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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论文8篇

时间:2023-04-21 18: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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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论文

篇1

税收优惠是税收分配活动固有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是政府为了保证管理意向和目标的实现,在法定的范围内,将本应缴入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款,以税收减免、抵免、扣除、豁免等优惠形式,直接地让渡给纳税人,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税收法制等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却经常采取偷逃税的方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空前发展,总体数量显著增加,获利能力明显增强。调查表明,从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业的各项指标均实现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业10万余家,增长了61.05%;总资产规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业增长值,产品销售收入及利税总额均翻了一番。总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中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并没能获得足够的税收优惠。

根据笔者从成都市武侯区国税局获得的数据显示:成都市武侯区共有中小型开户企业三万多家,占该区开户企业总数的80%。该区的三万多户中小企业2000年至2007年共申请税收优惠397条。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168条。从成都市武侯区内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情况来看,该区内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比率较低。按全区三万户中小企业计算,全区申请税收优惠企业的比率为0.4%。,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申请的税收优惠57条,申请避孕药品、废旧物资回收、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生产的低税率优惠分别为14、5、34、10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共12条。

通过以上对我国中小企业各种税收负担及申请税收优惠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数量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中小企业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国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差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一般都处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规范,给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颈,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税收优惠。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等假象。

有些企业还没有规范的帐务体系,不能每月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财务数据申报纳税,而只能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等数据估定企业应纳税额。有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聘请财务人员建立账本,只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负,更无从谈及申请税收优惠。

2、中小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掌握国家的税收政策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参与博弈的各方中间某些方拥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拥有。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指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所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存在差异。企业无法完全地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信息、优惠政策,增加了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成本。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有着各自具体的行为目标。企业作为被征税主体,一般不会对我国复杂的税收法规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对税收法规地掌握相对较差。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法规具有较强的掌握和了解,企业和税务机关对于税法和税收优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就需要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收法规的全面培训并且向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但税务机关作为自利主体,可以采取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向企业提供有关税收优惠信息的服务,使得企业始终不能有效掌握这些税收优惠,从而不能有效地行使这些税收优惠。

3、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不规范

我国是一个缺少法制传统的国家,习惯上把“皇粮国税”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操作上都没有充分满足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宪法》中也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和宣言。

税收母法的缺位。我国税收法律多是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法规的形式颁布的,而没有一本系统的税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就造成了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税法自己执行。

由于在税收立法行政行为上的问题,导致我国纳税人不能正常享受税收权利。一方面,国家法律没有为纳税人提供获取纳税利益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获得正常纳税权利的意识,不能有效地申请并享受税收优惠。

4、部分税收优惠申请程序过于复杂

篇2

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经历了高度集中阶段到适当分权的分级管理阶段。这是我国特定的历史、政治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已经发挥出一定的作用,即增强了我国宏观调控能力,缓解了不同地区间的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给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持等。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过于高度集权这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特征是我国的体制本身决定的,因为我国本身就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在实施了改革开放政策后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并没有能够完全消除掉,很多地方经济发展并不够平衡,税权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权较为有限,从而造成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尤其是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的有效配置。

(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法治建设工作较为弱化,很少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而导致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的权限划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也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他们在某些领域中享有过于自由的裁量权,严重损害了我国财政税收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性。这些都是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缺乏可靠的法律保障的集中体现。

(三)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时还缺乏必要的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来提供监督与管理工作。此外,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仍然有着较大的差异性,缺乏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对于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常常会监督不力。当然,我国最近这些年来也在对财政税收监管机构进行人员精简工作,从而大大削弱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我国财政税收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方面也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从而无法对我国财政税收事业的均衡发展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也无法促进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分设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对于税务机构的设置是有着不同的区分的,基本上都是设置为国税和地税。但实际上,这种税务机构的分设反而增加了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因为这是分设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的办公设施与工作人员。此外,国税与地税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对纳税人有着不同的征税要求与标准,反而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时还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不利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的解决路径

鉴于以上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尽快对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选择一个合适的问题解决路径,从而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从而导致了该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各种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摆脱掉传统集权、分权循环的不良体制影响,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降低人为的作用力,适当的放权,尤其是要把中央的集权适当的分散到地方政府的手中进行管理,只是地方政府在实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时,应该以中央的税收政策作为主要导向,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实施权利。当然,中央政府在放权的过程中,也应该做到适当有度,切不可过大,也不过小,要让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一种默契的财政税收管理机制,避免出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让中央与地方处于一种健康、和谐的财政税收管理关系之中,让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管理权限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从而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

