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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资衍生金融风险风险控制
中航油事件案例分析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油)成立于1993年,由中央直属大型国企中国航空油料控股公司控股,总部和注册地均位于新加坡。公司成立之初经营十分困难,一度濒临破产,后在总裁陈久霖的带领下,一举扭亏为盈,从单一的进口航油采购业务逐步扩展到国际石油贸易业务,并于2001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成为中国首家利用海外自有资产在国外上市的中资企业。公司经营的成功为其赢来了声誉,2002年公司被新交所评为“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奖,并且是唯一入选的中资公司。
中航油通过国际石油贸易、石油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其净资产已经从1997年16.8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1.35亿美元,增幅高达800倍。但2004年11月,中航油因误判油价走势,在石油期货投机上亏损5.5亿美元。这一事件被认为是著名的“巴林银行悲剧”的翻版:十年前,在新加坡期货市场上,欧洲老牌的巴林银行因雇员违规投机操作,令公司损失13亿美元并导致被一家荷兰银行收购。曾经在7年间实现资产增值800倍的海外国企中航油,缘何短短几个月内就在期货投机市场上背负5.5亿美元的巨债?
2003年底,由于中航油错误地判断了油价走势,调整了交易策略,卖出了买权并买入了卖权,导致期权盘位到期时面临亏损。为了避免亏损,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1月、6月和9月先后进行了三次挪盘,即买回期权以关闭原先盘位,同时出售期限更长、交易量更大的新期权。每次挪盘均成倍扩大了风险,该风险在油价上升时呈指数级数的扩大,直至公司不再有能力支付不断高涨的保证金,最终导致了破产的财务困境。应该说中航油能够在7年间实现净资产增幅800倍,到巨亏5.5亿美元,都是缘于“创新”及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诞生本来是为了规避风险的保值作用,但中航油却是毁于过度的投机。
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衍生金融工具是具有衍生特征的金融工具。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货、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合约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与固定利率借款承诺等”。而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价值派生于某些标的物的价格金融工具;其中,标的项目包括债券、商品、利率、汇率和某种指数等。也就是说,衍生金融工具就是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通过预测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远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商品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是以风险存在为前提,并为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现货交易,是以标准合约交易和保证金交易为基本特征的,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交易,而是保值或投机。主要特征有六个:杠杆性,它能以极少的资金(合约保证金)控制较多的投资资金(出货或平仓时合约持有者应付的资金),来获取理财的收益;虚拟性,它在合约到期时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依存性,它依赖于传统的金融工具而存在,传统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最终会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灵活性,它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需要设计出不同类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以适应使用者的需求;表外交易,它通常不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定价比较复杂,因对其风险的度量非常困难。
近几年以来,衍生工具交易风波不断,1994年1月,德国MGRM集团在美国高息筹资,投资石油期货损失13亿美元,相当于集团一半资产;1994年12月,美国加州橘郡财务长雪铁龙以政府名义筹资,进行票据投资,最后亏损18亿美元,地方政府宣布破产;同年12月,美国最富庶的奥兰冶县由于从事金融衍生交易失败而亏损15亿美元,不得不宣布破产;1995年2月23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现“327国债期货风波”,直接导致了国债期货市场在我国的暂停。
尽管出现上述情况,但衍生金融工具仍获得了巨大发展,美国《幸福》杂志在1995年载文声称,国际金融市场上当时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种,未清偿名义本金额超过20万亿美元。不仅如此,衍生工具的品种也正在创新中,目前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几乎能根据客户的任何特殊要求“量身订造”任何品种的衍生工具并为之创造市场,所以今后衍生工具的品种还将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制度现状
我国十分注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意识。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我国不断各项规章制度:国务院1998年8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中规定:“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投机交易。”1999年6月,以国务院令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第四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获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期货市场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我国自2004年3月起施行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的范围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目前,我国证监会共计批准中石油、中石化、中航油等27家企业可以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企业投资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策略
以上一系列事件说明,必须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加以必要的控制,不能任其作为表外业务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如果对该项风险极大的投机行为予以适当的披露,有适当的机制予以约束,提醒管理层和所有者的高度关注,就不会发生等事态无法收拾以后的巴林银行残局和中航油的艰难重组。对企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禁止过度投机,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杜绝“越陷越深、无法自拔”。建立严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权和核准制度。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应由高级管理部门、董事会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授权核准,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必须严格分工。如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负责人授权批准,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员负责接收来自交易对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对交易伙伴的信誉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盘点核对制度;建立投机项目的投资限额制度,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最高限额,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之内;严格限定衍生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除为了规避实际外贸业务中的不确定风险以外,禁止从事以投机为手段的投资行为。
加大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平和道德水准。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种类众多,业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分析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风险,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避免巴林银行事件中因业务人员越权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必须使用信得过的交易人员,做到核心机密内部人掌握。中航油参与此次交易、掌握交易核心机密的交易员,均是外籍人,来自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像这种核心机密被外籍人士掌握和运作,即使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也是很少出现的。在美国的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公司,掌握最核心机密的关键位置交易员,一般都是美国人。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
