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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项目融资;投资回报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3-0051-01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流程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流程开发商经常表现为:首先要“看地”,向规划部门了解该用地是否符合地区用地总体规划,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出让取得的土地,经合法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证)抵押将出让所得土地全部抵押给银行办理金融贷款,用银行贷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及支付前期开发投入的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承建单位交纳施工保证金(实际是垫资施工),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总体投入资金到达25%以上符合商品房预售规定可以预售,根据2003年6月5日央行出台“121”号文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开发商整合购房户个人资料在银行按揭贷款,以房产抵押方式取得资金。完成收益周期,这样开发商不需投入大量资金,就可以完成整个开发收益周期。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需要有一定的方案,首先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称、开发的背景、具置以及开发的规模,同时需要有规范性文件支持,如主项批复,“五证”取得,也包括主项的定位,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何特点、有何优势。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需提供材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申请书,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融资所提供的担保,该项目“五证”复印件,土地来源资料尤为重要,包括土地审批、土地出让金交纳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保证。
有当年期的工商年检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介绍,公司验资报告,近三年会计(审批)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本中期财务报表及附注,公司目前享受的税收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董事会通过的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相关决议。公司资信状况(贷款情况与对外担保情况)与申请贷款项目有关的基础需要说明及项目的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的心理因素
影响投资者的心理因素,是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权属情况、收益情况、资金成本、担保情况、土地情况、在建工程公司股东状况、奖金监管等诸多因素。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的法律风险
项目融资者既要对开发企业的信用风险了如指掌,也要对购房者的信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对建筑企业项目完工、交工、延期风险有充分认识,也要对项目超支风险,甚至项目放弃风险有所认识。
对开发项目企业资金不足造成的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能源和原材料涨价也有所了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风险也要有认识,要了解该项目经理是否在同一领域内有充分的经验和个人资信状况,项目经理是否对该项目有个人投资及获利要需求状况以及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完工后的利润奖励和节约成本奖励。
对市场购买者的风险意识有所掌握。金融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项目占有资金利率变化和汇率变化的影响。政策发生变化也会导致项目失败,项目信用结构改变,项目债务偿还能力改变主。环境保护风险是项目风险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负债风险使项目本身甚至使公司价值降低,遗留诉讼和仲裁也使公司价值下降风险增加。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的法律尽职调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者是根据融资者的想法及目的而由中介机构根据融资者的委托,按照公认的行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被调查对象的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并进行了专业分析、评价和判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近些年,我国城市大型住宅房地产项目开发逐渐增多,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对于加快城市建设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大型住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意味着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在国家对房地产业持续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传统的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公司融资模式受到挑战。而另一种融资模式———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金融工具,其独特的融资机制和在分散风险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卓有成效且日趋成熟的融资手段。然而,项目融资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特别是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领域尚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为此,本文就项目融资在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以期拓展项目融资的应用领域,增加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降低房地产企业融资风险。
二、项目融资的内涵、运作机制和应用领域
1.项目融资的内涵。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自身还处于不断地发展过程中,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公认的定义。从广义上讲,凡是为了建设一个新项目、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者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融资都可以称为项目融资。世界银行将项目融资定义为资本投资开发设施,能够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项目[1].欧洲一直采用这一宽泛的定义[2].从狭义上讲,各国学者和国际组织对其定义表述有所不同。美国银行家彼得·内维特(Nevit.P.K)在其《项目融资》(1996年)一书中提出,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经济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3].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指出,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e,PF)是一种融资方法,贷款人主要将单个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资金安全性的保障,是专业贷款的一个子类。我国学者在总结各类定义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融资是“以一个特定的经济实体(项目)为融资对象,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为偿还所融资金的来源,以项目的资产作为融资的安全保障(抵押)的一种融资方式[4].”项目融资更为简明的定义是:以特定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为基础的有限追索或无追索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比较,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5]:
(1)以项目为融资导向。
安排项目融资的依据是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而不是项目投资者的资信。项目贷款人更加关注的是项目建设期间能够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的能力,项目的融资规模、融资成本以及融资结构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项目的资产价值直接相联系。
(2)无追索或有限追索。
当项目的经济强度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贷款人不得追索或者仅在某一特定阶段或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什么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项目资产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以外的任何财产。
(3)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针对大型项目投资面临的各种风险,项目融资充分发挥“收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将项目的各种风险在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由项目投资者一方单独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减轻了投资者的压力。
(4)资产负债表外融资。
根据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原则,贷款人对债务的追索仅限于项目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因而可以将项目融资安排为不需要进入投资者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形式,即实现表外融资,有利于投资者将有限的财力从事更多的投资活动。
2.项目融资的运作机制。
项目融资主要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项目的投资结构、融资结构、资金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
(1)项目的投资结构。
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指项目投资者对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合作关系。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项目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及有限合伙制结构、信托基金结构和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等形式。
(2)项目的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指项目投资者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部分。投资者在投资结构上达成共识以后开始设计和选择合适的融资结构来实现投资者的融资目标和要求。常用的项目融资模式有:杠杆租赁、产品支付、利用“设施使用协议”融资、BOT、ABS等多种模式,也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和拼装。
(3)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融资的资金由三部分构成: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债务资金。三者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即项目的资金结构,其中核心问题是债务资金。项目融资常用的债务资金形式有:商业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和租赁等。资金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结构、融资结构和信用担保结构,通过灵活巧妙地安排项目的资金构成比例,选择恰当的资金形式,可以达到既减少投资者自身资金的直接投入,又提高项目综合经济效益的双重目的。
(4)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
对贷款银行而言,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和项目之外的各种直接或间接担保。担保可以由项目投资者提供,也可以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各方提供;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也可以是间接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所有担保形式的组合,就构成了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
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通过开发商、贷款银行与其他参与方之间的反复谈判,完成融资的模块设计并确定模块间的组合关系。通过对不同方案的对比、选择、调整,最后产生一个令参与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最佳方案。
3.项目融资的应用领域。
项目融资最早应用于石油、矿业等资源开发领域。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使美国大批企业资产状况恶化、信誉度降低,按照传统的以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信等级为基础的公司融资方式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企业面临山穷水尽的局面。这时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石油开发项目另辟蹊径,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获得了足够资金。项目开发商、投资者以及贷款银行约定采取“产品支付协议”的方式归还贷款,即贷款银行不从石油产品的销售收入中获取贷款本息,而是从特定的石油矿区未来产出的全部或部分石油产品的收益权中获取本息。这种新型的贷款方式,相对于以借款人自身的资信和信用为担保的传统方式,将对贷款的风险评估对象从借款人转移到了现存的产品上。
20世纪70年代以后,项目融资开始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面对日益增加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纯依靠财政预算、政府拨款的方式愈加困难。此时项目融资为本来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经营,获得特许权的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经营,承担项目的债务责任和投资风险,在特许权期满后将基础设施项目再交移给政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项目融资也被引入和介绍到我国的企业界和金融界,并在一些大型投资项目中得到成功的运用。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BOT方式得到广泛使用。如三亚凤凰机场、重庆地铁、深圳地铁、北京京通高速公路、广西来宾电厂等项目[6].
