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09:01:28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义务教育法教案,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四川安县桑枣中学,是一所初级中学,在绵阳周边非常有名。学校因教学质量高,连续13年都是全县中考第一名,周围家长都拼命把孩子往里送。学生最多的班,有80多名学生。校长叶志平注重实干,强调安全。花费17万元盖的学实验教学楼,他维修固楼耗资40万元。而且从2005年开始,他每学期都要组织一次全校师生紧急疏散演练。事先告知学生,本周有演习,但学生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天。演练时每个班级的疏散路线都是划定好的,在每个班级内,前四排学生走教室前门、后四排学生走后门也是规定好的。刚搞紧急疏散时,学生当是娱乐,半大孩子除了觉得好玩外,还认为多此一举,有反对意见,但他坚持。后来,学生老师都习惯了,每次疏散都井然有序。“5.12”地震那天,叶校长因公务不在校。可是学生们正是按着平时学校要求、他们也练熟了的方式疏散的。由于平时的多次演习,地震发生后,全校师生(2200多名学生,上百名老师)从不同的教学楼和不同的教室中,全部冲到操场,以班级为组织站好,安然无恙,用时1分36秒。正因为如此,叶志平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校长”。
思考: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学校》第十六条首次将校园安全写入法律:“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没有安全,没有了生命,谈何教育?每个学校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办学理念,切实贯彻于办学的每个过程。
案例二:有关“教育经费”
《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报道:有着两处校址、6500余名学生的“超级小学”中关村三小是北京市奥林匹克示范校,该校在举办首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时,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国际奥委会终身名誉主席萨马兰奇、中国奥委会名誉主席何振梁都发来了贺信。学校倡导的素质教育口号是“头顶艺术,脚踩文学,怀揣梦想”。2006年,中关村三小把高尔夫课列为三年级必修课,一时激起舆论哗然。由于学校成绩斐然,影响较大,校长王翠娟被评为海淀区模范校长,海淀区第八届政协委员。学校还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2008年8月5日,海淀法院中关村三小校长王翠娟等人贪污案一审开庭。在法庭上,王翠娟证实,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超过了1亿元,而这部分账外资金,几乎全部来自于“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择校费)。大量的赞助费如何使用缺少监管,校长的权力过大。因此,这几年教育系统的腐败案件并不罕见。
思考: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费制”的推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案例三:有关“均衡发展”
唐山市某中学有快班和普通班共6个班,300多名学生。中考前夕,该校将2/3的学生分流出校,基本上针对的是普通班学生。一名学生说,刚刚开学时,老师就不讲课了,而是利用上课时间向他们宣传分流的好处,并告诉学生说,转到接收学校同样能学到知识技能,毕业时一样能拿到接收学校的毕业证书,但不分流连毕业证都拿不到。如果不接受分流就要交一节课2元钱的补课费,这样一学期下来至少要花1000元的补课费。无奈之下,很多学生不得不接受了分流。而接收他们的学校,有一所竟然是一星期只上两天课的函授学校,许多同学后来干脆不去了。
思考:
《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受教育是每个孩子应有的权利,通过考试获得继续学习的机会,同样是每个孩子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一位教育专家说得好:上学,一个不能少;同样,考试一个也不能少。不编重点班,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保护了学生成长的生态环境――自尊自信、合作互助),同时也调动了老师的积极性。老师伴随学校的发展日臻成熟,学生也在平等的氛围中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均衡促进和谐,和谐利于发展。
再思考:如何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1. 增强法律意识
中国基础教育的现状是,校长、教师是个矛盾体,即是不依法治教的受害者(工资问题、教师伤害等),又是不依法治教的肇事者(乱收费、歧视差生等等)。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形势,中小学校长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经验办学,凭敬业精神办学,而应该是依法治校,按章办学。要将过去的敷衍、被动接受法律要求转换成为学法懂法的自觉行动(例如阳光体育、减负行动等,“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因为只有如此,校长才能很好的保障学校运转,保障师生权益。否则,有可能在敬业奉献的工作背景下,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不自觉的违规,甚至违法。
2. 更新教育观念
中小学教育的复杂性给校长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校长的教育价值观、学生观、质量观等的构建都应在国家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并给与教师正确引导和积极影响。如果死死抱着过去的一些陈腐观念和做法(办重点班、题海战术、分数至上、升学至上等),那学校的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减负行动、阳光体育肯定是无从谈起。
3. 熟悉教育业务
1、放假时间:5月1日—5日 6日照常上课
2、登记五一学生去向登记表并于29号交至班主任。
3、安排值班安全员,并强调寝室财产安全问题。
4、假期期间应该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有什么情况及时与班主任联系。
5、凡假期期间不留校的同学应到班主任那领请假条,假期结束到班主任处消假。
6、做好同学返校登记,并于5日晚把返校人数报于叙述科陈老师处,6日上午10:00之前把未到校名单报于学生科陈老师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商务英语 翻译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9-0094-01
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源于实践的典型案例,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之所以能在商务英语翻译教学中得以应用,这是由商务英语教学内容和特点决定的。商务英语最突出的特点即商务翻译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紧密结合。
一、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翻译教学中的可行性
商务英语是以社会功能变体的英语为媒介、涉及商务专业知识和商务文化的英语,蕴含着较强的商务专业内涵和商务交际性。商品营销、商业谈判、贸易合同、旅游宣传、酒店服务指南、对外劳务合同等商务内容,无不涉及商务英语翻译的教学范畴。针对承载着大量商务实际操作内容的商务英语,其专业翻译教学,更要强化学生的翻译实践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尤为重要。
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选例精当、以点带面
商务英语翻译的特点为:accuracy(准确)、brevity(简洁)、clarity(明晰)、flexibility(灵活)。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商务特色鲜明的典型案例尤为重要。加以适当阐述翻译理论,达到讲练结合。如,摒弃机械背诵商务词汇,转而通过通过具体翻译案例,强化翻译的商务专业性和规范性。
2.取材生活、集中渗透
商务英语翻译涉猎广泛,案例教学可采取专题教学、集中进行案例编排和翻译练习。跃出书本,弥补新案例。越是贴近生活、越是可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如根据地域特点选取身边生活常见的文本实例,完成翻译训练。笔者曾使用过的案例,列表如下:
考虑到学生的实际能力,完成全篇翻译有一定难度;同时,选用的部分“活生生”案例,本身就“错误百出”。因此,曾采用“翻译改错练习”的形式完成练习。通过改译和二次翻译加工,强化学生“翻译无小事”的意识。在借鉴和吸取翻译案例“反面典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积累同类案例的翻译技巧,提高商务英语翻译的综合能力。
3.多样考核、自主学习
