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7 0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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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优化;基础设施 ;资质结构;探索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企业新特级资质成功就位已逾半年,基础设施领域除了在投资领域和传统业务领域能够正常推进外,在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领域的市场开拓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公路、市政行业参与传统竞标的成功率也没有明显提升。究其原因,一是国家政策面的基本建设形势影响,政府有效投资不足;二是从业人员自身的市场开拓潜力尚未充分发掘,市场开拓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本身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缺陷并未因新资质的成功就位而弥补,市场参与度有所不足。本文就企业基础设施类资质结构优化方案进行了探索。
2、企业进行资格结构优化的前提:
首先,企业近年来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企业投资能力、资金实力、科研成果、业绩积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初步具备了母、子公司基础设施资质全面升级的基本条件。
其次,新特级资质的成功就位,巩固了企业在国内基本建设市场的一流地位,但主项资质的定位仍然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对于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新行业而言,主要解决了政策层面的行业准入资格,用以参与铁路、水利等新行业传统市场竞标(投资除外),仍然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着资质、人员、业绩等暂时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企业通过资质结构升级与优化加以破解。
第三,企业基础设施类总承包资质目前仅有1个公路壹级、3个市政壹级,与行业优势企业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专业上,都处于绝对劣势,用以角逐完全由概率决胜的基础设施传统招投标市场,其结果可想而知,从企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布局和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资质升级与优化势在必行。
3、基础设施领域资质优化目标:
首先,局争取双特级,“房建特级+公路特级”(“市政特级”不宜作为重点,多余业绩可用于各子公司全面升级),保证超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投标的参与资格:
局重点升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超过5个的限制条件下,可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平移到某子公司。
其次,子公司基础设施行业资质全面升级为壹级,完善专业承包资质结构,作为局资质的重要补充:
一公司、二公司、四公司、上海公司的基础设施资质全部升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专业匹配需求,逐步规划并完善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壹级”、“体育场地设施专业承包壹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三公司要充分利用参与投资水利水电项目的机会,重点发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
保证局公路特级申报成功的前提下,尽快成立交通工程专业子公司,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申报,避免部分业绩过期作废,保证局在基础设施领域资质结构最优化、综合竞争力最大化。
4、资质优化准备工作:
第一,在局范围内分专业、有计划、有组织地汇总、疏理与资质升级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理论准备;
第二,结合局区域布局和专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明确各法人子公司资质升级优化的时间节点和费用预算,为资质升级与优化做好方案和费用准备;
第三,根据资质升级与优化方案,制定关联区域(专业)公司法人结构的改制或重组、人员结构优化、专业设备与技术资源配备计划等,为资质升级做好制度与技术准备;
第四,由局统一协调,各法人子公司分头负责,确保各项新资质尽早就位,为局资质整体升级做好组织准备。
第五,资质升级可结合正常升级、业绩平移、内部重组、外部兼并等手段,快速高效运行。
5、资质优化的关键要素分析:
第一,资信能力:
局注册资本金12.9亿元,净资产25.83亿元,近三年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达10000万元以上;近三年银行授信额度均在10亿元以上,以上条件均达到“双特级资质”标准。
第二,从业人员:
局层面已注册一级建造师255名,其中基础设施领域86名,包括公路专业41名(满足“特级+壹级”)和市政公用专业30名(满足“特级+壹级”),注册人员和专业人员均已满足资质升级要求。
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特级资质要求具备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进行有针对性的疏理,基本具备特级资质申报条件。
第三,科技实力:
局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申报时,已经具备相应条件,目前并有一定提升。
第四,关键工程业绩:
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12.79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桥梁8座,累计完成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6个。
——满足公路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各1个资质要求。
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城市环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90公里以上,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及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总承包项目5项。
——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要求。
⑶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206.2公里(未含二级公路42.43km),累计完成一级以上公路路基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
——基本满足2个公路路基壹级资质要求。
⑷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2003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高级路面566.93万平方米(其中公路路面378.6万平方米,市政道路路面188.33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完成高级路面工程合同额3亿元以上。
——满足2个公路路面壹级资质要求(考虑部分业绩交叉,可当年申报1个,一年后申报1个)。
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2008年初至2012年底):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特大型桥梁10座,累计完成桥梁工程合同额6亿元以上——满足2个桥梁壹级资质要求。
⑹隧道(2003年初至2012年底):独立承担过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到2013年5月份,已完成公路(市政)隧道长度12.8公里(单洞)。
——满足2个隧道贰级资质要求。
⑺土石方(2008年初至2012年底):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10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1个土石方壹级的标准)。
——满足至少3个以上土石方壹级资质要求。
⑻爆破与拆除(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爆破工程师人员数量满足后即可申报1个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⑼交通安全设施(2003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2条以上高速或一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累计施工里程300公里以上。
