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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DCS控制系统;EPA;信号分配器;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TP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14-0067-02
为了实现能源的合理利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一家化工企业决定实施“各车间能源数据采集管理系统”,这家企业各生产车间原先都各自装有“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用于车间生产过程控制,车间能源消耗数据也存在于DCS控制系统中,如何能实现各车间能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形成工厂级的能源管理系统,又能保障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的信息安全,经过慎重考虑,提出了2个实施方案。
1 基于DCS系统上的能源数据自动采集方案比较
方案一:把各车间DCS系统作为能源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站,每个数据采集站通过OPC协议单向向PIMS服务器传送能源数据,PIMS服务器对传送上来的数据进行二次处理,制作成用户需要的能源界面、形成报表、以及实现设备管理等功能,经硬件防火墙隔离将能源管理界面、数据以WEB形式向局域网络。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方案二:为了彻底杜绝DCS操作站被网络病毒侵扰的隐患,将能源数据采集系统完全独立于DCS系统。能源数据采集系统由“浙江中控”领衔制定的EPA现场总线标准产品实现。
1)在原有车间的DCS系统中将能源测点经信号分配器一分为二,一路进入车间DCS,实现车间生产管理的需要,另外一路进入EPA总线系统进行数据集中管理。
2)EPA系统各控制柜安装24 V开关电源,光纤环网交换机,以及EPA系列模块。
3)整个EPA系统采用光纤环网冗余的方式,任何一处断开,均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为保证数据的安全,除了各服务器安装杀毒软件之外,在PIMS服务器和Internet之间设立一道硬件防火墙。即便防火墙失效,各服务器被病毒感染,由于DCS与能源管理系统完全独立,病毒丝毫不会影响到车间DCS的运作,各能源点在DCS操作站正常显示及控制。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
综合比较,方案二能使车间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Internet之间完全独立,可靠性更高,所以选择方案二。
2 工业控制系统终端信息安全管理的方法
上述方案二最大的优点在于使车间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Internet之间完全独立,使工业控制系统规避了网络安全的问题,只要针对做好工业控制终端(DCS)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性就能得到保障,主要的安全措施有以下几点。
1)不轻易对操作系统安装补丁。由于考虑到工控软件与操作系统补丁兼容性的问题,系统开车后一般不针对Windows平台打补丁。
2)不安装杀毒软件。用于生产控制系统的Windows操作系统基于工控软件与杀毒软件的兼容性的考虑,通常不安装杀毒软件,给病毒与恶意代码传染与扩散留下了空间。
3)加强对使用U盘、光盘的专项管理。由于在工控系统中不轻易对操作系统安装补丁和安装杀毒软件,工控系统对病毒的防护能力很薄弱,必须对U盘和光盘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光盘,规定除本系统的安装光盘外,不允许使用其他类光盘;U盘,一般在程序更新和维护过程中要使用到,首先保证U盘的专项使用,规定U盘每次使用前要经过严格的病毒查杀,并且要有书面记录和登记。
4)杜绝其他笔记本电脑的接入。工业控制系统的管理维护,没有到达一定安全基线的笔记本电脑接入工业控制系统,会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所以要杜绝
接入。
5)定期检查工业控制系统控制终端、服务器、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对工业控制系统中IT基础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是工业工控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
6)加强身份认证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安全登录和操作的用户分级进行管理,分为观察员、操作员、系统工程师这3个不同级别,观察员只允许观看系统画面,不能输入任何的操作指令;操作员,具有日常生产的操作权限;系统工程师的权限最高,能进入或退出工控运行软件,能进行程序编写和变更。
7)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外设进行管理,比如USB接口、光驱、网卡、串口等,对时贴上封条,每次系统工程师进行维护操作时,拆下封条要进行审批和登记。
3 结束语
国内外发生了多起由于工控系统安全问题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最鲜活的例子就是2010年10月发生在伊朗布什尔核电站的“震网”(Stuxnet)病毒,为整个工业生产控制系统安全敲响了警钟。
本文根据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特点,针对工业控制系统(DCS)与能源管理系统(EPA),通过信号分配器连接的独特模式,建立了相对独立、又能信号传输的安全体系架构,并通过工业控制系统终端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地保证了这种基于DCS系统上的能源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可靠、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EPC); 租赁; 建造―经营―转移(BOT)
【中图分类号】 F206;F27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107-05
近年来,雾霾天气、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越发显现出来,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目前,国家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举措。由此可见,对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会计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所必要的设备和服务,并负责合同期内设备的运营维护;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入,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规定有所差异。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归属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设备所有权无条件转让给用能单位。
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模式的现状
目前,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时,会计方面的相关文献主要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理,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1],因此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处理;也有观点提出,应将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套用经营租赁的准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因为其项目收益不稳定,与设备相关的所有权和相关风险均未转移给用能单位[2];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BOT)这一过程,这与BOT项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3],因此可以参照BOT项目进行处理。在实务中,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标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之后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只按照经营租赁支付租金,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也有一些企业按照BOT项目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认为,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无论采取租赁方式还是BOT项目方式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而用能单位拥有使用权,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一部分节能效益,这符合租赁业务的定义;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首先是进行建造,在合同期内是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最后是将节能设备无偿交给用能单位,这也符合BOT项目的处理思路[4]。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思路,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管理层按照企业节能项目特点来分析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一般应按照BOT项目处理。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企业确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后,以后类似的项目,都应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选择,以保证会计处理的一贯性。
那么,在选择这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时需要注意什么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如果作为租赁方式处理,是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租赁还是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呢?如果包含租赁,究竟应该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作为BOT项目,BOT项目中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应该作为固定资产、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处理?
