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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之嬗变轨迹
(一)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之演进:功能主义勃兴之后的概念主义复苏
无可否认,人类二十世纪的历程是美国强盛的历史见证。在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美国国际私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与欧洲国家国际私法一起成为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发展的两大中心。
1、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渊源
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主要理论渊源来自于欧陆的“国际礼让说”(十八世纪),与英国的“既得权理论”(十九世纪),「3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斯托雷(Story)为代表(十九世纪)和比尔(Beale)为代表(二十世纪前叶)的美国国际私法理论流派。斯托雷认为,一个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域内享有绝对的和管辖权,所以一国的法律只有在其该国的领域和管辖范围内才有效力,只有在“国际礼让”的情况下,才能让外国法在内国领域发生效力。「4比尔的思想体现在以其为首编撰的197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UnitedStates,ConflictofLaws,First,1934)中,其认为,跨国(州)民事纠纷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之争,内国并不承认外国的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内国仅承认根据礼让可以获得承认的外国的权利。「5
2、传统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特征: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美国冲突法是美国法中少有的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部门之一”,「6因此,传统美国国际私法理论同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理论较为近似,都体现为概念主义的特点。所谓概念主义,以法国民法典的冠名者拿破仑的名言最有代表性:“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认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7因而德国法学家耶林批判此种观念所指导的法学理论为“概念主义法学”。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根据该示范法,为了使外国的权利根据礼让可以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建立了一套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的冲突法规则体系,其通过连结点这一抽象概念将某一权利固定在某一地域(该地域必定是该权利得以产生的地方),形成了一种概念化的系属公式以及固定的冲突规则来解决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毫无疑问,概念主义占据了比尔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所采取的方法中的主体地位,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具有形而上学意味的既得权理论基础之上的……”「8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他们相信按严密逻辑机械地建立和实践封闭的法律体系,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的起源和适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因素是极不恰当的。”「9尽管庞德的评论是针对十九世纪所有法律领域而言的,但我们仍可以将之视为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精辟论述。
3、美国“冲突法革命”-概念主义的衰微与功能主义的勃兴
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传统冲突规则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的特点,但其最大的缺点“在于机械地抽象预设单一连结因素以供做选法之媒介,法院依此模式机械的操作,往往将导致不符合个案公正(individualjustice)之判决结果。”「10传统的冲突规则“过于僵硬和机械,使得法官必须运用一切可行的例外条款,如识别、公共秩序、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的划分甚至反致制度来寻找公平的判决结果,《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也因为这些例外条款而受到重视。由于频繁而广泛地适用例外条款,《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渐渐地被认为不足以实现它的制定者所肯定的法律确定性及可预见性目标。反过来,这样的结果进一步促进和刺激了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冲突法革命……”「11
1933年,凯佛斯(Cavers)教授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CritiqueoftheChoice-of-lawProcess)一文,「12拉开了冲突法革命的序幕。作为这一场大批判运动的第一人,凯佛斯以其冷静的思维、敏锐的视角揭示了传统规范的痼疾所在:传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管辖权选择规范,并不是对实体法做出选择,这种选择方法根据一个机械的冲突规范,通过单一连接点的盲目指引,确定某一国法律具有管辖权,将其实体法用于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13到了六十年代,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风起云涌,更为激进的柯里(Currie)教授指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是“概念式的”、“毫无用处的”,“是一个诡辩的、神秘的和失败的领域”,「14他极力鼓吹要彻底抛弃旧的冲突法,取而代之以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即“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法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益让位的问题。”「15他的学说中新的视角、独特的分析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说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他揭示出一切法律冲突背后所隐藏的实质,而在传统的理论几乎全“用一些被普遍适应的抽象的规范来掩盖法院实际上最先考虑的问题”,即选择什么法律才符合本国对内对外利益,其作用影响深远。与之同时,还有艾仑茨维格(Enrenzweig)与利佛拉尔(Leflar)提出的“法院地法说”与“较好的法律规范”等大量学说先后涌现,「16目的都在解决传统冲突规范只指引管辖权法律的弊病,试图从实现实体正义的最大化出发来重构理论体系。
可以看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实质是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对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的革命,所谓国际私法的功能主义,是指“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的目的和政策的考察,更确切地说,就是考察立法者对于其法律在该案件情势中适用的期望和意图以及在其适用中的利益,确定是否适用该法律,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功能主义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排除冲突规范的运用。”「17
4、“冲突规则的回归”-概念主义的复苏「18