所谓衍生金融工具,是以货币、债券、股票等基本金融工具为基础而创新出来的金融工具,它以另一些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具体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或期权合约,或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高风险性。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是为规避金融价格波动风险而产生的,运作得当的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降低基础工具的风险。但衍生金融工具也存在风险,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指南》中指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性,交易时只需交付少量保证金即可签订大额合约成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一旦运作不当,便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2、衍生金融工具的时态性是未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与传统的即期交易相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均为将要在未来某个时间完成的交易,即其时间属性是未来的。从合约的签订到履行,金融工具的价格将可能发生剧烈的变动。
3、表外反映性。与传统金融工具相比,有些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传统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因此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无法反映,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列示,这就给审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这些决定了衍生金融工具审计与一般财务报表审计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加大了审计的风险。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目标及程序
一般审计目标适用于所有项目的审计,衍生金融工具审计也不例外,如衍生金融工具在特定期间的存在状况,其归属权,增减变动和收益记录,计价依据,年末余额,披露情况等。
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的审计程序和财务报表审计中其他项目的审计程序基本一样,只不过在执行审计程序时所面对的内容有所不同。现就典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审计所主要考虑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内部控制结构的评价。
在审计计划阶段,审计人员就要对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作一初步评价。一个健全、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结构至少应包括:(1)建立严格的衍生金融工具使用、授权和核准制度。一般说来,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应由高级管理部门、董事会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授权核准,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2)衍生金融工具的授权、执行和记录必须严格分工。如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负责人授权批准,由独立于初始交易者的其他人员负责接收来自交易对方对交易的确认凭证。(3)对交易伙伴的信誉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控制交易伙伴的信用风险。(4)建立健全的衍生金融工具保管制度和定期盘点核对制度。(5)由内部审计人员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定期审计。(6)经常以至视需要随时核对保证金的收付及金额,并指派特定人员监控保证金的收取。
审计计划阶段了解内部控制结构的程序主要有:询问被审计单位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的人员;查阅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文件;观察被审计单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进行穿行测试;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内部审计,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来协助工作。
(二)符合性测试。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如果准备信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结构,减少实质性测试,就应实施符合性测试。典型的符合性测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交易执行情况与规定政策的一致性;检查交易的单据和记录是否完整,审计人员可抽取样本函证交易对方,详细核对交易细节,对交易情况进行判断;检查企业所采用的计价模型;检查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等减少信用风险的政策和措施;检查用于核准交易伙伴的程序,用于监控交易伙伴信用等级的程序。
(三)实质性测试。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高度风险性,审计人员需进行大量的实质性测试,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降低审计风险。
衍生金融工具审计应进行以下的实质性测试:(1)检查衍生金融工具明细帐余额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等。(2)盘点检查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和交易单据。(3)验证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年末计价和损益确认的正确性。衍生金融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存在活跃市场、可获取市场价值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审查其公允价值是否为交易数乘以市价;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则应审查公允价值的估算是否合理、正确。并应审查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是作为所有者权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还是作为综合收益。(4)在报表日向交易对方核对在途交易。(5)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已在报表上恰当披露。企业除应在报表中反映已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还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交易目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可能的风险等内容。
(四)其他审计程序和审计考虑。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内在的不确定性、杠杆性及计量上的灵活性,在对其审计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视利用金融、法律等其他专家的意见。衍生金融工具涉及较深的金融、法
律等专业知识,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可能因此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进行审计时可考虑聘请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协助项目的审计,仅审计人员在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
2、运用概率与数理统计技术,使用大量的数学性和分析佐证据。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价格和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审计人员必须使用概率与数理统计知识对其风险价值和定价模式进行测定和验证,以大量的数学性和分析佐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审计意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使用金融工具来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并将客户交易金融工具作为一种中间业务。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工具及衍生产品的交易得到了快速发展,期权、期货、互换等业务的活跃对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使资本流动在数量和速度上都有了空前提高,市场逐渐规范、更严格的金融监管、定价方法透明度增强以及日益熟练的风险管理技术等,使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由数量型增长逐渐转向质量型增长。