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10:48:4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农贸市场规范设计,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农贸市场设置标准湛江市场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贸市场是社区商业的一种,在城市商业体系中处于最底层,为城市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基层单位。各个农贸市场的关系是平行的,不存在等级高低之分。其相互作用犹如原子作用力,各农贸市场都有自己的服务半径和商圈,如同金属原子,当相互间距离太小的时候会因为竞争而产生排斥作用使之分开,当距离太大的时候则会产生相互吸引的作用力使之靠近。因此在人口密度分布均匀和不考虑地形影响的理想状态下,各个农贸市场都具有同样的能量级,只有在各个邻近的农贸市场之间距离相等的情况下,排斥力和吸引力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这种相互作用模式的商业设施的布局比较适合于中心地理论。
克里斯塔勒认为在市场原则与空间均衡的基础上,商业点的分布将呈现空间均匀状态。由此理论得出,在理想状态下农贸市场的空间分布形态也必定为一种六边形结构。因此,农贸市场的总体布局也将呈现均匀的状态,符合中心地理论的假设,这种六边形结构模型可以作为农贸市场总体布局的一般模型。同时,他还认为中心地的空间分布形态受市场因素、交通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影响,农贸市场的布局也受到此三个因素的约束。其中市场因素指农贸市场的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消费总量,这与人口密度有着直接关系,是农贸市场规模的主要决定因素;交通因素主要影响农贸市场的具体选址;行政因素是政府的干预,克氏认为这个因素主要适用于中级中心地,对农贸市场不适用,而且通过行政干预的方法对农贸市场的市场化不利,将不予考虑。
因此,在进行城市农贸市场实际规划布局时,必须重点考虑农贸市场之间距离与当地人口规模关系的问题。在运用此模型进行实际农贸市场的总体规划布局时,要先通过分析城市各局部的人口规模,确定在这个地区的农贸市场的规模和服务半径大小,对模型进行局部调整,最终得出适合本城市的农贸市场空间布局体系,并确定农贸市场的个数和每个农贸市场的选址范围。
对农贸市场的总体控制主要靠营业面积的千人指标与服务半径来实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规范或文件中对农贸市场的千人面积指标作出明确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只对商业服务设施作出总体指标规定,没有涉及到其中具体的农贸市场。
从湛江的实际情况分析,考虑到出租率与生鲜超市影响两者的相互抵消作用,城市对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实际需求也应该与这个数字相当。由于城市居民对农产品的消耗量变化不大,不会因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提高生鲜肉菜消耗量,建议参照这一数字,推荐将湛江市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千人指标控制在 150-180㎡/千人。生鲜超市与大型超市的生鲜经营区面积也应当经过加权处理,统一到这个千人面积指标内。
根据中心地理论中对中心地分布与人口密度关心的论述,可以得出对农贸市场的分布密度和服务范围起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是农贸市场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在人口密度高的城市区域,农贸市场的分布密度也高,服务范围较小;而在人口密度低的城市区域,农贸市场的分布密度也低;服务范围较大。由此可以看出农贸市场的分布密度与周边人口密度呈正向相关,服务范围与人口密度呈反向相关的关系。在进行城市农贸市场总体布局的时候一定要从其周边人口密度开发,合理调整各个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使之适合其所在地区的需要。
虽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商业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有规定:居住区不宜大于 600 米,小区不宜大于 300 米,可是并没有将其与周边人口密度的关系作出规定。通过这次调查,参考城市公交站点设置的距离规范,得出在人口密度小于 1 万人/k㎡的城市地区将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控制在为 500 到 800 米,不大于1000 米;而在人口密度大于 1 万人/ k㎡的地区服务半径规定为 300 到 600米较为适合,不小于200米。在人口密度大的地方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地方取上限。
服务半径不能过小否则会引致市场间的恶性竞争。我国人口有老龄化的趋势,因此应当参考老年人的活动特点来制订农贸市场的最小服务范围。对城市老年人日常行为的研究表明,购物行为是老年人经常发生的反复外出行为的一种。老年人外出活动分布由基本生活活动圈、扩大邻里活动圈、市域活动圈和集域活动圈四个层次组成。基本生活动圈是老年人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和停留时间最长的场所,活动半径小,约 180-220M 左右,符合 5min 的老人步行距离;扩大邻里活动圈以小区(居民区)为出行规模的老年人活动范围,活动半径不大于450M,以步行为主;市域活动圈与集域活动圈都为出行频率较低的层次,与日常购物关系不大,不予讨论。按照老年人出行时间5min,将农贸市场的最小服务半径定为 180 米,既能照顾到老年人的出行又能避免农贸市场之间过度激烈的恶性竞争,是比较合理的标准。
综上所述,湛江市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应控制在 300 到 600 米范围内。在人口密度小于 1 万人/k㎡的城市地区取 500 到 800 米,不大于 1000 米;而在人口密度大于 1 万人/k㎡的地区取 300到 600 米,不小于 200 米。
农贸市场的规模必须与其服务人口的规模相适应,要从可能达到的社会购买力大小出发,不宜一味追求大规模化,否则势必造成土地与投资的浪费。农贸市场的服务人其服务范围中的总人口,服务范围的确定可参考中心地区理论的蜂窝模型,将每两个农贸市场之间距离两个市场相等的所有的点连起来,最终围合出的区域就是各个农贸市场的服务范围。确定市场的营业面积规模应当依照前文所得出 150-180㎡ /千人的标准,将市场服务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乘以千人指标得出该市场的最佳营业面积规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规定单个菜市场副食店的规模为建筑面积1500-2500 平方米,这与农贸市场社区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有所冲突。笔者通过对湛江农贸市场的调查结果显示,营业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档次的农贸市场的经营效益最好。同时如果农贸市场面积过大,会增加平面布置与流线设计的难度,也不利于灵活选址。因此,根据湛江的实际,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规模推荐为 1000-2500 平方米,最大不超过 3000 平方米。在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应该采取建设几个中小型农贸市场,而不应该采取只建设一个超大型农贸市场欲以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未来的发展中,农贸市场必然朝社区化、小型化与灵活布置的方向发展。然而为了保持市场内部的竞争性,保证居民购买时的选择余地。最终确定农贸市场的设置标准的因素很多,不同城市的地域特点也决定着该城市的农贸市场的布局,对湛江农贸市场的布局和标准的研究只是一种参考,真正决定某个城市的市场规划的因素是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李众,陈福涛:城市中心城农贸市场规划方法探究,科技创新导报,2009
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小城镇建设,2007
向睿:成都市农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07