目前,项目融资在世界各地运用更加普及,涉及项目遍布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基础产业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甚至在军事工程中得到成功应用。在实践中,项目融资本身在融资结构、追索形式、贷款期限、风险管理等方面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
三、我国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的必要性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以住宅开发为主的房地产业获得空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近些年,大型住宅开发建设项目逐渐成为城市建设运营的主角和房地产开发的主流。然而,大型住宅建设项目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筹集足够的开发资金是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的最为关键的问题。在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深度宏观调控期间,过去依靠银行贷款和项目销售回款的融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是房地产企业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项目融资以其独特的融资机制和在分散风险方面的特殊作用,使其在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卓有成效且日趋成熟的融资手段。因此,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引入项目融资,对于解决我国房地产企业面临的资金紧张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缓解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命脉,房地产企业作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循环周期长、资金回笼速度慢等特点,因此对资金的依赖性更强,对资金的良好运转要求也更高。随着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融资环境从紧,企业资金问题面临严峻挑战。201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8324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83%,增速回落12.1个百分点,增速连续两年下滑;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6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9%,增速回落5.3个百分点。2011年资金来源和投资增速差值-13.1%,连续两年为负差,缺口相比2010年扩大了5.3个百分点,可见资金入不敷出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201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与投资额比是1.35,比上年降低0.15,资金保障能力不足也显而易见。项目融资具有表外融资和提高财务杠杆的功效,其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来实现融资,因此引起的债务无须计入投资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而避免在资信评估时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地位和筹资能力。同时,采用项目融资一般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比例,提高财务杠杆系数,进而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规模,缓解企业融资困境。
2.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企业信贷风险。
我国房地产企业是典型的全能式开发模式,从买地、建造、论文格式、卖房到管理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完成。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房地产企业也将风险集中到自身身上。在融资方面,目前的房地产融资模式尚没有形成风险分担机制,房地产企业既是资金的需求者,又是融资的主体,承担债务的全部责任。同时,房地产业本身没有属于行业的专业金融机构,行业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长期资金严重不足。在宏观调控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传统的“银行贷款+预售融资”的资金融通方式遇阻,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直接的威胁。项目融资属于有限追索,有限追索权的存在使项目的风险与投资人的其他资产相分离,贷款人只能以项目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投资人从而可以避免做无上限的抵押或担保。项目融资的另一大特点是风险分担,项目融资的各参与方可以依据各方的利益要求,通过严格的法律合同把责任和风险合理分担,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的信贷风险以及市场风险。
3.有利于转变我国房地产业务发展模式。
目前房地产开发主要有两种模式[7]:一是以卖楼获得(预售)的客户融资和银行按揭融资为主的“香港模式”,也叫全能开发模式,是以开发商为中心的一条纵向价值链,从买地、建造、卖房到管理都由一家开发商独立完成,房子建好后,房地产公司不持有物业,直接出售。其特点是项目开发周期长,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意与他人分享收益。二是以市场化资本运作为主的“美国模式”,也叫专业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房地产投资、开发、物业经营等各方面业务环节都高度分化、相对独立,不同类型的业务要由专业化的独立公司来自主实施完成。其特点是专业化的程度相当高,每一个环节通过完成各自的任务获取利润,是一条横向价值链,真正的幕后主导是资本,开发商、建筑商、中介商以及其他环节都属于围绕资本的价值链环节。从发达国家房地产业发展情况看,开展资本运作和专业细分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势。今后的房地产企业,不仅是一个开发企业,更是一个资本企业,资本驱动日益成为房地产业的运作核心。我国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尚处于以房地产开发商为核心的阶段,缺乏专业化分工,属于典型的全能开发模式。适应未来发展需要,房地产业的创新发展有赖于融资方式的转变,开展项目融资,在分散风险、分享收益的原则下,其实质是实现了房地产开发的专业分工,改变现有房地产企业的全能运作开发模式。
4.有利于推动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
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市场配置资金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出现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短缺与储蓄资金大量沉淀并存的局面,分散的社会资金难以集中应用到房地产项目,社会公众、各方面投资者难以分享房地产业发展的收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融资,将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营效率,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应有的筹资和资源配置功能。更为重要的是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容易把握、能够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使我国大量的居民储蓄能够高效地转化为投资。同时,项目融资中的很多模式属于直接融资方式,项目融资的发展客观上突出了直接融资和证券市场的作用,使间接融资的地位相对下降,并促使商业银行改变其功能,从而推动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加速房地产金融体系创新的进程。
四、我国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的可行性
传统的项目融资主要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飞机、轮船等大型制造业项目。近些年,大型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开始引入项目融资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然而,项目融资在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尚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其原因:一方面是项目融资比较复杂,对市场风险、财务评价等可行性研究要求较高,而住宅房地产开发在可行性研究方面还不足以使贷款机构确信贷款的安全;另一方面是项目融资在分散风险的同时,也分散了项目收益,在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时期,房地产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与他人分享房地产业发展的收益。尽管如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型社区和物业开发的逐渐增多,项目融资的优势必将愈加凸显,相信不久的将来,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将一并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目前,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已经基本具备实施项目融资的条件。
1.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可以通过项目公司实施项目融资。
以项目为导向安排融资是项目融资的一个显著特点。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通常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来运作。所谓房地产项目公司,即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往往开发一个项目即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待项目开发完毕后,即注销项目公司。公司的股东(开发商)利用项目公司制度可以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即使项目投资失败,开发商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生产和市场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负责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为贷款机构提供完工担保。项目公司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便于贷款机构就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担保权益,融资结构上较易于被贷款机构接受。项目融资的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中,易实现有限追索和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并且可以利用大股东的资信优势获得优惠的贷款条件。同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集中在项目公司,管理上较灵活,项目公司可直接运作项目,也可仅在法律上拥有项目资产,而将项目运作委托给另外的管理公司[8].目前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基本以项目资产作为偿还担保,很多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活动已经具有了项目融资的特点。[ LunWenData.Com]
2.大型住宅房地产项目开发具有稳定的净现金流量。
进行项目融资的先决条件就是项目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住宅房地产开发直接形成住宅产品,并直接进入销售阶段,大约三到四年左右时间完成一个房地产开发周期,即资金周转期。与其他领域的项目融资比较,房地产开发前期只有大规模投入,而没有现金回流,只有在房屋预销售之后才能产生现金回流。尽管如此,由于住宅产品具有价值量大、保值增值的特点,从长期看其价格始终呈现稳定上涨的趋势,且价格增长速度要远高于GDP缩减指数。同时,房地产价格波动幅度远远小于股票等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幅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在利率下降、外汇管制、债券市场不发达、股票市场欠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也成为了百姓投资的重要工具和抵抗通胀的重要手段。因此,随着房地产价格的稳定上涨,房地产开发未来的现金流必然是稳定的。住宅地产也是房地产的最大板块,历年来都占房地产投资的70%左右,如此大的投资规模和稳定的现金流也使得项目融资在住宅房地产开发中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
3.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为房地产项目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项目融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项目谈判、签约、履行及违约的仲裁和处理,风险的分担、利润、税收和其他条件的执行手续、渠道与担保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相关法规加以强化。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相继颁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逐步放松对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早在2003年中央银行就已经提出“要积极推进住房贷款证券化”.这些对于项目融资在房地产业的运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为项目融资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也极大地解除房地产项目融资在我国的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4.众多项目融资的成功案例为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积累了丰富经验。
项目融资自诞生以来,在世界各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众多成功的案例。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项目融资的应用范围已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等领域[9].
