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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问题。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交易活动不存在“阻力”,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为零的情况下,研究资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场制度下如何实现最优均衡。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显然和现实有较大差别,不能解释长期经济增长和制度变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异军突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对主流经济学最重要的挑战和补充。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制度是社会中个人的行为规则,用于增进社会秩序,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性要素。由于现实社会中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制度的变迁和创新问题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完成的。制度变迁的原因是旧有制度转向新制度变得有利可图,因此对新制度产生需求,相应地产生新制度供给。从一种制度转向另一种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种变迁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带来的个人净收益,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制度变迁相对可以划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敌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制度不均衡产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条件变化、制度需求改变或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制度变迁因常需要集体行动而产生所谓“搭便车”(Freerider)问题,使自发过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使政府法令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成为必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对产权理论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产权经济学,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柱理论之一。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中对稀缺资源争夺的冲突所确立的竞争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是法律、规制、习惯或等级地位。完整的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①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包括有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乃至毁坏财产;②收益权,即直接从财产本身或经由协约关系从别人那里(在财产转让的条件下)获取收益;③转让权,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将产权区分为使用、收益、转让诸权只是初步分解,其中每一种权利都可能得到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分解,这就使得产权结构复杂化。产权结构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私有产权(PrivateProperty)和共有产权(Commonproperty)是产权安排形式的两个极端,大多数产权安排处于这两者之间。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结构和人类行为激励的内在联系,认为不同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差异对资源配置产生重大影响。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产权的决定性特征,它不仅意味着不让他人从一项权利中受益,而且意味着权利所有者要对该项权利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产权界定的含义是指提高共有产权的排他性。产权的界定需要付出成本,可以划分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cost)与内部管理成本(Internalgovernancecost)。排他性成本包括界定成本和维护成本,这里的界定指在物理与价值形态上给出产权的边界,并使之能够被有关交易者乃至社会识别和承认。产权的内部管理成本,是指不具有排他性,共同拥有产权的所有者做出决策、采取行动时所耗费的成本
由于共有产权使内部成员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产权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赖于很高的内部管理费用,降低共有产权的内部管理费用依赖于产权的排他程度的加强,但相应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当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减少的内部管理成本时,排他性程度的加强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时,人们才有动力去制订规则和界定产权,因此产权总是没有被完全界定的。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就会产生外部性,即产权行使效率下降带来的损失。理论上来讲,产权没有完全界定带来的成本节约等于产权没有完全界定而带来的损失。因此人们会不断地界定产权,直至两者在边际上达到相等,形成暂时的制度均衡。产权制度的演变实际上就是产权不断被界定、外部性不断内部化、产权行使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产权制度均衡不断被打破,产权制度创新不断涌现、产权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从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大体上经历了共有产权、排他性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个阶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共有产权在当代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国家从未建立起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
二、我国水资源的共有产权制度安排
从人类历史上看,资源稀缺的出现和加剧以及相伴随的相对价格提高,是产权制度出现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资源相对充裕时,对这些资源设置产权的成本超过了潜在的收益,自然资源往往被当作公共财产使用。当人口相对于稳定的资源数量增长时,人们之间的竞争趋于尖锐,一旦资源稀缺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制度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当水资源相对并不稀缺之时,设置水权的收益不高,水资源处于开放利用状态,这反过来助长了水资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资源稀缺的出现,而资源稀缺的日益显现,又客观上提出了设置水权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资源利用的快速增长,优化配置稀缺水资源。
由于水资源复杂的自然和经济属性,界定水权的排他性成本很高,共有产权是成本相对节约的产权制度安排。共有水权的含义是水资源被某一特定群体共同拥有,但区别于开放利用的公共财产,群体内存在某种资源利用的规则,并设立公共管理机构对资源实施权属管理。节约排他性成本的相应代价是要付出较高的内部管理成本。依据处于支配地位的水权行使主体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将共有水权的产权结构划分为四种形式。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水权称为国有水权(Civilpropertyrights),流域各地区共同拥有、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权称为流域水权(Basinpropertyrights),流域内各地区分别拥有、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权称为区域水权(RegionalPropertyrights),区域内组织或社团拥有的水权称为集体水权(CollectivePropertyrights),当然和国有水权对应的另一个极端是私有水权。显然私有水权的排他性最强,而国有水权的排他性最弱。