冲突法革命之后的各种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虽为美国各州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平解决个案纠纷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但纯粹功能主义的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运用于司法实践,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造成法官在选择法律上的擅断,致使所追求的实体法上的公平目标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各种灵活的现代方法实际上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恋家情节”(homewardtrend),即扩大法院地的适用,以至有损于内外国法的平等地位;其次,过犹不及,美国现代冲突法方法一味追求以功能主义的“政策定向”解决法律冲突,使得法律选择过于灵活,再加上各种方法五花八门,同一种方法又有不同版本,而且新方法层出不穷。方法上的混乱使得法律选择的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及可预见性荡然无存。此外,这些功能主义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析过程复杂,适用这些方法的结果,使得法官不堪重负。
因此,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随着各种激进的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缺陷的日渐显露,以及面对不断遭到美国司法实践冷落的现实,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检讨纯为法律选择“方法”的功能主义学说,逐步认同概念主义的冲突“规则”在解决法律冲突中所具有的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理论上的转型导致了七十年代以来冲突规则在美国回归倾向的出现。1971年,美国法学会公布了由里斯(Reese)教授负责起草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UnitedStates,ConflictofLaws,Second,1971),该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理论基础,将传统的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与现代的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协调起来,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冲突法体系。
(二)二十世纪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理论演变历程:功能主义对概念主义之改良
1、传统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的理论沿革-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传统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源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均能运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在萨维尼看来,每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总是与一定的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联系所在地即法律关系“本座”,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是其本座法。「19萨维尼及其后来的学者在法律关系“本座”学说的基础上,抽象出每一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本座”,建立起一套稳定的冲突规则体系。萨维尼的学说是典型的概念主义思维方式的体现,即将法律关系与“本座”的联系固定化、机械化、公式化,唯心地认为每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法与之相适应、相联系,并将它作为一种硬性的冲突规范,以为就可以解决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所有问题。「20“他们最终都以构造基本相似的普遍适用的抽象的冲突规则来解决各种法律冲突。可以说国际私法在几百年的发展史中,学者们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即普遍性规则的统一适用。”「21自十九世纪以来,许多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受到萨维尼的影响,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导法律的选择,因而该学说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乃至制定国际私法法典都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这些立法都明显地出现了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进行集中、系统、全面、详细规范的趋势。「22
2、二十世纪后叶欧洲国际私法新动态:规则、方法并重-功能主义对概念主义之改良
六十年代大洋彼岸的美国“革命浪潮”波及到了欧洲,1964年,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Kegel)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作了题为《冲突法的危机》的著名演讲,「23揭开了欧洲传统国际私法改良的序曲。与美国学者完全摒弃冲突规范的作法不同,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改良(而不是革命),「24还是以冲突规则为主来构建国际私法法典,只是在其中引入了功能主义的方法。对此,美国国际私法学者西蒙尼(Symeonides)的评论颇为精辟:
“旧的冲突法规则不是被彻底摒弃,而是逐步得到改进。此外,欧洲国家对于落后规则的主要反应不是以立法取代它们,也不是在司法实践中抛弃它们。通过立法方式干预冲突法的变革是少见的,即使有也是经过了充分的辩论。司法领域对冲突法的修正是谨慎并且尊重现有规则的存在价值和功能。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从来没有倾向于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美国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理论’方法-即开放式系属公式。此种系属公式并不明确指定准据法,而是规定法院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和指导原则。实际上,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的长处在于其认为所谓的方法与法律法典化的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对于法典化的国际私法体系来说,由里斯教授提出的困扰美国国际私法的‘规则’与‘方法’之间的选择问题得到了一个简单的答案-压倒性地倾向于规则而不是‘方法’。另一方面,正如几个世纪以来法典化实践所表明的那样,采用成文冲突法规则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排斥司法裁量权。相反,司法裁量权在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了大量的反映。理论上倾向于法律灵活性的国际私法立法者可以选择多种立法工具实现法律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是可选择连接点(alternativeconnectingfactors),弹性连接点(flexibleconnectingfactors)和例外条款(escapeclauses)。”「25
西蒙尼教授所指出的功能主义的工具集中体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中。以1999年通过的德国国际私法改革法案为例,该法案在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的功能主义的新方法,出现了由“规则”向“方法”转变的趋势。「26例如在非合同债权关系上,其接受了“意思自治原则”,其第41条采纳了“例外规则”的规定,“只要另一国的法律比本法所确定的法律存在实质性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一国法律。”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事实上,二十世纪晚期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国际私法改革立法及国际立法均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的规定,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5条的规定,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等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欧陆国家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对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进行改良的重要手段。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交互作用的结果