关键词:新鲜的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市场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development tendency, the two market patterns of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has been determined in the article. The problems of status market have been found and on which the market planning layout should be coordinated, scientific, feasible and flexible. Taking full account of the principles, the article determines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separately. Finally,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view of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Keywords: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farmers markets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鲜活农产品市场,是指从事蔬菜、水果、食用油、禽蛋、肉类、水产等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固定场所。鲜活农产品市场是与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的商业设施,但长期以来不被重视,自发形成的市场缺乏规划指导,出现了诸多问题。随着消费者对购物环境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关于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的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来满足市场需求。
1鲜活农产品市场发展趋势
1.1农产品批发市场变化趋势
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高达70%以上,并且这一比例仍在继续升高;在中国大中城市中,经由批发市场提供的农产品比例约占80%。据农业部2009年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3600多个,年交易总额14488.9亿元。这些农产品批发市场以综合类为主,占批发市场总数的35%。
目前国内农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小,经营散乱,且缺乏统一组织的行业协会,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规划中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大型化和集中化的发展趋势。
1.2农产品零售市场形态演变
中国农产品零售市场最初以“街市”形式出现,都是位于街道上的露天市场,这种形式至今在乡镇和部分小城市依然定期存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中国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发生了3次深刻的变化,分别经过了国营菜市场时期(1980~1984年)、农贸市场时期(1985~1995年)和超市时期(1996年至今)[[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1]。新世纪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应设备的完善,出现了网络菜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2]。
国家有关政策的推动是超市迅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2000年开始,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福州、杭州等大城市先后制定政策,推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革的进程。然而这些改造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除了福州和深圳,大部分城市的“农改超”陷入了倒闭或者亏损的状况中[[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3]。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4]新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4]。农贸市场回归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零售市场发展的经验发现,在超市业态已存在近百年,成为生鲜农产品零售主导业态的情况下,农贸市场依然存在并占有相当部分的市场份额。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贸市场都将是鲜活农产品零售市场的主体形式。
2现状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整体较弱。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农产品市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从珠海、长沙、保定、余姚、晋城等不同规模城市的情况来看,现状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段晶晶,硕士,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王悦,高级工程师,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任工程师。
齐小峰,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5]:
(1)市场布局不合理
由于缺乏规划指导,现状市场自发性特征明显。许多市场选址没有考虑周边交通、用地等实际情况,影响市场长期效益。如晋城市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和肉类批发市场集中分布在市区北部的书院街上,周边人流集中,影响城市交通,也限制市场自身的长远发展。
市场布局不合理还表现在新城区和老城区市场分布不均,新区市场建设未跟上城市建设的步伐,市场普遍缺乏。
(2)市场建设标准低
多数市场内部设施简陋,排水、卫生、冷藏等设施条件不足,尤其是水产类产品,在简单分区条件下,市场内脏乱现象严重。露天市场则给环卫工作增加了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
(3)马路市场大量存在
在市场摊位费较高及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马路市场大量存在,与农贸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导致市场空置率高,甚至倒闭。以晋城市凤台小区为例,小区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多个路边固定摊位形成马路市场,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农贸市场,使农贸市场内多半摊位闲置,浪费资源。
马路市场一般在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自发形成,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3市场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性原则
与城市规划相协调。鲜活农产品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分布相适应,规划应充分与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根据居住区的分布合理布局。
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原则。随着现代城市建筑、城市环境质量的不断提升,鲜活农产品市场作为城市构成元素之一,在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等方面应该充分与城市建设状况、市场周边环境相协调。
(2)科学性原则
