行。如能遇到典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要即时把握好机会组织学员到现场感受和体会,再回到课堂分小组讨论和分析其中涉及的知识、方法、技能等。以提高学员对案例场景的感性认识。

3.从MBA培养中学习案例教学经验。商学院MBA教学的重点就是通过商业案例分析完成管理和决策技能培顺,该教学模式在国内外各大名校MBA教学中取得了公认的效果。尽管MBA和MPH分属不同学科领域,案例具体内容大不相同,但丰富和发展案例教学的思路、方法、组织形式等应该是相似的。从2002年部分院校试点培养非全日制MPH、2009年招收应届本科统考全日制MPH,十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发现诸多问题。有必要向MBA培养学习,并邀请MBA案例教学名家参与:(1)组织MPH案例编写和研讨会;(2)教师案例教学方法培训和经验交流会。

MPH是国际上公认的公共卫生领域主流学位[5],希望发展和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帮助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并再从实践上升到理论的能力,促进公共卫生领域人才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

[1]郝鹏鹏.公共卫生硕士(MPH)培养模式研究[D].太原:山西医科大学,2014:1-3.

[2]任为民,温世浩,王],许放,贺祥.我国公共卫生硕士培养模式现状及思考[J].继续医学教育,2013,27(4):16-18.

[3]于欣华,王涛.我国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J].未来与发展,2013,(8):101-104.

篇5

论文关键词 家政服务人员 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家政服务的特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分析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的地位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家政服务人员的概念及特征,对家政服务业中的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佣关系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以便准确地找出应对方法。家政服务人员是指,为了满足雇主及其家庭的需要,保持雇主家庭的舒适和家庭成员的享受,在私人住所进行的家务服务。比如对幼儿的临时照顾者,家庭清洁工,对病患的护理者、司机等等。一些国家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作的范围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如法国;相反,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对家政服务做了否定式列举,例如阿根廷明确将私人司机排除在家政服务人员之外。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于家政服务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探讨其特殊性则是不可避免的。家政服务工作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家政服务总体上来说具有非营利性。雇主多是私人家庭,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人并不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在经营场所雇佣的员工有着莫大的区别。家政服务人员是在雇主的直接指挥、安排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是通过付出金钱来获得自己生活上的便利与舒适,进一步获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而经营场所的雇员从事的服务工作是为了增加雇主的经营场所的舒适性,目的是为了更多地招揽顾客,最终增加经营活动的收入。

2.工作场所的私人性。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场所不是像工厂一样的公共领域,而是封闭的,隔绝的雇主的住所,这对于家政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家政服务人员的自身生活往往与工作联系甚密,工作对于其生活的限制和约束是不可避免的,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生活自主权、休息权、财产权甚至人身权。

3.工作内容具有主观性和不可量化性。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持雇主及家庭成员的舒适和享受,从其产生原理来说,一个人的渴望是由内心的需求产生的。只有渴望才有舒适与享受可言,而雇主和家政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他们内心的需求是不一致的,所以难免出现双方对工作内容产生分歧。其次,从舒适与享受的性质来说,它们是没有标准,不可测量的。因为所有的主观事物都不可被测量。家政服务的质量除了受家政服务人员人的技能和智能的影响外,更多的通常是受其道德品质的决定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动标准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仅由雇主单方面说了算,容易导致雇主权利的滥用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困难。

4.雇佣关系的非典型性。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合同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所谓典型合同,又叫做有名合同,是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频繁地出现和发生,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而定型化的合同;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这种合同在交易中出现的频率较低,或者是由于不能抽象出固定化的要素而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的合同。家政服务中的明确雇佣关系的合同就没有被合同法定型为有名合同,所以在合同法上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和总则性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毕竟这种救济没有有名合同周全,从合同法的角度上来是非典型性的。

家政服务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家政服务工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家政服务人员人无疑是自由的,享有自主权的,然而,家政服务人员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其法律地位悬而未定,既不是一个旧式仆人,也不是一个雇员。因此,我们在规范家政服务人员作时,必须充分考量其特殊性,予以特别规制。

二、有关家政服务的立法现状

中国对于家政服务人员的保护目前只是以民法为依据而展开,主要是针对雇佣双方之间的对价交易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保护,遗憾的是,家政服务人员至今仍不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从最早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社会保险法》,家政服务人员始终没有被纳入到我国劳动法部门的调整对象。首先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不予调整雇主和家务服务员之间的关系。同年由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明确指出了家庭保姆不适用于劳动法。这种立法政策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仍然没有改变。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忽略在《社会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该法第三十三条对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主体进行了限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由家政服务人员自己进行缴纳,但是工伤保险是以职工的身份为前提的,是必须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纳的,这就在家政服务人员和像职工这样的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了不太明显但在实践中非常难以逾越的鸿沟。

通过对于家政服务人员概念的界定和工作特征、立法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家政服务人员并非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劳动者,其权利救济存在法律上依据的不足,但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过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的争论上,因为如果推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会消耗过多的立法及司法资源,对于法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会有负面的影响,其意义与效果并不大。

三、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模式及其构建

通过之前的分析可知,现阶段对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法律适用模式的构建将直接影响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家政服务人员涉及的各方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协同调整,笔者认为其包含的法律关系内容如下:第一,家政服务人员人与雇主之间直接建立的或者是通过中介建立的雇佣关系;第二,居间合同关系,包括家政服务人员人或者雇主和中介公司之间订立的居间合同;第三,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人之间;第四,劳务派遣关系,家政公司与用户之间。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所述,三种模式中员工制模式能够使家政服务人员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除了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家政公司实行员工制外,员工制模式在全国并不普遍。即使适用了员工制模式来调整,也并非是规范运作,这就导致了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因缔结契约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诚然,在我国未来对家政劳动立法的规制上,制定能够从根本上规范家政劳动的法律法规将是大势所趋。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实践,家政服务人员劳动保障的专门立法的建立和有效实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已迫在眉睫。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将现阶段所有能够调整家政工人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地整合,同时根据家政服务市场中凸显的问题分阶段,分步骤地制定各级配套法律规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达到对家政工人最大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对于家政服务中的纠纷采取以民法调整为主,以类推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为辅的方式来适用法律法规,除此以外还需要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到各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与合同法、劳动法协同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待到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成熟时,国家立法机关就可以以此为基础制定调整家政服务市场的专门性法律。