增加自主案例分析的比重,更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商务英语翻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这更需要教学方式灵活多变。因而,课程设计中,要减少例句翻译为主的授课模式。例如:鼓励学生完成社会采风,把生活中的双语版材料拍照留存。注重培养学生善于观察、进行归纳总结各类翻译实例的能力。指导、组织学生讨论,并予以一定的考核加分。设置自主案例分析的教学环节,对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也是巨大考验。需要教师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调整、完善教学方式与理念。
同时,尝试利用网络资源,如充分利用相关的翻译学习网站。教师定期布置长篇的段落翻译任务,并限定翻译时限,由学生在网站独立完成翻译内容。教师进行网上评分,也可挑出部分译文,课堂上进行集中评议。纠正学生在案例翻译中分析的问题,拓展翻译思维。同时,根据学生在任务完成过程中的表现给予评价、打分,记入学生测试成绩。利用网站自动批改在线服务系统,敦促学生对译文多次修改,精益求精;同时也提高了老师批改作业的工作效率,值得尝试。
三、前景与思考
商务英语翻译不仅局限于某个行业,而是已深入各个领域、并正日呈现强大生命力。这一趋势,对商务英语的翻译也提出愈加严格的要求。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形成适合商务英语翻译教学特点的案例,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参与自觉性。我们也必须看到案例教学只是现代教学方法中的一部分,要使商务英语专业课教学更具趣味性、可操作性,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将特定的商务英语环境带入课堂,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讨论,启发学生实践性翻译思维,这对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也是巨大的考验,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实践,使之在商务英语翻译课堂上更加行之有效、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Nord, Christiane,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M].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教育优先发展,加快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加大县级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加大优秀教师奖励力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硬件标准化、教育管理信息化、后勤保障优质化、学校教师安居化工程,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年度任务。-2012年,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行动共需投入资金7455万元,其中年需加速建设,完成规划任务的三分之二,即投入资金4897.4万元,2012年投入资金2557.6万元。年,需投入经费4897.4万元,其中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69万元,美化校舍、绿化校园、修建校门、主干道、文化墙及停车棚等900万元,新建塑胶运动场1975万元,配备体音美劳、理科教学仪器和图书607万元,更换教师办公桌椅25.6万元,安装计算机教室、进行班班通建设、为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603万元,添置学生宿舍物品柜、物品架、钢床、食堂餐桌椅154.8万元,更换学生课桌凳74万元,安装直饮水设备63万元,新建教师周转房150万元,补助贫困寄宿生交通费36万元,奖励优秀教师40万元。2012年,需投入经费2557.6万元,其中外国语学校和洋坪中学新建综合楼520万元,修建校门及主干道、绿化校园等330万元,新建塑胶运动场1185万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添置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和不锈钢餐具41万元,更换学生课桌凳285.6万元,维修教师周转房80万元,补助贫困寄宿生交通费36万元,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进行全面体检40万元,奖励优秀教师4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重点保障教师待遇、学校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提高和教师培训。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也必然以实现财产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随着的,财产流转关系即交易关系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越了财产归属关系,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发展均体现出侧重高效率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均衡模式,交易安全在上和实践上均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详细阐述交易安全的概念,及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一、引言
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
二、交易安全概述
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静的安全乃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得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①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动的安全说”。郑先生的观点,简单地说,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一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取得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以达到保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从如何取得利益的角度概括交易安全的定义,其仅仅表现了交易安全的外部特征,即物之交易的动态性,而未能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即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片面的,本文不予采纳。
2、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徐炳在其所著的《买卖法》中谈到:“买卖法应尽可能采用一切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买卖双方免受诸如胁迫、诈欺、任意毁约的危险和威胁,使交易者有安全,不致受到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讲,即“交易安全包括交易形成的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 本身的安全”。②此观点可称之为“概括安全说”。笔者认为,概括安全说试图用列举的阐明交易安全的概念,但其在界定上显得过为宽泛,以致扩大了交易安全的内涵。交易安全之“交易”应指物与物的交换行为,“安全”在法律意义上应理解为法律给予保护而使之安全,组合起来,交易安全为法律给予物与物交换行为以保护而使之安全。从此点看,概括安全说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同样不准确。
3、认为交易安全与法律对善意无过失者的利益保护为同一概念。刘得宽先生在其文章《民法上对于交易安全(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中讲:“因此,在近代交易中,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起见,在某种场合下,亦非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交易上静的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不可。斯乃以虚象替代实象,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①此观点可称之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笔者认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已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交易安全的创设乃使得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法律的特别保护,由此,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要求该交易当事人为善意,否则,将会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一般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这当然不是民法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4、笔者对交易安全概念的认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