农产品批发和零售两级市场的特点不同,对市场位置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农贸市场被称为“街市”,“街”一字充分体现出农贸市场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最大的可达性和便民性。根据市场所处的位置及区域未来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建设模式、市场类别、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指标。
(3)可行性原则
农贸市场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选址时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可实施性。
(4)弹性原则
鲜活农产品市场的布局规划应该具备一定弹性。在保证用地的条件下,对不同地段、不同服务人口的市场建设形式可依据规划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4鲜活农产品市场规划布局标准与要求
4.1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规划标准
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范围一般指城市,并辐射周边区域。根据《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末批发市场服务人口约105万。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没有严格和统一的标准,但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集中化和大型化的发展趋势。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和年交易量发现,占地面积与年交易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部分国家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
按照每人每天1斤蔬菜的消费标准计算,105万人每年的蔬菜消费量约20万吨。计入水果、肉类等其他鲜活农产品的消费,规划批发市场的年交易总量在60万吨以内。按照市区每个批发市场占地10公顷的建设标准,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满足晋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规划期末人口的消费需求,但为了避免垄断,形成市场竞争,可以规划两个批发市场。
(2)市场选址
农产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周边的交通条件要求比较高。首先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中心城区,因为中心城内超市、菜场等商业网点集中,是配送中心的主要供、配货对象,靠近中心城能缩短运距、降低运费、迅速供货。其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靠近交通主干道出入口。目前公路仍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供、配货的主要货运方式,尽可能临近高等级公路出入口,满足快速物流的需要。
4.2农贸市场规划布局
(1)市场服务半径及服务人口
目前有关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主要是地方规范,《晋城市人民政府鲜活农产品批发及零售菜市场管理办法》中要求新建市场的建筑面积要在600㎡以上,服务人口1万人。一万服务人口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区规模相对应,结合晋城市已经编制的相关规划,可以确定服务半径为500米左右。考虑到不同居住小区的容积率有差异,服务人口约为1~2万人。
(2)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的确实需要具体的指标。根据以上要求,确定晋城市中心城区新建农贸市场的规模按照建筑面积60㎡/千人,占地面积100㎡/千人的指标进行确定。
(3)市场建设形式
农贸市场一般独立占地,但在已建成住宅区内,用地往往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可采用独立式室内市场(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市场)和连体式室内市场(与其他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市场)两种类型。
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地块及周边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的建设形式,但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农产品市场建设引导与政策建议
农贸市场属于微利行业,既需要保证业主一定的收益,又不能因为租金等成本过高而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还面临超市和马路市场的竞争。缺乏相关政策保障条件下,农贸市场难以生存。因此,重视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是解决目前农贸市场存在问题的首要条件。
(1)强化批发市场监督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流通中保持稳定是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通过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市场的供需状况和价格水平,针对各种突发危机,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严格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从源头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规范市场收费行为,非常时期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稳定市场运行。
(2)保证农贸市场用地
农贸市场属于商业用地,不具备竞争优势,很容易被其他商业形态所替代。需要明确规定,新建及改建居民区必须配建农贸市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时明确市场位置和面积。
(3)保障市场功能不变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作为市场建设主体的全额负担,但可以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以确保市场功能不变。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4)制定市场建设规范
现状市场建设标准低,需要制定详细规范,对环境卫生以及各种设施条件提出要求,也便于统一管理。
每个农贸市场按照经营摊位一定的比例,提供给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的经营者。调查发现,多数市民对本地蔬菜情有独钟,即使价格略高于市场同样产品。提供本地蔬菜销售的平台,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本地蔬菜的市场比重,对晋城市这样以外调蔬菜为主的销售市场尤为重要。
鲜活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相对于其他项目,这项规划的编制还不成熟,项目组在规划过程中遇到过多次难题,比如市场布局标准的制定,看似简单的结果经历了反复的讨论与沟通。本文结合晋城市的规划,对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的规划方法进行梳理,希望能够为此类规划提供借鉴。
[1]董晓霞,毕翔,胡定寰.中国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变迁及其对农户的影响[J].农村经济,2006,(2):87-90.
[2]罗艳,王青.基于供应链的网络菜市场形成机理研究[J].广州农业科学,2011,(18):165-167.
[3]何瑞彪.长沙市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4]新华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
[5]冉磊,张旭.浅谈农贸市场规划的原则——以保定市农贸市场规划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7,(8):37-40.
