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劳动立法论文8篇

时间:2022-06-04 12:24:2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劳动立法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劳动立法论文

篇1

劳动法是一门理论性和综合性均很强的学科,学生不仅要掌握劳动关系理论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还要学会用劳动关系的理论方法来分析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而人力资源专业的劳动法的教学要求则更高。在实践中,劳动法与管理相结合,劳动法是管理者处理与劳动者关系的重要管理方法和手段。因此,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注重于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运用,还有相关管理方式的运用。尤其近年来影响较为广泛的一些劳动纠纷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深圳华为“辞职门”事件、富士康职工“跳楼门”事件等等,单纯的采用劳动法律知识无法解决这些劳动纠纷,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将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系统的解决这些企业问题。因此,在劳动法的具体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为了使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更注重对于学生解决相关劳动纠纷问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而学生多为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身缺乏社会实践的锻炼,对于劳动法所涉及的许多内容,例如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尽快熟悉企业的实践,进入企业管理的情境内,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现有的劳动法教学多忽视了这一实践要求,仅注重对于学生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强化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却未将劳动法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应用于企业实践内。因此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仍和“讲授式”教学类似,以教师为主导,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遏制了学生的主动性,没有完全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重心之一,选择合适的案例影响着整个教学的效果。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在什么范围内选定案例,这取决于对“案例”的认识与界定。由于多数的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而教师采用案例仅为了讲授知识点,因此仅采用一些存在着权益纠纷的实例。有时为了更好的讲述知识点,而采用一些编辑过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容易脱离真实的劳动纠纷,仅仅帮助学生牢记理论知识,却无法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例,从而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最终诉至仲裁或法院的,大部分并不只因一件事情引起,单纯的只针对两者的诉请,往往不能较好的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所选择的案例如果过于单一,完全不能反映现有劳动纠纷的复杂性。有效的选择劳动生活实践中一些已然发生的真实事例,虽然其无法直接用书上的知识点予以解析,但是也应该被援引到教学上来加以分析、研讨,充分挖掘其教学价值。例如在校大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买断工龄”人员的劳动纠纷等,这些案例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开动脑筋,通过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三、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

篇2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就业能力

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结语

篇3

劳动合同法凸显出来的侧重点,是化解掉了短期化这一合同疑难。短期化态势下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没能拥有稳固的职业,缺失应有的认同。与此同时,企业及聘用过来的职员,也缺失互通情形下的信任,破坏了建构起来的劳动关系。短期化倾向之下的合同,会让职员惯常去混沌度日,损伤了长时段的企业进展。对于如上的疑难,法律明晰了多层的规制。首先,法律框架以内的劳动合同,多被表征为书面特性的合同。若累积着的用工时段会超出一个月,但没能累积一年,那么企业没能订立如上的书面合同,就要每月去偿付应有的双倍工资。若累积起来的用工时段超出一年,则视为经由长时段的劳动,签订了没能固定期限的、独特情形下的合同。其次,若经由两次签订,再去签订接续的这种合同,则应当依循无固定期限特有的规制规则,予以订立。终止合同这一时点,用人单位惯常依循拟定好的标准,偿付预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再次,在法规给出来的情形之下,必须预设无固定期限这一范畴的合同。例如:劳动者累积着的年限会超出十年,同时预设了接续的合同。如上的规制规则,会促动关系的稳固。劳动合同法预设的这些规制,会限缩流动偏快态势下的成本耗费,且搭建起了互通及互信依托着的平台。这种必备规制,也让职员体悟出归属感,凸显了应有的责任认知,激发潜藏着的创造热情。

二、明辨现有的挑战

法律架构的建构,让企业注重平日之内的人力管理,凸显出了人力管理独有的战略位置。劳动合同法这一法规创设以前,企业细分出来的管理部门,常常带有附属的倾向,或被划归至后勤关涉的部门。新法出台的态势下,这样的状态被更替。这是因为,法律依循宽进严出这样的总指引,来规制既有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没能注重惯常的管理,会引发偏多纠纷,阻碍到了平日生产。这样的态势下,企业变更了旧有的成本模式,朝向创造特性的新颖模式去变动。企业建构起来的管控框架,应当建构在合规的根基之上。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特有的管理挑战,表征在如下层级:

(一)偿付更多的金额劳动合同法促动之下,人力管理耗费掉的成本,会凸显递增的倾向。例如:合同到期这一情形之下,企业应偿付足量的补偿。违规解雇应偿付的金额,比对原初的规定,也凸显了递增的状态。若违法去解聘,则应被付出的金额,是经济补偿固有数值的二倍。除此以外,企业偿付着的税收成本递增。法规被创设之前,很多企业没能预设合同,在报税这一范畴,也隐瞒了应有的真实状态。如上的黑户,会渐渐被法律查验出来,这也添加了原有的纳税成本。此前没能预设合同的企业,经由劳动诉讼,被迫偿付了补充进来的社保。这样一来,就限缩了社保范畴内的违规空间。

(二)注重稳固的关系无固定期限架构之下的新合同,限缩了用工潜藏着的灵活度。企业惯常在繁忙时段内,招聘偏多的职员;在业务偏少的时段,又去解雇既有的职员。这种潜藏着的灵活变更,将被法律限缩。建构稳固的关系,就要依凭无固定期限这一合同。这种合同被划归成合同签订特有的常态规制,而固定期限范畴之内的合同,应被看成特例。这种从严框架之下的规制,会强迫企业依循设定好的规制去雇佣,而不是惯常见到的灵活聘用。

(三)缩减了管控力原初的劳动法,并没能明晰违约金关涉的条文。劳动合同法预设了这种条文,修补了原初的漏洞。为回避掉人才流失这一状态,企业惯常在初始时段,就约定特有的违约金;若劳动者接续的工作中,会自动辞职,那么就要偿付拟定好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预设的规制中,慎重缩减了这一金额原有的范围:只有存在特有的竞业禁止,或单位耗费掉了足量的培训金额,才能预设这一违约金。若要挽留某人才,就应依托更优的待遇,建构起业绩考量的合规机制。

三、疑难化解的路径

新时段的市场经济,被划归成法治架构下的新经济。只有预设了合法管理,依凭拟定出来的机制架构,去规范多层级的劳动关系,才能创设最佳情形下的收益。若没能做到如上的要点,则会带来潜藏着的漏洞,甚至招致特有的法律惩戒。劳动合同法特有的规制之下,企业应当接纳法规理念,注重明辨雇佣管理应有的合法特性,注重各个时段的查验。建构机制的框架,严格依托设定好的机制去管控,回避掉随意特性的管控。经由人性化态势下的规制管理,规避偏多的纠纷冲撞。

(一)防范特有的事实关系正规框架之内的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预设的本源前提。企业若要规避接续的罚款,以及数额偏大的补偿金,就应有序限缩事实劳动关系,及时去预定这样的合同。不要企图逃避掉规制层级内的制裁,而不去预定合同。在合同更替、续订及接续的解除中,都要注重细节特性的事宜。

(二)初始时段的入职查验新法拟定以前,期满情形之下的终止,不用偿付特有数额的补偿。但依凭既有的法律规制,遇到类似特性的情形,企业就应去偿付补偿了。为此,企业应审慎把握初始时段的聘用关口,在前序时段的选取流程之内,就谨慎去选出最优人才。不要草率拟定某合同,然后才发觉解除中的疑难,或者偿付了偏多的成本。企业拥有入职这一时段的审验权利。法规规制中明晰:企业有权明辨真实情形下的职员状态,劳动者供应过来的信息,都要带有真实性。从现状看,企业惯常为了省事,对完整架构下的聘用流程,予以缩略及简化。对将被接纳的职员,没能审慎核验关涉的资料。例如:劳动者存留着原初的劳动关系,或者带有特有的保密职责,或带有竞业禁止范畴之内的职责,或供应了虚假特性的应聘材料。与此同时,为获取期待中的某职位,劳动者也惯常隐瞒如上的情形。由此可见,若忽视掉了前期的规制,就会遗留偏多的麻烦。