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在多年的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也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防范各种风险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在此前提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于1984年开始探讨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后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最终于2004年对IAS39“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做了大幅修改,采用完全的公允价值(FullFairValue),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于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列报,IASB从1991年开始探索,后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最终于2003年做了大幅修改,采用完全的公允价值(FullFairValue),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05年8月18日,IASB又了“IFRS7—金融工具披露”(2007年1月1日生效),该项准则将替代IAS30和IAS32中涉及金融工具披露的内容。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加深,近年来也越来越多地使用金融工具来防范和应对风险。有鉴于此,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8月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引入了完全公允价值的理念,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同时,我国已在境外上市和拟在境外上市的商业银行,也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在上述大背景下,遵守国际会计准则是大势所趋,但中国的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会计准则是对银行战略和业务的经济实质的反映,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就是对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使用金融工具防范风险的战略理念和实务操作的反映。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遵守不但不会对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造成大的负担,而且还有可能通过遵循达到相互学习促进的作用。我国的商业银行如果不仔细研究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对使用金融工具不断进化和发展的战略理念和最佳实务(bestpractice),只是单纯地强调对准则条文的遵守,则不但要承担很大的遵循成本,而且只是“形似”,离“神似”可能越来越远。
本文拟就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对金融工具使用的战略理念和最佳实务做一些探讨,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从风险管理战略高度把握金融工具的使用、确认、计量、列报与披露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使用金融工具的战略理念与最佳实务
现代全能型商业银行的显著特征是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合。传统商业银行主要是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作为资金借贷者之间的中介。银行通过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收取资金,然后向顾客提供贷款。投资银行则为顾客提供咨询并为顾客执行买卖债券、股票、外汇和衍生品。大的全能型商业银行还会有自己的交易部门,向顾客提供它们自己的投资银行产品并从事自己的账户交易。
全能型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分类进行风险管理。对风险管理的基本理念是,一定要从整合的观点由专业人士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的职责。因此,这些风险都是由特定的专业部门管理。
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记录一般被称为银行账簿(bankingbook)。信用风险由发放贷款的信贷部门管理。传统上,信贷部门是根据对单个交易对象、行业和地理区域发放贷款的限额采取“买并持有”的政策。但金融市场的最近发展,特别是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工具的发展,使银行能够更为积极地管理它们的贷款组合和整个信用风险的暴露。
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记录一般被称为交易账簿(Tradingbook)。由于债券、股票和衍生工具交易导致交易账簿的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交易部门管理。
银行账簿头寸(即贷款和发行的债券)的外汇、利率和流动性风险则由资产负债管理(AssetLiabilityManagement,ALM)机构管理(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及实际操作的交易部门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进行交易),从而使得贷款组合只有信用风险的暴露(这种内部风险的转移则主要是通过由不同部门根据市场,比如LIBOR等,商定内部转移价格实现)。资产负债管理机构在保持整个银行利率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透明度上发挥着中心作用。
假设一家银行当前正保持着它期望的风险暴露。现在,这一银行涉及两笔新的客户驱动的交易。第一笔交易是1亿元年利率6%的5年期贷款。第二笔交易是6个月5000万元的存款。这两笔交易将在三个方面增加银行的风险头寸。贷款意味着额外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存款与贷款在期限和数量上不配比,从而导致额外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如果这家银行想重新建立它所期望的(先前保持的)风险头寸,则它可以发行与这一贷款有相似结构的债券,购买利率互换或卖出利率期货。虽然发行债券可以对利率和流动性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利率衍生工具(即互换)只能对利率风险套期保值,不能提供流动性(即资金)。
ALM可能根据单个业务做套期保值交易,从而使套期保值工具与被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之间联系起来(微观套期保值[MicroHedges])。ALM通常只对有较高市场风险暴露的大的交易、有嵌入期权的交易,以及会计部门事前确定的交易采用微观套期保值,从而反映特定的套期保值关系。一般来说,ALM是从组合的角度管理风险(如采用套期保值,则为宏观套期保值[MacroHedges])。风险暴露可以用外汇、利率、信用和流动性风险的因子来表示。
在ALM的银行实务中,对一个组合所决定的现金流的外汇、利率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通常是通过对这一组合中所有交易聚合的现金流构建时间区间(TimeBucket)来分析,通常还会区别币种。根据对组合的利率风险的分析,ALM选择具有恰当的数量和期限的套期保值工具以维持组合期望的风险暴露。与微观套期保值相比,宏观套期保值的意图并不是直接与某一特定的套期保值工具联系起来。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恰当使用金融工具的前提是:(1)有确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关战略;(2)存在高效的ALM,从总体上把握银行的风险暴露,从而实现预定的战略目标;(3)交易部门和非交易部门的界限清晰;(4)在交易部门和非交易部门之间有恰当的转移价格和信息交流;(5)交易部门和非交易部门都具有对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向ALM管理层提供恰当意见,并根据委员会的指令采取恰当行动的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士。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展及主要内容
上述对国际先进商业银行使用金融工具的战略理念和最佳实务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使用金融工具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风险。商业银行也可以替客户在金融市场从事金融工具的交易,但在这种交易中,商业银行承担的是中介作用,自身并不承担风险。
但是,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地管理风险,有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而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酿成大祸。
会计准则努力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必须跟上金融工具的发展。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对金融工具的使用来看,衍生工具的使用并不单纯是衍生工具自身,它实质上涉及整个商业银行的各种业务。因此,对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列报与披露也就并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工具问题,它实质上涉及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战略所确定的目标、期望的风险暴露、资产负债的配比,以及由此导致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IASB从1991年开始颁布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1995年6月,征求意见稿中的“金融工具的披露与列报”正式成为IAS32,并于1996年1月正式生效。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1984年就开始探索。
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在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面,传统上采用的方法是对银行账簿的资产和负债采用历史成本,对交易账簿的资产和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般被称为混合模式。而准则制定机构则希望对所有的金融工具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这一般被称为完全公允价值。