(二)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因为他们是直接的参与者与实际执行者。那么,这就需要我们尽快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建立一个较为规范的财政税收内部秩序,强化对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增强这些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努力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避免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此外,我们还需要对这些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评估措施,优化其知识结构,建立相关的评估管理政策,让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我国现有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效果,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营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财政发展环境,让这些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获得更佳的工作环境,及时巩固自我发展的能力,真正为人民提供优质的财政税收服务。

(三)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税收管理与服务体系这就是说,我们应该合理界定并不断扩大财政税收的收支范围,建立一个一体化的管理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好各种社会经济资源来强化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工作,并结合我国实际的经济发展状况来重新调整财政税收收支的范围,科学划定税负的比例,把我国财政税收的管理工作纳入到预算管理范围以内,调整各种不公现象,降低各种不良因素对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力,建立一个较为长期有效的健康发展的财政税收管理与服务体系,并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税收转移支付体系,让一般支付和专项支付实现二者的合理搭配,不仅可以合理分配资金,还可以稳定资金来源,并通过建立一个资金分配体系来确保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合理、公平和公开。

(四)建立资金协调机制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国财政税收资金很多情况下都是应用在公共事业方面,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必须尽快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需要我们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和机构整合各种财政税收资源,尽可能的对各项财政税收项目进行公开、透明化的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事业的扶持力度,利用财政税收管理的优势来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提升财政税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效率与效益。此外,我们还应该建立一个相关的资金整合协调机制,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与使用来对资金使用状况进行全程式的跟踪与管理,切实让财政税收资金得到切实有效的利用。

三、总结

篇3

1建立和完善新的财政体制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之下,进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谓分级分权,指的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实行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税收的调节,在分级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增加我国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减少财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对财务进行统筹管理,同时要切实的缓解地方政府财务管理自身所带来的压力,对于行政改革过程中的人员精简所提出的要求尽量满足,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权力的前提下对地方财政的自由进行相应的控制,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实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2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条件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资金分配方法比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使移动支付资金的来源愈来愈稳定。同时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公开、科学、透明和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3以制度创新保证管理体制的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效的推广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工具的成本,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也会降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既要免除农业税等一些税收项目,还要及时的调整税收结构,同时正视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是发展我国特色经济的重要途径。合同制是完善我国地方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重要创新手段,因此将合同制纳入到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国地方财政税收的自,还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人们一直在倡导进行体制改革的进行,制度创新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逐渐体现出来,因此,为了开展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就必须要以加强中央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合为出发点和着眼点。

4注重国税和地税的协调

国税和地税,都是国家的税务机构。其中国税归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而地税归省(市)地税局垂直管理。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税务征收的范围不同,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我国税务机构的作用,必须协调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健全地税和国税的协调机制和配合机制,由于我国近年来不断的进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国的相关省份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这些机构是将地税和国税分开的,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当地税和国税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不同时,两种结构应当进行充分的探讨,尽力的解决问题,以实现地税和国税的协调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政府要将相应的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对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健全,对于我国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权和财权相互匹配为重要原则,健全省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履行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对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分清楚这些服务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的支付规模,增加对财政困难的城乡建设力度。

二、总结

篇4

一、税收与环境

(一)税收的职能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照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同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且固定性的特征,税收能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分配关系,保证行政、国防和教育等需要,是一个现代化社会和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职能可以归纳为资源分配、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三大职能。

(二)税收的地位

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税收是财政政策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是靠实力说话的,而国家的实力则主要表现在经济实力上,经济实力一个靠基础(经济总量),另一个靠(经济效益)。同时,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税收对于实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世界各国,其中发展中国家,在谋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注重税收手段的运用。

(三)税制的国际实践

目前在国外,特别是OECD成员国等经济发展国家,环保税的征收是相当普遍的,而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则是五光十色。但是从性质来说,以SO2税、NOX税、碳税、垃圾税等排污税最为典型。对原有税制的“绿化”调整,主要以欧盟国家为代表,从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如取消对煤等污染能源的税收优惠等;(2)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但是从调整的税种来看,比较突出的是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

1.消费税的调整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含铅汽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含铅汽油高税政策,并体现了良好的效果。

(2)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税率。如法国、荷兰、英国等国的能源产品的消费税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3)税率设计或调整时考虑污染因素。如比利时、芬兰、卢森堡、葡萄牙等国的重油消费税征收都考虑重油的含硫量因素。因此,这种消费税实际上已具有SO2税的性质。

(4)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如德国的生态税、英国的气候变化税都是属于新征的特别能源税。