“劳动者是最美的人”,在此,笔者也想借本文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呼吁,加大对家政服务人员社会保障的投入,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让法律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劳动者,让中国的每一位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劳动者都能相对公平地体面地享受自己的辛勤劳动带来的美好生活。

根据以上四种法律关系与实践中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的三种模式相结合,从劳动法与民法的角度选择适用调整范围。

(一)散工制模式

此种模式下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未经中介直接建立的,通说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即主要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调整,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定性,适用不同的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是由《合同法》调整,则适用的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是由《侵权责任法》调整,则主要看是否有侵权的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

(二)中介制模式

对于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是由家政公司向雇主处派遣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妨适用劳动立法,属于就业。劳务派遣通常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与家政服务业中的情形非常相似,宜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

(三)员工制模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已普遍存在,因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新增了对非全日制用工这种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接受其培训管理。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家政服务业人员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难题,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篇6

关键词:“985”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8-0041-02

我国从1990年开始设置第一个硕士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以来,经过25年的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增加到了40个,几乎覆盖了学科目录的全部门类,并且有了工程博士、教育博士、临床医学博士等博士专业学位。学习时间也从非全日制为主演变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作为代表我国高等教育最高水平的“985”高校,多年来一直以学术型研究生、博士生培养为主。但自从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规模迅速扩张之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在“985”高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本文从对“985”高校从2009年以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变化情况入手,分析其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布和招生变化趋势,为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些许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专业学位类别发展过程

我国1990年开始设置第1个专业学位类别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设置建筑学硕士;随后设置了教育、工程、临床医学、农业推广、公共管理、兽医、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军事、会计、艺术、风景园林、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社会工作硕士;在2010年,迅速扩大了专业学位类别的种类,设置了应用心理、应用统计、中药学、文物与博物馆、工程管理、金融、林业、保险、国际商务、新闻与传播、图书情报、护理、警铡⒊霭妗⑺拔瘛⒙糜喂芾怼⒊鞘泄婊、资产评估、药学19种类别;2011年增设审计;2015年增设中医;现有专业学位类别40种。1990―2008年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数量为缓慢增长,2010年经过一个大扩张后,基本趋于稳定。有若干专业学位类型下又设置了领域,例如工程博士下设4个领域,工程硕士下设40个领域,农业硕士下设15个领域,艺术硕士下设8个领域,工商管理硕士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单列。审核学位授权时按照领域进行审核,因此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种类为99类。

二、“985”高校专业学位授权点情况

我国“985”高校一共有39所,既有综合性院校,又有行业特点非常明显的院校,不同类型的高校,其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分布和类别都不尽相同。“985”高校的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面比较广,在99种授权点类别中涵盖了其中的93类,共有1568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公共管理硕士由于其内涵比较广,又有非常好的人才培养需求,因此所有的“985”高校都有该专业学位授权点;其次为工商管理硕士;近年来应用面广、社会需求旺盛的软件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计算机技术等工科专业也大部分“985”学校都有。而专业性特别强的,例如工程硕士(兵器工程)、工程硕士(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林业、中医学4种专业学位授权点都只有1所“985”学校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是从学术型学位授权点学科发展过来的,在2013年之前的审核增列中,要求必须有相对应的一级学科点或者二级学科点授权,因此,每一种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对应着不同的门类,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在“985”高校中,在每个门类下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差异很大。有授权点数量最多的是工学,最少的是历史学。与我国现在还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需要最多的是工程技术人才有很大的关系。

不同“985”学校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数量和分布也不相同。如下页表1,数量最多的是浙江大学,其次是四川大学、吉林大学,这三所学校在学校规模上整体处于国内前列;较少的是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央民族大学,这与其学校性质、现有专业学位类别有很大关系;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为国防院校,本身学科覆盖面窄;北京师范大学是以师范类、理科为主的学校,而理科没有专业学位,师范类也只有一个教育硕博士,因此其数量少;中央民族大学本身体量就小,因此数量也少。

不同学校在不同门类下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差异更大。以工学对应学位授权点数量最多,所有“985”高校都有工学类专业学位授权点,而历史学最少,只有一些综合类院校有少部分。在10个门类都有专业授权点的学校共有4所,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大部分“985”高校在专业学位授权点门类覆盖面还是比较宽的。

三、“985”学校2009年以来的招生情况分析

1.全国2009年以来研究生招生变化情况。2009年之前,我国没有全日制专业学位,所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为学术型学位研究生。2009年,研究生招生已经进入到录取阶段时,为了引导专业学位的发展,教育部额外增加了5万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名额。2010年、2011年,教育部下达研究生招生指标时,按照博士生、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三大类给每个单位下达指标。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了25家单位可以授予工程博士,在2012年教育部下达招生指标时,大类又进行了调整,按照学位博士、专业学位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四大类下达的招生指标。从2009年之后,学术学位硕士生的数量不断下降,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数量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专业学位博士生的数量几乎保持不断,还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2.“985”高校2009年以来研究生招生情况。“985”学校总体招生情况与全国的招生情况趋势基本相同,专业学位博士生2012年以来基本不变,略有下降趋势;学术学位硕士生的数量下降,与2010年相比,“985”高校学术学位硕士生减少了12.5%,同期全国减少了11%;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数量上升非常明显,但上升幅度低于当年全国水平,与2010年相比,“985”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增加了66.7%,同期全国增加了132%。

四、问题与思考

2009年以来,随着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快速增长,“985”高校的专业学位硕士生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经达到了44%。对于“985”高校来说,基本都是研究型大学,科学研究任务非常重。而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年限一般情况下是2年,其中1年为课程学习,1年为实习、写论文和找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生能够参与科学研究的时间有限。如何定位“985”高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值得思考?是和普通院校一样,重点培养实践性强的专业硕士,还是培养具有一定科学研究水平但又能实践训练的专业硕士?还是像现在的有些院校,基本不区分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硕士培养?

培养目标的确定,就决定了培养方案、培养过程和学位授予标准。对于“985”高校来说,所培养的专业学术硕士生,应当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这样才能发挥“985”高校的研究优势;同时,可以适当地增加实践环节,在专业实践方面给予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多的培养和机会,做到学术和专业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Z].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2]口余勇,李久东.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政策的演进[N].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6.