在计划经济时代,总体来看,由于水资源相对不稀缺,水资源的利用处于开放状态,主要受开发能力和取用成本制约,基本上不存在用水竞争和经济配给问题,是一种“开放可获取资源”(Open-accessresource),可以认为不存在正式的产权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水资源的利用是计划经济的延续,水资源利用基本上仍处于开放状态,排他性很弱,用水呈现粗放增长,水资源开始成为稀缺性的经济资源,用水竞争性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区域间水事冲突日益增多。这一时期,水资源产权制度因资源稀缺而成为必要。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是1988年《水法》颁布之后开始付诸实施。这些制度包括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度、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制度等,实际上可以视为一整套产权制度安排。
从这套产权制度安排来看水资源的产权结构,我国水资源产权安排整体上属于国有水权制度,这成为中央政府在流域间调配水资源的依据。由于大多数流域不涉及跨区域调水问题,流域内水资源的国有水权等同于流域水权,为流域上下游全体人口共同拥有,在大的江河流域一般设有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来管理。由于上下游对流域水权的争夺日益激烈,对流域各地区用水权利做出界定在很多流域成为必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制度实际上就是将流域水权分割为区域水权。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由于地方政府不仅是水权权属的管理者,而且也是区域内水公共事务的提供者,地方政府直接行使一部分区域水权,提供城市供水和乡村灌溉,另一部分用水权则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赋予取水户,这就是取水许可制度,实质上是把一部分区域水权分割为集体水权。
这里所说的流域水权、区域水权和集体水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排他性较弱,只具有一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且不具有转让权。这些不同形式的共有水权,其界定、维护和转移都是基于行政手段的,比如区域水权常得不到尊重,流域上下游水事冲突仍主要依赖于上级行政协调;取水许可制度赋予的集体水权,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其使用不具有长期稳定性;而水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行政命令被指令划拨。
以上考察显示,经过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20年来的水管理制度演变,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虽然十几年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使水权的排他性有所提高,但是水权的外部性还较高,水权行使效率还较低,也就是我们目前所说的“水权模糊”现象还很严重。水权模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合理的经济现象,主要是由于清晰界定水权的成本较高,采用模糊水权的方法可以节约排他性成本。行政手段正是宏观环境下成本节约的现实制度选择,而产权模糊是行政配水制度的基础。当前的水权制度安排是水权模糊带来的内部管理费用和用水效率损失与行政配水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之间的均衡。
三、水权制度变迁的动因
前不久发生的国内首例跨城市水权交易—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我们研究认为,这个事件打破了行政手段垄断水权分配的传统,标志着我国水权市场的正式诞生,实际上也是水权制度变革的先声。通过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进一步考察,可以揭示制度变革的深层动因。
东阳市和义乌市处在一条江的上下游,义乌江的水权理论上为流域水权,为河流上下游各地区共享,但实际上由于模锦水库位于东阳境内,横锦水库中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事实上为东阳占有,或者说横锦水库的水资源产权性质是不完全排他的区域水权。义乌若要获取这部分水资源的使用权,在目前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安排下,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东阳向下游放水。事实上,在过去的干旱季节里,东阳也曾多次开闸放水,无偿支援义乌用水。但是一次次的紧急求水,使义乌深刻认识到,这种靠上级行政协调方法阶段性、无偿性的调水,既不可靠,也不长久。加之河道污染,河道提水主要供农业灌溉,而义乌主要是亟待扩大城市供水,于是跨区域调用横锦水库的优质水成为首选。于是义乌还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就是请求上级安排横锦水库到义乌的调水工程。
传统的跨区域调水方式最大的吸引力在于,调水工程由中央财政或者上级财政投钱,地方几乎是无条件受益。但这种依靠行政协调的方式往往耗时耗力,周期较长,特别是由于对调出方缺少利益补偿,调水各方较难达成一致。而在水权交易发生的浙江省,国家财政投资的前提并不具备。浙江省地方的水利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和国家补贴非常少。义乌市的水利工程基本上靠自筹自建,1997年投入使用的八都水库就是利用“五自”办法兴建,总投资1.8亿元,上级财政补贴只占10%。义乌市自身拥有很强财政能力和投资能力,具有购买水权的能力。按照转让协议规定,2亿元水权转让费分5年付清,平均每年4千万元,仅占1999年财政总收入的4.5%,整个供水工程耗资7亿元,平均年投资1.4亿元,仅占1999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6%。义乌如果选择伸手向上级一等二靠三要的话,一来资时,协调周期很长,义乌城市供水等不及,二来费力,上级补贴的钱很少,得不偿失。于是义乌“明智”地选择了自主解决,主动与东阳平等协商。
由此可见,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事件中,义乌之所以没有选择向上级要水,而是选择了购买水权,乃是买水的收益远大于要水的成本。义乌买水的成本是失去上级微不足道的财政补贴,而且获得补贴的机会成本还很高,而收益则是及时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而对于东阳来说,指令划拨境内水资源对自身几乎没有收益,而卖水则可以盘活水利资产,收益丰厚。由于交易双方选择新规则都有利可图,故而制度变迁不可避免。
从一种制度转向另一种制度,这说明新制度的运行成本小于旧制度的运行成本,或者说,从旧制度转向新制度有利可图。通过考察水权交易发生的外部环境,我们发现水权交易之所以率先在浙江发生,乃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环境中,利用行政手段转移水权的成本较高,而利用市场手段的成本却较低,东阳和义乌的特殊伙伴关系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是制度变迁得以发生的重要条件。
四、水权制度变迁的路径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具体做法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其模式也并非其他地方可以照搬照抄,但这个事件无疑代表了一个方向,就是引入水权、水市场优化水资源配置大有可为。作为水权市场初露端倪的标志,这个事件揭示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是,随着缺水的日益加剧,水权模糊的代价越来越大,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地方利益主体地位日益强化,上级监督地方政府的难度越来越大,行政命令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即所谓的“体制失效”,其实是现有产权制度的失效;其二,政府显然没有能力处理繁杂的资产有用性信息,利用行政手段配置水权已经“力不从心”,制度运行的机会成本不断增高;其三,水权界定和维护的成本在降低,建立产权排他性的收益在提高,加之市场化改革在不断降低产权交易的成本,引入市场机制的预期收益在不断增大。
一方面是内部管理成本在提高,现有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是排他性成本在降低,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收益在提高,结果将是现有制度均衡被打破。由此从整体上可以预言,现有水权制度变迁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水权的排他性,也就是所谓的明晰水权。水权交易事件中,义乌承认了东阳拥有横锦水库水资源的转让权,这是双方市场交易的前提,也成为此事最大争议之处。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产权没有清晰界定,如何进行交易?这其实是暴露了水权模糊的问题。类似的水权模糊在大部分地区导致的却是水事纠纷,市场合作根本无从谈起。这形象地说明,要形成市场,就要明晰产权,产权不明晰,就难以形成市场,而只要明晰产权,自然会产生市场动力。明晰水权的含义是界定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赋予这些权利更为明确的主体。但明晰产权是要付出成本的,水权明晰的程度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适应,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可能不仅是合理的,甚至整体是有效率的。由于水资源产权的完全界定(即建立私有水权制度)的成本高昂,水权结构的主体形式仍将是共有产权,但其内部的排他性可以不断提高,国有水权和流域水权可以更多地分割为区域水权和集体水权,水权主体也可以多元化,包括各级政府、组织、企业、用水大户甚至个人。
论文关键词: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