段晶晶,硕士,晋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师。
农贸市场,就是经营生鲜农产品的市场。生鲜农产品是指不经过统一加工,不作冷冻、脱水、罐装等工艺过程的处理,而是以自然状态出售的农产品,俗称“副食品”。中国人历来都习惯食用生鲜农产品,因而农贸市场与我国居民的“菜篮子”、“米袋子”紧密相关。农贸市场是完善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育程度与文明城市目标的实现具有密切的联系。农贸市场是最接近市民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是城市环境系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是文明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它的形象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城市经济日益繁荣,河北省保定市市场建设空前活跃,各类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超级市场)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俗话说“民以食为天”,由于农贸市场不仅直接关系着市民的米袋子、菜篮子,还可以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农贸市场的建设较其他市场而言更加迅速。但是,由于过去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导致农贸市场建设主要依靠市场自发调节,缺乏宏观、长远的规划,因此出现了空间分布不合理、阻碍道路交通、造成环境污染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根据现状农贸市场经营场所建筑形态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市区农贸市场分为正规的马路市场、封闭式市场、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和早市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农贸市场因长期的市场需求逐渐演化而来,风格殊异、各有千秋,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现状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交通拥堵大多数农贸市场均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响。比较典型的是马路市场,它一般占据着城市支路,周围分布着大片的居住区,因供需两旺,加上部分经营者不服从管理,占据车行道经营,导致购买者随意停放车辆,遇到上下班高峰时段时,经常出现一个马路市场堵塞一条城市支路的局面。这不仅使需要取道支路的行人深感不便,支路不能发挥分流交通流的作用,还会进一步给周围干道的道路交通造成压力。封闭式市场虽然做到了“退路进厅”,但是由于大多数市场在建设时没有预留出停车用地,所以购物人群的车辆依然处于自行停置状态,一般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被带进市场,汽车等在便道或马路上随意停放,阻碍了道路的通畅。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规市场的地段的自发市场和摊群,其规模虽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监督管理,对小范围的道路交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如保定市老城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琅瑚街、穿行楼南街、陵园路、小集街等,这种现象比较突出。
(二)造成环境污染农贸市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垃圾、污水和噪声污染三方面。封闭式市场的环境问题相对较小,马路市场和早市则往往缺乏配套的专用上下水道和污染物排放、处置设施,因此经营者就地处置污染物的现象随处可见,许多马路市场的环境污秽不堪。这不仅增加了环卫工作的负担,也严重影响市容市貌,降低了城市环境质量,而早市的噪声污染则对附近住户的休息形成干扰。
(三)经济效益良莠不齐尽管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但是市场中的每个经营者仍然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己任的“经济人”。经济效益好的农贸市场可以吸引众多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性经营,顺利达到方便生活、繁荣经济的目的;经济效益不好的农贸市场则会逐渐萎缩,既不能实现市场建设的目的,还会造成投资的浪费。因此,经济效益的好坏仍然是衡量农贸市场建设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目前,这四种类型的农贸市场由于地域、档次、规模和辐射范围等种种原因而呈现经济效益良莠不齐,总体而言马路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封闭市场,规模适度市场的经济效益优于规模失当的市场。综上,现有的农贸市场建设状况已经不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构筑新的农贸市场体系以克服农贸市场的种种弊端。因此,为了协调市场发展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规范农贸市场的建设行为,使农贸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已经势在必行。
三、农贸市场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进行农贸市场规划必须克服思想上的近视和狭隘的局部观念,从全局着眼,以宏观、科学的规划原则作为指引。
(一)协调原则
协调原则是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也是农贸市场规划应当首先遵从的原则。协调原则要求市场主体的规划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消费人群经济能力等因素,使市场既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也能创造比较好的经济效益。协调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布局与人口分布相协调农贸市场布局应与人口密集程度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特别应注意农贸市场的配套。总体来说,人口密集的区域应当建设或者多建设农贸市场,人口相对稀少的区域应当少建,甚至不建农贸市场。以保定市为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保定市总体规划》及《保定市分区规划》,立足保定市实际情况,在人口居住密集区域,宜按服务半径350m至600m不等布设农贸市场。但由于以前忽视了这一原则,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失败的例子。如秀兰城市花园、西苑小区、新一代小区、富昌新城等地人口密集,但这几个区域却没有一处正规农贸市场,居民购米、菜等物需花费较多时间;而五一市场因周围居民较少而相当萧条。此外,农贸市场属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成本回收周期较长,所以选址时也需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在兼顾其他条件的同时,应选择投资相对较低的地块,以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
2.类型与布局区位相协调根据农贸市场单次交易量的大小,可以将农贸市场区分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市场对市场的位置要求截然不同:批发市场对所处区位的交通便捷度要求较高,要求市场尽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线附近选址,并且附近应有较大面积的空地以便于运载副食品的车辆出入和停放;零售市场则要求接近消费人群,因此其位置宜优先考虑邻近城市支路或小区路,尽量避免邻近城市干道,这样既可以减少市民穿越城市干道的机会,确保人身安全,也可以避免对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保定市的府河市场是违反这一原则的失败例证。它作为惟一辐射全市、进行大宗副食调味品批发的市场,却位于交通岗口附近,占地狭长,被河道和居民住宅包围,车辆出入极为不便,从而使得发展空间、繁荣程度都受到了限制。
3.规模与辐射范围相协调市场规模是农贸市场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规模过大、消费群达不到“门槛值”,会造成利用率(即摊位占有率)低、市场辐射范围萎缩、土地资源浪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下;容量过小、农贸市场的规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则必然会带来交通拥挤、购物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还可能使马路市场和摊群产生、蔓延,进而影响城市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转。所以,农贸市场应根据消费者的数量确定适宜的辐射范围和规模,才能赢得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一般而言,农贸市场的规模按居住区域和人口多少考虑,按居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1500——2000m2、小区级农贸市场用地500——1000m2控制。其具体规模根据所处区域住宅区分布、人口数量、多年形成的市场人气指数而定。以保定市为例,目前保定市的农贸市场在以上两方面均存在问题,一方面作为一级农贸市场的府河市场随着城市的扩大、消费人口的增多,经营已经“饱和”,市场内拥挤,环境卫生较差,而扩建市场又困难。另一方面辐射范围较小的五一市场和红阳市场等,又因消费人群小,辐射范围萎缩而出现土地闲置、经营效益低下等现象。
(二)层次合理原则
在现阶段,人们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开,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对不同档次市场的需求差别十分明显。因此,科学的农贸市场体系应当是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互相结合,高、中、低档市场共存的混合体系。按克里斯泰勒的中心地理论等级体系规律,市场等级、档次愈低,数量就应越大。在市场最优原则下,1个一级市场应配有2个二级市场、6个三级市场、18个四级市场和更多的低级市场。所以,农贸市场的规划宜根据辐射区域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配置为不同等级、档次的市场。如在平民区设置中低档市场,在高新区及别墅区考虑设置档次较高的超级农贸市场。