20世纪80年代,项目融资被介绍到我国的企业界和金融界,已经在一些大型投资项目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积累了丰富的项目融资经验,培养了大批从事项目融资的专业人才。近些年,项目融资在我国大型商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开始探索性尝试,如大连万达集团与国际商业巨头联合开发商业房地产的“订单模式”已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征。这些都为项目融资在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中的运用提供了有益借鉴以及人才支持。
此外,我国具有充裕的开展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2012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近40万亿。除居民储蓄资金外,还有一些投资机构,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商业银行和证券投资等存有大量投资资金,这为项目融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五、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的运作程序
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同其他类型项目融资的运作程序基本相同。对比其他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主要包括六个步骤:投资决策分析、融资决策分析、融资模式选择、融资谈判、融资执行以及贷款偿还[10].
1.投资决策分析。
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分析一般包括:对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环境的分析,对市场需求情况及市场前景的预测,对资金可获得性的全面考虑,对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估计,由于项目融资的特性,融资方更为注重对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对项目收益的估计,根据已往经验,对项目的投资量、资金成本、销售收入做一个初步的估计,得出项目收益的估计值,看是否值得投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风险分析基础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是否进行项目开发建设的投资决策。
2.融资决策分析。
在决定对某一住宅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决定采用何种融资方式为项目进行筹集资金。是否采用项目融资,主要取决于项目资金筹集可行途径的比较、对债务责任分担的要求、项目融资数量及时间上的要求和综合评价。项目融资决策分析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工作,通常需要聘请融资顾问为其提供咨询,对项目的融资能力和可能的融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提出项目融资建议方案,项目投资者据此作出项目融资决策。
3.融资模式选择。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采用项目融资方式以后,正式聘用融资顾问开始研究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融资结构设计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就是要完成项目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各利益主体与项目的契约关系,确定项目的债务承担能力、项目风险在项目参与者之间的合理分配及其相关的项目信用保证结构。这一阶段确定的融资模式并不一定是最后采用的融资模式,开发商还需要与融资方进行谈判才能最终确定。
4.融资谈判。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前面几个阶段的工作,就有了与融资方进行项目融资谈判的基础,可以有选择地向潜在融资方发出参加项目融资的邀请书,便可以与有兴趣地融资方开始谈判。一般情况下单个金融机构不愿承担较大风险,开发商可以选择邀请苦干个融资方联合的银团进行项目融资。在与融资方的谈判过程中,开发商应注意保持灵活态度,当谈判陷入僵局时找出适当的变通方法绕过难点,防止融资谈判拖延过长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融资方可能会对项目融资的模式提出不同的看法,开发商应进行权衡选择。融资谈判结束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署融资协议及相关的法律文件,确定各方权力与义务。
5.融资执行。
与融资方的谈判结束,双方签署正式的项目融资法律文件之后,项目融资进入执行阶段。在这一阶段,开发商或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项目进展按融资协议规定时间进行;同时开发商将对项目的按期按质完成承担有限责任。融资方实时监督项目的工程进展,考察项目是否按融资协议规定执行,进而根据资金预算和建设日程表安排贷款的提取。在某些情况下,融资方还需要参加部分项目的决策。在融资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应与融资方必须保持密切的联系,解决融资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新问题,直至项目的完工。
6.贷款偿还。
房地产开发结束之后,项目融资进入贷款偿还阶段。房地产项目融资与一般的生产项目融资有些不同。当生产项目建成之后,还需要投入相当的运营资金才能使项目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而且项目进入经营运转之后,通常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产生足够的资金偿还全部贷款。而房地产项目本身就是产品,可以直接进入销售阶段,因此贷款偿还的时间一般要短得多。项目开发完工后,开发商依赖房产销售收入按融资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数量将贷款偿还融资方,并移交相关法律文件,结束项目融资协议。
在整个房地产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与步骤并不是孤立的,后一阶段的实施情况会对前面决策产生影响。如开发商考虑融资谈判的实际情况与进展,可能修改融资方式或是项目融资的模式;融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则需要各方再次谈判协商。
六、结论
通过对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的相关问题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实施项目融资十分必要。特别是在房地产业面临持续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能够寻求和实现的融资渠道比较有限,不仅面临着资金状况的紧张,也面临着信贷收紧状态下的融资成本上升,同时还面临着房屋销售增速回落、回笼资金困难而形成的还款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开展项目融资,不仅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减少房地产企业投资风险,同时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适时转型。
第二,以项目公司形式运作的大型住宅房地产开发,具有稳定的净现金流量,符合项目融资的条件。
一、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租赁预约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商品房预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内销商品房预租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外销商品房预租协议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内销商品房预租协议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内销商品房(包括外资内销商品房)需预租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租许可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外销商品房需预租的,应当向市房地局提出预租许可申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租商品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预租的商品房主体结构完工,已经市或区、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
(四)已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并已确定该预租商品房一年内能竣工交付使用。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租许可,除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市、区、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和意见;
(六)预租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明细表。
其中1995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内资内销商品房,可以建设用地许可证、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文本取代上述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及资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预租的项目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则只需附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上述第(四)项资料。
六、市或区、县房地局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租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商品房预租条件的,发给准予预租的批文;不符合预租条件的,则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人。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预租批准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租及广告宣传。预租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的预租批准文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未经批准预租的,一律不得开展预租。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建造的商品房预租批准后,凡买受人预购的、预售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也可预租。
九、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预租商品房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预租协议。
预租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预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以及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四)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五)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
(六)预租期限及预租房屋的交付使用日期;
(七)预付款金额、支付期限及其使用;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预租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预租协议文本可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上述规定自行拟订,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十一、预租协议签订后的15日内,预租当事人应持预租协议和预租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按本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备案手续。
十二、凡因从事办公、生产、经营活动预租非住宅商品房的承租人,按规定办理预租协议登记备案后,预租协议可以作为承租人向市外资委申办外商在沪办事机构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经营场地的凭证。