洪水资源利用是指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通过建设和完善滞、蓄、调、引、灌等工程设施,综合采用规划、预报、调度、应急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对特定规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综合、风险、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洪水风险管理、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河湖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种行为.需要调整多重利益关系,亟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一、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适应洪水资源利用趋势的内在需要
我阚水资源短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胁将进一步加剧,适度利用洪水资源将成为解决局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洪水资源利用在规模和总量上都将呈现日益增长趋势存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包括洪水资源利用规划、洪水风险管理、江河湖泊水库调度、蓄滞洪区优化运用及其补偿、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这些制度的确立和运作,单纯依靠政策难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2.协调洪水资源利用复杂利益关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涉及各级政府、各级防总、各级政府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社会公众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而多元。在我国.虽然这些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个别时候针对具体事件,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协调各方的利益.发挥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有效地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活动
3.解决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的关键举措
尽管目前我同已确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资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处于缺位状态: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提出“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以及各种涉水部门规章均未规定洪水资源利用问题。洪水资源利用法律缺位,导致洪水资源利用面临着一系列法律瓶颈,严重制约着洪水资源利用的有效开展。为此.在推进洪水资源利用过程中.有必要加强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
二、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
1.确立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
洪水资源利用具有利害两重性.其“利”体现在洪水一旦资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资源一样进行兴利:其“害”体现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还可能因为洪水资源化措施的实施带来各种附加风险.如洪水预报误差风险、调度操作误差风险等。因此,为了充分利用洪水资源.需要适度承受洪水风险,并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而这首先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安全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必须结合实时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保证度汛安全。
二是统一规划原则,即通过合理的规划,按照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乡间基于洪水资源利用的利害关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即利用洪水资源时需要注意结合各个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综合考虑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采取适宜的利用措施,实现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综合利用原则.即从全流域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河库洪水错峰调度以发挥防洪减灾效益.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科学调度增加水库容纳水量及调蓄滞洪水量来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综合增加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
2.确立政府主导的洪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洪水资源利用作为一项有风险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赋予洪水资源利用主管部门较强的行政权力,以满足应急管理决策的紧迫性和复杂性需要。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主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追究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无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发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
3.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与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与驱动机制.需要在政府主导下编制专业规划,结合具体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学决策,相机实施。为此.需要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形式、编制主体、决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关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制.规定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执行与监督等。
4.结合洪水资源利用方式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资源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水库调度.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以及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通过工程措施主动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资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存在很大区别:
①对于水库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调度及风险责任承担。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水库等工程的调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资源,需要改变传统的水库调度模式。建立动态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动态的汛限水位、调整具体的水库汛期调度方案。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洪水风险的增加,需要确立相应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②对于区域内河系联网调度、跨区域或跨流域水量调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洪水资源在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配置、调度以及不同区域、流域之间在水资源、水环境方面的利益平衡。为了尽可能滞留洪水,可以利用联网的河系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等,将本流域、本区域的汛期“弃水”调度到其他流域或区域加以储存或利用,这就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规划.并进行相关的水量调度制度建设。由于洪水往往夹杂着各种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资源调度过程中,需要有效控制与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灾害在地区间转移,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3)对于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蓄滞洪区的功能调整和受损者的利益补偿为了合理利用洪水资源.