二、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包含租赁
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是作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处理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包含租赁,是否可以按照租赁的方式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指出,若协议的履行取决于某特定资产或资产组的使用或协议转移了该资产的使用权,则可将协议认定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节能设备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同时,设备的使用权转移给了用能单位,因此,可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包含租赁,可以作为租赁方式处理。
(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选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来说,虽然节能设备需要依靠节能技术,但由于节能技术是凝结在设备中且无法单独计价的,因此,本文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用能单位也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指出,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指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并有极大可能获得;(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且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节能企业所有投资成本。如果合同收入属于以上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就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节能服务企业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来进行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对于节能服务企业,(1)获得的报酬金额不确定或不能可靠估计,并与节能效益相关联;(2)合同规定的保底收入不能弥补所有投资成本,此时,表明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节能服务企业应该按照经营租赁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用能单位相应地不应确认固定资产,而应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①
三、作为BOT项目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是否可作为BOT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对BOT项目的界定,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某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特定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经营企业向用户定期收取费用,以此来回收工程的投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经营期结束,经营企业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模式。关于EPC与BOT项目的比较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未必是政府,所建设的设备也未必是公共基础设施,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与BOT项目基本一致,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参照BOT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合同能源管理则必须按照BOT项目处理。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中具体指出,如果项目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范围中的公办民营服务特许权协议,则该项目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4号的范围,此时的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BOT项目处理,不能选择租赁方式。
(二)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条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公告(IFRIC)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中的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提供建造或升级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权获得收入或者公允的对价可作为金融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合同能源管理规定了:(1)每年获得固定报酬,该报酬的金额与节能效益的多少无关;(2)每年获得基本确定的报酬,即尽管根据节能效益获得报酬,但对于未来取得的节能效益可以准确估计;(3)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此时,代表节能服务企业处于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范围之内,节能服务企业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节能服务企业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效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时,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用能单位使用节能设备获得的节能程度而定,此时,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有关EPC项目会计处理方式判断图如图1所示。
四、EPC项目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应用
案例1:M酒店拟对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采用同时具备供热、供冷、供热水三种功能的三联供技术。技改工程由N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工程投资1 260万元,为设备购置费用,由N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设备寿命为10年,双方合作时间为6年,合作期满后,设备无条件转让给M酒店,并由M酒店进行运营维护。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无论节能效益多少,M酒店都需要给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支付600万元的费用。
案例分析:在情形一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获得与节能效益无关的固定报酬600万元,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此时,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 600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340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600×(P/A,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42%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340万
贷:长期应付款 3 600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529.2万(1 260×4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9.2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6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万
情形二:如果合同规定合作期间,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21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420万元时,则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收益情况见表2。
案例分析:在情形二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210万元,该保底收入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可按照融资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应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N节能服务公司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 085万
贷:融资租赁资产 1 26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825万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1 260=210×(P/F,i,1)+280×(P/F,i,2)+390×(P/F,i,3)+400×(P/F,i,4)+410×(P/F,i,5)+395×(P/F,i,6)
利用插值法计算得:i=14.85%
租赁资产确认时:
借:固定资产 1 26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5万
贷:长期应付款 2 085万
第一年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时:
借:财务费用 187.11万(1 260×14.8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7.11万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10万
贷:银行存款 210万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合作期间内,M酒店每年至少支付N公司190万元,当M酒店某年节能效益高于380万元时,按照该年节能效益的50%支付给N节能服务公司费用。收益情况见表3。
案例分析:在情形三中,合同规定N节能服务公司每年可以获得一个固定的保底收入190万元,但该保底收入不能够弥补N公司所有投资成本,此时不可以看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应按照经营租赁方式处理;M酒店相应地在租金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N节能服务公司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9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0万
借:银行存款 190万
贷:应收账款 19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万
贷:累计折旧 210万
用能单位M酒店:
第一年支付租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万
贷:银行存款 190万
案例2:N节能服务公司参与S市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项目,拟对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技术改造。锅炉房由N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工程投资成本1 260万元,特许经营期6年。特许经营期满后,该锅炉房将无偿转交给S市政府。
情形一: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锅炉房收入归N公司所有。每年锅炉房经营收入300万元。
情形二:若改造前后,预计能耗费用很可能将从1 150万元/年降到350万元/年,年节约费用约为800万元。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
情形三:若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并且,如果当年节能效益低于420万元,则该年支付N公司210万元。
情形四:如果合同规定经营期间,S市政府按照节能效益的50%支付N公司,但年节能效益无法合理估计。
案例分析:在案例2中,项目来源于S市政府并且标的资产属于基础设施,因此,在处理时应该按照BOT项目考虑。在情形一、二、三中,代表节能服务企业N公司具有无条件向用能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约权利,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核算。而在情形四中,N公司获得的报酬与节能收益相挂钩且金额不确定,代表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而是依据节能程度而定,此时,应该将标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在节能环保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目前在会计处理上尚没有形成一个具体的、统一的系统处理方法,使得实务中合同能源管理在会计处理方式上不够规范。本文依照我国会计准则和IFRIC相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见解。同时,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核算进行探讨时,有的文献资料将其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类,且只对节能效益分享型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认为在考虑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时,最为关键的应是考虑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或者是否有无偿获得现金的权利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马勇.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3(6):87-89.
