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2 2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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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区2020年贫困户住房加固维修项目
二、建设内容
全区25个贫困户片区镇、生态指挥部对排查出住房安全稳定性不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拆除重建、加固维修改造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并按照动态监管机制,实行常态化巡查,及时消除新出现的各类住房安全隐患,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销号一户。
三、资金来源及数额
资金为省级扶贫专项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共下达140万。
四、建设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标准
1.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及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做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结构安全、基本功能健全。
2.住房面积。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二)补助标准
改造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家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改造方式进行差异化补助,加固维修0.8万元/户,拆除重建2万元/户为上限进行补助。排查新增的改造户按标准执行。
五、实施步骤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镇政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3.审核。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区住建局审批。
4.审批。区住建局接到镇报送的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结果下发至各村进行公示。
5.验收。改造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由区住建局会同镇政府逐户逐项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6.发放。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区财政局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直发系统足额发放到户。实施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7.标识。验收合格后,要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住房安全标识牌。
六、工作要求
1.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其纳入改造补助对象范围,并由各镇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移民搬迁,从根本上解决库区和深山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强贫困群众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快脱贫步伐。
二、工作目标
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通过五年的时间将我县十七个乡镇场属于边远山区、库区约1.5万余人,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实施移民搬迁,通过在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们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制定、落实优惠政策和协调发挥有关单位的作用,调动移民户搬迁的积极性。
四、搬迁范围及原则
搬迁范围,全县十七个乡镇场范围内的库区、深山区,严重水土流失区、少数民族特困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其具体搬迁条件是: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较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
5、扶贫开发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
对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要求,实行整体搬迁。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实行有土安置和无土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有土安置要保证移民人均0.5亩以上的耕地;对无土安置的农户,要加强培训,帮助其广开就业门路。
六、机构与部门职责
县里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林业局、水利局、地税局、国税局、建设局、农发办、农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供电局、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移民扶贫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省、市出台的移民扶贫政策提出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凡有移民扶贫任务的乡镇场均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备专人抓好移民扶贫工作的落实。同时,县、乡领导小组要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对迁出、安置等各项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县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对移民扶贫的领导、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负全责,县、乡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迁出组:主要负责迁移对象的调查、确定、验收等工作,确保移民能整体迁得出;安置组:主要对各乡(镇、场)、村申报接收移民的点进行调查、核实和验收(包括划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环境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移民安得下,长期稳得住;综合组:主要负责资金管理、接待、规划方案制订、材料整理、上报、归档等,做好各项协调工作;配套组:主要负责政策配套(迁入地的土地资源调整、发证),基础设施配套(迁入地的交通、就学、就医、饮水、通电),主要解决移民富得快和长治久安的问题。迁出乡镇负责宣传动员,制定移民搬迁方案,提交移民搬迁名单,落实搬迁户,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协议》,组织移民搬迁,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旧房,办理户口和山权转移等手续。安置乡(镇、场)负责落实移民安置点,编制本乡(镇、场)的移民安置规划,征划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协助国土部门办理宅基地和山地权属的发证,检查验收移民建房情况,按建房情况发放移民建房款。组织实施安置点移民通路、通电、通水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的修建。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政策和其它服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是: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政策到位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发展计划委员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协调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与我市其它规划的关系,负责做好同扶贫办所实施的村级规划项目的置换工作,确保以工代赈资金对移民开发的支持。