(三)明辨培训事宜试用期这样的时段中,若解除了建构的关系,则企业没能要求这一劳动者,去返还偿付了的培训金额。这就表征着,试用期偿付着的培训费,无法被返回。为此,企业要明晰特有的培训细节,不要对这一时段的职员,付出偏多的培训耗费。培训协议涵盖着的内涵,应当明辨多样的细节,并配有详尽的架构。例如:培训协议应明辨特有的服务时限、服务期依托的违约职责。这样做,能防止接续的流程中,由于辞职招致偏大损失。

(四)绩效考量依托的新体系法规更改以前,企业惯常拟定短期特性的合同,如一两年这样的合同,以便束缚聘用过来的劳动者。这样的态势下,即便原初的合同到期,也不必接续签订。企业也不用预设完整架构下的绩效考量,只要添加续签这样的压力,就能促动劳动者去尽力,并形成偏大的压力。新法创设之后,无固定期限范畴以内的合同,被设定成常态,短时段的合同签订,失掉了原有的震慑力。在这时,企业就要更替旧有的绩效管控,提出高层级的绩效查验了。例如:关涉岗位考量的、关涉机制这样的层面,都应经由重设及梳理。公开态势下的科学考量,才能评判真正的绩效。若劳动者没能达到预设的规则,则合法去解聘。若仍沿用惯用的、粗放特性的考量机制,就很难辨别出绩效水准特有的漏洞,把企业安设于被动位置。

四、应注重的事宜

篇4

摘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文章利用抽样调查、全面统计、专题调查等多方面掌握的数据资料,在对南通市近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及相关情况进行描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就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较突出的社会性问题、成因及其缓解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保障;服务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举措。目前全国各地、从上到下都加大了工作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农民增收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如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向既快又好的方向发展,是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准确了解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推进情况,找准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症结所在,研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对策措施,我们开展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情分析

2005年上半年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总数199.28万人,转移比重为56.3%,比2004年底提高了1个百分点,新增转移3.53万人。其中外出务工98.65万人,外出比重27.87%,比2004年底提高了0.64个百分点,新增外出2.27万人。

从年龄结构上看:转移劳动力中青壮年占绝大多数,并且比重仍呈扩大之势。据抽样调查显示,在转移的劳动力中,45岁以下的占70.8%,其中25—45岁的占60.1%,对7570名劳动力调查后的数据汇总显示,转移的劳动力中在25—45岁的共有2797人,占这一年龄段农村劳动力的77.4%;从文化上层次上看:以初中为主。抽样调查显示,在转移的劳动力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14.7%,初中文化程度占68.0%,高中及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占17.3%,2/3以上的是初中文化程度;从技术技能看:转移劳动力中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的比重提高。调查显示转移劳动力中实际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占33.6%,较上一年增加5.4个百分点。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安民之道,富民之基。近年来,南通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对农村经济作用凸显。一方面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劳动力价值,近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直接给农民带来的收入年均递增9.0%,高于同期农民收入1.6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劳动力转移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依靠;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中转移出来,缓解了地少人多的矛盾,有效地促进了土地合理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总的来看,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推进比较顺利,成效也明显,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南通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剖析

从南通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劳动力在移动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较多矛盾和制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要求进一步提高,加上内外部一些条件的变化,制约因素仍然较多且程度逐步加深。当前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素质不适应

劳动力素质偏低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内在因素,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期望过高,只愿从事工作轻松,工资待遇高的岗位,而高技术活又没能力干,这些均导致“许多事没人干,许多人没事干”的就业结构性矛盾;文化素质是影响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因素。目前,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产业发展,都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增长的劳动需求大多是需要一定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工种,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越高,就业岗位就越稳定。随着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市劳动力素质较过去有所提高。但从整体素质上来看,农村劳动力素质仍然较低,在转移劳动力中,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14.7%,初中文化程度占68%,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17.3%,大专文化程度占0.9%,在知识水平,基本技能和文化素质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非农产业的岗位要求,劳动者素质低下已构成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瓶颈”。