从上文之论述可以看出,二十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基本轨迹是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的交互作用,而这两种理论的斗争与妥协的重要结果之一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一方面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由于呆板、机械的缺点,已很难适应变化中的形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种种现代学说又由于‘矫枉过正’而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它对传统国际私法并未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对其进行了扬弃,即它吸收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合理因素,但同时指出:‘本座’不是只有一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象‘本座说’那样希望人们接受其结论,相反,它本身并没有结论,而只是试图告诉人们走到目的地的途径。这种合理的改良主张是为那些习惯于历史渐进沿革的人们所乐于接受的。「27同时,这一学说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学说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现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各派的学说,凝聚了它们的总体力量。显而易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它不是简单地照搬,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吸收其精华,它们之间反映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因此,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与折衷,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原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目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效仿,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呈现出勃兴之势。”「28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1、密切联系原则形式上的渊源来自于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理论
根据通常的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9用规则表述就是“某某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密切的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与传统的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系属公式-“某某法律关系,适用某某地方的法律”是一致的。实际上我们可以将最密切联系看作一种新型的连结点,一种新创的、并列于传统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的又一连结点,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还存在着分歧,「30有人认为最密切联系是法律选择适用之原则性指引规范,而不是连结点。对此问题的认识,我们认为应从分析连结点概念入手。所谓“连结点”是指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而在实质上反映了该涉外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的联系。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通过对具体案例中各个连结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利害的抉择,其注重的是争议问题与选择法域法律的实质上的利害关联性,体现着实质上的“最密切”。虽然在具体的连结因素上不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在具体个案中取决于法官对其司法经验、理性认识的把握来权衡确定,但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确定连接点的过程,即在诸多连接因素中选择出最为反映本质利害冲突的连接因素,完成客观媒介指引准据法的作用。从其形式到实践应用都应当认为“最密切联系”是作为连接点在产生具体的作用,而不是一种概括的宏观的从思想、认识上的指导原则性规范。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质内容上的渊源来自于功能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其诞生起便在于打破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媒介连结点的单一化,在选择法律时要求突破旧的框架局限,从一个新的浮动连接点“最密切联系”出发,以功能主义的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取代概念主义的传统国际私法规则的机械与盲目,无论是从范围到视角、还是思维过程,最密切联系原则都对传统进行了革新,赋予社会公正理念的追求于其中。因此在看待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性质时,也不可拘于旧有“连结点”的框架,不可否认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实用的媒介指引。
不仅如此,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标志着人们对国际私法功能的传统认识的改变。国际民商事交往需要有序的法律规制,但各国均将其纳入本国法调整,使得国际民商事关系没有一致规则可循。在各国实体法律无法统一的情况下,人们只能企图在适用哪一国国内法上达成一致,从而间接实现法律适用及法院判决的一致,以实现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就是国际私法产生的缘由。此外,由于长期以来无法寄希望于直接协调国内法,久而久之,人们习惯于认为只有冲突法才能在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起作用,渐渐将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将其功能局限于在各国立法管辖权之间统一分配案件,而忽略对相关实体法(实际上后者才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的关注,不管这种分配是否适合于案件的实际。于是人们十分强调冲突法指引的确定性,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往往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以确保案件无论在何处诉讼都适用同一法律,取得相同的判决,不得已时,不惜削足适履。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合理性如机械性、僵化即根源于此概念主义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则与此相反,它认为国际私法不应只起到路标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行为规则才应成为其宗旨,也就是说,合理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才是其功能,在个案中,公正的解决才是首要的追求,其价值高于确定性、可预见性及一致性等目标,而这就要求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适于解决案件的相关法律,以对案情的全面分析代替“闭门造车”的演绎过程,有效地克服传统国际私法之盲目性、机械性。另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又通过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改造,增强其适应力,在冲突法范围内尽可能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合理调整,将其从激进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炮火中挽救出来,并为之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作为“革命”成果,它终于成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理论,《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便是充分的证明,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论也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31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不同立法模式「32