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
何为善意?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三、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交易行为指物之交换行为,物之交换必将涉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良好秩序的重任。
当前,我国《物权法》已初见端倪,学者们有关其论述也随处可见。笔者在本文中也从物权法角度针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识。
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地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和第17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及特点在于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其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保护物权变动第三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5条分别详细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对未登记的远洋轮的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对丢失物无善意取得”等。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与法律行为概念有属种关系的理论。它是法学家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但是,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并在立法上明确显现的仅有德国。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第929 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 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下文,笔者将就以上提出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 物权公示、公信的概念及其确立的原因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其作用在于明确物权的权属状况,以防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受损害。所谓公信,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其作用在于,依据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确定公示公信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 物权是对世权,在效力上具有强大的排他性,物权人可据此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物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必须使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明确,这就要求物权必须公示。
第二、 只有以公开方式将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表明,才能兼顾保护物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其一,只有公示物上权属关系,才能使相对人明了物权人的权利和己之义务,物权人也才能向相对人主张物权不受侵害,否则,虽然物上请求权也可实现对物权人的保护,但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显然增加了社会成本。其二,动产的占有人可依公示产生其为物权人的外象,这有利于占有人及时有效的行使物上权利对抗危险,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 保护交易安全是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重要原因。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此原因也更为重要。因为交易高度发达,财产流转、物权变动频繁,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保证物权的取得、转让的利益得以保护,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即可满足这样一种需要。
另外,有学者认为物权公示制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要价值。⑴维护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⑵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⑶明确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⑷有利于完善他物权制度,促进物尽其用。①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信力上。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示方法的不同,公示的公信力分为占有的公信力和登记的公信力。
占有是对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占有的公信力不需要占有人证明其行使物之权利的正当性,对保护原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十分有利。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的推定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笔者的理解是:基于占有产生的权利推定力是推定占有人对其占有之物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此权利推定力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占有人可凭占有之事实行使对占有物的权利对抗他人;另一方面,他人善意地信赖该占有人行使权利为正当,基于此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及时维护原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动产的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以仅凭占有事实而与占有人进行正常交易,无需查知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即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占有公信力的信赖而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得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追及力,由此可以说,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占有的公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登记是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的公示方法,登记的公信力在于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取得人的信赖利益。登记的公信力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登记薄上的记载虽不正当,但对受保护的善意取得人视为正当,其处分行为发生与登记薄上记载为真正之场合同一之效力。第二,对于善意取得人之外的他人也能产生一定效力。善意对于登记的权利人为给付的给付有效,免除其债务。第三,对于真正权利人,无论其善意恶意与否,有无过错,都将丧失登记不正当的物权。①
3、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梁慧星老师在其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②
综合上文的,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肯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采纳此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③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极大丰富,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若忽略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导致每一个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和权属状况作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而受到原权利人追及的可能。这样的结果使交易当事人要为调查权属而支出多余的费用,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妨害诚信风尚的建立,以致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康、繁荣。