篇7

〔关键词〕 家政工人;食宿费用;最低工资;分配正义

〔中图分类号〕DF4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69-06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资助项目“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研究”(20100471134)

〔作者简介〕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重庆 400031。

家政工作(特别是住家工的工作)是模糊的、可变的,难以准确描述和量化。〔1〕其中,食宿和工作时间难以界定是住家家政工人报酬很难测算的最主要因素。〔2〕但是,无论对家政服务员还是雇主,工资报酬都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食宿等支出与工资报酬相关规则,以规范家政服务关系。

一、食宿费用义务分配:他山之石

对于住家家政服务员来说,食物、住所和衣物常常是工作的补偿。住宿、食物、衣物等被纳入主人开支计算,直接或间接成为报酬的一部分。住宿直接或间接构成家政工人工资的一部分是家政服务领域的逻辑。不过,在现代劳动法照耀或者应该照耀家政工人的视野下,食宿责任分配与食宿性质的认识密切相关。就一般产业工人而言,食宿常常并不被视为工作条件。但是,对于家政工人,特别是住家家政工人而言,居住空间是生活的必然逻辑;而食物是否供给则要复杂得多。显然,对于食宿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家政工人的工资水平。从目前世界各地立法看,有三种立法选择模式:

(一)劳动条件理念下雇主责任:禁止从工资中扣除

禁止扣除食宿费用的立法例以菲律宾、新加坡、巴西、菲律宾和津巴布韦等国家为代表。在该模式立法下,食宿被视同为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特别是对住家家政工人而言,食宿往往成为劳动之首要条件。因此,提供食宿逻辑成为雇主责任的一部分。在菲律宾,《劳动法典》第144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家政工人的食宿和医疗护理费用在内。《菲律宾民法典》第1689条以及第1690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3〕巴西早于1972年便将一般产业工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扩展到了家庭工人群体,并于2006年修改相关法律禁止从薪金中扣除以食宿为形式的实物成本〔4〕和禁止雇主在提供了食物、住宿和卫生用品后扣减工资。〔5〕津巴布韦有关家政工人食宿的原则是家政工人必须接受在其他国家被当作是报酬并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免费食宿或补贴。1992年《家政工人法令》第6条规定:家政工人有权获得免费住宿,免费往返交通费用,免费照明,免费做饭的燃料,免费的常用水或者规定的最低津贴。

在我国,目前诸多地方家政服务合同范本均要求雇主家庭要保证家政工人的食宿。例如,《吉林家政服务合同(员工管理全日制类)》、《广州家政服务合同》均将“保证其食宿”作为雇主家庭的义务,认为食宿为雇主应该提供的工作条件,住家家政工人不应为此买单。例如,《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第5条之(3)明确规定:甲方应安排乙方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遇国家法定假日不能合理安排乙方员工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

①新加坡并没有将食物供给纳入雇主的免费义务之中,这表明新加坡立法并不认为食物为家政工作条件。

在新加坡,有关家政服务住所条件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特别是对确保住所的健康安全做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要求凡是为其所雇佣的工人提供住处,或者为签订合同的其他人所雇佣的工人提供住处的雇主,应当为这些工人及其家属提供足够的和适当的住处、充足的卫生的用水,以及足够的和适当的卫生设备。①〔6〕可见,新加坡的规定将住宿作为雇主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应该提供给劳动者雇员的必要劳动条件。

将食宿供给视同为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或许用以诠释住家型家政工人具有合理性。毕竟,对于那些需要照护的常年卧床不起的老、弱、病、残的人以及处于育婴初期的婴儿而言,随时的伺服是必然要求。此种情形下,将食宿定性为家政工作的条件显然具有合理性。然而,要求食宿条件可能并不是出于接受家政服务的雇主或其家庭的需要,对于那些移民而言,获得食宿是她们能在陌生之地生存的最好保障。显然,将该类工人所需要的食宿确定为工作条件并不具有合理性。此外,对于非住家家政工人而言,食宿的缺少并不影响家政服务义务的履行。可见,立法绝对地禁止雇主扣除食宿实不可取。

(二)非劳动条件理念下的家政工人责任:食宿费用扣除许可

当将食宿视为非工作条件的时候,雇主为家政工人提供的食宿逻辑上成为家政工人报酬的重要构成部分。这意味着家政工人承担食宿支付义务。该模式以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美国伊州为代表。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其政策立法反映出了食宿并非工作条件的逻辑假设,家政工人应该自行安排食宿,并承担该笔费用开支。如果住在雇主家,相当于雇主代替其承担了该笔费用。因此,雇主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扣除住宿费用理所当然。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121条规定:“提供劳务者享有的食宿待遇也应当折合成相应的款项计入工资。”在西班牙,不住在雇主家的家政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是4欧元到8欧元之间。住家家政雇员每月工资为360到540欧元。移民家政工人, 每月是600至720欧元。因为食宿被视为实物工资,每月工资可能因此减少45%。〔7〕荷兰法律规定,如果家政工人与雇主同住,雇主可能要求家政工人支付这些费用,他可以从家政工人的工资中扣除。不过,法律规定食宿费用不得高于实际价值。雇主不可以通过扣除高额工资的方式来虐待家政工人。〔8〕现行的《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家庭雇主可以豁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加班补偿规定和禁止童工规定。〔9〕这似乎表明了美国当前联邦立法在保护家政工人方面的保守态度。美国联邦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也对各州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伊州法律规定:雇主如果能够证明提供住宿是给工作者的补贴,就可以扣除该费用。〔10〕雇主不得强迫工作者接受以住宿替代工资,除非家政工人同意。〔11〕雇主的扣除不得比实际提供给工作者的更多。〔12〕雇主不得扣除任何违背健康或安全的住房费用〔13〕。

将食宿供给不视同为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可以诠释非住家型家政工人和那种基于节省成本主动要求居住在雇主家的家政工人的食宿扣除规则的合理性。然而,对于那些需要获得随时伺服的需求者而言,则显失公正。恰如西班牙皇家法令第7条(1)所规定的那样:一旦一天的工作日结束,家政工人没有义务呆在雇主家中。〔14〕对于需要随时伺服之人而言,将食宿定性为工作条件则是客观事实的必然。