有必要将蓄滞洪区的运用从单一的被动防洪调度转变为主动的蓄洪兴利和错峰防洪等多种形式.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调节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适宜的人口政策、产业政策,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布局,促进蓄滞洪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区内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应当根据各流域防洪规划、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结合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产业结构及经济发展水平,以不同淹没水深及淹没时间为参数.划分蓄滞洪区的启用级别.确定相应级别的启用决策机构。实现蓄滞洪区分级运用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立法.依法界定有关区域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规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补偿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运作、资金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规范补偿金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
(4)对于主动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及洪水水质的管理问题。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坝、拦水闸,开挖深井、渗沟等工程.为此需要对回灌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定专门的法规标准。此外,洪水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水质难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监督控制措施,保证水质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灾害。需要明确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体质量标准体系,建立洪水水质检测、报告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大利用决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资源回灌地下的决策机制。对无视洪水水质,强行决策致使地下水体污染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为控制或减轻洪水资源利用过程巾可能遇到的突发性水灾损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应急预案的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各级应急响应中的责任义务与协同机制、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的措施、应急决策后的评估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洪水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制度、跨区纠纷解决机制、水质监测与控制制度等各种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议
1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在今后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构建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在法律层面.可通过修订防洪法,增加有关洪水资源利用的条款。如将防洪规划扩展为洪水管理规划,确立洪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地位;明确洪水资源利用的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洪水资源利用行动中的沟通与协调,扩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职能;将洪水影响评价制度由洪泛区、蓄滞洪区向整个防洪区推广.由建设项目向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推广;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洪水资源利用资金的来源,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洪水资源利用投人原则,明确洪水资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及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合理确定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利用制度和损害补偿制度,以促进蓄滞洪区的优化运用:需要在将来出台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给,从根本上缓解地下水环境恶化趋势。在部门规章层面,为了具体指导我国洪水资源利用实践,可以在有关水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时加入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已纳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雨洪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尼尔基水利枢纽库区管理办法”“东平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规定与洪水资源利用相关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及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本地区洪水资源利用的实际需要,将国家确定的洪水资源利用制度予以具体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上下联动路径进行推进。一方面,洪水资源利用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适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据情况先行开展相关法规建设,包括制汀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通过地方性立法先行.不仅可以满足缺水地区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伴随着洪水资源利用的实践推进和各种制度建设的探索,适时“自上而下”,由国家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国范围内洪水资源利用的开展。从洪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设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引进洪水管理理念并对防洪法进行修改,并出台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真正建立。
3.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设
在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建没过程中.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2015年前为政策先导与框架确定阶段,重点是由地方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尽快推进已经列人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的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规:2015-2020年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阶段.重点是将防洪法修改完善为洪水管理法:2020年之后为制度进一步健全阶段.重点是进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从而逐步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洪水资源利用法规保障体系。
1.控制原则(1)浅层地下水按照地下水功能区划合理确定各地下水功能区的保护控制指标。(2)按2020年、2030年两个规划水平年制定严重超采区、一般超采区的水质保护目标、开采量压缩规模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3)深层承压水不宜作为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只能作为应急后备水源来对待。考虑到南水北调等工程水量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条件下,规划到2020年仍保留部分深层水开采量,2030年无深层承压水开采量。2.控制依据(1)总量控制目标在2012年实际地下水用水量的基础上确定2015年、2020年、2030年各市地下水用水量控制目标可分别增加5%、10%、17%,且不得超过鲁水资〔2010〕9号文中确定的各市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红线”。(2)压采目标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及压采实施初步方案》,南水北调受水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超采将逐步通过城市水源置换、城乡水源调配以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得到治理。规划到2020年压减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1.91亿m3;到2025年压减地下水超采量4.13亿m3。