(5)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税。例如:德国生态税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就给予免征生态税优惠,英国的气候变化税也对节能措施予以优惠鼓励。

2.所得税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环保投资优惠,即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如荷兰对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设备投资,投资额0.2~10600万欧元之间的,可按投资额的55%抵免公司所得税。

(2)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研发。

(3)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如荷兰对列入规定的有利于环保改善的资产可实行折旧最高达100%的加速折旧;法国对节能设备、生产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在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可在购置当年100%提取折旧,马来西亚则允许环保设备、废物回收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4)公交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如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将公交车私用作为职工的福利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鼓励职工乘公共汽车上下班,以减少城市拥挤和机动车尾气污染。

3.机动车税的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征年机动车税时对节能车予以优惠,如德国的年机动车税已改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规定电动车免税;英国、芬兰都对低尾气排放车辆减免年机动车税。

(2)机动车销售税的税收优惠,如意大利通过减免机动车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环保车。

二、中国税制绿化存在问题

(一)环保税缺位

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种。具有税收性质的排污费,虽然征收内容不断完善,对促进企事单位加强污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以收费形式征收,征收阻力较大。排污费征收困难,固然与某些企业和地方部门环保意志薄弱以及局部利益驱动有关,论文但也与征收形式有关。以费而不是以税来征收,所以常常给人一种收费名目依然繁多,且常给企业“乱收费”之感,汽车已是城市空气污染和噪音最大来源,并没有纳入废气排污费和噪音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再如固体污染物的排污征收仍主要限于矿物废弃物,至于征收标准是否合理、得当,仍值得观察。

然而资源税的开征与完善,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普遍认为我国存在不足:(1)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且单位税额偏低,未能考虑资源的环境价值,难以从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因而不能真正有效地促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不同矿产、矿区的单位税额确定缺乏客观标准,因此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3)征收范围仍然偏窂,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变相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至于其他一些税种,只能说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而且从税制的内容和环境的要求方面来看,都还有待完善和调整。

(二)现有的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中心,存在不少与经济、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政策

现有的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中心,存在不少经济、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措施,譬如对农药、化肥、塑料、煤炭业等污染产品和污染行业出于发展农业和能源等经济原因而实行了不少优惠政策;再如对能源项目的许多税收优惠并没有区分污染型能源和清洁型能源。

(三)现有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措施比较零散,不规范、不系统,缺乏稳定性

从上面的政策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以“一事一议”的感觉。例如,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则实行增值税现征现退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增植税,而水泥则实行增值税现征现退政策。

(四)现行环保税收措施的内容不科学

(1)增值税优惠偏多,而且优惠形式各不相同,有免税、减征、即征即退、投资退还。

(2)所得税政策调控力度不够。所得税政策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但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偏窄,优惠程度偏小;免征所得税优惠也仅限于年所得额30万元以内。

(3)鼓励性产业优惠不合理。对于符合鼓励性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除投资于西部的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的优惠主要限于进口环节免增值税、关税,购置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和投资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缺乏所得税的直接优惠,至于投资的增值税优惠实是对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固定资产投资进项抵扣的一种校正。

(4)税收优惠偏重于项目、设备产品,而对节能、清洁环保的消费型产品的优惠相对不足。

(五)消费税和有关的机动车税“环保化”程度不够

首先,现行消费税有关环保的税目主要限于燃油、机动车和轮胎,征收范围偏窄,对电池、塑料包装物等一次性污染产品和数量日益增多的污染性电子产品都没有征税;其次现行税目中,污染型能源没有包括煤和火电,机动工具没有包括船、飞机。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中国环保税制的水平作一个总体判断:已开始有意志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环保的发展,并采取许多有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但环保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对税制已尝试了一些环保化措施,但税制的整体环保化程度还很低,可以加大对环保化施展作努力,如单独立法,以加强环保税收对财政收入的力度,并将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经济兼顾,以达到理想的目的。

篇5

自2003年起,我国物业税的开征正式提上日程。目前,我国已有十个城市进入试点"空转"阶段,到全国统一实施物业税应该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许多问题还有待研究,"是否在农村开征物业税"就是论点之一,近期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考虑到我国农村生活水平低、城乡差距巨大的现状,认为开征物业税会给农民增加新的负担,故不应在农村开征物业税。笔者认为,物业税本身不会加重农民负担,为了与国际接轨,统一城乡税制,克服现有房地产税制征税范围过窄,并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城乡统一征收物业税是十分有必要的。

1物业税种总体设计

物业税的课税对象为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故应在物业税下分设土地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转化为在房地产开发阶段征收的土地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房产税,税收管辖权归地方。

