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4 17:02:5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幼稚产业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幼稚产业十分重要,从援引该条款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的分析入手,将其与其他保障条款作比较,侧重幼稚产业条款在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以探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更具优越性。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1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2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canonlysupportlowstandardsofliving),“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intheearlystagesofdevelopment)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关键词:保障条款;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总的来说,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亦确实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其二,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无一例外地涉及到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完全可以以这些规划或计划为依据要求对有关产业进行保护。
关键词:新准则;资产减值;依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资产负债表日,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资产减值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
一、资产减值认定理论依据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是资产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减计资产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是和资产计价相关的,是对资产计价的一种调整。
(一)资产减值的经济实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以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把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认定的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与此同时,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当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质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的会计信息,企业也应当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把资产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减值认定一般标准
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资产已经减值,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重新确定其价值。对于减值资产的认定,通常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当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时,则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理论上应针对每一单项资产或资产组都重新确定可收回金额,再与帐面价值对比确定该项资产是否减值。但从成本效益方面考虑,实际工作中可首先界定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再进一步计算减值的金额,并且予以确认、计量和披露。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永久性标准
所谓永久性的资产减值,即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永久性标准认为,只有永久性的资产减值损失才能予以确认。按此标准确认资产减值,可以避免企业为了自己的目的确认暂时性的资产减值损失,还可以防止在损失发生前就将其记录。但是分清哪些是暂时性损失,哪些是永久性损失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主观性较强。
(二)可能性标准
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认定。在可能性标准下,资产减值的确认被分为帐面价值“很可能”、“可能”、“极小可能”不能全部收回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确认,第二种情况应当披露,第三种情况既不确认,也不披露。可能性标准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时以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作为基础,而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大于帐面价值,那么即便公允价值小于帐面价值,也不确认资产减值
损失。
(三)经济性标准
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就应当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在经济性标准下,资产被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可定义性;可收回金额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用以计量减值损失,具有可计量性和可靠性;另外还能提供相关的信息,具有相关性。