随着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出台,完全公允价值基本得到确立。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主要有三项,即“IAS30——银行和其他类似金融机构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IAS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和“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5年8月18日,IASB又新公布了“IFRS7——金融工具披露”(2007年1月1日生效),该项准则将替代IAS30及IAS32中涉及金融工具披露的内容。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涉及金融工具的主要内容有:
1.关于金融资产四分类
根据IAS39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第(1)类,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第(4)类,也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对第(2)类和(3)类金融资产,则要求按实际利率法(而非名义利率法)摊余成本进行计量。这是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
2.关于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衍生工具,主要是改变衍生工具仅在表外反映可能带来风险披露不充分、盈亏反映不及时的状况,使表外业务表内化,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改变了长期以来衍生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这样做将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关于金融资产减值
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均应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金融资产减值有其特殊性,通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采用的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可以提供更准确的信息,从而真实地反映贷款的价值。
4.关于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随着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比如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美国会计准则中有专门准则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作出规定,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也用了较大
篇幅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作出规范。
5.关于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金融风险,通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会计方法是紧密结合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IAS39要求,企业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前提是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
6.关于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规范的重要内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主要由IAS30和IAS32规范。IASB对外公布的“IFRS7——金融工具披露”(2007年1月1日生效)对金融工具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要求企业披露较为详尽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数量信息等。
从战略高度把握金融工具的使用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遵循
对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来说,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是来源于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战略理念和最佳实务,并且有更进一步的要求。因此,国际先进商业银行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遵循本身成本不会太高,而且还可以通过满足进一步的要求提高实务水平。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中,(1)、(4)项是属于银行经营中的银行账簿,(2)、(3)项是属于银行经营中的交易账簿,而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分类的目的则是根据以ALM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战略及其实施的流程得出的。风险管理战略则又要涉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根据目标确定的期望风险暴露,对影响期望风险暴露的事件的识别,以及对识别事件的风险反应措施(金融工具的具体运用)等。
信息披露的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的管理过程,必须与先进的管理手段相配合。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风险管理理念上“粗放化、简单化”的遗留痕迹较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国内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虽然按照银监会要求,国内银行自2005年3月起划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但目前多数银行尚面临从业务管理到具体操作的一系列问题,远未形成完善的做法。
因此,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如果单纯只是为了满足准则的条文要求,不是从风险管理战略的高度把握金融工具的使用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遵循,则不但遵循成本很高,而且也不会带来经营水平的显著提升。另外,单纯满足准则条款的要求,由于商业银行的业务量大,信息采集量就多;商业银行的机构众多,信息采集的涉及面很就广,这些都加大了遵循的难度。
因此,要将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遵循转变成对风险管理战略的建立及相关业务流程的实施,实质上是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战略并具体落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将遵循所付出的成本转化成竞争优势。具体来说,可以分以下几个步骤:
1.确立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
2.根据目标确立风险管理战略措施;
3.根据风险管理目标确定期望的风险暴露;
4.以ALM为中心,区分交易部门和非交易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对于大额业务以单笔业务为基础分析风险影响,对于其他业务则以组合的方式分析风险影响;
6.根据分析的结果决定采取恰当的行动,包括金融工具的使用;
论文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衍生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金融活动。但是通过准则的制定并不能消除企业内部会计系统利用自身特殊的地位操纵会计报告的动机,也就不能保证企业会计系统提供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的可靠性。本文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会计理论,以及建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概念框架进行探讨。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被越来越多的运用于金融活动。作为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衍生金融工具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但同时由于其极易做空且具有很强的杠杆作用,所以市场投机性也很强。正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本身具有“双刃剑”的性质,既能避险保值又会带来巨大风险的现实,使得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企业处在极不确定的财务状况中。相对于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会计理论新领域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制定是比较迅速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交易市场上先后出现了远期利率协议、远期交易综合协议等新的远期合约品种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4年8月《SFAS80——期合约的会计处理》,之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一系列准则相继,到目前为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和中同国务院财政部等会计机构都已经颁发了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准则,基本上形成了虽有过渡性质但也比较完备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披露和报告的准则体系。