(三)前瞻性原则
1.配套设施建设具有前瞻性现状农贸市场之所以整体形象欠佳、环境污染严重,除去市场建筑形式简单、材质落后的原因外,配套设施缺乏或简陋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农贸市场规划中,配套设施一体化原则也应被尊为基本原则。配套设施主要包含水电消防设施、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停车场地三个方面,在进行市场主体规划时应同时考虑这三方面的要求,一并进行规划。首先,应当为市场设计给排水管道、照明线路、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设施。其次应当为市场设计专用下水管道、烟雾排放处理设施、封闭式垃圾盛放器、卫生隔离措施,以及厕所。最后,应当根据市场规模规划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可以采用售货区适当后退的形式,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市场内部用车和购物车辆分区停放。自行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7.5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机动车停车面积按每百平方米营业面积大于等于0.30小型汽车标准当量控制。2.经营模式具有前瞻性大力倡导连锁经营模式,引导农贸(菜)市场走连锁之路,并适时逐步推进生鲜食品超市发展。
(四)可行性原则
1.选址具有可行性按照区域内人口布点和建筑情况,选择农贸(菜)市场场地,使市场建设与运营成本较低,可实施性较强。2.措施具有可行性针对规划实施中的资金、网点落实等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必须从实际出发,具有操作的可行性。
一、菜市场摊位费租赁收费情况
(一)县第一、二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投资总金额240万元,固定摊位102个,出租率100%,摊位租赁费每摊位每月120-160元,市场垃圾清扫运费40元/摊.月,水电费30元/摊.月,自产自销市场卫生费1元/天.担,年收取管理费38万元。2008年停收“工商两费”后县财政每年补助85万元。
(二)镇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投资总额520万元。有固定摊位113个,出租率为70%,摊位租赁费80-120元/摊.月,市场垃圾清扫费10元/月,水电费10元/月,年收取管理费3.8万元,2008年停收“工商两费”后县财政每年补助26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布局不合理,市场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水平不高。基础设施是农贸市场管理和建设的硬件,但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硬件设施问题,顶棚式市场结构、通道式摊位格局、狭小节约型摊位设计、活禽宰杀没有专门设计、熟食摊位设计没有防绳设施、水产摊位设计排水不科学等等,导致场内“脏、乱、差”现象严重。
2、马路市场猖獗,影响市容市貌。目前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些经营者打“时间差”,“候鸟型”马路市场到特定时间把摊点搬到沿街人行道上经营,形成移动式或马路市场,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城管局部门也以向马路市场经营者收取一定费用了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马路市场的“合法化”。
3、摊位费租赁收费标准与市场现状不适应。随着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框架不断扩大,城区居民日益增多,居民对农贸市场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目前我县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市场网点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农贸市场存在先天的布局缺陷,已不能适应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和居民的消费需求。尤其是城区几大农贸市场由于建设年代较早,市场老化、破损严重,市场基础设施简陋,服务功能落后,经营环境不优,营销方式粗放,商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这样不仅造成市场经营被动,高耗低效,削弱了其应有功能,而且严重制约了城市品味的提高。由于市场建设水平不高,服务还不到位,摊位费租赁收费标准稍高,导致承租人意见较大,致使有的市场摊位没有全部出租出去,影响了市场的发展。
4、市场法制环境差,管理不到位。我县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虽然由城管、工商、环卫等单位根据各管辖职能各司其责,但由于缺乏具体、全面专业的市场管理办法,职责不明确,管理工作受局限。市场管理部门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市场发展环境不优。目前,全县市场均存在各职能部门多头收费和收费标准混乱的问题,一些职能部门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还有一些部门只收费、不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加重了市场业主和经营户的负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三、加强摊位费收费管理的建议
尽管近年来蓬勃发展的连锁超市普遍经营了生鲜食品,给城市居民消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社区菜市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适应居民消费习惯,适应当前部分菜农自产自销的销售方式,其经营灵活、管理成本较低、购买方便、服务周到的经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满足城市居民消费有难以替代的作用,为下岗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4050”人员、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群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就业渠道。为加强对我县农贸市场发展的宏观指导,进一步促进农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针对加强摊位费收费管理,特提出如下几点应对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着力加大农贸市场管理的力度。要坚持把农贸市场管理作为民生工程和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来抓,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一是关系市民生活,农贸市场是公共消费服务平台、市民的“菜篮子”,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安全;二是关系城市形象,农贸市场是城市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体现了城市宜居、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宜居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三是关系三农问题,加强农贸市场管理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贸市场作为一个微利行业,投资大,收益低,回收期长,市场机制在这里面的作用不会很大,迫切需要政府这双“有形的手”大力扶持。
(二)合理确定摊位租赁收费水平。摊位租赁费标准可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要严格实行市场收费明码标价。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行业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标准,农贸市场的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要合理控制市场收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市场开办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控制农贸市场摊位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保持收费水平相对稳定。原则上,收费调整幅度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并且在合同期内市场开办者不得单方调整收费标准。市场开办者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2个月向场内经营户告知调价理由及调价标准,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不得超过一次。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切实减轻市场税费负担,为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对全县农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建议在城区市场实行“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即市场管理部门可作为各项规费的代收机构,采取“一个窗口”、定额收缴的办法进行结算。