(三)折中――扣除限制

为了确保食宿等费用被合理地纳入工资范畴,防止雇主对家政工人工资报酬权的侵害,许多国家既不绝对禁止雇主扣除食宿等费用,也不放任雇主自由扣减,而采取了折中办法,对扣减食宿等进行限制。有关食宿等限制立法可以分为两类:

(1)区分家政服务员的不同情形。(A)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尼泊尔,对全日制家政工人来说,她们每天24小时和每周7天整年与雇主呆在一起,雇主应为她们提供安全和单独的住宿以及数量充足的卫生食品。不得从其报酬中扣除此类费用。对非全日制工人来说,住宿和食物费用的负担应取决于雇主的同意,而且不具有强制性。〔15〕(B)区分住家型与非住家型。法国对住家和非住家家政工人进行了区分。只有住家家政工人才许可扣除食宿。但与尼泊尔不同的是,法国对扣除比例也做了限制。该国全国性集体协议规定家政服务合同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雇员住宿。如果要住宿,雇主必须向家政工人支付相当于实际工作时间的同一时间段内不少于工资的1/6的报酬,夜间叫护理者要支付薪水。〔16〕

对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家政工人的区分实际上与住家型和非住家型的区分具有内在一致性。住家型家政工人通常属于全日制工人,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则更可能是非全日制。不过,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必然逻辑将导致食宿性质认定上的冲突。事实上,食宿性质本不应因家政工人是否住家或者是否全日制而有所不同。按照尼泊尔的规定,对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食宿的性质为工作条件。而对于非住家型家政工人而言,食宿性质则不具工作条件性质。

①不过,该扣减不适于每周工作时间不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labour.gov.za=2011-5-4。

(2)设定扣除食宿等总量。设定扣除食宿总量的限制存在两种情形。(A)扣除数额限制。总额扣除限制在加拿大被普遍采用。例如,在加拿大卑诗省,《就业标准法》第14条规定,雇主每个月收取的食宿费用不得超过325加元。此外,我国台湾地区劳委会职训局规定外劳住宿费以4千元新台币为上限。〔17〕(B)设定扣除食宿比例。比例限制具有灵活性。限制食宿最高扣除比例的立法模式可以防止家政雇主无限制地扣减家政工人食宿费用,有效防止家政工人报酬权被侵害。例如,如果一个雇主家庭具有足够多的大型房间,并且经常没有人住,若许可家政雇主不受限制地提供居住空间,并从家政工人的工资中扣除,这使雇主达到了间接强制出租的目的。规定食宿构成工资报酬的比例有直接规定和间接规定两种。(a)直接规定食宿构成工资报酬的固定比例。例如墨西哥的法律规定:当由雇主提供食物和住宿时,被算作为工资的50%。〔18〕墨西哥将家政食宿费用确定为工资报酬的固定比例,尽管有利于实务操作,但未考虑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保护的作用,明显缺乏灵活性。在西班牙,传统趋势是把食宿视同为家政工人自身的开支,雇主不过是为其提供食宿服务而已。一般情况下,家政工人要支付食宿费用,数目不受法定最高限额约束,并且雇主可以直接从家政工人的收入中扣除。但是,西班牙1985年第1424号皇家法令第5条规定改变了传统的习惯,规定家政工人45%的工资可以抵扣为食宿费用。在南非,仅仅某些费用可以从家政工人的工资中扣除。按照《就业条件基本法:家政服务业》(Sectoral Determination 7)适用于所有的家政工人(包括独立承包人和那些被机构雇佣的人)。该法扣减的条件包括:雇主不得要求家政工人承担培训、设备或工具、工作服、食物、罚款等费用。雇主可以扣减不超过整个工资10%的住宿、借款和预支款费用。① (b)间接规定。一些国家从确保家政工人最低工资报酬权出发,规定了食宿扣减后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占服务期间工资总额的比例,间接地许可雇主扣除家政工人食宿费用的比例。但是如何确定扣除的上限比例,各个国家差异非常大。坦桑尼亚2010年《工资规定和雇佣法令》规定:同雇主住在一起并获得食物等的家政工人至少应该获得他们提供服务期间68%的工资。这表明雇主扣减家政工人工资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其服务期间工资总额的32%。同时,坦桑尼亚法律制定了家政工人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家政工人被扣减食宿费用后的68%的工资仍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葡萄牙区分家政工人工资差异,特别强调对获得最低月工资家政工人的保护。该国法律规定,实物支付的限制取决于工人所得的工资是否是最低月工资或者较高的工资。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提供所有的食物,食物支付的价值按照当地实际的价格计算,但不得超过总报酬的35%;如果只是提供一顿主餐,比率是15%;如果提供住宿,比率是12%;在第二种情况下,实物支付不能超过现金支付的部分,除非集体协议另有约定。〔19〕可见,葡萄牙并未将食宿扣除于最低工资之外,而是对那些工资水平仅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家政工人规定了扣减的限制。若将食物和住宿总计,则不得超过总报酬的47%。也就是说,按照葡萄牙法律,家政工人食宿差不多可能达到工资报酬的一半。

二、食宿责任的分配正义要求: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

2011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届年会高票通过的《家政工人保护公约》第12条之2款规定:“国家法律或法规、集体协议或仲裁判决书可以就将家庭工人报酬的有限比例以实物补贴的形式予以支付作出规定,其条件不会低于普遍适用于其他工人类别的条件,但要确保此类补贴得到工人的同意并与个人用途相适宜且有益于工人,以及赋予实物补贴的现金价值既公平又合理。”但是,住家家政工人的工资很难明确标出一个固定的数额,其因时间和地点乃至工作内容、性质的差异而变化。因此,这要求相关食宿规则必然需要具备灵活性,并以此实现食宿支出责任的分配正义。通过前述分析,无论是绝对禁止扣除食宿,还是许可扣除食宿的制度设计均无法实现家政服务关系中食宿责任分配的正当性。而食宿承担责任的折中模式意味着家政工人和雇主之间灵活谈判的余地增加,以扣减比例限制为核心的国家干预机制意味着食宿责任分配正义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实现的可能性。相关立法条款需要确保在食宿分配之程序公平基础上促进实质公平的实现。

(一)程序公平:家政工人事前同意

程序公平不仅是实质公平的前提,也是程序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平不仅意味着雇主和家政工人之间意思自治,更多地反映了当事人双方自我选择,本质上家政服务关系中劳动者权利市场化实现方式的重要性。当国家不应该或者很难对某些问题给出确定答案的时候,程序性制度设计就成为判断家政服务关系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实质条件,成为市场中因机会主义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交易后果的矫正手段。