2、善意取得的概念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意思也就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和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领域。
3、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限定为动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提法有很大的争议,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以梁慧星老师和孙宪忠老师为代表,他们分别认为“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至于不动产,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之”。 “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经无法适用。”①而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也有很多(其观点,本文不再列举)。笔者也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原因有:
首先,在市场里,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要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就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疑问与这种社会需求不谋而合。它对完善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善意交易者对市场的信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乃至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订立都有深远的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针对梁慧星老师的观点:“不动产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理由不充分。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的公示,登记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上较为严谨,登记的权利易于和真实的权利保持一致,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时可获知真实的权利形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不动产的登记也会出现错误和疏漏,由此也会发生登记权利人无真正处分权的情形,这时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该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此即发生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再次,针对孙宪忠老师的观点,“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此理由同样不能否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系采用实质登记主义,②此登记主义与德国、瑞士及我国地区的立法相同。《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而将其范围扩大至不动产。《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也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全可以采纳这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完善我国立法。
最后,就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看,《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中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此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应理解为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以说,这条解释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有益尝试。
4、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善意取得制度
梁彗星老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45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梁老师仍将善意取得限定为动产。
王利明老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8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确立对我国的物权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并且,该制度的确立已经有了实践的土壤,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对此予以显现。 (三)物权行为制度与交易安全
1、物权行为概述
物权行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的,是极端的法律抽象的产物。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说:“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①由此,笔者得出物权行为即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已近两百年,其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物权法》订立之初,有关我国立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异常激烈。以孙宪忠老师为代表的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以梁彗星老师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则反对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有偏激者宣称:“物权行为理论除了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外,已无他价值”。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项《德国民法典》沿用百年并几经修改仍然保留的制度,完全否认其存在价值并不是的态度。本文中,笔者虽认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在理由上有所不同。
2、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析
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最激烈之处,莫过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简单的说,就是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对物权行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均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②
笔者认为,此理由过于苛刻,之所以有所谓的“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之情形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原权人对所有物脱离了占有,所有人将所有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物并非所有人急需,也就是说对此物权利的丧失并不会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紧迫的利益损害,而且所有人也可通过权利救济程序重新获得同类之物或取得相当的物质赔偿。从这个角度看,说占有人将物转让的行为损害原权人利益的论断似乎牵强。况且,基于交易行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第三人,恰是对该物急需的人,这样可以使物尽其用,必将有利于社会资源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增加社会财富。