十三、预租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买受人按规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15日内,应按《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证》)。
关键词:中小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 特点 发展战略
为了提高自身竞争优势,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都实施了严格的战略管理。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规模的限制,许多大型企业采用的战略管理方式和技术不适应于中小企业。因此,有人说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也不需要战略管理。其实不然,无论企业多小,在经营的过程中都要有战略管理的影子,只是我们不能拿大型开发企业的战略管理过程来审视中小型开发企业的战略管理。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战略制定、实施往往是一个非正式的、不明确的隐性战略。
1.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战略管理的特点
1.1战略制定的被动性
1.2决策信息的局限性
1.3战略决策的个性化
1.4战略计划的短期化
1.5战略影响的有限性
2.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战略的选择
2.1目标集中化战略。目标集中化战略是指企业主攻某个特定的顾客群、某产品链的一个细分区段或某一个地区市场,以便能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为某一特定目标服务。
2.1.1专业化经营。在市场衰退时,中小型房地产开发商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缩小经营范围,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自己最擅长的业务上来,逐步构筑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1.2分类评估和处理项目。在市场衰退期间,中小房地产开发商应对自己所有的项目,包括开发完、开发中和拟开发的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然后分类处理,收缩阵线。
2.1.3控制项目数量。为了控制风险,中小开发商的项目不宜太多,以三个左右为佳,并且三个项目在时间上要形成梯次,最好是一个项目正在开发,另一个在办理前期手续准备开工,还有一个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分析。
2.2差异化战略
2.2.1经营差异化:市场细分原则下的“缝隙经营”策略。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经营方向时,要努力避开行业内大企业、大公司所关注的热点项目,选择他们易于忽视而又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小型“缝隙”产品,充分发挥自己灵活性好和适应性强的优势,拾遗补缺,填补市场需求的不足。
2.2.2产品差异化:精品战略之路。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通过走精品战略之路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在市场竞争白热化阶段,设计理念创新、生活方式引领、服务内涵挖掘,将使得产品更富有个性化色彩,成为市场瞩目的精品。
2.2.3项目开发差异策略:确定适合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小型房地开发产企业应注重对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研究,通过对市场进行细分,选择出产品将来可能面向的消费对象,从而确保自己开发的房产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区域或某一地区市场,力求低成本、差异化开发。
2.2.4区域差异策略:定位上以进入三、四级城市为主。在现阶段,在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区域,云集了许多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转战三、四级中小城市。
2.3联盟战略。所谓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盟战略是指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于对市场的预期目标和企业自身总体经营目标的意愿,采取一种长期性联合与合作的经营行为方式。
2.3.1战略联盟的选取方式
第一、相互持股投资合作联盟。战略联盟有利于防止过度的低水平市场竞争,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国内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长期发展。这种联盟类型意味着吸收一个或更多的合作者入股,而不需要组建新的合法实体,通常用于关系风险较高而运行风险较低时。
第二、合资企业。合资双方投资成立独立的实体进行合作项目的开发。当关系风险和运行风险较低时,合资企业是合作者偏爱的结构,但这种联盟成立之后便极大地增加了运行风险并有导致联盟失败的威胁。首先,合资企业需要额外的投资使其运作,增大了成本;其次,如果联盟不得不终止,合资企业中的大部分投资将不能轻易收回;最后,管理费用高。不仅共有的所有权牺牲了企业的战略柔性,而且组织文化的差异将导致制定决策和执行上产生较大阻力。
第三、功能性协议合作联盟。属松散型的联盟,协议基础上的联盟完全依赖于诚信、声誉和独立企业的自愿合作,企业之间仅限于生产协作或专业化分工,没有资金和技术等的往来,企业之间约束力不强。二者在认同共同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不包括任何股份和所有权的转移,应付运行风险非常有效,但不适合于关系风险。这种联盟具有更好的弹性,容易重组、更改和终止,合作者容易退出。
2.3.2战略联盟具体实施路径
第一、土地――资金合作联盟。在现实中,往往是拥有土地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资金进行开发,因此,可以采取土地――资金联盟的方式,你拥有资金,我提供土地,双方合作开发,解决各自所需。
第二、区域整体开发联盟。同一片区域的不同开发商以战略协定的方式搞联合开发。当前,各地政府在土地出让上为了达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规模效益,不论是在新区建设还是旧城改造上,往往是大面积土地的整体出让,零星小地块的出让越来越少,一般中小企业难以单独承受,联合开发是必然之选。
第三、以品牌为基础的联盟。品牌联盟既可以是与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与相关的其他行业知名企业合作。通过借助联盟方在行业内或某一区域内的品牌效应,迅速提升自身的品牌知名度。
第四、以价值链为基础的联盟。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强化价值链的目的出发,联合有竞争力的规划设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广告宣传机构、建材供应商、装修企业甚至家电、家具企业等组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战略联盟。这样可大大降低中间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消费者价值,使联盟各方获得收益。
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制定一个比较缜密的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竞争优势,使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对外开放的城市或地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城市规划从事各类房屋开发建设,并主要向境外组织和个人(包括住境内机构和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员)出售、出租房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以下简称外商)经批准在云南省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开发企业),以及国内投资,经批准从事向境外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除成片开发土地外,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涉外房地产应主要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
第五条 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涉外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
第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开发企业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七条 凡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设有商务代一机构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均可申请在我省开放城市或地区设立外商开发企业,我省四级(含四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申请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建设设项目需要和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 外商到我省投资举办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开发企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企业的各项手续:
(一)举办独资企业,应就拟投资项目选定场地,经场地所在地建设、土地管理、经贸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先与中方合营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共同投资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二)独资企业投资者或投资者委派其国内代表、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机构向对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向计划部门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独资企业申请者经对外贸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外商开发企业。
领到企业批准证书后于3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合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后,合资、合作各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正式签定开发企业章程、合同,报对外经贸部门批准。
(四)申请设立合资、合作外商开发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向对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领取企业批准书后,于3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外商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持有关批准文件、证明到省建委核定资质等级,领取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到对外经贸部门申请设立外商开发企业时,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二)独资者提交举办独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侮营者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及首届董事会人选名单。合资、合作者还需提交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
(四)独资者提交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副本。合资、合作经营者提交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外方以个人身份投资的,可提交身份证影印件。
(五)投资者或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有关城市规划、用地的意见书、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批准文件、证书。