(四)进一步加强摊位费收费管理。一是出台管理办法,明确监管职能。县政府要制订有关政策,出台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办法,如《全县城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应的惩治措施等。明确各单位协助市场服务中心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收费管理,推进农贸市场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强化摊位租赁合同管理。农贸市场固定摊位实行租赁合同管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户签订书面摊位租赁合同,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应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相关费用缴纳方式等内容。三是规范和降低收费水平。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正确认识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进行收费时,必须开具财税部门认定的合法票据。同时,及时掌握摊位租赁动态,防止转租摊位或炒作摊位造成摊位费上涨等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节。四是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规范农贸市场违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主要农贸市场摊位费情况的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降低市场环节流通成本,稳定农副产品价格。
(五)“疏堵”结合,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长效管理。针对专门占道的临时市场,在不影响环境、交通的前提下,增加设置临时疏导点,引导经营者买卖有序。对顽固占道经营者,要遏止这一无序现象的发生,只有坚持长效管理,加强整治力度,才能有效建设好市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国务院在2011年10月9日常务会议上指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公益性,通过对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农贸市场发展布局;推进改造升级,拓展农贸市场服务功能;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等对策,以期达到更好地为市民服务的目的。
关键词:
农贸市场;发展;对策;建议
一、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站位不高对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认识不够,过分强调市场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多元化,没有把农贸市场当成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来做。有的认为搞农贸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是市场行为,任其自然发展;有的认为农贸市场生意红火,利润空间很大,资本逐利性大,社会投入积极性高,政府无需投入;有的把抓农贸市场建设作为权宜之计,“创建或迎检”来了抓一阵,加大投入,急抓现用,没有长抓不懈的思想,没有研究出台引导农贸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体系。所有这些认识误区,导致政府在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中主导性不够、话语权不多、指挥棒不灵等现象。使濮阳市城市建设与发展形成重“城”轻“市”,有“城”无“市”,城市功能严重缺失的局面。
(二)市场空间布局不合理由于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大多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的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农贸市场基本分布于在建成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较少,市场与人口密度不相配套、分布不均衡。且大部分居民小区没有按照要求建设配套农贸市场,存在城市发展快,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缺失的问题。例如,中原路贯穿濮阳城区,但沿线仅有一个美景小区农贸市场,且规模过小。这就造成了市民买菜难、菜农卖菜难,马路市场治理又屡禁不止的尴尬局面。目前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多数属于自发而建,至今没有专业规划,空间布局严重失调,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城区人口生活需要。
(三)市场单体建设标准低一是规模较小。目前濮阳市只有王助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金三角蔬菜批发市场两个市场,基本属于规模以上农贸市场,其他大多数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摊位数不足五十个,普遍存在辐射能力弱、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二是配套设施不完善。很多农贸市场缺少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没有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堪忧,食品卫生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硬件简陋、软件落后。硬件方面,大多市场是半封闭大棚结构、水泥地面,有的甚至是简陋的土台子、水泥墩;软件方面,主办单位片面地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对市场长期发展缺乏理性的判断与分析,对市场设施提升满足于简单的修修补补,不愿意投入资金,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四)市场管理措施不到位虽然工商、城管、质监等多个部门都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管,但“多龙治水”并没有治好水,没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市场发展中心受职能制约,对市场主办单位既没有行政约束手段,也没有奖补激励措施,所能做的也仅仅是行业指导和服务。从市场管理的内部环境来讲,没有专业的管理团队,部分村办市场和自办的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只负责收取租金,提供摊位、水电、清扫场地等简单服务,环境“脏、乱、差”现象严重。多年来,农贸市场之所以成为城区居民关注的热点,政府多次创建、迎检的工作难点,主要问题:一是农贸市场管理无主管部门。多年来多头管理,形成日常管理“互相扯皮”,创建迎检特殊时段“男女老少一轰而上”,过了时段就“放羊”,市场建设管理一直无人问津。二是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无统一管理标准和明确的管理主体,绝大部分市场处于个人承包,只收费不维护、只收费不管理的混乱状态。
二、推进濮阳市农贸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借鉴郑州、安阳、济源等地成功经验,结合濮阳市实际,市场发展中心对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总的考虑是:按照“民生公益性、政府主导性、工作统筹性、管理规范性”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推进濮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为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城市转型跨越提供支撑和服务。当前重点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农贸市场发展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协调配套、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的原则,科学制定农贸市场中、远期发展专项规划及详细建设规划,构建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为骨干、以社区农贸市场为主体、以便民菜点为补充的农贸市场建设规划体系。“统筹规划”,就是统一编制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根据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各个农贸市场详细建设规划,形成图标化、网络化、精细化规划体系,使农贸市场建设有规可依。“协调配套”,就是农贸市场规划应与区域人口状况、地域范围相适应,方便居民生活;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逐步向标准化、超市化、连锁化经营发展;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品位;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城市规划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标准”,就是参照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标准,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标准。按照就近服务的原则,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1万人规划建设一个菜市场,服务半径为800-1000米。菜市场面积按服务区域内每千人120-150平方米设计,一般控制在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规模以内,“超市型”农贸市场其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得少于建设面积的70%。同时,根据需要配建停车场。“严格执行”,就是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一旦确定,不得改变其用途和挪做他用,采取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农贸市场产权人、开办者签订《农贸市场用途不予改变合同》等措施,确保规划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二)推进改造升级,拓展农贸市场服务功能1.科学制定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制定出台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工作目标,力争2-3年内完成现有农贸市场改造任务;新建小区专项规划有农贸市场布点要求的,必须纳入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小区同步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改造工程,拟定农贸市场改造标准,制定验收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验收。