(二)社会保障不到位

总体来看,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农民工的处境有所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仍不容乐观,不少企业用工欠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据抽样调查显示,在转移劳动力中,农民工月平均工资830元左右,基本从事苦、脏、累工种,劳动强度大,而且工作时间长,平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3时,其中52%的人没有休息天,42%的人日工作10小时以上,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且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报酬。有63.2%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企业随意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增强劳动强度,工资报酬低,部分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故意漏缴或少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进城务工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岗位提升得不到平等对待,他们子女教育等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基本解决,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就业的积极性。

(三)服务体系待完善

管理工作跟不上、服务不到位。这是农村劳动力转移负效应产生和放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是个系统工程。从掌握劳动力资源、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培训,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但是目前政府的这种职能尚待完善。政府还不能比较完全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的基本情况。在公共培训和技能培训上,政府部门还没有特别有效的措施,劳动力培训未形成一盘棋的局面,培训机构缺乏,专业设置雷同,缺乏办学特色,培训资源不够集约,这些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如果不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化解,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就难以加快推进。

在就业制度中,政府还没有完全把农民纳入劳动就业体系,导致农民工有组织外出的比例较低。尽管农村劳务输出人数的比例较高,但真正有组织转移的比例并不高,调查显示,有87.3%是零散型外出务工,正式经亲友介绍外出务工的、有组织的(包括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仅占12.7%,这就带来了工作人员跟踪管理服务缺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不便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对部分的农村劳动力由于缺乏相关信息,或信息不准以及盲目流动,徒劳往返,蒙受损失。

三、积极推进劳动力转移的对策研究

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其进展的快慢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是个较长的过程。在全社会总劳动力中,如果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的比重由75%降到10%左右,作为初步完成劳动力转移的标志,那么完成这个过程英国大致用了300年,法国用了120年,加拿大、美国、日本用了100年左右。我国是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比重大的发展中国家,真正完成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在南通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凸显的一些问题再次表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同样要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要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增强转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将负面影响降到较低程度,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为此,当前要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在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各项制度建设、加强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创新农村劳动力转移及相关工作的思路,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工作的水平。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条件,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长久稳定转移的重要保证。

首先,要健全培训体系。以现有的教育资源为依托,以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党校为主要阵地,以各种社会办学力量为补充,尽快构筑起适应南通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的培训体系,各类培训机构和办学力量,要依拖现有办学资源和条件,尽快办出特色,提高知名度。其次,推进就业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注重实效为原则,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农民愿望,符合用工单位要求,重点要突出就业指导培训,农民致富技术培训,以及与当地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培训,农村职业教育要与劳务输出相衔接,要瞄准市场需求,主动与劳动力市场挂钩,发展“订单”培训。农村职业教育要走专培与代培相结合的道路,要走实用培训与系统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以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再次,要确保培训质量,努力提高我市劳动力的层次,使农村劳动力结构由体力型向智力型、专业型、技能型转变。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和帮助农民掌握新技能提高劳动力素质,提高人力资本力量。要在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形成一批优势专业和特色工种,创立一批劳务培训和输出品牌。

(二)规范用工管理,促进维权保障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当前存在农民就业同工同酬,合法权益没保障的现象,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劳务输出中存在的盲目性,分散性和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利等问题,尽力搞好各项服务,积极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

改善进城农民就业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管理服务工作。重点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签订率;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报酬的权利,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转移劳动力的后顾之忧,逐步扩大社保覆盖面,将进城的民工和异地转移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建立健全养老,医疗,教育等配套保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察力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农民享受相应的待遇;加大宣传力度,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方式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实意义、方针政策和典型事例,进一步加深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更多的人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三)活跃就业形式,拓展转移渠道