审计局:负责对移民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
财政局:负责移民资金的检查、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
公安局:负责移民搬迁人员的户籍转迁,做好移民过程中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员中各种救济对象政策的落实,协调好五保户、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学校布局、选址、新校建设、旧校扩建,确保移民户子女就近就学;
卫生局:负责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卫生医疗点的资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选址、新建工作,确保移民人员就近就医;
供电公司:负责移民安置点所涉的生产、生活用电线路的架设,所需用电的供应,确保新村建设过程中及移民点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
农业银行:负责对困难移民户必要的生产、生活贴息贷款支持;
农业信用社: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贷款的移民户给予信贷支持。
七、安置点和安置规划
1、移民安置点必须具备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基本条件,并要预留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2、各安置乡(镇、场)应按以下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
(1)每个新建移民安置点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户;
(2)每户批准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耕地面积人均不低于当地标准,所征划的耕地与建房点就近连片,耕地的复种指数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确属条件所限,移民建房点与公路(简易公路)间的距离不超过0.5公里;
(5)输电线路(低压线)的连接点与建房点较近,如条件所限,低压线连接点与建房点距离不超过0.5公里;
(6)人均划征山地1亩,水面0.1亩;
(7)不得将地界不清,权属不清,与其它村组有纠纷争执的耕地、山场、宅基地征划给移民;
(8)有条件的乡镇可实行本乡镇安置,即由边远山区库区迁往本乡(镇)圩镇或相邻的村、组。
3、各乡(镇、场)在落实安置后,分安置点填报《移民安置点申报表》,提交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4、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由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编制。有关乡镇场的移民安置规划,由该乡(镇、场)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并由安置乡(镇、场)党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请,交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1、区移民搬迁是扶贫式移民搬迁,政府只给予自愿搬迁的移民政策性补助,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的缺口资金由移民自筹解决。省、市筹措资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补助给移民个人搬迁和兴建住房,县财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迁建点的基础设施修建费不足部分。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努力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解决移民扶贫资金缺口资金。
2、区搬迁移民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以下对象、标准发放使用:
(1)凡已经县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搬迁的移民,按人均补助元的标准,发放移民个人迁建费;
(2)根据各安置乡(镇、场)安置移民的人数,按人均元的标准用于安置乡(镇、场)帮助移民安置点修建饮水、输电、便道、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足部分由有关单位筹集;
3、移民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民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负责审批发放移民扶贫个人补助款及基础设施补助款。
4、县区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移民搬迁经费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5、移民扶贫的资金运行实行报帐制,凭正式票据到县区移民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帐。
6、移民个人补助款,按其搬迁进度分三次发放,即:在移民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后发放30%;在安置点打好住房基脚(每栋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发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发放剩余款。基础设施补助款分两期拨付,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资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0%预付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7、严格履行移民扶贫经费的审批手续。移民领取个人补助款,凭《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以及户主身份证,经安置乡(镇、场)移民领导小组,与县移民扶贫办共同审核后才能发放。
8、凡在计划安置乡(镇、场)落户的移民户、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户以及投亲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户,一律在县移民扶贫办领取移民个人补助款。