2土地税的设计

2.1课税对象

对于农村土地税的课税对象,应对土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及土地使用的用途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征税。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财产是不征税的。因此,不能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承包经营的农地、林地、宅基地征收物业税。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耕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应从用于种植农作物(包括菜地、园地)的土地,扩张到全部农业用途的土地,即林地、草地、养殖等非耕地的农业用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鉴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对农村土地的不同类型加以区分,具体分析如下表:

2.2纳税人

土地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对于农村土地税的征收应实行征税对象一体化,除具有公益用地性质的土地之外,将城市和农村土地作为统一客体设计土地税种。例如,对房产占用土地,不分房产权利人的国籍,不分地域,统一征收土地税。对不当利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物业税。对于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生产的应实行重税,以保护耕地。对闲置全民所有土地的,对荒芜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实行重税,以示其惩罚性。

3房产税设计

3.1课税对象

对房屋所有权征税应当依据房屋价值规定相应的起征额,房屋价值高于起征额者纳税。这样物业税在农村的征税范围就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的居民,既保证了公平又实现了效率。同时这种设计能够适应形势的变化,当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房屋价值达到了征收物业税的标准,就可以直接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保证了税收法律制度的稳定。

3.2纳税人

应是在农村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以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为共有的,以共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关系不明确的,以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3.3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以土地面积或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这两种计税依据既不科学又无弹性,根据国际的通行做法,以评估价值而不是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可取,评估周期一般为两至三年。借鉴国际上较流行的方法:市场比较法,将应税房地产与近期已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比较,并以后者的交易价格为基础,通过价格影响因素修正得出评估价值。⑦这一方法适用于房产交易频繁的城镇,但不适合农村的现状。对于农村房产价值的评估,笔者建议:

第一,在经济发达的省份,农村应税房屋数量多,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农村住房分门别类,对有代表性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同类型房屋借鉴使用,可允许有较小的浮动范围。

第二,在经济不发达的省份,绝大多数农村住房属于免税范围,政府的评估压力小,只针对少数富裕农村进行评估即可。

3.4税率

物业税税率水平的设置是物业税制度设计的关键,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综合各方面因素谨慎选择。笔者认为,税率水平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支持农业发展。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和保证农业的再生产能力,应对农村物业税与非农村物业税加以区分,对农村物业税征收较低的税率。同时为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物业税应确定较高的税率。

第二,因地制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农民的纳税能力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在确定我国物业税税率水平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设置幅度税率。由中央政府决定物业税税率的幅度,而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的发展状况决定,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

第三,对房屋、土地设置不同的税率。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两者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土地为稀缺资源,以长期看价格将会不断上涨,且波动不大,较稳定。而房屋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波动较大,并且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复杂,故宜将土地和房屋分别征税,根据各自的特性确定相应税率。

3.5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的一般原理,对属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财产是不征税的,因此对价值不超过起征额的房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自用或流转给他人的农地、林地应免征物业税。税收优惠也可起到政策引导的作用,为了鼓励贫困农村脱贫致富,可对贫困农村的经营性用途的不动产及外来投资给予减免优惠。也可对西部农村的初始投资给予税收优惠,以支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另外,为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于老弱病残应该根据个人境况给予适当的减免。

3.6评估机制

房地产评估机制的建立是房地产课税的基础,开征物业税的各国无一不重视房地产评估制度的建设。由于我国还不具备完善的物业税评估机制,所以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公平的房地产评估机制迫在眉睫。那么评估机构由谁来担任才最合理呢?对此,理论界大体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原来由政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应逐渐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并相应明确其应担负的法律责任。⑧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我国从事物业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能力承担起全国物业评估的重任,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只能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依赖政府的力量短时间内聚集人力、物力来组建完善评估体系,所以,依靠社会中介机构来形成完善的物业评估体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其次,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能否保证公平还有待商榷。从现实来看,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新加坡等都是由政府来组建房地产评估部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税务机构内部设置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最为合适。原因是对物业价值的评估主要是为了征收物业税,对物业价值的评估是税款征收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一项工作,所以由税务机关担当物业评估的重任最为合适。⑨这种评估机制将税款的征、评工作合为一体,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这种管理模式欠缺监督机制,税务部门集征收和评估的权力于一身,易导致暗箱操作和腐败的产生。另外,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税务部门所征税款额的高低,税务部门能否做到公正评估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房屋国土部门负责评估。因为物业税评估所需的土地、房屋登记资料均在房屋国土部门,由该部门担任评估工作,大大降低评估成本。⑩同时,房屋国土部门具有比税务部门更加专业的评估水平和丰富的评估经验,因此就我国现状来看,由房屋国土部门负责房地产的评估工作比较妥当。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建议在中央建立一个主管评估工作的机构,负责对地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由地方房屋国土部门设置专门的物业税评估机构。

