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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城乡规划法》是直接从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体系角度,针对城乡规划法之中所存在的相应基础性问题所进行的论证性法律,在这部法律之中,实际上上涉及到了城乡规划的基本范畴、特性、内涵等多个不同的方面,尤其是城乡规划法的实际应用、研究,能够起到对于规划工作的奠基性效果。但也整是由于这方面的因素存在,导致的总体规划工作受到了挑战。下文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法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挑战以及对策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 城市规划工作的含义与特点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体系、科学技术、文化层次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建设已经越来越多的朝着高综合体的方向进行发展。人力社会本身也逐渐从传统的工业社会向生态社会进行迈进。同时,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城市规划工作是城市发展、布局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本身长远发展的蓝图。同时,城市规划也是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之中所涉及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部分,更是一个城市在进行运行、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前提。
城市规划自身实际上有着两个方面的含义:淤城市规划;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就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适宜的城市整体设计。以协调城市为基本原则,将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统一的管理与部署工作。城市建设,则是根据政府的部署的城市规划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能源、交通、通讯、信息网络、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城市规划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与项目一一实现,是一个将城市规划部署变为现实的一个过程。
城市的规划工作有着自己独立的一套理论和思维模式,并不是用简单的数字模式和几何学思维就能制定一个城市的规划蓝图。因为我国国土幅员辽阔,因为地形、地貌;历史文化及风土人情等诸多原因,我国的每一座城市都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也说明城市规划工作没用可以套用的公式。城市规划需要科学的。现在是21 世纪,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当今城市规划工作的主题,所以更加需要城市规划者在城市规划工作时要有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
2 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挑战
城市规划法给予城市规划工作所带来的挑战是多个方面的,这其中包含了规划刚性、规划双重性、规划冲突、评估编制、市场灵活性等多个不同的方面。
(1)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协调规划刚性与发展灵活性
城市规划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必须要由于具备战略性以及刚性。但是城市本身的发展又存在着较大程序的不确定,在这类型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之下,城市规划工作自身也就必须要具备较为良好的灵活性,如此以来才可以和城市持续发展加以适应。因此,绝大部分城市在进行规划工作的过程中,都是科学合理的分阶段执行,大致可以将多阶段计划分为远、中、近这三个不同的层次,通过这三个层次的规划,能够促使城市规划工作最大限度的适应城市未来发展。但是,越是长远的规划工作,实际上所可能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也就越大,那么如此以来,在城市变化过大之后,就需要在以往的项目基础体系之上来进行相应的更改,那么不可避免的就可能会产生规划冲突。由于考虑到新城乡规划法本身对于城市规划工作所产生的调整以及面对未来变化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城市总体规划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务必要留下一定的余地空间,如此以来才能够避免规划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减少影响。而需要更改规划计划时,可以利用这些空间进行灵活的调度,在最大限度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减少规划调整和因修编造成的成本增加。
(2)城乡规划工作与市场效益的矛盾
在城市的规划工作中,必须要遵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城市的规划工作要以市场效益为原则。在市场效益最大化的时候,城市的规划工作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在空间上、结构上使城市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如果城市规划工作不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话,那就意味着市场出现扭曲,市场会因为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失效,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福利损失,城市的发展模式效率低下,影响城市的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所以,如何通过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规划在遵从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能正常的发挥出应有的效益,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坚持新城乡规划法和市场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城市的规划工作要以经济原则为中心,将城市福利与城市资源达到最大化。
(3)城市长期规划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问题
新城乡规划法要求我国城市每5 年一个周期,而城市的总体规划是以20 年为周期,在这四个周期中,城市规划需要为这四个周期提供足够的城市资源以及发展布局,以保证这四个周期中城市发展。这四个5 年周期当中,至少有三个周期会是未知数,也就是说这三个五年周期中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其中。
3 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1)基于市场机制原则下城市合理规划
城市化与城市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规模的高度在集中推动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制定城市规划计划时,一定要遵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以市场效益为原则,对以土地为主的城市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利用,在最大限度上支持经济发展。
(2)改革城市的土地供给模式
在市场经济下,城市的人口流动基数越来越大,与城市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一起影响了城市的土地资源规划。所以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可以利用那些在城市发展规划中留下的“空白地”,适当的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就需要土地资源利用上进行合理的灵活的开发。
(3)规划整合
新的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规划要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程序,在最大程度上,推进3 个规划期之间的内在协调。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经济体系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各个城市的规划工作都面临了来自政策、市场的影响,并且影响在不断的扩大。因此,在城市规划工作坚持新城乡规划法的过程中,还应当要对于城市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这是当前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所必须要严加考虑的一个重点问题,只有将这方面进行了妥善的解决,才能促使城乡规划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协调统一