3.地下水功能区开采控制量(1)开发区开发区包括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和分散式开发利用区,是浅层地下水保护的重点。山东省有89.9%的地下水开采量、82.6%的超采量位于开发区。对具备一定开采潜力的地区,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为控制,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合理开采;对开采程度很高或采补平衡的地区需控制和减少开采。(2)保护区生态脆弱区无地下水开采。对于因地下水超采已经引发海(咸)水入侵的区域,应制定有利于生态与环境状况迅速改善并达到既定的保护目标。(3)保留区保留区包括不宜开采区,不宜开采区地下水除东营市有所增加外,其余维持现状。山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开采量控制目标详见表1。
4.地下水水质保护各功能区的地下水水质保护目标不应低于其使用功能的要求和水质现状。到2020年列入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及供水人口20万以上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的地下水水质得到改善;水源涵养保护区和不宜开采区的地下水水质基本维持不低于现状;环境地质脆弱区地下水水质随着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到2030年,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有效保护,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大部分平原区地下水水质得到改善;水源涵养区和不宜开采区地下水水质继续保持稳定;环境地质脆弱区地下水水质随着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水质进一步得到改善。
5.地下水水位控制生态环境良好的山丘区各类功能区的地下水水位不低于现状;因地下水过量开采或矿山排水等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山丘区各类功能区应将维持河川一定的生态基流或重要泉水一定流量的水位作为控制标准。平原区各类功能区的地下水水位控制值要结合地下水压采方案,根据各功能区环境地质功能保护、地下水源涵养和保护要求、地下水采补平衡、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与超采治理方案以及各地水文地质条件、水位现状等综合确定。开发利用为主的区域根据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和总量控制目标,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以多年平均条件下水位不会持续下降,不引起地下水系统和地面生态系统退化,不诱发地面沉降、地裂缝、植被退化、土地沙化等环境地质问题,同时不发生次生盐渍化为控制目标确定其地下水生态控制水位。以涵养地下水源和保护地下水环境地质功能为主的区域,要严格按照维护其环境地质功能对水位控制的要求,根据水资源配置方案确定地下水规划开采量和总量控制目标,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以水位不下降或基本不下降,不引起湿地等生态系统退化、不引起岩溶塌陷、海咸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为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其控制水位。
易发生次生盐渍化的农田灌溉区,应适当鼓励开采地下水,以控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对于地下水开采条件较差或水质无法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区域,如微咸水、咸水分布区等,地下水开采基本维持现状,以维持地下水的天然状态。2020年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将得到初步控制,城市严重超采区的地下水水位有所回升;盐渍化地区地下水埋深控制在合理范围内。2030年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趋势将得到全面控制,多年平均条件下地下水水位超出生态水位控制阈值的范围基本消除;深层承压水水头持续下降的趋势将得到扭转。
二、结束语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途径
水利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项目,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其质量监督管理极其重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有利于避免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重大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针对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缺陷,要积极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水利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提高。
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3.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一是从水利工程项目利国利民,以兴利除害为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二是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这一点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中更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现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和人身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分分离出来时,要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这样做有利于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首先,水利工程建设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区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再单纯的根据投资性质来划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要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后,着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从根本上规范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责,从而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职责界定上要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以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分明,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强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开工前没有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员要积极担起责任,及时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会议,要求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细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科学的制定管理方法,积极探讨有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支撑,保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树立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改变由于收取相关企业资金然后统一运用到质量监督管理上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全额拨款,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资金支撑。3.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关部门和职员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形成职责分明,权力明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科学合理的开展施工技术,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控制;三是在落实施工技术之后发现意外的问题要及时对施工技术做出调整,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3.6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强的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二是要定期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职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促使职员之间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从而提高职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