3.7纳税期限

在纳税期限上,国外的财产税大多采取的是分次缴纳的方式,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威尔州、智利、丹麦、日本等允许纳税人分四次支付税款;以色列分六次征收;英国分十次征收。我国的物业税可实行按年计税、分次缴纳的方法。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广人多,纳税征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缴纳次数过多会增加相应的征收费用且不易管理,可以考虑采取按年计税、半年缴纳一次的方案。

【参考文献】

[1]高世星、何杨.物业税构建的难点剖析[J].涉外税务,2006,(2):16-20.

[2]刘江.政府和谐治理与“土地财政”的根治[J].农村经济,2007,(10):91.

[3]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3.

[4]戴海平、张志军主编.另一个角度解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篇6

【摘要】当前我国税案频发,而打击乏力。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税收执法体系特别是狭义上的税案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体系在衔接上存在脱节。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关键字】税收执法;税收司法;检查权;税务稽查局;税务法庭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越来越多地反映为税收上的矛盾。从近几年来看,我国涉税犯罪在总量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手段上日趋复杂化、隐蔽化;在规模上向着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我国现行的涉税案件执、司法制度难以满足震慑犯罪、保障国家税收的需要。

一、当前税收执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检查权设计不科学,造成涉税案件检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收司法效力。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的存在,造成税案检查的口径不一,使税案检查缺乏严肃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我国的狭义税收执法主体可界定为稽查局,由于税收征管体系的特点,稽查局相应地划分为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这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对应税种的执法权。在实践中,双方很少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双方人员的知识构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资料等原因,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使后续的税收司法活动陷于两难地步。且双方各查各税,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税种合并计算,往往出现部分构成犯罪的税案在执法中认定过轻,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案中的偷税比例计算为纳税年度的偷税总额除以应纳税总额,但如果一项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在应纳税总额的认定上是相当困难的。如纳税人采用账外销售的手段偷税,至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而这两个税种分属国地税,如果各查各账,可能会出现分子过小、比例偏低的情况。且如果账外销售年度亏损,其所偷税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即同一偷税行为,其所偷税款却分属两个纳税年度,如何认定其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便成为一个难题。另外,国地税全部查处完毕,移送公安机关后才能合并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则会造成税案查处的迟滞。

2.税务检查权过窄,层次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致使《征管法》第54条税务检查权的列举过窄、层次过低,已无法适应新形式下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如电子商务、网络购销转让交易或网上提供有偿服务业务日益普及,而这种电子商务、电子邮件或经营软件是否可以检查在54条里却没有列举。此外,当前的大量检查归结为找账和找人两大关键:(1)对企业账外经营或设内外两本账的案件,关键在于找账,即找到账外的相关资料和暗设真账的内容。有时,举报人指明了这些资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围,但在检查中,如遇到纳税人不予配合,将藏有内账的柜子或房间上锁,检查人员则只能望洋兴叹。因为《征管法》只赋予税务检查人员“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而未赋予经营场所搜查权。即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只能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事项,对于纳税人拒绝检查或加以隐匿的经营资料或账册,税务人员无权强行取得。虽然征管法也规定了拒绝检查的处罚事宜,但与可能被查出几百万元账外经营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纳税人宁可被以拒绝检查的名义处以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使上述两项检查权形同虚设。(2)对于大量的假发票案件关键在于找人,若不能获取相关知情人员的配合和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线索一断就成了悬案、死案。但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公安部门协查的发票案件和事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于突发的假发票案件,税务人员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关嫌疑人从容逃脱。

3.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无统一科学的账务检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档备查。这主要是指在检查过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内容,往往由检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无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不仅使税务人员执法权有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一些应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在查处过程中避重就轻,改变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涉税案件的查处。

(二)涉税犯罪日趋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税务司法力度相对不足。

从最近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来看,每年被查纳税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40%以上立案查处,每年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税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各地区各行业。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涉税案件的检查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应由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的活动。上述决定在保持了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与司法环节的脱节。