九、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1、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区移民搬迁宣传提纲,迁出乡(镇)应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村入户,按宣传提纲的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搬迁对象的思想工作动员移民搬迁。
2、凡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向所在乡(镇)政府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和《移民搬迁户承诺书》。
3、迁出乡(镇)根据移民户的申报,对要求搬迁的移民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搬迁理由是否成立,搬迁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农村人口、无国家保障的非农业人口或国家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口),一并造册登记。
4、迁出乡(镇)将移民自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名单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以户为单位,下发《移民搬迁通知书》,迁出乡(镇)政府与核准搬迁的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5、迁出乡(镇)组织移民搬迁,办理移民退耕和山权、户口转移等手续。移民在迁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组接收,报上级有关单位减免农业税。
6、安置乡(镇)根据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计划,按照本意见第七部分“安置点和安置规划”第2条要求,落实移民安置点,仔细确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积,耕地的座落地、丘数、面积及复种指数,山场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册登记。
7、安置乡(镇)提交以新建点为单位的《移民安置选择表》,以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地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为移民安置点。
8、以迁出乡(镇)为主,安置乡(镇)协助,组织移民到安置乡(镇)的移民安置点看点。
9、安置乡(镇)编制安置规划,向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乡(镇)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10、安置乡(镇)组织修建移民点的基础设施,在移民搬迁前,保证搬迁公路畅通,生活用电线路到点。
11、移民在安置点兴建住房,安置乡(镇)应帮助解决建房时的困难和问题。
12、迁出乡(镇)督促移民户按时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县移民安置建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修建情况和旧房拆迁情况,退耕、山权、户口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定。具体工作时间见工作安排时间表。
十、移民搬迁与安置计划
县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迁出和安置乡(镇)分别下达年度搬迁人数和安置任务计划,各迁出、安置乡(镇)按计划落实移民人数以及落实安置点。
十一、本《实施方案》各条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由区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年移民扶贫任务分配表
2、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3、区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4、移民搬迁通知书
5、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主动避灾。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阳光操作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通过避灾搬迁,提高灾区人民的抗灾水平和能力,确保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对居住在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隐患点的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移民搬迁,使他们搬迁后的抗灾能力显著增强,居住安全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根据我县避灾搬迁移民的任务情况,2012年努力完成避灾搬迁移民共177户、693人,具体任务分布情况见附表。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搬迁原则。居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要搬迁的移民,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搬迁。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在自愿的基础上,实现搬迁。
(二)政府主导原则。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以政府为主导,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实施。
(三)整体搬迁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治理难度大或工程治理效益差,且具备避灾搬迁条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整体移民搬迁,主动避让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补助标准
避灾移民搬迁户的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其中省补助3500元,市配套400元,县配套100元,直接补助到搬迁户的资金人均不少于3500元。
五、实施步骤
(一)搬迁对象核查。在县、乡国土部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有关乡(镇)要对本地急需并自愿避灾的群众,进一步核查,确定准确的避灾搬迁点和人数。此项工作争取在5月中旬前完成,并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将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到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二)制定避灾移民搬迁规划。由有关乡(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避灾移民搬迁规划,方案和规划应包括移民搬迁的组织、搬迁对象的核实确定、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不但要规划好移民的避灾,还要规划好搬迁移民的生产生活,保证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新的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三)做好移民搬迁前期准备。有关乡(镇)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积极地宣传灾害隐患对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宣传党和政府的避灾移民搬迁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隐患的严重性,务必让群众自愿搬迁,务求隐患点整体搬迁。