但通过准则的制定并不能消除企业内部会计系统利用自身特殊的地位操纵会计报告的动机,也就不能保证企业会计系统提供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信息的可靠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提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财务会计分支进行研究,实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充分、可靠的报告和披露。笔者也比较赞同这一观点。因此,本文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相关会计理论以及建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概念框架进行探讨。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冲突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是经济合约,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体体现为合约的签订和取消。这就涉及到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同于传统的商品交易合约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假定物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传统的商品交易合约的任何一方在签订了合约但尚未履行时,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且对等的,可以无条件取消。而衍生金融工具作为合约,一经签订也会导致合约各方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是一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时是对等的,有时却并不一定对等,但是一方拥有的权利却与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必定对等。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对象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合约的价值取决于社会经济运行的物价水平、利率、汇率和各种指数等的变化。合约签订时的预期未来变化如果与将来的实际情况出现差异,就会导致合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变动,引起相关的损益。传统的商品交易因商品的价值或价格基本稳定,可以假设物价水平不变,但现代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情况却不能做这样的假定,否则就失去了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理由。承认市场物价、汇率、利率、各种指数的变化又与传统会计的基本前提矛盾。衍生金融工具的不确定性对会计的特殊要求,使得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不能在传统的会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讨论。
(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质量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其他的一些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从相关性和可靠性中衍生和发展出来的。但相关性和可靠性有时并不能共存。需要会计人员作出权衡取舍。可靠性则是在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作为会计报表的首要信息质量特征来反映,只有可以可靠计量的金额才能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得以列报。对于传统财务会计可靠性的追求,使得财务会计要素得到确认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能否可靠计量。如果金额难以最终确定,就不能作为会计报表要素加以确认。与一直以来采用可靠性为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的会计模式不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更注重相关性这一特征。在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对相关性的要求较高,凡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决策有用。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要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就必须要达到相应的可靠计量的要求,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面临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选择。目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会计师在进行实务操作时的职业判断留有余地,这就要求会计师要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同时要承担较高的责任。
(三)会计确认和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不是在一个时点即可完成,从合约的签订到对冲或交割,都要经过一个或长或短的时间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上的价格、利率、汇率以及各种指数等等不时地影响着衍生金融工具,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总是在不断变化着,此时对交易者来说是盈利,彼时却可能是亏损甚至是巨额亏损。显然,这种变化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财务会计理论下无法表现,这便要求企业采用新的计量标准。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初始净投资或是初始净投资很少,交易在未来发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对象来代表历史成本,因此,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被提出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举行多次听证会以及实地调查后,于1997年8月公布了《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一文,指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具相关性的计量属性,也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衍生金融工具应以公允价值加以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下,衍生金融工具的未实现损益应当立即确认,并记入当期损益。一般认为,以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取代衍生金融工具的历史成本,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初始确认和计量的必然选择。但如果其他资产、负债项目按历史成本计量,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又会导致报表项目的不可加性,影响对报表的理解。同时,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市场价格、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可收回金额等,使得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和方法多变,没有统一标准。对“公允价值”的实质和取得的途径的研究存在分歧,导致“公允价值”计量执行的困难和人为操纵,也影响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其他财务会计要素计量上的推广应用。
三、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理论和概念框架的探讨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目标笔者认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是反映一个主体进行衍生金融业务活动所导致的对主体财务方面现实状况影响的会计分支,隶属于财务会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不管对会计本质有着怎样的不同认识,会计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系统,这是不争的共识。因此,作为会计的其中一个分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主要目的也是向社会经济系统提供信息,包括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的信息和有助于评价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信息,这就必须符合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要求,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总体目标,就是将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表明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充分可靠的信息提供给需要者。由于一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一个主体内部导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完全对称,容易导致信息的割裂或遗漏;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种功能,不同目的的交易实现不同的功能,结果也有所不同;衍生金融工具的投机套利功能允许进行“买空卖空”的操作,放大了交易风险,会因为未来市场参数的变化给主体带来巨额的收益或导致巨额的损失,所以,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具体目标的确定比较繁杂,涉及很多问题。