公安机关将税案检查归入经济案件侦查部门。由于公安经侦部门同时涉及对税务、金融、假冒、诈骗等各种经济案件的侦查,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税案检查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案检查在专业上往往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商贸、法律、计算机和税收等多方面相关知识。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员构成则基本上为公安专业或转业军人,极少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员,其直接结果就是公安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税收侦查权,对涉税犯罪予以有效打击。为弥补此缺陷,公安机关往往邀请税务机关检查人员配合,共同办案。但这种配合是临时性的,双方各有所属,意见难以统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当“二传手”,将税务稽查局查处完毕后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检察院,根本无法发挥税务侦查权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额较大,如偷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往往发生在当地的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与各级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安机关的设置对应于各级政府,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在对上述大案的查处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应查不查,或无限制拖延。甚至还出现被检查人在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完毕后,邀请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提供与原案卷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予以全部认可,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

(三)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化、团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凸现了税务司法专业人员的缺乏。

从当前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行为人已不限于单纯的隐匿销售,而是通过复杂的业务流程设计,规避税务部门的检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计支出、转移定价、虚造单据、转变业务交易性质等多种方式实现偷税行为的隐蔽化。甚至在一些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仔细分析当前税法的空白点,结合高科技的手段进行。这就决定了涉税案件的大量争论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确认,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庭辩的焦点往往是纳税人在设计相关业务流程时,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导,区分正常业务和非常业务,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法官具备相当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今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往往偏重于法学专业,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把握准确的尺度。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只在管理层面的修修补补,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执司法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案频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各自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一)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独立于税务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实施对涉税案件的执法工作。

国地税分家的最初设想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在划分收入财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作为涉税案件的执法来说,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入,而在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将稽查局分为国、地税不仅无助于税收执法工作,反而产生前文所述的种种弊端。因此,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应该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且税务稽查局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于同级税务局。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效法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之下设置若干大区税务稽查局,在大区税务稽查局下设二至三级税务稽查局,全面负责对应区域内的涉税案件执法工作。

(二)在税务稽查局下设税侦处,赋予侦查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归并、衔接税收执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税警设立的最大障碍在于管理上双重领导制的脱节和对滥用警察权的顾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税警设立形式,即将有限的侦查权赋于税务稽查局的特定部门。该部门在管理上从属于税务稽查局,在行使检查权时比普通的稽查人员额外拥有营业场所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移送检察权(上述权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机关)等,但没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枪支等)的权力。同时,借鉴以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税检室经验,将有经济学(会计、税务)背景的人才充实到税案的公诉环节。将税务稽查局执法完毕的税案直接移送税检室,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税收执司法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即税务稽查局在普通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内部移交税侦处;侦查完毕后,确认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院税检室,进入公诉程序。

(三)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必要时按大区成立税务法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对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司法培训、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或由税务、法律人员分工合作、组成团队。鉴于税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册会计师、法官组成的税务法庭合议庭。税务法庭的设立不应对应于行政规划,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机构的涣散、臃肿。而应根据地域、经济特征,设立综合性的法庭,一个法庭可以对应于多个税务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税务案件审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相似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悬殊过大。

[参考文献]

[1]张小平.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J].税务研究,2001,(6).

篇7

关键词:建筑排水安装 质量 管治

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建筑对排水装入疑难简叙

1预埋件、预留孔洞疑问

处理措施为:预先留孔洞需和土建同时施工,由于,工程实施进程中土建和给排水欠缺专业协调,设计上不准确,预先留的预埋洞口方位不确切问题众多,所以,给往后工程实施打凿洞口等出现一连串不必要问题。于是,不但结构承载能力会减弱,而且给排水实施进程中质量与现实功效也会造成映射。因此,我们定制的同步施工程序方案是这样的;为确保坚实,土建装入完毕后层次模板绑结钢筋时,同时需要对照图纸在梁、剪力墙壁、楼板上标示好方位预留槽、孔、洞、管道设施、等标高规格,并在临近的钢筋上安装好预埋件、预先制好的模盒。而且应强调的是:(1)当预留孔吊线是水平面非同一平面时也必须达到基于九十度。(2)建议钢管道在安装预埋时也达到垂直。(3)对于浇筑混凝土程序中需有专人协作矫正监视模盒并且防止管件错位。

2装入套管疑问

处理措施为:当给排水管透过墙面和楼板,需提前具有金属或塑料管。基于工程实施进程中不专业装入套管导致给排水管道处出现渗透现象。其预设应注意:(1)当位于楼板内部装入套管,最高应超过装修平面20mm,(2)当位于洗手间和厨房部装入套管,最高应超过平底50mm,最低应和楼板底面保持水平。(3)当位于墙壁内部装入套管,首位端和装修平面保持水平。(4)当位于透过楼板的管和管道两者间隙会采用,避水阻燃性材质,应注意的是:套管内部不可具有管道洽接部位。