——长度暂不满足,1年后可以满足一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⑽城市及道路照明(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10KV以上变电站、配电室(含电缆及线路)安装工程3座,容量160KVA以上的变压器安装工程,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照明工程,具有2路以上电源且可自投自复的照明工程,设备投资在30万元以上(不含土建及电缆、线路部分)的照明工程(满足三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⑾体育场地设施(2008年初至2012年底):承担过单项工程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18洞以上高尔夫球场,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及全国田径锦标赛主体育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万人以上体育场田径场地(包括合成面层和沥青基础)设施,4500人以上体育馆(包括游泳馆和冬季项目体育馆)体育场地设施,6000平方米以上的合成面层网球、篮球、排球场地设施,单项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地设施(满足四项即可)。
——基本满足1个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⑿水利水电总承包和河湖整治专业承包:三公司1年后可以考虑。
第五,机械设备:
申报特级资质已取消设备要求;但申报壹级及以下资质有专门的设备要求,工程局目前的设备配备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各项主要资质申报条件,但需进行认真的疏理与调配工作。
企业资质现状与优化目标分析
略...
7、企业资质结构优化后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将具备直接参与铁路市场投标资格。铁路建设投资逐年常态化(年均4000~5000万亿左右),适合作为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之一;铁路项目评标规则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开标前抽签确定),取消了综合评估法和抽签中标法,对于铁路行业新进企业而言,参与投标并获取中标的机率相对提升,行业突破机会增加。
其次,公路(或市政公用)特级资质升级成功,企业在公路行业有望实现“特级+壹级”资质格局。公路市场竞争力大大加强,中标机率提升一半以上,并具备了参与超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竞争资格。
第三,子公司市政公用资质全面升级,全局基础设施类总承包壹级资质数量将大大增加。企业在市政公用领域的市场参与度、覆盖面大幅提高,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建设市场占有率及局部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企业实现“双特级”资质,将与“投融资带动总承包”发展战略双轨并行,优势互补,进一步加快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拓展步伐;同时,对标国内建筑业企业特一级资质分布现状,企业资质级别将会排名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列第二位,顺序第十二位(目前全国81家特一级企业,仅中建股份为“三特级”,北京城建、上海建工、中铁一局、中铁二局、中铁建工、中铁航空港、中铁十六局、中交二航局、上海宝冶、中国五冶等10家建筑施工企业为“双特级”),企业品牌将真正挤身于国内建筑业超一流行列,资质结构更加完善,市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转型更具实效,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
8、结束语:
在城镇化全面快速发展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以建筑为主业的总承包企业,在做强做大本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基础设施资质结构整体升级,不仅是企业基础设施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升级、市场竞争实力的增强和盈利水平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063000
摘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 年1 月31 日又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告诉我们新的资质标准从今年开始正式施行,新旧版本资质标准变化较大,以后会对整个建筑行业和各个施工企业管理经营工作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 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 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 个删减到36 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 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 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 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 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 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 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 项类别中的4 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 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 至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 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 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 至24 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业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总之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组卷申请工作8 年从业经历,认为新版资质标准更合理、更实际、对整个施工行业和企业管理经营方面会有较大影响。
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要件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同时,由于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以及建筑业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建筑工程分包成了业内必不可少的工序和事项。而在分包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正确操作,合法分包呢?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从理论上分析,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大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细分为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2、责任要件。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3、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造假。
4、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二)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等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必须指出,只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这里按照上述理论分析,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如下:(一)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 2、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3、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总承包企业。 4、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确定1、2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它们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是,3、4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
(二)责任要件缺陷
1、转包。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