第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到省建委确认资质等级时,除提交第九条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有关名册和证书。
第十一条 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时,场地或项目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由所在市、县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办理批准手续;当地没有审批权限的,由外商或合资、合作的中方合营者直接呈有审批权的地、州、市或省级业务部门办理,予以批准或不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不设立外商开发企业的中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作项目,以及国资企业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手续从简,由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其中,合作各方就项目所签署的合同须报对外经贸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统一由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行使城市规划、土地开发、土地转让、设计施工,以及房屋销售、租赁、转让、抵押和企业资质的行业归口管理权,并接受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中方房地产企业拟提供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房地产的,需在申请设立外商开发企业前,按前款要求取得土地合作权。并在外商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外商开发企业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土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监证手续。土地管理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由中方提供土地,外商提供资金,不设立外商开发企业的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前,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外商开发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设计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建造的住宅,其设计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及中方房地产企业与外商投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交换、赠予、继承。上述经营活动和法律行为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地区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的认证。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我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应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监证。
第十八条 房屋可以整幢出售,也可以分层、分套出售。房屋出售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房屋的所有权的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和国资企业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中方房地产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作建造的房屋出售、租赁,其价格由企业或合作双方自行确定。但应将出售、出租价格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局备案。房屋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国资企业出售、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条 企业预售期货房屋,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卖方收取的房屋预售款,必须先用于支付及清偿该房屋的建设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现货房屋,卖方必须持有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契约》,并到房屋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开发经营的房屋产权可以抵押。房屋产权用以抵押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定抵押合同,并在30天内按规定办理抵押权监证、登记手续。未经监证、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以及办理房屋买卖、租赁监证手续,登记机关和监证单位可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和监证费。
第二十八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
第二十九条 外商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外商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产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无效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我国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需要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应依法办理公证。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和其它有关港、澳、台投资的法律、法规、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根据本办法而发给、发出、订立的任何证书、合同、协议、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因中外文互有差异而引至争议的,以中文本为准。
2004年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活动空前活跃。仅从房地产信托来看,根据云南信托的有关统计,2004年全国约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了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亿元。
一些房地产企业还引入了外资房地产基金和投资商。如上海复地、顺驰等地产商与摩根士丹利先后合作开发地产项目;北京、上海等地的房地产项目也得到了荷兰国际集团以及排名世界前三强的荷兰房地产基金ING等的巨资投入。资料显示,近一年来仅在北京就有近20 个房地产业项目引入了外资投资,总建筑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涉及投资总额近30亿元。
通过分析和研究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各种融资创新和模式,我们认为中国房地产行业正在发生一场革命性的变革,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房地产行业的重心将由土地运营向金融运作转变。这场革命最终将可能产生两个结果:一是现有的开发商模式将最终裂变成投资商+建造商的模式,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模式靠近。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房地产企业的走向必然分化出不同的路径,像万科、金地、招商地产这样的一些正在探索多种融资渠道的公司可能由房地产开发商转型为专业房地产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还有一部分公司将转变为具有品牌的建造商,成为开发各环节的组织者。二是随着这种变化趋势的出现,现有的房地产开发食物链也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房地产基金和投资商将成为主导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两种主流业态。
从美国等成熟房地产市场的经验来看,当土地实现完全市场化的公开供给后,土地的转让价格将基本体现市场对土地未来价值的预期;与此同时,土地交割以巨额土地转让金在短期内支付为前提,银行将不再向开发商放款以支付土地价款。结果是开发商将难以从低价囤积土地并高价卖出中获取暴利,也难以借助银行信贷资金“妙手空空”。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发商必须具备强大的金融运作能力或雄厚的自有资金实力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巨量需求。否则,失去土地和资金两方面的寻租能力,开发商就只能凭借在房屋建造的组织方面的专业能力赚取与其付出相适应的合理利润。近期万通宣称参与集资建房并担任承建商的角色,其期望的利润率据称为“8%-15%”。
招商地产董秘陈宇认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内的专业分工将越来越细。结果是政府赚土地的钱,投资商(也可以包括个人集资)赚取资金的回报,建造商赚取产品创造的价值。
开发模式向投资模式转变
在一系列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行业的游戏规则正在发生变化,其实质就是产业的核心由开发营建向金融运作转移,而房地产企业的运作模式也由开发模式向投资模式转变。迄今为止的一些房地产与金融结合的方式,正越来越清晰地展示了这种转变的路径。
土地供应方式的市场化、银行信贷政策的紧缩挤压、外资房地产基金的强力进入等,冲击并改变着固有的房地产开发模式。20年来中国房地产模式的核心是房地产商统揽土地―融资―规划―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的全部环节。在这一产业价值链中,土地是房地产商能够进行开发的原始支点,融资只不过是整个运作的一个环节而已。
然而在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寻求资金渠道多元化的运作过程中,一些主流房地产商越来越重视融资环节,将这一环节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且其金融运作展示了一种行业趋势:房地产商正面临角色转换,即由开发商向投资商、运营管理商转变。
金地集团转向投资商的尝试
金地集团参与金信双龙房地产信托计划是其向投资商转变的尝试;而与摩根士丹利等联手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的操作,则体现了其将多年积累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和管理经验运用到存量物业的管理和再开发,向运营管理商转变的思路
2003年6月,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商都深刻体会到资金已是一个严重制约发展的瓶颈。对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解决好融资问题成为许多房地产企业的重中之重。作为上市公司,金地集团(600383)除了寻求以增发等形式再融资外,也在房地产信托等领域进行了尝试。
2003年12月18日,金地集团公告称,公司与其第二大股东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金信双龙房地产投资资金信托合同。根据《金信双龙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金地集团为特别委托人和受益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和管理人。该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借鉴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基本原理,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投资为主(图1)。
从运作模式看,金地集团第二大股东金信信托作为融资平台推出双龙房地产信托计划,金地集团、杭州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通和置业(金地集团第四大股东通和控股旗下企业)是该信托计划的特别委托人,其中金地集团委托金额为2500万元。
西南证券信托研究专家孟辉认为,该产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金地集团及其股东等利益相关各方,将各自的优势资源捆绑在一起,以达到合理的风险匹配和利益共享。从该信托计划的几个特别委托人的背景来看,都属于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特别委托人获得了金信信托这一融资平台的支持,获得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从目前该信托计划资金投入的项目来看,特别委托人如通和置业在杭州的一个项目、杭州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的一个项目都获得了该信托计划资金的支持。尽管目前该信托计划融资规模不大,已使用了31份信托计划筹集了2.79亿元,“但预计未来的融资目标是30-50亿元。”金地集团董秘、企业发展部总经理郭国强告诉《新财富》。