简单来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实现总体目标,就必须要反映主体是否进行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交易的性质如何;是投机套利还是套期保值;每一笔交易所导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该项交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计量方法和根据是什么等。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和评价一个主体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过程和结果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所必须反映的,也就构成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目标的具体内容。同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目标的实现也涉及到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与列报问题。我国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37号也对此作出了规定,要求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在交易初始进行时就对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目的进行判断,披露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的方法和依据、该项交易涉及的风险(其中的信用风险还要求披露相应的变动额等数值信息)、相关的担保信息、金融资产减值的详细信息、相关的套期信息、与交易有关的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等信息,此外还包括一些分析性的信息。这些详细的规定对于实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具体目标很有帮助,也是达到总体目标的途径之一。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信息质量特征是建立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这一特殊对象上提出的,在遵循原有财务会计系统所要求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以外,更加强调其中的充分性和相关性。在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对相关性的要求较高,凡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决策有用。为了兼顾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可以考虑在可靠性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业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传统财务报告的模式上,进一步扩大相关性信息的披露和列报,特别是对于以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主要经济业务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适当扩大“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企业作为主体会对会计系统进行干预,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会计报表的可靠性降低,所以应尽可能地要求充分披露。目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会计师在进行实务操作时的职业判断留有余地,这就要求会计师要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标准,同时要承担较高责任。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原则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分支,也必须满足财务会计提出的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一般原则和反映会计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但是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出发,也必须对传统的财务会计原则进行修改和补充。除了本文上述的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特殊要求外,要建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还必须对会计计量原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传统财务会计的计量是建立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的,强调可靠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原则。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初始净投资或是初始净投资很少,交易在未来发生,难以找到合适对象来代表历史成本,相关性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加以强调。而作为计量属性和计量原则,目前公认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对于“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标准仍没有统一定论,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仍是强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主体以及信息使用者产生的决策相关性的较好的选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标准是: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是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但以下两项例外: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而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相应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同时,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七章单独加以规定。初始确认时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公允价值的基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以市场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但是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下,要注意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可靠,防止企业会计系统通过某些手段,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使用者认为“可信”但实际上并不“可靠”的信息,用以粉饰企业财务状况。
(一)金融衍生工具受制于基础金融工具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是由基础金融工具衍生出来的,所以其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包括:汇率、利率和股票等。虽然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种类单一,但是在这些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可以衍生出种类众多,繁简各异的各种衍生金融工具。正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是由基础金融工具衍生而来,所以其价格受制于基础金融工具,例如。股指期货的价格会随着股票指数的变动而变动;期权的价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动。这是衍生金融工具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其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所在。
(二)金融衍生工具具有两面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的多样性,满足了金融市场上的多种多样的需求,是推动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强有力的一剂助推剂。传统的金融工具已经不能满足当今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深化的现在。由于传统的金融工具的风险难以拆分,处理分解起来比较困难。而衍生金融工具使得各种风险能够重新的分解组合,有利于风险的拆分,有助于更好的实施风险管理控制,具有更好的规避风险的职能。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利用财务杠杆,使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一般只要支付很少的资金就可以取得比较大额的合约或者期权。但是在非常可观的收益可能下也面临着非常巨大的损失风险,当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发生微小的变化时就可能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发生巨大的损失。所以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也是比较巨大的。