2、肢解分包。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 《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质量条例》第25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此外,一般认为,分发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人员。如果分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认定为转包。(三)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
3、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
4、挂靠。 对于第1种情况,《建筑法》第29条规定,“……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招标投标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对于2、3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5、有欺诈和胁迫情形。尽管挂靠并不必然地发生在分包活动中,但是在实践中,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招标投标法》第30条、第48条规定了非关键性工程的分包。
(五)形式要件缺陷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其所包含的的基本范畴这一项,本文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对其二者进行区别对待,更是由于其在施工管理、施工企业技术资质及施工技术要求、未来发展方向上均存在着鲜明的各自不同的特点。
1、施工管理
当代的建筑,不管是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其他建筑,在满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的基础上,人们越来越多的注重各类建筑的视觉效果,通俗地讲便是该建筑物好不好看。园林建筑更是如此,甚至其视觉的美感、艺术效果己经被拔高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较于普通建筑来说,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及文化性色彩很难在设计图纸上有很好的体现,而是需要现场施工人员具备高度敏感的艺术思维来时刻把握建筑的施工方向,才能为园林工程的艺术价值构筑一个实物载体。因此在进行施工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构建一整套施工管理体系来适应其特殊的要求,而并非简单的沿用通用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体制。园林绿化工程虽是更注重绿化的艺术性及其与园林建筑及其他景观的搭配,但就其施工角度而言,与普通的绿化工程并无太大区别,也无需迸行特殊的施工管理。
2、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均对相关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有一定的要求,这两部分与其他的施工部分共同构建成了园林工程这样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技术资质也是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对于施工单位分别是建筑资质、绿化资质这两方面的要求,是不能等同而言的。但是,就我国目前园林工程市场的现状来说,部分只拥有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揽包括园林建筑在内的园林工程项目,而仅仅只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也包揽了园林绿化工程等等,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也是制约园林工程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
3、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
现阶段的园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采用一般的建筑工程的规范、标准来进行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园林建筑工程在施工内容、方式、材料等方面与一般建筑工程有着鲜明的区别,因此这种现状并不是合理的,也就需要园林工程从业者、管理者尽快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完善的施工规范、标准。同时不难看出,也正是由于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在各自施工的内容、材料上的不同,因此必然也会执行着不同的施工规范标准。通常园林绿化工程均是参照着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这也是满足园林绿化工程的需求的。
二、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方向浅析
正如本文之前所说的那样,园林工程正在进入其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作为园林工程从业者了解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尾之处,作者也试图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及理解,对其发展方向进行浅要的探析。
就园林建筑工程而言,由于其始终是归属于建筑的范畴,因此,未来园林建筑工程的发展必将会体现建筑工程高速发展的成果,同时也必将会不断的掺和入美学、文化等等艺术元素,最终将会朝着建筑与艺术高度融合的方向发展。此外,园林绿化工程虽然也是高度融入了美学等艺术元素的工程项目,同时由于人们对视觉享受的追求不断提高,因此未来园林绿化工程的艺术色彩也一定会更加突出,更加个性鲜明。但是也要看到,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依附园林建筑工程的特性也制约了其自由的发展空间,因此可以认为,园林绿化工程今后的发展趋势与园林建筑工程息息相关,园林建筑工程的不断进步必将促使着园林绿化工程的进步,共同提升园林工程的项目水平。
经审查本工程施工单位绍兴中国轻纺城建筑安装公司,符合本工程施工资质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均具有资质及上岗证,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均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进场机械能满足进展需要,性能良好。
四、工程主要材料签证试验情况
本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均有生产厂家提供出厂合格证、质保单及认证书,经监理核查认可,规范要求复试的原材料均由现场监理人员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样签认,送袍江试验室试验,经试验验合格后才用于工程。
五、工程质量情况
本工程消防管为DN≤100的镀锌钢管丝口连接,消火栓采用DN65的单口,所有管道走向和消火栓位置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管道连接牢固,水压试验、试射试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耐二级要求,灭火器配备齐全。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安装位置符合设计及消防要求,经试运行试验符合要求。
消防泵按图要求设置,手动报擎按钮设置齐全,消防泵、手动报警联动试运行正常。
所有建筑、结构都能按图施工,符合设计规定的耐火等级要求。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是指:有些施工企业或个人(也称挂靠人)由于自身企业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直接参与某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便私下与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达成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报价并承接工程,然后向其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的现象.而实际上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我国招投标法明文禁止工程转包,挂靠虽不等同于转包,但是与转有相似之处.
1.1建筑工程挂靠的现象
目前建筑工程挂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挂靠人就某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承包条件并达成协议,然后由挂靠人携带被挂靠企业的有关资料(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去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标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是挂靠人携带一定管理人员、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企业,并支付较高管理费用后以被挂靠企业承接工程.