一、背景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开始施行,从基本法的层面上首次对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保护规定,2008年1月1日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基石、所有城市规划行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已开始施行,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引发了人们对于城市规划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的种种猜测与讨论。两部法律的相继出台让我们重新认真地思考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与平等保护的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法》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是矛盾还是统一。
二、城乡规划与《物权法》的交集
城乡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乡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城乡发展战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和城乡各项建设合理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城乡管理的依据。简而言之,城乡规划就是在努力处理集体和个体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手段。
《物权法》明确和保护国家、集体、个体权利,并明确个人利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同时要给予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个体合理的补偿。
从城乡建设的角度,它们共同关注的内容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的协调,公众权利的保护等。
三、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多个方面的相互统一
城乡规划与《物权法》在共同关注的城乡建设方面的内容上,两者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样有着许多的矛盾,实际上它们之间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的约束
城乡规划根据城乡发展的目标、不同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条件、不同功能的相互协调要求确定了城乡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和建设要求,目的是实现对建设用地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或集体的需求,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也反映了相同的特点,如:《物权法》中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要设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且经营性土地和土地的意向用地者在两个以上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使用权,且出让合同中要包括土地用途、土地界址、面积以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空间的约定、被征收人的合理补偿等内容,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的性质、实现土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维护在土地开发和出让过程中受到影响的个体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二)和谐相邻关系的维护
《物权法》中有专门的条款来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与城乡规划在处理涉及相邻关系的规划内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相互一致,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如在《物权法》中指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供水、排水、通行、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及各种有害物质等,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确保存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他们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规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空间环境,在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用地性质上的活动可能存在的联系和矛盾、并尽可能地加以协调,如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的布局居住、商业、工业等不同性质的用地,对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地块用生态绿化带进行有效的隔离,针对用地性质和合理的需求进行水、电、气等各种基础设施的配套,方便人们的生活、工作;同时在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也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建筑间距,通风、日照、采光、消防等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多元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
《物权法》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和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的权利,要求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工作中也要处理公共管理与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力保护之间的关系。这在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有明确的体现,《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公民有权了解和参与与之相关的规划工作,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尊重公众利益,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力度。具体表现在:一是规划制定的程序中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且有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三是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需要。
因而可以看出《物权法》和城乡规划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但共同体现了对公众权利和利益保护。
四、结论
通过对《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出城乡规划与《物权法》中对物权的明确和保护并不存在对立,在共同关注的内容上是一种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又相互协调和统一的关系,在具体规划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充分体现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在公共管理中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尊重和协调,从而对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更好的体现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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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动员。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前段时间主任会议专题作了研究,经过认真的准备,各项前期工作基本就绪,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也已下发。今天召开动员会议,并邀请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部署工作,以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刚才大家都听取了城乡规划法的法制讲座,下面,我就开展好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实施后,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也是城乡规划法自1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次就这部法律在我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对于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