(三)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复杂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需要而设计出来,以满足分散不同风险的需要。所以衍生金融工具自身具有其复杂性。一方面,对于各种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等的实施和运作已经存在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各种组合使得衍生金融工具更加复杂。所以这就要求在设计金融产品时要运用复杂的数学知识和计算机技术。这就使一些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了解不彻底,不能清除的认识和识别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所在,从而不能更好的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管理要点
(一)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要点
一般,在所内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其交易的对手一般也是交易所,所以产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低。而在场外交易中,因为没有交易所提供的约束和保障,所以产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高。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与一般情况下的信用风险管理大体一致,主要是认真分析和考察交易对手的资产信用情况,核实其能够履约的能力,从而评定风险限额。
(二)对于市场风险管理的要点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变动,而导致减少衍生金融工具价值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将风险掌握到可接受范围之内。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灵活的应对市场所发生的变化,对企业的管理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使企业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点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首先应注意的是衍生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与市场有关,由于市场不完善或者市场深度不够,交易的头寸不能够在接近原来的市场价格上予以抵消。另一种是在约定的结算日到来的时候,机构并不能完成结算的义务,或者在被要求增加保证金时机构并不能够及时的按照要求增加保证金。这两种高流动性风险仅存在与衍生金融工具中,所以风险管理人员应更加注重对于衍生金融工具这两种风险的管理。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允许当其机构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时,要求对方抵押或终止合约。所以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者更应该注意提前结束的合约,并对其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掌控。
(四)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要点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操作失当、系统不完善或者清算系统故障而导致的损失的风险。所以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懂事会和管理层应该保证系统的开发和维护有重组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以支持。采用专业人才,减少因为人为因素造成交易损失的可能性。
三、总结
【关键词】22号准则银行业影响
一、22号准则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更加明确。《22号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类。
2、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22号准则》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同时要求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以便及时反映交易的盈亏状况。《22号准则》从会计规范方面入手,使投资者更充分、及时地了解金融企业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可能承担的风险,这也是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关注的焦点。
3、对金融资产减值方法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减值主要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并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转回增加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的摊余成本、权益性工具的减值准备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债务工具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等种种规定。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关于金融工具方面的专门准则,关于金融工具的一些基本概念、会计处理方法和有关制度安排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而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如下方面进行了有效完善。
1、金融资产分类和确认标准。现行制度对投资的分类局限于以时间长短来划分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新准则引入金融资产这一新概念且按照投资交易的目的性和经济实质来分类。新准则明确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四种分类,且确定后不能随意变更。按照新准则规定,从购买初始商业银行就要将单只债券划分为上述金融资产四大类型中的一种。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对单只债券的品种研究和市场行情判断以及市场风险的充分考虑就尤其重要了。在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不但缺少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甚至也不存在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标准。新准则包括了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两个层次的标准,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
2、风险防范和披露。衍生工具通常包括期货合同、远期合同互换和期权。近年来,金融企业和大型涉外国有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在境外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国内衍生金融工具(如银行间债券远期交易、认股权证等)市场也已起步,并将有较快发展。衍生金融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规避风险,否则就会酿成大祸,“中航油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为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准则还要求企业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这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衍生金融工具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使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成为定性的定量信息,是从会计核算上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的进步。
3、公允价值和货币时间价值。金融工具在计量上采用“公允价值”基础,它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新突破:会计计量属性由单一的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向多重计量基础并存的会计计量模式的转变。按“公允价值”调整所产生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的传统模式所确认的损益显得同样重要。根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如果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存在着活跃的市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而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三、准则对银行业的影响
《22号准则》基本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是融合了美国、英国会计准则的产物,主要是基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制定的。对于我国尚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而言,《22号准则》的出台将金融企业特别是股改上市银行的会计改革推到了国际前列。从深层次来说,《22号准则》有助于推动金融企业和银行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金融市场,并按国际规则完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1、有助于更清晰地界定不同资产类型的投资和收益。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和负债划分为四类,这样的分类能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有助于更清晰地界定不同资产类型的投资和收益,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做出准确判断。