挂靠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可能是长期挂靠一定企业,也可由同一个挂靠人把不同工程同时挂在几家企业.多数是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也有少量高资质企业挂靠低资质企业的;大项目挂靠大单位,小项目挂靠小企业,对于有地方保护政策的地区挂靠各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财务制度严格的既挂靠大企业又挂靠小企业.因此,同一个承包商很有可能同时就几个工程挂靠在几家挂靠企业中,以上各种形形式式的挂靠方式,其目的总是为便于承接工程或者为降低管理费.
1.2建筑工程挂靠的特点
工程挂靠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的主管有较好的关系或某种默契,但碍于该工程对施工企业有一定的资质要求,而其本身又不具备投标资格,必须通过移花接木才能参加招投标;(2)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也没有将其较雄厚的技术力量投入到该工程项目中;(3)挂靠能使多方利益得到满足,而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挂靠往往能同时满足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建筑中介组织和挂靠人自己等多方的利益,因此,为各方所接受而彼此心照不宣;(4)挂靠现象越演越烈.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是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多,新兴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商越来越多,但苦于资质低,只能通过这一途径,另一方面许多建筑企业为利益所驱使而成为被挂靠企业,所以目前没有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已经为数不多.
2建筑工程挂靠的危害性
工程挂靠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期的一种特有现象,对我国建筑市场有较大的危害性:(1)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项目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标过程,择优选择了自己认为满意的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但实际负责施工的企业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素质差,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2)标定的工程价款与实施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已被打了很大的折扣,挂靠人为挽回向被挂靠人所缴纳管理费而造成的损失,势必弄虚作假,或高估冒算,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他们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能会使用行贿等手段,与个别工程管理人员内外勾结,置国家集体利益不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利和腐败.(3)挂靠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混乱.(4)挂靠工程的利润大量地向挂靠人(许多是私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5)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6)挂靠的形式类似于转卖合同和转包.
3整治建筑工程挂靠的几点对策
工程挂靠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不良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其结果总是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以重视,加强管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建筑工程承包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供参考.
(1)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项整治建筑工程挂靠现象.
(2)严格管理制度,严格招投标资格审查,强化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中标企业对工程管理和技术力量投入方面的审查.挂靠情况一经查实,应取消或重罚挂靠人的承包资格,同时也应对被挂靠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如降低企业资质或罚款等.
(3)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经理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
(4)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建筑专业队伍的发展,引导挂靠队伍逐步向专业公司转化.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是指不能形成任何合同当事人缔约时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而不是指不形成任何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会形成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在性质上是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其无效,也不得履行,即使已经开始履行的,也应立即停止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7种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严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均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可见,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因违反《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即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要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有其独特性,内容丰富、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有其特殊性,下面作具体分析。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非常严格。《建筑法》第13条规定,根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映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无效。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是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理论,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各种办法借用其他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
具体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具体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把握。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括:招标人或招标公司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我县参加本次资质考核76家企业共有70家合格,6家不合格,其中23家总承包企业有21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44家专业承包企业有42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9家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有7家考核结论为合格,2家企业因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暂定不合格;有6家企业未按时在网上提交年检考核资料,;有1家企业把资质证书丢失省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通过调查正在补办中。
二、资质年检工作部署
1、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年度资质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分管经理认真学习建设部关于资质新标准的一系列文件,分析领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为本次的资质资格检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014年5月26日召开县局主管科室、主管资质工作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经理参加的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会议。就全县的资质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至此,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正式启动。
3、为保证此次资质年检的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企业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制度、工作承诺、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会后,各施工企业积极行动,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资质年检工作的内容
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严把资质资格检查工作的“四严”守则,为充分体现“客观、公开、公平”的审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资质资格检查工作,坚持“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检查原则。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2014年资质考核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2013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净资产;安全许可等。
四、资质年检存在的问题
1、在缴纳养老保险方面,多数的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足;
2、在办理安全许可证方面,个别企业未及时办理;
3、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方面多数企业人员健全,少数企业存在不足现象,个别职称证书还存在重复使用现象;
4、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及2013年月度网络快报表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规定时间进行上报,少数企业未能按时上报。
5、在设备、厂房等方面,大多数企业提供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但部分企业未提供房屋、厂房产权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五、今后工作计划
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地做好资质审查工作。
1、在资质初审工作中认真坚持“网络报的材料和书面报送材料要与原件一致,原件与企业实际一致”的审查原则;
2、紧扣《资质标准》,重点审查企业的注册资金、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有关资料;
3、认真查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