1、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为主导的模式(美国)
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在美国目前还是占据主流地位,这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解释可以看出,其第6条规定法官在进行法律选择,判断何地的法律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要考虑“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法院地的有关政策;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公正期望的保护;构成特别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33综合“革命”的各派学说所总结出的这七条联系因素,并不强调其先后优先顺序排列,相反起草者只希望法院在冲突法的不同领域分别有针对性的对某一特定因素或某些因素的重要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即赋予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求实现所选择出的实体规则的具体个案功能,达到功能主义所追求的目标。
2、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为主导的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第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规则的一般原则。以奥地利为代表,在其国际私法典中第1条便开篇名义地提出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其法典的普遍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着一般指引的意义。其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规(冲突法)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最密切联系(最强联系)原则是整个奥地利法规的基础,法规在确定每一项法律适用时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规则的补充原则。以瑞士为代表,其在立法之初便考虑到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为了防止这一缺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立法时便早先为之预留余地,其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第15条的例外规范中规定如下:1)、如果从全部情况来看案件显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有很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密切得多的联系,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即例外地不予适用。2)、前款规定在当事人已进行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不予适用。可以发现,瑞士的做法是界于美国与奥地利之间的,较为合理的处理了稳定与灵活的矛盾,形成较为客观的统一。
第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个具体的冲突规范。如中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此外还有《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等类似模式的规定。在这种立法模式中,最密切联系被当作一个连结点而使用。
三、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之互动:最密切联系原则于当代国际私法之意义
首先,最密切联系是功能主义的产物,其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外延界定是一个浮动框架,有着弹性的伸缩机制,与传统的以国籍、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明确概念界定,相对固化的双边或单边冲突规则相比,前者的灵活性优势明显,其突破了条块局限,为选择法律提供了一个充分、完整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公正性实现,有利于案件中实体权益的保护即“结果最优”。在当代社会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环境中,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面对这些不断涌现的问题仅以传统的单一、封闭体系来解决问题,缺点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发展的动力便在于不断的变革,“变则通”,最密切联系原则便是对传统的变革,在面对具体个案中个别、例外的情形,旧有的连结点指引相关的准据法将导致案件处理不恰当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便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法,最有可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秩序追求。
其次,在最密切原则的具体运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司法判断,这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其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与法律逻辑思维,本着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来实现法的社会价值能动追求,这一特色是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地-美国的判例法特征影响的。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注重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判例也成为其司法制度的正式渊源,为司法审判所援引,在他们看来,司法审判过程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机械法律条文运用操作过程,而且为法官在法律精神指引下运用法律进行再创造性劳动提供可能。「34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得以在其国内最先予以确立并为司法审判所运用,成为对旧有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的突破。
再次,法律冲突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冲突,因而以最密切原则来解决冲突,就是通过对于当事人意思、当地政策、案件的性质以及不同的法律领域等各方面客观影响的考虑,来把握其关键的、不局限于表象的、本质的利益上的矛盾因素,即要求法院对不同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的相对重要性做出认定,从而确定最密切联系。从利益冲突本质来把握问题,便不会在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纠缠,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但也因具有效率性追求,有限的社会成本应力求其效用最大化,运用最密切的联系原则,就是在把握“主脉”,寻求利益争端焦点,以期最迅捷化解纠纷。
最后,最密切联系作为功能主义对传统规则的变革,其出发点便是在于对旧有封闭冲突法的突破,摆脱简单的静态的公式化模式,以期实现在制度层面的弹性化、体系的开放化、个案的公正化等社会功用的价值目标。将此问题上升为法理学的思考,将演化为对于法律的秩序与公平价值的衡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秩序束缚而牺牲个体利益的作法日益为人们所抛弃,相对于概念主义的传统冲突法模式的简单的、静态化的统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突出其灵活性,其要求从多个连接因素中,权衡确立决定因素所指引的准据法,即由偏重于秩序、稳定而转向注重具体个案中的正义公平的追求,这是时展的必然趋势,秩序与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龃龉,如何平衡两者成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实目的。