明确工作要求,把区级政府作为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政府与其签订工作责任状,严格奖惩兑现。2.严格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监理、统一验收“五统一”的工作要求,一方面,对农贸市场的规划选址、场内经营设施、附属设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按照施工图纸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精心组织实施,逐一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3.强化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设立农贸市场建设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另一方面,简化手续,在报建、办证等办理各种手续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减免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市本级费用,对城区符合专项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缴、再补助,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资产入股,切实增强政府“有形之手”对农贸市场的掌控力。同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参与农贸市场建设,不断拓展农贸市场建设发展新途径。
(三)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构建长效管理机制1.综合管理。成立由市长任组长,财政、城管、工商、规划、国土、住建、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验收和考核评比等工作。同时,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将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的职责任务落实到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农贸市场管理责任。2.明确产权。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市场的产权不属于政府,导致政府的“指挥棒”不灵。对现有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可采取政府出资逐年回购、回租的方式,收回农贸市场的所有权,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对新建小区的农贸市场,政府通过减让土地出让金等途径,获得所有权;对政府出资回购、回租及新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其经营权委托给市市场发展中心统一管理,以增强公益市场的支撑力;对产权无法回收或回租的民办农贸市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场投资和经营业主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接受全市统一管理。3.维护秩序。由规划部门尽快编制出台濮阳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为濮阳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打好基础;财政部门负责改造补贴资金筹措,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提供经济杠杆;工商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城管部门应加强马路市场的监管,切实解决好马路市场划行归市问题,管好农贸市场外部经营环境;市市场发展中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设施、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行;卫生、农业、食品监督及各城区政府、社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坚持全市“一盘棋”,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四)加强流通建设,推动农贸市场业态创新积极抢抓国家加大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机遇,以农副产品流通组织化、一体化和现代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推动农贸市场业态创新。“组织化”就是积极推动农贸市场与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进行产销对接,探索建立直供直销、订单提货、净菜销售等模式,解决农产品流通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一体化”就是支持农副产品流通骨干企业、批发市场加强产地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设施建设,发展农副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存贮、配送一体化经营服务,为农贸市场提供丰富、实惠、可靠、安全的产品来源。“现代化”就是建立市场产品交易追溯监管系统,逐步实现农副产品流通的全索证、全备案、全程追溯管理,推进农贸市场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周洁红,金少胜.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对农产品流通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
【关键词】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管理路径
1.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1.1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 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1.2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 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 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2.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2.1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 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2.2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
3.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3.1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3.2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3.3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4.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4.1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4.2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一种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物业公司,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内部卫生保洁,门前保洁和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费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农贸市场缴付,这样可以确保市场有比较合理的保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按农贸市场保洁、维持秩序人力标准,给予农贸市场一定比例人力薪资的补贴,人员配备由农贸市场负责,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后发放,并可配套一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而言,前一种方式,容易出现场内经营户和购买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种更具约束力。
一、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
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二)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三)政府行政主导的市场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务指派与职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暂。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国家三定方案的落实,过去由工商部门一家统管的职能相继划分到相关职能部门,如农残、家禽防疫,生猪屠宰、收费监管就分别由农林部门、商务部门、物价部门监督和管理。但对市场活动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一直由于农贸市场的定位问题而存在分歧,长期以来,职能分工让位于上级分工,常常出现指定负责的部门没有依法查处的权限,有查处权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务,使得许多行为难以彻底性纠正,只能是暂时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条线部门超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联合管理难以落实。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目标,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个具有一定行政资源的部门,如行业规划权、政策制定权、资金扶持权等,来牵头负责情况汇总、居间协调、信息交流、共同行动。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袭过去农贸市场的管理模式,越过商务部门职能指定工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显然不合适,一是从工商部门职能看,它主要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行为监管,是农贸市场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为条线部门在市级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门不属于政府所辖部门,很难协调政府所属的块块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