[2] 李全.刍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处理[J].财政研究,2013(11):13-17.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 流程 案例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它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类
节能效益分享型,即由EMCo提供项目资金与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节能量保证型,即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提供项目资金,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EMCo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
专业化的EMC提供了节能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免除客户在项目管理、技术、工程上的负担。
EMC承担节能项目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和工程风险。
EMC丰富的节能项目操作经验和对节能技术、设备的熟悉,使得能够准确找出客户的节能潜力点并设计更合理的技术改造方案,选择高性价比的设备,加之丰富的 项目运作经验,可有效地降低实施节能项目的成本。
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及环节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具体流程如下:
能源审计(节能诊断)
能源审计阶段包括能效诊断、节能潜力评估和节能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即完成:查清能源使用情况;分析能源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节能潜力点,提出对策;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可行性分析。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这一阶段由EMC按照与客户商定的拟改造对象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设计。具体确定改造的规模、实施地点、设备的选型、工艺改造技术、工期进度等。并预测能达到的节能量和由该节能改造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和签署
EMC与客户双方在完成的节能改造方案基础上谈判,并可对技术和经济方案进行反复修改,达成一致时即可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项目投资
投资按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方式有所不同:
节能效益分享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时,客户按合同约定分期向EMC支付效益款。
节能量保证型投资―由EMCo先期提供全部项目投资,当节能项目投入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节能率时,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EMC支付效益款。
能源费用托管型投资―由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能源系统托管费用,EMCo自负盈亏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营。
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节能改造项目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均由EMC负责组织完成,客户仅需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条件。
节能、效益产生及监测
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可通过实际测量结果以检验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
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改造后的设备即交由客户使用,EMC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人员培训。
节能效益分享
在效益分享期内客户按合同约定向EMC支付效益款。客户按合同支付完全部效益款后,设备所有权归属客户,项目结束。
合同能源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过程
项目简介:某大楼空调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根据EPC项目活动的基本程序,首先由某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选择技术,提供融资;其次与该宾馆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一个节能服务合同,采用新型节能机制,确定基准线;而后履行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采购、安装、运行、管理;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产生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监测并确认节能量;最后,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及合理利润,分享效益。
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技术方案是采用冰蓄冷技术对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并通过系统整体优化,改善循环泵和主机的匹配度,从而提高空调系统整体运转效率,节约空调用电。
项目成效:经改造后,空调系统做了整体优化,三台空调主机平均能耗下降30%,循环泵平均能耗下降40%,年节约电费约253.6万元。
项目投资:约400万元
节能分享:合同期内(3年),EMCo分享节能效益的80%,该宾馆客户分享节能效益的20%,合同期满后所有收益及设备归该宾馆客户。
案例分析
该客户在前三年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和风险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到约50万元的节能效益。三年后独享全部节能效益和设备产权。当然,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关键基准线和节能量的确定,这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方监测,有专业的节能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项目运行全过程进行把关,公平、公正地组织技术、经济、节能效果评审。
多省试水照明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赵明表示,LED照明与合同能源管理最初的结合是从国家“十城万盏”试点项目开始的。当时,一个城市仅更换部分路灯就需要花费上千万元资金,没有哪个政府或市政部门愿意并且能够拿出这么多钱来做实验。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它解决了LED路灯示范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也保障了生产、消费和金融三方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实现了“政府、企业、公众”的三方共赢。
在LED照明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采取了积极地扶持和鼓励政策。《广东省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中指出:未来三年,广东全省范围内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为内核,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支付节能收益为杠杆,以公共照明领域为突破口,强力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实现节能减排和LED产业发展的综合目标。全国首个成熟应用于高速公路主干道的LED照明项目——深圳高速公路LED照明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广乐、博深等新建高速公路LED照明示范工程建设全面启动。截至目前,广东省安装LED路灯超过30万盏,示范路段3000多公里,应用规模居全国前列。另外,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南安市、山东省临沂市、湖南怀化市、浙江省宁波市的LED路灯绿色照明改造项目都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企业“不花钱”完成节能改造
作为青岛市政府参股并批准成立的,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项目资金、项目策划方案及售后服务等。在日前召开的用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推动绿色照明节能减排事业新闻会上,青岛华通集团总经理、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培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不花钱”就能完成节能改造。
居业:姜董您好,您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吗?