四、功能主义的矫枉过正: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隐患
第一,如何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何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我们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自由裁量权力本身,使其有了随意适用的空间,这对法律内在的稳定秩序、追求可预见性目标构成威胁。设立司法制度目的便在于追求法律公正目标的实现,在此存在着一个预先的假定前提,即法官能本着客观公正的观念,毫无偏差的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具有高度的技巧,能妥善的处理面对的案情。然而,“由于最密切实际原则本身没有提供必要的严密而精确的分析方法,就使得它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分析和判断。法官通过自己的分析判断,对发生冲突的有关法律获得一个大致的印象,然后根据这一印象确定法律的适用。这种做法潜在的弊端是:缺乏精确性;无法排除法官的地域偏见;比较适合于判例法国家而不太适宜于法典化国家。”「35所以为了使法律制度的运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偏离其原有的初衷,为了避免学者们以上批评所指出的问题,有必要形成一些原则性规范来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补充修缮,即有必要进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
任何理论的成熟都必须经过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进入实践的不断循环前进的过程;在一开始并没有现成的模型可以直接运用,便应在不断实践中去发现、归纳、总结、完善,然后提升为结论予以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萌芽、发展与推广,已日趋成熟化,也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富德法官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的第一人,其在1963年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v.Jackson)「36成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经典判例,在该案中富德法官采用的是一种抽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到了1972年在同为富德法官审理的纽迈椰诉库切纳案(Neumeierv.Kuchner)「37中,便明显的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任意性而渐渐转化为规范化的趋势。该案从性质上同于贝科克案,亦是关于免费乘客遭受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件,在该案中富特法官提出了三条规则:1)、如果免费乘客与驾驶者在同一州有住所,且汽车是在该州注册登记的,那么该州法律就应支配和决定驾驶主人对其客人的注意标准。2)、如果驾驶者的行为发生在他的住所州,而该州法律不要求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免费乘客就不能因为其住所地法规定其可以获得赔偿,而要求驾驶者承担责任。3)、如果乘客与主人位于不同的州,一般应适用事故发生地法。此三条规则成为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从而避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随意性。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扩大而导致法律判决的随意性,是片面关注个案“具体的公正”而对法律普适性、秩序安全性的最大破坏,从特殊正义为出发点而最终导致普遍不正义的做法将为社会最终淘汰。判决的随意的恶果是严重的,是对法律根本价值目标的违背,人们之所以在社会治理模式中选择法治、舍弃人治,其原因便在于相对于人治,法治更为稳定,使人们可预见自己行为结果,从而维持心理的安全感,秩序与安宁是与公平并存法律价值追求。由此,我们有必要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规范,这种规范更应偏重经验上的归纳总结性,即选择法律的管辖范围有个大概构架,而不是重新将法律选择问题置于固化,否定灵活机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绝不是建立于对概念化国际私法规则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而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传统观念的不断的超越、重构、充实与完备。
第二,如何避免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片面强调法院地利益的“返回家去的趋势”?富特法官在审理“贝科克案”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相结合,从此这两种理论似乎结成不解之缘。在今日推崇“至上”,政治国家林立的现实世界中,法官虽然是司法运行程序中的“中立者”,但亦绝不可忽视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其施加的影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从来便不曾间断过,尤其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中,涉及争议的是本国或与本国相关的利益与外国利益之争,法官基于其主观前见,在法律选择中不免有所偏重。这样一来,最密切联系原则有时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成为了一场虚假游戏的道具,这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精神实质的违背。在当今这样一种经济全球化局势下,以政府利益分析方法为根本出发点,片面强调法院地法优先,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法将被唾弃。随着各国经贸往来的增加,相互间经济上的依存性也日渐加深,在目前这样一个利益日渐复杂化的网状结构中,司法的透明、公正成为必要,否则引致的负面效益将是不可估量的。经济冲击的压力下使政治干预威势在日减,“市场是天然的法制经济”,相信在市场一体化的大潮中,政治权力对于司法的渗透将得到排除。
第三,如何避免最密切联系原则颠覆整个国际私法规则体系?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适用范围的过于宽泛化,最终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从整体上抛弃旧有国际私法规则体系,而忽视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性的积累,最后所有的国际私法规则全部变成了“某某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与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样一条规则。这种全盘推倒重来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在法律选择这一本来就比较混乱的领域中希求以模糊不易把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一切纷争,无益于在浑浊的池水中再搅拌几下,使得更为混浊不堪。批判的目的只应为更好的继承。因而,最密切联系的适用不可过于宽泛化,而应量入为出,即在适时必须时运用,而不可凡是都援用,而将经历实践运用行之有效的旧有冲突规则搁置。综观历年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软化传统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的弹性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充斥变量因素的侵权法、合同法等领域发展迅速,并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历有革新。这是因为,传统冲突法以法律关系的“本座”为出发点,单一化的强调侵权行为地在法律适用中的绝对化作用,而在今日随着法律关系变化的迅捷,行为地的支配性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尤其网络经济中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地的分离,再简单地以静态的行为发生地作为指引规则将不合适;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合同法领域,由于合同本身的技术性,意思自治便不再是简单地以单边或双边规则机制可以解决,因此在这样一些领域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突破成为必然。然而并非国际私法所有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均可包办,在一些传统领域如婚姻、家事领域,概念化的传统冲突规则更具有市场。