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会计造成的影响,会计人员很难判断哪些是永久性的资产减值,哪些是可能性的资产减值。采用永久性标准可能导致管理层拖延减值损失的确认;采用可能性标准又会导致确认与计量基础不同的资产高估。所以我国对于资产减值的认定是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做法,即以经济性标准为主。以经济性标准对资产发生减值进行确认和计量,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内外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此需要对资产减值迹象加以判断。三、关于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规范了企业非流动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问题,指出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可从外部和内部信息来源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是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的市场价格是其价值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如某一资产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那么这一资产就有可能发生了减值。
二是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当这种影响是负面影响时,企业应判断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三是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当以已经提高的同期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来计算可收回金额时,势必要大幅度降低可收回金额,表明资产有可能发生减值。
四是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陈旧过时或者发生实体损坏,将会直接影响到资产的生产能力,从而降低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进而表明其可收回金额的降低,也可能导致资产发生减值。
五是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此种情况发生,表明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影响,势必直接影响到可收回金额,此时,资产就有可能发生了减值。
六是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是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企业的资产存在上述减值迹象,则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反之不用。
四、资产减值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准则要求,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资产是否出现了减值。进行减值测试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即一项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未来现金流量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一)如何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可变现净值的,则企业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如何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预计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以及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期限和折现率等因素。
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必须考虑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流出,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以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考虑使用期限,是因为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是企业管理层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过程现金流量的最佳估计。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也就是说,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三)如何对资产组进行认定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几项资产组合生产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总之,新准则的实施对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势必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永泽,陈立军著.《中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
(1)国内旅游总人次与SO2的排放相关
系数-0.85466,国内旅游总人次与能源消耗相关系数很高且反向变化,说明旅游业能源的消耗并没相应的增加SO2的排放量,这种现象可能一是因为技术进步使能源的利用率提高了,二是废气中的SO2排放含量通过废气治理来降低,这或许与近10年来中国增加了10倍的废气治理费用投入有很大关系。
(2)国内旅游总人次与生活烟尘排放量
相关系数为0.6937,可能是由于旅游活动带来的烟尘的绝对排放量低,在整个生活烟尘排放的比重不高而引起的。通过对国内旅游总人次与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的相关系数分析,进一步证明了旅游活动越频繁相应的环境污染就越大,不过10余年来也不断加大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效遏制了其对环境的危害,解决旅游业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就是通过环境治理和技术的进步。
2旅游产业发展对水环境影响及其治理绩效
旅游人次与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有很大的关系,表明旅游业的发展也增加了环境的负担,相应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定量论证旅游活动与环境污染的相互关系,在旅游人次与生活废水排放量存在某种函数关系假设的基础上,根据2000年以来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中国旅游统计年鉴数据和中国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函数模型拟合。休闲旅游人次增加与生活废水排放增长散点图分布特征几乎呈一条直线(除2002年以外),基于此,假设两者是线性函数关系,进行OLS回归分析,结果如下:X生活废水排放总量=0.162914Y旅游总人次+0.847747R-squared=0.991361S.E.=0.0237D.W.=2.0724回归分析证明:每增加1%的旅游总人次,就增加0.16%的生活废水排放量,按照2000~2010年中国旅游总人次年均18.6%的增长速度推算,旅游活动造成了生活废水排放高达2.97%的增长率,生活污水是旅游活动中排放最多的,增加了景区的环境压力,以及污水处理的成本,使景区环境质量降低了。为建立旅游总人次与COD和生活氨氮排放量的函数关系,首先假设在技术不变和废水治理不变的条件下,以2000年污水排放技术水平为基期(即单位生活污水COD和氨氮含量不变),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加的同时,氨氮和COD排放总量也在增多。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因加大了废水治理的投入而减少了生活废水COD、氨氮排放量与实际统计生活COD、氨氮排放量之间的差额。基于污染治理费用投入增加额与COD、氨氮排放减少量之间的高相关关系,通过分析三者的散点图,以2006~2010年数据进行OLS回归分析,结果为:R-squared=0.99672S.E.=4.034D.W.=2.4145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水环境的污染以及污水的排放是在所难免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只有通过加大环境治理的投入,从而降低休闲旅游业对水环境的破坏。