姜培生:简单地说,就是用能单位拿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改造的投资。如果节能改造的投资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事先支付的话,在合同签订期,用能单位按照未节能改造前的能源花费支付给公司,公司赚取节能后的差价,如青岛华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改造合同来实施,那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它的好处就是用能单位无需直接投资,可规避投资压力和风险。用能单位可放心大胆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世界上最为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对自己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般合同期为3~5年,但是对于投资量比较大的项目,如城市路灯的改造一般为8~10年。
居业:作为一个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我们所推出的技术和产品是否成熟和可靠?
姜培生:这个理由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负责任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一方面为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公司负责。为社会负责任就是要将市场上形形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精选,选出最可靠实用的技术和产品向社会推荐,为社会负责就是为自己负责,这一理念在EMC模式中体现得淋漓至尽。
居业: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何优势呢?
姜培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优势之一就是人才队伍的优势。节能服务公司一旦研究开发某一领域市场,就会组成团队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过程、该领域的企业现状、该领域的市场环境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从中选出可以合作的伙伴。比如在LED照明方面,我们对该领域的技术、企业、市场做了全面调研,最终选定中微光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整个团队是由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省从事LED产业的精英组成,而且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许多国内国际发明专利。还有就是产业链垂直式管理,在LED产业中也就是前端、中端、后端都是该公司一气呵成,从而奠定了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居业:EMC在商业运作中又有何优势?
姜培生:商业模式上的优势就是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资,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节能效果,从而实现投资回报的目标。如果某个节能服务公司推出的技术和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那就意味着该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收不回投资,就意味着造成损失,而这种损失的用能单位来说是没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于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对于用能单位来说是可靠的、是零风险的。合同期内,可以分享节能利益;合同期满,资产和收益100%归用能单位。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水蓄冷;移峰填谷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230—02
一、前言
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在负荷低谷时,没有被使用的电能就会被浪费,如何争取利用夜间电网多余的谷荷电力满足正常的用电需求,引导客户避峰用谷,帮助客户提高经济效益,以及改造旧设备,降低能耗,是用电管理的关键职责。
我国自1998年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开始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来,渐已形成在建筑、工业和交通领域实施多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产业队伍,成为推动中国节能工作的重要力量。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合同能源管理是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为企业节省了投资和日常生产用电成本。合同能源管理不但体现了供电企业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动为用户提供节能服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是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促进了江门地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侨乡”的绿色经济发展。
通过供电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将有利于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从而引导用电客户有序用电,多用谷电,减轻同时供电的电网紧张。当前,电网的峰荷与谷荷之差越来越大,电网的调峰任务越来越重。
为鼓励用户避峰用谷,峰荷和谷荷采用不同的电价,谷荷电价只有峰荷电价约1/3。可以分段计价的电度表早已推广使用。很多企业客户想尝试避峰用谷,但由于要安排夜班管理上较复杂以及夜班人员有夜餐需求等实际问题,对于使用谷电仍然只能望梅止渴。
常见的蓄冷方式有水蓄冷和冰蓄冷两种。为了向客户推广更佳的节能效益,我们对水蓄冷和冰蓄冷系统进行比较分析:
成本对比:冰蓄冷与水蓄冷相比,一般来说,水蓄冷系统建设投资与常规空调系统相当,而冰蓄冷系统建设投资比常规空调系统高出20%以上。
节能效益:水蓄冷可节省制冷用电量10%以上,冰蓄冷的用电量则高于常规空调的30%左右。
蓄冷蓄热两用:水蓄冷储槽可实施夏季蓄冷,冬季蓄热,而冰蓄冷做不到。
蓄冷槽位置:由于可以减少制冷机的容量或台数,制冷机房的面积小于常规空调;大温差水蓄冷槽可灵活地置于绿化带下,停车场下或空地上,以及利用消防水池等,冰蓄冷设备一般安装在室内,占用正常的机房面积。
综上所述,在蓄冷系统的具体选择上,我更倾向于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推广水蓄冷系统的应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综合效益
(一)用户效益方面
1、客户总体负荷非同时在线,可考虑减少变压器等配套设备的数量,按照23元/KVA的基本费标准计算,如节省一台500KVA容量的变压器便可节约11500元的基本费,同时减少一台变压器的变损。
2、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克服应用节能技术的障碍,减少电费支出,改善了现金流量,增强了市场竞争优势。
3、客户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效果有保障;无需投资,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专业的节能服务。
4、企业用电更科学。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获得了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节能意识不断提高,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二)供电企业效益方面
1、供电企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电网负荷特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形势;在电力供应充裕时期积极推广电力替代其他能源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有助于于提高电力在终端能源中的比例。
2、通过在节能服务全过程中有机组织市场要素,实现了江门局在创新节能服务方面的突破,特别是突破了节能实施难的瓶颈,实现了节能服务从“看病”到“治病”的飞跃。项目的实施丰富了优质服务的内容,探索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新方式。
3、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供电企业主动牵头,承担了能源审查和节能量界定等工作,提高了综合服务能力,提升了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能力。
(三)社会效益方面
1、合同能源管理的应用探索了新的市场化节能手段,丰富了节能实施方法,培养了市场各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开拓了新的市场。
2、用电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减少电力消耗,间接减少了因火力发电而产生的废气排放量,减少了空气污染。