第三,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农贸市场中属于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机制来约束。现在的管理中,依照内部约定实施经济制裁的手段严重欠缺,即便有所规定,也很难有效执行,市场管理工作主要依赖政府部门的检查执法来推动,通过外在的他律实施监管,不胜其累。
(四)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标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却没有跟上。主办方为了盈利,尽量减少管理费支出,场内卫生保洁、场外车辆停放方面政府也没有补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标没有转化为市场自身的管理目标,导致农贸市场环境差的现象比较普遍。
第二,环卫部门公共服务的长期缺失。环卫部门每天固定时间在固定地点按次序收集垃圾,对于农贸市场这样生产垃圾的大户,并没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间。经常由于垃圾清运不及时,影响场内经营秩序。
第三,农产品交易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消费安全角度看,农产品交易场所必须具有设备检测和内部质量把控条件。由于缺少准入制度,一些规模很小的农贸市场,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个体蔬菜店、活禽店、肉店,还有那些开着卡车、挑着担子到处兜卖的流动摊贩,如果任其发展,农残、注水肉、瘦肉精、病死猪肉、禽类防疫、水产品运输过程中添加致癌物、水发产品致癌问题等安全隐患很难消除,而且会降低市场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积极性,还会浪费大量的行政监管资源。目前,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尴尬,一方面,无法依法责令场外经营小店整改和停业;另一方面,由于怕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对不具备条件也不整改的市场,不敢强行关闭。
二、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一)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
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
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
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
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对于获得同一农贸市场承租摊位的经营者来
说,当甲从事食品经营的同时,并不会排斥乙卖菜。就是说。甲在使用农贸市场的同时,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获得利益。但是,场所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显然的。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二)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三是市场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人员和入场消费的购买人实施具体管理。其市场内交易活动和场内行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层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一,行政执法。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市场中蔬菜农残、家禽与肉类检疫、农产品来源等,以及经营户的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行政监管,并依法对场内经营户和市场主办方的违法行为实施查处,维护市场法制,维护居民消费权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约管理。政府通过行政合同规范市场举办者的行为。政府依法规划批准建设农贸市场时,市场举办方应有文明规范经营的承诺,由此形成与政府的合约:经营户在入场经营时向市场主办方签订文明规范经营承诺,相互形成契约;市场主办方向入场购买者提出文明倡议和宣传,与广大消费者达成共识。
第三,自律管理。农贸市场协会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各会员农贸市场的文明经营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奖励和惩罚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同样,市场主办方将场内经营户组织起来进行评比考核,并将诚信摊位张榜公布,引导市民到诚信摊位消费,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
三、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具有宏观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点。农贸市场的日常运行和文明建设,主要还是要靠市场自身的管理。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场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构建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纽带、以执法管理为保障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一)建立农贸市场综合管理的政府职能协调机制
首先,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农贸市场的管理职责归于具有相关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承担,主要负责制订整个地区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制订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规划,提供农贸市场建设和运行的制度,协调政府对农贸市场的管理。
其次,划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管辖范畴。农贸市场的文明规范建设,涉及工商、商贸、城管、环卫、卫生、质检、农林等多家职能部门,应先明确各自职能边界,再建立各部门合作管理的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二)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
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三)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
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第二。按照市场自治组织的要求建设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内部机制,注重协会的微观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经济责任制和财务控制。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结构,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则和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协会章程实行行业自我管理的作用。行业规章约束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把行业章程与每个市场主办方的经营管理直接挂钩,与市场中的经营户直接挂钩,更好地运用行业规范和经济责任调节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业务素质,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变目前农贸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管理较弱的状况。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二)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一种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物业公司,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内部卫生保洁,门前保洁和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费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农贸市场缴付,这样可以确保市场有比较合理的保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按农贸市场保洁、维持秩序人力标准,给予农贸市场一定比例人力薪资的补贴,人员配备由农贸市场负责,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后发放,并可配套一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而言,前一种方式,容易出现场内经营户和购买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种更具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