宣传工作要做到“四到户”,即:工作人员上门到户、宣传资料发放到户、政策规定宣传到户、群众疑虑解释到户。努力做好迁出地和接收地的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和审批今年的搬迁对象、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点。积极开展安置点征地、报批、规划设计,以及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报批和建设等。今年的搬迁安置前期准备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避灾移民搬迁。完成移民新建房屋的建设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组织移民户按“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要求新建房屋,有序搬迁,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此项工作年底前完成。
(五)检查验收。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按时完成避灾搬迁任务的基础上,开展自查和验收,进行相关工作的总结,做好迎接省、市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避灾移民搬迁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专门成立“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钟明晶任组长,县扶贫和移民办主任余才生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扶贫办、农开办、教体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文广局、公安局、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办,余才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提出避灾移民扶贫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协调解决避灾移民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和各乡(镇、场、街道)安置点的移民工作,负责全县移民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移民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有避灾移民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其主要职责是在县避灾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安置移民、宣传发动、申报方案、规划选址、施工组织等各项工作,以确保我县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密切配合。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避灾移民搬迁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计划和资金的协调、移民搬迁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资料数据,按住建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核查、移民搬迁摸底调查、搬迁安置新址评估、避灾业务指导以及安置用地的保障;县城建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危房核查、新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县财政局负责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管,确保扶持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县交通局要规划设计好安置点的到村公路,无偿提供规划设计;县水利局要为安置点饮用水工程进行规划和设计,优先安排资金解决移民生活用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要优先为安置点架设输电线路和安排供电设施;有关乡(镇)要协助做好调查摸底、集中安置点选址和规划、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三)严格规范操作。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阳光操作”的原则,以“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为目标,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将此项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确保移民安居乐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移民对象的认定。对象的认定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避灾移民搬迁的对象是居住在经国土部门认定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移民户户籍情况和家庭人口数以移民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之日为准,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在操作过程中,要坚持“户申请、村推荐、乡审查、县批准”的程序。首先由自愿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其次,由村委会和户籍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召开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通过,确定拟搬迁移民对象,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移民搬迁名单。然后,由乡(镇)政府审查并确定搬迁对象,报县扶贫和移民部门批准。最后,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农户名单,并在移民迁出地行政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移民填写《移民搬迁分户审批表》,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县扶贫和移民办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安置方式的选择。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模式:(1)集中安置。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就地集中安置时,移民耕种原有的耕地,经营原有的山林、河流;异地集中安置时,可通过转让、出售、租借、联合承包等多种方式,流转原有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取得新的耕地、山林和河流的使用权。(2)分散安置。选择县城、集镇和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庄进行分散安置。通过选购新、旧房,建造新房的方法,确保安居乐业。(3)敬老院安置。将符合“五保”条件的孤寡老人安置在敬老院。集中安置点的选址要与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科学规划,慎重选择。尽量做到“六近”,即近路、近水、近电、近田、近校、近医院。必须做到“一高两避”,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威胁,避开泥石流灾害威胁。集中安置户均安排宅基地40—140平方米,人均拥有0.5亩以上耕地或户均转移1个以上的劳动力,以及适量的菜地。分散安置要尽量选择县城、乡(镇)和靠近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卫生院或公路沿线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安置点选择要尊重移民意愿,由移民自主选择。