值得注意的是,金信信托与金地集团、通和置业等特别委托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和战略合作关系是实现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基础。对于房地产信托这类具有高风险特征的信托产品而言,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几乎决定了产品开发的成功与否。金地集团、通和置业作为开发商,能够在房地产项目选择、项目评价以及项目管理方面提供专业建议,保证了信托产品能够成功推出和持续运营。
在这一案例中,“房地产专业机构+融资平台”成了金地集团房地产金融运作的基本要素。“金地集团+金信信托进行的其实是房地产金融运作,而且它们担当的是投资商的角色。”孟辉认为。
金地集团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商,在如何实现专业技能与融资功能的紧密结合方面一直在进行探索。2004年6月22日,公司公告称与摩根士丹利房地产基金IV(简称MSREF)、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设立公司,共同投资中国的不良资产。合作方式是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约为5亿元,股东出资比例为:金地集团出资约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MSREF出资约27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约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该项目公司受让中国建设银行账面总值为28.5亿元的不良资产包,包括了中国建设银行16家分行分布在华中和华南地区的154项资产。这些资产大多为中国主要城市中的商业物业,其中部分资产为在建工程。从该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看,“摩根士丹利和上海盛融主要解决资金问题。”郭国强说,金地集团在不良资产处置(如再开发、出售、出租、物业管理等)中,将在这些物业的再开发和管理上发挥主要作用。显然金地集团扮演的是运营管理商的角色。
万科加紧调整融资结构
万科通过发行可转债、利用信托资金、与外资合作等,拓宽融资渠道、调整融资结构;通过收购做大规模,追寻美国Pulte Homes公司的脚步,其欲成为专业房地产投资商的意图日益明显
万科近年来力图打造更加合理的融资模式和融资结构。
作为上市公司,万科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两年来通过发行可转债筹集资金34.9亿元。
与此同时,万科也尝试利用信托资金。2003年12月31日,万科与新华信托达成总额2.602亿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5%的信托贷款协议,用于深圳大梅沙万科东海岸项目的开发。2004年6月9日,万科全资附属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又与新华信托达成总额1.9995亿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的贷款协议,用于深圳十七英里项目的开发。该贷款资金由新华信托发行“新华信托―万科十七英里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筹集,同时,投资者可以享受十七英里项目购房优惠权。2004年12月22日,万科又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署期限2年、总额1.5亿元的信托贷款协议,用于“深圳万科云顶项目”的开发(表1)。
值得一提的是,万科“新华信托―万科十七英里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颇有特色(图2)。该信托计划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了财务费用的最小化。该信托贷款的年利率为4%,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个百分点,按照2.602亿元的融资规模,万科每年节约财务费用近400万元。
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本身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该信托产品在设计过程中通过对这一使用价值的挖掘,加入了购房优惠权,使得万科十七英里信托计划具有独特的卖点。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的同时,不仅享有通常意义的投资收益,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价格的高折扣率。这一模式在随后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被广泛地运用。
而且,在海外资金纷纷投资中国房地产市场之际,万科也适时跟上了潮流。2004年7月,万科与德国银行Hypo Real Estate Bank International(简称“HI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即将开发的中山项目进行融资安排,合作方式是HI公司为中山项目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最长不超过42个月的贷款。为实现上述融资安排,万科将中山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全资子公司―永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达中国又将这80%的中山项目与HI成立合资项目公司BGI(Best Gain Investment),占35%股份。上述转让完成后,万科对中山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的权益为48%(图3)。2004年11月21日万科集团子公司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政府产业投资公司的子公司―新加坡Reco Ziyang Pte Ltd.(简称RZP)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成都万科置业95%股权中的40%转让给RZP,共同开发成都“万科新城”项目。
从万科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行两期可转债,以及信托融资、与海外房地产基金合作来看,其房地产金融运作的技巧日益娴熟,融资结构也渐趋合理(图4)。
如果说拓宽融资渠道是所有房地产商的题中应有之意,那么收购南都集团相关股权一案则昭示了万科欲成为专业投资商的意图。
2005年3月4日,万科公告以18.58亿元收购南都有关股权。根据有关协议,万科此次受让资产为上海中桥集团持有的上海南都70%的股权及与之相对应的股东权益、苏州南都49%的股权及与之相对应的股东权益、浙江南都房产集团20%的股权及与之相对应的股东权益。交易定价主要依据标的公司的净资产值、所拥有的项目的评估值,同时考虑了标的公司的品牌价值。交易金额18.58亿元,涉及21项物业,占地面积627.57万M2,建筑面积598万M2,按权益算,本项交易完成后,万科权益土地储备增加194万M2。
我们的分析表明,这项收购使万科的权益土地储备超过10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有利于完善万科跨区域发展的战略布局,使其大大增强了持续竞争能力。
被万科视为未来发展新标杆的美国Pulte Homes公司的运作模式,可能是万科意图的最佳注解:在房地产基金占主导地位的美国房地产市场,作为上市公司的Pulte Homes,其主导权不在公众基金手中,而是以房地产投资商的身份,采取收购兼并的方式做大规模,巩固自己的市场占有率。目前该公司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约为5.3%,而美国前十名地产商的市场占有率不到20%。
其实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也敏感地看到了这种转型的脉络。“我们也正在思考向专业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转型的可能。”百仕达地产副总裁罗雷说。
房地产业食物链正在发生变异
从金地集团和万科的金融运作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大投资商、信托资金及海外房地产基金的介入,正在颠覆传统的房地产业食物链:20多年来长期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开发商不得不将垄断利润与这些参与者分享
传统的房地产开发链条显示,开发商是整个链条的上端,也是利益传动的第一环。而且开发商往往也利用这种“核心”的优势,通过带资承包等形式使得施工企业承担部分开发资金利息、出让他们应得的部分利益,通过预售的形式让消费者承担部分开发资金利息,等等,实施对施工企业、消费者的掠夺。
但在投资商、信托资金以及海外房地产基金参与的项目中,它们参与瓜分了以前由开发商独自享有的高额利润。显然传统的房地产开发和利益分配模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图5)。
事实上,目前海外房地产基金及其他投资商与国内开发商的合作,基本上都如HI公司与万科中山公司的合作方式一样,一般都是成立项目公司,双方各自持有项目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按此比例享有项目利润。与传统房地产开发相比,这意味着站在整个开发链条上端的除了开发商以外,还有海外房地产基金以及其他投资商,它们共同瓜分房地产项目的大部分利润。
我们认为,随着各种主体的投资商以及海外房地产基金越来越深入地介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它们将连同由开发商嬗变而来的专业房地产投资商一起共同占据产业链条上端的位置。而这种变化趋势,可能正是推动万科、金地集团等一大批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向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转变的根本动力。
房地产基金及大投资商将主导中国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基金和投资商将成为未来的两种主流业态。按照中国目前房地产市场存量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只要政策许可,未来中国房地产基金从数量上和管理的资产规模上达到美国目前的水平是完全可能的。而随着房地产业食物链的变异,那些具有丰富的开发、运营管理经验的专业房地产投资商也将成为左右市场的重要力量
众所周知,目前房地产业的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包括定金及预收款等)规模过大。2003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国内贷款迅速扩张,规模达3138.3亿元,分别相当于从1999年到2002年4年的2.8倍、2.3倍、1.9倍和1.4倍。2004年宏观调控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贷款增幅放慢,但1-10月仍然增长5.9%。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的张海旺认为,目前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国内贷款,其他融资渠道甚少且极不稳定,这给银行系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定金及预收款作为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2004年1-10月,国内贷款、定金及预收款合计在房地产开发投资中的比重超过六成,达61.3%,比宏观调控前的2004年1-2月份非但没有下降,反而提高2.7个百分点。在房地产开发投资因国内贷款下降减轻对银行资金依赖的同时,由于个人住房贷款迅速增长,又间接深化了对银行资金的占用。“这间接加重了房地产开发投资对银行资金的依赖。”
业内专家认为,中国目前的这种状况与当年美国出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时的情况基本一致: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瓶颈,特别是向银行借贷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限制,另一方面是普通投资者有参与分享地产业高成长的强烈冲动,普通投资者只能通过购买房产及信托产品间接投资于房地产,而不能分享房地产开发的超额利润,因为没有集合投资的合法渠道。投资者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从目前房地产信托产品往往推出后很快就销售一空的情况可见一斑。
房地产信托基金若能推出,无疑将成为最佳的投资工具。而我们的一些案例研究表明,中国目前具备了房地产信托基金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因为中国实际上已存在类“REITs产品”。与美国收益型REITs相比,目前深沪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中国国贸(600007)、小商品城(600415)两家具有“REITS产品”的部分特性(附文1)。