4总结
(1)人的因素。不论是什么工作,人都是其基础的落实者。对于水利项目来讲亦是如此。在当前时代,水利项目的施工人员不但应该掌握专业知识,拥有正确的三观。同时还应该有较高的心理素养,以及面对问题的应急处理能力等。在实际的工作中,必须对施工者开展全方位的考察。要选取素养优秀,综合能力强的人员开展工作。
(2)机械因素。设备的优劣会对项目的施工品质和效率产生非常紧密的关联。在具体的选择设备的时候要做到如下的几点。第一在选择的时候要保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第二要确保使用方便,维护简便。同时还应该建立完善的使用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设备得以长久的使用,提升其效益。
(3)方法因素。除了上面讲到的要素之外,施工的方案和设计以及技术方法等要素都会对施工工作产生一定的干扰。比如一旦方案考虑的不是很周密,工艺较为落后就会使得施工的品质无法保证,而且还影响到效率,最终会衍生出很多的负面问题。
(4)环境因素。在众多的影响要素中,环境的影响是最为复杂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点。第一,工程技术方面的,比如水文天气等,这些要素是无法掌控的。第二,项目的管理环境。像是制度的落实等,可以通过努力改善。第三,作业环境。像是活动场所等。
(5)材料因素。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材料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掌握好材料的品质以及价位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项目品质。同时在使用的时候必须要节俭,假如过度浪费的话,就会使得这方面的资金增多,导致项目的总成本增多。
二工作中潜在的问题处理措施
(1)地基的处理问题。不论是什么建筑,地基都是其最为关键的一个构成。对于水坝来讲,地基也是非常关键的。只有保证地基牢固,才可以保证坝体整体牢固。在实际的施工中,先要挖掘保护层,然后清理杂物,加盖碎石,最终浇筑。
(2)导流。要想使得水利工作可在较干的地面上开展,就要对河流改道,结合规划对其拦蓄。在引流的时候要确保项目可以在干地开展工作,而且不会对附近的水资源等产生干扰。当前使用频率最高的措施是围堰法。其中泄水建筑物有导流明渠、导流隧洞和导流底孔。
(3)截流。泄水建筑物建好时,就要在合适的机会进行围堰合龙,使水流直接沿泄水建筑下泄,目前的方法有立堵法和平堵法。
(4)施工排水。在围堰闭气之后,就要进行排除积水和渗水的工作,包括基坑开挖之前与开挖之后的排除工作,要时刻保证施工在干地下进行。在其他水利工程中如基坑低于地下水位,也要注意基坑排水工作。目前排水方法有明示排水和暗示排水两种。
(5)高边坡处理。在水利施工工程中经常会出现边坡滑坡的现象,目前可以采用混凝土抗滑结构进行处理或者利用锚固技术、减灾排水技术等。
(6)爆破。当前水利项目中经常会用到爆破方法。该方法的危险性非常高。因此在工作的时候必须非常的细心。在材料的选取以及输送和存放等的时候都要认真的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危险降低。
(7)喷锚支护。支护工作对于水利项目来讲,意义非常的重大。当前大部分的项目都使用喷锚支护。这个措施能够节省大量的水泥,而且还能够节约劳动力,最终节省了开支,缩短了项目的建设时间。不需要设置模板,不用继续进行浆液的灌注工作。
三当前常用的改进方法
(1)积极的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不论是社会发展到什么时代,科技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要素。尤其是在当前时代,要想提升施工工艺必须要重视科技创新。要加大资金的投入比例,不能过分的重视短时间的利润。还应该成立专业的科研组织。确保研究和建设规划能够保持一致。同时还应该强化企业和学校以及一些科研场所的合作力度。这样不但能够吸收一些高素养的工作者,还能够共同开发有关水利的科研项目。
(2)优化管理。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可以让一个企业内部井井有条,促进企业的发展。面对仍落后的管理制度与模式,企业应积极吸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符合自己企业的管理制度;并且时刻了解市场经济的变化,根据外界的转变而调整自我,让企业每时每刻都能适应市场的变化。
(3)吸引人才与人才培养。众所周知,任何科技的获取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要想发展水利技术,必须得拥有强大的人才队伍。因为一些历史方面的原因导致我们国家当前的水利施工团队的总体素养并不是特别高,面对着人员老化,创新水平较差的现象。因此当前时期最为关键的任务就是要吸引优秀的科技人员,形成一个强大的创新组织。而且要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的思想或是技术等都能够与时俱进。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而且要形成激励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的激发出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才能够实现我们的期望值。
(4)改进技术与技术人员的关系。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并树立劳酬相当的分配观念,逐步转变为按劳取酬的方式。以技术人员实际创造的效益来获得其自身应获得的收益,以激励的方式来鼓励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上的不断创新与研发。
(5)明确市场与技术的关系。有需求才有市场,市场的发展对水利技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首先企业先确立本地区的优势,然后向其他地区甚至国外拓展市场,展开横向发展的趋势,利用技术与品牌建立自身的信誉,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
四结束语
1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观念的更新
加强水利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规范的明确,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这些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实践工作当中,这一现象的原生是因为许多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者的思想较为落后。水利工程企业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思想的更新,引导企业管理者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2明确水管单位的性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
在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给予准确定位。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以及水管单位的盈利状况,可以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以下3类。一是,公益型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主要承担防洪、防旱等任务,除了国家财政投入,没有别的收入来源;二是,准公益型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既要承担防洪、防旱等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除了国家财政投入外,还能通过经营获利;三是,经营型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主要承担供水、发电等任务。
3深化水利“管养分离”