3、节能服务所取得的初步成效已引起政府、客户、节能服务公司等社会各方的关注。若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到不同行业,通过规模化节能改造工程,将大大推动江门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现。
4、电能是不可储存的,在负荷低谷时,没有被使用的电能就会被浪费,引导客户通过水蓄冷等技术利用谷电,等同于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为了加强节能技术的宣传应用,提高用电客户对各项节能技术应用的接受程度,新会供电局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示范案例。
三、案例
(一)案例分享1:广能达熔铝炉系统“高碳改造”
广能达公司原有的两台5T/H冲天熔铝炉主要作用是熔炼铝锭,两台冲天熔铝炉是以重油为燃料,采用高速火焰直接喷射到炉料的方式熔融铝锭。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两台熔铝炉系统进行改造,引进有空气预热装置的节能型竖式快速熔铝炉,以提高烟气余热利用率,达到节能效果。同时采用煤气发生炉将煤转换加工成混合煤气代替重油作为快速熔铝炉的燃料,从而取消原重油加热保温系统,达到节电效果。
节能型竖式快速熔铝炉具有的优点有:1、冷却进风从风机出风管接至热风炉胆冷却风进口,利用烟气余热加热助燃风至200度;2、加料口提高一米,增加竖炉内炉料高度,从而加大余热炉料量,由原来3吨增加到4吨;3、降低排烟管高度(18米至11米),减少排烟管直径(1.2米至0.5米),从而降低排烟热量散失。竖式快速熔铝炉烟气经多个环节利用后,排放温度由原来300℃下降到150℃。
两台熔铝炉改造后,因节约燃料产生的年节能量约490吨标准煤,因改换燃料而停用的原重油加热保温系统使公司年减少用电32万千瓦时。
(二)案例分享2: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更换高能效变压器,实现“低碳升级”
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拆船行业的重点企业,也是广东省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原有两个配电房。10022配电房配置了两台630kVA配变,功率因数长期在0.68—0.88之间,每月要支付大额的力率调整电费。
新会供电局针对此情况积极与该企业沟通,从经济、技术等方面耐心向用户解释宣传节能降耗益处,并通过委托能效评估公司对其用电损耗大的情况进行节能诊断分析,提出了实施节电措施的建议。完成技术改造后,功率因数提高到0.90—0.99。力率调整电费由罚款转为奖励,节约了电费的开支。第10022号配电房的改造设备共投资8.75万元,设备投运三个月后共节约电费9.48万元,即三个月后已收回设备改造的投资成本。第0901号配电房改造设备共投入资金6.43万元,设备投运三个月后共节约电费5.3万元,即三个月后已收回投资成本的83%。
以上两个案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合作形式,分别实现了高碳改造、低碳升级,推动了节能减排绿色经济的具体落实,是新会供电局合同能源管理成果应用的最佳实践项目之一。
四、结语
展望未来的工作,我们要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减少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沟通的障碍,努力促成节能项目实施。
通过用电检查,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以免给用户及供电线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突显出安全用电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客户设备的运行和生产情况,深入挖掘客户的节能潜力,并向客户提供合理化建议,最终将能主动引导客户需求,与客户共同成长。
期望通过卓有成效的用电管理工作,兼顾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最终实现二者的双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财务分析评价 财务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29-03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资源紧缺与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恶化,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为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体系,国家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政策的修正和变革力度,2011年国务院正式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十个方面保障措施,并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规划》提出的十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其中就包含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划,各省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能源局积极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方案保证节能减排工作得到落实。其中,《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别强调:国家机关和科教文卫体系具有单位数量多、用能人数多和节能潜力大、公益性和社会影响力强等特点,应在全省各级机关、学校、医院、科技场馆、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中选择能耗总量大、节能工作基础好、管理措施到位、具备一定代表性的单位,重点推进建筑围护结构及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方面也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节能奖励、融资优惠利率等。
高校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出现资金匮乏局面,且向银行贷款受政策限制,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校园节能,能切实减少学校经费压力,改变学校因技术力量不足造成的节能无可行方案、不能有效节能的状况,同时可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减排参与度,学生毕业融入社会后会将节能理念带入社会,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一次投入的设施在合同期满后会长期使用,大大节约传统灯泡的更新维护费。
二、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与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由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以减少能源成本为目的的财务管理办法,其实质是服务对象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实施节能改造,为能耗设备升级,从而降低目前运行成本。它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融资并承担技术和财务风险,为企业实施和管理节能效益,并与企业分享项目运行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设备租赁型四种模式,国家主要提倡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能从根本上解决业主方的资金困难问题。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和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在合同期内,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全部节能设备和节能收益归企业所有。
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在现行价格下进行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回收期会很长,而学校后勤技术薄弱,对历史用能统计不详尽,没确切数据,所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较难核定节约量,如果因此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产生分歧,分歧产生的经济损失会是学校。因此,高校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比较慎重,笔者试图通过下面案例为其应用可行性提供一些财务分析意见。
三、案例分析
某高校七教学楼使用灯具为T8/40W传统日光灯管297支,T5/28W节能灯管1790支,现有功率为61.8kw,年耗电量约为20万度;图书馆使用灯具T5/28W节能灯管3357支,T8/20W传统日光灯1347支,3U节能灯332个,T8/36W传统日光灯管257支,现有功率为134.2kw,年耗电量为43.5万度;主马路路灯165支,现有功率为41.1kw,年耗电量为16.5万度;现当地一家知名EMC服务公司拟与学校合作进行一项同时包含上述灯具改造和利用节电器进行动力电路节能改造的综合能源管理项目,从更换灯具和安装节电器两个方面出发对学校进行双重能耗控制,以期达到最佳节电效果,同时为节能服务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