3避匿供水管道疑问

处理措施为:后部期间供水,如发生渗透问题必须立刻修好。所以,当楼板构造、墙板内部的暗供水管装入完成后,应在避匿以前做好水压试验,未进行测试就做了避匿处理,测试达标后才能避匿。

4出水管道受损和受污疑问

处理措施为:等待工程结束后取除利用塑料布环绕保护已复位管道。原因是:UPVC塑料水管道外部是白颜色,材质脆弱,在连续作业进程中易受污,所以,施工进程中对管道外部重点保养。

5出水管道渗漏和不畅疑问

处理措施为:为了防止造成管道不畅及渗漏疑难的发生,所以,工程实施以前重点对原材质进行严密检测。源于工程实施方未应用高性能材质,供应商以假乱真,加之装入前未进行渗透测试,如此会把次等材质用于工程,甚至工人不看图纸施工。对于装入管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装入前期不但要仔细清理管内异物,而且必须采用规范出水设备。(2)装入中,要具有角度,且达到设计标准,对于出水管口需利用水泥砂浆封实,也需利用各种手段避免管内不畅。;(3)出现构造要求一系列疑问时,遇到直管上无弯曲时,应遵从规定需在弯曲管顶部分布检测处易于维修。其次,装入出水管时,立管测验口端应采用物体牢固,直管和入地排水管不用立刻恰接,但需有效地堵塞立管透上层的楼板洞,若拆取暂时牢固物需检测直管是否结实牢固。(4)对于土建装入初步完成后,未通水管明制撑管前,要进行测验直通管口与下层出水管是否恰接,必须做出管道试水测验,以确保所有管道畅通无阻。(5)对于出水管装入时,等对各部分出水管做出试水测验,若出现出水不畅,证明应对水平出水不畅位置进行检测,且立刻清理堵塞物。(6)为避免沙土、杂物等滑入排水管里,因此,对于室外多余的换气管、雨水管口有效采取水泥砂浆进行紧急处理,然而,为确保卫生器具准确无误安置,需多次检测土建者有无失误将密封管口开启。(7)对于小便槽的构造,应避免土建装饰面层时的砂石渣,砂石及杂物滑进污水管,所以必须采取木制物品堵塞污水管。最后结束通水测验,还需加固罩类排水阀与防护手段。

6水表装入疑问

处理措施为:为管道件做好大小记号,管道井大致样件提前准备好。对于水表装入和管道恰接有一定的便捷性。 因为给用户各层管道口是预留的,所以造成若选取塑料制的做撑管,多余撑管必须给予补救手段,而且安装空隙塑料制管大于钢管,造成管井空隙狭窄,水表邻近位置或水表外和墙体空隙小,带来抄水表与护理障碍,也妨碍水表工作质量。

7通水水质受污疑问

处理措施为:设置日常水箱必须达到保持活水区状态,在对于通水管、换气管口需进行防虫措施,保护水源再遭受污。由于通水管道,水源等存储装置处于易污范围,导致水源受污,映射用户身体状态。所以,遵循标准操作,日常污水排出管和通水管外部空隙必须大于1.0M,构造物通水管和出水管平行纯空隙必须不小于0.5M,形成九十度纯空隙必须不小于0.15M,入地日常水池与净粪器区、脏水井、漏水井、脏水处置构造器、杂物点等受污区不可大于10M的纯空隙。

8通水管道低温受损疑问

处理措施为:当时根本无法供暖课题应采取气体测验压力。由于冬季作业,个别课题工程结束后低温无法供热,而通水管道测验压力结束后却存留很多水,会导致管道冻破,虽管道出水但也无法达到平面支管的水彻底排出。

9止回阀装入疑问

处理措施为:一般会出现消火栓工作无误,但处于高层水枪却给压不足。此问题多源于止回阀装入问题,重点原因是操作者非标准操作,或图纸位置标示错误,以上兼可造成止回阀装入错误。

二 导致装入质量疑难的因素

1不合格的建构材质。

例材质未进行标准检测,就用于工程;个别单位未达到减少成本目的,大意工作标准,假象减少成本造价,造成操作单位采用次等材质。

2非标准的操作顺序。

管道操作和建构操作同样,都遵循本质规则,此操作必须遵照标准顺序实施,避免大意,譬如,若不遵循设计程序实施管道装入,就会导致管道不能到达设计空隙。

3不严谨的设计。

对于构造设计,未对管道与工具设计装入实施周密预算,造成不变准的接口无法装入,设备地点不精确,倾斜度、位置标示等出现误差。个别对管道操作中欠缺专业解说,导致操作质量不合格。