3、集中安置点建设。移民集中安置点建设要坚持“五统一分”,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竣工验收和分户自主建房。每个集中安置点的移民必须达到10户以上。移民新村均要在进村路口等明显地段因地制宜建立永久性标示牌,标示“省避灾移民搬迁新村”字样。
4、补助资金的管理。移民个人建房补助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用“一卡通”直接发放到移民户手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实行项目管理和报账制管理。
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村将完成1.1公里的通组公路硬化工程;联合村已集资计划修2.8公里的通村公路,其中1.9公里顺利通过了国家立项,工程目前正在前期准备阶段,预计月份开通。投资110万元窝黄村农村危桥改造项目已于月底顺利招标结束进入施工阶段。认真开展了农村电网限价改造相关村和台区的申报工作,已有村、板梁村、大城村、十联村和窝黄村等5个村25个台区递交了申请书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组织了全村13个行政村(除窝黄村外)的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备安装工作,督促相关村尽快配置好远程教育设备安装所需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目前已有5各村通过审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核安装了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备。于月份建成了村农家书屋和板梁村农家书屋等2所农家书屋,用以收藏科学用书,方便群众学习知识、技术,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加大民政工作力度,审核通过农村低保人数818人,城镇低保人数36人,五保人数143人,办理大病医疗救助10人左右,城乡低保资金100%发放到位。在合作医疗参合方面,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人数有27030人,整体参合率为90%,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截止到目前,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127.5万元。
加快推进大源村“五保之家”的改扩建进程,工程已于在月日动工,预计月底完工并入住五保老人。月底,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拨发了5000元的启动资金,资金在第一时间都及时用在了“五保之家”的改扩建上。月日,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又下发了下拨敬老院建设资金的文件,决定下拨县级配套资金2万元。乡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建设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目前,“五保之家”已有8间房间已经改造出来,各项改建、扩建工程正在稳定有序进行。切实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关注,建立返乡农民工动态档案和台帐,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参加县里的就业招聘会,主动联系全乡十多家烟花爆竹企业和其它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
截止目前,我乡已经安排培训1次,培训农民工86人次,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和创业374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率达67.5%。坚持扶贫开发进村入户,整体推进的扶贫开发方式。切实落实各项慰问资金和扶贫资金的到位,今年全乡发放春节慰问资金77800元,救济贫困户资金8千多元。认真组织开展爱心基金活动,爱心人士自愿结对帮扶我乡贫困学生27名。
二、存在问题
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定得成绩,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受“2.24”和“6.14”事件的影响,一批党政领导干部受处罚,而新的领导干部又一直迟迟没有到位,致使一部分工作的开展受到阻碍,未能按如期计划进行。
(二)资金筹措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工程出现资金缺口,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例如:联合村通村公路建设,实际里程为2.8公里,而数据库只有1.9公里顺利通过了国家立项,剩下的0.9公里的建设资金严重缺乏。大源村“五保之家”的建设也存在一定得资金缺口。
(三)由于气候因素,连续的雨水天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施工进度。
(四)极少数乡村干部对为民办实事的认识不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狠抓项目资金的管理。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2018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扶贫办、团县委、镇党委的指导下、在村“两委”班子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塔棚村驻村工作队认真贯彻落实市、县有关脱贫攻坚文件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围绕驻村工作各项目标任务,与村两委一起,理清工作思路,加强班子建设,改善基础条件,发展农村经济,全身心投入驻村帮扶工作,积极做好帮扶指导工作,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全身心投入帮扶工作
塔棚村驻村工作队开展驻村帮扶工作以来,一是严格组织纪律。认真领会相关文件精神,自觉服从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认清自身职责,迅速转变角色,虚心向老党员、村干部学习,主动与村干部和群众搞好团结。二是严格工作纪律。坚持“三在村”原则,严格实行驻村日签到、工作纪实、请销假等制度。三是严格群众纪律。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密切联系群众,找出开展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并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最好的应对措施,全心投入到脱贫攻坚工作中。
二、主要开展的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清吃透村情民意
驻村后,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塔棚村的基本情况、吃透村情民意,工作队走门串户,对在家党员、农户逐一进行走访座谈,通过入户走访、聊天座谈、电话沟通等形式,访遍在村居住农户140户,全村104户贫困户。
(二)大力宣传,精准识别贫困户