篇5

一当前,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管理覆盖范围过窄

长期以来劳动定额工作偏重于生产岗位定额标准的制定、应用和统计,很少和其他部门发生联系或是有联系也十分少,甚至与其他管理部门脱节,协调性比较差。

(二)管理手段以行政命令和控制为主

传统的劳动定额大多依“控制”为核心,它在思想上效率意识不强,在管理手段上主要靠行政命令,考核标准主要是以时间为准。这种传统的劳动定额标准大都是在工人“习惯”性操作的基础上测定的,带有较多的经验估工成分。

(三)定额水平偏低

目前的劳动定额水平基本是“平均先进”的水平。项目成本管理要求劳动定额水平必须“科学先进”,而按当前这种定额标准计算的人工成本和工作效率,与按市场价格测算的人工成本和工作效率会出现比较大的差距,不能提供准确的项目人工费控制标准。

二新形式下,劳动定额的发展方向

(一)在管理范围上,应由单纯的业务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

为适应项目成本管理的需要,定额工作必须走出“就定额谈定额”的圈子,重新设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功能,扩大劳动定额管理的范围,真正纳入综合管理的轨道。研究的基本内容要从生产组织、方法研究到成本控制。通过研究制定生产作业计划,人员调配和技能培训计划,以及成本控制和资产、设备的高效配置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劳动定额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同时,既然项目成本管理中的人工成本涉及到一线工人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所以劳动定额管理也必须是对全员劳动效率的管理:对一线生产人员,通过制定完整的定性、定量考核标准,并将完成的定额工时与工程技术、产品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指标一并考核,兑现奖惩;对勤杂、服务人员实行“定岗定薪制”,按其工作任务量、责任大小等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按考核结果相应发放工资;对机关管理人员根据其在项目成本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工作任务、管理责任、业务水平、贡献系数、劳动态度和特别贡献五项进行考核并分配。

(二)在管理方法上,应由“控制型”向“激励型”转变

一是分档制定定额标准,实行分档劳动定额管理。例如;制定不同档次的劳动定额标准,划分工时单价档次,在贯彻实施中,由操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定额水平;对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可以按高档次确定定额标准,使关键岗位的人员能够享受相应的高待遇。

二通过推行全员劳动定额管理,使每个工种、岗位都有一个可以对比的考核标准,在分配时根据此标准折算不同岗位的报酬额,从而避免因各类标准不统一,含水量大造成的不同岗位工作付出与所得不成比例的现象出现,使不同工种、岗位的工作量都有一个科学的、公平的考核、分配标准,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三是加强动作研究和方法研究。要通过动作研究和方法研究,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工作地布局,优化操作,减少工时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三)通过与项目成本管理有机结合,促进劳动定额水平的提高

在项目成本管理中可通过对“项目人工费总额承包”的办法,将传统的“平均先进”的定额标准向“科学先进”的定额标准转变。通过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追求最大收益的过程和采用先进的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将定额水平逐步推向科学先进,在推进了项目成本管理的同时,又提高了劳动定额的水平。

(1)项目人工费总额承包的内容和方式

项目人工费总额承包的内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费、间接人工费和项目部组织及管理人员所需的费用(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和劳保费用保险费用),以及办公费用、施工转移费用和包干费用等现场经费。将这四项费用以承包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给项目生产和管理人员。

(2)项目人工费总额的测算

由于项目成本管理要求管理层和作业层在经济核算体系上各自独立,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具备各自运行体系的利益主体,所以“项目人工费总额”承包要对这两方面指标值准确测算。该总额的测算主要依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定额标准,通过对比、分析、计算,确定工程造价,从而测算编制出完整准确、合理的人工费总额。

(3)通过项目人工费总额的分层控制,间接提高劳动定额水平

篇6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和重点,直接关系着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良好的薪酬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文试从职工薪酬的均衡及控制机制入手,以新劳动法为背景,阐述了当前职工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职工薪酬管理的建议。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重要部分,体现了管理者的人本管理思想。薪酬是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予的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劳动分红、福利等。薪酬水平是企业对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肯定,也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而,职工薪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和职工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劳动法下职工薪酬的均衡及控制机制