笔者虽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代表笔者同意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相反,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3、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理由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用主义角度,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虽然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非常紧密,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也较为完美,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晦涩及适用上的不便。物权行为理论是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将简单的法律关系经过人为的拟制而变得复杂,将一个行为从不同性质层面剥离成几个行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算健全,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家来说,面对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根本无从下手,由此,即使我国物权立法肯认了物权行为理论,似乎也无适用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学者基尔克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即批评说:“当民法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予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独立的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此种法律抽象所捏造的两种互为独立之契约不仅会混乱现实的法律过程,实定法亦会因极端之形式思考而受到妨害。”①
其二,德国学者也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检讨,作了一些折衷的改进。刘得宽先生在其《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之探讨》一文中提到:“德国最近也出现缓和无因性原理之新趋向”,“德国学说界亦想尽办法限制无因性原理。”②
其三,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同样饱受批评,似乎没有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该理论的可能。其产生近两百年,仅有德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便是显证。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四、结语
通过笔者对交易安全理论的详细阐述,以及对物权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几种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主题,是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即将颁布,我们既要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确立物权公信公示的原则和包含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内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抛弃物权行为理论。
:
[1]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第一辑,台湾三民书局。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第529页,第531—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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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119页。
[5]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第81—83页,第91页。
[6]《民商法论丛》第七卷,第487页,第499页。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第363页。
[9]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74—475页,第827页。
[10]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11]孙宪忠《物权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一、目的和意义
当前,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发展的两大核心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建立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制度是贯彻《义务教育法》,保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实现义务教育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综合性评估,是新时期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强有力手段。因此,各校要在镇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稳步落实。
二、组织领导
根据《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推进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省政府将2015年对我县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评估,县创建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将在省政府验收前,对我镇创建工作进行评估验收,为了强化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附后),中心校负责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
三、目标任务
根据我镇实际情况,我镇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1月前完成校本部、龙潭小学、夏营小学。2014年11月前完成漂桥小学、清河小学、柳沟小学、瓦坊小学。2015年4月前完成胜湖教学点、松山教学点、邓庙教学点、胡洼教学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按照上级安排,按学校自评、镇级评估、县级审核、省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各学校要按照《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组织精干队伍对学校逐项自查,达到办学标准。要填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评估表<试行>》写好自查报告,上报镇督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存档,以备验收核查。镇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校进行初验并报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同时,镇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均衡情况进行督察、评估。各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档案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填报好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档案。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科学规划创建工作的时间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顺利通过验收。