一是大力宣传。通过召开村组会议,张贴、入户宣传贫困户评选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对全村贫困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工作,对填写贫困户申请书的家庭组织脱贫攻坚责任组入户查看,严格按照贫困户识别、退出程序开展评议工作,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全程监督评选过程。2018新纳入贫困户2户3人,2018年脱贫4户14人。
(三)到人到户精准施策
一是产业扶持促增收。2018年栽植花椒500亩,合计36万元,覆盖农户727户,贫困户75户。2018年到户产业扶持贫困户24户89人,共计26700元。发放小额扶贫贷款104万元,帮助21户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二是切实保障住房安全。2018年实施C级危房改造户一户、D级危房改造两户。新申报D级危房改造2户。实施一般农户土坯房改造2户、农房修缮加固104户。三是教育资助“不差人”。 2018年贫困户教育资助41户68人,资助金额29万元。教育资助无遗漏、无缺项、无漏人。四是全面落实医疗救助。为贫困户全覆盖落实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参保。2018年资助345人次,资助金额63.28万元。此外,目前全村20名贫困户每月享受100-500元的居家康复政策。
(四)精神文明建设不松懈
坚持扶贫与扶志两手抓,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开展典型评选。围绕“理念”,评选八好之星34名。为91名贫困户颁发同奔小康荣誉证书,营造脱贫光荣的良好氛围。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落实3个公益岗位清扫公共区域、道路卫生,组织开展“大扫除周”活动,开展“清洁家庭”“最清洁家庭”评选12户,引导群众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村里房边、田边、路边、沟边、河边、塘边“六边”干净整洁,房屋“里面、外面”清爽干净。举办云阳县精准脱贫文艺演出暨“三送”走进塔棚村活动。
(五)积极对接各方资源支援塔棚村建设。
积极联系帮扶单位,实施关爱青少年项目,为塔棚村5个贫困户子女发放26000元教育资金;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向上争取产业扶贫资金5万元,通过股权化改革方式发展羊肚菌产业;
(六)及时督促帮扶责任人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建立塔棚村帮扶责任人微信工作群,每月通知帮扶责任人到村入户,明确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并积极给与指导和说明,持续开展帮扶人月访行动,所有帮扶责任人每月至少1天入户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确保贫困群众能够及时得到需要的帮助,保证在档案等基础信息方面及时更新。
关键词:GB模式 小额信贷 本土化试验 演进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简称扶贫社)是中国社科院开展GB模式小额信贷活动的试点之一。自成立以来,扶贫社在确保运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GB模式小额信贷的持续性试验与改进,不断探索小额信贷扶贫的本土化模式,提高GB模式在中国农村的适应性,为信贷扶贫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一、虞城县扶贫社GB模式小额信贷流程与业务开展情况
(一)GB模式小额信贷特点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简称扶贫社)成立于1995年9月1日,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全国开展GB模式(Grameen Bank,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四个试点之一,目前挂靠在虞城县扶贫办,并在县民政局注册的一个非政府组织(NGO)。
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专为贫困者服务的金融机构,GB模式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成熟的扶贫金融模式,其主要特点为:1、短期贷款、额度小。尤努斯最初的小额信贷试验,每笔贷款金额不到65美分,2005年,格莱珉银行当年发放贷款38亿美元,贷款笔数362万,平均每笔贷款金额约105美元。2、整借零还。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一周开始还贷,每周分期付款,不允许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3、利率略高。由于客户风险和运营成本较高,孟加拉银行贷款利率比普通商业银行高,平均利率接近20%。4、连续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规定,借款的贫困者只要遵守纪律,按时还贷,就可以连续贷款,而且第二次以后的贷款额还可以增加。5、强制储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要求每个借款人开设个人账户、特别账户和养老账户,将贷款的5%作为强制储蓄。
(二)虞城县扶贫社GB模式小额信贷试点的操作流程
GB模式贷款项目的主要对象是贫困户,目前扶贫社对贫困户的界定标准是家庭净资产在200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扶贫社的贷款形式为五户联保形式,社员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只要使用贷款的客户在自愿组成五户一个小组的基础上就可申请贷款。小额贷款能够根据社员的申请及时投放到社员手中,一年内还清,分期每周定时还款。其贷款操作流程如下:
1、扶贫社入村宣传,召开村民动员大会,宣传扶贫社的政策、宗旨等,村民报名用款。每个自然村被视为一个扶贫中心。
2、由工作人员根据参加扶贫社的名单进行农户调查并填写调查表,确定合格的农户并要他们写加入扶贫社的申请书。
3、被选入的成员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农户自愿组成小组的基础上签定五户联保责任协议书。每个联保小组视为一个扶贫小组。
4、在培训将结束时,由小组成员自己选出小组长,在此基础上从小组长中间选出中心主任,一般6---8个小组组建一个中心。
5、扶贫社与小组、中心全体成员签订集体责任书,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6、贷款实行整贷零还,每周在中心会上还款,50周还清,每次还贷款本金的1/50,从获得贷款后的第14天开始还款。
(三)虞城县扶贫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
截止2013年6月底,项目在文集、大侯、刘店、小侯、李老家、稍岗等10余个乡镇的78个行政村中正常运转,共有信贷员8名,贷款本金540万余元,系台湾杨麟先生资金与宜信资金。累计发放贷款7373万元,回收资金6752万元,贷款余额621万元。止2013年6月累计扶持农户17098户,约5.5万余人。扶贫社项目区的广大贷款户对这种方便快捷的贷款形式非常欢迎。
扶贫社成立以来,通过对贷款的精细化管理,贷款还款率达到了99.5%以上,自2008年以来财务盈亏比率超过了100%,实现了财务收入对费用支出的全覆盖。表1、表2为近几年来虞城扶贫社业务发展状况,可见其整体运作状况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表1 虞城县扶贫社业务发展状况表
说明:1、软贷款即扶贫社获得的运营资金。软贷款主要源于国际援助、总部拨付与短期借款。软贷款需要向资金提供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息。
2、贷款规模是扶贫社发放的未结清小组贷款总额,包括已分期归还部分和未归还部分,因此总额要高于软贷款规模。
二、虞城县扶贫社GB模式贷款的本土化改进