3旅游产业发展对大气环境影响及其治理绩效
(一)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Douglassc.North,1979)制度是经济领域的内生变量(TheodoreW.Schultz,1968),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要产生相应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扭曲实际上正是分业经营制度下的被动选择的结果。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丧失自身的经营选择权,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有限的资产选择。实际上,这本身与市场经济基本游戏规则相背离。根据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近年来关于禁止信贷资金入市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出路基本上被封死了。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这一方面,抑制了商业银行创新动机,另一方面,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创造。当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动机和市场竞争压力下,过于集中的信贷投放,使得商业银行往往蕴涵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99年不良资产比率为25.3%(戴相龙,1999),2000年则为29.17%,2001年为25.36%。市场化改革的经济背景以及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使得仅仅具备有限经营选择权利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两难”境地。在中间业务开展滞后,债券市场容量有限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选择的投资只能是贷款。而贷款本身所蕴涵的风险较高。特别是在现有的信用环境下,这一点就更为突出。在强调风险,关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只能是收缩信贷。而“惜贷”本身有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背离。由此可见,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整体扭曲。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体制共存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有银行的地位无非是国家财政的出纳,没有任何事关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的首要目的就是服从与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要,将国内相对有限的资金集中到国家重点建设中去。而这些重点建设的存在形式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80年代至1993年之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国家财政的计划指导下,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和规模控制,将资金分配给进行重点建设的国有企业。至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安全并不是国有专业银行考察的重点。
1993年之后,国有企业年年亏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负担。(如图1-2)一方面,政府面临着职能转换的压力;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面临着体制转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国家政府职能的转换,必须让国有企业走向市场;而国有企业的走向市场之初不能没有国家政府的扶持;而国家政府的政策扶持显然与国家政府职能转换相背离。转轨背景下的政府“两难”(dilemma)不得不寻求一种稳定中的共存,这便是国有银行的财政职能。这一职能在1998年“拨改贷”政策的实施之后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而国有商业银行一旦具备这一职能,这就内在的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必然服从与服务于转型中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冲动,而这种内生的冲动又刚好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单一性。
我国高职院校旅游教育呈现出明显的本科化趋势,学校很少考虑行业需求,使得培养的人才因为缺乏行业能力而受到市场的排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主要表现出以下不足。
1.沿袭传统培养模式,旅游教材内容不能与时俱进。
大部分高职旅游院校一直沿袭传统教育模式,整个教学过程突出教师的中心地位,强调教师讲解,讲解过程多围绕教材进行。学生只能在课堂中被动接受教师传授的教材知识,片面重视课本的理论知识,忽视了当前旅游产业的实际情况;教师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多用来应付考试,与实际联系不大。这种培养模式下的人才创新性不高,学习能力较差,综合素质不高,很难适应当前旅游产业的具体需要。当前旅游专业教材质量有待提高,很多旅游专业的教材只不过是相关专业内容的简单拼凑。随着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旅游行业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但与旅游行业发展形势紧密相关的旅游业传统文化交流、旅游业农家乐经营管理等内容却很少出现在教学过程中。我国旅游专业的高职教育教材严重滞后于教育的实际需要。
2.师资力量亟待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有待建立。