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政府行政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执法检查的过程,既是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逐步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普及法律,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的过程。因此,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开展执法检查,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当前,全市上下正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什么是科学发展?只有漂亮的城市,没有美丽的农村,那不叫科学发展;只顾加快城市建设,不去统筹城乡建设,那也不叫科学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不仅要着眼于城市,也要着眼于农村,着眼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市里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和成本,着手编制了市域总体规划,这些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非常重视统筹城乡的规划和建设。而城乡规划正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规划、一体化管理的新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开展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助于我市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来源:文秘站 )推进“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举措
规划是总纲,规划就是效益。规划出点小偏差,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带来持久的、难以突破的障碍。规划失当,就会丧失发展的先机,延缓发展的速度。近年来,以《市域总体规划》编修和制订为突破口,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各项规划较好地指导了城乡建设,城乡面貌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美丽的城市给来过的人都留下了美好印象,广大农村也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对此大部分市民是满意的。这与我们高度重视规划、高标准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是完全分不开的,要感谢从事规划建设的所有同志!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城市和乡村统筹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乡村规划体系不健全、欠账太多,城乡建设的差距日益拉大;规划执行不严,随意变更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跟着建设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查处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事关全市发展的重点,有的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今年,市委开展了推进主攻工业年、项目推进年、招商引资年“三个年”活动。要使“三个年”活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规划是龙头,必须先行,而且必须能够落实到位。因此,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推动有关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正确实施,将有利于推进“三个年”活动扎实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这次执法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程序,依法办事,讲求实效,最终实现“四提升”:提升执法检查的组织水平、提升全社会对执行规划法的认识、提升“一府两院”贯彻实施规划法的工作能力、提升规划法在建设“一流山水旅游城市”中的引领功能。具体的要求是:
第一,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在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是“一主四团”,并明确了5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二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公开情况;三是城乡规划的审批和批后管理情况;四是城乡规划调整及违规违章建设查处情况;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划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城乡规划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要把握步骤,严格程序。这次执法检查分策划准备、组织动员、自查自纠、检查审议、整改落实五个阶段进行。
今天会议结束后将进入第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月至5月上旬。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各自的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5月中下旬为检查审议阶段。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集中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乡镇人大也要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调研和视察本乡镇规划执行情况。5月底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将专题审议,审议后进行分项测评投票。
6月上旬以后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部门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进行整改。考虑到规划工作的特殊性,整改情况于6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要严格要求,依法办事。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这次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格各项程序,把握工作要求。一是要认真检查。在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深入相关单位和乡镇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开展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外出考察,实地察看,掌握真实情况。检查组要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这部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组要及时转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并限期汇报办理情况,以推动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认真汇总情况。检查组要认真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情况,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的整改意见。三是要认真审议。检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底的例会上,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相关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会后,审议意见将函告市政府,市政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执法检查情况和政府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形成执法检查的工作合力