的确,将食宿作为工资一部分看待的时候,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现代工资禁止“实物支付”的理念。家政服务当事人事先同意程序不过是在考虑家政服务特殊性的前提下,对传统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的回应。由于工资报酬为家政服务合同最主要的条款,也是家政工人工作的最终目的。因此,家政工人获得有关工资报酬的细节性规定不仅是其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前提。这是食宿责任分配正义的必然逻辑。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劳动标准法》规定,雇主必须事先取得雇员的同意才能扣除。当然,同意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推定的。英国1991年《就业法》也明确规定:除非雇员已事先签订了书面的同意文件,雇主不应从其雇佣的雇员工资中作任何扣除。

如果雇主没有同家政工人事先约定食宿费用的开支,那么按照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得以推定为食宿免费。在很多情况下,当家庭雇主要雇请住家保姆的时候通常认为提供住宿是雇请住家保姆的前提条件。既然住在雇主家干活,那么就不可能让家政工人只在住处睡觉不吃饭。吃饭和住宿就成为雇佣双方协议的潜在逻辑和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常因为冗长的工作急事,家政工人被迫与雇主家庭住在一起。家政工人在家能提供很多方便。在一些国家,家政工人住和他们雇主一样的房屋甚至是法律要求。在加拿大,政府1992年发起了居家照护工程(LCP),并规定工作事项一旦完成,雇主若要家政工人继续呆在雇主家,那么其就应该提供相应的食宿。然而,居住在雇主家可以节省开支,对家政工人并非不利。综合这两方面原因,在现代社会对于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制度设计,是否免费供应住宿和食物应该留给雇佣双方当事人决定。凡合同事先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雇主承担食宿开支。不过,这一问题还涉及到工资报酬标准。在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并适用最低工资法规的情况下,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可能满足食宿费用的开支。如果家政工人没有被纳入劳动法并适用最低工资法规的时候,家政工人可能发现他们挣的收入不够支付住宿费,这当然加大了恶性循环。

(二)实质公平:最低工资制度对扣除的限制

国家对住家型服务工人的工资应该从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作出政策指引,就食宿开支作出原则而灵活的规定。将食宿费用排除在住家家政工人所享受的最低工资之外,赋予家政工人最低工资保障权,既体现了劳动法上对劳动者最低人格尊严的基本保障,又体现了立法上的灵活性,给家政工人和雇主留有合适的空间。

加拿大安省1990年《雇佣标准法:家政清洁、儿童保姆、临时看护者》第3条规定:每个雇主应该支付家政清洁工人、小孩保姆或居家临时照护者不低于《1990年安大略州第325条修订法》中第10(1)款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第4条规定:当吃、住或食宿都成为雇主计算家政工人最低工资的因素时,应该评估吃、住或食宿的最高费用,以此来判定是否符合《1990年安大略州第325条修订法》中第10(1)款规定的最低工资。第10(2)条规定:吃、住的费用不应该从雇员的最低工资中扣除,除非雇主实际上已经提供了该雇员吃或住。此后,加拿大2000年《雇佣基准法》第23(2)住或食宿(Room or board)的规定继承了1990年的相关精神,规定:如果雇主提供住和食宿,那么关涉住或食宿的最低工资总额应该被视为雇主已经将其作为工资支付给雇员了。这表明,安省家政工人的食宿是被作为工资对待的。当计算最低工资时,雇主可以将家政工人的食宿考虑进去。不过,安省设置了限制条件:第一,扣减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前提。除非雇员在家里已经吃或住,否则包吃、包住或吃住全包的费用不应该被计算进工资。根据安省《雇佣标准条例》(Employment Standards Regulation)第19条的规定:当雇主提供的住房配置了适当的家具,适宜人居,配备干净床单被套和毛巾等以及便于进入卫浴等设施的时候,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才能适用住宿条款。第二,如果雇主为雇员提供吃、住或吃住都提供,雇主必须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雇员的工资总额,在扣除如《加拿大养老计划》、《雇佣保险》规定的金额和所得税之前,必须加起来达到工作时限的最低工资。当然,这些规定的数额仅适用于家庭雇主直接雇佣型家政工人。

英国立法规定事实上将家政工人做了区分。立法者试图将真正的被视同为家庭成员的家政工人排除在最低工资法之外。参见英国《全国最低工资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legislation.gov.uk/uksi/1999/584/regulation/2/made=2011-8-14。如果家政工人要支出食宿费用,那么其就要受到最低工资保护法的保护,反之,若被真正视为家庭成员,则不受该法的保护。这也表明,英国法许可雇主扣除家政工人食宿费用,但受到最低工资法律的规制。

三、食宿责任分配正义实现:我国立法选择

食宿责任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劳动法倾斜性保护家政工人的前提下分别从总体原则和具体操作两方面实现。总体原则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特别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家政工人为基点。具体操作规则则需要充分体现家政工作的特殊性,给家政服务双方留下自我协商,灵活处理的余地。

(一)总体原则:最低工资限制。在家政工人特殊的工作环境中,家政工人体面劳动价值目标是否能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食宿责任分配规则。对此,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政工人建议书》第13段专门提出家政工人食宿处理的基本原则。该段规定:当就以实物补贴的形式支付有限比例的报酬作出规定时,成员国应考虑: (a) 对报酬中可用实物形式支付的比例全面设限,以防止不适当地减少家庭工人及其家庭维持生活所需的现金报酬; (b) 参照客观标准,例如市场价值、成本价或由公共主管当局视情况制定的价格,来计算实物补贴的现金价值; (c) 将实物补贴限制在那些明显适合家庭工人的个人用途和对之有好处的项目范围内,如食物和住宿。第16段规定:如果提供膳宿,在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它们则应包括:……(d) 质量好且数量充足的餐食,如果家庭工人有任何文化和宗教要求,应满足此种要求。〔20〕国际劳动组织的该规定分别从扣除比例、价值和用途三个方面对雇主的实物扣除做了限制,兼顾了不同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现实,同时,也在劳动法视野下提出了防止侵害住家家政工人报酬权的基本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所的公约建议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要具体化为缔约国国内法律,必然需要将原则具体细化为可执行操作的规则。然而,公约建议书为我国国内立法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难题。第一,《2011年家政工人建议书》所规定的(a)所要求的全面设限涉及到是总额设限还是比例设限。无论总额设限,还是比例设限均需要考虑什么样的总额和比例是合适的;第二,公约建议书的(b)款所指向的食宿报酬市场价值、成本价等如何核定才能确保公平;第三,公约所规定的“质量好且数量充足的餐食”如何判断。显然,要求政府就此作出非常划一的规定不仅在技术上无法操作,而且也必然剥夺家政服务当事人自主性和市场需求的灵活性。鉴此,破解这三个难题,我国立法应该给予食宿开支费用承担灵活性的基础上,对食宿费用给予限制。