我国高职院校的旅游专业教师大部分来自于其他学科,旅游理论知识不够扎实,且对旅游行业的实践了解不深,缺乏旅游知识的更新。其中也有部分专业教师通过潜心研究,理论知识掌握十分丰富,但实践经验不够,尤其是农家乐经营管理等课程的实践性很强,是不能单纯依靠专业书籍就能学好的。教师如果只重视理论的学习,忽视实践积累,所培养的旅游人才就很难适应市场的需要。此外,从高技能人才体系的建立情况来看,当前的旅游企业不断向国际化、品牌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不同层次的旅游产品相结合,复合旅游产品不断增多,但复合型旅游人才却是凤毛麟角,大部分旅游人才创新水平较低,无法适应企业转型及产品更新换代的高要求。我国高职人才培训体系不适应当前教育新发展,研发投入力量不充足,旅游专业人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会对旅游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行业培训力度不够,专业化培养水平不高。
第一,培训机制严重滞后。培训脱离实践管理,培训渠道狭窄,培训过程笼罩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系统的培训思路。第二,旅游培训基础较差。部分培训教师没有取得相关合格证,培训教材结构不合理,培训基地品牌建设薄弱。尽管高职旅游学校的培训机构设置了相关专业,但没有形成自身特色,专业化水平不高。第三,培训组织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内容缺乏一定的针对性,且培训效果不高。
二、我国高职院校休闲旅游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旅游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剧。
我国的旅游行业很长时间以来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及人力资源发展机制合理性较差。旅游行业的人才流失非常严重,不管是旅行社还是旅游景区都是如此,人才流失率高达20%以上。其中,工作经验相对丰富、业务能力较为出色、综合素质较高的员工流动性最强,人才的高流动性使旅游行业遭受巨大的损失。
2.高职院校当前的人才培养模式不适应行业的发展。
高职旅游院校培养的人才不适应旅游行业的发展和岗位需求。首先是高职院校在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时总是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随着旅游行业新形势的发展,旅游行业对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表现出很强的需求,但高职旅游院校所培养出的人才却很难适应这种要求,无法满足旅游行业发展的需要;另外,高职院校培养的旅游人才在质量上低于旅游行业的实际需要,这主要表现为学校所培养出的人才理论知识较强,实践技能和综合能力都满足不了岗位的要求。
3.国际化旅游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许多高职旅游院校照搬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是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压缩品,建立在学科基础上,紧紧围绕旅游知识,以教师讲授的方式呈现出来,导致高职生在理论方面比不过本科生,在技能方面比不过中专生,形成“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局面。因此,高职旅游院校要紧跟当前旅游行业发展的新形势,紧紧围绕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如旅游投资分析、出境旅游线路策划以及旅行社职业经理等紧缺人才,创建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我国高职院校休闲旅游行业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建议及对策
创建新型的旅游行业紧缺人才培养模式一定要注重同时满足学校、学生以及企业三者的具体要求,建立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旅游专业的紧缺人才培养提供科学的方法,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为旅游行业培养大量的、超前性和创新性很强的、且具有良好合作能力的综合性旅游专业人才。
1.高职院校休闲旅游业高技能人才体系构建的内容。
创建旅游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创新培养模式前首先要解决三对矛盾:社会发展需求与学生发展需求的矛盾;学生就业与职业规划之间的矛盾;学校落后的教学条件与人才培养之间的矛盾。所以,高职旅游院校在设置培养内容体系时应注重从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手段等方面来进行。
一是完善课程体系,创新教材内容。
在设置专业前,既要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也要考虑学生自身发展需要;既要考虑当前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要考虑将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既要调查研究企业当前需要的人才种类、要求,也要重视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的人才。在设置专业课程时一定要以学生掌握旅游技能、提高就业能力为培养目标。来自美国的教育学家拉尔夫•泰勒是一位著名的课程理论专家,他认为设置课程一定要重视综合考虑学习者的需要、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观点对培养旅游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的课程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是创新培养模式,提升人才素养。
以提高学生的旅游行业能力和旅游职业技能为基础,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建立课堂理论学习同课外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高职旅游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摸索一条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之路。高职院校一定要开阔视野,积极学习国外人才培养模式的先进成分,与企业合作联合办学或者采用“订单式”的培养模式。此外,教师还可以去旅游企业学习旅游经验,高职旅游院校也可以聘请企业中的旅游人才为学生传授旅游行业中的工作经验,形成优势资源互补,实现“双赢”。
三是尝试职业教育,进行校企合作。
高职院校要注重建设自己的实训基地。如果学校条件允许,学生可以选择边工作边学习。从教学内容来看,学生的学习内容要与当前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提高就业能力,毕业后,不但要拥有毕业证书,也要拥有相关技能证书。另外,要加强旅游院校的改革力度。政府要利用自身力量,为与旅游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的旅游集团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来自于民间的资金支持旅游学校的建设。
2.高职院校休闲旅游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保障措施。
一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营造独特的校园文化氛围。