在虞城县扶贫社成立之后的前十年左右(1995年-2005年),业务经营规则严格按照社科院的要求,遵守GB模式贷款(现通认为是第一代GB模式小额信贷)的方法实施精细化管理,运营资金以国际援助的120万元为主(后增加到200万元),贷款额度以每户2000为基准,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试验。2006年以后,随着国内商业性小贷信贷的快速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快速上涨,扶贫社既面临着业务发展受贷款额度的制约,又受到利息收入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困境,增加营运资金、提高贷款额度、适度改进贷款规则成为扶贫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
(一)拓宽营运资金的来源渠道
扶贫社作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只能以“只贷不存”的模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试验,初期资本金主要源于国际援助,长期在120万元的软贷款资金中开展小额贷款试验(主要是台湾杨麟先生的资助)。随着近年国内物价快速上涨,以及扶贫社扩大规模、提高财务可持续率的需要,扶贫社对增加运营资金的期望十分迫切。2006年与2007年总部分别拨付了35万元和45万元的软贷款资金,运营资金达到了200万元。但随后受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的影响,国际援助基本停滞,很难获得外界资金支持,虞城扶贫社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直到2009年,虞城扶贫社与宜信公司达成短期借款协议,由宜信公司为扶贫社提供P2P模式的信贷业务合作。2010年合作正式开始,扶贫社的营运资金规模逐年提高,至2013年6月底,贷款运营资金已达到540万元。与宜信公司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扶贫社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有力的促进了该社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贷款额度的提高
虞城扶贫社在试点工作中,1995-2010年长达十五年的期间,基本上是严格按照总部的试验要求,对每户贷款的额度控制在2000元。由于这一额度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扶贫的需求,早在2007年前后,该社曾在发放贷款中,对五户联保成立的贷款小组,只对其中两户发放4000元的小组贷款,通过减少小组实际贷款人数变相提高贷款额度。但即便如此,面对物价水平的快速增长,较低的贷款额度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针对这种状况,2011年7月扶贫社召开全体员工讨论决定提高额度的数额,在确保不出问题的前提下,选出两个中心开展试验。当年10月份,扶贫社决定将单笔贷款额度的上限提高到6000元,以满足更多群众的资金需求,同时也达“先扶贫再送一程”的要求,实现了GB模式小额信贷额度的突破。
(三)贷款管理模式的改进
虞城县扶贫社在早期的试点中,对贷款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照搬GB的经验,即整贷零还,实行五十周还款制。但在实践中,随着借款户数的增加,每周还款的管理给扶贫社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2004年之后,该社推行半月还款制度,相应减少了收贷工作量,并且保持了较高的贷款质量。目前,扶贫社仍然对贷款实现精细化管理,实现按周结算、按月还款的方式(例如甲中心是周二收款,如果这个月有4个周二就收4周的款,如果有5个周二就收5周的款)。通过对贷款偿还周期的变通,使GB模式小额信贷更加适应中国的本土现状。
除了GB模式的贷款外,2009年11月扶贫社与宜信公司合作后,还开展了P2P模式的宜农贷业务。宜农贷是由宜信公司建立的P2P信贷网站,扶贫社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进行考察和评估,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信息提供给宜农贷,由宜农贷官方审核后到网站上,由爱心助农人士提供贷款资金,扶贫社承担贷款的贷中管理与催收。2010年至2013年7月底,扶贫社与宜信公司累计办理P2P贷款业务1596笔,贷款金额达到843.7万元,其中宜农贷699笔,贷款金额300.6万元,无一笔贷款形成坏账[1]。与宜信合作的贷款中,扶贫社对P2P贷款的线下管理与自营贷款保持相同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三、扶贫社取得的成绩与经验
通过18年的持续试点运作,虞城县扶贫社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GB模式贷款的经验被中央及省、地、县多家新闻单位先后多次进行报道。96年虞城扶贫社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扶贫工作先进单位”,并把扶贫社推荐为地区“双文明”标兵单位。97年元月27日,国务委员陈俊升在听取了虞城县推广“GB”模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情况的汇报后,批示给国务院扶贫办主任高鸿宾:“虞城关于用小额信贷扶贫的经验,我感到很好,可以给予大力支持。这是真扶贫,扶真贫的一种好方法”。并亲笔题词:“展鸿志,真扶贫,扶真贫,到村到户”。自2005年至今扶贫社已经有12位贷款农户及3位工作人员荣获联合国微型企业创业奖,更是对扶贫社多年来坚持公益性小额信贷取得成效的一个肯定。在18年漫长的试验历程中,虞城县扶贫社主要取得了以下经验:
(一)探索GB模式信贷扶贫的模式,实现了GB模式的本土化改进
扶贫社在坚持小组贷款、信誉担保和整贷零还等要求外,针对中国农村的经济现状积极开展GB模式的本土化改造,拓宽了营运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贷款额度,降低了还款频率,使这一扶贫模式能够更加适应中国农村市场。目前通过扶贫社扶持的农户达到1.6万户,扶贫社在10多个乡镇、70多个村开展工作。
(二)建立了穷人瞄准机制
扶贫社通过确定适当的资金占用费率和穷人信任制作,确保了资金真正发放到贫困农户手中,实现了真扶贫、扶真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效解决了以财政贴息等形式的扶贫资金难以真正用到穷人身上的“扶假贫”现象。
(三)实现了小额信贷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扶贫社在资本金不多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管理,适度的资金占用费率,实现了扶贫资金的持续发展,解决了当前多数扶贫项目不可持续的困境。
(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扶贫社的项目是一个扶贫项目,在保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不追求经济效益,但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
扶贫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贫困户中的妇女,从而无形中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
四、未来的发展方向
虞城扶贫社在十八年的试验中,实现了持续发展与信贷扶贫的双重成效,建立有了有效的低收入贫困群体瞄准与扶贫机制,在扶贫信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与扶贫机构的关注和肯定。2008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项目开始改制,成立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和农信充分吸收和改进了GB模式贷款的运作模式,通过国开行、农行、渣打银行等银行获得持续的融资,按照借款人信用状况提供15000-30000元额度的小额贷款,由周还款改变为月还款,完善了信息管理系统。而这些正是近几年来虞城县扶贫社对GB模式贷款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实现福利性小额信贷本土化演进的重要突破点。