4非正规的操作水准。

然而,进程中因操作质量不合格占据大多数分支,操作水准不足,多数技能操作员不理解工作工技,而混杂于一线工作;个别技术操作员未操作过,以至于图纸无法解读就从事装入;个别监理人领导未进行学习,上岗证书都无。以上都映射到了给排水实施层次。

三 建筑给出水装入质量疑难管治方案

设计是核心,设计阶段直接映射投资的重要分支,且影响课题层次的直接因素。课题实施的层次在对于设计层次具有主导作用。所以,要时刻核对根据有无充足;精确资料可否无误;设备型号和技艺分配有无合理;众多管线和建筑物间有无问题;设计有无标准;且有益于正常实施,解说有无完备,尺寸与标示有无正确;众课题设计间有无排斥。

人的活动和材质的等级有密切联系,密切导致着给、排水实施的等级,所以,管材的检测是基础核心,建筑实施中众多给排水设施材质的种类、规大小、用途慎重,且用到很多。为保证等级,减少造价,和便捷往后检修,所以同时做好检测。对于用品购置相关项目要遵循工程预备的数量多少、大小、规格做好准备工作。购置的材质、设施必须具有应有的品质证明相关证件,个别些材质且必须受本地质量检验单位或业务管理单位的验收查看。要确保材质设施的运载、护理、看管的层次把握,而且需要加强对购回材质、设施、严格加以保避水、避撞、避免腐化、避免破裂、等保护管理措施。

工程进度步骤是确保高质量结束工程实施中心要点,实施工作层次的及时管治是装入工作的关键。对于工程开展前必须向所有工程部门技术操作者就工程大意,装入标准,隐藏检修标准等层次把握、要点规定同时强调。实施工程时必须需要遵照国家相关定性规则,搭配有联系的给排水装入规定、设计图示、严格且合格进行工程实施。加强对材档次与工程实施档次,调节工程实施中遇到的疑难,有效规范的实施好隐蔽工作的检测、随从等。

小结

为解决给排水工程水准问题,强烈要求注重材质的选购、工程操作者的专业技能培训、以及需完全遵照工程标准顺序进行作业。其工作关键是重点加强质量管治机构的形成,并且要求工作管理严谨。概括性的说,就是仔细注重前期工程的准备,有序支配分工,为达到提升工作质量的目的、必须提高工程实施步伐、降低工程实施时间、为工程减少造价做出积淀。

参考文献

[1] 秦俊.建筑工程给排水管道的施工管理.山西建筑,2011.33

[2] 潘家多.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管材的应用[J].特种结构,2012 03

篇8

世界各国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都十分重视城市绿地,把绿化作为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部分。联合国生物圈与环境组织就首都城市提出了“城市绿化面积达到人均60平方米,为最佳居住环境”的标准后,不少国家的城市纷纷进行园林绿地建设,使人、建筑、城市、自然融为一体。新加坡城市规划要求绿地面积占城市住房面积的65%,基本上是“两分绿地,一分房屋”。日本东京采用大厦屋顶的现代庭园绿化,大楼间庭园绿化,通道、天台绿化,垂直绿化,室内绿化,形成具有独特风貌和艺术风格的空中花园。近年来,我国城市绿化发展较快,但是总体上看,城市人均公共绿地仍较少。而且城市绿化尚有误区:一是普遍重草轻树,一些城市热衷于大种草坪,尤其在新建的广场中草多树少。二是绿地设计贫乏,样式单调;重视外来树种,轻视本地树种,绿地失去特色。三是急于求成,有的城市不惜工本,大搞“大树进城”,到农村和山区购买大树,移植进城,结果死亡率超过70%,既没有增加城市绿色,又破坏了山区和农村的生态。

城市绿化必须摒弃那些“推山造山、填塘挖塘、砍树栽树”等大挖大填和斧凿痕迹,真正实现天人合一的文化内涵。

其一,找到经济、生态和居民生活三者共赢的平衡点。许多城市注重景观效果,偏重快速郁闭成型的造林绿化方法,树种单调、径级较大、规格近似,群落结构比较单一,稳定性和抗逆性较差,管护难度较大;草地和一些引进树种,投入成本高,管理维护费用大,还不能很好地凸显绿化的功能。笔者认为,城市绿化要注重生态适应性,确保树种的成活率和寿命;要注重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科学选择运用树种,发挥树木观花、遮阳、环保、引导行人和车辆等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回归自然的愿望,提高生活环境的舒适度;要重视发展乡土树种,充分体现一个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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