对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政府负有组织领导、规划实施、统筹协调、考核奖惩等责任;建设等部门负有相关的具体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机关、各有关行业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也都有相应的职责。今天的动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同志都来了,希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自觉接受监督。一是要认真自查。自查是开展执法检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工作,既要重视总结成绩和经验,又要注意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按时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二是要主动配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建设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结合“三个年”活动的开展,认真研究迎检工作。要建立工作小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要切实整改。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对自查自纠阶段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持即查即改;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对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照,研究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有关各方的责任,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旭升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城建环保工委主任董光和、法工委主任邓建昌任副组长。在开展集中检查时,组建3个检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和各检查小组要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圆满完成这次执法检查任务。
一要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法律法规是搞好执法检查的重要前提。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在这次会议上安排了法制讲座。会后,检查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这部法律开展进一步的学习讨论,切实把握法律的精神,熟悉检查内容所涉的相关资料,明确检查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依法履职。
二要求真务实。检查组要深入到有关单位、企业、工地、乡镇、村和干部群众中走访,倾听意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抽样调查等各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既要明查,也要暗访,力求掌握客观真实的情况。检查要做到“真”、“实”、“严”。“真”就是真查、真看,真正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真心帮助解决问题;“实”就是切实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严”就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三要通力合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同志要集中精力,密切配合搞好执法检查,做到有始有终。要服从安排,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工作。检查中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县规划和建设局的安排,我将参加省建设厅、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和我自己学习《城乡规划法》的体会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作汇报。我的汇报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是《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第二部份是《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第三部份是《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较彰显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第一部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对《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从二个方面来看:
一、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构建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法》出台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法》,对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⑴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⑵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⑶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⑷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⑸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举李伯富规划修改的例子)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⑴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⑵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⑶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目前,全国流动人口为1.3亿人。全国人口流动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从距离上看,以近距离的省内流动为主体;分省看,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分城乡看,主要是从乡村向城镇流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一五”期间流动人口的流向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规模可能会持续增大。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
⑴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⑵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强大,给我们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未健全、行业分割、城乡分割的因素,也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问题。第一,以优胜劣汰为主要特点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由于城乡发展政策。第二,城镇商业性公共设施建设过量,政府主导性公共设施建设普遍不足。第三,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目前所存在的住房供应结构失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生存保障和城市特色风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
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⑵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⑶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县城乡规划效能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以及迎检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活动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三项工作讲几点意见,马上,文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以文县长讲的为准。
一、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切实增强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使命感