总之,新生事物往往在一开始,由于寄托了人们过多的热情而感情化,不可避免的存有隐患之处,只有经历实践的不断磨砺,新理论才能在不断的提升与总结中形成理性化的成熟形态,最密切联系原则亦是如此。
关键词:斑点叉尾鮰;成鱼;养殖技术
斑点叉尾鮰,又名沟鲶,属鲶形目鮰科。原产于美洲,具有生长快、适温范围广、抗病能力强、肉味美、出肉率高等特点,深受广大养殖户和消费者喜爱。目前在我国主要以池塘养殖为主,具有投资小、见效快、收益大、生产稳定、不受面积大小限制等特点,适合我国大部分淡水水域养殖。笔者根据多年养殖与研究经验,现将斑点叉尾鮰成鱼健康养殖技术总结如下。
一、养殖条件
1.1养殖环境
要求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足、排灌方便。在不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同时,还要兼顾到交通、电力方面的便利。
1.2池塘条件
池塘为长方形,东西走向,面积在2000~6667m2,水深1.6~2.0m。池底平坦,淤泥少,有注排水设施,进排水方便,水质清新,pH值7.0~8.5,每口池塘配备3kW增氧机1台,2.2kW潜水电泵1台。
二、鱼种放养
2.1清塘消毒
鱼种放养前15d,先清除池底淤泥,保持水深6~10cm,用生石灰900~1125kg/hm2进行消毒。消毒2周后,施有机肥1500kg/hm2,然后逐渐加水至1.5m,待池塘水体中出现大量浮游生物后即可放苗。
2.2鱼种消毒
斑点叉尾鮰鱼种必须到正规场家购买,鱼种要纯正,宜就地购买,以减少运输损伤。鱼种放养前用3%~5%的食盐溶液浸泡5~10min。以杀灭鱼种体表的病原微生物,同时具有消炎作用,从而增强鱼种的抵抗力。
2.3放养模式
一般放养大规格斑点叉尾鮰鱼种1.2万~1.8万尾/hm2,鱼种要求规格整齐、体表无伤、活动能力强,同时可以套养规格为50g/尾左右的滤食性鱼类(如鲢、鳙鱼)600~750尾/hm2。不宜套养吃食性鱼类,如鲤鱼、鲫鱼、草鱼,否则不利于斑点叉尾鮰的摄食和生长。
2.4放养时间
斑点叉尾鮰宜选择春节前后放养,因为冬季水温低,伤亡小,能延长鱼的适应时间,增长生长期,有利于鱼苗早开食、早生长。最好于晴天现捕现放。鲢、鳙等滤食性鱼类的放养可在4月上旬进行。
三、日常管理
3.1投喂
斑点叉尾鮰属于摄食性鱼类,在实际生产中,应选用正规厂家符合质量标准的斑点叉尾鮰专用颗粒饲料,切不可使用霉变过期的饲料,以保证斑点叉尾鮰的体色和品质,并获高产。投喂时须做到投匀、投足、投好。鱼种阶段投饲量为鱼体重的3%~5%,成鱼阶段为鱼体重的4%~6%。具体投饲量应根据水温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斑点叉尾鮰喜欢弱光摄食的习性,开始驯化摄食颗粒饲料的时间应定在黎明和傍晚,每天2次,经过10~15d的驯化后,就可定于每天8∶00和17∶00定点投喂。投喂要坚持“四看”和“四定”。“四看”,即看季节、看天气、看水质、看鱼的活动和摄食情况,一般阴雨天少投或不投食,鱼摄食少时少投食。“四定”,即定位、定时、定量、定质。另外,为了观察鱼的吃食情况,应在池中搭设饲料台,这样既能掌握投饲量,也易于残饵清理和疾病防治。
3.2巡塘
每天早晚各巡塘1次,查看水质,观察鱼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要捞除池中杂草、污物、死鱼,保持塘口清洁卫生,并做好塘口记录。
3.3水质管理
斑点叉尾鮰窒息点低于四大家鱼,耐低氧能力相对较差,易浮头或泛塘,对水质要求较高,养殖过程中要长期保持水质肥、活、爽,透明度保持在25~30cm。定期注排水,7—9月每10~15d换水1次,每次换水20~30cm。水色过浓,透明度低于25cm,应及时冲注新水。每月用生石灰150~225kg/hm2全池泼洒,使池水呈微碱性,以利于鱼类的生长和鱼病的预防。
养殖池配备的增氧机械,每天于午后和清晨各开增氧机1次,每次2~3h,高温季节每次3~4h。闷热或阴雨天气及傍晚下雷阵雨,提早开机,鱼类浮头应及时开机,中途切不可停机,傍晚不宜开机。
四、鱼病防治
斑点叉尾鮰抗病力相对较强,患病少,很多情况是养殖水体环境不良、饲养管理不善而造成病原体侵袭所致。因此在饲养过程中要采取综合防病措施,以预防为主。主要措施有:①在鱼苗、鱼种入塘前,应严格消毒,用2%~4%食盐水浸浴5min或20mg/L高锰酸钾溶液浸浴20~30min。当鱼苗、鱼种下塘15d后,1m3水使用1~2g漂白粉泼洒1次。②在高温季节,饲料中按每千克鱼体重每天拌入5g大蒜头或0.47g大蒜素,同时加入适量食盐,每次连续6d。③巡塘时,若发现死鱼应及时捞出,埋入土中。病鱼池中使用过的渔具要浸洗消毒,可用2%~4%食盐水浸浴5min,或20mg/L(20℃)高锰酸钾溶液浸浴20~30min。④鱼体转运时温差不能超过3℃,池塘换水时换水量不宜太大,以免鱼体产生应激反应,降低鱼体抗病力。⑤平时除定期用生石灰消毒外,还可不定期使用水质净化剂改良水质,饲料中定期添加多维,预防鱼病的发生。
五、收获
5.1捕捞
到8月底部分斑点叉尾鮰已达上市规格,可起捕上市,让小规格斑点叉尾鮰继续生长,提高净产量。斑点叉尾鮰用网捕,拉网3~4次,上网率可达90%以上。捕前10h应停止投喂。
5.2运输
长途运输前,斑点叉尾鮰应停食1d,排除粪便,减少运输途中对水质污染,这样可以提高运输成活率。
参考文献:
[1]曾庆祥.斑点叉尾鮰不同模式池塘主养试验[J].科学种养,2010(2):38-39.
[2]高山,刘洋,闫长新.网箱集约化养殖斑点叉尾鱼鮰试验[J].水产养殖,2010(3):12-13.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文化修养和审美品位日渐提升,环境设计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环境设计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国内当下环境设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和前景却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的环境设计教育始于中国工艺美术设计教育时期,发展至今仅有几十年,处于起步时期。近年来,才渐渐形成初具规模的科学体系。而高校在教学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效果图”“意向图”“渲染图”等绘制,这其实是本末倒置——初衷本该是培养环境艺术设计人才,重在设计和创新,最后却发展成培养专业的绘图员,直接忽略了设计人才教育的灵魂和精髓。对于设计教育,真正可取的做法应该是踏踏实实思考、研究国外先进设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本质,并借鉴性地引入国内的高等教育体制,使其对学生整个设计行业有切实的帮助。
二、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
德国现代建筑师和建筑教育家格罗皮乌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完全为发展现代设计教育而建立的学院——包豪斯,开创了现代设计教育模式。包豪斯试图旧的设计教育模式和理念,开拓一个完全创新的、先锋式的设计教育王国。格罗皮乌斯认为,以往的“竹节式”BeauxArt系统学院派教育系统存在缺陷。他认为,线型教育模式支撑不起一个庞大的以理念、思想等上层建筑为灵魂的设计教育。所以格罗皮乌斯将艺术设计教育分为三个部分:基础课(Foundation)、理论课(Theory)、工作室(Studio)。如果说基础课训练了形式和关系的了解和表达能力,理论课教育思维、启发思维,那么第三部分工作室就是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融合到一起进行真正的实践。与学院派BeauxArt系统一个点确立的平面相比,包豪斯这种教学、研究、实践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设计模式,对塑造素质全面的艺术设计类人才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基于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的创新创业理论
对于包豪斯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设计模式,在我国1000多所设计学院中真正使用该体系的比例并不高。国内高校在教学、研究方面守有余而攻不足,即只能做最基础的教学研究工作,不能兼有深度和广度地开展教学。高校最核心的实践教育又是最受忽视、最薄弱的环节,而实践的缺乏,反过来直接影响教学、研究的质量,使得学生和教师只会照本宣科,无法进行真实案例的研习,造成设计教育的恶性循环。基于对包豪斯创新设计教育理念的深层研究和深刻认同,和对国内设计教育现状的深切担忧。2012年,笔者所在的团队衍生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即依据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三大部分,坚持第三部分是整个体系的创新精华的原则,尝试将设计教育创新创业理论,建立在国内这片设计教育创新领域尚无人开拓的地方。我们希望通过构建一个媒介,能同时连通起教学研究、实践和创业三大部分,用一种创新创业的方式让学生既能够积极研习校内的专业知识,又能给所学的知识创造用武之地,进行设计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同时帮助学生尽早接触社会,寓教于工作,掌握真实项目操作流程,并挖掘人生第一桶金。这就是受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启发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设计教育行业的创新创业理念。