家政工人被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中保护必然意味着最低工资保障法律规则适用于该群体。由于家政工作的特殊性,特别是食宿本身就体现出家政服务特殊性,因此,需要特殊的家政工人最低工资限制。具体而言,对于照护属于雇主需求的,那么应禁止雇主扣除食宿费用;反之,许可家政服务双方约定食宿费用承担。扣除社会保险、税收、食宿等费用后,家政工人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具体操作:固定数额限制与比例限制

以加拿大卑诗省、安省代表的立法采取总额限制模式,防止家庭雇主过多地扣减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加拿大卑诗省家政服务每小时最低工资为8加元,卑诗省扣除总额325加元相当于家政工人一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总额。安省2010年3月公布的每小时家政工人最低工资为1025加元,每周雇主可以扣除8525加元食宿费用。每周的食宿费用几乎是家政工人8个小时即标准工作日1天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每月四周时间计算,那么安省与卑诗省的总额扣除量相等,同为325加元。 可见,加拿大普遍的食宿扣除标准为家政工人一周的最低工资。若以月计算,则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不过,安省劳工部对于家政工人食宿规定更为具体。其分为单独的食费、单独的房费和食宿费三类,同时区分私人和非私人食宿。(a)私人食宿费每周为8525加元,非私人食宿费为5355加元。(b)单独的食物费用每餐为255加元,每周最高为5355加元。(c)单独宿费为私人为3170元,非私人则不许可扣除宿费。加拿大魁北克省则将食宿纳入最低工资范畴,在判断家政工人所获得工资报酬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不扣减食宿费用,仅扣减退休金(cpp)、就业保险(EI)和收入税。〔21〕显然,这可能导致最低工资制度对家政工人保护目的落空。 总额限制意味着减少了家庭雇主同家政工人之间自我谈判的权利。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乃至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必然进行调整,反而多增立法成本。因此,我国立法应抛弃扣除总额立法模式,选择扣除比例模式。

比例限制模式有固定比例和灵活比例两类。固定比例的优点在于执行操作的划一,便于执行。然而,却剥夺了家政服务双方自由协商的可能性。因此,我国立法可以采取灵活比率范式。世界各国扣减食宿比例及最低工资见下表:

世界各国食宿扣减比例表

国家比例最低工资是否扣减食宿备注

南非10%不扣减不超过整个工资的10%

坦桑尼亚32%扣减扣减后工资不低于总工资的68%

西班牙45%不扣减不超过总报酬的45%

葡萄牙47%不扣减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墨西哥50%不扣减食宿扣减占50%

卑诗省25%不扣减每月不超过325加元,经比例换算为25%。

巴西70%不扣减30%至少应该为现金支付,这意味着巴西的实物支付比例可达到70%。

哥伦比亚30%不扣减如果家政工人获得的是最低工资,实物支付不超过总报酬的50%上限。

由上表可知,世界各国多数将食宿纳入工资报酬计算,在判断家政工人获得的报酬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水平时并不扣除食宿,并且各国扣除食宿比例差异很大,从10%到70%不等。其中扣减比例占家政工人总工资绝大多数为30%-40%左右。在所有国家中,南非对家政工人保护力度最大,食宿扣除所占工资的比例最小。巴西食宿扣减比例最高,为70%。笔者认为,我国家政服务食宿扣减最大比例以不超过总报酬30%为宜。这主要基于如下几点理由:(1)比例太小限制了家政服务双方灵活性。毕竟雇主提供给家政工人的食宿数量、质量等条件不同,其扣减的价格也应该不同。比例太大,难以防范家庭雇主虐待和剥削家政工人的危险。工资发展历史表明,实物工资制度常常导致雇主滥用扣除权利,克扣虐待家政工人。(2)就我国家政服务实践而言,食宿往往被认为是雇主家庭的当然义务。立法具有采取扣除较低的标准的社会文化基础。(3)实物支付本身存在价值评估的困难,评估亦产生相当费用。(4)许可家政服务双方在不超过家政服务员工资总额的30%的范围自由协定,一方面确保了家政工人最低劳动权益保护目的的实现和确保报酬大部分为现金,同时也给予家政服务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余地。

结论

家政服务过程中食宿等费用一方面构成了雇主的支出,另一方面也直接或间接构成了家政工人总报酬的一部分。凡直接为雇主带来利益或者是雇主利益产生过程中必然的开支均不应被归于家政工人劳动报酬之中。就我国未来立法论,有关食宿开支承担的规范应从三个层面规定:(1)基于照护职责履行而被雇主要求住家的,雇主应当免费提供食宿。(2)禁止雇主未事先约定而从家政工人工资中擅自扣除,家政工人和雇主在合同中就食宿事先约定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30%。(3)在食宿扣除后,家政工人所得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实物工资只有在超过法定最低工资以上时才许可(4)未事先约定的,视同为雇主同意免费提供食宿。

〔参考文献〕

〔1〕魏静. 论我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立法保护模式选择〔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5):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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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英主编. 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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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820 ILCS 115/9〔Z〕.

〔11〕〔13〕 29 CFR § 531.30, 820 ILCS 115/9〔Z〕.

〔14〕〔15〕Blackett A. “Making domestic work visible: The case for specific regulation.”Labour Law and Labour Relations Programme Working Paper No. 2.Geneva: ILO. 1998.