自*年底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城乡建设面貌明显改善。
1、城乡规划体系基本建立。一是扎实推进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年5月启动了县城新一轮规划修编,*年11月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现已报市政府待批。二是加快县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官渡河两岸城市景观设计规划,县城公共设施、县城防洪、商业网点、住房建设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三是扩大详细规划覆盖面。根据县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成了大广高速县城连接线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组织编制官渡河两岸详细规划。四是认真实施“千村百镇”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全县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总体规划和所有中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2、城乡规划审批逐步规范。一是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近年来,县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新的规划行政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审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建设单位和群众。二是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调整充实了县规划委员会成员,对重大规划、重点部位规划实行会审会签制度。出台了《关于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的规定》,对县乡公路两侧、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城区重要部位、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工程设计规划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规划审批的权威性。三是出台了《*县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意见(试行)》,乡村的规划审批正逐步理顺,管理更加规范。
3、规划监察措施更加有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按规划建房,县城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处违章建筑155处,其中20余处,有效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县乡公路沿线规划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意见》,对个别乡镇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规划意识不强,县城私搭乱建,乡镇越权审批、疏于管理现象比较严重。二是规划编制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不高,乡镇还没有真正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县乡规划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规划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规划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四是少数单位或个人无视规划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随意圈占土地,擅自开工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五是少数乡镇在公路沿线违规乱搭乱建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我们虽然严肃查处了十里、寨河等违规违法案件,但部分乡镇公路沿线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以对*的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的紧迫感
1、扩大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一是要抓好县城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二是要全面完成所有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到100%。
2、增强城乡规划的约束力。一是制定各层次规划都要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增强规划的刚性。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二是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和调整程序,杜绝随意修改、审批规划的现象。县城规划区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规划部门负责,临街临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要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零星分散建设,已建房不再扩建、改建。县乡公路沿线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办事处是辖区公路沿线规划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光政办〔*〕32号文件规定,大广高速、沪陕高速县城连接线、省道338线城区段等几条主要公路两侧500米以内建设,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外,要引导农民逐步进入村镇规划区建房,村镇规划区靠近公路沿线的,用地距离道路边缘沟线,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原则上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不低于50米,县乡道路不低于30米。乡镇所有建设项目,除农民在原有房屋拆旧翻新的除外,都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规划部门审批,竣工后申请规划验收,没有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组织工程质检,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是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的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指导监督作用。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区确定的建设规划用地之外,除上级安排的重点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城乡建设项目。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3、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违法违规建设损害城市形象,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从严查处。要强化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严格执行放线、验线、验收等规章制度,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要不断探索违法违规建设的处理机制,通过高效、扎实的日常管理,确保不出现或少出现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对违法违规建设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能任其发展,形成既定事实,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加大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建设单位和广大群众切实树立“建房要规划、违规要受罚”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