关键词:义务教育;优质教育;优质均衡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2)05-0015-05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全面普及,进入了巩固普及成果、着力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指出了“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的新思路。新世纪以来,在“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的战略指导下,江苏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改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截至2009年底,全省60%的县区已经达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水平。江苏省政府提出了“以‘均衡’为目标,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以‘优质’为追求,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的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坚持“率先发展、内涵发展和创新发展”,并确立了13个优质均衡发展改革示范区,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入学机会、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师资队伍、管理水平等方面实现优质均衡,以此带动和引领全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可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已经不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江苏省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各种实践探索,致力于不断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进程。
一、联合办学:“优质教育资源协调发展的强抓手”
联合办学是一种新型的学校组织形式。简单地说,就是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合作办学,实现教育主管部门“权力下放”,采用结对帮扶、委托管理、撤并整合、共同协作等管理方式,旨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与均衡,使合作学校获得较大的办学自。作为一种新型的、积极的义务教育管理途径的探索,联合办学不是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的单向输出,而是双方平等协作基础上的合作办学,彼此之间并无优劣等级之分,强调的是教育合作组织整体质量的优化和提升,充分利用“优质学校”进行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与共享,不断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缩小学校差距、提高办学质量。
《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化教育资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改变资源平均分配、甚至向优质学校倾斜的配置方式,建立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动态机制。通过本部扩大、设立分部、组建教育集团、学校共同体、结对帮扶等多种途径,促进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形成稳定的共建机制。统一城乡学校办学标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装备统一要求、统一配置。
江苏省很多地区尝试采取了多种类型的联合办学模式,例如“名校+弱校”、“名校+民校”、“名校+新校”、“教育联盟”、“教育集团”等,虽然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与不足,但依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第一,优质资源合理配置,择校“热”日渐降温。在建立合作关系的学校之间,充分利用名校输出师资、管理、教学的优质资源,带动和帮助薄弱学校一起发展,共享的优质教育资源不仅包括师资和管理,还包括优秀教学资料、科研成果资料、校园文化等丰富多彩的教育资源,实现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第二,激发教师工作热情,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联合办学模式实行师资的双向流动,名校与弱校的教师相互交流学习,发挥了优秀骨干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也为弱校的教师提供了借鉴学习、提升自己的机会,从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他们的教学热情。同时,教育部门每年会向合作学校投入教育经费,专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继续教育。第三,办学质量明显提高、学校名誉快速提升。自从实行联合办学政策之后,合作学校之间教师互相帮助、学校互相促进,随着教学、管理、文化、师资等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输入,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直线上升,广获好评。合作学校便成为不可分割、紧密结合的“整体”,共同制订学校的长远规划,相互融合彼此的校园文化和教育理念,共同探索科学有效的教学模式和管理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功能,形成优势互补的办学模式,保障教育质量和社会满意度大大提升,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盐城市的“托管”和常州市组建教育集团的办法是在江苏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大胆的、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实践期间也呈现出一些问题:托管后“名校”的含金量会不会下降,完全不同的两所学校如何实现全方位融合?优质学校会不会把薄弱学校引向一个统一的模式而丧失自身的特色?除此以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联合办学如果仅仅停留在物质资源的扩充与共享,能否真正实现教育质量的优化?实际上,资源均衡只是低水平的均衡,并不能等同于义务教育质量的优质、高质。联合办学不仅指向教育资源的优化,更指向师资、生源、教学、文化等非物质层面的交流融合,后者才是提升教育质量、推进优质均衡的核心所在。
二、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的动力源”
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深入推进教学改革是打造高效课堂、提高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新时期,教学与课程改革的宗旨就是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勇于探索,既要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又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在传统课堂之外,加强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教学,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能力。教学改革绝不仅仅是换一套教法或换一本教材,而是教育观念与教育文化的创新,更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教学改革的内容和形式多样,不仅表现为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变,也涉及到课程体系的合理设置、教学人员的素质提升、平等和睦师生关系的建立、多元评价方式的制定等,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江苏省如皋市在学习杜郎口等中学经验的基础上推行“活动单导学”模式,进行全面的教学改革,将教师讲授的课堂变成学生在活动中自主求知,帮助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成长。