篇8

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教育的“两翼”,只有两翼齐飞,教育才能真正发展。2020年7月中上旬,我们组织部分教育界委员和教育界专家,对拜泉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校园布局到教学设施,从教学管理到后勤管理,从班子建设情况到教职工队伍素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调查后,委员和专家们进行了深入的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拜泉县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学校基本情况:

拜泉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是拜泉县唯一一所公办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学校始建于1979年,2003年事业单位改革时,经拜泉县县委、县政府批准,由拜泉县第一职业高中、黑龙江省拜泉技工学校、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拜泉分校、拜泉县卫生职工学校四校合一,成立了拜泉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学校校园现占地面积40500平方米。现有办公、教学、实训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食堂宿舍一体楼一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学校现有计算机实习实训教室4个,汽修实习实训教室和综合活动室各2个,有电子、护理、服装、中式面点、畜牧兽医等专业实习实训教室各1个,有图书阅览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各1个。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为1200万元。拜泉镇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现已成为集国家开放大学高等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各种长、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学校。

(二)在校学生人数与教师配备

学校有全日制中职和技工教育在校生590人,非全日制中职和技工学生1932人;开放教育电大在校生216人。除此之外,学校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培训任务,对贫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和退伍军人等进行实用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意识、创业技能提升等培训,每年至少培训3000人。学校现有教职工85人,教师学历达标率为100%;专任教师中高级教师30人,中级教师31人,“双师型教师”25人。

(三)专业设置

学校全日制中职和技工教育开设的专业有:计算机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畜牧兽医、幼儿教育、护理等专业。非全日制开设的专业有: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服装制作与营销、烹饪(中西式面点方向和中式厨师方向)、实用种植和养殖技术等专业。

职教中心的电大部开设专科和本科:其中专科包括金融学、法学、小学教育、英语、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商管理、会计学、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管理、行政管理、护理学、学前教育等专业。本科还包括金融学、法学、护理学、会计学、行政管理、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计算机信息管理、建筑施工与管理、水利水电工程与管理、药学、汽车、小学教育、园艺、广告、物流管理、数控技术、旅游、学前教育、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粮食工程、粮食储藏与检测技术等专业。

(四)近年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1.树立大教育观,促进职业教育大发展

职业教育招生量逐年回升!县委、县政府、教育局把招生指标分解到各乡镇、个系统,年终考核其完成年度中职招生任务情况。统筹制定高中招生计划,继续减少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尽量为中职招生预留空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努力开展中职招生宣传工作。成立中职招生小组,通过初三学生家长微信群转发了职教中心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动员初中毕业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教育。从2018年起,拜泉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拉动了学校的招生。特别是2019年秋季学期,拜泉职业教育中心高一全日制中职新生招生突破200人大关!这是近二十年来招生工作的最好成绩!

入学无忧。2020年中职和技工招生,我们将对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录取、优先选专业、优先安排住宿、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推荐升学和就业,免收三年学杂费。高一、高二年级所有拜泉县及其他市县农村户籍学生、涉农专业学生都能享受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补助;拜泉县及其他市、县的城镇户籍学生以及城镇低保等“八类”困难家庭学生原则上按照15%的比例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名额。总之,所有贫困家庭的孩子们都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同样的升学和就业的机会!

顶层设计,规划引领。2019年初,校长王标出台了《拜泉职教中心学校“一二三五”振兴计划》:一个理念:适合学生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两个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让每一位师生都成为幸福快乐的人。三个策略:求真、求善、求美五项重点工作:1、党建工作,统领发展。2、招生工作,促进发展。3、德育工作,首要任务。4、教学工作 ,重中之重。5、后勤工作,服务大局。

在日常工作中,突出德育工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要求,整体构建德育体系,优化思政课亲和力和针对性,将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贯穿到中职学生培养全过程。强化中职学生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加强理想信念、生命教育和科学精神教育,持续开展中职学生文明风采展示活动,培育和打造典型。

2.拜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

在严格落实国家、省和市职成教育经费保障政策的基础上,还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做为、大力投入。按照省政府“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需要。努力改善拜泉职教中心学校办学条件,2020--2021年将投资6500万(其中国家产教融合项目资金2000万元,其余4500万元均由拜泉县政府投资)为职教中心建设综合实训楼一栋12382平方米,食堂宿舍综合楼一栋8411平方米,同时对校园进行全覆盖整体规划设计,包括硬化、绿化,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环形塑胶跑道等等。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019年拜泉职教中心教师深入乡镇、村屯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的劳动力进行实用的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总计培训5个乡镇,1248人;对下岗职工、农村进城无业人员等进行服装缝纫技术培训180人,直接就业100人;中式面点培训130人;创业意识和能力提升培训81人等等。

2020年,根据当前疫情形势,我们已经做好准备,马上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的以种植和养殖为主的线上培训,待疫情过后,将组织开展烹饪和服装制作与营销培训。努力打造养殖和烹饪本地特色培训品牌。

4.积极开展校企合作

拜泉职教中心和黑龙江汇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培养服装制作产业工人;和飞鹤集体旗下瑞信诚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合作共同打造畜牧兽医专业;和东方希望集体合作共同打造计算机、汽修、畜牧兽医、护理等专业。

5.毕业生升学就业选择多

拜泉职教中心学校的毕业生可以自主选择升学或者就业。选择升学的学生可以通过“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的形式直接升入高等职业院校读大学,或者通过参加“中职对口升学考试”的方式考入黑龙江省内的高等职业院校读大学。比如: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南农垦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华德学院,哈尔滨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哈尔滨农垦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齐齐哈尔市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中国一重技师学院、齐齐哈尔技师学院等50多所院校。

学校的毕业生还可以还可以凭着毕业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直接就业。比如到东方希望企业集团,黑龙江汇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瑞信诚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就业。

二、拜泉职业教育中心在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委员和专家们认为,虽然拜泉县职业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历史、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原因,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职业教育的一些矛盾问题日益凸现,职业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对中职教育认可度不高

家长和学生传统成才观念的影响,家长和学生始终认为“只有上大学才能成才,才能在社会上立足,才能找到好工作”,而对中等职业教育不屑一顾。另外家长素质和外出务工影响,多数学生家长自身的文化程度较低,加之大都在外地务工,学生在初中毕业时得不到家长对升学问题的指导。

还有思想认识不足,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由于就学、择业观念滞后,加之宣传引导不够,导致社会上盲目追捧高学历,普高过热,造成普职比例明显失调。社会上普遍认为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都是“双差生”,因此,认为职业学校是一个“大染缸”,就读职业学校没有前途。