4、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要继续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规划效能监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要严肃查处各乡镇、办事处规划管理人员无视法规、乱开口子、滥办证件的违法行为,对违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5、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效能监察是抓好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建立健全一套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监管、违法责任追究、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为城乡规划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6、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绩效考核。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为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再延长一年,省建设厅、监察厅决定年终要对各市、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检查,县规划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迎检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迎检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群众期望很大,社会关注度高。我们一定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站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1、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宣传教育普及化。《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已迈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对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必将发挥重要的推进作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作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作用、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方针原则、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等,营造人人认识规划,家家了解规划,干部重视规划的社会舆论环境。
2、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制度化。编制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的应尽职责。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共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当前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的编制力度,健全规划审批制度,用制度来规划决策行为,严格规划编制程序,优化规划决策运行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制度化。
3、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科学规划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浪费。规划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代和后人的评说。一要体现以人为本。重点要看规划是否以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是否真正体现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二要保护自然资源。要加强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研究,认真分析影响城市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重要制约因素,充分考虑环境、区位等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和建设标准。三要彰显个性特色。一个城市的规划就是专为这个城市量身定做的规划,把这个规划放到别的地方实施就不行,就不能彰显其个性特色。*山青水秀、自然风光秀美,人文底蕴丰厚,我们一定要尊重*的历史和人文自然资源特色,努力打造县城个性特色,提升县城建设品位。
4、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的法律化。规划编制和审批以后,关键是要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就有法律效力,谁违背规划就是违规、违法、违纪。凡是经过批准的规划,一定要维护它的法律严肃性,这是保证城市整体功能发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强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严明程序、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迎检工作
省交通厅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活动,主要目的是对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从本周开始,全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评比活动就要开始了,我县是市推荐的两个必检县之一。做好这次迎检工作,不仅事关*形象,事关信阳形象,而且关系到今后几年我县农村公路项目的争取。因此,各乡镇、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次迎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切实做好路基的整修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迅速组织人力,将辖区内路基整修平整、密实,路肩土培护到位,边坡整理平顺,边沟整修畅通。路肩宽度乡道三级路每侧达1.5米,四级路每侧达1米,村道每侧达1米,路肩填土平整并不能高于现有路面,路肩整修完成后两侧打上石灰线。特别是集镇沿线及房屋门前两侧安有排水边沟,沟宽上口不少于0.8米,深度不少于0.5米。二是要切实做好路面的整修工作。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要求,县道部分的路面平整,坑槽、翻浆等病害处理由县交通局负责,乡村道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整修的标准是路面不能出现影响车辆行驶交通安全的病害部位。三是切实做好路容路貌整治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最近全市六城联创综合评比工作的要求,对辖区路容路貌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路面要达到整洁无杂物、畅通无障碍,路肩两侧无杂草丛生,沿路两侧无违章建筑,主干路面上全天候有人进行清扫保洁。四是切实做好沿线沿边环境整治工作。公路沿边无建筑垃圾堆放,无废品收购点,无严重影响观瞻和交通安全的违章建筑。对已植树木加强管理,空白路段和缺株死株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绿篱要进行修剪整枝,行道树要统一刷白,刷白高度区域应相对保持一致,刷白部位以下树干无杂枝出现。县道部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乡村道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五是切实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县交通部门要对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缺损的或交通安全标识不齐全的,要及时进行安装和调整。重要县道标志标线要规范、鲜明、齐全,重要县道和部分乡道要设置公里碑、百米桩、指路标志、喷设标线。迎检期间、县政府办、交通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随时上路督查指导,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行动缓、进度慢、标准低的乡镇、办事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方案要求,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将每项工作任务,每一个工作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迅速动员辖区广大干部群众,大打一场攻坚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迎检工作任务。