首先,实现水管单位内部管理与养护职能分离,包括人员、经费、设备分离;其次,实现水管单位与养护部门的分离,但仍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再一次,实现管养彻底分离:水利工程管理管养彻底分离之后,要确定水管单位和养护企业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水管单位和养护企业不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一方面,水管单位不再大包大揽,而应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另一方面,养护企业采取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发展,树立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主动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水利工程建设要“重建重管”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一定要加强后期管理。一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工程管理的资金、人员、考核、验收等管理细则,使水利工程管理有法可依,凡事有章可循;二是,加大对管理环节的资金投入,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议建立资金专户,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落实对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只有相关利益者参与监督,监管的效果才能最大化,本着“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动员广大用水户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的监督;四是,建构“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包括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各项制度覆盖从工程建设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推动水利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5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工程管理者要将安全管理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管理任务,在出现问题后,及时追究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要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者进行安全教育,利用教育手册的分发,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只有这样,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才能在一个安全的氛围下进行,水利工程的安全度也会大大提高。
二结束语
芜湖位于安徽省东南部,下辖4个市辖区、4个县,2个国家级开发区,境内河道纵横,湖泊众多,沟塘密布,有各级河道50余条,大小湖泊20多个,河道总长度869km,总水面面积478km2,水面率为14.4%,主要河道有长江、青弋江、漳河、水阳江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从无到有,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2008年底,为集中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芜湖市工程质量管理,根据芜湖市编办文件精神,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合并,实行一个机构,三块牌子,受市住房城乡建委、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委托,实行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全面监督管理,实现了人员专业化、队伍固定化、资源共享化、部门统一化,进一步加强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量(设立水利工程监督科,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5人),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迈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然而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明显滞后,下辖的4个县,虽均成立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受制于地方编制、经费和人员制约等因素,仅无为县地方编办下达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编制并正式开展工作,其余各县(区)涉及防洪、排涝安全的基建项目仍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而如小型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小型水利工程往往仅由各县(区)水务(农水)局负责建设管理,存在“监督盲区”。
2存在的问题
2011年中央1号文件实施以来,随着芜湖市大建设、大发展,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大幅增加,重点水利工程青弋江分洪道、芜申运河、鲁港闸(桥)、荆山大型排涝泵站、漳河一级蓄水闸等和民生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38条)、小水库除险加固(53座)及泵站更新改造(44座)相继开工,水利工程建设进入全面实施和加速推进的重要阶段,工程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分散,并且新增工程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市、县二级联动质量监督体系未建立健全,具体如下。2.1市级站面临的困惑与压力。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管项目过多、战线长、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人员少,质量监督人员承担的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常常疲于应对各类检查、质量考核,且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担负的责任也越大,如质量监督工作已越来越细,监督的范围包括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复核,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产品质量,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工程联合验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几乎囊括了一个工程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工作量巨大。这与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员、费用和物资等相比,质量监督工作任务远远超出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投入和人员能力范围。所以让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最大程度地得到风险的分解和下移,可以减轻市级站的责任压力和工作量压力,更好地发挥在行业和市场中的指导作用。2.2县级站存在的突出问题。(1)机构不健全。四县虽成立了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仅无为县开展了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且仍然存在编制不足、经费缺口、专业技术人才不足、检测手段单一等状况,监督人员调动较频繁,混编混岗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政府监督与项目法人组织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质量管理角色混淆不清,往往有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从而导致项目法人质量责任不清,意识不强,游离于监督管理之外。(2)质量主体意识不强。未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少数人员质量意识淡薄,认为工程质量好坏都是质监站的事,质量检查、考核也都是你质监站的事,有问题找质监站,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为是故意找茬、刁钻,质量主体意识不强。所以落实分级管理就是责任、权力和风险的相应转移[2],质量监督的责任再也不是上级质监站而是自己的事了,可以强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责任意识。(3)监督方式老套。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凭借个人经验开展监督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的工作方式多还是在走老中医式“望闻问切”的路子,依靠“手摸、眼看、敲击、估计”等简单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此类监督工作的随意性较大,没有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无法真实、有效、科学地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4)监督人员素质不高。基层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监督人员不仅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综合协调能力,而且对基本建设程序、质量监督程序等更要熟悉掌握。目前,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存在混岗混编现象,部分监督人员专业不对口、缺乏工作经验,仅凭短期的“抱佛脚”式的培训仍与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发展形势对监督人员素质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3对策与建议