1.节约电费的分成比例。合同期限为10年,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能源管理合同,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合作。
合作利益分配方式:合作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学校按改造后所节约电费的一定比例回报给节能服务企业。前5年二八分成,即学校得节能费用二成,公司得八成;后5年四六分成,即学校得四成,公司得六成,学校每半年向节能公司支付一次节能费用。
2.项目经济数据分析表(见表1)。
3.有关材料市场报价。室内节能灯20元/支,路灯500元/盏,1200mmLED灯管180元/支,600mmLED灯管150元/支,球泡120元/个,室内安装运输费15元/支,大功率路灯2000元/盏,安装运输费260元/盏。
四、节能服务公司收益分析
本项目财务评价确定计算期为10年。
(一)投资计算依据和方法
1.计算方法。本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案,运用现金流量法进行分析判断;
方案本身不产生财务收入,所以财务分析只测算项目年运行成本,比较改造前后节约的成本。
2.假定。本方案计算依据上述提供的数据资料分析,存在如下前提假定:
(1)折现利率采用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4%;
(2)现有节能灯处置残值收入因为不确定,假定为0;
(3)原节能灯维修人工因为是学校集团员工,其人工成本是学校固定工资,所以本方案的维修人工忽略不计,学校年运行成本主要考虑能耗和原节能灯更新维修材料费;节能服务公司年运行成本主要指人工等本例估算为4万元/年;
(4)2013年节能财政补贴标准有望提升至500元/吨,本方案暂按300元/吨计算,每年财政补贴收入为210吨折合标煤X300元/吨=63000元;加上节能奖励资金假定每年有10万元。
3.投资判断标准。如果更新方案带来节约的年运行成本(主要是能耗)大于项目投资额,则本方案可行。
(二)投资总额构成
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226.2万元。
其中:建设投资180.6万元,占80%。
建设期利息45.6万元,占20%。
(三)资金筹措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筹措节能改造资金和技术安装,改造后项目现金流由节能收益比例分成及补贴收入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按节能效益比例分成的方式收回。按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享受相关税费的减免,所以计算时相关增值税、营业税不考虑,企业所得税按免三减三处理。
(四)节能服务公司成本分析
本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包括初始投资额、年维护成本、财务费用等。
1.初始投资额。灯具一次性投资=Σ单价*LED购置数量=180*4309+150*898+332*120+165*2000=1280160(元)
安装费=ΣLED灯数量*安装运输费单价=5539*15+165*260=125985(元)
2.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主要为长期借款利息,借款年利率按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4%计算。
3.年维护成本:维护人员费用年工资约4万元。
(五)项目盈利能力分析
1.损益情况分析。本项目年平均利润总额约为8.286万元,损益情况详见表2。结果表明:该项目计算期末累计盈利82.86万元。
2.财务现金流量分析。
利用内插法求得内部收益率为16.18%;
根据现金流量分析,计算求得结果(见表3):
(六)项目财务可行性评价结论
经综合测算,本项目在达到预期投入产出情况下,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6.18%,高于基准收益率,以7%为折现率计算的财务净现值为196.69万元,大于零。全部投资回收期为4.05年,符合投资回收的期限要求。
以上从节能服务公司角度进行测算,结果表明,该项目既能保证投资的合理收益,又能确保正常运转和发展所需的资金,该项目在财务上可行。
五、学校收益分析
1.假设每支灯管使用时间从上午8点至晚上10点用时14小时,这里按日均12小时计算,学校改造前能耗为237.1kw,耗电量为800056.5度,改造后能耗降为62.85kw,耗电量降为208942.25度,年节电量为591600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年节约电费=总功率×年使用天数×日使用时间×节能率×电价(依国家电网对该大学现行电价0.6元/度计算),得出年节电费为35.49万元,按合同约定节能分成比例前5年节电费的20%加上后5年节电费的40%计算,学校10年节约能耗106.44万元;
2.每支LED灯管平均使用寿命超40000小时,一般可使用12年左右,而普通节能灯平均使用寿命为2年,合同期内学校可节约原节能灯更新维修材料费约(5539*20+165*500)*6=1159680(元);
六、小结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和投资机制,近几年以新兴产业的形式在我国大范围兴起,并已逐步进入高校,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能源管理方式,在资金不足情况下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但如何选择能源服务公司存在合同风险,学校要对各种能源服务公司进行筛选,对其已实施项目情况、财务状况、技术水平、信誉等要全面了解,在具体谈判时,除注重技术可行性外,在经济可行性上应重点关注合作期限的确定、节能利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节能量的计算方式等。在签订合同时,对自身能耗情况及实施改造后达到的节能水平做到心中有数,权衡利弊,笔者试图从财务可行性的角度进行分析,为高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一些借鉴意见。
参考文献:
[1] 党书国.海尔管理模式[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1.1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问题
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建设项目,其改造过程应如何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我国现有的招投标规定要求,对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其推动节能改造时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但履行招投标程序后,许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普遍反映中标价无法保证其基本利益而放弃了改造项目。二是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如果要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编制的改造技术方案履行设计管理要求,将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无相关设计资质,不具备编制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资格,只有“强其所难”去与相关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合作,实际就是搞“挂靠”,既不符合国家对设计单位的规范管理要求,又增加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小,加之缺乏强制性规定,审图机构普遍缺乏承接这类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意愿。三是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施工资质问题。大多数合同能源公司主要从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转型而来,普遍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以重庆为例,目前15家从事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企业中仅有3家具有机电设备工程安装资质,如果要求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必须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才能开展改造施工,那么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将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改造施工,将增加财务成本和工作风险,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表示将无法接受。四是节能改造工程是否应引入监理机制问题。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需将改造项目纳入监理,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反映这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倡导和要求的“一条龙”服务有冲突,且谁来支付聘请监理的相关费用,又将成为与用户谈判能源服务合同时的新问题,这实际上增大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五是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工程验收?按什么方式验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是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以其达到预期节能率即可认为工程合格并验收,还是应按照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验收。这在具体工作中找不到相关依据,亟待明确。