(一)岗位价值评估是均衡、控制职工薪酬的关键

岗位价值评估也称为工作评价、职位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在组织中的职务大小、工作强度、岗位要求、任职条件等特质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岗位在组织中的影响和价值大小,并以此为参照标准来建立岗位值序列的过程。在新《劳动合同法》倡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职工薪酬的外部均衡相对减弱,但内部均衡的重要性却大大提高。而内部均衡就是来解决不同岗位之间不同薪酬问题的,用以均衡的标准便是岗位薪酬要与其对企业价值成正比。而判断岗位之间价值大小的工具便是岗位价值评估。然而,在新法背景下,强调了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却没有解决不同岗位应给多少钱的问题,岗位价值评估就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工具。企业依据岗位价值评价的结果,按照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价值大小来支付薪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制定一个岗位价值评价的标准,以便能够客观地对职工进行价值评价。

(二)劳动合同仃立阶段的选聘控制

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就应开始对潜在的职工进行薪酬管理,这是关系到薪酬控制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应对薪酬问题达成初步的共识,这时,用人单位要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从他的履历上和谈话中要预测此人将来在单位中能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可能胜任什么样的岗位,也应预测对此人薪酬的开支和他将来的薪酬设计。因为,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一旦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要开始对应聘者的工资、医疗、保险等各方面的福利负责。因而,为了减少企业将来的负担,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就应对应聘者予以充分考察,但从应聘者一方来讲,就应找到最适合自己发展并给付待遇最高的的单位,这就需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到利益均衡。

(三)劳动合同履行阶段的换岗调薪管理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调换岗位的问题,因工作岗位的不同,相应的薪酬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换岗调薪相对企业而言,是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方法;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企业对劳动者价值和工作能力的肯定和评价。然而,换岗调薪最主要的问题是由此产生的薪酬问题,这关系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经济利益。然而,在新劳动法的刚性法律条款背景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想要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变更薪酬待遇都需要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对方的同意,这样变更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若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或默认,擅自调换劳动者岗位或变更工作标准,则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而,这要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对岗位和薪酬予以约定,并要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时,用人单位在变更岗位和薪酬标准时也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二、当前职工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理念落后

在实务工作中,对薪酬概念有一个模糊的理解,认为薪酬还只是定义为一定的金钱数目,这将会给人力资源体系中的薪酬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目前,许多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给予职工工资多是工资加上奖金,在认识上面,理解为高工资便等于员工的高满意度,一味追求物质报酬,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从没做过职工岗位评估,在这种薪酬理念的背景下,实行薪酬管理确实会遇到一定困难。

(二)薪酬体系与企业发展战略不匹配

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提高短期的薪酬标准来刺激员工的当前贡献。这样使得员工都只是关注眼前利益,不考虑企业的长远计划,更加不关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认为谁拿的工资高,谁对企业的贡献就越大,谁的工作便做的最好。长此下去,僵化的薪酬管理必将导致人才危机,这从目前我国国企发展的现状便可看出薪酬管理制度的弊端,其中,国企工资待遇低是其人才浪费的重要原因。

(三)薪酬结构不合理,注重个人不注重团队

企业在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为了达到刺激员工的效果,往往采取对员工进行个人评价和鼓励,这样虽达到了刺激员工积极性的效果,但也会影响到员工间的协作精神,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能力。另外,职工薪酬结构不合理,不具有科学性。因企业不具有科学的职位评价体系,在确定职工工资时,均是依据职位评价,这样得出的薪酬标准必然是不科学的。甚至有些企业采用简单的排序方式来将同岗位的职位进行排序,以此制定薪酬标准,这样的做法根本体现不出职工薪酬的公平性。

(四)法律规定不完善

虽然新劳动法对职工薪酬管理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些许不足: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任何问题都加以规定。然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也发生了变化,使得合同难以再履行下去。在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双方对劳动合同规定的部分内容予以适当调整。这样,调整后的合同义务被劳动者继续履行,然而,变更了的合同条款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最终若用人单位不予承认,便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若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而实际上企业对职工的工作岗位给予了调整,虽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对非全日制工资结算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合理。新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若超过了十五天,便属于拖欠工资行为。然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每个月的十五日才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规定“按月”支付的方式和“十五日”的支付周期导致企业克扣员工半个月工资的情况大量存在。