旅游专业教师要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并体现在自己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高职院校要紧紧围绕区域旅游建设以及社会的发展,从生产、管理以及服务等多个角度出发,培养操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高职院校要坚持“一切以市场为导向,一切为了学生”的中心,形成办学特色,建立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培养模式。此外,在校园文化建设上也要营造独特的校园文化氛围。文化能够对人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良好的校园文化对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高职旅游院校应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培养学生热爱自然、热爱祖国风景秀丽的自然风光和精妙绝伦的人文景观的好习惯。良好的校园文化对学生充分认识自身价值、形成良好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教学的主导,不管是实践教学还是理论教学都符合这一点,所以教师队伍建设是改善旅游职业教育效果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证。高职旅游院校应严格控制专业教师的学历条件和实践经历,保证专业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同时聘请一些具有丰富工作经验、有一定教学能力的旅游行业人才为学生进行实习指导。高职旅游院校的教学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所培养的人才质量,而教学管理人员理解教学目标的程度又决定着教学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传统的教学管理中,对教师的评价限于教学管理人员针对某一节课进行,而关于整个学期的教学质量却很难及时做出评价,或者发现存在的问题后已经没有机会改正了。所以每一门课程的设置以及每一节课的安排都要紧紧围绕具体的教学目标进行,以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
三要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规范行业人才培养模式。
从国际旅游市场来看,当前竞争的最关键问题是专业化旅游人才的竞争,而旅游专业人才需要相关制度来认定,因此必须制定完善的旅游人才认定制度。具体来讲,旅游专业人才认定制度应涉及从业资质、执业规则以及分等定级等内容。
四、结语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业 平遥古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针对以前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提出的,2003年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包括了传统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表演艺术;以反映地方风俗为主的民间活动;具有民族风格的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一、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西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达,晋商足迹遍及了全国,甚至扩大到了俄罗斯的伯力、莫斯科,以及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清代后期,山西商人的票号,基本控制了全国金融。晋商大多衣锦还乡,在家买地置房,营建极其昌盛,《歙县志》记载:“商人致富以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园第,重楼宏丽”,由于时间距今较近,建国以后,大部分的建筑都保存完整,平遥古城更是以县级规模保留下来的古建筑群,这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中部,始建于西周宣王时期,当时为夯土城墙,于明洪武三年重修为砖石城墙,是中国境内现存最为完整的明清古城。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平遥古城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巷构成,现存四合院3797处, 其中保存价值较高的民居380多处,如开创了票号事业的雷履泰故居、张兴邦故居、侯殿元故居和百川通、日升昌票号店铺等。
平遥古城有着享誉世界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当然也保留了许多有文化、懂传统的能工巧匠,他们是建筑文化的真正传播者,平遥古城的各类建筑错落有致、巧妙结合、精雕细琢,无不是当地能工巧匠对山西本土建筑文化的充分体现。正是他们将传统文化加以保留并发扬光大。这里还有各种依附于建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剪纸、木板年画、炕围画、面塑、皮影、雕刻、陶瓷、舞蹈、民间锣鼓、地方戏曲等。
二、旅游业对平遥古城经济的贡献
旅游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极具发展潜力,是一大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可持续发展行业。旅游产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平遥古城的名胜景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资源品位高,具有极高的历史保护价值、文化发掘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自2000年到2003年, 平遥古城的门票收入和旅游综合收入一直保持着同步增长的速度,接待游客由42万人次增加到155万人次,增长217倍;旅游总收入由4800万元增长到2102亿元,增长312倍。2004年,古城的门票收入达到4729.98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06.6%;旅游综合收入3.9 亿元,比上一年增长74.1%。旅游综合收入占县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0.96%,增长到2004年的16.6%。
三、旅游业对平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
1.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基础和卖点,越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传统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则更是旅游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非物质类文化对于旅游来说吸引力更大,因为比起物质文化,它们更容易失传,更加隐秘,不易被外人知晓。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将其列入旅游产业开发计划,是抢救、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旅游业的大力开展可以解决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缓解政府压力,解决资金压力,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场运作化,以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类遗产更加珍贵,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在发展旅游、拉动经济的同时,促使所有的人自觉地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