(二)不实宣传较多,恶性竞争加剧

教育资源差异化,生源数量减少,家长及学生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期盼等因素,致使条件较差的学校进行虚假宣传。特别是当前的部分办学规模小、师资力量薄弱、硬件条件差的学校,随着生源的减少,为了生存,为了招到生源,进行了大量的不实宣传。以学生安置就业好,待遇高等,开出了大量吸引学生,吸引家长的空头支票,蒙蔽学生家长,到学生毕业分配时不能兑现,很多学生读完后不能安排工作只能呆在家里或外出打工,更有甚者在招生过程中恶意诋毁其他优质资源学校,造成招生秩序混乱。虚假宣传的结果,直接导致部分学生及家长将所有的中职学校混为一谈,认为中职学校都不值得选择。造成学生、学生家长对优质职教资源也产生了信任危机和戒备心理,形成了读中职还不如打工的想法,增加了职业学校整体的招生难度,恶性竞争加剧。

另外,学生及家长过分信任和依赖中学老师。由于自身素质和信息不畅等主客观因素,致使学生及家长把本应该自己做主的选择权,交给了初中老师,其中主要是班主任,从而使一线班主任成为掌握中职生源的主要力量。

(三)高素质教师缺乏,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的拜泉职业教育的师资大多数是从学校走向学校,缺乏企业生产经历。由于涉及单位性质、编制等问题,学校急需的人才引不进来,一些不能适应职业教育工作的人又不能流动。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录用、选拔完全沿用普通教育的政策,造成专业师资不足,质量不高,“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效果。

(四)技工队伍薄弱,劳动就业制度执行不严

无论从各类各级人才拥有数量,还是劳动者受教育的整体水平都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级技工匮乏,迫切需要企业在岗人员通过培训提高水平。

三、拜泉职业教育中心学校的发展和思考

通过对拜泉职业教育中心发展状况的调查,委员和专家们表示当前学校对于职业教育观念、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数量、结构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想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此,委员和专家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职业教育资源

职业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这种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必须由政府和市场共同调节。市场调节保证职业教育的效率,政府调控确保证职业教育的公平。做强做优株洲职业教育,打造职业教育品牌,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1、统筹职业教育管理,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是一项牵涉到多部门、各行业乃至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实现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避免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必须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发改、财政、人事、劳动、农业、扶贫等部门组成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职业教育协会,定期研究和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

2、统筹职教经费管理,夯实职业教育发展基础。目前,一方面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可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分散。要集中有限的经费用在职业教育发展的刀刃上。一是统筹管理各部门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如由职业教育领导小组统筹扶贫资金、“阳光工程”专项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经费、农村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用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与转岗等培训经费。建议将这类培训任务交职业院校完成,其费用由相应部门拨给院校,确保职业培训的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发展。

3、统筹需求信息,搭建校企合作桥梁调研发现,无论职业院校还是企业,普遍反映缺乏校企双方供求信息的有效沟通渠道和机制。一方面职业院校和企业要改变现状,不能等靠要,应主动上门沟通联系。另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媒人”,通过成立校企联谊会、建立校企供求信息网等形式,定期组织活动,供求信息,搭建校企合作平台。

(二)要把拜泉职教发展为有规模,有特色,有品牌的教育

到2022年,拜泉县职业教育中心计划将全日制、非全日制及各种培训专业设置达到10个以上,重点发展促进脱贫攻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种植、养殖等实用、新兴专业。专业是职业教育的灵魂。特色学校需要特色专业支持。特色学校和特色专业是职业教育两张重要名片。政府要加强管理,调控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一是实行专业准入制,对学校专业设置严格审批,把好专业入口关。二是定期对专业建设进行督导评估,对专业条件差,招生人数少,就业率低的专业进行限期整顿或者停止招生资格,把好专业发展关。三是对骨干专业进行资金扶持,支持专业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强做大一批市级乃至省级和国家级精品专业,把好重点专业建设关。

树立“发展型”职业教育理念,努力实现职业教育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目前,拜泉中等职业教育总体上是一种“生存型”为主导的职业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具主义、实用主义观念。“发展型”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秉持以生为本的发展观,把满足学生个人发展和学习需要放在重要位置,既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又培养其创业能力;既培养学生的技能素质,又培养其综合素质;既注重学生今天的就业能力,又注重其今后的就业能力。

在调研中委员们发现,拜泉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大多数来自农村,职业教育在培养培训新农民方面要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引导毕业生回乡后自主创业,成为了当地的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民营经济的带头人,有的成为了村干部,优化了基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增强职业院校活力

拜泉县职业教育中心每年承接县政府下达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复转军人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达到3000人次以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走改革发展之路,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机制,是职业教育获得发展和新生的根本出路。改革办学机制,促进多元办学,也是职业教育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办学条件、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办学体制,促进职业教育多元化。鼓励学校引进民办运行机制,探索与企事业单位、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合作,形成多元的办学格局。允许职业院校在校内在或职业院校在社会企业内合办合作创办工厂、车间,完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职业院校独立或与社会企业联合创办的工车、车间享受征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还要不断创新办学模式,走集团化、地方化之路,学校在适度控制规模、做强做精的同时,可以通过联合办学、组建集团等形式,互补资源,扩大办学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学校自愿等方式,打破部门、行业、地域界限,采取高职与中职、公办与民办、市区与县市、学校与企业等多种联合办学形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招生、就业、师资、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另一方面以办学特色鲜明的示范性学校为龙头,以专业为纽带,组建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集团。

更要重视推进校企合作,丰富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两条腿”。职业院校要改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办学局面,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前和职后教育相结合,打破原来单一的学历教育模式。要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准则,开展形式多样、长短结合的职业教育,不拘一格培养人才。要实行开放式办学,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和“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稳步推进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等开放式培养人才的新模式。职业教育只有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创新机制,才能谋求更大的发展。

(四)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切实改善办学条件

2020年--2021年,县委、县政府将投资6500万元,为职教中心建设一栋12832平方米的综合实训楼,除各级政府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保证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真正到位。还要进一步拓宽行业、企业扶持职业教育的途径。除必要的经费资助、提供实习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任教外,对原有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后,提前折旧、报废和闲置的技术设备,可低价或无偿转让给职业学校生产实习。另外,各类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兴办特色产业,举办各种培训,逐步增强办学实力和造血功能,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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