2013年6月社科院决定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将旗下四家扶贫社陆续转交中和农信接管,进入专业化管理和规模化操作的发展轨道。扶贫社易主中和农信之后,将凭借中和农信的管理体制和融资渠道,继续开展小额信贷扶贫,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国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据调查:10个试点村现有农户总数6125户26731,其中贫困户528户2010人;入社农户317户,占农户数的5.16%;入社贫困户92户,占贫困户总数的17.4%,占入会农户的29%;互助资金总规模173.9万元,村均17.39万元;发放资金笔数279笔,逾期末收回20笔,发放资金数额231.3万元,逾期末收回38.8万元。运行情况较好的是村、村、村,较差的有村、村、村。
村级互助资金取得的成效:
1、加快了试点村支柱产业发展的进程。互助资金项目的实施使试点村农业支柱产业的发展效果明显,10个试点村共培育形成27个农业支柱产业项目,为贫困农户增收致富产生了较好的促进、示范、辐射作用,如:乡村年出栏生猪50户以上的农户有11户,全村年出栏生猪1100头以上;镇村既是生猪养殖村,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农户有20户,全村年出栏生猪2900头,又发展了绿壳鸡项目,全村大部分饲养10羽以上,有规模化养殖农户4户;乡村63户农户组建了天禄农业种植合作社,其中有10户是互助社成员,种植了马铃薯150亩,碗豆140亩,亩产值比种水稻增加300元;镇村的葡萄种植、大棚蔬菜项目等。
2、培育了一批农业产业发展大户。村级互助资金解决了部分农户有种养项目没启动资金的难题,催生了一大批农业产业发展大户。如村黄东海在村级互助资金借款5000元,加上自有资金承租30亩耕地,办起了家庭综合养殖场,有水面养鱼25亩、养线鸡170羽、养鸭370只、出栏灰鹅230羽,年均收入近7万元,2012年准备饲养母猪5头;乡村周祖荣家庭人口4人,养了10头母猪,2011年在村级互助资金借款1万元,盖起了2栋共400m2猪舍,自养母猪产下的猪仔,2011年养猪纯收入近10万元,正如他自己说的“如果没有借到1万元,我就只能建一栋猪舍”。
3、增强了村级班子在群众中的凝聚力。村级互助资金能够有效帮助部分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村“二委”有效开展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2011年10个示范村有6个村党支部被当地乡(镇)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
4、创新了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农户的帮扶机制,培育了贫困户的信用意识,增添了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信心。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与全国基本情况相比较:
资金和人口规模方面,全国互助社平均资金规模为29.1万元,县仅为17.39万元;入社率方面,全国农户入社率平均为44.4%,县仅为5.71%。
具体表现在:
1、农户入社率低,特别是贫困户入社率低。按照规定,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要超过50%,且入社农户总数应达到50户以上。10个互助村没有一个村会员数在50户以上,农户入社率仅为5.71%,最高的是乡村9.82%,最低的为乡村仅为1.55%,贫困户入社率仅为17.4%,最高的为乡村30%,最低的为镇村0.01%。
2、资金占用费低。借款占用费率没有参照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确定,大部分年利率为9.6%。乡村发放借款没有收取资金占用费,2010年1月10日发放的借款到2011年元月9日才收取且未上缴乡财政,2011年发生的8笔的8万元借款未收取占用费。
3、借款重置率(以新还旧)高。大部分村的借款重置(以新还旧)率在60%以上,互助资金被少数人借用,影响互助资金的滚动运转。如:乡橫柏村2010年17笔借款中有11笔在2011年借款重置;村2010年16笔借款有12笔借款重置。
4、会员费交纳标准及资金总规模偏低,而户均借款余额偏高。农户交纳互助费金额,全国不分红试点村农户交纳的会员费平均为2.37万元,县仅为0.626万元,其中乡村收取会员费仅为0.14万元。全国中部地区互助社资金总额规模为25.97万元,户均借款余额为4204.14元,县10个村互助社资金总规模平均仅有17.39万元,户均借款余额却达8279元。
5、贫困户借款数量低。
6、操作不规范。
(1)会员入会不规范:
一是不愿意发展贫困农户入社。部分村干部没有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主观上认为贫困户发展潜力差,信用意识低,片面理解“农户加入互助社需要交纳互助金”,但忽视“贫困户加入互助社可免交或少交互助金”的规定。
二是个别村发展夫妻或父子同时入社,违反一户一人入社的规定。如:乡村杨成柱、胡信芳夫妻借款各1万元;杨成栉、黄辉连夫妻借款各1万元,违背一户一人入社的规定。
三是非贫困户入社不缴会员费,如:乡村有22个会员中有8个非贫困户中会员没有交纳会员费;镇村有1户非贫困户会员没有交纳会员费及资金占用费。
(2)替村委会或替人贷款。如镇村村干部钟成元,借款1万元用于村委会使用。
(3)有垒大户现象。部分村干部片面强调现在的几千元不好做什么也没有人借,农户借款普遍在1万元以上。如:乡村2010年17笔借款16笔为1万元;乡村14笔借款均为1万元。比较规范的只有镇村,2011年发生的27笔借款5000元以下的有22笔。个别村多名社员借款供1人使用,如:乡村谢华洲等4个分别借款1万元借给谢华桂经商用;镇村林德标等3人借款共3万元供林德标使用,张华生等4个借款共4万元供张华生使用。
(4)收入没有入帐。如乡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648元仍滞留在经办人员手里。
(5)借款手续不完善。个别村有代签现象,如:村的借款申请书名字由经办人代签,借款人仅按手模。
(6)收益分配不明确。主要是办公成本及管理人员误工补助开支办法不明确,10个试点村中仅镇村开支了2010年误工补助及办公经费。
(7)公开公示不到位。大多数村没有按规定将有关事项公开公示,互助资金使用没有做到阳光操作。
(8)借款到期催收不力,产生了不良借款。如:乡村2010年1月10日发生的4笔借款3.8万元至2011年11月25日未予归还;镇村2009年借款10笔10万元至今未催收,且帐面占用费金额与应收金额相差较大。
(9)还款方式不规范。县里规定是整借零还,每三个月还一次,但大部分试点村是整借整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对互助资金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对互助资金的理念认识不到位;发动和动员不充分;能力建设不够;监管不到位。
启示:互助资金试点村要有一定的农业产业基础,在此基础上要优先选择贫困程度较深的村,特别是选择山区贫困村;加强监管,把握互助资金项目的运行方向是项目具有可持续性的关键。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1、提升能力建设的水平
要定期开展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帮助互助社管理人员了解掌握互助社章程、制度和操作程序,熟练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督促村互助合作社开展社员培训,使互助社社员熟悉和了解互助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互助资金的运作程序。
2、加大对村级互助资金的指导检查力度。
按照《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手册》的要求定期对村级互助社开展外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3、建立激励机制。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