四、创新创业理论实践
改工作室创新创业理念的初衷是为开创国内新型的设计教育模式,同时尝试搭建与学校基础设计教育接轨的、盈利型的,同时也能给予学生大量宝贵实践机会的媒介。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在理论联系实践的指导思想下,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了日龙建筑装饰设计工作室。
(一)工作室主要运作特点
1.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位,从领导到具体执行人,要求团队间融洽沟通、相互合作、各司其职。这是包豪斯理念中强调的集体工作方式,用以打破艺术教育的个人藩篱,为企业工作奠定基础。
2.工作室模拟真实企业的工作流程,即从客户要求和客观限制等信息的搜集,到与客户对提案的协商,团队讨论定下整体策划方案,再到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进而开始具体设计等一系列规范有序的工作。这是包豪斯理念中强调艺术家、企业家、技术人员应该紧密合作,学生的作业和企业项目密切结合的原则。
3.指导方针:工作组密切结合当代教育发展趋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探索现代环境设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模式。
4.学生极大的兴趣和支持:这种模拟真实企业的工作方式在一开始就获得学生极大的支持,不仅能帮助学生掌握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也能帮助学生了解自己擅长的设计方式和工作岗位,为以后正式进入社会开始参加工作提供有效的经验保障。
(二)工作室的成果
工作室在成立的3年内,收获颇丰,项目参加各种全国大型艺术设计大赛已荣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2项,国家级二等奖(银奖)9项,国家级三等奖10项,国家级优秀奖16项、国家级入围奖若干。并且工作室与国内多家建筑装饰公司、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已完成多项实际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极大地鼓舞了团队成员的斗志和信心。
五、结语
关键词:情境教学法; 小学四年级; 语文课堂;
在小学语文课堂教学中,任课教师需要用一定方式巧妙灵活的上课,方能激起学生的求知欲望,同时也要尽力提升课堂的教学质量。而情境教学最为核心的意义在于能够大幅度提高课堂的效率,激发其参与性,令他们做到主动学习,并相对独立的解决问题。除此之外,此种做法也有利于保证大伙的积极性,避免昏昏沉沉的局面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素质教育相契合的。
一、小学四年级学生特点
首先,学生树立自信心的主要时期就是小学四年级,别人对该年级的学生进行评价过程当中,他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感受到外界的鼓励,进而变得更为自信; 有些会强烈的自我肯定。对于自身评价过高,惟我独尊的学生会产生自负心理。反之,成绩不理想或者某些方面不足的学生受到其他同学的嘲笑,进而会产生自卑心理,导致自信心丧失。所以,语文老师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做出决定。其次,某些同学天性聪敏,刚入学时尽管并未努力,却能保持相对较为优秀的成绩。然而进入四年级后,随着各项知识的深度逐步提升,孩子一旦粗心大意,成绩很有可能会立刻下降。四年级时作文的出现也增加了学生学习难度。每位家长、学生和老师都很重视如何提升学习成绩的问题。
二、小学四年级语文课程特点
对于小学四年级语文而言,主要涵盖了以下功能:
( 1) 提升学生的表述能力,使其在说话处事的过程中逻辑清晰、顺畅无阻,避免沟通障碍的局面发生;
( 2) 获得一定程度的知识积累,这是语文素养的根基。究其原因,唯有具有了足够的古、现代文化的积淀,才不至于在未来的交流中内容空洞、言之无物,对于表达能力的提高可谓至关重要。
在教学中,学生的生活阅历、知识累积、认知能力、理解水平往往影响着其对语言含义、语言情感、语言技能的领悟。因此,很有必要鼓励各位畅所欲言,使学生在沟通的过程当中获得灵感和升华,体味语文的乐趣。其中的课文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经典之作,教师在里面诱导学生领悟的主要内容就是它语言环境刻画的优美,语言应用的精准,思想表达的深刻,见解叙述的独到。
三、情境教学法及其在小学四年级语文课堂中的应用
1. 情境教学法简介
情境教学法于20世纪中期在西方国家盛行,而我国是在70年代末引进该教学法,进而被中国语文教学界熟知,教师为了达到理想的教学目标,在充分考虑到每一个同学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活灵活现的场景,使得每位同学皆能以放松的心情融入其中,促使学生产生共鸣,使其思维更清晰,明确学习动机,活跃的参加教学活动,这样能够提升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掌握学习技能,并且在心理机能上帮助学生更好地发展,该教学法颠覆了传统课堂教学方法主张的唯智主义的限制,其最为突出的优势在于能够将言、行、情统一起来。此法可分为问题情景、真实情景等诸多形式。唯有利用其寓教于乐、趣味性高的优点才能充分调动各位的积极性。结合课堂科目特点以及学生特点进行课堂情景模式的应用。
2. 充分融合语文课程特点,创造语文学习意境
在语文教学中,教师应用影视方法演示一幅幅美丽的画面,播放一段段悦耳的音乐,将两者和课堂内容有效结合,使学生身临其境,更加生动地领悟到课本中的语言文字。
这种方法为学生树立了开阔的思维空间,让学生的心境与自然景物完美的融合,使各位充分感受灵感迸发带来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意发挥,要结合四年级语文学科的特征,教授基础的语文知识,与《语文课程标准》所指出的要让学生乐于表达的根本观点相符,而不可以为演示美丽的画面而演示画面。
3. 发挥学生情感作用,引导学生自发融入语文学习
学生是教学情景发运用的对象,也是在课堂中的主体。美国教育家布鲁姆说: 学生的兴趣、动机、态度、好奇心以及情感在促进学生智力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方面要靠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教师本身的感染、熏陶,是其它任何教学手段都替代不了的。同时,老师所建立的语文教学环境需要学生在各个方面上的接受,特别是在情感上,要想使学生积极的参加课堂情景活动并产生浓烈的兴趣,就要真正从学生的心理方面考虑,使他们在心理上接受该教学方法,这样,老师所建立的教学情景才能拥有深刻的意义并发挥更大的效果。
【摘 要】学贵知疑,能够发现疑点、提出问题是非常可贵的学习能力,也是学生主动性的一种表现。因此,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应“令其善疑”,“诱以审问”,并教给“会疑”的方法。质疑作为一种能力,需要教师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长期的训练与培养。
关键词 质疑;引导;方法;提出问题;鼓励
孔子提出“疑,思之始,学之端”,十分强调“疑”对于启迪思维、促进学习的重要作用。宋朝教育家张载也主张“学则须疑”;学贵知疑,能够发现疑问、提出问题是非常可贵的学习能力,也是学习主动性的一种表现。因此,语文教师在教学中应“令其善疑”,“诱以审问”,并教给“会疑”的方法。我在教学《为了他的尊严》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启发引导学生发现疑点,提出问题。
一、对课题进行质疑
俗话说“题好文一半”,经常推敲标题,有利于提高把握文章中心、内容、结构等的能力。上课伊始,板书课题,在学生读完课题后,让学生围绕课题提出问题:同学们,你们在读了课题后有什么想知道的问题吗?学生提出问题:他指谁?是谁为了他的尊严,又做了什么事?为什么说是为了他的尊严?什么是尊严?提问引发了学生读书探索的兴趣,这时,我让学生初读课文,围绕上述问题自主学习。再交流汇报,有的让学生直接回答,有的放到讲读课文中学习解决,有的让学生联系自己的生活感受与前面所学或说理解或举例,然后老师用精练的语言加以指点。
二、从矛盾点找疑
讲读课文时,给学生指点提问的方法——找矛盾。在某些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但却又是合情合理的地方质疑。学生按老师的指点,一边看书,一边寻找这些矛盾点。而后提出如下问题:(1)独臂乞丐刚开始不愿搬砖,后来为什么又搬了,而且还要留下脏毛巾作纪念?(2)双臂乞丐来乞讨,老妇人也让他搬砖挣取二十元钱,可双臂乞丐为什么不搬却鄙夷地走开了?(3)老妇人为什么一次次地让乞丐把砖从屋前搬到屋后,又让乞丐把砖从屋后搬到屋前,他这样做是什么意思?在引导理解后,我又让学生注意课题,再读一遍,强调:看一看,想一想,课题与文章所写人物有无矛盾之处?于是有学生又提出:(1)课文题目是“他”,应该指一个人,为什么文章中却出现了两个乞丐?这时还会有学生提出问题(2)他们两人的命运为何如此不同?虽然这个问题在前面已经分别解决了,可当学生再次提出此问题时,老师一定不能怒形于色,更不能斥责,而应当鼓励他敢于提出问题的勇气,并给他机会和时间,让他思考一下再回答。
这样,在对问题进行点拨、理解、分角色朗读等教学活动中,又通过诘问,引导学生从理解课文内容、文中人物,进而上升到了对文章主题、选材、写法的提问。
语文教材中常有看似矛盾实是精彩之笔的描写,在阅读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找出矛盾之处加以质疑,深入探究,能帮助学生更深入的理解课文。