中国国贸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贸大厦写字楼和商场、中国大饭店、国贸饭店的出租收入(表2),符合REIT产品收入来源的要求。但与真正的REITs相比,中国国贸没有税收优惠,所得税率为33%,盈利的大部分也没有分派给股东。而国外REITs不交所得税,应税所得中至少有95%的部分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
商业零售房地产将拔得头筹
中国目前的居民消费率约为55%,大大低于70-80%的世界平均水平。居民消费率的触底反弹对商业地产将产生持续而长期的需求。因此我们预计,在各种类型的房地产中,商业零售房地产将可能成为房地产基金(REITs)投资的首选目标
2004年底中国商业零售业已全面对外开放,在此前后,中外零售连锁巨头们的扩张几近疯狂,竞争近乎白热化,但从中也可清楚地看到这个市场的巨大潜力。
从两家外资零售业巨头在中国的扩张情况看,2001年起沃尔玛就已明显在中国市场加快了开店速度,三年新开店数是过去五年的一倍。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2月,沃尔玛在中国的门店数达到44家,其计划今年还要再开15家门店。而家乐福更是迫不及待,以近乎疯狂的速度扩军,仅2004年1至8月就新开了8家门店,平均每月一家,在2004年最后两个月内更是狂开15家店铺。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家乐福在中国的门店数已达53家。
其他外资零售业巨头也不甘落后。德国零售和批发业巨头麦德龙目前在中国拥有21家仓储式商店,为酒店和餐馆等商业客户服务,该公司年初宣布,2005年将再开10家店。
而且目前世界零售企业500强已有70%在中国抢滩登陆,截至2004年6月,国内已有外资商业企业268家,店铺数4502个。百安居、吉之岛、易初莲花和好又多等外国零售企业都在紧锣密鼓、大幅度地扩大对中国内地的投资。
国内连锁巨头国美、苏宁等也加快了扩张步伐。据悉,国美2005年在全国的门店总数将达到400家,而且在北京等主要城市将以大面积店为主(表3)。
而且,内外资零售连锁巨头们的扩张并不会是一个短暂的现象。因为目前中国消费率约为55%,大大低于70%的世界平均水平。专家认为,随着消费的复苏,消费率将触底反弹,对商业地产将产生持续而长期的需求。
更重要的是,“商业地产运营将回归理性,以租赁为主的运营模式将成为主流。”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宁认为,商业地产将成为外资房地产基金或大投资商的首选,它们通过将这些物业出租给商业企业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
目前深国投与新加坡嘉德集团合资投资及经营在重庆、长沙、芜湖、漳州等地以沃尔玛、华纳影院为主力租户的商业中心,其运作模式已具有房地产基金的雏形,也为类似商业地产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深国投与沃尔玛中国在深圳成立了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2003年经批准更名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持股65%,深国投持股35%。为配合沃尔玛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深国投成立了深圳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投置业”),专门开发商用物业,主要为沃尔玛提供营业场地。
2004年底,深国投与新加坡嘉德置地集团(下称嘉德集团)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在中国商用地产投资和管理领域进行合作。该合作框架协议书涉及项目20个,而此前双方已经签署了全国6个不同城市的深国投商业中心项目的转让合同―嘉德以9.98亿元收购了6家商场,这些商场主要租给沃尔玛,嘉德占股份51%,深国投占股49%。
从操作模式看,以湖南项目为例:国投置业持有湖南深圳国投商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发展)49%的股权,嘉德集团全资子公司凯德商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在该项目的操作工程中,深国投大股东―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2004年底发行了“深国投商业中心(长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湖南发展项目提供贷款融资。
梳理其中的关系,可以清晰地看出,该项目的运作类似房地产基金的运作。其中国投置业既相当于 REITs投资工具,又与凯德商用一起担当这个REITs的投资者,湖南发展是REITs投资的房地产项目。而该项目建成后出租给沃尔玛深国投百货开设沃尔玛商场,相应的租金和管理回报收入就是国投置业和凯德商用的投资收益(图6)。
而且,国投置业在项目的不同开发期间可以得到大股东深国投不同形式的融资支持,使其相当于一个开放式的房地产基金。例如在土地收购期间,通过发行股权信托,支持深国投置业购买土地;在项目进行期间,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从财务成本最小化的原则,通过发行贷款信托或股权信托的方式保证项目如期竣工交付使用,而且借助深国投与沃尔玛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保证了房产稳定的销售渠道,并以此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发行受益权信托,不仅可以及时变现,保证资金的流动性,而且可以充分享受商业地产开发的最大化价值。
该操作模式也为类似商业地产的运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而且未来只要中国法律许可,类似深圳国投这样的企业可能就会利用多年积累的经验,发起成立房地产基金,投资有稳定租户的商业零售房地产,而不需要与海外房地产基金合作(图7)。
未来会产生一批大投资商
在未来混业经营的模式下,会产生类似美林、摩根的投资商。比如证券公司可以成立不同风格的房地产基金公司,发行房地产基金;一旦政策允许,银行系基金公司也可以发行房地产基金产品,投资房地产项目或完成银行抵押贷款资产的证券化,从而成为房地产市场大投资商。
中国目前房地产存量非常庞大,占用了银行大量资金。据统计,中国金融机构18万多亿贷款中,超过50%的贷款都是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未来房地产基金的快速发展将改善开发商、投资商、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即将由银行推出的房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疑为商业银行发展房地产基金开了一扇窗。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已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推出房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该证券化方案采用信托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V,是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之为载体收购可证券化的特殊资产),其运作的基本方式是:首先,商业银行将其可证券化的住房贷款出售给SPV;其次,SPV将所获得的住房贷款汇总重组,经信用担保及评级后,发行住房贷款证券;最后,SPV持有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用于对投资者支付本息以及评估、担保、承销或其他证券化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一种类似美国抵押型房地产基金的产品。
而且从现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中也将分化出一批专业投资商,如万科这样拥有开发和物业管理品牌、资本运作能力强的公司,通过不断的资本运作和资本积累未来将转变为专业房地产投资商。一部分通过成立房地产基金公司,发行房地产基金,转变为专业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其它一些不能及时调整以适应变革的房地产开发商将被淘汰出局。
附文
美国房地产发展模式
中国和美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同样是地域同样辽阔、房地产市场同样高度分散,都面临着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差距的问题,地价差距也很大。我们认为中国房地产发展模式会逐步向美国模式逼近。
美国房地产发展模式的特点是房地产金融产业链、开发产业链、中介产业链和流通产业链非常完整并相互协调发展,以房地产基金(REITs)为主的金融产业链非常发达,开发商是吸引资金、把控中介和流通的组织者。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的核心是金融运作而非开发营建,房地产基金或者投资商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导者,地产建造商或中介商只不过是围绕房地产基金的配套环节。
金融产业链由房地产基金、投资商和银行组成,其中最大部分是房地产基金,美国的投资商主要是从事物业投资,而非物业开发,因此美国真正的大地产商都出于金融领域,银行是金融产业链中比例最小的一部分,由于有基金和投资商的支撑,美国银行风险很小。经过近40多年的发展,美国目前大约有300多只 REITs在运作之中,管理的资产总值超过3000亿美元,而且其中有近2/3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表4)。
按照REITs组织形态不同,美国REITs可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分类,可将REITs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根据REITs资金投向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1)权益型:投资并拥有房地产,主要收入来源于房地产的租金,所以也称收益型。2)抵押型: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MBS),收益主要来源于房地产贷款的利息。3)混合型:它是介于资产类和抵押类之间的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资产类REITs和抵押类REITs的双重特点,即在从事抵押贷款服务的同时,自身也拥有部分物业产权。
据统计,美国的REITs 中的绝大部分是从事资产类投资,约占所有REITs 的96%.,每个REIT 根据各自的专长选择投资领域,有的以地理区域为专长,如地区、州、市的地产;有的专长于各种行业地产,如零售业、工业、办公楼、公寓、医院等房地产;有些REITs 选择广泛的投资类型,包括房地产、贷款类的众多产品。在各种房地产的投资中,零售业、住宅、工业/办公地产的投资占绝大部分,总计超过总投资的74%(见图10)。
1992年以后,美国房地产基金引入伞式伙伴房地产基金(UPREITs)结构(详见《新财富》2004年8月号《美国地产的资金流》)
REITs的操作模式是:先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发行方式有募集和公开发行等,让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组织等机构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认购。发起成立REIT的公司对认购者会有一定的要求,如美国威尔士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就要求其投资者必须满足拥有金融资产4.5万美元并且年收入高于4.5万美元,而且对一次性认购的数额也有一定的规定。资金筹集完后,将资金交给一个专业的房地产公司,然后进行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全球化的操作。
关键词:房地产;出租业务;会计核算
一、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主要以写字楼的出租为主,该写字楼是四月三十日之前的物业所出租。按照5%的比例来征收房租费和车位费,并且不予以抵扣;按照6%的比例来征收物业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整栋大厦的物业管理交由第三方来承包;第三方物业公司会在每个月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此外,诸如大厦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也不能抵扣。