2.2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问题
在能源服务合同期内如果项目改造质量有任何问题,理所当然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承担解决。但如果合同期满交付用户后,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包括设备、产品质量保修问题)该如何界定,这是当前能源服务合同谈判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节能改造领域,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一般主要对照明、空调和电路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的技术主要以产品替代型为主,而且通常倾向于能在3年内就收回投资的技术和产品,且其与业主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也以不超过5年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5年合同期满后交付业主的改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合同能源公司该不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由于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信誉和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1.3融资困难问题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仅凭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积累发展资金是远不够的,必须要具备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的能力。但目前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其信誉和偿债能力远未得到金融机构的充分认可,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意愿不强烈。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认可度低,金融机构对合同管理模式缺乏系统认识和研究,对其金融风险无法全面识别判断和掌控,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支持力度。
1.4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扶持发展问题
由于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花了很大精力与改造项目业主沟通,却往往很难取得认可和信任,改造项目业主经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陷井”,不可能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合同能源管理远未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其社会信誉、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服务水平都处于培养和发展阶段,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还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市场培育和社会关注。
2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存在的技术障碍
2.1节能量核定问题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而言,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计量或核定改造后的节能量,这既是关系合同双方直接利益,影响能源服务合同能否成功签订并在履约期间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当前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的最直接原因。为了促进合同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并可以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但该通则引用的是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法》的算法,其对于建筑项目而言难以适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T28750-2012《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明确了节能计算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但对节能量测定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加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既有建筑基本没有分项计量,建筑能耗相关基础数据非常不完善,按照通则难以对具体的建筑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节能量核定的方法和要求不明确,给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带来极大的隐患和风险。
2.2部分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计算问题
对重庆已实施改造的68个公建项目所采用的改造技术进行分析,有些节能措施很经济适用,但其节能效果如何量化核定尚无依据和具体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照明系统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后其节能率如何计算;对室内用电设备采用节能插座减少待机能耗后其节能量如何计算;对房间空调器采用节能插座或节能控制板限制温度以及利用冷凝水对冷凝器进行喷水降温等节能措施的节能量如何核定;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节能量如何测定;供配电系统改造采用线路改造后节能量如何计算;用户用能行为、天气因素对节能量影响因子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目前在实施中分歧和争议较大,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3建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月15日在“2009中国北京国际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宣布,政府将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间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帮助减少业主的能源消费,而减少的能源费用,则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
推广EMC政府掏腰包
根据北京最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区别不同类型予以政府资金支持。据了解,政府扶持对象主要针对北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其他用能单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与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挂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15%至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这一举措出台,用北京市政府参事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柴晓钟的话来说:“就是政府掏腰包,鼓励企业更多地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模式。”
“这种机制十分有助于推动技术上的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沈龙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记者了解,这是国内继上海之后公布实施的第二个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对于北京市政府该项举措,光大证券分析师王海生表示:“北京的政策将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鼓励政策的出台或意味着国内节能服务市场的启动。如果按照30%的补助额度,节能改造投资平均回收期将由3年降至2年!”