三、从关键处提问
在讲读课文中,我又告诉了学生另一种提问的方法——找关键。《为了他的尊严》一文的第10、11自然段是理解全文的一个关键处,我请学生们用心读,然后提出问题。学生提出:老妇人的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我引导学生再读、分角色读,联系独臂乞丐与双臂乞丐他们两人的命运谈体会。通过品读,加深理解,从而体会老妇人的良苦用心。
四、从违反常理处设疑
《为了他的尊严》一文的最后一部分讲的是独臂乞丐当上董事长获得事业的成功后,来谢赠老妇人,老妇人不肯接受他的赠送。在讲读此部分时,我又告诉了学生一种提问的方法——在违反常理处设疑。学生默读后质疑:(1)老妇人为什么不接受独臂乞丐董事长的礼物?(2)老妇人拒绝赠礼时说“我们一家人个个都有两只手”是什么意思?(3)文章最后,老妇人为什么还“笑”着让独臂乞丐董事长“把房子送给连一只手都没有的人”?围绕问题,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交流。通过学习,不仅增进了对老妇人这个人物品质的认识,增强了对课文内容的理解,更使老妇人这个人物形象鲜明、生动、感人。
当然,能够引导学生质疑的地方很多,比如:在初读课文后可让学生结合自读提问。学生也会提出许多问题,但是因为此时学生对于课文的理解较浅,提出的问题大多是表层性的,或者是不理解词语。而且所提问题多而杂,这时教师一定要对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梳理,有的让学生直接回答,有的放到讲读课文中学习解决。对于学生所提的价值不大或不着边际的问题可以放在学文后解决,教师不能不予理睬更不能有讽刺或挖苦,要给与学生解释与指导,这样才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质疑能力与水平。
当然,质疑作为一种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教师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长期的训练与培养,持之以恒,一定会有收获。
与此同时,教师还应为学生创设一个平等、宽松、和谐的人文的教学环境,为学生主动提问创造条件,更要正确地对待学生的提问,使学生敢于大胆思考,敢想、敢说、敢问。赞可夫也曾说过“教学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要,这种教育方法就会变得高度有效”。情感是智力发展的翅膀,积极的情感是人的认识的内驱力,因此,教师应“以情动情”,以情促思情促问,以自己的语言、态势、目光向学生传达你对他们的信任、尊重、期望与赏识。更多地让学生看到自己的长处,当学生“灵光一闪”时,要允许学生插话,鼓励学生大胆探索,使自身固有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强化。并依靠积极因素克服自身的消极因素,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语文》教材.北师大版四年级上册.2005年5月
[2]《语文教师教学用书》. 北师大版四年级上册.2005年6月
[3]邱远光.《引导生疑 诱导质疑 善导释疑》.2001年6月
关键词:口语交际;阅读训练;话题训练;联系生活
中图分类号:G623.2 文献标志码:B ?摇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2-0202-02
一、借助阅读训练“说”,铺垫口语交际基础
纵观现行语文教材,每单元的口语交际话题都与本单元阅读教学的范文有密切联系。有的主题相同,如人教版五年级上册第六组课文的主题是感受“父母之爱”,提供的讲读、阅读课文有《地震中的父子》、《精彩极了和糟糕透了》等,而本单元的口语交际话题也是“父母之爱”。三则小故事反映母亲的溺爱,父亲的严打严骂之爱,父亲对孩子的鼓励之爱。如人教版六年级上册第一组课文都是描述自然景观的,口语交际话题使学生“把自己当成自然中的一员,可以是一种植物或动物,或自然想象”,进行描述交流,如指导交际,本组课文《索溪峪的“野”》为学生提供交际的言语板式,帮助学生内化语言,运用语言。再说,阅读教学中,离不开说的训练,学生通过阅读文本,吸收文本信息,内化为自己的语言库存,需要借助说的训练,才能转化为口语进行交流表达。因此,阅读教学中渗透口语交际,既能促进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又能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达到语言积累与语言运用双赢之效。
1.自读自悟自由说。阅读教学的理解课文内容,体会文章情感,揣摩文章写法,离不开学生的自读自悟。学生自读感悟文本之后,让学生说课文大意,说自然段的意思,说自己的情感体验,说领悟的文章写法等,让学生在自由宽松的说话氛围下,放飞思维,自由表述,促进学生敢说、乐说的习惯形成。
2.复述内容有序说。复述课文内容是促进学生深入理解文本的重要手段,引导学生复述概括课文大意,既是深化文本理解,又是培养学生语言概括能力的有效举措。借助内容复述,指导学生有序地说,抓住课文新词概括内容进行复述,引导说;抓住中心句,联系自然段进行概括说,从而使学生养成有序思维,严密表达,达成说话表达有条有理。
3.精彩片段转述说。选编的课文都是经典之作,无论主题、语言、技法等都是“范例”,易于学生仿效与借鉴。针对文章的经典之处、独特之处进行语言转换表达训练,提高学生运用语言和口语表达的技巧。如《夜莺的歌声》,日本军官与孩子的对话写得很精彩,通过对话训练和语言转述训练,如对话改为陈述,第一人称对话改为第三人称对话,使学生在理解文本时,感受到语言运用的灵活性,提高口语交际策略。
4.针对问题对答说。问题是思维的载体,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文本,总要设计一些问题帮学生理解课文、领悟写法,体验情感。引导学生针对老师提的问题,课文中的问题进行对答,常以“因为……所以……”、“由于……所以……”等形式训练学生说话的正确性,提高学生的思维严密性和语言句式运用能力。
二、围绕话题训练“说”,练就口语交际技巧
口语交际的本质是对话,是围绕话题一方向另一方提问或应答对方提出的问题,说话者与听话者之间互动交流的言语活动。口语交际不是一般的说话活动和简单的语言相加,它有四个特点:围绕话题展开,有鲜明的主题;注意双方的身份、场合,选用得体的语言;对话中充分表达各自的情感、态度、见解,不能人云亦云;注意语速、语气口齿清楚、流畅,不讲方言。因此,口语交际课,应紧扣话题,训练学生说话技巧,提高交际水平。
1.创设情境,乐于交际。托尔斯泰:“成功的教学所需要的不是强制,而是激发学生兴趣”。是的,快乐始于情趣,情趣是学生增强生活体验,激发思维与口语表达的环境条件和动力源泉。学生对话题产生浓厚兴趣,必然在内心产生期待效应,蠢蠢欲说,不说不快,非说不可之感。如人教版四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口语交际话题《小小新闻会》,交际之前,展示央视主持人如白岩松、董卿等视频形象,展播新闻的视频画面,唤起学生交流的欲望,促进主动交际。
2.师生互动,指导交际。创设情境,有利于调动学生乐于交际的情弦,克服了怕的心理态势,学生敢说、乐说。但由于学生认知的差异,需要教师的有效指导。教师要蹲下来融入学生,与学生对话交流,边对话边指导,让学生领悟口语交际要“紧扣话题,注意倾听”;“阐明观点,发表见解”;“尊重对方,文明交流”;“语气适当,语速适中,彰显感情”,从而使学生把握口语交际技巧。
3.学会倾听,灵动交际。口语交际能否顺利推进就在于看听话方能否抓住对方说话的主题、漏洞、疑问、错误,从而使自己有发话权。要把握发话权离不开倾听,而且非认真倾听不可。倾听要做到用心倾听、吸取信息、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从倾听中抓住对方话柄,阐明自己的认识,见解、意见,表明自己的情感、态度,灵活应答对方的话语,使对方认同、信服。这样的交际,才是有效的口语交际。
4.及时评价,正确交际。评价有导向、激励、甄别功能。口语交际中及时跟进评价,当交际“语塞”了,交流发生言语冲突时给予导航,发生认知偏差了给予甄别,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有效推进交流,给予激励,从而力求达到课标提出的:“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运用口头语言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
三、联系生活训练“说”,发展口语交际能力
生活中处处是语文资源,生活中离不开口语交际。课堂上领悟的交际技巧、策略需要运用于生活,在生活实践中巩固和发展,练就学生文明、正确的口语交际能力。
1.做做说说。家庭是学生的大课堂,学生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生活,家务劳动,收获的体会,感受与父母亲说说;学生动手制作的小发明、小制作,对家人进行解说,促进在生活实践中提升口语交际能力。
2.看看说说。看电视人人喜欢,学生更是如此。引导学生看完电视后,对其中的故事情节,新闻动态对家人说说;学生在图书室汲取知识精华,读到的好书向同伴说说;学生看到大自然的美好景观,引导描述表达,促进学生在阅读与观察中提升口语交际能力。
3.玩玩说说。学生与同伴间玩游戏之后,引导交流游戏活动的体验,快乐,既加深游戏活动的认识,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又有利于学生口语交际能力的发展。
4.听听说说。在家里接听电话,及时引导把听到的内容进行转达;把生活中听到的新鲜事进行转述,提高口语交际能力。
生活中训练学生说,需要学校与家长密切配合,不断跟进,才能取得成效。我课堂上坚持采用讲故事,新闻,专题辩论会,小制作作品推荐等形式,检阅学生的口语交际水平。同时要求学生,每周将做做说说,看看说说等内容写在日记中,供老师检查,确保生活中练就口语交际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