江苏省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教学与课程改革的新模式,倡导启发式、参与式、探究式等多种类型的教学方式,鼓励师生共同合作打造高效课堂,取得了显著成果,很多教师和家长对学校教学改革的作用和效益有着共同的感受和认识:(1)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得到提升,个性得到发展。在新型的课堂教学中,每一个活动中的交流、争辩、思考都充分激发了学生的热情和兴趣,释放了学生的个性,时时刻刻都处在积极的学习状态中。“我的课堂我做主”,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提高了自主学习能力、沟通交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学生一改往日被动接受知识的单一学习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师不再扮演主导者角色,只是从旁指导,学生被赋予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个性得到充分发挥。(2)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得到提高,实现专业化成长。教学与课程改革,在提升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对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挑战和要求。(3)提供了教学实践研究的范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江苏省各地实施的教学改革是一线教师和专家学者在教学实践基础上的自主创新,既不是个人的经验总结,也不是对其他教学模式的模仿复制,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实践研究的成功范例。而教学改革的成功必然带来教育质量的提升,“以生为本”的教学改革促进了学生的全面、个性化发展,在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论是洋思经验、如皋“活动单导学”教学模式,还是南通“学的课堂”,都是教学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的智慧结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任何形式的改革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同样也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首先,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各地探索实施的教学改革创新模式,虽已初步建立起自身的理论框架,但其科学性、可操作性等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一些学校和教师只是进行技术层面的操作,缺乏应有的深度,相关理论研究依然相对薄弱,缺少课改研究专家队伍。其次,适用范围有待考证。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探索实施的教学改革适用于所有学校吗?适用于所有学科吗?其他学校在借鉴学习该种模式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教学如何区别?此类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对教师的学生的挑战和难度较大。对于教师来说,如何适应从主导者向指导者的角色转变,教师的“导”该如何把握?对于学生来说,充分的自由和选择空间是否能起到应有效果?长期采用这一种教学方式,会不会产生“审美疲劳”让效果大打折扣?新型教学模式对师生有较高的要求,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三、教师发展:“推进师资均衡的助推器”
教师是教学的主力军,教师质量高低也是关系到教育质量优劣的的关键因素,师资的优质和均衡配置是提升教学效果、优化教育质量的前提条件。新时期的师资均衡已不仅仅是通过流动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均衡化分配,而是不断鼓励和促进教师的自主专业发展,通过知识、能力、师德、待遇等多方面提升实现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等制度,切实解决农村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各地要努力增加教师培训经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建立校本研修制度。2010年《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师资的需要,健全教师培养机制,加大对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江苏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同时健全教师激励保障机制,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2010年《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师资队伍优质均衡。创新校本教研制度,建立教师主动发展机制,教师培训经费支出占教师工资总额的3%,教师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轮岗交流形成制度,优先交流骨干教师。
教师专业发展目前有多种模式,包括教师交流制度、校本培训、学历进修、教育科研等,当前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交流轮岗制度。教师交流制度主要是组织教师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进行交流,或组织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进行支教帮扶,或薄弱学校派出青年教师到结对学校交流学习。校本培训和学历进修是为教师提供学校内部或外部的培训进修机会,通过讲座、研讨、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教师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教育科研是指学校积极鼓励教师主动发现并分析研究解决教学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教师专业发展是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近年来在很多地区进行了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教师知识结构得到完善、业务能力得到提升。江苏省各地重视教师队伍的全面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参加省市培训、专题学习、名校进修等多种类型的培训,不断优化教师队伍,提升中小学师资的职称和学历水平,例如2009年,苏州全市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9.96%和98.92%,近1000位教师拥有研究生学历。二是优化师资结构,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各地通过教师交流机制、引进名师人才、完善新教师招聘等措施,不断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师资结构,涌现出一大批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和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队伍。三是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和保障制度,激发教师教学热情。通过多元化途径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全方位测评,对教师考核程序和内容严格把关,任人唯才,充分提供发展和晋升空间。各地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教师队伍建设是江苏省推进师资均衡化教师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成就,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使得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难题。(1)功利主义取向。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精神和专业价值观不断提升的动态发展过程,是一种整体素质的提升。当教师专业发展遭遇功利主义盛行时,形式化的“三课”(公开课、优质课、示范课)成为教师追求职称和名声的“跳板”。此外,教师对教育教学科研项目和活动关注的是这个课题可以给自己带来多少好处,完全违背了提升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这一初衷。(2)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的悖论。教师专业发展到底应该遵循实践逻辑还是理论逻辑,一直是教育教学研究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以往的教师发展中,大多注重教育本质规律的寻求和探索,并通过规律的探寻总结出实践性的建议。然而,这种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的逻辑割裂了理论与教学实践的联系,也消解了教师的主体性地位。至于教师发展的实践逻辑,虽然把重心转向了教师主体及其实践经验,实现了从物向人的转变,但是“如果教师不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其思维很难超越多变多样、形形的直观、感性、具体的经验,只能在亲身的感受体验中习惯运作”[1],最终陷入“经验主义”的泥沼。(3)强调自上而下的执行,忽视教师自主性。为了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各地的政府和教育部门都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等,从外部给教师施加“压力”,强调的是教师的义务。当前的相关政策大多是由专家学者设计并对教师进行培训,这种“外接式”的专业发展脱离了教师的教学实践,也忽视了教师的自主性。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有权利也有能力提出自己的专业发展意向和规划,制订自己的专业发展内容和程序,只有与教学实践密切相关、与教师需求紧密结合的专业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教师的自我实现和能力提升。(4)注重整齐划一的要求,忽视教师差异性。教师是各不相同的个体,无论在需求、价值观、能力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教师间专业发展的差异性不仅客观存在,正是这种差异和多样才成就了教育事业的“百花齐放”和“精彩纷呈”。当前政府部门和学校通过政策条文的制定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了统一要求和目标,忽视了教师个体和教师群体间的差异性,实不利于教师的发展与提高。