三、完善职工薪酬管理的建议

(一)创新薪酬理念,引用宽带薪酬

宽带薪酬是相比传统上的等级薪酬结构而言的,指用少数跨度较大的工资范围来代替原有数量较多的工资级别的跨度范围。这样一种新的薪酬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职工的公平竞争,刺激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斗志。同时,这样科学的薪酬系统也更加容易留住企业的优秀人才。

(二)设计动态薪酬

一般而言,员工在谈论薪酬时,多是指薪酬的经济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对于这部分来讲,只有根据员工在企业的服务年限、资历、业绩等刚性的因素将薪酬等级提上去,这样势必造成员工工作的消沉和怠慢。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设计动态薪酬,动态薪酬模式是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岗位、市场、业绩和能力。在这四要素中,除了岗位短时间内是固定不变的,但市场、业绩和能力却是可变的,从而达到了设计薪酬具有弹性的效果,起到了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作用。同时,企业也可以此作为职工岗位评估的依据,实现合理的人力资源利用。

(三)完善增资机制

企业需要确定科学的薪酬标准,建立完善的增资机制。企业在对相关行业和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和结构进行调查基础上,对职工的技能、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严格考察,最终综合上述情况,在听取职工会、职代会意见后,对职工工资标准、工作结构、工资晋升条件等事项进行决策,以此完善职工薪酬的增资机制。

篇7

复旦大学 范剑勇等

“地方政府干预、土地市场与中国城镇化:来自地级城市的证据”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第695号

土地作为城市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地方政府在面对工业用地与商业住宅用地两种不同的需求时,实行的是策略性的价格歧视政策。对于工业用地需求而言,其供给土地数量大、价格低,价格普遍接近于其征收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对于商业住宅用地需求,其减少供给数量以抬高出让价格。

基于对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地方供地行为的事实考察,将地方政府供地决策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实证检查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不同干预手段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外部生产率冲击对不同土地管制水平城市的动态发展影响后发现:

土地市场上的干预行为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城市发展,低价供应工业用地的行为促进了城市人口与工资的增长,对房价增长没有稳定的显著影响;相反,减少商业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行为抬高了城市房价水平,但是对人口与工资的增长无显著影响。

同时,外部生产率冲击仅对管制强的城市房价上升有推动作用,对其余两个指标(人口增长与工资增长)均没有稳健地表现出推动作用,其中外部生产率冲击对不同土地管制水平的城市间工资增长影响没有差异,对不同土地管制水平的城市间人口增长影响介于房价增长与工资增长之间,系数值并不稳健。

常住人口增量主要贡献份额的流动人口居住模式的被动选择可能是产生上述实证结果的主要成因,也是当前土地城市化模式产生的重要机制。

从实践意义看,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应全面看待土地城市化模式,它既有快速带动城市化的系列优点,也有引发社会矛盾尖锐、助长房地产泡沫的潜在风险,从长远来看是不可持续的。 制度 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利中国农业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 盖庆恩等

“劳动力转移对中国农业生产的影响”

《经济学(季刊)》第13卷第3期

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向外转移是中国过去30年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对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提高农户收入等具有显著作用。

基于中国农村固定调查点2004年-2010年山西、山东、河南、江苏和浙江的面板数据,对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关系进行研究后发现:第一,男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的效率要高于其他类型,与计划经济时代对各劳动力的分配大致相同。

第二,男性劳动力和壮年女性(35岁-45岁)劳动力的转移不仅会使农户退出农业的概率提高,耕地流出率增大,而且会降低农户农业产出及其增长率。在当前的政策制度下,主要由于农户耕地面积减少,劳动力转移已经对中国的农业生产产生负向影响。

从长远的角度看,中国需要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促进农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实现向外转移,从而实现经济的顺利转型,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观点 工作时间减少有利于增加雇员幸福感

伦敦大学 Daniel S. Hamermesh等

“劳工立法有利于雇员吗?