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
2.旅游业促进了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直接促进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而这种保护是最直接的,不需要政府立法、投入资金、强行保护,而是靠商业、旅游业带动,每个生活在这里的人都愿意把各种民俗开发利用起来,因为这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笔者在这里见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剪纸,她旁边摆满了自己的作品,还有自己出的剪纸书籍,旁边则围着一大群游客照相,也有不少晚辈在向老人讨教着剪纸技法。相比之下,在一些没有发展旅游业的农村,地方剪纸技艺都大多在老一辈艺人手里消失殆尽,失传于世。
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开展还带动了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面塑、手工漆器、皮影、雕刻、戏曲等,这里有很多当地人自己开的传统小作坊,笔者见到一位画面塑的小姑娘在现场制作,她先用铅笔在石膏面具上勾线,然后用毛笔颜料上色。速度非常快,线条很漂亮,色彩也很绚丽,其手法的纯熟度不输于任何一个艺术院校的学生。平遥古城建有手工漆器博物馆和许多手工漆器作坊,手工漆器被称为平遥三宝,是用手工将雕刻过的木器进行打磨,工艺繁琐耗时,成品光滑锃亮。这里的匠人将这一传统技艺完全保留下来,不但博物馆里有匠人现场演示漆器的做法,而且镇上的小作坊主也在出售着自己加工的各种漆器工艺品。正是靠旅游业为纽带,将这些文化遗产保留下来,并发扬光大。
在平遥古城,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这些,更重要的是关于晋商文化的解读和传承。走在古城里,经过各个博物馆、票号,你都能无时无刻地感觉到晋商文化的存在。这里每个地方,大到一个招牌,小到一声吆喝,都渗透着曾经晋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渗透着当地人深深的优越感和自豪感。梁启超曾经对晋商作过这样的评论:“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对于外人批评吾国商业能力,常无辞以对。独至有此历史、有基础,以继续发达的山西商业,鄙人常以自夸于世界人类之前。”在目前世界经济大发展的浪潮中,这种自豪感无疑对发展地方经济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不但应该保护更应该弘扬光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将这一崭新概念真正地贯彻人心,使每个人都自觉地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1.旅游品牌的文化内涵挖掘不足湛江是以海滨风光为主的观光旅游城市,寸金广场、海滨公园、湿地公园、特呈岛、东海岛、硇洲岛等因为有自己的特色,吸引着很多游客。但全国有很多海滨城市,外省的游客问及湛江海滨的特色时,我们真的无言以对。如果在这个旅游品牌中融入文化内涵,从而和其他旅游品牌区分开来,湛江的优势就会一目了然。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旅游城市相继出现了更好的景观项目,湛江旅游品牌的优势慢慢消失,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对旅游品牌的文化内涵挖掘不足。
2.旅游品牌的信息化管理滞后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信息化是各行各业的趋势,旅游行业也不例外。虽说湛江是旅游城市,但它在信息化管理方面滞后,如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网站,很多旅游胜地信息不完善或没有及时更新,游客无法查到新的旅游项目,或者没有办法了解到该景点的新动向和新的价格项目;网站的旅游电子商务做得远远不够,与游客之间的交互相对不足。
二、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构建要素
旅游文化产业建设不是简单的旅游项目建设,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1.品牌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吸引游客的主要因素,湛江有不少旅游资源,观海长廊、东海岛旅游度假区、玛珥湖等知名景点一直吸引着很多游客,另外新农村模式的马六良村创建了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建项目,正在丰富湛江的旅游资源。
2.旅游服务旅游消费是体验消费,旅游产品的特色、导游讲解的好坏、酒店客房餐饮服务的水平等将直接影响到游客的体验和对旅游品牌的认知。导游队伍建设,旅行社、酒店的信誉建设有利于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延长品牌的生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对策
通过对湛江市旅游品牌建设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旅游品牌建设体系构建要素的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品牌构建对策:
1.加快环境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旅游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注重相关要素的完善,包括城市环境、城市交通、游客投诉、应急救援、旅游标志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2.发掘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湛江应该对现有的旅游品进行升级并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如,观海长廊旅游产品建设可利用海滨开展更多的活动,即游泳、帆船、滑板、冲浪比赛等;寸金公园旅游产品建设可以挖掘抗法斗争的英雄人物故事等;挖掘乡镇民俗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并组织游客参与,经常性地举办主题性的摄影展和传统民俗文化展示,并组织粤剧、雷歌等兴趣活动小组,使传统文化深入人心并得以继承和创新。
3.注重旅游品牌的宣传和营销注重对“滨海休闲旅游城市”品牌的宣传,把“滨海休闲旅游城市”的价值观融入湛江人的内心深处,旅游企业可通过企业网站与在线旅游商合作,或者通过博客、BBS等方式进行旅游产品的营销。
4.加大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及监管旅游品牌建设的关键在于旅游服务,因此要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联合对旅游市场进行严格监督,优化旅游市场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