三、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为预防和减少我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在全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与辖区各村街签订目标责任书;行政村街要与辖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驾驶人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二)广泛开展群众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设施,乡、村路口、加油站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和内容,每个行政村都要刷写固定墙体标语20条以上;要会同公安、农机部门经常对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学生、沿路村民等重点群体进行面对面地安全宣传教育,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覆盖率、群众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经常组织对沿线道路,特别是对近年来新修的“村村通”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隐患点段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要经常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杜绝因危险和没有及时治理或因施工道路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要健全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降低事故亡人量。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责任,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会议,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排查整治辖区道路安全隐患,层层落实责任。要经常组织人员进行督导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狠抓整改落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工商、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当前我市规划监察法律近况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立疾速开展,城乡规划监察法律面对着严肃应战。就城区而言,当前,我市每年建成区新添加面积约5平方公里,监察法律掩盖局限也由本来的城市区扩展到城乡连系部,法律治理面积近200平方公里,法律监察的义务日益深重;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冷巷路途总里程已达70多公里,延长了监察法律的触角,监察法律的难度逐渐加大;规划项目及建立市场全局与部分等多种好处交错,监察法律的抵触愈加剧烈;所担负的批后监视治理、材料调阅、现场复核等常常性任务增多,监察法律的要求愈加严厉。2010年,查处违法案件300起,了案274起;请求法院强迫执行26起;依法撤除续建局部,强迫其停工15起;组织人员强迫撤除私搭乱建5起;撤除违法设立的站台亭15处等。特殊是本年集中法律年运动展开以来,全市共排查违法修建41起,下达督办告诉41份。催促撤除环路两侧、财产集聚区节制局限内违法违章修建5处、撤除面积1800平方米,实在维护了规划建立的严厉性。
归结起来,违法建立的景象首要有:
(一)无证进行违法建立。一是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进行违法建立,如四角堂街、黑暗街、塔湾、苗场等工地。二是无证建立暂时用房,如禹神疾速通道两侧暂时修建物,颍河迎宾馆对面铁皮房等。三是无证进行门面革新。
(二)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接纳“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的违法伎俩,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立,如将来首府小区项目,超建1栋楼和5栋超建1层,盐业公司房屋小区4栋超建1层,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
(三)规划认识淡漠形成的违法建房。有些居民规划认识淡漠,习气于自行其事,甚至强行擅自建房,如老城区贴廓巷居民白根池在自家原有二层楼上加建至五层;苗场村四组、五组进行房地产开拓等。别的,还有相当一局部居民以为违章建立无刑事责任,完全置司法律例于不管,进行强行建立,城建法律部分的“责令整改告诉书”成了“催工告诉”,“你来我停,你走我建”。
违法建立发生缘由:
(一)片区节制性具体规划滞后。老城区严控已长达十年之久,局部地区缺乏具体规划。而老城区大多修建建造于上世纪七八十年月,甚至局部地段还存在很多的上世纪四五十年月的修建,款式陈腐,破损严峻,基本知足不了居民日益增进的根本生涯需求。老城区之外地盘性质大多属于集体性质,置换为国有性质周期长,且群众也找不到适宜当地进行置换,城建法律大队常因居民拆旧建新而与其激化矛盾;过境公路两侧节制红线内无具体规划,均为严控区域。受规划经费制约,大都乡镇只要总规而没有详规,特殊是居民点规划,地盘调整没有落实,致使很多村规划只规划在纸上,实践难以施行,而群众建房大多是客观需求,所以某种水平上形成了建房无序、无规划乱建的景象。
(二)经济好处驱动。因为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好处的差遣使有天资的开拓商和无天资的社会力气参加施行建立项目。比方影响比拟严峻的小型开拓建立,多为村组、居民和开拓商一起开拓或居民与开拓商结合开拓。此类违法修建往往有社会闲散人员介入,且大多场地不坦荡,一致举动坚苦,肢体抵触景象时有发作。其次,套取国度赔偿。因为当局对部分地盘征用时,承认违法建立的存在,在征地拆迁、城中村革新中赐与住房或更多的赔偿,这让局部人感觉有利可图而突击违建。只需路延长到哪里,违法建立就建到哪里;城市规划到哪里,违法建立就跟到哪里。
(三)规划答应前置前提多,影响规划的正常审批。在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前,需求拿到相关单元出具的抗震、消防、文物、人防等手续,因为报批阶段工夫较长,处理准建手续周期长,致使单个开拓商盲目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等。我市一些经过挂牌拍卖国有地盘运用权的大型开拓项目,就存在如许的问题。
(四)法律力度不敷强。一是全方位监管坚苦。规划法律步队首要树立在城市,关于村镇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管步队,缺乏对乡镇、村庄规划的法律监管,在必然水平上形成了治理上的破绽。二是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因为违法建立查处任务对当事人亲身好处影响较大,被执行人冲突心情激烈,拒不共同法律人员的正常查处,文书难以顺畅送达,招致依法行政难落实,法律周期延伸,且易激发暴力抗法,法律人员遭人咒骂、殴打的景象时有发作,还极易形成群体性上访。三是强迫撤除决议难以执行。从政策层面上看,固然有《城乡规划法》等司法、律例,但关于违法建立,没有付与当局明白的强迫性撤除权利,法律有难度。
二、遏制违法建立的对策及建议
(一)做好片区“详规”。抓紧修正和调整城市近期特殊是老城区节制性具体规划和设计,严厉节制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及路途穿插口邻近,果断制止离开实践的建立项目;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一致治理,积极推进中间镇节制性具体规划和村庄建立规划编制,促进乡村居民点的合理结构;抓好财产集聚区节制性规划和近期规划建立区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加速整合措施,进步地盘应用效率,推进全市财产集聚开展。规整齐旦同意下来,任何单元和小我无权私自更改和调整,果断维护规划的威望性。
(二)强化规划法律宣传。以规划建立集中法律年运动宣传为打破口,具体进步全民的规划认识和司法认识。一是注从新闻媒体宣传。充沛应用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鼎力宣传城乡规划、建立和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使规划法律任务深化千家万户,人人知法、守法,然后使人民群众了解、支撑共同规划法律任务。二是注重专项整治前的宣传。自动登门做好治理相对人的挽劝任务,争夺人民群众的了解和支撑,化解与治理相对人的矛盾,变群众对立为自动共同听从治理。
(三)严峻查处违法建立。一是按期经过新闻媒体布告,奉告市民市区哪些修建属违法修建,当局有关部分将纰谬其处理相关建立及房产手续,提示市民稳重购房。二是拿出专门工夫,对违法建立状况进行拉网式的排查摸底,订定一套疾速处置“撤除违法建立”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在司法律例规则的局限内,尽能够地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进步强迫执行效率。三是一经查核实,凡属违法开工建立的项目,其承建单元在规则年限内不得承建任何建立项目;为违法占用地盘和进行违法建立的单元和小我供应勘察、设计、监理的单元,在规则年限内不得承揽工程项目。四是关于大案要案要挥以重拳,严厉依法从严查处。个中,契合地盘应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查处后补办手续,但要从高征收赔偿金和出让金;不契合两个规划的,一概撤除。五要树立避免违法用地违法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双违”呈现反弹。
(四)加速“城中村”革新。一要加速对规划区内“城中村”革新规划编制。连系“城中村”地位、规划用地性质、建立状况、生齿容量和近况规范等,综合思索“城中村”村民的安顿、就业和社会保证等,编制“城中村”革新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为“城中村”开拓革新供应指点。二要严厉节制“城中村”各项建立行为。为避免“城中村”的进一步延伸或呈现新的城中村,添加革新本钱,要严厉节制“城中村”用地局限,市地盘、住建、规划部分必需果断中止处理和审批规划区内村民建立用地、居民建立答应、房子产权买卖等手续。因非凡状况确需建立的,只许维修和原规划翻建。三要依照“成熟一片,开拓革新一片,建成一片”的准则,制订实在可行的“城中村”革新方案。
关键词:城乡规划;原则;思路;发展
1 村镇规划突出问题