(二)出租业务收入金额及时间点会计核算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看准了商机。1.企业开发的房屋和土地不仅有对外出售或者转让的功能,还有对外出租的功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出租业务。房屋和土地出租经营业务收入,它的具体表现是将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暂时转让,从而获得应有的租金收益。租金收入应按照出租合同、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当期经营收入的实现。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确定出租的房屋或土地的租金和收入租金的时间,作为出租产品收入的实现时间和经营收入的确认。2.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而是以收到租金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收到资金时,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的要求,如果承租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租金,企业就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入确定的条件,符合全部条件的,就应该按照相应程序即按照拖欠租金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科目,当收到拖欠的租金时,冲减“应收账款”科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规定条件,不核算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应该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此时获得的预租资金按照“预收账款”来处理,等到房屋最终完成建设工作,再办理正式租约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对其使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使用的计税方法,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决定,具体来说要按照以下方法: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简易计税的方法,而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不动产”,应该在出租的时候采用一般计税的方法。当通过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收入实现,如果某项房屋建筑物需要预售,应该按照不低于预售15%的利率来计算将要获得的利润。按照这种方法,会出现下列情况:会计没有将收益进行确认,但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会计已经将收益进行确认,但是企业还没有缴纳所得税,诸如此类的时间、操作不能统一的现象。房地产老项目,也就是所说的“老不动产”,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工程。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讲,如何界定“新不动产”与“旧不动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已出售房屋与出租房屋,界定标准是相同的。
三、出租房租金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
与土地出让收入类似,通过出租房屋使得企业增加的利润并不占多数,但是它拥有收入的隐蔽性。举个例子来说,新建商品房在没有卖出之前,属于存货,而将这些存货出租,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收入资金,然而,这一部分资金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入账。反观,一些专门为出租而建的商品房,在租金的收入具体数额以及租金的入账时点,通常是由开发商来操纵,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了一种被动的境地,为租金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办公楼出租业务与新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
(一)新会计准则中的增设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设为新会计准则中的增加科目,何为“投资性房地产”?它指的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是这两个特点都具备的从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1.已经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其中,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企业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是指该建筑物的产权归企业所有。2.如果有一项房地产,其中一部分用于租赁建筑物,用于生产商品或者用于生产管理,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出售的那一部分,应该计入被投资性房地产中去。不能够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计量或出售的那一部分,就不能归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筑物出租,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重大的附属服务,诸如提供安全保护、维护公共设施等附属服务,也应该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企业会计中的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被认定是融资租赁。第一,当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变为房屋建筑物的主人,拥有所有权。第二,承租人有权利购买所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所定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三,在很大一部分上,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由租赁期所占用。第四,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第五,如果所租赁的房屋土地建筑物很特殊,如不重新改制,则合法的使用者只有承租人。根据税法条文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分成三种不同的形式,即临时租赁、经营性租赁以及融资租赁,这三种不同的形式的所得税待遇也各有各的不同。
五、收取办公楼租金的会计处理及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租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自用的办公楼按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等转出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贷:固定资产(原值)借: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
(二)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管理费用(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四)提取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五)结转租金收入、成本、税金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支出
(六)上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参考文献:
[1]王洪涛.《浅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J]郑州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主体,占中国房地产企业总数的80%多,近几年出现了惊人的高速增长,自2000年以来,每年都保持20%以上的增长,远远高于GDP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增长速度。2003年,更是创下了增长29.7%的阶段新高。房地产因其高投资,高回报成为社会公认的“暴利行业”,然而在这高增长的背后,市场却面临诸多不规范的操作,一系列问题都亟待解决:企业数量大,规模小;开发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差;资产负债率高,风险大。房地产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又牵涉到巨大财富的支持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早已是势在必行,但多数企业对这场疾风劲雨来得如此迅速还是有些措手不及。在宏观调控下2005年,中国房地产企业必将会面临重新洗牌,房地产市场在日趋规范化的同时也会呈现出更多成熟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正预示着房地产市场迎来了一个新开发时代。
新开发时代的这种市场规范和成熟首先表现在房地产开发增速将放缓,随着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的121号文件,国务院18号文件和相关规范土地使用制度的出台,以及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将房地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提高到30%及以上,这些政策将对房地产业的开发产生一定影响,预计2005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将放缓,但由于投资惯性,全年仍将保持再20%左右增长。房地产开发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将走上平稳增长的发展阶段。
对于房地产开发的两大市场——商品房市场和住宅市场都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商品房市场供求将会继续趋于平稳。见附图(1)自1999年以来,竣工销售面积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47下降到1.23。表明整个商品房市场供给一直大于需求,但两者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预计2005年商品房仍将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而住宅市场仍将保持供略大于求态势。见附图(2)1999-2003年我国住宅竣工销售面积比,由1999年供大于求的1.36下降到2002年供小于求的0.93,03年住宅竣工销售面积比上升为1.13,呈现供略大于求局面,2004年各地政府纷纷推出经济适用房抑制房价增长过快,预计2005年全国住宅市场竣工销售面积比仍将大于1。可见,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求关系一直在保持平衡,市场秩序不会出现混乱局面。
面对房地产业在政策调控下整体环境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逐步走上规模化,集团化的道路。无论是33号令还是4号令,新土地政策让积习已久的协议土地出让方式淡出历史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招投标的土地出让方式。以前,有些开发商的开发优势不是资金,也不是自身实力,而是“关系”。有关系的开发商就能顺利拿到地,而没“关系”的开发商干着急没办法。这道“关系槛”给一批虽然有实力,但是无“关系”的企业造成不小的障碍。政府堵上协议出让的口子后,那些掌握“关系”的失去了效力,将逐渐淡出市场。一批房地产发展商、一批项目将会垮掉。垮掉的不是哪种类型的房地产发展商,而是资金不足、资金链条绷得很紧的房地产发展商。无论它是什么类型,无论它是大还是小,都会出现房地产公司的优化组合现象。房地产企业将会处于转型期,那些能够适应这种转型的,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无法适应这种转型的,被淘汰或者被其他企业兼并也是在所难免。这也就意味着终结了以“地主”为代表的土地文明时代,迎来了以“资本”为代表的新开发时代。在这个新时代里,只有走上规模化,集团化,增强自身实力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存之道。
面对房地产市场供略大于求的局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注重差异化和个性化营销。在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房地产已经处于“卖方市场”,市场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产品同质化、价格同质化、推广方式同质化……然而如果认真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就会发现,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已处在一个从追求“量”向追求“质”转化的时期,从“居者有其屋”过渡到“居者优其屋”,而“优其屋”的标准一方面是扩大使用面积,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品质和环境。这是宏观大势。从市场的微观层面看,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又是多变的、善变的,有时还变得很快,开发企业如果事先不充分考虑到这些变化将会尽失先机。所谓“得客户者得天下”,研究消费者行为偏好,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研究细分市场,形成自己独特的他人无法模仿复制的产品特征和核心竞争力,将是2005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