金融衍生品是从基础的金融工具衍生发展出来的新的金融产品,其价值由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变动而决定。金融衍生品是和现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期货、期权、掉期和互换等。比如我们国家准备推出的股指期货,就是从股票价格指数衍生出来的,其标的物便是股价指数。金融衍生品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主要是为规避金融风险的需要而设计产生的。当时的世界经济局势,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美元地位下降,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动荡,这些新的问题都客观上呼唤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来规避放大的风险。同时,自由资本主义和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复兴,对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奠定了思想基础。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为设计和推广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技术基础。
二、金融衍生品的作用
金融衍生品的产生是源自于规避逐渐放大的金融风险,但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价值发现: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价格变动,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标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有利于对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合理的调节。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价格是密切相关且一定程度上是正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供需状况往往可以帮助现货市场建立起均衡价格,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和商品价值的合理价格体系。
(二)风险转移: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将现货市场上的交易风险进行打包创造出新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最后将金融衍生品和风险重新分配转移到其他持有金融衍生品的经济体中。金融衍生品的出现只是减少了某部分经济行为的风险,而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转移到其他经济部分去,经济体系的总风险并未因此而降低。
三、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标的资产价格出现与预期逆向的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工具价格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在利率市场化,汇率完全放开的金融体制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价格波动幅度是比较大的。因为衍生品交易基本都是大宗交易,涉及的交易数额庞大,所以交易方一旦对市场的估计出现了偏差,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与预期反向的变动,给交易方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承诺而产生的风险,它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这种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因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在保证金的基础上交易量被放大几十甚至上百倍,交易出现亏损时,亏损一方可能出现违约以逃避损失。但出现信用违约的交易方一般都会被永远取消交易资格。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取决于交易对方的资信度和投资工具价值的大小。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卖出金融衍生合约,不能对头寸进行对冲,只能等待执行最终交割的风险。这种风险导致的损失往往是被动的,金融衍生品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其流动性风险是很大的。因为金融衍生品涉及大量资金的交易,因而拥有交易资金能力的交易主体有限,一旦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可能因为缺失交易对手而不能对衍生金融资产进行对冲。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由于金融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由于各个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而相应的法律规范建设却相对落后,使得法律风险经常存在在交易中。而且大量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全球化的,很多国家都参与其中,出现交易纠纷时,不能找到具体适用国家的法律,出现法律上的管辖空白情况。
四、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
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功能是为投资提供规避风险的手段,如果运用不当,却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当前的金融危机,更是给我们以警示,虚拟经济的发展,衍生金融品的创新一定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过远,投机性的行为一定要加以规范,否则,不但不能减少交易风险,反而会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和健康发展,甚至铸成危机。
(一)加强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为金融衍生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定针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法律用来规范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为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使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规范合法,从而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加强金融当局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对杠杆交易量过大,蕴涵大量风险的投机行为要加以严格的管制。只有这样,才能让衍生金融产品的发展和繁荣更好地为金融发展服务。
(二)强化交易方内部管理,完善自我风险控制措施
作为交易方,应该明确交易的目的一是降低风险;二是扩大非投机性盈利,但其核心依然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因此进行交易时,交易方应该根据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和自身经营目标确定交易种类和交易量,慎重选择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同时,交易方应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采取科学的计量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价防范体系和权责分明的业务授权授信制度,防范在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防止投机行为,降低金融风险。
(三)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随时监评控制风险
风险是市场交易中的一种客观事物,不可能消失,风险都与收益成正比。交易方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规避风险,所以,交易方应及时对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进行监评以反映风险的大小。交易方应该根据自身经营目的,风险抵御能力大小,来进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同时建立起有效的关于自身资产负债的风险预警系统,重点关注衍生金融品的价值变化,根据其市场价值的变化决定加减仓,对于超过风险限额的品种应该立即平仓,以此优化资产组合结构进而分散交易风险。
(四)加强交易系统的管理,防范投机交易带来的风险
交易所作为衍生金融品交易的平台,应该加强完善交易制度,出现交易风险时,应及时要求交易方增加保证金比例,以防止信用风险的产生;同时应该建立严格的每日资金清算制度,当日交易当日轧差,借以加强对交易资金每日动向的监管,降低清算时的资产风险;交易所还应该注重对纯粹投机性资金的行为控制,衍生金融品市场是防范资产价值风险的有效工具,但过度的投机行为会导致风险的成倍放大,进而导致整个市场的不稳定,所以应该对纯粹的投机严格管制。
(五)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很快,金融发达国家创造的金融产品很多国家都会持有,衍生金融产品的价值风险不仅仅关系某个国家,而是关系到全球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安全。如今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和合作,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的共识,各国急需联合起来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跨国监管,以防止风险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的流通而在国家间传递和扩大。
参考文献:
[1]黄增玉.金融衍生品之风险及防范.财会月刊,2006,(18).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
转贴于()、《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