目前北京分属中国节能环保产业委员会EMC会员共有113家,占据全国三分一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建筑、工业,交通等三大领域。这些公司中,近半数的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5000万元的有13家,部分公司已经具备了良好的资信等级,多数公司可以提供从节能诊断,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直至融资的一条龙服务。近几年,北京市场共完成合同600个,投资总额9亿多元,年节能30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以上。
据了解,合同能源管理在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的节能方式,但在中国,仍存在着市场认知度不高节能服务公司不多且融资难节能服务产业市场混乱以及企业对于节能意识缺乏等多个问题。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窦铮说:“很多效益好的企业并不重视节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效益不好的企业又缺乏资金开展节能项目,无法分享节能受益。”他同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投资渠道还不通畅,市场上缺少对节能服务公司简洁有效的担保方法,节能服务公司贷款困难。另外,在评价标准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
柴晓钟告诉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此次北京市政府还将搭建个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强化服务强度,同时搭建两个服务机构库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能量监测机构库;针对合同文本不规范的情况,将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合同范本,指导规范节能服务市场;而项目实施过程中困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量审核状况也将得到改善。据介绍,此次北京市政府将在实施过程中组织引入第三方进行节能量审核,要求项目申报时需提供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交的项目实施前及项目实施后的用能状况审核报告。同时,采取后扶持方式,即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节能量核定后安排扶持资金拨付。
对于资本方来说,他们看到了很多新的投资机会。据当天参会的一位银行界人士告诉记者,新办法的出台除了将刺激用能企业积极节能,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获得快速发展,还将带动带动节能诊断、设计、节能产品生产、安装施工,节能运行管理和融资等产业发展,带动社会投资投入节能改造。在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的同时,取得社会节能效益。
谁将最大受益?
6月15日,在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12家企业在北京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协议,意向合作金额近亿元。其中,北京唯绿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外企服务总公司签订了3000万元的节能改造合同,西门子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40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意向合同,这两个千万大单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作为建筑节能空间最大的北京市场,这两个千万大单均出自建筑节能领域。一家节能服务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不管在哪个领域,上千万的大单并不多见,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大部分建筑企业节能意识不够,最重要的还在于合同能源管理由专业节能公司先掏腰包,即便是首期改造,资金量也使很多公司负担不起;但此次签约中以大单居多,让他们也看明白了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在北京的建筑节能市场非常有前途。
合同能源管理是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重要模式,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其中,合同节能管理解决方案运用于建筑,可以实现节省能耗10%-30%。
伴随着政府财政支持政策的出台和各种优惠细则的陆续亮相,有业内人士分析,北京市内的大型公共建筑面积仅占民用建筑的5.4%,但全年耗电量却高达33亿度,接近全市居民生活用电的一半,将会成为此次政策支持的重点。一旦高达万亿的建筑节能市场大门渐次开启,那些积极拓展合同能源业务的上市公司如泰豪科技以及以智光电气,荣信股份等为首的节能设备制造商将最大受益。
很多证券分析人士认为,相关EMC公司将成为北京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启动的直接受益者,其中泰豪科技在大型公共建筑系统集成市场占有5%的份额,同时长期开拓北京市场,拥有众多著名案例。公司不仅将直接受益于北京EMC市场的启动,还将进一步增强在节能服务领域的品牌优势和资金优势,并将因节能产品带动传统业务的成长。申银万国分析师吕琪则表示,泰豪科技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业务值得期待,估计今明两年有可能收购相关EMC公司,并有望获得1-2亿元的合同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