工作时间减少后的幸福感”

NBER工作论文第20398号

劳工立法通常被认为有益于某部分特定雇员。围绕这些立法的讨论多是关于其对劳动力市场的整体影响。很少有人关心,各项劳工立法所针对的那部分雇员是否真正从他们角度看来而受益。

篇8

一、国际私法有关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

"弱者保护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一个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 20世纪初期, 动荡的社会催生了许多新的法学流派,①这些新学说认为,法律的适当性应当从法律适用的实质意义上, 而不是空间意义上来界定。此后以美国冲突法革命为代表,现代国际私法逐渐突破传统僵硬、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努力实现法律选择过程中的灵活多样,人文关怀和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也成为指导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重要原则,是立法者制订国际私法规则和法官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考虑因素。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软化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由"规则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转向"内容导向的法律选择方法"②,立法者在制定相关国际私法规则时尽量采用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连结点,从而采取了弱者利益这一具体方式实现了冲突法的此次变革。

二、我国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前的弱者保护状况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冲突法规范零散地规定于各项法律、司法解释中。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扶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l款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几条保护弱者的规定,另外,《收养法》第2l条和《外国人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后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改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国际私法对于弱者利益保护规定的粗陋局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在明确的具体规定中,也蕴含在抽象的一般原理里。

有关弱者保护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涉外合同方面,涉外侵权责任方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婚姻家庭一章中,对三种情况进行的规定体现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③(1)在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确立对弱者权益的保护。该法第25条在立法时,直接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是典型的"有利原则"的运用。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中。是父母还是子女处于弱势地位,并不能笼统概括。规定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是一种弹性的表述,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在具体的案件中加以适用。(2)在涉外抚养关系中确立对被抚养人权益的保护。该法第29条相比较之前我国国际私法有关在涉外抚养关系的规定中体现出的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更为直接。(3)在涉外监护关系中确立对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该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④

在涉外合同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消费合同和涉外劳务合同具体确定了对消费者和劳动者更有利的规定,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在涉外侵权责任方面,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体现我国在涉外侵权方面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有关弱者保护的一般原则,则在该法总则中有所体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条则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和"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都是弱者权益保护的方式。⑤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

综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弱者保护的确有长足的进步,就该法而言,我国冲突法视野中的"弱者"范围与当代世界各国的规定大致相同,更加系统、全面地对弱者利益加以保护,但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

首先,就该法的立法内容来看,该法并未在总则中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作为原则确定下来,而只是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权等领域分散地进行规定,且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规定只是应当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法律关系中的小部分。

其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的范围界定太窄。根据其现有规定,"弱者"的范围包括父母子女、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消费者、劳动者、被侵权人。相比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该保护范围明显过于狭窄。一般来讲,除了上述弱者之外,至少还应包括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涉外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等。甚至,还有学者主张,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远远超过以上范围,应存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各个领域。⑥

再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弱者的保护方法不完善,多采用"盲眼"的冲突规范,即冲突规则本身虽然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精神,但是根据该冲突规则援引的实体法的规定可能与保护弱者的精神完全背离,无法保护真正的弱势群体。⑦例如,第43条中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了劳动者和被侵害者,但事实上,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和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律并不一定真正对劳动者或被侵权者有利。⑧

五、总结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确立弱者保护原则奠定了基础,是一大进步,但该原则并未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与之相关的规则还存在着不规则的情况,弱者保护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确立仍然有着较为漫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如凯弗斯的"规则选择"和"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艾伦茨维格的"法院地法说"等。

②论文:杜新丽,消费者弱者利益保护的冲突法视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③同⑧。

④论文:张丽珍,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质正义取向,载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⑤论文:潘瑾,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载于《科教探索》,2011,3。

⑥论文:屈广清,论保护弱者的国际私法方法及其立法完善--以冲突规范的保护方法为中心,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5月。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