3.1完善联动机制,保证“三专”落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考核为契机,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调成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必要性,严格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推进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联动机制,保证“三专”即专业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的落实[3],让工作经费和专项检测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努力实现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不留盲点。3.2转变思维方式,增强质量监督力量。在大力推动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的同时不妨转变思维方式,可尝试实行监督机构垂直管理,提高县级监督机构的实效和权威,更大地发挥县级监督部门的力量;或可参照芜湖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的成功做法,将县级建设、水利、交通基本建设工程三站进行整合,集中质量监督力量,统一管理,杜绝以往的混编混岗现象,专职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使水利工程质量得到有力的保障。3.3落实主体责任,树立质量意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落实主体责任,不管是参建单位还是政府质量监督都应具体落实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以检查促宣传,在水利系统树立全面的质量意识,普及质量知识。3.4以监督抽检为抓手,落实“四级检查”制度。以质量监督抽检为抓手,通过对原材料、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及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为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和质量核定(备)工作提供数据支撑。通过项目法人竣工检测、施工单位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抽检“四级检查”制度的开展,系统地、全过程地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更好地保证工程建设质量。3.5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监督管理。推进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在“以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工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3.6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创新监管方式,如聘请“群众质量监督员”,让老百姓参与监督,建立畅通的质量投诉通道,使社会监督形成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促进参建单位重视质量,强化质量,提高监管效果。
4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落实质量分级管理,推动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至关重要,各级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底线思维,以如履薄冰的精神状态,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从严从实把好质量关,真正做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作者:商兆涛 王君 单位:安徽省芜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安徽省芜湖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
参考文献
[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Z].2014-12-22.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1)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所谓个人所得税,指的就是国家对于公民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之中,对于居住在国家内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进行的一种税收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在该国家境内取得的收益的外国人也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部门和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关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之中,是众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国的国家境内,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达到了一定的限度,与此同时,这个人在国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这个人在国家境内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进行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2)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有着很多的形式。但是,这些所进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根据其性质又可以大概的分为两类,具体的来说,就是指的个人所得税的境内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和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根据这两个大类的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子类的类型分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这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地将自己的收入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汇总。与此同时,进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第二种方式是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具体的来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过程之中,要主动的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单位进行相关的数据报表的缴纳,一般情况下,年薪十二万以上的人民群众,有着多种收入形势的人民群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1)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模式不合理的问题。截至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的选择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资源代缴扣,在这个过程之中,就会有的企业和个人寻找出拆分工资结构的方法,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少缴纳问题;其次,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的过程之中,存在着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具体的来说,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率结构仍然相对比较复杂,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集缴纳过程之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复杂的缴纳过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会给人民群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分开来说,主要是体现在工资类型分类多,边际税率高,支付条件苛刻的方面,难以有效的发挥出个人所得税的优势。(2)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过程之中,充分的考虑到对于个人所得税公平的体现,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制定的过程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都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工资结构的实际情况,并对工资的分类进行严格的审核,防止出工资分散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少缴纳问题,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经济权益,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