1. 1 规划管理法律地位未真正确立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主体虚置或弱置,影响城乡发展和规划目标的实现。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界定各执己见,导致在实际管理中执法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有些地方长期以来没有规划机构、没有编制规划、没有规划执法权,造成规划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1. 2 规划管理机构无统一规范依据
城乡规划法中尚无统一具体的规划管理机构名称设置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存在着与《城乡规划法》所赋予职责不相符的问题。1)机构设置名称不规范。当前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不规范表现在名称不规范、归口不规范、级别不规范、编制不规范等方面。2)机构设置体系不健全。规划工作没有形成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没有达到它应有的覆盖面。有些地方没有专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制镇规划基本是空白,急需加强此方面的工作。
1. 3 规划权限界定不明影响城乡规划整体发展
《城市规划法》明确赋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十种管理权限并要求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有些地方未严格按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规划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人为造成规划管理秩序的混乱,给城乡发展造成不可逆转的副作用。
2 村镇规划原则
2. 1 用地统筹和城乡统筹
用地统筹的核心是土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指产业和城市发展高度融合、在单位土地上产值最大化的土地高效利用、科学的土地规划比例和人居产业联动发展。城乡发展统筹是以社会均衡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主要是指通过产业的发展吸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富余劳动力,解决农民就业,通过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城镇化进程中产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城镇的辐射效应带动农村发展,融入区域大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实施。
2. 2 生产性投入和生活性投入
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需要通过引导性投入建立新的产业发展平台,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投资拉动产业发展。生产性投入包括城镇化过程中基础设施投入、产业服务平台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生产业投入。生活性投入包括公共设施投入、居民消费投入、城市环境建设投入、市民安居投入。两个投入可以解决政府独自实施城镇化的资金困境,同时调动企业、居民的城镇化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城镇化建设的效果。
2. 3
平等的市民待遇和平等发展机会
平等的市民待遇是指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权益保障,享受到与原有城镇居民同样的身份待遇,平等的发展机会指的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进城的收入保障,通过产业的发展保证农民变市民过程中,农民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的充分就业机会。平等的市民待遇要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户籍等若干领域的改革,使农民在身份上和城市居民平等。平等的发展机会是指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创造良好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为进城农民提供适应城市生活方式的基础保障。
3 方法及思路
3. 1 扩大总体规划区域
总体规划范围扩大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做出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3. 2 深化城镇体系规划
加深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深度,增强它的系统性、预警性、整合性和可操作性。城镇体系规划可以延伸到村庄,对村镇及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合理的布局,配合土地利用规划,从区域的角度对村镇的整治和发展起指导作用。
3. 3 城乡一体化的规划
城市和农村应该一起统筹规划以解决面临的问题,构建城乡一体的规划体制、一体的行政管理体制、一体的土地制度、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体制、一体的基础设施体制、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
3. 4 专项的城乡统筹规划
根据城乡关系和矛盾修编解决这些矛盾的专项区域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编制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若干主要方面、重点领域的展开、深化和具体化,须符合总体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4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
4. 1 村镇建设目标要与农村发展的核心目标相联系
在村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按照“量力而行、适度集聚,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要求,加快农村集中居住点及康居示范村建设。以现有的行政村为中心,按规划保留、扩建、新建三类标准,完成农村集中居住点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通过一定时间规划建设,将自然村庄逐步迁并农民集中居住点,对规划外的原有自然村庄逐步完成土地复垦。认真编制村庄布局和建设规划,通过制定科学规划引导乡村发展,实行分类分区指导,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力度,注重实现民众的自我管理和组织。
4. 2 有整体的长远规划并吸收民众全程参与
强调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性,将指导性区域规划上升为立法性规划,明确要求制定相关村镇规划,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村镇建设规划分层次进行,形成市域、乡镇、村庄三级完善的规划制定管理体系,规划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形成规划统一、区域统筹、公众参与的完整体系。在村镇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实现权力和决策权力再分配,让农民参与进来,组织起来,对当地公用事业建设产生认同感和拥有感,保证村镇的可持续发展。
4. 3 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和过程管理
建立以乡镇、村为单位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村级成立规划建设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乡镇镇区的管理可以纳入市域的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总覆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划内容,不断提高城乡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小城镇建设应开展专项设计,按照功能定位准确,坚持节能节约的原则设计。采取相对集中公共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和公共设施配套经费的开支,避免城镇化进程中的浪费现象。
4. 4 城镇历史文化保护
城镇开发建设中要保护有价值的古建筑,挖掘城镇历史文化,精心规划设计,建设亮点工程,打造特色城镇,通过深挖历史文化底蕴,提高城镇建设品位,使其成为镇区新的亮点。
5 结语
村镇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关乎城镇化的长远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规划既是行动的纲领,也是行动的方案。推进城乡规划统筹发展必须把村镇规划作为龙头,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城乡统筹、市域统筹、经济与社会建设统筹、人与自然统筹等角度来考虑,坚持高标准编制规划,并通过搞好规划加快城镇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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