四、特色发展:“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的指向标”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特色均衡、差异均衡的发展,是从硬件配备向内涵提升的转变,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差别巨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完全的均衡化状态,同时也不能用同一标准来要求各级各类的学校。唯有变差异为特色、以特色促内涵,才是提升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指出要建设丰富多样的学校文化,形成学校具有特色的办学理念,在德育、科学教育、创新教育、艺术教育、体育、社会实践等方面逐渐形成学校特色。
特色是在学校长期办学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稳定的个性化行为方式和价值体系。学校是特色发展的主体,学校特色的形成是学校主导的内在发展过程。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挖掘潜在的优势资源,从教学、管理、艺术、体育、科学等方面寻找着力点,以某一门优势学科或特色活动入手,探索学校特色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学校不断反思、总结、超越,最终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以特色谋发展,是消除因地域、经济等因素导致的教育不公平,变差异为特色、变劣势为优势,提升学校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质量的必经之路。
江苏省各地在尝试探索特色发展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提升学校文化内涵。各地学校积极构建校园文化,通过环境、制度、校风教风等多方面建设树立共同核心价值观,让校园里“一草一木”、“一言一行”都传递着文化气息,并将其落实为全体师生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行为。二、创建丰富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多元化发展空间和平台。省内大部分地区的中小学充分运用地方传统文化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如昆曲、魔术、京剧等),促进学生特长和潜能的发挥。三、以特色谋发展,保障义务教育质量的优化和提升。事实证明,特色是学校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原先的很多薄弱学校尽管并不具备优秀的硬件资源和生源,但是通过发展特色走上了强校之路,以优势弥补劣势,用实际行动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大大提升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竞争力。
特色发展是优质均衡的必由之路,学校特色是教育质量的重要体现,但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特色发展依然存在诸多认识和实践上的难题和误区:(1)特色发展会导致新的“千校一面”吗?特色之所以为特色,是学校区别与他校的独特之处,是不可复制也无法复制的。但由于各地政府和学校的“急功近利”,盲目地借鉴模仿他校的成功案例,完全忽视本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一味地照搬套用,结果导致“千校一面”、“特色不再”。(2)如何解决学校特色发展中的“形式主义”?为了追求良好的口碑和声誉以招揽生源,打出“特色学校”的名号吸引家长和学生的注意,但大多数学校又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把特色项目做好、做实,使得特色学校的创建空有特色之名而无特色之实。(3)特色发展等于特长培养吗?很多学校和家长都陷入这样一个误区,认为特色学校或特色发展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特长。我们不能否认学生的特长培养是学校特色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把特色发展狭隘地等同于特长培养的做法给孩子施加了额外的压力和重负,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4)特色发展在应试教育阴霾下能走多远?义务教育是基础性教育,其目标不在于培养精英,而在于为培养未来的合格公民打基础、做准备。但是义务教育阶段过后大多数学生依然要升入中学、大学,依然无法脱离应试教育这一主题,事实证明,一些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发展、开展多元特色课程的学校由于升学率降低已经遭到家长的集体讨伐。(5)如何实现学校特色“由外向内”的转变?学校是特色发展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常常出现模仿他人、政府指导、流于表面的现象,这种“外接式”发展不是真正的特色办学,学校的特色发展是“内生式的”,是把被动的“要我做”变成主动的“我要做”,特色学校的创建过程只能是学校自身不断学习、反思、内化、积淀的过程,这是任何人和任何力量都无法取代的[2]。学校的内涵是文化、精神,无论任何形式的特色发展都不能离开文化氛围的支撑,否则就是缘木求鱼。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办学条件为基础,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强化学校管理为关键,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教育改革,统筹教育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区域内学校的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基本均衡,促进城乡教育公平,确保顺利通过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
三、建立迎评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1.接待组:
组长:
成员:
2.现场准备组:
组长:
成员:
3.申报材料组:
组长:
成员:
4.座谈问卷组:
组长:
成员:
四、实施步骤
迎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国家督导认定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计划、明确责任(3月1日—3月6日)
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实地督导规程》和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际,制定并实施《**迎接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动员、制订迎评工作方案。成立迎评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职责,统筹规划,认真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日程,有序开展“迎评”准备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召开班子会、教师会,使全体教职员工深刻认识这次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紧迫感,形成开展迎评工作良好氛围和合力。
(二)准备材料、查找问题(3月7日-14日)
根据《督导规程》和2017年现状收集、整理、完善相关材料。
(三)归类问题、分工协作、解决问题(3月15日-21日)
1.材料组依据评审标准,审核各校报送材料,查找并归类存在问题。
2.教育局各科室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会同相关学校共同解决存在问题。
(四)模拟检查排除问题(3月22日-3月25日)
1.依据《督导规程》,分学区模拟检查督导学校迎检准备工作。
2.根据模拟检查情况,再次梳理,解决问题。
3.材料组根据《督导规程》做好材料汇编工作。
4.学校做好材料汇编和实地迎检准备工作
(五)配合督导组做好督导认定工作(3月27日-3月底)
1.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完成各项自查工作,完善迎评工作档案资料整理,查漏补缺,扎实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2.接受省督导评估团对我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验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全面动员。迎接教育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增强工作时效性,大力宣传,努力营造人人皆知,人人参与,人人宣传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